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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历史论文范文

时间:2023-02-04 11:57:10

序论:在您撰写明清历史论文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明清历史论文

第1篇

论文关键词:“传奇”一词出处,研究,述评

 

“传奇”一词,指由唐至宋流行之文言小说,大都以史家笔法记录奇闻异事,广涉爱情、政治、豪侠、神仙等题材,深受国人喜爱,已成为一种文化符号。多数研究者认为唐末《异闻集》载入元稹之崔张故事时名《传奇》;亦有晚唐裴行最早把“传奇”用作小说集之名;宋代洪迈说:“其与律诗可称一代之奇”。南宋与金称诸宫调为“传奇”;元朝称杂剧为“传奇”;明清称南戏为“传奇”……至鲁迅,始为“传奇”定名。“传奇”一词始于何处?说法迥异——

第一种,即最早谈及“传奇”一词出处之观点,认为“传奇”一词出自晚唐裴铏小说集《传奇》——宋人陈师道的《后山诗话》说:“范文正公为《岳阳楼记》,用对语说时景,世以为奇,尹师鲁读之,曰:传奇体耳!《传奇》,唐裴铏所著小说也。”【1】陈师道将“传奇”与裴行小说集《传奇》相联系,说明他认为“传奇”一称最初源于裴行之《传奇》。后人亦有沿袭这种观点的,如清人梁绍壬在他的《两般秋雨庵随笔》中道:“传奇者,裴行著小说多奇异而可传示,故号‘传奇’。”【2】

以上一说为始于宋代而沿袭至清代甚至时下的一种说法人文历史论文,是为最早的关于“传奇”一词出处的探讨,可成一家之言,然裴行的《传奇》出现较元稹《莺莺传》晚,故暂录之于斯。

第二种说法是“传奇”一词源自元稹《莺莺传》。通读《莺莺传》,找不到“传奇”一词。一些研究者认为元稹之崔张故事原题《传奇》之名长期湮没,而流传的《莺莺传》或《会真记》乃后人篡改。这种说法以唐末《异闻集》载入元稹之崔张故事题为《传奇》为据。持此观点的如郭英德先生,其在《明清传奇史》中言:“‘传奇’之名,始见于中唐元稹的《莺莺传》。”【3】又如周绍良《<传奇>笺证稿》说:“‘传奇’之名,是由元稹的小说篇名而来的。”【4】

——而郭英德、周绍良等,都没有考证元稹之崔张故事在收入《异闻集》时,未被收录者改题。周先生书中说:“曾糙遍《类说》,对很多没有题目的,都曾拟加了一些,当然,也有一些原有题目,因为摘录关系,本意已失,于是就改换了。”【5】而周绍良先生对“如所收《异闻集》,显明都没有改题。”之语未做考证——仅作断言免费论文。此处可算是周绍良先生瑕疵之笔。

第三种说法,见于李剑国《唐五代志怪传奇叙录》,书中说:“今按唐人单篇传奇传一人之事者,大抵以其人名号为题,而《传奇》乃传述奇事之谓,加之他事皆可,不宜为一传之题,元稹必不作此泛称以晦其事。【6】又言:“《太平广记》编此传在《杂传记》,所收皆单行者,《广记》只虽恒自拟题,然此门独原题不改,《霍小玉传》、《谢小娥传》、《冥音录》、《周秦行记》、《东城老父传》皆是,其题《莺莺传》必为元稹原题。”【7】四川大学刘立云先生在《唐传奇得名考》一文中对此观点提出异议:“此说只是猜测,缺乏根据,不能服人。”【8】理由大致是《莺莺传》指称明确,《传奇》则界定模糊。还认为晚唐裴行为《传奇》之名易为《莺莺传》后,合乎另拟篇名的目的。刘立云先生是支持“传奇”一词出自《莺莺传》一说的,但其并无崔张故事原名《传奇》且未被改题的有力实证。

——《唐五代志怪传奇叙录》虽以丰富的资料见称,但他对“传奇”一词出处的说法只是猜测人文历史论文,无确凿证据,研究者不能以“唐人单篇传奇传一人之事者,大抵以其人为题”的一般情况来猜测、框定元稹也是如此创作习惯。正如刘勰《文心雕龙?体性》所说“才性异区,文体繁诡”。【9】是说人的才能性情各不相同,创作风格也不相同。曹丕《典论·论文》也有“文以气为主,气之清浊有体,不可力强而致。譬诸音乐,曲度虽均,节奏同检,至于引气不齐,巧拙有素,虽在父兄,不能以移子弟。”【10】父亲和兄长且不能把文章的风格传授给儿子或者弟弟,一代作家创作之普遍性就更不可推断出一个作家创作之特点,这正是李剑国之推论偏颇与无以立足之处。

结语:

因元稹崔张故事早于裴行《传奇》,崔张故事尚属悬案,故宋人陈师道、清人梁绍壬的观点暂不能落实。经过上文的论述:周绍良之论亦存在考证之瑕疵;李剑国之论亦有猜测妄评之不足。当然,他们的研究都有相当之价值不可抹杀。在没有确凿证据情况下,不可轻信任何一家之观点人而妄断“传奇”一词之出处耳。关于这一问题,尚待进一步出土文献的考证。

【参考文献】:

[1](宋)陈师道.后山诗话[M].北京:中华书局,1981

[2]梁绍壬.两般秋雨庵随笔[M].河北:河北教育出版社,1994

[3]郭英德.明清传奇史[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1

[4][5]周绍良.《传奇》笺证稿[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80

[6][7]李剑国.唐五代志怪传奇叙录[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98

[8]刘立云.唐传奇得名考[J].宜宾:宜宾学院学报,2002

[9]刘勰.文心雕龙[M].北京:中华书局,1990

[10]曹丕.典论·论文,见郭绍虞主编《中国历代文论选》(一卷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79

第2篇

王廷相是明代中叶重要儒家学者。他以信守孔子之道为己任,指出:“儒者之论,合于圣者,即圣人也,则信而守之;戾于圣者,即异学也,则辨而正之,斯善学道者也。”[ ]他还根据孔子所言“多闻阙疑,慎言其余,则寡尤;多见阙殆,慎行其余,则寡悔”[ ]中的“慎言其余”著《慎言》。同时,他明确主张研究自然,要求把握“物理”。王廷相在所作“策问”中说:

诸士积学待叩久矣,试以物理疑而未释者议之,可乎?天之运,何以机之?地之浮,何以载之?月之光,何以盈缺?山之石,何以欹侧?经星在天,何以不移?海纳百川,何以不溢?吹律何以回暖?悬炭何以测候?夫遂何以得火?方诸何以得水?龟何以知来?猩何以知往?蜥蜴何以为雹?虹霓何以饮涧?何鼠化为鴽,而鴽复为鼠?何蜣螂化蝉,而蝉不复为蜣螂?何木焚之而不灰?何草无风而自摇?何金之有辟寒?何水之有温泉?何蜉蝣朝生而暮死?何休留夜明而昼昏?蠲忿忘忧,其感应也何故?引针拾芥,其情性也何居?是皆耳目所及,非骋思于六合之外者,不可习矣而不察也。请据其理之实论之。[ ]

显然,王廷相是主张研究各种自然现象、研究科学的。而且他还认为,研究天地之道是学者“穷理尽性”所必不可少的。他说:

古之圣人,仰以观乎天文,俯以察乎地理,而人之道益明。盖以人性贯彻上下,通极内外,弥满于无垠,周匝于六合,苟一物之未知,是于性犹有所未尽也。故天地之道,虽悠远高深,学者不可不求其实矣。[ ]

王廷相不仅主张研究自然,同时自己也广泛深入地研究自然、研究科学。在天文学上,他进行过大量的天文观测,主张浑盖合一论,并且通过对浑天说与盖天说的优点加以综合,以解释各种天文现象;他还专门研究了古代天文学上的“岁差”概念的发展,撰有《岁差考》。[ ]

明清之际,顾炎武、黄宗羲、王夫之三大儒讲经世致用,与此相联系,他们也极力推崇科学,主张研究科学,包括研究天文学。

顾炎武对当时的王学末流提出批评。他说:“不习六艺之文,不考百王之典,不综当代之务,举夫子论学、论政之大端一切不问,而曰‘一贯’,曰‘无言’,以明心见性之空言,代修己治人之实学。”[ ]顾炎武认为,王学末流清谈“明心见性”之类,实际上是弃“修己治人之实学”,其结果是“股肱惰而万事荒,爪牙亡而四国乱;神州荡覆,宗社丘墟”。

顾炎武所谓的“修己治人之实学”,就是“博学于文”、“行己有耻”。关于“博学于文”,顾炎武说:

君子博学于文,自身而至于家国天下,制之为度数,发之为音容,莫非文也。[ ]

顾炎武讲的“博学于文”,当然也包括研究科学。顾炎武的《日知录》三十余卷“凡经义史学、官方吏治、财赋典礼、舆地艺文之属,一一疏通其源流,考证其谬误”[ ],其中也包括科技知识。《日知录》第30卷“论天象数术”,有《天文》、《日食》、《月食》、《岁星》、《五星聚》、《百刻》、《雨水》等条涉及天文学。

黄宗羲的《明夷待访录》被认为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地阐发民主主义思想的著作”[ ]。同时在该书中,黄宗羲还非常重视“学校”,认为学校不仅在于养士,更重要的是“必使治天下之具皆出于学校”。他认为学校除了有“五经”师,“兵法、历算、医、射各有师”。他还说:

学历者能算气朔,即补博士弟子。其精者同入解额,使礼部考之,官于钦天监。学医者送提学考之,补博士弟子,方许行术。岁终,稽其生死效否之数,书之于册,分为三等:……上等解试礼部,入太医院而官之。[ ]

对于取士,黄宗羲提出了8种渠道,有科举、荐举、太学、任子、邑佐、辟召、绝学和上书。其中所谓“绝学”,黄宗羲说:

绝学者,如历算、乐律、测望、占候、火器、水利之类是也。郡县上之于朝,政府考其果有发明,使之待诏。否则罢归。[ ]

显然,黄宗羲非常强调天文学的学习,注重选拔天文学人才。

黄宗羲在为学上有《明儒学案》、《宋元学案》等重要著作流传于世,同时也撰写了不少科学著作,其中天文学类著作“有《授时历故》一卷,《大统历推法》一卷,《授时历法假如》一卷,《西历假如》、《回历假如》各一卷”[ ]。

王夫之一生潜心著述,著作等身。除了对经学、史学、文学以及政治等有深入研究外,他对科学也有较多的关注。尤为重要的是,他把研究科学与理学的“格物穷理”联系在一起。他曾说:

密翁与其公子为质测之学,诚学思兼致之实功。盖格物者,即物以穷理,惟质测为得之。[ ]

密翁,即方以智(公元1611~1671年),字密之,号曼公,明清之际的思想家、科学家。在学术思想上,他主儒、释、道三教合一,[ ]并且著有《物理小识》、《通雅》等科学著作。他认为,学问有“质测”、“宰理”、“通几”之分,[ ]所谓的“质测”就是要研究“物理”;他还明确指出:“物有其故,实考究之,大而元会,小而草木螽蠕,类其性情,征其好恶,推其常变,是曰‘质测’。”[ ]可见,方以智的“质测之学”就是指自然科学。王夫之以方以智的“为质测之学”解“格物”,实际上就是以研究科学解“格物”。把研究科学与儒家为学成人所必需的“格物”联系起来,足以表明王夫之对科学的重视。

王夫之不仅以研究科学解“格物”,他本人对科学也进行了广泛的研究。王夫之晚年著《思问录》以及《张子正蒙注》,其中《思问录》外篇和《张子正蒙注》的《太和》、《参两》等篇包含了丰富的科学方面的论述,涉及天文学、地学以及医学等方面的内容。

在天文学上,王夫之反对盖天说,赞同浑天说。他认为,盖天说“可状其象而不可状其动也,此浑天之说所以为胜”。他还说:

乃浑天者,自其全而言之也;盖天者,自其半而言之也。要皆但以三垣二十八宿之天言天,则亦言天者画一之理。[ ]

王夫之还具体分析了历家的“天左旋,日月五星右转”以及张载的“日月五星顺天左旋”,并且说:

张子据理而论,伸日以抑月,初无象之可据,唯阳健阴弱之理而已。乃理自天出,在天者即为理,非可执人之理以强使天从之也。[ ]

显然,王夫之不赞同张载提出的“日月五星顺天左旋”的观点。与此同时,他也不赞同张载用阴阳五行说解释日月五星各自运行速度的不同,并且明确指出:“五纬之疾迟,水金火木土以为序,不必与五行之序合。”[ ]关于日月五星运行的速度,王夫之说:

远镜质测之法,月最居下,金、水次之,日次之,火次之,木次之,土居最上。盖凡行者必有所凭,凭实则速,凭虚则迟。气渐高则渐益清微,而凭之以行者亦渐无力。故近下者行速,高则渐缓。[ ]

此外,王夫之对月食、月中之影、岁差等天文现象以及历法的有关问题都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明清之际的陆世仪也非常重视天文学的研究。陆世仪(公元1611~1672年),字道威,号刚斋,又号桴亭,太仓(今属江苏)人。他赞同朱熹的格物穷理之说,反对王阳明的致良知。他说:“致良知虽是直截,终不赅括,不如穷理稳当。……天下事有可以不虑而知者,心性道德是也。有必待学而知者,名物度数是也。假如只天文一事,亦儒者所当知,然其星辰次舍,七政运行,必观书考图,然后明白,纯靠良知,致得去否?”[ ]陆世仪认为,科学方面的知识不同于心性道德方面的知识,其认知方法也不相同;儒者应当学习科学知识、研究科学,而不是靠“致良知”。与此同时,陆世仪还从经世致用的角度强调学习科学的重要性。他说:“六艺古法虽不传,然今人所当学者,正不止六艺。如天文、地理、河渠、兵法之类,皆切于用世,不可不讲。俗儒不知内圣外王之学,徒高谈性命,无补于世,此当世所以来迂拙之诮也。”[ ]

清初大儒李光地对天文学也有研究。李光地(公元1642~1718年),字晋卿,号厚庵、榕村,福建安溪人。曾奉命主编《性理精义》、《朱子大全》等著作。李光地一生致力于理学,“以子朱子为宗,得道学正传。而又多才多艺,旁及天文算数之事,尤能贯通古今,洞明根底”[ ]。他说:“思知人,不可以不知天。仰则观于天文,穷理之事也,此则儒者所宜尽心也。”[ ]在这里,李光地把研究科学与儒家的“尽心”、“知性”、“知天”、“穷理”联系在一起。

李光地对天文历算有特殊的爱好,与当时的天文学家、数学家梅文鼎交往甚密。清康熙二十八年(公元1689年),梅文鼎奉昭参与修《明史历志》。当时的李光地因仰慕梅文鼎的历算才华,与他订交,并就历算的研究进行了交谈。此后,李光地经常前去求教,学问大进。期间,梅文鼎还根据李光地的建议编纂《历学疑问》。该书写成后,李光地为之作序,并刊刻行世。后来,李光地又将《历学疑问》以及梅文鼎推荐给康熙皇帝,梅文鼎受到了褒奖,于是名声大震。在与梅文鼎的交往过程中,李光地对天文学也作了深入的研究,其天文历法类著作主要有:《历象要义》、《历象合要》、《历象本要》等,主编《御定星历考原》、《御定月令辑要》等;还有论文《记太初历》、《记四分历》、《记浑仪》、《算法》、《历法》、《西历》等。

戴震是清代重要的汉学家。他除参与编修《四库全书》外,还有著作《原善》、《孟子字义疏证》、《声韵考》、《声类表》、《方言疏证》等,有清代考据学大师之誉。同时,他也非常强调研究科学。他说:

诵《尧典》数行,至‘乃命羲和’,不知恒星七政所以运行,则掩卷不能卒业。……不知古今地名沿革,则《禹贡》、《职方》失其处所。不知‘少广’、‘旁要’,则《考工》之器不能因文而推其制。不知鸟兽、虫鱼、草木之状类名号,则比兴之意乖。[ ]

显然,戴震把对科学的研究看作是整理、考订古典科技文献必要的知识基础。

戴震不仅强调研究科学,而且自己也深入研究科学,“凡天文、历算、推步之法,测望之方,宫室衣服之制,鸟兽、虫鱼、草木之名状,音和、声限古今之殊,山川、疆域、州镇、郡县相沿改革之由,少广旁要之率,钟实、管律之术,靡不悉心讨索。”[ ]正是对科技的深入研究,他撰写了大量的科技著作,其中有天文历法类著作:《原象》、《续天文略》、《迎日推策记》、《九道八行说》、《周礼太史正岁年解》、《周髀北极璿玑四游解》、《记夏小正星象》、《历问》、《古历考》等。

还需指出的是,明清一些儒家,比如黄宗羲、李光地等,他们在研究天文学时,较多地通过介绍西方的天文学知识,把中国传统的天文知识与西方的天文学结合起来。这对于西方天文学的传入是有积极意义的。

注释:

[1] 《王氏家藏集》卷二十八《与彭宪长论学书》。

[2] 《论语为政》。

[3] 《王氏家藏集》卷三十《策问》。

[4] 《王氏家藏集》卷三十《策问》。

[5] 参见高令印、乐爱国:《王廷相评传》,江苏: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28—261页。

[6] 《日知录》卷七《夫子之言性与天道》。

[7] 《日知录》卷七《博学于文》

[8] 《日知录》潘耒“序”。

[9] 冯契:《中国古代哲学的逻辑发展》(下),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023页。

[10] 《明夷待访录学校》。

[ 1] 《明夷待访录取士下》。

[ 2] 全祖望:《鲒埼亭集》卷十一《梨洲先生神道碑文》,《续修四库全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1429册。

[ 3]《船山全书》第12册《搔首问》,湖南:岳麓书社1992年版,第637页。

[ 4] 参见罗炽:《方以智的“质测通几”之学》,载陈鼓应等:《明清实学思潮史》(中卷),山东:齐鲁书社1989年版。

[ 5] 方以智:《通雅》卷首三《文章薪火》。

[ 6] 方以智:《物理小识》“自序”。

[ 7] 王船山:《思问录》外篇。

[ 8] 《思问录》外篇。

[ 9] 《思问录》外篇。

[20] 《思问录》外篇。

[21] 《思辨录辑要》卷三《格致类》。

[22] 《思辨录辑要》卷一《大学类》。

[23] 阮元:《畴人传》卷四十《李光地》,北京:商务印书馆1955年版。

[24]梅文鼎:《历学疑问》“李光地序”。

第3篇

关键词:德育功能;历史教学;教学法

道德由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并为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服务。人类道德观念是受到后天一定的生产关系和社会舆论的影响而逐渐形成的。

作为一名历史教师强调渗透德育,是为了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夯实基础。进行德育,不仅仅要进行政治信仰教育,更多的则是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教育;是文明礼貌的教育;是科学态度、敬业精神的教育;是民族自豪感、历史责任感的培养等等。

那么,我们在日常教学中应该如何去加以实践呢?我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重视课堂教学,深入挖掘历史学科内在的德育功能

课堂教学是对学生进行德育教育的主要途径,教师要认真做好课堂教学,在传授历史知识、培养学生学科能力的同时,潜移默化地做好德育教育工作,起到润物细无声的效果。首先,要充分利用历史教材。历史教材本身就是一本很好的德育素材。譬如人教版必修三第一单元中国传统文化的演变,这一单元讲述了中国儒家思想的演变过程,老师在讲解过程中让学生更好地了解中国博大精深文化的同时,能够加强自身的民族自豪感。当我们在讲述中日战争的历史时,让学生观看电影《》中日军的暴行,必然能够激发学生强烈的爱国情怀,激发学生为中国不断复兴伟业的决心。

二、运用多种教学方式体现德育

1.比较教学法

将明清以来中国三百多年的科技落后状况同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先进科学技术进行比较,认识到中国的落后,增强学生为祖国振兴而发奋读书的历史责任感、使命感。在讲述中国近现代史的时候,要求学生归纳近百年来中国各阶级的救国道路及其结果,在培养学生归纳问题能力的同时,使学生认识到在中国走社会主义道路是人民的选择、历史的选择,认清中国的国情。

2.情感教学法

通过教学引起兴趣、燃起热情、激起联想,强调师生之间的真诚交流、和谐关系,建立最佳教学情境。历史课程对培养学生的情感态度价值观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学生的情感态度在许多方面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学习,对历史课学习的影响则更明显。教师在历史教学过程中要重视情感因素,只有重视学生情感,加强情感教学,通过多种途径激感的要素功能,才能使课堂教学变得生动活泼起来;充分利用情感因素的积极作用完善教学目标,优化教学过程,提高教学效果,从而使学生的认知能力和情感素质得以和谐发展。

3.直观讲述法

直观教学,即通过教具的使用,把英雄人物、壮阔的历史场面再现出来,使学生更直观地感受历史的真实,使之有一种身临其境的感觉,这是最有效的教学手段,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的最好方法,也是学生最容易接受的教学形式。如:讲我们古代先进的科技时,语言要铿锵有力、掷地有声,满怀自豪之情,以激发学生对祖国传统文化的自豪感。讲中国近代屈辱史时,义愤填膺、声泪俱下,语言悲愤、深沉、有力,让学生认识到落后就要挨打,必须与时俱进,富国强兵,走在时代的前列。

三、历史学科课外教学活动中的培养

开展课外活动,可以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开阔视野、发展能力,更有利于进行生动活泼的思想品德教育。我们曾进行如下

活动:

1.开展“演讲比赛”

这是结合教学,对学生进行德育的好形式,通过这个活动可以进一步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锻炼自身的能力,提高对历史的热爱,陶冶个人情操,同时还能加强学生对历史的感悟,能使学生更好地走进历史,以史为鉴。

2.开展历史教具小论文撰写

利用课余时间,组织学生撰写一些简单的历史小论文,不仅可以丰富学习生活,增强学习历史兴趣,培养能力,还有助于学生深刻理解历史,特别是由于学生参与了论文的撰写,必然对所制教具产生的年代、背景、作用、意义等做深入的了解,从而增进民族自豪感和爱国主义思想。几年来我们在组建历史课外活动小组的同学,撰写多篇高质量的历史论文。

3.研究本地地方志,培养热爱家乡、回报家乡意识

每个地方的地方志就是一本最好的教科书,教导学生学习本地历史,研究本地风俗、名人等能够加强学生对家乡的热爱,能够更好培养学生回报家乡的热情。近些年来我们学校组织了靖江汤包文化社团、靖江讲经文化社团等一系列社团,都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历史学科是一门非常注重德育的学科,对历史教师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要求在日常的教学中必须渗透品德教育,在历史教学中,要深入思考,结合中学生的心理特点,致力于将学生培养成一个德智兼备、有利于社会发展的人才。

参考文献:

[1]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人民教育出版社,1984.

第4篇

清代前期京师是都城,也是全国的金融中心。顺治元年,两个中央直属的铸币局设在京师,“置宝泉局属于户部,宝源局属于工部。”“宝泉局岁铸钱解交户部库,配银发给兵饷。”“宝源局岁铸钱解交工部节慎库,以备给发各工之用。”这是终清一代,一直沿续的格局。1当时,在京城的金融机构也非常多。从康熙年间至道光十年,“挂幌钱铺共五百一十一家。此外,金店、参店及烟、布等各铺,带换银钱,未挂幌者不在此数。”2乾隆时,“京城内外,官民大小当铺共六、七百座,钱文出入最多。”3早在康熙初年,苏州一带缙绅与旅京苏州商人之间,拨兑银钱,就以会票形式。“今人家多有移重赀至京师者,以道路不便,委钱于京师富商之家,取票至京师取值,谓之会票,此即飞钱之遗意。”41982年,在北京发现了康熙二十二年到二十五年,前门外打磨厂日成祥布店遗留下来的23张会票实物。5这说明康熙年间,北京与外地商人之间,办理汇兑,完成异地款项清算,是一种经常现象。乾隆时期,这里盛行钱票。6道光初年,有山西商人创办专业汇兑机构的票号,同样的机构,大约在相同时期也出现在北京,它起着城市之间调拨款项的作用。7中央政府调控货币的部分措施,主要通过设在京师的两个铸币局,以及众多的钱庄、银号、当铺来完成,因此,透过京师货币供需的变化,也可以看到政府货币政策推行的全过程。

清政府沿袭前代遗留下来的货币制度,即白银和铜钱(亦称制钱)两种货币同时在市场上流通,具有同等合法性。“银与钱相为表里,以钱辅银,亦以银权钱,二者不容畸重。”8这两种货币有各自不同的使用范围,一般情况下,国家财政收入、官员俸禄、兵饷、商人大笔交易多使用白银,而民间零星交易则使用铜钱。由于中国银矿藏量很少,政府无法铸造统一的银币,所以白银只能作为称量货币流通。其成色、重量,各地都不一样,政府基本上没有统一标准进行管理,完全由商人自由掌握。白银数量的变化、流向,直接受到国际和国内市场的影响,政府缺乏调控白银货币的能力。而对于铜钱来说,政府则有较强的控制力,可以不断发掘铜矿,从外国购买铜材,垄断铸币权力,随时调整制钱的数量,以及使用范围,使之发挥实际作用。

白银和铜钱不仅表示两种货币,而且又是两种金属商品。银和铜自身的商品价格,决定货币的价值。由于两种金属商品的价格,随着市场需求的变化而波动,使得两种货币的价值也不能稳定不变。如果其中“一种比过去有了更大的需求,那么数量的增加或减少就会很快改变它们之间的比价。”9因此,白银和铜钱的货币价值,也就与银和铜本身的价格同时不断升降,这就形成了白银和铜钱的市场价格,同时也产生了两种货币的市场比价。为了垄断货币权,控制货币价值,清政府继承前代政府规定银钱固定比价的方法,顺治四年规定钱值,“每十文,准银一分,永著为令。”10即规定铜钱与白银的比价为1000:1。一般来说,政府努力维持官定比价的操作,体现在对市场上流通货币数量的调控,同时也是政府推行货币政策的过程。

政府认识到,“民间钱多则价贱,钱少则价增”,11这个货币理论的基本道理。其货币政策就是通过对货币的生产、流通、管理三个方面来实现的。在生产方面,政府根据市场上银钱比价的波动,不断增加或减少铸币数量,从而控制流通中总的货币量。对于京城二个铸钱局,政府规定每年生产制钱的数额,采取增减铸币数量,和增减铸炉数量的方法,进行控制。据统计,从顺治至嘉庆年间,京局大约增减铸币数量十四次,以后因库存铜材不足,每月逐渐少铸。12

收购私钱13和官方减重的小制钱,回炉铸造标准制钱。顺治三年,“禁用旧钱,送部者,每斤给价八分。”14十八年,在京师等地方,“收买私钱及旧钱、废钱,使民间无法搀和使用。”15康熙十年,收购旧钱、废钱,“每斤照铜价给值六分五厘,解局销毁改铸。”16二十八年,下令“民间私钱,在京城限六月交送户部,照铜价每斤给银一钱收买改铸。”17乾隆二十二年,还分别规定了收换废钱的条例。18

在流通方面,清代前期多数时间里,市场的银钱比价低。政府运用行政手段,改变原来在税收和分配中,完全使用白银的情况,征收或配给一定数量的铜钱,来调整流通中的铜钱数量,起到平衡银钱比价的作用。政府规定在税收中,“银钱兼收,以银七钱三为准。”但在实际纳税时,多“随民便”。19在发放八旗兵饷和官员俸禄时,搭放制钱。20政府用平粜米粮的铜钱,减价兑换白银,调节市场上的银钱比价。八旗、内务府,在京城共设米局27处,政府一方面发给各局银两作为资本,使其收买米谷,另一方面也发给各局米谷,让其平粜,收买粜卖所得铜钱,在市场上减价兑换白银。乾隆二十七年统计,户部库存平粜钱八万五千余串,五城各厂存钱一万三千余串。“京城内外有此十万余串钱文,以资流通,而每日平粜钱文,又可源源转运,岁底钱价自可不至加增。”21政府还设立官钱局,并利用钱铺、当铺等金融机构,以低于市场比价,易换银两,调节市场中的制钱数量,使银钱比价接近官方的标准。

政府发放生息银两,增加了流通中的货币数量。顺治年间,“为了解决官商周转资金的困难”,政府向“商人放贷帑银并收取本息,”形成一种生息银两制度。康熙时,继承这种制度,创设了“恩赏制”、“公库制”和“广善库制”。“恩赏制是把库帑管理经营所取得的利息赏赐给有关人员,受赏者没有偿还帑银本息的义务。公库制和广善库制则是将帑本直接贷借给有关人员,”借款者要偿还本息。22雍正七年,政府“为京城八旗兵丁人等生计,”“家中红白之事,经费不敷,”特别拨发“内库之银,交付王大臣转用滋息,以备兵丁不时之需。”23“到乾隆初年更有所发展,公项开支在利息银中占的比重愈来愈大。遂使生息银两收入蜕变成为公项开支的一种固定的财政来源。”24从货币流通的角度看,发放生息银两就是把放置在国库中的货币,投放到市场中。“最盛时期,户部库银总额有5000万两,而八旗公库生息本银的拨款前后几达1500万两。”25政府把占库存的30%白银,投放到市场,无论是用于旗丁生活消费,地方政府的经费,还是投资或提供其他需求,无疑都增加了流通中的货币数量。作为中央政府发放生息银两的制度,大概在乾隆时期就结束了。26但是,用公款生息的方法,至道光年间仍然使用,而且已经成为各地方政府、书院、学校、救济等项经费的主要来源。可见,生息银两也是政府调控货币的一项很有成效的措施。

在管理方面,政府通过增减每文铜钱的重量,也就是增减每文钱的含铜量,使铜钱增值或贬值,以达到防止私销和私铸的目的。政府利用牙行在市场上平衡银钱比价,康熙六十一年,“于大、宛两县设立官牙,将钱价议平买卖。”27防止宝泉、宝源局炉头、工匠私自铸造钱币。对钱商、钱铺、当铺加强管理,防止他们贩卖、囤积制钱。乾隆九年,政府令京城各当铺,将所积制钱,“酌钱数送局”,由官钱局在市场上易白银给还。28当市场上钱票盛行时,政府企图把钱票控制在京城范围内流通。但是对私铸、私销、囤积、贩卖等各种政府认为的非法经营活动,官方的严禁则是有限的,常常是禁而不止。但是也不能因为禁而不止,就否定政府对货币的管理。

以上三方面的措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上冬伊等议得数条,试行于京师。数月以来,钱价渐减,似有微效,民间称便。”29“前因京师及各省钱价日贱,由于小钱充斥,节经降旨饬禁,并立限收缴,乃自查禁以来,已逾年余,而京城钱价,近又减落”。30台湾学者郑永昌研究指出:京师对私钱流通“管理与控制较完善”,31有一定道理。

如前所述,政府之所以制订和实行这些政策措施,主要有以下原因。“今各省开炉太多,铸造不精,以致奸民乘机盗铸。钱愈多而愈贱,私钱公行,官钱壅滞,官民两受其病。”所以“各省铸炉一概停止,独令京局鼓铸。”32“如遇京城钱价高昂,发八旗米局,照市价平减,零星易换,则钱可通流,与民有益。”33“以京城钱价昂贵,复设官钱局。”34以后又因京城“钱价渐减,奸民每以在京贱买之官钱,运至近京钱贵之地,兴贩射利,议将官局停止。”35嘉庆四年,因为“自增卯以来,钱价仍未甚平,所有户、工二局,俱著全复旧卯。”36市场上钱少,则增加铸钱量,钱多则减少铸钱量,政府根据流通中货币的需求量,下达定额。在兵饷、官俸中搭放制钱,是因为“京城钱价昂贵”,“俟钱价稍平,停止。”37“近日京师钱价颇昂,兼值雨水连绵,食物甚贵。”38“此项钱文,兵丁零星使用,自然散布流通,钱价可期渐减。”39“将卖米所收制钱,令五城照市价易银交库,俟钱价稍平,即行停止。”40照这种办法,“将搭放兵饷之钱文,令八旗于五城各设一局,兑换与民,照铺户之数,多换数十文,以银一两,换钱一千文为率,如此则钱价不待禁约,自然平减,于民用似有裨益。”41设立官钱局,无非也是“京师钱文昂贵,朕不得已,设立官局,以平市价”。42由此可见,市场中流通的铜钱过多,或者铜钱货币过少,就会引起物价变化,为了稳定物价,就必需调节钱价,这就是政府增减铸币数量的原因。那么,市场上铜钱数量的多少,又是什么原因决定的呢?

在市场上,人们都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如果作为流通手段的货币,其实际价值超过了名义价值,也就是当制钱含铜量高,市场银钱兑换率低(比价低),私人销毁制钱能牟取更多的利益,就会有人大量熔化铜钱取得铜,到市场上售卖,或者制成铜器出卖。但当制钱含铜量低,市场银钱兑换率高(比价高),铸币费低廉,民间私铸铜钱比较容易的时候,人们为了获取更多的货币,就私铸大量铜钱出卖。乾隆时,“铜价每斤直银一钱四、五分,计银一两,仅买铜七斤有余。而毁钱一千,得铜八斤十二两。即以今日极贵之钱,用银一两,换钱八、九百文,毁之为铜,可得七斤七、八两,尚浮于买铜之所得,何况钱价贱时,用银一两,所换之钱,可毁铜至十余斤者乎!”43可见,私销、私铸的出现与铜钱本身的轻重有直接关系。而政府原本为防止私销,减少制钱含铜量的措施,则给私铸造成机会;为防止私铸,增加制钱重量的政策,又造成私销的猖獗。政策、法律之所以无法解决这些实际问题,关键因素就是市场在其中起作用。

市场调节的作用反映在私销私铸,制钱贩卖、囤积等民间的货币经营活动中。顺治年间铜钱数量少,不能适应流通中的需要。所以,“奸民开铺市钱,多以前朝废钱插入,又每千短少六文,作为绳底,以致街市使钱,每银一钱至一百四十文以外。”44特别在“都城辇毂之下,天威呎尺之地,公然市井之徒,将民间废钱作铜收买,插和制钱之内,以一废钱当一制钱,是以废钱日见其多,钱数日见其增,钱本日见其亏”。45这种情况到雍正时,仍然如故。“京师钱局,每岁鼓铸,则制钱应日加增。今虽不致缺乏,而各省未得流布,民用不敷。是必有销毁官钱,以为私铸者。”46雍正四年,京城步军统领在“崇文门外,拿获销毁制钱之人。”47以后,因“于京城内,屡次拿获销毁制钱之奸民”,所以,京城“钱价已觉稍平。”48私铸、私销行为不仅在民间有,而且官局也有,炉头、工匠偷漏减重,假公济私,非法私铸。顺治十年,“向来官炉夹带私铸,尤为病国。”49乾隆时,宝泉、宝源二局,“所铸钱文尚不能无轻减分两等情弊。”“不肖官员,将官钱私行减少,额外多铸小钱,希图盈余肥橐。该管上司曾不顾问,或且从中分润”。50通常,私钱流通都是在货币相对不足的情况下发生。而京师没有发现大量私铸、私销现象,可能是货币数量比较充足,减重制钱的收购,铜材的管理都比较严格的原因。与私钱流通同样违法的是制钱的贩运和囤积。雍正九年,有人发现:“京城内有奸民勾通经纪,预发本银于大小铺户,收买制钱,多藏堆积,俟钱贵始行发卖,名为长短钱。”51雍正十三年规定,“傥有不法奸商,专贩私钱,运载至数十百串出京货卖,及在京铺户人等,将钱囤积在家,俟价昂始行出售者,查拿究治。”52但到乾隆年间,贩运、囤积之事仍不断。“京城都会之地,各省经营贸易,络绎往来,奸商将钱装载出京,于价贵处,兴贩射利。再闽广商船,由海洋直达天津,回空时,概用钱文压载,运至本地买货。又各省漕粮回空,亦多载钱文,兴贩获利。”53同时,“近京直隶所属各村庄、集镇,每多富户,将粮草货物卖钱去串,堆积一室,以防盗窃。此等乡愚,只图一己蓄积,遂致钱文不能流通。”54

从以上私钱流通和私贩囤积的现象中可以看出,银和铜两种商品的市场价格对私钱流通、制钱贩运、囤积起到决定作用。换句话说,是市场的价值规律起到调节作用。私钱流通是“制钱不足导致市场自我调适之现象。”55一些学者肯定了私钱流通的积极作用,“尽管私铸规模很大,私铸形质低劣,但并未严重影响银钱比价,形成恶性通货膨胀,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因官钱不足给商民日常贸易带来的不便。应该说,它对当时的经济活动有一定的促进作用。”56

市场不仅调节了私钱的流通,而且也决定了钱票的流行。钱票是一种私人信用工具。“由于银铜本位货币无法适应经济发展之需要,导致私经济部门采用私人信用工具以利交易。在私人信用工具中,钱庄、当铺以及有实力的商号纷纷发行钱票、私票和私帖,在地方上通行,这在清代是很普遍的事。”57“钱票的发行自将增加铜钱的供给”,起到补充铜钱供给短缺的作用。58这说明钱票的产生,完全是市场需要信用工具的结果。在钱票流行的过程中,看不到政府的作用,说明市场在其中起主导作用。59

政府货币政策的目的,是政治性的,为其统治服务。各代铜钱都标有不同的年号,在这里货币是一种政治权力的象征,当顺治年间,有人看到明代货币搀和在清代货币中流通,“禁之不止,诛之不胜诛”时,提出“凡市上行使,每废钱二文,当制钱一文”,由国家收购前代废钱的方法。户部大臣反驳称:“明季废钱,岂可并行?”60不同意用此办法,似乎使用明钱,有损清国。

其次是为了财政收入,保证军事活动的正常进行。政府铸钱有时可以获得比较多的铸息。顺治年间,清朝还没有统一国家,战争需要大批经费。瑞士学者傅汉思指出:“政府从铸钱活动中获利是比较大的。对于有代表性的那些北京钱局而言,其结果是十分令人惊异的:直到1695年,那些钱局场是获利的,利润占铸钱成本的4—4.2%。然而,1700年以后,那些钱局都没有利润,反而受到严重亏损,那时北京钱局的亏损达到铸钱成本的16—63%。只是采办比较便宜的云南铜以后,北京钱局的形势又有了改善。但是其利润却是微不足道的,还不到钱局成本的5%。随着国家对云南铜矿补贴的增长,铸钱成本再次上升,最后再出现铸钱总经费高于铸钱收益的情况。”61

再次是为了社会稳定。按照货币经济理论,物价与货币有着重要关系。物价高低取决于流通中的货币量,当流通中的货币量增加时,则物价下跌;反之,货币量减少,则物价上涨。如果官方兑换率和市场兑换率的差别过大,就会使物价变动,给百姓生活带来困难,也可能导致社会冲突,甚至。因此,为了经济和社会的稳定,政府维持官方银钱的固定比价,稳定铜钱通货,就显得十分重要。

清代前期的政府是专制体制下执行权力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巩固统治,维护社会秩序与安定,很难说政府是为推动商品流通的发展,而制订货币政策的。但是为了达到政治、军事目的,政府提出的货币政策,也离不开经济。换句话说,政府的各种职能是相互关联的,经济作用离不开政治、社会和军事作用,而货币政策落实的结果,则体现在经济方面。当然,也并非是一种现代意义上的货币政策,只是为了论述方便,这里按照现代货币理论,把政府对货币的有关措施与管理归纳起来,以期从历史事实中,客观评价政府的政策。

政府货币政策的特点之一,是因时制宜,随着市场变化而不断改变的。例如:对市场作用产生的私钱流通,政府一方面在法律上严令禁止,另一方面又采取了相对灵活的政策。“乾隆初期,由于制钱供应不足导致钱荒的压力下,政府对私钱流通采取的基本方针是一种放任或弛禁的态度。至乾隆中叶以后,当制钱的供应逐渐稳定,各省呈报市场钱价日益平减的时候,处理私钱的政策才正式展开。采用的方式是多面性,但其中与历代政府的‘严刑峻法’政策迥然不同之处,是采用一种较温和的收买政策。”62又由于政府是根据市场中流通货币数量的变化,而推行货币政策的,所以,这些管理措施也是审时度势决定的。有人说,清朝货币规章多变,正反映了政府这种随时应变的能力。

发放生息银两是政府货币政策的又一大特色。康熙前期,全国经济不景气,有效需求不足。63但到后期,经济复苏,物价也开始回升。日本学者岸本美绪说:这是因为“康熙二十二年降服了郑氏,占领了台湾,再开海外贸易,从而自然地丰富了货币。”64理查德(RichardVonGlahn)对此提出了不同意见。65他认为,“康熙朝的萧条与银的流向似乎并无简单的关系,中国国内物价的降低早于日本禁银出口,而物价回升也未受白银流入的刺激。”“铜钱价值下降并不能明确的与白银流入量的变化相关。”66笔者同意理查德的意见。从解除海禁的康熙二十二年到康熙后半期,大概有十年的时间,白银流入量是否能在这样短的时期内起到丰富货币,影响物价上升的作用,值得怀疑。笔者认为,起到丰富货币作用的,主要不是国际白银流入,而是国内流通中货币数量的增加。这就是康熙时期开始的为使官兵摆脱生活困苦,而发放生息银两的政策。雍正七年,上谕称:“为京城八旗兵丁人等生计,朕悉心揆度,若逢家中红白之事,经费不敷,着实困迫堪悯。特着用内库之银,交付王大臣转用滋息,以备兵丁不时之需。兹念外省驻防之满洲、汉军兵丁亦应一体恩赐。”“其他各省督、抚、提督标下兵丁,亦循此例。”67从京城八旗到各地驻防之满洲、蒙古、汉军等官兵,都有生息银两之利息,作为生活补贴。当然,清代前期的政府不会想到,用这种政策可以摆脱经济停滞现象,但在客观上生息银两确实使流通中的货币数量增加,扩大了需求,促进了消费,使康熙后期的经济开始复苏。到乾隆时,发放的生息银两本金,已经基本归还。68可见,货币滋息的速度还是比较快的,对拉动内需的确很有成效。

关于在货币流通中,政府起主导作用,还是市场起主导作用的问题,理查德认为,“明代主导货币事务的是市场而非政府。主控货币的是市场,而非国家。”69美国霍普金斯大学罗威廉(WilliamT.Rowe)似乎不同意他的结论。“我关于十八世纪货币政策的研究,使我对他的结论持谨慎态度。虽然象理查德表明的那样,当时的国家对它管理通货的能力失去了信心,但不管怎样,清中期官员们使用了广泛的间接方式――调整铜币的大小和含量,通过大量的技术手段,在不同的货币地区,控制银钱的相对供应量,高度选择性的反利用――作为一个市场的参与者来保证货币稳定,刺激了与人口同量扩张的经济生产力的发展。”70理查德的研究止步于康熙时期,罗威廉的研究重点在雍乾时期,虽然他们对于整个清代前期政府的货币政策、管理、执行情况,都没有全面研究,但是他们的结论都是有根据的。

一般来说,清代前期是政府与市场共同控制流通中的货币量。政府的货币政策确实起到一定作用,特别是在某些时期里,甚至起到主要作用,如前述发放生息银两,增加流通中的货币数量,就是市场在短时间里不可能解决的问题。但是,政府的货币政策是调控流通中的货币量。当市场上铜钱数量减少时,政府可以增加铜钱的数量,反之,政府也可以减少铜钱的数量。市场上货币流通量,又受到铜材的影响,当市场上铜材短缺时,政府可以增加铜材生产,或向外国购买。由于铜钱货币流通量是随着市场上铜材价格的波动而变化的,所以,货币流通量以市场调节为主,政府调控为辅。官方按照市场银钱比价的变化来调节货币数量,政府的货币政策总是跟在市场调节的后面起作用。日本学者黑田明伸的研究指出,“私钱跨省性的流通则呈显传统中国货币流通的另一面貌。”“显示出‘私’的经济相对于‘公’的经济对穿越政治疆界的活力。”71如果把“私”看成市场调节,把“公”看成政府调控,那么,从长时期看,正是“私”钱流通冲破城市之间、省际之间的地域,起到左右整个货币流通的主导作用。

从整个清代前期来看,政府货币政策的干预能力呈下降趋势,乾隆时期钱票的盛行,就证明政府并没有能力决定钱票的流通,完全听凭市场调节。特别是道光时期,“新旧朝钱币一起流通及洋钱可用以缴税,表示当朝所铸的钱币不是那么成为王权的象征。”72低色洋银内流,国内白银外流,在一些地区洋钱与制钱同样使用。这时,政府提出了禁止中外贸易使用白银的反市场规律的政策,难于施行,就更表明货币流通越来越被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的价值规律所操纵。

注释

1《清朝文献通考》卷十三,钱币一,考4965。

2咸丰九年九月十六日工部尚书兼管顺天府府尹事务张祥河等奏折,见清代钞挡,钱法,道光朝。藏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所图书馆。

3《清高宗实录》卷二三二,乾隆十年正月辛巳。

4陆世仪《论钱币》,见《清朝经世文编》卷五十二,钱币上。

5汪宗义、刘宣辑录《清初京师商号会票》,载《文献》1985年第2期。

6“钱票是一种信用票据,由钱庄、银号等信用机构签发。它在一定范围内流通,起着代替货币职能的作用。”张国辉《清代前期的钱庄和票号》,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4期。“钱票的起源,也无法考据。当初可能也是一种期票,临时填写,其和银票不同的地方,大概只在于银与钱的分别。也许银票的面额大一点,钱票的面额小一点,因此钱票的流通性要更加大一点。”彭信威:《中国货币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557页。

7张国辉《清代前期的钱庄和票号》,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4期。

8《清朝文献通考》卷十六,钱币四,考5002。

9约翰·洛克《论降低利息和提高货币价值的后果-1691年致一位议员的一封信》商务印书馆1962年中译本,第101页。

10《清朝文献通考》卷十三,钱币一,考4966。先定为七文准银一分,后改为此比价。

11《清朝文献通考》卷三十二,市籴一,考5146。

12参阅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户部,钱法;《清朝文献通考》钱币。

13私钱包括私人非法铸造的货币;官局中炉头工匠偷工减料,铸的低于法定重量或成色的钱;前代的货币。参阅郑永昌《清代乾隆年间的私钱流通与官方因应政策之分析――以私钱收买政策为中心》,载《国立台湾师范大学历史学报》1997年第25期。

14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二零,户部,钱法,钱价。

15《清朝文献通考》卷十三,钱币一,考4970。

16《清朝文献通考》卷十四,钱币二,考4972。

17《清朝文献通考》卷十四,钱币二,考4975。

18《清朝文献通考》卷十七,钱币五,考5012。

19《清朝文献通考》卷十三,钱币一,考4968。

20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十四,户部,钱法,搭放京饷。

21《清朝文献通考》卷三十二,市籴一,考5150。

22张建辉《关于康熙对生息银两制的初步推广及其在八旗军队中的运用》,载《清史研究》1998年第3期。

23《雍正朝镶红旗档》宿字三十九号,转引自韦庆远《雍正时期对“生息银两”制度的整顿和政策演变--对清代“生息银两”制度兴衰研究之二》,载《明清史辨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

24韦庆远《清代乾隆时期“生息银两”制度的衰败和“收撤”-清代“生息银两”制度兴衰过程研究之三》,见《明清史辨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1989年。

25张建辉《关于康熙对生息银两制的初步推广及其在八旗军队中的运用》,载《清史研究》1998年第3期。

26韦庆远《清代乾隆时期“生息银两”制度的衰败和“收撤”-清代“生息银两”制度兴衰过程研究之三》,见《明清史辨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1989年。

27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二零,户部,钱法,钱价。

28《清高宗实录》卷二二六,乾隆九年十月壬子。

29《清高宗实录》卷二三二,乾隆十年正月辛巳。

30《清朝续文献通考》卷十九,钱币一,考7686。

31郑永昌《清代乾隆年间的私钱流通与官方因应政策之分析――以私钱收买政策为中心》,载《国立台湾师范大学历史学报》1997年第25期。

32《清朝文献通考》卷十三,钱币一,考4968。

33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十四,户部,钱法。

34《清朝文献通考》卷十六,钱币四,考5000-5001。

35《清朝文献通考》卷十六,钱币四,考5000-5001。

36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一四,户部,钱法。

37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一四,户部,钱法,搭放京饷。

38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一四,户部,钱法,搭放京饷。

39《清仁宗实录》卷一六一,嘉庆十一年五月甲子。

40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二零,户部,钱法,钱价。

41《清朝文献通考》卷三十二,市籴一,考5146。

42《清高宗实录》卷,乾隆三年三月丁巳。

43陈廷敬《杜制钱销毁之弊疏》,见《清朝经世文编》卷五十三,户政二十八。

44顺治八年正月户部尚书巴哈纳题本,见《清代档案史料丛编》中华书局1981年,第7辑,第169页。

45顺治九年十月户部尚书车克题本,见《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7辑,第178-179页。

46《清世宗实录》卷三二,雍正三年五月癸丑。

47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二零,户部,钱法,钱价禁令。

48《清世宗实录》卷六一,雍正五年九月乙卯。

49《清朝文献通考》卷十三,钱币一,考4968。

50《乾隆朝上谕档》第十七册,乾隆五十九年六月十二日,页958、976。转引郑永昌《清代乾隆年间的私钱流通与官方因应政策之分析――以私钱收买政策为中心》,载《国立台湾师范大学历史学报》1997年第25期。

51《清朝文献通考》卷三十二,市籴一,考5146-5147。

52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二零,户部,钱法,钱价禁令。

53《清高宗实录》卷二三二,乾隆十年正月辛巳。

54《清高宗实录》卷二三二,乾隆十年正月辛巳。

55郑永昌:《清代乾隆年间的私钱流通与官方因应政策之分析――以私钱收买政策为中心》,载《国立台湾师范大学历史学报》1997年第25期。

56王光越《试析乾隆时期的私铸》,载《历史档案》1988年第1期。

57潘敏德《中国近代典当业之研究(1644—1973)》国立台湾师范大学历史研究所专刊(13)1985年,第292页。

58林满红《嘉道钱贱现象产生原因‘钱多钱劣论’之商榷-海上发展深入影响近代中国之一事例》,载《中国海洋发展史论文集》第五辑,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所,1993年,台北·南港。

59“道光年间,清廷也曾设立政府的信用机关,由内务府在北京设立官钱铺五家,发行钱票。”彭信威《中国货币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649页。政府发行官钱票,比民间使用钱票晚得多,而且在前期是否起了作用,待进一步研究。

60顺治九年十月户部尚书车克题本,见《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7辑,第178-179页。

61(瑞士)傅汉思《清代前期的货币政策和物价波动》,载《中国钱币》1995年第3期。

62郑永昌:《清代乾隆年间的私钱流通与官方因应政策之分析――以私钱收买政策为中心》,载《国立台湾师范大学历史学报》1997年第25期。

63(日本)岸本美绪认为,康熙前期禁海和政府的紧缩政策,使流通中的白银减少,造成全国性的经济不景气,有效需求不足,出现康熙前期“全面物价下跌及与之相伴的滞销、收入下降等不景气的”情况。岸本美绪《康熙年间的谷贱问题-清初经济思想的一个侧面》,载刘俊文主编《日本中青年学者论中国》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康熙前期经济不景气,有效需求不足是事实,但形成的原因不一定是政府紧缩政策。据日本学者百濑弘的研究,“至康熙三十六年皇室开支尚不及明朝一个内廷官署的经费。乾隆朝在清朝财政盛世的时代中,也只不是60万两。”百濑弘《清朝の異民族统治に於おける财政经济政策》,《东亚研究所报》,第20号,1943年。转引郑永昌译文《清朝的财政经济政策》,载《财政与近代历史论文集》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9年。可见另有原因。

64岸本美绪《康熙年间的谷贱问题-清初经济思想的一个侧面》,载刘俊文主编《日本中青年学者论中国》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

65FountainofFortune:MoneyandMonetaryPolicyinchina,1000-1700.Berkeley:UniversityofCaliforniaPress,1996.338pp.台北南天书局翻印本1997年。

66转引刘翠溶书评,载《新史学》一九九八年九卷三期。

67《雍正朝镶红旗档》宿字三十九号,转引韦庆远《雍正时期对“生息银两”制度的整顿和政策演变--对清代“生息银两”制度兴衰研究之二》,载《明清史辨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

68参阅韦庆远《清代乾隆时期“生息银两”制度的衰败和“收撤”-清代“生息银两”制度兴衰过程研究之三》,见《明清史辨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1989年。

69转引刘翠溶书评,载《新史学》一九九八年九卷三期。

第5篇

即使中国儒家从不同的方式、不同的道路传入到越南,但这些差异方式在社会经济,文化中得到折射。所以可以说,越南儒家与中国儒家具有一些相同之处。 

(一)儒家在社会中的作用及其生存基础。越南儒家与中国儒家的相同在于它的存在基础,甚至日本儒家、朝鲜儒家也如此。依笔者所知,儒家长时间在中国、越南、日本、朝鲜等国家生存下来的基础是东方国家社会经济条件,东方国家社会存在基础在于稻作农业经济与三角洲流域紧紧相连。该经济基础使社会产生更大的凝聚力,融入大自然,受到大自然的影响,崇拜天地自然,社会中人尊重长辈,尊重有经验者,尊重社会和家庭的秩序,注重和睦相处等等。这是个好土地给儒家扎根生枝以及发扬自己的学说。虽然在越南、日本和朝鲜,儒家都是来源于中国,并不是土著思想系统,但是,像中国一样,在支配社会发展时,儒家起了很大的作用,尤其是对封建社会发展。今天,儒家思想虽然不再是占主导地位的主流意识形态,但儒家思想的标志仍然保留——它成为“民族传统文化”,也对当今社会的发展更具价值。在中国,儒家支配所有乡村和家庭关系、道德关系、教育活动等社会中人的活动,是中国封建社会存在和发展的思想基础,从汉代(公元前206年至220年)至清代(1644年至1911年)。在越南,日本,韩国也是如此,儒家思想也强烈地影响社会的所有活动。在越南,儒家长时间是支配封建朝代所有活动的指导思想系统,自李朝(1010年至1225年)至阮朝(1802至1945年),特别是后黎朝(1428至1788年)至阮朝末期(1802年至1945年),儒家在社会占据了独尊的地位。朝鲜李朝时期(1392年至1910年)和日本德川幕府(Mac phu Tokugawa)时期(1603年至1867年),朝廷重视儒家,儒家思想成为支配社会所有活动的思想体系。如今,儒家不再是支配社会一切活动的正统思想系统,但是,儒家仍在社会中留下深深的烙印以及许多对当今社会发展有价值的思想,成为民族传统文化。 

(二)经学相同。儒家透入越南的同时,经学经典也不断地涌入越南。越南儒家并没有创作出自己的作品,而是在中国儒学经典书籍的基础上创作出越南儒学作品,最有代表的是《四书》和《五经》。因此可以肯定越南经学和中国经学是相似的。李朝时期至今的越南儒士都使用孔孟、程朱作品作为经典书籍。例如:13、14世纪朱文安(1292年至1370年),阮廌(1480至1422年)非常重视《四书五经》以及儒家仁义思想和教育思想。他们的话和引用语都是来源于中国经学中的内容。十五世纪,越南儒神吴士连编撰了《大越史记全书》,15卷有174段评语,其中有98段引用或提到作者和作品,如:《周易》《金诗》《书经》《春秋》《论语》等文献,孔子、孟子、朱子等儒家学者。十八世纪末,中代时期越南最有学问的大臣代表——黎贵敦进士(1726年至1784年)十分重视朱熹。在越南,到目前为止,越南儒士忠于传统儒家经学。越南儒家仍重视孔孟经学,程朱思想则是道学。潘珠贞、潘佩珠、黄叔抗以及提倡民本(一定意义上是民主)、抵抗君主专制制度的东京义塾运动都一直重视儒家思想。潘佩珠(1867至1940)编写《孔学登》也是提倡儒学价值意义。 

(三)思想体系相同。从诞生到发展和传播的过程,儒家和儒家内涵不断地扩大和发展,并被社会经济环境、地理空间所支配;换句话说,中国历史阶段,历史背景和地域空间的不同,引起中国儒家思想不同的变化。简单地理解为“中国历史中没有一种统一和纯粹的儒家”(同一个空间和时间中没有一种同一宗教形式),更没有一种纯朝鲜儒家、纯日本儒家、纯越南儒家。展开其观点,可看出没有确定何为中国儒家、朝鲜儒家、日本儒家、越南儒家的划分标准。在不同空间和不同时间,儒家都有异同之处,但总体来说能称它们为儒家思想。因为在任何国家、 

任何时代,儒家都要依靠一个基础、一种不可改变的哲学体系。儒家诞生与发展于中国后才蔓延到东北亚地区,可见儒家的基础即是中国儒家。确定在丰富多样的中国儒家思想系统中哪里是中国儒家、朝鲜儒家、日本儒家、越南儒家的根本和共同点是一个难题。笔者认为有三种共同儒家思想流派在东北亚地区发展并支配该地区的所有活动,那是:1.孔孟思想的系统。2.汉儒思想系统(董仲舒为代表)。3.宋儒思想系统(程朱为代表)。上述三种中国儒家思想的所有内容(关于哲学、道德、教育等)是越南儒家、日本儒家和朝鲜儒家的基本依据。无论发展在自己的家乡中国还是发展在异国(越南、日本、韩国),尽管在形式上有些变化,可儒家仍然还背着它的基本思想内容。因此,中国儒家、越南儒家、日本儒家、朝鲜儒家都有共同的名称,为“儒家”。当认识到儒家在不同时代和不同国家的“共同基础”和“不变”因素,我们才能了解到各国儒家的差异之处。 

二、中越儒家的差异 

除了相同之处外,越南儒家、中国儒家以及其他国家的儒家也有许多差异之处,最凸显的是儒家学者队伍和思想风格。 

(一)越南儒士与农民和农村密不可分。越南儒士亲近农民,他们的生活与农村生活紧紧相连。据史料记载,17世纪,越南都市已发展到一定的繁华程度了。升龙、蒲献、会安和顺化是越南商品经济发达地区,但蒲献儒士寥寥无几,只有三贡生、没有进士,17-18世纪的会安也有如此状况。19世纪,绝大部分贡生(举人)和进士都出身于农村。比如说,自19世纪初至1919年,阮朝时期,39届考试的555位进士,47届考试的5226位举人大多都出身于农村。当官者在位时被调动到全国各地,他们退隐之后仍然选择回归农村生活。可以肯定的是,越南儒士是农村儒士,农村生活或多或少都会影响到越南儒家及儒士,对越南儒家发展有重要的意义。農村儒士阶层当老师、当大夫,同时也将儒家传播到农村。此外,中国和其他国家的儒家与越南有不同之处。中国清明时期,华南地区的士大夫多出身于都市。余英时教授讲到:“清明时期,商人开始当官,他们也可以得到官品和功名。地方商人是有势力的。付依菱教授也有相似的观点。从吴敬梓的《儒林外史》中也能看出士大夫生活的环境是城市生活环境。朝鲜韩国的儒士是社会精英。在日本,儒士是研究儒学的专家或寻求儒学作为个人道德学科的武士。越南儒士阶层生活与农村乡村生活紧紧相连,因此诸多儒家观点,特别是宗法思想中的宗族和家庭组织渗透进农村生活中。越南儒生是越南封建朝廷选拔人才的主要来源。据黎贵敦在《乔文小录》中所统计获悉,在山南镇,壬午年(1462)香考共有4000多名考生,乙未年(1499)香考共有5000多名考生。18世纪,考生数量猛增,朝廷必须通过指定名额来限制报考者数量,如:乙酉年届(1765)大城市考生名额为70名,中型城市考生名额为50名,小乡镇考生名额为40名。自红河三角洲枝清艺地区的考生数额也达到上万人。根据上述数据获悉,乡村中,系统学习儒学的儒生数量繁多,直到21世纪初。在19世纪,阮朝主张通过儒学教育、科举考试和训条加强儒家思想在社会的地位。

    (二)越南儒家的思维风格。研究越南儒家学者的认识和思想活动的过程中,我们发现越南儒家与其他的国家不同,它形成自己独特的风格。1.面向实际与功利。面向实际与功利体首先体现在学习目的。绝大部分越南儒生设定自己学习目的,学习是为了考试,考试是为了做官,做官是为了享荣华富贵的生活,完成学习目标标志着结束学习过程。极少人有远大的志向,学习是为了探讨地区热门问题,学习是为了服务社会或为了国家社会文化的进步。此外,儒家学者的学术态度也是该关注的问题。客观分析可见有一些儒家学者关注学术研究工作,他们常关注政治道德问题,少讨论玄学或高级思维领域,其中隐藏在内深刻的认识和创新的能力。甚至,他们将无形变成有形,运用于实践活动中。例如:天地人关系中“天”的概念,他们不考虑作为一种自然实体、“天”的本质怎样,或不考虑作为一种精神实体、超自然实体、“天”在宇宙中起了什么样的作用,而只从利于人类的角度来考虑,如:“天”运行得有“时”、人要知道天时、种植耕作才能丰收,或从宗教信仰的角度来看,人类要如何对待天才能享福,从而主张“敬天”“顺天”“奉天”等。另一个例子,《易经》提出世界原本:“易有太极,是生两仪,两仪生四象,四象生八卦,八卦生吉凶,吉凶生大业”, 越南儒家学者并不关心到底何为“太极”“两仪”和“四象”,而是对最后一句“八卦生吉凶,吉凶生大业”感兴趣。他们关注到能带来给他们直接利益的东西。因持有如此的学习方法和思想,他们很少做出大贡献。高榜提名的成千上万举人和进士,很少有人能创作出国家和民族能记住的工程和光荣的事业。当然,越南儒家也有伟大的文化家,如:阮廌、阮秉谦、黎贵敦,阮攸。但是这是罕见的。2.习惯性地简化内容。越南知识渊博诸子在中国巨大渊博的儒家宝藏前都会有意识地简单化,选择主要内容,编辑成简单、明了又易懂的教学教材。例如,在中国已有关于某问题的完整书籍,如:朱熹的《四书集注》和宋、元、明、清的《四书大全》,到越南就变成“说约”(学说简约)和“约解”(简约注解);或明朝胡广的《性理大全》到越南卻成为“节要”。该现象并不是一个朝代特有的现象,而是越南封建王朝较为普遍的现象。关于《四书》的简化工作,陈朝有朱文安《四书说约》,黎郑朝有黎贵敦的《四书约解》,阮朝有阮文超的《四书选讲》;黎郑朝裴辉壁的《性理节要》仍被阮朝视为经典教材。简单明了的优点是易懂、容易记住、容易传授和学习。简单明了却是学术的局限,因为简洁等于要删略学说的许多观点,失去许多潜在的暗示教义,删除学说中丰富多彩的含蓄内容。更不用说简略和节要很可能将核心内容减去而留下来次要的。传授知识者满足于简单明了的内容,学习者也如此,这样抑制了人的思想和创新能力。 

三、总结语 

总之,儒家传入越南后,在越南领土上存在和发展几百年了,虽然有时达到顶峰,有时衰落。但儒家思想深深地影响了越南人民和社会。儒家作为统治阶级的精神工具,封建阶级以其建设封建社会制度,推进封建社会的发展。封建统治阶级对原有的儒家思想进行了一定改变,并成功运用到处理朝廷内部事务以及抗外敌事业。除此之外,儒家思想是越南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到当时越南社会及人民生活,尤其是道德教育领域。儒家融入越南文化,被“越南化”,成为越南儒家。与中国儒家相比,越南儒家与中国儒家存在诸多异同之处,越南儒家有着本国特有的风格,包括儒家在社会发挥的作用不同,儒家运动方向和发展动力不同,思考风格不同;越南儒家远离超形、崇拜利益的现象,越南儒家与人民实际生活紧紧相连,融合和折中人民的思考方式,为人民的利益而考虑。 

【参考文献】 

[1]潘文阁.新时代新地区背景下越南儒家之研究[J].哲学期刊,1999(3). 

[2]潘大尹,阮玉琼.关于阮朝官制的一些问[M].顺化出版社,1998:118. 

[3]余英时.士与中国文化[M].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 

[4]付依菱.明清社会经济历史论文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 

第6篇

自清末以来人们对中华法系的体认与分析越来越倚重于来自西方的法学术语。将这套从西方法律体系———特别是民法法系———中抽绎出来的知识系统和概念范畴加诸中华法系之上,就必然会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中华法系不重视民事法律关系,而且缺乏部门法律之间的分化。不过,尽管学者们充分认识到了中国古代法典的刑事化或行政化特色,甚至有不少人断言中国古代法典都是刑法典或行政法典,但很少有人对中国古代“民法”之存在持否定态度。在教科书和法制史著作中,对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最通常的概括就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这种标准化的看法近年来引起一些学者的质疑。如张晋藩指出,应该将中国古代的法典编纂体例与法律体系区分开来,从前一视角看,中国古代法典编纂的确具有以刑为主、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特点,但如果从后一视角观察,就会发现它同样是由刑法、行政法、民法、诉讼法、经济法等各种部门的法律所构成的,可以说是“诸法并存,民刑有分”[4]。黄宗智对前近代中国民法的看法与张晋藩颇有相合之处,不过他有着更加明确的方法论自觉性。他深刻认识到法律的“官方表达”和“具体实践”之间存在着明显的背离现象,对通过“清代国家对它自己法律制度的表达”去研究清代法制史的传统学术理路提出严厉批评,主张对清代国家及其法律制度“只能通过其道德表达和具体实践的系统相关来解释”,并且断言“表达和实践之间的背离才真正界定了这一制度的本质”[5]。在研究了可以据以观察到“法律从表达到实践的整个过程”的来自于现存清代地方官府档案中的数百件民事案件后,黄氏深感美国学术界长期以来对中国法文化的基本看法———即认为“中国法律传统中政治自由权利不发达,而此种自由,乃是英美现代民法的根本,缺乏这种传统,便不可能具备现代型的民法”[6]———是不正确的。他争辩说,对于西方人来说,与“私法”可以相互通用的“民法”的确带有政治权利、个人权利以及国家与社会间之对立的含义,但民事自由并非构成民法的必要条件,比如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对政治权利就只字未提。因此,尽管“在中国的整个政治话语传统中都找不到国家权威和个人权利,或国家权威和市民社会这样一对对立的概念”,但清代中国事实上是存在民事法律的[7]。可以看出,黄氏是从实证的立场来看待清代有无“民法”这一问题的。在他看来,只要放弃“民法必须体现自由民主传统意义上的个人政治权利”这一概念要素,并且不被将“无讼”视为理想社会状态、不关心民事纠纷的清代官方表达所迷惑,而从中国社会和法律制度的实际出发,就不会得出清代缺乏民事法律的结论。第一,清代的“律”和“例”之间有着明显区别,“相对不变的律反映的是道德和行政-刑事原则,而不断增加和变化的例则反映了法律对变化着的社会与政治现实的调适”,大清律例中(主要是“户律”部分)包含着大量规范民事法律关系的条款[8];第二,与不理民事的官方表达相反,清代地方衙门实际上花费了大量时间与精力在民事案件上,档案资料显示民事案件事实上占了州县法庭承办案件的1/3,“民事案件在实践中是国家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9];第三,尽管清代法律“没有绝对权利意义上的、独立于统治者行政和权威之外的产权观念,然而事实上许多诉讼当事人还是成功地通过法庭保护了自己的财产”,也就是说清代法律的“实际结果是保护了产权”[10],这说明民事关系在清代是得到了法律的切实保护的;第四,清代地方衙门“在处理民事案件时几乎从不用刑”[11],这说明地方衙门在法律实践中已意识到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之间的区别。

黄宗智提出的法律的“表达”和“实践”之间的区别和背离,是所有法制史研究者都应充分加以注意的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方法论意义。但是,他所提倡的抛开价值观念的争论来思考清代法律之实际的务实态度,恐怕难以真正解决业已引起长久争议的传统中国的“民法”问题。这样说并不是要否定黄氏所描述的清代民事法律实践的真实性,因为他对大清律例中民事条款的梳理和对地方衙门处理民事纠纷情况的分析,的确具有比较坚实的事实根据。问题是,“民法”或者说“私法”并不仅仅是一个用以区分法律部门的分类概念,更不是一个可以随意粘贴的标签,而是一套有着深厚的思想文化背景的体系和理念。如果将它抽离其赖以产生和发展的社会基础与文化背景并剔除其中的一些内涵,固然可以扩大这一概念的使用范围,但也必然会弱化这一概念的分析价值。对于我们来说,中国古代存在着规范和处理民事事务的规条和机制是没有什么值得奇怪的,我相信在所有古代文明中都可以或多或少地发现这一点,这是因为“婚姻、田土、钱债等事所生的关系既然是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则社会亦不得不提供相应的准则、规则,这是一个文明社会最基本的要求”[12]。但是,我们绝不能将这些准则和规则等同于西方的“民法”或“私法”。为了使清代“民法”看起来与西方“民法”更相符合,黄氏认为政治权利和个人权利并非是“民法”概念的题中应有之义。但是,剔除了“权利”这一要素,我们便很难理解西方私法的起源与性质。诚然,“权利”在西方也是到中世纪将近结束时才出现的概念[13],但其思想因素却可以追溯到文明的源头,希腊思想中“正义”概念中所包含的“在利益互相冲突的情况下给与每个人应得的份额”一类的意义,“给以后的罗马法的发展铺平了道路,而罗马法学又给现代的权利概念提供了思想基础”,“罗马法学含有对个人权利的有力的、尽管是默示而不是明示的肯定”[14]。换句话说,“私法是建立在个人权利平等基础上的”,“私法诞生之时,必已有私权的平等,私法发达之日,必定有私权平等的普遍化”[15]。反观古代中国,“人是用他在其中生活的社会人类关系来定义的,人性的实现是完成与个人担任的社会角色相联系的道德义务的问题,不存在纯粹的个人”,因此很难出现“自主的、自立的和拥有权利的个人的概念”[16]。此种文化传统中的法律,“涉及的仅仅是并且只能是治与被治的关系”,“自始便与权利无缘”,那些在今天看来纯粹属于民事法律的内容也被刑事化,“私法”无由产生[17]。概括地说,中国古代国家法和民间法中的确存在着与罗马私法相对应的一部分法律,但这部分法律并不具有“私法”或“民法”的性质[18]。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必须顾及中国文化的独特性、整体性和统一性。

帝制中国晚期民事纠纷的解决原则、机制和程序,一向受到法制史研究者的高度重视;对这一问题的讨论,也构成了黄宗智这本专著的主体内容。与其他学者一样,黄氏也将当时解决民事纠纷的方法大致区分为两大类:一是调解[19],二是审判。但在对这两类方法进行具体分析时,他提出不少不同于传统看法的观点。比如,传统看法认为,中国古代社会的统治者们一直秉持着“必也使无讼”的社会价值观,将词讼视为风俗浇漓、人心不古的表现,地方官对于被视为“细事”、“细故”的“户婚田土”一类的自理词讼持消极态度,本着息讼、教化的原则加以处理[20]。黄氏则指出,传统学术视野中的清代法律制度反映的只是国家及其官僚们对这一制度的表达。事实上,清代地方衙门并不是不理民事或对民事纠纷漠不关心,民事案件在地方衙门审理的案件中占有较大比重;大多数民事诉讼也不是像官方宣扬的那样出于贪图个人私利的奸狡之徒与邪恶胥吏的挑唆,而是民众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解决难以调解的争端而采取的主动行为[21]。为了对这一现象作出合理解释,黄氏对诉讼费用和胥吏勒索这两个被认为是民众涉讼的主要阻碍因素进行了分析。他在综合考察了一些零星资料后认为清代的民事诉讼费用尽管从小农的观点看来很高,但并不完全让人望而却步,如果为了给对手施压仅是告上一状而不坚持到堂审,费用就更低,小农完全可以承受;至于衙门胥吏在收费时肆意敲诈勒索的传统说法,更多的是出于官方对胥吏形象的构想而非事实。实情是地方衙门内尽管存在着越来越严重的腐败现象,但就通常情形而言,胥吏们收取的是早已被官方和民间普遍接受的“习惯性收费”,而不属营私舞弊的范围[22]。这些结论是建立在翔实的档案材料基础上的,当更符合清代民事法秩序的实况;当然,也应注意不能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要看到体现在成文律例、牧令须知、判案范例汇编之类资料中的官方表达在一定程度上也有事实基础和现实根据,并非纯属意识形态的道德说教。在这里,笔者还想对词讼繁多的原因做点补充。黄氏对小民涉讼行为的分析主要建立在支出-收益的理想预期上,实际上非经济因素在涉讼行为中也起着很重要的作用。比如,“面子”在中国社会中受到高度重视,“不论什么样顺良病弱的中国人,为了‘面子’可以同任何强者搏斗”[23],许多诉讼的产生并非出于“理性人”对支出-收益的精打细算,而是出于忍无可忍的怨恨忿恚和维持个人与家庭“面子”的情感需求,为此有人甚至不惜牺牲生命,当然也不会计较经济上的支出[24]。再比如,与厌讼心理密切相关的另一种社会心理现象,是普通民众对国法怀有深刻的敬畏、依赖和利用的心理,以致“在一些作为国法认为不必要介入的领域人们也经常提起诉讼或申请,要求国法的介入”[25],这也会导致许多不必要的诉讼的出现。

黄宗智对地方衙门审理民事案件的原则和方式的描述,向滋贺秀三等人的观点提出了直接挑战。滋贺氏对清代民事法源的考察,是“着眼于现实的诉讼场景,通过分析审判事例,来揭示什么被作为审判的依据”[26]。应该说,黄氏所使用的研究方法,实际上也正是滋贺氏所倡导的;有趣的是,两人运用同样的方法,却得出了不同的结论。这固然是因为两人所用材料的来源———滋贺氏所用事例均取自判语集,黄氏则取自地方官府档案———不同,更重要的恐怕还是因为两人的学术背景和立场本就有所差异所致。根据滋贺氏的看法,“中国诉讼的原型,也许可以从父母申斥子女的不良行为,调停兄弟姐妹间的争执这种家庭的作为来寻求”,清代的民事审判“是没有实定法依据的,而且不能以判例的形式来生成法的审判”,“在解决民事纠纷的方面,可以供调整私人间利益对立时作为依据的条文在大清律例中也不是一点没有,但其数量既少又缺乏体系性,因而想依照法律但又无可依照的情况很多。不仅如此,即便是存在有某种关连性条项的场合,只要注意不是极端地背离法律,就没有必要受法律文言的细枝末节所束缚。毋宁说,根据‘情理’,融通无碍地寻求具体妥当的解决就是地方官的职分”,这种审判情形滋贺氏称之为“父母官诉讼”、“教谕式的调解”[27]。在黄宗智看来,滋贺氏所描绘的“教谕式的调解”的图景,乃是“来自清代民事诉讼甚少而官方法律制度并不关心民事的假设”,并不合乎实际。实际情况是:“县官们在处理民事纠纷时事实上是严格按照清律来做的。只要可能,他们确实乐于按照官方统治思想的要求采用庭外的社区和宗族调解。但是,一旦诉讼案件无法在庭外和解而进入正式的法庭审理,他们总是毫不犹豫地按照《大清律例》来审断。换言之,他们以法官而非调停者的身份来行事。”[28]为了给这一论点提供实证基础,黄氏对他所使用的档案资料进行了细致梳理。他发现,在221件经过庭审的案子中,有170件(占77%)都是“经由知县依据大清律例,对当事双方中的一方或另一方作出明确的胜负判决”[29]。当然,黄氏也注意到县官凭主观断案的事例,但他认为“这种凭行政权力随意审理案件的情形只是一种例外,不属惯例”[30]。

应该说,黄氏对滋贺氏观点的概括有些失于简单化[31],实际上滋贺氏从未否认律例在民事审判中的作用,他主张地方官断案“主要依靠建立在情理基础上的判决”,“如果有相关的法律条文则不妨参考之”,“法官在听讼时一般需要考虑国法中有那些可作为其判断基准的条款”[32]。但是,也应看到,黄氏对学术问题的观察和把握是很敏锐的。正如寺田浩明所说,日本学者在明清法制史研究领域“获得的观点仅构成了契约性的民间秩序这一论点的论据,至于现实的审判时一个个案件的处理中实体法性质的规范究竟占有何种位置,却没有得到充分的考察”,黄氏所作的研究,正是为了缀合“民事实体性规范的研究与民事审判制度的研究之间存在的断裂状态”[33]。不过,黄氏分析此一问题的思路及结论,似乎并不足以否定旧说。梁治平就曾对此提出质疑说:黄氏举出的地方官适用法典的例子几乎尽是“原则”而非法条[34],但“这类‘原则’并非清代法典所独有,它们是私有制度的一般原则,因此不但为唐、宋法典所承认,而且也是包括士大夫意识形态在内之社会公平意识的一部分,它们同时还是习惯法上的‘原则’,在此情形之下,强调判案以‘法典’为根据到底具有什么意义呢”[35]?这一批评,很值得黄氏和所有对旧中国民事法秩序感兴趣的学者加以重视。此外,还应注意,黄氏根据官府档案立论亦有其局限性,至少所谓地方衙门“凭行政权力随意审理案件的情形只是一种例外”的判断,恐怕就过于乐观,倘若真如黄氏所说,近代以来中国的现代化法制建设就不会如此步履维艰了。

在对关于民法制度的通常看法所做的修正的基础上,黄宗智还对清代国家性质及它同社会相互间的关系进行了深入反思,提出一些新观点。其中最引人注目、争议最大的,当属“第三领域”这一概念。黄氏指出,运用预设了“国家/社会”二元对立的“市民社会”、“公共领域”之类的概念,难以真正把握中国社会的实况,应用“国家/第三领域/社会”的三元模式取代“国家/社会”的二元模式。具体到清代民事纠纷的解决问题,所谓“第三领域”就是介于村社族邻的非正式调解和州县衙门的正式性审判之间的一个领域,在此中间阶段,国家与社会展开交接与互动,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发生某种对话,清代绝大多数民众与国家机器的接触实际上主要发生在此一领域。黄氏认为,第三领域既不同于“更严格意义上的非正式调解”,也不同于“更严格意义上的正式司法”,只有在这一领域“正式的和非正式的纠纷处理才在几乎平等的关系下相互作用”,“在理想的情形下,第三领域的司法活动却能兼顾息事宁人的需要和法律条规的制约,将两者结合起来,成功地解决纠纷”[36]。其实,对民事纠纷的解决层次、审判与调解的区别与联系一类的问题,学术界早就进行过探讨。比如,斯普伦格尔在其具有开创意义的著作中,就认为传统中国的司法制度存在着三个层次:一是由适当的第三者居中进行的“非正式性调解”,二是根据宗族、行会、村落等人们直接所属的民间集团享有的权威而进行的“正式审判”,三是知州、知县衙门所从事的官方审判[37]。显然,斯普伦格尔对清代司法制度———特别是对宗族、行会、村落等所从事的纠纷处理———所作的论述,存在着严重的误解[38],但她的研究也给后来的学者以诸多启示。日本学者近年来也致力于依靠具体史料对民间解决纠纷、维持秩序的机构与国家官僚制度的结合部进行重新考察,如岸本美绪以清代初年上海知识分子的回忆录《历年记》为素材,指出诉讼提起以及诉状被受理后民间仍然继续调解是当时常见的现象[39]。黄宗智对这一问题的探索,可以说是深具学术价值的最新成果,理应受到高度重视。

不过,对于黄氏提出的“第三领域”概念,学术界从一开始就存有异议。如有学者指出,抛开“第三领域”仍未真正脱离“国家/社会”这个二元模式的理论预设不论,仅从制度本身的角度着眼,它是否成为一个独立的领域也是很值得怀疑的,因为作为“国家法”上的一个程序,诉讼的“中间阶段”当然是“正式的”制度的一部分,在此阶段“社会”与“国家”之间频频发生“互动”,但是最后并没有产生一套既不同于“正式法”又区别于“非正式法”的原则和规则,甚至在当今的美国,也存在着“正式的法律”和“非正式的法律”,存在着两种制度之间的“对话”和“互动”,难道“社会/第三领域/国家”的三元模式亦可用以说明当代美国社会[40]?日本法学家棚濑孝雄对“纠纷与审判的法社会学”作过深入研究,并为纠纷解决过程提供了一个统一的理论基础和分析框架,对我们很有启发意义。他认为,纠纷解决过程的类型化可以考虑以两条相互独立的基轴来构成:“规范性-状况性”基轴反映纠纷解决的内容是否受实体规范制约,“决定性-合意性”基轴则表示纠纷的解决是根据第三者的判断还是根据当事者之间的合意;两组基轴的两极表面上看是用来区别两种本质上完全不同的类型,但在实际生活中这种区别是非常流动的,“将现实生活中的纠纷解决过程以合意还是决定、状况性还是规范性的类型来加以截然区分是不可能的,这些因素总是混合在一起,而且混合的程度随纠纷当事者、利害关系者以及社会一般成员的利益所在、他们相互间的力量对比关系、与其他纠纷解决过程的关联等状况的不同而多种多样”[41]。看来,与其将现实中的纠纷解决划分为层次分明的过程阶段和独立领域,倒不如将其视为在合意性与决定性、状况性与规范性之间混合与流动的综合过程。可以说,关于“第三领域”概念的有效性和适用性问题,还需要进行更加细致、系统、深入的探索,当然这种探索必须建立在将比较制度史的宏阔视野和中国社会史的微观研究相结合的基础上。

以上对黄宗智专著的述评,质疑多于褒扬,这是因为受篇幅所限,对这本专著的贡献和价值无法在这里详细予以评介。毫无疑问,这是一本学术价值很高的著作,提出了不少发人深省的问题。作为一位出色的中国社会经济史和法制史研究者,黄宗智对于自己研究所依据的“规范认识”一直抱着反思的态度。他注重发掘和使用更能反映现实社会生活的档案材料和乡土资料,将这些材料与学术界习用的理论框架加以对比,找出其间的窒碍矛盾之处,并以此为基点发展出一些新的理论和解释。这种方法论的深刻自觉性使他的研究工作产生了一批既具有坚实的实证基础、又有浓郁的思辩色彩的学术成果。我相信,这本关于清代法制史的新专著必将和他以前出版的两本乡村社会史专著[42]一样,在中国学术界产生较大影响,并推动此一领域的研究进一步走向深入。

参考文献:

[1] 朱勇:《清代宗族法研究》,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87年版;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张晋藩:《清代民法综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郑秦:《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研究》,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吴吉远:《清代地方政府的司法职能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2] (日)滋贺秀三等著,王亚新、梁治平编:《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3] (美) Mark A. Allee , Law and Local Society in Imperial China, Stanford,Calif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4 ;(美) Philip C. C. Huang ,Civil Justice in China:Representation and Practice in the Qing,Stanford, Calif .: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6 (该书中译本名为《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清代的表达与实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Kathryn Bernhardt and Philip C. C. huang, Civil Law i Qing and Republican China, tanford,Calif .: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4.

[4] 张晋藩:《清代民法综论》,绪论,北京:中国的法大学出版社1998 年版,第1 - 2 页。

[5] (美)黄宗智:《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第1-3页。

[6] (美) 黄宗智:《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中文版序,第1 页。

[7] 同上,第7 —8 页。

[8] 同上,第15 页,并参看第四章。

[9] 同上,第11 页。

[10] 同上,第16 页。

[11] 同上,第8 页。

[12] 梁治平: 《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4页。

[13] 陈弘毅: 《法治、启蒙与现代法的精神》,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8 – 119页。

[14] 陈弘毅:《法治、启蒙与现代法的精神》,第130-132页。

[15] 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第102页。

[16] 陈弘毅:《法治、启蒙与现代法的精神》,第121 —128 页。

[17] 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第102 —103 页。

[18] 梁治平在《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第四章至第九章对此有系统深入的分析,请参看。

[19] 梁治平认为用“调处”一词更为恰当,见所著《清代习惯法》,第16 页注〔35〕。

[20] 梁治平: 《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第八章。

[21] (美) 黄宗智:《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第11 —12 页。

[22] 同上,第174 —182 页。

[23] 沙莲香编:《中国民族性》(一)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33 页。

[24] 参看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第153 - 157 页。

[25] (日) 滋贺秀三等:《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第39 - 40 页。

[26] 同上,第19 页。

[27] 同上,第13 - 16、20 - 21 页。滋贺在《清代司法中判决的性质———关于判决确定这一观念的不存在》一文中对此有详细论述,该文收入《清代中国の法と裁判》(东京:创文社1984 年版) 中。寺田浩明基本上承袭了滋贺的观点,认为“对滋贺氏的研究所揭示的事实和据此而展开的见解,几乎不存在表示异议的余地”。他还循着滋贺的学术理路进一步开掘,探讨了“把告状和审案连接在一起的规范基础是什么”这一问题,并总结出了一个“冤抑”-伸冤”的话语结构(见所撰《权利与冤抑———清代听讼和民众的民事法秩序》,载(日) 滋贺秀三等:《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和民间契约》) 。这一论点具有重要意义。

[28] (美) 黄宗智: 《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第12 —13、77 —78 页。

[29] 同上,第四章。

[30] 同上,第86 页。

[31] 寺田浩明认为,黄宗智“以滋贺为代表而加以批评的大部分有关清代民事审判性质的论点,其实不过是美国学术界旧来的俗说,与滋贺氏毫无关系”。见(日) 滋贺秀三等: 《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第252 页注〔15〕。黄氏对滋贺观点的把握或许不够全面并有误解之处,但说“毫无关系”,恐怕亦失之偏颇。

[32] (日) 滋贺秀三等: 《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第85、29 页。

[33] 同上,第253 页注〔17〕。

[34] 如黄宗智为《淡新档案》中经过庭审的绝大部分案件都找到律例上的依据,但这是出于他的推论。实际上,据艾力统计,《淡新档案》中222 件民事案件明确提到律例的只有4 件,见Mark A. Allee, ' Code,Culture, and Custom:Foundations of Civil Case Verdicts in Nineteenth-Century County Court ', in Kathryn Bernhardt and Philip C. C. Huang eds. Civil Law in Qing and Republican China .

[35] 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第136-137 页注16〕。

[36] 参见(美) 黄宗智:《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第五章;“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第三领域”,甘阳主编:《社会主义:后冷战时代的思索》,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Between Informal Mediation and Formal Adjudication: The Third Realm of Qing Justice ', Modern China,Vol . 19, No . 3,1993.

[37] 参见Sybille Van Der Sprenkel,Legal Insti u ions n Manchu China,London:The Athlone Press,1962.

[38] (日) 滋贺秀三等:《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第77 —82 页;第132 —133 页。

[39] 岸本美绪:“清初上海的审判与调解——以《历年记》为例”,载《近世家族与政治比较历史论文集》,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研究所1992年版。

[40] 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第9 -14 页。

[41] 参见(日) 棚濑孝雄:“纠纷解决过程的理论框架”、“准审判过程的基础理论”,均载所著《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第7篇

关键词:生态史学 思想框架 研究思路

最近一个时期以来,中国生态史(或称环境史)[1]研究如新笋破土、蓬勃向上,呈现出强劲的发展势头,中国史学的一个崭新分支——生态史学正在逐步建立之中。然而,应当如何建立和建立怎样的中国生态史学?生态史学应当具有什么样的思想框架?如何在史学体系中给予它以合理的学科定位?它与中国史学的其它分支、特别是目前居于显学地位的社会史研究是什么关系?对于这些问题,学者时或言之,专门系统的论述则未尝见,故笔者草成本文,陈述几点初步想法,期以抛砖引玉。

一、中国生态史学的本土渊源

从世界范围来说,生态环境史研究大约兴起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中国学者开始进行这方面的专门研究稍晚一些,80年代初开始出现在题目上标注“生态环境”一词的史学论文,90年代中期以后、特别是最近几年来逐渐成为热门课题,一些学者相继呼吁建立中国环境史学,笔者甚为赞同,但更愿意称之为“中国生态史学”。

中国生态环境史研究的兴起,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国外环境史学的影响,这一点毋须讳言。近三十余年来,欧美国家的环境史研究不断发展,新论迭出,渐成热门之学,并且有的外国学者还致力于研究中国历史上的环境问题[2],令国内学者闻风耸动。不过,根据笔者的观察,直至今日,除台湾学者之外,国内对西方环境史学的了解仍然很少,有关方面的理论方法尚处于初步引进的阶段[3]。也就是说,迄今为止,国内的中国生态环境史研究,在思想理论和技术方法上并未受到欧美环境史学的显著影响,而主要是依凭本国的学术基础。换言之,由于“欧风美雨”的刺激,中国生态环境史研究在较短时间里快速兴起,以致最近若干年来标榜“环境史”或“生态史”的研究课题日益增多,但无论就问题意识还是就理论方法来说,它都具有不可否认的“本土性”[4],可从上个世纪中国史学自身发展的脉络中找出它的学术渊源和轨迹。只不过早先的相关研究是在不同学科中分头进行的,显得非常零散,也没有明确打出“生态史”或者“环境史”的旗号。笔者以为:构建中国生态史学,固须积极引进和学习国外相关理论和方法,对国内学者所作的前期努力及其所取得的成绩进行一番认真清理亦是十分必要的。唯有如此,中国生态史学方能建立在更加坚实的学术基础之上,更好地结合本国实际开展研究工作,并免受“邯郸学步”之讥。为此,笔者先对大陆学者以往的相关研究作一个简要的评述。

1.考古学和古生物学者的相关研究

在中国学术界,最早关注历史生态环境的是考古学和古生物学家。考古学向以历史早期的物质文化遗存为主要研究对象,考古工作者在清理出土文化遗存时,除了关心人体骨骸、人造事物(如器具、建筑、墓葬、手工业场所等)之外,也注意动物骨骸、植物籽粒或核壳等。出土动物骨骸、植物籽粒和核壳,指示着远古时代各地动植物种类的构成乃至整个生态系统的构造。上个世纪前期,当考古学家在殷墟遗址中清理出大象的遗骨和古文字学家从甲骨文中发现“获象”、“来象”之类的记载时,学者逐渐认识到这种动物曾在华北地区栖息,也很自然地想象当地古今生态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随着其它多种喜温动植物遗存(如犀牛和竹鼠的遗骸、水蕨孢子等)亦在华北各地不断出土,学者做出了远古中国气候和动植物构成与现代迥然不同的判断[5]。

上世纪末期以来,日益严重的生态环境危机受到社会的普遍关切,考古学者也深受震撼,在国外考古学的影响下,大陆和台湾都有一批学者积极着手建立中国的环境(生态)考古学,试图对远古人类聚落的生态环境进行某种程度的重建,并考察特定区域的生态环境因素对远古社会组织、经济生产和生活方式的影响。与此同时,古生物学家也不再孤立地认识某些野生动植物,而是逐渐采用生态变迁的大视野,根据动物和植物考古资料,考察某个区域动植物区系和物种构成和特定动植物种类分布区域的历史变化及其原因。应该说,考古学和古生物学家所开展的工作是非常有意义的,至少为我们长时段地考察中国生态环境变迁提供了丰富的和古今对比强烈的历史信息。

2.历史地理学和气候史学者的相关研究

历史地理学以自然和社会现象的历史空间分布为主要研究内容,致力于探讨人地关系演变的过程和规律,与生态环境史研究有着天然的密切联系。由于特殊的专业优势,历史地理学者具有令人赞叹的广阔思维空间,他们不仅注意到了历史上的森林破坏、河湖变迁、沙漠扩张和一些珍稀野生动植物分布区域的历史变化,也注意到了历史上聚落、城市及经济产业的分布与生态环境的关系。虽然他们的思想框架和研究方法是历史地理学的,但前辈学者如史念海、谭其骧、侯仁之、文焕然、何业恒等人的不少论著实堪称生态史研究的经典。

气候史方面,早在民国时期,竺可桢就已注意到中国历史上气候的冷暖变迁问题。1972年,他在早年研究的基础上,发表了题为《中国近五千年来气候变迁的初步研究》[4]的著名论文,对中国东部气候的周期性寒暖波动进行了系统论述,成为学者引用频率最高的史学论文。继他之后,有一批学者先后在这方面开展了系统的研究,出版了数量可观的论著[5]。

从最近10多年的成果来看,历史地理学者显然不再满足于考察和描绘某些自然和社会文化现象的历史空间分布,而是日益关注自然现象与社会文化现象之间的彼此联系,在人口与环境、经济生产和生活方式与环境、社会变动与气候变迁、疾疫和灾害与环境、民俗与环境等诸多方面,都进行了卓有成绩的探讨;一些研究其实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历史地理学课题了[6]。假如它们仍然必须被称为历史地理学的话,那么只能说生态史学和历史地理学的研究对象本来即有很大的重叠,两者间的界线事实上非常模糊,几乎无法断然划清。直到目前,我们所进行的许多生态史课题,往往是由历史地理学者提出并率先开展研究的。如果说中国生态环境史研究主要是从历史地理学中生长出来的,也不算言过其实。我们要想特别标立一种与历史地理学相区别的生态史学,必须从学理上进行认真辨别,对两者的理论方法和学术指向做出必要的判分[7]。

3.农牧林业史学者的研究

农业、牧业和林业的本质,是充分利用各种自然条件如水、土、光、热和物种资源,干预动植物的生命过程,促进那些经济动物和经济植物的再生产,获得以衣食原料为主的各种产品。任何一个类型的农牧林业生产都不可能离开特定的生态环境,它们的历史发展,与生态环境变迁有着不可分割的密切联系,因此农牧林业史家比较早地关注到历史生态环境问题,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情。

我国农牧林业史家关注生态环境,大约是从上个世纪80年代初开始的[8]。在此之前,个别学者已发表过若干相关论文,如雷海宗先生在1950年代曾发表《古今华北的气候与农事》[9],根据古书记载概述华北气候的变迁及其对农业生产的影响。但并未形成一种群体性的学术倾向。20世纪80年代前后,东西方农业科学界都在反思“石油农业”和过量使用化肥、农药对农业生态系统的危害,提倡所谓“有机农业”(后来又提出“生态农业”,再往后则是“可持续农业”;日本则有人基于道家思想提倡所谓“自然农法”),不少中外农学家称赞中国传统农业技术方法的合理性和优越性,使中国农史学家受到了鼓舞,于是有人开始论说传统农作方式对维持生态平衡的积极作用,比如重视水土保持和积肥施肥、实行作物轮作间作套种、种植与饲养相结合、采用生物防治等等,对促进有机物质循环和保持农业生态平衡的作用和意义,试图阐发传统农学的现代价值,其中江南和珠江三角洲地区的“桑基鱼塘”、“蔗基鱼塘”生态农业模式被赋予了典范意义。农田水利作为农史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向来受到重视,有大量的论著发表,学者很早就关注农田水利建设对水资源调配的重要作用,及其对农业生态环境正反两方面的影响。与考古学家和历史地理学家相比,农牧林业史家对历史生态问题的论说显得更加专业,这一方面由于他们具备良好的自然科学特别是生物学基础,另一方面则由于他们一开始就注重对生态学(特别是农业生态学)理论方法的运用。

90年代以后,农牧林业史家的研究思路渐趋开阔,对于中国历史上农牧林业与生态环境的关系,渐渐不再只是强调好的一面,而是开始反思传统的农业资源开发利用方式的弊病及其所造成的生态恶果,例如关于黄土高原过度开垦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宋代以后长江中下游的围湖造田和明清以来山区垦殖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等问题,均取得了不少有深度的研究成果;一批学者从农业史和经济史入手探讨中国历史上的“天人关系”,也取得了相当可喜的成绩[10]。尽管农林牧业史学者的研究范围大抵局限于对产业内部历史问题的探讨,但由于中国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大国,直到上个世纪才开始走上工业化道路,此前人类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其实也主要表现在农牧林业生产方面,离开了这些方面的基础研究,想要真正认清中国生态环境变迁的历史,殆无可能。事实上,自谭其骧、史念海以来,历史地理学家探讨中国古代生态环境问题,亦主要从农、林、牧业入手。

由上所述,我们不难发现:在中国,与生态环境史有关的学术研究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前期,并且已经取得了不少成绩,为进一步考察中国生态环境变迁史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也为我们着手建立中国生态史学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学术资源。

然而,已有的研究尚不足以构成中国生态史学。首先,以往相关探讨大抵只是考古学、古生物学、历史地理学和农牧林业史等学科研究的外向拓展和延伸,而非以系统绘制中国历史生态环境图像为学术指归。研究者对生态历史问题的考察仍是立足于各自不同的专业,并没有凸现出全面认识中国历史生态环境、最终对之进行某种程度的系统重建的意向,更没有从开始生态环境出发对社会历史运动进行系统解释的努力,这就造成相关研究与主流史学之间存在相当大的隔膜,其成果也未能很好地被一般史学著述所吸收;其次,尽管以往已经探讨了许多重要论题,在研究思路和技术方法上也作了诸多有益的探索,为中国生态史学的建立准备了一些重要的构件。但是,这些论题、思路和技术方法显得相当零碎和分散,彼此之间互不关联,尚不足以构成学术界域分明、结构层次清晰并具有内在整体性和统一性的生态史学框架;其三,由于“自然”与“社会”二元分立的思想观念根深蒂固,以往对生态环境史研究的理解和定位存在着不容回避的严重偏差:人们普遍将它视为社会历史之外的另一学术领域。传统史学一向重人事、轻自然,对自然的历史用力甚少,对许多问题的认识几乎是一片空白,生态环境史研究者立志加以填补,这是可以理解的。但矫枉未免过正,早先的生态环境史研究明显偏重对自然层面的考察,社会层面的问题则被严重忽视了,从而造成了新的偏颇,以致许多人以为生态环境史的研究目标只是考察古今自然环境之变;其四、与以上几个方面相联系,尽管越来越多的学者逐渐认识到了开展环境史研究的必要性,实际介入这一领域者亦已不可谓少,但极少有人对这一新研究进行学理上的论说。迄今为止,国内的生态环境史研究仍局限于具体问题的探研,附属在不同的相关学科之下,如果上升到“专门之学”这个层次加以考量,则仍存在着严重的学科理论缺失。正因为如此,在一些人的眼里,生态环境史研究只不过是探讨一些边边角角的历史问题,算不上什么专门的学问,至多只能充当历史著述的“缘饰”和“花边”,难登史学的大雅之堂。这种状况必须改变。

[1] “生态史”又称“环境史”,中外学者都往往混用,但“环境史”的叫法更加流行。个人认为:这一研究的基本理论框架应是生态学,因此更愿采用“生态史”一词。另外,“环境史”仍有将社会文化与生态环境人为分割的嫌疑,而在我所主张的生态史学中,两者是一个彼此影响、相互作用、协同演变的整体,人类(社会、文化)系统应被视为地球生态大系统的一部分。

[2] 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澳大利亚著名中国经济史和环境史家Mark Elvin (伊懋可),他在多年前即开始了系统的中国生态环境史研究,其中包括对洱海、巢湖、杭州湾、近代结核病与环境等问题的专门研究。伊氏曾与台湾学者刘翠溶合作主编会议论文集——《积渐所止:中国环境史论文集》(上、下册),由台湾中央研究院经济研究所2000年出版中文版,剑桥大学出版社出版英文版(Sediments of Time: Environment and Society in Chinese History,Cambridge and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8.与中文版所收论文略有不同),在中西方学术界产生了广泛的影响。最近,伊懋可又以《大象的退却:中国环境史》(The Retreat of the Elephants: an Environmental History of China, New Haven and London: Yale University Press, 2004.)为题,对中国环境史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系统论述。

[3] 近年来,一些研究外国史的学者如侯文蕙、、包茂宏、梅雪芹、高国荣等做了不少这方面的译介工作,提供了相当丰富的学术信息,令人钦佩。

[4] 笔者这里使用“本土性”一词意在说明:中国生态环境史研究的问题意识和研究方法,主要并非导源于近30年来在国外兴起的环境史学,而是基于本国学者在相关领域的前期研究。请切勿作过分宽泛的理解。

[5] 例如关于远古动物,徐中舒早在1930年就发表了题为《殷人服象及象之南迁》的长文[1](pp.51~71),根据殷墟出土甲骨卜辞中“获象”、“来象”之文,参以其它文献记载和出土实物,对商代河南产象及象之南迁事实进行了论述。其后,德日进、杨钟健、刘东生等人又先后,对殷墟出土哺乳动物群进行了系统研究[2][3]。这些均可视为中国生态环境史研究的先声。

[6] 例如青年历史地理学者王建革关于华北平原和内蒙古草原生态、经济与社会史研究的系列论文,其实更多地采用了生态学而非历史地理学的理论方法,与传统的历史地理学研究大异其趣,可为显著的例证。

[7] 关于环境史学与历史地理学的关系,同行学者时有议论,但对两者究竟如何判分,并未形成成熟的意见。个人认为:环境史(生态史)的理论基础是生态学,它的主要着眼点是“生命系统”,重在考察生物(特别是人类)与环境、生物与生物之间的历史关系;历史地理学虽然一向强调人地关系,但其理论基础是地理学,主要着眼点是“空间构造”和“空间运动”。因此,历史地理学并不能包办环境史学的研究工作。

[8] 从上个世纪80年代初开始,《中国农史》、《农史研究》和《农业考古》等几家农业史刊物,均陆续刊载有题目上出现“生态”一词的论文。在同一时期的农业史著作中,更时常见有“生态农业”、“生态平衡”、“生态破坏”等词句,有关论述也不断增多。

[9] 该文收入氏著《中国文化与中国的兵》,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

[10] 上世纪80年代以来,在中国农业史研究中,“风土”和天、地、人“三才”观一直是学者关注的重要课题,先后有不少论著发表。1999年12月,中国农业历史学会、中国经济史学会古代史分会和《中国经济史研究》编辑部联合召开了“中国经济史上的天人关系” 学术讨论会,分别从天人哲学、农林牧业生产实践、资源保护等多方面探讨人类经济活动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会议论文由李根蟠、原宗子和曹幸穗等结集为《中国经济史上的天人关系》,由中国农业出版社于2002年出版。 二、作为一个独立学科的中国生态史学

诚然,从不同学科出发考察历史生态环境的具体问题,是非常有意义、也是十分必要的,但相关研究必须加以有机整合。若欲改变目前的“零打碎敲”局面,开展全面系统的中国生态环境史研究,以获得对环境历史变迁的贯通认识,并由此取得对社会历史的更加透彻的理解,就必须建立一种专门之学——生态史学,使之成为中国史学中的一个独立分支学科。

毫无疑问,生态环境史研究要想提升为一个专门独立的史学分支,必须具备独特的思想框架和理论方法。然而,完成生态史学框架体系的构建工作,恐怕不是可以一蹴而就的,西方学者已就“什么是环境史”、“环境史主要研究什么”这些基本问题讨论了数十年,并提出了多种定义和构想,但各家的意见并不是很一致的;国内虽也有个别学者提出了一些设想[1],但事实上还没有人真正着手进行这方面的努力。在此,笔者也只能提出自己的一点粗浅见解。

我们认为:生态史学作为一个新的史学分支,其新颖和独特之处,不仅仅在于它的研究对象,更重要的是它的思想理论和方法,首先(应当)体现在它将现代生态学理论方法应用于历史研究,以生态学以及它的分支学科——人类生态学(生态人类学)、人口生态学、社会生态学和文化生态学等,作为观察和解释历史的思想导引和分析工具。简要地说,生态史学是运用生态学理论方法来处理史料、解释历史现象和历史运动(既包括自然现象和自然运动,也包括社会现象和社会运动)的一种新史学。它的基本学术指向是采用广泛联系、彼此作用、互相反馈和协同演化的生态系统思想,陈述和剖析人类社会与生态环境互动变迁的历史经验事实,并就如何协调人类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与一般的历史研究不同,生态史学的观察视野不局限于社会和人事,而是将目光较多地投向人类的生物属性和与人类社会活动发生过种种联系的那些自然事物和现象;但生态史学又非宽泛意义上的自然史研究,它事实上只着眼于自然界(特别是地球生物圈)中与人类活动发生过关联的那些方面。也就是说,生态史学的学科特点表现在研究对象上,是它立足于自然生态与社会文化的中间界面开展学术探讨,对于这个中间界面,我们或许可以借用“天人之际”一词加以概括。[2]在生态史学者看来,社会文化与生态环境乃是一个彼此影响、互动作用、协同演变的统一整体,自然环境和人类活动彼此施加于对方的历史作用,人们对这种彼此作用的认识和反应,以及这些认识和反应的道德、价值、符号、组织、制度和各种行为体现,都是生态史研究者理应探讨的内容。了解生态环境的历史面貌和变迁过程,固然是生态史学的一个重要目标,但考察生态环境及其变迁作用下的社会文化运动亦应作为它的基本任务之一,而正确认识两者之间的历史互动关系和过程,则是这一新兴学科的最高追求[3]。

很显然,生态史学虽然看起来应当集中考察历史“自然”问题(这既是先前的研究所造成的错觉,也是一种矫枉过正的结果),事实上却坚决反对将社会和文化排除在观察视野之外。不过,生态史学者之关注社会和文化,与一般历史学者关注社会和文化相比,在视角上有较大区别——生态史学强调人类的生物属性,以及社会现象与环境因素的历史关联,文化则被视为人类这种特殊生物同周遭环境(在这里,“环境”既包括自然环境,也包括社会环境)打交道的方式和方法体系。也许可以不甚恰当地说,生态史学在一定程度上有意将人类还原为一种动物——同其它动物一样需要空气、食物、水和各种其它资源,人类的繁衍方式、人口密度、生命维持体系和社会组织形式等等,同样深受特定生态条件的影响和制约。所不同的是,人类具有创造、学习和传承文化的能力,在应对环境的过程中,构建了复杂的工具、技术、组织、规范、价值观念和意义象征体系,而一般动物只是浑浑噩噩的寄居者;人类依靠其所创造的文化而生存,一般动物只是凭着本能而已。

在生态史学看来:人类的任何一种社会历史活动,都是在一定的空间中进行的,离不开特定的环境条件,都直接或间接地受到种种生态因素的影响,如将生态环境排除在观察视野之外,就难以全面揭示人类社会发展的真正秘密。因此,具体(而非抽象)、实证(而非玄学化)地考察生态环境因素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影响,理应成为历史学的一项重要任务。

与一般历史学相比,生态史学不但有其特定的观察视野和理论方法,而且具有独特的社会历史观。它特别强调:无论文明怎样发达、社会如何进步,人类始终都是动物界中的一员,人类的历史始终都是地球生物圈中生命系统流转的一部分。正如其它物种因生态环境的区域差异和时代变迁不断发生变化一样,人类社会和文化亦因所处环境的地域和时代不同而千差万别。因此,社会和文化的许多历史变异和差别,不但需从其自身的发生、演化过程中寻找答案,而且应从其所处的生态环境中求索根源。生态史学将告诉我们:在不同的时代和区域,社会文化如何受到各种生态环境因素的影响,并且在这些影响之下不断发展演变?

另一方面,与自然史研究不同,生态史学虽然重视考察各种历史自然现象,但时空界域圈定在人类诞生以来、与人类活动发生了关联的那些部分。而在这一时空界域内的生态环境变迁,并不是一个纯粹的自然过程,人类的各种活动及其方式和结果,都是生态环境变迁的重要影响因子和表现。随着人类实践能力的不断增强,人类活动在生态变迁中所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生态史研究的另一重要目标,就是要弄清生态环境在历史上究竟发生了哪些变化,人类在其中发挥了什么样的作用?从一定的意义上说,它事实上想要搞清楚:由人类活动所造成的“第二自然”是如何逐步形成、并且不断发生改变的?这些改变又如何对社会产生反馈作用,影响人类的继续生存和发展?

要之,在生态史学的思想框架中,环境是有人类的环境,人类活动是生态环境变迁的重要促发和推动因素;社会是一定生态条件下的社会,许多生态因素都是社会历史运动的重要参与要素——从总体上说,人类社会文化系统是地球生态大系统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虽然在具体研究实践中,我们既可侧重探讨人类活动影响下的环境变迁,亦可侧重考察环境影响下的社会文化发展——这两个侧重构成生态史学研究的两种学术指向,但两者事实上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如果割裂了两者之间的联系,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生态史学。

根据以上想法,我们对自己所设想的中国生态史学的基本框架作如下几点归纳:

一、生态史学作为一种新史学,并非刻意抛弃传统的史学理论、方法和命题,而是要在历史观察中引入生态学的理论方法,强化对生态环境与人类活动相互关系的历史探讨;

二、生态史学摈弃“人类中心主义”,人类及其社会和文化的历史被视为地球大生态系统演变历史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也不是简单地主张“生态中心主义”,虽然生态史学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对生态环境的历史进行系统描述和某种程度的“重建”,但人类活动及其方式和成果仍然被放置在关键的位置。因此,生态史学的历史观既非“文化决定论”,亦非“环境决定论”,而是“人类——环境互动论”;

三、生态史学从社会文化和生态环境的中间界面寻找和选择论题,它的基本内容(根据侧重点不同)包括两大方面:一是历史时期的生态环境面貌及其在人为作用下所发生的种种变迁;二是在人类(社会文化)的历史发展进程中,生态环境及其诸要素所发挥的重要影响和作用[4];

四、生态史学研究的最终目标,是探索人类与其所处环境之间的历史互动关系与过程,系统地描绘社会文化与生态环境彼此影响、相互作用和协同变迁的历史图式。

显而易见,生态史学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跨学科研究,它所要考察的,不仅仅是社会现象和文化现象,也不仅仅是自然现象和环境因素,并且也不是两者的简单堆砌和相加,而是自然和社会两大领域众多现象和因素之间的有机、互动的历史关系与过程。

毫无疑问,开展生态史学研究是一项极为艰巨的工作,研究者需要具备复杂、综合和广泛联系的思想方法,需要具备广博的知识——最好兼受过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两个方面的训练,并且需要具备超越于两个学科领域之上的进行综合、整体思辨的能力。由于以往学科划分和教学方式的局限,一般中国学者在知识结构和思维训练上都存在不可忽视的缺陷和不足。正因为如此,尽管目前生态环境史研究越来越热门,已经触及了非常广泛的问题,但就所见的成果来看,多数论著的学术水平并不很高,总体上说,研究深度仍未超出1993年香港“中国生态环境历史学术讨论会”的会议论文[5]。我们注意到:一般历史学者的相关论著中时或出现一些常识性的错误,而由具备不同自然科学背景的学者所进行的研究,又往往局限于各自的专业领域,彼此之间缺少必要的联结和贯通,未能有机地整合起来形成系统的历史认识。要想很好地开展这一研究,不仅需要有丰富的知识贮备、系统的理论方法训练,而且要求不同专业领域的学者密切交流、通力协作。

[1] 例如,包茂宏在《环境史:历史、理论和方法》一文(载《史学理论研究》2000年第4期)曾就此提出了若干值得重视的设想。

[2] 之所以特别指出“借用”,是因为笔者并不认为“天人之际”的历史含义并非今天所说的“人类与自然之间”。一些学者将“天”理解为“自然”,将“天人之际”、“天人合一”解释为“人类与自然的关系”、“人类与自然环境的统一”是很不恰当的。但从历史文献中,我们一时还找不到一个更简约的词汇来表达这种关系,只好暂且借用。

[3]景爱《环境史:定义、内容与方法》[6]一文认为:环境史是研究人类与自然的关系史,研究人类社会与自然环境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历史过程。显然,在景先生看来,环境史所关注的“环境”并非宽泛意义上的“自然”,而是与人类发生了关系的自然环境。在这一点上,我们的观点是一致的。不过,虽然他所主张的环境史研究强调人类与自然的“关系”,但观察的重点仍在于“环境”,而笔者所主张的生态史学是从生态学立场出发的,更强调人类与环境的整体性和统一性,不仅为了理解环境的历史,同时更是为了理解人类和社会的历史。

[4]景爱认为环境史研究应主要围绕三个方面进行:第一,要研究自然环境的初始状态;第二要研究人类对自然环境的影响;第三,要研究探索人类开发利用自然的新途径[6]。梅雪芹在吸收西方学者观点的基础上,将环境史研究分为四个层次:一是探讨自然生态系统的历史,二是探讨社会经济领域和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三是研究一个社会和国家的环境政治和政策,四是研究关于人类的环境意识,即人类概述周围的世界及其自然资源的思想史[7](pp.10~11)。尽管他们都强调人类与环境的相互影响,但基本学术指向仍是理解“环境”,仍不能包容我们所设想的生态史学。

[5] 这次会议的绝大多数论文均收入前揭伊懋可、刘翠溶主编论文集。其中中文版除《序》和《导论》之外,设立了《比较的观点》、《对自然环境的诠解》、《人类的聚落》、《边疆地区》、《水文与水利》、《气候》、《疾病》、《环境的形象-官方的心态》、《环境的形象-文学的和通俗的感受》和《环境与近代经济发展-台湾和日本》等栏目,一些论文视角之新颖、论说之深入十分值得赞叹。 三、中国生态史学研究的两种理路

如上所言,我们所主张的生态史学,将社会文化与生态环境视为统一的整体,致力于探索两者之间的历史互动关系与过程,它所研究的是“天人之际”的历史问题。这就决定了它既不能像传统史学那样只重视历史上的社会和人事,曾被严重忽视的自然历史变动将被当作重点突破的对象;亦不能像先前的相关研究那样只对自然层面的问题情有独钟,众多的社会历史问题同样需要认真加以考察,传统史学所探讨的诸多重要问题,仍将成为生态史学的重要论题,只是采用了新的思想方法,变换了论说的角度。换句话说,生态史学研究的对象,既包括自然历史现象和问题,也包括社会现象和问题,横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两大领域,是一种典型的交叉学科。

与多数成熟的史学分支相比,生态史学具有显著的“边缘学科”性质。然而,在这里,“边缘”意指它的思想空间是在多个多科领域的联结和交汇部分,而不是说它应该被定位在历史学科的边缘位置——尽管它目前仍然多少有些尴尬地被视为一种边角的学问。事实上,只要稍微回顾一下学术史,我们不难发现:一种学术究竟属于“主流”还是“边缘”,未必就是命定的,而是既取决于相关成果的积累,更取决于不同时期的学术兴奋点——而学术的兴奋点总是与人类社会的现实问题密切关联。随着历史条件和社会情境的改变,曾经的主流学术可能被边缘化,边缘学术亦可能向中心位移而成为显学。笔者大胆预测:生态环境史研究将逐渐登上中国史学的大堂正殿[1]。

当然,这仍需生态环境史学者做出持续不断的努力,开展更扎实系统的研究并取得更多、更好的成果。为了达到这个目标,还必须努力改变研究理路,具体来说,需要更多地关注人与社会的历史,从生态史学的立场出发切入主流史学所长期关注的那些相关历史命题,即在一定程度上向主流史学、特别是目前居于显学地位的社会史研究靠拢。这不仅仅是一种争取学术地位的“技巧”,同时也是推进社会历史认识的需要——观察社会历史运动和解释社会历史现象,原本即是生态史学的“应有之义”,只是路径和方法有所不同而已。

回顾过去一个时期生态史和社会史研究的发展,我们不难注意到:不论从学术动机还是从实际研究情况来看,两者之间都似乎少有瓜葛。直到最近10余年来,情况才发生了可喜的变化:这两种分途发展的学术研究逐渐出现了互相交融、彼此会通的趋势。这是一个非常值得重视和努力推进的学术走向,向来重人事、轻自然和将自然与社会相分离的史学传统,将可能因此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应该说,互相沟通和彼此联结乃是生态史和社会史研究不断深入而产生的共同学术诉求。

试细言之。

按照先前的观念,生态环境史研究的目标是认识自然环境、而非社会文化的历史。如前所述,中国学者早先的相关研究,正集中于历史上的气候、森林、野生动物、沙漠化和水土流失、河流湖泊、海岸变迁和农业生态平衡等方面,研究者大多具有一定自然科学背景,如气象学、地理学、农(牧、林)学、文水(水利)学等等[2]。欧美早期的生态史研究大抵也是如此,美国的生态环境史研究,虽然早期的研究已多与环保、边疆和拓殖的历史相联系,但重点仍在于自然方面[3],目前这一领域的权威杂志——《环境史》是由美国环境史学会与森林史学会合办的。但是,随着相关研究不断深入,学者日益意识到:生态变迁并不是一个纯粹的自然过程,至少自农业时代以来,生态环境的诸多变迁与种种人为因素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无视人类活动的影响,就无法理解生态环境的历史变化。正因为如此,最近一个时期以来,关于生态环境的历史著述愈来愈重视社会性因素的影响和作用。美国“进入90年代以后,环境史与社会史合流成为一种趋势,性别、种族都被纳入环境史的研究内容。”[4]欧洲的环境史研究视野也在不断扩展,从欧洲环境史学会网所刊1976-2004年间的相关论著目录看,虽然近年的论著从数量上说仍以讨论气候、水源、森林、景观、污染、灾害疾病等问题者居多,但经济、社会和文化与环境的历史关系愈来愈受到重视[5]。在我国,关于近一万年来(农业起源以来)生态环境变迁是否主要由于人类活动所致,学者尚有不同的看法,但生态破坏的社会原因日益受到重点关注却是无可争议的事实,谭其骧、史念海等著名历史地理学家其实已经率先做了若干十分精湛的开创性研究[6]。

社会史研究致力于考察人类群体(即社会)发展的既往经历,理所当然应以解释社会历史现象为鹄的。然而,单纯从社会来解释社会、或者仅将生态环境视为社会发展的“背景”,显然无法对众多社会历史现象做出圆融的解释[7]。从年鉴学派开始,法国的社会史家逐渐不再只是在理论上承认环境对社会的影响,而是将生态环境视为影响社会历史进程的结构性要素,通过实证研究探索其影响的具体机制,成为社会历史观察的一个新视角,并对欧美社会史、文化史和经济史研究的发展发挥了重要引导作用。最近若干年来,中国社会史研究者特别是地域社会史、灾害疾病社会史和社会生活史研究者,也开始将生态环境作为能动因素纳入各自研究思考的范围[8];在经济史和文化史研究中,也出现了同样的学术趋向。

虽然国内迄今仍无人对生态史和社会史研究相互结合的可能性与必要性作专门系统的探讨,但在我们看来,这两个看似互不相干的研究领域发生关联,互相对话、借取和观照,走向汇流融通,却是一种必然的学术发展走向和趋势。这既是两者均取得重大突破的可能途径,更是生态史学研究应取的理路。

站在目前主流史学的立场,人们也许会提出这样的问题:生态史研究对于认识中国历史究竟有何意义?最容易得到认同的回答是:有助于认识社会发展演变的自然背景。这样的回答自然并没有错,但从生态史学的立场来看,则仍然是不全面的,甚至是很偏颇的。这是因为,在生态史学观念中,生态环境不仅是社会发展演变的自然背景,而且是非常重要的能动参与因素。对生态史研究进行合理的学术定位并与社会史研究真正有机地结合起来,完全可能为深化中国社会历史认识做出更多贡献,而不仅仅是为演绎社会历史戏剧铺设一个“自然的布景”。

笔者曾经指出:生态史与社会史研究互相渗透和结合,可能导致新的学科交叉,根据侧重点不同,形成两个学术分支:一是生态社会史,二是社会生态史[8]。前者的目标主要是了解自然生态环境的历史变迁,但与某些生态史研究相比,它特别强调并具体论证生态变迁过程中人类活动和社会(及其文化)因素的影响;后者则试图采用生态学理论来研究历史上的社会,强调自然环境因素的能动作用和影响,以期更好地认识人类社会及其发展演变,目的在于理解社会的历史运动。简而言之,前者是研究人类活动作用下的生态环境的历史,后者则是研究生态环境参与下的人类社会的历史。

为了进一步阐明我们的想法,且将自人类诞生以来的历史不恰当地浓缩为一个童话式的简短故事:“很久、很久以前,有一片茂密的丛林,林中有一个小村,村里居住着几户人家。村民们世世代代在这里劳作和生息……。”生态社会史家主要讲述这片丛林的故事,谈论这片丛林曾经有多大,生长过哪些树木,栖息过哪些动物?进一步,会谈论这片丛林逐步缩小、或至消失的历史过程及其社会原因,如由于村庄的人口不断增长,需要开垦更多土地、搭建更多房屋、樵采更多燃料等等,树木因此不断遭到砍伐,丛林面积逐渐缩小,原先栖息在这片丛林中的许多动物,也因无处藏匿和觅食逐渐逃逸、终至绝迹……等等;社会生态史家则主要讲述这个村庄中的人的故事,亦即描述由这几户人家所组成的社会的历史,谈论诸如村落社会结构、经济状况、生活习惯、婚姻风俗、文化娱乐、生老病死……等等问题。如果想把故事说得更加清晰和完整,就要进一步谈论丛林和丛林中其它物种的变化,以及这些变化对村民的谋生方式、利益分配、权力结构、生育死亡、安全保障、娱乐活动,乃至信息交流、观念情感等各个方面曾经发挥过的作用和影响。很显然,由于历史关注的侧重点不同,可能分别做出不同的历史叙述。而历史的真实情况是,丛林与村庄乃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彼此互为变化的因果,任一方面的变化都是促使另一方面发生改变的能动因素。

侧重“自然”一面的生态社会史研究,基于这样一个预设:人类活动、特别是经济活动,至少从农业时代以来就是生态变迁的主因之一。因此,有关研究虽然着眼于生态环境变迁,但强调人类活动的影响,对生态变迁的讨论不是从生态环境到生态环境,而是将人口、技术、生产与生活方式、风俗习惯乃至意识形态等等社会性因素,与水、土、光、热、生物、矿物等自然因素,一同视为参与物质循环、能量流动、信息传递乃至整个生态系统演变的重要因子,在特定情况下,甚至视为比自然因素更加重要的历史变量。沿着这种思路所展开的生态史研究,实际上差不多是考察人类改变生态环境的历史。

社会生态史研究,则将人类社会视为地球生物圈内的一个特殊生命系统,它一方面承认人类与其它动物相比具有极为特殊的智能,即创造、传播、积累和更新文化的能力,承认由于这种能力,人类社会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另一方面,它同时认为:人类必须服从生态规律的最终支配,社会发展变迁的历史过程,从根本上说,乃是人类不断调整与生态环境关系(包括经过自己改造的生态环境)的过程——技术体系的进步、生业方式的改变、社会组织的变迁,乃至风俗习惯和思想观念的嬗变,都在很大程度上归因于社会对生态变迁的适应性调整,或者间接地跟从于这些调整;经济类型、社会结构、生活方式乃至精神风貌等等许多方面的地域差异,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生态环境差异所造成的;生态环境的历史变迁,同样导致上述方面发生种种改变。正由于人类社会在地球生态大系统中与周围环境存在着广泛的物质、能量和信息交流,是其中的一个特殊生命系统,因此人类社会的历史,也就存在着采用生态学理论方法加以认识的可能性。

社会生态史的主要研究对象,仍然是历史上形形的社会现象、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和流转不息的生命运动。但与一般的社会史研究相比,它更侧重探讨社会现象的生物性质和自然基础,致力于寻找社会系统与生态系统、社会现象与自然现象、社会因子与生态因子之间的历史联系。在这里,纷繁复杂的社会历史现象,诸如衣、食、住、行、生产、消费、婚姻、生育、疾病、死亡、迁徙、社交、娱乐、战争等等,以及因之所产生的技术、组织、结构、制度、规范、习俗、思想意识,就不单纯地被理解为“社会的”或者“文化的”,同时还被理解为“生物的”,是在特定“自然”和“生态”影响下产生、并反映特定自然生态环境的;家庭、宗族、村落、城邑等等,也就不应只是被理解为社会的单元或聚落,同时还是大小不同的生态单位或系统,可以采用生态学方法加以考察。要之,社会生态史学者承认文化因素的生衍变异和社会系统的发展演化具有自己的内在逻辑,但却不认为它们是(至少不完全是)封闭、自限和自我决定的过程,而是与生态环境及其众多因素彼此影响、协同演进的过程。

这样一来,生态史学研究就有了两个侧重点不同的可取理路:即生态社会史和社会生态史研究。如果选取前者,即使在具体实践中十分强调人类社会活动的影响作用,也仍然属于社会史之外的另一学术领域,它的学术目标是系统地描绘生态环境及其变迁的历史图像,当然客观上也可为讲述人类社会的历史故事增添一个“布景”和“底图”;如果选取后一种理路,则不仅是生态史学研究的一部分,而且可以视为社会历史观察的一个新的思想框架。这种新的思想框架,将社会及其所处的环境视作一个有机、统一和整体的生命系统纳入考察范围,不仅考虑各种社会因素的相互作用,而且将各种生态因素视为重要的参与变量,从而呈显出一种新的社会历史观,我们姑且称之为“社会(文化)——生态史观”。一旦采用了这种新的框架,史家对“丛林中的村落社会”的观察,既可能提出许多新的问题,对一些老问题的认识也可能会发生根本性的改变,而不仅仅是在叙述故事时简单地添加一些在过去看来无关紧要的内容。生态史家有信心为社会历史观察提供新的视角、问题意识、解释途径乃至新的历史观念,并对推进中国社会历史认识做出独特的贡献。

从生态史学的视角来观察社会历史可能会提出哪些新的论题,现在还难以预料。但可以肯定的是,它必定会提出并讨论许多从前不曾思考的历史问题;以往曾经探讨的不少论题,包括一些长期争辩的重大问题,亦完全可以、而且应当重新研究,并可望做出新的解释。事实上,已经有些学者开始了这方面的尝试。比如关于历史上中国南北文明进程的差异、胡汉民族的冲突与融合、周期性的社会动荡、经济重心的转移、水利与专制政体的关系[9]等等,已陆续出现了一些结合生态环境而重作思考的新论。还有不少重大问题,例如中国“封建社会”何以长期延续、何以历史上汉文化不断成功地向南扩张却难以向长城以北推进?……等等,亦都可从人类——环境的互动关系和过程中重新求索。微观层面上的许多历史问题,同样可以采用这一思想框架加以考察。当我们全面考察某个地域社会的历史时,决不能置当地的山川形势、气候、水文、土壤、生物(特别是经济动、植物)构成乃至矿产资源于不顾,因为当地社会在生产模式、饮食结构、服饰式样、居处方式、交通设施、疾病、灾害以及娱乐、信仰、知识等众多方面所呈现出来的地方特色,都毫无疑问是根植于其独特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举例来说,一个地方的水资源环境,必然要影响当地的生产结构和生活习惯,迫使人们围绕水源控制管理和水旱灾害防治形成某些特殊的组织、制度和秩序,甚至进一步影响到当地民众的心态,形成某些特殊巫术、禁忌和神灵信仰。如果不充分生态环境因素对社会文化发展的能动作用,许多宏观和微观层面的历史现象都将无法得到合理圆融的解释。

当然,笔者也曾指出:采用社会生态史的框架来认识社会,只是社会历史观察的一个特殊途径,不能期望所有问题都能由此得到圆满的回答。这是因为,社会生态史研究并不能完全取代一般的社会史研究,有些社会历史问题并不在它的观察范围;更重要的是,现代生态学毕竟导源于生物学,而人类不仅具有生物属性,同时还具有文化属性(特别强调一点:文化具有自我演绎性),拥有复杂文化和思想情感的人类毕竟不同于其它动物,人类社会系统与其它生命系统的差距很大,其系统结构、系统功能与运行机制的复杂性远远超过其它任何生命系统,在观察社会历史问题方面,现有生态学理论方法的解释力仍然有所不足,对于现代生态学概念、术语和技术方法在社会历史研究中的适用程度,不能期望过高,更不能简单机械地套用,而应在认真披拣、选择和改造其适用部分的基础上,努力构建符合中国历史研究需要的新的理论方法体系[8]。如果将人类社会简单类同于一般动物系统,而忽略它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所得出的结论将可能是十分荒谬可笑的。

参考文献:

[1]徐中舒.徐中舒历史论文选辑[M].北京:中华书局,1998.

[2]德日进、杨钟健.安阳殷墟之哺乳动物群[J].北京:中国古生物志(丙种第12号第1期),1936.

[3]杨钟健、刘东生.安阳殷墟之哺乳动物群补遗[J].北京:中国考古学报(中国科学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之十三第4册),1949.

[4]竺可桢.中国近五千年来气候变迁的初步研究[J].北京: 考古学报,1972,(1).

[5]葛剑雄、华林甫.二十世纪的中国历史地理研究——回顾与展望[J].北京:历史研究,2002,(3).

[6]景爱.环境史:定义、内容与方法[J].开封:史学月刊,2004,(3).

[7]梅雪芹.环境史学与环境问题[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8]王利华.社会生态史——一个新的研究框架[J].天津:社会史研究通讯(内部交流刊),2000,(3).

[1] 这一点可由《中国社会科学》、《历史研究》、《史学理论研究》、《中国史研究》、《史学月刊》、《历史地理》和《中国历史地理论丛》等权威学术期刊频繁刊载有关方面的学术论文可以看出。

[2] 关于过去一个时期中国生态环境史研究的发展情况,张国旺:《近年来中国环境史研究综述》(载《中国史研究动态》2003年第6期)、佳宏伟:《近十年来生态环境变迁史研究综述》(载《史学月刊》2004年第6期)分别作了较系统的回顾;王子今:《中国生态史学的进步及其意义——以秦汉生态史研究为中心的考察》(载《历史研究》2003年第1期)也提供了一些线索,可参阅。

[3]关于西方环境史学的发展,曾华壁《论环境史研究的源起、意义与迷思:以美国的论著为例之探讨》(台湾《台大历史学报》1999年第23期)、包茂宏《环境史:历史、理论和方法》及《美国环境史研究的新进展》(载《中国学术》2002年第4期)和梅雪芹《20世纪晚期的环境史及其学术意义》(收入氏著《环境史学与环境问题》,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等文分别有所介绍,可参阅。

[4]高国荣《美国环境史学研究综述》(“中华文史网”2004年9月22日刊发)。对于这一转变,包茂宏《美国环境史研究的新进展》一文也提供了不少信息。此外,J.R.McNeill“Observations on the nature and culture of environmental history”(载 History and Theory, Theme Issue 42,December 2003,5-42。兹据historyandtheory.org/McNeill.pdf)一文也有专门的论述。

[5] 由于笔者不懂英语以外的其它西方语言,以上印象只是根据 European Society for Environmental History (Eseh)网“Bibliography”英文部分得出的,读者若欲了解详细,请登录 eseh.de/bibliography.html 。

[6] 例如谭其骧《何以黄河在东汉以后会出现一个长期安流的局面》(收入《长水集》下册,人民出版社,1987年)、史念海《隋唐时期重要的自然环境的变迁及其与人为作用的关系》(收入所著《河山集》5集,山西人民出版社,1991年),均为经典之作。

[7]尽管中国史家早就注意到自然对人事具有重要历史影响(例如司马迁将“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视为史家的基本任务,至少隐含了关注自然环境影响社会人事的思想倾向),近代以来中外史学家都曾就“环境决定论”和“文化决定论”展开过热烈讨论,但自然环境(中国古人多称“风土”)在传统史学中曾长期被视为一种恒久不变的客观存在,并且在很大程度上被“玄学化”了,“究天人之际”并未真正付诸实证性的学术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