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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在您撰写勤工俭学论文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目前,大学生校外打工、勤工俭学的现象在各高校均很普遍.与此同时,大学生勤工俭学过程中与用人单位、雇佣方之间的纠纷也日渐增多.与其他劳动合同纠纷有所不同的是:大学生作为劳动者的法律地位始终受到质疑,甚至出现肯德基、麦当劳等洋快餐企业公然否认大学生劳动者身份,对其合法权益不予理睬等事件.其他现象如大学生被用人单位任意扣减报酬;用人单位利用大学生求职心切,强行索取各种不合理费用;乃至各种中介的欺骗行为也屡见报端论文.
究其原因,一般认为有以下四个方面:(1)相关立法不够完善.1995年劳动部出台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95《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作为特别法,《意见》专门否认了大学生的劳动者地位,使得大学生勤工俭学不能适用劳动法,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对此也没做明确规定.(2)大学生法律意识及维权意识不强.大学生在勤工俭学过程中,很少有意识要签订合同,就算签订合同,基本对合同内容也无法提出保护己方权利的有力条款.调查显示:一旦出现纠纷,权益受到侵害后采取司法救济的只占18%?.另据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的一项调查,大学生维权比例只占10%旧1.(3)公权部门缺位导致保护缺失.与劳动维权相关的公权部门主要包括劳动部门和工商部门.劳动部门的职能局限在保护、调整正式用工关系中的劳动者身上,缺乏足够的精力对大学生勤工俭学权益加以保护;而工商部门的职权则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工商部门自身的法定职能并不涉及对大学生劳动纠纷的解决.工商部门对劳动用工的管理主要体现在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的办理、违法经营内容的查处上,与大学生的权益维护没有太大的相关性.(4)高校相关就业指导部门缺乏适当的指导与帮助.目前,各高校一般都设有就业指导部门和学生权益维护部门.前者基本上是为毕业生服务的机构,而后者则为学生校内自治组织,很难在学生与用人单位的纠纷中起到实质性作用.
二、大学生勤工俭学行为分类及适用劳动法之法律依据
为了在法律上厘清大学生勤工俭学行为到底能否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必要首先搞清常见的大学生勤工俭学行为有哪些类别.由于大学生勤工俭学主要为课外兼职,时问有限及经验缺乏使其常常局限为几种:家教、产品促销、餐饮服务、散发广告宣传单等.以上行为从法律关系的角度基本可以分为两类:(1)介于大学生与雇主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家教,大学生受雇于自然人雇主,以提供一定的智力劳动为内容而与雇主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一般认为不属于受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而是属于合同法调整的雇佣合同关系.(2)介于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如前文所述之散发广告宣传单、产品促销等.在这种法律关系中,一方为大学生,另一方为单位而非自然人.一般认为其合乎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关系的相关表述,因而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合同关系.关于大学生勤工俭学适用劳动法之法律依据问题,我们认为:
(一)《劳动合同法》并未排除适用大学生勤工俭学行为《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该条可以被理解为关于订立劳动关系的主体的规定.结合第二款之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并没有限制大学生的劳动关系主体身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中也无相关禁止性规定论文.
劳动法理论上一般认为,适格劳动者应当符合四个标准,即年龄标准、体力标准、智力标准、行为自由标准‘“.大学生劳动者无论提供家教服务还是促销服务均符合这里的四项标准,理应具备劳动法主体资格.《劳动合同法》第三节关于非全日制用工之规定,解决了大学生勤工俭学适用劳动法之类别对接上的困境.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
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从上述两条规定来看,大学生勤工俭学的性质是非全日制用工,实践中大学生双重法律关系的建立也有了法律依据.大学生可以与多家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即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并且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拿上述几种勤工俭学的典型行为即家教、产品促销、餐饮服务、散发广告宣传单等来分析,均可能存在多重劳动关系并存在随时终止用工之现象,其与法律之规定恰好对接. (二)劳动部95(意见》并未否认大学生劳动者身份劳动部95(意见》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问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论文.
首先,其出台有特定之背景.1995年前后,国家关于大学生勤工俭学的态度是保护学生的就业权.当时大学生勤工俭学的情况开始出现.该条文重点在强调“不视为就业”.因为当时的大学生仍由国家包分配,如果把这种打工视为就业的话,学校就无需为学生分配工作了,实际上就会造成对勤工俭学者就业权利的不公.劳动部的这个意见有明确的立法取向,就是要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对大学生的这种规定不是要限制和损害大’≯生的合法权益,而是旨在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其次,“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是一个选择性条款,可以不签,也可以签.如果大学生不是劳动主体,怎么还能签订劳动合同呢?因此,有学者指出该条款不仅不能证明大学生是没有劳动者主体资格的,而且恰恰证明了大学生是有劳动者主体资格的.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是法律授权产生的,不能因为人的选择而改变.资格要么有,要么就没有.
最后,同是该部法律,95{意见》明确规定了几种不适用劳动法的主体,第一种是国家公务员;第二种是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工作人员,即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第三种是农村劳动者;第四种是现役军人;第五种是家庭保姆.这五类人员根据95《意见》第4条之规定,被严格限定为不受《劳动法》规范,而在校大学生并未被包含在内.随后在2003年的时候,劳动部又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了《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劳动部的此项规定,也只是提到“劳动者”,而并没有进行区分,没有将大学生兼职排除在外,就是说凡是在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5小时累计的,都属于《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之适用范围.既然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下位法未作排除性规定即应视为对劳动者劳动权利的肯定.
(三)大学生勤工俭学适用劳动法符合劳动法立法之宗旨《劳动合同法》开宗明义,第一条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一言蔽之,其立法宗旨乃在于“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实践中将大学生勤工俭学行为排除在劳动法适用范围之外,恰恰有违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大学生和用人单位的用工关系中,学生一方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将大学生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符合一般法理关于保护弱者的基本原则.
把大学生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赋予兼职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对违反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法律责任具体化,并规定双方的救济途径和程序有以下三方面的作用:第一,事前减少用人单位对大学生侵权的可能性.一旦兼职大学生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相应地大学生就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会给合同双方当事人特别是给用人单位一种威慑力,从而有利于减少侵犯大学生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第二,可为大学生提供更为便捷的救济途径.和司法救济相比,劳动仲裁在解决劳动纠纷方面具有快速、经济等特点.一旦用人单位发生拖欠、克扣工资等侵权行为,大学生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不至于被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大学生勤工俭学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加以拒绝.第三,有利于相关部门对保护大学生劳动权益的重视.作为处理劳动纠纷的劳动监察部门和劳动仲裁委员会,由于大学生的劳动侵权纠纷成为其工作范围以内的事情,其自身必会更加重视.这有利于最终解决各类侵权事件.与此同时,还应加快职业中介组织立法的进程,加强对中介市场的规范和管理.如此,才能净化职业中介机构的服务环境,提升其服务水平,才能从制度上保障大学生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三、雇佣关系中的勤工俭学对劳动法的适用及例外论文
实务及理论上均有人质疑雇佣关系是否适用劳动法,对此,笔者认为:雇佣关系在性质上与劳动关系的相似度高于与合同关系的相似度,因而,在劳动法中规范雇佣关系似乎更合乎法理及逻辑.毋庸置疑,雇佣关系中包含人身性质与财产性质的内容;同时其平等性与隶属性兼具,劳动力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的特征,均与劳动关系相似.而合同关系中一般并不存在主体间的隶属,人身性质的内容也很少见.鉴于民事诉讼法关于劳动合同纠纷的诉讼采用特殊的举证责任倒置的做法,出于保护弱势群体的目的,将雇佣关系中的大学生勤工俭学纳入劳动法管辖范围更有利于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及实现劳动法保护弱者的立法宗旨.
关于例外,华东政法大学的董保华教授认为:大学生勤工俭学不能适用劳动法的最低工资规定.理由有二:其一,大学生不是劳动者,因为大学生的主要职责在学习而非劳动;其二,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了根据赡养系数计算的赡养花费‘“.对此,笔者不能苟同.首先,如前所述,大学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当担负自我供养的责任,其父母已无法律上的抚养之责.同理,大学生作为成年人,也理当担负赡养之责.现行教育法上关于学分制的规定,关于休学创业的规定等保证了大学生行使劳动权的可行性,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其合法性.
诚然,由于大学生兼职劳动身份的特殊性,其在适用劳动法上肯定存在例外.比如关于社会保险的规定.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必须要为劳动者办理各项法定社会保险事项,主要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及女职工生育保险等.但是大学生勤工俭学具有事先可预见的短期性及不确定性,加之各高校均按教育法相关规定为学生购买了相关医疗保险.因此,笔者认为,除办理必要的工伤保险外,其余险种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似不宜强行规定.
(一)相关立法不完善
当前我国针对大学生勤工俭学的权益保护工作做得并不到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大学生勤工俭学的合法权益。大学生勤工俭学情况比较特殊和复杂,大学生在校学生的身份使得法律保护工作需要针对学生实际情况做出解释和调整。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意见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考虑到大学生勤工俭学遇到权益侵害的情况。此外《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虽然保护了在校大学生勤工俭学的合法权益,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大学生选择到校外去勤工俭学。而学生到校外去勤工俭学遇到的问题是《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管理不了的。另外1995年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些都使得大学生在校外勤工俭学遇到问题的时候很难有一个方便的渠道解决问题。当前,我国《劳动法》并没有专门针对校外大学生勤工俭学问题的条款,此外对于社会对大学生的市场需求也并没有专门的机构还有法规进行协调和规范。
(二)求助选择不多
当前大学生在校外勤工俭学出现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能够求助的对象比较少。一般来说,劳动、工商还有公安和舆论是大学生的主要求助对象。但是我们应该认识到,这几个方面的主要职责并不是帮助解决大学生勤工俭学的问题。因此在求助的时候大学生很可能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首先是劳动部门。劳动部门要按照《劳动法》行使职责,但是校外勤工俭学的大学生并不是企业的正式员工。其次是工商部门,工商部门的介入一般来说很少有主动的,只有在企业出现问题的时候才会介入。而其主要的管理内容是企业单位的登记还有营业执照的办理等,和大学生的权益问题关系并不大。再次是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保护的是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一般来说企业或者单位很少会欺诈和威胁大学生。如果出现了这样的情况就属于严重问题。最后是舆论,而舆论的作用是警醒他人,防止出现类似的情况。所以说当前如果大学生在勤工俭学的时候出现问题,他们能够选择的求助对象并不多,而且求助效果也都不是很理想,
二、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按照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定,《劳动法》主要是调整劳动关系,要进入劳动法的适用范围首先要满足这样几个条件的一个。首先是劳动关系要属于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等单位。其次,劳动关系属于城镇劳动群众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再次,劳动关系属于混合所有制企业。最后是劳动关系属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同所招用的少量帮手和学徒。另外劳动关系属于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也在保护范围之内。我国曾经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因此在劳动法之中计划经济的色彩也比较浓厚。《劳动法》规定只有属于上述五种关系之一才能够进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但是实际上《劳动法》的保护范围相对来说是比较狭隘的。我国的实际劳动者之中有不少都是没有达到法定年龄的,而《劳动法》并没有将这些人划入劳动保护的范围之内。其保护的是达到法定年龄的、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人员。比如说我国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还有社会组织里面的工勤人员、企业化管理体制的事业单位里面的非工勤人员。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劳动法》也在不断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对于虽然没有达到法定劳动年龄但是实际上已经产生劳动关系的劳动人员也要进行保护。
三、大学生勤工俭学的法律关系
大学生勤工的法律关系一直比较复杂,这也是为什么大学生勤工俭学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妥善解决的重要原因。
(一)关于大学生勤工俭学法律关系的两种意见
首先是劳动关系。不少专家认为大学生勤工俭学的时候,实际上是和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的。在这一意见之中将大学生和用人单位的关系当成具有从属性质的关系。也就是说直接将大学生看成是劳动者。所以他们提倡大学生勤工俭学问题应该属于《劳动法》保护,根据实际情况扩大《劳动法》的使用范围,将大学生勤工俭学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笔者认为,这样的意见虽然考虑到了大学生勤工俭学具备有一定的劳动关系的特点,但是大学生勤工俭学问题的复杂不仅在于此,相比较于其他劳动者来说学生显得比较特殊,他们属于在校学生范围,因此不是正式在编职工。所以对用人单位来说,他们不需要承担勤工俭学大学生的社会保险义务。另外,大学生勤工俭学也享受不到法定的最低工资。这主要是因为大学生不满足适用社会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求。其次是劳务关系。部分专家认为大学生不满足法律意义上关于劳动者的要求。因此在处理大学生勤工俭学问题的时候不能按照劳动者关系问题来处理。坚持这种观点的专家坚决反对将大学生勤工俭学问题划入到劳动者问题之中。他们提出了这样一种意见,即大学生的勤工俭学问题应该是民事雇佣关系问题。但是如果采纳这种观点,许多大学生的权益就都得不到保障了。比如说劳动待遇、工伤还有保险等。此外因为大学生勤工俭学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不一样,因此当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出现矛盾纠纷的时候就不能通过劳动仲裁程序解决问题。但是如果大学生选择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的话,那么大学生不仅要付出昂贵的诉讼费还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这对于不少本就家境贫寒的勤工俭学的大学生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因此他们往往选择忍气吞声、息事宁人。
(二)大学生是否是法定意义上的劳动者
其实这两种观念争论的焦点不是别的,就是勤工俭学的大学生是否是法定意义上的劳动者。这一问题直接决定了大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勤工俭学的大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因此在考虑他们是不是劳动者的时候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有选择地进行确定。首先我们分情况进行讨论。如果勤工俭学的大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是稳定而且长期的,即大学生会在固定的时间、到固定的地方去参加工作,并且按照正常的流程取得报酬、并且其所做的事情和他的专业关系比较大的话,那么这些勤工俭学的大学生是可以被当成法定劳动者看待的。
四、改进大学生权益保障工作的质量的建议
(一)完善立法,给大学生法律保障
改进大学生权益保障工作的质量首先就要求我们完善立法,给大学生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我们可以将大学生看成是非全日制的劳动者,并且根据大学生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非全日制劳动者用工保障制度。其实就是将勤工俭学的大学生当成是主体之一进行考虑。再进一步的话就是将《劳动法》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扩大其适用范围,将大学生纳入《劳动法》的保障范围之内,给予勤工俭学的大学生签合同的权利。这样一来勤工俭学的大学生在维护自己权益的时候就能够做到有理有据。此外我们还应该就调整的《劳动法》进行科学的解释,并且出台正规的司法解释。最后,我们要在制度这一高度保障大学生勤工俭学的权益。要求用人方和勤工俭学的大学生签订书面合同以进一步完善保障制度。除了立法之外,政府部门也要积极介入大学生勤工俭学问题解决之中。首先,劳动部门应该主动介入到这一问题之中,主动监督用人方的工作有没有做到位。笔者认为,劳动部门应该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监督和检查制度。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学习国外先进的经验,比如向法国劳工视察组织、工会等学习经验。其次,政府还应该加强对中介机构的检查和管理工作,防止中介骗取大学生的钱财。此外司法也可以考虑大学生勤工俭学问题的实际情况,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将大学生勤工俭学诉讼问题简单化、快捷化,为大学生维护自己的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帮助。
(二)大学生和学校应该注意的地方
大学生应该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警惕性。此外大学生还应该对《合同法》和《劳动法》有比较深入的了解,这样当自己遇到问题的时候就不至于手足无措、毫无办法。另外大学生在寻找中介机构的时候也要好好考察中介机构的合法性,查看中介机构是否符合法律要求,要尽量选择那些名声比较好、诚信度比较高的用人单位。此外大学生在勤工俭学的时候要尽可能地和用人方签订合同,这样有利于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学校而言,学校应该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在必要的时候对学生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
五、结语
一、建立组织机构,保障校园文化创新活力
1、建立组织机构。成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站领导小组,由党总支书记牵头,各系配合落实进行院系二级管理,保障了工作落实。2、完善工作站内部组织建设。学院成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站、各系成立宿舍文化建设部,形成二级组织管理体系。同时,制定了《信息工程学院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站规章制度》,理顺了院系两级的工作关系,划清各部门职责范围。明确规定了党员教育管理部、宿舍卫生创建部、寝室文化建设部、生活服务部等部门的职责和任务。3、健全管理制度。工作站制定了明确的学生干部值班制度、党员联系宿舍办法、辅导员值班制度、宿舍卫生检查标准、主题宿舍创建标准、寝室文化竞赛规定等保障人人有事做,事事有人做。同时,为了严格落实各项制度,并配合学校提出的查早操、迟到旷课、课堂纪律、夜不归宿、早上起床、宿舍卫生等“六查”活动,工作站针对学生干部值班、宿舍卫生检查、党员宿舍管理等进行了日检查、周通报、月月清寝室文化建设贯穿始终的公寓管理制度,并基本形成问题反馈、落实处理、效果检验的基本工作模式。4、改善硬件设施,优化办公环境。给工作站提供了专门的办公地点,设立了图书漂流站、提供充足的办公设备,保障了工作站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挖掘独有精神,激发校园文化创新内动力
要保持一所大学长期拥有优秀的校园文化是非常困难的,这取决于多种因素,尤其是能不能保持旺盛的生命力,而要保持旺盛的生命力,除了必须拥有的大学理念之外,还必须有自身独有的精神。西安文理学院是服务地方地方型、培养应用型人才的,根据这个定位和精神,信息工程学院将寝室文化建设定位于主题文化宿舍创建和寝室文化竞赛另个层面,并积极发挥学生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引领和激发校园文化创新内动力。1、做好主题文化宿舍创建,打牢校园文化创新基础。主题文化宿舍创建是从注重学生能力培养和个性发展出发,充分发挥学生的创新创造意识,建立属于自己宿舍的文化氛围和休息环境。每学期组织学生申报主题文化宿舍,在本宿舍成员友好协商的基础上,根据学院提供的卫生型、技能型、运动型等标准确定申报宿舍的主题类型。学院对所申报的各类型宿舍进行指导、检查、打分、评比,最后确定合格的主题宿舍予以公示。这项活动能不断深化公寓育人成果,进一步繁荣宿舍文化,增进同学间的团队合作。同时促进公寓内涵式发展,以舍风促学风,助力学生成长成才。2、抓好寝室文化竞赛,树立校园文化创新建设排头兵。学院成立寝室文化节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寝室文化各项目的竞赛活动。在主题宿舍范围内,选拔优秀的宿舍分类型进行竞赛,每种类型的宿舍有明确的竞赛办法和奖惩措施。通过竞赛,选拔出优秀的具有代表行的宿舍进行公开表彰,并要求其在下学期的主题文化宿舍创建过程中,承包待创建宿舍进行具体指导,充分发挥其在校园文化创新建设中排头兵的作用。3、做好学生党员教育管理,发挥校园文化创新先锋队作用。学生党员是校园文化创新的骨干和中坚力量,信息工程学院建立学生党员公寓活动室,并以此为依托开展学生党员亮身份、党员宿舍自查、党员联系宿舍等活动,严格党员教育、鼓励学生党员积极参与寝室文化建设进而推动校园文化创新活动。大学精神既有共性的一面,又有个性的一面;有固定的一面,又有发展的一面,它的形成是人类不断探索实践的产物。只有弘扬独具魅力的大学精神,才能使大学校园文化活动产生无穷的魅力和生命力,造就一代又一代富有创造力的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大学精神也是一所大学生存和发展的精神支撑,一所大学,没有独具魅力的精神,就很难创新出有品牌的校园文化活动,更谈不上形成有自身特色的校园文化。
作者:常任琪 刘洁琳 单位:西安文理学院
参考文献:
【关键词】“大学工”模式 寝室文化 学风建设 高校 措施
一、“大学工”模式的含义
“大学工”是一种区别于传统学生教育管理的新模式,它从全局上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教育与管理。其主要思路是围绕学生成长成才这个中心目标,整合相关部门,优化教育资源和环境,将大学生日常教育与管理贯穿和渗透到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各项工作中,真正做到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最大限度地形成育人合力。在这种模式下,教学科研部门主要通过课堂教学、科研工作中的行为示范来实现“教书育人”;学生工作部门主要通过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学习生活引导和日常管理来实现“管理育人”;后勤及其他窗口服务部门则主要通过良好的服务态度和服务水平来实现“服务育人”。
二、“大学工”模式下高校寝室文化与学风建设的相互作用
(一)寝室文化建设促进优良学风的形成
高校寝室是大学生日常休息、娱乐、交际和业余学习的重要场所。青年学子在寝室学习生活中相互影响、相互作用所形成的文化生活环境即为该宿舍的寝室文化,显然,不同的行为方式和学习生活习惯将产生不同的寝室文化氛围。长期以来,高校学风问题在寝室中表现得尤为充分,如卫生习惯差,游戏成瘾,上课迟到、早退甚至旷课,抄袭作业,考试作弊,酗酒,赌博,同学关系紧张等均在寝室里或多或少地表现出来。因而,抓学风首先抓寝室就显得尤为必要和重要。
舒适整洁、健康文明、和谐奋进的寝室文化对人的心理、情绪将会产生积极影响,对学生的学习生活产生促进作用;“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室友遵章守纪、刻苦学习、积极向上、礼貌谦让的榜样示范作用相互感染,其取得的优异成绩激励和鞭策着其他成员积极响应,从而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反之则会产生负面影响。
(二)学风建设对寝室文化建设的反作用
构建平安校园的核心是学校的学风建设,优良学风是积极氛围,更是动力和凝聚力,它促使学生不断进取、拼搏向上,并为学生成长成才、潜心学习、愉快生活提供良好的育人环境和舆论氛围。寝室成员在良好学风的推动下,自觉地投身于寝室文化建设之中,蓬勃向上、文明和谐的寝室文化氛围蔚然形成。
三、“大学工”模式下加强寝室文化建设以推动学风建设的主要措施
(一)领导重视,部门联动,全员参与,为寝室文化建设营造良好氛围
领导重视是保障。高校领导要充分重视寝室文化建设,把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召开专题研讨和工作部署会议,由校区党委统揽,学工、后勤、学院及有关部门联动协作,全校学生广泛参与,为寝室文化建设营造良好氛围。
(二)加大投入,建设良好的寝室物质文化
以寝室物质文化建设促进学风建设。通过对学生寝室硬件建设,如楼栋中构建的学习室、自助室等功能房,为学生提供舒适、便利的学习生活设施,以满足他们在寝室区域内的学习、生活、休息、娱乐,并在物质硬件的建设中加入育人的理念和精神,如公寓门厅的规章制度、服务流程、“争先创优”评比栏;设置于楼层通道的励志名言;利用校园风景画、学生专业作品、书法字画等装饰的楼道文化长廊;主题各异的寝室装饰,营造出浓厚的寝室文化气息,对生活于其中学生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并在积极奋进的寝室文化氛围中领悟到生活的真谛,激励他们奋发向上,勇于进取。
(三)依法治校,推进寝室制度文化建设
以寝室制度文化建设推动学风建设。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当前依法治国的背景下,高校教学、科研、后勤保障部门厘清制度、按规章制度办事是应然之理。要通过建设宿舍的安全管理、卫生管理、门卫管理、大件物品出入登记等管理制度,从不同角度规范学生日常的行为,培养其自我约束能力,保障学生在寝室安全、有序地生活;通过建立示范寝室流动红旗制度培养学生争先创优意识,优秀寝室授予流动红旗以资鼓励,对寝室卫生差、作息无规律、存在安全隐患等不良现象的寝室进行适时适度地通报批评和疏导,使他们能以良好的状态和饱满的精力来面对学习和生活,促进优良学风的形成。
(四)积极引导学生建立良好的寝室成员人际关系
以和谐平安校园的建设推动学风建设。大学生人际关系是和谐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内容。大学生心理发育日趋完善、个性逐渐稳定,心理调节不够灵活,为人处世不够成熟,加之对以自主发展为特征的大学生活不太适应,不同成长环境、家庭教育和生活习惯,尤其独生子女的娇生惯养,自我为中心、自私自利、孤芳自赏等性格特点,致使其在朝夕相处的室友之间容易引发人际关系紧张。高校可利用思想政治理论、职业生涯、公共关系与礼仪等课程,教给学生基本的人际交往行为规范、礼仪和技巧,引导他们学会包容、理解、换位思考,建立有利于自我成长的和谐人际圈。宿舍管理过程中可通过各种集体活动如星级文明寝室、书香家园、和谐之家、考研之家、文明寝室院、文明公寓楼评比等,增强学生集体荣誉感、责任感和凝聚力,开展寝室安全知识竞赛等活动,增强学生在寝室的生命财产及交友方面安全防范意识,让学生自觉地投身到营造安全和谐、团结互助良好寝室文化氛围之中,促进优良学风的形成。
(五)创建积极向上的寝室网络文化
以创建健康积极的网络文化推动学风建设。网络已经成为大学生的日常生活和学习必需品,网络文化新颖的传播方式和丰富的文化与思想深刻地影响着大学生。然而互联网信息庞杂多样,泥沙俱下,各高校可以采取技术性手段,加强对校园网络的监督和管理,坚决抵制不健康信息的侵入,引导学生浏览和关注健康向上的网络信息,如限制不良网站IP地址,晚上定时强制断网等;开展网络学习竞赛等活动,激励同学们利用网络文化提升自身能力;通过网站对学生进行日常管理和思想教育引导,或利用微博、微信、QQ等平台与学生进行互动交流,为学生排忧解难,充分利用网络文化促进优良学风的建设。
(六)打造学生寝室文化建设品牌活动
以寝室文化品牌活动推动学风建设。以低年级学生寝室为切入点,开展学生寝室文化艺术活动,给同学们搭建一个施展才华、张扬个性的舞台。设计活动项目应结合学生实际,如采取学生们喜闻乐见的寝室内务整理、寝室才艺展示、寝室美化设计、寝室生活微电影等活动,让同学们从纷繁的寝室生活中挖掘提炼艺术素材和文化内涵,通过活动激发同学们热爱生活、勤奋好学的激情,培养他们积极健康的生活情趣。
综上所述,学风建设是大学文化建设的灵魂,寝室文化建设则在“大学工”模式下的大学文化建设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创建优良的寝室文化以对学生树立正确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产生积极影响;通过纠正寝室中的不良行为,从侧面解决学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加强寝室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开辟加强学风建设的新途径,优化高校的育人功能,提高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为国家和社会培养更多优秀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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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大学生 社会实践 勤工俭学
【中图分类号】G647
勤工俭学是一边求学读书,一边工作、劳动。它是学校实施劳动教育活动的形式之一。它与教学活动、科技活动、文体活动和公益劳动一样,都是学校教育活动的一种。随着国家教育体制的改革和素质教育的全面铺开,勤工俭学成为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重要环节,它将帮助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及时而又满意地就业或更好地创新创业。勤工俭学将不仅帮助大学生掌握系统的理论知识,提高实践能力,顺利完成学业,而且使他们把握在勤工俭学过程中带来的契机,培养创新意识、凝聚创造能力,为将来就业创业打下良好的基础,成为国家建设的栋梁之才。参加勤工俭学的大学生大部分是家境相当贫寒的学生,为了缓解家庭的经济压力,自觉找兼职维持生活,也有一部分家境较好的学生,他们找兼职的目的是为了增加自己的社会经验,丰富阅历。勤工俭学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手段,作为社会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早已得到并将一直得到国家政府和教育职能部门以及高校的高度重视。
一、将勤工俭学纳入大学生社会实践学分管理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虽然大学生勤工俭学对于大学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我们现有的勤工俭学制度却存在着非常明显的缺陷;主要缺陷在于勤工俭学的运行体制不健全和不规范。各高校的勤工俭学中心,一般为设在学生处或团委的下属职能部门,并制订有系列的管理条例和规章制度。但不少高校没有配以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职老师,多是由团委或学生处的老师兼管勤工俭学工作。①而当前社会用人需求量较小,相对勤工俭学的学生很多,供需矛盾突出,这就更需要有效的管理。这种因体制的不健全和不规范,管理的广度与深度均不能充分到位,致使勤工俭学发展缓慢。针对上述问题我们认为是否可以尝试将大学生勤工俭学纳入到其完成学业所必需完成的社会实践科目的学分管理之中;
根据长江大学新近制定的《长江大学关于制订2012级本﹑专科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的原则意见》的内容,校、各院(系)必需开展第二课堂活动。学生可通过参加社会实践、科技文化活动、学科竞赛、发表学术论文、研制出实用产品或取得专利等来获得课外学分。学生毕业除完成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最低学分外应至少获得10学分的课外学分(专科生6学分)。各院(系)在全校性第二课堂活动及学分安排的基础上,应视具体情况制订各专业获得课外学分的内容、形式及要求。目前我院对勤工俭学只有学工部门一个老师具体负责,很难对申请勤工俭学的学生信息进行准确的核实,也无法对学生勤工俭学的过程及效果进行动态的评估与考核,这里造成的结果就使得大学生勤工俭学变成了单纯的校内打工挣钱的活动,出现“勤工俭学”变成“打工误学”②的情况,这无疑背离了这一制度设立的基本宗旨。尝试着通过将勤工俭学与学生完成学业的必修学分相挂钩,可以从根本上改变勤工俭学制度体制上的不健全与不规范的情况;极大的提高了对其进行管理的广度与深度。
由于我院实行的是学生管理的素质导师制,素质导师直接负责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有关大学生勤工俭学的某些基础性工作应当也能够由素质导师参与管理,这可以大大提高勤工俭学制度的针对性与有效性;同时如果将勤工俭学纳入学分管理,则可以将学院对学生的教务管理与学工管理有机地联系起来,届时就改变了目前我院勤工俭学的“一维管理模式”,而代之以“多元管理、集体负责”的管理模式。管理职能的横向联系以及管理主体的多元化的意义在于改变了以往对大学生的单一的评价体制,这将有利于提升我院学生的综合素质。
二、将勤工俭学纳入大学生社会实践学分管理的几点建议:
1、高校教育理念应有所转变。随着高校勤工俭学人数的不断攀升,不再停留在“勤工俭学仅仅是为解决贫困学生经济困难而进行的有偿劳动”这一层面,要充分认识到勤工俭学既有助学、又有育人的双重功能。③将大学生勤工俭学和人才培养相结合,将其作为正规教学和人才培养的重要方式。要加强对大学生勤工俭学的调研,加强和社会的沟通、联系,扩大勤工俭学选择的空间,丰富勤工俭学活动的内容,创造更多渠道,搭建更宽广的平台,促使学生在多样化的选择中成长成才。
2、要建立规章制度, 进一步规范对勤工助学的管理。与直接的扶助资金相比, 勤工助学作为间接的扶助形式在高校扶贫助困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作用,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勤工俭学主管部门应制定一系列的管理条例和规章制度,配以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的专职教师,全面负责管理勤工俭学岗位的设置、培训、考核等工作,促使勤工俭学工作走向有序有效,并在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和安全方面狠下功夫,更好地为大学生提供优良的服务;邀请用人单位到校设岗招聘、形成兼职市场,双向选择。
3、充分发挥学工部、素质导师和教学事务部的作用。三个管理主体应当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承担起对大学生勤工俭学工作的管理与服务。具体而言,由学工部门负责勤工俭学的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勤工俭学岗位的设置及培训、勤工俭学工作过程及效果的考核;由素质导师负责提供参加勤工俭学工作学生的准确信息、参与勤工俭学工作的过程管理及服务、初步审核由用人单位所出具的勤工俭学考核材料;教务部门负责制定将勤工俭学纳入大学生社会实践学分管理的具体规定及考核办法、具体评定参加勤工俭学的学生是否能够获得相应学分等;
①邓演平等:大学生勤工俭学的调查与研究, 现代教育科技,2004年第2期。
关键词:勤工俭学;发展;任务;措施
“十二五”期间,中小学勤工俭学工作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第四次全教会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深入落实教育部勤工俭学工作会议要求,紧紧围绕服务市域“十二五”教育改革和发展大局,努力把勤工俭学工作与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校园文化建设、校园风险防范体系建设等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强勤工俭学工作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机制建设,强化勤工俭学的育人功能和服务功能,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继续丰富勤工俭学工作的内涵,不断扩大工作外延,突出加强以劳动实践场所建设为主要内容的素质教育基地建设、以关注师生安全为主要内容的校园风险防范体系建设、以提高师生生活质量为主要内容的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建设,为“办人民满意教育”和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贡献。
一、“十二五”勤工俭学事业发展的主要任务
1.积极推进中小学劳动实践基地建设,大力强化勤工俭学的素质教育功能。建设并充分利用农村中小学劳动实践基地,对学生开展劳动实践教育。农村中小学要充分利用当地的资源优势,因地制宜,突出农村特色,开展多种形式的种植、养殖和农副业的校内外劳动实践教育活动。城区中小学要按照劳动实践教育课程标准,组织学生开展适宜的社会和劳动实践教育活动。“十二五”期间,紧紧围绕素质教育功能的发挥,建成1个以上市级综合性多项目、多功能社会综合实践教育示范基地,建成每县2个以上、每区1个以上的县区级学生综合实践教育示范基地,满足中小学生综合实践活动的需要。
2.稳步实施中小学后勤社会化改革,不断规范教育内部市场的管理和服务。根据国家、省有关实施中小学后勤社会化改革最新精神,借鉴沧州、承德、唐山等已经启动中小学后勤社会化改革城市的经验做法,组织开展专项调研,适时出台指导性意见,慎重启动并分步推进我市中小学后勤社会化改革,培育、发展和规范全市中小学教育市场服务体系。到“十二五”末,力争使条件适宜的学校的后勤管理工作纳入全市统一的教育内部市场服务系统。
3.依法完善校园安全风险管理服务体系,全力维护学校和师生的正当权益。要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和完善勤工俭学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安全防范措施,促使师生牢固树立“珍爱生命、安全第一”的意识,全面提高学校安全教育工作水平和质量。各中小学要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做好学校风险分散和转移工作,加大协调力度,继续抓好学生学平险管理和组织工作,积极建设教育行业风险管理服务体系,努力创建和谐平安校园。“十二五”期间,中小学校园风险防范服务系统将更加完善,风险分散和转移工作将更有实效。
4.不断扩大校办第三产业服务领域,努力创造校办产业发展的新辉煌。紧紧围绕服务教育教学、服务师生生活,大力发展既面向教育内部市场,又面向社会公众的校办第三产业和社会服务项目。市县两级要科学规划,指导协调各中小学举办更多的适宜的具有地方特色的产业服务项目。
二、“十二五”勤工俭学事业发展的保障措施
1.加强学习,全面提高对新时期勤工俭学的认识。勤工俭学是推进课程改革的条件保障,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对勤工俭学纳入教育事业发展的整体规划,给予足够的重视和支持。市县两级勤工俭学管理部门要围绕教育发展大局,找准定位,加强协调,抢抓机遇,突出重点,切实发挥好“规划、协调、指导、服务、监督”的职能作用,加快勤工俭学事业发展步伐,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教育现代化服务。
2.加强领导,不断加大对勤工俭学工作支持的力度。各县区教育局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对中小学勤工俭学工作的支持,在土地划拨、资金投入、技术引进等方面争取最大限度的优惠,为勤工俭学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为中小学勤工俭学事业可持续发展提供必要保证。市继续实施劳动实践基地建设专项奖励扶持政策,适时增加专项扶持奖励资金数额。各县区要采取多种形式筹集资金,加大对劳动实践基地建设的投入和配套奖励。
3.加强管理,切实改善勤工俭学机构和队伍建设。以有利于全市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有利于勤工俭学工作健康持续发展为出发点,加强对勤工俭学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加强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各县区勤工俭学管理部门要在理顺管理体制的基础上,重新梳理和强化管理职能,努力构建适应素质教育发展要求的勤工俭学管理服务体系。要加强队伍建设,构建市、县区、总校、学校四级工作网络体系,强化岗位业务素质培训,努力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政治业务素质、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管理队伍和工作队伍。要切实加强县区级管理机构建设,配备得力人员,强化管理职能,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努力开创勤工俭学事业发展的新局面。
1、狠抓管理、规范行为
年初,县局领导班子就全县勤工俭学工作进行了多次讨论,作了精心部署。领导成员进行了明确分工,确立了以张国政副局长为组长、站长张安金同志和各校校长为成员的勤工俭学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州站精神,及时下发了《关于加强全县勤工俭学工作管理的具体规定》,制订了《全县勤工俭学工作目标管理评价方案》,下发了《关于规范全县勤工俭学活动的通知》和《关于加强对学校食堂、服务部环境卫生管理的通知》。同时还向各校发放了《食品卫生法》宣传画和各种资料。做到了管理到位,制度健全,勤工俭学工作行为规范。
2、学校措施得力,工作有声有色。
由于制度健全,要求规范,全县各中小学校有据可依,年初都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勤工俭学工作计划,各校都成立了以总务主任为负责人的工作小组,建立了勤工俭学服务专帐,职责明确,责任到人。我县**年勤工俭学工作有条不紊,各校工作各俱特色。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创收校达**%。全县勤工俭学年纯纯收入是上年的*.*倍。
3、领导重视、亲力亲为、督察到位
依据各级文件精神及各项管理制度,局领导和勤管站工作人员对各校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严格地检查督促。罗局长多次带人深入学校,下食堂,看卫生、查寝室;主管领导张国政副局长更是亲力亲为,带领勤管站的工作人员会同县防疫部门,对全县*所中小学校、幼儿园进行了食品卫生、环境卫生等各项工作的大检查。重点于春、秋两季针对各种流行病的预防措施逐项检查到位,重点清查整顿了食堂、服务部,并与各校长签订了责任状。由于领导重视、措施得力,各校均未发现重大安全隐患。通过检查督促,促进了各校饮食卫生工作的健康发展,改善了饮食卫生条件,增强了从业人员的法制意识,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二、具体做法及效果
1、学生统一着装在我县实现零的突破。由县勤管站统一管理,严格要求,严把定点生产厂家质量关,堵住了非生产厂家进校推销的路子。全县通过正常渠道共定制校服**套,学生及家长较满意。
2、校方责任保险工作成效显著。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共*所,参保单位*个,参保面达*%;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在校生共***人,参保人数达***人,学生参保率达*%;
3、学生饮用奶工作开展正常有序。今年城区有*所学校的学生参饮,日参饮量**人次。力争**年春季发展到农村小学和城区中学。
4、积极探讨新时期勤工俭学工作的新路子,发动学校结合本地实际,探索方法,总结经验,写出了一批质量较高的论文。经学校筛选推荐,上报县勤管站*篇,其中上交州站*篇。
5、狠抓防近视练习薄的推广使用。统一了学生用练习薄的来源渠道,制止了非防近视练习薄的滥用现象。规范行为、规范管理,**年秋我县中小学校都使用了防近视练习薄。印刷总量为*K作业本***本、*K作业本***本。
三、存在的问题
本年工作虽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少。①由于教育“一费制”地实施,学校财力十分有限,办公用品及作业本款难于结清;②学生饮用奶参饮面、参饮率远低于州平均水平;③校办产业无一有显著成效;④对拟开发项目无资金投入。总之,我们的工作成效离上级的要求相差还很远。
四、今后工作打算
Ⅰ、成立以教育局勤管站为龙头的服务公司。加大对各校服务部的管理力度,广开财源,加大统筹,把学生着装、学校办公用品、学生饮用奶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