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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一词就其原意来说有两层含义,一指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即国家行政机关,二指国家行政机关依其职权所从事的管理活动。行政法是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组织、职责权限、活动原则、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调整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中,同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的社会关系。卫生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既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之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与同级人民政府之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与其卫生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纵向行政管理关系,又有各种医疗机构、各种提供卫生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与服务对象之间的横向卫生服务关系。就纵向的卫生行政管理关系而言,卫生法与行政法是从属和补充关系。
卫生监督工作是卫生法的执行工作,即卫生行政执法工作。从卫生法与行政法的从属和补充关系来说,它是以行政法为基础,以卫生法律法规为依据的具体行政执法工作。具体来说,卫生监督是指具有法定监督权的国家机关、杜会组织和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卫生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行为.
二、卫生监督主体及其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
卫生监督执法的主体主要是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只有卫生行政机关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只是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法规才将卫生执法权授予某一组织。这种组织称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一般应视同于行政主体。卫生行政机关要把执法权委托给其他组织行使,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规章明确规定,并承担法律贵任。
2、职权的法定性
卫生监督执法主体所执行的法律规范,只能是法律规定应当由卫生行政执法主体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执法主体只能在法定职权内履行卫生行政管理责任,不得越权执法。
3、行为的主动性
卫生监督执法是一种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主动行为,不以相对人的意愿为转移。一般讲,法律规范颁布后它仅是一种抽象规范。有关公民、组织不自觉遵守,又没有行政主体去执行,就不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产生权利和义务的实际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会自动的发生、变更和终止。行政执法行为,则成为法的定与实施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4、国家强制性
卫生监督是国家卫生管理行政权运转的一种特殊方式,是由卫生行政主体单方面决定的国家管理活动,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国家强制性。
行使卫生监督职权的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根据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某一方面卫生行政管理和执行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职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取得卫生监督主体资格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第一,依据组织法或组织规则设立,并且具有外部生管理职能,能代表国家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生行政上的法律关系。
第二,必须得到卫生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代表国家行使某一类别卫生行政执法职权。无论什么机关、组织和个人没有得到法律、法规的特别授权就没有卫生行政执法职权。
第三,法律、法规的授权必须与其外部管理职能、权限、范围一致。包括权限上的一致性及管理范围和对象上的一致性.如县级卫生行政机关就不能被授予省级卫生行政机关的相应权限;其他管理职能的机关也不能被授予卫生行政执法职权。
第四,获得卫生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还应当具备履行某一项卫生管理职能应有的技术能力。
根据《行政处罚法》及有关部门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监督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受委托组织三种.
1、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是国家设置的,依法行使国家职权,执行法律、法规,组织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国家机关。行政机关一般具有以下特点:①行政机关是执行机关,其工作实质是通过职能运转将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付诸实施;②行政机关按层级结构组成,实行领导从属制,下级服从上级;③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实行首长负责制;④行政机关行使职能是主动的和不间断的;⑥行政机关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的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生关系。行政机关成为卫生执法主体,首先,必须具有外部卫生行政管理职能,或某一特定的相关卫生监督管理的外部职能;第二、依法取得有关的卫生行政执法权第三,在法定的职责范围内从事执法工作。
根据我国目前实际情况,卫生监督主体中的行政机关主要有:
(1)卫生行政主管机关。包括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地(市)卫生局、县(县级市、区、旗)卫生局。简称各级卫生行政机关(部门)。
根据我国宪法、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卫生行政机关的主要执法职责是:①制定规范权。根据其法定职能范围,依法制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标准、规范;②监督、检查权,依法对所管辖范围内的社会公共卫生,与健康相关的产品及其生产经营活动,医疗卫生机构及人员等进行监督、检查;③审查审批权。依法对与健康相关的产品,与健康相关的社会活动进行审查、审批、颁发有关卫生许可证;④调查处理权。依法对医疗事故,药品、食品中毒事故,职业中毒事故,其他与卫生和健康有关的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实施处罚权。依法对违反卫生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我国一个独立的卫生类行政执法机关,是国务院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管理和主管药品监管的直属机构,负责对药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诊断药品、放射性药品、品、毒性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等)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管理、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负责保健食品的审批.
(3)计划生育管理机关。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设的计划生育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依法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作为进行处理和制裁。
(4)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国家出人境检验检疫局是我国卫生行政执法主体之一。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境卫生检疫法》,对出人境人员或运输工具等进行卫生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对进口食品进行口岸卫生监督检验;对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处罚。
2、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所谓授权是指法律、法规规定把某些行政权力,授予某些不是行政机关的组织行使,使该组织取得了行政管理的主体资格,即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行使某些职权的能力。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这种行政管理权的组织,就是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授权必须有法律或法规的明确规定,其他组织或个人没有授权的资格。被授予权力的组织必须同时具备四个基本条件:①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②具有熟悉有关部门法律、法规和业务的人员;③具有相应的检查、鉴定能力等;④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3、受委托组织
所谓受委托组织,是指受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承担具体行政执法任务的组织。委托实际上就是一种行为,即受委托组织作出委托的行政机关执法,并且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进行执法活动,委托机关对委托组织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1)委托条件。①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明确规定,否则行政机关不能自行委托;②委托组织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三个基本条件,即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有熟悉法律和业务的工作人员、有相应的技术检查和鉴定能力。
分析卫生监督精神文化的定义是与精神文化的内涵息息相关的。而精神文化主要指的是人类在进行某些事情使所产生的一种精神上的意识形态,这种意识形态是人类所特有的,是人类各种观念的总和。精神文化之所以是人类所特有的一种意识形态主要是因为它代表了人类历史的发展进程,同时也推动着人类的精神文明不断进步。作为卫生监督的精神文化来讲,从其基本概念上来分析,卫生监督精神文化主要指的是一种精神,一种监督系统内部工作人员在工作时一直秉持的职业操守和道德观念。这些价值观念一直驱使人们寻求更多的发展并取得更多的进步。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卫生监督精神文化也可以称之为卫生监督群体的集体价值观和职业取向,也就是卫生监督的价值文化,这是卫生监督精神文化中的核心部分,是支撑卫生事业不断取得成功的重要保障。这种价值文化在工作人员的心中会逐渐形成一种潜在的价值观念,帮助人们建立一个较为完善的价值观和价值取向,从而使卫生监督系统内部具有非常强的向心力。除了卫生监督价值文化是构成卫生监督精神文化的重要因素以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也是必不可少的,那就是卫生监督的执法力度,也可以称之为卫生监督体系的作风文化。该文化可以说是价值文化的外在表现,卫生监督系统内部有着怎样的价值取向,其外部形象就会有所不同,所以说有一个较为严谨和科学执法文化也是构成卫生监督价值文化非常重要的组成条件。
2构建较为完善的卫生监督精神文化的作用
建立一个较为和谐完善的卫生监督精神文化体系对中国卫生事业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在建立这个完善体系的过程中会有许多或大或小的问题。如果没有正确看待或解决这些问题,产生相应的结果也是异常繁琐的,所以说建立一个科学完善的精神文化体系可以省去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2.1完善的精神文化体系具有较强的向心力通过卫生监督精神文化的定义中可知,其组成因素并不只是一个,包括了卫生监督的道德文化、价值文化和执法文化,这些文化是构成监督系统精神文化必不可少的因素。通过这些文化在卫生监督系统中的作用,可以不断提升人们的道德标准,不断改善人们的行为习惯。换句话说,也就是通过构建一个较为完善的精神文化体系,可以在人们生活和工作的过程中潜移默化的形成一种共同的价值取向,这个价值取向关系到所有的卫生监督工作者,使得这些工作逐渐形成一种保护人民健康、维护卫生监督安全的价值观,这个价值观将会在工作者中间形成一个强大的向心力,该向心力将驱使着人们不断完善卫生监督系统。
2.2有效制约工作者的工作行为卫生监督文化里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因素就是其执法文化,可见每一个公共单位都是需要一个科学又严谨的执法条例,这样才能有效约束员工的行为,避免产生危害集体利益的事情。卫生监督系统同样也是如此,通过卫生监督精神文化的构建,卫生工作者的行为得到有效的约束,这样才会不断推进系统的科学发展。而精神文化在此的主要职能就是约束卫生体系内部工作者的行为规范,有效阻止各项权利的滥用,始终做到以人为本。通过精神文化的大力倡导,使得人们心中有了道德的熏陶和影响,从而形成了一种潜意识的自我约束和相互影响,随着时间的推移,通过外部的条列约束以及内心的自我约束,于是就逐渐形成了内部的精神文化系统。所以说,卫生监督精神文化的构建可以有效制约工作者的个人行为,也能在工作人员之间形成严谨的约束氛围,从而促进人们不断改善自己的行为,让人们自觉遵守和履行职责。
3卫生监督精神文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据分析可知,卫生监督系统精神文化的建设并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的,这需要成千上万的人们的共同努力才能逐步发展,而这个发展的过程也不是那么轻轻松松就能够完成的,所以在这个过程中也会有不同的问题产生。比如说,在新时期构建卫生监督精神文化,不能简简单单就停留在其灌输模式上,精神文化的建设并不是强调其运作形式,在精神文化建设上要非常注重卫生监督工作人员的价值观和职业道德素质的培养,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工作人员的主体地位,使得工作者得到充分的尊重,这样才能逐渐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为建立完善的精神文化系统打下坚实的基础。另外,在进行精神文化的构建是要强调出对精神文化的组织和领导,不能如同一般散沙任其发展,要做到内外兼顾,层层面面都要有专门的人员进行负责和检查,这样才是立足长远的最好办法。
4结语
1.1机构性质、名称不统一,职能调整尚未到位
卫生监督体制改革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卫生系统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提高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3]。卫生监督是国家管理卫生事务的重要形式,其基本任务是保障市场经济和各种社会活动中的正常卫生秩序,预防和控制疾病的发生与流行,保护公民的健康权益。它是一种行政权意义的执行活动,体现的是国家行政职能。经过十余年卫生监督体制改革,体系建设取得一定的成果,卫生监督机构其职能和责任趋向行政部门转变[2],本次调查显示在组织体系方面,全省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组织体系性质目前尚不统一,机构名称也有很大差异,尤其卫生厅(局)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合并后,卫生监督机构的名称问题如何解决是个难点。卫生监督机构职能调整以来,多数机构餐饮服务监督职能移交食药监部门,县区级部分卫生监督机构未承担消毒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监管、职业卫生监督、放射卫生监督、血液管理等职能,可以说卫生监督体制改革以来,全省卫生监督职能划分尚不统一。此外,实际工作中卫生监督机构与食药监、质监、工商、安监、环保等部门在部分监管职能方面交叉,导致重复执法,推诿扯皮,行政执法效能低下,也使卫生监督队伍陷入迷茫[4]。
1.2全省卫生监督机构人员配备不足,素质不高
2011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下发《卫生部关于切实落实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工作的意见》并指出[5]。若不考虑人口增长因素,按现有人口数配置,要实现该目标,至少需增加卫生监督员328~2516名;若考虑人口增长因素,卫生监督员的缺口更大。因此从本次调查来看,全省离2011年卫生监督员配置的目标数还有很大的差距,卫生监督员工作负荷重压力大。此外,辽宁省卫生监督人员学历构成方面与《2005~2010年全国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规划》要求中的2010年目标仍有较大差距,省级卫生监督机构人员呈现老龄化状态。
1.3全省卫生监督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执法装备
建设与国家规定的标准仍有差距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76号)要求,辽宁省基础设施建设和执法装备建设与国家要求的标准仍有一段差距。全省工作场所配置不均匀,有71家(占56.8%)的监督机构工作场所靠租借,省级和县区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建筑规模均达不到国家的标准,全省14个市级卫生监督机构中,仅有两家有自主产权;车辆配备情况较差,全省车辆配备为12人/辆,其中有6个县区车辆配置为0台。基层卫生监督机构取证工具配备不理想,电脑、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配备均低于国家标准;全省各个地区之间快检设备配备不平衡,个别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快检设备配备为0件。大部分监督机构执法装备不足,甚至严重短缺且陈旧落后,难以实现快速、准确、全面的监督监测目标,严重影响卫生监督执法的公正性[6]。基础装备的配备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卫生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和卫生监督执法效能的提高。
2建议
2.1将国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带来的挑战当作卫生监督部门自我转型的机遇,化被动为主动
自2000年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后,卫生监督机构作为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因其职权并非法定,而是通过卫生行政机关委托执法,先天存在机构职能权限定位不清问题[7],尤其此次国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使得卫生监督机构更加被动,因此建议全力推动卫生监督员分级管理试点工作,与全国卫生监督同仁共同努力,争取中央编办在事业单位类别划分方面给予支持,将卫生监督机构划入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系列。只有这样,卫生监督机构的性质、名称、级别、内部机构设置、承担的职责等问题才能得到根本的解决。
2.2严格准入、强化培训、加强管理注重卫生监督员人才队伍建设,把好招录关口
当前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人员编制普遍偏紧,不能适应工作的开展。应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的要求,尽快研究制定辽宁省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人员编制标准,从根本上解决卫生行政执法力量严重不足的问题。建议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员准入制度,构建合理的卫生监督人才体系,全面提高卫生监督员学历层次,使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卫生监督员所占比例不断提高,建立专业比例合理的卫生监督员队伍。调整人员结构,增加对法律、计算机、检验等人员的培养和引进,严格控制非专业技术人员进入卫生监督机构,国家在每年的、复退军人的安置中要考虑卫生监督机构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有规划地逐步建立完善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制度和组织体系,分层次分级培训到各级各类卫生监督人员,举办一些中、短期培训班,加强成人的学历教育,提高队伍的业务知识和法律水平。此外,可以在高校开设卫生监督执法相关的专业课程,培养卫生监督后备人才,不断提高卫生监督执法队伍的素质和水平。
2.3关于卫生监督机构现场快速检测设备、防护工具、取证设备、监督执法车辆、办公设备、信息设备、办公场所的配备
通过加强对卫生常识的广泛宣传,目前大部分用人单位对卫生法观念已经有了大的改变,为卫生防护知识也有了更多的认识和了解,进一步推动了卫生监管部门贯彻执行卫生行政法。但是任然存在不少的问题:
(一)卫生监管工作任务艰巨
不少企业和学校卫生观念还很淡薄,就个别企业而言,基础卫生条件极差,在餐具消毒保洁方面还不够,法律意识浅,办证效率低,中间从业人员流动也很大,对卫生知识的了解也很少,其卫生操作技能也很差。特别是个体小型企业,他们在法律意识肤浅、淡薄,对各项卫生设施配置也不愿投入,从业人员流动大,不支持健康检查工作,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甚至遭到个别人员辱骂等,卫生监管执法人员也难以将卫生行政法执行到位;还有一些集贸市场的生肉摊贩从业人员不体检、无卫生许可证、无健康证,这些人员难管理,监督执法中,最易发生冲突,有的竞拿刀威胁执法人员,扣留执法人员执法证件。
(二)疾病管理环节薄弱
个别学校卫生保洁员,他们自身卫生保健意识淡薄,对传染、食源性、寄生虫等疾病的预防知识和能力都存在盲区和盲点,学校疾病也接二连三的发生,特别是农村学校居多,然而学校对卫生管理工作也不够重视。
(三)卫生监管执法人员力度不够
目前卫生监管执法人员对中小企业的卫生监管尚未做到严格监管,对小企业执法力度不够,部分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处理,领带卫生监管制度不全,不少执法人员不能按时交办上级部署的工作,其内部管理和学习制度也有待加强和提高。总之就目前形势而言,卫生监管执法人员应把重点工作放在打击和查处非法经营的企业让他们无立足之地,保护合法经营企业,推动经济秩序走上规范;和相关部门部门联合执法,对违规企业进行突击检查,严厉打击不法经营者。
二、对卫生行政法的认识
卫生行政法是学习和研究卫生行政学的基本问题,它关系卫生行政学的整个体系结构。卫生监督主要有4个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2)职权的法定性(3)行为的主动性(4)国家强制性.卫生行政单位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国家授予的职权从事卫生监管工作,行政法是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组织、职责权限、活动原则、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调整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中,同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的社会关系。
三、如何利用行政法开展卫生监督工作
(一)定制完善的卫生监管人员管理制度
卫生监管不恶魔呢要各尽其职,积极配合上级领导严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不法企业,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有任何徇私行为和懒惰心理。加强内部执法人员的整顿是保证卫生监管工作执法到位的前提保证。其次争取政府的高度重视,将卫生监管同环保和消防等审查共同进行,让建设项目必须做好各方面的登记,以至于从源头上严格控制。另外还要不但探索卫生监管的工作方式,集中精力对重点单位实行监督和审查,进而提高卫生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大力加强卫生健康知识的宣传
定时开展卫生健康知识的法规宣传,提高社会职业卫生的意识,采取调研等形式深入了解目前存在的卫生问题,加强领导、把卫生监管工作落实到实处。例如通过报刊、新闻媒体等进行宣传,唤起社会对卫生健康的关注。同时也要宣传卫生法律、法规。
(三)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专项检查
组织开展对学校、企业、餐馆等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对各类学校、单位、餐馆的食品卫生、卫生设备以及环境等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学生、企业员工乃至人们的饮食和生活卫生安全。例如:水质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制造单位、学校食堂、医疗卫生单位、卫生抽检等专项检查
(四)依法执行卫生行政法
严格按照卫生行政法追究和处理不法企业,卫生行政法追究程序主要包括下面几个环节:立案、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经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并作出处理决定。完整的监督系统既保护了卫生监管对象的权利也体现了卫生监管执法的合理性。
(五)及时通报卫生监督监测信息
对查处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企业、单位情况及时通报,通过新闻、报刊、通告等形式让人们清楚了解此次查处的企业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表现,给予不配合卫生检查企业单位警告,进一步体现卫生监管执法人员公正执法。
“行政”一词就其原意来说有两层含义,一指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即国家行政机关,二指国家行政机关依其职权所从事的管理活动。行政法是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组织、职责权限、活动原则、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调整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中,同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的社会关系。卫生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既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之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与同级人民政府之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与其卫生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纵向行政管理关系,又有各种医疗机构、各种提供卫生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与服务对象之间的横向卫生服务关系。就纵向的卫生行政管理关系而言,卫生法与行政法是从属和补充关系。
卫生监督工作是卫生法的执行工作,即卫生行政执法工作。从卫生法与行政法的从属和补充关系来说,它是以行政法为基础,以卫生法律法规为依据的具体行政执法工作。具体来说,卫生监督是指具有法定监督权的国家机关、杜会组织和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卫生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行为.
二、卫生监督主体及其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
卫生监督执法的主体主要是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只有卫生行政机关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只是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法规才将卫生执法权授予某一组织。这种组织称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一般应视同于行政主体。卫生行政机关要把执法权委托给其他组织行使,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规章明确规定,并承担法律贵任。
2、职权的法定性
卫生监督执法主体所执行的法律规范,只能是法律规定应当由卫生行政执法主体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执法主体只能在法定职权内履行卫生行政管理责任,不得越权执法。
3、行为的主动性
卫生监督执法是一种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主动行为,不以相对人的意愿为转移。一般讲,法律规范颁布后它仅是一种抽象规范。有关公民、组织不自觉遵守,又没有行政主体去执行,就不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产生权利和义务的实际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会自动的发生、变更和终止。行政执法行为,则成为法的定与实施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4、国家强制性
卫生监督是国家卫生管理行政权运转的一种特殊方式,是由卫生行政主体单方面决定的国家管理活动,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国家强制性。
行使卫生监督职权的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根据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某一方面卫生行政管理和执行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职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取得卫生监督主体资格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第一,依据组织法或组织规则设立,并且具有外部生管理职能,能代表国家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生行政上的法律关系。
第二,必须得到卫生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代表国家行使某一类别卫生行政执法职权。无论什么机关、组织和个人没有得到法律、法规的特别授权就没有卫生行政执法职权。
第三,法律、法规的授权必须与其外部管理职能、权限、范围一致。包括权限上的一致性及管理范围和对象上的一致性.如县级卫生行政机关就不能被授予省级卫生行政机关的相应权限;其他管理职能的机关也不能被授予卫生行政执法职权。
第四,获得卫生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还应当具备履行某一项卫生管理职能应有的技术能力。
根据《行政处罚法》及有关部门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监督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受委托组织三种.
1、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是国家设置的,依法行使国家职权,执行法律、法规,组织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国家机关。行政机关一般具有以下特点:①行政机关是执行机关,其工作实质是通过职能运转将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付诸实施;②行政机关按层级结构组成,实行领导从属制,下级服从上级;③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实行首长负责制;④行政机关行使职能是主动的和不间断的;⑥行政机关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的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生关系。行政机关成为卫生执法主体,首先,必须具有外部卫生行政管理职能,或某一特定的相关卫生监督管理的外部职能;第二、依法取得有关的卫生行政执法权第三,在法定的职责范围内从事执法工作。根据我国目前实际情况,卫生监督主体中的行政机关主要有:
(1)卫生行政主管机关。包括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地(市)卫生局、县(县级市、区、旗)卫生局。简称各级卫生行政机关(部门)。
根据我国宪法、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卫生行政机关的主要执法职责是:①制定规范权。根据其法定职能范围,依法制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标准、规范;②监督、检查权,依法对所管辖范围内的社会公共卫生,与健康相关的产品及其生产经营活动,医疗卫生机构及人员等进行监督、检查;③审查审批权。依法对与健康相关的产品,与健康相关的社会活动进行审查、审批、颁发有关卫生许可证;④调查处理权。依法对医疗事故,药品、食品中毒事故,职业中毒事故,其他与卫生和健康有关的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实施处罚权。依法对违反卫生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我国一个独立的卫生类行政执法机关,是国务院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管理和主管药品监管的直属机构,负责对药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诊断药品、放射性药品、品、毒性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等)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管理、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负责保健食品的审批.
(3)计划生育管理机关。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设的计划生育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依法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作为进行处理和制裁。
(4)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国家出人境检验检疫局是我国卫生行政执法主体之一。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境卫生检疫法》,对出人境人员或运输工具等进行卫生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对进口食品进行口岸卫生监督检验;对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处罚。
2、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所谓授权是指法律、法规规定把某些行政权力,授予某些不是行政机关的组织行使,使该组织取得了行政管理的主体资格,即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行使某些职权的能力。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这种行政管理权的组织,就是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授权必须有法律或法规的明确规定,其他组织或个人没有授权的资格。被授予权力的组织必须同时具备四个基本条件:①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②具有熟悉有关部门法律、法规和业务的人员;③具有相应的检查、鉴定能力等;④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3、受委托组织
所谓受委托组织,是指受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承担具体行政执法任务的组织。委托实际上就是一种行为,即受委托组织作出委托的行政机关执法,并且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进行执法活动,委托机关对委托组织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1)委托条件。①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明确规定,否则行政机关不能自行委托;②委托组织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三个基本条件,即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有熟悉法律和业务的工作人员、有相应的技术检查和鉴定能力。
陈啸宏副部长指出,通过树立身边的先进典型,宣传先进事迹,引导、教育广大干部职工崇尚先进、争做人民满意的健康卫士,将会带动整个卫生监督系统争当先进单位、争创优秀业绩。同时,举办学术年会和开展优秀论文评选奖励活动,对于推动卫生监督理论研究探索、创新监督执法措施、交流各地经验、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和体系建设、提高卫生监督执法水平和管理水平有着深远的意义。
陈啸宏副部长要求各单位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心任务,立足本职工作,争创一流业绩,为提高队伍素质提供动力机制和激励机制。通过创先争优,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树立执法为民、文明监督的卫生监督执法良好的社会形象,使卫生监督工作赢得广大群众的信任。
中国卫生监督协会会长张凤楼在奖励大会上致辞,阐述了协会设立“健康卫士杯”奖项的目的、意义和作用。希望通过对“健康卫士杯”获奖者的宣传学习活动,推动整个卫生监督系统形成学习先进、崇尚先进、争当先进的良好风气。通过开展优秀论文评选奖励活动,促进卫生监督理论研究和执法技术手段创新,不断增强依法行政的理念,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提高我国卫生监督领域的学术水平,并努力把“健康卫士杯”评选和优秀论文评选办成协会的品牌活动。
[关键词]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
对于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县级以上机构相对完善,系统性强,平台搭建较好。主要的信息化问题集中在县域及乡镇方面。为了解决基层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化革新方面的资源配置问题,以及全面推进我国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系统网络建设,必要从县域、乡镇以及一些畜牧、养殖相对集中的农村实施信息化体系建设,提高其监督水平,为农户的农业经济发展提供重要的卫生支持。
1以系统化思维构建基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体系
现阶段,针对基层信息化建设中的不足,需要先对其各个县域、乡镇、农村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中的设备进行实际的调查统计,然后借助现代化的办公系统,根据动物卫生管理系统的框架结构实践信息化建设。首先,需要在互联网+思维的引领下做好基层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的思路指导;并在制度层面按照市级相关规范条例,结合当地情况具体设置一系列关于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方面的安全、技术、风险管理规范,以及人才引进条例;然后,根据制度规定引入责任追究制度,令各个方面的职能明确与责任实施对接,落实到具体的负责人,提高信息化建设的执行力。同时,应根据制度规范条例方面信息化建设中需要满足的标准与要求设置对应的建设考核评估指标,并将激励机制、监督机制与评估机制进行多机制并行推进发展,形成“以制度引领、多机并推进运行”的信息化建设体系;并按照系统思维,使其中的大体系构建完成后,在每个部分做好小体系建设,提高信息化建设效率[1]。
2配置匹配性的硬件资源及软件资源
基层的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应与市级信息化建设进行匹配设置,比如以县级防疫为主,在该中心下的镇级、农村点状分布形式上根据地理位置、移动通信发展水平,管理辖区的范围以及养殖动物的数量等具体资源分布,对应地匹配电脑、网络、软件、传真、复印打印一体机、摄像头和GPS定位仪。完成此类资源配置后按照动物种类、屠宰场地、养殖中的卫生状况,对应设置相关的评估指标,形成基层由县级统一管理的视频主导、资料指标化传递、信息多点分享,检疫、消毒、兽药应用、屠宰和肉质出柜,以及中间各个环节间的动态化监督、备案,建立动物档案,使管理监督与风险预防等贯彻到可以追踪每头出栏动物上。在技术导向下的信息化建设需要从技术路径出发,由县级组织各镇的卫生监督人员实施技术培训与一般性的操作、安全防护,并派遣具体的巡回人员进行多地域间的技术指导与支持,提高信息化建设完成后的人才资源配置效率,并全面推进信息化实践应用。
3多样化推进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
由于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牵涉到基层整体的动物防疫,以及后续的肉质品质量,因而在开展信息化建设过程中需要从多个方面实践。首先,在管理层面需要以现状与应用中的问题、信息反馈实时进行制度补充、革新,并对应调整各机制运行中的具体内容。另外,针对视频、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应将监督机构与防疫机构进行结合,提高信息在各个部门之间的分享率,并做好相应的备份处理;若某个号牌的动物出栏、运输、屠宰、肉品出售,则应根据其出生、挂号牌时间、喂养环境、应用药物与所用饲料、卫生状况、疾病中的预防情况,以及相关应用药物、运输过程是否存在某些过失处理等,做好针对每一头动物的信息收集、整理形成档案,并在完成肉品输出后对其档案进行保存[2]。多种资料之间的对比可以更完整地实现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后的无缝监督,提高食品安全监督水平。
4结语
动物卫生监督牵涉到民生问题中的生产与生活,也与农户、消费者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联。因而需要在信息化建设之初就预先做好整体战略意图方面的计划推进与研究探讨;然后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对应的高效化监督手段;建议在现阶段根据具体发展状况增加人为的下基层监督与信息化监督两种监督措施并行的方法,一方面做好监督工作,另一方面针对农户养殖过程中的不合规范的方法进行有效的纠正与指导,为其健康养殖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由于基层信息化建设中会遇到诸多因素阻碍,因而应制定循序渐进的建设推进工作,争取以渐进方式推进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
作者:邹小娟 单位:新乡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