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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息申报材料范文

时间:2022-07-02 08:17:02

序论:在您撰写贴息申报材料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贴息申报材料

第1篇

2、申报项目是由县市逐级上报的,项目初稿完成后,在上级限定上报截止日期之前,有条件时提前把相关材料送到相关环节,包括直接面对企业的部分主管部门,要积极沟通好与各相关部门的关系。还要注意及时跟进、关注项目申报情况,做好与各部门的沟通。获得关于项目申报的最新进展情况。因为很多项目,在上报之后,根据专家、政府的意见,还有一个微调的过程。企业及时了解情况,才能根据最新情况作一些补救工作。不能报完材料就万事大吉。项目的争取阶段,汇报与解释是核心内容,前期工作成功与否全在这一阶段。做到以诚待人,以情感人是基本的要求,同时要锲而不舍。两者齐备,争取成效会大大提高。

资金申请报告需要着重阐述的内容

1、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2、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3、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4、项目招标内容(适用于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第2篇

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财农[20**]45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国家林业局有关通知精神,为切实做好20**年度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报与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20**年度林业贴息贷款建议计划的组织落实工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做好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建议计划的落实工作,切实把国家扶持林业发展政策落到实处,充分发挥林业贴息贷款在现代林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对于无法落实确需调整的贴息贷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由市或县林业局会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联合行文,经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审批。调整的贴息贷款项目要突出扶持重点,可优先扶持林业小额贴息贷款项目、收购受灾木竹加工等林业灾后重建项目和油茶产业项目(用于受灾木竹加工的应附说明)。

二、切实做好林业小额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审核申报工作

各市申报林业小额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时,只需上报林业小额贷款总体实施情况报告和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明细表(见附表2),不再上报贷款证明等相关资料;采取统贷统还方式的林业小额贷款(须有林农或林业职工贷款清单),仍由统贷统还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的要求与程序申报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要积极做好与当地财政部门协调沟通工作,切实做好林业小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报审核工作。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本地区林业小额贷款审核管理办法,明确林业小额贷款项目监管主体和中央贴息资金申报材料审核与档案管理部门,并留存相关审核资料备查。主要留存资料包括:林农和林业职工身份证复印件、贷款经办行(含农村信用社,下同)签章的借款凭证复印件、项目实施验收或其它必要的贷款证明材料。

三、扎实开展林业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报工作

贴息范围:根据有关规定,20**年中央财政对20**~20**年林业贷款余额和20**年10月~20**年9月新增林业贷款(以下简称新增贷款)进行贴息,贴息率3%。各地20**~20**年林业贷款余额根据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财农[20**]1666号文审核结果及各地实地核实情况确定。

提报要求: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贷款单位提供的20**年10月~20**年9月银行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和银行进帐单、贷款经办金融机构贷款证明(20**~20**年采取一年一贷方式且有经办金融机构出具续贷承诺函的视同新增贷款)及有关证明材料(统一用A4纸复印,凭证顺序与项目顺序一致,不装订成册),经认真审核后,逐项填列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联合行文上报市林业局,并生成上报软盘。市林业局审核汇总所属县(市、区)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生成新的软盘,连同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和各贷款单位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报材料,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省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要求,联合行文于10月15日前报省林业厅基金站和省财政厅农业处各一式3份。

各市在报送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报告的同时,要同时报送本地区20**年度应贴息林业贷款项目总体实施情况的报告。林业龙头企业的贷款项目需一并报送林业龙头企业认定文件复印件。

四、切实加强林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

第3篇

为加强和规范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集中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4]7号)和《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印发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10年)的通知》(财建[*]318号),结合国家和天津市环境保护政策、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重点及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应按照预算资金管理办法,遵循诚实申报、公正受理、择优支持、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支持对象

(一)基本条件

申报*-2010年度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应坐落在天津市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缴纳排污费,无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行为。

2、项目应符合《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4]7号)中关于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出范围的有关规定。

3、项目有利于区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具有较好的环境效益。

4、项目应符合国家及天津市产业政策和环境政策,前期工作基础较好。

5、项目已编制了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完成了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除外)。

6、项目已具备开工条件,计划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7、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不支持以下项目

(1)属于新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项目);

(2)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绿化、环境卫生项目;

(4)已开工建设(仅限于申报拨款补助)的项目;

(5)以前年度中央或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已经支持过的项目;

(6)不符合国家和天津市产业政策和环境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及产品的项目。

(二)重点项目

*-2010年度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项目:

1、污染防治项目

(1)以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以及控制化学耗氧量排放总量为主的水环境污染防治项目;

(2)以控制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主的大气环境污染防治项目;

(3)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项目;

(4)辐射环境污染防治项目;

(5)土壤污染防治项目。

2、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小康环保行动项目。

3、经国家或天津市有关机构认定或审定的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推广应用及有助于推动循环经济、资源节约的示范项目。

4、市级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

5、国务院和天津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对符合上述范围的滨海新区项目优先给予支持。

三、支持方式

(一)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支持方式分为拨款补助、贷款贴息两种。

(二)申报市财政拨款补助(以下简称拨款补助)的项目,一般采取市财政拨款、区县财政配套与项目单位自筹相结合的方式。市财政拨款比例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三)申报拨款补助的项目(装机容量在30万千瓦以上<含30万千瓦>的电力企业申报脱硫项目除外)必须首先获得与申报拨款补助金额同比例的区县级财政配套资金支持。

(四)申报市财政贷款贴息(以下简称贷款贴息)的项目,贴息期限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贴息利率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借款基准利率。

四、项目申报

(一)申报程序

申报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的项目,除装机容量在30万千瓦以上(含30万千瓦)电力企业的脱硫项目直接向市财政局、环保局申请外,其他项目由区县财政局、环保局或申报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查后,汇总向市财政局、环保局提出申请(详见《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手册》)。

(二)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区县财政局、环保局或申报单位的主管部门向市财政局、环保局报送的资金申请正式文件、《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拨款补助项目申报汇总表》、《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贷款贴息项目申报汇总表》及每个项目的申报材料(详见《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手册》)。

市级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项目建设方案。

五、项目评审和实施

(一)评审程序

1、形式审查:项目的形式审查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审核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等。

2、项目评审: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由市财政局、环保局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可行性进行评审,按项目的轻重缓急及专家评审结果对项目排序。对拟支持的项目统一纳入项目库管理。

(二)项目下达

对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市财政局、环保局根据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收支预算,按季度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三)签订合同

根据已经下达的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市环保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拨款补助项目合同》或《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贷款贴息项目协议》。

(四)拨付资金

1、申报拨款补助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规定,在有关商业银行开立项目专户,对项目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详见《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手册》中“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拨款补助项目资金使用流程”。

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资金计划拨付资金。

2、申报贷款贴息的项目,市财政局、环保局依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有资质单位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项目承担单位实际使用贷款额度及其计息方式,直接将资金划入项目承担单位指定的帐户。

(五)项目实施

1、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经制度的规定,科学、合理地安排和使用项目资金。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2、项目建设期间,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拨款补助项目合同》或《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贷款贴息项目协议》完成项目,如需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工期、调整项目预算,应当提前向市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待批准后方可变更或调整。

3、各级财政部门或环保部门应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实行跟踪管理。

(六)项目验收

1、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市财政局、环保局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项目审计。

2、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在三个月内完成验收,验收后将项目验收报告提交市财政局、环保局。

污染防治项目承担单位应委托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对既定的环境指标进行监测。

3、凡未及时验收或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市财政局、环保局将视情况予以通报;对情节严重的,取消该项目承担单位今后五年内申报使用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资格。

六、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4篇

“贴息项目”申报资格的审核依据

2010年5月,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信用信息工作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其中第3条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将中小企业信用报告作为资金扶持的重要参考依据。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积极响应,将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的企业信息作为“农业综合开发贴息项目”审查的依据,改变了单纯依据商业银行核实贷款信息真实性的历史,大大提高了项目审查工作的效率。

据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工作人员介绍,以往审查“农业综合开发贴息项目”申报资格,主要是以企业提供的申报资料为主,对申报信息存在疑问的,向提供贷款的商业银行进行核实。因为政府、银行和企业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出现了一些企业通过报送虚假材料骗取贴息的现象,比较常见的有:个别没有贷款的企业通过与商业银行联合作假,获得了贷款贴息;个别企业为了获得更多的贴息资金,虚报贷款信息,如将“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报送为“长期固定资产贷款”,将“2年”的贷款期限报送为“5年”,将不属于本年度贴息范围内的贷款(以前年度发放的贷款或尚未发放的贷款)时间改为“本年度发放的贷款”等等。对于这些问题,只要商业银行与企业联合造假,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很难辨别信息的真伪。

从2010年开始,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通过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查询了所有申报企业在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的信息记录,并以此为准,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判断,对存在信息不符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于是,出现了31户“2010年度农业综合开发贴息项目”申报企业被否定申报资格的结果。

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如何应用

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息由贷款信息发生机构报送,目前所收录的信息包括以下四类:第一类是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身份信息,高管人员信息、资本构成信息,对外投资信息等;第二类是财务信息,主要是企业过去两年的年度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利润及利润分配信息;第三类是信贷信息,包括未结清信贷信息、已结清信贷信息、未结清不良信贷信息、已结清不良信贷信息、欠息信息、当前对外担保信息等:第四类是非银行信息,包括诉讼信息、社保信息、电信信息、公积金信息、法院信息、税务信息、奖励信息、处罚信息、许可信息、资质信息、认证信息等。其中信贷信息可以细致到每一个企业每一个合同项下的每一笔借据信息,包含具体的企业名称、合同号码、借据编号、信贷机构、信贷品种、发放日期、贷款金额、起止时间、当前余额、还款状态以及详细的担保信息等。

“农业综合开发贴息项目”审查工作中,需要通过商业银行核实的信息包括贷款银行、贷款种类、贷款起止日期、贷款额度、合同号码等,这些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均有全面展示。并且,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包含了同一企业在不同贷款机构的所有信贷信息,免去了项目审查机构向多家商业银行分别进行信息核实的烦恼。此外,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能够提供有关企业信用状况的客观记录,可以辅助项目审查机构判断企业的信用度,尽可能让有限的资金投放到优质、诚信的企业中去,最大限度地提高贴息资金使用效率。

企业信用信息为国家贴息资金把关

第5篇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

(三)符合国家外经贸政策;

(四)有利于促进项目所在国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经济合作业务范围包括: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设立境外研发中心,对外设计咨询等。

第四条专项资金支持对外经济合作的方式为:

(一)运营前费用资助;

(二)中长期贷款贴息;

(三)运营费用资助。

第五条运营前费用是指境内企业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境外企业之前,或与项目所在国单位签订境外经济技术合作协议(合同)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聘请第三方的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的翻译费用;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矿产资源的勘查费用等。

第六条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国家产业政策导向,财政部、商务部确定当年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的领域和范围。

第七条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已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书面文件;

(三)近五年来无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

(四)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第八条申请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

(二)在项目所在国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依法生效;

(三)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金额不低于5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境外投资项目及农、林、渔业合作项目的中方投资额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对外劳务合作、境外研发中心、对外设计咨询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

(四)对于申请中长期贷款贴息的项目,还应具备:

1、申请贴息贷款为一年以上期限中长期境内银行贷款;

2、贷款用于对外经济合作项目的建设及运营;

3、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4、每一项目申请贴息的贷款额累计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或合同总额。

5、一个项目可获得累计不超过5年的贴息支持。

(五)设立境外研发中心、对外劳务合作、对外设计咨询项目,实行定额运营费用资助方式,具体条件另行规定。

第九条运营前费用资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申请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50%,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支持。

第十条中长期贷款的贴息标准:

(一)人民币贷款贴息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基准利率,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不超过实际利率;

(二)外币贷款年贴息率不超过3%,实际利率低于3%的,不超过实际利率。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以人民币计算并支付。

第十二条申请专项资金应提供如下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贷款或费用支出情况、项目预期收益情况分析等;

(二)国家批准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文件;

(三)申请企业近三年来的年度审计报告;

(四)费用支出凭证或付息结算清单(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五)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出具的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企业报送的材料凡与申请有关的外文资料,须同时报送中文译本,并将所有申请资料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

第十四条申报程序

(一)地方企业将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材料报送省级财政、商务部门。各省级财政和商务部门负责按本通知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于规定时间前联合报送财政部、商务部;

(二)中央企业的申报材料于规定时间前分别报送财政部、商务部。

第十五条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委托中介机构对中央企业和地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费用资助金额和贴息金额。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预算级次由财政部拨付。

第十七条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按相关财务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各有关企业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的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时间等申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和截留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财政部、商务部将全额收回财政专项资金,取消以后年度申请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第6篇

为什么这么难申报?要怎样申报才能获得通过?

申报材料:需一次准备到位

科技部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在受理过程中,一般不会给企业修改的机会,一旦看到材料不合格就刷掉。所以企业在上交材料之前,就要做好所有准备工作。

如: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服务中心对材料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合格就推荐到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由其受理审查申请材料,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对其进行立项审查和评审。如果立项审查合格,项目就会获得创新基金支持。

硬性规定:一定要吻合

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服务中心(地址:510070广州先烈中路100号大院60号楼401室电话:020-87682617网址www.gdsti.info)主要负责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该中心要对创新基金规定的硬指标进行审查,如企业是否属于创新基金支持的企业;项目是否属于创新基金支持的范围;申请支持方式和金额是否合适;项目计划完成的时间是否符合要求;前两年度的财务报表是否经过审计,审计报告是否符合要求;附件资料是否齐全等。

企业项目通不过形式审查的原因,都是因为在某方面不符合审报条件。

技术介绍:必须领先国内同行

申报创新基金的项目必须在技术上处于全国领先地位。企业论述技术创新点时,需从产品所采用的关键技术和产品的基本原理、主要结构、生产工艺、性能及使用效果等方面,尽可能地说明项目的技术创新点、创新程度、创新难度,以及需进一步解决的问题,并附上权威机构出示的报告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要恰到好处地不泄露商业秘密,也需要一定的技巧。

此外,最好以表格方式说明项目产品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与国内、国外同类产品先进技术指标的比较。

项目包装:有形式有内容

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在评审时只看材料,不实地调研,也不会见项目人。项目申报材料是评价项目能否立项的主要依据,材料组织的完善与否,是影响项目立项的关键。这就呈项目包装。项目包装不是弄虚作假,而是通过详细分析、评估本企业拥有的核心技术和生产市场方面的优势、劣势、发展潜力以及财务状况,把本企业的内在价值充分挖掘出来。

一般中小企业都是第一次操作,不知从何说起。如果只懂技术,不会把技术介绍、创新内容、技术水平等反映在文字上,就可能造成立项几率下降,通不过验收,影响后期资金到位。

第7篇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

(三)符合国家外经贸政策;

(四)有利于促进项目所在国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范围包括: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等。

第四条专项资金对企业从事上述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采取直接补助或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五条专项资金直接补助内容包括境内企业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境外企业之前,或与项目所在国单位签订境外经济技术合作协议(合同)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聘请第三方的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的翻译费用;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项目运营费用等。专项贴息内容包括境外投资、合作和对外工程承包项目所发生的境内银行中长期贷款。

第六条财政部、商务部以“通知”形式,另行确定当年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的领域和范围。

第七条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已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书面文件;

(三)近五年来无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

(四)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第八条申请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

(二)在项目所在国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依法生效;

(三)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金额原则上不低于5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境外投资项目及农、林、渔业合作项目的中方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项目合同金额原则上不低于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

(四)对于申请中长期贷款贴息的项目,还应具备:

1、申请贴息贷款达一年以上(含一年)中长期境内银行贷款;

2、贷款用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的建设及运营;

3、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4、每一项目申请贴息的贷款额累计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或合同总额;

5、一个项目可获得累计不超过5年的贴息支持。

(五)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劳务合作、对外设计咨询项目,实行定额运营费用资助方式,具体条件另行规定。

第九条中长期贷款的贴息标准:

(一)人民币贷款贴息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基准利率,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不超过实际利率。

(二)外币贷款年贴息率不超过3%,实际利率低于3%的,不超过实际利率。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以人民币计算并支付。

第十二条申请专项资金应提供如下申报资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贷款或费用支出情况、项目预期收益情况分析等;

(二)国家批准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文件;

(三)申请企业近三年来的年度审计报告;

(四、)费用支出凭证或付息结算清单(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五)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出具的书面意见;

(六)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企业报送的材料凡与申请有关的外文资料,须同时报送中文译本,并将所有的申请资料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

第十四条申报程序

(一)地方企业将本办法及“通知”规定的申报材料报送省级财政、商务部门。各省级财政和商务部门负责按本通知规定对申报材料初审后,于规定时间前联合报财政部、商务部;

(二)中央企业将本办法及“通知”规定的申报材料于规定时间分别报送财政部、商务部。

第十五条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委托中介机构对中央企业和地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费用补助金额的贴息金额。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预算级次由财政部拨付。

第十七条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按相关财务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各有关企业要严格按国家管理和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的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时间等申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和截留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财政部、商务部将全额收回专项资金,取消以后年度申请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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