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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文化论文范文

时间:2022-11-29 05:18:54

序论:在您撰写古代文化论文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古代文化论文

第1篇

书院的社会教化功能

书院是儒家文化的一种载体,“以诗书为堂奥,以性命为丕基,以礼义为门路,以道德为藩篱”(王会厘等:《问津院志·艺文·问津书院赋》)。在传授知识的同时,书院尤其重视道德教育:订立学规,用封建纲常伦理来约束规范士子的行为;祭祀先圣先贤,以此树立楷模,引导士子见贤思齐。通过各种制度的实施,书院培养出许多传承忠孝之道的伦理型人才。他们在非常时期所表现出的高尚气节令人动容。南宋末年,元军包围长沙三个月,“长沙之陷,岳麓诸生荷戈登陴,死者十九”(《宋元学案·丽泽诸儒学案序》)。饶州城失守时,白鹭洲书院的创建人江万里投“止水”池而死,左右及儿子也相继投入池中,以示“与国为存亡”。最典型的是曾就学于白鹭洲书院的文天祥。德祐(1275年)初,元军进逼宋都临安,文天祥抱定以身殉国的决心,毅然应诏募兵勤王。临安陷落后,文氏仍坚持抗元斗争,后被元军所俘,从容就义。他留下的“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诗句,激励过无数代中华民族的志士仁人。由上可见,书院对士子进行道德教化的成效非浅。书院还直接对社会成员进行教化,问津书院明代山长萧继忠与某屠户的对话极为典型。萧氏在一屠户家避雨,屠户问道:“萧先生乎?近来所讲何学?”萧答:“不过平常日用事。”屠户又问:“所讲某等亦可为否?”萧答:“何不可,即如尔业屠,戥称如制即是圣贤事……今教尔每事只要问此心安否,心不安处便不做,便是圣贤学问。”(《问津院志·讲学·记萧康侯逸事》)在一个偶然的场合,萧山长几句深入浅出的话语,深深触动了屠户的心灵,使其从此以后“悉改向所为”。又如,清初施愚山在福建的景贤、鹭州两书院设坛讲学,在讲到“长幼有序及兄弟之恩”时,“有兄弟具牒互诉者亦在坐,听毕相持大恸,各出袖中之牒而燔之”(杨家骆:《书院制之缘起及其优点》,《东方杂志》第37卷第15号),兄弟俩尽弃前嫌,和好如初。所以,有人赞曰:“然则书院之设,所以正人心,存天理,其有关于世教岂浅鲜哉。”(《问津院志·艺文·讲学原序》)

书院的知识传播功能

书院制度的建立,打破了上层显贵垄断教育的特权,为下层百姓提供了受教育的机会。首先,书院教育培养了众多的优质师资。“士之仕也,犹农之耕也。”(《孟子·滕文公下》)孟子的这句话说明,在古代中国,读书做官是天经地义之事。而书院教育却反其道而行,提出士与利禄相分离的主张,认为士人的重要使命是学习、研究及传播学术文化知识。在这种思想的教育下,从宋代起,书院产生了一批以学术与文化教育为终生职业的平民学者,他们“或教小学养生”,使得穷乡僻壤也能传出琅琅读书声。其次,最基层的书院成为启蒙教育和初等教育的主体机构。古代中国是幅员辽阔的农业国,绝大部分人口分散居住在广袤的乡村山寨,远离城市,且“其居去庠序远”。为解决子弟受教育的大事,当地人在本乡本土建立家族书院或乡村书院,聚集藏书,择聘名师,招收本族、本乡子弟读书其中,从而使“文风日盛,学子日多”。乡村书院在全国分布极广,数量极为可观,承担着僻远地区普及文化知识的任务。再次,明代书院的开放讲学,以及儒学诠释的世俗化,带来文化学术的下移。王阳明提出“圣愚无间”的致良知之说,在“圣人可学而至”的思想指导下,各地书院纷纷向平民百姓开放,据载:“虞山会讲,来者不拒。人皆可以为尧舜,何论其类哉!凡我百姓,年齿高者,与年少而知义理者,无分乡约、公正、粮里、市井、农夫,无分僧、道、游人……果胸中有见者,许自己上堂讲说。”(张鼐等:《虞山书院志·会薄引》)王门学者将儒学的深奥道理,用通俗化的口语向百姓宣讲,并逐渐为百姓所理解、接受。使过去只能在庙堂上“教天下之君子”的理学道理,过渡到“教天下之小人”,完成了文化和学术由上往下的转移。

书院的学术传承功能

第2篇

目前,随着广告的发展,商家也越来越注重自身的品牌和形象建设,无论大小宾馆饭店,在他们提供的餐具、酒具上很容易发现商家的名字或标志,这种广告方式一方面加强了商家的品牌和形象建设,一方面更加近距离地向客人进行了广告宣传。这种广告方式在古代磁州窑产品中也有大量发现。四系瓶是元代磁州窑的另一类大宗产品,四系瓶带有“馆”字的有“仁和馆”、“太平馆”、“贞元馆”、“八仙馆”、“同乐馆”等二十余种。标注用户名称的广告方式,不仅在四系瓶上大量出现,在其他器物上也有体现。如元代白釉文字盘,盘心书“金鱼馆”三字或“招财利市高家馆”等。可见,现代的宾馆饭店见到的瓷器用品上多印制有各自名号的做法也与之有许多相似之处。

二、产品功能的宣传

磁州窑在产品上也广泛地采用广告形式作为自己的促销手段,扩大宣传产品的功能,提高市场的认知度,进而达到销售产品的目的。中国磁州窑博物馆收藏磁州窑观台遗址宋代地层中出土的两件叶形珍珠底文字残枕,一件枕面书写“福德枕壹隻”,另一件枕面为“福德”,枕面文字不仅起到了很好的装饰作用,同时巧妙地暗示了这些瓷枕更精妙的用处,使用瓷枕,期盼积福、积德的美好愿望。故宫博物馆收藏的一件金代磁州窑八角形瓷枕上书有“宜男小枕”。旧时祝颂妇人多子为“宜男”,这说明枕的作用不仅能避邪,而且还有迎祥的作用。瓷枕本与妇女生男生女没有关系,但此枕加以“宜男小枕”四字后,显然增加了“宜男”之说教,很大程度上迎合了人们求子的心理,拓展了特定的销售市场。广州西汉南越王墓博物馆收藏的金代白地黑花如意形符箓文枕,底部褐彩书“乾”字。枕面白地褐彩绘两重如意形线框,内书“敕鬼”,再加之字周边的装饰,开光内画面颇似一个避邪驱鬼的道家符咒,纹饰内容虽带有迷信色彩,但也扩大了瓷枕的功能,适应了一定的市场需求。邯郸市博物馆收藏的金代红绿彩文字小碗,碗心内红绿相间的弦纹内,书有红色“长命富贵”文字,表达了人们对美好人生的向往和美好祝愿,适应了市场需求。

三、社会公益的宣传

现代社会中大量存在着大型企业集团等出资在各种媒体上宣传社会公德的现象,在社会公德得到大力弘扬宣传的同时,企业的社会形象也得到了提升,客观上为企业做了宣传,借助社会公益宣传,投消费者所好,促销产品,也是古代磁州窑广告的一个重要形式。如广州西汉南越王墓博物馆收藏的一件北宋白地划花荷叶形文字枕,枕面刻划如意形开光,上篦划缠枝纹,开光内白地褐彩五绝诗:“在处与人和,人生得己何;长修君子行,由自是非多。”广州西汉南越王墓博物馆收藏的一件金代白地黑花椭圆形文枕,枕面划二重线框,框内褐彩书“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此语出自孔子《论语•颜渊》,反映了儒家学说在民间的影响。邯郸市博物馆收藏的一件元代白地黑花山水人物枕,前立面开光内书“地因流水知高下,人为财交见浅深”民谚,通俗易懂而富有哲理。这些方式在宣传当时社会的为人处世、安身立命的社会伦理观念、处世哲学和道德观念的同时,也适应了社会的需求,形成了产品销售的促销手段。宋代,磁州窑进入了兴盛时期。在长期的陶与瓷的实践探索中,渐渐形成了独特特征和风格(即白化妆技法),采用统一的造型、独特的装饰技艺形式形成了磁州窑产品的风格特征,体现时代和地方特点及民族风格。宋代的磁州窑汲取题材十分广泛,形式多样、寓意丰富。并将实用功能与审美功能完美地结合在一起,将陶瓷器物发展到一个崭新的艺术境界,开创了陶瓷艺术发展的新纪元。宋代磁州窑开始流行的珍珠地底划花、刻花、剔花等装饰技法的形成主要是受本地瓷土原料的限制,这些装饰技法工艺繁杂,而且费工费力,对窑工的技术要求也很高,严重限制了产品的产量,很难满足日益增大的市场需求。北宋晚期,陶瓷生产出现了色彩纷呈的局面,当时五大名窑并驾齐驱,耀州、龙泉、景德镇、建、吉州等窑也十分兴盛。商品生产的发展及商品竞争的法则促使各地的窑场不仅要学习其他先进而具特色的制作工艺,还要不断地完善和发展自己的产品,加大力度推广自己的产品,利用各种方法和渠道来提高自身的市场空间。综上所述,磁州窑广告文化作为中国广告史上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以其自身独有的特色展示出自身的风采。宋朝,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磁州窑的繁荣,磁州窑的广告文化开始出现,并以多种形式开始展现出自己的独特风采,包括诗词、题记、歌赋、窑戳等形式出现。在金代,磁州窑广告形式集中体现在瓷枕上,形式有所减少,但制作精美,尤其窑戳变化多样。到元代,磁州窑广告得到了更大的发展,不仅出现在瓷枕上,还更多出现在四系瓶、碗、盆、盘中,这都为广告宣传提供了更加广泛的发展空间,对磁州窑广告的深入研究将对中国古代广告史的研究具有鲜明的指导意义。

魏晋时期成为中国制陶制瓷的高峰期,广告铭文更加精确,工匠的名字带上字、号、制造时间精确。隋唐时期,瓷器是当时盛行的广告载体,瓷器上的铭文、题记当属商标的雏行,具有广告的意义。唐代末期,河南绞胎釉瓷枕上也出现了“裴家花枕”、“杜家花枕”的款识,标明制作瓷枕的私家作坊的名称。磁州窑广告形式还可能吸收了同时代的一些广告元素。如我们在瓷枕上见到的窑戳,其样式大多为上覆荷叶,下托莲花,中间为一长方形的空间,内书窑号。以上这些作法也为其他瓷窑提供了大量的参考价值。磁州窑广告文化并没有随着磁州窑的烧造而随即产生,它是在磁州窑发展到宋代,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逐渐产生。各种制窑场主出于竞争的局面,不断打出自己的窑号,在各自产品中戳上自己的标识,成为商品宣传质量和信誉的化身。

第3篇

1.帮助学生积累文化常识

中国古代文化博大精深,内涵丰富,在日常的生活中学生不可能全部接触或了解。古代文化常识教学,可以帮助学生积累文化常识。例如,古人一般都有名、字、号,如陶渊明,又名陶潜,字元亮,字号五柳先生。对学生进行名字文化常识教学,可以让明白古人的名、字、号都有具体的规范,与现代人的名字有很大的出入。

2.帮助学生解决阅读障碍

古代文言文中很多知识点有时凭借逻辑、语法等知识是不能解决的,有时得从古代文化常识方面来解读。例如,《孔雀东南飞》中“其日牛马嘶,新妇入青庐”中的“青庐”,就是一处关于礼俗的文化常识。“青庐”是指用青布搭成的蓬帐,行婚礼的地方,东汉至唐有这种风俗。所以,古代文化常识教学,可以帮助学生解决阅读障碍,准确理解文意。

二.古代文化常识教学的实施

1.随文突破

古代文化常识涉及面极其广泛,天文地理、伦理纲常、经济社会等等无不有所体现。高中语文教师在进行古代文化常识教学时,可以运用穿插授课的方式,让学生在无意识中对古代文化常识进行学习和掌握。例如,在讲授《孔雀东南飞》一文中,涉及到“鸡鸣”“黄昏”“人定”等时间信息,就此可以对学生讲解古人的纪时情况。古人把一天分成十二个时段,分别为:夜半、鸡鸣、平旦、日出、食时、隅中、日中、日昳、晡时、日入、黄昏、人定,那么相对应的,文中的“鸡鸣”则相当于后半夜的1-3点,“黄昏”相当于现在的19-21点,“人定”相当于21-23点。对时间的正确理解,能够有效地梳理故事发生的时间顺序以及背景。

2.专题解读

为了提高学生对古代文化常识的学习和积累,有必要对相关的常见的文化常识进行梳理,编制表格,以便学生学习掌握。例如在对古代称谓知识进行讲解时,可以分成国讳、家讳两大块。国讳指的是臣民必须遵循的避讳,其中包括皇帝名,字,谥号、皇帝父祖的名、前代年号、皇帝陵名、皇帝生肖等等,例如,在《荆轲刺秦王》一文中,秦王指的就是秦始皇,在古代历史记载上,由于秦始皇名政,和“正”同音,所以把“正月”改名为“征月”。家讳是家族内部遵守的避父祖名的做法,是和国讳相对应的。例如,《史记》的作者司马迁祖父的名字叫做僖,所以在史记的创作中,所有有关“僖”的词皆用“厘”代替。

3.方法突破

知识的学习和积累是为了更好的去应用于实际,解决问题。所以教师应该在教给学生知识的同时,还应该交给学生运用知识的技巧,也就是答题技巧。高考以及平常考试,都不时出现关于文化常识的试题。例如,对联,作为我国的文化瑰宝,对联是一字一音的中文语言独特的艺术形式,上下两联要求字数相等,词性相对(名词对名词,动词对动词,形容词对形容词,数词对数词等),还需要节奏相应,平仄和谐。在解答对联题时,可以借助相关、相似、相反的联想方法把句子进行拆分,给每个词分别作对,再把这些对出的词连缀成一句话。例如,上联为“扫千年旧习”,便可以拆分为“扫、千年、旧习”三个词,结合所学知识,与“扫”有关的词有“除、改、树、立”等,与“千年”有关的词有“万载、百岁、一代”等,与“旧习”有关的词有“陋习、新风”等,从中选词连缀成句可为“扫千年旧习,树一代新风”。教会学生对对联进行有效的拆合分析,既有助于学生答题,也有助于提高学生的文化内涵。

4.课外扩充

在课改实验区,在高中语文教学中,还可以采用“研究性学习”的方式,让学生在课外对例如官职、科举、地理、历法等中国古代文化常识做“课题”研究,即是对相关文化常识进行收集整理,并将“研究成果”展示、交流。让学生在这个过程中,不光是感受中华民族几千年的优秀传统和文化,更是积累了知识、积淀了文化,激发了爱国情怀。

5.开展竞赛

第4篇

五代到清朝,翰林院的政治地位经历了二高三低的变化:宋朝和明初高,五代、辽金元时期和明永乐以后低。

五代武人跋扈,王朝祚短,翰林的地位从唐时的顶峰跌落,政治上的作用相当有限。后晋还一度废除翰林学士,其职并归中书舍人。

宋代是翰林制度发展的重要时期,这集中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继承唐、五代的趋势,翰林学士院与翰林院发展成截然不同的衙署。翰林院作为各种技能之士的待诏之所,设在皇城之外,分为书艺、图画、天文、医官诸局;翰林学士院作为草诏、顾问之臣的供职机构,设在宫禁之内,二者间地位的高下不可同日而语。其二,翰林学士院组织结构严整,官员设置从高到低依次为承旨、学士、直院、权直,不再是随意性很强的内侍群体,而是中央政府的正式机构。与之相适应的选任、降黜、员额、俸禄等各项制度日趋完备。其三,翰林制度与科举制度的关系得以确立,非进士不入翰林,由此推进了宋代文人政治的发展。

辽、西夏、金、元,都是以少数民族为统治主体的王朝,它们程度不同地学习汉王朝的统治体制,无一例外地承袭了唐宋的翰林制度,以此标榜文治,笼络与安置汉族知识分子。各政权中翰林机构的名称、功能不尽相同:辽称翰林院,体制与唐旧翰林院相似,院内人员、职事繁杂不一;所不同者是将国史院隶属于翰林院,开了国史、翰林合二为一的先河。西夏与金建翰林学士院,职能与宋时相似。元立翰林国史院,其职责变为以修撰国史为主。

明代翰林院的发展变化,以明成祖永乐(1403—1424年)为界,分为前后两大时期。前期的翰林院拥有唐宋翰林学士院的职能,翰林官充当皇帝的辅弼,在当时的政治舞台上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后期的翰林院向唐旧翰林院回归,走上了重文词、远政治的道路,取而代之的是新的近侍机构——内阁。英宗正统(1436—1449年)以后,翰林院正式成为外朝官署,逐渐降为撰修书史、起草一般文书的普通文秘机构。

清朝以后,翰林院的性质不再有大的变化。院中无承旨,亦无学士之名,而是“定掌院学士为专官”(《清史稿》卷115“职官二”),掌院学士之外,设侍读学士、侍讲学士,以及修撰、编修、检讨、庶吉士等;院下有庶常馆、起居注馆和国史馆三机构。翰林院的主要职能是编修书籍,撰拟册文,为皇室解经讲史,以及充当科举考官等,与政治了然无涉,属于职清事简的文人闲职。清朝末年,实行政治改革,学校教育取代科举制度,与科举制度密切相关的翰林院日渐衰落。1911年,清朝灭亡,沿续了千余年之久的翰林制度也最终退出历史舞台。

无论其身份是“天子私人”还是朝廷命官,也无论其职能是参与政事为主还是掌管文辞为主,对于中国古代的翰林来说,有一点是千年不变的,即充任者多是精通经史、饱读诗书之士。特别是明清以后,基本都是进士高科之人,亦即当时知识阶层中的精英。为人熟知的历代名流如唐朝的李白、杜甫,宋朝的苏轼、欧阳修、王安石、司马光,明初的宋濂、方孝孺,晚清的、李鸿章等等,皆是翰林中人。这种构成,决定了翰林群体势必对封建社会文化的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

作为职掌文化事业的专官,翰林首先致力于精神文化产品的创造与保存。他们中的多数人不仅通经晓史,而且立德立言,创作出无数优秀的诗赋文章,为古代封建文化的宝库增添了大量的财富。历代翰林还编撰各类书籍典册,直接担当起整理、保存与传承封建文化的责任。唐以后流传至今的大量古代典籍,多数都出自翰林之手。如宋代以“四大书”著称的《太平御览》、《太平广记》、《文苑英华》和《册府元龟》,除《元龟》外,其余三部都是太宗时由翰林学士李方、扈蒙等主持编撰的。再如明朝修《永乐大典》,清朝修《四库全书》,都由翰林负责,清朝修书的机构四库馆就设在翰林院内,修书期间先后有数以百计的翰林参加了《四库全书》的编纂。

同时,作为成功地进入中枢机构的士大夫中显达之人,翰林有机会实践儒家的政治理想,以其知识、节操等影响社会,实现“达则兼济天下”的抱负。从唐末翰林充当反对方镇,打击宦官,巩固统一的重要力量,到宋朝翰林踊跃议论朝政,批评时事,推进文治,历代翰林都积极发挥了他们在当朝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更为重要的是,他们所表现的那种以天下国家为己任、于国事民生不敢忘的情怀,凸显出中国封建知识分子“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的独特文化品质,丰富了中国封建文化的精神遗产。

第5篇

社会的稳定必须以秩序为前提,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必须确定一定的社会秩序。礼对社会秩序的维护,是通过确立“别贵贱,序尊卑”的等级制度来实现的。强化社会政治的等级规范,是礼制的一个重要功能。中国古代社会历史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等级的长期存在和牢不可破。中国古代等级社会的等级系统复杂多样,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出不同的社会等级,中国古代的等级制度主要可以划分为宗法等级、爵秩等级、官僚的秩品阶位等,由此形成了中国等级制度多样性的特征。礼就在于通过论证等级秩序和结构的合理性,并使之固定化、永久化,

以此来达到维护社会秩序,整合社会的目的。

二、人们日常行为的规范和评判是非的准绳

礼不仅是严格的政治等级制度,而且是一种严格的日常行为规范。先生说:“中国的乡土社会就是一个礼治社会。在这种社会中,礼是社会公认合式的行为规范。合于礼的就是说这些行为是做得对的。”孔子为了使人们能够自觉遵守礼的规范,就要求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真正做到“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孔子还指出了不懂礼的规范性的危害。

三、确认王权的特殊地位与权力的合法性

礼对王权的维护,一是通过郊祭、封禅等祭祀之礼,使当位之君的权力合法性一再得到天地等超社会权威的认可,从而确立王权的神圣性;二是强化社会政治的等级规范,确立君主的特权地位。礼制本身就是政治等级的产物。君主及其统治集团的等级秩序就是依赖各种礼制来维系的君主的特殊地位和权威也是通过礼制的规范予以保障的。

在古代中国,礼被视为“国家施政的标准,有礼则国家政治有轨可循,为治可期;无礼则施政无准,势将导致昏乱。”礼既足以节制人欲,杜绝争乱,又能促使贵贱、尊卑、长幼、亲属有别,建立儒家理想的社会秩序。因而,中国古代的思想家和政治家都非常重视礼在治理国家、维护社会秩序方面的功能和作用。

四、纳礼入律,礼法融合,法律伦理化

“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善良的人情,高尚的道德是治理社会的前提。在家天下的条件下,家是国的基础,国是家的扩大。儒家的“在家行孝,出门尽忠”,“忠孝一体,忠为大义,孝为小义”,以及“尊尊”、“亲亲”的伦理观,便是封建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最好精神武器,儒家的道德观融入到立法、司法活动中,纳礼入律,使古代法律伦理化并表现为天人合一,崇尚自然、圆通、和谐的特征。综上所述,礼由氏族社会一般的祭祀习惯,演变为中国古代法的精髓是古代由具有极强血缘关系合为一体的家国相通统治模式的结果,也是数千年立法、司法的实践、选择的结果,“礼”蕴涵的天人合一,重教化,崇尚自然,圆通、和谐的特征。

五、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维护“家国天下”统治秩序

首先,古代中国国家的形成,原始的氏族结构没有瓦解,亲属血缘关系没有削弱反而以国家统治的新形式得到加强。所以,古代中国国家是以宗法制度为核心的“家天下”。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当时社会的主要规范——“礼”,自然是反映了宗法制度的精神。所以,为了使宗法制国家的统治得以巩固,“礼”就必须寻求维护其所体现的宗法伦理精神的手段。其次,既然“礼”在未然之时对社会所需要的秩序进行了预设,那么在已然之后,对实然的状态进行干预,以回归其应然的秩序,即所谓维护预设的秩序,这也是“礼”的预设功能的自然、合理的延伸。基于以上两点,“礼”就需要寻求维护其所预设的秩序(在宗法国家来说,是维护宗法等级统治秩序)的方法。这时,“礼”就需要外在化,从其自身以外的世界寻求强制执行力。刑罚,这种曾被原始部族战争所利用的暴力手段,就被“礼”所吸收了。

古代中国国家的形成,原始的氏族结构没有瓦解,亲属血缘关系没有削弱反而以国家统治的新形式得到加强。所以,古代中国国家是以宗法制度为核心的“家天下”。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当时社会的主要规范——“礼”,自然是反映了宗法制度的精神。以礼为主,礼法结合是中国古代刚柔相济的管理模式。在实践中,中国古代管理者发现礼治并不是完美无缺.礼治必须得到法治的配合,才能刚柔相济,相得益彰,相辅相成,二者成为中国古代管理的两根支柱。同时强调礼治居于主要地位,是仁治的基础,法治位于次要地位,是以弥补礼治不足。所以,礼是一种“序民”的“度量分界”,是一种所谓“不以规矩不成方圆”的“经纬蹊径”。刑体现礼的基本精神原则,受礼制约,礼指导刑的运用,是刑的统率,礼是积极的规矩,禁恶于未然,刑是消极的处罚,惩恶于已然。凡礼所许,刑之不禁,礼所不容,刑必禁之。礼与法同时为人的行为规范,其实质迥然,礼表现为治“内”的规范,法表现为于“外”的规范。礼法结合是中国古代管理社会的基本模式。社会安定,政治稳定,则偏重于礼治;若社会动乱,政治不稳定时偏重于法治。礼治是基础,是前提,礼治必须有法治的配合。礼由氏族社会一般的祭祀习惯,演变为中国古代法的精髓是古代由具有极强血缘关系合为一体的家国相通统治模式的结果,也是数千年立法、司法的实践、选择的结果,“礼”蕴涵的天人合一,重教化,崇尚自然,圆通、和谐的特征,至今闪现理性的光芒。

参考文献:

[1]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第二版.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

[2]张晋藩.中国法制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3]徐忠明.神话思维与中国古代法律起源若干问题释证.比较法研究,1994,2.

[4]李明德.中国法律起源模式探索.法律出版社,1998.

第6篇

关键词:中国古代;民法文化;形成原因

中国古代有无民法,自清末变法修律至今一直多有争论,但肯定者也极少论及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本文试图勾勒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并简要分析一下形成这些特征的经济、政治、文化原因,以期了解我国民法的文化底蕴,也能对我们现今的民法典进程有所启示。

中华传统文化博大精深,传统法律文化更是独树一帜。自然经济的禁锢,等级制度的藩篱,使得传统民事制度处于夹缝之中,高度发达的刑事法律制度,更使其显得苍白无力。以至有学者认为,中国传统法律是以刑法为中心的法律模式,民事法律是一个空白。不可否认,中国古代确实没有西方意义上的民法,也没有形成独立的民法体系。但不论从客观存在的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还是保存下来的法律文本,我们都可以窥见民法之一斑。而中国传统社会的保守性与封闭性、宗法性与伦理性也深深烙印于民事制度之上,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国古代民法文化。

一、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

发达的农耕文明孕育了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独特气质。虽然中国古代没有形成独立的民法体系,但透过多样的法律形式,我们仍可以发现隐于其中的民法精神和独特之处。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内容简单化

与罗马法以及后来的大陆法系相比,中国古代的民法极不发达。民事法律制度调整的权利义务内容多集中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而有关物权制度、法人制度、诉讼制度这些在罗马法上发达的制度内容却很少涉及。

中国古代还没有现代民法中的自然人、法人的观念。在民事活动中,多不以自然人为民事主体,而是将宗族团体看作一个独立的实体。家庭事务多以家长为代表,“在家从父”、“即嫁从夫”、“夫死从子”,妇女没有民事主体地位。有尊长在,子孙不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清末变法修律。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局面被打破,国家开始承认土地的私有现象。但中国长期的封建专制统治,使得物权的规定仅涉及所有权、典权,并且极不发达。《清稗类钞》:“典质业者,以物质钱之所也。最大者为典,次曰质,又次曰押。”[1]这说明当时仅以典质物的大小区分不同的物权现象。

与中国古代的刑法、行政法相比,民事法律制度的内容也极其简单。中国古代刑法的发达程度在世界上可谓首屈一指。从战国李悝著《法经》起,到《大清律例》都以刑法为主。中国古代自夏朝建立即开始制定行政法律规范。现存的《周官》是中国最早的一部行政法性质的法典。《唐六典》是中国最早的一部真正意义上的行政法典。明清《会典》,内容涉及行政体制、官僚机构、行政管理体制等诸多方面。而民事关系一直被视为无关紧要的“细故”,国家很少干预。

(二)私法公法化

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客观上存在着财产关系、商品交换关系、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然而传统法律对上述私法关系的调整却采取了公法的制裁手段,即违法违制都毫无例外地规定了刑法性后果———刑罚。以契约法为例,古代法典中虽也不乏有关合同的条文,但制裁手段几乎只限于刑罚。至于合同本身的效力问题,则长期以来听任习惯法支配。例如,唐律关于“行滥短狭而卖者,杖六十”的规定,就“行滥短狭而卖”而言,无疑是有关商品买卖关系中的合同履行问题,因而该规范是民事规范,但是,对这样一种“行滥短狭”行为给予杖六十的刑罚处罚,则显然属于刑法性后果,故而该规范又完全是刑事规范[2]。再如,《唐律疏议·杂律》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契约,违契不偿、负债不还的,要受笞二十至杖六十的处理,债权人向债务人索取财物超出契约规定数量,或债务人向债权人给付数量不足的,均应以“坐赃论”。

民事规范的刑法化也充分表现在婚姻家庭关系领域。《唐律疏议·户婚》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若卑幼不依家长而私自婚娶者,要受杖一百的处罚。“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明律规定:“凡同居卑幼不由尊长私擅用本家财物者,二十贯笞二十,每二十贯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又规定:“立嫡子违法者,杖八十。”[3]很显然,这些纯属婚姻家庭关系的民事违法行为,在中国古代法律中却被认定为犯罪,并处以较为苛重的刑罚。

(三)法律伦理化

纵观中国历代封建法典,可以发现,法所调整的社会各个领域和各种社会关系,都被笼罩上了一层纲常伦理关系,伦理关系代表古代中国人身关系的全部,一切的人身关系都被纳入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这五伦之中,并以纲常伦理为出罪入罪、轻重缓急的准则,民事领域也不例外。古代中国,贵贱、上下决定每个人在社会上的地位和行为;尊卑、长幼、亲疏则决定每个人在家族以内的地位和行为。个人地位不同,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一致。在君臣关系中,“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在《居家杂仪》有关于父子关系的内容:“凡诸卑幼,事大小,勿得专行,必咨禀于家长”,家长有家庭财产的最高支配权,有家政的最高决策权,同时,父又有将子女作为财产出卖之权,父还有主婚权。在夫妻关系中,是一家之主,有决策之全权,妇只可顺从,《礼记·郊特性》:“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夫妻之间是极为不平等的。如《大清律例》规定:妻没有家庭财产的支配权,必须从夫,妻不得有私财,甚至改嫁时不但不能带走夫之财产部分,并且连其从娘家带来的嫁妆亦由夫家作主[4]。

(四)均衡观

中国古代有大量关于均衡的议论。如《尚书·洪范》有:“无偏无党,王道荡荡;无党无偏,王道平平;无反无侧,王道正直。”《老子》称:“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孔子说:“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5]“尚中庸,求和谐”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占据核心地位,并成为传统价值体系中最高的价值原则。在民事领域,更是主张公允适应、不偏不倚、崇尚稳定,注重调和,反对走极端。

例如,中国古代在债权关系方面相当注重对于债务人的保护。很早就有明确限制债务利息的法律,唐宋时法律原则上不保护计息借贷债权。均衡观在财产继承方面反映的尤为显著。自秦汉以后,在财产继承方面一直贯彻“诸子均分”的原则,无论嫡庶、长幼,在继承财产方面一律平等。遗嘱继承在中国民法史上一直被忽视,在被继承人有子女时,遗嘱尤其是份额不均的遗嘱完全不被认可。

(五)多种形式间的脱节

在中国古代社会,习惯法是有适用余地的。习惯法具有属人、属地的特性,而且反映了历史的延续性和浓厚的亲情、乡情,因此,中国古代历代对习惯法都采取默认的态度[6]38。但错杂而不统一的各种民法渊源必然存在矛盾之处,两者若即若离。例如,古代社会主张“同姓不婚”。《大清律例·户律·婚姻》:“凡同姓为婚者(主婚与男女)各仗六十,离异,妇女归宗,财礼入官。”但在山西清源,陕西长安、直隶、甘肃、湖北等地都流行同姓为婚,以至迫使官府认可其合法。再如,“尊卑为婚”,按规定“若娶己之姑舅,两姨姊妹者,杖八十,并离异”,也迫于民间禁而不止,最后在附例中不得不规定:“其姑舅,两姨姊妹为婚者,听从民便。”在清代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除上述民事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存在矛盾外,由于立法技术不高和法理上的疏漏,即使在制定法之间,也存在着许多冲突。例如,为养父母服丧问题,《大清律例》与《大清会典》规定为“斩衰三年”,《礼部则例》则规定为“齐衰不杖期”[6]39。

二、中国古代民法不发达的原因分析

中国古代民法忽视个人,不讲平等,如果用一个词来概括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那就是“不发达”。而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经济的原因也有政治、文化的原因,具体分析如下:

(一)经济上:商品经济的落后

古今中外,凡是商品经济发达地区,其民法也较发达,凡是商品经济落后地区,其民法也较落后。商品经济是民法产生的土壤和前提条件。中国封建社会自秦朝以来,一直是一家一户、男耕女织的自然经济,生产仅用于自我消费,消费也基本上可以从自然经济中得到满足,个别物品的交换往往以物物相易的方式实现,货币交换与商品经济极不发达。封建统治阶级依靠对土地的所有权对农民进行残酷的剥削、压迫,农民被迫依附于地主的土地忍受剥削、压迫,双方根本没有平等、交换可言。自然经济具有封闭性、孤立性、单一性和自足性的特点,它造成了生产者之间的隔离,而不是相互依赖和相互交往,由于这种生产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不依赖于市场,因此,以交换为纽带的商品经济也就无从发展。商品经济的落后,束缚了调整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法的发展。

(二)政治上:专制主义的束缚

中国古代的政体是专制主义政体。从秦统一天下建立皇帝制度起,两千年来专制皇权不断膨胀。为了维护专制制度,封建统治者极力维护其赖以生存的自然经济基础,严厉打击一切危及国家统治和皇帝安全的行为。历代统治者都极为重视能直接产出生活或战争所需物质的农业,认为“农业是立国之根本”,而把发展商品生产认为是本末倒置。如商鞅认为:“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国待农战而富,主待农战而尊”。唐太宗李世民也认为:“凡事皆须务农,国以人为本,人以衣食为本。”历代统治者对商品生产的发展多方加以限制,阻碍了民事关系的产生。一方面,对有利可图的盐、铁、丝稠、瓷器、茶叶、酒、矿山等重要的手工业生产和贸易实行国家垄断,还颁布《盐法》、《茶律》限制私人经营;另一方面,对于民间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给予种种限制和打击。如汉高祖刘邦对富商课以重税,不允许其子孙为吏,唐朝时将工商之人列为百工杂流,同巫师相提并论,宋朝时定商税以比较,明代禁止出境营商,禁止官宦家庭经营商业,否则子孙累世不得为吏,对宦官经商者处罪[7]。

中国古代社会强调“家国一体”。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到处充斥着君权、父权、夫权,强调家族主义,向来忽视“个人”。在家族时代,家族组织在社会中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它是社会中最基本的组织形式,有着极为广泛的社会职能,包括宗教、教育、经济以及现在专属国家的行政、司法等方面的职能。个人被束缚在家族的身份网络之中。一个人最基本的身份首先是某个家的成员,在家这样一个伦理实体中,个人主义意义上的个人是根本不存在的。

(三)文化上:重义轻利的观念

儒家传统文化历来推崇“重义轻利”的思想。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孟子也有这样的看法,他对梁惠王说:“王何必言利,亦有仁义而已矣。”秦代以后,董仲舒又进一步提出:“正其谊(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谋其功”的反功利主义观点。“贵义贱利”的价值观,肯定了“义”是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首要准则。孟子说:“仁之实,事亲是也。义之实,从兄是也。”孟子把义作为与仁等同的概念处理。义的概念,就孟子看来,其实是宗亲关系的引申。从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始,儒家思想即成为封建正统思想。因此,在中国传统社会“义”成为普遍的道德要求,是儒家学说中人之所以为人的准则而加于人们的职责和义务。“重义轻利”的观念,深深植根于中国传统文化中,历经两千年而不衰。由于传统文化强调重义轻利,法律自然就排拒个人对私人利益和个人权利的追求,进而不断压抑商品经济的发展,而这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也正好契合。

近些年来,民法学界将较多的精力放在对大陆法系民法典的研究上,取得了丰富的理论成果,为中国民法的继受性法文化打下了厚实的基础。

但关于中国民法如何与民族传统文化沟通连接、继承认同这一重要理论区域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法与文化是不可分割的。”[8]每一个民族的法律文化,都有其不同于其他民族的特征,表现出不同的民族地域性风格。在任何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变革总是取决于自身特定文化背景。因此,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国民法法典化的社会基础,在完善民事立法和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在研究移植罗马法时,应注意到对传统文化的吸收,要以科学、理性的态度来把握。我们必须看到,中国传统文化虽然否定了自由、平等、权利,中国民法文化先天不足,后天不良;但是也应该看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作为中华民族长期社会实践的成果之一,其中诸如集体本位观念、德法并重的思想、和谐观念、善良风俗等内容在中国民法法典化的进程中仍然具有积极的正面效应和古为今用的实践价值。

参考文献

[1]中华文化通志编委会.法学志[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280.

[2]孔庆明.中国民法史[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255.

[3]苏亦工.明清律典与条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82.

[4]大清律例[M].田涛,郑秦,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775.

[5]韩延龙.法律史论集:第2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51.

[6]张晋藩.清代民法综述[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38.

第7篇

“文化”内涵丰富,界定复杂。世界各国学者试图从不同角度对文化进行概念界定,但至今未能达成统一观点。如,人类学者认为文化是无处不在、无所不包的人类知识、行为的总和;文化学者认为文化是人类社会政治、经济、艺术、教育、修养、文学、语言、思维的总和;跨文化交际学者认为文化是人际交流的一种特殊形式。国内出版的《辞海》的解释是:文化是人类社会历史时间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可见,文化概念宽泛,内涵丰富,外延宽广,包括人类社会活动的方方面面。人类的各种观念礼数、风情行为、生活方式等都属于文化。其中,语言活动是人类文化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翻译是将一种语言转换为另一种语言的文化活动,是语言之间的转换,亦是文化之间的交流。因为语言是文化的载体,翻译活动既然涉及到语言,就必然会涉及到文化。语言是在一定的历史文化背景中产生和发展的,不同的文化背景催生了不同的语言架构。文化背景的差异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语言的差异。离开了一定的文化环境,语言的产生便成问题。因此,只有具有文化特质的人类才有了独特于其他物种的语言。反之,语言是文化的表现形式,文化是用语言来表述和传达的,语言承载着文化,通过语言,文化得以记载、传播和延续,离开了语言,文化的表达和传播便不再顺畅。正是因为语言的差异,才需要文化的交流和融合。语言与文化的密切关系注定了翻译与文化的密切关系。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需要由语言来充当沟通桥梁,即通过将一种语言翻译为另一种语言的方式。翻译的是语言,更是文化,翻译“是文化的翻译”。因此,文化的差异不可避免地给语言的转换带来种种难以逾越的鸿沟和难以克服的困难,从而增加语际翻译的难度。翻译理论家尤金•奈达指出:“对于真正成功的翻译而言,熟悉两种文化甚至比掌握两种语言更重要,因为词语只有在起作用的文化背景中才有意义。”

二、中国古代文化对中医翻译的影响

鉴于语言、文化、翻译之间的关系,翻译之所以不那么容易,乃是因为语言反映文化,承载着丰厚的文化内涵,并受文化的制约。一旦语言进入交际,便存在对文化内涵的理解和表达问题。中医产生并发展于中国古代文化,中国古代文化对中医翻译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语言文字的影响

中医根植于中国古代文化,其经典著作多以古文形式写成,具有浓厚的古典文化色彩。汉语古文有时具有现代汉语没有的用法和意义,有时语言深奥、抽象而模糊,加大了中医翻译的难度。译者首先要具备一定的古文知识,理解原文的语义意义;译者还必须充分了解中医,理解原文的医学意义;译者还必须了解中国古代文化,在文化背景里充分理解原文的文化意义。只有做到以上三点,译者才迈出了中医翻译的第一步。比如,中医的经典著作《黄帝内经》,语言为古汉语,文中有很多现代汉语没有的词语,比如通假字、古今字等。翻译时要结合语篇,并参照注释本,才能明确其含义。比如,“天明则日月不明,邪害空窍,阳气者闭塞,地气者冒明,云雾不精,则上应白露不下。交通不表,万物命故不施,不施则名木多死。”这里“空”就是通假字,同现代汉语的“孔”,“空窍”就是“孔窍”,意为“毛孔”,直接英译为“orifices”或‘externalorifices”较好。《黄帝内经》的首部英译本译者伊尔扎•威斯女士(IlzaVeith)由于对中国古汉语这一特殊词汇现象不太了解,将其译为“evilwouldcomeduringthisperiodofemptiness”,不仅传达了错误的信息,而且没能很好地传递中医文化。

(二)思维方式的影响

中医的思维方式及其看病诊病治病方法深受中国古代文化影响。首先,中国文化重形象思维、重直觉,在语言使用上重意合,很多词语具有言外之意。而英语则重逻辑思维和实证分析,文中语言关系明确,因而翻译时要特别注意汉语词汇的隐含意义向英语词汇的非隐含意义的转换。比如,《黄帝内经》中这句话:“三八!臣氢平均,筋骨劲强,故真牙生而长极。”这里“三八”是隐含意,意为“二十四岁”,可译为“Attheageoftwenty-four”,而不是字面上的“threeeight”。其次,中医强调整体,主张辩证治疗,强调阴阳平衡、五行相生相克。译者要充分了解这一文化现象,把握这种思维方式,才能做好中医翻译。比如,《黄帝内经》中这句话:“岐伯曰:春胜长夏,长夏胜冬,冬胜夏,夏胜秋,秋胜春,所谓得五行时之胜,各以气命其藏。”这里暗含着中国文化中的五行相生相克思想,译者了解五行文化才能读懂原文,做出恰当翻译。第三,中医强调人与自然的融合,即“天人合一”。这种独特的思维方式也是中医翻译特别要注意的。比如,《黄帝内经》中这句话:“天地之间,六合之内,其鱼九州、九窍、五藏、十二节,皆通乎天气。”按照现在汉语,其意思为:“凡是天地之间,六个方向之内,无论是地之九州,人之九窍、五脏、十二关节,都是和天气相通的。”

(三)文化哲学的影响

许崇信在《文化交流与翻译》中说道:“文化具有独特的民族特点,是不同民族在特殊历史地理环境里的独特创造,因此,在翻译过程中如何对待和处理外来文化,无论在理论上或实践上都是一个重大课题。”中医是中华民族优秀的文化瑰宝,它的产生和发展都深受中国文化哲学影响,具有丰富的思想性和人文性。不理解中国文化哲学,是很难理解中医的,更不用说进行中医翻译了。首先,中医里一些人名具有文化特色,如“黄帝”、“歧伯”等。其次,中医一些常用术语具有独特的文化内涵,如“阴阳”、“精”、“气”等。第三,中医里还有一些易造成文化误读的词语,如“春秋”(指年龄)、“百岁”(虚指,并不是真的指一百岁)等。对这些名称、词语的文化背景、文化内涵不理解,如将“黄帝”译为“EmperorHuang”或仅仅音译为“Huangdi”,都不能很好地传递其所包涵的文化意韵。更重要的是,中医的形成与发展与中国古代哲学息息相关,其核心思想、理论机制及主要内容都是中国古代哲学的反映和体现。如《黄帝内经》就是以阴阳、五行为中心,以同类相应为规律建立其理论的。其精气理论是对道家“道”即是“气”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其中许多养生和治法理论是“道法自然”的产物。如“上古之人,其知道者,法于旦盟,和于术数,……”这句话就包含了中国古代哲学原理,“其知道者”意为“懂得养生的道理”,“法于旦盟”意为“效法于天地阴阳的自然变化”,“和于术数”意为“调和于术数”。译者要了解中国古代哲学,深刻理解“道”、“术数”等文化含义,才能对其进行翻译。

三、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