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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中叶至20世纪80年代,以英美为代表的西方经济发达国家,公共体育服务供给形式单一,主要采用政府主导的模式提供社会公众所需的基本公共体育服务。换言之,政府垄断着整个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其角色定位往往既是安排者又是生产者。随后,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引发了社会公众公共体育需求的规模化与多样化,政府仍只依靠自身力量来承担更为丰富多样的公共体育服务,显得越来越力不从心。同时,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成熟,市场机制也被引入到公共服务领域,作为公共服务随动系统的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模式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先前处于独家垄断地位的单一供给主体———政府,不得不面对私人部门(市场)和社会非营利组织的挑战。于是,20世纪80年代之后,一些国家开始改革原来的政府主导型供给模式,探索适合自身国情的多元主体供给模式。相应地,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主体由政府一元供给走向了政府、社会组织和市场机构相结合的多元化供给[2]。又由于不同国家的政治结构、制度环境、文化和历史发展等差异,公共体育服务领域的多元主体之间地位作用、协同关系与合作方式不同,可以归纳成“政府主导型”“市场主导型”“有限市场型”和“有限政府型”等4种模式。形象地说,这些模式位于“市场力量-政府力量”强弱维度图的不同区位,产生背景不同,运行内容也有所差异,各自都具有一定的优点和不足。
1.1政府主导型模式
理论上,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体育服务一直被认为是政府的职责,不少国家均是采用这种模式供给公共体育服务。但是随着公共体育服务领域的演进发展,目前仍采用这种供给模式的国家已经不多,新加坡是其中的典型代表。新加坡是移民国家,具有多元文化与社会主体,同时缺乏自然资源,经济对外依赖程度高。这些特殊国情决定了必须由政府集权对公共体育服务进行权威性供给和生产,以保证公共体育服务在全国的普惠性和均等化。一方面,新加坡政府通过大力建造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来实现公共体育服务的普惠性。1975年新加坡开始实施《体育设施蓝图计划》,如今公共体育设施已覆盖全国,形成了包括体育城、区域体育中心、市镇体育及康乐中心、社区操场在内的四级体育设施网络[3],且体育运动开展种类多、普及程度高。另一方面,新加坡政府非常重视公共体育服务的均等化,政府规定在规划面向中低收入阶层的政府组屋时,就要求每一片社区周围都必须建有相应的体育设施,规模大的组屋区还要有相应的体育场馆,且这些体育设施和场馆基本都是免费的,只是需要居民提前电话预约。同时,各个组屋社区还成立有各种运动社团,鼓励居民参与[4]。新加坡采用的政府主导型模式供给公共体育服务,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可见,政府主导型模式的最大特点在于,政府是公共体育服务生产和提供的主体,以权力为运作方式,强调政府的强力调控和垄断,表现为政府在公共体育服务的生产、提供和监管中均是强势支配力量,集资金提供者、生产安排者和具体的服务生产者于一身。这种模式要求政府拥有高度的权威与足够的资源实力来主导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且公共体育服务领域市场与社会力量不强,市场化和社会化受到制约。由于政府主导型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模式上述特点和适用条件,带来了相应的优点和局限。首先,政府制定的具有统一性与计划性的各类导向政策,更有利于保障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普惠性与均等化,在供给公共体育服务时政府能承担一些耗资大、经营利润低的项目。但同时,市场和社会应有的价值没有得到利用,政府独家提供形式多样的公共体育服务,往往是政府的财政支出负担较重,会出现诸如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效率低下、有效供给不足等一系列制度性缺陷,也容易造成政府机构的膨胀、消费者被动接受等不足。也正是由于这些积弊的存在,早年实行政府主导型模式供给公共体育服务的一些西方国家,陆续开始了不同程度的市场化改革[5],产生了其他供给模式。
1.2市场主导型模式
市场主导型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模式主要发生在市场经济相对较为成熟的国家。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采用市场主导的方式来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体育服务,主要表现出两个特征。一是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市场化程度高,运用灵活多样的供给方式。经过多年的发展,美国公共体育服务已形成以市场为主导,以竞争为核心的服务模式,诸如合同外包、特许经营、使用者付费、凭单制、公私合作等。美国许多州和地方政府通过平衡的地方财政运作和市场化的方法,投入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发行政府建设债券等,就是其中最主要的资本市场筹资方式[6]。二是公共体育服务及其相关领域的非政府组织发育成熟,社会组织在公共体育服务提供中扮演着重要而积极的角色。美国是世界上社会组织最发达的国家,目前与体育相关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多达300余个,各州和地方政府的相应分支组织则难以完全统计[7]。这些社会组织有很强的独立性和自治性,它们不仅为社会公众提供多样化的公共体育服务,也为政府的公共体育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市场主导型模式的最大特征是市场成为公共体育服务生产和提供主体,在公共体育服务的生产、提供和监管中处于强势支配地位,政府仅起到宏观的辅助作用。市场主导型模式的适用条件要求市场经济高度发展,强调市场竞争机制、激励机制与价值规律的作用,重视自由竞争给公共体育服务带来的积极效应。其运作机制主要是发挥市场与社会组织在公共体育服务领域的作用。在美国,市场主导型模式的产生背景是在传统的政府主导型供给中,政府部门提供公共体育服务出现了效率低下、成本过高等一系列问题,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促使市场力量逐渐进入公共体育服务领域,弥补政府垄断供给带来的不足。在优缺点上,市场主导型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模式能充分利用市场与社会组织力量来提供社会公众所需的形式多样的公共体育服务,帮助解决政府部门提供相应服务时效率低、成本高的不足。但同时,这种模式也会存在过度市场化的问题,比如:企业不愿提供投入回报低的服务内容,还容易造成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总量不足、私营部门垄断、影响社会公平、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引发腐败等问题。也正是由于上述弊端,多数西方国家在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模式改革上选择了适度的市场化,努力实现政府与市场力量的制衡,于是出现了有限市场型模式和有限政府型模式。
1.3有限市场型模式
从如今公共体育服务不断深化的市场化与社会化进程来看,以英美国家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改革原来的政府主导型供给模式,有限市场型模式就成为其中一些国家公共体育服务领域演进发展的主要选择。目前采用这种模式的主要区域是以法德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国家。德国是国家主义传统深厚的国家,在历史上由政府主导着整个社会的公共服务,同时也注重政府和市场的紧密关系。近年来,德国公共服务机构的“去行政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不断走向公司化、市场化,允许私人企业参与投标或采取公私合作的PPP模式提供公共体育服务。目前,德国公共体育服务领域采取PPP模式已有较为成熟的经验,国内公共体育场馆建造、公共体育服务提供等均是采用BOT、租赁、特许经营等PPP运作模式[8]。除了市场化趋势外,德国公共体育服务的社会化趋势也在不断提高。如今的德国,公共体育服务领域存在着包括众多体育俱乐部与联盟在内的强有力的社会组织,政府与社会组织共同提供公共体育服务的局面逐渐形成并不断完善,包括公共体育服务在内的许多公共服务已经被从中央政府或者地方政府转移到各类社会组织(第三部门或者非营利部门)[9]。但是,德国公共体育服务领域中的市场机构和社会组织很大程度上并不独立,而是与政府交织在一起。换言之,政府是在主导和制度安排的前提下依赖市场和社会,联合市场与社会力量共同来提供公共体育服务。有限市场型模式的最大特点是公共体育服务领域的多元供给主体中,市场相对政府的作用明显不足,市场仅在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中发挥有限力量。这种模式的产生背景前提往往是公共体育服务领域的市场和社会组织力量正不断壮大,但独立性不够,政府由于历史与现实原因仍坚持主导地位,只在有限的范围和程度上联合市场与社会组织共同提供公共体育服务。有限市场型公共体育服务模式相比政府主导型模式,能在一定程度上发挥市场和社会组织的应有价值,帮助减轻政府直接提供公共体育服务的巨大财政负担,提高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效率。但这种模式属于市场化程度较低、市场力量较弱的类型,市场与社会组织在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中应有的作用和价值远没有得到充分体现。
1.4有限政府型模式
在一些国家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改革中,市场化、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市场与社会力量在服务供给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催生出有限政府型供给模式。现今,英国的“公平福利型”公共体育服务模式就是这一类型。英国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经历了从“福利国家”到私营化、合作化、民营化的服务模式,以公平为首要价值理念,追求公平福利,以国家为主体,实行对全民的普遍的基本保障。归纳而言,其有限政府型供给模式强调公平福利,市场企业与非政府组织在公共体育服务提供领域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一方面,政府的有限力量集中于追求公共体育服务的公平福利。具体而言,2002年英国政府了《游戏计划》,提出建设“积极和成功体育国家发展战略”,将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体系的建设作为实现其战略目标的关键。2004年英国体育理事会又了《英国体育框架》,提出了每年使英国参与体育和积极休闲活动的人数增加1%的具体目标。可见,英国的公共体育服务供给坚持需求导向,即通过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体系的建设,确保每个人都能有接近高质量体育的机会,满足个体的体育需求[10]。另一方面,近些年英国政府部门不直接介入体育管理,其体育和娱乐司等行政部门,通过与国家理事机构、青年体育基金会等众多合作伙伴充分合作,联合市场和体育非营利组织提供公共体育服务,政府在公共体育服务发展中的主要任务变为监督和协调[11]。并且英国的社会组织仅次于美国,相对规模居世界第2位,尤其是包括文体休闲在内的3个领域最为活跃[12]。有限政府型模式的最大特征是公共体育服务领域的多元供给主体中,政府相对市场仅仅发挥很少的作用,侧重于利用市场和非政府组织为社会公众提供所需的服务,政府作用仅限于弥补市场与社会力量的缺陷,承担公共体育服务普惠公平宗旨的有限责任。有限政府模式的产生背景要求公共体育服务领域市场与社会力量比较成熟,且独立性强,同时政府部门担负公平普惠的最终责任,能起到应有的组织、协调和监管职能。有限政府型模式相比有限市场型模式能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中市场和社会的力量,减轻政府部门提供公共体育服务的负担。但同时,在有限政府型模式运行中,随着市场与社会的力量逐渐增强,往往会产生一些市场化与社会化的问题与弊端,包括市场垄断的出现与服务提供效率的降低、服务质量监管成本巨大、公私合营交易成本增加等,更需要政府在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普惠性与均衡化方面发挥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评估监管等作用。这一点在英国的实例中能得到明显体现。此外,在公民社会较为发达的西方国家,公共体育服务领域还存在社会自愿供给模式,包括个体自愿供给和社会组织之类的团体志愿供给,往往是供给者以慈善方式无偿地向社会公众提供某些公共体育服务。这种方式普遍存在于现代社会,但由于其运作机理是基础相对薄弱的自愿机制,所以,始终无法成为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主流模式,而是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有益补充。
2国外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模式的启示
近些年,不仅西方经济发达国家持续对公共体育服务模式进行着结构性调整,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在不断地探索适合于本国国情的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模式。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在加快公共体育服务建设,打造适合国情的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模式上,也可以从西方国家相关领域实践中获得一些启示。
2.1在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模式中政府始终担负着最终责任
随着时代和社会的进步,体育政府部门对自身在公共体育服务中重要性和最终责任的认识需要深化。各国在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改革中选择适宜的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模式,实则是基于国情把政府和民间的力量最有效地结合起来以提供最好的公共体育服务。现代公共体育服务供给存在多种模式,在任何类型的供给模式中,政府始终担负着实现公共体育服务公平普惠的最终责任,无论市场和社会组织如何成长,政府作用不可能消失,差异只是政府在发挥何种作用和如何发挥作用。换言之,政府在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中的主体责任,即确保公共体育服务被提供的责任具有不可替代性。分析比较上述各类供给模式还能看出,伴随着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市场化和社会化趋势,一些国家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中市场与社会力量增强,政府负担会有不同程度的减轻,但责任并没有减少,相反显得更为重要和突出。
2.2各类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模式中政府的角色定位不同
在公共体育服务供给领域,政府可以是生产者、组织者、协调者与监管者等多种角色定位。现今社会公众的公共体育服务需求不断多样化、高级化,促使传统的政府主导型供给模式日渐需要市场和社会组织不同程度的介入,帮助提高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水平与效率,因而产生了政府和市场社会力量协作方式不同、地位不同的多类供给模式。比较上述各类供给模式可以看出政府在其中的角色定位各有侧重:在政府主导型模式中政府以主导角色出现,相比其他供给模式更强调生产职能;市场主导型模式中政府的生产职能最为弱化,在生产中仅起辅助作用;有限市场型模式与有限政府型模式中,政府的组织、协调和监管职能尤为重要。概括而言,在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模式选择与调整过程中,掌握着大量公共体育资源的政府,作为公共体育服务的最终责任者,在服务供给过程中可以是主导的身份或参与的角色,生产或提供社会公众所需的各种公共体育产品和服务。
2.3适宜和动态地选择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模式
不同的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模式,主要差别在于政府作用、市场作用和社会力量相对关系的差异。西方国家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模式的演进过程说明,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模式类型,只有在不同的政策环境下,不同的历史阶段适应不同环境的具体模式。即便是在同一个国家的不同地区,公共体育服务领域政府、市场和社会多元力量的投入强度也不一样。而且,不同时期的公共体育服务模式并非是一成不变,而是根据不同时期的具体任务和具体情况处于不断调整之中,甚至不同的公共体育服务模式之间的界限也在逐渐地模糊。为此,一方面,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模式选择应坚持适宜性原则,要根据国内的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大环境,以及公共体育服务领域中政府部门、市场机构和社会组织的现实力量与相互关系,来确定适合的模式类型。另一方面,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模式选择应坚持动态性原则,这就意味着应以社会公众公共体育需求变化为导向,在社会公众基本公共体育需求不断多样化的背景下,逐渐实现政府主导型供给模式向多元主体供给模式变革。
3我国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模式的选择
现阶段,我国公共体育服务领域的供求态势是:政府的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与社会公众的公共体育需求之间矛盾和差距明显。在多元主体的力量与关系上,政府部门掌握着大量公共体育资源,处于主导地位,市场与社会组织的发育和成长还甚为薄弱,且独立性较差。在社会公众的公共体育需求上,目前以基本的同质的公共体育服务需求为主。因此,现阶段我国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模式应该坚持政府主导,先期调整目标旨在深化“一主多元”的供给格局,即政府在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中要发挥强势作用。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社会公众的公共体育需求总量和内容,将从基本的同质需求不断扩大为多样化的异质需求,同时,市场与社会组织的力量将逐渐壮大。彼时的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模式应朝着有限市场型与有限政府型方向转变,打造多元供给主体的服务模式,甚至朝向市场主导型发展。
3.1初始阶段坚持政府主导型模式
公共体育服务初始阶段,即现阶段,社会公众的基本体育需求还没有得到满足,应坚持政府主导型模式,借助政府的权威调节公共体育资源,实现基本公共体育服务的普及化和均等化。具体而言,这一阶段公共体育服务领域改革的目标旨在为社会公众提供普惠和均等的基本公共体育服务。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基本公共体育服务主要涉及体育场馆开放与全民健身服务两方面,仍应以政府主导型模式为主,关键任务是提升政府生产和提供基本公共体育服务的效率与效果,使得政府所拥有的公共体育资源发挥最大化效用。
3.2中期阶段转向有限市场型模式
预计我国全面进入小康社会时,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水平也进入了中级阶段,政府主导的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将得以实现,应逐渐引入市场化,转向有限市场型模式,通过市场与社会组织增加公共体育供给的种类与数量,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的体育需求。具体而言,这一阶段公共体育服务领域改革的目标旨在培育市场机构与社会组织,使之成为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重要参与主体,奠定多元供给主体的坚实基础。这一阶段将进一步完善基本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格局,逐渐形成多元主体提供各类公共体育服务的局面。公共体育服务模式方面,由政府、市场机构和社会组织合作提供的效果会不断显现。
3.3后期阶段打造有限政府模式
预计2049年前后我国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生活水平,公共体育服务供给进入高水平阶段,市场力量和社会力量更加独立壮大,将建立有限政府型模式,政府在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中的主要作用表现为设计制度安排来规范多元主体的混合供给。其目标旨在深化和完善由政府部门、市场机构、社会组织作为共同提供者的格局,届时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内容会跟随社会公众公共体育需求的变化而更加丰富多样,多元供给主体之间协同合作得更为规范和顺畅。
1完善的市场体系
发达国家体育产业普遍是一个复合型结构,既包括与体育相关的物质产品的生产和经营,也包括体育服务产品的生产和经营。他们对体育产业的理解遵循消费“决定论”即体育消费决定体育市场,体育市场决定体育产业。其体育产业链相当完整,已基本形成了包括核心产业、中介产业和产业三部分的完整结构。
2发达的体育竞赛
表演业竞赛表演是在约定时间、约定地点向消费者提供竞赛表演产品的核心服务辅以一系列的附加服务所构成的,能最大程度地满足消费者现场观看比赛需求的服务产品组合。在竞赛表演发达的美国,职业化和商业化程度非常之高。仅棒球、篮球、橄榄球、冰球和足球5个项目就拥有近800个职业队(含少量加拿大的球队)。美国职业体育的总收入大约在30亿美元左右,而到了90年代中期,这个数字已经突破了70亿美元。到20世纪90年代末期又超过100亿美元;全美体育竞赛表演产业总产值1986年约为94亿美元,1998年猛增至1296亿美元,12年间激增近13倍[1]。在英国,2001年8月,英超与天空电视台所签的三个赛季的电视转播合同身价己经暴涨到11亿英镑。2000-2001赛季英超年度总收入为16亿欧元,而在这其中,电视转播费收入就占了39%。[2]“2007-2010赛季,逾17亿英镑的电视转播费用”[3]成为英超经营的经济基础。而创立于1877年的温布尔登公开赛,作为商业化运作最早、最成熟的网球赛事,1879年掘出了它的第一桶金———116英镑,2006年,温网为全英网球俱乐部的盈利为2554万英镑[4]。
3成熟的大众体育健身娱乐业
2009年,全世界约有128000家健身俱乐部,会员超过11900万。全球健身俱乐部产业的规模将近700亿美元[5]。法国的体育产业以健身娱乐业为主,据法国青年与体育部1998年的统计,现有各类体育俱乐部17万个,注册会员达1250万人,体育人口占法国总人口的73.9%,庞大的体育人口基数,为大众体育消费水平提供了坚实的基础。美国社区中一般都建有休闲体育场、儿童游戏场与公园的综合体系。并专门建有社区体育中心,设置具有多种功能的各类体育设施,以开展各种体育活动,为社区居民服务。据2004年1月份的统计数据表明3940万人去健身房锻炼。截止到2005年1月份,美国的健身俱乐部数量已经达到26830个[6]。在澳大利亚,依靠各类社团和社会力量来开展各类休闲体育活动,2002年澳大利亚体育人口比例为77%。澳大利亚有110个社会团体,5万多个各种俱乐部,一般都设在体育场或者体育中心,包括技术辅导、组织群众体育活动、场地设施维护以及向社会集资等工作[6]。其中有60%-70%的俱乐部分布在乡村,每年有2亿人次参加各种类型的休闲体育活动和比赛。这些庞大体育健身娱乐群体,为体育文化产业提供了有利支撑。
4健全的学校体育教育和竞赛体系
国外完善的学校体育教育体系既培养了学生的终身体育意识,为社会输送了大量的体育人才,又促进了大众体育消费。学校体育是美国整个体育系统发展的基础。美国很多优秀体育人才都是由综合院校而非专业体校培养的。具有代表意义的NCAA(大学生体育联合会)成立于1906年,目前拥有1200多所大学、联盟和单项协会成员,每年大约有44900名男女运动员参加NCAA的各个项目的比赛,并培养了大批优秀运动员。以NBA为例,NCAA每年稳定地为NBA输送优秀的篮球人才,据统计,76%的现役NBA球员来自NCAA,而在NBA近三年的招募中,年均82.9%的新招球员来自于NCAA[7]。在英国,青少年参加校外体育活动的比例相对较高。1到13年级学生当中,有50%每周参加至少3小时体育课和课外体育。在2008到2009年度中学生每周平均花费115分钟时间在体育课上。66%的1到13年级学生会参与某种形式的校内比赛。99%的学校每年至少举办一次运动日或类似活动。至于校际比赛,42%的学生会参与。学校平均提供18.6种不同的体育项目。每个学校平均与8.2个俱乐部建立了联系。
5先进的高科技技术
新产品的研发是体育产业的生命线,也促进了体育文化产业的重组。首先,体育赛事竞赛观赏性是其产业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而运动成绩的提升则是对竞技体育更快、更高、更强的诠释,也是提高体育竞赛观赏性的一个卖点。其次,新技术的广泛运用使传统的体育产业出现质的变化。而生物、力学等高科技的介入,使得健身娱乐业的器械装备也迅速发展。良好的运动器械既提高了运动质量,又有效地减少了运动损伤。
6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
欧美体育产业的发达既与其完善的市场体系密切相连,也与政府的政策扶持密不可分。西方国家特别重视依法治国,通过法律手段对企业活动和市场进行管制,而且执法严格,真正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体育产业是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混合,具有较明显的公共物品性质,既要考虑体育产业的商业性和赢利性,还要考虑其公益性和福利性,因此,政府需要承担公共物品的管理和供给责任。
7规范的体育传媒业
1.1全民英语水平的基础培训。
比利时北部地区主要使用荷兰语,南都地区多用法语,东部一些地区多用德语。虽然比利时不同地区使用的官方语言有所差别,但比利时全国都十分重视国民的英语语言培养。比利时全民英语语言素质都比较高,笔者在比利时采访过许多当地人,谈到其学习英语的情况时,了解到比利时对英语学习的一种教育理念就是创建一个英语学习的环境与氛围,不仅在学校里学,在课堂上学,在进口英美电影时也保持原声。比利时人认为他们在通过观看英美电影的过程中,不知不觉地接受了英语语言的学习和熏陶。在比利时,英美电影占据了很大的传媒市场份额:除了在电影院上映外,下档后会出DVD,影片在各大超市均有销售,购买极为便利。电影上映一年后在电视台里就有播放。比利时的欧美电影无论是在电影院、DVD还是在电视上放映,都有一大特点:保持原声,不用本国或本地区语言配音,而同时配上英文字幕和本地区语言字幕帮助理解。比利时民众在观看电影的同时,潜移默化地接触并学习英语,因此,即使是没有开始英语课程的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都能够进行简单的英语对话。在课程教学方面,英语是比利时中学的必修语言课,从初中二年级开始开设英语课程,虽然比利时的英语教师也和中国一样,多是由本国人而不是来自英语为母语国家的人担任,中学的英语学习课程不仅仅关注学习语言本身的学习,还注意到学习的配套工程,如开设相关英美国家的历史文化、政治经济等课程,所用教材都采用外语原文文本。让学生从语言、思维、历史、文化、经济等对英语世界有各方面全面的了解。因此,高中毕业生的英语水平可达到熟练掌握与运用的程度。在这样的机制下,比利时国民的整体英语素质较高,虽然比利时的母语非英语,但到比利时留学的各国留学生,即使不懂其母语(荷兰语、法语、德语),也能够与当地居民沟通上并无太大障碍。良好的基础教育机制,使专业的大学新生英语基础打得较好,大学学习不再囿于语言形式,而是直接学习专业知识,为教师的培养奠定了良好的英语语言基础。
1.2重视教学实践培训,发掘多媒体教育资源平台。
教学实践培训,是教师资源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比利时的高等教育分为正规大学教育和大学外高等教育,提供长期与短期两种训练课程,两种课程均设有英语专业。学术与实践并重,学术性的讲授课程也是面向实践的。比利时注意英语教师的职前培养与职后培训,一般大学本科毕业生要再接受一年的知识课程和教学法等课程的教师职业培训方可任教,教师们要工作若干年后才能在学校取得固定职位。英语教师的工作量适当,国际交流项目较多,多数教师都获得到英国等国外大学深造的机会。教师可以在职任教的同时不断提高自己。比利时在多媒体教学方面还采用了资源激励机制。2002年,比利时弗兰芒教育部门建立了唯一的开放资源门户网站———KlasCement,作为教师分享学习材料的主要平台。网站资源均为免费享用,没有任何商业利益。通过该网站,人们可以获得文章、档案、网页、软件等学习资源,网站服务质量依赖普通参与者的贡献和反馈,政府也制定了相应的“点数”系统作为激励机制鼓励教师的参与。这样的机制有效地促进了英语学习资料和经验的交流。
1.3客观有效的教师能力评估机制。
比利时政府对于高等教育非常重视,对于高等教育的质量要求甚至写进法律。根据1991年7月第24条法律要求,所有的院校都要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政府有组织事后评估的义务,可以就现在的质量保证体系是否运行良好进行评估。比利时注重以评估为手段的质量监控。员工的素质都要接受这种评估检查。评估有校内自己的评估,也有社会方面的评估。政府成立评估团,还有学生评估、大学委员会评估、研发委员会评估以及同行评估等。除正常在录、续、升等环节评估外,对差的还要进行跟踪评估。在评估过程中,对教师及研究人员都有相应的指标和考评点,教授若3次评估结果不佳会有暂时解除教授职务之虞,研究人员一年不发表成果也会受到警告。比利时有的高校实行合同制,按照聘用合同规定,所有教师每5年至少评估一次,对于不称职的教职员工,可能被裁减。评估体系的健全让高等教育发展不断规范有序,让教职员工不断成长成熟,让学校不断提高办学质量。
2比利时英语教师培养体系及其启示
作为和中国一样同属英语延伸圈国家,比利时英语教师的培养有着自己的特色和优势:在基础教育阶段,国民英语的培训就基本完成;重视教师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教学实践培训,发掘多媒体教育资源平台;实施客观有效的教师能力评估机制。对于我国的英语教育培养机制,在借鉴比利时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以期提高我国英语师资水平。
2.1重视英美影片的原声播放,注重英语基础教育,提高全民英语素质。
电影电视剧具有很强的寓教于乐性,英美大片和连续剧深得中国受众的喜爱,现在网上也陆续出现专供下载外语原声影片和连续剧的网站,并形成一些自发的字幕组制作团队。但这些多属于民间爱好者们自发组织的团体,我国在引进在电影院上映的英美电影和在国家电视台(如CCTV8等)播放的连续剧时,都是经过中文配音处理,这样一来,虽然方便了广大群众对影片的理解,扩大了影片的接受面,但对于培养全民学习英语的热情来说却是大打折扣。对此,如果能够适当地引进英美原声电影和电视剧,不做译音处理,只加上中英文对应的字幕,对于提高英语语言的学习和接受将大有裨益。在教学方面,可以从英语流通广,母语国家(如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发达这两大特点入手,在进入大学前的学习阶段,除了开设基础的英语课程之外,适当地开设一些与英语相关的,学习英语国家的历史社会等内容的课程,丰富英语学习内容,让这门活生生的语言真正地“活”起来。
2.2发掘多媒体教育资源平台,加快英语教师职前培养与职后培训的融合。
在自我进修方面,要发掘多媒体教育资源平台,可以像比利时高校一样,加强校际联合,增加校际交流,建立网上学习室,形成教学交流、资源共享,以网络平台为载体,灵活学习、自主学习的开放式学习模式。
2.3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与评估体系。
目前我国的高等教育评估虽然有一定的规范性,但存在着行政化倾向,还未形成科学系统的考核制度。如英语教师的考评应在语言教学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考核标准和体系。考评要涵盖专业理论与实践能力、学科理论与实践基础等。在比利时,存在着许多教育协商、咨询、协调和合作机构,它们对高等教育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这类组织一般具有独立和权威两大特点:尽管它也接受联邦政府拨款、资金的资助,有的主要成员也是由政府任命的,但它的运作方式是独立的;同时,这类单位得到了政府、学校、教授和社会的普遍认可,具有相当的权威性。这种中介机构实际上充当着学校和政府的“缓冲器”,既有利于维护高校的自由,国家又能施加影响。如果评估是由政府委托中介机构操作,并采用标准化的评测体系,这样既有助于克服评估的行政化倾向,又有利于增强评估机构的责任感和权威性,提高评估的可信度,值得我们尝试与探索。
3结语
日本的特殊教育经历了三个主要阶段:第一阶段是特殊教育的初步形成阶段(日本明治时期~昭和初期)。此阶段的代表事件就是1878年京都盲哑学院的设立。直到1941年,养护学校的叫法被逐渐推广,但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日本自吞侵略苦果后,特殊教育也趋于停滞。第二阶段是“特殊需要教育”时代(1946年~2001年)。以1946年在大和田国民学校开设养护班级作为日本战后复兴的开始。并在1947年颁布了“教育基本法”和“学校教育法”,规定盲、聋儿童实行义务教育,1979年养护学校义务化,直至1993年,学校教育法实施规则修订,“通级”指导被制度化。第三阶段是“特殊需要教育”向“特别支援教育”理念的转换阶段(2001年~至今)。2001年文部科学省提出用“特别支援教育”代替“特殊需要教育”,经过近六年的运行和修订,“特别支援教育”于2007年正式实施。日本的体育特殊教育的发展是伴随着日本特殊教育的推进而逐渐成长的,但在其发展过程中,日本体育特殊教育经历了三个重要时期,对其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促进了日本体育特殊教育的飞速发展。第一是1964年日本承办的东京残奥会。它激发了日本对于残疾人体育发展的热情和好奇心,也引起了日本相关部门的重视,开始在特殊教育中开发和推广残疾人体育。第二则是1979年养护学校义务教育化。这一法规的实施,促使身心有障碍的儿童能够回归学校接受教育,从而也有机会参与体育,并获得体育特殊教育的机会。第三是1998年的长野冬季残奥会。它推进了残疾人体育向竞技体育范围的进一步拓展。经过长期的发展,日本体育特殊教育基本做到了幼儿园、小学、中学、大学的良好衔接,普通高校体育特殊教育更加重视整个社会和学校教育的协同发展,而不是只针对个体的教育。对其现状进行研究将对我国体育特殊教育起到很好的示范和借鉴作用。
2日本高校体育特殊教育实施现状
通过对日本18所高校的调查并参考日本平成21年学校特殊教育实施情况调查研究报告书(高校部分数据)获取分析数据。其中北海道、东北地区及九州、冲绳地区比例最高,其它地区比例相当,所调查82所高校基本覆盖了日本全境。所调查高校,综合性大学占52.4%,单科院校占42.7%,其它4.9%。本科生不足500名的学校占到了42%,500~1000名的学校占18%,1000~1500名的学校占17%,1500~2000名的学校占7%,2000~2500名的学校占5%,2500名以上的学校占7%。
2.1日本特殊体育教育基本情况分析
在全校范围内体育作为必修课的高校占43%,另外作为院系单独要求作为必修课的学校占6%,还有一类是体育综合课程必修的占11%。但也有25%的高校将体育课程作为选修课,而不做强制要求。在这些高校中,对于特殊群体学生的体育教学,38%的高校每年会根据学生不同的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也就是说会安排适合他们的、更有针对性的教学方式;28%的高校是按学校多年常规进行统一管理和教学;15%的高校制定了相对细化的特殊教育体系,根据体系的划分进行区别对待;另外11%的高校则按照普通学生对待,不进行特殊安排。对于特殊群体学生的判定,不同高校判定的方法也不相同。对于特殊群体学生的认定依靠教师主观判断的占到了33%,根据校外医疗机关诊断的占21%,依据校医院进行判定的占17%,其它判定方式占16%。几乎所有被调查高校都未采用体力测定的方法来进行判定,也就是说主要还是依靠生理上的伤、病、残进行判定的,对于肥胖等体质较差的学生依旧划归到正常学生的范围。从图1特殊群体学生残障分类可知,涉及运动系统方面的人数最多,分别是35%和26%,运动系统原因是特殊群体学生不能参与正常体育教学的重要因素,因此,如何设置适合的体育特殊教育课程是面临的主要问题,其次则是学生的康复和保健。特殊群体学生与普通学生一起授课的情况下,项目选择其实是比较广泛的,包括迷你网球、排球、飞碟高尔夫、棋类、瑜珈、冬季运动、轮滑、蹦床、计算机游戏等26个项目。
2.2日本高校体育特殊教育模式调查与分析
只有6所学校没有开设针对特殊群体学生的体育课程,大部分高校都设置了专门体育课程。其中9所高校采用的是一对一的教学模式,这无疑是最具有针对性的方式,但也对教学条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还有18所高校则根据学生情况开设了不同的体育课程。23所高校则开设相应课程,让特殊群体学生与普通学生一起上课,其中3所高校另外安排了专业护理人员。另外,有4所高校在原有体育课程教学中,增加助教或专业护理人员帮助特殊群体学生与普通学生一起参与正常体育教学。还有17所高校针对特殊群体学生的实际,在他们不能很好完成体育教学的情况下,增加参观、观看或调查等教学形式,以加深他们对体育的理解。在选择第一、第二选项的高校中,有76%的高校是由体育特殊教育的专职教师进行教学;12%的高校由一定比例的专职和兼职老师共同进行教学;8%的高校由兼职老师承担教学工作;其它情况占4%。
2.3日本高校体育特殊教育实施情况调查与分析
调查问卷采用李斯特5级评价量表,表示为:5很符合、4较符合、3一般符合、2不够符合、1不符合。平均值越接近5,说明所提问题越符合实际情况。反之,越接近1,则越不符合实际情况。日本高校对于特殊群体学生与普通学生一起授课的认可度很高(平均值达到了3.24),并且能够根据学生情况进行不同的教学评价,并配置了相关的针对特殊群体学生需求的附属设施,让特殊群体学生能在比较良好的氛围里进行学习(平均值达到了3.32),而学生对体育课比较积极的态度和兴趣。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存在资金短缺、医疗保障不完善、特殊体育教学设施、教具不齐全等问题。全纳体育这一教育理念在日本高校已经得到广泛认同,许多高校将特殊群体学生置于正常体育教育之中,因此,“特殊群体学生与普通学生一起上课,教学效果理想”的平均值达到了3.30。同时,“将协助特殊群体学生进行体育学习,作为普通学生体育课程的组成部分”的平均值达到了3.57,充分体现了全纳体育教育是对全体学生的教育理念。但在实际教学中也表现出“特殊群体学生的针对性教学具体实施时比较困难”、“满足特殊群体学生的不同需求比较困难”等矛盾。
3日本高校体育特殊教育对我国高校体育特殊教育改革的启示
3.1转变体育特殊教育理念,构建体育特殊教育理论
1994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西班牙的萨拉曼卡召开包含92个国家及25个国际组织的国际会议,会议的主题是“specialneedseducation”,着重将有障碍孩子的教育作为主要问题进行了讨论,旨在推进“Inclusiveeducation”(全纳教育)的教育理念,创造没有“特殊孩子”的社会,最终通过了“萨拉曼卡宣言”。也正是在这次会议后,“Inclusiveeduca-tion”的教育理念对日本传统特殊教育理论产生了巨大冲击。越来越多的日本高校开始反思传统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方式,日本许多高校也尝试将全纳教育融入到体育教育之中,现在特殊群体学生与普通学生一起授课已得到广泛认同,其意义也已凸显。针对全纳体育教育,在适应性教育(adaptiveed-ucation)的大背景下,日本高校也加大了适应性体育(adaptivesports)的推广和创新力度,开发即能满足全纳体育教育需要,又能适合特殊学生不同需求的课程体系。2001年日本文部科学省根据日本社会特殊教育发展的现状,又提出用“特别支援教育”代替“特殊需要教育”的理念,为了适应这一变革,日本体育界又进行了相应的改革。正是在不断顺应世界特殊教育理念发展并充分依据本国国情的前提下,日本高校体育特殊教育才能不断变革、创新和发展。目前,我国体育特殊教育在先进教育理念的引进、推广和践行方面,无论是与国内特殊教育的发展而言,还是与国外体育特殊教育的发展而言都相对滞后。如果没有先进的教育理念作为支撑,没有完善的教育理论作为指导,就很难发现目前体育特殊教育中存在的不足,那么打破旧的桎梏从而进行改革创新也就难以进行。
3.2全面认识全纳体育教育
萨拉曼卡宣言指出:克服歧视态度的最有效办法,是让普通学校逐步全纳化,营造一个宽容的社会氛围,建设一个全纳的社会环境,逐步实现全民教育。全纳教育的核心是忠实地把教育看作是个人和社会发展的基本要素。因此,其作为一种教育理念有着重要意义。首先,从社会发展的视角来看,通过一视同仁地为所有学生提供教育,使他们相互理解和信任,逐步改变社会对于特殊群体的态度,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包容、没有歧视的社会;其次,全纳教育要求学校制定出适合学生特点的教学方法,让所有学生各有所用,通过教育在身心两方面受益。最后,能在一定程度上节省教育、社会资源,让教育效能最大化。在这种大背景下,日本文部科学省指出,21世纪的特殊教育应该符合每一位残障学生的需求。全纳体育教育就是针对不同的残障(身体残障、智力残障、身体能力有缺陷等)学生,都有适合其参与的体育项目、器材、场地和规则。而近年来随着我国对特殊教育越来越重视,教育环境也不断发展和改善,残障学生进入大学的比例也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到2007年,达到国家录取分数线残疾考生被普通高校录取比例为95%,有近2万名残疾人在普通高校就读。我们也面临着残障学生教育诸多问题,而体育所面临的问题更加严峻。正确地认识全纳教育,并最终形成符合中国国情的全纳体育教育理念、思想和理论,对于我们正确认识特殊教育,从而进一步认识体育特殊教育是非常重要的。全纳教育融合了当今对于残障概念更广泛的理解。按照全纳教育思想,有些学生不能胜任体育教学,我们不能将这个问题归咎于特殊学生本身,而是应从教育体制、体育教学模式、教学设计、教学方法、师资培训、硬件等因素考虑我们自身存在的缺陷,为特殊群体学生扫除障碍,满足他们学习的需求。全纳教育自90年代被正式提出,就在世界范围内掀起了研究热潮,北欧一些国家更是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就进行了相关的尝试,全纳体育教育是全纳教育的有益补充,我们的体育特殊教育必须抓住机遇,创造条件,跟上世界发展的车轮。
3.3需要构建完整的“体育特殊教学体系”
从对日本高校的调查可以看出,体育特殊教育的开展是单一部门无法完成的,它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有机系统。可以说,“体育特殊教学体系”主要由学校内部环境、特殊体育教学系统、社会外部环境三部分构成。体育特殊教育不是仅集中于学校,集中于课堂实践,它包括学校、社会、家庭的协同配合,也受到多方因素的影响,包括国家政策、教育体制、师资培训、教育系统及其所服务的社区之间的关系,也包括资金和资源的管理问题。但对目前体育特殊教育面言,迫在眉睫的问题是构建合理地“体育特殊教学系统”,这是全面推行体育特殊教育的基础和必经途径。“体育特殊教学系统”的建立就是要力求改变目前体育特殊教育特殊群体学生与普通学生“隔离”的现状,努力做到教育的“融合”。从而最大程度满足全体学生的体育教育需求。“体育特殊教学系统”与普通体育教学系统的主要区别应该体现在四个方面:课程统整、差异教学、教学辅助设计和全纳设计。“体育特殊教学系统”的构建强调的学习是学生积极参与并理解其实际经验的过程,也就是说要让学生学会自己理解并发现事物的本质。主要包括课程目标及课程结构调整。我们从上面的调查可以看出,日本高校体育课程内容的设置是比较丰富的,并能根据普通学生和特殊群体学生的不同需求设置和安排相应的内容,从而保证全体学生的需求。新的教学系统应该融入“全纳体育教育”理念,将更加注重双方学生一种“态度”的培养,即“协作、平等、公正”的态度,把“共同发展”的理念充分体现出来。“体育特殊教学系统”的课程结构主要包括人格教育、认知教育、情意教育。差异教学是实现全纳体育教育的必然要求,我们即考虑学生的个体差异,但也不能忽视学生的共性,差异教学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正视残障),满足不同学生体育学习的需要,促进每个学生身心最大限度的发展。通过评价差异、教学内容差异、教学方法、手段、方式的差异、教学实施的差异,从而能够主动适应学生身心动态的变化,做到教育资源的共享,创造公平的教育机会,营造积极的情感氛围,引导学生学会学习,并客观评价学习效果。而要实现差异教学,就离不开相应的教学辅助设计,常规的体育教学很难满足和适应特殊学生的要求,这就要求在教学实施、教材、教学设施、教具等多方面进行重新设计,做到“因材施教”。
根据对日本体育特殊教育的调查我们可以看到,日本高校在体育特殊教育中也存在体育教具、教学设施、教材、资金不足等问题,但相比较我们的体育特殊教育,日本在教学辅助的开发、研制上已经积累了大量的理论和实践经验。比如盲人学生专用体育教材、为听力障碍学生开发的体育多媒体视频、为特殊学生学习或康复治疗而改进或设计的体育教具、为行动不便学生提供网上教学等,特别教室、无障碍设施等在许多高校也作为常规化设施而存在,保障了特殊学生参与各种活动。在这方面国内体育特殊教育基本还是空白。教学辅助设计主要涉及两个方面:(1)教学辅助技术。主要包括三个部分,计算机网络和多媒体辅助技术在为特殊学生提供便利学习的同时,增加了获取知识和技能的途径;教学辅助器具主要针对特殊学生个体差异,设计出符合他们身体特点的教学器具,比如针对盲人学生设计的带响声的乒乓球和特制乒乓球台,改变体积和重量的排球等等,使他们最大程度参与体育教学;第三部分是教学设施方面,设计更利于特殊学生出行和参与体育活动的场地、辅助器材等。(2)辅助治疗技术。体育特殊教学的另一个重要功能是帮助特殊学生康复或治疗,而不仅仅是承担教学任务。因此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手段、实施等设计上都要尽可能体现这一点,让他们能更健康地走出校门,走向社会。全纳设计是为了适应全纳体育教学所提出的教学构想,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教学方案,在规定的教学时间和场合下,用最少的人力、物力满足全体学生的体育教学需求,这并非意味着针对全体学生提供单一的教学方案,相反,它强调采用多种方式满足差异学生的需求。它通过创建适应学习者个体差异的灵活性教学目标、教学策略,教学资源和教学评价提供具有深远发展空间的蓝图。例如,葡萄牙正在开发一套灵活的全纳性课程,来代替原有的、严格的、内容过多的课程。这个新课程不是基于课程内容的细节,而是基于三个领域基本能力的发展需要:成为自我管理的学生所需要的能力;正确态度和社会技能的培养;个性发展和对人生质量的探求。根据这三个原则,规定了一个核心课程,在这个框架里,学校可以自由地计划自己的教学项目,组织教学时间和使用教学方法。
4结论与建议
1)日本高校普遍开设了体育特殊教育课程,从体育师资、教学设施及教学辅助设施、项目选择上都较充分地考虑到特殊群体学生的需求;全纳体育教育已被广泛接受,并能将全纳体育教育的理念运用到体育特殊教育实际,保证了特殊群体学生与普通学生的共同发展。
2)日本体育特殊教育给我们的启示是:首先,我们要重视目前面临的体育特殊教育问题;其次,我们对全纳体育教育的理解和接受都处于萌芽阶段,需要全面认识和学习;最后,体育特殊教育不仅仅是体育教学,我们需要构建一个完整的体育特殊教育系统,才能真正实现全纳体育教育的实施。
一、少儿英语教育
“孩子是成人之父”(Thechildisfatheroftheman)是英国湖畔派诗人华兹华斯的诗歌《我心雀跃》(MyHeartLeapsUp)中的诗句,意思是“成人应以孩童为师,让天性永存”。笔者在这里意在强调儿童正处在学习外语的最佳时期和关键期,很多语言习得现象只有在儿童语言习得过程中才有所体现,儿童的语言习得对全面了解语言习得的过程、解决语言习得中的诸多问题有很多的启示。换言之,若不关注和研究儿童外语学习的过程而高谈阔论语言习得问题,则空口无凭、缺乏证据。为此,下文将主要探讨当下基础英语教育尤其是少儿英语教学中的几个突出问题:外语学习的最佳起始年龄,小学阶段开设英语课程的利弊,基础英语教育中的教材编写、教学和测评等。关于外语学习的最佳起始年龄,学术界众说纷纭,尚无定论。谈及该问题时不可回避的一个理论就是著名的关键期假说(CriticalPeriodHypothesis),关键期假说认为从婴儿出生到青春期(2—13岁),左右脑半球都参与语言学习,对语言极其敏感,只要有足够的语言输入,人们就能毫不费力地学会一门语言,但是错过了这段时间,伴随着大脑的侧化(lateralization),人们很难掌握一门语言[6]12-13。尽管关键期假说存在不少争议,但是有一点人们基本上是达成共识的,即从长远来看,在具备一定条件的前提下,二语学习者的年龄还是越小越好。此外,语音习得方面,Kuhl指出婴儿刚出生时就具备识别人类不同语言的语音的能力,但是这种能力从出生六个月后开始减退,到一周岁时这种能力基本丧失,儿童只具备识别自己母语语音的能力[7]。鉴于此,目前一般认为,少儿外语学习的最佳起始年龄一般在6—10岁,这时母语已经基本定型,而且语言学习的敏感性还很强。基于上述共识,教育部在2001年颁布了《关于积极推进小学开设英语课程的指导意见》,要求全国各地小学逐步开设英语课程,小学开设英语课程的起始年级一般为三年级。这种做法充分利用了少儿学习外语的生理优势,有助于少儿高效地、轻易地学到地道的英语。然而,我国幅员辽阔,地区差异和城乡差异显著,全国范围内开设英语课程存在着一定困难,如师资缺乏、教师自身语言素养不高、教学资源匮乏、语言环境缺乏等。事实上,儿童英语教学在许多方面的要求比成人更高,因为少儿是一张白纸,全凭教师涂抹。在条件不具备的前提下,开设英语课是徒劳无益的,对少儿来说甚至会贻误终生。由于主观和客观的原因,当下基础英语教育的教材编写、教学及测评中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首先是“教材”或“教科书”的问题。当下流行的大多数主流小学英语教材内容过于简化,只有一些相互之间无必然联系的孤零零的句子、短对话,这其实是大多数教材编纂者按照成人对少儿语言能力的理解而主观臆断的做法,一方面低估了少儿的超强语言能力,另一方面也不符合语言习得的常识性规律。语言的习得不是信息越少、越孤立越易习得,而是恰恰相反,信息越多越容易建立起相互之间的联系进而越易习得(当然这里有一个度的问题)。此外,英语国家一些语言学家的做法亦印证了这一点,如英国语言先驱JacquesRoston先生创办了灵格风英语(Linguaphone),灵格风英语的教育理念就是不论年龄大小,所有的学习者一视同仁,学习的内容都是日常生活中真实的(authentic)语言素材,不对其简化加工。录格风英语效果卓著,享誉世界。此外,“教科书”(textbook)这个词本身就告诉人们其中的素材应该是以“语篇”或“篇”(text)为主,因为无论是汉语的“篇”还是英语的“text”,它们都要求所选的素材是前后联系紧密、上下文一气呵成的具有“语篇性”(texture)的篇章。下面参照《义务教育英语课程标准》(2011版)提出的语言知识、语言技能、情感态度、学习策略、文化意识等五项课程目标,探讨基础英语教育教学中的一些问题。长期以来,人们强调最多的是其中的语言知识和语言技能两项,这两项的问题最为突出,由于篇幅问题,这里仅就语言知识方面的问题展开讨论,其他方面的问题日后详述。就语言知识而言,少儿英语教学首先遇到的便是语音问题,少儿英语学习者要想起好步,首先便是要接受正确的、严格的语音训练,这对少儿日后的语言发展具有决定性的影响。语音训练必须是正确的,否则只能是一遍遍地重复错误,从而贻误终生。此外,如果教学不当,学生会以错误的理解代替本有的直观感受,会渐渐失去模仿的本能,于是听录音就不起作用了。再者,母语虽有一定的参照意义,但负面影响更为严重,对此应高度警惕①。少儿语音教学方面的另一个问题是音标是否要教的问题。少儿在接触了一段英语之后音标是应该教的,不仅仅要知道每个音标,更重要的是能正确地发音。社会上一部分功利主义者出于商业化的目的倡导英语国家少儿语言学习中的自然拼读法(即所谓的见词能读,过目不忘),而不学习国际音标,这其实是一种误导。自然拼读法的前提是要有大量的语言环境,但对于外语学习者而言这个前提是不具备的。此外,英语学习者到了一定阶段自然就能够见词能读,词的读音是没有必要刻意去教的,事实上,即使掌握了自然拼读法,若没有一定的语言基础,仍然是不奏效的。少儿英语语法教学中的问题是语法是否要教和怎么教的问题。语法规则是对大量语言现象的规定,语法问题其实是一个逻辑问题,比如其中的时态问题其实就是时间概念的问题。对少儿来说,如果不影响理解,便没有必要讲解其中的语法现象。即便到了一定年龄段出于应试等目的需要专门学习语法,这时也要讲究方法,即在透彻分析语法现象的基础上把握其内在联系、培养语法意识,而非一味地死记硬背语法规则而不会运用。少儿英语词汇教学首先要注意的是词汇的三要素的顺序应该是音、义、形而非音、形、义,这更加符合少儿的认知习惯。在讲授时,不宜过早提出拼写的要求,不宜过于追求拼写的准确性。单词教学可以采取如下的步骤:先听单词、读单词,然后根据图片或实物说认读单词、把单词与图片或实物对应起来,最后才进入拼写的教学。此外,少儿英语词汇教学还应注意提供丰富的语境,加强学习者对词汇的感知、理解和记忆。
二、附带习得与刻意学习
“附带习得”(incidentalacquisition)这个术语最早见于20世纪初实验心理学的文献中。在语言习得领域,直到1985年,Nagy、Herman和Anderson等人才在儿童母语习得中提及这个概念[8]。从词源的角度来看,“附带”(incidental)中的cid源于拉丁词根cadere,意为“降落”之意,“附带”(incidental)有“做其他事情时带来的非主要的收获”之意。“附带习得”意即学习者在完成学习任务的同时,无意中获取了某些其他的知识,这是一种隐性的(implic-it)学习行为。与附带习得相对的便是“刻意学习”(intentionallearning),即学习者在完成某项学习任务时,事先已被告知有明确的学习目标,这是一种显性的(explicit)学习活动[9]349-381。从本质上讲,英语学习的过程是一个语感培养的过程,要以附带学习为主,同时辅之以适当的刻意学习。适当的刻意学习是必要的,然而当下各个层次和阶段的外语教育由于受传统文化及应试教育的影响,刻意学习方式盛行。如在语音学习中,学习者沿用“音素———语流音变———重音———节奏———语调”的模式,过于分离地、刻意地进行语音训练,一些语音的韵律特征(如重音、节奏、语调等)学生很难有效掌握。事实上这些方面的习得需要在刻意训练的基础上辅之以大量的听音练习等附带学习形式,以使学生形成良好的语感。在语法学习中,很多学习者可以自如地应对考试中的语法单项选择等试题,但实际的语言运用(如英语写作、汉英翻译)却难以尽如人意,连基本的“主谓宾意识”都不具备,不能写出一个完整的句子,更不用说进行有效的(effective)、地道的(idiomatic)英语表达了。词汇学习也存在不少误区。一方面,掌握一个词并不仅仅是知道其相对应的汉语意思。词的意义是语境赋予的,离开了语境而孤立地记忆词义并不奏效,即使大致知道某个词的汉语意思,使用的时候还是很难激活;另一方面,词语方面的知识是多维度的(multi-dimensional),如语义特征、发音、拼写、词性、搭配、语义韵(semanticprosody)、类链接(colligation)、语用意义、词频的直觉(intuitionsoffrequency)等,上述知识中的语义韵、语用意义、词频的直觉等很难通过刻意学习的方式来掌握,必须大量接触语言,进而去感知词语的这些丰富内涵。
三、教无定法与“后方法”
近几十年来,尽管应用语言学界关于教学法的研究不断地推陈出新,如“语法—翻译法”、直接法、听说法、全身反应法、词汇法、自然法、沉默法、暗示法、交际法、认知法、内容依托法、全脑法、全语言法(whole-language)、后方法(post-method)等,然而在以英语作为外语的中国,各级各类外语教学机构过分强调通过阅读、学习语法、文学欣赏、改写(paraphrase)、翻译等方法学习外语,“语法—翻译法”等传统的教学方法仍然大行其道,“讲单词、讲语法、讲课文”的模式仍然是外语教学的主流模式,外语教学“费时低效”的问题依然突出。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人们想当然地以为语言教学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采用什么样的教法。从上世纪70年代起,人们逐渐意识到外语教学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很难使用某一种或几种方法解决问题,同时,受西方后现代思潮(post-modernism)的影响,外语教学逐渐进入一个新的时代也就是“后方法时代”,“后方法”与我国传统上提的“教学有法、教无定法、贵在得法”如出一辙[10]。“后方法”的主倡者Kumaravadivelu(2003)在前人相关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后方法的三大参数和十条宏观策略。其中,三大参数指的是“特定性”(particularity)、“实践性”(practicality)、“可能性”(possibility),十条宏观策略包括创造最大学习机会、使师生理念错位做到最小、注重语言输入的语境、综合多种语言技能、激发学生进行直觉探索(例如借助语料库)、促进教学中的协商互动、促进学习者自主、保持与社会的关联、提高文化意识、培养语感等十个方面[11]41。库氏的三大参数与十条宏观策略为外语教学提供了一个整体框架,具体的外语教学实践可以在这个框架的指导下有效地开展。当下外语教学中与上述框架中提到的一些参数和策略相违背的一些做法,势必影响教学效果,如精读课中的“改写”(paraphrase)就与宏观策略中的第一条(创造最大学习机会)相违背。不可否认,“改写”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原文,但是,提倡去背诵“改写”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因为它仅仅是我们通向“更好的理解”这个“目的地”(destination)过程中“一座临时的桥梁”(aprovision-albridge),一旦到达了彼岸,就应该将其抛在脑后,即对待“改写”应该持一种“过河拆桥”的理念。“新批评”理论认为任何试图借助“改写”来鉴赏诗歌的尝试都会不可避免地曲解或改变原文[12]86。又如过分强调“听说读写译”分离的做法与第四条(综合多种语言技能)相违背。科学抽象(analyticalabstrac-tion)是必要的,但是语言是一个活生生的整体,因此我们需采取“整一论”(holistic)②或“全语言”观点来把握诸多技能之间的联系,从而恢复英语的实际面目,促进英语实际运用能力的培养。
四、外语教育中思辨能力的培养
培养思辨能力(criticalthinkingability)是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核心目标之一。“特尔斐”项目组提出的双维结构模型认为思辨能力包括认知能力与情感特质两个维度。认知维度又可分解为分析、推理与评价三项核心技能,情感维度包括好奇、自信、开朗、灵活、公正、诚实、谨慎、善解人意等[13]。大量的研究表明,外语专业学生的思辨能力不强,相对于其他专业学生尤其显得不足,外语专业要想进一步发展,就必须在学生思辨能力培养方面实现突破,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外语教育从业者要认真研读各级英语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在教学目标方面的要求,在教学实践中不仅注重语音、语法、词汇、语篇等语言知识层面和听、说、读、写、译等语言技能层面的目标,更要重视智力、能力、情感、态度、价值观等方面的目标。情感、态度、价值观等是和知识教育、自我反思、自觉修炼等成人化行为联系在一起的,要重视这些方面的目标,以重塑外语教育的灵魂,培养有健全人格、全面发展的人,否则,大学的外语教育与培训班就无两样了。其次,大力推行“通识教育/博雅教育”(liberalarts),“liberalarts”源于古希腊,是非常古老的教育传统,与儒家的“君子之道”不谋而合。教育要突出全面训练,培养博学多才的人,人文、社会、自然三方面的知识缺一不可。哈佛大学的“通识教育”有18门必修的核心课程,范围广泛,涉及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各个方面。当下外语专业学生思辨能力不强,直接的原因就是外语教育中忽视了学生人文素养的培养及自然科学思维的训练。再次,改革现行的教学测评方法和手段,促进学生思辨能力的培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借鉴西方外语教育中的“一条龙”体系,制定统一的语言能力标准,各类升学考试依据该标准确定的等级提出相应的要求,要减轻学生在语言学习中的应试压力,突出其思辨能力的培养;二是重视形成性评估(formativeassessment),逐步形成“以形成性评估为主,终结性评估(summativeassessment)为辅”的测试体系,重视“为了学习”和“作为学习”的测评,通过“形成性评估”来促进学生思辨能力的培养。
五、结语
关键词:中华武术;差异;文化;交流
前言
在中国全面实现现代化的进程中,作为世界文化的一部分,堪称中华民族文化瑰宝的民族体育运动,以地域传承性的特点,使其所有的民族文化特征在一代又一代自我制中得以保存。然而,在现代体育的冲击下,特别是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中华武术的正整体受到
了严峻的考验,“国际化与本土化“西方化与中国化”的跨文化对话,不得不引发我们对现存民族传统武术运动所固有的民族和土地等特性的思考。中华民族传统武术运动如何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提升其整体地位,使中华民族的传统武术在现代社会中得以继承和发扬,是我们关注的重点。
1武术文化的基本特征
中国武术渊源流长,内容丰富。中国武术的发展,同我国传统医学、养生学、古代哲学的独家发展是分不开的。“武”即停止操戈之意,即止、戈二字的合成。就是说,武术的本义是通过以武会友、重在切蹉、点到为止、除强扶弱,防止无休止的争斗,同时也有防身健体的作用。武术在我国主要流派的所属同我国道家、佛家一脉相承,戒规同辙;同我国医学、养生学、气功的“精、气、神”层次、求德为本等境界一致,更加丰富了它的内涵,深受广大民众喜爱,在我国得到了持续的发展,对丰富民族体育运动起到了重要作用。任何一种体育项目的存在和发展,都有其自身的规律和特点。从武术的文化内涵和技术风格来看,已从一种独特的民族文化形式,跻身于世界体育文化之列。其固有的特征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1.1传统性
武术的传统性,首先表现在中国文化的深刻影响上。中国文化对武术的影响,不仅是武术自然地接受文化环境影响,而且更重要的是历代武术家自觉地运用中国传统规范技法,阐述原理。达到了文武合一,交融一体的程度。如内外合一的技法原理,内外兼修的修炼原则,内外互导的训练原则,映现着鲜明的“天人合一”的文化色彩。中国深厚的文化积淀不仅影响着武术理论,而且决事实上着武术的运动特征,成为武术发展的动力。
1.2技击性
武术的技击方法和内容,有着自身发展的本质特征及原因。从武术的技击角度来看,武术是“具则刚柔济之道”,虚实攻守之学、“始以至实用”的技击之本,技法成为武术最突出的特征。武术的技击方法,攻防技术的运用,是通过身体的运动来实现的。其特点是,通过动静变化规律来体现千变万化的技法。古代中国人的奇正相生、快慢相问、虚实分明的动静观成为武术技击的技术原理,也决定了武术的运动内格,因而武术讲求方法巧妙运动,倡导巧力而斥拙力,这与西方的竞技体育思想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西方竞技体育崇尚一种力的强者哲学,主动进攻,快者赢,强者胜,有力打无力是其表现形式,通过一决胜负体现个体力量的外在征服。武术技击的特征是“以静制动”,以柔克剐,以小力胜大力以弱胜强,这与西方体育思想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2中华武术文化与西方体育文化的差异
西方文明的外推性和中国自然经济的保守性,使近现代中西方体育文化的相互冲突与融合并没有体现出应有的均衡性和必然性,面是更多的体现在近代西方文化对中国文化的冲突和中国文化对西方文化被动地融合上;而在现代则更多地体现在西方文化对中国文化的融合和中国文化对西方文化的冲突上。西方体育折射着古希腊文明精神的光泽:武术则交容着中华文化生命的律动,西方体育祟尚人体力量和自身形象的真与美:武术则在阴阳二气理论的引导下,外取行态、内表心灵,在意趣中求得一种美的和谐。西方体育总是在一种有限的时空里寻求人类自身的最大发挥和极限;武术则力图在天人合一、物我相容中把握人生的生存精神。中华武术旨在使运动的个体在心、神、意、气与手、眼、身法、步等达到一种心动形随、意发神传中的“内外三合”和“形神兼备”,西方体育则追求动作编排中的“高、精、尖、难”。
3武术文化与西方体育文化的交流
3.1文化的多样性是文化繁荣昌盛的前提条件
国际体坛的繁荣,依赖于各民族、各国家体育的发展。强调文化的多样性是为了尊重人类文化的优秀传统,使它们都以自身的民族特色汇人到世界体育运动的大潮之中,从而避免单一文化的诸多弊病,发挥各种文化优势的互补作用。全球化的过程,是不同民族文化的共同生存和发展的过程,它强调所有文化都具有平等价值。目前,当今西方体育提倡“互相了解、友谊团结、公平竞争”体现了一种博大的人文关怀,这无不渗透着中华文化的人文内涵,这种人文内涵也不可避免被融汇到武术运动之中。
3.2国际武术组织的壮大和传播
改革开放给武术的发展带来了机遇,使武术走向世界的步伐加快。1984年武汉市举行了有12个国家和地区武术界代表参加的国际武术座谈会,与会人士发出了由中国牵头成立国际武术组织的强烈呼声。1985年在西安举行的第一届国际武术邀请赛期间,成立了国际武术联合会筹委会,之后欧洲武术联盟、亚洲武术联合会、南美洲武术功夫联合会以及非洲武术联合会等相继成立,目前国际武联已发展到了77个会员国。
4结论
尽管中国武术曾经在世界文化史上留下了光辉的一页,其中许多内容至今仍然具有极高的研究性和应用价值。但从整体上看,教育、军事、娱乐、养生等现象与现代独立存在意义上的体育之问缺乏主动的联系。诚然,历代民族的融合和中外碰撞,为中国武术文化增添了一些新的因素,但这种结果仅限于运动项目方面而不是在价值观上。在体育的价值观方面,中国武术文化十分重视伦理和社会价值。即使在以健康长寿为终极目的的养生中,精神情感也被放在了首要地位,万法归宗、以德为本是形式和理念的最高层次。因此,以个性为基础的教育思想和竞争形式在中国体育文化中不能充分发展。相反,从未来发展看。西方文化的发展必然把体育发展引向具有较强的娱乐性和观赏性;韵律面激情的高水平、高刺激的竞技体育活动将会得到进一步的发展。而中国传统文化对体育文化的影响必然形成含蓄深邃、朴素内向、天人合一、积德长寿的理念上来,竞技体育热潮必然伴随世界和平环境的到来和经济的发展而逐步降温。
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包括了中华民族传统体育的振兴。中华武术文化要适应世界体育发展的趋势,需要充分发扬其内在的精神活力,大力吸收西方的和其他民族的优秀文化,系统的挖掘和整理其几千年深厚文化积淀,并对传统的武术文化创新性的诠释,进行合理的归划布局,调整其不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部分,寻找在新时期的发展模式,形成一套完整的理论创新体系,使之适应现代人类社会生活的需要,为人类社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倪依克.民族传统体育的振兴与更化创新[M].2004,1(11):60-61.
论文关键词 暂予监外执行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适用对象
一、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
(一)修改背景与新法解读
暂予监外执行,是将罪犯刑罚暂时放在监外执行的一种刑罚的变通执行方法。根据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包括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其中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也可以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此条文是对原《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修改和补充,增加了被判处无期徒刑,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妇女可以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
作为人类社会刑法思想和刑罚制度发展进步的产物,暂予监外执行制度近年来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很大的发展和广泛的应用。我国在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越来越体现出此种规定的局限性。暂予监外执行是一种基于人道主义考虑而实行的刑法执行变更措施,对罪犯采取非监禁的形式执行刑罚,这是由于实践中有许多特殊情况的罪犯比如,身患重病、身体有缺陷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哺乳婴儿的妇女不适宜采用监禁的形式执行刑罚,况且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社会危害性也大大降低,监狱是劳动改造犯罪的场所,将这些人员收监执行,不管是劳动还是监管都有些不实际,不仅达不到改造人的目的,还会造成资源浪费,也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既然如此,采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方式来对其执行刑罚显然更合理更可取。被判处无期徒刑以及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执行场所仍然是监狱,执行方式也是类似的监管和劳动改造,当出现怀孕或者哺乳或者身患严重疾病的时候,也会面临上述问题。
另外,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在2012年修改之前,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法规还存在冲突问题,影响适用。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之包括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这与1994年颁布实施的《监狱法》中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相矛盾,影响法律的统一和权威。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出台,综合考虑了上述因素,对此部分条文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对判处无期徒刑的正在怀孕或者哺乳婴儿的妇女可以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这有利于维护法制统一于尊严,更好的指导司法实践操作。
(二)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
本次修法中,扩大了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范围,体现了我国惩罚犯罪与教育改造相结合是刑罚执行方针和人道主义刑事理念,但作者认为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范围还可以继续扩大,如前分析,对于有特殊情况的罪犯收监执行刑罚可能起不到预设效果,还会浪费资源,产生反作用。随着我国普法宣传的深入开展和民众文化水平的提高,公民的人权意识和法律思想都有很大进步,人民对刑罚的功能和作用慢慢有了新的认识。如果此时继续扩大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范围,可以更好体现我国刑罚制度的人性化和对公民的人文关怀,更好的发挥教育改造功能,实现刑罚的一般预防目的。
二、暂予监外执行的批准决定程序
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和批准程序,《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九十九条也作了修改,详细规定了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或批准机关以及决定或批准程序的做为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依据本款规定,在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对是否暂予监外执行做出决定;交付执行后,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这次修改填补此前刑事诉讼法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决定和批准机关规定的空白,反思了之前多元化审批机制导致的混乱和不公现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91条规定,在看守所执行刑罚的罪犯,其暂予监外执行的批准机关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本次修正案规定将其批准机关提升为“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级别的提升显示出对暂予监外执行程序的重视和态度的严谨性。
另外,依据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九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本次修改相比原《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新增了“诊断”两字,也就是说,对于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必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先进行诊断,确诊无误后才能开具证明文件。这款修改主要是为了规制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诊断和开具证明文件程序混乱和不规范的现象。根据前《刑事诉讼法》规定,患有严重疾病的罪犯的可能会去别的医院进行问诊,开具病例,然后拿着病例单再去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甚至未经诊断直接找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开具证明文件,这让一些投机倒把之人有空可钻,有机可乘。本次修改正是为了防止此种现象的出现,作了如上修改,使整个程序更加严谨规范。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情形
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是指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情形终止,将罪犯从监外执行收入监狱继续执行剩余刑期的一种做法。暂予监外执行的终止的原因,完整的应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罪犯自始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情形,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大意而错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措施的;二是罪犯开始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只是由于其他原因导致不适宜继续对其适用监外执行;三是罪犯适用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而刑期未满的情形。96年《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和二百一十六条分别规定了两种情形的收监,即保外就医人员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或者违反保外就医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其规定不够全面,不能包含所有的应予收监情形,而且规定比较分散、杂乱,不够严谨和规范。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吸收之前立法经验,结合司法实践,在第一百零二条做出修改进行详细规定,列举了三种情形,即“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而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情形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第四百三十三条共列举了八种情形,几乎囊括了所用情形,包括之前理论界热议的保证人失去保证条件或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资格的都纳入其中,可见此次立法的严密和周严。
不过,智者千虑难免有一失。还有两种情形笔者认为也应该纳入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情形,至少可以作为酌定情形让实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考虑适用,首先是保外就医罪犯因经济困难无力就医的。其次是生活不能自理罪犯其抚养人没有条件或不尽抚养义务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涉及初衷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对于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罪犯,其社会危害性比较小,而监狱条件有限,将其暂予监外执行可以让其有更好的条件就医治疗或者得到更好的照料,显示了我国司法的灵活性和人性化。但对于上述两种情形,对其适用监外执行措施不但不能使其得到更好照顾和医疗,还有可能使其生活更加悲惨,甚至会导致一些悲剧的发生。这不仅不符合我国立法初衷,还有可能引发一些社会问题,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司法实践中确实出现过一些保外就医人员因为经济困难无法就医要求监狱收监的,甚至扬言如果监狱不予收监将上访等情形。这种情况下,可以根据当事人情况和监狱条件酌情予以收监。在立法中进行规定,可以使司法人员适用时有法可依,有据可查,有利于司法的权威和稳定性。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并未将这两种情形纳入立法之中,或许立法者有其自身考量,但从立法的本意和社会价值综合来看,笔者认为还是有些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