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7-15 08:30:59
序论:在您撰写网购消费论文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网购的行为过程与传统购物过程相比基本相同,只不过基于平台的差异,因此其亦有一些自己的特征。一般的网购购物流程如下:
1.产生需求。产生需求为起始阶段,当网购消费者对于某件产品产生了某种需要时,就会产生购买欲望。购买欲望的产生可能是由于自身的需求,也可能是来自于外部环境的刺激,如:广告、推销、模仿、亲友推荐等。消费者决策过程通常起始于消费者发现了一个需要解决的消费问题。
2.信息搜集。购买欲望产生后,网购消费者会进行信息搜集。信息搜集的渠道多种多样,可通过互联网、亲朋好友、商业推广、公共来源以及个人经验等方式进行获取。值得一提的是,喜欢网购的朋友,其信息搜集方式也偏向于依靠互联网,所以相比传统购物者而言,网购者信息获取的途径相对单一。
3.评估选择。消费者需求的满足是有条件的,如实际购买能力的大小。消费者为了使消费需求与自己的购买能力相匹配,就要对各种渠道搜集得到的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根据产品的功能、可靠性、性能、模式、价格和售后服务等。消费者可根据自己的评价标准对各因素所占的权重及效用值的大小对产品进行综合的效用值评估,以区分出优劣。
4.决策购买。在对各评估方案进行对比分析后,选出总效用值最高的那个,这时候就需要做出取舍,并进行购买决策。此时的网购消费者是在购买动机的刺激下,从两个或两个以上产品中选择一件最满意的商品并成交付款。
5.购后行为。购后行为是指网购消费者在购买到商品后的使用感受及处理方式。在网络购物中,商品成交后消费者首先会依据自己的直观感受及使用情况对网络店铺进行打分评价或留言评价,与此同时,消费者还会通过各种方式向周围人群分享自己的购买心得和使用体会,就消费者自身而言,购后行为的结果表现为再次购买和不再购买。所以购后评价的态度不同,对日后消费决策的影响也不同。
二、基于消费者网络购买行为的产品营销策略分析
1.产品策略。传统意义上的产品策略,指商家在制定经营战略时,首先要明确商家能提供什么样的产品和服务去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它是市场营销组合策略的基础。商家在其产品营销战略确定后,会在实施中釆取一系列有关产品本身的具体营销策略,主要包括商标、品牌、包装、产品定位、产品组合、产品生命周期等方面的具体实施策略,在电子商务市场,产品策略仍然是网络商家进行营销活动的基本策略和出发点。
2.定价策略。价格策略主要包括低价策略、定制生产定价策略、拍卖策略、免费价格策略等方式,在互联网上,顾客可以通过充分的市场信息来选择购买或者定制自己满意的产品或服务,同时力求以最小的代价获得产品或服务,顾客的控制力得到空前加强。相应地,企业的定价策略更多地由原来的按照产品自身成本定价转为按照顾客理解的产品价值定价。电子商务市场的商品价格更为透明,商家之间的竞争更加激烈,因此,价格策略是网络商家竞争的主要营销策略。
3.促销策略。网络促销是利用互联网进行的促销活动,也就是利用现代化的网络技术向虚拟市场传递有关的服务信息,以引发消费者需求、引起消费者购买欲望和购买行为的各种活动。网络促销的形式一般包括网络广告、站点推广、销售促进和关系营销。网络促销常用的促销方式有搭配促销、折扣促销、包邮促销、礼品促销等。并且电子商务流行进行交互式的营销沟通,它主要包括:使用在线促销和传统的离线促销方式来促使优质客户访问网站,使用网上沟通向访问者传送有效的相关信息以帮助了解客户观念。同时体验式营销对于网络产品的促进作用日益增大,目前这种营销策略已经在电子商务市场薪露头角,不同的网购平台商家陆续推出了各种体验服务,包括虚拟产品的免费试用、实体商品的免费试用、先试用再付款服务等内容,这样的营销策略无疑能够最大程度的消除消费者心中的疑虑,降低其购买风险,同时一旦形成好的试用体验,顾客会向周围的亲朋好友推荐,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4.渠道策略。网络商城的渠道应该是以方便消费者的购物为原则进行设置,为了在网络中吸引消费者关注商家的产品,可以根据商家的产品联合其他商家的相关产品为自己的产品做外延,相关产品的同时出现会增加对于消费者的吸引力,引起消费者的关注。作为制定网络营销战略的一部分,渠道策略重要的是将网络与其他入站沟通渠道整合以便处理客户询问和订单;将网络与对外沟通渠道整合以使用直销来提升保留率和增长率或者传递顾客服务信息。
三、结语
[论文关键词]网络购物 消费者 维权 建议
一、网络购物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网购因其方便、低价、快捷等特点迅速发展,备受人们青睐。从2009年开始,阿里集团每年的“双十一”举行大规模的促销活动,将网购热潮推向了巅峰。2009年“双十一”销售额1亿元,到2013年销售额飙升至350.19亿元,这相当于中国日均社会零售总额的5成。
信息显示,过去的5年,中国社会零售总额涨了1.8倍,而网络零售总额则飙涨了19倍。与此同时,据中国电子商务投诉与维权公共服务平台监测数据显示,2012年上半年度共接到全国各地用户的电子商务投诉58613起,与往年相比在量上有了大幅增加。在领域分布上,网络购物投诉占56.5%,网络团购占20.1%。
网购由于其本身的虚拟性、无形性使得消费者的各种权益容易受到侵害:一是经营者的虚假宣传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二是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侵害了公平交易权;三是泄露消费者身份信息的行为侵害了隐私权;四是产品存在缺陷侵害了安全权等。加之经营主体的真实性难识别和现有的有关网购维权的法律法规的滞后性,使得经营主体身在暗处,并在产生网购问题的时候有法律空子可钻。如此情况下,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消费者维权无门、维权无效的大难题。
故笔者认为,如何完善网络购物的消费者维权体系,以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和促进网络购物这一新兴行业的健康发展迫在眉睫。
二、传统维权系统无法有力有效解决网购侵权问题
如上文所述,网购在带给我们便捷的同时,也对交易安全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提出了更多的挑战,引发了不少的问题,而我国现有的维权系统并不能有效解决网购侵权的问题。
(一)现有立法无法针对性解决网购出现的问题
在我国,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外,针对网购维权的相关法律规范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产品质量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电子签名法》等,事实上,其内容比较简单、散乱,可操作性不强,远远不能适应电子商务迅速发展所要求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迫切需要。其中《电子签名法》中几乎没有涉及网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不难发现,现有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主要针对传统消费,由此一旦出现网购侵权案件,消费者则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无奈的境地。
(二)现行司法管辖权制度不适应网购维权的需要
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是解决纠纷重要和有效的途径,在提起诉讼之前,则需要先确定管辖权。但是由于网络购物本身的无形性,客观的地理界线消失了,传统的司法管辖区域的界限也难以确定。
针对网络购物中的合同和侵权纠纷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权法院属于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纠纷的管辖法院属于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该法,网购纠纷案件难以确认管辖法院: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经营主体的身份和营业地、住所地不一定是真实的。
(三)现行举证制度不适应网购维权的要求
民事诉讼中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制度,在网络购物中,不仅消费者与经营主体的强弱、经济实力悬殊,而且双方所掌握的信息极不对称,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网购中容易出现以下问题:消费者购置的商品与经营者网页中的“宝贝描述”存在差别,如衣服的色差问题等。消费者较难证明商品与宝贝描述有差别,该差别是否能达到换货、退货的程度。除此之外,格式合同的存在使得消费者在法律上处于更不利的位置。例如经营者在合同中规定商品有瑕疵时,消费者只能主张更换,而不得解除合同或者要求赔偿损失等类似的有利于自身的条款。
其次,在网络购物中,购物行为都在虚拟平台上完成,经营者一般不会主动给予消费者发票。当消费者索要发票时,经营者可能会拒绝,或者要求消费者多交钱才给予发票,在后一种情况下消费者往往由于不愿意多出钱而放弃索要发票。但是发票的作用非常大,在赔偿诉讼中其可作为损害赔偿诉讼的证据,虚拟平台上的纠纷最终还是需要遵循现实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制度,若经营者迅速删除经营者可编辑的电子证据,消费者在没有及时截图保存证据的情况下很难在法庭上证明经营者曾经存在的类似“非正品包退换”等的承诺。
三、构建适应网络特点的维权体系
在上文中,笔者指出了我国传统维权系统在解决网购问题时出现的问题,下文将针对这些问题,并结合国外现行有效的维权做法,提出保护网购中消费者权益的若干意见。
(一) 加快立法:增加经营者义务
上文分析了传统法律在维护网购中的消费者权益时可操作性不强,故笔者建议首先在大家熟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义务增加内容,尤其是关于解决经营者信息真实性、平衡买卖双方地位、保障消费者隐私权等问题。笔者认为应增加信息披露义务,应包括以下内容:(1)经营者身份信息:包括法人名称、经营所在地、可联系到的通讯方式、许可证号;(2)法律处理服务信息,即司法执法部门可以联络到的地址;(3)商品信息:商品来源、材质、规格等商品基本信息;(4)提供格式条款文档及合理提示义务(若经营者制定了面向消费者的格式合同,应提供可保存和复制的格式合同文档);(5)保护消费者信息义务。
在对网购纠纷案件有法可依的情况下,笔者建议可以独立起草一部针对性解决网购纠纷问题的法律,以求规范网购中的经营者的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二)政府把关和行业自律结合
针对上文所述的网购纠纷案件难以确定管辖法院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可以结合西方的“政府把关”和“行业自律”来规范网购市场。
一方面,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的政府有权参与到市场中,其目的是保护消费者利益和创造一个更有竞争力的市场。
另一方面,美国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基本上仍采取行业自律的方式进行,通过给商业网站发放可信赖标志的方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美国与OECD合作,共同制定了《OECD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指南》,该指南的核心内容主要是要求经营者履行网上披露义务,向消费者提供关于企业、产品或服务、市场交易条款和条件等准确无误的信息。④
根据西方国家以上两方面的经验,笔者认为我国在规范网购市场秩序与安全时,首先可以通过政府设立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对网购经营主体实施严格的认证程序,具体为自然人或者法人必须向有关机构提交申请,在对其申请、身份信息或经营地住所地等基本信息进行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后方可“上岗”,并且经认证后被允许“上岗”的经营者的信息必须注册登记至当地工商部门,便于质量监督部门对其商品质量进行检查,以及一旦出现网购问题,工商部门可干涉并进一步解决问题。
其次,“行业自律”的目标在我国有关网购的立法不完善的情况下并不可能一蹴而就,在“政府把关”的前提下,我国可借鉴美国的做法,要求经营者进行网上披露(当然立法上也需同步跟上,后文将涉及),逐步达到行业自律的目标。
(三)设立网络质量监察机构
网络销售的商品也需接受质量监督,但暂时还没有专门针对网上私人卖家的检查,也没有相关网络质量检查机构。这使得消费者从私人卖家处所购置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风险,而如今网购量如此之大却不对其质量进行检查及监管,假使存在黑心卖家经营存在缺陷商品的情况,消费者使用后的后果是不可想象的。
所以,笔者强烈建议设立网络质量检查机构,在前文所述的政府严格市场准入并要求经营者进行注册登记的前提下,相信监察机构对当地私人卖家所经营的商品检查监察也是可操作可执行的。
(四)实行举证倒置制度
如上文所述,消费者在法庭上往往举证困难。为全面保障消费者权益,针对网购纠纷案件我国可以通过立法改变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即实行举证倒置。笔者建议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增加“在网络购物中,举证责任由经营者承担,经营者需要举证自己无过错,若无法证明,则消费者胜诉。”由此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
网络购物以简单便捷的购买过程、低廉的价格等优势,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的青睐。然而,由于网络的虚拟性、流动性、开放性、无区域性,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断受到各种形式的侵害,甚至引发了众多法律纠纷。找到合理的处理方法,维护好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促进网络购物模式的健康发展。
一、网购模式的概念和特征
网购模式主要有C2C 模式、B2C 模式、B2T模式3种。C2C即Consumer - to-Consumer(客对客),就是某个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将自己的商品卖给另一个消费者,如淘宝、拍拍等。B2C 即Business to- Customer(商对客),商家通过网络平台向消费者销售产品和服务,如卓越亚马逊、当当等。B2T即Business to- Team,团购,指一定能够数量规模的消费者在特定时间内在同一网站上共同购买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以求得最优价格的消费模式。
网络购物消费模式与传统消费方式相比有自己的特征:第一、交易的虚拟性,网购交易中,买卖双方不需要面对面当场交易,双方利用电脑、手机等电子设施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买卖双方利用网络通讯工具进行商谈,买家不能及时准确地获得产品信息。第二、交易的无限性,网购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几乎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进行交易。第三、交易的便利性,网购可以足不出户就完成交易。
二、消费者网络购物中遇到的问题
1.消费者知情权难以实现
在网购中,消费者依赖经营者对商品信息的披露来实现其知情权,却无法现场观察、了解、辨别商品相关信息。当商家刻意利用信息优势,就增加了隐瞒瑕疵和欺诈的可能性。消费者无法在购物前查验商品和经营者的相关信息。
2.消费者未能重视卖家诚信度
消费者在网购时注重商品的品牌、名气等,往往会忽视或放宽对卖家诚信和物流问题的要求,这为卖家进行欺诈、售假等行为埋下了伏笔,给买家带来一定的财产损失。
3.消费者维权意识薄弱
一部分消费者在权益收到侵害时因涉及金额不大或是嫌麻烦等,选择了忍气吞声,维权意识不强,有些消费者也不知道选择怎样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消费者求助无门
由于监管的缺失,或是因网络的虚拟性导致监管的困难,消费者投诉渠道不畅通,发生纠纷解决难。另外,由于网购的交易是凭着系统的记录信息作为依据进行的,没有太多实质的证据以至于消费者求助无门。
5.消费者难以甄别真假网站
由于网购平台激增,未能形成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甚至各种钓鱼网站层出不穷,使得消费者难以辨别网站信息的可靠性,以至增加了不利消费者的因素。
6.消费者的隐私未能得到应有的保护
消费者在网购平台注册账号和交易使用的个人信息易被非法利用,导致消费者常常受到广告短信、邮件,甚至电话的骚扰、欺诈等。
7.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地位不平等
曾有多起报道称,商家因买家不给好评就利用人员、时间等优势,不停地对买家进行骚扰、报复,迫使买家屈服,单个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显得势单力薄。
三、如何更好地保护网购
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并对消费者进行普法教育
尽快完善《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等网购相关的法律法规,把网购行为用法律规范起来,明确网购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加大宣传,让更多的消费者了解并学会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利益。
2.主动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改进卖家的信息披露机制、实行卖家实名制。我国可借鉴国外立法实践,要求经营者承担信息披露的义务,以合理的方式,充分及时地向消费者提供事关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信息,并为消费者提供合理审查合同条款的机会,披露经营者的信息和涉及交易的信息,如经营者的名称、地址、电子联系方式,商品的真实描述、交易的条款、条件、售后服务等。
3.建立严格的网站准入制度并强化管理
第一,建立严格的网络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网络经营者提供真实的信息和准入条件,严格审查经营者的准入资格,以此授予网络经营许可; 第二,增设专门监督网络市场交易的机构,授权该机构接受网络消费者不满意投诉,及时向当地工商部门报告投诉情况,实现消费者的权益的救济。
4.加强对物流的监管
物流是从卖家到买家的桥梁,在运输途中保护好货物,有利于减少纠纷,确定风险负担。
由于物流公司的发展不平衡,一些物流公司的送货服务无法保证及时、安全,出现包装破损、表面毁坏等情况也损坏了消费者的利益,物流公司无法证明其无过错的,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另外,物流公司必须定期对物流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物流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素质,对于消费者投诉的态度恶劣的工作人员应及时调查处理。
5.保护消费者的撤销权
七天无条件退货等特权的执行已经在各大网站逐步施行,但是,卖家往往会以特殊规定的商品除外或非质量问题除外等条件,阻止消费者行驶撤销权。
6.保护消费者的隐私
买家在注册帐号、提交订单时,买家的个人信息如姓名、电话、电子邮件,甚至家庭地址等被卖家和物流公司在一定程度上掌握了,容易造成信息泄漏或受到其他使用。
7.建立信用评价体系
目前,我国网上商店已达600家左右,网民在一台电脑前的购物选择余地不可谓不大,但有多少人能满意购得自己所需要的商品呢?
日前中央电视台信息部、《中国经营报》、《北京青年报·IT时代》、《计算机世界》、《中国经济时报》和拉拉手电子商务网联手推出了“中国首届网上购物测试”活动,200名网民在20个省市从互联网上分别订购25家网站的在线商品,这25家网站都是国内相对影响较大的电子商务网站。
这次测试在技术上绝不是权威的,但却多少能反映出我国网上购物的现实水平。
此次网上购物反映出以下10个特点:
1.网上商店数量增长快据统计,到日前为止,我国共有网上商店600家左右,所销售的商品五花八门,从大米、啤酒等生活日用品,到家电、电脑、汽车、住房,琳琅满目,涵盖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同去年“72小时网络生存测试”时的情况相比,不可同日而语。
2.离开京沪穗,购物多无效网上商店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广州。从网上商店的数量上来看,北京遥遥领先,占30%。其次是上海和广州。相比较而言,北京的网上商店购物环境最好。北京选手网上购物的成功率在90%左右,上海网民网上购物的成功率为89%,收到商品的时间一般为5-8天。广东、深圳、天津等地也有选手收到了订购的商品。而参加测试的其他省、市、自治区则没有这么幸运,到测试结束时,大多数网民都没有收到定购的商品。
3.网上商品价格参差不齐根据拉拉手比较购物网站的最新统计,目前中国网上商店商品的价格差距较大,主要成交类别商品价格最大相差40%。很多网站把价格定位很低,主要目的在于促销。
4.货架很大,品种太少总体上看,我国网上商店商品琳琅满目,但相对大多数网站,品种还是太少。这次测试活动中,网民订购的商品既有保健品、日用品、书籍、光盘、照相机、微波炉、小家电、文具,也有音响、传真机、手机、洗衣机等大件商品。在测试的网站中,当当书店的品种最多,为25万种。但许多测试者反映,在一些网站上,自己中意的商品太少。
5.网上商店服务的地域性差异大
网上商店在本地和外地的服务有较大差异。从统计的数据可以看出,这种差异比传统的商业企业大得多。有的网站北京网民1天就可以收到商品,而同时下订单的河南、湖南、广东、河北网民在测试活动结束时都没有收到货品。另一家网站,北京网民有的4天内可收到货品,广东则需要8天,而重庆的选手在测试活动结束时也没有收到。
6.“货到付款”受青睐,发票问题须重视
85%的网上商店采用“送货上门,货到付款”,但不是所有的商品和地区都这样。网上商店自己送货,一般免收运费,而通过快递公司或产品提供商送递的商品,消费不满一定金额的,则要向用户收取5-8元不等的运费。6.2%的网民采用汇款、银行卡支付,19.8%的网上商店采用挂号邮寄、EMS等送货方式。在测试的网站中,只有一家需要“上门取货”。35%的网上商店在“送货上门,货到付款”后,没有给消费者发票或发票金额不足,需要消费者提醒补寄。
7.客户服务还算满意72%的网上购物者认为,网上商店在支付配送、退换商品、服务态度、售后服务等方面优于传统的商家。45%的网上购物者认为,在购买IT、家用电器时,网上商店在技术支持、有关商品性能、使用等的解答方面不如传统商家。有些网上商店干脆把这种服务转移给另外的传统商家。
8.78%的网站没有兑现服务承诺
众多的网上商店做出了服务承诺,但78%的网站对配送速度的承诺都没有兑现。
9.网站对订单的反应速度参差不齐
被测试的网站对网民订单的反应速度大不相同,反应最快的网站时间是5分钟,而最慢的要4天。有部分网站至今没有回应。
10.网站建设有待进一步提高对所测试的网站“连接速度”一项,37%的网民认为“快”,16%认为“慢”,47%认为“中”。对所测试的“网站界面”一项,37%的网民认为“好”,8%认为“差”,55%认为“一般”。对所测试网站“易用性”一项,42%的网民认为“好”,17%认为差,41%认为“一般”。
对所测试网站的“商品描述”一项,8%的网民认为“详尽”,8%认为“不清楚”,84%认为“一般”。
从以上测试结果看,中国网上购物还有如下几大难题需要解决:
网站设计方面:交易流程不够清晰,对于初次购物的网民是很大的限制因素;商品介绍不够详尽细致,有些缺少图片或者图片提供无法直观了解商品特性;网站的连接速度太慢,需要对硬件设备升级和扩容。
【关键词】互联网技术 网络团购
一、问题提出
(1)缺乏专门针对网络团购的法律法规。虽然我国在2013年较大幅度修改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网络购物而言增加了消费者的反悔权和举证责任等相关规定,但由于其对网络购物反悔权的适用有严格的限定,加之网络团购具有线上付款和线下交易的双重属性,又区别于一般的网络购物,所以本次修订并没有就网络团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根本性问题做出规定。另外,就网络团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立法,相比较而言,针对性较强,其策略也具有可操作性,但由于随着网络交易的不断发展,以专业性垂直网站充当团购网站成为目前网购市场的一大趋势,这一模式具有很强的跨地域性,所以地方性立法对这一团购模式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效果出现了不足。
(2)法律关系性质不明确。前文提到,与传统购物模式不同,由专业团购网站组织的网络团购模式中存在三个法律关系主体:消费者、实体商家和团购网站,正是由于团购网站的介入使得原本简单的法律关系变得复杂。团购网站在网络团购中的法律地位直接影响三方法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出现团购消费纠纷时法律责任的分配。当前学术界对于网络服务商法律地位的界定主要有四种学说:①说,主张在团购网站与实体商家恶意串通欺诈团购消费者并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团购网站才和实体商家承担连带责任;②居间说,主张交易中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售后服务问题等纠纷都一概由实体商家承担,与团购网站没有直接的关系;③行纪说,主张由团购网站独自承担违约责任法律后果,与实体商家没有联系。只有在产品出现假冒伪劣、服务侵害人身安全等情况下实体商家才承担侵权责任;④柜台租赁说,主张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消费者首先向实体商家要求赔偿,只有团购结束时,消费者才可以向团购网站提出赔偿,团购网站赔偿后再向实体商家追偿。
(3)维权诉讼难度较大。首先,网络服务商和实体商家都会设定一系列免责条款。消费者想进行网络团购必须要注册一个账号,在注册账号最初时网页会出现该团购网站提出的用户协议,消费者要想成功注册,就必须无条件接受或同意该网站用户协议。这些用户协议大多属于格式条款,有些条款减轻甚至排除了团购网站本该承担的责任。有的消费者在注册时或因为迫不及待进行团购或因为嫌协议过于冗长而直接点击同意该用户协议。虽然协议的内容并不是消费者的真实意思,但在诉讼中也不利于消费者求偿权的保护。
其次,网络团购合同纠纷的管辖难以确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对协议管辖权做出了相应的规定。目前很多团购网站采用“引起纠纷只能在网站所在地诉讼”的格式条款,让消费者被动接受管辖权的约定。
二、构建行为规制法的指导理念
从法律系统论角度看,法律的制定从法律本身而言是自生循环发展的,他对外部因素的吸收根本上是为了促进法律制度体系本身的增益与发展。因而对网络团购的立法是一个从立法理念到具体操作规范吸收、创立的自创生过程。
第一,厘清网络团购这一行为中,各方的法律关系。前文提到,对于消费者、实体商家和团购网站三方法律关系主体以及之间的法律关系定性存在不确定性,从而导致纠纷无法可依。因此可以通过单独立法或者增订立法的方式,对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法律关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作出规定。
第二,改进诉讼程序。我国现行的诉讼程序法在管辖地确认、举证责任分配、证据效力认定小额诉讼适用等问题上,存在程序冗杂的问题。这是法律原则性与灵活性之间的冲突。因此可以适当修改民事诉讼法,在诉讼程序上对网络团购纠纷做出简便性规定。
第三,发挥行业规则的约束作用。行业规则不属于我国法律位阶系统,但是在民事行为中却有一定作用。《民法通则》规定,这就体现出行业规则在细节上发挥灵活性的重要作用。
三、相关立法的构想
(1)将“突破合同相对性”原理引入网络团购领域。传统的合同相对性理论认为合同仅限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发生效力。然而商业市场经济空前发展,过于固守合同相对性原则难以符合经济运行高效的社会,也不能兼顾各方利益。事实上,我国法律依据对“突破合同相对性”原理进行了运用,具体包括债的保全、租赁权的物权化、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等。将“突破合同相对性”运用于网络团购中,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更好的保护弱势群体;鼓励交易;促进司法公平正义。
(2)明确举证责任倒置和原告住所地管辖原则。基于网络团购消费者天然的弱势地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涉及到了经营者在消费纠纷中应自证其清白,但并没有明确显示在消费者权益纠纷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实体商家或团购网站对其没有违法或其行为没有对消费者进行误导、欺骗等行为进行举证。所以我国应当在以后的民事诉讼法等专门法律的修订中明确举证责任倒置的相关规定。同时,基于网路虚拟性的特定和团购网站的现状,可以实行原告住所地管辖原则,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团购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同时也降低了消费者维权的成本,提供便捷的外部条件。
(3)建立在线争议解决机制。在线争议解决机制(Online Di-
随着互联网在经济活动中的广泛运用,人们对网络的依赖越来越强烈,网络正在不知不觉中改变着当今社会的生活状态和生活方式。电子商务的兴起,开创了全球性的商务革命和经营革命,并逐步成为一种极重要的商务方式。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的第1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显示,2004年庞大的网上用户群中,选择网上购物的人数仅占0.1%。这一方面反映了我国消费者网上购物仍有巨大的潜在市场;另一方面也表明我国网络营销还处于不成熟阶段。对企业而言,网上购物能提供增加收入的机会和吸引顾客的新手段,并能促进与原有顾客的关系。同传统营销一样,网络营销需要了解消费者行为,对消费者网上购买动机进行分析有利于企业针对性地开展市场营销活动。
从本质上讲,消费者是由一个希望满足他们需求的欲望而驱动的。被人们感觉到的需求能够分为两大类:实用主义的需求,引导消费者去考虑目的,产品的功能属性;享乐的或经验的需求,引导消费者去考虑主观方面,产品的舒适性,美学等。在一个购买决定中,两类需求都被考虑是很普遍的。比如,一个消费者也许为了实用目的,驾车上下班,而去购买一辆车,但同时考虑到享乐目的,享受驾驶,最终会选择一辆跑车。当消费者存在未被满足的需求时,通常会产生一股力量,即动力——使一个人对需求做出反应的力量,它来自内部刺激,是由愿望状态到实际状态的趋势所引起的。有了力量,人们再通过恰当行动的学习,最终导致一种动机或一系列动机的发展。消费者期望基于动机上的行动能够产生结果,这就形成一个目标,最终导致一个能够完成此目标的行动。
购物动机是消费者为什么采取购买行为的原因,即为驱使消费者购买活动的内在动力。一般消费者的购物动机分为生理性的购物动机和心理性的购物动机两类。生理性的购物动机建立在生理需求上,具有经常性、重复性和习惯性的特点;心理性的购物动机是由于心理需求而产生的购物动机,具有深刻、隐匿、多样化的特点,是人所特有的。消费者购物行为常常不是由单一的购物动机引起的,而是由几种购物动机共同作用的结果,既包括生理性的,也包括心理性的。网上消费者的购物动机是指在网上购物活动中,能使消费者产生网上购买行为的某些内在的驱动力。消费者除了通过网上购物实现生理上和心理上的需求外,还有其他一些具体的购物动机。
2网上购物之于传统购物优势
网络购物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与传统购物模式有很大差别。①网络商店中的商品种类多,没有商店营业面积限制。它可以包含国内外的各种产品,充分体现了网络无地域的优势。在传统商店中,无论其店铺空间有多大,它所能容纳的商品都是有限的;而对于网络来说,它是商品的展示平台,是一种虚拟的空间,只要有商品,就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展示,可以把世界的各类知名品牌全部放在上面展示出来。②网络购物没有任何时间限制。作为网络商店,它可以24小时对客户开放,只要用户在需要的时间登录网站,就可以挑选自己需要的商品。而在传统商店中,消费者大多都要受到营业时间的限制。③购物成本低。对于网络商品购买者,他们挑选、对比各家的商品,只要登录不同的网站,或是选择不同的频道就可以在很短时间内完成,而且可以直接由商家负责送达,免去了传统购物中舟车劳顿的辛苦,时间和费用成本大幅降低。而对于传统购物来讲,这一点是无法达到的。④网络商店库存小,资金积压少。网络商店中很多商品一般是在客户下订单后再进行商品调配,不需要很多库存,从而减少资金的积压。因为网络购物中,商家可以通过消费者下订单与配送商品的时间差,进行商品的调配,而传统商店就需要在顾客选购商品的同时提供商品。⑤商品容易查找。网络商店中基本都具有店内商品的分类、搜索功能,通过搜索,购买者可以很方便地找到需要的商品。而在传统商店中,购买者寻找商品就需要用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与传统购物相比,网络购物具有很多优势。但是,这种新兴的商业模式,同样也存在不容忽视的不足之处。①信誉度问题。信誉度问题是网络购物中最突出的问题。无论是买家还是卖家,信誉度都被看成是交易过程中最大的问题。作为买家,商家提供的商品信息、商品质量保证、商品售后服务是否和传统商场一样,购买商品后是否能够如期拿到商品等,都是购买者所担忧的问题。②网络安全问题。
从网络进入人们的生活开始,网络安全问题就一直存在。在网络购物中,网民对网络安全也有很大担忧,诸如用户的个人信息、交易过程中银行账户密码、转账过程中资金的安全等问题。这些顾虑无疑给网络购物蒙上了一层阴影。③配送问题。传统购物一般是在商品选好后,就可以直接付费拿走,而网络购物就需要一个订货后的等待过程。目前出现了很多物流公司,他们在为网络购物者送货时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在目前的商品配送上,就同城配送而言,最快的一般需要一个小时,最长的则需要两天时间。如果购买者需要的东西很急,网络购物就不太适合。
3扩大网络购物的战略及政策建议
网络销售商为了扩大网络销售市场,促进发展,应向消费者宣布网络购物能大力减少流通环节,节约铺面租金、降低人力费用、降低库存带来的低成本价格战略和便捷购物方式等优势,目前看来大部分的消费者对于网络购物怀有不安的感觉。及时明确产品的样式和品质,也有不能把产品拿在手上的不安,不能与店员商量的不安,对卡号和密码泄露的安全性等等不安因素。不过,这些不安可以随着网络购物的经历的增多而减少。
对于有这些不安的消费者,要刺激网络购物和使其参加网络购物,仅仅强调网络购物的方便是不够的。要以低价格、低成本购物的动机,首先有必要让这些人作某种程度网上购物的经验积累。政府则应从宏观上指导电子商务的发展,抓住全国性及区域性的规划建设,逐渐完善与网络技术有关的法律、法规,大力推动观念的转弯,推动行业协作,加强信息工程的基础建设与互联网的发展,提高网络资源的利用率。
从各种商品的销售体制探讨的结果,对于网络销售提出以下一些建议:
①厂家在产品宣传广告的各种手段中,例如电视广告、报纸、杂志及招贴画、广告单中,大量宣传利用网络销售的特点及其所销售产品的特性、使用方法、外观尺寸等,使热衷于网络消费的群体能有不同角度了解掌握产品性能,无需出门,轻点鼠标既可以完成购物程序。
②虽说网络销售是以低价位占尽优势,但应尽量显示网络销售产品的特色,且避免冲击正常的零售业市场,除在网络销售商品类别不同以外,即便在同样的商品中也可采用在网络销售渠道中的特征来区别。例如在同类别商品中,生产一种专门用于网络销售的特殊商品,或采用不同包装来达到这一区别目的。
总之,伴随着个人电脑的普及和使用电脑人口的增加,网络购物是大趋势,其星星之火一定会在不久的将来燎原人类社会。
参考文献
[1][英]彼得J.麦戈德瑞克著.裴亮等译.零售营销,原书第2版[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
[2]薛求知,黄佩燕,鲁直,张晓蓉,行为经济学——理论与应用[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
[3]程华,保贡敏.网上购物意向决定因素的实证研究[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3,(11).
[4]GGalata,REBucklin,DMHanssensOntheStabilityofStoreFormatChoiceResearchpaper.AndersonGraduateSchoolofManagement,UCLA,1999.
论文关键词 网络侵权 消费者权益 立法制度 网络购物
一、 网络购物的概念及特点
网络购物,不同于现实中的实买实销,是建立在网络平台之上的一种购物过程。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在网络上相关信息,消费者通过网络了解,经过双方对买卖的沟通确认,买方(消费者)支付,卖家(网络经营者)确认发货,最终消费者取得商品或者服务,而网络经营者获得货款。这个过程中最明显的不同就是快递或物流公司的介入,成为买卖成立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因素。而且不同于传统的购物,消费者在实际收到货物之前不能对其直接进行验货,承担了相应的风险和责任。
不可否认的是,目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消费观念发生了转变,省时、便捷的购物方式成为了越来越多的消费者的消费选择。尤其是一些大型购物网站的建立,网络支付方式的快速方便,全民网购逐渐成为趋势。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 2014年7月的《第3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6月,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3.32亿,较2013年底增加2962万人,半年度增长率为9.8%。与2013年12月相比,我国网民使用网络购物的比例从48.9%提升至52.5%。
新兴事物带来便捷的同时也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其中网络购物的消费者维权问题也日益凸显出来。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主要适用领域还是传统购物,一些法律空白使得网络购物消费者维权于法无据。虽然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网络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上侧重于对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及个人信息受保护权的保护以及对于格式合同的滥用及举证难问题在一定程度上的解决。但一些更为具体的措施仍需要进一步在立法上予以规范,来进一步解决网络维权难的问题。
二、 网络购物中常见的侵权问题
因网络购物的虚拟性,决定了消费者的网络购物中承担了更多的风险,知情权、隐私权、消费安全及公平交易权的可能会在网络购物中受到侵害,常见的侵权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消费者的知情权
网络购物的虚拟性决定了在网络消费中,消费者主要依赖于经营者自身对其商品或服务的描述,这本身就是消费者和经营者的信息处于不对称状态,部分商家为了追求利润,进行不实的虚假宣传,或者通过刷信用等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欺骗消费者。消费者的知情权面临挑战。虽然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20条中,对于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经营者如实提供商品或服务信息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网络购物中,购物过程的虚拟性及信息的不对称性,使消费者处于“弱者”地位。
(二) 消费者的隐私权
网络购物中不可避免的需要提供消费者的支付信息,个人姓名、电话及邮寄地址等等个人信息,信息安全也成为网络购物中侵权的常见问题。这里的隐私权其实也包含了消费者个人在线支付账户的安全问题,此时如果被一些不法分子加以利用,很有可能导致财产损失。除此之外,一些商家利用便利条件,收集消费者的相关个人信息来转让,进行牟利。因为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泄露,平时一些垃圾邮件或者宣传广告会大量浪费消费者的时间和精力。此时消费者的个人隐私则受到了极大的侵犯,且存在追责难,举证难,甚至连责任主体都难以确定,极大地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三) 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明确规定了,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但在网络购物中,由于无法真实的鉴定货物是否符合质量安全,达到质量标准,所以在收到货物后,消费者面临退换货方面的问题。我国2013年新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网络购物中经营者应当承担的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就是为了保障在网络购物这一特殊购物环境中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但这其中还存在问题,商家会推卸相关责任,不积极配合消费者的退换货要求,人为地设置障碍,要求消费者承担不合理的举证责任,甚至于通过一些格式条款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在此过程中,消费者的退换货成本大大增加,导致一些消费者不得不承担相应的损失。而且,因为当前我国对电子商务监管的缺失,消费者在维权时往往无法获悉网上经营者的真实信息,更无法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且是否适用欺诈、假冒伪劣等双倍返还价款的处罚,如果适用,如何保障消费者的相关维权渠道。
(四) 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权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购买的产品或者服务,所造成的消费者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追责问题,也对网络购物这一新兴事物提出了挑战。由于职能部门在监管上的缺失,网络购物中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存在争议。在之前的网络购物中,就出现过三无的减肥药致人死亡事件,消费者追责难,且相关权益得不到保障。
三、 对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建设
针对网络购物中常见的侵权问题,分析其产生的原因,笔者对我国的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立法及制度完善
目前我国消费者权益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专门针对网络购物的专门法律,相关立法的规定缺乏针对性。我国应当在消费者权益立法中加强对于网络经营者的告知义务、隐私保障义务及7天无条件退换货义务(除特殊情况不适用无条件退换货的情况)作出更加有针对性的规定,明确其义务的标准以及违反相关义务后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也应当建立起国家相关部门对于电子商务的监管制度,建立起电商经营的强制性准入门槛及信息登记制度,或者对于网络经营者收取相应的保证金,从制度上确保消费者相关权益的实现,使消费者的维权的责任主体能够明确。对于侵犯消费者相关权益的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二)建立网络维权途径
网络环境的复杂和开放,造成了消费者和经营者现实距离较远,维权成本过高的问题。目前我国解决网络购物纠纷常见的方式主要是通过网络平台的在线投诉,这种方式一是缺乏强制性,而且消费者在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时,往往会举证困难,相关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在网络上建立第三方的在线调解或者快速仲裁机制,使网络维权方便快捷,通过在线提交相关信息,免去现实仲裁或诉讼的累赘。当然网络维权途径的建立要以相关的保证金等制度为前提,以使相关赔偿责任可以实现。
(三)加强相关行业自律
行业的发展关乎行业内具体商户的发展,一个发展成熟的行业,也必然是行业体系相对成熟的行业。作为网络购物这样一个新兴的行业来说,如果想有更大的发展前景,其自身的建设也是至关重要的。就像成熟的行业有其自身的行业标准,市场准则一样,网络商户也应当建立起这样一种行业自律体系。通过推广成熟网络电商平台的经验来使网络购物这样一个新兴的事物,新兴行业能够尽快的发展。目前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使得电商行业的参差不齐,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其更好地发展。建立统一的电子商务行业自律协会,指定统一的行业标准,进行行业管理,既有利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也有利于电商行业权益的保障,实现共赢。并且在产生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的时候,其行业内能够形成一套快速的解决或者协调理赔程序,配合网络维权途径,更好更快地解决纠纷。这不仅有利于电商的自身发展,同时也有助于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国家的行政监管
目前网络购物一个比较突出的特点就是政府介入不够。对于网上商家的资格审查并没有专门的机关,也没有全面适用的办法和意见。我国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曾经推行过对于经营性网站的管理办法,通过工商行政部门的介入,对经营性的网站实行备案登记。这个比较好的例子对于我国网络消费的国家监管提供了借鉴意义。一是要确定专门的行政机关,对于网络经营者的信息和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后进行备案,以备发生纠纷之时,消费者可以通过一定的渠道或者商家的信息,避免出现维权无门。二是对于网络经营者的资格审查应当制定具体的办法,类似于实体商家的资格审核需要办理工商登记,对于经过行政机关审查的网络经营者,颁发一定的资质证明。三是加大政府机关对于网络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行为的执法力度。对于网络中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严厉惩罚。同时因为网络经营其本身对于网络技术的要求较高,因此政府的行政监管应当有相应的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