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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工作汇报范文

时间:2022-05-05 14:10:11

序论:在您撰写调查工作汇报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调查工作汇报

第1篇

大家好!

首先我代表*县县委、县政府欢迎各位领导光临我县检查指导工作。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监察部及省市环保部门关于开展清理整顿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安排和部署,我县积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环境权益,着力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在治理污染、净化空气,保障群众用水安全等环保工作领域开展了一系列工作。现在向各位作一简略的汇报,诚恳地希望各位领导对我县的环保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一是继续开展清理整顿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

今年全县列入市政府要求限期治理的恒达陶瓷厂、利达玻璃厂、麻纺厂已关闭,进入破产程序;*县金矿、化肥厂、大塘铝矾土已停产治理,金城橡胶有限公司正着手搬迁,同朔水泥厂、昌盛糠醛厂正在积极治理中,其余19家企业已安装排污设施,目前运行良好。今年11家集中连片污染陶瓷企业15条生产线全部采用了二次助氧燃烧加窑尾水膜脱硫除尘的方法,共投资380万元进行了治理,市环境监测站对我县陶瓷企业的烟尘、水质已进行了监测,等待达标验收。全县化工、造纸、酿酒企业也进行了污染治理,准备接受市环保局组织的全面达标验收;同时今年重点检查了城乡居民集中饮水水源保护区附近的较大规模养殖场13户,已完成整改10户,检查临街饮食摊点、洗浴场所30家,责令整改和取缔10家。

二是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对新建设的项目实行先评价后建设的原则,严把审批关,控制增加新污染源。同时对2004年以来的建设项目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对没有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企业,限期补办手续,目前宏达陶瓷、腾达洗煤厂等5家企业正在补办期间。对21家排污不达标的企业一律要求限期治理,截止目前已全部进行了污染治理。

三是严厉查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土小企业。

在今年的专项行动中,我县对王宏亮纸厂、康辛庄和北丰町小炼油厂三家土小企业采取强制关闭,取缔措施,销毁了全部的生产设备,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了经济处罚。

四是建设雁门关外人居环境最优城镇。

去年以来,县委县政府加大环境基础设施投入力度,进行了旧城改造一期工程拆迁,拆除住户1090户,房屋5459间,规划建筑面积17.1万平方米,新建上下水,集中供热,天然气配套的商住小区楼房42幢,建筑面积近6万平方米;投资4000多万元的县城污水处理厂土建工程已基本结束,设备正进行安装调试,管网配套正在进行,预计年内可投入运行;集中供热工程总投资3800万元,分三期建设,一期工程供热面积20万m2,安装10吨水压锅炉3台,预计近日即可点火运行。

五是贯彻落实朔州市委、市政府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决定,加大环保宣传力度。

县政府于每年都要召开环保工作会议,在今年6月2日召开有全县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县委副书记贺诚主持了会议,全县各有关单位负责人和企业负责人参加了会议,副县长周世龙作了工作报告,县长王守林作了重要讲话,同时邀请市环保局武局长就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环境保护现状和环保知识进行了讲座,增强了各级干部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今年“6•5”环境日期间,县环保局举行了一场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大型环保宣传演出。在“6•5”世界环保日宣传活动中,还设立了咨询点2处,展出宣传版面30块,悬挂环保横幅10条,环保局30名职工上街宣传,散发宣传资料1.5万份,使环保宣传工作紧贴群众生活,收到了明显的成效。

取得以上成绩,我们采取的主要措施和作法是:

一、提高认识,强化政府保护环境的责任

今年,县委、县政府站在树立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要求出发,一是坚持科学决策,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尤其是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政策,规划资源开发和确定建设项目时;既重视经济社会效益,又重视生态环境效益,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人与自然和谐的文明发展道路。二是全面实施环保目标责任制,进一步完善环保工作机制,通过签订《环保目标责任制》,定期对企业进行考核,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环保统一监管,各部门齐抓共管,群众广泛参与的环保工作机制。三是健全和完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管理机制,成立了由分管副县长担任组长,纪委、政府办、发展计划局、经贸局、环保局、公安局、司法局、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分别担任领导组副组长和成员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同时在环保局设立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四是加大环境设施投入力度,今年全县共投入环境设施改造资金3000多万元,不断改善了城市环境质量。

二、强化宣传,加大舆论监督和公众参与的力度

今年,县委和县政府把宣传发动全社会各界群众共同参与环境保护作为一项保障措施,把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企业负责人理解环保法律法规,支持环境保护工作,执行环保相关政策作为一项重要手段,并以此为切入点,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县信息》报专门印发了环保专刊,电视台定期播放环保动态和政策法规,并设立曝光台,形成了人人关注环保工作,全社会参与环保工作的良好氛围,特别是今年的6•5世界环境日期间,县环保局会同文化局,文明办自编自演了一场环保宣传晚会,利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同时为了推动执法公开公正,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县环保局利用县电视台,把环保工作制度、程序、执法标准和依据等内容全部公开,按时向社会城市空气质量周报,公布环境质量状况,方便群众办事和社会各界监督,同时专门设立了政务公开举报电话、环保设诉热线,及时查处群众举报投诉,给企业留下了一批长期检查团,形成环境违法,人人喊打的局面。环保部门真正做到“有诉必受、有受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究”,切实保护群众环境权益,让群众满意。

三、加大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和打击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

按照上级环保部门的统一安排,今年5月下旬以来,由分管副县长挂帅,组织纪委、政府办、经贸局、发展计划局、环保局、公安局、工商局、司法局、供电支公司、电视台、报社等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进行了两次大规模的联合行动,对*县金矿、化肥厂、恒达瓷厂等11家没有环评手续安全不达标的企业进行了强行取缔和关闭,查封和拆除了主要生产设施,消除企业死灰复燃的隐患。此外,我县还不断建立和强化以“污染者负担”为基础的环保投入机制,加大排污费的征收力度,使经济建设领域“环保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不正常现象逐步向“违法成本高,守法成本低”过渡和回归,从机制上保证,源头上治理,提高了企业经营者环保投入的积极性。

四、严格执法,加大环境工作的统一监管

维护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是抓好环境工作的根本保证,这一点全县上下已形成共识,今年,县环保局对近年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排查,对没有履行“环评”手续的星光、腾达洗煤厂、县城集中供热公司、宏达陶瓷厂、亨利卫生纸厂等5家企业和在建项目,责令停产停建,限11月30日前补办“环评”手续,目前这5家企业环评手续还在办理当中。

第2篇

各位领导、同志们:

为准确掌握全旗农村新增国有农用地资源现状,实现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和严格管理土地资源。按照旗委、旗政府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在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和精心指导下,在各村党支部、村委会、镇机关站所的大力配合下,亚东镇基本完成了农村土地调查的各项工作任务,取得了初步成果,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土地“二调”工作基本情况

亚东镇土地“二调”工作于2012年11月全面启动,目前已基本完成外业调查、内业复核、主管部门验收、局部整改等主体工作。现进入新增国有农用地公开出让、违法用地罚没阶段.

二、土地“二调”工作主要做法

(一)加强领导,明确目标

土地“二调”工作全面铺开后,我镇按照上级要求及时制定了《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亚东镇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并成立了土地“二调”领导小组,由镇党委书记和镇长担任组长,20个行政村也都配备了得力能干的联络员,为二次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制定工作规则,提高责任意识

在“二调”工作过程中,明确专人负责,抽调业务骨干全程跟踪,逐地块、逐地类的进行外业调查;镇领导班子带头加班加点,工作人员全部要到一线,测量单位做到现场调查,现场量测、现场标绘,并认真填写工作记录簿,做到精确无误。

(三)强化监督,完善制度

加强对作业队伍的动态管理,确保按要求不走样地完成好“二调”工作, “二调”领导小组定期对各村开展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同时建立和落实三项工作制度:

第一是建立和落实工作计划和汇报制度,要求工作组要报每天的工作安排;工作组每天要主动向“二调”办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做到每天进行一次总结,相互交流心得体会,共同发现、解决问题。

第二是建立和落实跟班作业制度,工作组每到一个行政村调查,由村支书和村主任跟班,一方面可现场核对地类,做到不遗漏,一方面还可对作业队伍进行监督。

第三是建立和落实工作督查检查制度,要求作业队伍要建立自检制度,二调办也建立督查检查制度,坚持一边作业一边检查,一边检查一边纠正,发现问题后及时纠正,确保调查资料不出现重大返工现象。

(四)队伍过硬,调查科学

邀请旗国土资源局专业技术人员对全镇的丈量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并聘请专业测绘队伍采用了先进的GPS定位技术和设备,进行外业测量。为确保每一个数据的精准,调查小组力争走到每个图斑、过遍每处山沟角落,看清判准每块土地地类,记全每组数据,绘准每个图斑的位置,问明行政村权属界址变动情况。为避免出现漏斑、错斑及权属界线不准确等情况,每完成一个村,调查小组对全部调查成果都要进行一次“回头看”,确保外业调查的准确性。对照航摄影像图,对可疑地类进行实地核实,实地拍照。使得调查成果详细、准确,图面清晰,同时,也保证了数据的规范和统一。

(五)编制形成了各种文字资料

在外业调查和内外业整理的基础上,编制形成了亚东镇新增国有农用地落实进度表、落实明系表、复核验收统计表、新增农用地误绘误判统计表、自检工作报告、验收报告等文字资料。

(六)公开出让、合理处罚

各村通过测量核实后将每幅新增地块都分解确认到户,详细登记“新增国有农用地台帐”由当事人签字后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制定《公开出让工作方案》,公开出让时间、地点、地块位置、面积、有偿使用费缴纳方式、承包人范围等,经镇领导小组审核后公示。土地出让收取新增国有农用地有偿使用费,并签订有偿使用合同。同时对私开滥垦等违法用地行为进行合理罚没。

三、在落实新增国有农用地工作中发现的几点问题

(一)灭荒造林、退耕还林、五荒承包地块,现已开垦成耕地种植农作物的,有灭荒造林证、退耕还林证和五荒承包合同,但造林未成活,未按“五荒”治理。

建议解决办法:

1、尊重原证件和合同

2、灭荒造林和“五荒”承包的未达到造林要求,未按“五荒”方案治理开发的取缔合同和证件,收回承包权,按新增国有农用地进行发包,签订合同。

3、退耕还林的地块征求个人和林业局意见,如果保持退耕地的恢复植被,达到造林成活标准,若同意农用地的废止证件合同,交罚款和年地租。

(二)2002年瞒报、漏报、下蹲、误差2%的老地板没有得到粮补,此次是否缴纳罚款和年地租?(其中有的已多年一直缴纳农业税和上返三年农业税,但有的上缴政府,有的未上缴政府,被村截留,有的一直未缴任何费用)

建议解决办法:

1、根据旗委、旗政府的意见,应该交年地租,不予罚款,因未破坏生态。

2、交农业税的须看台账,谁的责任谁承担。

3、未交农业税的更应该交年地租。

(三)收取罚款时,持原罚款收据是否可抵现在罚款?顶账标准是否可降低或是维持原处罚标准(1000元∕亩)顶账后剩余的面积是否可按现行标准处罚。

建议解决办法:

可顶罚款,但是只能顶原罚款标准、额度、面积。不可降低原标准,剩余面积可按现处罚标准。

第3篇

一、案件的案情

有一对夫妻闹离婚,女方要求分割一套房产。可是该房产在外地,原本是由丈夫和他的七位朋友一起合资进行的一项投资,本是一项家庭收入。可是由于老婆有外遇被老公发现,从而要求离婚才引起本案。

此案当中的房产投资,都是因为丈夫的老朋友商议决定后进行投资的,没有写任何的书面材料,也就是合约。可是妻子现在不提这一方面,对此也不认同,只是认定说要按婚后财产要求进行分割。

二、审理程序

即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作出判决。

1、审理前的准备

原告在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接受并决定受理此案后,开庭审理前,为了保证案件能顺利地进行审判,承办此案的审判人员要做必须进行准备工作和活动。

2、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在做成审判前准备工作后,法院或适宜场所的法庭,进行案件审理的全过程。离婚案件判决是经法定审理程序后,人民法院会依法裁判此案。开庭审理是合议庭进行实体审理案件的阶段。方式分为公开和不公开审理。据《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除了涉及到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应公开进行。而离婚案件涉及到商业秘密,当事人可申请不公开或或公开审理,但其决定权在人民法院。法律之所以有此规定,是因离婚案件自身有其特殊性,在审理过程中可能涉及个人的隐私和感情上的一些不便公布的内容。所以,法庭一般都会允许不公开审理。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其他诉讼的参与人。公开审理应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时间、地点。此公告可张贴于人民法院公告栏,也可在公共场所或者当事人住所地及工作单位内进行张贴。在开庭审理之前,书记员应查明其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员是否到庭,对法庭纪律进行宣布,在开庭,审判长应核对当事人,对案由进行宣布,宣布本庭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的名单,对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告知当事人,对于一些程序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开庭前准备工作做好后,进入法庭调查的阶段。其要按照下列顺序来进行: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和义务,证人提交证据,对未到庭证人的证言进行宣读;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进行出示;宣读鉴定的结论;宣读勘验的笔录;当事人也可在法庭上提出新证据,且经过法庭许可后,可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进行发问。法庭调查阶段完成后,是法庭辩论的阶段。法庭辩论顺序有原告及诉讼人进行发言;被告和其诉讼人进行答辩;相互辩论。

法庭辩论后,审判长按原告、被告的顺序来征询各方的最后意见。

三、适用法律

1、《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离婚时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有下列情况的,应判离婚,且不考虑其当事人的过错(解释一第22条):

重婚或者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二年;其他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情形,如一方失踪,另一方可提出离婚诉讼。

本案中老婆有外遇,被老公发现。是为妻方有过错。适用法律为《婚姻法》第32条,解释第22条。

2、婚后财产的认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婚后财产进行了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工资、奖金、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和补贴;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他人或他人赠与所得的财产。

其特征包括,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指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夫妻共同财产是指点自合法婚姻成立之日至夫妻一方死亡或者离婚生效之日;共同财产来源,为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所得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利;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本案当中女方要求分割一套房产,此房产在外地,由其丈夫和丈夫的七位朋友共同进行的一项投资,女方要求按婚后财产要求分割。

此套房产虽说是他们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财产,但不是男方自己的财产,他只是拥有八分之一的所有权,女方拥有的也该是十六分之一的所有权,她想要分割全套房产有些不合理,且作为过错方,女方的形势很不利。

女方坚持己见,一时陷入僵局。后经法院庭外调解,劝说当事人以家庭为重,先把个人恩怨放一边,婚姻出现这样的错误,也不能单说是一方的错误,最终双方达成了协议。

四、心得体会

第4篇

农田没有抛荒

由于种粮比较效益低等原因,我国南方有的地方有的农田被抛荒,各界对此非常关注。通过田间现场调查并走访乡村干部和农户发现,市并没有出现大家所担心的抛荒现象。市有农田104万亩,其中一季农田10万亩,常年水稻播种面积200万亩。近年来全市稻谷年总产量一直稳定在16—16.5亿斤之间,单季平均亩产820斤左右。从目前情况看,市的粮食生产形势比较稳定。在调研过程中,据山区乡镇的村组干部介绍,极少数灌溉条件差的零星田块两季被改种一季的情况偶有存在,但数量极少,还不到百分之一。尽管如此这种情况仍需引起重视。

两种人在种田

一是留守在家的中老年人和妇女在种田,这是当前水稻生产的主力。市与其他中西部县市一样,田少人多,土地远远容纳不了现有劳力,农村青壮年大都外出务工经商,留在家里的都是老人、小孩和少量中年以上妇女。对大多数农户来说,务工经商收入是其主要经济来源,种粮收入只是农家经济的补充。张巷镇何家村乌桕组共有32户农户,劳力58人,目前常年在外打工经商的有51人,占劳力总数的88%,其中有3户全家在外,春节都未回家。该组共有水田118.5亩,其中101亩由留守老人、妇女自耕自种,占农田总面积的85.2%。乌桕村的情况在市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即80%以上的劳力已经离开农田,近90%以上的农田仍为各家各户散耕散种。

二是种田大户即规模经营者在种田。按农业部门的统计口径,种田50亩以上为规模经营。照此标准,市现有规模经营户650户。但全市农业人口人均农田只有1亩左右,50亩相当于10个以上家庭的责任田总数,要求农村十分之九的家庭退出农田让位于规模经营,目前还不大现实。如果把规模经营的标准定为30亩以上,则全市规模经营的农田面积已达10万亩,约占农田总面积的10%。种田大户又分两种情况。一是百亩以上的种田大户,如秀市镇一种田大户种了1700亩,荣塘镇一种田大户种了500亩,目前这种大户的数量还不多。二是百亩以下的种田大户,多为一对夫妇耕种三五十亩,不另雇工。百亩以下种田大户主要是一些村组干部、有种粮技术的中年农民和家庭情况特殊外出打工不便的农民。先看售粮收入和种田成本。

1、年平均每亩农田的售粮收入:双季为1394元,单季为810元。其中早稻产量820斤,百斤价80元,计656元;晚稻产量820斤,百斤价90元,计738元,双季合计1394元。种单季的产量900斤,百斤价90元,售粮收入为810元。另有国家政策性补贴每亩79元,不管转租与否,此款一般归责任田承包者领取,承租者无此项收入。

2、年平均每亩农田的农资、种子、水费三项支出:双季为440元,单季为240元。其中早稻化肥100元,晚稻化肥100元,早稻农药40元,晚稻农药60元,早稻种子40元,晚稻种子40元,早稻水费20元,晚稻水费40元。

3、年平均每亩机耕、机播、机割三项支出:双季为280元,其中每季机耕费各50元、每季机割费各50元、每季机播(插)费各40元。种单季的一般不()用机械作业。

4、年劳动力平均日工价为50元,妇女、老年人可略作下调计算。

那么种田效益如何呢?

第5篇

乐都以田园景色而久已著名。清代文人写下了大量描写郊野风景的佳作。所谓“东溪春色”是碾伯镇八景之一,府志称“春时小桥流水,花发鸟鸣,亦可游赏。”由于乐都比西宁海拔低,温度高,山乡风光幽美。大概正因为山乡气候好风景秀,所以《穆天子传》上叫做“温谷乐都”的吧。

乐都温润的气候也适宜于水果生长。每当秋季,碾伯镇上水果丰富,价格便宜,质量上乘。其中“乐都的沙果子”是早已远近闻名的,外地人甚至以“沙果子”代指乐都人。乐都沙果子是梨的一种,色艳,香酥脆甜,是青海的名特产之一。还有一种“软儿梨”也很有名,其吃法很特别。一般是放置到严冬,待冻成冰梨,吃时放在凉水中融解,食之酸甜可口。如果自然解冻,果皮呈黑色,拿起一吸,便可尽食其肉,香甜如蜜,所以叫做“糖包”。

彩陶文化是青海原始文化的代表之一,而以乐都柳湾出土的彩陶数量居多。

柳湾在乐都县东高庙镇。镇东两公里处有一个村庄,就是柳湾村。十几年前,这里还是一个默默无闻的村子,村北那东西走向的旱台,也从来没有外地人光顾过。1974年春,考古工作者在这里发现了一个埋藏在地下几千年前的世界。于是,青海省文物考古队和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青海队的工作者,在这里扎下根来发掘。他们勤奋工作了6年,1980年宣告发掘结束。他们在这里清理了1700余座原始墓,出土了35,000多件文物,而彩陶多达15000件。一个彩陶世界清理出来了,考古工作者将它命名为柳湾原始社会氏族公共墓地,后来又创办了柳湾彩陶研究中心。厚厚的两大本《青海柳湾》在全国发行。“柳湾”从此出名,为国内外文化、学术界所关注,游人也从此摩肩接踵,前来观赏。

柳湾墓地是新石器时期的。从考古文化分期讲,出土的文物有马家窑文化的半山类型和马厂类型,也有齐家文化的类型,其中以马厂类型的数量多。

彩陶是原始先民们的生活用具。先民们不仅讲究实用,而且讲究美观。在陶器上绘有大量精美而神秘的花纹图案,底色与花纹颜色搭配得当,相得益彰。彩陶上还有大量类似十、、、工、之类的符号,有人认为是最早的文字,也有人认为是数学代码,还有人说是氏族的徽号。

彩陶中最引人注目的还是那件“阴阳合体壶”。陶壶颈腹部塑有一个的人像,下边又以夸张的手法突出了性器官。可是性器官是两性的,既有男阳又有女阴,很难说人像是男还是女。搞原始文化的学者对此表现出了极大的兴趣。其实,这件彩陶的价值恐怕在于反映了人类文明史上的一个环节,即由女性崇拜走向男性崇拜的过渡阶段——男女性同时崇拜。

在柳湾墓地附近还出土了一件彩陶靴。质地为夹砂红陶,表面为紫红色,并绘有条纹、回纹、三角纹等黑彩,线条流畅,纹路清晰,造型与现代长统靴相似。这种陶靴在中国还是首次出土,距今已有3000多年。它形象地说明了早在青铜器时代,青海高原上的先民们已经会制作和穿用长统靴子了。

柳湾彩陶中精品众多,每一件都会使人发现一个新的问题,让人看到原始文化的一个方面。如果要想感受一下原始文化,莫过于亲自到柳湾彩陶世界里漫游一番。

青海有句谚语:“去了瞿昙寺,北京再别去。”意思是看一看瞿昙寺的建筑,就可以想象出北京紫禁城的样式。这自然有些夸张,但瞿昙寺的殿堂建筑的确有点像故宫,据说当初就是仿照故宫修建的,所以又有“小故宫”之称。尤其可喜的是,青海的古老建筑群在历代劫火中屡遭焚毁,能完整地保留下来的极少,而瞿昙寺是保存最完整的明代建筑群。

瞿昙寺在乐都县城南17公里的瞿昙乡。乡以寺名,足见寺院之影响。

寺的周围群山围绕,近处林木葱茏,郁郁苍苍,流水潺潺,鸟语花香;远处乐都南山终年积雪,寒光逼日,“皎洁凌空似玉山”,“影射长天迷素鹤,光浮浅水失群鹇”便是真实的写照。在雪岭翠山的映照下,瞿昙寺更加幽静壮丽,古香古色。从山门而入,迎面就是高大的金刚殿,穿过金刚殿,即是瞿昙寺殿和宝光殿;左右两边殿堂众多。依次而进,后边是最宏伟的隆国殿。从高处看,主要的大殿与山门对齐,建在一条线上。

隆国殿是寺院的主体建筑之一,建于1427年(明宣德二年)。大殿面积为912平方米,高筑坡台之上,飞檐翘角,画粱雕栋,高大雄伟,富丽堂皇。殿内还有一座高达3米的泉神堂,堂中有一眼泉水,人称瞿昙池,据说是神泉,饮之聪明倍加。大殿两边廊房相连,浑然一体,人们称之为“七十二间走水厅”。在两廊墙壁上佛画如长卷,粗粗看一遍也得半个小时。

二、乐都县春节风俗介绍

湟水千年流,唯富南凉都(乐都县在十六国时为南凉国都城),富饶的物产蕴育了发达的乡土文化。同时,来自互助的青稞酒文化、源于牧区的藏文化、扎根于本地世居汉族群众并吸收了甘肃、陕西风格的青海东部文化及祖国民间艺术中的一支奇葩——河湟花儿,共同蕴育出了乐都县独具特色的春节风俗。

进入腊月,各家各户便开始忙于为过年做准备,到处都弥漫着节日将至的喜庆气氛。

在县城地区,人们早早便忙着大扫除,采办年货,准备过节食品了。年货主要是各类食品、烟酒、蔬菜和肉类及走亲戚时的礼品。过去的礼品主要为茯茶、酒等,农家则或捎些自家炸的油饼,或带点自家田地里产的东西。现在市面上各种礼盒为拜年礼物提供了更多的选择。过节食品主要是炸油饼、炸麻花、馓子等面食及炸丸子、卤肉等肉类。馓子是青海特有的一种油炸面食,形如一盘线,粗细如同筷子。卤肉种类很多,猪肉、猪蹄、牛肉、鸡等均可卤制作为过年食品。

而在农村,几乎家家户户都养着一头“年猪”,用一年的时间精心饲养,为过春节做准备。进入腊月,家里的男人们便会选定一个好日子,起柴架锅杀猪,程序极为干净利落;而主妇们则将猪肉仔细清洗,然后将一部分肉以卤、炒等方式制成各种美味,邀请左邻右舍来自家做客。这也同时增进了邻里之间的感情,成为一个固定的习俗。

品尝着鲜美的肉食,佐以青海特有的青稞酒,真是——朋酒思乡,曰杀牛羊。跻彼公堂,称彼兕觥,万寿无疆!

到了除夕这一天,家家户户一早便忙碌起来,贴对联,进行年前最后一次清扫,到了下午,便开始准备年夜饭,饺子是永远的经典。和面,剁陷,包饺子,油泼辣子,炝蒜泥,一切都准备停当。而在年夜饭之前,还有一项重要的活动——祭祀祖先。

传统信仰相信,人死了仍会在“阴间”“活着”,因此,这里的祭祀活动便带上了一层浓浓的迷信色彩,祭祀时,携带各类食品、“纸钱”等物品到祖先坟前焚烧,俗称“烧纸”,人们认为通过这种方式祖先便能吃到子孙孝敬的食物,收到能在“阴间”通用的“纸钱”。最后再浇上“奠茶”和酒。在县城里的居民因老家较远而选择到路边或郊外的田地进行祭祀。乐都县属城乡结合地区,一直保留着传统的丧葬祭祀方式。笔者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路边被焚烧过后留下的痕迹破坏了环境青海,同时,这种方式也存在着一定隐患。然而几百年传下来的风俗不是一朝一夕就能更改的,因此笔者希望这种传统的祭祀方式能渐渐朝着文明、环抱的方向发展,同时呼吁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引导和对火灾隐患的防预。

祭完祖先,一家人便齐聚桌前,热腾腾的饺子端上来,还有卤肉、排骨、猪蹄、肘子等佳肴,电视里的“春节联欢晚会”正在精彩上演,团圆饭便开始了!真是一派和乐融融的盛世图景!

窗外的鞭炮声已是此起彼伏,因为是小城便没有了“禁放”、“限放”等约束,孩子们提着灯笼,在大人的看护下尽情燃放烟花。整个除夕的夜晚,全城成了一个烟火的世界。

有的家庭还有守岁的习惯,一家人围坐在一起,聊天、喝酒,等待着新年的钟声敲响。老人们说除夕晚上守岁到天亮可以更长寿。

初一早晨,晚辈们要给长辈们拜年,乐都的礼节,拜年要“磕头”,如果头“磕”得响则叫“响头”,是礼仪中最重的一种,孩子们还可得到长辈们给的压岁钱。一般说来,大年初一人们是不会去走亲访友的,因为了除夕夜守岁彻夜未眠后,人们需要好好地休息一下,渐渐地这也成为了一种习俗,现在不管是守岁还是不守岁的人家,基本上大年初一是不会去亲友家拜年的。

大年初二是在自己家族中互访的日子,堂叔伯兄弟间你来我往,是增进族中感情的方式之一。大年初三则是出嫁女儿回娘家、女婿看望老丈人的日子。初四起人们便开始到一家家亲戚家去拜年。

到了亲戚家,若家中有长辈,则以“磕头”礼仪拜年问候。主人会邀请客人入坐,敬上糖果烟酒等,然后将精心准备的一盘盘菜肴端上桌,盛情款待客人。这里还需提及青海的“酒文化”。青海酒类以青稞酒著称于世。豪爽的青海人也将青稞酒文化发扬得内蕴丰富,情感质朴。一瓶酒,一个酒碟,两个或四个酒盅,猜拳喝令,推杯换盏之间,青海人的豪情立现。然而酒桌礼节的真正体现还是在敬酒上,一般来说都是晚辈向长辈、年龄小的向年龄大的敬酒,并且是年龄最高者为八盅,意在“八福长寿”,小辈敬叔伯辈则为六盅或四盅,意在“六六大顺”或“四季发财”,同辈间兄长为四盅,敬酒时要相应地送上自己对长者的祝愿。而被敬者有时也会礼节性地推娩,这时就需要敬酒者充分运用自己的才智,如何才能说服他将酒喝下去,吉祥话、祝福、善意的恭维,最后被敬者不得不顺从地将酒喝下,并且心悦诚服,满心欢喜。而主人给客人敬酒时,客人喝得越多,主人越高兴,如果客人坚决不喝的话,主人会认为是自己招待不周,当然客人身体原因等则另当别论。敬完酒,主客之间便开始“划拳”,赢者兴高采烈,输者也心悦诚服,杯酒下肚,心里顿时暖和起来。正是“一生大笑能几回,斗酒相逢须醉倒。”

从正月初七开始,社火就闹开了。社火的名目很多,什么耍龙、狮子、花鼓、太平鼓、光棍、拉花姐、高跷、罗汉、秧歌、高台。打外场的还报儿、官老爷、大哑巴、卖膏药、胖婆、傻公子等。每一位身子都尽情表演,城乡笼罩在欢乐之中。

据文字记载,社,即土地神;火,即火祖,为传说中之火神。火,是人们煮食和取暖之源。远古人类认为火也有“灵”,并视之为神物加以崇拜,并形成祭祀“社”与“火”的风俗。如今,随着娱乐成分的增加,社火成为规模盛大、内容丰富的民间娱乐活动。

青海汉族大都是历代从内地迁徙而来的,也把内地传统的社火带到了青海,同时又吸取了兄弟民族特别是藏族舞剧的传统,于是出现了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社火节目。春天,是中国人的狂欢节,而正月社火,则把每年的迎春活动推向。

至于社火来历,还有一种说话。据说明代洪武年间,诸氏巷人耍社火,一个男人扮演女人,露出袍下大脚。有人向马娘娘进馋言,说露出大脚是污辱马娘娘,困为马娘娘是有名的大脚,最忌讳别人挖苦她是大脚女人。朱元璋发怒,下令将诸氏人发配到青海,诸氏巷人就一路把社火耍到青海。

现在,河湟地区社火在融入了“花儿”文化后呈现出别具特色的艺术美。花儿又名少年,是产生并流行于甘、宁、青、新等地区的一种山歌,唱词浩繁,文学艺术价值较高,被人们称为西北之魂。在“花儿与少年”、“亲家母”等调令的旋律中,身着各种社火服饰的男女老少载歌载舞,共同赞美社会主义祖国和越来越好的生活。

不管民间传说怎么说,高原人通过社火表演来表达自已的快乐和心愿。

第6篇

一、现状

人口老龄化是指一个地区或国家老年人口增长的趋势,按国际通行的标准界定,人口老龄化是指65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即老龄化率达到7%并不断增加、而同时14岁及以下人口占总人口比重低于30%并逐渐缩小的现象。

目前,老年人的养老方式归结起来主要有三种:

1、家庭养老。这仍然是目前最主要的养老方式。老年人与儿子、女儿生活在一起,或者单独居住,由子女为父母供给衣、食、住、行、医等日常生活开支,在生活上给予照顾赡养。

2、自身养老。这一部分老年人大多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有经济收入,或有退休金,不愿与儿女家人住在一起,图个清静,怕添麻烦。此种养老方式多见于退休职工、教师、公务员及低龄老年人。

3、政府养老。对孤寡老人、“五保”老人和一部分低保家庭中的老人,市共有61个镇办敬老院进行集中养老。同时,凤县、太白县、渭滨区已经在市率先实现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轨,凤县每月给60岁以上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100元,太白县、渭滨区每月发放80元,其它县区每月发放60元。

二、主要问题

虽然经济发展了,人们的生活水平提高了,养老问题也改善了不少,但也存在四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家庭养老功能不断弱化。实施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致使人口增长放缓、家庭小型化,户均人口由十年前的3.57人降为3.38人,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不断弱化,尤其是居住方式的代际分离,也使老年人在经济供养之外还面临着生活不便、照料困难,精神苦闷等问题。

二是一部分老年人工作生活负荷较重。有的老年人为生计所迫,身不由己干些力气活;有的老年人害怕人们认为自己不中用了,担心儿女们在心里把自己看作是吃闲饭的人,便强打精神、操心费神,主动承担起了较重的家庭劳动;有的年轻人忙于工作和娱乐,无瑕照顾父母,把较为有限的时间、精力和财力向子女倾斜,出现了“重幼轻老”现象,让老年人无论是工作还是生活都负荷较重。

三是独居老人生活尤为不易。因诸多原因,没与子女在一起生活的老年人,随着年龄增加,经济收入减少,健康体能大不如前,加之有的年轻人道德观念下降,对老年人态度冷漠,缺乏必要的精神关怀,消极养老,老年人只能是得过且过、辛苦度日。

四是随意养老。有一少部分家庭的儿女在赡养老人时,将老父老母拆散供养,达成协议一个养爹,另一个养妈,各养各的,直至养老送终;有的是轮流养老,即让老人到每个儿女家轮流过一段时间;有的是分摊养老,即每个儿女按比例负担相同数量的粮食、零用钱、医疗费和相关费用;有的是雇人赡养,即儿女们出钱请人照料。凡此种种,不一而足,有的儿女还当着父母的面,互相指责,讨价还价,以上随意养老,让老年人感到很不舒心。

三、建议和对策

1、充分认识养老的重要性。尊敬、孝顺的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宪法规定的每个公民应尽的基本义务。要把养老问题、老年事业摆上政府的议事日程,对社会上敬老养老的先进人物和事迹广为宣传,坚持“百名孝子”的评选活动,在报纸、电视、电台专门开办反映老年人生活的专题栏目,多角度、多层面为老年人搞好宣传和服务,从而在全社会营造尊敬、孝顺的赡养老人光荣,不尊敬、不孝顺的赡养老人可耻的浓厚舆论氛围。

2、积极倡导家庭养老。家庭养老作为几千年来的传统养老方式,仍然是现在乃至今后相当长时期最主要的养老方式。老年人生活质量的高低,与子女的支持和关照程度成正比,要倡导子女每月给父辈们相当数量的生活费,在传统节假日和日常生活中,常回家看望父母老人,提高老年人的幸福生活指数,还要大力倡导“孝”文化,强化儿女孝敬父母的意识,使“孝”成为一种社会行为准则,真正让家庭养老在我们这样的人口大国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3、鼓励支持自我养老。老年人的生活是否幸福美满,除了子女孝敬之外,与自身经济实力的大小、健康状况的优劣、人际关系的好坏密不可分。老年人随着年龄增加,经济收入逐渐减少,而消费支出,特别是医疗保健支出却不断增加,这就提醒老年人要未雨绸缪,及时做好经济储备,增强自我经济保障能力。如根据自身情况,自觉参加散步、做操、唱歌、唱戏、打门球、打乒乓球、打太极拳等项目的体育锻炼和饮食医疗保健,力争使自己身心健康、心情舒畅,另外还要心胸开阔、体谅子女,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帮助子女料理家务,共建和谐家庭。

4、大力兴办社会养老机构。通过卓有成效的宣传,彻底摒弃那些认为进了养(敬)老院就是儿女不孝的表现的传统观念。重点扶持社会力量新建养老机构,大力发展社区养老中心、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周到方便的服务,减轻居家养老的压力。

第7篇

一、基本概况

(一)调查采取以问卷调查为主的方式进行,问卷分个人问卷和企业问卷两种。在全市各种经济类型单位中以1%的比例抽取1100家和5000名职工。另外还选取了100家个体工商户和200名女雇工。调查共发放企业问卷1200份,回收有效问卷1073份,有效率为89.4%;发放职工问卷5200份,回收有效问卷为4977份,有效率为95.7%。

(二)本次调查内容分为六个方面:女职工就业保障(包括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工会组织的建立)、一般女职工劳动保护(包括经期保护、避免从事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避免从事有毒有害劳动、健康检查)、孕期劳动保护产期劳动保护、哺乳期劳动保护和女职工卫生设施。这次调查的内容是1988年以来最全面的一次。

(三)经济类型构成

此次调查范围涉及女职工人数较为集中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公司制企业、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机关团体单位等。调查的1073家企业中,扣除没有法人代码的非个体经营户后,为895家单位。

被调查的1073家单位共有职工223991人,其中有女职1115245人,占51.5%。

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执行的基本情况

(一)76%以上的女职工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制度,也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基本保证。

从调查的企业卷来看,职工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为180177人,占全部职工的80.4%,其中女职工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为94902人,占全部女职工的82.4%,略高于全部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从个人问卷来看,4977名女工,已签劳动合同的占76.7%。

(二)企业建立工会组织的情况

在被调查的单位中,822家单位已经建立了工会组织,占全部单位的76.6%,其中692家单位还在工会组织中建立了女工组织,占64.5%;在建立工会组织的822家单位中,有468家单位的工会组织代表女职工与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占56.9%;而且有449家单位还在集体合同中写进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占签订集体合同单位的95.9%。从本次调查的个人卷来看,女职工所在单位一般均有工会组织和女职工组织。

(三)对《女职工禁忌劳动规定》的执行情况

从调查的个人问卷的总体情况来看,各单位对《女职工禁忌劳动规定》的执行情况很好,90%以上的单位均遵守不安排女职工从事四级劳动、井下作业、有毒有害工作,以及一切不适合妇女经期承担的高空、低温、冷水和三级强劳工作。未安排不适合的劳动和四级体力劳动,占被调查人数的99.0%;未安排有毒有害工作的禁忌岗位工作的女职工占被调查人数的97.0%。

(四)对女职工的孕、产期保护情况

孕期保护是女职工特殊保护最重要的环节。为了母婴健康,大部分单位对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及时调整适宜的工作,不安排其加班或从事夜班劳动。从总体上看,约有94.8%的怀孕女职工能够定期进行产前检查。被调查女职工产前检查计人劳动时间者占73.4%,在集体企业、机关事业工作的被调查女职工有80%的人产前检查列入劳动时间。

从对企业问卷调查的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单位能执行90天产假的规定。从不同的经济类型来看,在被调查的8种不同经济类型单位中,集体经济企业、公司制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机关事业单位享受90天产假的产后女职工比例均在95%以上。

(五)女职工健康检查和妇科检查的情况

在被调查单位中,68.4%的企业能够定期对女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其中77.4%的单位能在1—2年检查一次,17.4%的单位能在2-3年检查一次,其余单位则要在3年以上才能检查一次。另外,能对女职工定期进行妇科检查的单位有711家,占66.3%,其中1-2年能检查一次的占72.0%,2-3年能检查一次的占17.9%,其余单位则只能在3年以上的时间检查一次。

三、调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建立和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女职工劳动权益的保护存在明显差异

调查显示,建立和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在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工会的80.2%,未建立的74.0%)、是否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建立工会的74.32%,未建立的56.7%)、定期妇科检查(建立工会的73.7%,未建立的46.1%)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前者明显高于后者。说明建立工会组织,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必要条件。

而是否建立工会组织又与单位的经济类型密切相关。外商投资企业和商投资企业建立工会组织的比例是最低的,不足10%和20%,其次是私营企业。而职工特别是女职工的合法劳动权益受到伤害的也主要发生在这些单位。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般来讲,外商投资企业如果是跨国公司,在一些问题上还是尊重所在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懂得合法经营。但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商投资企业中的一些中小企业,尤其是一些商投资企业缺乏遵纪守法的意识,这是

造成工会组织不健全的主要原因。另外,这些单位的人员流动比较频繁,不易管理,又缺乏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意识和观念,也是原因之一。再有就是一些单位规模较小,变化较大,经常处于频繁的转产、重组或关闭的过程中,也是一个原因。

(二)不同经济类型企业中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存在较大差异

调查显示,不同经济类型的单位在维护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主要表现:

在将女职工劳动权益写进集体合同方面,商投资企业(11.9%)、外商投资企业(4.8%)比重极低,私营企业也不高,最高的是国有经济单位;在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和妇科检查方面,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得最差,特别是定期妇科检查,这些单位的比重只有国有经济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的一半以下。个体工商户对女职工的妇科检查和两年以内妇科常见病检查率不到50%;在妇科检查费用的报销方面,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集体企业报销比例最低,只有20%左右,外商投资企业不予报销。

(三)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缺乏

调查显示,在女职工卫生设施的保障上,各经济类型单位均不高。这主要与单位人员的规模有关。在被调查的全部单位中,有345家单位有女职工卫生设施,占32.2%,而在221家女职工大于100人的单位中,有72个单位有女职工卫生设施,占32.6%,在852家女职工小于100人的单位中,有273个单位有女职工卫生设施,占32.0%。虽然比重很接近,但是应该说,大于100人单位的问题更严重。因为根据1993年《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法规已经公布8年多了,被调查的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这些单位,仍然有三分之二没有执行相关法律的规定。

(四)在一些企业女职工“四期”保护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1、在经期保护上,本次调查只设立了“经期是否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及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劳动的人数”,就这一问题的调查结果来看,总体上存在的问题并不严重,但差别最为明显的是在不同经济类型单位之间,在国有经济、公司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比例分别是0.05%、0.04%、0.05%,而在外商投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这一比例高达6.9%和0.66%,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

2、在孕期保护上,总体上约有94.8%的怀孕女职工能够定期进行产期检查,但在孕期检查费用的报销上问题比较突出。不同经济类型的单位,差别很大。国有经济单位孕期检查费100%报销,比重最高,私营企业的比重最低,而外商投资企业中是根本不存在全部报销的。在不予报销的单位中,以外商投资企业的比重最高,达到82.4%;从被调查女职工产前检查计人劳动时间的情况来看,尚有26.6%未计人劳动时间。公司制企业,商企业以及个体商业户工作的被调查女职工,产前检查计入劳动时间的比例更低,未算作劳动时间者占50%以上。

3、在产期保护上,突出问题是不同经济类型单位怀孕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工资标准的情况上差别比较明显。主要在商投资企业,只有24.2%的怀孕女职工能享受100%的原工资,而在外商投资企业,根本无此待遇;在这两类单位中,还有15—17%的怀孕女职工只能享受最低工资以下的待遇。

4、在哺乳期保护上,在全部调查单位中,三年内怀孕的女职工只有58.2%的人哺乳时间有保证,比例是相当低的。

(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要求和运用范围已落后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形势

主要表现在:经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标准及相关报销标准和当前工资制度不相适应,各单位难以准确执行。例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基本工资伸缩性很大,在企业自主确定工资的情况下,要给予新的、具体的说明。

(六)国有企业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一些项目上不如其它类型的企业

在大多数人的印象中,国有企业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各方面一定比其他经济类型的企业做得好,但本次调查显示,国有企业在一些项目上不如其他类型的企业。国有企业在避免女职工接触有毒有害工作岗位方面、在女职工卫生设施的建设和卫生用品发放方面、在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方面、以及在产假工资100%发放方面等都出现一些问题。由此说明,有关部门也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管理和监督。

四、建议

针对上述调查发现的问题,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对现有法律法规的监督和执行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涉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条款较多,主要集中在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犯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中。从这次调查情况看,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的情况比较普遍。

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直接涉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条款主要集中在第3—11条中,而调查显示,其中违反第4—10条的情况都存在,有的还比较严重。这说明我们的检查、监督力度不够。为此,建议各相关部门应建立一项定期联合检查、监督的制度。定期检查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的落实情况,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使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实现规范化管理。同时,要采取措施,让广大女职工参与到法律的监督执行中去,充分利用现有法律维护职工个人的合法权益。

(二)尽快出台职工生育保险制度

目前,我市五大社会保险体系中的四项保险制度相继出台。为保障女职工的特殊权益不受侵犯,解决女职工孕、产、哺乳期内遇到的种种不公正待遇,建议市尽快出台生育保险制度。对女职工的生育价值实行社会补偿,将原来的生育“企业保险”变为“社会保险”。这样既体现新形势下政府对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又有利于女职工生育价值得到社会的承认,同时对促进和保护企业参与市场公平竞争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完善立法,修改和补充女职。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已经颁布实施14年了,“市的实施办法”也已经颁布实施了13年。在此期间,我国的经济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有许多是原有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涉及的。原有的女职工保护条款局限于对女职工的生理保护,而对社会保护未涉及到,这就要求对其进行必要的修改产充和完善。

通过本次调查可以看出,《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有待从以下方面加以修改和补充:一是某些内容有待补充和细化;二是检查、监督要具有可操作性;三是对于违反者如何进行处理或处罚,及其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缺乏罚则,难以有效地制止违法行为,应补充具体的条款;四是对于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卓有成效的单位和主要领导者给予奖励。建议组织专门的人员进行研究、讨论,拿出补充、修改的详细方案,供有关部门参考。

(四)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加强工会组织建设

如前所述,在被调查的1073家单位中,有180家(16.8%)没有建立工会组织,它们主要集中在外商投资企业、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言人,没有建立工会组织将很难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调查数据显示,建立和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在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前者明显高于后者。

对于建立工会组织的问题,一些经验可以借鉴。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针对高新技术企业人员流动率较高的特点,组织跨行业、单位的工会,由管委会直接管理。这个办法可以在工会组织比较薄弱的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加以推广。有了跨行业、单位的工会组织,就可以在保护职工利益、特别是女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方面发挥监督、检查、督促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