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8 09:19:25
序论:在您撰写市场发育论文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在西方,企业债券市场一直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债券是企业直接融资的重要渠道之按我国目前企业债券发行的规定来说,“门槛”并不高。如: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如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发债企业具有偿债能力;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的总面额不得大于该企业的自有资产净值;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三年盈利;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等。但我国企业债券的发行规模仍然很低,1999年底,我国通过债券融资总额也仅为3000亿元左右,对企业融资所起的作用很有限。这其中的原因主要在于:
l、对企业债券的认识上存在偏差。我国政府和企业尚未能把企业债券当作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当作项目资金不足的补充。政府在利率、利息税等方面的限制使企业债券收益低,回收周期长,与国债、股票相比在各方面都有劣势。在企业改革及金融体制改革不到位的情况下,银企之间虚拟的债权债务关系使得银行不能摆脱对企业的软约束。而企业债券面对的是社会投资者,到期不能还本付息将面临破产清偿的诉讼,企业债券的约束力要远大于银行债权的约束力;按《公司法》的要求,发行股票也只承担有限责任。所以,我国企业更愿意选择贷款和发行股票的融资方式。
2、企业债券管理的市场化程度低。我国现行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是在1993年8月颁布实施的,其核心主要是发行计划规模管理、募集资金投向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具体发行采取审批制,即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拟订全国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和规模内的各项指标,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未经国务院同意,任何地方、部门不得擅自突破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并不得擅自调整年度规模内的各项指标。这种管理方式已不适应当前的经济环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发行债券筹资完全是一种市场行为。企业根据自身发展确定所需要的资金量,然后选择所偏爱的方式筹资。而我国的计划额度管理发行体制,即企业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申请企业债券的发行额度,经计委核准发行后,再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债券发行的选择申请材料。这种“配额制”使很多符合条件的企业(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没有机会发行债券。同时,企业债券的定价采用行政定价方式,缺乏灵活性。由于企业债券所参照的储蓄存款利率尚未实现市场化,这使企业债券有了较大的政策风险。我国企业债券的品种也十分有限,目前发行的多是期限在3年以下、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而且利率单一。
3、企业债券偿付风险大。由于认识上的偏差使一些自身管理存在缺陷、财务管理不善、资金运作效率不高、效益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发行债券,以至干到期不能偿还。有资料显示,我国企业债券到期不能偿还的约占需兑付余额的11%。一些企业只能用“挖肉补疮”的办法从其它渠道拆借资金偿还到期债券,这不但加剧了金融市场的风险,也给企业债券市场未来的发展埋下了隐患。2000年,新《企业债券上市规则》虽提高了企业债券的上市标准,实行上市推荐人制度,强化了债券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有利于提高上市债券的质量,但这也只能把住上市关,未能把住发行关。
4、企业债券的信用评级制度不记全。信用评级是投资者非常关注的信息,它反映了社会对企业的信任程度,西方国家都有很完善的信用评级制度。我国的信用评级制度尚不完善,全国没有统一的评估体系和评估标准,评级机构对投资者也只有道义上的责任。企业债券在发行中采用自愿评级的办法,实践中真正去评级的企业也多是想尽各种办法评出高等级,而且评级机构的跟踪调查也很少,不能反映企业实际经营中的变化。这样既使债券的信誉受到影响,也不利于投资者进行选择以及政府部门的有效管理。
促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几点建议
1、企业要充分认识到企业债券的直要意义。企业债券并非只是项目资金缺口的补充措施,直接融资也并不单纯是指争取上市额度发行股票,企业要把债券真正作为除信贷、股票、外资之外的企业筹集资金的重要渠道。虽然利用股票融资在企业效益不佳时也不存在还本付息的压力,但这种低风险也意味着在企业盈利时新增资产也永远属于股东,而企业债券在偿还本息之后新增资产即归企业所有。如果有更多的绩优企业发行债券,改变企业债券的形象,帮助广大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意识和风险意识,从而也就能引导居民的金融资产由间接投资转向直接投资。
2、政府改变发行方式、实行市场化运作,激发企业发行债券的潜在需求。完善企业债券发行的审批制度,逐步向核准制过渡。政府应该取消企业债券发行的“配额”控制,严格审核企业的债券发行申请,监督发行企业是否公布真实的财务及经营状况,保证公平竞争秩序等。核准制能够保证企业债券质量与信誉的提高,避免无举债能力的企业发行债券,也能让投资者在掌握了更多发债企业信息的情况下作出理性的投资行为,规避不正常的风险。
企业债券市场要寻求发展,就要对现行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改变现行的信贷资金供给体制,给市场化的融资渠道以发展空间。首先要有计划地扩大发行规模,实行灵活的发行方式,如实行由发行审核委员会统一审批发行,然后由承销商在营业部内柜台发售,也可采用商业银行柜台分销的办法以便于各层次投资者的买卖。此外要鼓励开发债券新品种,视企业经济效益和信用等级的不同,采取多种利率类型,以及多样化的还本付息方式,为投资者创造更多的选择机会。在企业债券定价方面,在改革现行利率体制、人民币基准利率形成之前,可参照国际证券市场惯例,在同期国债收益率的基础上,增加几个基本点,基本点的大小取决于发行债券企业的信用等级。同时,要考虑债券承销与发行价格挂钩,形成竞争性的企业债券发行市场。
3、有效控制风险。在市场准入方面,要核查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经济效益和历年对银行信贷的偿还情况,将企业债券的发行与企业历史经营业绩真正联系起来。对违规发债的企业进行严肃处理。为规范企业发债的资格,保证投资者能得到真实的信息,必须加强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管,完善企业债券的信用评级制度,整顿债券评级机构,严格在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9家机构进行评级的规定:强化抵押与债券担保人制度,尽可能降低企业债券的兑付风险,以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对企业未按发行公告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应采取制约手段。有些举债企业为了获得更大的利润,将募集资金用于其他风险大的项目。要解决企业违约使用资金的问题,只有提升企业违约成本,采取负激励手段,才能使企业。投资者的利益达到一致。
在西方,企业债券市场一直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债券是企业直接融资的重要渠道之按我国目前企业债券发行的规定来说,“门槛”并不高。如: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如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发债企业具有偿债能力;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的总面额不得大于该企业的自有资产净值;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三年盈利;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等。但我国企业债券的发行规模仍然很低,1999年底,我国通过债券融资总额也仅为3000亿元左右,对企业融资所起的作用很有限。这其中的原因主要在于:
l、对企业债券的认识上存在偏差。我国政府和企业尚未能把企业债券当作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当作项目资金不足的补充。政府在利率、利息税等方面的限制使企业债券收益低,回收周期长,与国债、股票相比在各方面都有劣势。在企业改革及金融体制改革不到位的情况下,银企之间虚拟的债权债务关系使得银行不能摆脱对企业的软约束。而企业债券面对的是社会投资者,到期不能还本付息将面临破产清偿的诉讼,企业债券的约束力要远大于银行债权的约束力;按《公司法》的要求,发行股票也只承担有限责任。所以,我国企业更愿意选择贷款和发行股票的融资方式。
2、企业债券管理的市场化程度低。我国现行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是在1993年8月颁布实施的,其核心主要是发行计划规模管理、募集资金投向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具体发行采取审批制,即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拟订全国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和规模内的各项指标,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未经国务院同意,任何地方、部门不得擅自突破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并不得擅自调整年度规模内的各项指标。这种管理方式已不适应当前的经济环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发行债券筹资完全是一种市场行为。企业根据自身发展确定所需要的资金量,然后选择所偏爱的方式筹资。而我国的计划额度管理发行体制,即企业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申请企业债券的发行额度,经计委核准发行后,再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债券发行的选择申请材料。这种“配额制”使很多符合条件的企业(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没有机会发行债券。同时,企业债券的定价采用行政定价方式,缺乏灵活性。由于企业债券所参照的储蓄存款利率尚未实现市场化,这使企业债券有了较大的政策风险。我国企业债券的品种也十分有限,目前发行的多是期限在3年以下、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而且利率单一。
3、企业债券偿付风险大。由于认识上的偏差使一些自身管理存在缺陷、财务管理不善、资金运作效率不高、效益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发行债券,以至干到期不能偿还。有资料显示,我国企业债券到期不能偿还的约占需兑付余额的11%。一些企业只能用“挖肉补疮”的办法从其它渠道拆借资金偿还到期债券,这不但加剧了金融市场的风险,也给企业债券市场未来的发展埋下了隐患。2000年,新《企业债券上市规则》虽提高了企业债券的上市标准,实行上市推荐人制度,强化了债券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有利于提高上市债券的质量,但这也只能把住上市关,未能把住发行关。
4、企业债券的信用评级制度不记全。信用评级是投资者非常关注的信息,它反映了社会对企业的信任程度,西方国家都有很完善的信用评级制度。我国的信用评级制度尚不完善,全国没有统一的评估体系和评估标准,评级机构对投资者也只有道义上的责任。企业债券在发行中采用自愿评级的办法,实践中真正去评级的企业也多是想尽各种办法评出高等级,而且评级机构的跟踪调查也很少,不能反映企业实际经营中的变化。这样既使债券的信誉受到影响,也不利于投资者进行选择以及政府部门的有效管理。
促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几点建议
1、企业要充分认识到企业债券的直要意义。企业债券并非只是项目资金缺口的补充措施,直接融资也并不单纯是指争取上市额度发行股票,企业要把债券真正作为除信贷、股票、外资之外的企业筹集资金的重要渠道。虽然利用股票融资在企业效益不佳时也不存在还本付息的压力,但这种低风险也意味着在企业盈利时新增资产也永远属于股东,而企业债券在偿还本息之后新增资产即归企业所有。如果有更多的绩优企业发行债券,改变企业债券的形象,帮助广大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意识和风险意识,从而也就能引导居民的金融资产由间接投资转向直接投资。
2、政府改变发行方式、实行市场化运作,激发企业发行债券的潜在需求。完善企业债券发行的审批制度,逐步向核准制过渡。政府应该取消企业债券发行的“配额”控制,严格审核企业的债券发行申请,监督发行企业是否公布真实的财务及经营状况,保证公平竞争秩序等。核准制能够保证企业债券质量与信誉的提高,避免无举债能力的企业发行债券,也能让投资者在掌握了更多发债企业信息的情况下作出理性的投资行为,规避不正常的风险。
企业债券市场要寻求发展,就要对现行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改变现行的信贷资金供给体制,给市场化的融资渠道以发展空间。首先要有计划地扩大发行规模,实行灵活的发行方式,如实行由发行审核委员会统一审批发行,然后由承销商在营业部内柜台发售,也可采用商业银行柜台分销的办法以便于各层次投资者的买卖。此外要鼓励开发债券新品种,视企业经济效益和信用等级的不同,采取多种利率类型,以及多样化的还本付息方式,为投资者创造更多的选择机会。在企业债券定价方面,在改革现行利率体制、人民币基准利率形成之前,可参照国际证券市场惯例,在同期国债收益率的基础上,增加几个基本点,基本点的大小取决于发行债券企业的信用等级。同时,要考虑债券承销与发行价格挂钩,形成竞争性的企业债券发行市场。
3、有效控制风险。在市场准入方面,要核查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经济效益和历年对银行信贷的偿还情况,将企业债券的发行与企业历史经营业绩真正联系起来。对违规发债的企业进行严肃处理。为规范企业发债的资格,保证投资者能得到真实的信息,必须加强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管,完善企业债券的信用评级制度,整顿债券评级机构,严格在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9家机构进行评级的规定:强化抵押与债券担保人制度,尽可能降低企业债券的兑付风险,以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对企业未按发行公告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应采取制约手段。有些举债企业为了获得更大的利润,将募集资金用于其他风险大的项目。要解决企业违约使用资金的问题,只有提升企业违约成本,采取负激励手段,才能使企业。投资者的利益达到一致。
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发育迟缓的原因
在西方,企业债券市场一直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债券是企业直接融资的重要渠道之按我国目前企业债券发行的规定来说,“门槛”并不高。如: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如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发债企业具有偿债能力;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的总面额不得大于该企业的自有资产净值;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三年盈利;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等。但我国企业债券的发行规模仍然很低,1999年底,我国通过债券融资总额也仅为3000亿元左右,对企业融资所起的作用很有限。这其中的原因主要在于:
l、对企业债券的认识上存在偏差。我国政府和企业尚未能把企业债券当作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当作项目资金不足的补充。政府在利率、利息税等方面的限制使企业债券收益低,回收周期长,与国债、股票相比在各方面都有劣势。在企业改革及金融体制改革不到位的情况下,银企之间虚拟的债权债务关系使得银行不能摆脱对企业的软约束。而企业债券面对的是社会投资者,到期不能还本付息将面临破产清偿的诉讼,企业债券的约束力要远大于银行债权的约束力;按《公司法》的要求,发行股票也只承担有限责任。所以,我国企业更愿意选择贷款和发行股票的融资方式。
2、企业债券管理的市场化程度低。我国现行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是在1993年8月颁布实施的,其核心主要是发行计划规模管理、募集资金投向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具体发行采取审批制,即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拟订全国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和规模内的各项指标,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未经国务院同意,任何地方、部门不得擅自突破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并不得擅自调整年度规模内的各项指标。这种管理方式已不适应当前的经济环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发行债券筹资完全是一种市场行为。企业根据自身发展确定所需要的资金量,然后选择所偏爱的方式筹资。而我国的计划额度管理发行体制,即企业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申请企业债券的发行额度,经计委核准发行后,再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债券发行的选择申请材料。这种“配额制”使很多符合条件的企业(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没有机会发行债券。同时,企业债券的定价采用行政定价方式,缺乏灵活性。由于企业债券所参照的储蓄存款利率尚未实现市场化,这使企业债券有了较大的政策风险。我国企业债券的品种也十分有限,目前发行的多是期限在3年以下、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而且利率单一。
3、企业债券偿付风险大。由于认识上的偏差使一些自身管理存在缺陷、财务管理不善、资金运作效率不高、效益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发行债券,以至干到期不能偿还。有资料显示,我国企业债券到期不能偿还的约占需兑付余额的11%。一些企业只能用“挖肉补疮”的办法从其它渠道拆借资金偿还到期债券,这不但加剧了金融市场的风险,也给企业债券市场未来的发展埋下了隐患。2000年,新《企业债券上市规则》虽提高了企业债券的上市标准,实行上市推荐人制度,强化了债券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有利于提高上市债券的质量,但这也只能把住上市关,未能把住发行关。
4、企业债券的信用评级制度不记全。信用评级是投资者非常关注的信息,它反映了社会对企业的信任程度,西方国家都有很完善的信用评级制度。我国的信用评级制度尚不完善,全国没有统一的评估体系和评估标准,评级机构对投资者也只有道义上的责任。企业债券在发行中采用自愿评级的办法,实践中真正去评级的企业也多是想尽各种办法评出高等级,而且评级机构的跟踪调查也很少,不能反映企业实际经营中的变化。这样既使债券的信誉受到影响,也不利于投资者进行选择以及政府部门的有效管理。
促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几点建议
1、企业要充分认识到企业债券的直要意义。企业债券并非只是项目资金缺口的补充措施,直接融资也并不单纯是指争取上市额度发行股票,企业要把债券真正作为除信贷、股票、外资之外的企业筹集资金的重要渠道。虽然利用股票融资在企业效益不佳时也不存在还本付息的压力,但这种低风险也意味着在企业盈利时新增资产也永远属于股东,而企业债券在偿还本息之后新增资产即归企业所有。如果有更多的绩优企业发行债券,改变企业债券的形象,帮助广大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意识和风险意识,从而也就能引导居民的金融资产由间接投资转向直接投资。
2、政府改变发行方式、实行市场化运作,激发企业发行债券的潜在需求。完善企业债券发行的审批制度,逐步向核准制过渡。政府应该取消企业债券发行的“配额”控制,严格审核企业的债券发行申请,监督发行企业是否公布真实的财务及经营状况,保证公平竞争秩序等。核准制能够保证企业债券质量与信誉的提高,避免无举债能力的企业发行债券,也能让投资者在掌握了更多发债企业信息的情况下作出理性的投资行为,规避不正常的风险。
企业债券市场要寻求发展,就要对现行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改变现行的信贷资金供给体制,给市场化的融资渠道以发展空间。首先要有计划地扩大发行规模,实行灵活的发行方式,如实行由发行审核委员会统一审批发行,然后由承销商在营业部内柜台发售,也可采用商业银行柜台分销的办法以便于各层次投资者的买卖。此外要鼓励开发债券新品种,视企业经济效益和信用等级的不同,采取多种利率类型,以及多样化的还本付息方式,为投资者创造更多的选择机会。在企业债券定价方面,在改革现行利率体制、人民币基准利率形成之前,可参照国际证券市场惯例,在同期国债收益率的基础上,增加几个基本点,基本点的大小取决于发行债券企业的信用等级。同时,要考虑债券承销与发行价格挂钩,形成竞争性的企业债券发行市场。
3、有效控制风险。在市场准入方面,要核查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经济效益和历年对银行信贷的偿还情况,将企业债券的发行与企业历史经营业绩真正联系起来。对违规发债的企业进行严肃处理。为规范企业发债的资格,保证投资者能得到真实的信息,必须加强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管,完善企业债券的信用评级制度,整顿债券评级机构,严格在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9家机构进行评级的规定:强化抵押与债券担保人制度,尽可能降低企业债券的兑付风险,以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对企业未按发行公告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应采取制约手段。有些举债企业为了获得更大的利润,将募集资金用于其他风险大的项目。要解决企业违约使用资金的问题,只有提升企业违约成本,采取负激励手段,才能使企业。投资者的利益达到一致。
关键词:人才市场;现状;对策
一、我国人才市场发育现状
面对与经济全球化的机遇与挑战,我国的人才市场的培育和发展相对滞后。从价格机制、供求机制、竞争机制三个方面衡量我国人才市场的发育程度,目前我国人才市场发育度偏低,具体表现在:
(一)市场价格机制尚未形成
其主要表征为,同一地区的不同行业的人才价格,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不同地区人才价格,同一地区的不同所有制单位的人才价格,在较长时段内都处于非均衡状态,存在过大的差距。主要原因在于:
1、全社会人才价格,人才供求信息的汇集与尚未成为公共产品,用人单位与人才之间价格信息传递的渠道不畅,不能及时反映及预测人才供需数量、结构的状况和趋势。
2、人才评价的社会化,市场化机制还未形成。体制内的人才评价多数仍在沿用学历、职称标准,体制外的人才标准更重视经历、能力和绩效,致使体制内与体制外的人才价格形成较大的反差。
3、薪酬制度不透明。用人单位的市场报价一般只限于工资水平,而津贴、奖金及福利则处于隐秘状态,从而扭曲了人才市场价格。
(二)人才供求机制不健全
1、全国统一的人才市场均未形成,存在着人才就业和流动的区域性壁垒,严重限制了全国市场容量的扩大,增加了交易费用。目前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机构掌握人才信息的主渠道,但各自为政,相互封闭,使人才信息局限于本地区内,妨碍了人才信息的全社会流通。户籍管理、社会保险制度、职业资格认定、市场准入等行政壁垒也在不同程度上制约着人才流动。
2、人才市场格局存在“场内”与“场外”的市场份额倒挂。目前,全国人才中介机构场内成交率约为15%左右,即使考虑人才多次求职的因素,场内成交率也不会高于30%。70%以上的场外成交多数是通过社会人际网络进行的,不仅交易成本过高,不符合市场公开、公平原则。
(三)人才竞争机制不完善
在我国人才市场上,市场主体的信用与道德问题一直困扰着人才市场成熟与发展。人才在流动中由于缺乏道德与自律意识,引起各类人事争议及知识产权纠纷;用人单位与人才互不信任,缺乏承诺,将契约关系视同儿戏。为了应对人才泡沫,企业对人才许诺不切实际的待遇和机会。市场竞争机制的不完善,还表现为人才不正当竞争。如职业经理人利用信息不对称损害委托人利益,人员流动之中窃取机密,带走客户等行为;人才中介机构信息披露不真实,用人单位以“土政策”限制人才流动等。
因此,由于市场发育程度较低,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才市场体系远未形成,还难以完全承担人才配置的基础。
二、人才市场发育程度偏低的原因
(一)政府宏观调控不到位,人才市场发育的环境不成熟
政府宏观调控滞后的主要表现:一是政策不规范,缺乏相配套的完备的政策法规,对市场的监管力度不够。二是对市场主体的引导、开发、培育滞后。三是缺乏总量控制,人才市场的总供给与总需求失衡。四是结构调整不到位,没有充分运用产业政策、分配手段、经济手段引导人才的合理布局。
这样势必造成人才市场的发育环境不成熟:
1、人才市场的社会支撑体系不成熟,特别是户籍的管理、住房的问题以及社会保险制度等尚未同步健全起来;占主导地位的国有企业目前的人事机制还存在着许多不符合市场规则的地方;政府对人才市场的宏观调控作用还发挥得不到位,一些管理人员尚未真正树立市场经济理念。
2、人才市场的市场规则不够成熟,人才市场上相应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法治体制不够完善。
3、人才市场的市场伦理道德不够成熟,我国人才市场上的各方诚信度偏低,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过高。市场中介的欺诈行为、逐利行为、短视行为都很严重。
(二)人才市场的主体到位速度缓慢
从人才的需求方来看,由于我国大部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改革滞后,人才管理配置60%以上依靠行政权力。用人机制仍然处于封闭半封闭的状态,尚未完全走向市场。而用人主体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一些“三资”、民营企业,其用人数量不可与前述单位相比,而从择业主体看,对人才市场的信任度没有树立起来,多数的就业方式仍以社会关系和各种各样的人际网络为主,而且户籍、档案等人为因素又降低了人才流动率,需求双方主体还不能完全以市场导向自主决策,影响了我国人才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
(三)人才供需的结构性失衡
一方面,用人单位找不到需要的人才;另一方面,人才市场又滞留着千千万万的求职者。随着高校扩招之后学生毕业人数的增多,这种状况还在加剧。同时,低端的技术劳务人才市场也出现了结构性失衡,熟练的蓝领技术工人供不应求。人才的结构性失业、摩擦性失业和初次就业失业交织在一起,使得我国人才供求结构性失衡问题更加复杂,解决难度更大。造成我国人才供求结构性失衡的根本原因是社会对人才的特定结构性需求与人才培养供给的不对应,以及人才的就业期望与社会需求之间失衡,整个社会的人才培养与开发体系结构性失衡。
(四)人才市场的渠道不畅
主要表现在:
1、人才流动的市场化导向需求与人才市场由政府主导的现状之间的矛盾。长期以来,我国人才市场以政府行为为主导,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多为垄断型实体,为人才流动提供专业化服务的业务收入所占的比重很小,人才中介服务市场市场化程度低。
2、人才中介服务需求多样化与国内人才中介服务产品单一的矛盾。目前我国人才市场的服务内容和方式单一,大多只能提供人才招聘和求职信息、代管人事档案等低附加值、低技术含量的服务产品,各类人才交流大会仍然处于大集市水平,成交率低。不适应现代人才市场需要的服务方式。
3、人才价值发现、复归以及对人才的信用需求增加与人才市场评价机制缺失的矛盾。人才价值需要在人才市场上得到客观的显现与界定,他的道德与信用水平的积累更需要获得验证。但我国人才市场上没有形成人才价格与价值的指示器,信息的不对称使得对人才信用价值的考证也无从着手。
此外,我国人才市场上缺乏用人单位与人才之间进行有效沟通的渠道,不能及时提供反映及预测人才供需数量、结构的状况和趋势的确切信息。需求方的信息不能及时传达到供给方,人才根据需要对自身知识和技能结构、就业区域与行业选择以及就业期望的调整更加滞后。
三、加快我国人才市场培育和发展的对策
(一)政府转换职能,强化宏观调控
政府的职能不是办市场、中介机构,而是制定必要的政策,保证人才市场健康、有序地运作和发展。
1、制定和执行宏观调控政策,抓好人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营造良好的人才成长、发展环境。培育人才市场体系,监管人才市场的运行和维护平等竞争。调节人才的社会分配,组织人才的社会保障。制定和实施人才发展战略,保证人才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2、加强政府对人才市场的服务功能。政府部门应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手段,拓宽服务范围,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各类人才和用人单位提供全方位服务。
3、改善和加强对人才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建立正常的市场进入、市场竞争和市场交流秩序。
4、加强人才市场法制化建设。当前急需提高立法层次,建立行业标准,规范取费方式,尊重和保护人才中介服务方法的创造性发明。同时,要抓紧建立人才安全体系。人才资源作为国家的战略性资源,不可能完全自由交易,必须有安全体系作保障。在法制化建设的过程中,要重点制定和完善规范中介服务、反不正当竞争的管理规章,逐步实现人才市场的政策性规范向法制性规范转变,审批管理向资质管理转变,不断创新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
5、推进政府建立的人才服务机构改革,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目前我国人才市场中政府建立的人才服务机构大部分政事不分,事企不分,社会公益服务与市场经营业务不分,有意或无意地依托政府委托的社会公益职能,在人才市场中参与竞争,导致了事实上的不平等竞争。应当把公益性的人才服务机构与经营性的人才中介机构明确划分开来,人才服务机构作为事业性质的服务部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包括人事档案管理、人事公证、人才信用体系建设及人才社会化的具体事务。人才中介机构作为企业性质的经营机构,开展公平竞争,与其他要素市场融会贯通,向产业化方向发展。
(二)建立全国统一的人才大市场
人才市场的统一,是指市场机制能够在全国范围或一个较大区域内畅通无阻地运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是成熟市场的主要特征之一。
统一市场的形成,以减少直至消除各种市场壁垒和非市场壁垒为前提。目前,这两种壁垒在人才就业和流动中都有存在,主要以行政区域壁垒、中心城市壁垒、城乡壁垒的形式出现。全国人才市场被分割成众多的区域性市场,人才市场统筹的最高水平只能达到省级程度,大量存在的是市级,区级甚至小范围的人才市场,由于在信息、资源、利益上不能实现共享,使人才资源配置的效率只能局限于区域市场,无法在全国市场实现。
因此,必须进一步消除各种体制,打破人才市场条块分割的局面,让人才市场与商品市场及各类要素市场相衔接,形成全国统一的人才市场,并与国际人才市场接轨。
(三)创造推动市场主体到位的新机制
尽管人事制度改革不属于人才市场体系建设讨论的范畴,但属于人才市场建设的环境问题。
按照十六大提出的“四个尊重”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用人机制和人才流动机制,消除制约人才流动和人才市场发展的政策性、体制,把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进出口与市场紧密衔接起来,不断扩大市场招聘选拔的范围,可以起到互相促进的作用。
(四)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人才服务机构和经营机构的能力建设
要优化从业人员素质,就必须建立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人才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强化职业道德和行业服务标准建设,转变从业人员的观念,从人才市场发展的大局出发,积极探索新型人才市场建设的新路子,致力于人才市场的可持续、信息化、跨越式发展。
要进行资源整合,建立人才实业集团,投资主体多元化,建立人才产业的多元股权结构和独立法人结构,打造人才经营的知名品牌,实现素质、能力、结构、业务的国际化,使市场经营体系强壮起来。
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以后,仍需宏观调控,其中,法律调控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从某种意义上讲,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经济法律规范是市场经济重要的行为规范,当务之急是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配套完善的法律。
与此同时,我们还应充分认识到,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包含了许多质的规定,其重要内涵是市场主体为自由、平等、开放、竞争的主体。市场经济是主体多元化的经济,这些主体可以是公有的,也可以是私有或混合所有的,但它们有一个共同特点,即都是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都能自由地进入和退出市场。市场经济急需经济法,并不是以牺牲民法原本就是基本法的地位搞法制建设,由于民法的性质,特别是对市场主体之规定,决定它在市场经济中仍处于基本法的地位。下面仅从三方面说明:
一、民法在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仍处于基本法地位
法律体系是法律的内部结构,即指一国现行法,无论其外部表现形式多么零乱,都是分成不同部门而又相互联系的一个统一的系统或整体,社会主义国家根据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对象,把法律划分为若干部门。如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各个法律部门有各自的特点,又互相配合,互相照应,形成一个有机的统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因素是部门和规范,其横向结构是分为不同的部门、制度。其纵向结构是规范制度、子部门、部门、部门群,实质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层次问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方面由于社会化的大生产为基础的商品经济所决定,包含着市场经济的一般性,另一方面由于受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国家性质所制约,又呈现出固有的特殊性,其表现是市场经济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紧密结合,并鲜明地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这种特殊性反映在法律体系,特别是法律层次划分上。保护人民的财产权、人身权始终是法律的首要任务,而财产权、人身权制度都是由民法规定的。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已发生了重大变化,体育产业化、市场化是中国体育发展的必然方向。纵观发达国家体育产业的发展历程,体育市场的成熟与发展不仅能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还能够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作为教育有机组成部分的高校体育是一个投资较大的专业,其设施不仅能为校内学生所用,也可为社会大众共用。因而,学校体育产业化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
二、高校体育市场的开发
1.高校体育市场开发现状及问题分析
(1)思想不够开放,组织行为封闭
我国高校体育产业的发展,一方面受传统思想观念的约束,思想不够开放,只注重体育课教学和课余体育训练,使学校原有场馆和器材得不到充分利用,造成了学校体育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受整个国家体育产业发展水平的制约,限制了我国高校体育产业的发展,现行的学校体育组织行为仍是主要限于校园内,缺乏与社会的交往与合作,使高校体育的功能与优势远未能得到充分发挥。
(2)缺乏市场条件下的运作环境和缺少市场化的商业赞助
体育产业在我国刚刚起步,在实践中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循,而在理论研究方面还没有将体育产业理论形成规范化的理论体系,缺少一套完整的体育产业法规来规范体育市场,这些都将影响高校体育产业的发展进程。
(3)高校体育产业重视力度不够
学校体育只强调投入,依靠学校拨款为主要渠道来维持,实际操作的方式靠领导的恩惠与施舍,给多少钱,办多少事,别无选择。
(4)缺乏高校体育产业管理的人才
高校体育产业管理者不仅应熟悉体育产业的特点,而且要具备学校体育管理能力。高校中虽聚集了一批高学历,高知识,高职称的一流专业人才,但因受到我国体育人才培养体制的影响,其中的体育经营管理人才短缺,使得不能发挥现有的体育设施的最大潜力,大量设备闲置,造成资源性浪费。
2.高校体育市场需求分析
(1)高校内部学生需求
高校体育在高校内部存在着广阔的体育市场,大学生处在特殊的高层次文化氛围中,为了丰富课余文化生活,追求个体的发展和享受,体育已成为首选内容。
(2)大众健身需求
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的健康意识不断提高,高校可以利用闲置的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建立完善的大众健身服务业,为居民健身,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比赛提供场地等有偿服务。
(3)科学健身需求
目前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文化程度普遍偏低。社会上的一些体育培训和咨询市场属于个人行为,追求短期利益,没有长期计划,挫伤了大众的学习和健身热情。然而学校具备专业的高知识层次的指导员,场馆、器械完备,大众更容易接受,健身更科学。
(4)商业宣传需求
高校每年都要举行众多的体育比赛,。有些企业为了宣传自己的产品,展示公司的形象,就会与学校合作,提供赞助,为自己的产品打广告。因而学校体育可以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同新闻媒体的合作,以吸引更多的观众和赞助商的加入,从而获得更多的赞助3.高校体育市场开发的对策、建议
(1)利用高校现有的场馆资源和高质量的人力资源搞培训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体育意识不断提高,但自身原有的体育技能又不能满足当前的需要,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进入这一市场来寻求帮助。我们应该充分利用高校现有的场馆资源和高质量的人力资源搞培训,满足人们对体育休闲的需要。
(2)利用高校体育人才开发全民健身器材
高校拥有一大批体育专门人才,可以聚集起来大力开发科研含量高的全民健身器材,全民体质测量器材和运动竞赛器材,与企业联合转化为商品,既能为企业获利,又能解决高校体育研究资金短缺的问题。(3)高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
高校拥有大量的体育场馆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工作的情况下,可利用课余、双休日和节假日期间对外开放,提供有偿服务。
(4)开发学校体育广告市场
大部分高校都拥有一支或几支高水平运动队,每年都参加校际或校内间的体育比赛,可以吸引企业参加广告大战,也可以冠名方式吸引赞助商赞助,以赛养赛,既提高了企业的知名度,又扩大了学校声誉。
三、高校体育市场运作研究
1.运作可行性研究
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对生活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加上休闲时间的增多,健身与健心成为生活中新的追求,体育活动逐渐成为现代都市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中国大部分高校位于市区内,再加上其自身的需要,高校体育产业化运作势在必行。
(1)广泛的群众基础
随着全民健身活动的蓬勃发展,为高校体育产业的运作提供了巨大的潜力。
(2)高校自身发展的需要
体育设施的维护、水电、工作人员的工资等一切费用都由学校来承担,无疑将更加加重学校的财务负担,这就需要学校体育自身来解决,加速学校体育的发展,使学校体育产业成为可能。
2.市场运作模式
(1)建立健身俱乐部
根据学校自身具备的条件,设置以娱乐休闲健身为主题,采用企业化运作模式的俱乐部。把经营权让渡给企业,让企业每年向学校交纳一部分费用。也可利用学校的一些无形资产(如著名教练员等)寻找赞助商,因地制宜的设置一些学生及社会公众便于参加的运动项目,如健美操俱乐部,健身俱乐部,武术跆拳道俱乐部等。
(2)场馆有偿服务
学校内的体育场馆(如乒乓球馆,羽毛球馆,网球场,篮球馆等)在保证教学训练的前提下,利用课余、双休日、节假日向学生和社会开放,实行有偿服务,收取适当的费用,把收取的费用在用到场馆的维护上面,以体养体,可缓解高校体育经费不足的矛盾。
(3)体育咨询培训服务
利用高校独有的广大人力资源,向学校和社会提供健美、健身等体育活动常识,竞技体育规则等咨询服务,培训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和裁判员,向运动损伤和老年人提供运动处方,为社会公众健身提供社会体育指导员。
(4)开发体育用品
高校通过与体育用品企业合作,利用其自身的人才和技术优势,大力开发体育用品,加强与体育用品生产商和商的合作,在学校形成开发、生产、消费一条链。一方面能为社会服务,另一方面也扩大了高校体育市场的范围。
四、结论
摘要:为了解决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从加强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建设的意义着手,分析了当前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从5个方面提出了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的对策。
关键词:工程建设;合同管理;项目管理;合同
1加强合同管理的现实意义
1.1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的要求
随着市场经济机制的发育和完善,要求政府管理部门转变政府职能,更多地应用法律、法规和经济手段调节和管理市场,而不是用行政命令干预市场;承包商作为建筑市场的主体,进行建筑生产与管理活动,必须按照市场规律要求,健全和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是其管理制度的关键内容之一。施工合同是调节业主和承包商经济活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是市场经济规律的必然要求。
1.2规范建设各方行为的需要
目前,从建筑市场经济活动及交易行为看,少数工程建设的参与各方缺乏市场经济所必须的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发生,承发包双方合同自律行为较差,加之市场机制难以发挥应有的功能,从而加剧了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不规范。因此,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1.3建筑业迎接国际性竞争的需要
我国加入WTO后,建筑市场全面开放。国外承包商进入我国建筑市场,如果业主不以平等市场主体进行交易,仍然盲目压价、压工期和要求垫支工程款,就会被外国承包商援引“非歧视原则”而引起贸易纠纷。另外,由于我们不能及时适应国际市场规则,特别是对FIDIC条款的认识和和经验不足,将造成我的建筑企业丧失大量参与国际竞争的机会。同时,使工程发包商认识不到遵守规则的重要性,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因此,承发包双方应尽快树立国际化意识,遵循市场规则和国际惯例,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范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
2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2.1合同签订阶段的问题
(1)君子协定。
君子协定指合同当事双方的口头承诺。由于许多工程合同的履约过程时间跨度较长,若没有书面协议,一旦一方毁“约”,将给另一方造成很大的损失。
(2)签订无效合同。
《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而无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3)合同主体不当。
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而合格的主体,首要条件应当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合同当事人;其次,承包商应当具有承建相应工程的资质。(4)合同文字不严谨。
不严谨就是不准确,容易发生歧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起争议。依法订立的有效的合同,应当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而这种体现只有靠准确明晰的合同文字。
(5)合同条款挂一漏万。
就是说不全面、不完整,有缺陷、有漏洞,常见的往往是漏掉违约责任。一旦发生违约,在合同中看不到违约如何处理的条款。
(6)无主合同。
主合同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指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才能成立的合同,如建筑工程分承包合同及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没有主合同的从合同是没有根据的合同,就像不存在的“无源之水”。
(7)国际间合同的疑问。
加入WTO后,有些合同使用境外文本,由于国情不同、语言文字不同,加上翻译问题,这些合同文本存不少疑问。对这些疑问不能回避,必须在合同上加以澄清,弄清其含义,或堵塞其漏洞,以免造成损失。
2.2合同履约阶段的问题
(1)应沟通的没有沟通。
合同履行过程中各相关部门缺少沟通。相关的部门各自为政,互不沟通,出了问题相互推诿。
(2)应变更的没有变更。
合同变更的目的是通过对原合同的修改,使合同更好履行和一定目的的实现。不少负责履约的管理人员缺乏及时变更的意识,结果导致了损失。
(3)应发出的书函没有发。
在履约过程中及时地发出必要的书函,是合同动态管理的需要,是履约的一种手段,也是企业自我保护的一种招数,这一点是不容忽视的,因此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
(4)应签字确认的没有签字确认。
履约过程中的签证是一种正常行为。但有些企业的现场管理人员对此并不重视,当发生纠纷时,也因无法举证而败诉。
(5)应追究的过了诉讼时效。
履约中出现了应该诉讼事件而没有及时诉诸法律,当时才发现已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无法挽回损失。(6)应行使的权力没有行使。
《合同法》赋予了合同当事人的抗辩权,但有的企业对抗辩权认识不足,不会合理的行使。
(7)应重视证据(资料)的法律效力的没有足够重视。
并不是所有书面证据都具有法律效力的。有效的证据,应当是原件的、与事实有关的、有盖章和(或)签名的、有明确内容的、未超过期限的。
(8)合同的履行仅注意了主要义务的履行,没有注意随附义务的履行。
有些义务要求对方的履行时间长。如在质保期内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向对方反映,这不仅仅是服务质量的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
3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对策
3.1建立专门合同管理部门
由于合同本身的特征,决定了合同不同于企业内部的生产人事、财务等管理工作,已超越了企业自身的界限,使之成为一种受法律规范和调整的社会关系,涉及了大量的法律专业问题。所以,企业应专门成立法律事务部门或设置法律顾问,来统一审核合同的签订和合同的履行。这是由企业法律顾问职责、任务所决定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有“管理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的职责,同时,该办法也赋予了企业法律顾问管理经济合同的任务。
3.2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
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是企业合同管理的首要任务,又是当前的迫切需要。选好人员,企业领导可依照合同管理人员应具有的素质条件,选择本企业优秀人才担任合同管理人员,通过强化合同管理人员培训,培养和锻炼一批与企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懂法律、懂管理、懂业务、懂财务、懂外语的专业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合同管理队伍。
3.3建立合同管理信息系统
随着现代工程建设项目规模的不断扩大,工程信息量也不断扩大,信息交流的频率与速度也在增加,相应地工程管理对信息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信息化管理给工程项目管理提供了一种先进的管理手段。合同在签订、履行乃至终结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信息资源,这些信息资源既是现有合同的总结,又为今后的合同管理提供宝贵的经验资料。加强合同实施过程的信息管理,必须从两方面着手:一是建立项目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对有关信息进行链接,做到资源共享,加快信息的流速,降低项目管理费用;二是加强对项目参与方的信息管理,信息发出的内容和时间应有对方的签字,要及时处理对方信息的流入。
3.4实行合同实施监督
工程实施监督是施工合同管理的日常事务性工作,施工合同监督可以保证施工合同实施,按合同和合同分析的结果进行。首先要协调业主、工程师、项目管理各职能人员、所属的各工程小组和分包商之间的工作关系,对各工程小组和分包商进行工作指导或做经常性的合同解释,使工程小组都有全局观念;合同项目管理的有关人员每天检查、监督各工程小组和分包商的合同实施情况,在进入施工现场后对工程变更进行有效管理。其次是实行合同评审制度,每份合同签订前就进行严格、细致的合同评审,找出其中存在的缺陷和潜在风险,制定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法律风险。还要跟踪合同实施情况。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实际情况的复杂性,可能导致合同实施与预定目标偏离。这就需要合同实施情况跟踪,以便尽早发现并纠正偏离。
3.5加强施工合同索赔管理
施工合同索赔管理工作是培育和发展建设市场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工程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对工程索赔认识不足,缺乏推行工程索赔所需的意识和动力。施工合同是索赔的依据,索赔则是合同管理的延续。合同管理索赔要求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要充分考虑各种不利因素,分析合同变更和索赔的可能性,采取最有效的合同管理策略和索赔策略;在合同整个履行过程中,要随时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结合法律法规进行分析研究。合理履行合同,不仅有利于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有利于企业尽快适应国际工程建设规范,提高企业未来的生存能力。
4总结
总之,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既是项目实施的有力保证,又是企业管理水平的综合体现,作为工程项目的各参与方必须认真做好合同管理工作,从而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有序地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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