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2-08 00:19:25
序论:在您撰写审美心理论文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文章编号:1674-3520(2015)-05-00-02
一、引言
人类的生活实践是一门以科学发展为前提的实践过程。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们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不断地改善自己的体能和智力,逐步发展为身体活动,形成了体育学。并从混沌蒙昧状态中历经了精神上的觉醒,开创了审美心理学。两学科共同处在人类社会生活的统一体中,随着社会物质和精神文化的迅猛发展,它们之间的关系越来越紧密,从而在新的时期,两学科通过文化之大同,为人们提出了它们之间的区别、联系,以及相互渗透,人类这种争斗互动涉及到新世纪体育文化的发展方向,因此本文试图探讨体育文化的审美心理特征。为学界提供一个参考,以期抛砖引玉。
二、审美心理特征
(一)体育运动审美心理素质
审美心理是以审美心理素质为基础。审美心理素质由美的能力和美的性格所组成,两者之间相互调节,不过一般说来,美的性格较之美的能力在审美心理素质中更居主导地位,运动员的性格决定其技术动作的表现。当运动员的审美心理素质一旦形成,将能动地调节他的审美心理活动。
(二)体育运动审美心理活动
在体育审美心理活动中,审美意向较审美认识更处于主导地位,而在审美意向中审美需要构成了审美意向的基础。审美需要是审美心理活动的起点与归宿,运动员的审美心理活动由审美需要发展为审美意向,审美意向驱使着运动员提高审美认识,形成审美性格,发展审美能力,以满足审美需要,至此构成了一个逐步上升的圆周式运动。
(三)体育运动审美心理层次
审美心理活动存在着无意识和有意识两大层次。所谓的无意识是未被意识或清楚地意识的高级神经活动,无意识在审美活动中占有格外重要的地位,而且无意识与有意识两者可以互相转化。人类的学习是一种有意识的自觉活动,在学习过程中无意注意所获得的知识、能力较为模糊和肤浅,但在有意注意的作用下这种获得的知识和能力就会表现得更为清晰、深刻、持久和牢固,特别是当应急情况发生时无意识的潜在本能就会暴露无疑,例如:如今的足球运动,拉美人细腻漂亮的脚法和节奏,欧洲人的速度和力量,非洲人的强悍的体魄加实用的战术等等这些国家的优秀运动员常常在比赛异常激烈的过程中,做出不平常的表现,他们也只是在特定的情况下做出特定的动作,然而离开这种特定的环境是做不出这种特定的动作的,这便是半个世界的人为什么都喜欢体育运动的原因之一。我们说的这种特定的环境所作出的特定的动作,潜在的本能会发挥的淋漓尽致,以至于脱离这种情形,再也做不出该动作。在我看来,南美人(例如巴西、意大利等国)把足球划到艺术范畴之中,足球与绘画、雕塑、音乐并列在一起,若用中国人对艺术的看法,似乎还可以加上书法与诗歌。是啊,足球与其他体育项目一样,该是肉体的行为艺术,长方形的球场该是一块画布,在其浓郁的底色上瞬息万变着一幅幅鲜活的甚至是惊心动魄的画面(比如夜间有灯光就更美妙)。球场也是可称之为一部交响乐,每位运动员是发声的乐器,双脚是跳动的音符,而黑白相间的球是球场上的指挥家。同时足球场上的运动员的一刀一枪是精妙绝伦的,他们完美形体,相互的碰撞、追逐的一刹那,潇洒的动作以及在该环境下,无数的潜意识的动作表演(只有在该环境下运动员才能无意识表现出的动作)堪与猎豹媲美,称之为最美的活雕塑。
三、审美的要素
(一)健康美
健康美是指身体生理机能正常,无缺陷无疾病,同时由于身体机能的完善,显示出一种良好的精神状态。
世界卫生组织将健康定义为:“健康是指在身体、心理和社会各方面都完美的状态,而不仅是没有疾病和虚弱”。身体健康状况虽然受制于各种因素,但毫无疑问,体育运动作为有序的、自由的身体活动,是塑造健康体格、体能和生命力的重要因素。体育通过人的身体活动、心理表现和社会交往,形象而富有感染性的表象人的健康美,即人在体态上表现为匀称的体格、挺拔的身材、发达而富有弹性肌肉、红润的肤色;在动作上表现为协调、迅捷、准确和灵敏;在神情上表现为充沛的精力、良好的情绪和进取精神及在社交礼仪中表现的气质、风度,这种身与心的和谐、统一,体现了人类正向着自由全面的完美方向发展,这也是人类所追求的最高境界。
健康美包含着体育运动所追求的目标,包含着人类对自己生命价值的肯定,是人类追寻的理想目标,同时又具有一系列感性的规定,构成审美对象,引起人们的审美评价。达到健康美,是体育的最终目标,包括身体的健康美,精神的健康美与行动的健康美,通过锻炼获得健康的身体形态,健康的内脏机能与健康的运动机能。精神的健康美就是,含纯正、开朗、创造丰富的情感;积极忍耐、坚强的意志;观察、思考、追求等高度的理性;爱护、体贴、合作等基本的道德。行动的健康美,是指以人的社会性为基础的人的行动的健康美,含爽朗的,正确的,有秩序的这些行动的健康美。
(二)形体美
人是运动的主体,在体育活动中人们首先展示自己的身体外形。身材匀称,肌肉丰满坚实,身体的外在表现预示着自身的运动特长和项目特点,这种由身体外部形态显现出的比例、曲线、气质、性格,我们称之为形体美。在运动过程中人体各个部分的协同配合呈现出某种特定的动作造型,从静态或动态的角度表现身体的形态、肌体的力量、动作的速度、人体的耐力、身体的灵敏与柔韧等身体素质;而良好的身体素质与人体内脏器官系统旺盛的代谢功能和人的心智活动能力交融隐含在动作造型之中,补充着人形体美的内涵。
(三)动作美
人体在运动过程中通过准确、协调、连贯、富有节奏的表现,塑造出优雅、细腻、柔韧、精巧、刚健、雄劲、敏捷的动作及动作组合,体现了刚与柔、动与静、身与心、健与美的和谐,如艺术体操运动员手持彩带的鹿跳。运动员轻轻跑动,腾然跃起,前腿提屈,后退伸举,两腿在空中的分展,形如流水;与此同时上体后仰,下颌上扬,手中舞动的彩带化为人体腾空的延伸线。一种爆发向上的青春活力脱颖而出,仿佛运动员进入了一个理想的自由空间,女性的优柔、细腻、青春与活力尽在表现之中。充分地体现了体育这种动作美是运动技术的合理运用。技术界定着动作方法和动作规格,并通过动作的速度、幅度、力度、精确度和节奏来表现美。如柔道运动员常用背摔技术动作时,突然钻入对手腹下,顺势转身拉臂,一幅快速、灵活、准确的画面映入眼帘,表现了运动员的身体素质与专项技术完美地结合呈现出坚定、果敢、敏捷、机智的心理品质;当运动员奋然背起对手,快速有力地俯身前摔,获得技术效果时,运动员的刚健、雄劲及高超的技术水平得到了充分的证明。
(四)意志品质美(又称心理美)
心理学者们指出,意志在没有外化到实际活动中的时候,实质是一种内部过程,可称之为动机。人在行动前,首先在头脑中确定行动目的,制定行动计划,然后付诸实践。只有动机外化到外部活动,也就是在人的实践行动中,才能表现出人的意志品质美。在现代体育运动激烈竞争中,运动员仅靠技术、战术、体能的较量是不够的,心理和意志品质的参与是很重要的,这样的例子在体育运动中比比皆是。如:滑冰运动员叶乔波在膝关节受伤的情况下,以惊人的毅力参加比赛,最后为祖国赢得了荣誉。意志行动总是与克服困难相联系,在不同的实践中,人们所遇到的困难不同,克服困难所采用的手段和方法也迥然不同。意志品质美是通过在体育运动中克服困难充分显现出来的。
许多体育比赛是以直接对抗的形式出现的。有些比赛项目有很大的难度,不仅靠拼体力、技术战术,同时也是意志品质的较量。如乒乓球运动员邓亚萍,不怕挫折,不怕失败,敢于拼搏,志在夺冠,因此邓亚萍受到国际乒联认可,甚至得到奥委会主席萨纳兰其的赞许,这就是意志品质蕴含着高度审美价值的具体体现。良好的意志品质主要表现在自觉、果断、勇敢、顽强、有控制能力等方面。意志品质美,是在体育运动实践中,在运动技术、战术、身体等训练和运动竞赛过程中培养和发展起来的,并通过体育运动实践表现出来。
四、审美心理过程
(一)感知――体育审美的基础
感知,是体育审美的心理要素。它包括人们的感觉和知觉。感觉,是客观事物的个别属性和特性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也是一种最为简单的心理过程,同时它又是形成复杂心理过程的基础。知觉是在审美过程中,人们用已有的知识,把感觉到的东西加以综合,形成比较完整的感性映象。因此,感知这一心理过程,反映的不仅是事物的个别属性和特征,而是审美对象的完整感性映象。特别是审美感知,由于它渗透了理解、想象和情感,对审美对象具有一定的选择性,同时也构造出特定的审美视野。这种选择性,显示了体育审美所具有的能动性,使其区别于一般的感觉和知觉。在现实生活中,如果没有感知,审美主体与审美对象将无法构成审美的内在联系。比如,一个不懂围棋的人,在观看聂卫平与马晓春比赛时,无法构成审美的内在关系。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内行看门道,外行看热闹”。在体育运动中,审美对象是具体可感的,如优美的体操动作,激烈的足球比赛等,都能给人以美的感受。在体育审美欣赏中,感知总是带有特定的选择性。它往往以事物的某些方面作为感知的对象。通常,感知特别注意选择对象的感性特征,从而使审美对象丰富的感性特征被感官所充分接受。
(二)理解――体育审美的关健
理解,是一种认识的心理过程。理解,在体育审美过程中包括三个不同的层次:一是对审美的态度。它是在审美准备和实现过程中,自觉和不自觉地意识到自己与审美对象的关系,处在非实用状态,在需要时作出行动性的反应。二是对审美对象内容的认识,构成体育审美的必要条件。如对篮球比赛规则的理解,可以使你更美的欣赏篮球比赛。三是领悟的方式去深刻认识体育审美对象的内容和本质。在体育审美欣赏中,理解具有对认识内容的创造性反映。同时,理解又是体育审美过程中的一种思维活动。这种思维活动,在不同的情况下,会因人而异,并且具有十分明显的差异性。审美理解需要有两个前提:其一,审美主体对审美对象要采取自觉的观赏态度;其二,审美主体对审美对象要具有相关的必要知识和经验储备。因此,理解作为体育审美的一个心理过程,它是体育审美的关键,它与感知、想象、情感相互交融在一起,构成了自由和谐的心理活动阶段。
(三)想象――体育审美的载体
想象,是人在已知的基础上,在人的头脑中构思出来的曾经经历过的事物形象。如体操运动员编制自由体操的动作组成套路过程,其本身就是想象。想象,是创造审美意象,是形成审美感受的重要心理因素。从心理学的角度看,想象依赖于记忆。也就是说,没有记忆,也就没有想象。想象是沟通感性因素与理性因素的桥梁,也是体育审美过程中的一个广阔的心理范畴。在现实生活中,想象有着许多不同的表现形式,它既有简单的联想,也有复杂的联想。想象的高级表现形式是创造想象,它能在体育审美过程中创造出新的形象。
(四)情感――体育审美的动力
情感,是人们对客观事物的一种心理反映,也是体育审美心理过程中最为活跃的因素。体育审美过程中的各种心理要素,是把握和协调形象的比例、线条、解剖、透视、块面、节奏、明暗以及表情等诸种绘画因素的能力。但是体育绘画的创作特点比较突出,表现的题材是体育与运动。如果只有绘画的能力,而没有对体育运动场景、人体运动认真细致的观察和对所选题材中运动项目技术的深入研究与理解,是无法在画面中创造出深邃的意境和气韵的。大师埃尔尼为什么能准确地抓住运动员的特点,甚至是通过一些简单的运动动作就能够把他丰富的创作内涵和思想用画面充分地表达出来’因为这是与他对体育运动的酷爱和亲身的运动体验分不开的。在体育运动中发现鲜活的创作素材,要有一定的体育生活积累和认识,要了解运动项目的特点,抓住人体运动中的典型动作,研究体育运动技术的动作结构,这些都需要靠日积月累的形象思维和想象力。只有在体育运动的人和事中去发现新的有别于其他人感觉的和发自内心的东西,才能创作出至真至诚、体现时代美学精神律动的体育绘画艺术作品。
参考文献:
[1]王深,陈俊钦.当代青少年体育审美的特点与体育美育的基本途径[J]. 中国体育科技. 2009(03)
[2]李泽厚著.美学四讲[M]. 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2001
[3]皮朝纲著.中国美学沉思录[M]. 四川民族出版社, 1997
关键词:审美心理;情感体验;天人合一;音乐品位;心灵境界
春秋时期,是中国古代音乐发展的第一个高峰,处于“百家争鸣”境况之中的古代艺术,在相对宽松的环境下,形成了中国古代音乐发展的成熟期。以《诗经》为代表的春秋时期的音乐,引领着中国古代音乐的审美趋向,展示着决定民族艺术的民族审美心理世界。
一、民族审美心理流变的历程
在音乐领域美学所涉及的问题是音乐的价值问题。春秋时期,中国历史上出现了第一部体系完备的音乐理论著述——《乐记》;进而,乐律理论方面的“三分损益法”问世,加之孔子所编纂的歌辞集《诗经》,标志着古代音乐艺术从自发走向了自觉阶段,为此后中国的音乐发展奠定了深厚的理论基石和创作的物质借鉴。中国近现代学界趋向一致地认为:“中国古代最早形成自觉并真正走向成熟的艺术是音乐。”它为华夏艺术的民族化,即民族审美心理的对象化,其中包括欣赏的习惯、口味、评价的标准等勾勒了草蛇灰线。
《诗经》中,以“风”为纲目的庶民百姓音乐,流丽婉转,多繁音促节,直率地表达了下层劳动人民的思想情感,具有“清水出芙蓉、天然去雕饰”的纯真美和浓郁生活气息的朴实美。以“雅”为纲目的奴隶主阶级享用的音乐,其节奏舒缓,旋律平稳,呈现出一派庄严、肃穆的氛围。其乐舞阵容浩大,乐器穿透力强劲,给人以崇高、壮丽、恬静美的感受,显示出“治世之音安以乐,其政平也”(《吕氏春秋》)的统治者心目中的社会现实。以“颂”为纲目的宗庙祭祀的乐舞,节奏沉郁,声调悠长,彰显了远古图腾崇拜的遗风和神秘的宗教象征美的特征。
这是中国古代音乐发展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时期,既是儒化音乐的确立期,也是俗化音乐的滥觞期。
时至魏晋南北朝时期,佛教开始传人中国,宫廷乐舞除继承“颂”的传统外,又融入了佛教音乐的色彩,社会整体的审美趣味,则向“天人合一”的方向倾斜。以乐琴、相和声、商清乐为特色,或借景抒情,或寄情山水,或状物寓意,显示出人l生和自然的和谐美。
隋唐时期,生产力得到较大发展,社会审美心理要求音乐革新的呼声日高,音乐艺术顺应时代做出了反馈。其时,以歌舞大曲最具特色,有着一种朝气勃勃的宏阔气度和兼收并蓄的博怀。它广泛吸收了国外和异域的音乐所长,其中包括印度音乐和草原民族的马背音乐以及西域的胡声音乐,使之更加丰富多彩,富丽堂皇,“异”彩纷呈。继而,这种融合多元文化的音乐艺术,又重新传播于周边国家和地区,沿着丝绸之路远播海外,显示出大气凛然的阳刚之美和中国音乐文化与世界文化相互交融的走向。“千歌百舞不可数,就中最爱《霓裳舞》”。自居易用诗歌所描绘的大唐宫廷乐舞,显现出盛唐音乐繁荣景象之一隅。
宋元时期的音乐,融入了更多民间审美情趣,并涌现出一批自由度曲的作家。北宋统一中国之后,工农业生产逐步得到恢复,市民阶层力量壮大,适合城市人民生活需要的音乐以及新的音乐形式应运而生。艺术歌曲、说唱音乐、歌舞音乐和新的器乐纷纭出现,并涌现出一批以音乐为生的专业艺人,使音乐走向一个新的境界。元代时期,政治黑暗,人分四等,职分十级。知识分子,尤其是汉族知识分子,备受压抑,其地位序列是“八九儒十丐”。在这种严酷的环境和卑微的心理状态下,迫使广大艺术家更多地和民间接近,把满腔的悲愤倾注于音乐创作之中。这一时期的杂剧和说唱艺术在民间迅速发展,更多地表现了下层人民生活的苦难,他们的挣扎和痛苦,具有强烈的人民性和悲剧色彩。席勒说:“悲剧作品使观众情感上产生痛苦,可是在理智或者道德上,却使人产生。”
明清时期,近代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从封建的母体中逐渐显露出雏形,“两种文化”(列宁语)尖锐对立。代表封建统治阶级的腐朽文化和代表下层人民民主愿望的新文化之间的矛盾开始激化。因此,这一时期底层阶级的大众音乐也趋向多元化和多样化,以多种风格见长的俗音乐,呈现出在继承与发展中的错落美。
二、中国古代音乐审美的内在机制
1.以“中和美”来展示内在体验的世界
美学这个词是从希腊文转化而来的,其原意是领悟,特别是凭着感觉,即察觉、感受这些内在体验的词派生出来的。因此,它的内涵涉及的是感官方面的体悟,而不是理性方面的概念。艺术家的美学观,不仅表现在他们的艺术观中,也体现在他们对社会和大自然的认识上。中国古代艺术家的美学观,主要是以伦理学和哲学的辩证统一,艺术哲学和艺术心理学相辅相成的方法去考察和研究艺术现象的。他们尤为重视人的情感,“感人心者莫先乎情”(白居易),把人的情感看做是艺术的特质。中国古人的世界正是建立在情感体验基础上的,情感体验的世界是“天人合一”的世界,中国古代艺术就是在这样的世界中形成与发展的。所以,古代艺术作品是理智与情感、感性与理性相统一的存在方式,艺术的、社会的理性内容,凝结于审美心理形式之中。
我国古人崇尚美与真、美与善的统一,认为美可以辨别事物的真伪,可以提高道德的修养,怡情养性。他们提倡:“情须合理,声须有度,欲须有节。”儒家倡导恬静淡雅的“中和”之美。何为中和?不偏不倚谓之中,不奇不正谓之和。道家宣扬“法天贵真”的自然美,在师法大自然中寻求人与世界和谐共处的真谛。于是,“和为贵”、“天人合一”,不仅成为中华民族性格之特征,心理之追求,也成为艺术家审美之理想。于是,在音乐上就产生了人与动物和谐共处的《平沙落雁》,赞美祖国山河壮丽的《夕阳箫鼓》,讴歌大自然万物复苏的《阳春白雪》,以及追求内在和谐和外在自由的《酒狂》等等。正是基于这种认识,李泽厚称中国文化是“乐感文化”,是审美型的文化。即音乐感受、情感体验是中华文化的原创力,这就和西方源自犹太教——基督教的“罪感文化”划开了界线。西方世界重理性,重思维,强调的是艺术对现实的再现及其认识作用。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古希腊艺术强调的是人和命运(自然)的抗争。人尽管有着健全的理智,强健的体魄,超人的气度,但最终还是被大自然所征服。他们称这种宿命为“命运”,古希腊悲剧于是被称做“命运悲剧”,并产生了三大悲剧家以及弗洛伊德称之为“里程碑式”的悲剧《俄狄浦斯王》,这种审美情趣遂成为整个西方文化的基调。直到近代西方交响乐中,仍在出现人和命运抗争的作品,但这种观念正在悄然发生着变化。
18世纪以来,受东方文化的影响,尤其是老庄文化的影响,以法国为中心掀起了学习中国古代文化的热潮。伏尔泰改编了中国戏剧《赵氏孤儿);卢梭大声疾呼“返回自然”,“做自然人”;拜伦创作了一系列“东方叙事诗”;别林斯基说,“美是道德的亲姊妹”;高尔基说,“美是未来的伦理学”……一个中国文化世界化,世界文化中国化的新的文艺复兴运动正在酝酿之中,其本质是追求“道法自然”的“中和之美”。
2.以独特的音色美作为音乐品味的价值尺度
一部优秀的的音乐作品,就内容而言,是人化的自然美;就形式而言,则是它的音色美。前者可以通过各种艺术手段加以实现,如绘画、雕塑等,而后者只能通过音乐来完成。因此,音色美就成了区别其他艺术、衡量音乐作品的最重要价值尺度。音色即音品,它是指一件乐器或一个演唱者的嗓子所固有声音的独特色彩、品位。任何一个旋律、和弦,都是在特定声音中被听众所感知的。优美的音乐,给人以如醉如痴的陶冶和精神美的享受。衡量一个艺术作品审美价值的标准,是在审美经验中所引发出来的乐趣。在现代音乐中,我们常常会沉浸于小提琴那银铃般的声响,痴迷于戏剧男高音金属般的震颤,颠狂于钢琴那雄浑的共鸣,陶醉于女高音高亢的歌喉……这是因为某种音色只能属于某种特定的音乐,特定的音色可以强化特定音乐形式以及音乐所表现的内涵,因而音色具有特定的感彩,塑造特定的音乐形象。里姆斯基·科萨科夫曾经写道:“为了了解艺术作品,需要崇高的爱,并理解和声、旋律、节奏、声部进行、音色和细微色彩的作用”,要把它所有的方面作为艺术整体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其不可分割的统一中,加以感知。
我国的民族乐器,按其制作的质地,可分为金、石、丝、竹、革、木、匏、土等所谓“八音”,以此造就不同音质的民族乐器。我们有幸感受到笛子音色的甜美,洞箫音色的纯厚,二胡音色的细腻,柳琴音色的温润加之演奏者娴熟的技巧,以及作品美不胜收的品格,使各类乐器的音色美展现得淋漓尽致,浑然一体。独特的音色美,正是华夏民族之音乐区别于西洋音乐的重要分水岭。
1978年,在湖北出土的曾侯乙编钟,以精湛的铸造技艺,超凡的音乐性能,磅礴的气势,震惊了全世界。一组64枚编钟,虽已埋藏2400余年,依然音色优美,音域宽广,变化音完备。每枚编钟能发出相隔三度的两个音,整套编钟跨越五个半八度的音域,等于一架C大调钢琴,被国际音乐界誉为“世界第奇迹”。更可贵的是,其内容丰富的乐律铭文,以及细微的音色变化和钟鼓齐鸣的合奏形式,开启了20世纪音乐中重音色、重节奏的原则。在日的盛况演出中,谭盾先生创作的大型交响曲《1997·天·地·人》,由编钟、大提琴、交响乐队和童声合唱队共同完成。这部史诗性的作品,以独特的音乐方式向全世界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行使在香港的。音色卓绝、气势恢宏的编钟,已成为华夏民族音乐领域的象征。
3.以宁静致远的空灵美作为心灵追求的最高境界
先秦思想家认为,音乐的产生是“人心感于物而动”,现代行为心理学派认为,一切心理现象都是“反射”。如果把音乐视为一种心理现象,那么音乐作品就是对外界事物刺激的“反射”,即“感于物而动”,并在这个过程中逐渐形成艺术学的审美经验。审美经验是由一种主观——客观情境中,对内在价值标准的认识所构成的。在这种情境中,审美经验所感觉到的特性是由该对象所决定。审美对象是任何能看到或设想出来的东西,不论它是具体的还是抽象的。因此,一个审美对象可能是一种感觉形式,一种概念形式,或是二者的结合。
关键词:新闻媒体;监督;媒体审判;审判独立
中图分类号:G21;D91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3)08-0119-04
近年来,我国新闻媒体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冲突愈加明显。一方面,新闻媒体抱怨司法信息不公开;另一方面,“媒体审判”现象愈演愈烈,且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后果。无论是早些年的张金柱案、刘涌案,还是近年来的彭宇案、药家鑫案,“媒体审判”的影子都非常明显。凡此种种,无不要求确定新闻媒体行使监督权的边界。
一、新闻媒体监督权的不当行使及其消极影响
尽管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新闻媒体的监督权,但是通常认为新闻媒体监督权是宪法第35条关于公民言论自由权的自然延伸。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有其必要性,但是该种监督的限度和行使方式,却没有任何法律予以明确的规定。“什么是媒体超越监督的合理界限?就是传媒侵犯了司法的独立,造成是传媒而不是法院对案件进行审判的情况。”从现实的角度而言,新闻媒体不当行使监督权的情形主要包括:第一,对案件事实的选择性报道。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传媒对案件的报道并不中立,从最初的案件材料的选择、采集与整理就带有明显的媒介性特质,都包含着记者、评论员的个人立场,而这种立场却以公共媒介的方式表达与呈现,从而影射给民众,左右民众的判断方向。”第二,新闻媒体对案件的审判结果预先判定。第三,新闻媒体可能侵害当事人的利益。如隐私权等。
新闻媒体监督不当的原因很多。首先是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不同。法院审判的基础是由证据证明了的法律事实。但是新闻媒体报道的事实,却没有经过严格的质证,很多报道都是传闻或者转载。其次是新闻媒体的行业特点,决定了其报道文字往往带有一定的感彩。新闻媒体的创意词汇胜于法言法语,“躲猫猫”、“临时性”等词汇就包含了极浓的情感色彩,带有明显的倾向性。第三是新闻报道的快捷性要求,导致新闻媒体即使有能力进行严格的事实证明,也没有足够的时间去核对事实。第四是一些当事人想借助媒体影响审判结果,“找关系不如找媒体”。如果媒体不能自律,则媒体成为对法院施加不当影响的工具。第五是一些非法律专业的公共人物的参与。微博时代的司法中,任何人在法律限度内都有言论自由,很多非专业人士也对审理中的案件纷纷表态,“人人皆为法官”,而新闻媒体对这些公众人物的带有情绪化的言论予以推广,就造成了新闻媒体的监督不当。第六是我国缺乏新闻法,没有界定监督的边界。第七是司法的被动,法院对一些案件未能及时公布信息。
新闻媒体监督不当对法治进步的影响是消极的:第一,新闻媒体不当监督将损害审判独立。审判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如果“舆论审判”大行其道,则公正将不复存在。第二,新闻媒体的不当监督将严重影响司法权威。如果法院的判决因新闻媒体的报道而改判,则司法权威荡然无存,法院成了媒体的附庸。第三,新闻媒体的不当监督还养成当事人借助社会舆论获取不当利益的惯性。总之,新闻媒体的不当监督,非但无助于法治的进步,反而会严重影响法治的进程。
二、新闻媒体监督的边界:国外模式分析
尽管我国尚无新闻法或相关法律界定新闻媒体与审判独立的关系,但是其他国家的立法可以为我国提供一些借鉴。关于媒体与司法的关系,目前国外主要有美国模式、英国模式与欧洲大陆模式三大类型。
(一)保护言论自由:美国模式
由于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的重要意义,美国学术界与司法界均推崇新闻自由,并认为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并不冲突,相反,二者存在相互支持的作用。由于对司法的新闻报道有助于提高公众对法律的信心,增强对不当行为的威慑,因而新闻自由具有极高的价值。新闻自由对民主也是有利的,因为新闻媒体对司法机关进行了外部监督,从而防止了司法权的滥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采取的就是这种模式,在言论自由与公正审判之间达成平衡,并对言论自由更加重视。
但是,美国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报道并非是没有边界的。对新闻媒体的限制主要表现为:第一,法官可以采取程序性措施避免未决案件受到片面报道的影响,例如中止审理或者移送其他地方审理,陪审团成员、证人等须与新闻媒体隔绝,禁止相关人员向新闻媒体作出倾向性的陈述等;第二,对正在进行的庭审活动的新闻报道进行限制:第三,如果法院认为审理中的案件的某些信息的公开会影响公正审理,法院可颁发禁止令,禁止这些信息的公开;第四,片面新闻报道将在事后被追究法律责任。
(二)保护司法:英国模式
这种模式比较关注媒体对司法独立和公正的损害。英国认为,审判的公正及公众对法院作为纠纷解决场所的信心,比起不受限制的新闻自由更值得保护。因此,对未决案件的新闻报道,会受到更多的严格的限制。
这种模式采用了一些刑罚措施,例如为了抑制新闻媒体对某些事实的披露或者观点的发表可能导致审理的不公,英国规定了藐视法庭罪。为了防止报道某些具有偏见性的信息,基于法律规定或者法院裁定的限制措施也被采用。这种模式主要被英国及英联邦国家,如加拿大、澳大利亚及新西兰等国所采用。其特点是:第一,新闻媒体披露可能妨碍正当司法程序的信息,将受到严厉的刑事制裁:第二,为防止某些特定信息被公开,可以采取预先限制措施;第三,对案件当事人适用保护性的命令;第四,其他一些程序上的附属救济措施。
(三)保护当事人权益:欧洲大陆模式
欧洲大陆对媒体与司法之间冲突的解决态度及解决办法与英美均有所不同。英美法传统上关注新闻自由与审判独立之间的冲突,但是对新闻媒体的偏见性报道侵害当事人权利的问题却重视不够。欧洲大陆相对较少关注新闻与审判之间的关系,更多的是关注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人格尊严及无罪推定原则等不被新闻媒体所践踏。
尽管欧盟部长理事会的建议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反映了欧盟国家的一些共识。该建议指出:尽管公众有权得知司法机关活动的信息,且媒体也可自由提供这些信息,但是须遵守一些重要的规则:第一条规则是无罪推定。对正在进行的刑事程序的新闻报道,媒体不得损害无罪推定的原则。第二条规则是保护诉讼参与人的隐私。特定案件中,证人的身份是不能被披露的。第三条规则是信息的非歧视性给出。当记者合法地从司法机关得到正在审判的案件的信息时,司法机关应确保这些信息没有歧视地给予所有提出要求的记者。最后一条规则是禁止将这些信息用于商业目的或者与法律执行无关的目的。
(四)几种模式的共同特征
无论是倾向保护言论自由的美国模式,或是倾向保护司法独立的英国模式,还是倾向保护当事人权益的欧洲模式,对新闻媒体关于司法活动的报道行为均有明确的限制。这些限制总结起来,有一些共同的特征。
1.限制对正在进行的审判活动的新闻报道。对正在进行的审判的新闻报道,可能不仅仅与审判公正产生冲突,而且可能与其他个人和社会利益产生冲突。早在1862年,奥地利就对未决案件的新闻报道进行了规制:如果刑事审判程序正在进行。任何人以书面方式发表关于证据的价值、审判结果的推测等的言论,能够影响公众舆论,从而使法官产生偏见的,应判处1到3个月的监禁。这是典型的新闻犯罪。当时的法律只是限制公开出版的印刷媒体,随着电子出版物的出现,该条款作了修改,出版物包括了其他类型的出版物。奥地利1981年的媒体法在1992年作了修改,进一步规定禁止新闻媒体对刑事程序施加任何影响:任何人在之后和一审判决之前讨论审判的可能结果或者证据的价值,且能够对审判结果产生影响的,将受到180天监禁或者罚款的处罚。法国1994年的新刑法典第434-16条规定:在最终判决公布之前,禁止任何试图对证人或者对司法当局决定施加影响的言论的出版。英国和欧洲大陆之间的区别不在于法律的规定。而在于实施的方法。在英国,关于未决案件规则的一系列判例影响巨大,每一个英国记者或新闻媒体人都清楚在报道刑事案件时所面临的风险。尽管最近以来管制有所放松,但是违背了这些规则依然是有风险的,可能导致严重的法律责任。
2.限制新闻媒体对当事人的报道。如果媒体披露了嫌疑人的身份,则言论自由与个人的隐私和匿名权利就产生了冲突。如果涉嫌重大罪行的嫌疑人是公众人物,则公众的知情权应优先于个人的匿名权利。但是,无论是公众人物还是平民百姓,被告的名誉和隐私须予以高度珍视,言论自由在这些价值面前应当受到限制。不公正的媒体报道,不仅仅妨碍司法公正,而且可能侵害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即使犯罪嫌疑人最后被无罪释放,当初的新闻媒体报道带来的羞辱也可能会持续很久。另外,如果新闻媒体的自由不受限制,则受害人或者刑事案件的证人的正常生活也将受到影响。因此,很多国家规定了新闻媒体报道案件当事人时需要遵守的一些基本规则。不过,在不同国家,保护的倾向是不同的。例如在美国,嫌疑人的身份通常被认为是公众所应知晓的,在言论自由与匿名权利之间,美国法律更倾向保护前者。相反地,欧洲大陆国家更注重保护后者,特别是在嫌疑人或者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情况下。被告的身份信息是否公开,犯罪的性质、被告的社会地位及证据的价值等,均需考虑。这个问题在奥地利、瑞士及德国等都曾被广泛地讨论过。这些国家的法律大都认为,当事人的身份与公共利益无关。因此在判决之前,其姓名或者照片不能被自由地公开。但是如果能够证明此类信息对社会具有重大利益关系,则该类信息可以被公布。关于受害人的信息。只有当公众必要的知情权大于受害人或者原告的个人权利的时候,,才能被披露。证人如果合理地担心受到报复,其姓名也不能公开。
3.限制新闻媒体对审判秘密信息的报道。当涉及审判秘密信息时,新闻自由也将受到限制。例如欧洲很多国家的法律规定。披露某些特定信息将受到刑事处罚。尽管有法律上的规定,但是法律的落实又是一回事。在意大利,证人证言经常被媒体公之于众。在最近的一些谋杀案件中,媒体审判成了普遍现象。相同的情形在法国、比利时都有发生。德国的情形要稍好一些。审判的秘密信息,主要是未决案件的一些定罪量刑的信息,例如刑事审判中当事人的有罪供述。审判之前对指纹、测谎或精神健康的检查、现场或实验室测试的结果,在调查过程中对搜查到的物证的精确描述等。这些信息在判决之前是不应被公布的。
4.新闻报道须遵守无罪推定原则。不当的新闻报道经常表现为不遵守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也应成为新闻报道的基本原则。1993年法国民法典经修正后,加强了对无罪推定的保护。1995年,奥地利驳回了一些出版商的请求。奥地利的新闻出版商请求认定奥地利媒体法第7条B款违宪。该条款规定了对无罪推定的保护:如果一个人涉嫌犯罪但还没有被终审,任何媒体如果将其描述为有罪或者确定的罪犯,而不是嫌疑人,该人可以要求赔偿,赔偿金最高为2万欧元。奥地利认为,无罪推定原则是新闻媒体在新闻报道时应遵守的基本准则。
5.新闻媒体不得商业化利用司法信息。一方面,媒体被认为具有监督的作用。另一方面,媒体也被认为是名利场,可能会利用轰动性司法信息获取商业利益。一些新闻媒体获取司法活动的信息是为了商业上的考虑,因此往往会创造吸引眼球的词汇,挑动受众的情绪。不过,规制新闻媒体商业化利用司法活动信息是比较难的。原因在于,有时很难区分商业化与非商业化的使用。
三、新闻媒体监督不当的立法与司法对策
我国并无法律规定新闻媒体与审判独立之间的关系。2009年11月9日修订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6条第4项规定:维护司法尊严,做好案件报道,不干预依法进行的司法审判活动,在法庭判决前不作定性、定罪的报道和评论。但是这仅仅是职业道德规范,且其规定过于简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第9条,确定了新闻媒体采访法院工作的规范。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初步确定了新闻媒体行使监督权的边界。但是,该规定存在一些问题。第一,由法院自行规定新闻媒体与审判独立的关系,有失公允。第二,该规定均为禁止性规定,缺乏引导性规定。第三,该规定在内容上过于简单,表述上不够明确。因此,笔者希望通过新闻基本法的形式,确立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权的地位及其限制,避免出现“媒体审判”的现象。就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明确新闻媒体报道案件的基本规则。通常,新闻媒体在司法案件报道中,对以下几个方面须小心谨慎,避免损害审判独立和当事人的权益:对未审结案件的报道;对当事人身份的报道:对案件事实的定性以及案件结果的评论性报道等。新闻媒体对司法的监督的重点,应是对司法腐败行为的监督,而非对个案的监督,特别是不能对审理中的案件施加影响,从而损害法官的内心独立判断。
第二,建立对影响审判独立的新闻媒体的惩戒制度。目前,由于没有一部法律规定新闻媒体应如何正确行使监督权,因此也谈不上什么法律责任。即使新闻媒体对一些未决案件进行了不恰当的报道,损害了司法权威,但由于惩戒制度的缺位,司法机关对这些新闻媒体的责任追究也往往是不了了之。因此,须通过立法形式,确定新闻媒体监督权的边界,以及损害审判独立的法律责任。
第三,建立司法机关向新闻媒体主动公布信息的制度。法院应依据案件性质与公众对案件的期待,适时恰当地将一些案件信息公布给新闻媒体。如果公众对案件信息很渴望,但司法机关又不能及时提供信息,则新闻媒体很可能“捕风捉影”,臆造一些事实并大胆揣测判决结果,从而误导大众。因此,要构建司法机关与新闻媒体之间信息互动的良好平台。新闻媒体应当维护司法权威。促进法治进步,而法院也应信任新闻媒体,做到定期沟通。
第四,健全新闻媒体的自律制度。新闻媒体应承担起促进社会法治进步的社会责任,但不是充当“媒体法官”,更不能成为一方当事人的“新闻发言人”。
[关键词]时尚消费审美心理价值取向
时尚消费是在消费活动中体现的大众对某种物质或非物质对象的追随和模仿,是人们对于消费活动的时尚张扬。它既是一种消费行为,也是一种流行的生活方式,是以物质文化的形式而流通的消费文化,因为,它的载体不仅是物质的,更多的是有深刻的文化内涵的东西。时尚是思想上、精神上的一种享受,它不仅体现了个人的消费爱好,更主要的是体现了一个人的价值观念和审美心理等内在的东西。在消费活动中追求时尚是社会进步的一种表现。本文拟从审美角度谈谈时尚消费的审美心理活动。
一、时尚消费流行的原因
时尚消费流行,起因有很多。比如,时尚服装的流行,崇尚优越的身份和地位、对新奇事物的追求、对方便生活的向往或是出于商业目的的人为创造等等,都是产生流行的原因。但是,最根本的一点是由于人们心理上往往存在着两种相反的倾向:一是想与众不同,希望突出自我,不安于现状,喜新厌旧,不断追求新奇和变化的求异心理:另一种是不愿出众,不想随便改变自己,希望把自己隐藏在大众之中,安于墨守成规的从众心理。
综上所述,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因素是流行的成因:(1)人类生理及心理上的需求变化,对习惯的突破产生了流行;(2)人类社会性模仿与自我表现的行为动机促进了流行;(3)环境的不断人工化,广泛的广告媒介和信息传播,促进人们的行动有意无意地趋同化、模式化,形成流行现象;(4)商业、艺术、教育事业的发展,人民知识的日益丰富,多种知识的互相渗透,又促进了新流行现象的产生;(5)科技的发展,新材料新工艺的不断出现,会诱发新的流行趋势和走向;(6)社会文明的发展,审美观念的变化(伦理观、价值观的变化)推动了流行的产生和更新;(7)物质丰富、生活水准的提高,提供了流行生存发展的土壤。另外,大众市场与流行理论中的符号互动学说则认为在社会领域中所发生的某种人际互动,可对时尚的流行产生影响。
无论某个消费时尚现象所体现的是上述哪个或哪几个决定因素,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这就是消费时尚是一种选择,而选择又基于某个特点鲜明的变化,并且,这个变化在当时看来符合审美的标准。这一方面解释了为什么消费时尚与审美具有多元化的特点;另一方面,说明了在消费时尚的成因中,审美是一个重要因素。也就是说,正是基于审美的需要,人们才会选择消费时尚,并且不断创造新的消费时尚。
二、时尚消费中不同消费者审美心理取向
消费时尚作为一种资讯,不断地向消费者提供可供参考的“形象模型”,而消费者也十分清楚,倘若自己按照这样的模型去“包装”自己,那么他将被人们称赞为“美”或是“时髦”。然而,在人们得到这些资讯后,首先要选择自己的生活状态与某种“形象模型”的结合点,不同的选择体现出消费者对于时尚文化的敏感程度并反映在他的消费过程之中。根据消费者对消费时尚敏感程度的不同,可以将其划分为敏感型、主观型和漠然型。
敏感型消费者对消费时尚有极敏锐的感受力,会习惯性地、自主地寻找第一手的流行资讯,并且在最短的时间内消化吸收,随之便去寻觅对应的时尚,去体验那种流行资讯中所描述的感觉,他们会尽量使自己的形象和自我感受传播中的感觉相一致,也会最大限度地向时尚让步,让自己去适应这种新的体验新的感觉。
从审美判断上讲,敏感型消费者对时尚的需求和宽容性都非常大,具体表现为流行资讯所提供的模型与个人生活状态之间的结合点很多,结合度也很强。可以说,敏感型消费者愿意将自己的生活“交付于”时尚,对于时尚的捕捉和消费是他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这个阶层中的消费者并非都是富有的贵族消费群体,事实上包括任何职业和任何年龄,其共同的特点就是对时尚的诉求。从心理层面上讲,敏感型消费者对时尚有一种很强的需求感和依赖感,时尚资讯对于他们来说犹如航标,他们需要这些资讯来引导他们的生活与消费,并从中得到审美价值的体现。敏感型消费者常常对流行时尚的传播与推广采取积极与肯定的态度,他们会最大限度的“容忍”各类风格迥异的流行时尚的不断翻新,并不断的“翻新”自己,追随流行。此类消费者生活丰富多彩千变万化,正反映了其内心的空虚,因为他们对于美没有一个永恒的定义,但他们却从内心中十分迫切的需要被别人称赞为美和时髦,因此总在不断追求。
如果说时尚敏感型消费者的生活状态受到时尚资讯“控制”,那么对于主观型消费者来说,时尚资讯只是一道野餐。这类消费者的生活受时尚消费的影响没有前一类消费者那么深,可以说时尚资讯对于他们的作用是一种“提醒”和“提示”。他们对自身的生活大多有自己的见解,对时尚也通常如此。但这并不说明他们不需要流行时尚,他们对时尚也并非漠不关心。事实上正相反,他们同样需要各式各样的时尚资讯,只是不会“拿来就用”,他们会用自己的观点对时尚加以评价、修改,从而使用,在他们的身上,通常能看见时尚与个性的结合。
在中国文化漫长的发展的历史过程中,每个特定的历史时段都会形成具有自身时代特点的文化和文人审美心理。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各抒己见;汉代之审美心理侧重宏放;魏晋崇尚风流通脱;洋溢在唐代文人心中的则是恢宏的盛唐气象,所以唐代文人更加积极昂扬,胸怀气度开朗豪爽,个体意识极其张扬;有宋一代是中国文化史上的鼎盛时期,在国力、对外关系等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宋代文人审美心理出现了新的特征。
宋代文人审美心理由外向转为内向,价值取向上由外王转为内圣,同时加之理学、禅学与老庄学说的影响,宋人文人展现出与前人所不同旷达、超然、深沉、内潜的人生态度,因此宋人文人的审美心理所追求的不再是气势恢弘的外在物象和狂热的情感,而是对“宁静淡泊”与“妙法自然”这两种境界的崇尚。
二.宋代文人审美下的汝瓷
汝瓷,是宋代汝窑烧制瓷器的统称。汝窑作为宋代五大名窑之一,因地处汝州而得名,以生产青瓷而著称。汝窑盛于北宋晚期,专门烧制御用宫中之器。金灭北宋后,汝窑也随之消亡。从其开窑至其消亡前后不过二十余年,由于烧造时间短,其传世品极其稀少,南宋时已有“近尤难得”之叹,并有“宋瓷为贵,汝瓷之最”的美誉。如今存世的汝瓷,全世界仅有60余件,多收藏在北京故宫博物院、台北故宫博物院等各大博物馆,少量被世界各地私人收藏家珍藏。汝瓷的珍贵不仅仅是因为它的稀缺,还在于它独特的魅力。中国的瓷界素来有“名瓷之首,汝窑为魁”之说。汝瓷器型古朴典雅,胎质细腻,釉面晶莹温润,釉色清高淡定,犹如羊脂美玉,为历代文人墨客所称道,“雨过天晴云,汁莹音润汝州瓷”。汝瓷从釉色到造型无不体现宋代文人宁静淡泊、妙法自然的审美心理。
1.釉色
汝窑的工匠,以名贵的玛瑙入釉,烧成了具有“青如天,面如玉,蝉翼纹,晨星稀”等典型特色的汝瓷。汝窑的瓷釉晶莹柔润,犹如一盅凝脂,和美玉不相上下。汝瓷釉中因含有玛瑙成分,釉色光泽莹润多变,经过还原焰烧成,釉色青蓝如澄澈的天空。除去最主要的天青色,其色还有天蓝、粉青、卵青、月白、豆青、蟹青、豇豆青及葱翠青等,尤有“天青为贵,粉青为尚,天蓝弥足珍贵”之说。汝瓷釉色沉静淡雅,成为统治阶级追求自然的最高标准,因“定州白瓷有芒不堪用,遂命汝州造青窑器”,汝窑成为继定窑之后为宫廷烧制贡瓷的窑场。
2.开片
汝瓷除了莹润如玉的质感外,其釉面独特的开片也成为后世鉴定汝瓷的重要依据。所谓开片是瓷器在烧制过程中自然开裂的现象,本是一种自然缺陷,汝窑的匠人将这种难以控制的、千变万化的釉病,通过人为地操作成为瓷器的特殊装饰。关于汝瓷的开片有各种说法,如蟹爪纹,冰裂纹,蝉翼纹,鱼子纹等,汝瓷釉面开片较细密,多呈斜裂开片,深浅相互交织叠错,象是银光闪闪的片片鱼鳞,或呈蝉翼纹状,给人以排列有序的层次感。汝瓷开片自然,端庄凝重,因其自然天成,为宋代文人所欣赏。
3.造型
除了在釉色和开片方面,汝瓷的造型也非常符合宋代文人“妙法自然”的审美情趣。汝瓷的造型也多取材于自然中的万事万物,如汝瓷中有大量的莲花造型。这与佛教的传入中国有关,人们取莲花出淤泥而不染品性,将廉洁高尚的寓意倾注于瓷器之中。现藏于台北故宫博物院的北宋汝窑莲花式温碗无疑是其中佼佼者。该器型状似未盛开莲花,线条温柔婉约,高雅清丽。瓜棱瓶也是汝瓷的代表造型,它形体似瓜,腹部由凸凹的弧线组成,似瓜棱的优美形体的造型,具有仿生性和实用性相结合的特点。采用同类审美意识创制的壶中还有汝瓷的葫芦瓶,其特点是用上小下大双腹葫芦作为壶身,此种葫芦壶不仅以曲线造型楚楚动人,其多子多福的寓意正符合宋代文人生活美满幸福的心理需求。
[摘要]时尚消费是一种消费行为,一种生活方式,更是一种消费文化。其中,蕴含着不同的审美心理。本文着重从心理学角度出发,对敏感型消费者、主观型消费者和漠然型消费者的不同审美心理取向进行了分析。
时尚消费是在消费活动中体现的大众对某种物质或非物质对象的追随和模仿,是人们对于消费活动的时尚张扬。它既是一种消费行为,也是一种流行的生活方式,是以物质文化的形式而流通的消费文化,因为,它的载体不仅是物质的,更多的是有深刻的文化内涵的东西。时尚是思想上、精神上的一种享受,它不仅体现了个人的消费爱好,更主要的是体现了一个人的价值观念和审美心理等内在的东西。在消费活动中追求时尚是社会进步的一种表现。本文拟从审美角度谈谈时尚消费的审美心理活动。
一、时尚消费流行的原因
时尚消费流行,起因有很多。比如,时尚服装的流行,崇尚优越的身份和地位、对新奇事物的追求、对方便生活的向往或是出于商业目的的人为创造等等,都是产生流行的原因。但是,最根本的一点是由于人们心理上往往存在着两种相反的倾向:一是想与众不同,希望突出自我,不安于现状,喜新厌旧,不断追求新奇和变化的求异心理:另一种是不愿出众,不想随便改变自己,希望把自己隐藏在大众之中,安于墨守成规的从众心理。
综上所述,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因素是流行的成因:(1)人类生理及心理上的需求变化,对习惯的突破产生了流行;(2)人类社会性模仿与自我表现的行为动机促进了流行;(3)环境的不断人工化,广泛的广告媒介和信息传播,促进人们的行动有意无意地趋同化、模式化,形成流行现象;(4)商业、艺术、教育事业的发展,人民知识的日益丰富,多种知识的互相渗透,又促进了新流行现象的产生;(5)科技的发展,新材料新工艺的不断出现,会诱发新的流行趋势和走向;(6)社会文明的发展,审美观念的变化(伦理观、价值观的变化)推动了流行的产生和更新;(7)物质丰富、生活水准的提高,提供了流行生存发展的土壤。另外,大众市场与流行理论中的符号互动学说则认为在社会领域中所发生的某种人际互动,可对时尚的流行产生影响。
无论某个消费时尚现象所体现的是上述哪个或哪几个决定因素,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这就是消费时尚是一种选择,而选择又基于某个特点鲜明的变化,并且,这个变化在当时看来符合审美的标准。这一方面解释了为什么消费时尚与审美具有多元化的特点;另一方面,说明了在消费时尚的成因中,审美是一个重要因素。也就是说,正是基于审美的需要,人们才会选择消费时尚,并且不断创造新的消费时尚。
二、时尚消费中不同消费者审美心理取向
消费时尚作为一种资讯,不断地向消费者提供可供参考的“形象模型”,而消费者也十分清楚,倘若自己按照这样的模型去“包装”自己,那么他将被人们称赞为“美”或是“时髦”。然而,在人们得到这些资讯后,首先要选择自己的生活状态与某种“形象模型”的结合点,不同的选择体现出消费者对于时尚文化的敏感程度并反映在他的消费过程之中。
根据消费者对消费时尚敏感程度的不同,可以将其划分为敏感型、主观型和漠然型。
敏感型消费者对消费时尚有极敏锐的感受力,会习惯性地、自主地寻找第一手的流行资讯,并且在最短的时间内消化吸收,随之便去寻觅对应的时尚,去体验那种流行资讯中所描述的感觉,他们会尽量使自己的形象和自我感受传播中的感觉相一致,也会最大限度地向时尚让步,让自己去适应这种新的体验新的感觉。
从审美判断上讲,敏感型消费者对时尚的需求和宽容性都非常大,具体表现为流行资讯所提供的模型与个人生活状态之间的结合点很多,结合度也很强。可以说,敏感型消费者愿意将自己的生活“交付于”时尚,对于时尚的捕捉和消费是他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这个阶层中的消费者并非都是富有的贵族消费群体,事实上包括任何职业和任何年龄,其共同的特点就是对时尚的诉求。从心理层面上讲,敏感型消费者对时尚有一种很强的需求感和依赖感,时尚资讯对于他们来说犹如航标,他们需要这些资讯来引导他们的生活与消费,并从中得到审美价值的体现。敏感型消费者常常对流行时尚的传播与推广采取积极与肯定的态度,他们会最大限度的“容忍”各类风格迥异的流行时尚的不断翻新,并不断的“翻新”自己,追随流行。此类消费者生活丰富多彩千变万化,正反映了其内心的空虚,因为他们对于美没有一个永恒的定义,但他们却从内心中十分迫切的需要被别人称赞为美和时髦,因此总在不断追求。如果说时尚敏感型消费者的生活状态受到时尚资讯“控制”,那么对于主观型消费者来说,时尚资讯只是一道野餐。这类消费者的生活受时尚消费的影响没有前一类消费者那么深,可以说时尚资讯对于他们的作用是一种“提醒”和“提示”。他们对自身的生活大多有自己的见解,对时尚也通常如此。但这并不说明他们不需要流行时尚,他们对时尚也并非漠不关心。事实上正相反,他们同样需要各式各样的时尚资讯,只是不会“拿来就用”,他们会用自己的观点对时尚加以评价、修改,从而使用,在他们的身上,通常能看见时尚与个性的结合。
关键词:文艺社会学;中介论;审美心理
中图分类号:J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1)33-0231-01
一
1800年法国的斯达尔夫人发表《从文学与社会制度的关系论文学》,这成为文艺社会学的开山之作,标志着文艺社会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诞生。直至20世纪70年代,西方文艺社会学研究方法论共经历了四个历史阶段:实证主义经验派、批评辩证派、发生学结构主义以及苏联的艺术社会学。这四个流派,究其理论而言,都清晰地指明了文艺社会学研究的重点,即文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但是似乎又都没有说清文艺与社会的关系究竟如何,正如约翰・霍尔所说:“传统的文学社会学的主要弱点之一,是不能确定文学与社会之间的确切联系。”要确切弄清文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首先要从本质上分析。文艺,就其根源来说应属于社会意识,而社会意识由社会存在决定,因此文艺不可避免地受到社会的影响和制约,它的各种要素身上都充满了社会的气息,但是,文学并不是像一些学者所认为的那样“忠实”地反映社会生活和社会思想,它作为人类思想领域的存在,需要通过各种中介环节反作用于社会,因而更显现出与社会变迁不相同步的相对独立性。
二
中介,指的是在不同事物或同一事物内部对立两极之间起居间联系作用的环节。中介概念最早由黑格尔提出,他在《逻辑学》里说:“不论在天上,在自然界,在精神中,不论在哪个地方,没有什么东西不是同时包含着直接性和间接性的。”他认为作为事物之间联系环节和事物转化、发展中间环节的中介,是普遍存在的。的确,在文艺与社会生活之间就大量存在着这种中介因素,因此文艺与社会生活之间并非一一对应的线性因果关系,从而构成了纷繁复杂的文艺现象和文艺问题。
在文艺与社会之间的诸种中介因素之中,审美心理是其中起着关键作用的中介之一。文学艺术是人类社会性的审美实践活动,是一个主体全身心参与的过程,在整个审美活动过程中发挥效能的主要机制就是心理因素。
审美心理,即人在审美实践中以审美态度感知审美对象,从而获得审美体验的心理过程。它主要有两个方面内容:创作主体的审美心理和接受主体的审美心理。创作主体的审美心理通过情感、想象等因素促使作者在创作过程中根据自己的审美品味及审美经验创作出具有自我独特风格的作品;接受主体的审美心理则通过感知、理解等因素,对审美活动进行一定的价值判断和取舍,以丰富自我的审美经验。就审美心理的产生而言,无论是创作主体,还是接受主体,他们的审美心理都是社会性审美实践的结果,是社会生活内容在思想领域形成的心理准备,这包括感知、想象、情感、理解等因素。
三
人类的审美活动是一个动态的心理过程,是各种审美心理要素彼此交融制约、综合作用的心理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审美心理“三要素”:感觉、情感、理解发挥着最基本的作用。
审美感觉因素。马克思在《1844年哲学经济学手稿》里对人的审美感受有一段论述:“只是由于属人的本质的客观地展开的丰富性,主体的,属人的感觉的丰富性,即感受音乐的耳朵,感受形式美的眼睛,简言之,那些能感受人的本质力量的感觉,才或者发展起来,或者产生出来。”由此看来,审美活动是人的本质能力,而审美感受则是人在此社会性活动中的最初表现。人们往往通过审美感受对审美客体进行价值判断,因此审美感受直接推动着文艺实践活动的发生与发展。
审美情感因素。人是一种情感动物,拥有“七情六欲”。心理学上说,情感是人对客观事物是否满足自己的需要而产生的态度体验。人的日常生活中的情感往往关于物质生活,因而带有功利性、欲望性,而审美情感虽以日常生活情感为基础,却也有着很大的不同。审美情感非关审美主体个人的切身利害,主要是为了满足个人的精神需要,因此超越了个人的利害关系和物质上的功利追求,蕴含着更为公正、深刻的社会思想。
审美理解因素。当代美学家蒋培坤认为:“审美活动中的理解,主要表现为对对象形式意味的直觉把握,近乎中国庄禅和诗学中的‘悟’。”在整个审美活动过程中,审美心理的各个要素都是贯穿始终,彼此交融综合起作用的,而不是孤立的分阶段发挥其功能的。当然,能否达到审美认识深层次内在的理解,仍然取决于人们体悟审美对象的水平,而这种水平又都是在社会实践中逐步形成和深化的。审美理解的深入发展,可以使审美主体的感受、情感得以表现、陶冶和升华,从而真正提高自我的认识水平和感知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