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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管理论文2800字(一):电子商务与供应链管理的概念及内在联系论文
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电子商务发展前景一片大好,并且企业供应链运作方面的变化可谓天翻地覆,此类变化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电子商务和供应链管理之间的密切关系。从实际角度出发,对电子商务和供应链管理的概念予以分析,在此基础上探寻两者之间的内在联系。
关键词:电子商务;供应链;概念;联系
中图分类号:F713.3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20)15-0146-02
当前时代是信息化时代,电子商务已经融进了我们的生活,电子商务现在开始由时尚化日渐向生活化方位转移,社会上越来越多的行业都开始涉足电子商务。但是電子商务之所以成功且迅速得到广泛应用,后台供应链管理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
一、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是通过应用计算机技术,以电子交易方式在全世界方位内进行且完成的各类商务活动和交易活动以及金融活动。简而言之,电子商务便是借助计算机网络平台,集产品买卖和付款以及服务等于一体的经济活动。
对于企业而言,电子商务总体目标一共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企业在全球范围内创设销售网络结构体系;二是企业可以提供不同类型商务活动全面数据信息内容,处理企业生产以及销售环节中的信息收集困难等问题;三是减少企业进入市场的若干环节,助力企业拓宽本体市场,从根本上提升商品销售效率;四是降低企业销售成本,科学有效地降低商品交易成本;五是为交易双方提供便利,以网上谈判形式为彼此促成合作;六是为企业一方提供坚实的质量支撑;七是方便顾客网络检索所需商品种类与详情。
二、供应链管理
供应链主要是指由供应商和制造商以及仓库和配送中心等所组成的物流网,其类型主要分为三类:一是是基于客户需求的供应链,二是基于销售的供应链,三是基于产品的供应链。供应链管理则是指调整和完善供应链活动,供应链管理对象便是供应链组织以及期间产生的“流”,集成和协同是核心应用手段,最为主要的目标便是满足客户需求,之后在此基础上强化供应链整体竞争水平。供应链管理的实质便是深入供应链体系之中,囊括不同增值选项,将客户所需产品在正确时间点,根据正确的数量和优质的质量、合理的状态,最终送达指定目的地,最大限度上去降低经济成本。
1.供应链管理将所有节点视为统一整体,然后达成全过程战略性管理。老旧式管理手段,一般都是将企业职能部门作为基础,但是由于企业和企业间、职能部门与职能部门间的目标迥异,所以就会相继产生诸多矛盾和冲突,企业和企业间、职能部门与职能部门间此时便不能有效发挥功效、履行职能,所以难以达成整体目标。供应链管理,会将物流和信息流以及业务流等方面的管理贯穿于供应链始终,整个物流囊括在内,从原材料、零部件采购,直至产品运输以及储存等,这些都涵盖其中。其间,处在各个节点上的企业一定要实现信息共享和风险承担、利益共存,要站在战略层面去掌握供应链管理的价值和意义,之后方可达成整体高效管理。
2.供应链管理的集成化管理特点甚是突出。需知,供应链关键的核心便在于集成思想和集成方法,从供应商端开始,会经由制造商和分销商以及零售商、客户这些全要素和全过程,然后形成集成化管理样态,这是一种新型管理手段,会将不同企业统统集成在一个供应链里,然后提升供应链水平和质量,企业间的强强联合最为关键。只有如此,才能实现全局最优化发展局面。
3.供应链管理过程中的“库存”愈加明显。传统库存思想理念表明了,库存是保障企业生产和企业销售的必要手段,是一种必要成本。所以说,供应链管理让企业和其他企业在不同市场环境下达成了库存转移,企业库存成本得到科学合理的降低。此时,要求供应链上的各企业成员间要通力合作,形成战略互助关系,要做出快速反应,从而更好更优地节约投入成本额度。
4.供应链管理遵循“客户至上”的原则,此为供应链管理的经营方位。无论是供应链节点中企业数量多少与否,也无论企业类型如何、参与程度深浅,之所以形成供应链,客户和消费者需求始终都是核心导向。正因为客户和消费者需求的存在,供应链才会应运而生。唯有让广大客户和消费者需求得到有力满足,供应链的发展空间才会变大,未来才能拥有更为广阔的发展前景。
三、电子商务与供应链管理的内在联系
当前,全球每天都会有数以亿计的交易活动产生,每笔交易均为供应链体系中紧密相连的业务活动,最为常见的就是虚拟市场和跨过客户需求分析、资源供给、科学安排、新产品研发、策略型资源获得、产品加工生产,诸如此类,均会被纳入到全球化供应链管理范畴中。由上可知,由此所产生的信息量之庞大、之繁杂,管理难度必然比一般流程下的供应链管理更高。
1.电子商务是供应链管理的集成驱动器。电子商务让供应链上的成员方可以紧密合作、积极交流,将供应链概念合理地进行延伸,供应商的供应商以及客户的客户都会从中受益。这是一种全球化的协作样态,所涉内容繁多,包含了需求预测内容和产品设计内容以及商品外购、服务客户等内容,为进行全球化供应链管理提供了技术支撑和发展平台,使得供应链管理朝向变得愈加动态化和柔性化以及虚拟化,供应链管理持续竞争力倍增。
2.供应链管理是电子商务发展的理论依据。企业建立电子商务模式,供应链管理概念的建立是第一位的,要以供应链管理理论作为核心依据,之后在此基础上使用新型技术模式进行崭新的管理方案制定,将供应链管理视为和电子商务相辅相成、相互影响的运行环境,并且要将供应链管理看作是与电子商务密不可分的发展平台,这样才能实现全球化的电子商务发展。
3.供应链管理和电子商务之间的整合。供应链管理的核心理念是放眼世界、放眼未来,立足于全球性的供应链体系,这给基于全球化发展方向的电子商务提供了一个优异的管理平台,让供应链管理不仅仅被限制在企业内部和区域里,形成慢慢延伸至全球化的一种供应链体系,最终形成一种跨企业合作模式和跨区域合作模式。电子商务和供应链管理,是企业提升竞争实力的法宝,需要在不断探索发现中去找寻渗透渠道、整合办法,最后渐入佳境。
四、结语
综上所述,全球化电子商务系统建立是大势所趋,以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技术为根基,面对全球化供应链的信息沟通、处理的低投入、高产出的新平台出现,信息交流矛盾和资源共享问题才能够被一一化解,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沟通协作也会变得愈加融洽,存货效率会得以提升、资金流动也愈加流畅。不仅如此,业务处理速度和客户需求响应速度也会双向提升。电子商务和供应链管理是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实力的“法宝”,实践阶段,二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主要关系。
电子商务管理毕业论文范文模板(二):基于电子商务运营模式的企业物资管理分析论文
摘要:利用电子商务技术进行物资采购和管理,采购信息准确、全面,方便决策,有利于降低成本,提高采购效率,增加效益。
关键词:电子商务;运营模式;物资管理
电子商务技术作为一种新兴技术,基于信息化市场的扩张,凭借其商业模式上的创新与延伸,逐渐成长并成熟,成为当下具有旺盛生命力的营销模式。很多传统企业从获得更大的成长空间和更快的成长速度的立足点出发,将原有管理模式和销售业务与电子商务进行互补结合。
一、企业物资管理的特点
目前,信息化是物资采购管理业务的基石。传统物资采购方式不仅采购效率低,而且供应商也难以满足采购部门的要求。而电子商务模式的出现,恰好解决了这一问题,使得企业得以推行信息化、自动化的管理模式,建立企业内部网络,从而实现统一管理资源共享。随着行业规模逐渐壮大,随之而来的是与日俱增的物资管理与监管成本。在业务流程中,除了要完成信息化和确保对物资信息进行保密处理之外,还需要实现电子商务价值最大化,简化采购流程,降低采购成本,从而真正提高采购电力物资的效率。
二、采购环节
2.1采购申请和审批流程
采购环节最初需要进行编制需求(采购)计划和提出采购申请。采购部门主要参照采购计划进行物资采购,以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若编制的采购计划偏离实际需求造成物资短缺或过量,甚至无法跟上生产进度,就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为避免这些问题出现,可从三方面着手加强管控:第一,生产、经营、项目建设等部门,应参照实际需求编制采购计划。第二,基于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企业发展目标,结合现有库存量,通过物资管理平台合理布设采购计划,避免过量采购或物资短缺。第三,采购计划应纳入采购预算管理,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后,作为企业刚性指令严格执行。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物资采购和管理具有它的优势所在,但是真正实施起来也是困难重重,所以怎样运用电子商务进行物资管理工作是很重要的,盲目的使用不仅不能方便物资的管理工作,还有可能因为管理混乱引起物资供应和管理问题,造成工程因材料供应不及时而发生问题,酿成大错。所以,加强网络物资信息收集、网络询价议价、采购运输、到场配发等环节,是企业和物资采购人员应当加强的。若企业缺少一套相对完善的物资请购制度和审批流程,就无法合理控制采购量,可能会破坏企业的生产经营秩序。采购申请指的是企业生产经营部门基于物质需求和采购计划提出采购申请。主要管控措施为:首先,确立物资请购制度,依据购买物资或接受劳务的类型,授予相应归属部门请购权,厘清各关系部门的权责范围,明确请购流程;其次,请购人员和部门必须根据成本预算和市场行情提出采购申请,依照规定办理请购手續;再次,负责审批请购单的管理部门必须按成本预算严格审查请购单,检查采购申请是否与采购计划和生产经营需求相符,采购内容是否健全,物资量是否超预算等,如采购申请超预算或与上述要求不符,可不予审批。
2.2选择合适的供应商
采购方的生存和发展与供应商的实力、行业信誉和产品质量息息相关。为了选择合适的供应商,并且与其保持长期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企业要坚持完善供应商准入制度和相应的评估制度,在政策方面适当给予优秀供应商一定的优惠,确保供货源稳定可靠,促进企业经营生产活动可持续发展。
2.3控制采购价格
第一,完善采购定价机制,通过协议采购、招标采购、询比价采购、动态竞价采购等途径,对所采物资进行合理定价。第二,采购部门必须深入剖析大宗物资的成本构成,通过市场调研,时时关注其价格波动情况,并根据其市场价格波动规律分析其供求关系和市场行情,构建采购价格数据库。
2.4建立采购合同内部审查制度
一是审查采购合同的内容。检查合同内容是否严密、完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合同价款或报酬;双方约定的地点、期限、履行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二是审查采购合同产生的过程。合同产生过程的审查实际是对合同产生的必要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如审查采购方式是否符合企业实际;审查采购计划、物资定价和资金分配过程;审查供应商选用及开标过程。三是审查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重点审查验收环节和结算环节的工作流程,也就是审查采购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是否与采购合同中的具体要求相符,是否根据规定预留了质量保证金等。
三、验收环节
健全采购验收制度,规范验收流程,是该环节的主要工作内容。首先,采购、验收两大部门必须相互分离。其次,规范验收流程。指派专人或指定验收部门对照请购单和合同条款逐一核查物资规格、品种、质量和数量,审核通过后编制计量报告、验收报告及验收证明,并办理接收手续。再次,及时上报存在问题的物资,深入调查问题根源并妥善处置。最后,健全退货管理制度,明确告知退货的条件和手续,规定货物出库、退货款回收等相关内容。
四、付款环节
在付款环节,如果付款方式不当,不严格审查付款流程,致使付款金额超预算,企业不仅将因此蒙受经济损失,信誉度也会降低。为避免此类问题发生,可从三方面着手加强管控:一是健全预付账款及定金的授权审批制度;二是严格审批流程,采购预算、合同、审批程序、验收手续、发票等手续通过审核后才允许办理付款;三是定期与供货商审计核对应付款项和票据,如有账款金额与实际不符,应立即核查纠偏。
(1)应急管理由政府主导
这一特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政府担负着维护社会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责任,掌握着主要的社会资源,具有巨大的社会动员能力,应急管理是政府协调社会功能的重要体现。当公共事件突发时,只有政府能调动社会资源并采用应对措施来解决突发公共事件。其次,《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了政府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时的主导地位和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落实责任,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不作为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2)公众具有参与政府应急管理的法定义务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参与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的义务。因此,政府应急管理具有较强的社会性。虽然政府担负着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主导责任,但这并不代表公众就能不参与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政府的社会动员能力最主要的就是动员公众,脱离群众,政府的社会动员将显得毫无意义,无法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因此,如果没有公众参与,突发事件应对所取得的效果就会很差,甚至会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3)政府应急管理具有行政强制性
解决突发公共事件不同于其他行政行为,突发事件具有特殊性,政府在处理过程中的行为势必要随之发生变化,集中权力和决策,简化执行决策程序。因此,在应急管理中,政府的决策就会具有强制性,离开强制性,将影响到政府应急工作的效率,从而导致不必要的后果发生。但是,政府应急管理的强制性也要受法律法规约束。法律法规规定政府应急管理中政府做决策的程序、组织、方法,从而保证政府正确行使决策权。法律对政府应急管理强制性的规定,就是要让政府在正确作为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当前地方政府应急管理存在的缺陷
2014年12月31日,在上海外滩广场发生了震惊全国的踩踏事件,该事件共造成36人死亡、40多人受伤,这给了我们惨痛的教训,也暴露出相关政府在突发事件应急管中的突出问题,而这些问题作为一个缩影集中反映了我国政府在应急管理中存在的缺陷。
1事前预防准备不足
风险分析不到位,预防信息没有形成体系化在这次踩踏事件中,对大规模的人流集聚没有做出充分的估计和判断,而且也没有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在事件发生时,出现了无从下手的困境。同时,由于对事件发生估计不足,没有及时协调武警支援,预防与应急准备的各个环节严重脱节。
2相关资源准备不充足
在这次事件中,对人力资源的投入不合理,共700多名警力到场,但由于在事前没有对如何安排警力做出合理的部署,导致事故发生后,警力不能及时到位。
3安全监管制度落实不到位
安全无小事,很多公共事故的发生就是因为安全监管不到位才引起的。因此,加大对隐患的排查力度,可有效避免公共事件的发生。这次踩踏事件的发生就是因为没有做足安全监管方面的功课,风险分析不到位。因此,做好安全监管就必须要落实责任,不能让安全监管工作流于形式。
4责任追究不明确
公共事件的发生自然要追究其法律责任,从而做出法律上、行政上的处罚,惩前毖后。事实上,我国也确实是这样做的,但是,在责任认定上并不是十分明确。这次踩踏事件发生后,对于相关负责人的追究迟迟得不到定论,究其原因,这次踩踏事件不能算作安全生产事故。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只要违反了法律规定就必须要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但是在事故发生后却因为事故不能定性而不能认定责任,充分说明我国在责任追究方面还存在着很大的漏洞。
三新公共管理对地方政府应急管理的启示
[关键词]公共管理;职业活动;伦理;道德
工业革命使社会治理活动成为一种职业活动。历史进入19世纪中期,由于英国政府采纳了东印度公司的管理经验,因而出现了文官制度,使得政府中的公务活动成为正式的职业活动。到了20世纪,政府中的行政管理作为职业活动被世界各国迅速地接受。目前,在全世界范围内,人们普遍把行政管理当作专门的职业化的社会治理活动加以看待。然而,在社会治理活动职业化的过程中,马克斯•韦伯的官僚制理论曾经影响行政管理活动主要从属于科学化、技术化的原则,导致这一职业的伦理规定丧失了生长的空间,行政伦理学的研究也一直处于空白状态。直到20世纪七八十年代,随着美国出现“新公共行政运动”这一要求变革社会治理方式的思想运动,行政伦理的研究才引起人们的关注。由此可见,关于社会治理的伦理思考是与人类追寻后工业社会治理方式的进程一道启动的。现在,公共管理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已经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对象。其中,值得思考的一个问题是,公共管理者的职业活动应当是怎样的。在一定程度上,公共管理是建立在伦理关系基础上的社会治理模式,公共管理者的职业活动比以往任何时候的治理活动都更加依赖伦理的引导和道德的规范。
一公共管理活动的职业体系
公共管理的职业体系是职位和岗位的结构体系。与以往的管理体系一样,职位和岗位指明了公共管理者在公共管理体系中的具置,规定了公共管理的权力、职能及责任和义务。职位是就公共管理的纵向关系而言,岗位是就公共管理的横向关系而言。无论是私人部门还是公共部门,都是由职位和岗位构成的职业体系,直接从属于管理的原则。以往的社会治理体系在行政管理的名义下所形成的职业体系也从属于管理的原则。但是,作为社会治理体系的公共管理却发生了根本变化。它在管理的意义上告别了以往治理体系的权力定位或法律定位,不再是仅仅满足于科学化、技术化原则的职业体系,而是在伦理原则的基础上科学构造职位和岗位的职业活动体系。正是这一点,决定了同样由职位、岗位构成的公共管理职业体系不同于以往的行政管理。对于公共管理的职业活动来说,“命令—服从”的行为模式为真正意义上的“分工—协作”的行为模式所取代。
职位和岗位都是职业体系的形式方面。公共管理与行政管理的不同不仅在形式方面,而且在内容方面。对于内容来说,公共管理的职业活动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职业关系。虽然在一般的意义上,这些职业关系可以归结为权力关系、法律关系和伦理关系三大类。在现实的社会治理过程中,这些关系总会以极其具体的形式存在于公共管理活动之中。公共管理的职业关系越是具体,就越是包含着道德的内容。比如,当职业关系表现为公共管理者与其职务、岗位之间的关系时,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忠于职守、忠实地履行职务以及岗位上的责任和义务;当职业关系表现为公共管理者之间的关系时,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团结协作、相互尊重、和睦共事、互相支持;当职业关系表现为公共管理者与其对象之间的关系时,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平等待人、公正处事、真诚服务,以求得广泛的合作……这样一来,公共管理在形式上是分工—协作的体系,在内容上则是道德行为的表现。尽管都是在管理,但传统的行政管理是失去了实质性内容的管理,而公共管理则把形式与内容统一起来,拥有了伦理本质。
由于公共管理中依然存在着权力关系,所以,权力关系赖以生成的等级系列依然会存在。当然,管理型社会治理方式已经实现了对等级关系的根本性改造,把人与人之间的直接等级关系改造成以组织层级为前提的等级系列,从而使个人之间在人格、权利等实质性方面达致平等。尽管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的以组织层级为前提的等级关系只是形式上的,却反映了权力关系的本性。在一切存在着权力关系的地方,都会程度不同地存在着等级。只要公共管理还需要权力,它就不能消除这种“等级”。因此,作为个人的公共管理者在公共管理这一合作体系中也会遇到处理上下级关系的问题,并且会成为他进行日常公共管理活动的基本内容。比如,政府中的公共管理主体需要执行上级命令和维护政府利益;政府外的公共管理组织需要处理与政府的关系、服务于社会和维护社会利益。无论是政府中的公共管理主体,还是社会中的公共管理组织,对于公共利益的理解都会出现偏差,特别是如何把握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必定是一个时时都会碰到的难题。公共管理中存在着无法完全解决的利益矛盾甚至冲突。尽管如此,公共管理者却不能无所作为。事实上,在公共管理的服务定位中所派生出来的一切主动性、积极性,都会外化为公共管理者自主地处理这些矛盾和冲突的实际行动,进而使公共管理者不同于以往各种社会治理模式中的治理者。做到这一点,从根本上说,就是充分发挥公共管理者的角色意识。只要公共管理者能够对自己的职业表现出充分的自觉,按照自己对其职业特殊性的正确理解去处理上述各种矛盾和冲突,他就会无愧于公共管理这一职业,并且总会达致最佳的从业效果。
在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中,对于官吏的要求长期存在着争论。“官本位”文化的思路在终极追求中是要无条件地“忠君事主”;“民本位”文化的思路则反复申述“民贵”“君轻”的主张。管理型社会治理方式以制度的形式消解了所谓“贵”与“轻”的争论。但这种社会治理方式往往是通过间接的、迂回的途径来认识和了解公共利益的,往往在公共利益的要求与实现之间存在着“时滞”。特别是那些已经实现了职业化的社会治理者,缺乏积极回应公共利益要求的热情,往往表现出我们称为“”的那种对于公共利益的冷漠。所以,在走向后工业社会的历史转型的过程中,在人们期求更为进步的社会治理模式的过程中,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方式需要由更加灵活的、积极的和主动的公共管理取而代之。
对于公共管理来说,新型的社会治理体制和制度是其赖以展开活动的前提和基础。但是,与管理型社会治理方式不同,治理者的职业并不只是简单地充作体制和制度的构成因素和实现途径,而是体制和制度的必要补充。由此看来,统治型社会治理倡导官吏忠“君”爱“民”。在君民之间出现矛盾和冲突的时候,要么要求盲目忠君,要么要求理性地贵“民”轻“君”。这两种选择都要求官吏在“君”与“民”之间作出选择和取舍。在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得以发生的历史背景中,“君”“民”的矛盾和冲突是无法调和的。所以,矛盾之中会出现上面两种对立的主张,要求官吏在两者之间择其一。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的官员和公务人员以体制和制度作为行为选择的终极标准,被动地接受体制中的程序驱使,对人民、对公共利益表现出极度的冷漠。他们在公共部门中工作,与在工厂中工作一样,都具有工业社会特有的色彩,属于形式化了的职业活动。与此不同,公共管理者的职业活动发生在合作精神已经成为一种时尚文化的时代。在这种条件下,社会在整体上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和冲突。因为,一切矛盾和冲突主要来源于不同的认识和理解。如果通过交谈和讨论能够取得共识、消解矛盾和冲突,那么公共管理者的职业活动就是运用权力促进交谈和讨论。
二公共管理者的职业角色
人的道德生活来源于人的社会角色。只有了解和确定人在社会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才能判定他的行为在何种程度上是道德的。比如,一个公务员做出的某件事可能会被人们认为是不道德的,但是,一个普通公民做出同件事却不被人们认为是不道德的。对一个人进行道德评判,在很多情况下,是因为我们先行对他的社会角色作出了定位。我们说一个人是不道德的,可能是指他的某一行为与他的社会角色偶尔不一致,也可能是指他的某一行为与他的社会角色经常不一致。在一般情况下,偶尔不一致能够得到理解和原宥,而经常不一致则会招致他人的批评和鄙视,甚至遭到他所在群体的排斥。
人在社会生活中可能会同时扮演着多重角色。有些角色是与生俱来的,如血亲关系中的角色;有些角色是个人成长过程中必须接受的,如做学生等;而更多的角色是个人选择的结果。职业作为人的最基本的社会角色形式,正是人的选择的结果。就是说,普通的社会角色是在人的成长过程中自然生成的。一个人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能够理所当然地形成应有的角色意识,并且准确地扮演自己所承担的社会角色。职业角色则不同。它需要人们通过自觉的选择和主动的学习,才能够获得准确的定位。
人们选择职业有着复杂的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人们选择某一职业,可能因为生活的需要,可能来自生存的压力,可能出于兴趣爱好,也可能属于理想追求……当人们定位职业角色时,会在职业导师的引领下进入职业角色,也可能会在职业活动的实践中逐渐找到职业感觉。但是,所有从事职业活动的人,都需要借助于自觉的职业选择和积极的职业学习,才能够使自己融合到职业中去,成为真正的职业活动者。这个过程,就是从业者在职业序列中准确地找到他所从事的职业位置的过程。职业活动的舞台是职位和岗位。职位、岗位是人的社会角色的明确化、具体化和固定化,是职业化了的社会角色。同时,明确化、具体化和固定化的社会角色,在每一职位和岗位上都会有着明确的责任和义务。人类社会活动职业化程度的提高,更多地表现在越来越明确、越来越具体地规定职业活动中职位、岗位的责任和义务,即通过组织结构、制度规范和活动程序等等方式,为每一职位和岗位确立起明确的、具体的责任和义务。
在社会治理体系中,无论是公共领域还是私人领域,只要是职业活动和组织行为,都会通过职位和岗位来明确界定人的责任和义务,有效地配置权力。这也是近代社会“理主义”组织行为模式中最为典型的形式,但该行为模式没有注意到人的职位和岗位直接地构成人的多元社会角色中的一种。就是说,任何一种职业,任何一类专业化社会活动,任何一个组织行为体系,都不仅以整体的形式构造组织化的人的社会角色中的一部分,而且在组织成员个体那里担负着社会角色,甚至首先在个体那里成为社会角色中的一种。对于人来说,每一个职位、岗位都不仅是特定的组织行为体系中的责任和义务,而且直接地根源于整个社会的责任和义务。
职位和岗位具有二重性,与之相对应的责任和义务也是有同样的二重性。一方面,责任和义务属于特定的职业和组织行为体系;另一方面,责任和义务又属于整个社会。对于每一职位和岗位上的从业者来说,他的职位、岗位及其责任和义务,在职业活动和组织行为体系内会以职务的形式出现,在面向其直接归属的行为体系之外时,则以职业的形式出现。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职务与职业在从业者这里只是社会角色的二重归属。在从业者与他人的联系中,职务与职业都是直接的。因此,当管理主义组织行为模式成为职务—职业—社会之间的单线联系模式的时候,责任和义务便被片面化、形式化和缺乏道德的内容。我们在近代以来的社会治理中,时时处处都可以看到社会治理者只对社会治理体系负责而不对社会治理活动的对象及后果负责的情况。比如,就政府而言,下级官员只对上级官员负责,政府所有的官员都只对政府负责。只有政府才对社会负责,政府官员丧失了直接对社会负责的责任和义务的向度。政府对社会负责,却很少对它的官员负责。因为,政府的官员仅仅是政府的“雇员”,以至于政府的官员在政府中也时常会感到“不平”。公共管理的职业活动就是要改变这种状况,把单线的责任、义务模式改造成双线的甚至多线的责任、义务模式。还以政府为例,公共管理的职业活动要求政府官员一方面对政府负责,另一方面直接对社会负责;同样,政府既对社会负责,也对其官员负责。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官员不仅仅是雇员。他们在直接对社会负责的过程中获得了在政府体系中享有自主性的资格。如果说,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的政府视其官员为雇员的结果就是使他们成为政府行政执行的工具,那么,公共管理条件下的政府则使政府官员成为拥有自主意识的人。这就是两者的根本区别。若把这种区别变成革新现实社会治理模式的动力,不容置疑的起点则是在理论上把握职位、岗位及其责任和义务的双重直接关系。
三公共管理者的职业行为
职业活动规定着人的行为。一个人从事的职业和开展的职业活动,决定了他会有某种定型化的、重复的和连续的行为。他的行为总和构成了他的职业活动的基本内容,进而证明着他的职业角色。从表面上看,人的行为与职业的关系是被决定或被规定的关系,即职业决定和规定着人的行为。但是,这种决定与被决定、规定与被规定的关系,仅仅具有行为形式方面的特征。从实质上看,它是反向决定和反向规定的关系,即人的行为决定职业。特别是在充分自由地选择职业的情况下,人与职业之间的联系就是人的行为选择的结果。考察人的职业角色可以发现,有的人选择了某一职业后能够迅速地进入角色,而有的人虽然从事某种职业活动相当长时间,却始终游离于这个职业角色之外,并不是合格的从业者。这种与职业角色的“和合”与否体现在人的行为中。所以,正是人的行为决定了他是否是合格的从业者。对此,笔者认为是“行为决定职业”。
在职业活动中,人的行为形式可以同一,但人的行为实质却会各异。对于那些行为规范和评价标准无法量化的职业活动来说,在同样的职业行为之间会存在着天壤之别。这种情况在社会治理的职业活动中表现得尤为典型。因此,当人们选择了社会治理这种职业的时候,还只是获得了形式上的职业规定,实质上的职业规定则涵育于他在社会治理活动中的行为表现。就是说,社会治理者的职业角色主要由他自己的职业行为所决定。人的行为对于人的存在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正是通过人自己的行为选择了自己的存在形式和存在内容。人愿意做什么样的人,不只是由自己的愿望决定。只有当自己的愿望转化为行为,他才能成为自己愿望中的人。相对于做人来说,既然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选择做什么样的人,那么人就更能够用自己的行为来证明自己能否成为某个职业的合格从业者。
自从有了职业活动,人的职业角色就开始由人的职业行为来决定。然而,在近代以来的整个工业社会中,职业活动的形式方面总是受到制度性的强化,使人的行为更多地表现出被决定的特征。同样,在与工业社会相适应的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社会治理职业活动由于治理者自主性的丧失,也使治理者的行为主要显示出受决定的一面。这种现象并不能否证人的行为对于人的存在、人的社会角色和人的职业角色的决定意义。相反,它证明了人的行为的受动性、被决定性和被规定性是由于历史造成的,是工业社会的历史条件限制了人的行为对于人的存在、人的社会角色和人的职业角色的决定性作用。随着工业社会的结束和后工业社会的到来,人的职业活动在形式方面的规定开始弱化,在实质方面的规定受到强化。人在职业活动中的行为选择日益显示出决定性的作用。与后工业社会相适应的公共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突出地反映社会治理职业活动的主体—公共管理者的行为选择的意义。
公共管理职业的一切实质性的内容,都是由公共管理者的行为直接决定的。如果说选择公共管理职业的行为决定了从事公共管理活动的形式的话,那么当一个人成为公共管理者的时候,怎样扮演自己的职业角色,怎样证明自己是合格的公共管理者,则取决于他的职业行为。公共管理者在职业活动中的某一行为或许多行为,都不能决定其职业角色。决定其职业角色的,只能是贯穿着服务精神和体现着服务原则的、稳定和持续的公共管理职业行为。公共管理者的职业行为是公共管理的服务本质得以实现的途径。公共管理体系的结构和制度安排无论怎样贯穿着服务精神和体现着服务原则,都不是服务的现实。只有通过公共管理者的具体行为,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才能够转化为现实。对于公共管理者来说,他的职业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法律的规范,他的岗位服务和任职工作在很大程度上由权力结构决定。当然,一些特殊岗位和特定职务也会由法律作出规定,但对于公共管理体系而言,却不是基本现象。职业和岗位、职务方面的法律规定与权力规定,在公共管理者的行为中将以综合统一的形式出现。这一点也是公共管理行为区别于以往社会治理行为的基本特征。
在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社会治理行为主要体现着权力意志;在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理想的社会治理行为应当主要反映出法律精神。公共管理行为既不是权力意志的作用,也不是法律精神的显现。公共管理者把他在职业和岗位、职务上的权力规定和法律规定统一起来,作为公共管理的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的支持力量灌注到自己的行为中去。所以,在公共管理的具体实践中,权力和法律都是公共管理行为的前提和依据。权力和法律所支持的和试图达到的是实现服务的精神和服务的原则。这样一来,我们在公共管理者的行为中所看到的,就是以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为旨归的、权力和法律的综合统一。它在根本上结束了“权力归结为法律”或“法律受权力统驭”的争论。
尽管公共管理者在其职业行为中用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统一了权力和法律,但权力和法律在他的职业行为中毕竟是一种客观力量。无论行使权力和执行法律或受权力支配和法律制约,这种客观力量都会对他构成压力,使他的行为选择受到约束。公共管理者怎样才能超越这种被动的、不自由、不自主的状况呢?应当说,在一切存在着权力和法律的地方,社会治理者都会遇到这种被动的、不自由、不自主的状况。对此,以往的社会治理者往往不得不加以接受。公共管理者采取的则是积极应对的态度。他们把公共管理这一新型的社会治理模式所拥有的、作为制度力量和体系力量的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转化为个人的道德力量。这样一来,公共管理行为便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职业行为,而是发生在公共管理职业活动中的道德行为。就是说,当公共管理体系的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仅属于制度和体系的时候,还只是相对于公共管理者的“客观精神”,公共管理者在职业活动中必须秉承和尊奉。一旦这种服务精神转化为公共管理者的道德信念和道德标准,公共管理者也就获得了自由和自主。这时,公共管理者的行为不再是受着某种外部力量驱使的行为,而是由他自己的意愿主使的行为。在人的一切行为中,只有道德行为是最自由、最自主的行为,职业行为亦然。
[关键词]公共管理;职业活动;伦理;道德
工业革命使社会治理活动成为一种职业活动。历史进入19世纪中期,由于英国政府采纳了东印度公司的管理经验,因而出现了文官制度,使得政府中的公务活动成为正式的职业活动。到了20世纪,政府中的行政管理作为职业活动被世界各国迅速地接受。目前,在全世界范围内,人们普遍把行政管理当作专门的职业化的社会治理活动加以看待。然而,在社会治理活动职业化的过程中,马克斯•韦伯的官僚制理论曾经影响行政管理活动主要从属于科学化、技术化的原则,导致这一职业的伦理规定丧失了生长的空间,行政伦理学的研究也一直处于空白状态。直到20世纪七八十年代,随着美国出现“新公共行政运动”这一要求变革社会治理方式的思想运动,行政伦理的研究才引起人们的关注。由此可见,关于社会治理的伦理思考是与人类追寻后工业社会治理方式的进程一道启动的。现在,公共管理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已经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对象。其中,值得思考的一个问题是,公共管理者的职业活动应当是怎样的。在一定程度上,公共管理是建立在伦理关系基础上的社会治理模式,公共管理者的职业活动比以往任何时候的治理活动都更加依赖伦理的引导和道德的规范。
一公共管理活动的职业体系
公共管理的职业体系是职位和岗位的结构体系。与以往的管理体系一样,职位和岗位指明了公共管理者在公共管理体系中的具置,规定了公共管理的权力、职能及责任和义务。职位是就公共管理的纵向关系而言,岗位是就公共管理的横向关系而言。无论是私人部门还是公共部门,都是由职位和岗位构成的职业体系,直接从属于管理的原则。以往的社会治理体系在行政管理的名义下所形成的职业体系也从属于管理的原则。但是,作为社会治理体系的公共管理却发生了根本变化。它在管理的意义上告别了以往治理体系的权力定位或法律定位,不再是仅仅满足于科学化、技术化原则的职业体系,而是在伦理原则的基础上科学构造职位和岗位的职业活动体系。正是这一点,决定了同样由职位、岗位构成的公共管理职业体系不同于以往的行政管理。对于公共管理的职业活动来说,“命令—服从”的行为模式为真正意义上的“分工—协作”的行为模式所取代。
职位和岗位都是职业体系的形式方面。公共管理与行政管理的不同不仅在形式方面,而且在内容方面。对于内容来说,公共管理的职业活动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职业关系。虽然在一般的意义上,这些职业关系可以归结为权力关系、法律关系和伦理关系三大类。在现实的社会治理过程中,这些关系总会以极其具体的形式存在于公共管理活动之中。公共管理的职业关系越是具体,就越是包含着道德的内容。比如,当职业关系表现为公共管理者与其职务、岗位之间的关系时,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忠于职守、忠实地履行职务以及岗位上的责任和义务;当职业关系表现为公共管理者之间的关系时,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团结协作、相互尊重、和睦共事、互相支持;当职业关系表现为公共管理者与其对象之间的关系时,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平等待人、公正处事、真诚服务,以求得广泛的合作……这样一来,公共管理在形式上是分工—协作的体系,在内容上则是道德行为的表现。尽管都是在管理,但传统的行政管理是失去了实质性内容的管理,而公共管理则把形式与内容统一起来,拥有了伦理本质。
由于公共管理中依然存在着权力关系,所以,权力关系赖以生成的等级系列依然会存在。当然,管理型社会治理方式已经实现了对等级关系的根本性改造,把人与人之间的直接等级关系改造成以组织层级为前提的等级系列,从而使个人之间在人格、权利等实质性方面达致平等。尽管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的以组织层级为前提的等级关系只是形式上的,却反映了权力关系的本性。在一切存在着权力关系的地方,都会程度不同地存在着等级。只要公共管理还需要权力,它就不能消除这种“等级”。因此,作为个人的公共管理者在公共管理这一合作体系中也会遇到处理上下级关系的问题,并且会成为他进行日常公共管理活动的基本内容。比如,政府中的公共管理主体需要执行上级命令和维护政府利益;政府外的公共管理组织需要处理与政府的关系、服务于社会和维护社会利益。无论是政府中的公共管理主体,还是社会中的公共管理组织,对于公共利益的理解都会出现偏差,特别是如何把握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必定是一个时时都会碰到的难题。公共管理中存在着无法完全解决的利益矛盾甚至冲突。尽管如此,公共管理者却不能无所作为。事实上,在公共管理的服务定位中所派生出来的一切主动性、积极性,都会外化为公共管理者自主地处理这些矛盾和冲突的实际行动,进而使公共管理者不同于以往各种社会治理模式中的治理者。做到这一点,从根本上说,就是充分发挥公共管理者的角色意识。只要公共管理者能够对自己的职业表现出充分的自觉,按照自己对其职业特殊性的正确理解去处理上述各种矛盾和冲突,他就会无愧于公共管理这一职业,并且总会达致最佳的从业效果。
在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中,对于官吏的要求长期存在着争论。“官本位”文化的思路在终极追求中是要无条件地“忠君事主”;“民本位”文化的思路则反复申述“民贵”“君轻”的主张。管理型社会治理方式以制度的形式消解了所谓“贵”与“轻”的争论。但这种社会治理方式往往是通过间接的、迂回的途径来认识和了解公共利益的,往往在公共利益的要求与实现之间存在着“时滞”。特别是那些已经实现了职业化的社会治理者,缺乏积极回应公共利益要求的热情,往往表现出我们称为“”的那种对于公共利益的冷漠。所以,在走向后工业社会的历史转型的过程中,在人们期求更为进步的社会治理模式的过程中,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方式需要由更加灵活的、积极的和主动的公共管理取而代之。
对于公共管理来说,新型的社会治理体制和制度是其赖以展开活动的前提和基础。但是,与管理型社会治理方式不同,治理者的职业并不只是简单地充作体制和制度的构成因素和实现途径,而是体制和制度的必要补充。由此看来,统治型社会治理倡导官吏忠“君”爱“民”。在君民之间出现矛盾和冲突的时候,要么要求盲目忠君,要么要求理性地贵“民”轻“君”。这两种选择都要求官吏在“君”与“民”之间作出选择和取舍。在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得以发生的历史背景中,“君”“民”的矛盾和冲突是无法调和的。所以,矛盾之中会出现上面两种对立的主张,要求官吏在两者之间择其一。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的官员和公务人员以体制和制度作为行为选择的终极标准,被动地接受体制中的程序驱使,对人民、对公共利益表现出极度的冷漠。他们在公共部门中工作,与在工厂中工作一样,都具有工业社会特有的色彩,属于形式化了的职业活动。与此不同,公共管理者的职业活动发生在合作精神已经成为一种时尚文化的时代。在这种条件下,社会在整体上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和冲突。因为,一切矛盾和冲突主要来源于不同的认识和理解。如果通过交谈和讨论能够取得共识、消解矛盾和冲突,那么公共管理者的职业活动就是运用权力促进交谈和讨论。
二公共管理者的职业角色
人的道德生活来源于人的社会角色。只有了解和确定人在社会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才能判定他的行为在何种程度上是道德的。比如,一个公务员做出的某件事可能会被人们认为是不道德的,但是,一个普通公民做出同件事却不被人们认为是不道德的。对一个人进行道德评判,在很多情况下,是因为我们先行对他的社会角色作出了定位。我们说一个人是不道德的,可能是指他的某一行为与他的社会角色偶尔不一致,也可能是指他的某一行为与他的社会角色经常不一致。在一般情况下,偶尔不一致能够得到理解和原宥,而经常不一致则会招致他人的批评和鄙视,甚至遭到他所在群体的排斥。
人在社会生活中可能会同时扮演着多重角色。有些角色是与生俱来的,如血亲关系中的角色;有些角色是个人成长过程中必须接受的,如做学生等;而更多的角色是个人选择的结果。职业作为人的最基本的社会角色形式,正是人的选择的结果。就是说,普通的社会角色是在人的成长过程中自然生成的。一个人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能够理所当然地形成应有的角色意识,并且准确地扮演自己所承担的社会角色。职业角色则不同。它需要人们通过自觉的选择和主动的学习,才能够获得准确的定位。
人们选择职业有着复杂的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人们选择某一职业,可能因为生活的需要,可能来自生存的压力,可能出于兴趣爱好,也可能属于理想追求……当人们定位职业角色时,会在职业导师的引领下进入职业角色,也可能会在职业活动的实践中逐渐找到职业感觉。但是,所有从事职业活动的人,都需要借助于自觉的职业选择和积极的职业学习,才能够使自己融合到职业中去,成为真正的职业活动者。这个过程,就是从业者在职业序列中准确地找到他所从事的职业位置的过程。职业活动的舞台是职位和岗位。职位、岗位是人的社会角色的明确化、具体化和固定化,是职业化了的社会角色。同时,明确化、具体化和固定化的社会角色,在每一职位和岗位上都会有着明确的责任和义务。人类社会活动职业化程度的提高,更多地表现在越来越明确、越来越具体地规定职业活动中职位、岗位的责任和义务,即通过组织结构、制度规范和活动程序等等方式,为每一职位和岗位确立起明确的、具体的责任和义务。
在社会治理体系中,无论是公共领域还是私人领域,只要是职业活动和组织行为,都会通过职位和岗位来明确界定人的责任和义务,有效地配置权力。这也是近代社会“理主义”组织行为模式中最为典型的形式,但该行为模式没有注意到人的职位和岗位直接地构成人的多元社会角色中的一种。就是说,任何一种职业,任何一类专业化社会活动,任何一个组织行为体系,都不仅以整体的形式构造组织化的人的社会角色中的一部分,而且在组织成员个体那里担负着社会角色,甚至首先在个体那里成为社会角色中的一种。对于人来说,每一个职位、岗位都不仅是特定的组织行为体系中的责任和义务,而且直接地根源于整个社会的责任和义务。
职位和岗位具有二重性,与之相对应的责任和义务也是有同样的二重性。一方面,责任和义务属于特定的职业和组织行为体系;另一方面,责任和义务又属于整个社会。对于每一职位和岗位上的从业者来说,他的职位、岗位及其责任和义务,在职业活动和组织行为体系内会以职务的形式出现,在面向其直接归属的行为体系之外时,则以职业的形式出现。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职务与职业在从业者这里只是社会角色的二重归属。在从业者与他人的联系中,职务与职业都是直接的。因此,当管理主义组织行为模式成为职务—职业—社会之间的单线联系模式的时候,责任和义务便被片面化、形式化和缺乏道德的内容。我们在近代以来的社会治理中,时时处处都可以看到社会治理者只对社会治理体系负责而不对社会治理活动的对象及后果负责的情况。比如,就政府而言,下级官员只对上级官员负责,政府所有的官员都只对政府负责。只有政府才对社会负责,政府官员丧失了直接对社会负责的责任和义务的向度。政府对社会负责,却很少对它的官员负责。因为,政府的官员仅仅是政府的“雇员”,以至于政府的官员在政府中也时常会感到“不平”。公共管理的职业活动就是要改变这种状况,把单线的责任、义务模式改造成双线的甚至多线的责任、义务模式。还以政府为例,公共管理的职业活动要求政府官员一方面对政府负责,另一方面直接对社会负责;同样,政府既对社会负责,也对其官员负责。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官员不仅仅是雇员。他们在直接对社会负责的过程中获得了在政府体系中享有自主性的资格。如果说,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的政府视其官员为雇员的结果就是使他们成为政府行政执行的工具,那么,公共管理条件下的政府则使政府官员成为拥有自主意识的人。这就是两者的根本区别。若把这种区别变成革新现实社会治理模式的动力,不容置疑的起点则是在理论上把握职位、岗位及其责任和义务的双重直接关系
三公共管理者的职业行为
职业活动规定着人的行为。一个人从事的职业和开展的职业活动,决定了他会有某种定型化的、重复的和连续的行为。他的行为总和构成了他的职业活动的基本内容,进而证明着他的职业角色。从表面上看,人的行为与职业的关系是被决定或被规定的关系,即职业决定和规定着人的行为。但是,这种决定与被决定、规定与被规定的关系,仅仅具有行为形式方面的特征。从实质上看,它是反向决定和反向规定的关系,即人的行为决定职业。特别是在充分自由地选择职业的情况下,人与职业之间的联系就是人的行为选择的结果。考察人的职业角色可以发现,有的人选择了某一职业后能够迅速地进入角色,而有的人虽然从事某种职业活动相当长时间,却始终游离于这个职业角色之外,并不是合格的从业者。这种与职业角色的“和合”与否体现在人的行为中。所以,正是人的行为决定了他是否是合格的从业者。对此,笔者认为是“行为决定职业”。
在职业活动中,人的行为形式可以同一,但人的行为实质却会各异。对于那些行为规范和评价标准无法量化的职业活动来说,在同样的职业行为之间会存在着天壤之别。这种情况在社会治理的职业活动中表现得尤为典型。因此,当人们选择了社会治理这种职业的时候,还只是获得了形式上的职业规定,实质上的职业规定则涵育于他在社会治理活动中的行为表现。就是说,社会治理者的职业角色主要由他自己的职业行为所决定。人的行为对于人的存在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正是通过人自己的行为选择了自己的存在形式和存在内容。人愿意做什么样的人,不只是由自己的愿望决定。只有当自己的愿望转化为行为,他才能成为自己愿望中的人。相对于做人来说,既然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选择做什么样的人,那么人就更能够用自己的行为来证明自己能否成为某个职业的合格从业者。
自从有了职业活动,人的职业角色就开始由人的职业行为来决定。然而,在近代以来的整个工业社会中,职业活动的形式方面总是受到制度性的强化,使人的行为更多地表现出被决定的特征。同样,在与工业社会相适应的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社会治理职业活动由于治理者自主性的丧失,也使治理者的行为主要显示出受决定的一面。这种现象并不能否证人的行为对于人的存在、人的社会角色和人的职业角色的决定意义。相反,它证明了人的行为的受动性、被决定性和被规定性是由于历史造成的,是工业社会的历史条件限制了人的行为对于人的存在、人的社会角色和人的职业角色的决定性作用。随着工业社会的结束和后工业社会的到来,人的职业活动在形式方面的规定开始弱化,在实质方面的规定受到强化。人在职业活动中的行为选择日益显示出决定性的作用。与后工业社会相适应的公共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突出地反映社会治理职业活动的主体—公共管理者的行为选择的意义。
公共管理职业的一切实质性的内容,都是由公共管理者的行为直接决定的。如果说选择公共管理职业的行为决定了从事公共管理活动的形式的话,那么当一个人成为公共管理者的时候,怎样扮演自己的职业角色,怎样证明自己是合格的公共管理者,则取决于他的职业行为。公共管理者在职业活动中的某一行为或许多行为,都不能决定其职业角色。决定其职业角色的,只能是贯穿着服务精神和体现着服务原则的、稳定和持续的公共管理职业行为。公共管理者的职业行为是公共管理的服务本质得以实现的途径。公共管理体系的结构和制度安排无论怎样贯穿着服务精神和体现着服务原则,都不是服务的现实。只有通过公共管理者的具体行为,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才能够转化为现实。对于公共管理者来说,他的职业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法律的规范,他的岗位服务和任职工作在很大程度上由权力结构决定。当然,一些特殊岗位和特定职务也会由法律作出规定,但对于公共管理体系而言,却不是基本现象。职业和岗位、职务方面的法律规定与权力规定,在公共管理者的行为中将以综合统一的形式出现。这一点也是公共管理行为区别于以往社会治理行为的基本特征。
在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社会治理行为主要体现着权力意志;在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理想的社会治理行为应当主要反映出法律精神。公共管理行为既不是权力意志的作用,也不是法律精神的显现。公共管理者把他在职业和岗位、职务上的权力规定和法律规定统一起来,作为公共管理的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的支持力量灌注到自己的行为中去。所以,在公共管理的具体实践中,权力和法律都是公共管理行为的前提和依据。权力和法律所支持的和试图达到的是实现服务的精神和服务的原则。这样一来,我们在公共管理者的行为中所看到的,就是以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为旨归的、权力和法律的综合统一。它在根本上结束了“权力归结为法律”或“法律受权力统驭”的争论。
尽管公共管理者在其职业行为中用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统一了权力和法律,但权力和法律在他的职业行为中毕竟是一种客观力量。无论行使权力和执行法律或受权力支配和法律制约,这种客观力量都会对他构成压力,使他的行为选择受到约束。公共管理者怎样才能超越这种被动的、不自由、不自主的状况呢?应当说,在一切存在着权力和法律的地方,社会治理者都会遇到这种被动的、不自由、不自主的状况。对此,以往的社会治理者往往不得不加以接受。公共管理者采取的则是积极应对的态度。他们把公共管理这一新型的社会治理模式所拥有的、作为制度力量和体系力量的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转化为个人的道德力量。这样一来,公共管理行为便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职业行为,而是发生在公共管理职业活动中的道德行为。就是说,当公共管理体系的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仅属于制度和体系的时候,还只是相对于公共管理者的“客观精神”,公共管理者在职业活动中必须秉承和尊奉。一旦这种服务精神转化为公共管理者的道德信念和道德标准,公共管理者也就获得了自由和自主。这时,公共管理者的行为不再是受着某种外部力量驱使的行为,而是由他自己的意愿主使的行为。在人的一切行为中,只有道德行为是最自由、最自主的行为,职业行为亦然。
从专业角度来说,公共危机是社会生活中突然发生,对社会秩序产生严重影响,给社会造成严重损失的事件。政府与社会的常态化管理,并没有将公共危机囊括在内,针对此,需要政府与社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应对。通常情况下,公共危机被分为两类,即自然灾害与人为因素引起的事件和人类社会生活产生的冲突和灾难。公共危机有以下几项特点:第一,突发性,在短时间内出其不意地发生;第二,危害性,直接造成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严重情况下还会影响社会发展;第三,不确定性,公共危机的发生并不是常态,且处于动态发展过程;第四,紧迫性,在公共危机发生时,政府需要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如果延迟,将会造成严重损失;第五,双从性的结果,一旦发生公共危机,不仅会给社会发展带来一定影响,还会增加不安定因素。在此过程中,逐步建立相应的体制,将有利于完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在我国,普遍将公共危机信息管理看作在特定情况下,运用信息管理理论、技术、方法及手段,收集、分析、组织公共危机信息,为危机管理提供解决方案的过程。实行危机信息管理,必须在全过程获取信息的基础上,处理并利用好取得的信息,以提高危机管理效率与决策的准确性。危机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可以为社会公共管理部门提供准确、快速、经过科学分析的信息。因此,公共危机信息管理在社会和谐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危机信息管理要以信息管理支持危机管理为基本原则,从中可以看出,危机信息管理开始从危机管理与信息管理中分离出来,逐步发展成为相对独立的研究领域,并逐步成为危机管理核心。
2加强政府公共危机信息管理的措施
目前,政府公共危机信息管理还存在较多不足,如缺乏信息预警机制,政府信息法制建设落后等。因此,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政府公共危机信息管理。
2.1完善信息预警机制
当前,我国各级信息机构危机信息监测、信息收集能力与预警能力相对而言较为薄弱。这主要是因为危机信息监测、预警与收集工作制度不完善,信息监测技术和方法相对落后。针对此种情况,需要采取相应解决措施。首先,要建立激励机制。激励机制的建立有利于强化政府部门服务人民的意识;其次,开发新技术和信息预警方法;最后,提高信息人员鉴别信息真伪的能力。完善信息预警机制,有利于在危机信息处理过程中,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关注危机信息源头,做好调查与访问工作。
2.2扩大政府信息公开途径
政府是危机信息管理的主体,要加强危机信息管理,应当扩大信息公开途径。首先,在应用传统形式基础上,结合现代技术手段,将两者的优势充分发挥出来。把传统公开方式与现代化技术手段,如互联网、电子邮件等相结合,保证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其次,建立健全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政府部门要逐步建立新闻发言人与相关部门和地区的责任问责制度。如果新闻发言人在发言时公布不准确的信息,或故意隐瞒真实信息,相关部门要追究其法律责任,以保障信息公开透明化。最后,充分发挥第三部门的作用。从目前发展形势来看,第三部门对政府部门与社会的影响逐步扩大。因此,在公共危机信息管理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第三部门的优势。
2.3建立健全国际化信息沟通与合作机制
在社会形态不断发生变化的过程中,国家化形式也发生改变。目前,任何一次大型公共危机都有可能演变为全球性灾难。在社会关系越来越紧密的过程中,各方依赖性进一步加大。因此,政府部门要以全球化眼光看待公共危机,与国际组织在危机信息管理方面进行扩展合作。在危机管理过程中,积极争取国际性与区域性组织在人员、教育与资金方面的支持,加强与国际组织间的沟通,通过协商建立合作机制。
3结语
1设计管理的作用
现在的公路工程项目管理中,对于设计管理比较忽略,建设单位对于质量、工期、成本这些因素比较关注,却没有很好的对工程设计过程进行管理,导致了设计过程的问题产生,影响了工程的进度、质量和造价等。工程设计中的一些问题会让开发商承受损失,因此,应该要对设计过程进行管理,能够认识到其重要性,对管理中的不足进行完善。(1)设计管理工作是联系业主需求和现场施工的桥梁;(2)设计管理工作能够极大地提高建设单位的经济效益与投资回报,在设计阶段尽可能地控制项目工程的造价,以降低项目的总投资;(3)尽量在设计阶段及时地发现并解决问题,避免在施工工程中出现较多次数的设计变更,防止因为设计变更影响施工进度、质量和工程造价。
2公路设计管理主要工作内容
设计管理的基本工作是保证项目的合理性、适用性和经济性,重点放在设计优化和投资控制上。设计管理的具体工作内容如下:(1)接受投资方委托,制定设计管理工作计划,投资方批准后实施;(2)协助投资方优选设计单位和设计师;(3)拟订和商谈设计合同,提出设计要求和设计任务书;(4)制定并监督执行设计进度计划、设计阶段要求、成果审核方法,并参与建设单位所进行的优选设计方案及设计评审工作;(5)对设计质量进行跟踪与监控,提出设计优化意见,保证设计的技术质量、经济质量;(6)督促设计单位的设计进度,对阶段设计成果的投资控制情况提出意见;(7)设计投资估算、概算、符合性审查分析。
3设计优化管理公路工程项目
需要使用的专业领域比较多,设计内容要求高,存在较强的专业性,所以,管理者需要具备一定的综合素质,才能够用比较全面的角度来对项目设计管理进行审视。为了保证设计的质量,需要对设计过程进行控制管理,根据策划文件的要求。对工程的工期、质量、安全等问题进行确定,规划好工作,合理调配,把握住关键,针对性的控制,让设计任务可以高质量的完成。工程项目设计管理的优化主要内容如下。
3.1将专业工程工作内容灌输给设计院不
少的设计人员都忽略了工作界面的划分,可是管理者如果不能够将工作界面划分清楚,那么他的工作将很难开展,因此,必须让设计院能够具备这样的意识,对其引起重视,防止施工阶段的各种责任推诿。结合项目的特点以及施工场地的情况,对整个项目的施工段进行划分,标注好工作的内容、工作界面。设计院必须具备这样的思想,引起他们的重视,这样才能保证实施的准确性。
3.2抓功能需求
落实以项目总体为部署依据,要求设计院能够做好出图计划工作,根据这个计划反过来要求设计管理人员、项目部人员提前协助设计院解决在出图过程中所需的设计条件,为设计院创造好的设计环境,使设计院的出图时间满足总体计划安排,并赢得了超投资时进行设计优化的时间。
3.3利用设计单位的技术力量
项目建设各阶段要积极发挥设计咨询单位的作用:设计咨询和设计管理。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投资、进度、质量进行控制,管理工程信息。以合同为基准,和涉及单位之间来协调,实现设计阶段以及施工阶段的监督和管理目的,对设计成果文件进行审查和复查,对其中的问题进行纠正,给出一些建议,结合设计文件的审核意见和咨询报告来提供技术支持。利用设计咨询单位运用自身的知识、技能和专业技术以满足我方对项目的需求和期望,通过在投资、工期和质量三者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以使利益最大化,从而实现对工程项目投资、进度和质量的控制。
3.4认真分析图纸
在进行项目管理的时候,需要注意控制投资,设计是整个项目的开端,因此设计对于投资值的确定起到了非常大的影响。设计单位在提供设计图的时候应该要明确的指导项目的低值,为了避免预算超出,而无法对其进行控制。对于图纸的真实价值进行了解,还需要专业造价公司的辅助,在前期对设计图静宁县造价审核。虽然这样做会到整个项目的投入增加,但是出于投资控制而言还是非常有益的。
4成本管理
成本管理是对设计项目的过程中,考虑到人力、物力、资源、费用等等的把控,对其进行调节、管理和控制,将生产费用保持在计划的成本之内,让既定的成本目标成为现实。(1)工程设计项目负责人作为项目成本控制的首要人物,需要对项目的盈亏进行及时的了解,获取反馈信息,提供有效的监控措施,提升调整的灵敏度。(2)对人工费用进行控制。设计院要对工程技术人员参与设计给予安排,合理的进行项目的搭配。
5结语
新公共管理模式强调政府应提高工作效率,以有限的资源提供尽可能多的公共服务。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信息交换的速度、信息利用的频率得到了快速提高,政府对信息资源的利用方式、利用频率也在这个过程中发生了改变。大数据时代,政府要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传统的纸质文件已无法作为信息传递的主要渠道,以信息资源数字化和信息交换网络化为特征的电子政务得到了比之前更快的发展。政府通过海量数据的存储、交换和共享,实现了为公众提供容量更大、速度更快的公共信息的目标美国的数据开放一直走在世界前列。美国总统奥巴马认为:“人民知道得越多,政府官员才可能更加负责任。”在这种以信息公开促进官员责任的理念下,奥巴马提出将把政府数据用通用的格式推上互联网,“让公民可以跟踪、查询政府的资金、合同、专门款项和游说人员的信息”。2012年5月,美国公布了数字政府战略,提出要以信息和客户为中心,改变政府工作模式,为公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公共服务。公众可以随时随地通过任何设备来获取政府信息和公共服务信息成为美国数字政府战略的核心。信息技术的发展使数据开放的目标得以实现,例如美国于2014年建立了税收方面的共享数据库,通过该数据库,纳税人可以查询个人近三年的纳税记录,更加便捷地进行抵押、贷款。除美国外,加拿大也是由传统政务向电子政务转型的主要代表国家。加拿大推行的“政府在线”项目旨在为公众提供在线服务。通过整合各种分散的信息资源,对各种公共服务项目进行汇总编排,公众能够更加便捷地获取公共服务资讯。开放的数据带来了开放的政府,从传统政务到电子政务的快速转变有利于构建更加开放透明的公共部门。基于海量数据的政务公开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也为公众提供了更全面的数据服务。把信息的力量放到公众的手中,大数据时代的电子政务无疑有助于政府公信力的提升。
2、提供更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服务行政”的提出改变了传统模式下政府和公众之间的关系。新公共管理运动以来,西方发达国家的公共部门注重以公民满意度为导向,注重对效率的追求并实施明确的绩效目标管理。坚持服务取向使政府不再是高高在上的发号施令者,而成为优质、高效公共产品的提供者。信息技术和数据分析技术的进步为更加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提供奠定了技术基础,政府能够运用更先进的技术手段改变公共管理的方式,实现以往很难实现的公共服务目标。应急管理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大数据时代,利用大空间尺度的数据库和传感器,政府能够快速获取地理、人口、灾害等方面的数据,更快捷地为应灾、救灾奠定基础。美国在黄石火山安装了数百个观测仪器,仪器观测的数据分为常规数据和异常数据,异常数据越多,自然灾害发生的可能就越大。观测数据实时传递到预警系统,由预警系统进行快速甄别并通过网络对外。日本“311”大地震后的海啸预警也是大数据运用的典范。“311”地震后,美国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快速了海啸预警。之所以反应迅速,在于美国建立了覆盖全球的庞大的海洋传感器网络。通过海洋传感器,美国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能够及时获取并分析大量海洋信息,促进灾害预警的及时,为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转移赢取时间。大数据也带来了公共服务方式的转变,降低了服务成本。随着数据存储成本的降低和数据读取速度的加快,警方能更多地存储各种社会信息以备执法和犯罪预警使用。如洛杉矶警方将基于数据分析的“犯罪热点图”运用到了日常工作中,在犯罪热点区域加强巡逻的警力,有效地降低了辖区的犯罪数量,维护了辖区的治安。
3、决策科学化与政民互动导向对于政府决策而言
大数据的一个重要价值在于提供尽可能多的详尽信息并对信息进行有效分析,促进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精细化。例如,美国国防部高级研究局推动了大数据在辅助决策上的作用,通过在情报、侦查领域建立决策支持系统,推动了数据分析基础上的决策自动化。美国一些地方政府建立了县政工作数据系统,为减少交通拥堵、提升公共安全、资源管理等方面的公共决策提供了更全面的数据支持。德国凭借自身较高的信息化水平,通过大型基础数据库和地方数据库的建设,重视在政府管理中运用数据资源服务公众和服务决策。德国的一些州政府建立了覆盖人口分布、地理数据、矿藏信息等领域的“中央数据库”,并提供相应分析软件。通过数据分析,州政府的各部门能获得很多有价值的信息,促进了决策的科学化。同时,大数据的发展使政府更加快速地由单向的公共服务提供向政民互动导向的公共服务提供转变。信息交流的便捷和频繁,让公共部门和公众更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政府在做一项公共决策时,再也不能仅仅只考虑自身的决策偏好和执行能力,而是要深入了解公众偏好,对公众的政策诉求做出及时回应。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使公众在公共政策过程中变得更加积极主动,公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被更多地纳入到政府的决策视野中来。在此情景下,依赖传统的对社会进行分析的方式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时代的发展,如何利用好大数据资源,发挥网络和信息技术的优势,进行管理方式创新,成为政府避不开的重要话题。这种公共部门和公众的互动导向也成为目前西方公共管理模式的新动向。
4、走向合作共治的公共管理变革随着信息沟通的便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