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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元分析论文范文

时间:2022-10-26 04: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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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元分析论文

第1篇

论文关键词:拓扑优化;动态设计;动态特性

本文针对XH6650高速卧式加工中心进行了整机的CAD/CAE建模和模态分析,根据分析结果确定该加工中心的立柱对整机的动态特性影响最大。因此,选择加工中心的立柱为对象,基于ICM(independent—continuousmapping)拓扑优化方法,对其结构进行拓扑优化,以通过提高立柱的动态性能来达到提高整机动态性能的目的。

针对立柱结构,文中以结构的固有频率为目标函数,体积为约束的优化模型,在模型的建立过程中,也考虑到了安装在立柱上的主轴箱对其动态特性的影响,把主轴箱用相同的质量块来模拟代替,这样得到的立柱的优化结果,将使整个机床的动态性能得到更好的改善。

1XH6650高速卧式加工中心的CAD/CAE模型与模态分析

该加工中心主要结构件由机床床身、立柱、主轴箱、工作台等组成,如图1所示。整机主要采用8节点单元Solid185对各零、部件进行网格划分,导轨结合面采用测试获得的动刚度和阻尼进行界面连接,螺栓结合面采用梁单元相连接,根据实际边界条件,对该模型中的床身底部进行约束处理。

最终得到整机有限元模型共有21.2万Solid185单元,如图2所示。

为确定加工中心主要结构件对机床动态特性的影响,对整机进行了模态分析,图3~图6是整机前4阶振型和对应的固有频率。

由模态分析结果可以看出,第1阶模态主要是立柱的左右向摆动,整机的振动模态频率为86.45Hz。立柱和主轴箱等部件作为一个刚体在底座与工作台组成的基础件上部作横向摆动,主振系统是立柱和主轴箱。因此,该振动频率取决于立柱和主轴箱的y向刚度与质量。

第2阶模态主要是立柱和主轴箱等部件作为一个刚体在底座与工作台组成的基础件上作前后摆动,同时伴有相对扭动,主振系统还是立柱和主轴箱。整机的频率为114.43Hz,因此该振动模态频率取决于立柱和主轴箱向刚度和相应的质量。

第3阶模态主要是立柱的扭转振动,立柱和主轴箱等部件作为一个刚体在底座与工作台组成的基础件上作扭转振动。整机的固定振动频率为201.09Hz。

第4阶振型主要是立柱两侧的弯曲振动和扭曲变形。主振系统为立柱。固有频率为325.67Hz。

2ICM拓扑优化模型的建立

结构优化的目的是让所设计的结构在满足工作要求的前提下,使其整体受力均匀性能优良,用材经济轻巧合理。而拓扑优化方法是满足这一要求的比较理想的结构优化方法之一。该方法是由1904年产生的Michell理论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在20世纪70年代有许多学者做了大量的研究工作。随着有限元法和计算机技术的发展,逐渐被应用到实际工程中,根据优化对象可分为连续体结构的优化和骨架类结构的优化。其主要思想是确定被优化结构的品质在空间的合理分布。

对连续体结构进行拓扑优化,采用基结构思想,须将给定的初始设计区域离散成适当、足够多的子区域,形成由若干子域(单元)组成的基结构,在i单元子域内,将拓扑变量ti取值为0到1的一个常数,表示从有到无的过渡状态,这样就将离散的模型映射成连续的模型。

体积约束,基频为目标函数的拓扑优化问题可由式(1)描述:式中:Vr代表第r号体积约束对应的体积;代表第r号约束的体积上限;R代表体积约束的个数;N为单元的总数;g(ti)是引入的过滤函数,过滤函数一般为幂函数,本文取g(ti)=t3i。

由式(1)得到的t值反映了单元的有无,等效为单元的密度,可给定门槛值来确定单元的保留与否。

门槛值的选取值一般根据经验来确定,设计过程中可调整门槛值,以便得到不同的优化结果。

3考虑非设计集合的立柱的拓扑优化

对整个机床而言,立柱结构对其动态特性影响很大。如果设计不合理,往往成为机床的薄弱环节。在对立柱进行优化时,还要注意与立柱相连的主轴箱的影响,拓扑优化是要确定出质量在空间的分布,因此要把主轴箱加入模型,使其作为非设计集合,图7所示为立柱的数字化拓扑优化有限元模型,立柱的底部为全约束以模拟实际工况。

4优化结果

根据式(1)和立柱的数字化模型,以立柱的前三阶固有频率的算术平均值最大为目标函数,进行拓扑优化,最终的拓扑结构如图8所示,据此可以得到立柱肋板结构如图9所示。

考虑筋板结构制造和加工工艺要求,把拓扑优化的结果简化成筋板结构,最终形成的立柱结构CAD模型如图10所示。

为验证立柱优化后对整机的动态特性的影响,将优化后立柱重新装配到整机中,形成新的整机仿真模型。立柱优化设计前、后固有频率计算结果见表1。可见优化后立柱的质量基本保持不变,而前三阶固有频率明显地高于优化前的值,由此可见经过拓扑优化以后的整机动态特性有明显提高,优化结果良好。

第2篇

西门子NX是一个完全集成的CAD/CAM/CAE软件集,具有强大的计算机辅助设计、分析和制造功能。本文通过西门子NX的CAD/CAM/CAE来完成建模、有限元分析及数控编程。首先,在NX的CAD模块进行三维建模,完成建模后进入NX的结构分析模块,创建新分析方案,选择解算器,这里用NXnastran,材料设置为steel,即对应的45钢。网格划分是有限元分析的基础,其目的是将结构转化为离散的连续实体,有限元网格划分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分析结果的精确度和分析所用的时间,在保证解算精度的情况下尽量提高数值计算的速度。

在NX仿真导航器中激活FEM文件,将其设为显示部件,选择“3D四面体网格”工具,选用具有较高计算精度的“10节点四面体单元”对零件进行网格划分。在NX仿真导航器中激活仿真文件,将其设为显示部件,在约束类型中选择“固定约束”工具,选择尺寸100的平面定义固定全约束。在载荷类型中选择“力”工具,选择固定约束对面椭圆面(事先适当分割面),设置作用力为500N,力的方向为100平面的垂直方向。有限元模型建立后,可进行模型检查,如网格、节点/单元、载荷、约束及材料等,检查没有错误,进行求解,求解完成后,对分析结果进行综合评定,如图2所示。

变形输出excel文件格式,经过后处理输出的excel文件详细地记录了各坐标点上的变形量,如表1所示。有限元分析施加载荷和边界条件时,添加的力和约束与实际加工时工件的夹紧力、支撑点应相符合,以模拟工件实际受力情况。

2数控编程加工

利用excel的计算功能,将原始点和变形量进行比较,得到变形后的坐标点。将这些坐标点输入NX软件,用NX的建模功能三维建模,得到变形后的椭圆模型,因为NX平面铣适用于侧壁垂直底面或顶面为平面的工件加工,故选用NX的平面铣类型,加工轮廓刀具选用D40立铣刀,30°斜面选用60°成型刀,选择加工面,设置相关参数,生成轨迹后,后处理输出G代码。实际加工中可以通过测量工件夹紧后的变形量来控制夹紧力。本例在有限元分析时添加的力为500N,分析椭圆200mm尺寸变形量为0.516mm。加工时工件夹紧后,实际测量椭圆200mm尺寸变形量达到0.516mm时停止夹紧,这时有限元分析时添加的力与实际工件夹紧力应基本相等。实际加工时上下方向可增加辅佐支撑,以防止数控加工时工件震动。

3结语

第3篇

【关键词】旅游资源环境经济价值生态系统服务价值风险损失损益分析

随着旅游业的迅速发展,它对于生态环境社会等方面的消极影响逐渐暴露出来。如何对开发利用进行合理的规划,在开发中保护生态环境,使区域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协调持续发展是目前首要研究的问题。自然生态环境具有价值,生态服务功能是人类生存与现代文明的基础,科学技术能影响生态服务功能,但不能完全替代。

旅游行为具有两重性,一方面旅游行为能够促进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加剧了环境耗损和地方特色的消失。当前,对于旅游业这两方面的作用,人们往往注意前者而忽视后者,认为其是无烟产业,投资少、见效快、产出高,而旅游消费又是一种精神消费过程,旅游资源不存在枯竭问题。实际上,过度开展旅游活动、不合理开发和游客的大量涌入,也会排出废物、污染环境、消耗资源。主要包括:自然环境的污染与破坏、自然资源破坏、旅游资源破坏、生态破坏、社会污染。

一、自然生态区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

1、自然生态区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价值

人们的思维惯性认为,自然生态区如果没有进行旅游资源开发,它的存在就是没有价值的,甚至某些专业旅游人士也存在这样的看法。原因在于:虽然它的存在有其自身价值,但这种价值并没有通过货币形式体现出来,或只体现其中的一部分价值可以通过货币形式得以体现,而一旦进行旅游资源开发,门票收入、住宿收入、出售纪念品的收入等等大量的资金收益,让人们看到资源开发后形成旅游区带来的利益,进一步认识到开发的价值。正是由于这种观念的存在,使人们在进行旅游资源开发的时候,一味只重视开发后的经济收益,忽略资源的固有价值。导致对资源的野蛮开发,使生态环境遭受到一定程度的破坏。因此在旅游开发的时候要把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考虑在内。

2、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评估

通过一系列方法可以对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进行评估。如印度加尔各达农业大学德斯教授就曾经对一棵树的生态价值进行了计算:一棵50年树龄的树,以累计计算,产生氧气的价值约为200美元;吸收有毒气体、防止大气污染价值约62500美元;增加土壤肥力价值约31200美元;涵养水源价值37500美元;为鸟类及其它动物提供繁衍场所价值31250美元;产生蛋白质价值2500美元。除去花、果实和木材价值,总计价值约196000美元。

根据生态经济学、环境经济学和资源经济学的研究成果,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价值评估方法可分为两类:(1)替代市场技术法。它以“影子价格”和消费者剩余来表达生态服务功能的经济价值,评价方法很多,包括费用支出法、市场价值法、机会成本法、旅行费用法和享乐价格法等等。(2)模拟市场技术法。又称假设市场技术法,它以支付意愿和净支付意愿来表达生态服务。功能的经济价值,其评价方法为条件价值法。目前,常用的方法为条件价值法、费用支出法和市场价值法。

二、旅游资源开发的风险损失评估

1、旅游资源开发风险评估步骤与方法

(1)充分了解旅游资源开发地区自然和环境的基本状况,包括地质构造、气候、土壤、河湖分布、植被分布、社区分布等等。社会经济状况调查主要目的是为了了解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的相互作用。旅游开发项目的社会经济调查围绕项目开发与区域经济发展、人民生活、人群健康以及社会文化的相互作用展开。主要包括: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开发区的产业发展情况、毗邻的工矿企业等。具体包括区域总人口、城乡比例、人口密度、人均耕地与水资源、收入水平与主要来源、居住特点与村镇分布、占地拆迁问题及安置办法、区域社会文化特点,有无特别风俗、教育普及程度、人口文化素质、人文景观与历史文化保护目标。

(2)分析旅游资源开发活动可能影响的地区范围。旅游资源开发活动可能影响的地区范围包括开发活动的直接影响范围和间接影响范围。按照程序,可分为调查范围、分析范围和影响范围。按照受影响因子的性质,可分为植被、动物、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等不同因子相应的调查与评价范围。一般确定此范围所考虑的因素是:地表水系特征、道路交通状况、地形地貌特征、生态特征、旅游开发项目特征等。可以把旅游资源开发活动及其影响范围分为三级,如表1所示。

(3)风险识别。逐项分析旅游资源开发活动可能产生的对自然环境社会因子各方面的影响,综合分析风险种类及风险发生概率。历史记录法——历史上许多类型的生态环境破坏事件不断重演,如一定频率的暴雨、洪水都有出现期。通过查阅区域的地方志可了解当地历史上的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及灾害事件,再根据区域旅游开发活动的现状,分析历史环境破坏在当前条件下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可能损失。成因分析法——对于自然环境破坏不仅可分析发生原因,还可以找出其发生的规律,揭示其发生的可能性及时空分布。预测法——根据区域的地理位置、自然条件、区域旅游开发的性质和强度,预测未来可能发生的生态环境破坏事件。

(4)风险估算。不同的风险种类具有不同的风险估算方法,应用这些方法,分析各种风险可能产生的损失,最后进行加和,得到总的风险损失,估算方法如表2所示。

(5)风险评价。对风险损失严重程度进行评价,计算规避风险可能付出的代价,进行全面动态综合比较,以确定具体的旅游资源开发活动是否应在这些可能产生风险的地方有所规避,或进行先期预防,并制定风险规避防范对策与建议。其中主要包括:主要对象——旅游开发建设项目。主要目的——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解决优美和持续性问题,为旅游资源开发区域长远发展利益服务。评价因子——生物及其生境,污染的生态效应,根据旅游开发活动影响性质、强度和环境特点来筛选。评价方法——重生态分析和保护措施,定量和定性方法相结合,综合分析评价。工作解度——阐明生态环境影响的性质、程度和后果。评估生态风险损失,采取有效措施使生态环境功能达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措施——合理利用资源、寻求保护、恢复途径和补偿、建设方案及替代方案。评价标准——法定标准、背景与本底、类比及其它、具有研究性质。

三、旅游资源开发的损益分析

通常,在对旅游资源开发收益情况进行分析时,一般考虑开发的费效比问题,即开发后产生的经济收益与开发所需的资金及日常维护费用之间的差值,而忽略生态环境的价值,低估环境破坏的社会成本。产生这种现象,原因在于在市场中环境的社会价值通常得不到正确的反映,造成市场失效。这主要由于以下因素导致:第一,由于很难制定资源的所有权与使用权,正如空气一样。第二,有些从环境中获取的资源可以市场化,而其它的则不能,比如森林、木材可以市场化,由分水岭保护而产生的环境服务则不能市场化。因此,一些非市场的收益经常被忽视。第三,公共可取性资源导致它们可以被所有人开发。如开发者并没有认识到森林资源对环境产生的影响,从而导致大量开采。

在将生态环境价值和损失纳入到分析系统中之后,旅游资源开发的最终收益及区域最终长远价值计算不再只是单一的经济因素,而是包括了3个方面:自然生态区未开发前的自然环境价值A;自然生态区旅游资源开发的潜在风险损失B;自然生态区旅游资源开发的费效比(旅游资源开发后产生的收益——开发所需的资金及日常维护费用)C。

在将生态环境经济价值及生态环境损失纳入到旅游资源开发的损益评价之中去后,自然生态区旅游资源开发的最终收益将变为:C-B,而不是简单经济增长计算中的C,自然生态区旅游资源开发后的最终长远价值将为:A+C-B。通过这种方法,在对自然生态区进行资源开发之前,对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和生态环境损失进行货币化计算,是将环境问题外在化处理的一种方法。这种计算,把旅游区未开发前的自然生态系统的环境价值与开发的潜在风险损失,纳入到开发的收益和旅游区的长远价值计算中去,使开发的损益分析前后综合成为一个完整的系统。这样,旅游工作者们在制定旅游规划时,以及在进行资源开发时,就不会单纯考虑到开发的费效比C的最大化问题。而是把原生态环境经济价值A与开发的风险损失B一并考虑进行计算。因此,通过这样的方法和步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开发的盲目性及单纯追求经济效益的旅游开发行为对区域整体环境造成的长远破坏,从而在经济、社会、环境三个关键领域寻求一种平衡,促进旅游业可待续发展(见图1)。

【参考文献】

[1]曾贤刚:环境影响经济评价[M],化学工业出版社,2003.

[2]马彦:我国西部旅游资源的可持续性开发[J],武汉工业学院学报,2001.

[3]T.阿姆达尔:挪威风险评估的新准则[J],水利水电快报,2001.

第4篇

[关键词]生态旅游;现状;原则;开发

一、生态旅游概念的衍变与真正内涵

生态旅游是针对旅游业对环境的影响而生产和倡导的一种全新的旅游业。1988年,生态旅游的定义是:生态旅游作为常规旅游的一种特殊形式,游客在观赏和游览古今文化遗产的同时,置身于相对古朴、原始的自然区域,尽情考察和享乐旖旎风光和野生动植物。这时期生态旅游的概念是指一种旅游业中的“复归自然”、“返朴归真”的观念。1993年,国际生态旅游协会把生态旅游定义为:具有保护自然环境和维护人民生活双重责任的旅游活动。生态旅游的内涵更强调的是对自然景观的保护,是可持续发展的旅游。生态旅游不应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而应与自然和谐,并且必须使当代人享受旅游的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的机会与后代人相平等,即不能以当代人享受和牺牲旅游资源为代价,剥夺后代人本应合理地享有同等旅游资源的机会。真正的生态旅游是一种学习自然、保护自然的高层次的旅游活动和教育活动,单纯的盈利活动是与生态旅游背道而弛的。同时,生态旅游也是一项科技含量很高的绿色产业,需要生态学家、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的多学科论证,方能投产。

二、生态旅游资源的分类

按照生态旅游资源的属性,可以把生态旅游资源分为自然生态旅游资源、人文生态旅游资源和保护生态旅游资源三大类。(如表1)

三、我国生态旅游资源开发的现状

母庸置疑,我国拥有丰富的生态旅游资源。截至2005年底,我国已建立起各类自然保护区2194个(列为国家级的243个),被正式批准加入世界生物圈保护区的有26个。各类森林公园1900多处,其中国家森林公园627处。这些保护区和森林公园集中了我国自然生态系统和自然景观中最精华的区域,是生态旅游的理想处所。一些自然保护区已经成为带动当地旅游业发展的“龙头”。但人们那种“旅游业是无烟工业”的观念还较流行,生态旅游的发展大多还停留在初级阶段,强调到大自然中旅游,强调对旅游资源的开发而忽视了旅游本身对环境的影响和资源的破坏。实际上,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已经给环境带来较严重的污染,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旅游资源的粗放开发和盲目利用。许多地区的政府有关部门在开发旅游资源时,缺乏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全面的科学论证、评估与规划,便匆忙开发。特别是新旅游区的开发,开发者急功近利,在缺少必要论证与总体规划的条件下,便盲目地进行探索式、粗放式的开发,造成许多不可再生的贵重旅游资源的损害与浪费。

2.风景区生态环境系统失调。近10多年来,景区的人工化、商业化、城市化使我国风景名胜区,包括已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一些自然风景区,已越来越受到建设性的破坏,由于在景区内开山炸石,更有一些建筑毁景障景,导致自然和人文景观极不协调,破坏了景观的整体性、统一性。以索道为例,世界各国在作为国家公园的名山上修建索道都是严格控制的,其中美国、日本是明令禁止的。日本富士山海拔3776米,公路只修到2000多米,游人再多,也是自己一步步登上去的。

3.风景名胜区环境污染严重。据旅游风景区提供的监测资料显示,这里的水土、大气都有程度不同的污染。噪音、烟尘都超过了规定的标准,大气中含有的有害物质及酸雨等情况比较普遍。

上述可见,在发展旅游与保护环境之间存在着相互矛盾的关系。那种把生态消费摆在首位,不惜以生态资源的消耗为代价来获取利润的作法,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走出生态旅游的认识误区已经成为我国旅游业开展生态旅游首先应解决的问题。

四、生态旅游资源的开发原则

旅游资源开发作为一项经济活动,只有按照旅游经济活动的规律进行,才有可能获得成功。为此,生态旅游的开发遵循一定的科学原则就显得尤为重要。

1.永续利用原则。“永续利用”是时代的产物,它是一种使人类在开发旅游资源时不但顾及到当代人的经济需要,而且还顾及到不对后代人进一步需要构成威胁和危害的发展策略。尽管它不意味着为后代和将来提供一切,造就一切,但它却通过对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三者的协调,使当代人用最小的代价获取最大的旅游资源利用,造福子孙后代。

2.保护性开发原则。针对生态旅游资源的开发而言,开发和保护的关系应体现的总的原则是:开发应服从保护,在保护的前提下进行开发。资源得到妥善保护,开发才能得到收益;开发取得收益,反过来可促进保护工作。但是,一旦开发与保护出现矛盾,保护对开发拥有绝对否决权。

3.特色性原则。旅游资源贵在稀有,其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与众不同的独特程度,即特色。有特色,才有吸引力;有特色,才有竞争力。特色是旅游资源的灵魂。

4.协调性原则。生态旅游资源开发必须与整个生态区的环境相协调,既有利于突出各旅游资源的特色,又可以构成集聚旅游资源的整体美,使游客观后感到舒适、自然。

5.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市场经济就是追求效益最大化,生态旅游作为旅游的一种形式,也追求效益最大化,但这个效益不仅是指经济效益,还包括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三者必须高度地协调统一。而当三者出现矛盾时,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高于一切为指导原则,即经济效益必须从属于上述两种效益。

五、生态旅游资源的开发措施

生态旅游资源要开发、要持续发展,应是一种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与自然环境相和谐的旅游,必须把握适度的开发速度,控制接待人数,增强环境意识,否则,游客太多会对目的地的环境造成过大的压力。破坏了生态旅游赖以生存的环境,生态旅游也就不可能持续发展。其主要开发措施如下:

1.加强森林公园建设,保护森林资源。森林公园是在社会文明的发展中形成的一个相对独立的生态经济系统,是以人类、生物和环境的协同发展为原则,以自然资源的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改善为宗旨,它们所追求的目标是:既满足当代人的生活需求,且自身得到发展,又要保护生态环境,不对后人的发展构成危害。这就为在此基础上开展各项生态旅游活动提供了一个理想的区域环境。1982年,我国建立了第一个森林公园——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她以神奇的地貌和优美的环境向世人一展森林公园的风姿,为中国的生态旅游开创了一个成功的范例。截至2005年底,全国已建立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森林公园1900多处,年吸引游客达2亿多人次。随着森林公园旅游人数的增加,旅游活动与生态环境的保护必然产生矛盾,引起诸如土壤、植被、水质和野生动植物的环境问题。另外我国森林公园大都是在国有林场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因经营方式的转变,这就带来了一个更新观念和提高对森林价值和生态环境的再认识问题。因此,有效地保护生态环境、加强森林公园建设是保证生态旅游资源得以正确开发的一项重要措施。

2.统一规化、有序开发。做好旅游开发规划,贯彻资源和环境保护的思想,这不仅是使开发取得成功的保障,也是预防资源和环境遭到破坏的重要措施。因此,在编制旅游区总体规划时,必须对旅游区的地质资源、生物资源和涉及到环境质量的各类资源进行认真的调查,采取积极措施,消除或减少污染源,加强对环境质量的监测。从生态角度严格控制服务设施的规模、数量、色彩、用料、造型和风格,提倡以自然景观为主,就地取材,依景就势,体现自然之美,对那些高投入、高污染、高消费等刺激经济增长的项目坚决制止。经济开发可以在风景区以外的广大土地上进行。在现有的生态技术、资金条件以及人们的环保意识还达不到维护生态平衡要求的情况下,必须将宝贵的生态资源留给子孙后代,而不是开发殆尽。另外,在旅游区的环境容量未确定之前,必须控制旅游业的发展速度。对一些重点保护的景区,必须防止太多的游人进入,即使是一般旅游区,也应严格控制超容量吸引游人。因为,环境容量是有限的,破坏容易修复难,一旦旅游超过了环境容量,造成了巨大的环境破坏,再来治理就十分困难,甚至是不可能的。

3.增强环保意识,强化法制观念。鉴于旅游作为一种产业对环境的特殊影响和累计性的破坏,生态旅游一定要加强环境立法和管理。如:对生态保护区的开发,要根据环境法律,规定哪些部分严禁开发,哪些部分可以开发,哪些地区禁止带火种,禁止狩猎和毁坏林木等。

六、生态旅游资源开发应注意的问题

1.保护生态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在开发中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环保工作必须长抓不懈,不能掉以轻心。如果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不仅生态环境质量会严重下降,使生态旅游无法开展,而且将会严重制约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所以,当务之急是保护好现有的生态资源,坚决制止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同时,加大植树、种花、种草力度,尽快提高森林和绿地的覆盖率,力争城市的整体绿化水平有较大的提高。

2.编制生态旅游资源开发规划。生态旅游资源的开发必须规划。应对应有的生态旅游资源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建立从可行性论证——开发规划——监督管理的科学可行的开发程序,坚决反对“一哄而上”的无规划的开发。应建立各市政府直接领导下的生态旅游资源开发协调小组,编制具有指导意义的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的各市生态旅游发展规划,以指导和协调生态旅游资源开发工作,制止生态旅游资源开发中的不良行为。

3.制定法规,加强科学管理。生态旅游会不会对生态环境产生负面影响,是弊大还是利大,这并不取决于是否开发旅游,而是取决于在这一过程中实现了科学管理,而科学管理的基础在于完善的法制。因此开发生态旅游必须有切实可行的法规作保障,并加强对生态旅游区的科学管理,做到“以法兴游”、“以法治游”,杜绝一切破坏环境资源的现象。

4.突出生态旅游产品的地域特色和文化内涵。我们应多吸收国内外发展生态旅游的先进经验,并结合各个地方的实际情况,立足本地资源和历史文化优势,大力开发独具特色的生态旅游产品。一是要突出特色,二是丰富生态旅游产品的文化内涵。以此建立新型的生态旅游市场体系,推动我国生态旅游的发展。

5.提高参与性,改变单一的观光结构。在21世纪中,休闲度假将取代观光旅游成为旅游的主体。而让游客能亲自参与和亲身体验是休闲度假产品风靡世界的最直接原因。在考虑旅游与生态的关系时,仅仅关注如何将生态资源利用于旅游事业是不够的,还应该掌握生态旅游者的消费心理和兴趣倾向,在提供优美的生态环境的同时,建立起使生态旅游者能够参与的新型观光结构,延长其逗留时间。

6.完善逗留设施,提高服务水平。生态旅游作为一种旅游产品,旅游接待设施和服务都是不可忽视的开发内容。必须创造出可供游客逗留的环境,这既包括硬件设施,也包括软件方面的服务和管理,两者缺一不可。必须全方位地开发食、住、行、游、购、娱六大要素互相配合的项目,进行综合性的开发。

7.加强生态旅游研究和人才的培养。生态旅游是一种新兴的特殊旅游方式,需要高素质的专业管理人才和服务人才。应利用旅游院校、培训班、专题讲座、学术会议等各种形式及请进人才、派出学习等办法培养一大批生态旅游方面的专业人才,加强对生态旅游理论和规划方面的研究,为实现旅游可持续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参考文献:

[1]程道品,阳柏苏.生态旅游——资源分类及其评价[J].怀化学院学报,2004,23(2).

[2]吴章文,孟明浩.生态旅游资源开发与利用研究的探索[J].桂林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13(1).

[3]彭希喜.生态旅游可持续发展对策研究[J].国际市场,1998,(3).

第5篇

关键词:轮轨接触、摩擦系数、等效应力、等效塑性应变

中图分类号:U211.5

1. 引言

铁路作为重要交通工具,其安全性十分重要。轮轨磨耗和接触疲劳问题越来越严重,直接影响铁路发展,这些问题的解决都必须以轮轨接触的研究为基础。轮轨接触属于状态非线性问题,轮轨接触时的应力应变云图可帮我们分析轨道及车轮进行安全性和可靠性。通过大型有限元软件可得到应力应变云图,故本文基于ANSYS软件,对轮轨接触进行了有限元模拟,得到其等效应力及等效塑性应变云图,并分析了不同摩擦系数对接触当中的最大等效应力及最大等效塑性应变的影响。

2. 问题描述

轮轨接触的三维实体模型如图1(a)所示,可将其简化为平面应变问题,其截面如图1(b)所示。

轮轨的材料性质如下:

铁轨:E=2.13e5MPa v=0.3 σy=483MPa TG=22.7MPa

轮:E=2.01e5MPa v=0.3 σy=550MPa σb=900 Max Strain=8%

加载及约束方式为:顶面加载压力载荷50MPa,底面约束所有自由度;在无横向挤压情况下,车轮左面约束X方向,挤压力取2.5MPa。取摩擦系数=0.2。

3 结果分析

运算结束后对应力图和塑性应变图分析发现接触面中点产生了较大的应力,但最大等效应力出现在轨道腹板的右上侧,大小为486.422MPa,最大等效塑性应变同样产生于此,大小为0.369×10-3。

4 拓展分析

4.1 探究倒圆角对计算结果的影响

对腹板与翼缘夹角处倒圆角,并保持载荷及约束不变,得到轮轨的等效应力和等效

塑性应变图。由图可知,等效应力和塑性应变最大值出现的位置并无太大的改变,最大等效应稍微增加,但等效塑性应变明显下降,结果比较如表1所示

4.2 探究存在横向挤压作用时的应力应变分布云图

对轨道腹板与翼缘夹角处倒圆角,并对车轮右面施加大小为2.5MPa的横向压力,然后再求解。在附加大小为2.5MPa的横向挤压力情况下,轮轨的最大等效应力达到502.137MPa,最大等效塑性应变达到0.004136,与没有横向挤压相比较,最大等效应力稍微增加,最大等效塑性应变明显增加,如表2所示

4.3 探究不同摩擦系数对计算结果的影响

在倒圆角及存在横行挤压力的基础上,探究摩擦系数对应力应变云图分布的影响以及对其最大值的影响,依次取=0.05、0.1、0.15、0.2、0.25、0.3,分别得到各自的等效应力和等效塑性应变云图。对于不同摩擦系数,得到不同的应力应变最大值,见表3

分别将最大von-Mises等效应力和最大等效塑性应变随摩擦系数的变化关系用曲线表示。

由曲线可知,轮轨接触问题中,在0.05~0.3的范围内,随着摩擦系数的变大,最大von-Mises等效应力和最大等效塑性应变皆减小。

5. 结语

综上可知,处理轨道倒圆角可大幅限制其等效塑性应变;在附加横向挤压作用的情况下,轮轨的最大von-Mises等效应力略微增大,而轨道的等效塑性应变显著增加;在0.05~0.3的范围内,随着摩擦系数变大,轮轨的最大von-Mises等效应力和最大等效塑性应变皆减小。

第6篇

关键词:城市园林有害生物问题分析对策

1有害生物的现状

号称松树“癌症”的松材线虫在广东、江苏、浙江、安徽、山东等地每天都有新的疫点发生,其蔓延之势已覆盖了我国5亿多亩森林。

危害100多种植物的美国白蛾在辽宁、山东、河北、天津等地并未“扑灭”,而且新疫点频频出现,现对北京已成包围之势,正在敲响北京的大门。

国槐的蛀干害虫锈色粒肩天牛,八十年代至九十年代初一直以河南、山东南部为根据地,局部为害国槐、栾树,九十年代中期向东、西、北三个方向出击,成为蛀干害虫的优势种,如今已成为北京市树“国槐”新的重要蛀虫。

从未过长江的北方蛀虫臭椿沟眶象,在本世纪初,跟随寄主千头椿大举入侵上海市,形成严重危害。

日本松干蚧是一种毁灭性害虫,遍及华东各省,如今又向东北扩散,吉林省1994年首次发现受其侵害,至2002年发生面积已达27万亩,成灾面积13.5万亩,4万亩松林在虫口下濒死或枯死。

杉树、柏树的重要蛀干害虫双条杉天牛向北已蔓延到沈阳,大有向东北扩散之势。

光肩星天牛的危害面积已达50万公顷。

青杨虎天牛在黑龙江哈尔滨周边地区再度暴发成灾。

蔗扁蛾是我国新发现的一种鳞翅目钻蛀性害虫,危害香蕉、甘蔗等经济作物,防治难度较大,如今已遍及华东、华中、华北、西南、东北等各地城市园林,危害植物达22科之多,除巴西木、发财树、绿萝、一品红、棕竹、鹅掌柴外,全国各地尤其是城市园林许多木本、草本花卉被其侵害。杨树烂皮病1999年春在东北全部及华北、内蒙古部分地区流行,被害致死柳、杨等绿化树木近15万株。

松枯梢病在山西、陕西、辽宁大发生,大连沿海地区的大片黑松患病死亡。

银杏大蚕蛾仅在陕西就发生2万公顷,东亚飞蝗在西北、华北再度暴发成灾。

2003年春,长春市因冻害死亡杨、柳树2万余株,由冻害引发病害,严重染病的树木3万多株。

原产南美的水葫芦,学名凤眼莲,作为畜禽饲料、观赏和净化水质的植物被引入并推广种植,后逸为野生,以极快的无性繁殖,形成单一的优势群落。在云南已成“喧客夺主”的心腹之患,占据了滇池10平方公里的水域,破坏当地水生植物和水生动物,堵塞交通,给渔业和旅游业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地破坏了生物间生态平衡。

2问题分析

2.1绿化格局的调整改变了原有有害生物的结构

园林植物是城市建筑物、道路之间互相联系并使之成为一体的纽带。国外园林风格不断传入我国,植物配置和种植方式更加多变,如疏林草地、规则绿化等,打破了我国传统园林格局。园林植物种类、数量以及绿化面积大幅度增加,改变了城市中原有有害生物的种类、结构和危害。如今,蛀干害虫、“五小害虫”(蚜、螨、蚧、粉虱、蓟马)和生态性植干病害成为城市园林植物的主要病虫害。

2.2绿化植物的不合理配置为病虫害的发生提供了先决条件

害虫与寄主在长期进化过程中形成了协同进化关系,可以说植物一栽下去就决定了病虫害的发生程度,不合理的种植结构是病虫害严重发生的源头。2.3园林植物检疫环节薄弱,外来病虫猖獗

随着国际间植物交流的频繁,侵入型害虫不断传入我国,而我们当地天敌尚不能马上跟踪适应,这些自然控制因素的丧失使侵入型害虫比我国本地害虫具有更大的危害性。严重危害100余种花卉植物的毁灭性食叶害虫美洲斑潜蝇和前面提到的蔗扁蛾就是近年从国外传入的,并在短短两年时间就遍及我国22个省区。

2.4城市生态恶化为病虫害的发生开启了方便之门

城市环境是由人工建造起来的特殊生态系统,地上部分往往是空气污染严重、光照条件不佳、人为破坏频发;地下部分往往是土壤坚实、透气性差、土质低劣、缺肥少水、生长空间狭窄,这些直接导致了有害生物的大发生。当某种生态因子达到灾变程度,而养护管理又长期相当不力时,生态平衡将被打破,园林植物病虫害就暴发成灾,发展成为自然生物灾害。

2.5气候异常促使城市园林病虫害大发生

在城市恶劣的生态环境下,园林植物生长势极弱,这时气候方面的因素则变成决定性影响因子。

1999年柳树烂皮病大发生,国家林业局专家组确定为灾变性气候引起。

2003年春长春大量树木死亡也是由灾变性气候引起。

3对策:

3.1加强抗性植物品种的选育及应用

植物材料的选择应以植物区系分布规律为理论基础,以乡土树种为重点,以适应城市生态环境,如抗干旱,耗水少,耐瘠薄和土实,抗污染,抗冻害,抗病虫,耐粗放管理等7个方面为树种选择的首要标准。

3.4加强养护管理,减少有害生物的发生

;加强养护管理就是人为地调整适合目的植物生长,而不适合有害生物生长的环境条件,使目的植物能健康、茁壮地生长,有害生物很难侵入,也不能大量繁殖,对目的植物构成威胁。从根本上解决植物衰退病这一难题。

3.3从规划设计着手,控制有害生物的发生

从尊重生态系统自我调节出发进行园林规划设计,遵循生物共生、循环、竞争的原则,以乔木为主,实行乔、灌、藤、花、草多种植物合理混配的林荫型绿化,造成一个和谐、有序、稳定的园林植物群落,形成一个多品种、多层次、互促共存、遮阴效果好的复层种植结构。

第7篇

关键词:提单;法律功能;基本原则

引言:自欧洲早期航海贸易从船商合一到船商分离,出现提单雏形起,提单己在海上货物运输中使用了很长的历史。17世纪,为解决因货物通过海运时间长,不便商人处分货物的矛盾,在贸易领域逐渐承认提单可以直接代表运输途中的货物,转让提单具有转让货物一样的效力,处分提单等于处分正在海上运输途中的货物。现代意义的提单就这样顺应航海贸易的发展而出现了,其被赋予了货物收据、运输合同证明及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功能。国际贸易的发展推动提单的发展,而提单功能的完善使国际货物买卖实现了由实物交易到单证交易过渡,国际贸易因此蓬勃发展,进而又促进了海上货物运输事业的繁荣。提单成为国际贸易与海上货物运输中最重要的单证之一。

一、提单的定义

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特有的重要运输单证。英美等国将海陆空运单据通称提单,当专指海运时则称为海运提单,英国船运法规定,提单是由船东或其他人所签发的文件,该文件确认货物装上何船并驶往何港,以及运输装船货物的若干条件;在德国,提单是承运人接受承运货物的书面证明,承运人通过提单承担将接管的货物依其所证明的状况运至目的地,并根据提单的内容交付货物的义务。在台湾地区,海运提单称作载货证券,载货证券为运送人或船长于货物装载后、同托运人之请求发给托运人、承认货物业已装船,约定运送期间权利义务及领受货物之特种有价证券。简言之,载货证券为一种货物已上船之书据。它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及承运人收受或装载货物的文件。缴回该文件时,承运人应交付货物;提单条款内所载的人或所指定或持有提单人请求交货时,承运人即有交付货物的义务。

《联合国1978年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第1条规定:“提单是指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单证。单证中关于货物应交付指定收货人或按指示交付,或交付提单持有人的规定,即构成了这一保证”。

我国《海商法》第71条对提单所作的解释是:“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通过比较,不难发现,两者的内容是基本一致的。它们都概括了提单的本质属性,即: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证明承运人接管货物或货已装船和保证据以交付货物。提单的上述本质属性则决定了提单在海上货物运输关系中的法律地位。

二、提单的法律功能

一位著名的英国法官曾说:国际贸易像一张网,提单是这张网的中心。这高度概括了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地位。从上述提单的定义和它的由来不难看出,提单具有如下三个基本法律功能,而这些构成其法律地位的核心内容:

(一)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已接收货物的收据

提单是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的货物收据,以此确认承运人己收到提单所列的货物。无论是《海牙规则》还是我国《海商法》均规定,承运人对于非集装箱运输货物的责任期间是从“货物装上船时起”,并在货物装船后签发“己装船提单”,表明“货物己处于承运人掌管下”,所以提单具有货物收据的性质。但是,提单的货物收据的属性,在班轮运输的实践中,通常不以将货物装船为条件。通常的作法是,当托运人将货物送交承运人指定的仓库或地点时,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先签发备运提单,而在货物装船完毕后,再换发已装船提单。

提单中属于收据性的内容主要是提单下面所载的有关货物的标志、件数、数量或重量等。当提单在托运人手中时,它是承运人按照提单的上述记载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原则上承运人应按照提单所载事项向收货人交货。但允许承运人对货物的真实情况在提单上进行批注,并允许承运人就清洁提单所列事项以确切的证据向托运人提出异议。当提单转让给善意的受让人时,除非提单上订有有效的“不知条款”,承运人对于提单受让人不能就提单所载事项提出异议。此时,提单不再是已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而是已收到货物的最终证据。

(二)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合同的证明

提单不仅包括上述收据性的内容,而且还载明一般运输合同所应具备的各项重要条件和条款,这些内容从法律上讲,只要不违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并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承运人和托运人就应具有约束力。同时,当承、托双方发生纠纷时,它还是解决纠纷的法律依据。基于这些原因,可以说提单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运输合同的作用。但是,由于提单是由承运人单方制定,并在承运人接收货物之后才签发的,而且在货物装船前或提单签发前,承、托双方就已经在订舱时达成了货物运输协议。所以,它还不是承运人与托运人签订的运输合同本身,而只是运输合同的证明。原则上,提单上的条款应与运输合同相一致:当它与运输合同的规定发生冲突时,应以后者为准,

另外,为了保护善意的提单受让人的利益,也为了维护提单的可流通性,我国《海商法》规定:“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也就是说,一旦提单流转到运输合同当事人以外的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手中时,提单可成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本身,但它此时是个新的合同,其效力优于先手存在于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在订舱时达成的协议。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如果他们在货物装船之前还订有运输协议或签有其他书面文本,提单就是他们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明,而不是合同本身,其权利义务关系依运输合同。但在托运人之外的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法律直接将提单认定为书面合同,不需要当事人再去约定,其权利义务关系依海商法的相关法律规范。由此,提单若为托运人持有,那么他和承运人之间便具有以提单为证明的约定运输合同关系;提单若为托运人之外的第三人合法持有时,该第三人与承运人之间形成的则是以提单为文本的法定合同关系。明确这一问题的法律意义是:海商法在两种情况下对提单的性质和作用等作出了规定,不论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还是承运人和提单持有人之间,他们总是一种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区别仅在于前者属于约定的合同关系,后者属于法定的合同关系。

(三)提单是承运人船舶所载货物的物权凭证

提单使其持有人有权提取货物,同时也能用以代表货物,处分提单就相当于处分了仍在海上的货物。由此在法律上可以反映为这样的概念,持有提单事实上就意味着对货物的支配,这是对货物占有权利的一种体现。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运输本身无非就是占有的转移,提单在一定的意义上,充当了作为承运人识别占有人凭证的作用;在国际贸易中,提单成为货物的象征,以单据交付作为交付货物的有效证明,同样也反映了提单交付就是占有的转移。当然提单只是拟制为货物,因而它所标示的也只是一种“拟制占有”,即拟制为对海上运输运送物的占有。

对于提单的这个法律功能,我国《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三、提单法律功能适用的基本原则

提单在远洋运输和国际贸易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围绕提单可能发生纠纷也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涉及提单的债权关系、提单的物权关系以及提单法律行为的效力等等。而通常所说的提单的准据法多指的是提单债权关系的准据法,这是由于现实中关于提单的立法多集中在提单的债权关系方面,此外,关于提单的公约以及不少国家关于提单的立法也多集中在提单的债权制度方面。

(一)内国强制性规则最为优先

一般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和国内涉外法律都会有专门的条款规定本法的适用范围。例如波兰海商法规定,本法是调整有关海上运输关系的法律;我国海商法第2条也相应规定了本法的适用范围。但这些条款都是国际私法意义上的法律适用条款,并没有规定哪些案件必须适用本法。但也有国家直接在本国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中适用单边冲突规范的形式规定了法律适用规范,其中主要是由于某些参加国际公约的国家为使公约生效,将公约的内容列入各自的国内立法,在二次立法的过程中,往往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对其法律的适用范围作出不同于公约规则本身规定的法律适用范围的强制性规定。

英国1924年《海上货物运输法》第1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以英国港口为航次起运港的所有出口提单均适用该法。英国1971年海上运输法也相应地把原来只管辖与适用出口签发的提单的条款改为也适用进口。

美国1936年的《海上货物运输法》的规定,对外贸易中作为进出美国港口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据——提单或其他权利单据受本法的约束。除美国外,类似的国家如比利时、利比里亚、菲律宾等,只要外贸货物运输是进出其国内港口的,提单就须适用其国内法化的海牙规则,而不论提单签发地是否在缔约国。因此这类国家法院在审理以上所言及的法律所规定的某些案件时,是直接适用这些法律适用规范所指向的国内法,一般是排除当事人的选择和其它法律适用原则的,因此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能通过任何手段排除其适用。

这类国家在依据所缔结或加入的国际公约制定内国法时,同时也是在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因此制定这些强制性法律适用规范,并没有违反公约的规定,只是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国际公约的适用范围。

(二)缔约国法院优先适用国际公约原则

关于提单的三个公约均是实体法性质的国际公约,公约既然是国家制定的,按照“合约必须遵循”的原则,缔约国负有必须实施其所缔结的国际公约的责任。缔约国在其域内实施其所缔结的统一实体法公约,在许多情况下都意味着缔约国的法院必须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适用该国公约。当然也有例外。某些国际公约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全部或部分排除该公约的适用。但是有关提单的三个公约没有“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条款,在法律效力上,它们属于具有强制性的国际统一实体法规范,缔约国的法院有义务对符合公约适用条件的案件优先适用公约,在这种情况下,缔约国的法院是排除当事人选择的其它法律的。

(三)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自由选择应适用的法律。大多数国家在一般情况下是承认这种条款的效力的。单据的流转是海上运输的一个特点,因此承运人不可能和每个有关的当事人都一起协商法律适用条款,各国制定有关的法律和缔结国际公约,规定了承运人的义务和责任,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限制承运人的缔约自由,从而保护货主的利益,因此没有必要再去否定提单上的法律选择条款。对于交易而言,法律关系的稳定性比公平性更加重要。提单条款虽是格式条款,但都是公布在外的,托运人或提单持有人并非不能知道该条款,无法表达对争议解决条款的意思。而且与提单的交易流转结合起来,提单持有人和收货人虽然没有与船方协商争议解决条款,但可以通过与托运签订买卖合同开具信用证时,就签发何种提单作出约定,从而表达其对解决争议的意思。在我国,根据国内外国际私法理论、立法及司法实践,对该原则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限制,并应据此确定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效力。

1、法律选择的方式

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有明示法律选择和默示法律选择两种。前者是指当事人双方以合同中的法律选择条款或合同之外的专门法律选择协议明确表达有关法律选择的意图,这种方式已为各国普遍接受。后者是指当事人通过合同条款或其行为表达的有关选择法律的暗示。

为了避免法官在推定当事人选择法律的默示意思时过于主观臆断,最近许多国家的立法和一些国际条约的发展趋向是对默示选择加以限制,要求必须在事实十分明显或者在确定的条件下才得推定当事人的意思。如1985年《海牙公约》第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选择协议必须是明示的或者从合同的当事人的行为整体来看可以明显地推断出来”。

2、选择法律的时间和范围

一般来说各国立法以及实践不仅允许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进行法律选择,而且也允许在争议发生后,法院开庭审理前,甚至直到判决前再选择法律.同时也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以前所选择的法律,但要此时选择的法律不能影响合同的形式效力,或第三人的利益。对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仅允许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法院开庭审理前选择法律。。笔者认为,这一时间应从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延长到法院判决前,而且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变更所选择的法律。在涉外合同冲突法中,我国同国际上的普通做法一致,不接受反致。故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选择法律当然仅指所选国家法律中的现行的实体法,不包括其冲突法。

3、选择法律的空间范围

选择法律的空间限制是指,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必须与合同或当事人之间有一定的客观上的联系,否则当事人的选择无效。波兰、葡萄牙、西班牙等国家的法律都有此种要求。美国1971年《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也强调:允许当事人在通常情况下选择准据法,并不等于给他们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去缔结合同的自由。当事人选择法律时,必须有一种合理的根据,而这种合理的根据主要表现为当事人或合同与所选法律之间有着重要的联系,即合同或在那里缔结,或在那里履行,或合同标的位于该地,过当事人的住所、居所、国籍、营业地在该地。否则,选择应被法院认为无效。而在美国司法实践中,只要当事人的选择是善意的、合法的、不存在规避公共政策的意图,当事人可以选择与合同没有客观联系的法律。日本、泰国、奥地利、比利时、丹麦、德国、瑞士等国的立法,也没有这种限制。

此外,1978年的《海牙法律适用公约》、1980年欧共体《关于合同义务法律适用公约》和1986年《海牙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法律公约》。也没有禁止当事人选择与合同无客观联系的法律。对于该问题,我们认为应当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任何一国法律来制约其合同。尤其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而言,它所涉及的国家和地区较多,海商法和一般的民商法相比,又具有很强的涉外性、技术性和专业性,只要当事人不存在规避法律的意图,允许他们选择某一更加完备且为双方熟悉的第三国法律来决定其权利义务,不仅有利于当事人达成协议,也可以更好地体现意思自治原则的优越性。实际上,我国海事司法实践对当事人选择法律也无特别的空间上的限制。如1995年“全国海事审计工作(宁波)研讨会纪要”写道:“根据海商法第269条的规定应承认提单中约定的适用法律条款,在具体适用时应受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制约”。

(四)最密切联系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选择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该原则是在批判传统冲突规范的机械性、僵硬性的基础上产生的,与传统的冲突规范相比具有灵活性,有利于案件公正、合理地解决,然而,由于“最密切联系原则”这一概念本身的抽象与模糊,若不对该原则进行适当的限制,就无法减少或避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这同样也是不利于案件公正合理地解决的。因此在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时,要尽可能做到既能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又能保证案件处理的公正合理。我国海事法院在审理涉外提单纠纷案件时,经常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但在运用此原则确定提单应适用的法律时,却有较大的随意性,有的案例中仅写明:“原告与被告未在合同中约定解决纠纷所适用的法律,应适用与合同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解决本案纠纷。由于本案货物运输目的港是中国汕头港,故本案适用中国法律。”也有案例只是简单地写明:“综合考虑,中国与本案合同纠纷的联系最密切,因此,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处理本案。”

对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或提单法律关系不同国家的法律或国际公约在运用“特正性履行”的方法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结果都不同。如1975年《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关于国际民事、家庭和劳动法律关系以及国际经济合同适用法律的条例》第12条规定,对于货物运输合同、承揽运送合同,其合同应当分别适用运输人、承运人的主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但也有的法律对运用“特征性履行”方法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进行的推定,规定了较严格的条件,如欧共体于1980年在罗马签定的《欧洲经济共同体关于合同义务的法律适用公约》第4条规定,货运合同在订立时,承运人的主营业所所在国也是装货地或卸货地所在国,或者也是承运人的主营业所所在国,应推定这个国家为与该合同有密切联系的国家。我国法律则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提单的法律适用未进行推定,因此法院对此类案件在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时仍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超级秘书网

大多国家的提单纠纷案件可适用的往往只有其中几种,但在考虑如何适用时的顺序却是一致的。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我国目前提单法律适用的原则主要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那么在审理提单纠纷案件时,首先考虑适用的就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当事人未就法律适用达成一致时,再考虑“最密切联系原则”。此外,如果我国将来加入有关的国际公约,则还要承担相应国际公约的义务。超级秘书网

结束语

提单的法律功能涉及到提单的国际公约,各国国内海事立法等。虽然世界各国尤其是西方重要的海运大国在解决提单法律适用纠纷方面已经逐渐以判例或成文法的形式给我们提供了相对成熟、先进的成例,对我国的航运实践以及司法实践都有很好的借鉴作用。但是毕竟各国在制定其海事法律时,更多的是从其本身的政治、经济等利于本国的诸因素来考虑的,各国的政治经济背景不同,制定出来的海事法律也不尽相同,仅靠各国制定各自的冲突规则来解决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冲突问题已不能符合日益发展的海事法律关系的需要。海事冲突法、海事实体法的统一是国际海事法发展的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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