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2-13 15:48:29
序论:在您撰写政策性农业保险论文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由于农业保险本身的属性和特点,现行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在承保、理赔等业务方面还存在一些复杂性和问题。
一是保险意识方面。从政府角度看,目前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中,保险公司主要依靠基层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力量进行推动,委托村委干部等相关人员配合保险公司实施。个别地方政府工作人员对保险认识不够,推动积极性不足,部门间协调配合成本高,甚至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影响了农业保险开展。从保险公司角度看,由于农业保险的复杂性,一些基层保险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农业保险经营中存在畏难情绪,推动力度不够。从农户角度看,受传统生产生活方式影响,农户对利用保险制度进行风险分担的意识还不强,再加上效益不高的农业现状,农民收入普遍偏低,投保主动性不足。
二是业务开展方面。我国农业发展还处在初级阶段,绝大部分农户种植的土地面积相对较小,个别农户种植的面积甚至不在同一个地块,农业保险标的的分散特点导致承保时风险评估复杂、成本高。由于农业保险标的的特殊性,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时间集中,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手续繁琐,对从业人员政策水平和能力要求较高,再加上农村交通不便的客观现实,都给保险人造成了不小的困难,从而导致承保成本较高、覆盖面不广。
三是产品本身方面。目前,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的特点是三低和三高。三低指的低收费、低保额和低保障。低收费是指向农户收取的保费较低。有些种植险农户只需要交几块钱,有些保险机构为快速承保,会出现村委或者乡镇企业等单位代为农户缴款进行投保的情况,造成理赔纠纷。低保额带来的低保障让农户缺乏投保意愿。三高指的是高风险、高成本和高赔付。我国自然灾害频繁,农业经营风险大,种植业农户大多为小农经营,种养业农户大多规模较小,承保理赔技术含量高,灾情判断和损失估算程序复杂,赔付率很高。
四是资源投入方面。农业保险业务特殊,涉及面广,相关农业保险业务规定的操作细节还不多,指导性不强,公司缺乏对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培训和指导。农业保险承保理赔需要保险公司贴近农村一线,需要基层机构和大量人员亲力亲为。目前,保险机构的基层组织建设还不能适应农业保险的迅速发展,基层网点铺设不够,从业人员数量不足,素质不高,都影响了农业保险发展,距离实现“不出村办保险、不出村办赔款”还有差距。
二、下一步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建议
农业保险惠及千万农户,涉及国家根基。政策性农业保险能有效转移农户经营风险,提升农户抗风险能力,为农民增收“保驾护航”,为农业和农村发展起到“四两拨千斤”作用。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健康发展。
一是坚持现行农业保险制度。《农业保险条例》从体制上确定了我国现行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即政府与市场合作的制度模式,不仅包括政策性保险,还包括商业险保险。农业保险不仅有政府政策支持,还有各部门共同协助。这是中国农业保险多年发展,不断尝试而得到的正确选择,符合农业保险历史的演变结果。这种制度也符合我国国情,符合当前市场化改革的大背景,且已显示出巨大的制度红利,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要坚持现行农业保险制度的顶层设计。
二是完善政策扶持机制。农业保险作为政策性险种,必须发挥政府支持作用。根据当前财经现状,可适当加大中央、省、市财政补贴比例,减轻县级财政压力。农户自缴部分可适当降低,甚至取消。可采取村庄或乡镇集中投保形式,降低业务成本,激发保险公司承保热情。建议加大政府对保险公司的支持力度,为保险公司提供经营管理费用补贴,节约经营成本,或者实行税收减免和其他经济手段,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三是提升创新驱动力。从体制、销售渠道、产品等方面创新,构建各具特色的政策性保险模式。在现行农业保险制度顶层设计框架内,鼓励不同区域创新机制,灵活运用多种形式,建立适合当地实际的农业保险模式。如试行农业保险无赔款优待制度,即对未发生赔款或未达到赔付比例的种植业保险按一定比例无赔款优待,返还给农民一部分保费用作下年度保费,提高农民投保积极性。如简化农险承保理赔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创新销售渠道,突破现行直接销售模式,发展间接营销,适度发挥机构、农村合作组织等中介机构优势,提升推广力度。创新产品,农业保险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发合适的农业保险品种,尤其是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作物险种,从传统的种养扩展到农民生活的方方面面,也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的状况,制定不同的保险费率,满足不同层次农户的需求。
四是加强机构人才等基层建设。农业保险技术性强,不仅需要大量精算、管理等复合型人才,更需要懂农业技术和保险技术的一线人才。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历程导致农业保险基层机构人才断层,队伍薄弱,发展受限。支持承办农险公司在乡镇铺设基层农村网点或者建设三农服务站。支持通过引进和自己培养等方式吸引人才进入农业保险领域。注重发挥行业协会组织作用,探索切实可行的高效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技术,积极推广。为从业人员提供交流学习机会和平台,提升人才队伍素质,加强队伍建设,为农业保险奠定发展基础。五是提高农户保险意识。农民是农业保险的参与主体,没有农民参与,农业保险是发展不起来的。由于我国农民收入水平低,生活水平差,农民参与保险的积极性不高。有些农民认为支出加重家庭负担,没有必要,有些农民认为灾害短期内不会发生,保费白交了。政府和保险公司应加强宣传,向农民宣导农险保费的重要意义,让农民了解投保的益处,切身感受参保的积极作用,逐步由依赖政府意识向自我保障转变,提高参保积极性。农业保险的发展在于真正提高农民风险防范和自愿投保意识,只有农民真正了解保险、选择保险,才能有效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
六是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农业保险也是一种商品,要想让更多的农民购买这种商品,必须提高商品服务质量。商业保险公司应该强化农业防灾防损服务,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将农业风险防线向前移。按照发达国家通用的做法,农业保险应该是“一条龙”服务,即把科学技术、信贷、供销、气象等服务统筹运作,全方位、立体化地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范畴包括种植业和养殖业,种植业的粮食食品,是不可替代的、人们生活必需的;养殖业的肉蛋食品也是不可替代的、人们生活必需的。商业性农业保险应包括政策性农业保险以外的涉农的可保风险,如财产险、人寿险等。政策性农业保险应为以下几方面提供保障:
一是为植物食品安全提供风险保障。涉及全民植物食品安全的农作物应包括:水稻、玉米、小麦、大豆等粮食作物;花生、油菜等经济作物;蔬菜、水果也应考虑适用政策性农业保险。至于棉花等作物,虽不危及食品安全,但因为是重要的、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农作物,也应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
二是为动物食品安全提供风险保障。涉及全民食品安全的动物应包括:牛、猪、羊等家畜;鸡、鸭、鹅等家禽;养殖的鱼、虾、蟹等水产品。
三是为渔民渔船安全提供风险保障。从事海洋、大河捕捞的渔业生产,需要保险的保驾护航,应对渔民的人身伤亡和渔船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
在上述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内,政策性农业保险应主要承保旱灾、水灾、雹灾、风灾、冻灾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主要承保日常性疾病等动物死亡风险。对超出一般水平的巨灾,国家应另行安排救济和帮扶。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最大受益人是农户,但是农户获得保险利益是有一定前提条件的,一是需要支付一部分保费购买保险,二是要在出现灾情损失时才能实现政府补贴带来的好处。农村可以实现人人有低保,但是人人皆保险尚需时日。所以,即使在政府补贴、龙头企业帮扶的情况下,农户购买保险也需要动员。在日本,加入政策性农业保险是需要一定条件的,例如,水稻、陆稻及麦类的栽培面积合计超过1亩或3亩(日本制,下同),才有资格加入。同时,一定经营规模以上的农户又必须加入农业保险,例如,北海道地区的麦类耕作面积4亩至10亩的,必须加入农业保险。在我国,保险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模式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
一是对基地型农户进行保险。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载体带动农户参加保险,对基地型农户进行保险。基地型农户是指根据订单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行农作物种植和动物养殖的农户。这些农产品作为工业原料从农户的田间、地头和院落、场房进入大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广大农户与龙头企业形成了比较紧密的生产流程上的上下游关系、原材料和产成品的基地与前沿关系。农业保险通过对订单农户提供保险服务,能够有效保障产业化生产基地的稳定发展,稳固产业化链条源头。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适当给订单农户部分保费补贴,组织订单农户参加保险,降低了农户的保费负担,扩大了保险覆盖面;为订单农户提供保费补贴,加强了公司与农户联系的紧密度,保证订单农户生产稳定,龙头企业原材料供应充足,有利于龙头企业扩大再生产,把农业产业做大做强。
二是对专业农户进行保险。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载体带动农民参加农业保险,对专业农户进行保险。专业农户是指种养业规模较大、技术较先进、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农户。专业农户往往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密切联系,保险公司可以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载体,向合作组织内的成员提供保险,充分发挥社员之间信息比较对称、联系比较紧密的特点,相对集中地开展较大规模的保险业务。合作社社员比较集中,养殖规模较大,多数社员已成为种、养专业户,风险意识较强,投保积极性较高,农户之间的示范作用较明显。同时,农业保险还对合作社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比较规范的合作经济组织,一般都有一个经营实体支撑,如饲料加工厂或屠宰加工厂,还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在保险的开展上,有的合作社对参加保险的饲养户给予饲料或销售上的一些优惠,这就吸引了更多农户加入合作社,从而扩大合作社的规模。
三是对传统农户进行保险。以县级为单位对大宗农作物进行统保,对传统农产进行保险。我国的农业生产依然以传统方式为主,生产经营相对分散、地域差异较大,特别是大宗粮食作物保险的承保和理赔难度较大。对传统农户的保险难度更大,而传统农户经营的往往是传统的种植业,急需保险来分担和转移风险。
二、政府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帮扶方式
(一)政府通过财政补贴支持农业保险
政府通过财政补贴支持农业保险,是全社会分散和转移农业风险的重要渠道。农业保险的开办历史表明,没有政府的财政支持,任何国家的农业保险都无法维持下去。美国作为世界级的农业生产大国,农业保险也办得较好,政府的财政支持更是一大亮点。目前美国政府对农作物保险的经济支持大致包括:保费补贴,各险种的补贴比例不同,2000年,补贴额平均为纯保费的53%(保费补贴额平均每英亩为6.6美元),其中,巨灾保险补贴全部保费,多种风险农作物保险、收入保险等保费补贴率约为40%;业务费用补贴,向承办政府农作物保险私营保险公司提供20%—25%的业务费用(包括定损费)补贴;另外,政府还承担农业部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各项费用,以及农作物保险推广和教育费用。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明确规定联邦政府、州政府及其他地方政府对农作物保险免征一切税赋。
(二)政府通过条件救济支持农业保险
即便政府为农业保险提供补贴,农户还是有不愿意购买农业保险的,保险对于农户来讲首先是一笔支出,然后才有可能在出险后获得补偿,农民并不踊跃参保。即使在美国,也在实行了把购买农业保险作为获得政府其他支持的条件后,农业保险的覆盖面才获得突破性发展。1994年通过的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改革法令,鼓励农场主购买农业保险,进而降低农场主对灾害救济的潜在需求。它规定,除非农场主购买了农作物保险,最少也要购买巨灾保险保障,否则他们不可能得到农业保护计划中的其他好处,即取消了政府救济计划。通过提供基本保障的巨灾保险(新设立)、提供较高保障水平的扩大保障保险、集体保险和非保险作物保障计划等四大险种把所有农作物生产者都纳入了农作物保险计划。该法令还规定,不参加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农民不能得到福利,如农户贷款计划、农产品价格支持和保护计划的支持等,对农作物保险实行了事实上的强制参加。该法令的实施使保险作物从1980年的30种扩大到47种,农作物保险的投保率迅速提高,1995年,农作物保险承保面积达到2.2亿英亩,占当年可保面积的82%,是美国历史上承保面积占可保面积比例最高的一年。
(三)政府通过立法支持农业保险
通过法律确定农业保险的标的、范围、机构、补贴等各种内容和环节,使农业保险能够获得稳定、持续和透明的发展,不因政府官员的更迭而起落,不因市场的变化而消长。日本自1929年以来,有关农业保险的立法、制度及修改多达10部之多,对农业保险作物的品种、农业保险的准入条件、保险范围、承保方式、财政补贴、保险费率计算方法、保险费国库负担方式等方方面面,都进行了规定,有力地推动了农业保险的发展,也合理地利用了国库的财政资源,有效地保护了农户。
三、农业保险公司的营销渠道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三家试点专业农业保险公司,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实践,从对农业保险的政策研究、立法劝说、机构设置、产品设计开发、销售渠道建立、人培训、定损人员培养、统计、精算、资料收集加工,以及农业保险的宣传、推广和教育等方面,逐渐获得了经验和方法,试点公司也渐趋成熟。试点公司承担了农业保险的直接业务,通过开展农业保险的经营活动(销售、签单及其他服务),具体实施政府补贴的农业保险计划。试点公司还培训、管理、监督和使用保险人和农险查勘核损人。农险查勘核损工作由农险专业核损人来进行,查勘核损人需经过专业农业保险公司长时间的培训,通过考核取得资格后才能从业。专业公司有动力、能力和愿景,将作为主业来看待,必将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
试点公司对农业保险的专注,不只是停留在领导的一般号召与员工的象征性响应上,而是深入实际探索农民的需求、要求政府的财政支持、教育员工精做农业保险。试点公司应根据区域特点制定农业保险发展规划,并在农业保险业务上始终坚持按照试点区域的特点进行设计和规划。例如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吉林省是以传统农业生产方式为主的国家重点商品粮基地i对国家粮食安全起决定性作用的实际情况,尤其是该省近年来的畜牧业和农业产业化发展较快的现实,公司在吉林省内主要规划开展玉米、水稻、大豆种植保险和规模化养殖保险,并主要依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载体开办农业保险业务;根据畜牧业发达,要建设中国乳都的实际,公司在自治区主要规划开办奶牛等养殖保险品种,并与当地重点产业化龙头企业相结合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根据山东省种植业、养殖业均比较发达,小麦等粮食作物在全国占有重要地位,同时还是蔬菜、水果等农产品出口基地的实际,公司规划在山东探索开办小麦、棉花、蔬菜、水果等种植保险和奶牛、肉鸡、水貂等养殖保险;根据北京在发展都市农业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郊区农业比较发达的实际,公司在北京地区探索以奶牛养殖和水果、蔬菜种植为主开办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通过两年多试点,农业保险业务取得了较好的成效。试点公司坚持围绕试点区域特点研发农业保险产品。比如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针对吉林省等试点地区玉米、水稻、大豆等作物是种植面积最大、关系农民数量最多、事关国家粮食生产安全的品种,公司集中研发玉米、水稻、大豆等大宗粮食作物的巨灾保险产品。由于内蒙、山东、吉林、北京的畜牧业也都非常发达,各试点省区的畜牧业生产都逐渐呈集中化、专业化的发展态势,公司相继研发了肉鸡、生猪、奶牛、肉牛、梅花鹿养殖保险,并根据各地养殖成本、风险特点等因素在具体条款中进行调整,体现区域特色。同时,公司还针对试点地区农业经济特点,相继研发了经济作物草莓、烟叶等种植保险条款和朗德鹅、水貂等特色养殖保险条款。作为试点公司之一的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降低农业保险开办成本,为农民提供方便快捷的保险服务,通过两年多来的探索,主要开辟了五个营销渠道。
一是与农业经营管理部门相结合的渠道。省农委领导的农业管理部门与农民联系密切,并在各个乡镇都有机构网络,人员专业性较强,素质较高,是农业保险业务的良好渠道。在吉林保监局和省农委的大力帮助下,公司与省农经管理总站签订了保险合作协议,全面启动并推进了试点工作的开展。
二是与农村信用合作社相结合的渠道。公司与省农信社联社签署协议,利用其在农村的营业机构网点优势和人员优势广泛开展业务。公司在开业当天即与省农信联社签订了全面协议,公司各分支机构与当地农信社关系十分紧密。2006年,农信社代办农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全年为200多位死亡和伤残的贷款农户进行了赔偿。
三是与其他农村金融机构结合的渠道。公司已经与中国农业银行、省邮政系统等机构签订了协议,并与省农业发展银行正式合作。农村金融、邮政机构的兼业方式,在公司广开渠道建设的同时,也为农业保险在更深层次上的开展埋下了伏笔,探索了路子,奠定了基础。事实上,国外成功开办农业保险是和农村金融政策紧密相连的。
四是与农机、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相结合的渠道。农委所属的农机站、农业技术推广站在农村也拥有丰富的网络资源,公司通过这些部门开展保险业务,一方面有效降低了开办成本,另一方面在防灾、防损和理赔工作上更容易得到投保农户的认同。
五是探索开辟农村个人渠道。两年来,公司在农村借助具有较高威信和素质的干部、教师等人员,通过统一的培训、考试,按照保险营销的架构和模式,组建起相对固定的农村队伍,持证上岗,持证率达86%。
试点公司的探索,为在全国开展农业保险提供了有益的经验、方法、教训和渠道,具备了深入、全面开办农业保险的观念、态度、方法和实力。
关键词:农业保险巨灾风险政策性保险
我国农业保险业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从1982年开始由民政部门、农业部门、保险公司等陆续开办了一些农业保险业务。1982年到1992年农业保险业务呈上升趋势,到1992年当年农业保险费收入达到8.62亿元。但保费快速上升的同时是居高不下的赔付率,1991年农业保险的赔付率为119%。在政府支持性措施减弱以后,过高的赔付率导致农业保险业务逐步萎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不得不调整农险结构,对一些风险大、亏损多的农险业务进行战略性收缩,而其他保险公司则是退出农业保险的经营。1993年以后农险规模和保费收入也逐年下降,2000年农险保费收入下降到3.87亿元,2002年继续缩减为3.0亿元,全国农民人均缴纳农险保费不到1元。我国农业保险远未发挥其化解农业风险、保障农业生产稳定发展的作用。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
考察我国农业保险20年来的发展历程,发现我国农业保险主要存在以下5个方面的问题: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缺乏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
农业保险业发展20年来我国没有制定专门的农业保险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没有针对农业保险的专门条款,使得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缺乏法律支撑;连WTO农业国内支持与保护的“绿箱政策”允许对农业保险发展的保护条款,我国都没有有效利用。日益加剧的农业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凸显国家农业保险政策的懦弱和不足,现有对农业保险的扶持政策远不能适应农业保险发展的需要。
农业保险的深度和强度较低
我国农业保险在总体上普及率很低,覆盖面很小,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业务覆盖面较宽、有一定保险深度以外,全国农业保险承保率不及应保面的5%。1993年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高峰年,当年全国的粮食作物承保面为4.8%、经济作物11.1%、耕牛3.66%、奶牛1.87%、牲猪1.18%、家禽约1.3%、水产养殖2.5%、森林4.59%。除经济作物覆盖面超过10%以外,其余均在5%以下。1993年以后农业保险的萎缩,农业的投保覆盖面进一步下降。目前我国种养两业95%以上均处在缺乏保险保障的状态之下,农业生产完全处于一种不确定性的包围之中。
农业保险费率居高不下
我国目前农业保险费率居高不下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逆向选择严重,通常是自然灾害发生频繁的地区急于投保,而一些旱涝保收的地区则不愿参加保险,造成农业保险的高赔付率,直接导致了农业保险的高费率;二是农险理赔复杂、特别是养殖保险核损较为困难,容易产生道德风险,骗赔的现象较多,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农业保险的高费率。
农业保险的经营长期亏损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经营农险的风险巨大,农险的赔付率远远高于安全线。1982年-2002年期间农业保险的平均赔付率高达88%,远高于农业保险经营盈亏平衡点79%的赔付率;其中有7年的赔付额超过投保额,开展农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长期亏损。尽管免除了农险营业税,但国家的扶持力度不大,农险业务难以为继。而且我国农险存在着政策性保险业务商业化经营的弊端,这也导致农险经营的长期亏损。
农民投保意愿较低
我国农户小规模经营、农民收入不高,加之农民保险意识淡薄,对农业保险认识不足,普遍存在侥幸心理。农民投保意愿不高、投保面窄,农险业务不符合大数法则,使得农业保险公司无法在更大范围内分散风险,这也是我国农险日益萎缩的重要根源。
农地制度的局限性与小规模农户的经营风险
我国农地制度的局限性
20多年来我国以家庭承包经营制的农地制度推动了我国农业乃至整个国家经济历史性的持久增长。但从制度的安排来看,仍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家庭承包制的固有局限性随着改革深化和市场环境的变化逐步暴露出来,家庭分散经营更加剧了本已高度稀缺的土地资源承包的有限性,影响了土地的规模经营。这不仅大大限制了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农产品商品率的提高,不利于土地区域性种植、机械化耕作和集约经营;而且增大了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劳动力及农业固定资产得不到充分利用。加上农业生产收成的不确定性及市场的多变,单一分散的农户不能很好地运用价格、成本与利润的比较去规避市场风险,容易造成决策的盲目性、产品的单一化、市场行为的趋同性,导致农业生产经营始终处于一种不稳定的“振荡”状态。
我国农地产权激励不足这表现为三个特征:产权不明确。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农民承包界定不清。产权不完善。农民拥有有条件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产权不稳定。我国农地制度多变,农户权利经常受到损害,无法实现土地利用长期利益最大化。这三个特征与产权的自身特征——排他性、转让性、继承性是相违背的,使农民对固定承包的土地缺乏长期预期,在收入、投入、风险目标的制约下,不能实现有效投入和积累机制。因而对我国农户对有效抗击自然灾害的投入没有积极性,是不难理解的。
小规模农户经营的风险特征
在经历家庭承包后我国的农业土地制度没有出现新的根本性的制度创新,小规模兼业农业成为我国农业的基本特征。国内外对农户内部风险处理的研究显示,农户的风险处理策略是理性的,尤其是小规模的农户防范和处理风险的策略是有效的。我国小规模农户经营风险及其特点是:
农户面临多种多样的风险作为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交织特征明显的产业,在农业生产经营中,农户既要应付农业的自然灾害风险,又要应付农业生产资料与农产品价格波动以及农产品供求关系变动等的市场风险。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加入WTO等外部环境的变迁,农户在面临农业经营所固有的各种传统风险的同时,正在面临着越来越多的不确定性所导致的新的风险。这些风险对农户生产经营的影响越来越大。
农户风险分摊的外部环境差在良好的市场体系中,企业和个人可以通过资本市场来分散风险。例如通过保险和套期保值等形式消除风险和分散不可避免的损失。但我国农户缺乏有效的资本市场来分散风险,其外部风险分散和防范的机制比较脆弱。现阶段农户对风险的防范和处理主要还是通过家庭内部及农户之间的各种手段来应付,而且这些手段主要集中在应付意外事故。对农户生产和消费可能遭遇到的风险与不稳定性还缺乏有效的外部机制与手段来防范。
由于农业活动受自然条件影响大、风险程度高,农户面临的风险不确定性及损失都很大,商业保险往往不能承担这种风险。保险公司无法统一农户的行为,无法要求不同风险偏好和对各自风险评估不一致的农户都加入统一的农业保险计划,保险的信息高度不对称,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防范都十分困难。这些特点决定了我国农业保险的外部机制安排在供给方面先天不足。
农民多是风险回避者大量的经验观察和实证研究表明:发展中国家的农户通常都是风险厌恶者,他们在生产和生活消费中力图回避各种风险,这主要是因为欠发达的农户抵抗风险和补偿风险损失的机制与手段的成本较高。我国农户承受不起风险较大的损失,大多数农户宁愿选择生产风险较小、收入水平也较低的生产方式,而放弃那些收益可能较高、同时风险也较高的活动。
我国农户家庭的小规模农业既受自然风险影响、又受农产品市场波动风险制约,农业生产经营比较经济利益低下,农地制度的缺陷和农户的风险处理策略使得我国农户单靠自身力量是无力防范和承担诸如农业洪涝、干旱等巨灾风险的。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设计
在土地家庭承包制条件下,小规模经营的农户依靠自身的力量是难以承担洪涝、干旱等巨灾的农业风险,必须依靠政府和社会的力量、通过农业保险的方式分散和化解农业巨灾风险。针对我国农业巨灾风险特征农业经济结构特征和WTO框架下农业保护政策,我国的农业政策性保险制度设计如下:
大宗农产品(粮棉油)是我国大面积种植的主要农产品,极易受到洪涝、干旱巨灾的威胁。大宗农产品涉及千家万个农户,拟采取政府统筹农业保险的措施:类似西方国家的农业保险,给参加大宗农作物投保的农户提供保险补贴或分担保险费。美国、日本等给本国农户的保险补贴达到农业投保费的45%以上,考虑我国目前财政负担情况,给予大宗农产品的洪灾保险补贴率可为30%;大宗农产品生产面广、经营分散,农业保险的运作成本高昂,为鼓励保险公司从事农业保险事业,政府应当给予农业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费用补贴。
其他农产品,经济价值较高、生产经营效益好,可采用互助共济式——相互保险的农业保险模式。非大宗性农产品是当前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主要发展方向,采用相互保险模式可以起到风险化解与分散的作用。根据一些国家的经验,我国目前实行农业相互保险机制的途径比较可行的是集资模式。由于单个农户实力有限,可以考虑以村民小组或村级经济集体为成员单位参与相互保险公司的集资和筹建。
在缺少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条件下,为鼓励更多的保险公司参与农业保险业务,可以考虑将农村其他保险(如财险、人寿险)纳入农业保险,享受农业保险的一些政策待遇。这样的制度设计有助于从事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将农村地区其他保险业务的收益补偿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亏损,从而分散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
改变国家对受灾地区救济救灾款的办法,将财政救灾救济款在内、甚至一部分扶贫资金等转化为以农业保险补贴的形式发放,这样既可以减轻对受灾地区补贴的随意性和地方政府对国家救灾补贴的依赖,减少国家财政支出和提高财政补贴的使用效率,又可以推动受灾地区农业保险业务的发展,同时改变政府和受灾地区人们只重视抗灾救灾、忽视农业灾害风险的防范和风险分散与转移的观念。
农业洪涝、干旱等巨灾的特点决定了巨灾保险所具有的公共产品性质,农业巨灾风险不符合大数法则,纯粹由以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是不现实的。因此,为防范和化解巨灾风险、真正实现保险保障农业生产经营的功能,政府就有必要通过合理的“市场干预”,建立国家巨灾保险保障基金。以巨灾保险基金支持农业水灾保险业务的正常进行,并且政府要作为巨灾基金的“最后的再保险人”,在巨灾基金不足以应付赔款支出或达到某一收支临界点时,政府应当提供强力的财政支持。
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发展我国农业政策性保险。为减轻自然灾害给农民可能造成的风险损失,西方发达农业国政府对从事农业保险的机构提供大规模的保费补贴,从而使农民能以较低保险费普遍参加农业保险。发达国家发展农业政策性保险经验,我国农业政策性保险实施途径:一是强制保险,在一定地区实施农业保险时,把农户贷款、技术帮助与投保挂钩;二是对给予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户以保费补贴和对保险公司的农险业务费用补贴;三是对参与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实行税收优惠,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
参考资料:
1.许飞琼,我国的农业灾害损失与农业政策保险,《中国软科学》,2002年第9期:-8-12
2.王延辉、赵仕平,新疆农业保险市场调查报告,《保险研究》,2002年第5期:-54-58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范畴包括种植业和养殖业,种植业的粮食食品,是不可替代的、人们生活必需的;养殖业的肉蛋食品也是不可替代的、人们生活必需的。商业性农业保险应包括政策性农业保险以外的涉农的可保风险,如财产险、人寿险等。政策性农业保险应为以下几方面提供保障:
一是为植物食品安全提供风险保障。涉及全民植物食品安全的农作物应包括:水稻、玉米、小麦、大豆等粮食作物;花生、油菜等经济作物;蔬菜、水果也应考虑适用政策性农业保险。至于棉花等作物,虽不危及食品安全,但因为是重要的、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农作物,也应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
二是为动物食品安全提供风险保障。涉及全民食品安全的动物应包括:牛、猪、羊等家畜;鸡、鸭、鹅等家禽;养殖的鱼、虾、蟹等水产品。
三是为渔民渔船安全提供风险保障。从事海洋、大河捕捞的渔业生产,需要保险的保驾护航,应对渔民的人身伤亡和渔船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
在上述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内,政策性农业保险应主要承保旱灾、水灾、雹灾、风灾、冻灾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主要承保日常性疾病等动物死亡风险。对超出一般水平的巨灾,国家应另行安排救济和帮扶。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最大受益人是农户,但是农户获得保险利益是有一定前提条件的,一是需要支付一部分保费购买保险,二是要在出现灾情损失时才能实现政府补贴带来的好处。农村可以实现人人有低保,但是人人皆保险尚需时日。所以,即使在政府补贴、龙头企业帮扶的情况下,农户购买保险也需要动员。在日本,加入政策性农业保险是需要一定条件的,例如,水稻、陆稻及麦类的栽培面积合计超过1亩或3亩(日本制,下同),才有资格加入。同时,一定经营规模以上的农户又必须加入农业保险,例如,北海道地区的麦类耕作面积4亩至10亩的,必须加入农业保险。在我国,保险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模式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
一是对基地型农户进行保险。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载体带动农户参加保险,对基地型农户进行保险。基地型农户是指根据订单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行农作物种植和动物养殖的农户。这些农产品作为工业原料从农户的田间、地头和院落、场房进入大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广大农户与龙头企业形成了比较紧密的生产流程上的上下游关系、原材料和产成品的基地与前沿关系。农业保险通过对订单农户提供保险服务,能够有效保障产业化生产基地的稳定发展,稳固产业化链条源头。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适当给订单农户部分保费补贴,组织订单农户参加保险,降低了农户的保费负担,扩大了保险覆盖面;为订单农户提供保费补贴,加强了公司与农户联系的紧密度,保证订单农户生产稳定,龙头企业原材料供应充足,有利于龙头企业扩大再生产,把农业产业做大做强。
二是对专业农户进行保险。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载体带动农民参加农业保险,对专业农户进行保险。专业农户是指种养业规模较大、技术较先进、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农户。专业农户往往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密切联系,保险公司可以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载体,向合作组织内的成员提供保险,充分发挥社员之间信息比较对称、联系比较紧密的特点,相对集中地开展较大规模的保险业务。合作社社员比较集中,养殖规模较大,多数社员已成为种、养专业户,风险意识较强,投保积极性较高,农户之间的示范作用较明显。同时,农业保险还对合作社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比较规范的合作经济组织,一般都有一个经营实体支撑,如饲料加工厂或屠宰加工厂,还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在保险的开展上,有的合作社对参加保险的饲养户给予饲料或销售上的一些优惠,这就吸引了更多农户加入合作社,从而扩大合作社的规模。
三是对传统农户进行保险。以县级为单位对大宗农作物进行统保,对传统农产进行保险。我国的农业生产依然以传统方式为主,生产经营相对分散、地域差异较大,特别是大宗粮食作物保险的承保和理赔难度较大。对传统农户的保险难度更大,而传统农户经营的往往是传统的种植业,急需保险来分担和转移风险。
二、政府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帮扶方式
(一)政府通过财政补贴支持农业保险
政府通过财政补贴支持农业保险,是全社会分散和转移农业风险的重要渠道。农业保险的开办历史表明,没有政府的财政支持,任何国家的农业保险都无法维持下去。美国作为世界级的农业生产大国,农业保险也办得较好,政府的财政支持更是一大亮点。目前美国政府对农作物保险的经济支持大致包括:保费补贴,各险种的补贴比例不同,2000年,补贴额平均为纯保费的53%(保费补贴额平均每英亩为6.6美元),其中,巨灾保险补贴全部保费,多种风险农作物保险、收入保险等保费补贴率约为40%;业务费用补贴,向承办政府农作物保险私营保险公司提供20%—25%的业务费用(包括定损费)补贴;另外,政府还承担农业部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各项费用,以及农作物保险推广和教育费用。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明确规定联邦政府、州政府及其他地方政府对农作物保险免征一切税赋。
(二)政府通过条件救济支持农业保险
即便政府为农业保险提供补贴,农户还是有不愿意购买农业保险的,保险对于农户来讲首先是一笔支出,然后才有可能在出险后获得补偿,农民并不踊跃参保。即使在美国,也在实行了把购买农业保险作为获得政府其他支持的条件后,农业保险的覆盖面才获得突破性发展。1994年通过的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改革法令,鼓励农场主购买农业保险,进而降低农场主对灾害救济的潜在需求。它规定,除非农场主购买了农作物保险,最少也要购买巨灾保险保障,否则他们不可能得到农业保护计划中的其他好处,即取消了政府救济计划。通过提供基本保障的巨灾保险(新设立)、提供较高保障水平的扩大保障保险、集体保险和非保险作物保障计划等四大险种把所有农作物生产者都纳入了农作物保险计划。该法令还规定,不参加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农民不能得到福利,如农户贷款计划、农产品价格支持和保护计划的支持等,对农作物保险实行了事实上的强制参加。该法令的实施使保险作物从1980年的30种扩大到47种,农作物保险的投保率迅速提高,1995年,农作物保险承保面积达到2.2亿英亩,占当年可保面积的82%,是美国历史上承保面积占可保面积比例最高的一年。
(三)政府通过立法支持农业保险
通过法律确定农业保险的标的、范围、机构、补贴等各种内容和环节,使农业保险能够获得稳定、持续和透明的发展,不因政府官员的更迭而起落,不因市场的变化而消长。日本自1929年以来,有关农业保险的立法、制度及修改多达10部之多,对农业保险作物的品种、农业保险的准入条件、保险范围、承保方式、财政补贴、保险费率计算方法、保险费国库负担方式等方方面面,都进行了规定,有力地推动了农业保险的发展,也合理地利用了国库的财政资源,有效地保护了农户。
三、农业保险公司的营销渠道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三家试点专业农业保险公司,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实践,从对农业保险的政策研究、立法劝说、机构设置、产品设计开发、销售渠道建立、人培训、定损人员培养、统计、精算、资料收集加工,以及农业保险的宣传、推广和教育等方面,逐渐获得了经验和方法,试点公司也渐趋成熟。试点公司承担了农业保险的直接业务,通过开展农业保险的经营活动(销售、签单及其他服务),具体实施政府补贴的农业保险计划。试点公司还培训、管理、监督和使用保险人和农险查勘核损人。农险查勘核损工作由农险专业核损人来进行,查勘核损人需经过专业农业保险公司长时间的培训,通过考核取得资格后才能从业。专业公司有动力、能力和愿景,将作为主业来看待,必将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
试点公司对农业保险的专注,不只是停留在领导的一般号召与员工的象征性响应上,而是深入实际探索农民的需求、要求政府的财政支持、教育员工精做农业保险。试点公司应根据区域特点制定农业保险发展规划,并在农业保险业务上始终坚持按照试点区域的特点进行设计和规划。例如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吉林省是以传统农业生产方式为主的国家重点商品粮基地i对国家粮食安全起决定性作用的实际情况,尤其是该省近年来的畜牧业和农业产业化发展较快的现实,公司在吉林省内主要规划开展玉米、水稻、大豆种植保险和规模化养殖保险,并主要依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载体开办农业保险业务;根据畜牧业发达,要建设中国乳都的实际,公司在自治区主要规划开办奶牛等养殖保险品种,并与当地重点产业化龙头企业相结合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根据山东省种植业、养殖业均比较发达,小麦等粮食作物在全国占有重要地位,同时还是蔬菜、水果等农产品出口基地的实际,公司规划在山东探索开办小麦、棉花、蔬菜、水果等种植保险和奶牛、肉鸡、水貂等养殖保险;根据北京在发展都市农业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郊区农业比较发达的实际,公司在北京地区探索以奶牛养殖和水果、蔬菜种植为主开办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通过两年多试点,农业保险业务取得了较好的成效。试点公司坚持围绕试点区域特点研发农业保险产品。比如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针对吉林省等试点地区玉米、水稻、大豆等作物是种植面积最大、关系农民数量最多、事关国家粮食生产安全的品种,公司集中研发玉米、水稻、大豆等大宗粮食作物的巨灾保险产品。由于内蒙、山东、吉林、北京的畜牧业也都非常发达,各试点省区的畜牧业生产都逐渐呈集中化、专业化的发展态势,公司相继研发了肉鸡、生猪、奶牛、肉牛、梅花鹿养殖保险,并根据各地养殖成本、风险特点等因素在具体条款中进行调整,体现区域特色。同时,公司还针对试点地区农业经济特点,相继研发了经济作物草莓、烟叶等种植保险条款和朗德鹅、水貂等特色养殖保险条款。作为试点公司之一的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降低农业保险开办成本,为农民提供方便快捷的保险服务,通过两年多来的探索,主要开辟了五个营销渠道。
一是与农业经营管理部门相结合的渠道。省农委领导的农业管理部门与农民联系密切,并在各个乡镇都有机构网络,人员专业性较强,素质较高,是农业保险业务的良好渠道。在吉林保监局和省农委的大力帮助下,公司与省农经管理总站签订了保险合作协议,全面启动并推进了试点工作的开展。
二是与农村信用合作社相结合的渠道。公司与省农信社联社签署协议,利用其在农村的营业机构网点优势和人员优势广泛开展业务。公司在开业当天即与省农信联社签订了全面协议,公司各分支机构与当地农信社关系十分紧密。2006年,农信社代办农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全年为200多位死亡和伤残的贷款农户进行了赔偿。
三是与其他农村金融机构结合的渠道。公司已经与中国农业银行、省邮政系统等机构签订了协议,并与省农业发展银行正式合作。农村金融、邮政机构的兼业方式,在公司广开渠道建设的同时,也为农业保险在更深层次上的开展埋下了伏笔,探索了路子,奠定了基础。事实上,国外成功开办农业保险是和农村金融政策紧密相连的。
四是与农机、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相结合的渠道。农委所属的农机站、农业技术推广站在农村也拥有丰富的网络资源,公司通过这些部门开展保险业务,一方面有效降低了开办成本,另一方面在防灾、防损和理赔工作上更容易得到投保农户的认同。
五是探索开辟农村个人渠道。两年来,公司在农村借助具有较高威信和素质的干部、教师等人员,通过统一的培训、考试,按照保险营销的架构和模式,组建起相对固定的农村队伍,持证上岗,持证率达86%。
试点公司的探索,为在全国开展农业保险提供了有益的经验、方法、教训和渠道,具备了深入、全面开办农业保险的观念、态度、方法和实力。
关键词:农业保险;近期模式;远期模式
农业是基础产业,又是弱势产业。发展农业保险是市场经济国家扶持农业发展、稳定农民收入的通行做法。但我国农业保险业务自1982年恢复以来,一直发展缓慢。2006年农业保险费收入8.5亿元,仅占全国财产险保费收入的0.56%。导致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缓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选择什么样的经营模式却是一个重要因素。
一、农业保险经营的客观困境及其障碍
由于农业保险标的——农作物及家禽家畜在生长发育过程中面临自然力和人力的作用,其风险远远高于其他产业。农业保险具有高风险损失率和高管理费用率的特点,由此导致农业保险市场的有效需求很难形成。世界各国对农业这一特殊领域如何更好地开展保险进行了长时期的探索,目前基本上形成了两种不同的发展路径:
(一)商业性保险经营模式
这种是保险人选择农业中不需要补贴或只需少量补贴的项目,按商业性原则经营农业保险。商业性农业保险多为私人公司经营,西欧国家是典型代表。他们按照真正意义上的保险经营要求,针对农业中经济价值高的标的,选择损失机会发生少但强度大的风险为承保对象。在西欧,由于地理和气候的原因,农业的雹灾损失十分严重,农作物雹灾保险成为商业性农业保险的主要险种。另外还有火灾、风灾等,这些灾害发生机会虽然不多,却具有毁灭性。毛里求斯承保甘蔗等糖类作物、牙买加承保香蕉。这些都属于高价值的经济作物。对于高价值的农作物,选择适当的风险承保,采用商业性经营原则,完全可以获得经营的成功。经营模式下,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农民要支付足额的保险费。因而该模式在农业中的可承保面较狭窄。
(二)政策性保险经营模式
这种模式完全是在政府的推动下,把农业保险作为一项保护农业和农民的政策来开展的。主要特点是中央或地方政府对农业保险的经营管理费用及纯保费给予大量补贴,投保农民只需交部分保险费用。一般讲,农民从农业保险中所得到的赔款收入大于他们所交付的费用支出,即从农险中得到了政府的净收入转移。因此,这种经营模式实质上是灾害救济与保险机制的结合,又可称为灾害救济性农业保险。该模式作为政府保护农民收入的一项重要政策,多为政府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公司经营。
在该经营模式下,农民对保险的有效需求迅速扩张,农业保险得以在广大地区普遍开展。北美国家和日本是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他们承保了大多数主要作物的所有主要自然灾害及病虫害,即主要开展农作物一切险。美国政府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就全额补贴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农险业务的活动管理费用,同时,为了弥补农险基金的不足,还提供了1亿美元的资本捐助。日本既直接补贴管理费用又直接补贴净保险费。在1947~1977年间日本农险业务总支出为4953.83亿日元,而政府提供了其中的3265.59亿日元,占65%。农业保险早已成为他们提高农业生产投资和稳定农民收入的重要政策。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保险,但却能使保险在农业领域广泛推行。
对于我国,灾害救济性的政策性保险模式无疑是一种最佳选择,但它是建立在政府大量补贴的基础上的。选择该模式的国家,大多是工业化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所谓工业化,实质是资源在农业和工业之间的动态再配置过程,是工业生产的资本化不断扩张并在经济总体和社会生活中不断取得支配地位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生产资源不断由农业向工业和服务业转移,工业份额上升,农业份额下降。当工业自身的剩余除了可以支持工业化进一步完善外,还可以用于支持其他产业发展时,工业支援农业,农业受到保护,政府对农业保险进行大量补贴才有了可靠的物质基础。也只有在此时,农业只是作为人类社会生存基础的地位会显得特别突出和光荣,农业将受到整个社会的关怀,农业成为关系到整个社会生存的大问题、小行业。大问题应当受到关怀,小行业能够得到关怀。工业化的成长过程一般划分为三个阶段,即农业支援工业阶段、农业与工业平等发展阶段以及工业支援农业阶段,不同阶段的工农关系是不相同的。
据资料显示,2005年我国农业与工业的净产值比例为14:86,城市人口率为40%,人均GDP为1300美元左右。据此,大部分经济学家认为我国经济发展开始进入工业化第二阶段,但由于区域发展的不平衡性,部分地区还处在工业化的第一阶段。第一阶段是农业补助工业,也就是说,目前我国部分地区的工业发展仍然需依靠农业提供的剩余积累推动。这一阶段的政府政策取向是农业挤压,通过不平等的税收、价格、资金投入等手段挤压农业以支持工业。第二阶段是平等发展,这时农工贸易条件得到改善,农业与工业各自独立发展,农业发展依靠自身积累。总体上看,我国经济发展离以工补农即农业保护阶段还存在一定距离,因而还不可能依靠工业收入来全面补贴农业。而且一些欠发达地区仍然需要通过挤压农业来发展工业。
那种认为目前我国应全面推行农业保护政策的观点,显然是一种超前意识。它只认识到了农业发展和农民需要保护的必要性,却没有认识到工业化阶段的可能性。美国、日本及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工业化阶段早已完成。农业保险实际上是他们以工补农的大政策之中的一项具体政策。把我国的农业保险放在国民经济的大背景下来考察,现阶段农险要得到国家财政的大量普遍补贴,在当前是很不现实的。我国20世纪80、90年代的众多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没有可持续性,就是由于受到了工业化发展阶段以及相应的政府政策取向的客观制约。
二、发展我国农业保险的现实选择及构想
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我国农业保险曾经一度繁荣,当时形成了四种重要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一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商业保险公司自营,单独核算模式;二是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共办或代办模式;三是保险公司组织农民之间的互助保险合作社的模式;四是民政部门办农险的模式。这些改革,一方面通过险种间互补、政府财政资助或民政补贴等方式部分解决了农业保险基金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保险公司通过与政府合作、组织保险合作社等方式减少了自身所承担的经营农业保险的风险,一度在90年代初使农险迅速发展。特别是1991年全国农险保费收入达到5.17亿元,比1990年增长1.5倍。
然而,这些保险发展模式都只是权宜之计,其制度设计本身存在致命的弱点,因而后来大都没能长久。主要原因就在于,有些事实上是采用商业性保险模式来经营农险,却没有按商业性经营原则来选择和设计险种,有些在主观上是想按照政策性保险模式以扩大农业保险的经营面,事实上却不可能得到财政补贴资金来源的有力保障。正视我国经济发展阶段的客观制约,同时考虑到保险公司商业性质的经营体制,对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应分近期模式和远期模式进行分阶段设计:
(一)商业性保险为主、政策性保险为辅的近期模式
“商业性保险为主”,是指保险公司选择一定的农业险种,完全按商业性原则进行经营。目前的财产保险公司大都是股份制企业,必须为股东利益考虑,不可能容忍农险的长期大量亏损。在保险企业得不到充足的外部补贴来源时,农险要作为一项独立事业继续存在和发展,就必须恢复保险的本性,按照商业性保险的原则来严格选择和设计险种。选择经济价值高的标的、事故发生少但损失强度大的风险作为承保对象。如小麦在田间生长,价值分散,但收割后堆放晒场,价值集中,这时万一发生火灾,干万斤小麦便毁于一旦。因此,众多麦农必然对麦场火灾损失风险的转嫁产生强烈需求。有些经济作物如烤烟、蔬菜、花卉、果类等,商品价值较高,对已形成规模经营的农户来说,他们也存在对生长期风险的忧虑和损失转嫁的需求,并且他们有足够的保险费支付能力。随着我国“三高”农业、外向型农业的进一步发展,商业性农业保险的发展前景是广阔的。
“政策性保险为辅”,是指除了商业性农业保险项目外,允许少数经济发达地区通过保险公司内部的其它险种盈余补贴、地方财政补贴等手段对主要农作物或牲畜实行统保。其目的是为将来实行远期模式广泛开展的农业保险探索规律和总结经验。政策性保险的组织形式以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地方政府支持模式为最好,也可采用合办或代办模式。补贴应是固定的和事先确定的,补贴金额与农民所交保险费之和应与预期赔付额与管理费用之和相平衡。政策性农业保险要作为独立的地方经营险种单独立账、单独核算,免缴营业税、所得税,并且结余留存,作为农业保险专项基金专户存储积累。政策性保险应由保监会统一规划和安排,选择有条件的发达地区试办。
(二)政策性保险为主、商业性保险为辅的远期模式
近期模式不能使农民普遍受惠。随着经济的加速发展,工业化进程进入农业保护阶段,政策性保险即可广泛发展,并在农业保险体系中占居主导地位。远期模式要改变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体的农业保险经营体系,这时的商业性农险只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补充,为农民承保那些政策性农险以外的险种,或者为农民提供更高的保障。政策性保险体系的设想是建立事业性质的中国农业保险专业公司经营农险及其再保险;通过国家农业保险立法建立农业保险专项基金,并实行法定保险的经营方针;国家给予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再保险以必要的优惠政策。远期模式的具体设计为:
1、中央设立中国农业保险专业公司,各省、地、县设立其分支机构。由该公司经营全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再保险。此外,允许农村合作组织经营某些政策性农业保险,但必须按一定比例向专业公司分保。
2、通过农业保险立法,建立农业政策性保险专项基金。由中国农业保险专业公司负责筹集、分配和管理专项基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提供该专项基金的一定份额。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再保险独立核算,免征一切税赋,经营结余全部留作总准备金积累,以备巨灾风险。
3、确定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险种。对有关国计民生的主要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牲畜商品的生产全部实行法定保险,政府对法定保险项目给予保费补贴。法定保险由中国农业保险专业公司及其指定的农村合作组织垄断经营。除法定政策性农业保险外的商业性农险项目,全部实行自愿投保。各商业保险企业及农村合作组织对商业性农险项目可竞争经营,国家农业保险专业公司为之提供再保险。
远期模式是发展农业保险的一种理想化目标。虽然现阶段它不可能在全国同时实现,但是少数发达地区可以通过地方立法提前实行。另外,远期模式必须在省范围内统一实施,并要进行农业风险区划和费率分区,承保范围太小了,风险难以有效分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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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英)P.K.Ray.AgriculturalInsurance-Theoryandpracticeandapplicationtodevelopingcountries.PergamonPress,1986.
关键词:农业保险巨灾风险政策性保险
我国农业保险业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从1982年开始由民政部门、农业部门、保险公司等陆续开办了一些农业保险业务。1982年到1992年农业保险业务呈上升趋势,到1992年当年农业保险费收入达到8.62亿元。但保费快速上升的同时是居高不下的赔付率,1991年农业保险的赔付率为119%。在政府支持性措施减弱以后,过高的赔付率导致农业保险业务逐步萎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不得不调整农险结构,对一些风险大、亏损多的农险业务进行战略性收缩,而其他保险公司则是退出农业保险的经营。1993年以后农险规模和保费收入也逐年下降,2000年农险保费收入下降到3.87亿元,2002年继续缩减为3.0亿元,全国农民人均缴纳农险保费不到1元。我国农业保险远未发挥其化解农业风险、保障农业生产稳定发展的作用。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
考察我国农业保险20年来的发展历程,发现我国农业保险主要存在以下5个方面的问题: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缺乏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
农业保险业发展20年来我国没有制定专门的农业保险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没有针对农业保险的专门条款,使得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缺乏法律支撑;连WTO农业国内支持与保护的“绿箱政策”允许对农业保险发展的保护条款,我国都没有有效利用。日益加剧的农业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凸显国家农业保险政策的懦弱和不足,现有对农业保险的扶持政策远不能适应农业保险发展的需要。
农业保险的深度和强度较低
我国农业保险在总体上普及率很低,覆盖面很小,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业务覆盖面较宽、有一定保险深度以外,全国农业保险承保率不及应保面的5%。1993年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高峰年,当年全国的粮食作物承保面为4.8%、经济作物11.1%、耕牛3.66%、奶牛1.87%、牲猪1.18%、家禽约1.3%、水产养殖2.5%、森林4.59%。除经济作物覆盖面超过10%以外,其余均在5%以下。1993年以后农业保险的萎缩,农业的投保覆盖面进一步下降。目前我国种养两业95%以上均处在缺乏保险保障的状态之下,农业生产完全处于一种不确定性的包围之中。
农业保险费率居高不下
我国目前农业保险费率居高不下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逆向选择严重,通常是自然灾害发生频繁的地区急于投保,而一些旱涝保收的地区则不愿参加保险,造成农业保险的高赔付率,直接导致了农业保险的高费率;二是农险理赔复杂、特别是养殖保险核损较为困难,容易产生道德风险,骗赔的现象较多,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农业保险的高费率。
农业保险的经营长期亏损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经营农险的风险巨大,农险的赔付率远远高于安全线。1982年-2002年期间农业保险的平均赔付率高达88%,远高于农业保险经营盈亏平衡点79%的赔付率;其中有7年的赔付额超过投保额,开展农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长期亏损。尽管免除了农险营业税,但国家的扶持力度不大,农险业务难以为继。而且我国农险存在着政策性保险业务商业化经营的弊端,这也导致农险经营的长期亏损。
农民投保意愿较低
我国农户小规模经营、农民收入不高,加之农民保险意识淡薄,对农业保险认识不足,普遍存在侥幸心理。农民投保意愿不高、投保面窄,农险业务不符合大数法则,使得农业保险公司无法在更大范围内分散风险,这也是我国农险日益萎缩的重要根源。
农地制度的局限性与小规模农户的经营风险
我国农地制度的局限性
20多年来我国以家庭承包经营制的农地制度推动了我国农业乃至整个国家经济历史性的持久增长。但从制度的安排来看,仍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家庭承包制的固有局限性随着改革深化和市场环境的变化逐步暴露出来,家庭分散经营更加剧了本已高度稀缺的土地资源承包的有限性,影响了土地的规模经营。这不仅大大限制了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农产品商品率的提高,不利于土地区域性种植、机械化耕作和集约经营;而且增大了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劳动力及农业固定资产得不到充分利用。加上农业生产收成的不确定性及市场的多变,单一分散的农户不能很好地运用价格、成本与利润的比较去规避市场风险,容易造成决策的盲目性、产品的单一化、市场行为的趋同性,导致农业生产经营始终处于一种不稳定的“振荡”状态。
我国农地产权激励不足这表现为三个特征:产权不明确。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农民承包界定不清。产权不完善。农民拥有有条件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产权不稳定。我国农地制度多变,农户权利经常受到损害,无法实现土地利用长期利益最大化。这三个特征与产权的自身特征——排他性、转让性、继承性是相违背的,使农民对固定承包的土地缺乏长期预期,在收入、投入、风险目标的制约下,不能实现有效投入和积累机制。因而对我国农户对有效抗击自然灾害的投入没有积极性,是不难理解的。
小规模农户经营的风险特征
在经历家庭承包后我国的农业土地制度没有出现新的根本性的制度创新,小规模兼业农业成为我国农业的基本特征。国内外对农户内部风险处理的研究显示,农户的风险处理策略是理性的,尤其是小规模的农户防范和处理风险的策略是有效的。我国小规模农户经营风险及其特点是:
农户面临多种多样的风险作为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交织特征明显的产业,在农业生产经营中,农户既要应付农业的自然灾害风险,又要应付农业生产资料与农产品价格波动以及农产品供求关系变动等的市场风险。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加入WTO等外部环境的变迁,农户在面临农业经营所固有的各种传统风险的同时,正在面临着越来越多的不确定性所导致的新的风险。这些风险对农户生产经营的影响越来越大。
农户风险分摊的外部环境差在良好的市场体系中,企业和个人可以通过资本市场来分散风险。例如通过保险和套期保值等形式消除风险和分散不可避免的损失。但我国农户缺乏有效的资本市场来分散风险,其外部风险分散和防范的机制比较脆弱。现阶段农户对风险的防范和处理主要还是通过家庭内部及农户之间的各种手段来应付,而且这些手段主要集中在应付意外事故。对农户生产和消费可能遭遇到的风险与不稳定性还缺乏有效的外部机制与手段来防范。
由于农业活动受自然条件影响大、风险程度高,农户面临的风险不确定性及损失都很大,商业保险往往不能承担这种风险。保险公司无法统一农户的行为,无法要求不同风险偏好和对各自风险评估不一致的农户都加入统一的农业保险计划,保险的信息高度不对称,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防范都十分困难。这些特点决定了我国农业保险的外部机制安排在供给方面先天不足。
农民多是风险回避者大量的经验观察和实证研究表明:发展中国家的农户通常都是风险厌恶者,他们在生产和生活消费中力图回避各种风险,这主要是因为欠发达的农户抵抗风险和补偿风险损失的机制与手段的成本较高。我国农户承受不起风险较大的损失,大多数农户宁愿选择生产风险较小、收入水平也较低的生产方式,而放弃那些收益可能较高、同时风险也较高的活动。
我国农户家庭的小规模农业既受自然风险影响、又受农产品市场波动风险制约,农业生产经营比较经济利益低下,农地制度的缺陷和农户的风险处理策略使得我国农户单靠自身力量是无力防范和承担诸如农业洪涝、干旱等巨灾风险的。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设计
在土地家庭承包制条件下,小规模经营的农户依靠自身的力量是难以承担洪涝、干旱等巨灾的农业风险,必须依靠政府和社会的力量、通过农业保险的方式分散和化解农业巨灾风险。针对我国农业巨灾风险特征农业经济结构特征和WTO框架下农业保护政策,我国的农业政策性保险制度设计如下:
大宗农产品(粮棉油)是我国大面积种植的主要农产品,极易受到洪涝、干旱巨灾的威胁。大宗农产品涉及千家万个农户,拟采取政府统筹农业保险的措施:类似西方国家的农业保险,给参加大宗农作物投保的农户提供保险补贴或分担保险费。美国、日本等给本国农户的保险补贴达到农业投保费的45%以上,考虑我国目前财政负担情况,给予大宗农产品的洪灾保险补贴率可为30%;大宗农产品生产面广、经营分散,农业保险的运作成本高昂,为鼓励保险公司从事农业保险事业,政府应当给予农业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费用补贴。
其他农产品,经济价值较高、生产经营效益好,可采用互助共济式——相互保险的农业保险模式。非大宗性农产品是当前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主要发展方向,采用相互保险模式可以起到风险化解与分散的作用。根据一些国家的经验,我国目前实行农业相互保险机制的途径比较可行的是集资模式。由于单个农户实力有限,可以考虑以村民小组或村级经济集体为成员单位参与相互保险公司的集资和筹建。
在缺少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条件下,为鼓励更多的保险公司参与农业保险业务,可以考虑将农村其他保险(如财险、人寿险)纳入农业保险,享受农业保险的一些政策待遇。这样的制度设计有助于从事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将农村地区其他保险业务的收益补偿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亏损,从而分散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
改变国家对受灾地区救济救灾款的办法,将财政救灾救济款在内、甚至一部分扶贫资金等转化为以农业保险补贴的形式发放,这样既可以减轻对受灾地区补贴的随意性和地方政府对国家救灾补贴的依赖,减少国家财政支出和提高财政补贴的使用效率,又可以推动受灾地区农业保险业务的发展,同时改变政府和受灾地区人们只重视抗灾救灾、忽视农业灾害风险的防范和风险分散与转移的观念。
农业洪涝、干旱等巨灾的特点决定了巨灾保险所具有的公共产品性质,农业巨灾风险不符合大数法则,纯粹由以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是不现实的。因此,为防范和化解巨灾风险、真正实现保险保障农业生产经营的功能,政府就有必要通过合理的“市场干预”,建立国家巨灾保险保障基金。以巨灾保险基金支持农业水灾保险业务的正常进行,并且政府要作为巨灾基金的“最后的再保险人”,在巨灾基金不足以应付赔款支出或达到某一收支临界点时,政府应当提供强力的财政支持。
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发展我国农业政策性保险。为减轻自然灾害给农民可能造成的风险损失,西方发达农业国政府对从事农业保险的机构提供大规模的保费补贴,从而使农民能以较低保险费普遍参加农业保险。发达国家发展农业政策性保险经验,我国农业政策性保险实施途径:一是强制保险,在一定地区实施农业保险时,把农户贷款、技术帮助与投保挂钩;二是对给予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户以保费补贴和对保险公司的农险业务费用补贴;三是对参与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实行税收优惠,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
参考资料:
1.许飞琼,我国的农业灾害损失与农业政策保险,《中国软科学》,2002年第9期:-8-12
2.王延辉、赵仕平,新疆农业保险市场调查报告,《保险研究》,2002年第5期:-54-58
关键词:农业保险;近期模式;远期模式
农业是基础产业,又是弱势产业。发展农业保险是市场经济国家扶持农业发展、稳定农民收入的通行做法。但我国农业保险业务自1982年恢复以来,一直发展缓慢。2006年农业保险费收入8.5亿元,仅占全国财产险保费收入的0.56%。导致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缓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选择什么样的经营模式却是一个重要因素。
一、农业保险经营的客观困境及其障碍
由于农业保险标的——农作物及家禽家畜在生长发育过程中面临自然力和人力的作用,其风险远远高于其他产业。农业保险具有高风险损失率和高管理费用率的特点,由此导致农业保险市场的有效需求很难形成。世界各国对农业这一特殊领域如何更好地开展保险进行了长时期的探索,目前基本上形成了两种不同的发展路径:
(一)商业性保险经营模式
这种是保险人选择农业中不需要补贴或只需少量补贴的项目,按商业性原则经营农业保险。商业性农业保险多为私人公司经营,西欧国家是典型代表。他们按照真正意义上的保险经营要求,针对农业中经济价值高的标的,选择损失机会发生少但强度大的风险为承保对象。在西欧,由于地理和气候的原因,农业的雹灾损失十分严重,农作物雹灾保险成为商业性农业保险的主要险种。另外还有火灾、风灾等,这些灾害发生机会虽然不多,却具有毁灭性。毛里求斯承保甘蔗等糖类作物、牙买加承保香蕉。这些都属于高价值的经济作物。对于高价值的农作物,选择适当的风险承保,采用商业性经营原则,完全可以获得经营的成功。经营模式下,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农民要支付足额的保险费。因而该模式在农业中的可承保面较狭窄。
(二)政策性保险经营模式
这种模式完全是在政府的推动下,把农业保险作为一项保护农业和农民的政策来开展的。主要特点是中央或地方政府对农业保险的经营管理费用及纯保费给予大量补贴,投保农民只需交部分保险费用。一般讲,农民从农业保险中所得到的赔款收入大于他们所交付的费用支出,即从农险中得到了政府的净收入转移。因此,这种经营模式实质上是灾害救济与保险机制的结合,又可称为灾害救济性农业保险。该模式作为政府保护农民收入的一项重要政策,多为政府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公司经营。
在该经营模式下,农民对保险的有效需求迅速扩张,农业保险得以在广大地区普遍开展。北美国家和日本是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他们承保了大多数主要作物的所有主要自然灾害及病虫害,即主要开展农作物一切险。美国政府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就全额补贴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农险业务的活动管理费用,同时,为了弥补农险基金的不足,还提供了1亿美元的资本捐助。日本既直接补贴管理费用又直接补贴净保险费。在1947~1977年间日本农险业务总支出为4953.83亿日元,而政府提供了其中的3265.59亿日元,占65%。农业保险早已成为他们提高农业生产投资和稳定农民收入的重要政策。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保险,但却能使保险在农业领域广泛推行。
对于我国,灾害救济性的政策性保险模式无疑是一种最佳选择,但它是建立在政府大量补贴的基础上的。选择该模式的国家,大多是工业化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所谓工业化,实质是资源在农业和工业之间的动态再配置过程,是工业生产的资本化不断扩张并在经济总体和社会生活中不断取得支配地位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生产资源不断由农业向工业和服务业转移,工业份额上升,农业份额下降。当工业自身的剩余除了可以支持工业化进一步完善外,还可以用于支持其他产业发展时,工业支援农业,农业受到保护,政府对农业保险进行大量补贴才有了可靠的物质基础。也只有在此时,农业只是作为人类社会生存基础的地位会显得特别突出和光荣,农业将受到整个社会的关怀,农业成为关系到整个社会生存的大问题、小行业。大问题应当受到关怀,小行业能够得到关怀。工业化的成长过程一般划分为三个阶段,即农业支援工业阶段、农业与工业平等发展阶段以及工业支援农业阶段,不同阶段的工农关系是不相同的。
据资料显示,2005年我国农业与工业的净产值比例为14:86,城市人口率为40%,人均GDP为1300美元左右。据此,大部分经济学家认为我国经济发展开始进入工业化第二阶段,但由于区域发展的不平衡性,部分地区还处在工业化的第一阶段。第一阶段是农业补助工业,也就是说,目前我国部分地区的工业发展仍然需依靠农业提供的剩余积累推动。这一阶段的政府政策取向是农业挤压,通过不平等的税收、价格、资金投入等手段挤压农业以支持工业。第二阶段是平等发展,这时农工贸易条件得到改善,农业与工业各自独立发展,农业发展依靠自身积累。总体上看,我国经济发展离以工补农即农业保护阶段还存在一定距离,因而还不可能依靠工业收入来全面补贴农业。而且一些欠发达地区仍然需要通过挤压农业来发展工业。
那种认为目前我国应全面推行农业保护政策的观点,显然是一种超前意识。它只认识到了农业发展和农民需要保护的必要性,却没有认识到工业化阶段的可能性。美国、日本及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工业化阶段早已完成。农业保险实际上是他们以工补农的大政策之中的一项具体政策。把我国的农业保险放在国民经济的大背景下来考察,现阶段农险要得到国家财政的大量普遍补贴,在当前是很不现实的。我国20世纪80、90年代的众多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没有可持续性,就是由于受到了工业化发展阶段以及相应的政府政策取向的客观制约。二、发展我国农业保险的现实选择及构想
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我国农业保险曾经一度繁荣,当时形成了四种重要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一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商业保险公司自营,单独核算模式;二是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共办或代办模式;三是保险公司组织农民之间的互助保险合作社的模式;四是民政部门办农险的模式。这些改革,一方面通过险种间互补、政府财政资助或民政补贴等方式部分解决了农业保险基金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保险公司通过与政府合作、组织保险合作社等方式减少了自身所承担的经营农业保险的风险,一度在90年代初使农险迅速发展。特别是1991年全国农险保费收入达到5.17亿元,比1990年增长1.5倍。
然而,这些保险发展模式都只是权宜之计,其制度设计本身存在致命的弱点,因而后来大都没能长久。主要原因就在于,有些事实上是采用商业性保险模式来经营农险,却没有按商业性经营原则来选择和设计险种,有些在主观上是想按照政策性保险模式以扩大农业保险的经营面,事实上却不可能得到财政补贴资金来源的有力保障。正视我国经济发展阶段的客观制约,同时考虑到保险公司商业性质的经营体制,对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应分近期模式和远期模式进行分阶段设计:
(一)商业性保险为主、政策性保险为辅的近期模式
“商业性保险为主”,是指保险公司选择一定的农业险种,完全按商业性原则进行经营。目前的财产保险公司大都是股份制企业,必须为股东利益考虑,不可能容忍农险的长期大量亏损。在保险企业得不到充足的外部补贴来源时,农险要作为一项独立事业继续存在和发展,就必须恢复保险的本性,按照商业性保险的原则来严格选择和设计险种。选择经济价值高的标的、事故发生少但损失强度大的风险作为承保对象。如小麦在田间生长,价值分散,但收割后堆放晒场,价值集中,这时万一发生火灾,干万斤小麦便毁于一旦。因此,众多麦农必然对麦场火灾损失风险的转嫁产生强烈需求。有些经济作物如烤烟、蔬菜、花卉、果类等,商品价值较高,对已形成规模经营的农户来说,他们也存在对生长期风险的忧虑和损失转嫁的需求,并且他们有足够的保险费支付能力。随着我国“三高”农业、外向型农业的进一步发展,商业性农业保险的发展前景是广阔的。
“政策性保险为辅”,是指除了商业性农业保险项目外,允许少数经济发达地区通过保险公司内部的其它险种盈余补贴、地方财政补贴等手段对主要农作物或牲畜实行统保。其目的是为将来实行远期模式广泛开展的农业保险探索规律和总结经验。政策性保险的组织形式以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地方政府支持模式为最好,也可采用合办或代办模式。补贴应是固定的和事先确定的,补贴金额与农民所交保险费之和应与预期赔付额与管理费用之和相平衡。政策性农业保险要作为独立的地方经营险种单独立账、单独核算,免缴营业税、所得税,并且结余留存,作为农业保险专项基金专户存储积累。政策性保险应由保监会统一规划和安排,选择有条件的发达地区试办。
(二)政策性保险为主、商业性保险为辅的远期模式
近期模式不能使农民普遍受惠。随着经济的加速发展,工业化进程进入农业保护阶段,政策性保险即可广泛发展,并在农业保险体系中占居主导地位。远期模式要改变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体的农业保险经营体系,这时的商业性农险只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补充,为农民承保那些政策性农险以外的险种,或者为农民提供更高的保障。政策性保险体系的设想是建立事业性质的中国农业保险专业公司经营农险及其再保险;通过国家农业保险立法建立农业保险专项基金,并实行法定保险的经营方针;国家给予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再保险以必要的优惠政策。远期模式的具体设计为:
1、中央设立中国农业保险专业公司,各省、地、县设立其分支机构。由该公司经营全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再保险。此外,允许农村合作组织经营某些政策性农业保险,但必须按一定比例向专业公司分保。
2、通过农业保险立法,建立农业政策性保险专项基金。由中国农业保险专业公司负责筹集、分配和管理专项基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提供该专项基金的一定份额。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再保险独立核算,免征一切税赋,经营结余全部留作总准备金积累,以备巨灾风险。
3、确定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险种。对有关国计民生的主要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牲畜商品的生产全部实行法定保险,政府对法定保险项目给予保费补贴。法定保险由中国农业保险专业公司及其指定的农村合作组织垄断经营。除法定政策性农业保险外的商业性农险项目,全部实行自愿投保。各商业保险企业及农村合作组织对商业性农险项目可竞争经营,国家农业保险专业公司为之提供再保险。
远期模式是发展农业保险的一种理想化目标。虽然现阶段它不可能在全国同时实现,但是少数发达地区可以通过地方立法提前实行。另外,远期模式必须在省范围内统一实施,并要进行农业风险区划和费率分区,承保范围太小了,风险难以有效分散。
参考文献:
1、李军,FrancisTuan.农业风险管理和政府的作用——中美农业保险交流与考察[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2、(英)P.K.Ray.AgriculturalInsurance-Theoryandpracticeandapplicationtodevelopingcountries.PergamonPress,1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