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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打造沿海强县,构建和谐*”目标,以拆违拆迁为突破口,以“绿化、美化、亮化、净化”环境综合整治为载体,以城市建设改造为重点,动员全县干部群众积极行动起来,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大力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和建设改造,改善人居环境,进一步拓展城市发展空间,提高城市品位和经济发展承载力,实现城乡容貌大改观。
二、总体目标
此次城乡面貌三年大变样暨拆违拆迁专项行动的重点区域是:县城建成区,县级以上公路两侧,镇政府所在地。按照“拆、规、建、管”并举的原则,统筹安排拆违拆迁、规划设计、环境综合整治及城市建设改造。
㈠拆违拆迁。从20*年9月起,至10月底前,拆除县城建成区、县级以上公路两侧、镇政府所在地的违法建设;拆迁以上区域内不符合城市规划、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
㈡环境综合整治。在拆违拆迁工作结束后,实施市容环境、交通秩序、环境卫生、绿化美化亮化四项专项行动,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打造城市管理良好秩序,全面改善城市面貌和城乡环境。
㈢城市建设改造。在拆违拆迁、科学规划的基础上,按照“一河两区”的发展格局,统筹改造整治旧城区,实施旧城区改造;启动北河新区开发,建设一批标志性建筑和亮点工程,突出城市特色,提高城市品味,力争经过十年的努力,把县城建成20万人口以上、建成区面积30平方公里以上规模的中等城市,打造适宜人居的生态之城、文明之城、和谐之城、幸福之城。
三、主要任务
㈠拆违拆迁
1、拆违拆迁范围
⑴拆违:县城建成区内,凡是未依法取得规划、建设许可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违反规划许可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未按规定期限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全部予以拆除。
镇政府所在地,拆除镇规划区范围内主要道路两侧的违法建设。
县级以上公路两侧,拆除省级干线公路迁曹公路边沟外缘两侧50米(过街路段15米)、平青乐公路和唐港公路及古柳连接线边沟外缘两侧40米(过街路段15米)范围内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县级公路古柳线、西曾线、长大线、杨柏线边沟外缘两侧30米(过街路段10米)范围内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⑵拆迁:县城建成区内及公路沿线,影响城市规划、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予以拆除。
拆违拆迁重点范围是:
①县城内所有居民小区的私搭乱建及违法建设;
②县城主次干道两侧及周边区域的违法建设(含城中村临县城主次干道两侧的违法建设);
③城中村村内主要道路两侧的违法建设;
④县城各出入口周边区域的违法建设;
⑤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院内的私搭乱建及简易建筑;
⑥规划新建、改建道路涉及区域的各类建筑;
⑦批准(规划设计已经批准)改造的“城中村”和拟批准改造的“城中村”;
⑧镇政府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主要道路两侧的违法建设;
⑨县级以上公路两侧的违法建设;
⑩县城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户外广告、牌匾及橱窗;
11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围墙、围挡。
2、拆违拆迁的处理原则
⑴违法建设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一律无偿拆除;
⑵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各类临时建筑物,一律无偿拆除;
⑶党政机关、企(市属以上)事业单位院内需要实施拆迁的建筑,拆除时不予补偿;
⑷按规划要求或县城建设需要实施拆迁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3、职责分工
⑴建设规划部门负责县城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的认定及城建项目实施区域内的拆迁;
⑵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违法占用土地的认定与查处;
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认定县城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界定拆除范围,下发拆除决定,负责县城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的查处及拆除不符合市容市貌要求的户外广告、牌匾及橱窗;
⑷交通部门及各镇负责拆除省级公路两侧15米、县级公路两侧10米以内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国土部门及各镇负责拆除省级公路迁曹公路两侧15米至50米、其它省级公路两侧15米至40米、县级公路两侧10米至30米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⑸公安部门要事先制定出工作方案,依法有效维护拆违拆迁现场的秩序,妥善处置干扰、阻碍拆违拆迁工作中的各类问题;
⑹文化、卫生、工商、税务等部门不得为利用违法建设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发放有关证照,已经批准发放的,应尽快纠正;
⑺司法、机构负责拆违拆迁工作中的司法保障、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工作;
⑻街道办、各镇要搞好本辖区内的拆违拆迁工作的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及拆除工作;其它各镇负责各自镇政府所在地的拆违拆迁工作;
⑼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对在拆违拆迁工作过程中不作为、不得力、完不成任务的有关领导干部和相关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给予相应组织处理;
⑽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拆违拆迁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主动履行工作职责、互相推诿、不配合相关部门工作的,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干扰、阻碍拆违拆迁工作的党员干部和公务人员,一经查实,按《*县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给予严肃处理。
㈡环境综合整治
1、市容环境整治
⑴规范广告牌匾。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以县城及其周边为整治重点,对所有单位、门店的门牌(招牌)及牌匾进行全面整治。以《*县城区户外广告牌匾暂行办法》为依据,各商业门店实行“一户一牌匾”制度,取缔竖广告牌匾、有碍观瞻的灯箱。除商业门店牌匾外,不得随意设置张贴宣传广告,牌匾字体不规范必须及时修复或变更;城区内所有商业门店不得设置落地牌匾,否则予以拆除。
⑵全面整顿占道经营。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商局、环保局负责。取缔规划外摊点,彻底清理马路市场、商品外溢、冷饮摊、水果摊、饮食摊、露天烧烤、店外加工等占道经营行为。全面规范经审批设置的临时性摊点,实现按规定范围、位置、面积摆设,无超范围、改变位置经营现象。
⑶规范各类市场管理。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商局、市场建设服务局负责。加强对市场和各类摊点的规范化管理,门店及暂时保留的占道市场和小区市场要规范管理,不外延、不探头,摊位摆放整齐;摊点垃圾实行袋装化管理,严格落实清扫保洁制度。
⑷整治乱贴乱画、乱拉乱挂。重点整治市政设施、电力通讯设施、沿街墙体、居民住宅(楼道)、城中村等部位的乱贴乱画。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与公安部门联合对喷涂非法小广告违法人员进行严厉打击。社区、居民小区(楼道)的乱贴乱画由物业或居委会负责组织清理,城中村的乱贴乱画由村委会负责组织清理,公用设施由产权单位组织清理,其他部位由“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及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采取自己动手、请专业队伍等方法进行清理,做到清理及时,随有随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乱架乱设各种线路,电力、通信等部门的各种架空线路要尽快做出规划,逐步实施改线入地。
2、交通秩序整治
⑴完善交通设施。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公安交警大队负责。进一步完善货运、客运出租停车场和城区各类交通标志、标线、护栏等交通设施。
⑵严格车辆管理。严格落实城区主要街道货车、三轮车禁行制度,保证道路畅通有序。机动车(含机动三轮车)停放由县交警大队负责治理,非机动车停放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行局负责治理。自行车、摩托车到指定存车架或存车处存放,达到有序管理、整齐摆放;出租车和过往车辆全部停放在指定停车场或停车位,单位车辆和私人用车一律停放在本单位和自家院内,禁止乱停乱放和飘洒。县交通局和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取缔非法营运的机动三轮车、电动三轮车。
⑶抓好示范街管理工作。由县公安交警大队和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将南大街、中大街、友谊路、和平路、建设路等重点路段作为严管示范街和文明示范街,达到静态交通有序,无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乱放,无非交通占道;动态交通秩序良好,闯禁行、闯信号、乱掉头、违法载客、无牌无证车上路行驶等交通违法现象基本杜绝;加强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管理,做到各行其道,交通畅通。
⑷治理修车业、洗车业、出租车市场。由县交通局、县工商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环保局负责。加强出租车运营与管理,做到文明礼貌行车;修车、洗车业必须取得经营许可,并在店内经营作业,严厉查处店外作业行为。
3、环境卫生整治
⑴整治“五小”行业。由县卫生局负责。对城区内小吃店、小旅店、公共浴室、美容美发、歌舞厅等“五小”行业进行拉网式排查,规范经营行为,做到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店内店外环境卫生整洁。
⑵集中治理“五乱”。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各镇负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以城中村、镇政府所在地和文明生态村为重点,加大治理力度,改善城乡环境。
⑶清理垃圾。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爱卫办和各镇负责。动员县直机关、镇、村开展大清扫,对全县所有镇、村和城区范围内的大街小巷、居民小区、城中村、单位庭院所积存的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进行彻底清理,不留死角死面。
⑷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由县爱卫办负责。逐单位、逐业户签定“门前三包”责任书,按责任书严格落实责任。
4、绿化美化亮化
⑴搞好拆违拆迁后土地的绿化、美化。由县建设局、县城乡规划局负责。要提前做好县城建成区景观路两侧、主次干道两侧及各小区拆违拆迁后的绿化、美化方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认真做好拆违拆迁后的绿化、美化工作,确保拆一块、美一块。
⑵搞好干线公路两侧绿化美化,改善公路周边环境。由县交通局和各镇负责。
⑶搞好亮化维护,亮化设施、路灯在规定时间亮灯率达到100%。由县电力公司负责。
⑷加大农村基础设施投入力度。在推进文明生态村建设的同时,重点搞好乡镇所在地的绿化、美化、亮化。由各镇负责。
㈢城市建设改造
1、健全规划体系。重新修订县城总体规划,编制“一河两区”控制性详规及修建性详规,重新规划编制柏各庄、长凝、胡各庄等重点镇总体规划。
2、启动北河新区开发。北河大桥年内开工,北环路改线积极开展前期工作。
3、实施旧城区改造。积极推进鼎盛花园、成兆才大戏院与步行街二期、二贸市场改造等工程建设进度。对县城主次干道两侧及周边区域进行改造,集中建设一批标志性景观和标志性建筑。加大城中村平房改造力度,积极推进2-3个平改楼项目。搬迁县城东部部分污染企业,加快退二进三步伐。
4、完善基础及公益设施建设。尽快启用城西垃圾填埋场;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扩大县城供气、供暖用户范围,提高居民生活质量;谋划建设县一中、县医院、体育馆。
四、拆违拆迁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㈠宣传动员
从9月2日开始。
⑴召开全县动员大会,安排部署各项具体工作。
⑵利用电视台、条幅、宣传车、宣传资料等多种方式,展开强大的宣传攻势,大力宣传城乡面貌三年大变样暨拆违拆迁行动的重要性、紧迫性,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倡导文明新风,做到城乡面貌三年大变样暨拆违拆迁行动家喻户晓,营造全社会参与,人人支持的良好氛围。
⑶各相关单位和工作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分别制定拆违拆迁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⑷在拆违区域广泛张贴拆违拆迁公告,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
㈡拆除违法建设
从9月6日开始,至10月31日结束。
⑴摸清底数(9月2日前)。按照工作分工,县城建成区内拆违拆迁摸底工作,由街道办、县建设局牵头,县城管、国土、交通、水务、电力等部门配合,逐街道、逐小区进行调查,摸细、摸清、摸准底数,各种手续要以原件为准;对拟拆除的建筑要留存影像资料,并逐户建立档案。城中村违法建设摸底由倴城镇负责,主要道路沿线摸底由县交通局、国土资源局负责,城区以外各镇村按各自管辖范围进行摸底,分别拿出明确的处理意见。
⑵抓好自拆(9月3日—9月10日)。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做好政策宣传和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争取群众自行拆除。
⑶实行助拆(9月11日—9月18日)。各责任单位、工作组深入被拆除户继续做工作,对拆除难度大的建筑,组织人员和工程机械,帮助群众拆除违章建筑。
⑷组织强拆(9月19日—10月15日)。在强拆开始前,考虑到居民冬季取暖利益,对热力扩供工程范围内的违法建设提前实施强拆。9月19日后,居民区、城区主次干道沿线、县级以上公路沿线、镇政府所在地等重点区域的违法建设。
⑸做好扫尾工作(10月16日—10月25日)。建筑物拆除后,要迅速将建筑垃圾清运到指定垃圾场;规划建设街景立面,制定美化方案,为实施美化、净化做好准备。
㈢总结验收阶段
从10月26日开始,至10月31日结束。
⑴各单位对拆违拆迁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由督导组组织督导检查,对整治效果达不到要求的,限期进行整改。
⑵拆违拆迁行动结束后,县委、县政府将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拆违工作过程中,适时组织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和城市建设改造工作。
五、组织领导
1、建立领导机构。为顺利推进全县城乡面貌三年大变样暨拆违拆迁行动,县委、县政府成立*县城乡面貌三年大变样暨拆违拆迁指挥部,由县委书记杨洁任政委,县长蔡洪魁任总指挥,县四大班子有关领导任副总指挥,有关部门和有关镇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指挥部下设9个工作组,具体指挥协调督导工作进度,工作组人员从各单位抽调,集中办公。各镇、县直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机构,精心安排部署,落实目标责任,加强分工协作,形成高效有序的领导指挥体系,为拆违拆迁行动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为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城乡面貌三年大变样暨拆违拆迁行动的积极性,加强社会监督,指挥部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的举报和投诉。
2、精心制定方案。在本工作方案的基础上,各工作组分别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从细节入手,周密安排各项战役,确保工作落实。各镇、各相关单位也要根据本地、本部门实际,分别制定工作方案,把每项工作细化、量化,把任务分解到人头,做到面上有人管、点上有人抓,切实将工作落到实处。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关于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的意见》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征地拆迁的范围、实施主体和组织机构
第二条征地拆迁的范围是指市境内实施的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所涉及的所有征地及其附着附属物(包括房屋、零星附着附属物、杆线迁移等)。
第三条市高速公路征地拆迁的主体为市境内高速公路建设涉及的各市(区)政府(管委会)。
第四条组织机构及分工
工程沿线的各市(区)政府(管委会)成立相应的高速公路建设服务指挥部(以下简称“服务指”),组织开展高速公路的征地、拆迁、安置和协调等工作。
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高指”)与各市(区)政府(管委会)服务指签订征地拆迁总包干协议,协调配合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开展征地拆迁工作,并负责相关费用审核以及用地手续的报批工作。
杆线迁移工作由市高指负责组织各杆线权属单位实施,市高指与各杆线权属单位签订杆线迁移总包干协议。杆线迁移具体工作由各杆线权属单位组织开展,各市(区)政府(管委会)配合做好矛盾协调工作,保证杆线迁移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征地拆迁数量、标准和经费支付
第五条征用土地数量的确定及补偿标准
(一)征地数量以相应的高速公路工程确定的用地图为依据,各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具体征地数量按国土资源部门勘测数量为准。
(二)征地补偿标准严格按照《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及《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取土坑补偿标准为29350元/亩。取土深度超过3米的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条房屋拆迁数量的确定及补偿标准
(一)房屋拆迁数量为用地范围内所有的房屋(包括环保拆迁房屋),房屋拆迁面积及附着物数量以最终入户调查时形成的一户一表为准。
(二)房屋拆迁补偿按以下标准由各市(区)政府(管委会)服务指包干使用,超出部分由各市(区)政府(管委会)服务指承担。
1.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为:楼房:2050元/平方米;平房:1800元/平方米;厂房:2300元/平方米;简易房:500元/平方米。上述标准包括被征收房屋重置费用、房屋主体、装饰装潢及附着附属物等的补偿费用以及奖励费用。
2.沿线涉及附着附属物补偿标准按下表执行:
3.上述两项以外的其他沿线附着附属物采用费用包干方式,由各市(区)政府(管委会)服务指包干使用。包干费用为:拆迁补偿费用(即上述1、2项费用之和)的4%。
4.房屋安置区配套补助费
本着“统一规划,相对集中,就地安置”的原则,进行拆迁安置。安置区的土地计划由市高指负责协调解决,并补助各市(区)政府(管委会)服务指每个拆迁户15万元的安置区配套费。
5.服务指工作经费:按拆迁补偿费用的2%核定,其中包括对积极高效完成征地拆迁工作的各市(区)政府(管委会)服务指及先进个人的奖励。
第七条杆线迁移数量的确定及补偿标准
(一)杆线迁移数量依据市高指与各杆线权属单位现场调查并经设计部门认可的数量为准。
(二)杆线迁移补偿标准见下表:
第八条补偿费用的确定和支付
(一)征地费用:依据施工图用地面积及相关补偿标准,由国土资源部门测算确定征地补偿费用,市高指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测算的补偿费用,与有关市(区)政府(管委会)服务指签订征用土地补偿协议,并支付相关费用。具体支付方式在协议中予以明确。
(二)拆迁费用:根据最终确定的拆迁房屋面积和附着附属物数量,按照规定的补偿标准确定费用,由各市(区)政府(管委会)服务指包干使用,并签订包干协议。
(三)杆线迁移费用:根据设计部门确定的杆线迁移数量,由市高指与各杆线权属单位现场确认后,按照规定的补偿标准确定费用,并签订迁改协议。
第四章各方职责
第九条征地拆迁各方职责
(一)市高指
1.及时向各市(区)政府(管委会)服务指和相关部门提供用地计划、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界定用地范围,确定房屋拆迁及杆线迁移数量。
2.按照签订的协议,及时向各市(区)政府(管委会)服务指和杆线权属单位支付相关费用。
3.配合各市(区)政府(管委会)服务指协调、解决征地拆迁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
4.负责征地拆迁资料的收集和汇总工作,并对各市(区)政府(管委会)服务指的资料整理进行检查和指导。
5.负责用地计划的上报,以及土地征用手续的申报工作。
6.负责与省交通工程建设局做好对接,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二)各市(区)政府(管委会)服务指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市高指提供的用地计划,对征地拆迁工作包组织、包实施、包经费、包进度、包协调、包安置,及时提供建设用地。
2.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认真做好群众工作,做到手续齐全、程序合法、公平公正,确保征地拆迁工作的平稳推进。
3.加强征地拆迁经费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严禁侵占、截留或挪作他用。所有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必须以被征地拆迁当事人签收的单据为凭证。
4.妥善保管征地拆迁资料,及时归档,确保资料完整、真实有效。
5.做好地方矛盾协调及相关工程建设的协调保障工作。
(三)杆线权属单位
负责高速公路范围内影响工程施工的所有杆线的迁改工作,包括设计、勘测、施工、监理、安全等工作,并确保杆线迁改满足国家相关规定要求以及工程施工需要。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市高指将定期对各市(区)政府(管委会)服务指的征地拆迁工作进行检查,对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积极高效完成征地拆迁工作的,将酌情予以奖励。对未能按期完成征地拆迁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并酌情扣减相关工作经费。对违反规定,发生虚报征地拆迁数量,冒领补偿费用,截留、挪用、占用征地拆迁费用等情况的单位或个人,将予以严肃查处。
一、征地拆迁概况
(1)征地范围
(2)拆迁范围:
该征地范围内地面上所有建筑物及附属物(包括房屋、农村基础设施和水利设施、坟墓、电线电杆等)均必须拆除。
二、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1)被征土地的性质包括集体农用地和国有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为:集体农用地按平均2万元∕亩进行补偿,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具体补偿标准详见市经开区政府印发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统一年产值及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见附件1)。失地农民的保险详见市政府相关文件(见附件2)。
(2)国有农用地的征用由于情况较复杂,要和农场的改制及农场职工的社保、安置等因素结合起来考虑,参考其他农场的征地情况,暂按11.5万元∕亩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另按经开区相关文件进行补偿。
(3)农房拆迁补偿标准详见《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房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附件3),农场房屋的拆迁补偿标准参照农房拆迁补偿标准执行。
三、征地拆迁时间要求
按照市政府及经开区政府批准的《环区域水利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该项目一期实施的A、C地块上的征地拆迁工作必须在年6月30日以前完成。
四、安置方式和安置原则
(一)安置方式
1、房屋采取集中安置;坟墓采取集中安置。
2、房屋集中安置点的确定,由经开区政府征求群众的意见以后,和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共同确定(应符合该地块的整体规划要求);安置点搞好“三通一平”后,再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办理报建手续,经开区政府要和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密切配合,相互支持。
3、坟墓集中安置点由经开区政府选定。
(二)安置原则
详见《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房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附件3)
五、征地拆迁补偿款支付方式
1、城司按照相关的政策和经开区土地分局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将征地款和征地管理费转入经开区国土分局的帐号。经开区国土分局负责和各镇、村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征地款项转入各镇、村的帐号,再由各镇、村委会分发到被征地村民手中。
2、拆迁补偿款由经开区规建局拆迁安置管理处根据拆迁面积、结构类型、补偿标准等做出拆迁总费用预算,城司根据拆迁的进度按比例将款项转入经开区的拆迁帐号中,由经开区拆迁处将相应的拆迁补偿款转入相关镇、处,再由各村委会将拆迁补偿款发放到被拆迁的村民手中。
一、两条道路的基本情况
(一)高速连接线
高速公路连接线西起东环与南环交叉口,东至坚固道口,含新赵线路口向南到新高速出口,全长6.18公里。路基宽33.8米,路面宽27米,沥青混凝土路面,道路红线控制中线两侧各25米,道路绿线控制中线两侧各45米。过村段绿化按控制红线外各20米征地,野外段绿化按控制红线外各30米征地,即村内段占地总宽90米,村外段占地总宽110米,确保公路两侧形成整体乔灌结合、高低错落有致的景观带。
(二)东环路拓宽改建工程
东环路拓宽改建工程,施工区段为:K247+617~K250+352.3,全长2.74公里,道路红线控制中线两侧各25米,道路绿线控制中线两侧各45米,现有路基宽34米,目前仅修建了中间16米宽的快车道。本次采用两侧加宽,32米一块板形式建设,同时设置中央硬隔离。考虑到两侧各1米的施工宽度及两侧建筑预留护墙地,此次两侧占地宽度为现路面边两侧各9米,占地总宽34米。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高速公路连接线、东环路拓宽改建工程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市政府成立道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后附名单),具体负责道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
三、各相关单位职责
(一)交通运输局
1.负责跑办高速连接线东延2.66公里设计变更及东环路拓宽改造施工方案审批工作;
2.负责跑办交通运输厅,争取在交通运输厅会议纪要中明确我市规划南环路和规划东环路上跨旧高速预留建设条件,力争明确“待两条路建设时省交投总公司投资并建设两条路上跨高速的桥梁部分”内容;
3.负责做好道路红线的测量、占地边放线及测量成果图的绘制工作;
4.负责道路占地、拆迁登记统计工作,制作征拆任务表格,发放到各责任单位;
5.负责道路两侧违法建筑物的认定和交通法规政策宣传工作;
6.负责征拆工作的信息传递和征拆进度上报工作;
7.负责道路征拆范围、征拆标准和征拆验收工作;
8.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乡镇和街道办开展征拆工作;
9.负责道路的路基放线工作;
10.负责联系石市公路工程处,协调跑办道路施工招投标工作;
11.负责联系国防光缆管理部门(长途通讯传输局)商讨四条路范围内国防光缆的迁移费用等相关事宜。
12.负责按照规划局交付的设计图纸,组织道路市政管线施工,尽快编制施工预算并对市政管线施工进行招标。
13.负责按照分工完成相关的拆迁任务并完成责任段拆除后建筑垃圾的清运工作。
(二)长寿街道办事处、马头铺镇、邯邰镇
1.负责辖区征迁范围内土地丈量,签订补偿协议,协助群众办理土地补偿手续;
2.负责辖区机井、树木、青苗等附着物补偿费发放工作;
3.负责积极主动配合各部门对辖区内道路两侧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并完成各自分包责任段拆迁工作任务;
4.负责解决辖区征地拆迁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征拆工作中各种矛盾和问题处置,确保工程进度。
(三)城乡规划局
1.负责做好两条道路市政管线设计工作;
2.负责道路两侧违法建筑物的认定和相关政策法规宣传工作。
(四)住建局
1.负责两条道路城管界内及责任范围内灯杆、排水管道、花池等迁移工作;
2.负责完成分包责任段拆迁工作任务。
(五)国土资源局
1.负责道路征地拆迁范围内,所有非法占地及设施的清理工作,全力配合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办拆除违法建筑。
2.负责按照分工完成相关的拆迁任务并完成责任段拆除后建筑垃圾的清运工作。
(六)综合执法局
1.负责城区拆迁法规宣传及两条路城管界内及责任范围内的广告牌匾的拆除工作;
2.负责根据征迁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全力配合部门、各乡镇、街道办拆迁工作。
3.负责按照分工完成相关的拆迁任务并完成责任段拆除后建筑垃圾的清运工作。
(七)财政局
1.负责按规定安排有资质单位对有手续的房子及建筑进行评估并按照支付程序进行补偿;
2.负责按照政府协议筹措并支付工程建设资金。
(八)工管办
1.负责组织工业新区内无繁线通往第二污水处理厂的污水管线设计、施工招投标组织和管理工作;
2.负责协调工业园区内所有企业房屋及设施的迁移、退距等工作;
(九)电力局
1.负责道路征地拆迁范围内所有电力杆、电力光缆、变压器等电力设施的迁移工作;
2.负责按要求全力配合两条路其他非法建筑物拆除工作。
(十)电视台
负责道路征地拆迁范围内所有有线电视杆、光缆等有线电视设施的迁移工作,同时做好两条路征拆及施工的宣传工作。
(十一)移动公司分公司
负责道路征地拆迁范围内所有移动塔杆等移动公司设施的迁移工作。
(十二)电信公司分公司
负责道路征地拆迁范围内所有电信杆、电信光缆等电信设施的迁移工作。
(十三)联通公司分公司
负责道路征地拆迁范围内所有权属内的杆线等设施的迁移工作。
(十四)自来水公司
1.负责道路征地拆迁范围内所有权属内的自来水管道及设施的加固和杆迁移工作。
2.负责按要求全力配合两条路其他非法建筑物拆除工作。
(十五)天然气公司分公司
负责道路征地拆迁范围内所有权属内的天然气管道及设施的加固和杆迁移工作。
(十六)商务局
负责道路征地拆迁范围内加油站及其设施的迁移工作。
(十七)公安局
负责道路征地拆迁及道路施工中的安全保障工作,及时解决各种问题和矛盾。
(十八)社保局
负责所有被占地户土地补偿手续的办理,建立补偿台帐,申请发放土地补偿资金。
(十九)局
负责做好征地拆迁及道路施工中的接待和案件处理工作。
(二十)长途通讯传输局维护中心
负责及时与上级长途通讯管理部门沟通,同时与交通运输局协调,尽快实现两条路范围内国防光缆的搬迁。
四、工作时间安排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4年7月25日-7月31日)。各乡镇、街道办及相关部门要积极深入对征地范围内的各村、各户及企业进行广泛深入地宣传动员,及时将我市征地补偿政策和法规宣传到户、到人,切实做好群众的宣传、教育、说服和解释工作,积极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二)征地拆迁阶段(2014年8月1日-8月15日)。各乡镇、街道办和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于8月15日前完成各自分包责任段征地拆迁工作,积极与群众进行沟通,签订补偿协议。在清点完毕后,及时汇总、清算并做好群众的兑付工作。
(三)路基清理及施工阶段(2014年8月16日-11月30日)。交运局要按照高速连接线、东环路施工图纸做好放线以及路基清理工作,为施工单位进场施工打好基础。施工单位要严格施工管理,确保11月15日前完成路面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速公路连接线、东环路拓宽改建征地拆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有关乡镇、街道办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完成。主要领导要亲手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现场抓。要严格按照征迁工作要求,周密计划,安排专人全程负责,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有序的开展。
征收拆迁工作经费使用遵循“厉行节约、规范管理、专款专用、分级负责”的原则。
二、经费标准
征收拆迁工作经费包括按户计算的工作经费和用作奖励的工作经费。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拆迁行为加快推进征收拆迁工作的实施意见》(镇办发〔2012〕110号)的规定,征收拆迁工作经费按户计算,按户计算的工作经费低于原工作经费(项目补偿安置总费用的6%)的,差额部分经市政府批准后由项目主体奖励给辖区政府(含管委会,下同)。
三、使用范围
征收拆迁工作经费应用于下列支出:
(一)征收拆迁事务性支出
项目调查登记、补偿方案制定、现场公示、信息登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处理、评估机构选择、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房屋安置、稳定等事务支出的办公、差旅、通讯、交通、宣传、用餐、公证、登报、医药、慰问、保安、法律服务等费用,以及其它与项目征收拆迁工作直接相关的合理性支出。
(二)人员费用支出
1.补贴。包括通讯、交通、误餐等符合财经纪律的补贴。
2.完成任务考核奖励。
(三)单位日常开支
专门从事征收拆迁工作的单位,可以将工作经费用于单位日常开支。
(四)遗留问题处置
对项目工作经费的结余(不含上述第(三)项单位的结余)上划区级财政,专项用于征收拆迁维稳和遗留问题的处置。
四、经费拨付
按户计算的工作经费根据时序进度拨付,项目启动实施时,支付30 %;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协议率达50%时,支付30%;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全部签订,房屋全部拆除,移交地块时支付30%;余款待房屋安置工作全部完成后支付。
按户计算工作经费的分配比例由属地区政府研究确定,承担征收拆迁职能的征收拆迁实施单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其余工作经费由区政府根据参与征收拆迁具体洽谈等工作的各单位承担的工作量多少进行分配。用作奖励的工作经费由区政府进行合理分配。
征收拆迁委托协议签订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或集体土地上拆迁人按照序时进度拨入区级财政部门设立的专项账户,由区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分配后,分别划入相关部门账户。
五、审批管理
征收拆迁工作经费的开支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审批人为区政府明确的项目负责人,或按区级财政专户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审批,审批人对项目的开支负总责,实际领款人须签字,不得代签、代领。财务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核对支付凭证,计算无误、手续齐全、审批完备后支付。
六、配套措施
各属地区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工作经费使用标准和制度,并报市征收办备案。
一、征地、拆迁补偿
1、征地补偿:集镇建设规划范围内所需用地,由镇政府申报市国土局统一征收,再由市国土局实行招拍挂方式进行运作,坚决杜绝个人和集体经济组织买卖土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①征地价格:耕地、宅基地、空基等综合价为2万元/亩;
②征地补偿收入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所有。
2、拆迁补偿:
①按实际丈量面积,根据房屋结构计算价格补偿给被拆迁人,违章建筑一律无偿拆除;
②被拆迁房屋拆迁人自行拆除,所有材料自行处置,若不自行拆除或被依法的,没有拆迁补偿,其房屋拆除材料自行处置。
③再建的拆迁户,不予补偿房屋拆迁费;
④拆迁补偿价格:土胚房、杂屋10元/㎡,砖木结构房屋15元/㎡。
二、宅基地的安排方法
1、坚持一户一宅制和在规划范围内原址安排的原则,进行合理安排;
2、安排户的确认:①以公安派出所户籍为依据;②已婚且与兄弟分开生活,并分割财产的,但户口未进行分户的可视为分户;③家庭成员中夫妻、未成年子女之间有多个户口本的,只能按一户计算;④全家在外工作,原籍在、户籍不在本地的,可作安排,但其将原基地擅自变卖的,不作安排。
3、符合条件可安排宅基地,必须先办好各项手续后,方可按政府统一规划建房,另按《土地管理法》规定时间内未建的,必须缴纳各项规费后重新申报。若建房户建好房屋后进行转让的,必须补交各项规费。
4、宅基地面积。(一)原籍:坚持一户一宅和人均不超过30平方米的原则,按原有宅基地面积剔除公摊面积后,可按现有面积在规划范围内建筑,但最长不得超过15米。(二)外籍:①单户建筑宽4.5米(包墙),长15米;②两户联户建筑宽8米(包墙),长15米。(三)老街已新建房屋的必须同样承担公摊面积。
5、宅基地收费标准:①已被征收宅基地的按实际建筑占地面积、房前屋后预留面积和公摊面积,均按2万元/亩计算;若现建筑面积、房前屋后预留地面积和公摊面积合计超出规定面积(原籍的宅基地安排方法)的按市场价收费。②符合条件可安排宅基地,但没有被征收宅基地的,除按2万元/亩收费外,还必须缴纳规费,如建筑面积超出规定面积的同上。
6、在规定时间内,按谁先拆谁优先安排宅基地的原则进行安排。
补贴依据
拆除补贴标准参照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沿海基干林带退耕(果、养)还林补贴方案》的通知精神和营前二级水源保护区周边养猪场拆除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
1、2012年6月以前建的水泥砖房畜禽场按猪舍100元/m2、牛舍150元/m2、禽舍50元/m2补偿;2012年6月—2014年6月建的分别按半价补偿;2014年6月以后建的不予补偿。
2、木棚按50元/m2补偿;
3、水泥埕地按25元/m2补偿;
4、场主能够按规定时间主动自行拆除,另按拆除面积发给拆除、搬迁补助费70元/m2;
5、工作经费按拆除补偿总额4%发给相关村;
6、场主能够按规定时间自行拆除搬迁完毕的,另按拆除补偿额5%发给奖金。
工作步骤
1、丈量登记:(5月中旬—7月中旬)已由街道、市监察、效能、土地、环保、农业、财政等联合组成丈量工作小组,按照统一确定的丈量标准,逐个场进行丈量、清点,各相关单位派出的人员和养殖业主在丈量表格上签字,并登记、造册、存档。
2、组织机构:(8月中旬)街道成立由党政成员、工作队组成拆除整治工作小组,督促、指导相关村做好畜禽养殖场的协议签订、补偿、拆除等工作,牵头组织相关人员进行。
3、宣传发动:(8月31日前)运用各种舆论宣传工具,做到家喻户晓,大力宣传环境保护的知识、政策法律法规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强化养殖户的社会责任感,增强环保意识,引导养殖业主树立法制观念、全局观念、倡导科学养殖、生态养殖,促使养殖户主动配合拆除工作。
4、签订协议:(9月)由相关村委会与养殖场的业主进行签订,包括有养殖场建筑面积、拆除时间、补偿资金、奖励资金等内容的协议。
5、自行拆除:(9月—10月)由业主自行拆除,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的养殖场,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
6、:(11月)由街道组织人员进行,在规定时间外拆除的养殖场,不予经济奖励和拆除搬迁补助费。
7、组织验收:(12月)由市养殖场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对已拆除的畜禽养殖场逐场进行核对,对已彻底拆除的养殖场进行实地拍照,然后整理归档。
工作要求
1、相关村作为禽禽场拆除工作的责任主体,尽快介入,全面做好宣传动员工作,集中力量,集中时间,保持高压态势,组织拆除。
2、街道工作组应主动会同市农业、环保、土地、监督、效能、供电等职能部门加强联合执法,形成强大功势,督促拆除到位。
3、科技服务中心应做好奶牛转让服务工作,帮助牵线搭桥,找好买主,无缝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