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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功能是政府职能在经济社会领域的延伸和具体体现。从规划史看,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可分为指令性、指导性等类型。指令性计(规)划是以行政命令来调控所有的经济活动,起到经济运行中枢的作用。指导性计(规)划的功能较弱,主要是担当信息、协调、调控职能。信息功能是指规划揭示了经济社会发展趋势、政府调控意向等信息。协调功能是指规划编制过程中,协调不同群体利益,形成可代表不同群体利益的规划方案;还包括为达到规划目标,采取协调一致的措施。调控功能是指通过规划所确定的政策措施对经济社会主体进行约束和引导,促使经济社会总体发展方向符合规划目标和发展战略。调控功能一度被作为刺激经济增长的方式,主要是由于一些采用规划方式调控经济的国家初期都获得了较快增长,如1951~1979年法国GDP年均增长率为4.9%,日本则在5%以上,超过了原联邦德国(4.7%)、美国(3.6%)和英国(2.6%)。但20世纪80年代后,法、日、韩等国经济情况并没有好于其他国家,政府和学术界逐渐意识到规划的功能是熨平经济周期,而不是单项的刺激经济增长。
规划的调控功能是规划功能体系的核心,也是关系到规划存废的关键。从总体上看,社会主义国家的指令性计划调控功能强,转型国家的指导性计划调控功能相对弱;发达国家规划调控作用较强,而发展中国家调控作用较弱。
规划的调控功能取决于战略目标与政策措施的有效组织方式。我国一直在探索加强规划的调控功能,但成效不大。除规划本身的问题外,更深层次的原因是经济体制不完善和行政体制改革不到位。这集中体现在政府与市场间界线不清晰、财税体制改革不彻底、政绩考核体系不完善等方面。如,政府与市场间界线不清晰使规划内容选择不科学,许多本应由市场实现的内容,却被政府强加干预,目标因此落空。再比如,尽管各级政府在改革绩效考核方面有较大进步,尤其是2006年7月6日中央有关部门下发的《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取得了一些突破性进展,但却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以GDP等经济指标为核心的干部考核机制,许多部门追求眼前利益,“领导指挥规划”、“项目引导规划”的现象较普遍,产业结构升级、地区协调发展、保护资源环境等战略性内容统统让位于经济增长。
要实现好、完善好我国规划调控功能,一方面需要继续完善五年规划,包括进一步优化规划内容设置、目标明确和切实可行、配套政策和措施有力、编制程序进一步科学化。另一方面,也需要坚定不移的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只有理顺经济运行体制、行政管理体制,规划才有可能真正具备调控功能,成为政府调控经济社会运行的基本手段。
二、中外规划的内容
各国规划内容具有较为一致的演变趋势,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一直是规划的核心内容。但各国规划内容的差异也比较明显。第一,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不同。20世纪50、60年代,各国普遍以经济增长为规划目标,到目前为止,大部分发展中国家仍以推动经济迅速增长作为规划的基本目标;20世纪70、80年代,发达国家规划开始转而强调增加就业、消除贫困和公平分配,重视可持续发展;20世纪90年代后规划的目标和理念不仅包括经济增长、创造就业、收入分配公平、可持续发展,而且还包括文化的多样性和政治参与等社会、文化和政治目标。我国经过长期的探索,确立了科学发展观的规划指导思想,在此基础上对规划内容进行调整。第二,规划的内容涵盖领域不同。发达国家的规划一般集中在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等领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特点较为突出。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往往涵盖经济、社会、生态、文化、外交等各领域,“总体”规划特征明显,但重点又放在经济建设领域,社会领域尤其是公共服务领域的内容偏少。第三,规划内容的组织方式不同。规划目标是否可行、政策措施是否有效、目标与政策措施的组合方式是决定规划成败的关键。较为成功的规划一般都是由明确的战略目标和可操作性强的政策措施有机组合而成。如,韩国的新五年计划纲要(1993~1997)对于“100天、半年、各年”的目标都有清晰的界定,这些目标辅以对应的政策措施,组织严密。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目标和对策措施不够明确,五年规划中的目标多没有具体分解,各年度实现的目标不清楚,而年度计划又较少关注五年规划的目标;而且我国规划采取了“目标、战略+配套措施”的模式,每个领域内都有相应政策措施,这带来了各类政策如何相互协调和配合的问题;政策措施较为宽泛,许多政策往往只是指出方向,缺乏具体的路径设计,实践中难以遵照执行;一些支撑政策如投资政策等,与目标间的关系论证不充分,各种政策不一定能完全满足规划目标的需要。
我国发展规划内容应“有进有退”,围绕“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要求,在政府可调控的领域内进行内容选择,减少经济等领域的内容,增加公共服务领域内容的比重,增加相应的对策措施。规划内容应实现“虚实结合”,即一方面将总体规划作为阐述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遵照发展战略确定规划目标,体现规划的战略导向性。另一方面,还应包含具体工程项目和切实可行的对策措施,与具体工程项目性质相似,政策措施也是规划的“实体内容”,各项政策是保证规划和内容实现的基本手段。因此,规划内容与政策的组合优劣是关系规划成败的关键因素。应逐步推广“规划目标+配套政策”的规划模式,保证各规划目标都有相应的配套政策;配套政策采取总体框架和近期具体政策措施相结合的方式,强化政策对规划内容的支撑和保障作用。
三、中外规划的编制程序
大多数国家编制规划的程序都包括五个步骤,即前期研究、规划草案、全面协调、正式方案和公布实施。核心环节是前期研究和协调。其中,协调环节是中外规划编制程序中差别较大的部分。协调是不同利益主体对规划方案进行讨论、修改、完善来达成共识,促使规划方案更贴近实际、减少执行阻力的基本手段。因此,协调的范围和深度是决定规划成败的关键。发达国家规划都重视协调,协调的时间要历时3年,而规划方案编制仅需几个月;韩国规划从开始编制到正式公布,整个过程一般需要两年时间。其中,大部分时间都是在协调;日本一个中长期规划的制定,一般需要一年左右的审议和决定过程。
从协调对象看。发达国家规划是与所涉及到的主要利益群体进行协调,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各专业部门、地方政府、各类企业、民众等进行协调,尤其是与企业、民众间的协调更为重要。协调工作较好的法国、日本、韩国都侧重于企业、民众的协调。如,法国负责规划协调的现代化委员会(后改称为计划工作委员会)由产业组织的代表、政府有关官员、政府指定的专家及工会组织的代表组成。其中,前两部分人员占60%~70%。我国总体规划主要与专业部门、地方政府协调,侧重与不同专业部门之间的协调尤其是与财政、土地、建设等部门的协调。但与企业和民众的协调还不够。到目前为止,国家规划的初步方案对企业和民众都是保密的,只有规划批准公布后,广大企业、民众才能了解规划方案。编制“十一五”规划期间,民众、企业还只能通过发展改革委网站专栏反映意见和建议,或采取邮寄信件、电子邮件方式反映意见看法,还不能直接对规划方案提出意见。目前,我国正致力于推进企业和民众“知情权”的建设。
从协调内容看。规划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目标选择(在众多可能的目标中选择最优目标或为大多数群体所接受的目标)、目标与政策手段的配合、讨论和修改总体方针和政策建议:最后,形成规划草案报告。协调是为了确保国家规划目标的实现,同时又能充分调动地区或企业的积极性,实现国家目标与企业经营活动的协调一致。我国规划协调主要是不同政府部门、各地方对主要发展指标的可行性进行重点论证,对主要措施、重点项目和资金配套关系等进行讨论修改,这与国外规划大体相同。但协调本身追求的是与大多数群体达成一致,由于我国规划缺少与企业、民众的协调。所以,实质上协调内容较国外少。
从规划协调的机构看。许多国家设有专门机构负责规划协调工作,以提高规划协调力度,韩国的经济企划院是组织规划协调的主要机构,从第五个计划开始,在计划草案报送内阁批准前,必须广泛征集有关方面对计划目标和政策的意见。我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展规划司是具体负责中长期规划编制事务的机构。从今后的发展趋势看,我国应建立专门负责规划协调的组织机构,以委员会的形式搭建规划的协调平台。加强规划与企业、居民的协调,在进一步加大与专业部门、地方协调力度的同时,逐步加强与企业、民众的协调,尤其是对战略性产业的企业代表、不同阶层的民众代表进行协调。
四、中外规划的评估
较为完善的评估体系包括监测和评估两部分。监测是对规划实施的全程记录,评估可分为定期评估和不定期评估。定期评估包括年度评估、中期评估、最终评估(后评价);不定期评估主要是指应急评估。各类评估的差异很大,年度评估的重点是评价规划实施的环境和进程,中期评估的重点是规划实施环境、实施进程、修改建议和对新一轮规划的建议。应急性评估的重点是重大突发事件对规划的影响,最终评估的重点是规划实施效果评价和对新一轮规划的建议。
目前,我国规划评估体系还不健全,年度评估、中期评估、应急性评估长期没有开展。2003年,我国第一次开展五年计划中期评估,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展规划司提交了“十五计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但该报告总体上是描述式的,没有对因素进行深度分析来解释所观察到的趋势。
不同类型的规划评估重点差别很大,评估方法因此各不相同。指令性规划的基本目标是实现投资、财政、信贷等的“三大平衡”,主要围绕经济增长速度、投资总量等指标来安排具体项目,对其评估的重点是主要指标实现程度和指标之间的平衡趋势,方法主要是对指标进行定量对比。指导性规划目标的重点在于阐述和落实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方向及相应对策措施,对这类规划的评估也集中到落实发展战略的主要领域,主要是评价各领域的发展是否符合规划的方向,以及实现的程度如何;评估方法也由单纯的定量比较研究向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转变,包括利用定量指标判断基本指标的实现程度,依靠专家定性判断经济社会发展方向与规划战略的吻合程度,利用问卷调查评价规划对企业和民众的影响等。
我国“十一五”规划是指导性规划,而且具有一些新特点:一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理念得到较为全面的体现。评估的重点是这一理念的贯彻落实情况,可通过个人、企业等微观主体在规划前后的切身感受对比,辅助以必要的统计数据进行评估。二是产业、区域、社会、政治、文化建设等领域“虚实结合”。评估应兼顾战略方向和具体工程的进度。三是发展指标性质不同。评估应注意到不同类型的指标。应着重从“指标、战略、满意度”三方面对“十一五”规划进行评估。“指标”主要是评估发展指标的实现程度和重大工程项目的进度。“战略”是评价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各领域的发展是否遵循规划的战略意图。“满意度”则主要调查企业、个人、政府部门对规划实施的满意程度。
“指标”的评估主要可采用数值对比方法,难点在于约束性指标的评估。约束性指标包括可均分性指标和不可均分性指标,即有的指标可基本平均分到各年,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等,这些指标均分后通过数据对比直接测度。许多指标包括全国总人口、森林覆盖率等指标受自然规律影响,工作成效难以逐年体现。为此,一方面,应注重科学合理确定指标年度目标。另一方面,对指标完成情况的测度应放到较长周期考察。还有部分不可均分性指标如单位GDP能源消耗降低程度,国家已对每年实现的目标进行了确定,可对照实现程度进行评估。一些重大工程中也存在类似情况,如,科技创新工程等探索性、试验性、风险大等项目进程往往具有时间不对称性,存在“先慢后快”、“先快后慢”等情况,对其评估应使用不可均分性指标进行处理。
“战略”的评估是中期评估的难点。开展中期评估时,规划刚执行到中期,从短期发展指标判断长期发展趋势是其难点。以前主要采取定性评估的方法,许多人并不认可这种评估方法,认为这种方法容易“流于形式”。因此,可采取分层评估的办法评估“十一五”规划内容。第一层,基于各领域内重点工程的完成情况和统计指标,判断该领域战略意图的实现程度,并对这些工程能否实现该领域的战略意图进行反馈性思考。第二层,动态模拟规划实施效果。按月份采集规划执行后的相关领域数据,利用定量模拟技术,对当前的政策、措施、工程等在该领域内的效果进行动态延伸,对比该领域规划编制前的发展情况,综合考察按照目前发展轨迹能否达到预想目标。第三层,依靠各领域内的专家,通过研讨的方式判断规划执行后该领域的发展情况与战略方向的契合度。第四层,结合规划满意度的评估,根据问卷调查结果,对该领域内执行效果进行评价。综合这些评估的结果,对战略性内容的执行情况作为进行判断。
“满意度”的评估方法可采取网上调查和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测评微观主体的满意度。在发展改革委网站上设立“十一5E"规划评估专栏,请网友通过网络评分、留言和建议等,对“十一五”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并提出修改建议。同时,还应考虑到困难群体很难接触网络的实际情况,需要在全国选择多个省份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县、市(在东、中、西、东北地区各选择两个或以上省份),或按照四类主体功能区的设想,在各类主体功能区内选择一定数目的县、市,围绕公共服务的普及情况、生活质量、人居环境、就业状况等,对区域内企业、居民进行问卷调查,获取微观主体对规划的了解情况和规划实施对他们带来的影响。
根据庆元县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结果,庆元县现状土地总面积为189776.31公顷(至2012年底),其中农用地面积为180488.8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95.10%;建设用地面积为3318.0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75%;未利用地面积为5969.4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15%。从各类用地所占比例看,表明庆元县土地利用仍以大农业为主,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面积很小。
二、当前庆元县土地资源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行政区划发生变化
随着庆元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现行中心城区行政区划的设置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不相适应,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工农业和旅游业的进一步发展。庆元县委、县政府结合中心城区规模小、集聚和辐射功能薄弱、设施共享性差等实际情况,紧紧围绕城区协调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庆元县域总体规划(2007-2020)》,本着“调优调大调强”和“就近就便、整撤整并”的思路制订了中心城区行政区划调整方案,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庆元县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浙政函〔2011〕363号文件精神,庆元县进行了行政区划调整,撤销松源镇、屏都镇、四山乡建制,设立濛洲、松源、屏都三个街道,为调整后的中心城区。中心城区行政区划调整是深入贯彻上级要求的顺势之举,充分体现了省委、丽水市委加强城区统筹发展,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建设的精神;是体现自身发展迫切需要的必行之举,有利于提高中心城区公共服务能力、资源利用率和发展集中度,进一步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是准确把握调整时机的应时之举。实施中心城区行政区划调整,可以在更大范围内统筹生产力布局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配置生产要素,实施城镇区一体化规划建设,已经成为新形势下统筹城区发展、增强区域竞争力的必然趋势。(注:2013年,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庆元县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浙政函〔2013〕61号):同意撤销合湖乡、百山祖乡建制,合并设立百山祖镇。此次区划调整后,庆元县辖3个街道、6个镇、10个乡)。
(二)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出现“倒挂”
庆元县随着经济的发展,城镇与新农村建设、产业发展等建设对用地的需求量大,导致庆元县在规划实施期间建设用地总规模出现大幅度增长。同时由于农村居民点复垦工作难度大、推进慢,而城镇、新农村的新增建设又是必然趋势,导致庆元县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难以控制,出现严重“倒挂”。
(三)新增建设用地缺口较大
庆元县现行规划剩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376.73公顷,预测截至2020年实施未来经济发展需要的新增建设用地888.37公顷,缺口为511.64公顷,未来新增建设用地不能满足实施需要,特别是工业用地出让近两年大幅增长,但仍满足不了发展需要,尤其是周边县市工业用地拓展较快吸引部分庆元企业外流,造成不小压力。
三、对“十三五”时期庆元县土地利用情况的展望
(一)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展望
随着海西经济区建设的深入实施,浙江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全面深化,丽水将迎来工业化提升、城市化加速、区域一体化全面推进的发展机遇。庆元县在着力打造丽水市域一小时交通圈、旅游圈、经济圈过程中,经济发展稳步提升。按照这个发展趋势,到2020年庆元县经济发展将实现地区生产总值70亿元,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为12.60亿元,第二产业增加值为29.74亿元,第三产业增加值为27.66亿元,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将达到50068元。
(二)人口数量增长展望
2012年庆元县的总人口为20.6万人。随着经济发展规划的建设,全县城市建设将日新月异,农村基础设施将不断改善,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断扩大。经综合考虑庆元县县域人口在2020年为20.9万人,2020年城镇总人口约14.66万人,占总人口比重70%左右。
(三)经济社会发展方向和未来用地展望
1.产业发展战略由于自身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长三角等沿海发达地区正在经历产业升级,原有产业大量向其它地区转移。产业梯度转移是最重大机遇之一,是庆元推行“工业强县”战略最重要的外部机遇。庆元要承接长三角、融入海西区、谋求新发展。庆元被纳入长三角和海西区,使庆元迎来了基础设施和产业的对接长三角和海西区的借力发展和争取先行先试的权利创新发展的历史机遇。在交通和产业上对接长三角和海西区,是庆元规划区域经济空间布局和发展战略必须考虑的因素。庆元县在区域中的功能定位为:我国东部沿海生态核心区和生态产业建设示范区、丽水市域南部主要城镇发展区。庆元县形象定位为:中国生态环境第一县、中国香菇第一县、中国廊桥第一县、沿海生态休闲度假之乡。2.城乡产业布局思路县域产业布局以“联动合作、中心集聚、沿轴开发、递度推进”为总体方针,组建由松源、黄田垟-五都、屏都组成的县域产业发展中心、由黄田、竹口组成的黄田-竹口产业集聚区,并同时促进其他乡镇产业发展步伐。联动合作:通过中心城区的建设,带动松源镇与屏都镇的有机组合,在产业发展上进行联动合作,充分发挥各自特长,形成“松源-屏都”组合型中心城区和县域产业发展中心。中心集聚:积极吸引各种产业要素向组合型中心城区集聚,并对中心城区的功能进行分工与协作,松源区块定位于中心城区的商务区功能,发展商业、服务业、金融业、教育等,屏都区块定位于居住与工业为主导,黄田垟—五都区块定位于工业为主导的功能。沿轴开发:充分利用54省道这一发展基础较好的轴线优势,以该轴上各城镇(集镇)为依托,不断加强城镇(集镇)间联系通道的建设,形成区域内的发展主轴,重点布局竹木产业、铅笔产业等。递度推进:依托中心城区、发展主轴和县域主要开发城镇(集镇),充分利用各地山地地形,建立毛竹、经济林生产基地,开发特色产品,发展生态旅游业,形成现代化的农工贸旅组合开发的格局。3.未来用地预测随着浙江省加快推进区域交通一体化进程,丽水着力构建大都市经济圈,54省道、55省道、龙泉至庆元高速公路、丽水产业集聚区—装备制造业低丘缓坡开发项目庆元组团项目等重大工程的陆续建设使得庆元原本偏处一隅的区位交通条件将发生根本改变,与丽水大都市、浙西的联系更为便捷。同时伴随着海西经济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庆元县对建设用地的需求量增加。结合庆元县国土、发改、建设等各部门专项规划,预测到2020年庆元县将新增建设用地总规模1665.70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将达到2902.30公顷。
四、庆元县今后土地规划实施建议
(一)启动规划修编
由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不确定性,庆元县土地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存在较大偏差,部分规划目标已不能满足当地实际需要。可以在庆元县土地规划实施评估的基础上,椐据实际情况调整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控制指标。
(二)适当调整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根据庆元县近几年的发展趋势,在确保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全县生态用地不减少的基础上,预计到规划目标年,庆元县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势必会突破规划的控制指标,可适当调整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三)加快建设用地复垦
建设用地复垦尤其是村庄用地的复垦,是实现庆元县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和村庄用地面积规划目标的关键,建议积极推进建设用地复垦。
(四)建议对出现预警的主要指标进行跟踪监测
对出现轻警的城乡建设用地进行修正。可以从加快推进农村居民点复垦工作着手,缓解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出现的警情。为了控制城乡建设用地,同时也为农民提供宜居、便利的生活、生产环境,强化村庄向中心村集中是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
(五)加强节约集约用地
庆元县的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程度还有待提高,因此要在坚持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基础上,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一是把节约集约用地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土地利用方式的着力点,切实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积极探索建立节约集约用地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推行土地利用计划,建立建设项目用地全程管理机制。二是构建节约集约用地长效监督机制。通过完善预审管理、合同管理和项目验收管理,并运用先进技术实现供后土地的全程监管、全域监管、常态监管。三是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模式。在有条件的地区推广试点的做法和经验。
(六)建议适度开发低丘缓坡资源
1.全区县(市)科技进步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灰色优势分析按照上述方法步骤,建立关于全区县(市)科技投入、科技实力和科技产出所属各因素对其经济社会发展影响的灰色关联度模型,计算得到其灰色关联度矩阵;在此基础上,采用算术平均法由关联度计算出科技进步与其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灰色关联度(表2)。从实证分析结果可知,广西全区县(市)科技投入、科技实力和科技产出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平均灰色综合关联度分别为0.558、0.575和0.687(表2)。表明(市)科技投入、科技实力和科技产出与经济社会发展存在较强的正相关关系。根据0<r<0.35为弱关联、0.35<r<0.65为中度关联、0.65<r<1为强关联的分类原则,(市)科技产出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平均综合关联度是强关联,科技投入、科技实力的综合关联度为中度关联;科技产出与各行为特征Y1i的关联度r3i分别与科技实力r2i和科技投入r1i相比,其关度r3i>r2i,r3i>r1i(i=6),而且其综合关联度依次为科技产出r3=0.687>科技实力r2=0.575>科技投入r1=0.558,故有X3>X2≥X1(“>、≥”表示优于或准优于,下同),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因素最大的是科技产出(同时最优),其次为科技实力,再次之为科技投入。说明县(市)科技进步对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的推动作用,以其科技产出的作用为最大。从科技进步三类因素具体分析结果看,在科技投入中,X12的关联度r12i>X11i的关联度r12i,且r12=0.572>r11=0.545,故有X12>X11,在科技实力中,r21>r22,有X21>X22,说明单位科技投入、单位科技实力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均要大于绝对科技投入、绝对科技实力的影响。在科技产出中,r34i>r32i>r31i>r33,且r34=0.824>r32=0.725>r31=0.627>r33=0.572,X34>X32>X31>X33,说明科技成果市场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最明显,直接产出次之,科技成果应用最弱。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其平均综合关联度在0.59~0.62之间,r11=0.617>r21=0.616>r61=0.611>r51=0.599>r31=0.609>r41=0.591,则有Y1≥Y2≥Y6≥Y5≥Y3≥Y4,作用于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第二位特征行为因素为GDP总量和人均GDP。说明全区县(市)科技投入、科技实力和科技产出对其经济社会和人民生活共同产生影响。
2.不同类型县(市)科技进步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灰色优势分析计算得不同经济类型县(市)的灰色关联度和,3大区域类型县(市)科技投入、科技实力和科技产出与经济社会发展存在一定的正相关关系,说明县(市)科技进步对其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的推动作用,但其作用的大小是不同的。采用上述方法进行不同类型县(市)科技投入、科技实力和科技产出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内的优势关联度比较分析,得出不同经济类型县(市)科技进步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的关联序。可知,北部湾经济区、经济带与全区一样,科技进步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因素最大的是科技产出(X3),其次科技实力(X2),最劣是科技投入(X1);桂西资源富集区的影响因素最大的是科技实力(X3),其次科技产出(X2),最劣是科技投入(X1)。从科技产出方面看,北部湾经济区与全区的影响因素大致一样,其中最大因素为技术市场成交合同额(X34),说明科技成果市场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最明显。经济带与桂西资源富集区的影响因素完全一样,最大影响因素为授权专利数(X31),10万人授权专利数(X32)次之,说明直接产出对经济社会影响较大。从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看,科技进步作用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各特征行为因素是不同的。其第一、第二位影响因素:北部湾经济区与全区主要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GDP和财政收入,经济带分别为影响人民生活的居民收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财政收入,桂西资源富集区则是影响人民生活的农村和城镇收入。
二、结论
关键词:滥伐林木、犯罪构成、滥伐林木罪、
一、滥伐林木罪的概念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代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等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刑法第345条第2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据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第4款规定:“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本罪为刑法修订以前,1979年刑法固有的罪名,附属刑法中对滥伐行为亦规定了相应的刑事罚则。由于森林砍伐和森林退化的现象日益恶化,使得森林的可持续管理问题成为全球的环境热点问题之一。为突出立法者对森林资源加大保护力度的宗旨,我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森森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诸如1979年《刑法》、《森林法》、《森林法实施细则》等,但是,在刑法典颁行前,这些规定均未能有效的抑制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蔓延。尤其是在一些偏远地区或林区,随意砍伐森林和各种林木的行为屡禁不止,致使滥伐林木、毁坏森林资源的案件时有发生,森林保护刑事立法严重滞后及期自身存在的缺陷,是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之一,刑法典为更加适应打击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的需要,在1979年刑法第128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刑法于第345条第2款,对原有的滥伐林木罪进行了修正的增订。一是改变以往将盗伐林木和滥伐林木罪混列于一个法条的立法模式,结合盗伐林木和滥伐林木各自的行为特征,采用两款同列于一个法条的形式,分别规定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两个罪名,以及不同的量刑单位,同时明确了单位构成本罪的刑事责任,并对单位实行两罚制;二是将原有的“情节严重”要件替之以“数量较大”的结果要件,并增加了“数量巨大”的结果加重要件;三是调整法定刑的幅度。对一般犯滥伐林木罪的,增加了管制刑;同时还增订了一个量刑幅度及一个从重处罚情节,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作为本罪的从重情节加以处罚。刑法在森林资源保护方面的改进,为实践中确定滥伐林木罪提供了较为详细、具体的依据。
二、滥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
(一)、滥伐林木罪的客体特征
滥伐林木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林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度,即主要侵犯的是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根据《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凡采伐林木的都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但采伐竹子和不是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以及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自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同样适用上述审核程序。在未履行上述审核程序的情况下实施的滥伐行为,就是对林业资源管理制度的侵犯。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森林和其他林木,而且应限定为本单位所有的或管理的,或者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森林或林木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其他单位或非本人所有的,以及个人种植的零星林木也不属于本罪的对象。作为本罪对象的森林或者林木资源的权属问题,是决定采伐行为性质的关键所在。修订后的《森林法》规定:森林资源性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性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其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国有企事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集林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集体或者是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成包后种植的林木规成包的集体或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又根据《解释》的规定: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权属,分别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处罚。
(二)、滥伐林木罪的客观特征
滥伐林木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林木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1)违法要件。构成本罪必须以行为具有违法性为前提条件,即违反森林法及其他森林保护法规的有关禁止性规定,具体是指导违反采伐林木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批准的范围进行采伐的法律规定。我国现有保护森林的法规均规定。任何林木,不论属于国家、集体所有,还是属于个人所有,都不能任意采伐,而应由有关部门根据森林和其他林木生长状况,决定是否可以采伐以及如何采伐。(2)行为要件。本罪客观上的具体表现方式为:滥伐林木的行为,即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主要包括两种形式:
一是“无证滥伐”的行为。主要是指导“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而任意采伐的行为”,即所谓没有经有关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它有权批准采伐的主管部门(比如铁路部门对护路林有批准权)的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而擅自砍伐单位和本人所有或所管理的林木。二是“有证滥代”的行为。是指“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或本人所有或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即所谓虽有有关部门批准采伐并核发的采伐许可证,但违背了许可证上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和方式等进行的采伐行为。需要明确的是,违背采伐许可证上规定的四项内容,一般来说,并不要求违背上述四项的全部,只要违背上述其中一项,即可视为滥伐林木的行为。《森林法》规定,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的方式;特种用途林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凡违背采伐许可证上规定的方式采伐,即属滥伐林木的行为。在林木所有权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实施的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为收购木材、木制品以及其他目的,唆使他人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行为;滥伐自然保护和城市园林部门管理的树木的行为等,亦属滥伐林木的行为,仅把滥伐林木的行为视为“虽经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采伐规定任意采伐的行为”,是不全面的。因为,滥伐也可以是不经主管部门批准任意采伐的行为。
(3)数量要件。行为人滥伐林木达到“数量较大”的标准,方可构成本罪,此为构成本罪的必备条件。所谓“数量较大”,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和有关避开法解释的规定,“数量较大”的起点是。在林区滥伐林木的一般掌握在10立方米—20立方米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掌握在5立方米—10立方米或幼树250—600侏,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林木的数量,一般以立木材积计算,立木材积即立木蓄积,其计算方法是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幼树是指导生长在幼龄阶段的树木。在森林资源调查中,树木胸径大5cm以下的视为幼树,以“株”为单位进行统计。超计划采伐而构成滥伐的林木数量,应根据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差额以上计算。至于“相当于上述损失”的问题,刑法和《解释》都未作出具体的说明,但是《解释》中规定,将数量接近上述标准,又具备一定情节的行为,应视为达到数量较大,并应视为犯罪的行为。这些行为主要指:为首组织、策划、煽动滥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滥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一贯滥伐屡教不改的;滥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其他盗伐情节严重的行为。这些行为皆属于“相当于上述损失”的内容。关于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城市园林管理其他林木的行为。由于自然保护区森林和城市园林管理的其他林木所处的特定地域,决定了这一地区森林资源和林木保护的特殊价值及其所有权的专属性,如果滥伐这一特定地区的林木,其社会危害性远比在一般的林区或非林区滥伐要重。因此,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的滥伐自然保护区和城市园林部门管理的树木,不仅不受砍伐林木数量的限制,还要从严惩处。对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应以本罪论,而不必局限于滥伐的数量要求。
(三)、滥伐林木罪的主体特征
滥伐林木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自然人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一般公民、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单位滥伐林木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单位既可以是林业部门本身或者其所属的单位,也可以是其他任何所有权性质的或合伙的对森林或者林木资源具有所有权的单位。
(四)、滥伐林木罪的主观特征
滥伐林木罪的主观上表现为故意。故意的形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直接故意的内容表现为,明知滥伐行为会侵害国家的林业管理活动,却故意实施这种行为,以追求其行为对法律所保护的客体受到侵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的内容,主要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滥伐行为是违反《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并发生破坏森林资源的结果,而对这种结果采取放任的态度。也就是说,行为人虽然不希望造成森林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又不设法防止,而采取听之任之,莫不关心的态度。但是,无论滥伐林木罪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都不包含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不包含非法占有林木的内容。如果由于过失违章错伐不应砍伐的林木,则不能构成本罪。出于过失的错伐;主要是指滥伐林木的直接实施人,或者不懂得林业管理制度;或者主管人员没有交代采伐的要求,因而出现没有按照采伐许可证上批准的采伐区域、方式、树种等要求进行采伐,而导致乱砍滥伐的情况。对于这种过失心理支配下的错误行为,应由林业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或按森林法等有关森林保护的法律规定给予民事的或行政的处罚,一般不以滥伐林木处罚。如果情节比较恶劣,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则应视为构成罪,而不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或者单位滥伐林木的目的是为了私人占有、营利图财,报复护林人,还是单位集体受益等,均不是本罪构成的因素。
三、滥伐林木罪的认定
(一)、滥伐林木罪与非罪界限的认定
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相同,都是以数量的大小作为衡量是否构成犯罪的主要示准,至于数量较大的标准,目前应以《解释》第2条规定为根据,即在林区滥伐林木的一般掌握在10立方米—20立方米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滥伐林木的一般掌握在5立方米—10立方米或幼树250—6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由于我国各地区发展的差异,各地方可以参考上述所规定的数额标准,确定本地区滥伐林木罪的数量标准。《解释》第5条来规定,滥伐林林接近上述数量,且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也应视不达到上述数量标准,并按照犯罪对待。这些情节是:为首组织、策划、煽动滥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滥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一贯滥伐屡教不改的;滥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其他滥伐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不仅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还具备以上情节的,则应按照滥伐林木的罪从重处罚。也就是说,本罪原则上应以数量的大小为衡量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但如果滥伐林木行为具备了数量标准以外的其他滥伐情节,即使其滥伐林木的数量不足以构成犯罪,也应以滥伐林木罪论处。反之,滥伐林木的数量既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量标准,滥伐林木的行为又不具备上述滥伐林木情节的,不应以滥伐林木罪论处。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到群众性哄抢林木的事件,对于这类事件应本着教育多数、打击少数的政策精神妥善处理,主要打击的对象应是首犯、主犯和屡教不改的惯犯以及教唆犯,因而,在群众性哄抢林木的事件中应区别对待,只对其中参与哄抢林木情节严重的、符合上述打击范围的人员、具备滥伐林木罪构成要件的,以滥伐林木罪处罚;对于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进行批评教育。但对于有些单位或组织,打着为本单位谋福利的名义,在未得到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组织本单位成员擅自砍伐本单位所有的林木,造成大面积林木毁坏的结果的,对该单位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应以滥伐林木罪处罚,其他参与滥伐林木行为的成员,应进行批评教育,而不一概以犯罪论处。例如,某大队党支部书记黄某,以“筹办自来水经费”为名,擅自决定拍卖林木,并亲自带头上山砍伐本大队集体所有的林木,直到司法机关出面干涉时,已经砍伐中、幼林1400多株,材积30多立方米。从这一集体滥伐行为的性质和结果上看,已构成了滥伐林木罪,但不应追究全体参与滥伐林木者,而应对直接领导和起带头作用的黄某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滥伐林木罪与其他犯罪界限的认定
(1)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界限
盗伐林木罪,是指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包括本人承包或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用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上的成片林木等,数量较大的行为。虽然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都是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实施的侵犯国家保护森林资源的管理制度的行为,并且都对森林和其他林木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但实际上,本罪与盗伐林木罪在构成材件上,具有明显的差别,主要反映为:
其一,犯罪对象不同。两者犯罪对虽都是森林和其他林林,但于具体内容上却有分别。在本罪中行为人滥伐的对象则是既无所有权或者采伐权的森林和其他林木;而盗伐林木罪中行为人盗伐的对象则是既无所有权也无采伐权的森林和其它林木。从林木所有权的性质上区分,根据《森林法》第27条规定:“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按照承包合同规定执行。”由此可知,个人承包林木的所有权有两种形势,即承包个人所有或国家、集体所有。如果承包人本人擅自砍伐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承包林木,应视为盗伐林木罪。根据《解释》第1条规定,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权属,分别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处罚。这讲一步说明,认定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对象标准不同,擅自砍伐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自留山上的或他人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或本人或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的,应定盗伐林木罪;反之,如果林木的权属系为自有林木,即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林木,如属于集体所有的林木、国家所有但由某国营林场管理的林木,以及本人所有的自留山上的林木。行为人进行砍伐的,则构成本罪。
其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与盗伐林木罪在客观上存有实质性的区别,滥伐林木行为以违反森林为前提,客观行为包括有采代许可证而不按照其规定要求的采伐行为,以及无证任意采伐具有所有权的采伐森林或林木的行为;而盗伐林木行为则纯属是无采伐许可证的采伐行为,行为人是在林木所有人、看管人或主管机关不知的情况下,私自秘密采伐不具有所有权的森林或其他林木,因此,盗伐林木行为本身具有非法占有林木的性质。
其三、犯罪主要观方面不同。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主观罪过形式上虽者属故意,但两罪的故意内容存有差别。本罪主观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即行为人虽然不希望造成森林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又不设法防止,而采取听之任之、漠不关心的态度。然而,无论本罪主观罪过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其主观内容都不包含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而盗伐林木罪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而盗伐林木罪可能是自用、销售营利、转送他人或转归单位所有,等等但不影响盗伐林木的罪的构成。
此外,本罪与盗伐林木罪除了上述犯罪构成要件上显著不同外,在其他方也存有差异。一是作为定罪的林木数量标准不同。本罪的数量标准低于盗伐林木罪,根据《解释》规定的衡量标准,构成本罪的数量起点是:在林区滥伐林木的一般掌握在10立方米—20立方米米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掌握在5立方米—10立方米或幼树250—600株;而构成盗伐林木罪的数量起点为:在林区盗伐的一般掌握在2立方米—5立方米或幼树100—25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掌握在1立方米—2.5立方米或幼树50—125株。二是法定的量刑单位不同和刑罚的轻重不同。刑典第345条对本罪规定了两个量刑单位,这两个量刑档次虽与盗伐林木罪前两个量刑单位量罚相同,但由于两罪的起刑点有别,所以,其内在的刑罚强度具有质量上的差别。所不同的是,该条对盗伐林木罪还规定了第三个量刑单位,即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以较重的刑罚;而对本罪无此规定。通过以上两点区别,可以看出刑法对构成盗伐林木罪的数量要求低于本罪,而且于量刑却高于本罪,这说明盗供林木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远远超过本罪。
(2)本罪与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界限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是指导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两罪之间在犯罪构成上具有明显的区别:
其一,犯罪客体没。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林木资源的保护和客理制度,即主要侵犯的是森林采伐的管理制度。其犯罪对象是本单位所有的或管理的、或者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是其他林木,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正常管理活动,主要是许可证发放的管理活动。
其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两罪都表现为违反了森林法的有关规定,且客观行为都于采伐许可证有关,但本罪客观上属于无林木采伐许可证或不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要求采伐林木的行为;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是违法发放或越权发放采伐许可证的行为。二者行为的具体内容是不同的:前者的行为方式表现为,违反有关森林保护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而后者的行为则是表现为,实施了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为,并发生了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结果。
其三,犯罪主体不同。本罪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则系特殊主体,即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非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但是并不是所有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都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有林业主管部门中行使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职权的工作人员,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其四,犯罪主观方面不同。本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1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则比较复杂,就该罪的性质而言,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不可能是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那么则可能与滥伐林木者或单位共同构成滥伐林木罪。因此,对于,超越批准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为是违法的,行为人主观上一般是明知的,但对于其行为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危害结查,行为主观上则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对于故意而言,一般是放任的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或必然发生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危害结果,而仍然实施的行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对于过失而言,则既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可能会发生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危害结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森林遭爱严重破坏的结果。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论文关键词:生态修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通渭县
论文摘要:生态修复是对生态系统停止人为破坏,以减轻负荷压力,依靠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能力与自身组织能力,使其向有序的方向进行演化;或者利用生态系统的这种自我修补能力,辅以人工措施,使遭~l,at坏的生态系统逐步恢复或使生态系统向良性循环方向发展。主要指致力于那些在人类活动影响下受到破坏的自然生态系统的恢复与重建工作。
通渭县鹿鹿山流域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试点项目于2004年被列入黄河水土保持生态工程试点项目,经过3a实施,项目区内生态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林草覆盖率从52.30%提高到60.29%,农户人均纯收入由1613.80元提高到1967.20元;生态、经济系统开始良性循环,该项目的实施为本区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初步实现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1基本情况
通渭县鹿鹿山水土保持生态修复项目是黄河水土保持生态工程生态修复试点项目。实施期为2004—2006年,项目区年均降水量500ram,年均气温3~5oC,适宜各类生物生长,属黄土丘陵沟壑区第三副区。该地区为石质山地,项目区辖陇阳、北城、寺子3乡,12个行政村54个村民小组,总人口7839人,人口密度84人/km,全部为农业人口,农业劳动力4706人。人均土地1.19hm,人均耕地0.26hm,总面积93.30kmz。完成封禁面积56.25km2.人工补植9Ohmz,人工种草277.5Ohm2,设立封禁工程围栏5km、标志碑5座、标语牌9O个、封育区“四至”边界标志界碑600个;新建管理房3间、示范养殖圈舍150座。布设植被监测点5个、气象观测点1个、径流泥沙监测点1个,选择监测典型农户60户。
2生态修复成效
生态修复是指对生态系统停止人为破坏,以减轻负荷压力,依靠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能力与自身组织能力,使其向有序的方向进行演化;或者利用生态系统的这种自我修补能力,辅以人工措施,使遭到破坏的生态系统逐步恢复或向良性循环方向发展;主要指致力于那些在人类活动影响下受到破坏的自然生态系统的恢复与重建工作。
该项目实施后,项目区水清、山绿、水土流失减轻,群众的思想观念转变,实现了生物、产业趋于多样化,取得了明显的生态效益、蓄水保土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据测算,到项目实施年限末期,林草覆盖率从52.30%提高到60.29%;监测区年土壤侵蚀模数由1430t/km。·a降为964.40t/km项目区内农户人均纯收入自1613.80元提高到1967.20元;农、林、牧、副各业产值结构由基期的76.70:0.94:17.30:.5.06变为50.30:.1.07:29.50.:19.13;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为农地:林地:草地:荒地:其他=21.12:20.97:34.30:4.30:18.56。舍饲养殖数量6000多(只),实现牛、马、猪、兔、鸡、鸽等多元化养殖。各产值机构有了较大变化,土地利用结构更加合理,使区域生态、经济系统开始良性循环。该项目的实施为本区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初步实现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3几点启示
3.1科学规划,对位配套措施是实施生态修复工程的前提
水土保持生态修复是一项系统工程,直接关系到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理念,科学规划。在生态修复技术措施运用上,以保护和利用水土资源为核心,依据“源于自然,还于自然”的思想,为大自然恢复其自我修复能力创造条件,对位配置各类措施,以封为主,封禁、补造、抚育、管护并重,工程、生物、农艺措施相结合,生态修复与群众脱贫致富相结合的原则。使项目区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生态隔离区,减少或禁止人、畜活动对生物群落的干扰和破坏,促使土壤质量正向发育,生态系统自我调控能力向健康状况演化。取得了良好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
3.2加强组织、建章立制、加大宣传是生态修复工程顺利实施的基础
生态修复是新时期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重大战略调整,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加强生态修复的组织领导和部门协调,专门成立项目执行领导小组,健全管理机构、配备工作人员,明确和落实各部门的责任权属。制定和颁布有关项目建设的法规及管理制度,对生态修复区林草及其设施的管护管理提出具体的操作要求。做到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利用集市、庙会等多场合、多形式、多渠道对农民进行广泛宣传教育,印发传单、公告、宣传画及日历和手册。为生态修复的顺利实施提供组织保证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3.3建立部门联动机制,整合项目,为生态修复项目的实施提供资金保障
水土保持生态修复涉及农、林、水、环保、畜牧、财政、扶贫、科技等诸多方面,综合性很强,我们利用中央资金的主导作用和退耕还林草的机遇,深化投资管理机制改革,整合项目资金,统筹兼顾,合理规划,相互配套,镶嵌实施,达到资金技术、土地和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使有限的投入资金发挥最佳使用效益。在项目建设中,与相关部门在工程实施、科研和监测等方面密切配合,加强合作,全面提升生态修复的科技水平和效益,加快生态修复进度。在管理上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形成部门之间“各负其责,各尽其力,各投其资,各计其功”的工作机制。为生态修复工程建设提供了资金保障。
3.4立足实际,政策引导,狠抓落实是实施生态修复的关键
自然生态系统的承载能力是有限的,土地资源的开发必须符合自然生态系统的内在规律,使其得到休养生息。必须按照“顺应天时,遵循自然规律;顺应市场,遵循经济规律;顺应科学,遵循市场规律”的原则,坚持川台河谷区发展全膜覆盖玉米、浅山区种植马铃薯、深山区发展畜草产业的种植结构调整思路,大胆探索,积极挖掘本地资源潜力,引导农民转变观念,大力发展玉米、洋芋、畜草、中药材等富民产业。通过政策引导,利益驱动,解决了许多与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实际问题,使支柱产业开发和扶贫攻坚取得了明显的成效。通过生态修复,既满足了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条件,又确保了当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社会安定团结、人民安居乐业。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起到了示范带动作用。
3.5依法监督,狠抓管护是生态修复效益正常发挥的保证
生态修复能力的体现根本在于彻底控制人为活动对生态环境的一切干扰因素和防止水土资源的污染,关键是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和封禁成果管护。为此,要采取以下强有力的措施:
①建立健全水保监督执法网络。县、乡、村、社四级执法网络组织机构健全,并逐级签订监督管护目标管理责任书,做到责、权、利绝对明晰。
②依法具体落实“三区”划分与“三权一案三同时”制度,严格管理,奖惩兑现。加强修复成果管护。
同时,对水保预防监督执法的检查情况纳入乡镇年终综合考核评比的内容,推行奖励机制,以管促封。使生态修复效益能够正常发挥。
3.6合理布设监测网络,为生态修复提供科学依据
监测工作所获取的基础数据,对于生态自我修复能力的研究及评价意义重大,根据基础监测指标体系和监测评价体系要求,合理布设监测网络,采用实地定点、定时,多方位、多层次、多目标、多样点统计调查的方法进行。着重做好以下监测内容:
①蓄水效益监测。定点观测和统计径流、土壤侵蚀、泥沙变化、流域降水量等数据,分析评价项目实施后的蓄水保土效益。
②生态效益监测。林地监测:采用多样点抽样调查法。草地监测:选用不同草地类型,采用刈割测定生长量等,分析评价了项目实施后的生态效益。
③社会效益监测。通过布设网点社经调查,采用分层抽样的调查方法,以定点观测和典型农户调查结合,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评价项目实施后的经济及社会效益。
根据监测结果与效益分析评价,为同类地区生态修复的科学研究和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关键词】滇派园林;云南经济;国际化;全球化;可持续发展;区域经济
当前,国家一方面已经逐渐不再成为圈定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栅栏,另外一方面,国家同样也不再是独占地区的、民族的长期依存发展的自然和人文资源的围墙。这从当今国际局部地区的不断冲突中可以看出来。经济的全球化、国际化,必然导致国家、地区、区域资源在社会发展的开发、保护、利用过程中,也呈全球化、国际化发展的趋势。这也不难从当今国际纷争、政治纷争、经济纷争中看出来。资源合理有效可持续的保护、利用、开发在国家、地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非常重要。因此,当前乃至下个世纪,寻求区域新的经济社会发展的增长极,建立客观、合理、有效的发展产业模式,谋求经济的共同发展、资源的有效利用都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1滇派园林的现状
滇派园林是云南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进程中重要的一环,既体现云南的资源特色,也体现云南的社会生产力量。云南是一个多民族的高原低纬热带亚热带温带等兼具的边陲重地,在发展中国经济的过程中,兼顾云南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这从中国近、现代史中不难看出。发展滇派园林也就是居于云南特殊的地域资源提出的,它既是专业理念,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理念。滇派园林是应用云南资源分布的立体性特点,利用云南丰富的生物资源、山水映象和生态元素,参与人类环境修复,满足人类持续发展的园林、园艺活动,或劳动结果的展现——园林、园艺。园林活动成果,是满足人类发展的环境需求,而园艺劳动的结果,是满足人类发展的需要。园林、园艺活动均是以满足人类自身要求,同时,又兼具发挥环境功能,如在人类发展过程中,除讲究各类生物对象的生存需要外,还提出了生物和谐共荣、多样性、持续性的发展理念,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环境污染控制、环境规划与管理、资源适度开发利用和提高持续、科学、发展意识的理念。滇派园林概念的提出,具有全球性、广泛性、群众性等特点,以及打破国家、地区范围,种族、政治、阶级划分的特点。
由于云南特殊的地域环境,云南在从事各类经济活动中必须注重环境保护和资源保护,经济社会的发展须立足于长效的资源开发,滇派园林理应成为当今云南发展的一面旗帜。
2发展滇派园林的对策及措施
2.1克服急燥冒进,将滇派园林经济纳入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实施。
滇派园林是利用云南的地域资源或造园技术实施于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过程中逐步发展起来的一类云南园林园艺派别。前些时,云南曾经以发展绿色产业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十八种生物资源”开发曾经创造过辉煌,至今也发生着重要作用,如此种种,可以看作是滇派园林的原产地经济(微观经济),但是,利用资源结合技术开发异地经济(宏观经济或地域经济)作为滇派园林外延式经济发展亟待开发。
2.2政府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大力培植滇派园林产业。
政府要在财政、税收等方面给予滇派园林发展关心、支持,加强地方立法,建立地方产业发展政策和激励机制,地区资源保护、利用补偿机制,引导和培植滇派园林产业。
2.3政府下大决心,斥资引凤,强化产业基础理论研究。
一方面,政府注重产业开发的同时,一方面要注重产业文化、理论体系的研究,引进和培养一批滇派园林的产、学、研队伍及学科带头人。
2.4应用推广先进的技术及产品,提高滇派园林对云南省国民经济发展的贡献率。
发展滇派园林要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的理论,研究资源的合理利用、技术的有效结合、区域的和谐发展、产品的创新,形成云南经济发展的旗舰,拓展省内外、国内外市场,努力提高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
2.5广开言路,聚思广议,发展滇派园林的外延,丰富滇派园林的内涵。
摘要:随着客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尤其是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市场经济体制对统计信息的需求急剧增加,广大社会公众也更加密切关注并自觉地使用政府的统计信息,这使得地方统计质量面临着诸多挑战。本文以地方政府统计质量为研究目标,对影响地方政府统计质量的原因进行研究和探究。
关键字:统计;质量;核算制度
一、前言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数字化时代的到来,人们每天面对着大量的数据,从国民生产总值到天气预报,从人口预测到股票投资,统计存在于国民经济和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数据处理也因此变得更加重要,统计质量问题与我们每个现代公民息息相关。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时期,其中出现的许多新情况、新变化,不仅增加了搞好统计工作的难度,而且也对统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行的统计体制中存在着诸如:核算制度不完善问题、信息混乱、数据失真问题等,这些都是前进中的问题,不是中国统计工作的主流,也不影响我们的统计数据总体上能够反映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和发展趋势这样一个基本判断。如果不认真地加以解决,必然严重阻碍中国统计事业的发展。
二、影响地方政府统计质量的原因
2.1统计核算制度不够完备
统计核算制度不够完备,使得统计质量受到威胁的原因。一是我国国民经济核算基础资料不够扎实。GDP调整和修正机制尚未真正形成,缺乏灵敏反映社会经济运动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的内在机制;全面统计报表指标较为臃肿,但有些国民经济核算所必需的资料往往难以及时获得,部分数字要估算。二是现行GDP核算制度不能体现科学发展观。现行的GDP核算中,它仅能反映经济活动中“货币化”的部分,体现经济发展、繁荣的一面,而不能反映对资源、环境的消极影响的一面。
2.2统计核算制度的执行难度加大
中国经济社会正处于巨大的变革之中。经济主体日趋多元化,投资方式、就业方式、收人分配方式、消费方式日益多样化,经济结构和经济联系日益复杂化,地区间、城乡间、各个社会阶层间的差异更加明显,统计调查对象数量成倍增加,变动相当频繁。被调查者更加注重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对统计的支持和合作程度有所下降。统计核算内容面临调整压力。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核算对统计核算提出更高的要求,不仅要关心经济指标,而且要关注人文指标和社会发展指标。对那些过时的、用处不大的统计调查项目和指标进行清理和精简,增加反映科技进步、人民生活、文化产业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统计内容。
2.3数出多门和一门多数而造成信息混乱
统计综合部门和部门统计之间、统计部门专业报表的重复设置及各类普查与专业统计的重复性工作,常常形成同一指标在不同的部门统计存在多个数据,同一指标在同一部门当中存在多个数据的局面,既浪费人力、物力、财力,造成信息混乱,又影响决策的准确性。数出多门和一门多数而造成人们对统计质量产生信任危机。地方统计在业务上受上级统计部门领导,国家统计局专业司、普查中心、调查队在工作上各自为政,各司其职,对于普查和各类调查缺少沟通协调,普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及全面统计报表中的指标设计不尽合理,重复交叉的现象时有发生,出现了同一指标在同一时期不同调查方法中数据相差很大的情况,使各种数据之间不衔接不配套,缺乏协调性,浪费了许多信息资源。
2.4数据失真现象严重存在
随着利益主体的多元化,统计数据与局部及个人利益更加密切相关,以权定数、以利谋数的现象屡有发生。一些地方领导干部为了完成年度下达的计划,随意修改统计数据,直接违反统计法。同时,个别地方政府限制甚至干涉统计部门的执法活动。一方面统计执法力量薄弱,而统计调查对象量大面广,无法对所有的违法现象进行查处,另一方面各种社会关系相互交织,使对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难度加大,统计执法乏力,缺乏应有的打击力度,使统计法律、法规失去了应有的震慑作用,助长了统计违法行为的滋生蔓延,使本已非常淡薄的统计法制观念更加淡薄,直接破坏的统计质量。
三、确保地方政府统计质量的对策
3.1改善我国国民经济核算的基础
建立多种方法相结合的统计调查体系,为改善核算基础提供保证我国现行核算体系基本上依赖于层层汇总的全面性统计报表,这种方式比较稳定可靠,但同时又非常笨重,难以为宏观经济核算提供及时、系统的信息资料,进一步加大了我国核算基础资料的缺口,因而,要改革我国现行统计调查体系,大力推广抽样调查,积极地逐步地运用抽样调查方法调查社会经济现象,同时注重多种调查方法结合运用,多渠道保证核算的依据资料更准确,如采用重点调查和科学推算等方法搜集核算资料。另外还要改进、统一核算方法,特别是制定和完善一套适合基层统计部门核算的方法,使国民经济核算的基础工作更标准、更规范。
3.2建立健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
健全的国民经济核算不仅能使人类更清楚地看清生产和生活的现状,使人类珍视对环境保护和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也能使环境和资源更好地为人类服务,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一整套的报表体系、指标体系,很多已不适应现今市场经济的需要,无用过时的统计指标要舍得抛弃,反映社会经济发展新情况新问题的统计指标要及时增加。比如反映社会、环境与资源、科技进步、人民生活、文化产业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统计内容。对于专业交叉、重复设置的调查要坚决摒弃,对于滞后于国民经济发展的报表要坚决取缔。
3.3理顺地方综合统计部门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决定了地方统计对地方政府的高度依赖性,地方政府统计部门的经费干部任免主要由当地党委和政府决定,地方统计工作就必然会受到当地党政领导的干预和制约。因此,需要重新理顺地方综合统计部门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才能使统计质量坚持下去。一是改革统计隶属关系,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将统计综合部门的人、财、物归上级系统管理,不受地方条件制约。二是各级地方综合统计部门应加速业务职能为主向管理执法职能为主的转变过程。把职能、职责定位在该做的事上,用主要精力做好国民经济核算,准确及时进行经济预警、发展趋势预测、经济景气度测算,开展前瞻性统计工作。提高统计质量和权威性,提高统计数据的使用效率。
3.4建立和完善统计数据质量保障体系
要从制度上入手,健全和落实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包括上报统计数据质量负责制;上级审查统计数字质量负责制;统计数据质量举报制度。完善数据质量评估制度;建立经常性的数据质量调研和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完善统计部门的自律、监督机制,在统计部门,建立起一套责、权、利相协调的管理机制,完善统计部门的自律、监督制度,以严格约束、监督统计工作。此外还要完善统计数据质量考核办法,严格奖惩;扎扎实实做好统计基础工作,以使统计数据所受到的人为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就目前来说,要象大力发展注册会计师事业一样,大力发展注册统计师事业,建设一支业务素质高、社会信誉好、客观公正,数量充足的注册统计师队伍,使注册统计师审查行为具有独立性、公允性,充分发挥"统计警察"的作用。要按照新时期市场经济的特点,建立和完善统计师事务所体制,从制度上保证注册统计师的独立性,同时对注册统计师的公正性进行明确规定。另外,要将统计监督的中心和重点由事后监督转向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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