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12 09:42:43
序论:在您撰写新闻舆论监督论文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一、引言
近年来,在我国民主法治建设不断完善的情况下,新闻舆论监督在我国法治建设中也具有了更为显著的作用。这其中包括积极的作用,也包括一定的负面作用。如何辩证地看待两者之间的关系,对两者间的冲突进行妥善的处理,则成为现今法治建设中需要重点解决的一项问题。
二、新闻舆论监督对法治建设的积极作用
(一)促进立法机关完善法规对于新闻传播来说,其具有传播范围广以及及时性强的特点,对于部分严重违反伦理道德且暂时没有法律规范的问题,在经过新闻报道之后则能够在社会中形成较大的舆论,以此促使立法机关及时给出回应,并在后续法规建设中对相关内容进行完善。
(二)促使司法机关正当行使司法权要想国家公共权力以有效、正当的方式行使,则需要设置强有力的监督机制。如果这种公共权力没有得到正确的行使,在经过新闻媒体报道后,则会形成较强的舆论压力,并让相关部门在这种压力下改正错误。而社会公众通过新闻舆论的方式,则能够对我国司法权的运作以及行使情况进行有效的了解以及监督,并对该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以及不合理情况进行回应,以此在对司法权行使产生制约的情况下实现司法公正。
(三)抑制司法腐败在司法权行使中,司法腐败可以说是最为严重的问题,是公正行使司法权的天敌。虽然我国近年来在司法公正方面已经进行了积极的改善,但司法腐败情况依然存在。在我国司法队伍中,少数人员依然存在素质不高,甚至存在同黑社会以及不法商人沆瀣一气的情况,对我国司法公正的职权发挥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作为社会监督的重要力量,通过记者对相关案件的调查以及采访,能够为司法机构提供更多的违法线索,在将部分案件幕后交易进行曝光的基础上使更多司法不公以及司法腐败现象暴露在阳光之下,并最终得到及时的处理。可以说,舆论监督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
三、新闻舆论监督对法治建设的负面作用
新闻舆论监督虽然能够有效地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但毕竟司法审判同新闻传播两者间具有不同的性质,在规则以及标准等方面具有较大的差别。从某种角度看来,舆论监督也是一把双刃剑,虽然能够对司法运作起到良好的监督、避免腐败情况发生的作用,但如果没有对其做好限制,则很可能因此对司法的公正性以及独立性造成损害以及破坏。对于舆论效果的产生来说,其主要分为以下步骤:第一,媒体通过宣传报道的形式帮助公众对相关事件的起因以及过程等进行了解;第二,公众在获得信息后,则对目标事件形成属于自身的意见以及看法。在这两个步骤中,媒体不仅负责传递事件信息,同时也对公众产生了一定的指引作用,即在媒体的引导下形成浓厚的社会舆论。对于该种舆论来说,其对于司法权力的公正应用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但如果应用不当,则可能会产生相反的结果。例如,媒体在部分报道中掺入过多的主观意愿以及情感,则可能使公众先入为主地对事件形成刻板,甚至是错误的印象。这种情况不仅给司法机关的审判工作带来了较大的压力,且将对司法机关职权的独立行使产生较大的影响,更有人将这种情况称为“媒体审判”。
四、实现法治建设同舆论监督良性互动的方式
(一)依法开展舆论监督
1.要对新闻舆论监督原则进行合理的规范。就我国目前的法律来说,在媒体报道规则方面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如何能够对新闻舆论监督的合理界限进行界定,则成了现今新闻、法律界的一项重点以及难点。目前,有研究者提出,新闻舆论在监督司法活动方面需要遵循以下原则:第一,保证报道的全面以及客观性,即在司法监督过程中,所发出的报道一定要实事求是,即以公正、客观的方式反映司法活动的本来面目,不能主观判断、推理,随意夸大事实,不得使用具有明显倾向性以及煽情的语言;第二,对于未决的案件,不得作出具有倾向性的报道;第三,慎重对待诉讼过程,以谨慎的姿态对待未决案件,始终保持中立的立场,避免因发表具有倾向性的意见对公众产生误导,进而对司法人员开展工作产生压力。
2.记者要具有必要的法律素养。作为新闻从业人员,要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在对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充分了解的基础上提升法律意识,克服法盲现象。同时,要树立法律信念,避免因缺乏法律意识以及知识导致媒体不能恰当过滤公众情绪,进而导致出现干扰司法公正的情况。
(二)司法机关恪守独立公正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重要体现,法院则是对案件进行审理的权威机关。因此,司法机关在开展工作时,要高度重视来自新闻舆论的帮助以及提示,加强司法审判职能同舆论职能的内在衔接。同时,也需要严格恪守司法公正以及独立性,在将事实作为工作依据的基础上以法律为准绳开展司法审判活动,这不仅是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要求,也是实现法治建设同舆论监督良性互动的最佳选择。为了实现该目标,首先就需要推进我国司法改革的步伐,通过司法改革实现我国的司法公正;其次,要积极倡导程序公正同实体公正并行,以此保证司法公正的完整性。
五、结语
新闻监督同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密切的联系。在本文中,笔者对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法制建设的互动关系进行了一定的研究。在实际开展工作的过程中,新闻媒体要正视两者之间的关系,应用科学的措施实现两者之间的良性互动。
作者:王晓蕾 单位:香港商报
参考文献:
【关键词】新闻评论 舆论监督 政府 实证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
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运用舆论的独特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并促使其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公共准则的方向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的权利。
舆论监督的对象有着特定的指向性,它是指社会生活当中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国家和社会事务,其重点对象是涉及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公共权力组织及其权力的执掌者、执行者。①
新闻评论,作为报纸的灵魂和旗帜,是表达立场和观点最直接的手段,具有论述的说理性、观点的针对性及行文的逻辑性等特点,能够做到观点明确、集中,直指要害,能有效地承担起监督公共权力的社会责任,是极其有力的传播形式。
自2003年《南方都市报》开辟时评版以来,掀起了一股时评热潮――《广州日报》、《羊城晚报》纷纷于次年开辟评论版。三家报纸凭借这股至今仍热情不减的潮涌的推力稳固占据广州最具影响力的报媒,同时也为新闻舆论监督开创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这三家报纸,一家代表转型中的党报、一家代表晚报、一家代表新兴的市场报,研究其新闻评论对政府监督的现状是尤为必要和具有代表性的。
综观国内学界的相关研究:(1)研究舆论监督的学术专著、论文较多,但对新闻评论的舆论监督功能的研究较少,现有的如王朝丽:《新闻评论的舆论监督作用――以时评版为例》,李丹:《新闻评论的舆论引导》等少数几篇论文谈到了新闻评论进行舆论监督的特点、加强其监督作用的一些途径和数据、指标评论的基本原则等问题,但都不够深入,停留在理论分析层面,缺乏相应的实证研究支撑;(2)对新闻媒体监督政府的研究少之又少,仅有杨宏雯:《新闻监督是政府与公众沟通的有效方式》,尤光付:《舆论如何监督政府:比较中的思考》等寥寥几篇,不足以全面描述当前我国新闻媒介对公共权力的监督现状以及建立起相应的理论架构。基于这一现状,本研究运用定量的研究方法,尝试借用数据描绘广州三大报纸――《广州日报》、《羊城晚报》和《南方都市报》对公共权力的监督状况,并试图依据理论寻找各自或共同的不足之处以求新闻评论监督的有力进步。
二、数据收集与指标设计
(一)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2009年6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期间所有公开发行的《广州日报》、《羊城晚报》和《南方都市报》,采取抽样方法:一个星期归为一个群组,以2009年6月第一个星期为起点,以3个星期为间隔进行等距抽样。组成84份总样本,共517篇评论。
(二)指标设计
本文从以下两个方面分析时评对政府的舆论监督情况:有关政府评论的数量,对其进行频数分析;有关政府评论与地域的相关性,对其进行对应分析。
统计三报对政府的评论分别占其总评论数的比例、以及这些评论的对象分别涉及公共权力的哪一方面:政策制定、政府行为、官员作风还是其他。并进行比较分析。由此可以看出各个报纸对政府评论的重视程度,以及侧重关注政府的哪一方面。而社论作为报纸的一面旗帜,它“是表达报纸立场的基本手段,是报纸存在的基本理由”②,其对政府评论的数量更体现了报纸的主张。因此,对所有有关政府评论进行数量统计,再结合有关政府的社论数量统计,能较全面地反映报纸对政府监督的重视程度。
报纸作为地域性很强的媒体,一般影响力限于本地区,这决定了报纸更关注本地,对本地政府的监督也理应更具有效力。不过,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现象存在,报纸在监督本地政府的时候往往有些难度。把三报的评论作为一个整体以代表广州报界,对有关政府评论与所涉地域进行对应分析,从而能真正反映出报纸对政府监督的情况,也能从侧面反映出地区舆论监督环境的宽松程度。
三、数据分析
(一)关于政府评论的频数
(1)是否是对政府工作的评论
图表1:广州三大报内容涉及政府的评论频数比较
图表2:广州三大报内容涉及政府的社论频数比较
从图表1可以看出:评论的选题是否是对政府工作的评论,三报在这一点相差不大,对政府的评论都占到了总数的一半以上。相对来说,《广州日报》对政府工作评论的比例稍高于其它两报(占57.7%),均高出其他两报5个百分点。
在图表2对社论单独统计中,《羊城晚报》和《南方都市报》的社论涉及政府工作的比例竟然高达70%以上,由此可知,两报都很重视通过社论对政府进行监督,以此来增添监督的分量。
综上,三份报纸对政府的评论都超过半数,《广州日报》在总体上略胜一筹。但《广州日报》的社论对政府评论的比例基本和总体评论保持一致,稍有不同的是,《羊城晚报》和《南方都市报》的这个数字却上升了15%―20%。从社论的地位和作用上看,它应当在监督政府工作方面扮演更重要的角色。由此可见,《羊城晚报》和《南方都市报》对政府工作的监督更为重视,而作为机关报的《广州日报》这一方面还做得不够。
(2)评论政府工作的内容
图表3:广州三大报评论政府具体内容的频数比较
图表4:广州三大报社论对政府具体内容评论的频数比较
图表3表明,三报最为关注的都是政策制定,占50%左右(分别占到45.3%、52.3%、52.3%)。在政府工作其他方面,《南方都市报》相对更重视对政府行为的评论(28.1%),分别高出《广州日报》和《羊城晚报》4个和8个百分点;《广州日报》相对其他两报更为注重对官员作风的评论(31.4%),分别高出《羊城晚报》和 《南方都市报》8个和16个百分点。
从图表4可知,三报对政府政策制定的监督占比都达六成以上(64.3%、64.7%、62.5%),更为明显地体现了对这一方面的侧重。
舆论监督的作用就在于促进决策民主化及防止和制约腐败。“舆论监督的对象是一切权力,其重点是权力组织和决策人物。对于前者的监督包括对决策过程的监督和对决策效果的监督,对于后者的监督包括对决策人物的监督和对决策人物行为的监督。”因此,对决策制定和执行的监督都应该是主要方面。
综上,三份报纸对政府的政策制定都表现了更大程度的关注,这一点在社论上体现得更为突出。并且三报对政府工作各个方面都有涉及,占比都不小,只是各自侧重不同:《广州日报》相对更侧重对官员作风的评论,《南方都市报》相比更重视对政府行为的评论。
(二)政府评论与地域的对应分析
异地监督是中国时评的一种独特的现象。网上刊物《世界商业评论》2005年4月刊出《中国时评之10大怪现状》提到时评喜欢异地监督的“怪现象”。文章指出,“在很多的时评编辑和老总看来,本地时评很容易得罪本地人,特别是惹领导不高兴,而异地时评不会出现这些麻烦。时评喜欢异地监督的恶果是:时评的实用丧失殆尽。”③
异地监督存在着很多问题,一是地方性报纸不关注应该产生现实社会影响的本地问题,而因为受到本地权力部门制约转而把主要注意力都投向外地,本地问题没有得到及时、充分的挖掘,人民的知情权没有得到尊重;二是地方性报纸异地监督因为客观条件的限制,在外地的采访受到当地权力部门的限制,实施起来困难较多,而且跨地区的报道在本地产生的影响也不会很大。
地方保护主义是阻挠当前舆论监督的主要障碍,对本地监督力度的加强才是真正地落实了舆论监督,才是行使了媒体应有的监督责任,才发挥了舆论监督应产生的作用。如2009年9月底持续到12月的广州番禺建垃圾焚化炉风波,因为广州本地媒体的强劲的报道,政府迫于舆论压力取消焚化炉建设,本地媒体的舆论监督产生了改变政策的巨大影响。④这既说明了舆论监督特别是媒体对本地监督可能产生的巨大影响,也体现了舆论监督要求政治环境宽松。所以,营造一种健康良性的舆论环境,媒体才能更好地施展才能。
为深入研究三大报评论地域与对政府工作监督内容的关系,本文对两者进行了卡方分析,结果证明两者相关(皮尔森系数为0.000)⑤。
就评论地域和对政府工作监督内容作对应分析,得出两者的相关性是距离越近,相关性越大。关于政策制定的评论,所在地域主要是国家、省内两方面,而关于政府行为、官员作风的评论多是在省际(即异地)范围。我们强调本地监督的重要性,在对省内范围的监督中,主要评论内容是政策制定,但是却缺少政府行为和官员作风内容。这说明本地对这两个重要方面监督力度不够。可以推测,官员作风、政府行为都是政府监督的敏感区域,这两个空白体现了这方面的舆论环境还不够宽松。
四、结论与讨论
本文对《广州日报》、《羊城晚报》、《南方都市报》三大报纸的新闻评论进行了数据统计,就其对于政府的舆论监督进行了定量分析。
首先,明确有效的指标分析,是对研究目标进行科学测量的基础。通过设计关于政府的评论数量,政府评论与地域的相关性两方面的指标,较全面地了解报纸评论对政府监督的情况。并且,考虑到社论的特殊地位,对其单独进行分析,又将其与总体情况做一对比,丰富对本研究问题认识的层次,后续研究可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出更加科学合理的测量工具。
其次,在学界对于媒体舆论监督的相关研究中,多从理论层面关注媒体对政府进行的舆论监督,而缺少定量研究来呈现实际面貌。本文运用频数分析发现,三报都很重视对政府进行监督,代表传统晚报的《羊城晚报》和代表新兴市场化报纸的《南方都市报》则尤其重视运用社论的形式对公共权力进行监督;而三报都把对政府工作监督的重心放在了决策制定上面,这一点在社论上表现得尤为明显。
第三,相关研究较少就文本检验媒体是否做好舆论监督,即如何评价媒体的舆论监督,更缺少站在宏观的视野上,探求地区舆论环境的宽松程度的研究。本研究通过对应分析的方法,发现报纸对本地政府的监督虽然紧紧围绕关键的政策制定,但较少涉及官员作风、政府行为,与之相反的是,对外省的官员作风和政府行为却评论较多。从这一方面可以看出报纸对本地的监督很难落到实处,无法真正作为本地监督体系中重要的一环,从而达到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最终目的。■
参考文献
①许新芝、罗朋、李清霞:《舆论监督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170
②王泰玄,《报纸的社论与社论版》[J].《国际新闻界》,1983(3):52
③魏青,《中国时评之10大怪现状》,《世界商业评论》,2005(4)
④图夫,《为番禺庆功,别忘了花都李坑》,《南方都市报》,2009-12-22
关键词 舆论监督类新闻;新闻采编;技巧;策略
中图分类号 G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6)170-0015-02
在广播电视新闻之中,舆论监督类新闻是比较常见的一种类型,对于新闻采编人员来说,在开展新闻采编工作的过程中必须树立正确的态度、立场以及观点,为广大新闻受众提供真实的新闻。新闻采编人员可以从3个层面上来提高自身的新闻采编技巧:第一是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第二是做好临访前的准备;第三是抓好新闻现场中的细节。
1 新闻记者做好日常准备
在舆论监督类新闻的采编工作中,新闻记者不仅是直接见证者,也是生产者,新闻记者对新闻的认知,对观众看到、听到的新闻起着直接的影响。针对这样的问题,新闻记者在日常工作、日常生活的过程中,必须时刻做好面对新闻采编的充分准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1 政策准备
党和政府制定的各项政策、方针,使新闻记者观察具体事物、判断具体事物、分析具体事物的理论武器。如果新闻记者没有树立明确的政策思想,就会缺乏对具体事物的观察、判断与分析标准,在进行新闻采访过程中的设问、报道就会出现与政策相悖的问题或缺乏针对性。基于此,新闻记者、新闻编辑人员应当不断提升自身的政策认知水平,认真学习党和政府制定的各项政策、方针,做好政策准备。
1.2 理论准备
新闻记者所开展的新闻采访工作,从另一角度上来看是一个认识客观事物、客观世界的活动。新闻记者在对揭示社会焦点话题、热点问题的新闻事件进行采访的过程中,为从宏观层面上发现事物发展的规律及其本质,往往需要做到“透过现象看本质”。为此,新闻记者必须具备丰富的理论知识素养,还要时刻关注国际、国内所发生的大事、小情,与此同时,也要通过不断加强阅读,积极拓宽自身的知识面,做好充足的理论准备。
1.3 资料准备
对于新闻记者来说,通过阅读大量的新闻资料素材,可以帮助其更好、更快地找出社会热点问题之中所蕴含的新闻价值。一般情况下,新闻记者可以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从下面几个方面入手,不断丰富资料素材的累积量:第一,政治性资料,主要包括党和政府制定的各项政策法规、方针以及新闻行业的有关规章等;第二,知识性资料,主要包括文学、历史、哲学等方面的资料,如新闻行业、采访部门的基本术语和知识等;第三,业务性资料,主要包括传媒、摄影的相关知识。
2 做好临访前的准备工作
2.1 明确新闻采访的目的
不管是哪一种新闻采访,都有着自身相对来说比较明确的采访目的,而不是信马由缰。对于新闻采编工作来说,采访的目的起着指挥棒的作用,采访的目的决定着新闻采访的内容和方向。基于此,新闻记者在进行新闻采访之前必须要对新闻采访的目的有一个充分的认识。
2.2 做好对背景资料的研究
新闻记者在进行新闻采访之前,为提高新闻采访工作的效率,必须做好对背景资料的研究。可以从已成文的资料中获取背景资料,主要是此次采访所涉及新闻事实的相关资料,如相关人物的职业生涯、性格特点以及事实的现实状况、社会背景、历史背景、发展脉络等背景材料,并对背景资料进行研究,以此来提高自己对新闻事实的认识,这样的做法也有助于采访的深入进行。
2.3 拟定采访提纲
为进一步了解、熟悉受访对象,就必须做好对采访提问提纲的拟定,以便在采访过程中能够随时、随机提出细节性的问题。通过做好对提问提纲的拟定,从而可以准确把握好问题的程序性、指向性,使提问的问题逻辑更加紧凑,也可以避免出现提问支离破碎、不着边际的现象,从而有利于对新闻事实的深入挖掘。
2.4 制定拍摄方案
新闻采访、新闻摄制之间是密不可分的关系,为捕捉到精彩的、可以实现以小见大的细节画面,还需要新闻记者在进行新闻采访之前制定好拍摄方案。选择拍摄现场、确定采访的表现形式、考虑拍摄画面表现的主要内容是拍摄方案的主要内容,此外,若是存在多套摄像机同时拍摄的情况,还要设计好机位及其运动方向。
3 把握好新闻现场中的细节
3.1 在拍摄方法方面把握好细节
一条新闻报道的优劣,在一定角度上来说取决于其是否存在独具魅力与特色的细节画面。新闻记者在到达现场之后,必须充分发扬出采访工作“挑”“等”“抢”的作风,不能被热闹的新闻现象所迷惑,并要迅速挑选出最具表现力以及能够表现主题、体现事物本质的画面。第一,“挑”:新闻记者在到达现场之后,必须要对新闻事物进行细致地观察、仔细地分析、认真地采访,挑选出信息量最大以及最能阐明事实、体现新闻事物的本质的拍摄素材;第二,“等”:对于新闻的拍摄并不是有闻必录、有形必拍,而是应该等候捕捉最具表现力的细节的最佳拍摄时机与角度;第三,“抢”,即抓拍,新闻记者应当积极抓取新闻事态发展过程中最有表现力的细节与场面。
3.2 注重新闻的真实性
对于新闻事件播报来说,其首要的条件便是真实性,尤其是对于舆论监督类新闻而言,因为其有着非常强的舆论导向作用,因此更应重视新闻报道的真实性与客观性。舆论监督类新闻节目的采编人员,必须要确保报道新闻内容的客观性,切忌夹杂个人主观情绪,在事实描述用语、事实评论用语上也要注意把握好分寸。新闻编辑人员应当着眼于大局,切忌夸大新闻事实或以偏概全。新闻事件的存在,社会上势必会存在不同的观点与立场,而新闻采编人员需要做到的便是:坚持正确的出发点、立场,理智的、科学的从多方面对新闻事件进行分析,站在新闻受众的角度上找出舆论监督类新闻的切入点,并在实践过程中运用哲学辩证唯物主义的方法分析问题,做到对问题实质的准确把握。
4 结论
综上所述,舆论监督类新闻是大众普遍关注的新闻类型,有着典型性的教育意义,其所表达的心声也是广大群众想要表达的心声,舆论从片面变得全面、从少数变成多数、从分散变得集中,最终会引发全社会的共鸣。而作为舆论监督类新闻节目的采编人员,必须紧跟时展的步伐,对舆论监督类新闻采编的技巧与策略进行探索与研究,并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能力,准确捕捉到社会焦点问题中的新闻价值,才能充分发挥出舆论监督类新闻所具备的舆论引导作用与监督执行作用。
参考文献
[1]李华瑛.舆论监督类新闻采编技巧与策略研究[J].艺术科技,2014(11):67.
[2]周天宁.广播电视新闻节目中舆论监督新闻的采编方法分析[J].新媒体研究,2016(2):109-110.
【关键词】博客;信息传播;社会热点新闻;信息反馈
一、博客在热点新闻事件实现舆论监督
(一)网民信息传播主体化
相对于传统媒体的单向信息传播模式,博客是一种全新的自由发表个人思想的网络出版方式。并且实现了个人网页自我表达与论坛公众性两个特点。当今社会,每个人都有表达自己意愿的愿望,传统媒体只是一个主流声音的表达,为了能够实现党和政府舆论监督的职能,传统媒体中的信息的需要经过一些审核,这些信息都是代表主旋律的内容,而真正发自个人内心的作品未必能够通过审核,或许由于内容上的偏颇,或许又是由于文采方面的匮乏,总之这是个比较难的门槛。在博客上,博客个人可以通过网络发表自己独立的对事件的看法,信息传播主体地位的改变,让博客受到了人们的追捧,也对信息的传播变得更加的精彩,于是“全民博客”现象的出现成为一个时期讨论的重点。
(二)信息形式多样化
作为一个新兴的网络信息形式,博客让普通民众拥有了更多的个人言论的权利。从这一层面来说,博客的出现为“言论自由”提供了媒介上的可能,使“言论自由”这一法律内涵拥有了更多的可操作性。博客文章内容题材和形式多样,因而更容易受到用户的欢迎。专业的博客网站用户数量大,有价值的文章通常更容易迅速获得大量用户的关注,在推广效率方面要高过一般的网站。如果博客拥有个人网站,也可以自己希望发表的任何信息,但是相对于博客网站来说,个人网站的影响力通常比较弱,而且在创建内容和品牌可信度方面有一定难度,合理利用博客工具有利于弥补个人网站宣传功能的不足。在博客世界里,任何一个独立的个人视点描述的真实,都具有新闻传播的价值,平民精神与草根和边缘意识始终贯穿在博客写作之中。
(三)博客使用者独家新闻
目前,传统意义上的由一家新闻机构单独报道的“独家新闻”,在现实的传播环境中仍然存在,但从一定意义上讲,它其实是信息发展不均衡、信息渠道不畅通的产物。很多突发性事件是转瞬即逝的,不可能事先守候,不可能按照传统的新闻采写流程来计划安排,因此能偶尔捕捉到时间发生那一瞬是记者最大的运气。而专业的新闻工作者是没有这个条件整天蹲守在街边等待突发时间发生的。即使发生事件后,媒体组织记者及时赶往现场,而此时往往已经“事过境迁”。但是市民博客作者却广泛分布于城市的各个角落,虽然他们没有经过专业的新闻写作培训,然而只要手上有一定的工具,几张事件发生过程照片的拍摄和对事件的简单描述是没有问题的。
(四)发表对事件的个人看法
从互联网进入人们的生活之后,网络的巨大信息存储使得很多人渐渐习惯在网络中查找知识和信息。在博客盛行后,查询的结果很多都显示为博客网页。也就是说博客作为一个载体起了信息和信息反馈的双重作用,博客的作者在个人博客是是传者,而在看别人博客的时候又是受受者。传者和受者在博客传播中没有明显的界限。众多的读者可以成为众多的作者,在上面加上自己的内容和链接,使这个文本的资源大大丰富。就个人知识的角度来讲,博客代表着个人知识的过滤积累以及相互之间的深刻交流,是就某些只是的社会交流辩论的新方式。一个博客把在网络浏览中获取的知识和自己的感想,经过一番思考和升华张贴到自己的博客网页上,这是经过摘录、诠释的知识,于是,有着共同兴趣的博客,在博客网站里建立起共享的社区,并在其中不断把知识再生产出来,继续与他人共享,从而组成一个个“博客圈”。
二、规范博客在社会热点事件中的言论传播
网民通过博客的形式参与到社会热点事件的传播中来,这成为新闻传播中言论自由的一个表达形式,但是我们也要看到目前的一些不良博客中的传播现象,这对于博客的言论自由来说一个重要的考验,为了能够让网民自由的通过博客参与到信息传播中来,具体的来说,规范博客在社会热点事件中的传播方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式:
(一)及时公开新闻信息
当社会重大热点事件发生后,无论是对于媒体还是对于政府来讲,都要通过各种渠道努力地反映事件的真实一面,给受众最权威的信息解释,而不是采取瞒报的方式来解决,特别是在现在的信息高度发达的现状下,网络对于信息的传递方式可以说是飞速的。利用博客的形式进行的信息传递,有时候甚至可以说是对信息的一些负面方向进行曝光处理,因此这个时候要及时进行信息的公开成为媒体的一个重要工作内容。
(二)政府加强对网络的管理
网络虽然是一个自由的地方,网民可以发表对事件的真实看法,但是对于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媒体工作来说,民众参与政治的热情高涨,当博客成为网民参与社会事件管理的重要方式,在开放化的情况下,给政府的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政府应采取措施寻求政治参与和政治稳定之间的相对同步。政府应建立和完善网络传播的政策,建立一套适合和谐社会发展需要的科学的控制和管理制度,达到自由与管制平衡。通过政府加强对于博客内容的管理来实现对互联网在社会热点事件的传播中的管理成为网民关注的焦点,今年年初的关于低俗网站的整治和管理中,国家相关部门不断加大打击力度,先后公布了几个批次的低俗网站,并给与一定的治理措施,从这样的管理来看,对不良网站的管理的同时也给博客管理带来一定的警醒作用,是显现博客良性传播方向发展的一个教训。
(三)发挥网络把关人的职能
1.加强网络信息管理
中国互联网协会了《文明上网自律公约》写召广大网民从自身做起,以积极态度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承担起应负的社会责任。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在言论空前开放的网络社会中,网络上的语言暴力是相当严重的,而论坛往往成为网络暴力的发源地。在缺少道德规范作为指导的虑拟空间里,网民的行为只能依靠自律意识来进行约束,因此必须加强网民自身的思想道德教育,在良好的自律意识支配下与他人进行交往。
2.网民自身的素质提升
在网络提供的充分的言论自由的前提下,一方面网民获得了自由表达对事件看法的机会,但是另一方面,在群体情绪的影响下,网民的言行也有可能演变为一种“集体暴力”。网友们针对不平的事件,可以谴责、抨击,可以发表评论,这此对推动整个社会的文明进步和制度建设都大有益处。但是,通过网络追查井公布传播当事人的个人信息,代替法律的制裁而自设道德审判庭,煽动和纠集人群以暴力语言进行群体围攻的做法就是滥用了手中的话语权,让人感到了一种狂热。为了社会的和谐发展及洁净的网络环境,广大网民要尊重自己手中的话语权,不要让自己手中的工具既伤害别人又伤害自己。
3.加强互联网的网络规范
互联网的出现有助于维护公众的知情权,但它也是一把“双刃剑”。一系列网络事件提醒我们,有必要划清言论自由与侵权之间的界限,对于侵权的网上言论,要有一套有效的机制进行监督,使侵权者无法逃脱应负的法律责任。无论用匿名还是真名,人们在行使个人自由权利时,都不得侵犯他人的同等权利。我国应制定专门法律来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其中,应该详细规定公民网络隐私权的内容。具体应包括知悉权、选择权、控制权、女全请求权等。同时,需要完善其他与公民隐私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使之与一般性规定和专门法律规定相配套,能够更好地起到保护作用。
参考文献:
[1]雪莉·特克.虚拟化身:网路时代的身份认同[M].台湾:台北远流出版公司,1998年出版.
[2]黄瑚.新闻伦理学[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1年12月版,第126-128页.
[3]朱凯.博客的社会心理学研究[D].上海师范大学.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08年第1期,第52-59页.
[4]章琰.进化还是异化[D].南京理工大学.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08年,第63-69页.
[5]鲍洁.论Web2.0博客娱乐文化的后现代性[D].华东理工大学.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08年第2期,第324-330页.
新闻监督与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的关系
新闻监督以其监督面广、反应快、影响面大、作用力强而使公众实现言论自由和知情权,而人民法院作为我国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则是我国法律赋予的权力。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我国的三大诉讼法也分别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对行政案件、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但实践证明,新闻监督也应受到监督和制约,因为这一监督权一旦被滥用,就会干扰审判机关依法审判,造成裁判不公的现象。这样,正确处理好舆论监督和审判机关独立审判之间的关系,明确新闻界和审判机关共同遵守的原则,使新闻监督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同时也受到法律的约束和监督就显得十分重要。
审判机关办案与新闻监督二者所追求的最高价值是统一的,都是为了追求社会公正,只是二者所实施的手段和通过的途径不同。但是,在具体的实践中,审判机关的独立办案对新闻监督在运行机制上又有对立性,这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对新闻监督具有天然的排斥性。新闻媒体的不适时或不适度的介入,有倾向性的报道、评论都有可能给审判机关、受害人或者案件当事人造成先入为主的偏见而影响审判机关公正地处理案件。第二,新闻监督有独特的天然进犯性。新闻媒体根据自己的特定利益为基点所发表的见解、意见,会形成舆论导向,影响公众对事实的判断,尤其是当媒体做出的结果与审判机关所做的结果不相符时,将造成公众对法律及审判机关的公信度的降低。
如何正确把握新闻监督与审判机关独立办案的关系及平衡点,使二者相辅相成,既保证公民、公众的知情权和新闻媒体的监督权,又确保审判机关的独立审判权,一般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应把握好报道的时机与尺度。正确地把握好报道的时机与尺度,是新闻工作者必须慎之又慎地对待的一个问题。对于已进入诉讼程序或已经判决但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新闻媒体在报道时,一定要仔细、客观地了解案件的全貌,做客观的报道。对于涉及到案件适用法律有不同理解的,不得轻率发表肯定或否定的结论性意见,而应当请教法学界专家,要有针对性地对其加以分析,然后发表自己的见解。对于审判机关做出的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属有误的,在公开发表监督文章时,要有针对性,不宜借题发挥或大肆炒作,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对于案件的监督报道,要严格注意案件的事实性和准确性,把握监督和报道的尺度。对于没有把握或在案件事实、适用法律上有争议的案件,不宜公开报道。对于正在侦查、或审理的案件以及尚未做出终审判决的案件,一般只宜报道破案、或审理的消息,不得超越诉讼程序,抢先报道,更不得利用媒体之名,对案件事实、审判程序妄加评议,施加舆论压力。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新闻媒体应自觉遵守相应的规定,一般只宜报道案件的开庭时间和案件审理结果以及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件所涉及的内容。
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在现实社会中,由于传统观念和种种因素的影响,不少人受了委屈或认为审判机关处理不公,就到新闻单位去“告状”,结果借助舆论的力量和领导的批示、干预,问题获得了比较圆满的解决。从法治的角度看,这种现象树立的不是法律的权威,而是领导者个人的权威,传播的则是陈旧的人治观念。像以上所说的现象,则是广大新闻工作者所讳避的,如果使用这种监督去解决本属法律范围内的事情,那么,找新闻单位“告状”的人就会越来越多,这样无疑会进一步强化人治观念,并可能助长腐败现象。传播法治思想,创造有利于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舆论氛围,是新闻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职责。但是,正确进行舆论监督,又是新闻工作者的天职。这两点看起来似乎是对立的一对矛盾,但仔细分析,这又是统一的,两者的共同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体现法律的公正性。由此看来,把握舆论监督与独立审判的平衡点就显得异常重要。
注意新闻监督的方式、方法和载体。新闻监督的最终实现总有其一定的载体形式出现,如报纸、电视、内参、报告等。采取什么样的形式才能达到最理想的舆论监督效果,是新闻工作者一直在探索的问题。笔者认为,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考虑监督主体的自身特点;二是被监督的内容是什么,适宜何种载体;三是要考虑到社会效果,不宜公开报道的,则应选择“内参”等形式予以刊登,千万不能为追求轰动效应,不负责任地将不宜公开报道的特大案件公布于众,从而产生影响社会稳定的不良后果。
建立和谐的新闻法治环境
进一步落实审判公开制度,增强审判机关从事审判活动的透明度,为新闻监督创造条件。审判机关应认真落实公开办案的各项措施,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审判活动的实际情况,给公民以知情权。审判人员有责任本着新闻自由的原则,承认和落实新闻自由,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失实的报道。当然,审判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理案件,尽量排除法定程序之外的信息,包括新闻媒体的信息。但这并不是说审判机关就可以无视新闻监督,而是要正确判断。
审判机关应加强对新闻采访活动的管理,明确侵犯新闻采访权就是侵害社会公众利益。新闻采访权不是行政权力,也不是司法权力,它是公众知情权。对于审判机关来说,要维护记者的采访权和报道权,强行干预记者的采访、报道就是违法,就是侵犯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审判机关要维护新闻媒体的采访机制和报道机制,而新闻从业人员也应敢于顶住不正之风,采取措施使新闻监督有效地开展。一方面,审判机关欢迎新闻监督,制定相应的规定,为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另一方面,对尚未作出判决的案件,审判机关有权决定是否接受有关审判活动的采访和报道,审判人员有权根据案件情况对新闻媒体的报道作出限制。审判人员应有权禁止新闻媒体就本案进行带倾向性的评论。记者对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批评,要认真核实,做到客观真实。
新闻监督要以不干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审判为准则。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既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确立的诉讼原则,也是维护国家法律统一、促使审判公正的重要保障。一些新闻单位工作人员到审判机关采访时,对审判人员缺乏尊重,有的居高临下,提问时步步紧逼,穷追猛打,却不容审判人员解释,否则就厉声斥问。以上现象虽说是个别的,但也有损新闻工作者的形象,这无形中也影响了新闻监督的正常开展。
完善新闻立法。要有一部完备的法律,出台一个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新闻法”。“新闻法”出台后,会使新闻监督制度化、法律化,新闻单位和行政机关双方都有法可依。从法制上明确具体界定诸如舆论监督的法律地位以及法律责任,舆论监督应当遵守的原则、方法和秩序。新闻单位及记者依法行使舆论监督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对妨碍舆论监督、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行为的惩处等细则,都应完整地从法律条文上规范地体现出来,从而成为各方共同遵守的法律准绳,并减少司法审判机关的执法难度。新闻舆论界应当为“新闻法”的早日出台继续努力。从实际情况出发,舆论监督的法律保障,除了新闻单位必须严格依法实施舆论监督,依靠和正确地运用好现有的有关法律法规外,亟盼“监督法”能早日制定,为新闻媒体监督审判机关活动设定规则。在“新闻法”尚未出台、相关法律又不完善的情况下,新闻工作者从事舆论监督面临着许多困难,采访中常常受到被采访对象的无故刁难,有的还受到人身安全的威胁。一些审判工作人员藐视记者的权利,动辄以采取审判措施相威胁,严重干扰了记者正常的采访活动。只有制定记者和采访对象共同遵循的“新闻法”,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新闻舆论对审判机关的监督,从而促进“以法治国”方略的实施。
把握新闻自由的内涵是强化新闻舆论对审判权监督的保障。新闻自由是广大新闻工作者基于人民的委托所享有的依法自由从事采访写作、发表、出版新闻作品并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新闻自由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看待审判机关的工作情况,把握主流,全面地看问题,查实质。不管“新闻自由”多么自由,都必须力求真实客观。报业及所有其他新闻媒介的工作人员,应尽一切努力,确保公众所接受的消息绝对正确,他们应该尽可能查证所有消息的内容,不能任意歪曲事实,也不能故意删除任何重要的事实。
参考文献:
1.胡建淼:《行政违法问题探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2.李龙:《宪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马怀德:《行政法制度建构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4.李良荣:《新闻学概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5.马先义:《新闻报道通论》,山东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6.童兵:《比较新闻传播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关键词】新闻舆论 司法 监督
一、新闻舆论监督司法工作的现状
2004年7月9日,陕西渭南电视台《渭南新闻》栏目接到观众投诉,反映临渭区南师乡易西村因为土地纠纷,有七十多亩耕地已荒芜三个多月,无人解决。笔者作为记者被派往现场采访了解事情的原委。到易西村后了解到2004年4月下旬,易西村村民因不满村委会未经村民同意,将原属于38户村民的七十多亩耕地承包给外村的王水利,(王水利承包当初给村长承诺要办棉绒厂,招收大量村民进厂务工,而事实上一直在地里耕种)一气之下将王水利种的棉花全部拔掉,4月28日,王水利以民事侵权的名义将村民代表告到了故市法庭,就这样一直到群众给电视台打电话,事情始终没得到解决。村民强烈渴望自己耕种属于自己的土地,先后多次到临渭区、渭南市政府及省政府上访投诉,造成了不安定的社会影响。从7月9日开始,我们九下南师乡连续播发了六集新闻报道,将事件的原委、方方面面相关人员的说法、看法及事件的进展进行了客观、公正的报道。在整个事件采访中故市法庭对记者的态度前后变化比较大,也最为敏感。由最初的严词拒绝、谩骂,到后来在我们并不要求的情况下拿出所有卷宗让记者看,而且在渭南电视台新闻舆论的有力监督下,临渭区法院领导亲自参与办案并且在南师乡政府的全力配合下,7月20日使问题得到了彻底解决。问题解决后重新分配到土地的38户村民又一次集体出村了,这一次不是上访投诉而是敲锣打鼓地到电视台给台领导和记者们披红戴花,朴实的村民说出了自己的心里话:“要不是电视台关注我这事,顶着压力连续跟踪报道,这地我还不知啥时候才能种上呢?”的确,拖了近百天的案件,在新闻舆论的监督下仅用了十天的时间就彻底了结,这一实例向我们充分证明了正确的新闻舆论对司法工作监督的积极作用和影响。
其实,何止是地方新闻媒体对乡村一级案例的关注会产生如此积极的作用,象在哈尔滨的“宝马车撞人案”、西安“宝马车彩票案”、“刘涌改判案”等等这些不胜枚举的案例中,人们都能看到新闻舆论对司法活动的重大影响,看到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取得的长足进步。
然而,我们也同时看到在新闻舆论对司法实施监督的过程中,存在着冲突,很难完全达到统一。主要表现在司法审判机关对新闻媒体的排斥上,两者之间的矛盾和对立使新闻监督无法正常进行,这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和现状。
二、新闻舆论与司法出现矛盾的原因
媒体与司法虽然是报道与被报道、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是两者之间仍有许多共同之处,如追求真实、准确、时效等等,更为重要的是,两者的最终价值也是一致的,都是追求社会的公正与正义。但是,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也包括不受媒体的干涉。这种独立性是由于司法与媒体自身的性质决定的,司法要求独立和封闭,而传媒则要求公开和透明,于是两者之间便产生了矛盾和对立。
舆论监督源于新闻自由。我国社会主义新闻自由的基本内容是: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实行社会主义民主原则,使新闻工具成为人民群众有效地行使自由的民利和武器;通过新闻工具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愿望、情绪、要求和呼声,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实行舆论监督;尊重和保护新闻记者进行采访、报道、调查、研究和反映真实情况的权利,提倡坚持真理、实事求是的作风。舆论监督的威力在于通过媒体曝光,将各种问题公之于众,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的产生。
新闻舆论对审判工作的监督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审判活动,二是对法官的行为。它用以下几种形式进行监督:⑴对案件的机关情况进行报道;⑵对庭审过程及生效判决的执行情况进行报道;⑶对生效判决进行评判;⑷对法官的行为进行披露,评论。在我国法制建设逐步规范完善的过程中新闻监督也被称为是新闻批评,与其他方式的批评相比较,新闻批评有以下三个重要特点:第一,新闻批评是面向全社会的公开批评,它具有极大的尖锐性。第二,新闻批评由于在报纸、广播、电视上进行,特别是在中央级媒体上进行,使得这种批评具有很大的权威性。第三,新闻批评一经播出,就可能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和巨大的舆论压力,这使得被批评者不易申诉、阐明,稍有不慎,就可能造成严重、不良的后果。这几个特点也就是相对于被监督者来说排斥新闻舆论监督的最根本原因。
媒体与司法的关系从本质上讲是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它们之间的冲突实际上是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冲突,是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公民的言论表达权及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等一系列基本权利与司法独立权的冲突。从价值层面上看,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都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基石,是民主社会所必须珍重的基本价值。一方面,我们的社会需要司法机关独立履行职责,例如侦破、、审理一起案件,要求办案人员与社会保持适度的隔离,相对隔绝各种公共权力,社会势力、社会情绪对办案人员的干扰和影响,使办案人员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行事。另一方面,新闻自由和媒体的职责要求新闻舆论适时地监督司法活动,以帮助和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因此媒体必须介入司法活动。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两者不可舍弃其一,损害其中任何一方面都是社会的巨大损失。我们应当在制度和体制的设计上尽量保持两者之间合理的平衡。
三、在发展中解决矛盾问题
1998年4月15日,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肖扬在全国法院系统教育整顿工作会议上提出:“审判机关要把宪法规定的公开审判制度落到实处”,从那时起,一些地方相继以“规定”或“通知”的方式逐步放宽对媒体介入司法的限制。笔者认为新闻舆论对司法的监督应注意以下几点:1、要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避免主观片面地追求“轰动效应”。在对司法的监督中一定要实事求是地反映司法活动的本来面貌。公正是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办案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新闻舆论对司法工作监督应遵循的原则。2、新闻舆论监督必须依法进行,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新闻报道一定要遵循司法工作的特殊规律,新闻工作者要学法、守法,依法开展司法监督。3、对案件监督要注重诉讼结果,慎重对待刑事诉讼过程。诉讼结果因具有一定客观性和稳定性,对其进行监督,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防止司法权的滥用。而刑事诉讼过程因具有一定特殊性,在对其进行公开报道时要谨慎从事。对此,我国学者谭世贵曾就新闻舆论对诉讼过程中的报道提出几条建议,值得借鉴。“第一,在诉讼过程中,新闻媒体应保持中立立场,对通过行使知情权而获得的诉讼文书只作如实报道,而不发表任何评论和意见;第二,在审判过程中,新闻媒体对案件的审理情况只作转播和客观评价,而不能发表任何带有倾向性的意见,更不能对案件处理定调子,下结论,误导公众,从而对司法人员产生压力。
媒体要养成尊重司法权威的习惯,司法也要对媒体持宽容的态度,因为媒体与司法在根本目标上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追求正义与公正。毋庸讳言,不适当的媒体报道与监督有碍司法公正,媒体在报道与监督司法中的不适当行为也会形成负面社会影响。这样的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一是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做出定性报道;二是煽情性的热炒;三是,由多种原因造成了显失公正的报道;四是用道德标准评论法律问题;五是报道与监督的面窄,深度报道与监督少等等。而作为司法机关来说要坦然面对新闻媒体,允许新闻媒体以自负其责的态度对案件进行如实报道。当然,我们也应建立新闻媒体监督法院审判工作的一些制度。1、明确采访范围。明确范围是平衡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冲突的有效方法,使舆论监督在法定范围内进行。2、限定监督方式。3、建立特殊的监督渠道。法院应建立一条专门接受舆论监督的“绿色通道”,记者可通过情况反映、内部反映、建议书等形式,向法院反映存在的问题,由法院在限定的时间内把调查和处理结果告知记者。4、司法报道的专门化、专业化。从事司法报道和监督的记者由于要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因此,应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熟悉司法运作过程,同时,由于我国法律法规众多,还需请法律专家对舆论监督把好政策法律关。5、建立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记者招待会制度。6、建立不当监督处罚机制。为了防止新闻监督被滥用,可以对新闻监督规范化、法制化。
我们要清醒地看待新闻舆论在监督司法活动中可能出现的种种弊端,但我们决不能因噎废食。新闻媒体与司法部门都应当把握好各自的角色定位,各司其职。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品德修养,提高业务素质,不能以反对“媒体审判”为借口,拒绝新闻媒体对司法的舆论监督;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增强法律观念,不能以言论自由为借口干扰司法正常进行。双方应在良性互动中,共同为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贡献各自的力量。
关键词 : 新闻,舆论监督,科学性
Abstract: the current our country in the harmonious society,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news public opinion direct to the current advanced must be spread technology as the foundation, its main function is to promote our social role fair, just and rational science, its have strong influence, coverage also extremely extensive, these are all its unique advantages. In the process of building a harmonious society, to adhere to the marxist view and news media supervision, in news in the process of supervision, always adhere to the correct principles and direction, using reasonable measures to solve the news public opinion direct supervision of the existence of the problem.
Keywords: news, supervision by public opinion, scientific
中图分类号: G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作者简介 杨路索,天津广播电视大学校长办公室,科员,
新闻舆论监督对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它是社会政治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种社会政治现象。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就明确的表明要将新闻舆论监督作用充分的发挥,以此将它的实际效果不断增强,可见,新闻舆论监督在我国社会中的地位是非常重要的。所谓新闻舆论监督,它主要就是指通过新闻媒介来揭示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并能够促使其解决的一种舆论监督;简单来说,就是社会各界通过各媒体发表自己的意见及看法,形成舆论,从而对社会上的一切与法律和道德相违背的行为进行制约。可以说,新闻舆论监督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它有很强的影响力、覆盖范围广泛、震撼力大,这些都是其独有的优势;它的功能主要是能够促进社会公平、公正及合理科学性,进而对我国社会和谐发展进行有效的监督,形成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和谐新闻舆论监督系统。
一、当前时期,新闻舆论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1.媒体失语、缺位现象严重
由于受各种不同的因素干扰,媒体在对新闻舆论进行监督的过程中遇到了很大的难度。部分政党部门、行政机关、司法机构、社会团体以及个人对媒体在新闻舆论监督方面的权利与职务能力不够重视,并且他们还对科学合理的舆论监督进行干扰。他们通常的表现是拒绝媒体的采访,又或者是拒绝提供相关的信息与资料,这些现象将在很大程度上导致新闻在需要舆论监督的时候,媒体常常会发生失语以及缺位的现象,从而使得人民群众无法通过媒体来知晓有关信息,媒体所具有的作用得不到发挥。对新闻舆论监督干扰最大的要属政党部门了。部分政党部门总是用各种理由来阻碍媒体进行舆论监督,尤其是本身存在不良行为的人更是想出不同的手段阻碍舆论监督,不让其实施。对于这样的情况,地方媒体的反映极其强烈,部分地方政党部门对于舆论监督的限制非常苛刻,对其干预和压制十分的厉害,这样就会使得地方媒体感觉到舆论监督的实施难度大,压力也相对较大,还有所处的生活环境太差,从而让本来可以实行的舆论监督被限制。
舆论监督过程中出现的这些阻碍会严重的造成媒体的舆论监督达不到更高层次的提升,力量小,效果差。监督一般性的问题非常多,而对于一些重要问题,监督力度却很小;对于中层与基层的问题监督上较多,对高层的问题监督少;对于个人问题监督多,单位问题监督少;对于下台人员问题监督的多,在位人员问题监督少,对于外地的问题监督多,本地的问题监督少;对于别人问题监督多,自己问题监督少;这些都会导致舆论监督无法正常开展的原因。
另外,部分政府机关随意的将一些信息进行控制,从而使得人民群众无法获取重要的问题以及一些突发事件的报道,进而造成了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的机会丧失。部分司法机构对新闻规律不太了解,经常以司法权行使时的法定方式、方法、顺序及步骤的特殊性为理由禁止采访,给媒体的舆论监督也带来了不小的困难。
2.暴力对抗与打击报复现象严重
媒体在实行舆论监督时,会经常性的遭到暴力对抗与打击报复,这是其必须面临的又一严重的问题。部分被批评的单位在新闻媒体开展批评报道及进行舆论监督时,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有时候会采取一些暴力手段进行对抗。最近几年,记者在采访过程中遭受殴打、采访设备被毁的情况经常发生。社会上的恶势力,会用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吓唬和报复记者,让他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一定程度的侵害。
对于专门负责批评报道和舆论监督的媒体记者在单位里被打击报复的现象也十分的严重。由于受到了有权有势的人的干预和授意,专门负责批评报道和舆论监督的媒体记者经常会在单位里遭到打击报复,有的人员会被调离新闻单位,有的会受到一定的处分,更有甚者会被开除。对于向媒体提供信息与资料的人员及举报人的打击报复会更加的严重,会被拘禁和判刑。
3.舆论监督没有专门的规范和法律保护
之所以部分单位与个人能够拒绝媒体采访,能够阻碍媒体舆论监督的实施,敢于对实施舆论监督的记者进行打击报复;在面对这些情况时,记者没有能力维护自己的权益以及尊严;没有能力根据新闻规律开展正常的舆论监督;没有能力使舆论监督取得预期的效果,而导致这些原因的关键所在就是当前我国的新闻舆论监督还没有建立一套相应的标准规范,无法达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应通过权威机关制定出相应的标准规范及实行必要的法律制定,让新闻舆论监督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相信只要这样,报道批评事件的记者人员的情况会比之前要好的多。
出现上面所述的因素有很多方面,不过从根本上而言,由于部分党政部门、行政机关以及具有一定权利的人对新闻舆论监督没有足够的认识,从而对新闻舆论监督缺乏相应的支持力度,对新闻舆论监督的制度建设以及标准规范不重视,这些情况都是导致新闻舆论监督无法实施的重要因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