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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融资论文范文

时间:2023-01-26 21:20:54

序论:在您撰写项目融资论文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项目融资论文

第1篇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和经济全球化程度的不断深化,中国经济已经越来越深地融入到了世界经济体系当中,将基于项目自身经济强度的有限追索的项目融资模式引入到政策性银行出口信贷实践中去,构建起基于项目融资理论的政策性银行出口信贷运作模式,突破大型“走出去”项目的融资瓶颈,把政策性银行对国家外经贸的支持和推动作用落到实处,以解决当前我国出口信贷在支持大型境外投资项目中受传统贸易融资模式限制而存在的固有缺陷,最终达到提高我国政策性银行出口信贷对“走出去”项目支持力度的目的。

一、出口信贷项目融资的含义

出口信贷是一个特定的融资范畴,是对货物出口和境外投资提供信贷资金融通的总称;项目融资是一种特定的融资模式,是对有限追索的具有类似信用保证结构的项目资金运作模式的总称。出口信贷中引入项目融资模式即是要通过项目融资这种特定的资金运作模式来对出口信贷项目进行操作,这一概念是相对于通过传统贸易融资模式对出口信贷项目进行操作而提出来的。项目融资模式下运作的出口信贷项目,贷款人将根据项目本身的经济强度而采取不同程度的追索权,是有限追索的融资模式,贷款人提供授信的主要信用支撑点是项目的现金流量和项目资产,贷款人将与借款人以及其它利益关系人一起在精心设计的信用保证结构框架下,在特定的期间和范围内,分担项目所具有的各类风险;在有限追索限定的范围内,项目一旦因风险发生而最终失败,贷款人将仅以项目资产受偿,其追索权不涉及项目以外的任何资产。出口信贷项目融资模式更适用于那些建设周期长、投资量大、收益相对稳定、受市场变化影响较小的出口信贷项目,最典型的就是境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类的出口信贷项目,非常适用于通过项目融资模式来进行运作。

二、出口信贷项目融资可行性分析与项目投资结构设计

(一)出口信贷项目融资可行性分析

出口信贷项目融资的可行性分析主要包括对项目的基本资格进行审核、对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的分析、对项目风险的分析等三方面内容。

1.出口信贷项目基本资格审核。贷款银行受理出口信贷项目后,首先要对项目的政策性准入标准进行审核,确定该项目是否具备取得出口信贷的基本资格。审核借款人资格,根据项目的实际特点,确定是否适于采取项目融资模式安排融资。一般来说,对于一些境外出口信贷项目:如境外承包工程;境外资源开发项目;带动国内设备、技术、产品等出口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境外投资建厂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提高国内企业产品研发能力和出口竞争能力的境外研发中心、产品销售中心和服务中心项目;开拓国际市场、提高企业国际竞争能力的境外企业收购、并购或参股项目等,这些项目往往金额大、期限长,除项目自身经济强度支撑外,借款人难以解决有效担保,因而比较适合通过项目融资模式进行安排。

2.出口信贷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对于具备申请出口信贷基本资格的项目,贷款银行要对项目投资者所作的可行性研究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独立论证,对于专业性强、比较复杂的出口信贷项目可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参与论证。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就是指通过对项目的主要技术经济要素,包括技术、管理、劳动力、市场、原材料、能源、基础设施、环境保护、宏观经济环境等的分析,据以对项目做出综合性的技术评价和经济效益评价,获得项目净现值(NPV)、投资收益率(ROI或ROE)和内部收益率(1RR)等具体反映项目经济效益的指标。需要说明的是,贷款银行在这里所进行的可行性分析是建立在投资者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的,其重点在于对投资者可行性研究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进行检验,从而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结论进行判断与校正。

如果申贷项目所作的可行性研究存在某些重大遗漏,贷款银行应当要求借款人对可行性研究进行补充修正;对于借款人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信息、数据和参数的准确性、及时性和科学性,贷款银行应当进行认定,特别是对于资源储量、原料供应、市场预测、定价模型、成本分析、贴现率等关键数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要进行深入分析与判断,因为一旦这些数据的准确性出现问题,将可能导致可行性研究的结果完全不可用,以此为依据实施的项目和提供的融资将不可避免失败的结果。通过对借款人可行性研究的补充与修正而得到的项目可行性分析结论,是贷款人进行贷款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3.出口信贷项目风险分析。可行性分析是项目投资者从资本获利的角度出发,侧重于分析项目出现好的可能性和程度,即在各项环境条件、参数等处于理想状态的假定基础上对项目的投资收益率、内含报酬率和投资回收期等指标所进行的分析预测;而风险分析则是贷款银行从贷款安全的角度出发,侧重于分析项目出现坏的结果的可能性和坏的程度,进而对项目未来的偿债能力做出判断。因此,贷款银行在对出口信贷项目经济技术可行性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还必须对项目进行风险分析,对有关的风险因素做出评价,判定项目的经济强度和各种风险要素对项目经济强度的影响程度。出口信贷项目的风险分析是决定贷款银行是否为一个项目提供融资的关键决策因素,并且为贷款银行通过投资结构、融资结构和信用保证结构的设计规避项目风险提供了重要的基础数据。

(二)出口信贷项目投资结构设计

1.项目投资结构设计的基本因素。贷款银行应当在一个出口信贷项目的运作初期就与项目主办投资者进行深入接触,并参与到项目投资结构的设计中去,以为项目的成功运作以及后续的项目融资奠定良好的基础。目前国际上较为普遍采用的投资结构有四种基本的法律形式:公司型合资结构、合伙制或有限合伙制结构、非公司型合资结构、信托基金结构。在对项目投资结构进行设计时需要考虑到以下几个基本因素:项目资产的拥有形式、项目产品的分配形式、项目管理的决策方式与程序、债务责任、项目现金流量的控制和税务结构等。此外,会计准则对于报表合并的规定、对投资可转让性的需要、对项目资金的考虑等也是设计项目投资结构所应当考虑的重要因素。2.项目投资结构设计。贷款银行与投资人就出口信贷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深入了解后,应当与投资人共同研究设计与投资特点及融资要求相适应的项目投资结构。目前国际上较为普遍采用的投资结构有四种基本的法律形式:公司型合资结构、合伙制或有限合伙制结构、非公司型合资结构、信托基金结构。贷款银行在介入一个拟申请出口信贷的境外投资项目后,为确保项目运营以及项目融资能够顺利执行,需要与项目投资者(借款申请人)及有关各方就项目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对项目投资者从投资角度出发的需要以及贷款银行从融资角度出发的要求进行综合平衡,并结合项目本身的特点对项目投资结构进行设计。这一步的工作是至关重要的,它不但关系到项目今后能否成功运转,而且是项目融资信用保证结构的重要基础,是融资能否成功的关键。

三、出口信贷项目融资的BOT模式设计

(一)出口信贷项目融资模式的选择及其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1.出口信贷项目融资模式选择。对于不同的出口信贷项目,由于贷款银行的不同、投资者的不同和项目自身特点的不同,其项目融资的具体模式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投资者直接安排融资的模式、投资者通过项目公司安排融资的模式、以“设施使用协议”为基础的融资模式、以“杠杆租赁”为基础的融资模式、以“生产支付”为基础的融资模式、以“黄金贷款”为基础的融资模式、BOT项目融资模式等。其中:投资者直接安排融资的模式、投资者通过项目公司安排融资的模式、BOT项目融资模式是最基本的项目融资模式,对于出口信贷实务操作比较适用,并且其它几种项目融资模式都是在这几种模式的基础上衍生的。

2.出口信贷项目融资模式设计应考虑的主要因素:(1)如何实现有限追索。实现融资对项目投资者的有限追索,是投资者寻求项目融资模式的一个最基本的出发点,同时也是贷款银行根据专业判断所愿意承担的风险限度。贷款银行看待风险的态度、项目投资者承担风险的能力以及项目所处行业的风险系数、投资规模、经济强度等多方面因素都会对项目的追索形式和程度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在项目融资方案设计过程中,贷款银行与项目投资者之间将根据各自对风险的判断和承担能力,围绕追索的形式和追索的程度进行反复的权衡与谈判。(2)如何分担项目风险。在项目各有关当事人之间分担风险是投资者寻求项目融资模式的另一个着眼点,其核心内容就是如何在投资者、贷款银行以及其它与项目利益有关的第三方之间划分风险。例如:项目投资者一般需要承担全部的项目建设期和试生产期风险,但是在项目建成投产以后,投资者可能只需要以购买项目绝大部分产品的方式承担项目的市场风险;而贷款银行则有可能需要承担项目的部分经营风险。因此,如何分担项目风险与如何实现有限追索其实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它们的核心都是贷款银行与投资者对风险划分的权衡与博弈。除上述因素外,项目投资者在设计融资方案时还十分关注对项目税务亏损的利用和资产负债表外融资的实现等内容。

(二)出口信贷项目融资的BOT模式设计

BOT是Build(建设)、Operate(经营)和Transfer(转让)三个英文单词第一个字母的缩写,这种融资模式的基本思路是:项目所在国政府或所属机构为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提供—种特许权协议(ConcessionAgreement),作为项目融资的基础,由本国公司或者外国公司作为项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来申请出口信贷,承担风险,开发建设项目并在有限的时间内经营项目获取商业利润,最后根据协议将该项目转让给相应的政府机构。

1.BOT模式的组成人员。(1)项目的最终所有者(项目发起人)。项目发起人是项目所在国政府、政府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公司。在BOT融资期间,项目发起人在法律上不拥有项目,也不经营项目,而是通过给予项目某些特许经营权(例如承购项目产品以保证项目的最低收益)和给予项目一定数额的从属性贷款或贷款担保作为项目建设、开发和融资安排的支持。在融资期间结束后,项目的发起人通常无偿地获得项目的所有权和经营权。(2)项目的直接投资者和经营者(项目经营者)。项目经营者是BOT融资模式的主体,通常是一个由项目经营公司、工程公司、设备供应公司以及其它投资者共同组成的一个项目公司。项目经营者从项目所在国政府获得建设和经营项目的特许权,负责组织项目的建设和生产经营,提供项目开发所必需的股本资金和技术,并申请出口信贷,承担项目风险,并从项目投资和经营中获得利润。(3)项目的贷款银行。BOT模式中的贷款银行可以是商业银行,也可以是政府出口信用机构、世界银行或地区性开发银行,或是上述金融机构组成的贷款银团。

2.以BOT模式建设项目并申请出口信贷的主要思路:(1)特许权协议是BOT模式的一个核心环节,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批准项目公司建设开发和经营项目,并给予使用土地,获得原材料等方面的便利条件;二是政府按照固定价格购买项目产品或者政府担保项目可以获得最低收入;三是在特许权协议中止时,政府可以根据协议商定的价格购买(或无偿收回)整个项目。项目公司以特许权协议作为基础向政府出口信用机构申请出口信贷,政府出口信用机构可以将特许权协议的权益作为贷款抵押,并设计专门机构控制项目的现金流量。在一些情况下,政府出口信用机构还可要求项目所在国政府为贷款提供担保。(2)在项目建设阶段,工程承包公司以承包合同的形式(如“交钥匙”合同)建造项目,可以起到类似于完工担保的作用,有利于控制融资风险。(3)进入经营阶段后,经营公司根据经营协议负责项目公司投资建造的公用设施的运行、保养和维修,支付出口信贷本息并为投资财团获得投资利润。(4)项目公司保证在BOT模式结束时将一个运转良好的项目移交给项目所在国政府或其它所属机构。

3.BOT模式的主要特点:(1)从项目发起人(即项目所在国政府)的角度,BOT融资模式是一种有限追索的项目融资结构。项目的资金、经营管理以及各种风险均由项目公司承担。项目发起人承担的只是类似“无论提货与否均需付款”或“提货与付款”性质的经济责任,和一定数额的贷款或贷款担保责任。(2)项目直接投资者和经营者在BOT模式中所取得的出口信贷既可以是有限追索的项目融资,也可以是传统的公司融资。但是多数情况下,由于BOT模式的项目涉及巨额资金,又有政府的特许权协议作为支持,因此投资者会希望将出口信贷安排成为有限追索的形式。

第2篇

目前,我国土地整治项目融资实践已远远超过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管理的范畴。现行的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已不能解决土地融资中的现实问题,亟需出台适合土地整治项目的融资法律法规。在宪法对土地资源保护的框架内,结合市场调控需求,制定适应市场机制的土地整治融资条例或办法,规范融资主体、融资方式、融资内容、融资监管及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形成科学、明确、规范、严格的农村土地整理融资行为规则。同时,建立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认可的,具有地方经济特色为农村土地整理融资完善配套实施细则,建立科学细致的融资实施制度。

2加强国家政府对农地金融的支持

一种新的社会经济制度,只有国家的维护和扶持,才可以顺利实施。中央银行对农地金融应实行特殊政策,并且财税部门对农地金融也应当照顾,免征所得税,减半征收营业税。对于“剪刀差”所形成的利税一部分,财政应将之用于补贴农地金融机构,达到间接支农的功效。土地整治项目融资模式也应考虑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及特点,建立适合各地经济增长模式的农村土地整理融资组织形式。制定合理的土地整治项目收益分配方式,对土地整治项目经济收益进行具体分配,鼓励民间组织、企业、农民集体和个人自筹资金投入农村土地整治。要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其拥有的土地作为股份入股,与国家、企事业单位联营合股共同出资整理;或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筹资金,在对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导下,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方向整理土地;或者动员主农户出资,政府以免税、提供无息或低息贷款、奖励、补助金等形式适当补助;或者成立土地整治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专业融资并管理土地整治项目。

3逐步建立农村金融业务

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融资需要稳定的农村金融业务做支撑,也需要构建有效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人地关系,促进农地流转机制的形成和农地金融业务的开展。具体地讲,可以在以下3方面下工夫,改革城市社会保障制度,把入保面扩大到农民工,实行在哪里就业、居住,就在哪里入保的制度,同时在农村也要逐步建立起互质的社会保障体系,消除农户的后顾之忧;与社会保障制度相配套,对于那些有了稳定职业、可靠收入、固定居所的农户,视其“入保”的情况,吸收他们为城市居民,使一部分农村劳动力从农村彻底转移出来;农户放弃集体成员资格和土地权利时应给予适当的利益补偿,金额的多少可以结合社会保障情形、农户所在集体土地的数量、价格等确定。

4重视政策理论研究

第3篇

项目融资的社会风险具有不确定性和扩散性,因此必须对整个项目的全过程进行社会风险管理,以保证各方的利益不受损失。引发项目融资社会风险的因素有很多,本文将项目融资的社会风险主要归为以下五类:

(一)项目融资征地拆迁类社会风险征地拆迁类社会风险主要是指由于项目的建设经营需要而导致的土地征用、居民拆迁、移民安置与补偿等因素而引发的风险。征地拆迁类风险也是项目融资中最常见的一类社会风险,贷款项目往往会因项目建设用地需要涉及征地拆迁。1.建设征地。农民由于土地的征收失去部分或全部的土地后,其赖以生存的生活方式被打破,即便获得相应的补偿,他们仍然要面对生活习惯和生计方式的改变,一旦花光了项目单位给予的补偿,生活温饱再次难以解决时,就有可能激发矛盾,引发恶性事件。因此对于失地农民,仅仅给予其充分的补偿是远远不够的,政府和项目单位应对其采取技能培训等措施解决其就业问题,恢复其生计来源,而对于有些情绪较大则需进行心理疏导,并且做好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2.城市房屋拆迁。由项目建设和运营需要引起的城市拆迁导致的社会矛盾更加突出。非自愿移民这个群体一直以来都是世界银行和亚洲银行最为关注的群体,拆迁补偿制度是否合理公平、申诉渠道是否通畅、拆迁执行单位的执行方式都可能成为引发社会矛盾的导火索。此外,被拆迁的居民通常被安置在新的居住区域里,人作为社会性的动物,社交网络和人际关系的改变都会使其难以适应新的生活。国内因对融资项目中社会风险认识不足而导致项目遭受巨大损失的例子数不胜数,例如,中冶置业南京下关地王项目,昔日的全国总价地王如今被第四次拆分转让,中冶置业以256亿元拿下的下关1、2、3号地块由于拆迁困难等问题,在近4年的时间内都无法进行实质性的施工,使项目陷入资金流动困难的僵局,中冶置业最终选择放弃了这个拆迁缓慢、开发周期长并且占用资金多的项目。项目融资业务中,项目的失败必然导致银行收益的损失,征地拆迁类社会风险的防范对项目方和贷款银行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项目融资事故灾难类社会风险项目融资事故灾难类社会风险主要包括由自然和事故灾难导致的社会风险。1.自然灾害类社会风险。鉴于我国是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之一,项目融资由于自然灾害引发的社会风险也占有一定比例。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地震、台风、泥石流、火山爆发、洪涝等。地震灾害容易引发次生灾害,导致爆炸起火、房屋道路桥梁坍塌、毒气泄漏、放射物污染等。洪涝灾害是我国气象灾害中最为严重的一种,台风则是气象灾害中破坏强度最大的一种。自然灾害具有不可控性,不管出现哪种,都会导致项目不可挽回的损失。对于灾害高发地区的融资项目,项目方和贷款银行都应考虑到自然灾害类社会风险引发的项目完工和收益风险。2.事故灾难类社会风险。项目融资的事故灾难类社会风险主要分为项目建设期的事故灾难风险和项目运营期的事故灾难风险。项目建设期的事故灾难风险包括:火灾、爆炸、施工人员的安全事故、施工设备发生故障等,项目运营期的事故灾难主要发生在一些高危行业里,例如矿业、化工产业、发电行业、机械制造业等。这些行业会不同程度的产生大量的有毒有害气体、储存易燃易爆物料,其生产过程如果不进行严格的安全控制,极易发生火灾、爆炸和毒气泄漏等事件。项目事故灾难会直接导致项目质量受损、成本超支、工期拖延、停工、施工人员伤害等问题,也会间接的增加贷款银行的信贷风险。例如,武汉某建筑工地的电梯坠落事件,在建筑工地的施工现场,一台正在施工的升降机在升到距离地面约100米高度的距离时,突然间坠落下来,电梯里面19名作业的工人随之坠下,全部当场死亡。在事故原因调查中,在场的工人说到,提前检查时原本发现升降机支架有螺丝松动,并且升降机经常严重超载,这些问题恰恰说明了对施工安全的忽视,项目建设时期应尽量避免这种悲剧的发生。

(三)项目融资劳工问题类社会风险项目融资劳工问题类社会风险主要由劳工薪资待遇和劳工的工作条件等问题导致。1.劳工薪资待遇问题。项目建设过程中劳工的薪资待遇问题切实关乎劳工权益,项目单位由于违约或资金短缺而导致拖欠工资、歧视或者虐待基层劳工的行为也会引起社会冲突的产生。劳工由于信息不对等,与项目方势力的悬殊,而无法通过合法的渠道争取自己的权益,从而产生。2.劳工的工作条件。劳工的工作条件也是导致劳工问题的一个导火索,包括工作环境、安全设施、工作时间和强度等。工作过程中,应保证劳工的工作时间和强度控制在合理范围类,疲劳作业极易导致事故;对于地下作业和高空作业等高危行业应严格监控安全设施,将劳工生命安全放在首位。随着劳工权益维护意识增强,劳工问题的日益凸显,由劳工问题引发的社会事件比比皆是,其导致的社会风险直接影响到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对项目产生负面社会影响,造成项目方的还贷危机。

(四)项目融资环境污染类社会风险项目融资的环境污染类社会风险是指由于项目融资的建设运营而对周边的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由于人们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涉及环境问题的项目备受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关注,媒体舆论的压力极易造成社会风险的放大,贷款项目由于环境问题引发的社会风险一触即发。国内由于项目融资启动时环评不充分、对环境问题造成的社会风险的忽视而使项目停滞甚至“下马”的案例不胜枚举。例如,启动排海工程、昆明PX项目、舜盈光伏项目等等,这些项目的“下马”也警示了项目方,盲目追求经济效益,不重视环境问题,造成严重的社会风险,项目只能停工。

(五)项目融资文化因素类社会风险文化因素类社会风险是指银行项目融资对人文环境和宗教文化的影响,包括项目建设造成的对旅游资源及景观的破坏,对宗教设施、文物古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土著人权的破坏或影响等。1.文化遗产的破坏。近年来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面临着各种基础建设及农村城镇化建设与文化遗产保护间的矛盾,盲目的开发造成了众多文化遗产的损失和破坏,这种建设性破坏对文化遗产造成毁灭性的灾难,遭到当地居民的强烈反对,引发社会危机。2.宗教场所设施的破坏。项目的建设和实施对当地居民的社会和文化影响是潜在和长期的。土地的征用如果造成了寺庙、墓地、教堂、宗教场所或仪式台等的破坏,很有可能引发当地居民内心对项目的强烈抵触和阻工事件的发生,这些宗教文化场所代表着当地一代代信徒的精神慰藉和心灵依托,如不处理好项目融资实施中涉及的宗教文化问题,便会导致宗教问题产生的社会风险。3.少数民族习俗的破坏。由于少数民族生活习俗和等的特殊性,在少数民族区域开展的项目融资,要把保护少数民族风俗、文化、民族遗产放在首位,减少与少数民族地区人民发生冲突的风险,避免民族矛盾的产生。土耳其伊利苏大坝的修建便是文化因素类社会风险的一个典型案例,伊利苏项目开始于1954年,是由土耳其国家水利工程总指挥部按照增强底格里斯河土壤和水资源的研究需求而发起的。伊利苏大坝完成后,它将淹没哈桑凯伊夫小镇,这是一个古老的小镇,拥有丰富的历史和文化,包括已经存在了几个世纪的村庄和文物,并且导致当地土著居民的大规模非自愿移民。由于伊利苏项目违反世界银行的规定,所以世界银行拒绝为其贷款。此项目至今争议不断,受到国际NGO环保组织和当地居民的强烈反对。文化因素类社会风险影响深远,在项目融资中应尽力避免和缓解,解决好项目建设与文化保护之间的冲突,以免引发社会矛盾,造成银行的借贷风险。

二、项目融资社会风险的防范策略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意识到当前社会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关键时期,资源消耗加速,环境恶化日渐加剧,社会贫富差距增大,社会矛盾扩大化,直接影响者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金融机构意识到不负责任的信贷行为对其在法律、经营和名誉方面带来的风险。我国政府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项目融资社会风险的管理进行积极的探索,并且规定国家发改委审批核准或者报国务院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主体需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这些举动和措施都标志着我国政府和金融机构对项目的社会风险更加重视,并且落脚于中国实际的金融环境。针对项目融资的社会风险管理,借鉴国内外实践经验,本文提出相应的社会风险防范策略。

(一)加强银行自身建设,将社会风险管理的理念渗透到企业文化中风险的预防是风险管理中的基石,也显示了防患于未然的重要性。银行业必须转变其利益至上的经营理念,对内部员工进行培训,加强员工对社会风险的认识。项目融资社会风险的管理直接关系到企业社会责任的执行,负责任的信贷行为可以为银行带来良好的声誉,将防范社会风险的理念塑造为企业文化有利于银行金融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建立项目融资社会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培养复合型的社会风险管理人才在银行内部成立独立的社会风险评估部门,明确部门的职责,一方面有利于项目融资社会风险的监督和预警,另一方面能够保证项目融资流程中对社会风险的全程控制。社会风险管理的涵盖范围复杂广泛,设计经济、法律、管理、社会学等多个领域,管理者需要跨专业、知识面广的复合型人才。因此,需要在银行进行内部专业培训,并通过招聘外部专家学者,对其进行指导。

(三)借鉴国内外经验,制定银行业内部融资指南国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用赤道原则来对社会风险进行管理,通过借鉴其成功的管理经验,我国银行业可将其转化为各个行业的融资指南,使其具有强操作性。将融资项目依据该行业的融资指南和社会准则进行审查,银行信贷部门对于客户提出的贷款申请,在进行审核和准入控制时,不仅要满足国家信贷政策,同时也要满足社会和环境标准。对于具有社会公益效益和有利于社会发展的项目,给予支持和优惠政策,不同的项目融资,实行差别化定价策略。

第4篇

从会计记账方程式看,资产等于负债加所有者权益,等式右边表示资金来源,该来源有两个渠道,一是向债权人借款(含信用借款),二是投资人投入的资本、资本公积及留存收益,通过两渠道筹集的资金等于资产,表明筹集的资金是怎么花的,形成了哪些资产,如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等。由此可见,项目融资是围绕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两通道来进行的,而负债融资包含流动资金贷款、应付票据、动产质押贷款、仓库质押贷款、提货权融资、外国政府贷款、固定资产贷款、融资租赁、发行短、长期债券等,所有者权益融资则包含发行普通股股票、优先股股票、留存收益融资等。在做融资规划时,首先分析这些融资具体渠道的利弊,如发行股票,无归还期,使项目所筹集资金具有永久使用权,除非破产清算才偿还,但筹资成本较高;其次围绕“项目价值最大化”这一主题,根据项目的特征、现状、发展趋势、市场规模、生命周期、竞争结构等因素,选择融资战略类型,并以此规划出不同的融资组合方案,进行方案的选择,力求用最少的总投入,推动项目最大的经营规模,从而获得更多的产出和回报;最后从项目资本结构稳定性和安全性出发,在传统融资规模的基础上,着力研究复杂经济形势下BOT、TOT、PPP等新型融资模式,及时调整不适应发展的融资政策,增强项目融资规划的应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满足其实施的可操作性要求。

二、营造民族地区特色环境,吸引项目资金投入者,促进富余资本聚集

近几年,民族地区通过秀丽的自然资源、纯朴民风、民俗、民间工艺品、生态博物馆、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方面的挖掘,初步构成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价值链,尤其是旅游、天然食品、制药、住宿餐饮等产业的快速崛起,对当地GDP、就业作出了较大的贡献。尽管如此,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仍然相对滞后,GDP总量还不大,要想在一定时间内追赶上发达地区难度确实大,但是可借鉴国内外发达地区经济发展演变过程中的理论、经验及方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着重在经济增速质量上下功夫超越。一方面继续做优做强以“民族文化”为元素的特色环境,同时,应加入技术、生活质量、全球化等元素,真正成为既是民族的,也是世界的无形资本,它所带来的收益必将给项目融资者注入新的动力和新的利润增长点;另一方面,改进和完善与特色环境相配套的政策、措施,如与生态环境相关的项目给予税收、贷款利率优惠及财政支持,技术研发投入项目给予有充分吸引力的激励机制,设置项目发展基金,创造条件为既有法人上市融资等,使项目在一定条件下的区域保持持续性竞争优势,从而引导“富余投资资本供应量和债务资本供给量”流向本区域及行业,形成“富余资本”聚集,以此改善本地区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增速质量,缩小区域失衡差距,逐步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的战略目标。

三、加大项目战略性资产监管力度,确保其可持续发展

作为项目融资所形成的资产,只有具备给企业带来持续竞争优势、独特且难以模仿的特性才能成为战略性资产。为此,必须从战略高度,以市场为导向,适时、恰当地把握项目战略性资产发挥其价值的演变规律,尤其它与所属行业生命周期变化规律的符合度,直接影响战略性资产身份确认,转换及调整,因为资产在行业生命周期初始投入阶段形成一定规模,进入成长阶段快速扩张,资产规模迅速扩大,到成熟阶段扩张则有所减缓,而步入稳定或衰退阶段就会停止扩张。根据这一变化规律,作为“关键部分”的战略性资产在初始阶段,因新技术、新产品的进入,其专用性设备、技术、工艺、品牌培育、高端人才、渠道等“核心要素”无人模仿,具有相当大的竞争优势,但随着“高利润、高成长”,会使大量现金涌入成长期、成熟期,导致部分“核心要素”遭破解,竞争优势有所下降,战略性资产确认范围将缩减。同时,稳定期或衰退期“核心要素”的固化,存在创新动力不足使战略性资产面临转型,所以,要密切关注项目战略性资产在不同阶段的变化,建立完善的投入、风控、并购、重组、退出机制,加大创新投入,提高综合竞争力,确保项目可持续于民族地区经济建设。

四、建立行业指标管控区间,推进项目资本结构合理安排,保障资金良性循环

由于行业规模、业务、市场、客户、所处区域等因素的差异性,所设指标的比例有所差异,但一定存在合理区间,该区间可根据国务院国资委2011年颁布的“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来确定和推导,具体思路如下:第一,行业资本结构债务风险指标由资产负债率、已获利息倍数组成,盈利能力指标由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资本收益率组成,发展能力指标由营业收入增长率、总资产增长率、资产保值增值率组成;第二,行业资本结构保障指标由留存收益权益资本比构成,可根据留存收益权益资本比等于1减去净资产收益率与资本收益率比进行推算,其中各行业净资产收益率、资本收益率的标准值测算出的留存收益权益资本比,选择正值中最大作为保障指标下限值,国际惯例作为上限值,形成该指标控制区间;第三,行业资本结构长短期借款权益资本比,按下列公式推算:运用上述公式确定长短期借款权益资本比例时,净资产收益率、资本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已获利息倍数取正数,因为全部资本收益率大于借款成本,自有资本收益率会高于全部资本收益率,且贷款比例越高,则自有资本收益率越高。而从国资委公布的标准值看,除资产负债率的5个标准值均为正数外,其他指标只有优秀值、良好值、平均值是正数,与此同时,鼓励举债经营,故以各行业资产负债率平均值转换的负债权益资本比为区间上限值,并考虑到留存收益权益资本比例区间值已确定,将净资产收益率、资本收益率、资产负债率、已获利息倍数、总资产权益率的平均值、优秀值作为长短期借款权益资本比的测算值,从稳健性角度出发,选择两测算值中的最低值作为区间下限值,由此组成的各行业该比例区间。

在以上指标比例区间中,行业债务风险指标、盈利指标、发展指标比例区间以良好值至优秀值、平均值至良好值的区间为合理区间,而以行业债务风险指标、盈利指标比例区间为依托,推算的保障指标及合并指标比例区间,也是比较合理的区间。项目融资运营则可按其所属行业的指标区间,进行对比分析及监控,引导项目充分考虑各利益相关者要求。对投资人而言,只要借入资本能提高自有资本收益率,举债越多越好,经营者则面临举债过低,被指无开拓性,举债过多,又担心冒进,利息负担过重,存在较大财务风险,如何处理好各利益相关者不同要求,直接影响项目长期借款、短期借款的比例和规模,这就需要强化指标管理的同时,协调、平衡各方关系,规范项目融资运营管理行为,满足资金需求,提高其资金使用效率,推进行业资本结构管控战略目标有序实现。

五、结束语

第5篇

在不完善的体制管理下,对项目的投入资金可能无法得到较为有效的利用,甚至还会存在项目的投入资金被用作其他方面的现象,这些都会导致清洁能源建设项目的融资不能顺利完成,使得投入资金不能发挥其作用,严重影响了资金对清洁能源建设项目的投入效率。在投资方方面,在投资后可能会有各种损害自己利益的事情发生,这就导致投资方不再主动对清洁能源建设项目进行融资。另外,各种项目的上市都会带动着股市的发展,然而,清洁能源建设项目在上市后很难在股市方面为投资方带来利益。因此,这些问题都使得对清洁能源建设项目的融资变得更加困难,此项目的发展也受到了很大阻碍。在市场发展方面,我国在还未建立起较为科学的项目融资市场机制,这就导致投资者无法有针对性地进行清洁能源建设项目的融资,导致项目在市场发展方面无法发挥极大地作用。总之,由于我国的基本现状,需要对清洁能源建设项目方面的投资较大,而且在项目融资方面的风险也较大,这就导致了对项目进行融资的过程中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阻碍,严重影响了我国清洁能源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和上市。

二、对清洁能源建设项目融资风险的控制措施

面对日益匮乏的资源,清洁能源的建设已经成为了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人们对清洁能源的需求也是逐渐增长。为了能够更加顺利、快速地完成清洁能源建设项目的融资工作,对项目融资工程中出现的分析做出较为准确的解决方法尤为重要,这将关系着融资能否更好更快地完成,清洁能源建设项目能否顺利上市,人们的生活水平能够因为清洁能源的出现而有所提高,社会能否由于清洁能源的存在和发展而变得更加稳定和谐、蓬勃发展。为了能够更加及时有效地解决清洁能源建设项目融资中出现“高投入,高风险”的问题,提出了一系列的相关控制措施,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第一、政府方面要加强对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将项目融资体制加入到其中,去报项目融资在市场经济中发挥极大地促进作用。另外,政府还要加强对清洁能源建设项目投入资金的控制和管理,确保投入资金被有效地加以利用,在清洁能源建设方面充分发挥出融资的影响力。第二、各大银行要注意对项目融资方面增添更多的融资产品,提高投资者在清洁能源建设项目的选择中有针对性地进行融资,降低融资的风险,提高融资的效率,确保清洁能源建设项目的融资能够顺利进行,促进我国清洁能源的建设力度,对清洁能源产业起到极大地促进作用。第三、政府要善于引导投资者对清洁能源建设项目进行合理地融资,使得投资者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对建设项目进行资金的投入,保证清洁能源建设项目能够得到更好更快地发展,促进人们对清洁能源的使用。

三、结束语

第6篇

关键词:BOT、国际项目融资、政府、承诺、法律

BOT国际项目融资(以下简称项目融资)是指政府通过契约的形式授予私营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后,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该融资方式具有诸多优点,但同时也存在相当大的风险。笔者拟就项目融资的风险和项目所在国政府承诺问题进行简要的分析。

一、项目融资的风险

《大不列颠百科全书》将风险定义为一种损失、伤害和危险出现的可能性,因此,一些容易发生危险和受到损失的事物被称为处于风险之中。《韦氏词典》同样把风险解释为损失、伤害、不利条件和破坏出现的可能性。[①]综合考量,笔者认为,BOT国际项目融资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一)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是指由于项目所在国家的政治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项目失败、项目信用结构改变、项目债务偿还能力改变等方面的风险。其主要包括战争、革命、动乱风险、没收或国有化风险、获准风险、外汇不可获得和不可转移的风险和法律变更的风险。

(二)金融风险

金融风险是指由于项目投资者不能控制的金融市场的可能变化而对项目产生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为利率风险、汇率风险,例如本币与外币汇率变化对项目成本和利润的影响、交叉汇率变化对项目的间接影响,汇率变化也会对项目偿债能力和债务结构产生直接的影响。

(三)经营风险

经营风险是指项目生产经营过程中,因经营者的过失产生重大经营问题,使项目不能按计划运营,最终影响项目获利能力的风险。其主要内容包括:技术风险、资源蕴藏量风险、能源和原材料供应风险、经营管理风险等。

(四)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项目完工后,产品在市场上的销路和其他情况的不确定性导致项目收入不足的风险,主要包括因销售价格引起的风险和因市场容量引起的风险。

学界和业界对项目风险分担三原则达成了共识,即由对风险最有控制力的一方承担相应的风险,承担风险程度要与所得的回报大小相匹配,私营部门承担风险要有上限。[②]

所在国政府以国家强制力和经济实力为后盾,在项目融资中始终处于强者的地位,而外国投资者和外国贷款人作为私主体,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基于此种实力对比,根据上述原则,所在国政府应对外国投资者和项目公司作出一定的承诺,以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

二、政府承诺的内容

项目融资中的政府承诺,是指项目所在国政府为确保其已同意建设的项目融资的顺利进行,使外国投资者具有投资安全感而对项目公司的一种承诺,表明了项目所在国政府愿意给予外商特许经营权及承担部分项目风险的责任和态度。[③]

对于政府承诺的内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历来存在争议。发达国家的学界认为,政府承诺应当具备以下内容:利润保证、不竞争保证、不可抗力免责保证、环境问题保证、严重违约终止特许权协议保证、财政条款保证、税收条款保证、争议解决方式保证,其范围非常宽广。而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学界一般将政府承诺称为政府保证,并将其分为两类,即对投资回报率等问题的商业性保证和政府对项目主办人所作的政策性保证。[④]

笔者拟详细分析政府承诺的主要内容。

(一)不竞争承诺

不竞争承诺即政府承诺在一定时期和一定市场范围内不会发展与该项目相竞争的新项目。该承诺在融资法律文件中体现为“禁入条款”,项目所在国政府承诺在项目完成后的最初几年,不再向其他投资者签发同类许可证。若干年后,政府可以通过招标方式许可新的投资者进入同一领域,但事前应通知项目公司,且新许可的条件应最大限度与项目公司获得的许可保持一致。

(二)税收优惠承诺

税收优惠承诺即政府给予某种形式的税收和关税减免,比如减免项目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或免除项目贷款的利息税,免除向项目提供贷款的外国贷款人的预提税,以及对项目建设和运营所需设备和原材料等物资的进出口减免关税等。

(三)后勤承诺

后勤承诺即政府承诺向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以合理的价格提供原材料、电力和其他能源,与项目有关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及物资的顺利入境。目前发展中国家大多不是完全市场经济体,政府实施不同程度的价格管制和物资管制,因此,BOT投资者需要所在国政府在水、电、土地、劳动力等方面提供便利。

(四)外汇承诺

外汇承诺即政府承诺项目投资人有权获得外汇并将经营收益以自由外汇汇往国外。首先是外汇获得和汇出保证,还包括外汇投资担保。外汇承诺对外汇管制国家成功进行项目融资起关键作用。BOT项目通常不能创汇,若投资人收取的当地货币非自由外汇,则无法支付贷款本金和利息,遑论利润。政府不对此进行承诺,BOT便丧失了基础。

(五)允许调价承诺

允许调价承诺即因原材料、能源价格上升导致项目运营成本提高,投资回收期延长,政府承诺在此种情况下可以调整项目产品的价格。

(六)不予国有化和征收承诺

不予国有化和征收承诺即政府承诺不对项目资产实施国有化和征收。国有化和征收都是由国家采取强制措施,将私人财产收归国有。政府对作出此承诺,即表明对该国家权力的自我限制。但应注意的是逐渐征收问题。逐渐征收又称蚕食性征收,原意是指所在国政府和外国投资者事先约定,投资者在一定年限内,按一定比例分期将其股份逐渐转让给所在国政府或国民,使所在国方绝对控股,甚至完全转让。这在BOT项目融资中应当禁止。

(七)资金承诺

资金承诺即政府承诺对项目给予资金方面的支持,包括以下多种形式:

1、资金参与,即政府对项目给予直接或间接的资金参与;

2、公共贷款,即政府在某些情况下向项目公司提供无息或低息贷款以降低融资成本;

3、贷款担保,即政府为项目公司所借贷款的偿付提供担保;

4、政府补贴,有些国家允许政府对项目公司提供补贴,使之具备以较低价格提品的能力。

(八)法律稳定承诺

法律稳定承诺即政府承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因该国法律或政策的改变而遭受不利影响。实现稳定有两种方法:

1、冻结合同订立时项目所在国的法律;

2、合同订立后项目所在国的法律可以修改,但这种立法变化不适用于该合同

上述“法律”可以是项目所在国的全部法律,也可以只是某一部特别法。

三、政府承诺的法律规制

在BOT项目融资中,所在国政府对外国投资者和项目公司作出的承诺应受到本国法律的规制,笔者简要分析中国内地相关法律问题。

(一)不竞争承诺与竞争法的规制

我国已经出台《反垄断法》,与《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构成了内地竞争法体系。政府的不竞争承诺有可能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二)税收优惠承诺的税法规制

我国推行了一系列税制改革,《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文件对地方政府的税收优惠承诺形成极大的限制。如果地方政府在特许权协议中就税种、税率作出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承诺,则该承诺不具备法律效力。

(三)后勤承诺中的土地使用权

后勤涉及的范围宽广,包括水电供应、土地供应等,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最核心的问题。一般来说,BOT项目土地使用权属于划拨取得,应受到《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的规制。项目公司不得改变土地的用途,也不得将土地进行抵押等。

(四)外汇管制问题

外汇管理权限由中央政府行使,地方政府无权作出外汇承诺。就汇率而言,目前我国不是市场汇率,而是管制汇率,则政府应作出一定的承诺。就外汇汇出而言,我国外汇制度正在与国际接轨,不能汇出的风险已经大大降低,政府作出原则性承诺即可。

(五)允许调价承诺与投资回报率

价格调整的实质是确保投资回报率。我国一贯禁止政府对固定投资回报率作出承诺。至于项目采取浮动回报率承诺或者“自负盈亏式”承诺,应由政府投资者协商。

(六)不予国有化的限制

国有化是国家通过法令对原属私人所有的某项或某类财产收归国有的强制性法律措施。国有化具有性和强制性,是国家的行为,任何国家不得干涉,属于国有化对象的内外国人也不得违抗。政府承诺不对项目资产实施国有化,是对的自我限制。这种承诺不得与所在国的社会利益相抵触,否则国家依然享有国有化的权力。

(七)资金承诺

《担保法》第八条排除了政府保证和担保的可能性。笔者认为此处有待商榷。政府保证与民法上的保证在主体、内容、合同关系、责任承担形式、行为性质和适用规范上均有不同。政府承诺作为公法行为,不应由作为私法的《担保法》调整。但现行立法并未区分,则政府的相关承诺均属无效。

(八)法律稳定承诺

适用法律人人平等原则不仅体现在宪法文件中,也贯穿于民法、商法、刑法等部门法中,是法治国的一条根本法律原则。政府作出的法律稳定承诺,本质上违反了这一原则。笔者认为,政府应当就适用法律与投资者协商,可以约定以国际条约和惯例作为准据法,而不应冻结或隔离本国法律,造成内外资的实际不平等。

四、结语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政府在BOT项目融资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没有政府的特许权协议,项目融资便丧失了运行的基础。但政府在特许权协议及其他合同中作出的承诺,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项目融资需要平衡各方利益,政府承诺若无效或者存有严重歧义,则利益分配会明显失衡。在广西来宾B电厂项目中,中央相关部门和广西地方政府给予项目公司购电、燃料供应、不可抗力和外汇兑换等方面的担保,并承诺对由于政府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不利后果承担风险责任,而且提供了最大程度的税收优惠和土地、设施等支持措施,实现了良好的风险管理和利益均衡。政府强有力的支持是该项目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我国新进项目应努力总结经验,提供水平,使BOT项目融资更好地服务于国内基础设施建设。

参考文献:

[1]于安.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协议(BOT)与行政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2]余劲松.国际投资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3]黄进.武大国际法评论(第二卷)[C].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

[4]蒋先玲.项目融资法律与实务[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

[5]史晓丽.国际投资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第7篇

关键词:PPP;项目融资;担保

一、PPP项目融资的特征

(一)PPP的一般认识

PPP是英文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缩写。在中国,PPP通常被译作“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在世界的学术界以及实际的应用当中,还没有对PPP达成一致的标准解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随后,财政部《关于2014年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中,首次使用了PPP概念,明确要“推广运用PPP模式,支持建立多元可持续的城镇化建设资金保障机制”。

(二)PPP融资的特点

第一,政府责任有限。PPP融资模式中,政府所提供的担保都是有限担保,政府信用也不完全接入或者根本不介入,改变了过去由政府直接举借债务的模式。第二,融资额度大、期限长。从投资角度来讲,一项投资的风险与其额度和期限都是成正比的。第三,偿债能力依托于项目收益。偿债的资金主要是依靠项目的具体收入,收益情况决定了其偿债的情况。第四,对债务人的有限追索。融资方可以在一定的项目实施阶段或一定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进行追索,除规定的阶段或范围,融资方不能对项目借款人的其他任何形式的资产进行追索。第五,信用结构多样化。在PPP项目融资中,融资方信用结构的构成是非常灵活和丰富的,融资方有了更多地选择。第六,项目融资的程序十分复杂。PPP项目融资不仅涉及的程序和环节众多,各种法律文件也是非常多的,所以导致了融资程序的复杂性。

二、信用结构安排

特许经营权质押。对于通过特许经营方式运作的PPP项目,项目公司(或者社会资本)获得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依法有权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或公用事业项目并获得收益。《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探索利用特许经营项目预期收益质押贷款”成为特许经营权质押的最直接法律依据。应收账款质押。《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应收账款”可以质押。对于通过政府购买方式实施的PPP项目,项目公司与政府签订购买服务协议,向政府提供符合标准的公共服务,政府向项目公司支付服务费,项目公司据此协议享有应收账款。按照我国法律,此类应收账款可以质押用于融资担保。资产抵押。《物权法》对抵押财产范围作了较为宽泛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均可以抵押。对于PPP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工程、交通运输工具、生产设备、原材料等资产,都可以用于融资抵押担保。股权质押。项目公司股东以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质押担保,是PPP项目融资实践中经常采用的信用结构之一。按照物权法,可以转让的股权依法可以出质。如果社会资本方以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出质,一旦质权人行使质权,则会导致社会资本退出PPP项目的问题,影响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基础,因此,社会资本以股权出质的,需要事先得到政府同意。账户监管。在PPP项目融资中,项目运营收入、政府的补贴资金是项目公司还款资金的主要来源。因此,监管并控制项目公司现金流,是确保融资安全的有效途径,一旦项目公司不能按约定履行融资协议本息偿还责任,融资方可根据法律赋予的抵消权,直接从债务人的账户上扣收本息,从而保全债权。保险权益转让。PPP项目完工风险较高,因此,融资方应要求项目公司在项目建设阶段按照行业规范足额投保建设期内一切必要的保险。为进一步降低风险,融资方通常要求项目公司在投保时就将融资方作为保险第一受益人。即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有限用于偿还本项目融资本息,剩余部分才可以补偿项目公司遭受的损失。直接介入。融资方作为债权人有权在特定情形下,直接介入项目实施的权利。当项目公司发生违约事件并且已明确其在约定期内无法补救和完成时,融资方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项目采取一些补救的措施。为了能够保障融资方该项权利的顺利实施,在签订协议的时候一般都会对其进行明确约定。不过,由于融资方直接介入的制度不健全,实践经验缺乏,使得这项权利的作用难以发挥。消极担保。消极担保,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承诺,非经债权人同意或符合一定条件,不为第三方创设担保利益。在PPP项目融资法律文件中,一般都含有消极担保条款,“未经政府以及融资方事先书面同意,项目公司不得将本项目资产转让、出租、抵押或质押给任何第三方”。消极担保的意义在于,限制债务人为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在资产上设定物权担保,同时也可以间接限制项目公司过度负债而影响其偿债能力。

三、结语及对策建议

PPP项目融资具有自身特征,融资方对风险防控的标准和要求更高。一套完善有效的信用结构是顺利融资的前提,也是PPP项目顺利实施的基础。而设计一套符合项目实际又能有效防范风险的信用结构,需要融资方在项目准备、论证阶段就参与进来,与合作各方密切合作,筛选项目,设计PPP运作方式、交易结构,拟定、谈判合作协议等,将融资要求和条件在PPP基本法律性文件中得以体现和落实。当前我国正在大力推广PPP模式,政府部门、社会资本以及作为融资主力军的金融机构,必须提高认识,将金融机构作为PPP模式中的重要主体一方对待,尽早参与,紧密协作,才能使PPP实践顺利推进。

作者:赵茜 孙家平 单位:1.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 2.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刘薇.PPP模式理论阐释及其现实例证[J].改革,20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