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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理论论文范文

时间:2022-09-02 21:4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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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理论论文

第1篇

【关键词】盈余管理经济收益观信息观契约磨擦沟通磨擦实证研究

在学术界,盈余管理(earningsmanagement)是一个有20年历史的研究话题。什么是盈余管理?盈余管理产生的条件和动机有哪些?盈余管理研究包括哪些内容?盈余管理研究的方法有什么特点?盈余管理研究的未来发展方向在哪儿?所有这些都是我们在研究盈余管理时必须弄清楚的基本理论问题。

一、盈余管理的“经济收益观”与“信息观”

在会计学术界,盈余管理早期一般被理解为旨在有目的地干预对外财务报告过程,以获取某些私人利益的“披露管理”(disclosuremanagement)。对于这个定义,以下几点需要引起我们特别的注意:

1.把盈余管理限定在对外报告领域,而把管理会计报告以及那些意在影响或改变公认会计原则的活动(如游说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等排除在其讨论之外。这样考虑的主要原因可能有两个:一是便于讨论。如果将盈余管理仅限于对外报告领域,在现行的公认会计原则和应计制下讨论“干预”问题,则可以把对盈余管理的研究简化许多。二是在1990年以前,会计理论界对盈余管理的研究以对外财务报告为主。尽管当时人们就注意到报酬方案(compensationschemes)和部门经理的私人信息是激励对内部管理会计报告进行操纵的潜在因素,但很可能是由于资料难得,这一领域的研究成果比较少见。那一阶段比较多见的研究成果是盈余管理的技术,应计制下的会计政策、会计选择与股票回报的关系等。难怪戴维森等人在其所著的《会计:商业语言》中,专辟一节讨论“会计戏法”(accountingmagic)问题,并给盈余管理下了一个更加具体而狭义的定义:在公认会计原则限制的范围内,为了把报告盈利调整到满意水平而采取有计划行动步骤的过程。

2.在这个定义中,提出了盈余管理的主要目的是获取某些私人利益(privategain)。这里所说的获取某些私人利益是与对外财务报告过程的中立性运作(neutraloperation)相对立的。因为,现代财务报告的核心思想之一就是中立性原则以及由此而来的财务报告的不偏不倚。盈余管理实质上是背离了中立性原则,由此造成对外财务报告有所偏重、有所倚靠。盈余管理的出发点在局部利益、部分利益或某些人的利益,它无疑会损害公众利益。

3.在定义盈余管理时,并没有倚赖某一特定的盈利概念,而是基于会计数据作为是信息的观点进行讨论的。在这个定义中,盈余管理在会计系统内,经理可以透过在公认会计原则范围内的会计方法选择和将某些给定的方法用特别的方式加以运用(如改变折旧资产的服务年限)来控制盈利。但事实上,盈余管理可以存在于对外披露过程的任何一个环节,也可以采用多种多样的形式。例如,融资决策、投资或生产决策(如研发费和广告费投放百分比的确定、生产线的增减、收购另一家公司)等都会影响企业某一期间的盈利。这些因素对盈余管理的影响可看成是“实际的”盈余管理。

传统上,人们认为盈余管理是与经济收益(有时也叫真实收益)有关的一个概念。在经济收益观(economicincomeperspective)下,有一些数据(譬如经济收益)被盈余管理故意地歪曲了。经济收益之所以会被歪曲而成为会计的报告收益,除了盈余管理外,另一个影响因素是应计制会计和公认会计原则。应计制会计和公认会计原则也将导致会计数据与真实收益有偏差。当然,经济收益只有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有意义地加以定义,在现实的报告系统中是见不到的。一般说来,经济收益是看不见的。即使如此,在经济收益观下,人们还是要把看不见的真实收益作为衡量偏差的基准。

我们认为以信息观(informationperspective)来看待盈余管理更有意义。在信息观下,盈利仅仅是许多用作决策和判断的信号中的一个。信息观意味着会计数据的重要属性是其“信息含量”(informationcontent)这一统计特性。盈余管理的信息观还假定公司经理拥有私人信息。在一套既定的委托契约下,公司经理不仅可以就会计程序作出选择,而且还可以据此程序作出不同的估计。但在信息观下,人们并不需要作为真实价值的盈利概念,与真实收益基准有关的计量偏差问题也不复存在。数据的真实价值在经济收益观下至关重要,但在信息现下则不再是第一位的属性了。

随着人们对盈余管理认识和研究的深入,特别是同时从经济收益观和信息观两个角度来看待盈余管理,盈余管理应当有一个更加全面和准确的概念。根据以上分析,我们认为:盈余管理是企业管理当局为了误导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企业经营业绩的理解或影响那些基于会计数据的契约的结果,在编报财务报告和“构造”交易事项以改变财务报告时作出判断和会计选择的过程。

二、盈余管理的基本特征

对盈余管理基本特征的研究有助于把握盈余管理研究的内容和框架。根据前面的讨论,盈余管理的基本特性包括:

1.从一个足够长的时段(最长也就是企业的整个生命期)来看,盈余管理并不增加或减少企业实际的盈利,但会改变企业实际盈利在不同的会计期间的反映和分布。换句话说,盈余管理影响的是会计数据尤其是会计中的报告盈利,而不是企业的实际盈利。会计方法的选择、会计方法的运用和会计估计的变动、会计方法的运用时点、交易事项发生时点的控制都是典型的盈余管理手段。

2.盈余管理必然会同时涉及经济收益和会计数据的信号作用问题。这里所说的经济收益与上段提到的企业实际盈利并没有实质上的差别。尽管人们并不知道企业究竟有多大的经济收益,但盈余管理最终还是离不开经济收益这一基准。更何况在盈余管理研究中,人们已开始寻找某些指标如现金流量等并试图在某种意义和程度上来反映经济收益。应当注意到,无论是盈余管理在企业的实践还是盈余管理的理论研究都非常关心会计数据的信息含量和信号作用。盈余管理所瞄准的方向正是会计数据的信息含量和信号作用。关于盈余管理的“经济收益观”与“信息观”的地位和重要性,在不同的国家由于证券市场的发达和完善程度差异较大而表现出不同的特点。发达证券市场环境下的盈余管理,人们考虑会计数据的信息含量和信号作用就会多一些,其“信息观”的重要地位也更加明显些;相反,欠发达证券市场环境下的盈余管理,人们则容易拘泥于会计报告收益与经济收益或其它法规决定的收益之间的偏差,其“经济收益观”的地位相应地更为突出。

3.盈余管理的主体是企业管理当局。从现有的研究文献不难发现,在盈余管理的每一幕“戏剧”中唱主角的无非是公司的经理、部门经理和董事会。无论是

会计方法的选择、会计方法的运用和会计估计的变动、会计方法的运用时点,还是交易事项发生时点的控制,最终的决定权都在他们手中。当然会计人员也加入其中,但应看作是配角。在这里,可以明确企业管理当局对盈余管理应当承担的责任。

4.盈余管理的客体主要是公认会计原则、会计方法和会计估计。此外,时间特别是时点的选择也是盈余管理的对象之一。在研究盈余管理时,我们必须同时具有时间和空间的观念。公认会计原则。会计方法和会计估计等属于盈余管理的空间因素;会计方法的运用时点和交易事项发生时点的控制则可看作是盈余管理的时间因素。需要加以说明的是,盈余管理最终的对象还是会计数据本身。人们所说的盈余管理,最终也就是在会计数据上作文章。

5.盈余管理的目的既明确又非常复杂。所谓明确是指盈余管理的主要目的在于获取私人利益,这点是可以充分加以肯定的。盈余管理是与公众利益、中立性原则相矛盾的。我们也应注意到,盈余管理的目的又非常复杂。

谁是盈余管理的受益者?这里的情况比较复杂。上面提到盈余管理的主体是企业管理当局,盈余管理照顾的私人利益较多的情形是企业管理当局的利益,如经理的分红、认股权以及晋升机会等。在许多新闻报道和研究文献中,我们常常看到的盈余管理的受害者一般都是股东、低层的雇员,甚至包括政府。例如,丹斯基(J.Demski)的研究表明人可以通过盈余管理来传达其拥有的高超管理技能,而实际上这些人可能并不具备会计报告盈利中所代表的管理技能。阿亚等人(Arya,A.,Glover,J.,S.Sunder)则发现盈余管理限制了委托人解雇人的倾向,还可以减少委托人对于人正常工作的干预。即使是企业管理当局的利益,对每一个盈余管理的参与者来说也不是利益均沾的。当然,盈余管理有时也照顾某些股东的利益。

盈余管理的利益表现形式也十分复杂。有的是直接的经济利益如经理人员分红的增加,有的是间接的利益如职位晋升、股价飙升,会计数据的信号作用也常常表现在这里。有的是立竿见影的,有的则要潜伏很长的时期。

正是由于盈余管理的目的既明确又非常复杂,因此大众传播媒介普遍认为,盈余管理是件坏事,它们还比较喜欢采用盈利操纵(earningsmanipulation)的概念;而机会主义的管理者则认为盈余管理是一个中性的概念,会计学术界的许多研究也持这种观点。

三、“契约磨擦”与“沟通磨擦”

在现实社会里,可以见到许多盈余管理的激励因素,有的属管理激励,有的是政治成本激励或其它激励。在管理激励中,既有分红和晋升的诱惑,又有被解除职位的压力。在政治成本激励中,有许多针对政府管制而进行的盈余管理。此外,盈余管理还可被用作是资劳双方讨价还价的工具。在某些特定的条件下,盈余管理也很有吸引力。正因为如此,才有所谓以股利为基础的盈余管理、以节税为目的的盈余管理、困境企业的盈余管理、运用盈余管理进行风险管理、公司首次公开募股(IPO)时的盈余管理等等。盈余管理也有许多阻碍的因素。注册会计师审计、证券交易监管机构的监管、税务稽查和股东大会等都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和限制了盈余管理的泛滥。但上述限制因素往往也受到成本效益原则的限制,因此从整体而言,盈余管理的激励因素要比阻碍因素强势得多。在世界各国,几乎每天都能听到公司上调或调低盈利,虚报营业收益的故事。例如,美国在线公司为开发潜在客户群,免费给客户赠送磁碟,之后将所有发生的费用资本化;而微软公司则被指控通过递延确认实际所得收入来下调盈利。在这方面,我国也有数不尽的例子,会计“打假”始终效果不明显,说明大家还是不怕,盈余管理还是有很多激励因素的。

在现代会计报告系统中,留有许多盈余管理的机会。公认会计原则还存在不少局限性。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席雷维特(A.Levitt)1998年就曾在纽约大学法律与商学中心发表过题为“数字游戏”(numbergames)的演讲,猛烈批评某些低质量的会计准则。应计制会计中的预计、摊销等都很容易被利用作盈余管理。同时,不确定的经济交易和会计事项也越来越多,对这些不确定经济交易和会计事项的正确判断也越来越困难。

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也为管理当局进行盈余管理提供了一些条件。例如,现行的委托人与人之间的契约,股东会、董事长与经理之间相互关系的制度规范仍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盈余管理乘虚而入也就见怪不怪了。

通过深入的分析研究,一些会计学家进一步得出了盈余管理产生的两个基本条件:一个是契约磨擦(contractingfrictions);另一个是沟通磨擦(communicationfrictions)。如果委托人与人之间没有契约磨擦,他们之间的沟通也完全透明的,委托人可以掌握并使用充分信息,盈余管理也就不可能发生。

在委托关系的模型中,人们常常事先设定一套管理契约和报告规则。事实上,无论是管理契约还是报告规则都面临随着经济和企业情况变化而变化的压力。但是,由于管理契约和报告规则通常被看作是固定的、僵化的(即使有变化也还是跟不上经济和企业情况变化的步伐),会与现实的需要产生矛盾,因此盈余管理便应运而生。在这里,盈余管理常被用来解决由于管理契约和报告规则与现实情形发生磨擦所引起的问题,而管理契约和报告规则就成为盈余管理问题存在的内生变量。

仅仅用契约磨擦是无法完全解释盈余管理的产生与存在的。人们之所以无法消除盈余管理,是因为信息不对称(asymmetricinformation)。最典型的是经理知道的东西,包括股东在内的其他人并不一定知道。信息不对称阻碍了信息交流和沟通,经理也就不可能把他所掌握的全部私人信息传递出去。当然,有一些信息传播是被法律禁止的。正是有了沟通磨擦,企业管理当局才会在盈余管理中大有作为。

需要说明,契约安排的修正并不能完全消除沟通磨擦。但是,如果经理把所有的私人信息都传递出去,并且又不会增加成本,可以预期,契约的安排将朝着有利于鼓励真实地披露信息的方向发展。由此可见,沟通磨擦比契约磨擦对于理解盈余管理生存的条件还更有意义。

通过分析和研究以上解释盈余管理生存的两个基本条件,可以初步得出以下结论:

1.盈余管理是现代会计理论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但盈余管理本身并不完全是一个会计问题。无论从其生存条件还是从其主体看,盈余管理涉及一系列的管理,甚至经济问题。委托人与人契约的确立、修正和实施,信息不对称都是经济学和管理学中的重要研究内容,也是经济管理面临的棘手问题。

2.盈余管理的存在有其特定的背景和条件。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可以预见人们不可能完全解决契约磨擦和沟通磨擦的问题。尤其是在信息交流方面,人永远都会拥有一部分私人信息,这些信息永远都不可能被委托人或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完全知晓。因为,法律不允许这样做,成本效益原则也不赞成这样做,技术上也还存在问题。因此,盈余管理将会继续存在下去,透过法律、规则和人力是不可能把它完全消除的,除非市场经济也不再存在了。

3.既然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无法透过法律、规则和人力去消除盈余管理问题,那么我们就应当对盈余管理的客观存在有一个科学的观念和正确的认识,用平静的心态对待它。既不能让它放任自流,也不可能完全杜绝。社会要达成这种共识,投资者等委托人以及会计信息的其他使用者也要有这种认识。从社会的角度讲,政府和有关社会团体有责任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特别是有效的资本市场和证券市场,制定和完善规范会计报告的相关法律、制度和公认会计原则,加强外部监管。从企业的角度看,有关方面(如投资者、经营管理者等)要尽可能签订完善的契约、合同,人要树立正确的商业伦理道德,依法经营、道德管理。此外,委托人以及会计信息的其他使用者还有必要掌握识别盈余管理的知识和技能,能根据其特定的决策需要对会计数据或报告盈利作出适当的调整。

四、盈余管理实证研究及其深远影响

在盈余管理研究的大量文献中,可以将它们粗略地分成三大类。一是收益平滑。对收益平滑的研究着重于降低不同时期盈利的起伏,主要目的是方便未来盈利的预测并减小市场风险。二是基于契约观点(contractingview)的盈余管理。研究发现,有的契约是以会计数据为基础的,而另外一些则与会计信息有着隐含的联系。其中,前者即显现契约(explicitcontracts),有管理报酬计划、债务协议、税收和管制等。在研究中,一般都发现了上述契约影响盈余管理的支持证据。与会计数据间接有关的契约还包括劳资合同、人竞争和主管的变动、审计合约、对外募股、公司治理制度等。与第一类契约相比,这些契约与盈余管理的关系则要复杂得多。三是计量方法问题。

学术界对盈余管理的研究大都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在盈余管理的实证研究中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包括两个大的方面:

一方面,将盈利区分为操纵过的和没有操纵过的部分。一般说来,公司的报告盈利由现金流量和对现金流量的会计调整两部分组成,后者称之为应计部分(accruals)。总体应计部分可进一步拆分为非主观应计部分(nondiscretionaryaccruals)和主观应计部分(discretionaryaccruals)。在这里要说明一下非主观应计部分和主观应计部分两个概念。其中,非主观应计部分秉承了创造应计会计的原本目的,即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使之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企业在特定时点的财务状况和特定时期的财务成果。因此,非主观应计部分是在尊重客观经济现实的前提下,对由于现金收付时点与交易事项发生时点不一致这一时差所产生的影响进行调整。这种调整是相对客观的,强调的是尊重客观经济现实,是在公认会计原则的约束范围内完成的。与非主观应计部分相对应,主观应计部分则是企业基于特定私人利益目的,在某一或某些特定时期通过对经济交易的刻意安排和财务报告的刻意调整创造出符合其需要的报告盈利。这种调整可以利用公认会计原则的弹性在公认会计原则约束范围内完成,但也可能超出公认会计原则的框架。在对盈余管理的实证研究中,有四种主要模型以及以它们为基础的改进或衍生模型被较为广泛的采用以度量主观应计?糠帧U馑闹帜P头直鹗窍@P?Healymodel)、迪安龙模型(DeAngelomodel)、琼斯模型(Jonesmodel)和行业模型(industrymodel)。这四种模型的核心均在于对非主观应计部分的假设或处理上。在希利模型和迪安戈模型中,非主观应计部分从总体上看被假定为在各个考察期间保持不变,进而借由对比总体应计部分来判断样本在特定期间是否存在主观应计部分。琼斯模型和行业模型则释放了非主观应计部分在各个考察期间保持不变的假定,借助较长的时间序列或大容量的行业配对样本,运用多元线性回归等统计工具计量非主观应计部分,是较为复杂但更精确的计量模型。

另一方面,对盈余管理的种种情形进行解释。例如,有的被解释为管理激励引起的盈余管理。在管理激励引起的盈余管理中,又有多种具体的解释,如报酬契约、人竞争和债务契约等。有的被解释为政治成本激励引起的盈余管理。在政治成本激励引起的盈余管理中,也存在多种多样的具体情况,如院外游说、政府管制,甚至劳资谈判。此外,还有其它一些特殊的解释,如以股利为基础的盈余管理。以节税为目的的盈余管理、困境企业的盈余管理、运用盈余管理进行风险管理、IPO过程的盈余管理等等。

在过去的20年间,有一大批盈余管理的实证研究成果发表。盈余管理的实证研究不仅对会计实务和公认会计原则的制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且还大大地促进了现代会计理论及其研究方法的发展。其意义主要有:

1.盈余管理的实证研究加深了人们对应计制会计的认识,对现金流量表的推广应用起到了极大的作用。“现金为王”(cashisking)的观念在工商管理界非常普遍。现金流量表和“现金为王”的观念为什么会在80年代末期开始流行开来,自然有其特定的社会经济背景,但也与盈余管理的实证研究密切相关。因为,通过研究发现了大量的人为地操纵盈利的行为,会计数据成为数字游戏。通过研究还发现了操纵盈利的行为主要是来自企业管理当局对应计制会计的局限性的过分利用,钻了很多应计制会计的空子。在这些研究的基础上,人们将现金收付制发展成现金流量基础(cashbasis)。

2.盈余管理的实证研究加速了公认会计原则的完善和发展,尤其是表现在增加对外财务报告的透明度方面。前面谈到,沟通磨擦是盈余管理生存的重要条件之一。为什么会有沟通磨擦,原因在于信息不对称,人知道的很多信息,委托人可能知之甚少。要改善这个问题,增加对外财务报告的透明度是必不可少的。近年来,各国公认会计原则和国际会计准则的修订、新准则的立项和制订都是朝着这一方向发展的。

3.盈余管理的实证研究不仅自身成为现代会计理论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还大大促进了现代会计理论及其研究方法的发展。据《会计与经济学杂志》(JournalofAccountingandEconomics)1997年所做的一项统计,发表在该杂志上有关“契约”话题的论文1979-1986、1987-1991、1992-1996年间总共分别为28、25和49篇,占该杂志同期总数的35%、29%和48%。在这些有关契约话题的论文中,直接采用实证方法研究管理报酬(managementcompensation)契约的就分别有11、4和12篇。由此可见,盈余管理实证研究本身就在现代会计理论研究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盈余管理的实证研究也促进了会计与资本市场、审计、盈利预测、行为会计以及所得税会计等领域的研究。盈余管理的实证研究还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组织行为与控制、绩效评估与报酬计划、证券市场监管等一系列理论与实务问题的解决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会计学术界对盈余管理的研究已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也还存在不少问题。其中最为主要的问题是:各种各样的盈余管理实证研究的结果迄今还有非常大的差别。主要原因有:盈余管理实证研究中采用了不够严密的方法将盈利划分为操纵过的和没有操纵的部分;对盈余管理的大多数实证研究都只限于某一时期或某一项目;对盈余管理的解释太狭义;人隐瞒其操纵盈利的手法,不利于收集盈余管理实证研究所需的数据;委托人自愿让人隐瞒信息;盈余管理很可能是由两个或多个因素导致的,目前大多数的实证研究只着重于一个因素,研究结果当然不够理想。可以预期,未来的盈余管理研究不仅要进一步解决以上问题,而且还要特别注意研究盈余管理对股价和资源配置的影响。

主要参考文献

1Arya,A.,Glover,J.,S.Sunder.Earningsmanagementandrevelationprinciple.Reviewof

AccountingStudies.1998

2DeAngelo,L.E..Accountingnumbersasmarketvaluationsubstitutes:Astudyof

managementbuyoutsofpublicshareholders.TheAccountingReview,July,1986

3Dechow,P.Sloan,R.,Sweeney,A..Detectingearningsmanagement.TheAccountingReview70,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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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Jones,J..Earningsmanagementduringimportreliefinvestigation.JournalofAccounting

Research29,1991

5PaulM.Healy,JamesM.Wahlen.Areviewoftheearningsmanagementliteratureandist

implicationsforstandardssettingAccouningHorizons.Dec,1999

6SiewHongTeoh,IvoWelch,T.J.Wong.Earningsmanagementandlong-runperformanceof

initialpublicofferings.TheJournalofFinance,Dec,1998

7SudiptaBasu.Theconservatismprincipleandtheasymmetictimelinessof

earnings.JournalofAccountingandEconomics24,1997

第2篇

一、网络会计的产生、特点和它对会计电算化的影响

(一)网络会计的产生及特点

随着信息高速公路的建成,网络经济时代已经到来,会计环境在网络下也发生了变化。国际互联网(Internet)使企业在全球范围内实现信息交流和信息共享;企业内部网(Intranet)技术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则使企业走出封闭的“局域”系统,实现企业内部信息的对外实时开放,同时使企业内部包括财务部门在内的所有部门实现了资源优化配置。为了适应这种变化,更好的利用网络带来的优势,网络会计就产生了。

网络环境为会计信息系统提供了最大限度的、全方位的信息支持。特别是Intranet,它利用了Internet的一系列技术建立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以网络的衔接方式进行重新组合,其结果是会计所需处理的各种数据越来越多地以电子形式直接存储于计算机网络之中。这就使网络会计信息处理具有以下特点:

1、在线反馈功能。网络技术的应用,使企业每一项变动都可以实时予以反映。

2、全面反映功能。通过在线访问,信息需求者可以获得网上所有企业开放的财务及非财务信息。

3、实时分析比较功能。网络环境下,在线数据库包括了网上所有企业信息。企业内财务人员可在此基础上得到同行业其他企业的有关财务指标,进行分析比较,正确地预测企业今后的发展方向。

(二)网络会计对会计电算化的影响

近几十年来,在以信息为中心的国际技术浪潮影响下,使人们加强了对以计算机为中心的信息处理工具的研究,在会计领域,会计电算化也得到了发展与普及。它相对于手工处理会计信息方式有了长足的进步,它使得数据载体处理工具有了很大的变化,提高了工作效率,保证了信息处理的质量。

但在网络信息时代,以单机工作的会计电算化又出现了新的问题,如数据传送时间长,资源不能共享,信息交换不畅,信息使用者查看数据资料不方便等。而网络会计弥补了这些不足,具有以下优点:

1、资源共享。网络上的计算机不仅可以使用本机资料,还可以任意使用网络上其他计算机内的资料。

2、设备共享。网络化以后,网络上的计算机可共享服务器的各种硬、软件,特别是一些贵重设施,提高了资源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3、通信方便、快捷。连人网络之后,信息可利用网络上各部门的计算机快捷通讯。

4、分布式处理。一项复杂的工作可以划分多个部分由网络上的不同计算机同时分别处理,从而提高了系统的整体性能。

二、网络会计对会计基本理论和实务的影响

(一)网络会计对会计基本理论的影响

网络会计的产生是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依托的,它不仅改变了会计信息生成和传播途径,而且给传统会计中理论和实务带来了很大影响。

在会计基本理论中会计四项假设是最为重要的,但随着网络会计的产生,四项假设中三项假设有变动和改变,只有货币计量假设没有很大变动,只是更趋于实际。

首先,会计主体假设是诸项假设中最主要的一项,是会计工作的单位,如果该假设不能成立,以下几项假设均不能成立,会计工作也无法开展。但网络会计的主体—网络公司(Virtualcorporation)是一个虚拟公司,所以它不同于传统会计主体的范畴,很难确定会计主体。因此需要我们转换概念,用相对会计主体也就是网上存在的这个临时组织来代替传统会计主体假设,才可以明确该会计任务完成的职能。

其次,持续经营假设由干网络会计的产生而不能成立,继之而起的应是面临解散假设。持续经营假设是在传统会计中需要在一段时间内考虑,财产估计和费用分配等问题而设立的,但在网络环境下,网络会计可实时反映分析财产估价和费用问题。而且网络会计的主体网络公司是一个存在于网上的临时性组织,进行的多是一次易,完成后即进行解散。

再次,会计分期假设也由传统的划分方式变为了适用于网络会计的划分。它的产生是因为在传统会计报告模式下,由于提供会计信息的技术受到限制,系统加工信息需要较长的时间,划分一个个相对独立又相互衔接的期间,可实现报表的连续性和规律性。由于高科技通讯技术以及计算机网络的采用,网络公司的交易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完成并立即解散。所以在一个极短时间内再划分时间段已无必要,只要把会计期间与变易期间统一就可解决该问题。我们可以在一次交易后只编制一次会计报表便可满足需要。

(二)网络会计对会计实务的影响

会计核算工作是依照一定范围进行的,但是网络会计的出现使会计中原有些原则受到冲击,有的原则丧失意义,有的原则应进行修改,这给会计工作带来了很大影响。

1、对权责发生制的冲击。它的作用主要是限定期间内费用和收人的分配,而在网络会计中会计期间等同于交易期间,所以无跨期分摊收入和费用的同题,权责发生制就失去了其基础,另一种方法现金收付制则更适用于网络会计。

2、对历史成本计价原则的冲击。如前所述,网络公司是个临时性组织,它否定了持续经营假设,所以它的成本计价按现行价值,可变价值等公允价值更合理。历史成本对网络会计而言已丧失了意义。

3、对会计报表的挑战。提供财务报表的目的是为决策提供真实的、可靠的、及时的会计数据。传统会计中,报表是在一个会计期间结束后编制的,所以无论是动态报表还是静态报表都有面向历史的缺陷,用网络会计的电子财务报表更适应决策者的要求。这种即时处理随时提供信息的特点是以往会计报表所无法比拟的。电子财务报告的运用还可有效扩大其各种信息容量。

4、对会计职能的影响。网络会计对核算、监督职能均有要求,尤其是会计监督职能。由于其组合方各自利益不同,按时间划分,会计监督在网络会计的整个交易过程中分为交易前监督,交易中监督,交易后监督。严格执行这些监督即可保证网络会计工作安全有效的运作。随着时代的演进,会计已从核算型过渡到管理型,网络会计的出现对会计管理产生了影响。如:网络会计的运作,诸多信息千变万化,要高速传递而不能产生半分差错,就要求会计管理方法必须与之相适应,从而对会计管理的现代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网络会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与对策

(一)网络会计中存在的问题

l、信息在传递过程中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网络环境下,数据信息通过网络得以传递,电子符号代替了会计数据,磁介质代替了纸介质,财务数据流动过程中的鉴章等传统确认手段不再存在,所以很难保证信息的完整与真实。财务信息被截取、篡改、泄露财务机密等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2、网络系统的安全性。由于网络上任意一台计算机都可获得其他计算机的信息资源,所以企业在网上进行贸易时,也易处于风险之中。主要是一些非法操作,如网上黑客的恶意攻击等、病毒也是网络安全的一大劲敌,要采取适当的防病毒措施。

(二)问题的对策

为了更好地利用网络会计带来的优势,保证信息数据质量和安全,应从以下几方面人手,以网络技术为基础,结合会计需要,确保网络安全有效地传递信息。

l、加强对数据输人的管理。网络环境下,大量不相同的会计业务交叉在一起,再加上多用户共享数据库的出现,如果内部控制制度不严密,一旦有缺乏严格控制检验的凭证录入到整个网络系统中,就很难查明原因,会直接影响到会计信息的准确。因而把好数据录入关,保证数据录入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十分重要。

在输入系统前数据都要经过检验,输人工作也应由多人多组分担;对输入的数据、代码等进行必要的校检,以保证其合法性和真实性;根据会计核算的要求和网络系统的特点,可以把同类凭证按凭证号顺序分成几组进行输人。

2、加强对数据处理的控制。为了保证数据处理的及时性,可采用集中分散式和授权式两种控制方法。集中分散式是由网络服务器统一对各数据库进行管理,服务器将这些数据传送到各个工作站,每个工作站分别在本站处理各自的业务。每天结束,各个工作站都将当天新处理的业务数据传送到服务器,由服务器集中进行序时处理,并加人相应的数据库中。授权式是当工作站有业务需要访问网络服务器中的数据时,服务器可以根据当时的忙闲决定是否允许访问,若闲则可授权访同,否则不允许。

(三)提高网络系统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网络运行的可靠性和保密性构成了计算机网络的基本研究内容。

1、系统容错处理。它通常包括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的措施。从网络的工作过程中可以看到网络协议采取了一系列容错与纠错处理,从宏观上保证了信息传输过程的可靠性。微观方面的措施则因具体的网络环境而有所不同,根据实际情况设定它的容错能力。

2、安全管理体制。它的重点是存取控制,就是把计算机用户对信息的读写或修改控制在一定级别范围之内,其基本途径是身份认证、权限和记录日志。在网络中通常设置三级权限,其他用户的权限由系统管理员授予。

3、安全保密技术。对病毒的防御现在通用的方法是采用防火墙技术,它可以将包括病毒在内的非法入侵访问抵挡在内部网络之外,从而起到对内部信息的保护作用。对于信息流则普遍采用加密技术,以防止信息在传输过程中被泄密,数据加密的主要是对称加密和非对称加密。

在采取以上措施后,企业计算机网络系统实现物理意义开放的同时,挺高了安全防范能力,保证网络系统的可靠运行,增加了网络的“免疫”能力。

第3篇

一、经济学上的权威崇拜及传统经济学的困境

经济学的严重落后性已是众所周知的事。无论是迈克尔·佩雷曼主张经济学终结[i],还是陈纲先生指责经济学家不如农民[ii],都已表明,人们对于经济学术落后性的极度失望。“西方主流经济学的出发点和庸俗化方向本身就决定了其灭亡的趋势。不论是其自身的反思还是对立流派的批判,西方经济学的非科学特征早已是不争的结论了......或许,下一代人将不再跟随萨缪尔森学习经济学。”[iii]

的确现代经济学的发展已远不如其它自然科学。在18世纪时,物理科学、化学科学开始全面发展,同样,1776年亚当.斯密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也吹响了经济科学发展的号角。自18世纪以来两百多年时间里,人类的物理科学、化学科学,甚至包括后来才开始发展的生物科学,现在都已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人类早已经能自由地遨游太空,早已经能精确地计算出宇宙飞船飞入的轨道位置以及能精确地计算出着陆地点,人类早已能制造出异常复杂的机算机,人类早已能精确地分析出任何物体的成份含量,并根据需要合成出特定的化工产品和新材料。但是人类的经济科学却远没有这么发达,在权威崇拜下,从根本理论上来说,仍然基本徘徊在亚当.斯密1776年的思维起点,虽然后来萨伊、马歇尔、凯恩斯、熊彼特等不少人几百年来在作大力的推进和修正,某些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客观地说,在根本理论上几乎未作出革命性的飞跃。这主要是因为经济学上严重的权威崇拜。威廉.斯坦利.杰文斯在《政治经济学理论》中尖锐地批评经济学权威的危害,把某人的著作奉为圣经拒绝人们提出新理论和批评它的长短,对于真理必定是最严重的侵害。毫无疑问至今为止,甚至未来,不可能有哪一位大师的经济学术能够充当经济学圣经的角色,因为经济学是一门科学,任何人的智慧都不可能穷尽所有真理而无一点纰漏甚至缪误的地方。只不过个别“天才”性的经济学大师的学术之中或许有多一点智慧性的东西罢了。

经济危机、贫富悬殊、工业化压抑、环境污染、沙漠化、自私自利、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等等,都表明,传统经济学在权威崇拜意识的禁固下裹足不前,已不能解决现代人类社会的经济建设。世界银行在1991年发表的年度报告,开篇诚恳、鲜明地指出“推动经济发展的原理还远未被人们完全掌握”。

二、现代经济学新革命的系统构想

为此,我们认为中国经济学界要敢于跳出西方传统经济学的疆化思维,去努力寻求真理,进行一场现代经济学新的革命,以更好促进中国的经济建设。

(一)经济学支柱概念的革命

我们认为,传统经济学中最落后的地方就是对支柱概念或者说研究的基本对象的固守,各国经济学家还深受数百年前的产品观影响。客观地说,数百年前,以农业生产和新兴的工业生产为主,当时的经济学家们能够提出产品的概念,并以产品作为经济学研究的对象或者说以产品作为经济最基本的细胞是非常科学的。但是就如化学科学不能停留在分子阶段,还需进一步研究发展到原子、质子、量子,仍至将来还可能进一步发展一样,我们认为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和支柱概念也需改变。

严格地说来,产品远不足以囊括人类的整个经济领域。诸如金融服务、保险、诗歌、歌曲、经济学家的著作等同样在商业领域流通的东西并非一定是产品。

因此,我们提出财富的概念,构想经济学上以“财富”替代过去“产品”、“商品”作为经济学研究的基本对象。所谓财富,我们将其定义为“就是能满足人们需要的东西”。财富在经济学上并不是指金钱,而是指满足人们需要的东西。金钱或者说货币只是商品类财富的权力凭证、度量工具。我们的这一类似的定义马歇尔在《经济学原理》中曾提出过:经济学应将财富看做是满足需要的东西和努力的结果[iv],一些学者也开始在某些情况下使用,当然都还缺乏系统性,并且未与产品的关系进行彻底的清理,特别是只将以金钱来衡量的商品类东西才叫财富,反言之在过去的意识里财富就是金钱。为此笔者在《财富创造论》一书中尽可能全面地清理了财富与产品、商品的关系,系统地阐述了财富为经济基本单位的事实以及应作为经济学支柱概念的建议。根据定义,财富包括产品,也包括非产品,包括商品,也包括非商品,包括物质类财富,也包括非物质类财富,包括有形的财富,也包括无形的财富,凡是满足人们需要的东西都是财富,都可以是经济学研究和考虑的范围。提出将财富作为经济学的研究对象这应该更为科学。

在经济学上进行这一研究对象的革命非常重要,它有助于经济学界及经济界更全面地研究社会的经济建设。例如,环境,当然不是产品,通常也不是商品,但因为满足人们的需要,因此也是财富。这有助于我们将其纳入经济建设考虑之中,而不是去发展“产品”、“商品”经济破坏环境财富。依据这一思想,我们就会明白,财富不只是商品,不仅一辆汽车是财富,一湾绿水也是财富,不仅一只山羊是财富,一片绿色的草地和森林也是财富,它们都满足我们的需要。当汽车造得很少时,因为其稀缺而显得价格很高,因而我们毫无疑问地认为其是财富。而当我们的环境恶化,一湾湾绿水消失,符合需要的水变得稀缺时,我们每天生活上所用的水我们也不得不天天付出货币去购买,这时水似乎才变成了我们的财富。实际上水原来就是我们的财富,只是我们总觉得其太充足而不珍惜罢了。过去那种以稀缺性为预设前提的经济学术思想已显得非常落后而致命。长期以来,全球环境的破坏与恶化,与经济学上的产品观和商品观不无关系。当然,也有人会认为,经过投入资金人工改造过的环境进入人们的生活领域,也可叫产品。实际上即使将改造过的环境称为产品,同样显得比较牵强,经济学作为科学是不宜为固守某一古老的概念和思维而牵强的。同时,未经改造的环境同样从远古就进入了我们的生活领域,我们每时每刻都不能离开,这一庞大的部分我们更不能遗忘,它是我们的宝贵财富。同样,对于无数的非产品、非商品,因为有了财富作为总括,因此其创造、实现、分配、消费等情况也就能较好地纳入经济建设的考虑之中,这对于人类未来的建设非常重要。

总之,经济的最基本细胞是财富,而不仅仅是产品或商品,因此以“财富”作为经济学研究的对象更为科学。针对经济学的现状,现代新经济学的革命可能首先必须在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即支柱概念上进行革命,否则现代经济学仍然不可能有突破性发展。

(二)经济学中研究对象产生过程的革命

无论是非常局限的产品观、商品观,还是全面概括的财富概念,其产生实际上并非仅仅来源于生产。由于如上部分我们已提出了财富包括产品,也包括非产品,包括商品,也包括非商品。因此下面我们直接使用财富的概念。

我们认为,财富首源于智力创造,然后是实现,而并非仅仅生产,而传统经济学在财富产生过程上应该说还基本停留在两百年前的生产认识阶段。这的确需要我们现代在此基础上向前推进,或者说革命。例如,电脑没有先经科学家们发明创造,是不可能生产的,一个企业没有自己的科研人员们不断研究创造出先进的电脑,其生产也几乎是不能进行的;再如小说,其首先是作家的智力创作,创造出能满足人们需要的高水平的小说才是至关重要,而并非印刷车间的生产至关重要,并且现在越来越多的小说不需要印刷生产,通过网络即可销售给广大读者。也就是说,经济学应该更好地反映现实的经济情况,应该将财富的产生过程进行实事求是、科学地研究与抽向归纳,只有这样抽向归纳出来的基本理论才更符合现实经济情况,从而才能更好地反过来演绎至现实经济建设中,更科学地指导社会、企业、个人的经济活动。

当然我们有必要对财富创造、财富实现、财富产生及财富生产等重要的概念进行重新整理定义,以有利于经济学理论的突破与发展。所谓财富创造,是指人们为探索获得新种类、新形式、新规格、新用途、新领域等等方面的财富,以大脑思维创新为主导的发明、发现、创作、设计等新财富的活动。它并非单纯的大脑思维活动,也不是重复性地制作产品的活动。对于财富创造,我们提出了“以大脑思维创新为主导的发明、发现、创作、设计等新财富的活动”这一措辞,即创造不仅仅包括发明、发现、创作、设计这四大形态,还包括其它活动形态,这为现在复杂的各类创造形态以及未来可能新出现的创造形态留下思维的通道。定义中的“等”字非常重要,否则很可能使将来的研究、解释固步自封。财富实现,就是使创造的概念性的财富成为事实或使成为能为人们消费、使用的事实。具体地说就是将所发明创造的新财富进行知识传播、生产、销售、服务等等活动,使其变成可以为人们直接需要并且供人们使用、消费的各类活动的总和。财富产生,就是人们创造实现财富的活动,它包括财富创造和财富实现两个部分。财富生产,是指人们在农业和工业上,根据已经取得的财富知识,通过劳动和一定的要素的结合种植农产品和制造工业品的活动。财富生产只是财富实现中的一部分。如上所述,财富产生包括财富创造、财富实现,而财富生产只是财富实现的一部分。考察整个国民经济时,用财富产生的概念更为全面准确。我们提倡在经济理论上使用财富产生的概念,而避免再滥用产品生产的概念。如果一味使用生产一词必会使我们继续陷入过去的理论思维中,很难有系统的突破。

我们认为,财富的产生由两阶段构成:第一阶段,财富创造阶段。即财富首先要由科学家、研究人员等智力者创造,才可能有这样一种财富。否则生产上不知道能生产什么。例如,如果没有爱迪生发明创造出电灯,工厂再高明也不可能生产出电灯这一财富来。第二阶段,财富实现阶段。财富实现包括生产、运输、销售,还包括其它许许多多方面。这里我们用实现这一概念来概括财富产生的第二阶段,而不用生产来代替,因为生产仅仅是财富实现中的一个环节、一个部分而矣,尽管过去“生产”在我们的眼里是多么的伟大和至高无尚,在20世纪中叶供过于求以后,它的地位和重要性有时甚至并不比销售高多少。在过去的传统经济理论中,财富产生过程的核心和起点都是生产,在旧四分法中是生产、交换,因此认为财富是从生产中生产出来的,除了销售可以对应于交换外,其它方面,如科学家、银行、国家、服务人员、后勤人员、管理人员、资本等等,都只是辅助甚或是寄生的,当需要强调其重要性时,于是牵强附会地称其为生产。运用综合财富观及财富产生的两段论,我们就可以更好地解释诸如科学家、银行、国家、服务劳动者、后勤劳动者、管理劳动者、资本在国民财富中的作用,它们实际上都在进行着财富的活动,因具有财富价值或财富产生功劳而存在。

财富的产生由财富创造和财富实现两阶段构成。财富创造是首要的,没有财富创造,便无财富实现可言。生产的地位也并非那么显赫和功劳无量,在现代社会,没有科研人员等创造出优秀的财富,生产变得毫无意义,即使在财富的实现环节,生产也未必就是全部,对一些财富如歌曲、软件来说甚至未必就需要生产。这也告诉我们是到了应该好好全盘思考旧有的经济学术理论的时候了。

总之,经济学中财富产生的过程应该由过去理论中的生产一元观,革命地推进到创造、实现的两段论,也就是说,经济学理论上对于财富的产生应该建立创造、实现的两阶段思想,生产实际上远不能囊括财富的产生过程,生产只是实现阶段的一个可能的程序而矣。例如,一个软件,先是经过科研人员设计创造出来,即财富创造阶段,然后还需要进行实现给社会,即实现阶段。然而,实现阶段也只是可能需要大批量地复制生产成光盘,即生产环节,然后通过运输环节、销售环节等实现到消费者手中。不难看到,即使在实现阶段,也未必就只有生产,还有运输、销售、广告宣传等活动。同时,应该指出,现在许多软件财富直接在网上进行销售以换得货币,未必需要生产。这也告诉了我们生产一元观在现代社会的落后性。尽管在农业上,粮实需要大量的农业生产劳动,在大部分工业制造上,工业产品需要大量的车间生产劳动,但是,经济学不能一味停留在18世纪只研究农业生产和新兴工业生产阶段,两百年后的现代需要更进一步,需要更全面地研究现代经济。况且财富产生的两阶段论,并不是否定生产,而是更全面的地囊括了生产,只是有的财富的产生过程需要生产环节,有的不需要生产环节,有的财富生产环节的重要性占有极高的地位,有的则占有较辅助的地位。经济学作为一门科学,其理论应该具有高度的抽象概括性。应该说,财富的两段论能较好地达到这一点。

当然,实事求是地说,基于初步进行研究,以及财富的无限复杂性,关于财富产生过程的研究及财富的两阶段理论,未必就包括所有财富,但它至少包括了现有经济学中研究的所有财富。对于部分自然类财富,其同样适用综合财富观思想,很大部分如煤碳、石油也能适用财富产生的两阶段论,少部分倘需要新的阐述或作例外处理,但其不影响科学理论的革命步伐。无论是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都是在不断完善中发展的。

因此,我们认为现代经济学上是可以在研究对象的产生过程

上进行革命性推进,树立财富产生两段论思想的。

(三)“四分法”的新革命

萨伊把政治经济学划分为生产、分配和消费三部分,后来詹姆斯.穆勒在萨伊的划分之外又添加了交换形成“四分法”之外,此后人们对这种根本性的经济理论问题未再作出什么突破性的见解,更无人对此作出否定性意见。后来的学者更是将生产作为社会经济的核心和起点。把社会经济生活领域划分为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三部分,应该说在当时是很先进的。不过,现代人类的经济理论应该在此传统理论的基础上有所发展。

萨伊和穆勒的这一理论用于考察古、近代工业生产、农业生产有极高的价值,但这一理论以生产为经济的核心和起点,过份强调了生产的价值,排斥了许多重要财富要素的功劳,如创造、运输、传播、服务等许多方面都未包括进四分法中去,只是在现实中将其进行适应性解释。作为根本理论这是残缺不全的。在人类由工业生产时代过渡到新的时代后,这一理论运用于人类的财富经济领域已显得削足适履。现在已有许多经济学家深深感到过去以生产为中心或起点研究经济的严重局限性。如H.罗宾斯坦写道:“新古典的价格、生产和产出理论不会引出一个创新理论来”。

社会的经济生活领域划分,并非仅仅是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更科学的划分应该是:创造、实现、分配、使用(消费)。人类经济生活领域除了财富实现外,还需要财富创造,而且财富创造是源头。即使是财富实现,生产、交换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还有服务、传播、运输等问题。在现代社会,服务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毫不逊色于工农业品的生产与销售。应该特别指出的是,在一些财富领域甚至不需要生产。就如我们曾经指出的那样,例如一个智力创造精英设计创造了一种游戏软件财富供人们消遣享受,他未必需要将其生产成光盘,他可能通过网上传播就完成了财富的实现工作,即使需要生产成光盘,我们现在都已感觉到光盘的生产在这一财富经营活动中已显得无足轻重。再如,一首民间音乐经民间音乐家们创造出来后,人们口传声唱流传开来,这一财富未必就经过了生产。因此,我们在学术理论上使用了财富实现这一提法,希望能具有更高的概括性。财富实现在不同的财富方面可能包括的内容及划分会有所不同。对于大多数物质财富来说,它如传统经济理论划分的那样,具体包括生产、销售(交换)等环节,对于部分物质财富来说,可能只是销售,也可能只有生产,例如,农民自已种植稻米自己消费,他就只需要生产就行了,未必需要交换。而在许多财富方面,财富的实现并非一定需要生产,可能是服务等等。在理论研究时,我们不宜将财富实现界定为只包括生产、销售、服务,因为仅这三方面很可能还远不足以概括完财富实现的所有类型活动。我们主张在不能完全列举时,留有余地,使其在迅速发展的现代人类社会具有更强的适应性。

现代社会远不是两百年前的工农业生产时代。在现代社会,生产已退出社会舞台的中心位置,让位于创造。因此,在萨伊和穆勒的理论上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发展,还创造在人类社会经济生活领域应有的地位。财富创造的确处于财富的源头。生产、交换是在财富创造出来后的事。尽管诸如稻谷这样的财富,一万多年来人类每年都在不停地进行生产,而研究创造只是偶尔出现,但是依然是先有创造,后有生产,并且每一次重大的创造都是革命性的。没有远古时代智力精英们的创造,人类不可能知道生产稻谷。现代社会没有诸如袁隆平这样的智力精英的再创造,人类不可能生产高产的杂交水稻。创造在现代社会变得越来越重要,甚至是决定性的。例如,只有不断创造出先进的手机财富,企业才能进行生产、销售,否则生产出来的手机因为落后根本销售不出去,企业只能停产倒闭。

经济上不仅仅只有生产,还有销售、传播、运输、服务、管理等等实现活动。用生产来代替这多得多的活动是不恰当的。因此我们认为在四分法之中,继创造之后,应该用实现的概念来代表所有各种形态的实现活动。

为了更科学地论述新经济理论,我们认为还应将旧四分法中的交换进行分解,关于销售、流通方面的内容归入实现部分,关于财富利润方面的归入分配部分。即划分为:财富创造、财富实现、财富分配、财富使用,这样更清晰明了,便于把握经济的真实规律。

另外,我们基本继承了消费的提法,不过在这基础上改为使用。这样更有利于对于社会财富经济的考察。因为财富除了终端类财富,还有产生财富的财富。例如机床厂开发、生产供给的重型机床这一财富就不是终端类财富,而是生产财富的财富,该财富存在创造、实现以及分配问题,同时还存在使用问题,即许多企业购买该机床财富并非是拿去消费,而是使用。如果在财富四分法中使用“消费”的概念,显然是无法描述和考察这一类财富的。因此我们用“使用”这一概念更为准确。再如,人们购买电炒锅,虽然这一财富是终端类财富,但人们是将其用来炒菜,应该是使用,消费的提法好象也不太准确。人们购买笔、购买电脑也是如此。当然,我们希望在新四分法中用“使用与消费”这一更准确的概念,基于语言简炼的原因,我们将其精简为“使用”,也就是说在经济学中新四分法创造、实现、分配、使用中的“使用”实际上还包括“消费”,即严格表述应该是:创造、实现、分配、使用(消费)。

经济学作为一门科学,应该更全面地反映这一事实,因此我们认为现代济学应该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旧四分法上进一步革命性推进到“创造、实现、分配、使用”的新四分法。新四分法单独列出了创造的概念和以“实现”的概念取代生产的概念,应该更为科学、全面。新四分法单独列出了创造,并以创造为首,对于国民经济以创造为主导的发展提供了科学的经济理论依据。

(四)经济学应以财富的创造与实现为主线

当人类发明创造了稻谷、麦子等的种植方法后,人类从狩猎时代进入了农业耕作时代,这一时代在于对这些财富进行种植实现以满足人们稳定的生存需要。而当人类开始大量发明工业品,并发明了蒸汽机等机器化生产工具时,人类进入了工业生产时代,这一时代在于对工业品进行大量创造和大规模生产实现。人类进入二十一世纪各国智力创造大规模展开后,人类进入了智力时代,在智力时代人们主要是更大规模地创造各类财富,然后将其进行实现。人类的发展总是围绕财富的创造与实现这一主线而演进。

在现实生活中同样如此,一个企业、一个社会均是以财富的创造与实现为主线。一个企业诸如质量管理、成本管理、财务政策、经营战略无一不是以财富的创造与实现为主线,无不服务于财富的创造与实现。一个社会同样如此,货币政策、投资政策等等都是围绕满足人们财富的需要,以财富的创造与实现为主线。

因此,我们认为人类的经济学理论应以财富的创造与实现为研究的基础和主线,然后针对不同时期以及不同的具体问题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深入研究。尤其是现在,把握好这一主线,并特别注重最关键的财富创造问题,对于国民经济的科学发展是非常有益的。

无论是现实问题,还是理论发展的需要,现代经济学都应注重创造的研究。社会的经济由财富的创造、财富的实现、财富的使用、财富的分配构成。在21世纪,经济科学理论就应该反映这一基本事实情况,否则不可能科学发展。从现实来看,现代财富创造大规模展开,创造层出不穷,创造的情况几乎决定一切,创造由人类经济的幕后终于走上舞台并且已占据主角的地位。几乎每一种经济问题都因创造而出现,因创造而变化。在18世纪、19世纪,人类工业生产时代,一个经济学家他如果不深谙工业生产,他不会是一个好的经济学家。在21世纪人类进行大规模创造时代,如果我们还忽视财富创造问题,我们将因理论脱离现实,而不可能是一个合格的经济学家。

我们要注重财富的创造问题,以财富的创造、实现为基本主线,就需要走出生产一元观的误区。作为经济学,其最基本的对象是什么?经济学基本的对象是财富,而绝不仅仅是产品、商品的问题。在过去许多经济学说里将产品和商品作为经济的细胞,这不完善,因而不可能是很科学的。我们认为财富才是经济的细胞,产品和商品只是财富中的一种。因此过去那种以产品、商品为研究对象的经济学不是完整的经济学。财富包括产品、商品,也包括不需要生产的非产品、不需要交换的非商品,也就是说凡是满足人们需要的东西都应尽量纳入经济学研究考虑的范围,这样更为全面、科学。同时,社会经济活动的内容是:创造、实现、使用、分配等问题,而绝不仅仅是生产、交换、消费、分配问题,更不是以生产为核心和起点的问题,生产仅仅是财富实现环节的一部分而矣,实现不仅包括生产、还包括销售、运输、服务、传播等等。经济学应从生产一元观的误区中走出来,否则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是非常大的。统计调查的结果是,我们即使是情况最好的企业,也存在大量的设备闲置。车间里摆放着世界先进设备而企业停产倒闭者更是数不胜数。这一切惨痛代价与过时的生产经济理论统治整个社会的思想不无关系。既然“生产”是社会的核心,即然一切都决定于“生产力”的高低,既然发展的好坏取决于“生产率”,既然经济学理论上都是这么说的,政府官员、企业管理者——经济思想的学生们当然就“科学”地大力购买先进生产设备去促进“生产力”了。虽然一些经济学以现实修正的办法强调科学的重要性,但即然在根本理论上即萨伊—穆勒旧四分法上除了生产,只有交换,因此科学也就只是一种外来的东西而矣,一种在现实观察中因其现实的极端重要性和血的教训而才得以进入经济学领域的要素而矣。现在生产经济学的思维即使在美国也仍然根深蒂固。不仅仅保罗.萨缪尔森先生,还是格里高利.曼昆先生都深受生产经济思维的影响。被誉称为天下第一的经济学教材,并在中国继《经济学》后又一次掀起经济图书浪潮的曼昆先生著的《经济学原理》,在关于整体经济应如何运行上提出的原理是:一国的生活水平取决于其生产物品与劳务的能力,各国及其不同时期中生活水平的巨大差别,源于其生产率的差别;在考虑任何政策如何影响生活水平时,关键问题是政策如何影响人们生产物品与劳务的能力,为此决策者需要让工人接受良好教育,拥有生产物品与劳务所需要的工具,以及得到获取最好技术的机会[v]。实际上,一国的生活水平取决于其创造财富和实现财富的能力并与分配有关;各国及其不同时期中生活水平的巨大差别,源于其财富产生力(包括财富创造力和财富实现力,而不仅仅是生产力)的差别;在考虑任何政策如何影响生活水平时,关键问题是政策如何影响人们创造财富和实现财富的能力以及财富分配的情况,为此决策者需要让劳动者接受良好的教育,拥有创造财富和实现财富的良好能力,并尽可能考虑财富发展效率与财富公平分配之间的最佳结合。

显而易见,经济学应以财富的创造与实现为主线,“生产”、“有效需求”、“货币”、“就业”、“价格”、“自由调节”、“国家干预”等都应该在此基础上作侧重研究,否则经济学很可能找错方向。

(五)由生产率思维向财富产生率思维革命性转变

数百年来经济学术上有一个错误的说法,认为生产率一直是经济增长的主要原因。在工业经济时代前期,提高纺织机的生产效率的确可以生产出更多的纺织品以满足人类的需求。但是到了二十世纪中叶后,旧产品的供过于求使得生产率并非还那么重要。遗憾的是经济学的思维一直以来都还停留在生产率上。例如,中国二十世纪九十年最根本的问题与八十年代就有所不同,不再是生产率问题,在中国有大量从国外花高价购买的先进纺织生产机器闲置,生产率剩余了。生产率是为财富服务的,换句话主要是实现财富时在工厂里生产的快慢而矣。有没有更能满足人们需要的“纺织品”财富以及能不能销售出去才是最重要的。创造或引入更能满足人们需要的财富,并且卖得出去时,才可以进行生产,那时候生产率才变得有价值。

我们认为需要转变的思维是,不能将产品财富种类假定为是不变的,也不能将生产假定为社会经济运行的轴心或起点。过去古典经济学发源于十八世纪工业生产革命时期,那时最显著、最激动人心的是纺织机器的发明,即生产率的极大提高,大大增进了社会的财富。因此一些经济学家们认为生产就是社会经济的轴心,生产率就是经济学最核心的命题。从学术发展的角度来看,过去的经济学大师们是无可非议的,毕竟每位智者都有一定的时代局限性。但是现代经济学在这一点上应有所进步。如前所述,社会的经济并非仅仅只有生产,还有服务,还有销售,还有传播,还有运输,特别是还有创造,等等。因此应该更全面地来把握社会经济,可以在传统经济学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基础上推进一步,发展为创造、实现、分配、使用。另外,不能将产品财富作为全社会的所有财富,更不能假定其不变。全社会的财富,除了产品财富,还有文化类财富等等,除了工业生产、农业生产上的物质财富,还有服务以及其它形态的财富,除了商品类财富,还有非商品类财富,以生产上的产品财富来代替整个社会的财富就会导致以偏概全,在考察社会经济时解释上就会显得牵强附会,在复杂的问题上很容易得出错误的结论。人类的财富种类永远在发展,不可能是固定不变的。过去在经济学术上将社会的财富种类假定为固定,显然这样就会认为科学技术进步使生产率提高了,使财富增多了,使经济发展了。“提高生产率”就是在这样的学术背景下成了各国政府至今为止最时髦而又缺乏准确性的用语。而实际的情况是,电脑、因特网、手机等等信息财富的创造,并非仅仅是社会的生产率提高了,电脑、因特网、手机等更是一种人们直接消费使用的终端财富。

将人类现代创造出的类似这些难以穷尽的财富看作是生产率提高了,已显示出传统经济学术的严重疆化与落后。而比这更为严重的是,因为生产率被西方传统经济学术上视作发展经济的核心而传授给学生们,当学生们走上政府、走上企业领导管理者的岗位后,它们在思维上就会受到“生产率”的困扰,当他们无法摆脱生产率理论这种经济学思维支配时,显而易见的是在制定企业发展大计上,首要的就是大力提高企业机器每小时能生产产品的效率;在制定国民经济发展战略时,首先考虑的是引导社会大力购买生产率高的生产设备,而不是首先考虑社会如何去最大限度地创造实现财富的问题。当生产率提高,生产出的产品大于需求时,经济危机发生了,于是生产率成了经济危机的罪魁祸首。经济学上以生产率为核心的思维是不妥的。

客观地说,生产率的概念在农业社会和工业社会前期是很有价值的,因为那时社会财富的状况主要体现在生产实现财富的能力水平。生产率越高,那么实现财富的能力越强。在生产不足的时代,能生产多少财富也就意味着能实现多少财富。提高生产率,社会、企业实现的财富也就越多。但到了二十世纪末情况发生了变化,生产率再高,生产出来的产品未必为社会所接受,当生产出的产品不为社会所接受时,这时生产率再高,对于财富也意义不大。显然,现在社会的重心已不再是财富的生产,而是财富的创造,我们更应该关心的不是生产率,而是财富创造率及综合的财富实现率,即应该关心社会或一个组织(如企业、科研机构)人均创造实现财富的能力。

国民经济增长的原因不仅仅是生产效率的提高。经济增长一方面是生产率提高、财富得到更广泛实现,另一方面是新财富的不断创造。在许多人看来,经济增长的主要原因是生产率提高。在十八世纪时的确如此,那时候,生产率的提高使得英国生产出大量纺织品,满足国内人们的需要,并向外输出获取了大量白银。但是世界对特定的纺织品的需求总量是有限度的,当未达到限度时,生产率的提高使得财富能被大量生产出来,因此生产率促进了经济的增长。但是当达到限度时,这时候不能再多生产,经济增长停止了,甚至如果消费者手里的纺织品更新不够快,那么将会出现严重的负增长。实际上,经济的增长在一定时期既有生产率提高的因素,还有财富在更广范围内实现的因素,更有各类新财富不断得到创造的因素。十八世纪以来,主要是电灯、电话、塑料、尼龙、洗衣机、空调、汽车、电视、电脑、因特网等等数不胜数的大量新财富的出现,使得人类的财富得到突飞猛进的增长,而并非是纺织机等生产率的提高成为了人类经济增长的最主要原因。

生产率,是工业生产时代的一个概念,顾名思义,就是单位时间或者说单位劳动者生产产品的效率。也有人认为是单位时间或者说单位劳动者生产产品的水平。实际上,生产率只是在一定程度上表现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而且随着非生产性行业的迅猛发展,生产率的概念早已不能用来衡量整个国民经济的状况。但是,不管是在中国,还是在美国,人们仍然在采用生产率的概念来考察国民经济。而且在学术解释上将生产率内涵无限扩大,以弥补产品、生产、生产率作为经济学支柱概念的先天不足。实际上,人类的经济全貌是:首先是科学家等智力精英们发明创造一种财富,然后组织生产,将这种还是概念性的财富生产出来,另外还需要进行销售将其最终变成为为人们消费的真真实实的财富。也就是说,在衡量国民经济发展状况时,应该采用财富产生率的概念。

财富产生率是指一个社会或组织人均创造、实现财富的能力水平。它包括财富创造率和财富实现率。财富创造率是指一个社会或组织人均创造财富的能力水平。财富创造率也可称作智力创造率。财富实现率是指一个社会或组织在单位时间里人均实现财富的能力水平。它实际上包括传统上人们所说的生产率,但它比生产率更广泛、更有意义。因为它不仅包括社会或组织人均在单位时间内可以生产产品量的水平(即生产率),还包括社会或组织人均在单位时间内可使所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等财富为人们最终接受消费的能力水平。

财富实现率的概念还可用于解释和分析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基本不存在生产活动,而主要是销售、服务等实现活动,销售或服务的财富市场范围越广,目标对象越多,那么这一种财富实现的程度越高,财富也越多。因此财富实现率的概率也可用于考察一个商业企业的经营情况。这是劳动生产率所不具备的。

因此,在新经济学革命中,很重要的一点是在思维上由产品生产率的概念向财富产生率的概念进行转变。

(六)劳动价值论的革命性推进

18世纪,亚当.斯密认为劳动(生产劳动)决定财富的价值。两百年后这一观点需要重新思考。一项财富的价值是其创造

诞生时起就已确定。例如科学家们发明了汽车,它具有陆上交通等价值,这时其价值一并与财富的名字及形状、结构的诞生而诞生了。后来车间的生产只是将这种财富一个一个地生产实现出来。财富的价值是恒定的,需求量的大小并不影响其价值的变化,价格也不影响财富的价值。财富的交换价值并不决定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最主要的是其能满足人们需要的情况和供需情况。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很难着摸和把握,实际上现代生产一种产品的劳动时间远远低于过去的劳动时间,但是其交换价值不减反增。

虽然李嘉图的《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进一步研究了斯密的劳动价值论,但李嘉图的价值理论仍需要进一步发展。

让.巴蒂斯特.萨伊也不同意斯密的劳动价值论,萨伊认为生产的要素除了劳动外,还有资本和自然力。他提出效用、供求和生产费用决定价值的价值论,其中效用是各种财富的内在价值的基础和来源,物品的价值是物品的效用决定的。并认为商品价格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并且虽然供求变动决定着价格变动,但供求对价格的作用有一定限度,这个限度就是生产费用。这一论述虽然仍有一些不完善,但在当时是极具天才性。

站在现代社会,我们认为财富价值的高低自其被创造出来时就已确定,只要在实现中不会偷斤减两;另外,财富的价值不等于财富的价格,财富的价格由需缺度决定,从而可能随时变化。

当然对于财富价值的再思考是一个艰难的过程。但我们赞成陶俊杰先生在《中国经济大争论》中的观点:“经济学家首先是科学家而不是政治家……社会需要作为科学家的经济学家参与治国,需要由你带来充满远见、不囿于政治派系利益争斗的直言和坦诚!”

从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看,理论永远是在发展的。经济学作为一门科学理论,同样是必须不断向前发展的,这样才能维持其生命力。尤其是劳动价值理论,在18世纪、19世纪达到科学及真理的颠峰后,由于后人不恰当的疆化死守,一两百年来再没有得到发展和推进的机会,从而因落后而很少被人们真正接受。

站在现代来看,我们认为,科研等劳动创造了财富,而一般劳动继科研等劳动之后实现财富。也就是,将劳动进行细分,劳动中的如科研等类型的创造劳动创造财富,劳动中的一般劳动实现财富。如科研发明劳动、设计劳动、创作劳动等为创造劳动,如生产劳动、销售劳动、服务劳动、运输劳动、管理劳动、普通技术劳动等为一般劳动。人类社会的任何财富的产生,都离不开创造劳动与实现劳动,因此是劳动创造与实现了财富。这是对马克思政治经济学劳动价值论的科学发展,

虽然只是将劳动细分为创造类劳动和一般劳动来发展劳动价值论,但这一推进是非常重要的,这一推进,更符合实际,因而更能为人们所理解和认同,从而使劳动价值论保持其真理性与生命力,更好地为人们理解和接受。同时,这一理论,使我们根据时代的进步,科学地运用劳动价值论来解决部分问题,即作为一个社会来说,科研等创造劳动是首要的,没有科研创造劳动,就没有新形态的满足人们需要的新财富,一个社会很难进步与发展,社会需要更加重视创造劳动在现代财富中的极端重要性;而实现劳动则是必要的,没有大量的一般劳动去实现财富,财富也只是一个概念而矣,人们依然得不到任何现实的财富,社会需要充分肯定一般劳动的重要功劳。资本不创造财富,也不实现财富,但在现代社会一项财富的创造与实现,往往都远不是一个人的力量所能达到的,需要许多人组合起来进行创造和实现,要将劳动力组织起来,以及组织起必要的资料,就需要大笔的资本,资本也就起到组织财富产生的作用。往往是资本充足,那么创造上就能更好地组织优秀的科研人才进行创造,实现上则能组织足够的人力进行大规模生产和在更广阔的市场上进行销售。这就更好地说明,资本不创造财富,但它在一国财富的创造与实现上非常重要,这使我们能更好地从经济理论上正确地看待资本以促进国民经济建设。

也就是说,用社会必要劳动进间来解释劳动价值论已不适应需要,而将劳动进行深入研究细分为创造劳动和实现劳动后,我们能更好地科学继承与发展劳动价值论。

同时,应该指出,经济学是一门经济领域的科学,而不是政治学,不宜将其政治化,否则很难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即使是关于创造劳动、实现劳动以及资本等各要素在财富中的重要作用,这也只是经济学术的研究与探索而矣。

(七)财富的价值、价格及需缺度问题

我们认为一项财富的价值是恒定的。汽车自其创造出来后,其就具有运输的功能,创造得越好,其价值越高。生产率的提高,不影响其价值的改变。同样在生产上投入再多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其价值依然不变。财富的价值也不因为供需的变化而变化,它自其被创造出来后就已经恒定。财富的价值也就是财富的功能或效用,其能满足人们需求的功能是跟随着财富客观存在的。我们不同意财富的价值因人们需求的变化而变化。人们的需求变化,只能说财富需要不断地创造更新,以满足人们变化了的需求。某一财富的价值是不变的,除非其诸如老化等降低了效用、生产的不力使其功能不全等。财富的价格涨跌并不一定意味着财富的价值发生了变化,财富的价格往往是以价值为基础,当然一定程度上也以成本为基础,但同时深受供与需之间的影响。例如在涌泉边,水是一文不值的,但是水仍是能满足人们需要的财富,其价值并不因为其价格为零而为零。虽然在沙漠里,也许一瓶水可能有人愿意以千金相买,但是其价值依然是恒定的,即仍然只能是满足人们对水的需要。人们在沙漠里不喝水要被渴死,同样在涌泉边不喝水也会渴死。不能因为某种财富稀缺时就认为其价值升高了。无论是生产多少,无论价格怎么涨跌,无论是提高了生产率还是未提高生产率,每一个该财富的价值量都是不变的。供需的差距也不改变财富的价值,人们一顿只吃一个面包,供应十个面包,人们还是只吃一个面包,每个面包的价值量还是不变的,只不过其它九个面包的价值被浪费了。我们认为某一财富的价值是恒定不变的,当然进一步新创造出来的新一代财富,其能更好地满足人们的需要时其财富价值是会提高的。但是新一代财富已不是原来特定的财富,就如今天的日光灯、艺术灯已不是爱迪生那时发明的白炽灯一样,即使今天改进了的白炽灯也不是那时的白炽灯,应该看作一类财富但是属两项财富或者属两种规格的财富。进一步创造,新的财富价值量提高了。财富的效用价值似乎也有时间性的情况。例如五十年前的一部法律可能对于当时来说是很有效用价值的,但到了现在效用价值可能已所剩无几。但就这一例也不否定该法律的价值的恒定性。该法律的价值在于在那个时代条件下具有特定的价值功能。不能苛求其在新的条件下也能满足新的需要。满足新的条件下的需要是新的法律的事。

一项财富的价值是恒定的,在生产上投入再多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其价值依然不变。同样财富的价格也并非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例如,农产品投入的社会必要时间远高于高科技产品,但是价格远低于高科技产品。因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已很难适应现实经济问题。关于财富的价值及价格问题我们不主张经济学上仍然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上徘徊不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充其量在一定范围内可作为参考而矣。

我们认为财富的价格受需缺度的影响。所谓需缺度就是一项财富人们对其需要的迫切程度、购买能力与这种财富满足人们的情况、在供给上稀缺的程度两方面的结合。需缺度越高的财富,价格越高。需缺度低的财富,价格相应较低。财富首先要为人们所需要才可能有价格,这是前提。而财富的价格深受供需情况的影响。在十八世纪以前的布宜诺斯艾利斯,那里动物很多,但耕种的粮食很少,物以稀为贵,面包的价格比鲜肉还贵。在远古时代,一碗饭也能很轻松地换到一只野兔。如上面所述,水是我们必须需要的,当我们居住在涌泉旁时,水也就没有价格。相反,如果在沙漠的要道上销售水,那么我们会发现,它可能比石油还要贵若干倍。某种财富为人们所迫切需要,并且供应量少时,价格就会上升,这时候生产销售这种商品利润就较高,经营者就会增大实现供给,或新的经营者就会加入。相反,某种财富不为人们所迫切需要,并且供应量大时,价格就会下降,这时候生产销售这种商品利润就较低甚至亏本,经营者就会减少实现供给,或退出这一财富实现事业。财富活动与人们的需求密切联系,隐含了利润的价格在其中起到气象仪和调节器的作用。我们需要明白财富的价格深受供需情况影响。当粮食很稀缺时,粮食的价格会比任何工业品都还贵。只不过现代人类每年能生产供给的粮食量就一般地来看已经不为人们所忧愁,至少不为工业国家所忧愁。那种认为农业产品附加值很低的经济学说不正确。对于电脑,设想不存在继续创造,生产率大幅度提高,生产供给的人非常多,那么每台的价格有一天会下降到令人吃惊的水平,其“附加值”将低得并不比粮食高多少。实际上由于已有大量人在生产和销售供给电脑,现在我们经常听到许多商家抱怨电脑这一高科技产品财富“附加值”并非很高。

在研究国民经济时,需要注意一个问题,那就是财富的价值与财富的价格不对等问题。例如,一块电子手表,在二十年前值5元,今天其更先进,财富值更高了,但是其价格并未得到多大增长。再如,一部某款手机,5年前的价格设为5000元,现在其价格可能500元也难以卖出去。财富的价值与价格不一定是对等的,某一财富的价值是恒定的,而其价格则深受需缺度的影响。

(八)财富换财富原理

作为经济学,倘需论述财富换财富的问题,财富换财富这是人类的经济规律,也是经济学中的重要支柱之一。

财富首源于创造,创造出来后人们依据所创造的财富知识进行生产,以满足生存、幸福的需要。从原始社会进入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后,随着人类创造的财富越来越多,人类开始了一定程度的分工。这时候大多数人种植农作物,少数人开始进行手工工业产品的生产,双方都需要进行交换,以满足生产、生活的需要。这时候由于创造的财富还比较少,分工、交换都还比较初级。而随着纺织品机器、蒸汽机等的发明,以及大量其他不计其数财富的创造,人类进入工业生产社会后,这时候,社会分工深化。往往是一个人不可能生产满足自己生活、生产需要的所有财富,只能创造、实现供给某一或某些特定的财富,然后进行社会化交换,供给社会中需要此种财富的他人,从他人手里获得可以购买到其他财富的货币(也即社会化财富的凭证),才能用货币去购买自己生活、生产需要的财富。也就说,人们各司其职,从事不同的工作,为社会供给特定的财富,从而获得货币,购买自己所需要的东西。例如,一个工厂的工人们,他们需要生产出社会需要的某一工业品财富,销售供给其他人后,获得货币,然后用所获得货币去购买粮食、衣服等自己及家庭生活所需要的财富。再如,一个公司的服务员,他们需要向社会供给服务财富,得到社会的他人认可消费后,才能获得货币,然后用所获得的货币才能购买到自己及家庭生存、幸福所需要的财富。总之,随着人类所创造财富种类的众多,每个人或每组织体的人只能供给其中一种或少部分种类的财富,必须参与到社会分工中去。这就是分工的原因。

在社会化分工的时代,除了社会救济、赠与等外,社会更一般的规则是,一个人要获得他人供给的财富以获得生存和幸福,必须用自己供给的特定财富去交换,即财富交换财富。转财富换财富,这是现代人类社会的基本原则,也是现代社会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基本规律。财富换财富,包括商品化的交换,也包括非商品化的交换。

财富的商品化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在现代,财富的商品化是一个趋势。一个作家以自己全部的劳动来创造供给人们需要的小说财富。他需要生存、需要过上起码的现代生活,因此他所创造提供的财富,别人如果需要,应该用自己手里的财富来与其进行交换。如果其它人不用自己手里的财富交换就能免费获得作家创造的财富,那么这位作家实际上就是在无偿地向他人供给财富。而这位作家是需要生活的,是需要养活其家庭成员的,他除了自己拥有小说原稿这些特定财富外,就一无所有,而最终会被饿死,要么转行以求生存。著作权领域如此,整个专利领域也是如此。

一般说来,财富的商品化并不是什么十恶不赦的事。在自然经济时代财富不商品化,人们通过自己种地自己可以养活自己。但是在社会化“大生产”的现代社会,每一个人不可能都去种一块自留地。在未来,甚至可能90%的人没有自留地,而只能从事其它非农业财富的供给。社会的这90%的人要获得粮食需要将自己供给的财富商品化,去向农民换取粮食。而农民也需要将自己种植的粮食的绝大部分商品化,去换回工业类财富、文化类财富、服务类财富等现代社会生活所必须的财富,包括去换回化肥等生产类财富。而在这90%的人中,每个人又可能在从事着不同的财富供给,他们之间也需要用自己供给的特定财富才能换回别人供给的财富。

总之,财富的商品化是一个趋势,实际上是财富换财富规则的体现。虽然以我们过去的观念很难接受商品化问题。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社会财富更加广泛的创造与生产形成了社会分工,而社会分工使得商品化成为必然。财富的商品化实际上就是财富的社会化交换而矣。

当然,我们并不是说所有财富都要商品化交换,而仍有大量财富是经过非商品化进行交换的。如许多基本财富就是由公共财政购买变成公共类的财富,作为全社会共享的福利。例如修建街道、普通公路是需要大量资金的,这些都是人们普遍需要的财富,如果这些财富为修建它的人进行商品化经营,每个人从这里过都需要收费,那么显然是不妥的。但修建者又不能无偿劳动,如果这样,那么修建者会最终破产和饿死。这就需要政府代表全社会向大家聚集税收来购买这一财富,将其变为公共财富由全社会不再付费就可共享。

再如思想类财富以及许多难以商品化的科学学术财富,特别是基础研究,这些财富是难以商品化的,虽然它们是非常优秀且极为重要的财富,但几乎没有任何个人和企业愿意花足够的价钱来购买交换这些财富。这样的结果是为社会创造供给了这些优秀财富的科学家们往往处于极度贫困的境地,要么他们有其它职业来支撑他们的这些高尚的财富创造供给活动。在历史上,以及现在,往往是这样,搞这些财富创造的通常是家境不错者,或者有其它职业获取生活来源者,或者是领取国家工资的少数科研工作者,而普通平民很难能从事这些财富的创造。秀才往往是贫穷的,这就是社会未很好遵循财富换财富的原理所致。这大大地制约了优秀财富的创造。这就需要政府代表全社会以公共财政来支持这些优秀财富的创造和供给。

社会化的现代社会,一个规律就是财富换财富,我们总是在从事着不同种类的财富供给,我们用自己供给的特定财富换取别人手里的社会化的财富。我们常常看到,我们养山羊、种土豆、造汽车,然后拿去卖,从而能获得别人手里的货币。因为财富换财富得到良好的体现,因而我们自觉地大量地养山羊、种土豆、造汽车。可是,我们在环境财富上却很难看到财富换财富,因此我们很难看到有人专门去大量种树、植草。因为其植再多的树、种再多的草维护了环境,但没有人愿意拿钱去购买,其将因换不到财富而不能生存。以至于很长时间来,没有多少人去保护环境,反而是更多地人砍伐树木去换货币,养殖更多的山羊吃尽草坪去换货币,以至于无数森林变成戈壁,无数草原变成沙漠。良好的环境也是大家所需要的,由于很难让个体分别购买,只能由社会公共部门代表大家来购买。因而,将全社会聚集起来的税收的一部分拔给环保个体和地方也就理所当然。虽然这不是商品化的财富交换,但实际上也是符合财富换财富的原理。当环保上财富换财富的原理得到良好体现时,当进行环境保护能换到财富时,就会有更多的人去搞环保经济,专司环境保护。

当然,在社会财富换财富的基本规则之上,我们也需要发扬无私奉献的高尚精神。但作为经济学理论应该充分考虑到人们往往只有在能基本生存的情况下才更容易无偿供给。

总之,在经济学中提出基本理论后,还需提出财富换财富的基本原理。这有助于我们全面考查国民经济建设问题。

三、现代新经济学构想的演绎与验证

科学的理论应该从现实中的现象进行抽象归纳,使其具有高度的理论指导意义,并且随着时代的进步情况,使其尽可能具有时代性的真理意义。当然这还需要对其进演绎与验证,看是否有矛盾的地方,或者不能解释的地方,如果没有,那么这一理论则是极科学的,可以上升为较长时期内的理论;如果有,那么显然这一理论还有局限性,但如果这一局限性远比过去的理论小,那么应该说是值得肯定的,以后倘需进一步发展,如果这一局限性比过去的理论大,那么这一理论则是失败的,应该给予否定。

对于经济学革命新构想我们在这里进行一些演绎与验证。(一)理论验证

1、关于农业品的验证

第4篇

关键词:裁量标准、法的具体化、裁量一元论、判断过程审查方式

目次:

前言

一、裁量标准的概念

二、裁量标准的性质

三、裁量标准的理论基础

四、裁量标准的功能

五、裁量标准与司法审查

结语

前言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特别是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出现了大量制定裁量标准[1]的行政法现象。这一行政法现象的出现,意味着各级行政机关在努力依法行政,中国的行政法治在向纵深发展。但不容忽视的是,我国关于裁量标准的行政执法实践,还存在着一定问题。比如,关于同一个事项,存在着数量众多的裁量标准;这些裁量标准,设定主体与时间各异,各裁量标准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等等。之所以出现这些问题,直接原因在于有关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基本上没有对裁量标准的设定主体、程序、时限等进行明确规范,根本原因则在于行政法学没有对裁量标准问题提供充分的理论说明和指导[2].

基于这种认识,本文对裁量标准的概念、性质、理论基础、功能、法律效果等基本问题进行一个尝试性思考,以抛砖引玉。

二、裁量标准的概念

(一)、裁量标准的概念

关于裁量标准的概念,笔者尚未见到明确定义。有学者这样定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行政执法主体对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空间,根据过罚相当原则并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以及执法范围等情况,理性分割为若干裁量格次,每个格次规定一定的量罚标准,并依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过态度,处以相对固定的处罚种类和量罚幅度,同时明确从轻或从重处罚的必要条件的一种执法制度。”[3]这一定义虽然将外延限定于行政处罚,但可以为我们提供一定的思考材料。

定义裁量标准,需要探寻行政执法活动特别是其设定裁量标准活动的内在逻辑[4].——行政机关作为执法者之所以要设定裁量基准,是因为立法者对其作出的指示不够完整,特别是所谓的“规定核”(norm-kernel)。如果立法者就规定的性质、内容和适用条件向执法者作出指示时,使用了不确定概念或者有一定幅度的概念,从而为其预留下一定的活动空间,那么执法者在对这种规定进行适用时就需要按照立法者的意图对这一空间内的规则进行补充[5].

按照行政机关设定裁量标准活动的内在逻辑,笔者认为可以这样定义裁量标准:“行政执法者在行政法律规范没有提供要件-效果规定,或者虽然提供了要件-效果规定但据此不足以获得处理具体行政案件所需之完整的判断标准时,按照立法者意图、在行政法律规范所预定的范围内、以要件-效果规定的形式设定的判断标准。”这一定义尽可能全面地对裁量标准这一概念的基本要素和属性进行了描述。具体而言:

第一、设定裁量标准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者);

第二、设定裁量标准的条件是行政法律规范没有提供处理具体行政案件所需之完整的判断标准(立法者授予执法者以裁量权);

第三、设定裁量标准的依据是立法者意图(例如,设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时,需要根据过罚相当原则等);

第四、设定裁量标准的范围是行政法律规范所预定的(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6]这一规定所预定的范围是“警告——十日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

第五、设定裁量标准的方式是进行要件-效果规定(非此不足以使判断完结。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1、聚众实施的首要分子;‥‥‥.”[7])。

(二)、裁量标准与周边概念

为进一步明确裁量标准这一概念,有必要将其与相近概念作一比较分析。

1、裁量标准与解释标准

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非常复杂。

首先,我们可以在理论上对这两个概念进行一个大致的区分:

裁量标准对不完整判断标准进行补充定量的需要直接援用立法目的等价值要素以要件—效果规定的方式设定

解释标准对不确定概念进行明确定性的一般借助于逻辑、经验性认识和语义分析一般以定义命题的方式设定

但实际上,裁量标准与解释标准这两个概念在实践中往往浑然一体、无法截然分离。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针对这一规定,《北京市公安局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细化标准(试行)》设定了如下“细化标准”。

“赌博赌资较大的设定:

1、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赌资设定为:500元以下;

2、处五日以下拘留赌资设定为:500元至1500元;

‥‥‥.“

这一“细化标准”的2可以变换为“赌资为500元至1500元的为‘赌资较大''''的赌博,参与者处以五日以下拘留。”这一命题,整体上看是一个完整的要件-效果规定,所以是一个裁量标准;但其前半段(下线部分)是对《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谓的“赌资较大”的解释,可以理解为一个解释标准。

裁量标准与解释标准的这种紧密的关联性,与行政执法者设定裁量标准活动的内在逻辑相关,同时还关系着裁量标准的性质。详见后述(四、裁量标准的理论基础)。

2、裁量标准与行政规定

行政规定是一个复杂的概念。根据朱芒教授的分析,《行政复议法》第七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行政规定”,所指称的不是一种具有共同性质的行政规范,即不具有法律规范性质的行政规范,而是一类行政规范,即不具有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外形的所有行政规范;具体而言,行政规定在总体上可以划分为属于法规明令的行政规定(在功能上等同于法律规范)以及属于行政规则的行政规定(不具有法律规范的功能)[8].

从上述行政规定的概念来看,其外延要大于裁量标准——注意,这里所说的“裁量标准”是指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存在的裁量标准。换句话说,裁量标准可以理解为行政规定的一种。王贵松博士将裁量标准定位为“其他规范性文件”[9],在这个意义上说是有道理的。

当然,要将裁量标准在行政规定中予以准确定位,需要考虑到裁量标准的法律性质。详见后述(三、裁量标准的性质)。

3、裁量标准与具体行政行为理由及说明理由制度

尽管在目前的行政执法实践中,裁量标准大多是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出现的,但需要注意的是,裁量标准的存在形式并不局限于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不管是否有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存在的裁量标准,都是要对行政法律规范补充判断标准的,否则其判断无法完结,也就无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换句话说,行政机关在没有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存在的裁量标准的情况下行使裁量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裁量标准也是存在的,其形式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10].

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存在的裁量标准与以具体行政行为理由形式存在的裁量标准,毫无疑问,同样都是裁量标准。因为其主体的性质(行政机关)、目的、条件、依据、范围、方式都是相同的(参见前述裁量标准的概念),只不过主体的行政层级(前者往往是上级行政机关设定的,而后者是直接处理具体行政案件的行政机关)、时机(前者还没有面对具体的行政案件,后者则伴随着具体行政案件的处理)、存在形式(是否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存在)有所不同。另外,如果行政机关忠实地依照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存在的裁量标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那么它就自动转化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反过来,如果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所设定的裁量标准,经过一定程序被提升为规范性文件,那么它就转化为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存在的裁量标准。也就是说,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存在的裁量标准与以具体行政行为理由形式存在的裁量标准,两者之间还存在一个互相转化的关系。

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存在的裁量标准与具体行政行为理由形式存在的裁量标准的这种同质性提示我们,应当对“设定裁量标准制度”与“说明理由制度”之间的内在关联性予以充分的注意。同时,在思考裁量标准与司法审查的关系时,这种同质性也是一个必要的考虑要素。详见后述(六、裁量标准与司法审查)。

三、裁量标准的性质

关于裁量标准的性质,目前有很多不尽准确的提法。如“自我削权”[11]、“缩小自由裁量幅度”[12]甚至“取消自由裁量权”[13]等等。这些提法或者混淆了“自由裁量权”的授权主体与行使主体,或者混淆了“自由裁量权”行使主体(行政机关)与行政执法人员,从根本上说,对裁量标准的概念缺乏准确理解。

其实,裁量标准的性质已经蕴含在上述概念里了。即,裁量标准是行政执法机关对其所执行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具体化。这一命题包括如下三个基本方面:

第一、裁量标准不是法规。这是依法行政原则,具体而言是“法律创制原则”的必然归结。

第二、裁量标准是行政法律规范的具体化。这是行政机关设定裁量标准的条件、依据、范围都决定于行政法律规范的必然归结。

第三、裁量标准是抽象的法规与具体的事实之间的必要媒介。这是行政机关作为执法者设定裁量标准活动的内在逻辑的必然归结。舍此无从行使裁量权,或者构成行政恣意。

正是因为裁量标准是行政执法机关对其所执行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具体化,是行政机关行使立法者所授予的行政裁量权的必要手段,我们说“自我削权”或者“缩小自由裁量幅度”甚至“取消自由裁量权”等提法是不准确的。行政裁量权是立法者所授予的,上级行政机关无权代替立法者消减下级行政机关特别是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的裁量权;行政执法人员尽管直接行使行政裁量权,但并非拥有行政裁量权的法律主体。尽管上级行政机关设定的裁量标准会对下级行政机关特别是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发挥事实上的约束作用,但必须认为:上级行政机关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设定的裁量标准对具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权限的下级行政机关并无法律拘束力。因为,裁量标准是行政执法机关对其所执行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具体化,对该行政执法机关有拘束力的是该行政法律规范本身;上级行政机关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设定的裁量标准归根结底不过是一种行政内部规定。——这意味着违反上级行政机关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设定的裁量标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不必然导致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14].

要言之,裁量标准的设定与行政机关所拥有的行政裁量权的增减无关,它只是为防止恣意介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裁量权的行使)而设定的一个“防护网”,且这个“防护网”本身是立法者意志的延伸。

四、裁量标准的理论基础

关于裁量标准的理论基础,学术界尚未进行深入的思考和讨论。王贵松博士认为:“行政裁量标准的规范基础在于宪法第33条的规定,也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要求。”[15]这一观点虽然使用了“规范基础”这一表述,但在逻辑上可以理解为是在探究其“理论基础”——在宪法文本过度简约和抽象的情况下,两者其实是一回事。

将裁量标准的理论或者规范基础理解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要求,突出了设定裁量标准的程序意义,但没有充分提示裁量标准本身的实体价值。因为它没有对裁量标准的内容与性质,具体而言是裁量标准与行政法律规范之间的关联性予以充分揭示。

从上述裁量标准的概念与性质来看,裁量标准的理论基础实际上存在于特定的行政裁量理论——“裁量一元论”。“裁量一元论”认为所有的行政裁量都是法律授权的结果,根本不存在不受法律拘束的自由裁量[16].既然裁量标准是行政执法机关对所执行行政法律规范的具体化,换言之,设定裁量标准的条件、依据、范围都与行政机关所执行的特定行政法律规范相关,而非行政机关自治的结果,那么在逻辑上很显然,裁量标准与“裁量一元论”有着血缘关系。前述裁量标准与解释标准之间的紧密的关联性也是一种很自然的现象。关于此点,德国实证主义裁量理论(其本质为“裁量一元论”)的表述颇具参考价值。

“当我们把所有的国家活动作为法的适用来观念、把裁量作为其中的必要要素来观念的时候,裁量就蜕变为处于法的拘束尽头的、法律上不重要的那些问题。裁量的基础以及边界,只有在解释规则和规范的金字塔所构成的妥当性链条走到尽头时才得以发生。”[17]

当然,还需要留意的是,“裁量一元论”本身所指向的是“实质法治主义”,因为它是以对“行政的前法律性”的否定为前提的[18].在这个意义上,裁量标准的终极理论基础或者规范基础是“实质法治主义”。

五、裁量标准的功能

关于裁量标准的功能,目前实践中似乎有一种共识:裁量标准可以避免行政执法的随意性,减少“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从而使行政执法更加公平[19].这一认识着眼于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设定的裁量标准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拘束作用,有一定道理,但不够全面,也不够准确。从上述裁量标准的概念、性质和理论基础来看,裁量标准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设定的裁量标准,具有调节行政执法过程的功能。——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存在的裁量标准,其设定主体在很多情况下不是具体的行政执法机关而是其上级行政机关(实践中多为地方政府的法制部门和国务院的工作部门)。虽然上级行政机关无权消减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裁量权,但这种裁量标准作为行政内部规定在行政系统内部有一定的拘束作用,这使得它有利于本地或者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能够切合本地或者本系统的具体情况(空间维度上的灵活性),有利于本地或者本系统范围的行政执法能够统一标准(空间维度上的一贯性)从而有利于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另外,如前所述,裁量标准本身不是法,它还可以根据社会发展状况及时在立法者所预留的空间之内进行适当变更(时间维度上的灵活性)。

第二、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设定的裁量标准,还具有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提高法律的可预测性从而提高行政效率的功能。——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裁量标准了解到具体的行政执法标准,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预测有关行政机关会如何处理与自己有关的行政案件。这有利于行政相对人事先(在有关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为获得授益行政行为进行准备、为避免不利行政行为而修正自己的行为,也有利于其在有关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主张权利和行使防御权。同时,行政相对人还可以参与裁量标准设定程序,甚至可以在一定意义上将自己的意见反映到裁量标准中去[20].这些都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第三、以具体行政行为理由形式存在的裁量标准,一方面对行政相对人(如果其提起行政诉讼则转化为行政诉讼原告)和法院具有说服功能(反过来说,具有将具体行政行为加以正当化的功能),另一方面对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具有自我拘束功能。——以具体行政行为理由形式存在的裁量标准,实际上就是行政机关对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裁量行为)的理由进行的说明。也就是说,在这里,“设定裁量标准制度”与“说明理由制度”的内在关联性得到了最为充分的体现,两者合二为一。所以,这里所谓的裁量标准的功能,其实就是“说明理由制度”的功能。

裁量标准的上述三个方面的功能有着一个共同的前提:裁量标准公开了行政机关的判断过程。如果没有裁量标准,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的过程就被封闭于“暗箱”之中,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司法审查)、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和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乃至权利对权力(私人对行政)的监督都会缺少必要的信息来源。有学者主张“以对话模式重构行政裁量权的行使”[21],这种对话模式的实现无疑也需要裁量标准这一平台,无论是法官与行政官之间的对话还是行政官与私人之间的对话。所以说,公开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的判断过程是裁量标准的最基本的功能。

六、裁量标准与司法审查

正是因为裁量标准公开了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的判断过程,在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中,裁量标准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22].

(一)、裁量标准与司法审查的关系首先决定于裁量标准的性质。

首先,裁量标准不是法规。这一点对于司法审查来说很重要。法规的效力为法规制定主体与制定程序的民主正当性所支撑,而裁量标准的效力来源于法规的授权——立法者授予执法者以行政裁量权。因此,法院作为司法者,首先应该确认作为执法者的行政机关是否确实获得了立法者的授权——如果立法者的指示已经充分具体和确定,换言之,行政法律规范已经以要件-效果规定形式为执法者提供了完整的判断标准,那么行政机关就没有裁量权,行政机关就此设定裁量标准本身构成越权;如果法院确认行政机关确实获得了立法者授予的裁量权,那么应该进一步确认作为执法者的行政机关所设定的裁量标准的内容是否合法。

其次,裁量标准是行政法律规范的具体化。这一点对于司法审查来说同样重要。因为裁量标准是行政法律规范的具体化这一命题,决定着法院对裁量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时的判断标准。即,法院审查裁量标准的内容,不是在审查其合理性,而是在审查其合法性,即使法院在最终表述其审查结果时,有时会使用“明显不合理”等用语。具体而言,案件事实的定性、具体行政行为的目的、考虑要素、平等原则、比例原则乃至行政机关判断过程中必然应用到的逻辑法则、经验法则,都应当理解为立法者授予执法者以裁量权时的当然的指示,而非法外的标准。法秩序是一个庞大而精密的网络,牵一发而动全身,任何一个具体的行政法律规范都是其中的一个环节,都不是孤立的。对一个具体的行政法律规范进行解释和适用时,着眼于法秩序整体,对其他规范乃至宪法上的原则、行政法基本原则进行援用,是立法者授予执法者以裁量权时的本意。

裁量标准是行政法律规范的具体化还意味着合法的裁量标准应当在具体行政行为中得到准确适用。也就是说,法院审查裁量标准的内容,判断其为合法之后,需要进一步对其适用进行审查。毋庸赘言,对裁量标准适用的审查与对裁量标准内容的审查,其判断标准性质相同,都是法(如上述)。

这里涉及到一个特殊问题:“合理性原则”与“合法性原则”的关系问题。从上述裁量标准的性质来看,应当认为,行政合理性与行政合法性并非对立的二元,“合理性原则”与“合法性原则”原则两者之间有着内在的紧密联系[23].因为,既然违反“合理性原则”构成违法,那么只能认为“合理性原则”本身就是法[24].

第三,裁量标准是行政机关行使立法者所授予的行政裁量权的必要手段。这一点对于司法审查来说也很重要。从行政机关设定裁量标准活动的内在逻辑来看,裁量标准是行政法律规范的具体化意味着,裁量标准是抽象的法规与具体的事实之间的必要媒介,舍此无从行使裁量权,或者构成行政恣意。因此,行政法律规范没有提供要件-效果规定,或者虽然提供了要件-效果规定但据此不足以获得处理具体行政案件所需之完整的判断标准时,行政机关负有设定裁量标准的义务。法院首先应当着眼于系争行政法律规范所提供的判断标准的完整性,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在应当设定裁量标准的情况下没有设定裁量标准——如果没有设定,这本身构成违法[25].

(二)、裁量标准与司法审查的关系还决定于行政裁量的性质。

从发生学的角度看,行政裁量理论是为解决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权限划分问题而出现的[26];后来经过演变,行政裁量理论转化为以实现“适度的司法审查”为目的的观念体系[27].也就是说,行政裁量实际上是一个以实现“适度的司法审查”为目的的工具概念。

这意味着立法者一旦将行政裁量权授予执法者,法院作为司法者就必须充分注意司法审查的边界。因为法院的权力始于法也止于法,既然立法者已经将行政裁量权授予执法者,法院作为司法者就必须自我抑制,不能代替执法者执法。

法院一方面有司法审查权,另一方面不能代替执法者执法,这是两个具有张力的要求。面对这两个具有张力的要求,法院最好的选择是“中庸”——采用“判断过程审查方式”。在判断过程审查方式中,法院根据被告行政机关的说明理由乃至举证,对其判断过程进行追溯,审查其所依据或者设定的裁量标准中是否混入了权限外事项或者与法律的宗旨目的无关的事项,是否脱落了必要考虑事项(包括行政法律规范要求行政机关予以重视的价值、经验法则等),如果是,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责令重作。也就是说,采用判断过程审查方式意味着法院不会自行作出一个内容完结的判决。换句话说,不会对行政案件的处理自行下结论[28].

(三)、事先公布的裁量标准的司法审查有特殊性。

还有一个问题需要特别注意:裁量标准一旦由行政机关本身(注意:不是其上级行政机关)予以设定并公布,行政相对人就会对其产生信赖,预期有关行政机关会据此处理与自己有关的行政案件。这种信赖是善意的,其产生原因是行政机关公布裁量标准的行为,同时,责任行政的理念在今天已经深入人心。所以这种信赖应当获得法律的保护。这意味着行政机关一旦对裁量标准进行设定和公布(包括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就不得随意对其加以变更;如果需要变更,包括在具体行政行为中进行变更,必须有正当理由;没有正当理由就对已公布裁量标准加以变更,构成违法[29](注意:在上级行政机关已经预先设定和公布裁量标准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依据自行设定并公布的裁量标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属于“变更裁量标准”)。

(四)、行政裁量的程序性司法审查模型

综上,裁量标准与司法审查的关系主要体现于如下五个方面:

第一、法院要对行政机关是否具有行政裁量权进行司法审查。无行政裁量权而设定裁量标准构成越权。

第二、法院要对行政机关是否设定了裁量标准进行司法审查。有行政裁量权而没有设定裁量标准,违反“裁量标准设定义务”,构成违法。

第三、法院要以“判断过程审查方式”对裁量标准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行政机关所依据或者设定的裁量标准如果混入了行政机关权限外的事项或者与法律宗旨目的无关的事项,或者脱落了必要考虑事项,构成违法。

第四、法院要对行政机关变更已公布裁量标准的理由进行审查。没有正当理由就对已公布裁量标准加以变更,构成违法。

第五、法院要对合法裁量标准的适用进行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合法裁量标准作出的,但没有对其进行准确适用,也构成违法。

上述五个命题实际上构成了一个“行政裁量的程序性司法审查”模型。

第一个命题虽然是实体性的,但其实质是对行政机关的法律解释(立法者是否对其进行了裁量授权的法律解释)的审查,严格来说,并非对行政裁量本身的审查。而第二至第五个命题所意味的司法审查,与非裁量行为的司法审查相比,有着明显的程序性特征。首先,第二与第四个命题所意味的司法审查,分别与一个行政程序法范畴的规则相关——“有行政裁量权则须设定裁量标准”和“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变更已公布之裁量标准”,且法院的判决方式也是程序性的——判令行政机关设定裁量标准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判令行政机关依据已公布未变更之裁量标准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其次,第三与第五个命题所意味的司法审查,尽管其所依据的判断标准本身是实体性的——裁量标准是行政法律规范的具体化,但法院的判决方式同样是程序性的——判令行政机关重新设定裁量标准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判令行政机关重新适用裁量标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从整体上看,以裁量标准为核心展开的司法审查,有着很明显的程序性特征。

需要强调的是,以上所构想的司法审查是法理上的,是抽象的,是否可以直接对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存在的裁量标准提起行政诉讼,以及是否可以和在多大范围内在裁量行为行政诉讼中采用“判断过程审查方式”,受制于实定法所规定的行政诉讼制度[30].法理上的司法审查权与制度上的司法审查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结语

在结束本文之际,笔者根据以上理论探讨,针对我国目前的行政法治状况提出如下几点具体建议,以供有关方面参考。

第一、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议我国行政机关在对现有裁量标准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大力推广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设定和公布裁量标准的做法。

第二、为避免不必要的混乱,建议由国务院法制部门牵头,在行政机关系统内部,就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设定裁量标准的主体、程序等问题作出统一规定[31].

第三、建议在《行政程序法》草案中对“行政机关设定和公布裁量标准的义务”进行明确规定(不过,该义务的主体、范围、性质等问题需要进一步讨论[32])。

第四、建议法院主动吸收学术界的研究成果,并在司法实践中积极尝试以裁量标准为核心展开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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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裁量标准的用语尚未统一。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很多地方使用“裁量标准”(如,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赌博、案件处理裁量标准(试行)》、《苏州市交通局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无锡市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等)一词,有的地方则称“细化标准”(如,《北京市公安局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细化标准(试行)》)。在学术界,有数位学者称其为“裁量基准”(如朱芒、马秀琴、邢玲玲等,具体文献参见后注)。本文考虑到汉语语言习惯,使用“裁量标准”一词。

[2]有关裁量标准问题的论说,笔者检索到的文献极为有限,如:朱芒“日本《行政程序法》中的裁量基准制度”,载于《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王贵松“行政裁量标准:在裁量与拘束之间”,载于《法制日报》2005年6月13日第六版;王家华“谈谈自由裁量的合理性标准”,载于杭州市政府法制局主办《政府法制》2001年第4期(总第123期);马秀琴、邢玲玲“规范行政处罚不妨试行自由裁量基准制度”,见于/n1/jcrb716/ca345108.htm,2006年6月15日22时45分访问。另有多篇有关新闻报道或见于报刊或互联网,如:曹玲娟“卡住‘人情案''''上海执法自由裁量有了’刚性''''标尺”(新闻报道),《人民日报》2005年10月27日第十版。

[3]前注马秀琴、邢玲玲“规范行政处罚不妨试行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4]GeorgHenrikvonWright:NormandAction(1963,Routledge&KeganPaul.)(日译本:稲田静樹訳「規範と行動の論理学東海大学出版会2000年)对此有清晰分析。

“指示总是由一定的主体发向其他主体。它从规定提供者或者规定权威者(authority)的意志‘源泉''''中’流出'''',向服务者(subject)发出信号或者指示。规定权威者一般对服务者说,希望你采取一定的行为。”(日译本第8-9页)。

“对作为指示的规定的六个‘构成要素''''(component)或者’成分''''(ingredient)或者‘部分''''(part)加以区别是有效的,这六个要素是:性质(character)、内容(content)、适用条件(conditionofapplication)、权威者(authority)、服务者(subject)、时点(occasion)。某某指示是什么的完整的叙述,提示着上述六个要素。‥‥‥其中,规定的性质、内容和适用条件构成规定的核,我建议称其为’规定核''''(norm-kernel)。规定核是指示与其他类型的规定同样具备的逻辑构造。……而权威者、主体、时点是指示所独有的,其他类型的规定不具备。”(日译本第85页)。

[5]东京大学教授小早川光郎对此有精到分析((日)小早川光郎「基準?法律?条例塩野宏先生古稀記念「行政法の発展と変革下巻(有斐閣平成13年)391~392頁):

“在要件-效果规定形式的基准没有被法定的情况下,以及要件-效果规定形式的基准虽然被法定,但如何处理案件的判断据此并不能完结的情况下,处理案件的行政机关不可能只是按图索骥地对法定基准加以适用,而需要就各个案件补充并适用判断基准,以使如何处理案件的判断得以完结。抽象而言,行政机关需补充并适用的判断基准是:”如果存在一定的情况Q1、Q2‥‥‥则采取X处理方案是妥当的;如果不存在情况Q则采取Y处理方案是妥当的''''(例如,我们可以将这里的‘X、Y''''分别替换为营业许可行为、不许可行为,或者撤销营业许可行为、停止营业行为)。行政机关在这一过程中所从事的活动,就是通常所说的’行政机关的裁量''''.在裁量时,行政机关必须对最适合于处理本案件的基准是什么进行诚实的探究,特别是对应当补充基准的部分——前述的‘如果Q存在则X,如果Q不存在则Y是妥当的''''部分。这种补充基准的工作,在’行政机关的裁量''''中处于中心位置。“(下线笔者)

[6]《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7]《北京市公安局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细化标准(试行)》就《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所设定的“细化标准”。

[8]参见:朱芒“论行政规定的性质——从行政规范体系角度的定位”,载于《中国法学》2003年第1期。

[9]前注王贵松“行政裁量标准:在裁量与拘束之间”。

[10]没有理由则构成违法,法外“理由”(如“人情案”)也导致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11]《浙江金華公安自我削權彰顯合理行政》(記者李立),见于/gate/big5//zfjs/2005-10/20/content_80372.htm,2006年6月16日15时访问。

[12]《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全省政府系统软环境建设的意见》(辽政发〔2005〕14号)要求:“清理、修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幅度过大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细化处罚标准,缩小自由裁量幅度。”

[13]《大连市行政处罚罚款幅度规定》(大政发〔2004〕24号)第三条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应依法规范罚款类行政处罚行为,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依照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明确不应处罚、从轻减轻处罚及各类处罚的具体标准,取消行政执法人员罚款处罚的自由裁量权。”

[14]王贵松博士认为:“对于特殊情形,应该允许执法机关作出不同于裁量标准的规定而作出处理决定。这是裁量权的应有之意。”(前注王贵松“行政裁量标准:在裁量与拘束之间”。)这一观点与本文的观点有相近之处。

[15]前注王贵松“行政裁量标准:在裁量与拘束之间”。

[16]参见:王天华“从裁量二元论到裁量一元论”,《行政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第25页。

[17](德)UllaHeld-Daab.,DasFreieErmessen,Berlin:DunckerundHumblot,1996.

[18]参见:前注王天华“从裁量二元论到裁量一元论”第28页。

[19]参见:(记者)周少华徐晓恩等“金华公安一把‘尺子''''量罚”(新闻报道),来源于《浙江日报》,见于/newsxp/content/zhoubian/zh/2004525111253.htm,2006年6月18日12时访问。

[20]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设定裁量标准的程序与行政立法程序是有区别的。行政立法程序本身允许各方利益主体的博弈,因为行政立法的正当性恰恰来自于它的民主性;而裁量标准设定程序则并非各方利益主体博弈的舞台,因为它是执法者对行政法律规范的具体化,其正当性必须以此为基础。裁量标准设定程序中的对话,其主要目的在于为确定本地或者本系统的具体情况搜集足够的信息。——这意味着裁量标准设定程序与行政立法程序相比可以相对简化,一般情况下采用征集公众意见(Publiccomment)程序即可。

[21]徐文星“从权力理论到对话理论——行政裁量权研究方法的转变”,见于法律思想网(law-/index.asp),2006年6月21日11时访问。

[22]法国的“成本效益衡量审查方式”与日本的“判断过程审查方式”都是以裁量标准为核心构筑的。参见:前注王天华“从裁量二元论到裁量一元论”第25-26页;(日)亘理格「公益と行政裁量――行政訴訟の日仏比較弘文堂2002年333頁。

[23]参见:高家伟著《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4月版第16页。

[24]参见:前注王天华“从裁量二元论到裁量一元论”第29页。

[25]需要注意的是,“裁量标准设定义务”的主体是在法律上具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权限的行政机关(行政主体)而非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抽象意义上的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包括政府法制机关)以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裁量标准对行政主体并无法律上的拘束力(如本文前述)。

[26]参见:(日)渡辺宗太郎「自由裁量論の推移(京都大学)法学論叢46巻6号26頁。

[27]参见:前注王天华“从裁量二元论到裁量一元论”。

[28]采用“判断过程审查方式”的典型判例是日本的“太郎杉事件控诉审判决”(東京高判昭48?7?13行集24巻6?7合併号558頁)。关于本案的解说,参见:(日)小早川光郎「事実認定と土地収用法20条2号の要件――日光太郎杉事件街づくり?国づくり判例百選(別冊ジュリスト103号)56事件120頁。——关于这个问题,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有一定特殊性,因为我国的法院可以在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时作出变更判决。当然,这种特殊性只存在于行政处罚案件。

[29]参见:(日)石井良三「自由裁量の処分――公益原則を中心として(三)法曹時報第7巻第4号53~54頁。对变更裁量标准的理由加以追究的典型判例是日本的“銃砲所持許可取消処分取消請求事件控訴審判決”(東京高判昭51?1?26行集27巻1号24頁)。

[30]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还不允许就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但有些外国已经以一定的方式承认了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如德国的规范统制诉讼、日本的“公法上的当事人诉讼”(笔者拟另文介绍日本的“公法上的当事人诉讼”)。

第5篇

摘要:税负转嫁问题是经济学中的一个最棘手的问题,但又是理论研究和政策制定中无法回避的问题。本文在对税负转嫁涵义界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认为,判断税负转嫁的标准只能是国家征税或增税后纳税人提供(或取得)的商品(或要素)的价格是否变动及变动的幅度,而影响税负归宿的决定因素则是纳税人所提供的商品和劳务的价值实现程度。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们思想的解放和改革实践的不断发展,税收理论界对税负转嫁问题的讨论也一直在持续,并取得了许多重要进展。但分歧始终存在,特别是在诸如税负转嫁的涵义、判定标准、转嫁条件、税负归宿等基本问题上的认识一直不统一。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研究的进一步深入,也必然影响到相关改革政策的制定,因此,对这些问题继续展开学术讨论,尽可能达成共识,是很有必要的。本文拟对这些基本理论问题谈一点管窥之见,以就教于同仁。

一、税负转嫁的涵义

税负转嫁涵义的界定是研究税负转嫁问题的起点和基础,实际上许多有关税负转嫁的其它问题的分歧也是由此引起的。因此,税负转嫁的涵义是一个首先应弄清楚的问题。笔者认为,税负转嫁是纳税人通过经济交易中的价格变动,将所纳税收部分或全部转移给他人负担的一个客观经济过程。其涵义包括如下要点:

1、纳税人是唯一的税负转嫁主体。由此可以推论出,税负转嫁也必然是纳税人作为主体的一种主动的有意识行为。明确这一点很重要,它表明国家本身在税负转嫁这一经济过程中,只是法定税负的确定者,而绝不是转嫁主体。国家通过规定价格产生的价格再分配及相应的税收价值转移过程(有人称之为税负转移),也应该不算税负转嫁。

2、价格变动是税负转嫁的唯一途径。这里的价格既包括商品价格,也包括要素价格。国家征税后,纳税人或提高商品、要素的供给价格,或压低商品、要素的购买价格,或二者并用,借以转嫁税负,除此之外,别无它法。按此涵义,西方税收理论中的“消转”不能算做税负转嫁。因为在“消转”中,国家征税成为促使纳税人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不包括压低进货价格和工资)的一个动因,其结果是纳税人负担能力的提高,并没有因此将税负转由他人负担。

3、能用货币价值形式表示的法定税收负担是税负转嫁的客体。也就是说,其一,即使是实物税,若要转嫁,也必须还原成货币价值形式,通过价格变动的途径转嫁出去;其二,能转嫁的只能是与税法规定相同的等额税收负担,超额转嫁是不存在的,由征税导致的额外负担(ExcessburdenofTaxation)也是不能作为转嫁客体的。因为只有在税负转嫁完成后,额外负担才最终形成,所以额外负担尽管与税负转嫁程度有联系,但不构成税负转嫁本身的客体。

4、纳税人与负税人一定程度的分离是税负转嫁的必然结果。纳税人与负税人的分离可划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以税前价格为基准,不管纳税人在商品交换中的价值实现程度如何,只要税负随着纳税人提高或降低价格而发生了运动,即表明发生了纳税人与负税人的分离。第二个层次以价值为基准,如果纳税人在商品交换中获得的价格低于或等于其价值,就没有发生纳税人与负税人的分离,若高于其价值,则发生了纳税人与负税人的分离。可见,纳税人与负税人的第一个层次的分离依赖于税后价格变动;纳税人与负税人的第二个层次的分离则不一定和税后价格变动有关,如税前价格高于价值,即使税后价格不变,其分离也是同样存在的。笔者认为,作为税负转嫁结果的纳税人与负税人的分离应属于第一个层次,它是否属于第二个层次是不确定的。此外,由于税负转嫁有着全部或部分转嫁的程度之分,所以,由税负转嫁决定的纳税人与负税人的分离也同样有着程度之别,即完全分离或部分分离。

二、税负转嫁存在的条件

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税负转嫁,这早已为中外学者所一致承认。而社会主义社会是否也存在税负转嫁则一直存有争论,再推而广之,封建社会和奴隶社会是否也存在税负转嫁就几乎很少有人探讨了。而要回答这些问题,必然要涉及到对税负转嫁存在条件的认识,笔者认为,归纳起来,税负转嫁存在的条件有二:

1、纳税人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是税负转嫁的主观条件。国家征税,表明原来归属纳税人拥有的一部分价值向国家的单方面无偿转移,是纳税人的一种物质利益损失①,在纳税人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条件下,必然要想法避免或减少因纳税而减少的物质利益。在排除偷漏税等非法手段以后,通过经济交易中的价格变动来合法转移税负就成为纳税人的一个重要和基本的选择。反之,如果纳税人没有独立的经济利益,也就失去了转嫁税负的内在动机。在我国过去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的利润全部上交,亏损由国家拨款弥补,生产发展所需资金也由国家拨款,工资奖金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企业没有自身的经济利益,即使作为纳税人纳税,由于和其直接经济利益无关,也不存在转嫁税负的强烈欲望和内在要求。当然,也就谈不上税负转嫁的存在了。

2、自由价格机制的存在是税负转嫁的客观条件。在自由价格机制运行条件下,国家征税后,由于纳税人有自由定价权,可在商品和要素的市场供求弹性制约下决定价格变动幅度,进而决定是全部转嫁税负,还是部分或无法转嫁税负。许多学者在讨论税负转嫁存在的条件时,往往指明税负转嫁和商品经济的内在联系,笔者对此并不反对,但感到这种提法似还不够具体和明确。众所周知,商品经济有简单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商品经济之分,在我国还提出过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并且理论界也大多认为我国改革前也存在商品经济,但不论是改革前的商品经济,还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无疑其价格运行机制是以国家定价的计划价格为主。而在计划价格条件下,纳税人没有定价权,国家征税后,纳税人无法通过价格变动来转嫁税负,如果说在这样的商品经济条件下存在税负转嫁,那也只能是在计划价格以外的少数实行浮动价格和自由价格的领域。此外,在商品经济产生之初的物物交换时期,不存在货币价值形式,亦无税负转嫁。在商品经济前提下,将税负转嫁的客观条件进一步明确为自由价格机制的存在应是有一定意义的。明确了这一点后,还可得出这样的结论,由于自由价格运行机制程度不同地存在于奴隶制经济、封建经济、资本主义经济和社会主义经济中,所以,只要在当时国家开征相关税收,就存在税负转嫁的可能性,只是程度、范围及对经济的影响不同而已。

总之,只要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税负转嫁的存在就是必然的,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税负转嫁现象本身和某种具体社会制度是不存在必然联系的。

三、判断税负转嫁的标准

具体地说,判断税负转嫁的标准指的是判断税负是否实现转嫁以及转嫁多少的标准。对此,西方有的学者将国家征税后纳税人的利润是否减少作为判断的标准之一。我们知道,引起利润变化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管理水平、技术进步程度等直接因素,也有税收和价格等间接因素,而只有价格变动是税负转嫁的唯一途径,其它因素的变动与税负转嫁无关。当国

家征税后,无论税后利润是否减少,都可能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为了判断税负转嫁是否发生,就需要甄别出价格在其中发挥作用的大小及权重,而这是难以做到的,即使能做到这一点,也是弃简就繁,做徒劳之功。因此,这一标准是不可取的。

在我国,比较流行的一个观点,则是将价格与价值的关系,即按价格是否背离价值及背离程度作为判断税负转嫁的标准②。笔者认为,这一标准作为对税负归宿的判断是可行的,但作为判断税负转嫁的标准则是不可行的。原因在于,这个标准必须保证国家征税前商品或劳务的价格与价值是一致的,而这个前提是难以具备的(由价值规律的一般表现形式所决定)。如果在国家征税前,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已经背离了价值,那么,国家征税后导致的价格变动既可能使这种背离进一步加大,也可能使这种背离缩小或消失。如某商品,国家征税前,价格与价值之比为80∶100,国家征税20后,在供求弹性允许的情况下,纳税人将这种商品的价格提高到100,价格与价值趋同。显然,我们不能因此说没有发生税负转嫁,因为纳税人的实际收入或物质利益没有因国家征税而减少。所以,以价格是否背离价值作为判断税负转嫁的标准,必然将一部分实际发生的税负转稼(税后价格提高导致价格与价值一致或仍低于价值)排除在外,同时导致另一部分被判定的税负转嫁(税后价格提高使原价格高于价值的产品的价格进一步提高,或使原价格低于价值的产品的价格高于价值)的计量失真,最终无法达到我们对税负转嫁状况进行准确判断的目的,当然也就无法采取相应的正确对策。

还有一种观点是用计税价格的形式作为判断税负转嫁与否的标准。按这一标准,计税价格为含税价格的价内税不能转嫁,计税价格为不含税价格的价外税能够转嫁。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是只注重形式而忽略了实质,实际上计税价格只与计税依据(法定税基)有关,是为了适应征管的需要才作出的选择,而与税负转嫁与否无关,在税负不变的条件下,通过变动税率,两种计税价格的相互转换只是一个运用简单数学的技术问题。

那么,什么标准才是一个合理的标准呢?其实,我们在税负转嫁涵义的分析中已明确指出价格变动是税负转嫁的唯一途径,价格是税负运动的载体。也就是说没有价格变动,税负就不能运动,当然也就谈不上什么转嫁了。既然如此,那么以国家征税或增税后纳税人提供(或取得)的商品(或要素)的价格是否变动及变动的幅度作为判断税负转嫁的标准就是一个顺理成章的结论了。

需要注意的是,价格的变动既可能是税负转嫁引起的,也可能是货币供应量或其它市场条件变化的结果,因此,在对税负转嫁具体进行判断时,必须考虑到这些因素的影响并加以剔除。

四、税负转移与税负归宿

税负转移在一些文章或教科书中一般被认为是在计划价格条件下,由于商品的计划价格背离价值而引起的一部分税收在商品买卖双方之间的价值转移。不难看出,税负转移的前提条件是价格背离价值的价格再分配的存在,税负转移是一种价格分配的伴生现象,只不过这种价格对价值的背离是国家为实现某种经济政策通过计划定价人为制造的。税负转移的结果是纳税人和负税人的分离,但是属于前述的第二个层次的分离,而作为税负转嫁结果的纳税人和负税人的分离则属于前述的第一个层次的分离。可见。税负转移与税负转嫁没有直接联系,回答的是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二者的根本区别也在于此。因此,在探讨税负转嫁问题时,是否有必要再提出一个税负转移概念以和税负转嫁概念比较就值得怀疑了。

税负归宿是一个和税负转嫁相关的概念,西方学者一般认为(我国学者也常借用这些观点),税负归宿是指税收负担转嫁运动后的最终归着点,或者说是经转嫁运动后的税收负担最终落在谁的身上;从税负运动全过程看,税收冲击表现为税负运动的起点,税负转嫁表现为税负运动的中间过程,税负归宿则是税负运动的终点。如果最初的纳税人就是负税人,中间无税负转嫁过程,税收冲击就会同时产生税负归宿。实际上这等于说,税负转嫁是导致税负的法定归宿和经济归宿发生差异的唯一原因,如没有税负转嫁,法定归宿和经济归宿就是一致的。对此,笔者的看法有所不同,并认为判断税负归宿,也就是确定谁是真正的负税人,不仅要考虑税负转嫁和税负运动状况,更主要的是要考虑价格再分配(包括税收引起的)导致的税收负担的实际分布,在不存在税负转嫁的情况下,由于价格背离价值的再分配作用,法定纳税人同样不一定是负税人,也就是说税收的法定归宿同样不一定就是经济归宿。西方学者的税负归宿概念如果可称之为税负归宿的话,也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归宿,或叫税负转嫁归宿更为适当。由此判定的负税人也并非一定是真正的负税人。其道理很简单,对于一个向市场提供商品的纳税人在国家征税后,即使他不提价转嫁税负,如果他获得的商品价格大大高于他提供的商品的价值,也不能说他就是真正的负税人。而另一个向市场提供商品的纳税人,国家征税后,他提价转嫁税负并得以实现,但提价后的价格若仍低于或等于其价值,同样也不能说他不是真正的负税人。

当然,西方学者界定的作为税负转嫁的直接结果的税负归宿定义在经济分析中也是有用的,它可以使我们清楚国家征税后,税负运动的去向和落点,借以判定在形式上谁负担国家征的税款,但要找到谁是真正的负税人(西方学者往往将他们界定的税负归宿说成是负税人),则必须借助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充分认识价值实现与税收负担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分析税收对经济的更深层次的影响,才能有助于制定出一个既富有效率、又体现公平的税制。为概念明确和区分方便,我们不妨将西方学者定义的税负归宿称为税负归宿Ⅰ,而将由于价格背离价值的再分配导致的税收负担的实际归宿定义为税负归宿Ⅱ。税负归宿Ⅰ对税负归宿Ⅱ的形成有重要影响,但并非最终的税负归宿。西方经济理论在马歇尔以后,信奉的是均衡价格论,只谈价格,不谈价值,以价格论代替价值论,因此,只讨论到税负归宿Ⅰ就达到目的了。而我们遵循的是的劳动价值论,探讨税负转嫁的最终目的则是为了明确税负转嫁通过价格变化对价值在不同经济利益主体之间分配的最终影响,这就不可能回避税负归宿Ⅱ的问题。

至此,可对税负归宿问题得出如下结论:(1)影响税负归宿的决定因素是纳税人所提供的商品和劳务的价值实现程度。税负转嫁改变原有的价格与价值关系格局,借以影响税负归宿,但它只是税负归宿最终形成的影响因素之一,这提示我们可利用转嫁机制使税负归宿合理化。(2)税负转嫁可用税后价格变动来解释,而税负归宿则只能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才能真正得到科学和令人信服的说明。(3)税负的法定归宿和经济归宿的差异反映了纳税人和负税人的第二个层次的分离。可见,将纳税人与负税人的分离划分为两个层次是可以较好地说明税负转嫁与税负归宿中的现象及内在联系的。

参考文献:

[1]刘志城.社会主义税收理论若干问题[M].北京:中国财经出版社,1992.

[2]候梦蟾.税收经济学导论[M].北京:中国财经出版社,1990.

第6篇

中医学是中国传统中宝贵的文化形式,是中国科学的代表形式之一,是中国生命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文化发展的历史长河中,中医学的进步不但对中华民族的生存、繁衍有过不能以其它文化形式可替代的作用,也由于其坚实的本体论基础而持久的影响了中国文化发展的理路,“儒必通医”就是最好的说明。

近代以来,随着西学东渐的历程,西方的医学思想和医疗模式也开始输入中国。由于西方医学在治疗技术上的方便性,使之国人在医疗实践中能够接受西医的治疗方式,但是,正是这种实用主义和“全盘西化”的价值承诺形成了对中医学和中国文化的否定思潮。表现在思想形式上,由于自五四以来的“全盘西化”思潮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全面否定,数典忘祖、思想浅薄、急功近利成为学术思想界的主流之后,中医学也成为被否定的内容之一。为了提供否定中国文化的理性基础,自觉的不自觉的以西方的哲学思想判释中国文化的方法就成为时代的风气,以西方的医学模式判释中医学以比较两者的优劣,成为这个时代中医学研究的重要特点。如果说以西方医学技术上的特点做为可接受的标准还带有实用主义的特点,从而还能在经验论的层次上证明理性的必然,那么,以“全盘西化”对中国文化及其对中医学的否定就是对中国文化理性自觉的背叛,而成为厚西薄中的思想方法了。

时至今日,随着对西方科学文化产生的一系列误区的深入认识,中医学在医学实践中的特殊的、基本的疗效被肯定,中医学也日渐受到重视。但是,对中医学的肯定仍然是在经验论的层次上,远没有在哲学理性上实现自为而自在的统一。尤其对于解决这一已经产生了几千年的中医文化的继续发展的理路问题而言,就更需要哲学的根据和支持。

问题表明,对中医学的正确认识及其发展理路的研究,首先需要中医哲学的研究作为基础。然而,以我们已经熟悉并习以为常运用于思想的西方哲学思维进行中医学的哲学研究,是不能产生正确的结果的。以西方哲学的模式为坐标系进行中医学的研究,其结果只能是南辕北辙。正确的方法是,应对中国文化之所以能产生中医学的哲学思想进行发掘,进而研究中医学的科学性,以对中医学的发展方向作出推定。这些是研究中医学发展应解决的基础理论问题,应当成为一切关心中医学发展的学者应投以相当大的精力进行研究的问题。但是,对于中医学发展方向的困惑而言,面对的问题既是中医哲学带来的也是以哲学对中医学提出的本体论承诺出现的。这表现为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中医学学科的科学性及其产生的哲学基础与我们所熟知并运用自如的现代科学和哲学对其进行研究而产生的误区,另一方面则要求中医学本身能证明自身的科学性和哲学基础,即中医学的学科性在本体论哲学的支持下表明其科学形式与哲学方式的统一──中医学是中国哲学形而中论的自在自为的统一。

就中国哲学的基本原理进行研究,其表明的哲学原理与中医学有怎样的相关性以及中医学表现出怎样的规律,是中国哲学研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哲学和中医学的关系,表明了中医学的思维方式在与中国哲学的基本规律的统一性中展示出的科学上和文化上的重要意义。如果说由于中国文化的哲学基础生成了中医学的学科形式,从而表明了中国文化的一以贯之的理论特点,那么,中医学就在其内容和形式中展现出的基本规律将代表中国文化和哲学的基本形式。因此,应当说,进行中国哲学研究──真正想探索中国哲学奥秘、并认为中国哲学是不同于西方哲学的、具有独立的哲学形式,就应在《周易》、《道德经》和《内经》及《论语》等儒家和道学经典的研究上下功夫,这是研究中国哲学的基本方法,同样,这也是研究中医哲学的基本方法。

对中医学的哲学思维进行的研究,以发现其基本规律,这是中医学的基础理论问题,这已成为现代以来中国哲学研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是,由于近代以来的西学东渐产生的“全盘西化”、西体西用的理性进路,所以,目前的研究结果表明,和以西方哲学推定中国哲学的研究一样,中医学的哲学研究无不是以西方哲学的思维方式、概念、范畴及科学模式对中医学的思维方式、概念、范畴及科学模式进行西化式的推定。从产生的研究结果而言,由于脱离了自在的中国文化的基础──中国文化对哲学的承诺及其原理的推定,应当认为这些推定的结果根本不是中国哲学或中医哲学的本来面目,而只是西方哲学和西医学对中医学理论的异化。

如果承认历史和逻辑的统一性,并且承认中国文化的形式具有独立性──中医学也因此具有完全不同于西方医学的形式,那么,对生成中医学的哲学思维及其基本规律的研究只能是对中国文化研究的自在的哲学反思──哲学的承诺和推定的统一并进行推定的结果。生成文化的历史和逻辑只能是历史和逻辑在文化形式中的统一。所以,对生成文化的哲学基础进行推定,只能是由文化所承诺的哲学──哲学所能推定的文化形式在哲学形式上的统一。哲学在文化母体的自在性,使其被文化所承诺和推定,而不可能以任何外来文化所承诺的哲学进行推定。以西方哲学进行的推定,只是一种比较意义上的诠释,哲学的比较不具有本体论承诺和推定的统一性,本体是自身的逻辑推定。尤其是西方哲学在当代的进展产生了分析哲学和解释学,其理路表明的逻辑和形式对思维的限定,使对西方哲学思维方式的运用产生了严格的限定。西方文化的内在结构──被语言和文字及形式逻辑所限定,就其文化形式内部所进行的历史文本的解释──以其自在的语言系统和思维方式对文本所进行的解释,不可能达到本来的意义。既然对自在的文化的解释呈现出重重困难,使西方文化自在的文字和语言本身所进行的解释都不具备其文本意义,何以能用西方的哲学原理和学科形式对中国的文化和哲学进行解释呢?真不理解当代中国学界何以能用西体西用的方法论进行中国文化的研究,并自以为是的认为发现了中国文化的“基本规律”。当以中国哲学自在的形而中论的哲学原理与这些“基本规律”(例如辩证法)进行比较后,就会发现中西文化是截然不同的形式,就思维方式的基本性而言,中西文化不能在形式和内容上进行简单的类比和实现哲学思维方式的统一。因此,就中国哲学的研究而言,只能用承诺推定法进行哲学的外化。承诺推定法表明的哲学思维与文化形式的统一性表明,任何一种独立的文化是其自在的哲学思维所产生的结果,因此,中国文化的形式和内容只能是自在的中国哲学思维产生的结果。

所以,对中医学的哲学研究,是以哲学的承诺和推定法进行的研究。由于中医学的哲学基础和基本规律只能在中国文化的母体中寻求,所以,这种研究只能是中国文化的组成部分。这一研究还必然包括:中医学的哲学究竟是什么形式的?与中国哲学的关系是怎样的?对这些问题的研究表明,其中最重要的是关于形成中医学的哲学基础问题。显然,在这一研究进路中,将同时构成对中国哲学及文化的反思。我在对中国哲学的研究中,以《时空统一论》⑴的哲学原理对中国的知识系统进行承诺推定法的研究反思,发现在中国文化的知识形式中,《易经》是中国哲学的基础,而中医学是运用中国哲学思维所产生的成熟的科学形式,也可以这样认为,从中医学中可以反映出中国哲学的本质性,所谓“医易相通”是也。那么,中国哲学的本质性与中医学的统一是以怎样的原理表现出来的?这是研究中医学的哲学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所以,研究中医学的哲学规律首要的是用哲学的承诺推定法把《易经》的思维方式外化为哲学的形式。我对《易经》的思维方式进行外化为哲学形式的工作是以“时空统一论”的哲学原理对《易经》之“卦”的研究中作出的,并以形而中论⑵的哲学原理进行了对中国哲学的概括,形而中论的哲学原理及思维方式表明,时空对应的认识论原理、对应和中的方法论原理、中和统一的时空本体论是中国哲学的基本规律。因此,中医学能否反映出这三个基本规律就成为承诺和推定中医哲学的基本工作。

从中医学的基本原理中抽象出一般的思维方式并对其进行与中国哲学原理的整合是这一研究工作的组成部分。由于中医学的思维方式与《易经》统一,所以历代中医学者对“医易相通”的哲学问题都有相当深刻的理解,例如,清代名医章虚谷说:“诗、书、春秋,论世间事迹,褒君子,贬小人,以明治乱之所由,原非论阴阳之理者。《易》象表阴阳进退消长之理,儒者用喻世事治乱事之道。……故易为大道之源,医理、儒理俱在其中,《易·辞》为儒者之言,可用治世,不可治病也。……概医明大道之一截,易明大道之全体,医书岂真与易书比哉?医经与易经,体同而用异,拙集屡申其义矣。即将先天后天打作两橛,遂有一橛截全体之见,而不识其体用所在也。圣人韦编读易,不闻读医,假年学易,不闻学医,盖以此也。圣人为治世之大道,不为治病之小道,故言某未达不敢当。然道之用有大小,而其体一也。其所系之重,犹先于大道,何故?盖有性命而后有道德功业。保性命者,医道也。其理与《易经》同出阴阳太极之源,故体同而用异也。”(《章虚谷:《医门棒喝·论易理》)显然,章虚谷对《易经》和医经的哲学关系的认识是深刻的。由于中国哲学的外化是当代哲学的研究任务,因此,和所有对“医易相通”有相当深刻认识的古代学者一样,这一研究是以《易经》自在的哲学思维的承诺和推定并以外化的形式阐释中医学的哲学思维的。

笔者以形而中论对中国哲学所作的概括,就是上述研究方法的结果。既然中医学的哲学基础是形而中论的统一,那么,中医学在形而中论哲学思维中生成的基本规律是怎样的形式、以及这些基本规律对中医学发展的基本意义之所在就成为中医哲学研究的重要的价值论承诺。

《周易》和《道德经》及《内经》的哲学思维对当代的哲学发展及对中医学的继续进步将有极重要的意义。这已在近年的中国文化热中显见端倪。笔者在对人存在的本质性问题的研究中,结合西方哲学中的问题,以哲学的承诺推定法对《周易》的道器之论之承诺,推定出形而中论的哲学。形而中论的哲学认为,人对存在的认识,是以形作为主体认识、并区分为形上之道和形下之器,人的存在形式和主体地位实际上是世界存在形式中的形上和形下的中和者也,因此,人是存在的形而中者。人以时空的方式建立起对形的认识,因此,形而中论的认识论和方法论是建立在时空的本体论基础上,并且与中医学的时空观统一。所以,形而中论的哲学体系能很好的解决一系列重大的中医学哲学问题。

二、医易相通

随着世界学术界对《周易》研究的关注,“医易相通”作为中国古代学术史上重要的哲学命题,在当代尤为引起重视。“医易相通”的承诺表明,其不朽的意义和学术魅力发生于对人类生命本体的哲学思考和推定。“医易相通”概括了易学的哲学思维作为中医学理论基础的基本特点,其不但表现出易学的博大精深,同时也说明了中医学理论基础一以贯之的哲学内涵。显然,从内容到形式作出的分析都表明中医学理论基础的易学哲学性质。《周易》的形而中论的哲学制式,表明其哲学思维完全不同于西方的哲学思维。就医学的作用和价值而言,中医和西医这两种不同的医学理论和实践特点表明了其起源于两种不同的哲学思维,从对存在的本体论承诺和逻辑推定及其主体论承诺和形式推定的不同,使其各自承诺不同的价值及推定出不同的概念范畴和理论体系。对主体存在本质的不同认识,使其对生命形式本体的认同形成不同的医学观念,在此基础上的发展,使我们看到了人类对生命的不同理解并表明在历史形式中和由此产生的现实问题──中医和西医展现在历史中的不同的逻辑理路和学科建构。

然而,对当代人类社会的存在而言,就哲学的层次上推定人类的存在形式,不能不认为虽然有西方自然科学近三百年来的主导和促进,但是,人类就基本的存在问题而言,尤其是生命的本质性问题,还是作为一个亘古常新的课题困扰着人们的理性。近现代表现出所谓的人类进步绝大部分是在其表象上,而不是表现在人类生存本质上的进步,可以说,到目前为止,人类是在其自为的异化形式下存在,对人类的理性的理想形式而言,自为的对自在的超越──自为的达到生命的更高的存在形式──实现自为自在的生命存在形式,显然,人类的存在现状表明,人类还远远没有达到这一目标。

因此,当西方科学模式对人们所期望解决的终极关怀问题不但没有解决,而且又由此产生了严重的可持续性发展问题时,人们已经显得彷惶不安,尤其是自然科学产生的负面价值引起人们的反思时,后现代主义的哲学和文化思潮应运而生。可以说,后现代主义思潮表明的对理性否定的坚决性已经成为困惑西方文化及科学理性的重大问题。一些思想家把力图走出误区的方法寄托于中国文化时,中国的《周易》就不失时机的又一次成为显学。对中医哲学的研究而言,面对后现代主义哲学思潮,当企图再以西方哲学的制式推定中国文化时,无疑是当头棒喝。在这种形势下,对于中医哲学研究而言,许多学者不约而同的想到了“医易相通”的古老命题。所以“易学热”也把中医哲学带入其中。但是,就其以“医易相通”为命题产生的研究结果而言,却令人倍感失望,因为其产生的结论,无不带有西方哲学的“前见”。问题表明,因为《周易》的本体论承诺和逻辑推定与中医学的主体论承诺和形式推定的统一性,使之用西方哲学的制式不可能正确的推定中医哲学。中医哲学由《周易》的哲学制式所推定,这是应当首先明确的问题。

显然,后现代主义表现出的西方哲学的多元性及其带来价值取向的多元性对理性的异化是显而易见的。即使在当代中国,也随处可见西方文化的哲学、科学和宗教以各自的价值承诺带给人们存在方式的异化。以《周易》为基础的中国哲学的一以贯之,不但使“医易相通”,而且使《周易》与中国古代科学相通、《周易》与宗教相通,《周易》因此成为中国文化的基石。可以说,综观人类文明的几大形式,没有任何一个文明能像中国文明那样能够锦延不绝,持续发展并表现出文化的稳定性。西方哲学表明,就哲学问题及其表现出的多元性而言,西方哲学家们在近代和当代由于他们内在哲学传统思维形式的形式化限定使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显得无能为力,最终以据斥形而上学作为西方哲学的终结。然而,问题却没有解决,问题伴随着其造类存在的异化在当代使人们终于注意到中国传统文化的巨大优越性。但是,由于中西方哲学思维巨大的差异性,所以尽管《周易》“与天地准,故能弥纶天地之道”,但是,由于西方哲学及科学和宗教是对存在形式化的结果,所以,不能将《周易》与西方文化及哲学作简单的类比,例如我们看到的把《周易》比附为科学或者把西方的思想文化的成果认定为在《周易》中早已有之那样。形而中论表明,《周易》的重要贡献是其哲学的本体论思想,在这方面,同样不能与西方哲学的本体论作简单的比附。对西方哲学的形式化而言,《周易》哲学是内化的,因此,把《周易》哲学作为明确的形式外化出来,是一项历史性的任务,《周易》哲学的外化将带来人类哲学及存在形式的空前革命。

《周易》和中医学的学科形式表明,其属于不同的知识形式和结构,之所以称为“医易相通”,是指其作为共同的哲学本体而言的,具体讲,《周易》的哲学思维是中医学的基础,易道广大使中医学与《周易》在“道”的层次上相通。因此,对道的理解问题成为医易相通的哲学问题。这属于哲学层次的问题,在中国的学术史中被历代学者所重视,在基本方面提高了《周易》群经之首的学术地位,但是,在西学倡兴的当代,则带来了更重要的问题,这就是,以《周易》为首的中国哲学和西方哲学的关系和相互的哲学承诺,成为人类文化交融中的问题,尤其是人类发现其自身历史的和社会的、群体的和个体的行为方式所引起的价值失衡,使之把自身的本质作为反思的对象时,以《周易》为代表的博大精深的中国文化就又一次为人类提供了她深沉的思想。

所有人类存在的问题表明,其中最重要的,能引发出其他所有问题的都应归结为一个基本问题──这就是所谓的终极关怀问题,“医易相通”的哲学承诺表明了其与西方医学和哲学的截然不同的本体观──而西方哲学对终极关怀的无能为力在后现代主义哲学中已经充分的暴露无遗。中医学家、道家及道教学者在对“医易相通”的基础上和以自身的医疗及修炼实践中形成的中国生命科学关于人的本质和应达到的存在方式,解决了终极关怀问题。中国的生命科学表明,“医易相通”的哲学承诺和推定与《周易》的“穷理尽性,以至于命”(《说卦传》)终极关怀的价值论承诺的统一,是“医易相通”的重要表现形式。

关于“医易相通”的基本原理,在中医学的基本理论方面,在中医学的发展过程中,张介宾的论述简要而精到的指出了“医易相通”的基本意义。他说:“宾偿闻之孙真人曰:不知易,不足以言太医,每窃疑焉。以为易之为书,在开务成务,知来常往;而医之为道,则调元赞化,起死回生,其义似殊,其用似异。且医有内经,何借于易,舍近求远,奚必其然?而今也年逾不惑,学到知羞,方克渐悟。方知天地之道,以阴阳二气造化万物;人身之理,以阴阳二气而长养百骇。易者,易也,具阴阳动静之妙;医者,意也,合阴阳消长之机。虽阴阳已备于内经,而变化莫大乎周易。故曰:天人一理者,一此阴阳也;医易同原者,同此变化也。岂非医易相通,理无二致,可以医而不知易乎?”又说:“神莫神于易,易莫易于医,欲赅医易,理之阴阳。故天下之万声,出于一阖一辟;天下之万数,出于一奇一偶;天下之万理,出于一动一静;天下之万象,出于一方一圆也。方圆也,动静也,奇偶也,阖辟也,总不出乎一与二也”、“予故曰:易具医之理,医得易之用。学医不知易,必谓医学无难,如斯而已也,抑熟知目视者有所不见,耳听者有所不闻,终不免一曲之陋。知易不知医,必谓易理深玄,渺茫难用也,又何异畏寒者得裘不衣,畏饥者得羹不食,可惜了错过了此生。然则医不可以无易,易不可以无医,设能简而有之,则易之变化出乎天,医之运用由乎我。”

上论表明,张介宾非常精练的总结了“医易相通”的基本意义。把医学和易学在天地万物存在的基本层次上统一起来,使之形成易体医用、体用不二的一元论哲学思维,是中国哲学和医学上的重要思想。

总结前人在“医易相通”方面的研究,应当认为《周易》对中医基础理论的影响是重大的。《周易》是中医学的哲学基础,其具体影响了中医学的脏腑理论、经络理论、阴阳气血理论、病理病机理论、诊断理论、治疗理论、方剂学和本草理论。而在当代具有重要作用的是其在生命科学领域内的具体运用──“气功”理论成功的运用易理,可以作为“医易相通”最好说明。

以当代的哲学观推定“医易相通”的哲学承诺,必然要求从哲学本体论和认识论的层次分析《周易》对中医学的影响。《周易》的阴阳之论表明,阴阳之道是时间和空间产生的并由主体承诺和推定的形式,其表明本体是时空的阴阳变化生成的存在。阴阳之道的推定是主体所能发现本体存在之为存在的基本方式。就本体而言,《易传》认为:“易有太极,是生两仪,两仪生四象,四象生八卦。八卦定吉凶,吉凶生大业”,所以,阴阳能对人体的存在发生生命的本质性作用是因为时空的本体性,而这种本体性作用与主体性方式的正确统一,是在主体的形而中的方式性中产生的正确推定。形而中的方式性由“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易传》)的命题承诺和推定。人作为一种存在,本身是属于《周易》哲学推定的哪一种形式呢?人是什么呢?这些问题的存在使人的存在方式成为哲学所关心的也必须给预回答的主体论哲学承诺和形式推定的重要问题。但在《周易》哲学中,是不作为问题的,因为结论已经内化于“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的承诺之中。所以。对应于西方哲学的主体论承诺而言,《周易》对这一问题没有作出主体论承诺和形式推定。因此,在研究关于人的主体性的中医学中推定这一与《周易》相关的哲学问题,对今天的人类哲学而言是重要的。我认为,《周易》的哲学模式表明,从“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承诺的主体论作出的形式推定,说明了人的主体形式既不属于形上之道,也不属于形下之器,而是属于形而中,即形而中者谓之人。所以,主体被形而中所承诺──人是形而中者也。所谓的形而中者,以主体论承诺和形式推定而言,是指人的存在的时空层次和主体意识时空能力的对应和中,通过主体时空方式所能把握主体自身存在和客体存在的形而中的方式,即通过主体的形而中实现对存在──主在和客在的正确认识。

“医易相通”是中国生命科学中的重要命题。“医易相通”的形而中论哲学推定,使主体的生命存在形式成为中国生命科学研究的内容。形而中者谓之人的主体论形式推定,使人的存在是形而中的方式,主体将通过对时空的形而中的方式性实现主体的价值。主体能够适应时空层次,并通过时空阴阳的形而中的自作而把握存在,从而超越生命的时空形式。这是形而中论哲学承诺的生命科学原理。形而中者谓之卦──形而中者谓之人的统一,从而解决了认识论的主体性问题。形而中论哲学表明的认识论本质是:人没有独立的主体性,客观实在也没有独立的客体性,自为是自在的自为,而自在也是自为的自在,世界的时空统一性要求人类把握的世界要成为人在其中的世界,因此,对客观的存在而言,绝没有独立性可言,人的主观存在也绝没有独立性,因此,在方法论上的建构,《周易》之卦是形而上和形而下的统一,形而中论推定的人的存在形式,是形而中的方式性的──-而不是西方哲学的形而下的形式性的存在。因此,以形而中的方式性把握世界,是《周易》对人类哲学发展作出的重要的本体论和认识论及方法论方面的贡献,其由形而中的主体方式承诺和推定的“穷理尽性,以至于命”的生命科学将成为人类科学的终极形式。

在“医易相通”中,以阴阳的概念范畴承诺了哲学认识论。《易传》曰:“一阴一阳之谓道,继之者善也,成之者性也”,阴阳的推定成为中国哲学中的基本概念范畴。在中国文化中,阴阳范畴的具体应用,可谓一以贯之。在中医哲学中,阴阳承诺了哲学本体论的逻辑推定和主体论的形式推定。例如“法于阴阳,和于术数”、“阴阳者,天地之道也,万物之纲纪,变化之父母,生杀之本始,神明之府也”(《素问·阴阳应象大论篇第五》),“阴平阳秘,精神乃治;阴阳离决,精气乃绝”、“凡阴阳之要,阳密乃固”(《素问·生气通天论篇第三》)、“阳生阴长,阳杀阴藏”、“阳化气,阴成形”、“阴在内,阳之守也;阳在外,阴之使也”(《素问·阴阳应象大论篇第五》)、“阴中有阴,阳中有阳”(《素问·金匮真言论篇第四》)等等。张介宾认为:“阴不可以无阳,非气无以生形也;阳不可以无阴,非形无以载气也”(《类经附翼·求正录·真阴论》);石寿棠认为:“阳不能自立,必得阴而后立,故阳以阴为基,而阴为阳之母,阴不能自见,必待阳而后见,故阴以阳为统,而阳为阴为父”(《医源·阴阳互根论》);吴谦等认为:“一阴一阳者,天地之道;一开一和者,动静之机”(《医宗金鉴·删补名医方论》卷二·六味地黄丸集注);郑寿全认为:“人身所恃以立命者,其惟此阳气乎!阳气无伤,百病自然不作,阳气若伤,群阴即起”(《医理真传》卷二·阳虚证问答目录)柯琴认为:“阴阳互为其根,阳中无阴,谓之孤阳;阴中无阳,便是死阴”(《伤寒来苏集·伤寒论注·卷一·伤寒总论》)等等。从上面众多的论述中,可以看出阴阳概念在中医学中的应用是相当广泛而重要,并且在逻辑上是自恰的。如果阴阳的推定方式对人的生命形式的作用是自律的,那么,形而中论哲学的对应和中的推定方式,将使这一自律由主体的自为而实现。这是“医易相通”承诺的中国生命科学自在性的表现。

三、形而中论与中医学

如果把《周易》作为群经之首,那么,中国的哲学原理就应当被《周易》所包容。形而中论对中国哲学的形式化,是以“时空统一论”的哲学原理对《周易》之“卦”的研究而推定为哲学形式的──形而中论是对“卦”的时空本质性研究并以“形而中者谓之卦”的命题产生的哲学原理。关于“形而中者谓之卦”,我已多次进行论证⑴,在这里再简单的作一介绍。“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思维以时空方式生成对存在的认识,中国哲学是以“卦”作为方式的,其中所表明的认识论原理是形而中的方式。这就是说,“卦”是存在与思维的统一方式──存在与思维的对应和中,“卦”是“道”、“器”的对应和中者也。因此,笔者认为“形而中者谓之卦”,这是中国哲学的主体论承诺和形式推定的重要表现形式。就人存在的本质性而言,因“卦”承诺了主体论及其形式推定,所以,以主体论承诺和形式推定的统一,就有形而中者谓之人的推定。形而中者谓之人的哲学推定表明,主体的对应和中是外化并推定出形而中论的哲学体系,是由形而中论哲学的本体论承诺和逻辑推定与主体论承诺和形式推定及价值论承诺和范畴推定的统一而实现的。

笔者在关于《周易》的研究方面,从认识论的角度把“卦”的哲学内涵归结为“形而中者谓之卦”,“卦”的形式为阴阳爻表示的“时”和“空”,由此使“卦”无所不包,“卦”作为万物即形而上的方式和形而下的形式的中和性,推定出“卦”之上的形而上,即“道”,已是方式的存在,而不是形式的存在,由此理解《易》的“太极”,才能推定“太极”承诺的本体。把“太极”以“太极图”和“八卦图”统一的推定,都出于形而中论的哲学推定。具体讲,在“卦”之下,即“器”,是“形式”化所把握的与主体对应的存在,“卦”之上的“太极”或“无”是不能与主体的形式对应的因此是用“方式”所能把握的存在,“卦”是“形式”和“方式”的“中”,“卦”是以“中”的方式推定出“形上”和“形下”的主体形式,因此,方式性的把握本体,即本体不能作为形式推定的存在,本体只能以时空进行方式性的即和中的推定,即以“中”的方式推定形上之道。下面简单的讨论形而中论的几个基本问题。超级秘书网

第7篇

至今,学术界占主流派的看法是: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是两个独立的学科。外部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对企业会计信息的需要是以货币计量的企业整体的历史和结果信息,它是由财务会计提供的;而企业内部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对企业会计信息的需要是以货币或非货币单位计量的企业分支机构或企业整体的未来信息,它是由管理会计提供的。如果我们从财务会计的一般发展进程看,这种结论存在明显的缺陷,管理会计并不是独立于财务会计的学科,它是财务会计的进一步延伸和拓展,理由如下:

(一)外部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不仅关注历史信息,而且也关注未来信息。这种关注经历了一个历史的变迁。1.在工业化社会的早中期,市场需求相对单一、稳定和规模化,市场需求变化周期较长,个性化特征较少。相应,企业外部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十分关注企业历史和现实的生产经营能力,而对未来市场的变动及其对企业的影响重视不够。2.投资主要采取直接投资形式,企业的所有者相对稳定,一般不存在现实投资者与潜在投资者的对立。外部会计信息的使用者自然是现实的投资人,他们的信息需要主要是企业的历史和现在信息。3.所有者或投资人一般只从企业分得投资利润,这就要求经营者报告其经营业绩,对投资者分配利润。以此为基础,现行财务会计的报告模式是为报告和解脱经营者的经营管理责任、分配企业利润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财务会计必然以历史成本为基础反映过去和现在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与此不同,在工业化社会的晚期,特别是人类社会进入信息化社会(或金融化社会)后,市场需求具有小批量、多品类、易变化的特点;金融工具大量涌现,金融市场日趋活跃和变化不定,投资风险大为增加。为了分散风险,投资者必然要不断地进行金融工具的买卖,从而形成了金融市场上现实投资者与潜在投资者的对立;金融市场间接投资的出现,也使得投资者谋求获得资本利得,这使现实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都在“博未来”,究竟鹿死谁手,取决于两者掌握的发行证券企业的未来信息;金融工具的出现与不断创新,使得企业的金融资产数量不断增加,金融资产价值在市场变动中会远离其历史购买价,这意味着必须用公允价值来反映金融资产的实际价值。因此,企业仅仅提供以考核经营者业绩和分配投资者利润为目的历史会计信息是不够的,还必须提供有关未来的信息。

财务会计报告可以用三种方式向企业外部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提供未来信息:一是在以历史成本为基础的财务会计报告中加入以公允市价为基础的会计信息;二是以按历史成本编制的财务报告为基础,编制出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可能变动的衍生性报告,如主要产品销售明细表是损益表的衍生报表,它能一定程度揭示盈利的稳定性和长期性;三是以历史数据和未来预期为依据编制预计资产负债表和预计损益表,相应形成一套与两表揭示的要素相关的确认和计量方法,它显然与历史成本为基础的财务报告存在差别。

(二)外部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不仅关注企业整体信息,而且也关注企业的分部信息。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所提供的信息反映主体的整体性和反映时间的整体性(分期性),即以整个企业某一会计期间的信息作为揭示对象,这符合工业化社会早中期信息使用者的要求。进入工业化社会后期至今,一方面市场变幻莫测,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增强,致使投资者十分关注投资风险;另一方面间接的金融工具投资,使投资者不必将投资长期固定在一个投资方向上。对投资者来说,投资机会与投资风险并存,一个企业的整体信息表明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甚佳,并不意味着企业不存在潜在的风险或危机;一个企业的整体信息表明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欠佳,并不意味着企业不存在投资的机会。风险和机会的前兆通常存在于分部信息之中。所以,提供分部信息是投资者分析企业面临的风险和可能的机会的基本依据之一。同时,由于投资者的投资表现为一种经常性的行为,就要求提供信息的时间将不再按照会计分期的原则进行,不仅提供信息是经常的,而且提供信息的期间是不固定的。

在历史成本信息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基础上,提供各种分部信息是较为容易的事情,一是通过各会计要素按部门设置明细帐户就可以获得各部门的经营业绩和财务情况的分部信息;二是通过各会计要素按不同业务设置明细帐户就可以获得各种业务的业绩的分部信息;三是通过会计分期的缩短和灵活划期就可以获得各种会计期间和各会计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信息。

(三)外部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不仅关注企业经营结果的信息,而且为了控制的目的也关注企业经营过程的信息。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是以揭示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特征的,它是一种结果信息。这意味着投资者关心的是企业经营活动的结果,而对经营活动过程不太关心。这也与工业化社会早中期经济环境相适应。这时市场稳定、生产经营稳定,相应投资报酬稳定。同时投资多采用直接投资,甚或投资者直接进行企业的经营管理,使投资者能直接对企业经营过程进行控制。这样企业不需向外部信息的使用者提供有关经营过程及其实现经营目标程度的有关信息。在进入工业化社会后期,特别是金融化社会后,一方面投资风险增大,投资结果可能与投资报酬预期相去甚远,投资者必须对接受投资企业的经营过程进行有效控制。为此,企业外部信息的使用者十分关心企业预算的信息以及预算执行差异的信息,并且,预算执行差异的信息应以动态的形式提供;另一方面,股份公司大量出现,投资者与经营者分离,投资者因股票的出现而社会大众化。投资者大多只能采取间接方式对企业进行控制,当企业经营不能达成预期目标时,投资者将出售手持股票,即“用脚表决”。相应,投资者必须获得企业经营过程的信息,特别是获得企业经营可能偏离预算目标的信息。同时,由于采取股份公司形式,投资者与经营者在企业信息上存在分享的不对称性,加之内部人控制的不利性,投资者可能面临接受虚假信息而带来的投资损失,相应,投资者也必然要对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信息的依据或基础是否真实进行控制,也就是对会计信息形成过程进行控制或监督。这种控制是一种反馈控制,所要获取的信息是差异信息。

在以揭示资金运动过程的财务会计核算的基础上提供企业经营过程的反馈信息是十分便利的,也就是在整个会计核算过程中,按预算标准揭示每项业务的预算执行差异或每一期间的预算执行差异。同时,通过预算分解,落实到各部门,相应形成揭示每个部门预算执行差异的会计核算,也称为责任会计核算,它们与以历史成本为基础的会计核算完全可以合二为一。

(四)外部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不仅关注企业的货币性信息,而且关注企业的非货币性信息包括经营信息等,它要用实物量衡量,甚至不能度量。在工业化社会的早中期,投资者的直接投资所取得的报酬根本上取决于所生产产品的价值实现程度,即货币收入的多少,以及为此而花费的货币支出的多少,两者之差即为投资收益。一般情况下,其他非货币收支因素对投资收益影响较小。在进入工业化社会晚期至今,作为交易物的不仅有实物商品而且有金融商品,实物商品的价值实现主要取决于消费者的货币购买力,较少受货币购买力以外的因素影响。金融商品取得收入的多少不再直接取决于消费者的货币购买力,而是金融市场的供求关系。这种供求关系是以货币供应量因素或其他政治经济因素的影响为基础而形成的。这样就产生了非货币性信息,诸如经营方向、产品品种调整、人动等,以及整个国家乃至世界的政治信息的需求。至今有关企业的非货币性信息仍然是以表外项目的方式予以披露的,随着表外披露内容的增加,原财务报告主体内容的重要性将日渐减弱。是继续维持现有报告模式,还是改革现有报告模式,必将成为一个急待解决的问题。至少就披露非货币性信息而言,可以有三种基本思路:一是与货币计量有关的实物信息可以伴随财务会计的价值核算同时进行,并在以历史成本为基础的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反映;二是与货币计量无关的经营信息,可以通过改革现有财务会计报告模式,直接在新的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三是编制独立的非货币性信息的报告。

纵观以上分析,企业外部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需要,正向着未来信息、分部信息、过程信息和非货币性信息的方向变化,这些信息与管理会计所提供的信息特征十分一致,这表明管理会计是对外财务会计的进一步引伸与拓展。当然,正如财务会计的信息也在为企业内部管理者所使用一样,由于管理会计信息更具预测决策和规划控制的特征,而更易于为企业内部管理者所使用,结果企业投资者与企业经营者的目标更易达成一致。

二、关于管理会计的性质

管理会计的性质涉及管理会计是什么:

(一)管理会计是一个决策支持系统。传统观点认为管理会计是预测决策会计,具有参与决策的作用。事实上,管理会计作为财务会计揭示历史和现实会计信息的一种延伸,旨在揭示未来信息,为投资者和经营管理者提供决策支持。这主要表现在:1.从外部信息使用者而言,管理会计只是为其提供决策可用信息,决策活动是由信息使用者自身完成的;2.从企业内部经营管理者而言,不同层次的决策活动也是由其自身完成的,管理会计也只是为他们的决策活动提供依据;3.各决策主体进行决策时,不仅依据管理会计提供的信息,而且也考虑从其他方面取得的信息;4.各决策主体的决策行为不仅取决于决策对象的客观情况,而且取决于决策主体的心理偏好,而这是管理会计所不能描述的。这意味着在管理会计中认为收益最大的项目,并非都能为决策主体接受。

管理会计为决策主体提供决策支持是以系统信息的提供为特征的,表现在:1.管理会计作为财务会计的延伸,是以提供未来价值信息为主要内容的,它具有综合性;2.管理会计不仅提供预测信息,也提供可资参考的决策信息或意见;3.管理会计以提供价值信息为主线,将各种非价值信息也价值化,或者为价值信息提供补充说明;4.管理会计不仅提供决策支持信息,也提供决策执行信息。

(二)管理会计是一个规划与控制系统。与决策支持系统不同,管理会计作为一个规划与控制系统,是由其自身来完成系统功能的。在两权分离分层管理的条件下,决策者不可能亲自监控决策目标的执行,决策者必须得到有效的监控决策目标执行的保证,以及监控结果的反馈信息。

管理会计执行对决策目标完成情况的监控是一种自控制,它是在企业内部建立责任体系,进行分工协作,形成相互联系而又相互制约的决策执行运行体系。

管理会计执行对决策目标完成情况的监控也是一种会计控制,表现在:1.控制标准是预算,而预算是会计实现其控制功能的重要形式;2.控制的组织是预算指标的逐级分解与责任中心的建立。它是一个会计指标的分解过程。而责任中心是按收支的可控性设立的,也是反映对各责任中心进行会计核算的要求;3.控制过程的信息反馈也是以会计报告形式实现的;4.决策执行结果的考核也以各责任中心的会计报告为基础。5.为确保各责任中心的会计报告是否真实,建立内部审计与内部牵制。

管理会计是一个反馈控制系统,一方面管理会计通过预算与投资者的投资报酬要求对接,并通过预算分解转化为一个企业全方位实现投资者投资目标的过程,使得投资者的要求建立在现实可行的基础上;另一方面管理会计把各责任主体和整个企业执行预算过程的信息及时反馈给投资者和经营管理者,以利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三)管理会计决策与控制的内容不仅仅是成本,而是收入与成本的相互关系。传统观点认为管理会计是一个成本管理信息系统,原因在于:1.管理会计是以成本按习性分类为理论基础的;2.管理会计实质是对内的会计,而在企业内部的管理中,成本管理是核心。关于第二点已在前面论述中解决,管理会计不仅对内,而且作为财务会计的引伸,是为了满足外部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关于第一点,不可否认成本按习性分类在管理会计体系形成中起到了基础作用。但是,这种分类从实质上看恰恰是把成本与收入的关系揭示出来,而不是把成本从收入中独立出来作为管理会计的内容。由此出发,管理会计决策与控制的内容实质是成本与收入的关系。管理会计研究成本与收入的关系涉及两个层次:一是变动成本和固定成本与收入的关系,它是为了解决决策中对不同成本应如何与收入相联系,以及对不同成本应如何控制的问题;二是总成本与总收入的关系,它是为了解决决策的可行性的问题。在整个管理会计的决策中边际收入等于边际成本是各种决策方式的形成基础,而谋求总收入与总成本之差,即利润最大化则是各种决策和控制行为的目的。

三、关于管理会计的内容

从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关系和管理会计的性质分析中,我们可以得知管理会计的内容包括预测和决策以及规划和控制,也就是通过预测做出决策,各种决策的有机统一形成规划,以规划为基础进行控制,以保证决策实现。这种分类从横向体系上说明了管理会计的内容,我们还必须进一步研究管理会计在纵向线索上按哪些主体要素贯彻始终。我们认为形成管理会计的纵向线索,要实现以下结合:

(一)人与物的结合。从管理会计的发展历史看,两种基本理论在影响着管理会计,一是经济理论,二是管理理论。以前者为基础,管理会计强调数量方法与分析技术的运用,而这是以物的运动规律为基础的,通过各种物质要素的组合,以期实现最大的利润或使成本最低,这样就形成各种数学模型与最优解。以管理理论为基础,把有关组织行为学理论用于指导管理会计,管理会计系统就成为社会人文系统的一部分,管理会计更突出人本主义的思想,强调人的行为与对人的组织会对管理会计的预测、决策、规划、控制产生直接影响。实际上,管理会计必须把人和物两个因素有机结合起来。尽管预测和决策与规划和控制,从形式看是通过其实现物的投入较少而产出较大,但从实质上看是要通过对人的组织,激励人的行为以实现利润最大或成本最低。实现人和物的结合,在管理会计中应做到:1.必须考虑预测和决策主体以及规划和控制主体的行为特征及其对物的作用;2.必须考虑预测和决策对象中以及规划和控制对象中人的行为的影响及其对物的作用;3.以这两点为基础研究预测和决策与规划和控制的组织过程。

(二)过程与结果的结合。管理会计的演‘变也可以分为两个基本阶段,第一阶段强调结果的确认与计算,并通过模型的方式实现,第二阶段强调过程的控制,并通过行为程序的方式实现。这种变迁与管理会计的研究方法的采用密切相关,早期的管理会计研究一般采用规范研究以及以模拟模型来检验规范的实证研究方法,这些都强调预测和决策的结果以及规划与控制应达成的目标。现在,管理会计越来越多地采用实地研究设计,强调过程对结果的根本作用。在管理会计研究中,美国管理会计注重模型及其结果的研究,日本管理会计注重实现结果的过程研究。前者研究的结果大多是最优控制模型的产生,缺乏一定的操作性,但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目标性;后者研究的结果大多是一个管理控制过程,具有一定的操作性,但前瞻性和目标性显得模糊。可见,只有将两者结合起来,才可以既目标明确,又能确保目标实现。目前管理会计中的弹性制造系统、适时系统、全面质量控制、作业成本会计等,意味着管理会计正朝着将过程与结果结合起来的方向发展。实现过程与结果的结合,必须做到:1.管理会计中的最优模型所得出的最优解不能仅仅是理论最优解,必须与模型中未考虑的环境因素结合起来,转化为可实现最优解;2.为了确保最优解的实现,必须建立一个会计与业务的控制过程,并强调对不确定因素的控制;3.在控制过程中必须将规范与弹性结合起来,考虑人在该过程中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