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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房地产业房地产税收政策长效机制税制改革
正确认识房地产业及税收调控的地位
(一)房地产业健康发展需要摆正位置,坚决扭转“房地产依赖症”
房地产业从2003年开始,被确认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其地位的特殊性一直受中央和地方政府重视。但房地产业的“过度非理性发展”也会产生一系列负面作用,导致一些地方政府不惜违法用地;房地产业的“过度非理性发展”加剧了人口、土地、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房价上涨过快加剧收入分配不公,造成社会不稳定、不和谐的因素;高房价必然抑制居民对其他领域的合理消费,不利于扩内需、促消费;地方收入“房地产依赖症”对其他产业产生资本和土地的挤出效应,使其他产业可能被忽视,因此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必然受到影响;大多数中央调控政策的执行最终都要靠地方政府,而对“土地财政”和房地产的过度依赖让地方政府既无力建设保障性住房,也无心抑制高房价,这可以说是当前宏观调控政策作用失灵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必须摆正房地产业的地位,房价一味上涨和房地产业“一枝独秀”的发展绝不是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模式,必须从根本上扭转这种认识和局面。
(二)房地产税收调控要着眼于建立长效机制,努力改善税收调控方式
房地产行业具有的“资金密集型”和对土地的高度依赖性特征,决定了土地政策和货币政策是房地产市场调控最重要的手段,而税收调控只能作为一种辅助手段,不宜频繁使用,相对稳定的税收体系更有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在对房地产市场可以采取的常用调控政策中,税收调控具有明显的优势。因为金融、信贷等政策调控往往是“一刀切”,而税收政策更多是结构性调整。因此,虽然税收调控只是作为一种辅助手段,但在房地产调控中的作用也日益重要。就税收调控而言,现在的问题是:当前房地产业的税收政策,没有一项是从房地产市场长期发展的角度出台的。
对前一阶段房地产税收政策的梳理
(一)2005年以来房地产税收政策的实施情况
我国的房地产税收政策从2005年以来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2005至2008年上半年,其间为应对房价偏高、增长幅度偏快等现象,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紧缩性政策;第二阶段,2008年下半年至2009年底,这一阶段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配合国家的扩内需、保增长、惠民生的指导方针,为鼓励国民购买住房和扶持房地产企业发展,税收政策以宽松政策为主。从以上两个阶段来看,宏观调控措施尽管产生了积极的效果,但是从税收政策看,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国内大部分城市房价波动较大,同时在总体上延续着不断上涨的趋势。第三阶段,2009年底至今,为遏制部分城市房价又出现过快增长的势头,宏观政策又开始趋紧,相应税收政策方面也开始收紧。
(二)2008年以来国家采取的具体房地产税收政策
2008年3月,为了支持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国家减免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和运行当中涉及的有关税收。2008年11月,为了减轻个人购房者的负担,促进个人住房消费,将个人首次购买90平米以下普通住房契税税率统一下调到1%。同时还规定个人住房买卖的时候可以免征印花税,个人销售住房还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2008年12月出台的国办131号文,规定对住房转让环节的营业税暂定一年实行减免政策。规定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让免征营业税;将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仍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这次税收政策调整和原来执行的政策相比,调整了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的征免期,同时加大了税收优惠的力度。通过这次营业税的政策调整可以降低住房转让交易成本,促进二手房市场发展,鼓励普通住房消费。
2009年1月1日起,国家废止了《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消除了内外资企业在房产税征收方面的“双轨制”。2009年12月22日,国家下发财税[2009]157号文,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这次政策调整把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后转让免征营业税的时间从2年恢复为先前的5年,体现了政策较以前开始趋紧。
下一阶段完善房地产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尽早全面开征物业税,改革现行房地产税制和土地出让金制度
开征物业税主要是完善财税制度的需要,同时对调节收入分配、优化资源配置、完善分税制体系以及抑制房地产投机也能起到积极的作用。至于调控房价,虽然短期内效果尚待考察,但从长远来讲增加房地产保有阶段的税负、改革现行“土地批租”制度,肯定对房价的合理化和避免过快增长有积极的作用。当务之急是需要认真研究房地产税制改革的各项现实问题,包括房地产税的征税对象和纳税义务人、计税依据、税目、减免税、税收征管以及过渡时期新旧体制的衔接等具体问题,对这些问题逐一研究解决。考虑到改革的难度,可以采取分步骤,由易到难的办法进行,可以考虑先行开征“房屋空置税”和“土地闲置税”等简单易行的税种,将来再逐步过渡到全面开征物业税。我国的房地产税收制度必须改革。中国房地产税制存在的诸多问题,税制不合理已经成为制约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2010年“两会”期间,有委员提出房地产税费涉及12种税,50项费,一套房合计征收62项各种税费,这也是高房价的原因之一。
(二)调整房屋租赁税负,大力发展房屋租赁市场
理论上,物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该是房产的所有人即业主,但业主会不会把此税转嫁给租户?事实上,从香港的情况来看,业主普遍会把物业税转嫁到租客身上。租户除承担租金外,还多交了税,可以说政府征收物业税是从租客身上收了一笔钱。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出现,必须调整房屋租赁时的税负,降低租赁成本,活跃房屋租赁市场。我国税法规定个人出租住房要征收六税一费,不仅税种多、税负重,而且在实际征管中偷逃税款的现象十分严重。建议统一税率,对普通住宅个人住房租赁统一按租金收入的一定比例征税,以此来盘活空置住房,提高住房的使用效率。
(三)研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以配合物业税的征收
从世界各国财产税征收的情况来看,大多都会配以完善的遗产税和赠与税以使财产税的征收不至落空或有漏洞。在房主在世时赠与或者去世后由子女继承的房产征收遗产税,这样可以有效降低房产的长期收益预期。联系到我国的实际,如果征收大额的遗产税,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会降低富人购置固定资产的原动机。那么相应就应该能起到降低需求的作用,从而起到影响房价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2010(1)
2.陈真诚.不表态不代表物业税不会开征.法制日报,2010(2)
关键词:房地产;税收;市场供求
1房地产税收效应分析
房地产税收是调节房地产经济运行的有力经济手段,在对房地产市场资源配置、社会财富分配、市场结构调节等诸多方面有非常重要的影响。
1.1房地产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
(1)可以通过对空地、闲置土地征收重税,抑制土地的过度投资开发,促进土地的有效利用。
(2)可以通过对不同产业的土地采用差别税收政策、对不同地段采取分档税率,有效调节用地结构,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3)房地产税收中属于财产税的部分,它的很重要的功能就是通过税收杠杆,公平分配财富。
(4)在市场投机现象严重时,通过提高增值税的契税的手段,在市场低迷时,通过税收减免、品种调整,实现调节市场活跃程度,平衡市场供求的效果。
1.2房地产税收的税负转嫁性分析
1.2.1税种属性
商品课税容易发生税收转嫁,所得课税不易发生税收转嫁,增值税、营业税等中间性质的税种容易发生税收转嫁,终端性质的所得课税等不易发生税收转嫁。
1.2.2商品或生产要素供求弹性
供求弹性与税收归宿有着密切关系。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需求曲线的弹性越大,需求者支付的税收比例越小,供给者支付的税收比例越大;相反,供给曲线的弹性越大,转嫁给需求者的税收比例越大。在完全无弹性供给曲线的极端情况下,全部税负都由供给者承担;相反,在完全弹性供给曲线的情况下,全部税负都转嫁给需求者。
2房地产税收对市场供求及价格的影响
2.1税收对房地产市场供应及需求调节的作用机理
2.1.1需求不变时,房地产税收对供给的影响
我国目前采取的税收政策中有三项是直接作用于供给者的:对卖房者征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土地增值税。从理论上讲,它的效应是政府对卖方增加税负,直接提高了供给者的成本,在其他条件不变时,供给方为取得同以前相同的利润,会将税收成本包含在出售价格中,转嫁给消费者,这样导致供给曲线左移,新的市场均衡价格E2比原来的均衡价格E1提高,同时Q2〈Q1
从理论上看,目前针对供给方的房地产税收在抑制房价上作用是不明显的,且不能有效改变住房供不应求的结构。
2.1.2供给不变时,房地产税收对需求的影响
从理论上讲,相对于对供给方征税,房地产税制中对需求方征税是有一定优势的。我们知道对供给方的征税容易向前转嫁给消费者,特别是需求弹性小于供给弹性时。而对需求方的征税不能直接包含在房屋价格中,不会直接造成房价上涨。如图2所示,由于对房地产需求方的税收属于从价税,因而征税后需求曲线斜率发生变化,左移至D'''',在新均衡点E2下,价格由P1下降到P2,数量由Q1下降到Q2。
2.2税收对房地产价格形成的作用机理
2.2.1不考虑税收转嫁条件下,房地产课税对房地产价格的影响
在房地产开发环节,房地产开发商是税收的主要承担者。如果不发生税收转嫁,征税加大了开发商的生产成本,使其减少利润,从长期来讲,必然导致房地产的供给减少,在需求不变的条件下,住房价格将呈上涨趋势。至于在流通环节针对消费者征收的契税,会通过加重购买成本,而使消费需求减小,从而产生降低房价的影响,不过这种影响由于契税税率较低而不是十分明显。
2.2.2考虑税收转嫁条件下,房地产课税对房地产价格的影响
在发生税收转嫁情况下,土地批租、房地产开发环节所征收的税收,其名义负税人为房地产开发商,但短期内,房地产需求是缺乏弹性的,经济利益作用下房地产开发商可以通过提高房价的形式将所负税收向前转嫁给住房消费者,于是现实的房价会因这种税收转嫁而提高。从长期来看,需求弹性增强,对住房的需求可能会因房价的上升而减小,在供给不变下,供求力量的变化会导致房价下降。房价这种上涨或者下降的程度和持续时间长短,取决于需求的调整强度和时间长短。
3不同税种在房地产不同环节的作用分析
3.1作用于保有环节的财产税、资源税
房地产保有环节中的财产税和资源税是以纳税人拥有的土地、房产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收。它们都属于直接税,一般不易发生税收转嫁,这样对房地产保有环节征税产生的直接影响便是增加了房地产的持有成本。从消费终端抑制,对那些相对于资源多用多占有住房的房产业主,以及房产投资人施以高额税负的政策,既可以有效控制“无用多占”的过度住房需求,从而会降低房地产的需求,促使房价下降。强化房地产保有环节课税将会刺激土地、房屋的经济供给和频繁的交易活动发生,有利于房地产要素的优化配置。标准的房地产保有环节税是按市场价值(评估价值)进行课税的。
3.2作用于出让、交易、收益环节的流转税
一方面房地产税收在流转环节的调控,有易于操作的突出优点。但另一方面,房地产投机资金的获利空间要么被税收成本挤压,要么被持有成本消耗,其中持有成本主要来自利息支出。在流转环节征税,属于间接税,没有一种流转税是不能转嫁的。流转环节税负增加后,售房者的交易成本非常容易转嫁,税负转嫁终将流向消费者。在流转环节的税收调控政策只是增加了买房者的成本(主要是消费性需求者),对卖房者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由于投机资金税负的成本可以转嫁,如果投机者见到持有环节税负没有变化,从长远来看,税收成本则没有太大变化。投机者是否占有房屋则主要取决于信贷支出与房价涨跌博弈的结果,如果房价存在上涨的必然性,就可以持有房产以继续获得既得收益。
3.3作用于转让环节和保有环节的所得税
(1)所得税作为最典型的直接税,一般不会发生转嫁,它在维持经济繁荣、抑制资本的过度集中以及组织财政收入方面有独特的优势。房地产税收中的所得税部分是地方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地方税收规模的壮大。这也是所得税财政功能的集中体现。
(2)由于所得税的直接税性质,对二手房交易收益征收所得税,直接增加二手房售房者的交易成本,减少其投机收益以抑制房地产市场投机需求,从而降低房地产市场价格(或抑制房地产价格上涨速度)。
(3)在不发生税收转嫁的情况下,对于房屋出租租金收益的课征所得税,会直接降低出租房屋的各期净收益,从而导致房屋出租量减小,有可能使原来租房者转向房地产初次流通环节,从而抬升房地产的初次交易价格,
参考文献
关键词:税收手段;税收杠杆;房地产市场;房产税;供求平衡;宏观调控
前言
就发展历程来看,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至今不过短短的十几年,已初步建立了房地产税收体系。房地产税收促进了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在完善税制、发挥税收聚财功能、进一步发挥税收经济杠杆作用、保护和合理使用土地资源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与国外相比,我国房地产市场还处于发展阶段,房地产税收体系中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严重影响和阻碍了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国外成功的调控经验和先进的措施对于我国政府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体系,无疑是值得借鉴和学习的。
一、国外利用税收手段调控房地产市场的基本做法
各国对利用税收手段调控房地产市场均有自己的观点和措施,如果抛开文化背景和历史因素不看,归纳起来其共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健全,房地产市场中的政府税收手段这只“有形之手”,绝大部分情况下也都是针对住房保障问题的;二是为确保房地产市场的和谐发展,对房地产市场的税收调控政策主要分为两个层面:对供给的掌控与对需求的调控。其中大多数国家主要致力于在需求的调控方面做文章。如果单纯从供给方面调控,势必进一步加剧供求关系的扭曲,客观上增加需求方对价格上涨的预期,实际的结果便是房地产价格不但没压下来,反而与日俱增。因此,在掌控供给的基础上,发挥税收政策对需求的调控就显得极为必要。
(一)以高额税率对房地产行业进行征税,有效抑制房地产市场的投机行为
房地产市场价格持续攀升,与城市一般居民的需求在结构和支付能力上存在着双重矛盾。这种异常现象,主要是房地产投机性需求造成的。各国在利用重税抑制投机行为的做法主要有种:一是利用高额地皮税的征收有效抑制了房地产行业内的投机行为。如在法国,购房者除要缴纳高额地皮税外,还需支付住房税或空房税,这导致了长期以来法国人不把房地产市场视为投资或财产保值的重要领域;二是采用逐步升级的办法,用重税打击投机。如韩国的做法是,从2007年起,将对出售第二套房产的卖主征收50%的资本收益税,对拥有第三套住房的卖主征收60%的资本收益税。也就是说,投机者卖掉一套住房,政府就拿走一半,使投机者无利可图甚至亏本;三是对房地产保有环节征收高税。例如,美国对不动产征收的税收要占到其全部财产税收入的80%。而我国在房地产保有环节涉及税种相对较少,税负相对较轻,这就降低了房地产保有者的经济风险,在客观上增加了房地产投机者的需求。
(二)对低收入购房者给予税收方面的优惠或补贴
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持续升温,导致越来越多的低收入者购买住房时力不从心。为了有效的缓和房地产市场的供求矛盾,平衡供求关系,许多国家都对低收入购房者给予了税收方面的优惠或出台了各种补贴方案:一是对低收入者和老年人购房和租房的税收优惠政策。如美国为了使低收入者能买得起和租得起房子,美国国会在1986年通过了低收入者购房和租房税收抵扣的法案,并在1993年成为永久性的法令。根据这项法令,联邦每年给各州分配税收抵扣的最高限额(每人1.25美元乘以各州的人口),房屋的业主可在10年内每年接受个人所得税的直接抵扣。而凡已到或已超过55岁的纳税人(或其配偶),出售其住房时,符合一定条件可享受一次性扣除125000美元售房纳税赢利的政策;二是实施廉租房制度,运用各级税收对廉租房进行补贴。如法国政府规定,各大城市必须建设一定数量的廉租房,其比例约为总住房面积的15%至20%。廉租房的存在使得房屋买卖市场需求减少,房价因此处于稳定状态。除此之外,政府还长期运用税收推行租房补贴等福利制度,社会各阶层的无房户都可在租房时享受政府相关的税收补贴,而建造廉租房的房地产企业也可获得中央政府在税收方面的优惠或补贴;三是利用税收收入推行福利住房,满足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需求。所谓“福利住房”,是指由国家资助建造、租金较低、专门租给低收入者的住宅。例如德国,多年来,政府投入了巨额资金,大规模兴建了许多“福利住房”,很好的满足了市场尤其是低收入阶层对“福利住房”的需求,而这些“福利住房”的预算绝大部分都来自于国家的税收收入。特别是在北欧一些高税收,高福利的国家,政府利用税款建造福利住房已经是家常便饭。
(三)充分运用税收杠杆促进住宅业的发展。虽然各国政府施行的具体措施不同,但均对从事开发廉价住房、福利房、或是集体筹资建房等有利于调控房价的商业行为予以了税收方面的支持。一是对利用抵押贷款购买、建造和大修自己房屋的业主,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减免抵押贷款的利息支出。二是对拥有自己住房的业主,还可减免地方税、财产税等。三是对出租房屋的业主实行税收豁免政策。四是豁免出售自用住房(又称主住宅)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如美国按照现行的税法,出售一套自用居住满二年以上的住宅,如果是单身,其售价与购入价的差价收入不超过25万美元,就可免税;如果是已婚家庭,差价收入不超过50万美元,也可免税。由于美国房价一直比较平稳,售房差价收益很难超过这一限额,这意味着美国房屋的出售几乎都是免去所得税的。这不仅提高了消费者的居住条件,同时也活跃了房地产市场,扩大了国内的有效需求,推动了国内经济的快速发展。
(四)设计差别性税收政策体系,即对房地产所有权转让环节区分有偿和无偿,并考虑实际占有权属时间长短征税。这虽然不能从根本上完全区分正常房产需求和投机性房地产需求,但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实现二者在税收政策上的差别性对待,保护合理的理性需求,增加投机性需求的交易成本。
从国际税收实践来看,当房地产发生买卖等有偿转让时,大多数国家都规定应对转让收益增值部分课税。美国、日本、英国、法国、芬兰等国家,把房地产转让收益归入个人或法人的综合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或法人税(公司所得税),其中美国实行15%到34%的累进税率。意大利将从买入到转让时的价格上涨部分作为税基,按照价格增长幅度采用累进制,按5%至30%的税率征收不动产增值税。
(五)针对房地产市场征收不动产税、财产税,以防止房地产市场中的商业活动出现欺诈,漏税等非法行为。所谓不动产税,是对土地或房屋所有或占有者征收的税,依据为不动产的评估价值。不动产又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将土地、房屋和有关建筑物、机械以及其他固定资产综合在一起而课征的不动产税。如巴西、日本、芬兰、加拿大等的不动产税;二是只对土地和房屋合并征收的房地产税,如墨西哥、波兰的房地产税,泰国的住宅建筑税等;三是单独对土地或房屋课征的土地税或房屋税。土地有地亩税(面积税)和地价税两种形式,西方多采用地价税(主要采用估价计税方法)。除此之外,在不征收不动产税的国家,一般征收财产税,如美国、英国、瑞典、瑞士、丹麦、挪威、荷兰等国,操作办法是将不动产与其他财产捆在一起,就纳税人在某一时点的所有财产课征一般财产税,计税依据是财产的评估价值。其中美国的财产税最具代表性。当然还有定期不动产增值税:该税种主要是针对占有房地产超一定年限的产权所有者征收,通过对房地产的重新评估,对其增值额征收,一般为5年期和10年期增值税两种。因此,以上三种针对房地产市场的征税有效地保证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避免了业主控制或低效率使用房产,刺激了交易活动,这既繁荣了房地产市场,又推动了房地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同时也打击了房地产市场中的投机行为和非法交易行为。
二、国外利用税收手段调控房地产市场的主要特点
从以上国外利用税收手段调控房地产市场的基本做法,可以总结出其主要特点:一是大多数国家对房产和土地合一征收,适用统一的税制;二是国外房地产税收的征税范围既包括城镇,也包括农村;三是大多数国家按房屋和土地的评估值征收房地产税,评估价值根据房地产坐落地点、建筑结构、成新程度等因素确定,相当于市场价值的一定比例。与此相适应,大多数国家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和评估制度,按照一定的周期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四是大多数国家房地产税的纳税人是房地产的所有者,或者是对所有者和使用者均课税;五是在大多数国家房地产税是地方政府的主要税种,构成了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三、国外利用税收手段调控房地产市场对我国的经验借鉴
(一)充分利用税收手段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尤其是对那些图谋暴利的房地产企业征税高税,坚决打击各种投机行为。
众所周知,我国房地产市场属于暴利行业,年增长率极高。房地产厂商的一举一动,牵动着社会上千家万户的心,甚至影响了沪深股市的走势,给股市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老百姓对房价居高不下的抱怨,媒体对房地产泡沫的置疑,专家对房地产隐患的责问,使得征收高税打击房地产投机行为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因此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开征新的统一规范的“房地产税”,增大税收对房地产存量的税收调节很有必要。笔者认为,我国改革后的房地产税其基本思路是否可作如下考虑:
1.将现行房地产保有环节的房地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合并,对土地、房产开征统一的房地产税;
2.按房地产评估价值作为计税依据,以客观地反映房地产价值;
3.适当扩大征税范围,将发达地区农村纳入房地产体系;
4.体现区别征收原则,对第一套自住房免税,第二套自住房征税,第三套以上加成征收;
5.房地产税应逐步发展成为地方主体税种,因此应在法律层面上对房地产税征收范围、基本税率确定、浮动幅度等方面赋予地方相应的立法和管理权限。
(二)切实利用税收杠杆促进住宅业的发展,同时制定相关税收政策,对低收入者和老年人购房和租房实行税收优惠或补贴。
税收政策是国家进行产业政策调整的重要手段,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配置的有效方法,我国应当借鉴美国税收政策中支持住宅产业发展的方法来改革我国税收杠杆,支持我国住宅产业发展。此外,由于我国还处在经济发展阶段,存在一定的贫富差异,存在相当多的低收入者,合理地解决低收入者居住问题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安全的重要问题。如果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老年人购房和售房,不仅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老年人的居住问题,使他们可以安度晚年,而且还能有效地增加二手房市场的房源,激活楼市,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繁荣。
(三)开征“房地产转让收益个人所得税”,即对有偿转让房产产生的利润征税。房地产转让中的差别性税收在房地产转让环节应针对消费性需求和投机性需求实行差别性税收政策,这是当前税收政策调控的力度点所在。
具体做法可以参照国外成功的经验,对购买房产一年内的转让所得征收25%的所得税,三年内的转让所得的征收15%的所得税,三年以上的免征。开征房地产转让收益个人所得税可以在保护真实购房需求的同时,有效地抑制投机性需求,降低泡沫风险。其次是对购入未满三年的商品住房转让征收5%营业税,以及营业税税额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三年以上减半征收。之所以采用“组合拳”,是因为仅仅征收营业税的调控力度有限,而且也容易让房地产投机需求将税负向后转嫁。沿海一些城市的实践已经表明了这一点。
参考文献
[1]李蕴,朱雨可.美国房地产税收体制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房地产金融,2003(12):29-31.
[2]李进都.房地产税收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0.
[3]邓宏乾.中国房地产税制研究[M].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12.
关键词:税收手段;税收杠杆;房地产市场;房产税;供求平衡;宏观调控
前言
就发展历程来看,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至今不过短短的十几年,已初步建立了房地产税收体系。房地产税收促进了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在完善税制、发挥税收聚财功能、进一步发挥税收经济杠杆作用、保护和合理使用土地资源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与国外相比,我国房地产市场还处于发展阶段,房地产税收体系中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严重影响和阻碍了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国外成功的调控经验和先进的措施对于我国政府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体系,无疑是值得借鉴和学习的。
一、国外利用税收手段调控房地产市场的基本做法
各国对利用税收手段调控房地产市场均有自己的观点和措施,如果抛开文化背景和历史因素不看,归纳起来其共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健全,房地产市场中的政府税收手段这只“有形之手”,绝大部分情况下也都是针对住房保障问题的;二是为确保房地产市场的和谐发展,对房地产市场的税收调控政策主要分为两个层面:对供给的掌控与对需求的调控。其中大多数国家主要致力于在需求的调控方面做文章。如果单纯从供给方面调控,势必进一步加剧供求关系的扭曲,客观上增加需求方对价格上涨的预期,实际的结果便是房地产价格不但没压下来,反而与日俱增。因此,在掌控供给的基础上,发挥税收政策对需求的调控就显得极为必要。
(一)以高额税率对房地产行业进行征税,有效抑制房地产市场的投机行为
房地产市场价格持续攀升,与城市一般居民的需求在结构和支付能力上存在着双重矛盾。这种异常现象,主要是房地产投机性需求造成的。各国在利用重税抑制投机行为的做法主要有种:一是利用高额地皮税的征收有效抑制了房地产行业内的投机行为。如在法国,购房者除要缴纳高额地皮税外,还需支付住房税或空房税,这导致了长期以来法国人不把房地产市场视为投资或财产保值的重要领域;二是采用逐步升级的办法,用重税打击投机。如韩国的做法是,从2007年起,将对出售第二套房产的卖主征收50%的资本收益税,对拥有第三套住房的卖主征收60%的资本收益税。也就是说,投机者卖掉一套住房,政府就拿走一半,使投机者无利可图甚至亏本;三是对房地产保有环节征收高税。例如,美国对不动产征收的税收要占到其全部财产税收入的80%。而我国在房地产保有环节涉及税种相对较少,税负相对较轻,这就降低了房地产保有者的经济风险,在客观上增加了房地产投机者的需求。
(二)对低收入购房者给予税收方面的优惠或补贴
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持续升温,导致越来越多的低收入者购买住房时力不从心。为了有效的缓和房地产市场的供求矛盾,平衡供求关系,许多国家都对低收入购房者给予了税收方面的优惠或出台了各种补贴方案:一是对低收入者和老年人购房和租房的税收优惠政策。如美国为了使低收入者能买得起和租得起房子,美国国会在1986年通过了低收入者购房和租房税收抵扣的法案,并在1993年成为永久性的法令。根据这项法令,联邦每年给各州分配税收抵扣的最高限额(每人1.25美元乘以各州的人口),房屋的业主可在10年内每年接受个人所得税的直接抵扣。而凡已到或已超过55岁的纳税人(或其配偶),出售其住房时,符合一定条件可享受一次性扣除125000美元售房纳税赢利的政策;二是实施廉租房制度,运用各级税收对廉租房进行补贴。如法国政府规定,各大城市必须建设一定数量的廉租房,其比例约为总住房面积的15%至20%。廉租房的存在使得房屋买卖市场需求减少,房价因此处于稳定状态。除此之外,政府还长期运用税收推行租房补贴等福利制度,社会各阶层的无房户都可在租房时享受政府相关的税收补贴,而建造廉租房的房地产企业也可获得中央政府在税收方面的优惠或补贴;三是利用税收收入推行福利住房,满足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需求。所谓“福利住房”,是指由国家资助建造、租金较低、专门租给低收入者的住宅。例如德国,多年来,政府投入了巨额资金,大规模兴建了许多“福利住房”,很好的满足了市场尤其是低收入阶层对“福利住房”的需求,而这些“福利住房”的预算绝大部分都来自于国家的税收收入。特别是在北欧一些高税收,高福利的国家,政府利用税款建造福利住房已经是家常便饭。
(三)充分运用税收杠杆促进住宅业的发展。虽然各国政府施行的具体措施不同,但均对从事开发廉价住房、福利房、或是集体筹资建房等有利于调控房价的商业行为予以了税收方面的支持。一是对利用抵押贷款购买、建造和大修自己房屋的业主,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减免抵押贷款的利息支出。二是对拥有自己住房的业主,还可减免地方税、财产税等。三是对出租房屋的业主实行税收豁免政策。四是豁免出售自用住房(又称主住宅)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如美国按照现行的税法,出售一套自用居住满二年以上的住宅,如果是单身,其售价与购入价的差价收入不超过25万美元,就可免税;如果是已婚家庭,差价收入不超过50万美元,也可免税。由于美国房价一直比较平稳,售房差价收益很难超过这一限额,这意味着美国房屋的出售几乎都是免去所得税的。这不仅提高了消费者的居住条件,同时也活跃了房地产市场,扩大了国内的有效需求,推动了国内经济的快速发展。
(四)设计差别性税收政策体系,即对房地产所有权转让环节区分有偿和无偿,并考虑实际占有权属时间长短征税。这虽然不能从根本上完全区分正常房产需求和投机性房地产需求,但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实现二者在税收政策上的差别性对待,保护合理的理性需求,增加投机性需求的交易成本。
从国际税收实践来看,当房地产发生买卖等有偿转让时,大多数国家都规定应对转让收益增值部分课税。美国、日本、英国、法国、芬兰等国家,把房地产转让收益归入个人或法人的综合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或法人税(公司所得税),其中美国实行15%到34%的累进税率。意大利将从买入到转让时的价格上涨部分作为税基,按照价格增长幅度采用累进制,按5%至30%的税率征收不动产增值税。
(五)针对房地产市场征收不动产税、财产税,以防止房地产市场中的商业活动出现欺诈,漏税等非法行为。所谓不动产税,是对土地或房屋所有或占有者征收的税,依据为不动产的评估价值。不动产又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将土地、房屋和有关建筑物、机械以及其他固定资产综合在一起而课征的不动产税。如巴西、日本、芬兰、加拿大等的不动产税;二是只对土地和房屋合并征收的房地产税,如墨西哥、波兰的房地产税,泰国的住宅建筑税等;三是单独对土地或房屋课征的土地税或房屋税。土地有地亩税(面积税)和地价税两种形式,西方多采用地价税(主要采用估价计税方法)。除此之外,在不征收不动产税的国家,一般征收财产税,如美国、英国、瑞典、瑞士、丹麦、挪威、荷兰等国,操作办法是将不动产与其他财产捆在一起,就纳税人在某一时点的所有财产课征一般财产税,计税依据是财产的评估价值。其中美国的财产税最具代表性。当然还有定期不动产增值税:该税种主要是针对占有房地产超一定年限的产权所有者征收,通过对房地产的重新评估,对其增值额征收,一般为5年期和10年期增值税两种。因此,以上三种针对房地产市场的征税有效地保证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避免了业主控制或低效率使用房产,刺激了交易活动,这既繁荣了房地产市场,又推动了房地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同时也打击了房地产市场中的投机行为和非法交易行为。
二、国外利用税收手段调控房地产市场的主要特点
从以上国外利用税收手段调控房地产市场的基本做法,可以总结出其主要特点:一是大多数国家对房产和土地合一征收,适用统一的税制;二是国外房地产税收的征税范围既包括城镇,也包括农村;三是大多数国家按房屋和土地的评估值征收房地产税,评估价值根据房地产坐落地点、建筑结构、成新程度等因素确定,相当于市场价值的一定比例。与此相适应,大多数国家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和评估制度,按照一定的周期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四是大多数国家房地产税的纳税人是房地产的所有者,或者是对所有者和使用者均课税;五是在大多数国家房地产税是地方政府的主要税种,构成了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三、国外利用税收手段调控房地产市场对我国的经验借鉴
(一)充分利用税收手段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尤其是对那些图谋暴利的房地产企业征税高税,坚决打击各种投机行为。
众所周知,我国房地产市场属于暴利行业,年增长率极高。房地产厂商的一举一动,牵动着社会上千家万户的心,甚至影响了沪深股市的走势,给股市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老百姓对房价居高不下的抱怨,媒体对房地产泡沫的置疑,专家对房地产隐患的责问,使得征收高税打击房地产投机行为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因此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开征新的统一规范的“房地产税”,增大税收对房地产存量的税收调节很有必要。笔者认为,我国改革后的房地产税其基本思路是否可作如下考虑:
1.将现行房地产保有环节的房地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合并,对土地、房产开征统一的房地产税;
2.按房地产评估价值作为计税依据,以客观地反映房地产价值;
3.适当扩大征税范围,将发达地区农村纳入房地产体系;
4.体现区别征收原则,对第一套自住房免税,第二套自住房征税,第三套以上加成征收;
5.房地产税应逐步发展成为地方主体税种,因此应在法律层面上对房地产税征收范围、基本税率确定、浮动幅度等方面赋予地方相应的立法和管理权限。
(二)切实利用税收杠杆促进住宅业的发展,同时制定相关税收政策,对低收入者和老年人购房和租房实行税收优惠或补贴。
税收政策是国家进行产业政策调整的重要手段,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配置的有效方法,我国应当借鉴美国税收政策中支持住宅产业发展的方法来改革我国税收杠杆,支持我国住宅产业发展。此外,由于我国还处在经济发展阶段,存在一定的贫富差异,存在相当多的低收入者,合理地解决低收入者居住问题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安全的重要问题。如果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老年人购房和售房,不仅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老年人的居住问题,使他们可以安度晚年,而且还能有效地增加二手房市场的房源,激活楼市,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繁荣。:
(三)开征“房地产转让收益个人所得税”,即对有偿转让房产产生的利润征税。房地产转让中的差别性税收在房地产转让环节应针对消费性需求和投机性需求实行差别性税收政策,这是当前税收政策调控的力度点所在。
具体做法可以参照国外成功的经验,对购买房产一年内的转让所得征收25%的所得税,三年内的转让所得的征收15%的所得税,三年以上的免征。开征房地产转让收益个人所得税可以在保护真实购房需求的同时,有效地抑制投机性需求,降低泡沫风险。其次是对购入未满三年的商品住房转让征收5%营业税,以及营业税税额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三年以上减半征收。之所以采用“组合拳”,是因为仅仅征收营业税的调控力度有限,而且也容易让房地产投机需求将税负向后转嫁。沿海一些城市的实践已经表明了这一点。
参考文献
[1]李蕴,朱雨可.美国房地产税收体制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房地产金融,2003(12):29-31.
[2]李进都.房地产税收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0.
[3]邓宏乾.中国房地产税制研究[M].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12.
关键词:十二五,税制改革,财政
一 “十二五”时期我国财政税收发展的背景和要求
1我国在“十一五”时期税制改革取得的成就
到“十一五”时期结束,我国在税制方面基本统一,在这一时期的税制改革不亚于1994年的税制改革。例如在税制改革中:增值税从生产型向消费型进行了彻底转型;成品油税(即燃油税)纳入了消费税,从实施的效果来看,该方法是十分成功的;出口退税中,解决了很多历史欠账问题等等,这些都表明我国的税制改革在“十一五”期间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十一五”期间,经济迅速增长,这同我国的税制是密不可分的,我国能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经济迅速恢复,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税制,而且在”十一五“期间,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大大提高,有力的支撑了国家财政收入。
2目前我国税收体制的一些问题
(1) 税收收入持续高速增长
税收收入规模是衡量税收体制是否合理的一个重要指标,根据公共财政的原理,税收收入的合适规模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所需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所确定。过低的税收收入规模必然影响政府职能的实现和经济社会的运行。过高的税收收入规模则意味着私人部门收入规模的下降,从而影响私人投资和消费,进一步影响经济和社会的运行。近年来,我国税收收入规模持续高速增长,1995―2009年名义GDP平均增幅13.9%,而税收收入平均增幅17.9%,超出了GDP4%的增长率,税收占GDP的比重从1995年的9.9%一路上升到2009年的17.7%。我国财政收入的“超收”规模不断增大。
(2) 现有的税制结构不利于第三产业发展,不利于调节贫富差距
货物与劳务税、所得税和财产税是构成税收制度的三大主要税系。而货物与劳务税不利于调节贫富差距,而且延伸不够,不利于第三产业的发展。我国现有的个人所得税仍实行分类征收,难以综合反映个人的收入情况,也无法在费用扣除中将其合理支出充分体现,从而无法真正的对个人收入差距进行有效调节。财产税被认为具有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而我国在这领域仍是空白,即税收对居民财产差距的调控仍处于缺位状态。
(3) 分税制对经济发展的阻碍越来越大
1994年的分税制财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便是建立一种新的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分配制度。事实证明,分税制在中央集中更多的收入加强宏观调控、调节地区间差距和调动地方发展经济的积极性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结构的变化,分税制的负面效应开始日益呈现。
3我国在“十二五”期间的主题同主线
我国在“十二五”期间的主题是“科学发展”,主线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在我国,由于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当前的首要任务仍然是发展,发展是第一要务,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
我国“十二五”期间基于这样的主题和主线,对我国的财税体制提出了三点基本要求。第一,要求财税体制更好的服务于发展。我国的财税体制要支持主题和主线,并为其服务,在巩固和扩大应对金融危机的重大成果的基础上,更好的发挥作用,“十二五”时期我国的税制要更多的专注民生问题。第二,要求加快财税体制改革。结合中国快速发展的三十年经验,改革后的中国税制,仍然要以市场经济为主,政府调控为辅。第三,要求财税体制更好的发挥职能。
二 “十二五”时期税制改革的几点看法
基于以上对我国“十二五”时期我国财税体制发展的背景和要求分析,为适应我国“十二五”期间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的税制需要大规模的进行改革,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税收体制,更好的服务于我国经济发展。
1“十七届五中全会” 关于我国税制改革思路
(1) 建立一个科学的税制体系。货物和劳务税、行为税和所得税三大税系在 一定意义上重构,并以财产税作为补充。目前的税种过多,有些税种存在重复性,可以合并,因此将来的税种数目会减少。
(2) 建立一个有效的税收调控体系。做好这一点首先要有一个整体设计,然后需要做好同其他财政的协调配合。该税收调控体系要更多的关注社会上的热点问题,如如何促进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如何扩大结业和如何支持第三产业等。
(3) 建立完善的地方税制体系。建立一个有效的地方税制体系,在国际上地方税收通常以财产税为主,尤其以财产税中的房产税为主。我国地方税在这一方面还不健全,需要完善。
2“十二五”期间对我国具体税种改革的一些预测
(1)改革货物与劳务税。货物与劳务税应有利于产业结构发展和服务业发展,该税种的改革最终要缩减或以致取消阻碍第三产业发展的营业税,将营业税科目并入增值税,调整消费税的范围和税率等。但是货物与劳务税在改革中是最为困难的,我们从中可以观察到很多问题,比如增收税税率的确定问题、增值税改革是否先试点再整体进行、增值税改革后怎么划分国家和地方的征管权限等等。科技论文,财政。这些问题都是有待我们商榷和测算的。
(2)改革个人所得税。科技论文,财政。科技论文,财政。个人所得税近些年来越来越被人们所关注,由于该税种在很多方面都不合理,该税种的改革是必然的。科技论文,财政。个人所得税的模式需要改革,从分类的模式转变为综合同分类相结合的模式,当然综合是一定程度上的综合。科技论文,财政。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方式和税率都需要调整。
(3)改革地方税种。在地方上我国应该继续推行“费该税”制度,例如将排污费改为环境保护税。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与从价定量相结合等,地方财政部门对此改革方式的要求较高。在资源税中,房产税的社会争议很大,因此还没有一个具体的条文出台,在未来“十二五”期间,笔者认为仍应研究推行。
三 我国的税制改革作用
基于对我国税收政策目标的认识,笔者认为新的税制改革应起到以下作用。
1税收体制改革应有助于健全财政。健全财政是财政政策有效发挥作用的基础。我国在“十一五”时期有了税收在财政中发挥作用的实践经验,在“十二五”期间,税收体制更应有助于健全财政,使得财政更好的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
2税收体制改革应使税收结构更好的发挥自动稳定器的作用。税收是经济自动稳定器的主要方式,更好的发挥自动稳定器的作用,将更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
3新的税收体制应促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经济发展仍然是我国“十二五”时期的主题,经济发展发展方式的转变时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主要任务,新的税制必须促进与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4 新的税制需要完善地方税收体系。中国式土地财政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已经产生了负面影响。地方政府出于对土地出让金收入的考虑,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动力不足,也可能不利于财政政策的实施。因此迫切需要重构政府间财政关系,改变地方财政过多的依靠卖地收入的现状。
四 总结
我国在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了税制改革的思路,我们可以从中看出在“十二五”期间我国税制改革的动向,通过分析我国税制存在的问题可以看出,我们迫切要求对现有税收体制改革,以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税制改革的一些预测,我们可以了解在税制改革中,阻力很大,问题很多,一些困难难以解决。科技论文,财政。这就要求我们努力的克服困难,解决问题。在“十二五”期间,努力实现我国经济的转型的同时,在我国税制改革上取得优秀的成绩,最终建设一项有助于健全财政,增强自动稳定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完善地方税收体系的税制。
主要参考文献:
[1]邓力平,“十二五”时期我国税收发展,税务研究,2010.10:3
[2]杨志勇,各国财政政策运用背景下的中国税制改革,税务研究,2010.10:21
[3]汪昊,对我国中长期税收体系建设的思考,税务研究,2010.10:25
[4]潘雷驰、陈爱明,浅析我国税收政策目标与税制改革的方向,税务研究,2010.10:29
[5]李思,“十二五”时期我国税制改革原则思辨,税务研究,2010.1
税收筹划论文分析了在现代经济条件下,税收作为企业的客观理财环境之一,如何依法纳税并能动地利用税收杠杆,谋取最大限度的经济利益,成为企业理财的行为规范和基本出发点。一个企业如果没有良好的税收筹划,不能有效地安排税务事项,就谈不上有效的财务管理,也无法达到理想的企业财务目标。对于追求价值最大化的企业来说,如何在税法许可下,实现税负最低或最适宜,也就成为企业税收筹划的重心所在。因此,税收筹划论文深入探讨企业税收筹划的理论依据和筹划思想,就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
一、税收筹划论文税收筹划的含义与特点
税收筹划论文阐述了税收筹划是指在遵守税法和符合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利用税收法规所赋予的税收优惠或选择机会,通过对企业投资、经营和理财等活动的事先安排和筹划,尽可能地节约税款,达到税负最轻或最佳,以实现利润最大化的行为。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税收筹划必将成为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筹划论文提到它具有以下几个显着的特点:
(1)合法性。税收筹划不仅符合税法的规定,而且符合税法立法的意图,这是税收筹划区别于偷税避税的根本点。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税收筹划,是对税法立法宗旨的有效贯彻,也体现了税收政策导向的合理有效性。国家在制定税法及有关制度时,对税收筹划行为早有预期,并希望通过税收筹划行为引导全社会的资源有效配置与税收的合理分配,以实现国家宏观政策。因此,提到税收筹划不仅不违法,而且作为纳税人的权利受到国家的保护。
(2)超前性。税收筹划是企业对生产经营、投资活动等的设计和安排。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的发生具有滞后性,即由于特定经济事项的发生才使企业负有纳税义务。一旦经营活动实际发生,应纳税款就已确定,再进行筹划已失去现实意义。税收筹划就是要将税收作为影响纳税人最终收益的重要因素,对投资、理财、经营活动做出事先的规划、设计、安排。
(3)整体性。税收筹划的整体性,一方面指税收筹划不能只注重于某一个纳税环节中的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另一方面指总体税负的轻重并不是选择纳税方案的最重要依据,应衡量“节税”与“增税”的综合效果。税收筹划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现在的财务利益,还要考虑纳税人的长期利益;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的所得增加,还要考虑纳税人的资本增值;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的税后财务利益最大化,而且还要使纳税人因此承担的各种风险降到最低。总之,税收筹划只有从纳税人财务计划、企业计划这些整体利益出发,趋利避害、综合决策,才能真正达到目的。
(4)积极性。从宏观经济调节看,税收是调节经营者、消费者行为的一种有效经济杠杆,国家往往根据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节约税款,谋取最大利润”的心态,有意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投资者和消费者采取政策导向行为,借以实现某种特定的经济或社会目的。
(5)目的性。税收筹划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减轻税收负担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在多种纳税方案中选择税负最低的方案;二在纳税总额大致相同的各方案中,选择纳税时间滞后的方案,这就意味着企业得到一笔无息贷款,通过税负减轻而达到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6)普遍性。从世界各国的税收体制看,国家为达到某种目的或意图,总要牺牲一定的税收利益,对纳税者施以一定的税收优惠,引导和规范纳税人的经济行为,这就为企业提供了进行税收筹划、寻找低税负、降低税收成本的机会,这种机会是普遍存在的。
二、税收筹划论文阐述了税收筹划的主要方法
1.税收筹划论文阐述了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不论是新设立企业还是企业扩大经营规模,都需要一定量的资金。可以说,筹资是企业进行一系列经济活动的前提和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进行筹资,如企业内部积累、企业职工入股、向银行借款、企业间相互拆借、向社会发行债券和股票等,而不同筹资渠道的税收负担也不一样。因此,税收筹划论文表明企业在进行筹资决策时,应对不同的筹资组合进行比较、分析,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确定一个能达到减少税收目的的筹资组合。
(1)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的选择。就举债筹资而言,要考虑举债筹资费用,如发行债券要支付手续费和工本费等,而借款虽不需支付手续费和工本费,但要按借款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印花税,因此税款的缴纳作为筹资费用因素必须考虑。但是利用债务筹资,纳税人不仅可以获得利益收益额,而且负债利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与不能作为费用支出只能以税后利润中分配的股利支付相比,负债筹资可以少缴所得税,获得节税收益。这样,企业在确定资本结构时必须考虑对债务筹资的利用。一般而言,如果企业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成本率,负债比重的增加可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然而,负债利息必须固定支付的特点又导致了债务筹资可能产生的负效应,如果负债的成本率超过了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会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而下降。因此也不是负债越多越好,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也就随之增大了。
(2)融资租赁的利用。租赁也是企业用以减轻税负的重要筹划方法。通过融资租赁,纳税人不仅可以迅速获得所需的资本,保存举债能力,更主要的是租入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折旧作为成本费用,减少了所得税的征税基数,少纳所得税,而且支付的租金利息还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进一步减少了纳税基数。因此融资租赁的税收抵免作用极其明显。
2.税收筹划论文阐述了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论文阐述了企业在进行投资预测和决策时,首先要考虑投资预期获得的效益,其次要考虑收益中属于本企业的有多少。对投资者来说,税款是投资收益的抵减项目,应纳税款的多少直接影响到投资收益率,尤其是所得税对投资收益的影响更需决策者的重视。
(1)组织形式的选择。企业在设立时都会涉及组织形式的选择问题,而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可供企业选择的企业组织形式很多,不同的组织形式税收负担不同。企业可以通过税收筹划,选择税收负担较轻的组织形式。
(2)投资地区的选择。企业需要对投资地税收待遇进行充分考虑,有时国家为了支持某些区域的发展,一定时期内对其实行政策倾斜,如现行对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部地区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这些地区投资,有些税种可以少交或不交,这完全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和税法的立法意图。
(3)投资行业的选择。为了优化产业结构,国家在税收立法时,也做了相应的规定,以鼓励或限制某些行业的发展。因此,企业投资时选择投资何种行业也可以进行税收筹划,要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充分的考虑。
3.税收筹划论文阐述了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以不同的方式筹集资金,并按照科学的方法投入企业后,其经营活动进入营运周转阶段,这一阶段集中了企业的主要经济活动,筹资、投资的效益通过这个阶段得以实现,而且自始至终包含着税收筹划。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来进行税收筹划。例如,对于享受限期减免所得税优惠的新办企业,获利年度的确定也应作为企业税收筹划的一项内容。由于新办企业产品初创,市场占有率相对较低,获利初期的利润水平也较低,因此,减免所得税给企业带来的利益也相对较小。为了充分享受所得税限期减免的优惠,企业可通过适当控制投产初期产量及增大广告费用等方式,一方面推迟获利年度,另一方面通过提高产品知名度,充分挖掘其潜在的市场占有率,提高获利初期的利润水平,从而获得更大的节税利益。
三、税收筹划论文阐述了进行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1)遵守税法,依“法”筹划。税收筹划的一个显着特点在于合法性。不合法,就没有税收筹划。具体包括3方面的内容:一是以依法纳税为前提。二是以合法节税方式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安排,作为税收筹划的基本实现形式。三是以贯彻立法精神为宗旨,使税收筹划成为实现政府利用税收杠杆进行宏观调控的必要环节。
(2)税收筹划活动要充分考虑实际税负水平。影响税负实际水平的因素有货币时间价值和通货膨胀。货币时间价值对企业投资绩效及税负水平的最深刻影响,表现在现金流量的内在价值的差异方面。在税收筹划中,企业应提高应收现金的收现速度和有效比重,在不损害企业市场信誉的前提下,尽可能延缓税收支出的时间和速度,控制现金支付的比重。考虑通货膨胀因素会形成应税收益的高估,同时还应注意到通货膨胀也使得企业延缓支付税金,会达到抑减税负的效应。
(3)税收筹划要考虑边际税率。对税收筹划影响较大的税率不是某项税负的平均税率,而是其边际税率。边际税率是对任何税基下一个单位适用税率,也即对每一新增应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边际税率越低,税收收入越高,边际税率提高,税收收入反而降低”的怪现象,这反映了边际税率变化对纳税人心理的影响及对经济行为的影响。企业应通过对边际税率的考察,核算税收筹划的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合理开展税收筹划活动。新晨
(4)税收筹划要有全局观。税收筹划要从企业微观经济系统甚至国家宏观经济系统角度全面考虑,细致分析一切影响和制约税收的条件和因素。
(5)税收筹划应注意风险的防范。税收筹划之所以有风险,与经济环境、国家政策及企业自身活动的不断变化有关,尤其是那些立足长期的税收筹划,更是蕴涵着较大的风险性。因此,在税收筹划中,有关人员除了全面学习税收法规之外,密切保持与税务部门的联系与沟通至关重要。
税收筹划论文分析了在现代经济条件下,税收作为企业的客观理财环境之一,如何依法纳税并能动地利用税收杠杆,谋取最大限度的经济利益,成为企业理财的行为规范和基本出发点。一个企业如果没有良好的税收筹划,不能有效地安排税务事项,就谈不上有效的财务管理,也无法达到理想的企业财务目标。对于追求价值最大化的企业来说,如何在税法许可下,实现税负最低或最适宜,也就成为企业税收筹划的重心所在。因此,税收筹划论文深入探讨企业税收筹划的理论依据和筹划思想,就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
一、税收筹划论文税收筹划的含义与特点
税收筹划论文阐述了税收筹划是指在遵守税法和符合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利用税收法规所赋予的税收优惠或选择机会,通过对企业投资、经营和理财等活动的事先安排和筹划,尽可能地节约税款,达到税负最轻或最佳,以实现利润最大化的行为。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税收筹划必将成为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筹划论文提到它具有以下几个显着的特点:
(1)合法性。税收筹划不仅符合税法的规定,而且符合税法立法的意图,这是税收筹划区别于偷税避税的根本点。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税收筹划,是对税法立法宗旨的有效贯彻,也体现了税收政策导向的合理有效性。国家在制定税法及有关制度时,对税收筹划行为早有预期,并希望通过税收筹划行为引导全社会的资源有效配置与税收的合理分配,以实现国家宏观政策。因此,提到税收筹划不仅不违法,而且作为纳税人的权利受到国家的保护。
(2)超前性。税收筹划是企业对生产经营、投资活动等的设计和安排。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的发生具有滞后性,即由于特定经济事项的发生才使企业负有纳税义务。一旦经营活动实际发生,应纳税款就已确定,再进行筹划已失去现实意义。税收筹划就是要将税收作为影响纳税人最终收益的重要因素,对投资、理财、经营活动做出事先的规划、设计、安排。
(3)整体性。税收筹划的整体性,一方面指税收筹划不能只注重于某一个纳税环节中的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另一方面指总体税负的轻重并不是选择纳税方案的最重要依据,应衡量“节税”与“增税”的综合效果。税收筹划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现在的财务利益,还要考虑纳税人的长期利益;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的所得增加,还要考虑纳税人的资本增值;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的税后财务利益最大化,而且还要使纳税人因此承担的各种风险降到最低。总之,税收筹划只有从纳税人财务计划、企业计划这些整体利益出发,趋利避害、综合决策,才能真正达到目的。
(4)积极性。从宏观经济调节看,税收是调节经营者、消费者行为的一种有效经济杠杆,国家往往根据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节约税款,谋取最大利润”的心态,有意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投资者和消费者采取政策导向行为,借以实现某种特定的经济或社会目的。
(5)目的性。税收筹划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减轻税收负担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在多种纳税方案中选择税负最低的方案;二在纳税总额大致相同的各方案中,选择纳税时间滞后的方案,这就意味着企业得到一笔无息贷款,通过税负减轻而达到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6)普遍性。从世界各国的税收体制看,国家为达到某种目的或意图,总要牺牲一定的税收利益,对纳税者施以一定的税收优惠,引导和规范纳税人的经济行为,这就为企业提供了进行税收筹划、寻找低税负、降低税收成本的机会,这种机会是普遍存在的。
二、税收筹划论文阐述了税收筹划的主要方法
1.税收筹划论文阐述了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不论是新设立企业还是企业扩大经营规模,都需要一定量的资金。可以说,筹资是企业进行一系列经济活动的前提和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进行筹资,如企业内部积累、企业职工入股、向银行借款、企业间相互拆借、向社会发行债券和股票等,而不同筹资渠道的税收负担也不一样。因此,税收筹划论文表明企业在进行筹资决策时,应对不同的筹资组合进行比较、分析,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确定一个能达到减少税收目的的筹资组合。
(1)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的选择。就举债筹资而言,要考虑举债筹资费用,如发行债券要支付手续费和工本费等,而借款虽不需支付手续费和工本费,但要按借款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印花税,因此税款的缴纳作为筹资费用因素必须考虑。但是利用债务筹资,纳税人不仅可以获得利益收益额,而且负债利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与不能作为费用支出只能以税后利润中分配的股利支付相比,负债筹资可以少缴所得税,获得节税收益。这样,企业在确定资本结构时必须考虑对债务筹资的利用。一般而言,如果企业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成本率,负债比重的增加可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然而,负债利息必须固定支付的特点又导致了债务筹资可能产生的负效应,如果负债的成本率超过了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会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而下降。因此也不是负债越多越好,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也就随之增大了。
(2)融资租赁的利用。租赁也是企业用以减轻税负的重要筹划方法。通过融资租赁,纳税人不仅可以迅速获得所需的资本,保存举债能力,更主要的是租入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折旧作为成本费用,减少了所得税的征税基数,少纳所得税,而且支付的租金利息还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进一步减少了纳税基数。因此融资租赁的税收抵免作用极其明显。
2.税收筹划论文阐述了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论文阐述了企业在进行投资预测和决策时,首先要考虑投资预期获得的效益,其次要考虑收益中属于本企业的有多少。对投资者来说,税款是投资收益的抵减项目,应纳税款的多少直接影响到投资收益率,尤其是所得税对投资收益的影响更需决策者的重视。
(1)组织形式的选择。企业在设立时都会涉及组织形式的选择问题,而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可供企业选择的企业组织形式很多,不同的组织形式税收负担不同。企业可以通过税收筹划,选择税收负担较轻的组织形式。
(2)投资地区的选择。企业需要对投资地税收待遇进行充分考虑,有时国家为了支持某些区域的发展,一定时期内对其实行政策倾斜,如现行对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部地区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这些地区投资,有些税种可以少交或不交,这完全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和税法的立法意图。
(3)投资行业的选择。为了优化产业结构,国家在税收立法时,也做了相应的规定,以鼓励或限制某些行业的发展。因此,企业投资时选择投资何种行业也可以进行税收筹划,要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充分的考虑。
3.税收筹划论文阐述了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以不同的方式筹集资金,并按照科学的方法投入企业后,其经营活动进入营运周转阶段,这一阶段集中了企业的主要经济活动,筹资、投资的效益通过这个阶段得以实现,而且自始至终包含着税收筹划。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来进行税收筹划。例如,对于享受限期减免所得税优惠的新办企业,获利年度的确定也应作为企业税收筹划的一项内容。由于新办企业产品初创,市场占有率相对较低,获利初期的利润水平也较低,因此,减免所得税给企业带来的利益也相对较小。为了充分享受所得税限期减免的优惠,企业可通过适当控制投产初期产量及增大广告费用等方式,一方面推迟获利年度,另一方面通过提高产品知名度,充分挖掘其潜在的市场占有率,提高获利初期的利润水平,从而获得更大的节税利益。
三、税收筹划论文阐述了进行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1)遵守税法,依“法”筹划。税收筹划的一个显着特点在于合法性。不合法,就没有税收筹划。具体包括3方面的内容:一是以依法纳税为前提。二是以合法节税方式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安排,作为税收筹划的基本实现形式。三是以贯彻立法精神为宗旨,使税收筹划成为实现政府利用税收杠杆进行宏观调控的必要环节。
(2)税收筹划活动要充分考虑实际税负水平。影响税负实际水平的因素有货币时间价值和通货膨胀。货币时间价值对企业投资绩效及税负水平的最深刻影响,表现在现金流量的内在价值的差异方面。在税收筹划中,企业应提高应收现金的收现速度和有效比重,在不损害企业市场信誉的前提下,尽可能延缓税收支出的时间和速度,控制现金支付的比重。考虑通货膨胀因素会形成应税收益的高估,同时还应注意到通货膨胀也使得企业延缓支付税金,会达到抑减税负的效应。
(3)税收筹划要考虑边际税率。对税收筹划影响较大的税率不是某项税负的平均税率,而是其边际税率。边际税率是对任何税基下一个单位适用税率,也即对每一新增应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边际税率越低,税收收入越高,边际税率提高,税收收入反而降低”的怪现象,这反映了边际税率变化对纳税人心理的影响及对经济行为的影响。企业应通过对边际税率的考察,核算税收筹划的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合理开展税收筹划活动。超级秘书网
(4)税收筹划要有全局观。税收筹划要从企业微观经济系统甚至国家宏观经济系统角度全面考虑,细致分析一切影响和制约税收的条件和因素。
(5)税收筹划应注意风险的防范。税收筹划之所以有风险,与经济环境、国家政策及企业自身活动的不断变化有关,尤其是那些立足长期的税收筹划,更是蕴涵着较大的风险性。因此,在税收筹划中,有关人员除了全面学习税收法规之外,密切保持与税务部门的联系与沟通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