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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审计报告范文

时间:2022-07-12 06:02:31

序论:在您撰写上市审计报告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上市审计报告

第1篇

2001年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共有159家上市公司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包括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这些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主要包括:(1)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2)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金额难以估计;(3)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重大会计差错更正;(4)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5)强调某一重大事项。从审计报告的质量看,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定性准确,用词规范,便于理解和使用。但也有一些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定性不准,逻辑不清,表述不当,用词晦涩,难以理解和使用。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在独立性方面存在问题,不按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比较突出的现象是,以拒绝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代替否定意见,以保留意见代替拒绝表示意见,以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代替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

从我们的分析看,由于中国证监会在2001年底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对于上市公司拒绝就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事项做出调整,或者调整后注册会计师认为其仍然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进而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后,立即对其股票实行停牌处理,并要求上市公司限期纠正。在这种压力下,上市公司规避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动机明显增强,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的压力也大大增加。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在能够确定被审计单位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情况下,不再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以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为由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甚至出具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这样一来,就回避了对上市公司是否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发表意见。当然,根据有关部门的核查,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同样存在着一定问题,这种报告的隐蔽性更大,给会计报表使用者带来的危害也更大。为此,我们进一步研究了2001年上市公司的159份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对2001年之前的审计报告进行统计分析。现对其中的几个共性问题提出我们的看法与大家讨论,并就如何出具审计报告谈一些意见。需要说明的是,这些问题并不针对哪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而是希望通过讨论,引起大家对这些问题的注意,使审计报告质量在以后年度得到进一步的改善和提高。

关于持续经营能力问题

1997年到2001年约有150份审计报告明确提及了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其中55份为拒绝表示意见,4份为否定意见,61份为保留意见,30份为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

许多会计师事务所在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或在保留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提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也有相当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在拒绝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提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极少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在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提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

许多会计报表使用者反映,一些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及其披露并不存在显著差异,而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说明段中的表述也不存在显著差异,但审计意见类型却差异很大。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简单地放在意见段之后,或等同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意见的审计报告,致使审计报告的有用性受到影响,甚至产生误导作用。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实际上是一个重大不确定事项。对不确定事项,我们可以进行如下分析。

1.不确定事项不等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确定事项包括或有事项,但范围比或有事项大,主要是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事情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任何不确定事项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已经发生的事项,二是尚未发生的事项。注册会计师对已经发生的事项有可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对尚未发生的事项则无能为力,审计证据有可能在将来才能获取。因此,不确定事项并不等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能遇到不确定事项,就简单地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

2.不确定事项不等于被审计单位没有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不确定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没有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是两码事。如果被审计单位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对不确定事项进行了适当会计处理和披露,就不算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持续经营能力问题是比较复杂的不确定事项。如果被审计单位在会计报表中进行了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在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描述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管理当局拟采取的改善措施。如果被审计单位未在会计报表中进行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中描述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事实,并指明被审计单位未在会计报表中进行适当披露。

3.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编制会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而被审计单位仍按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编制会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且被审计单位已按其他基础重新编制了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6号——特殊目的业务审计报告》的规定办理。

4.如果被审计单位存在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但管理当局拒绝就持续经营能力作出书面评价,而会计报表仍按持续经营假设基础编制,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关于对重大事项强调问题

2001年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共有124份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意见段之后增加了说明段,其中97份为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7份为意见段之后带说明段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的事项主要包括八项减值准备计提、未决诉讼、大额逾期借款、持续经营能力、重大交易事项的法律手续不完备、关联方占款以及为关联方担保等关联交易、资产重组、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前任注册会计师或专家的工作、补贴收入、非经常性损益、一次易取得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较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发生变更等。上述事项固然属于重大事项,然而有些事项放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是不合适的,需要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把问题搞清楚。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出具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和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我们在近期修订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中明确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在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1)强调有关持续经营的重大事项;(2)存在可能影响会计报表的重大或有负债;(3)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发生变更且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4)与已审计会计报表一同披露的其他信息与已审计会计报表存在重大不一致;(5)更新前期审计意见;(6)强调某一重大事项(持续经营除外)。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说明段中指明,“此外,我们提醒会计报表使用者关注……。本段内容并不构成对会计报表的任何保留,也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类型”。通过采取这样的措施,一方面可以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某些会计师事务所以描述事项代替发表意见的行为,防止把本应发表保留甚至否定意见的事项放在意见段后表述,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醒会计报表使用人更加明确地理解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此外,我们还在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作出了一些禁止性的规定,限制把某些事项放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中作出表述。

关于资产减值准备计提问题

2001年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约有50份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了上市公司的资产减值准备问题,其中28份为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10份为保留意见,12份为拒绝表示意见。在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中,涉及坏账准备的比重较大,有41份,短期投资跌价准备2份,存货跌价准备7份,长期投资减值准备9份,固定资产减值准备4份,无形资产减值准备2份,在建工程减值准备4份,委托贷款减值准备2份(有的审计报告涉及若干项减值准备)。此外,还有若干份审计报告仅仅提及了应收款项本身,未明确提及减值准备问题。

从目前来看,上市公司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出现了两种倾向,一种倾向是出于增发、配股或保持业绩的需要,少提或不提资产减值准备,另一种倾向是为以后的资产重组、扭亏为盈、保住上市资格或避免ST处理打基础,而多提资产减值准备。从50份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来看,有相当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仅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中描述了被审计单位计提减值准备的事实,而未对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与合理性作出实质性判断;还有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以审计范围受限从而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由,同样未对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与合理性作出实质性的判断。应当指出的是,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属于会计估计而非不确定事项。这种现象的出现固然与上市公司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的动机以及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复杂性有关,但也反映了某些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存在问题、未能勤勉尽责的情况,从而为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的信息有用性大大降低,浪费了社会资源。

为了进一步规范出具恰当的审计报告,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明确规定:(1)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作出的重大会计估计是合理的,并进行了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决定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对重大会计估计事项作出强调;如果管理当局作出了重大会计估计变更,且变更是合理的,并进行了适当的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以强调说明有关会计估计的变更事项及其对会计报表的影响。(2)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作出的重大会计估计不合理,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3)如果审计范围受到被审计单位或客观条件的限制,以致无法评价重大会计估计的合理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

关于提及其他主体的工作

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时,提及其他主体工作的情况时有发生,被提及的主体通常涉及其他注册会计师、前任注册会计师以及专家。根据统计,在1993-2001年之间,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约有50份,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约有20份,提及专家的审计报告约有10份。

1.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近年来,某些会计师事务所以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方式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现象比较突出,通常采用“(完全)依赖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以及“根据我们的审计及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等措辞。此外,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时也使用了“我们未复核”或“(完全)依赖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等责任不清的表述方式,或未在审计报告中充分解释无法信赖其他注册会计师工作的理由等。众所周知,某些上市公司年度利润主要来源于其子公司,而这些子公司往往是设在境内的高科技公司或设在境外的销售公司,潜藏着很大的财务欺诈风险。主审注册会计师不对境外子公司进行审计,或无法对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只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回避可能承担审计责任的做法并不妥。

为了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行为,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进一步明确规定:(1)如果对其他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均表示满意,对其一贯执业情况等方面已经熟知并认为良好,且对其他注册会计师本次的审计范围和审计工作质量感到满意,主审注册会计师一般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2)主审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审计报告中的引言段、范围段和意见段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也不应在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以免被误认为是发表保留意见或者把责任分摊给其他注册会计师;(3)如果无法对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进行复核或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不能满足要求,且无法直接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主审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并考虑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但不应被视为将其责任分摊给其他注册会计师;(4)主审注册会计师如果决定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应当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指明双方的审计范围,及由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其他重要项目占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整体各该项目的比例,清楚地说明导致所发表意见的主要原因,并在可能情况下,指出其对会计报表反映的影响程度;(5)主审注册会计师在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使用“我们未复核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贵公司所属子公司的会计报表”、“我们完全(或部分地)依赖于(或基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根据我们的审计及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或类似表述。

2.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当上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时,通常会出现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问题。根据统计,有相当一部分后任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时,不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第14号——期初余额》的要求。比如,在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仅仅简单描述“上年度会计报表经XXX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事实,而没有明确期初余额对所审计会计报表的影响;甚至有个别会计师事务所在说明段中使用“贵公司上年度会计报表非由我所审计,我们对本年度会计报表期初余额不予置评”的措辞。

我们认为,如果期初余额对本期会计报表不存在重大影响,后任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如果期初余额对会计报表存在或可能存在重大影响,后任注册会计师可以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并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第14号——期初余额》的要求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行为,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进一步明确规定:如果期初余额不存在影响本期会计报表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决定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以免被误认为是发表保留意见或者把责任分摊给前任注册会计师。

3.提及专家的工作。根据统计,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工作的情况在近两年来开始增多。某些会计师事务所明明知道上市公司通过资产重组在玩数字游戏,明明知道专家的工作不甚合理,将导致收益确认存在问题,但为了满足上市公司的要求,或回避可能承担的责任,只是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提及专家的工作,或虽指出会计报表部分地依赖于专家工作的结果,但又不说明专家工作的方法、程序及其结果对会计报表的影响。这种做法不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第12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的要求。

为了进一步规范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工作的行为,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进一步明确规定:(1)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的工作,以免被误认为是发表保留意见或把责任分摊给专家。(2)如果专家工作结果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中提及专家的工作,包括专家的身份和专家的参与程度等,并清楚描述所发表审计意见的理由。

关于对前期会计报表发表的意见不同于原来的意见

当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接受审计业务委托时,则至少前后两期(前期及本期)会计报表是由其审计的。当前期的会计报表在本期的比较会计报表出现时,是第二次出现。此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不但涵盖本期会计报表,也涵盖再次出现的前期会计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再次对同一会计报表发表意见的做法,称为更新前已发出的审计意见。

当会计师事务所更新前已发出的审计意见时,两个审计意见的日期一定不同,第二次审计意见的日期接近目前。至于审计意见的种类,可与以前发出的相同或与以前发出的不同。在审计本期会计报表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影响用于比较的前期会计报表的情形或事项。如果注册会计师因被审计单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已经对前期会计报表发表了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而该前期会计报表已经在当期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重新编制,那么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应当指明该会计报表已经重新编制,并对该重新编制的会计报表发表无保留意见。目前,有些会计师事务所虽然认可被审计单位对前期会计报表进行重新编制,但对当期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时,尤其对比较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时,只字不提被审计单位重编会计报表的事实,使会计报表使用者产生误解。明明记得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年度会计报表发表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怎么在比较会计报表中却变成了无保留意见?

第2篇

【关键词】审计报告;时滞;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意见

一、引言

为了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相关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及时披露相关本公司的信息。《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在每个会计年度后120天内披露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公司年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劵法》要求公司债券或股票上市交易的公司必须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公司年报。

二、文献综述

有关信息延迟的因素,国内外的学者结论主要集中在公司特征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特征两个方面。在公司特征方面,公司规模以及经营业绩是被关注的重要因素。Gilvoly和Palmon(1982)、李维安等(2005)认为,公司规模与信息延迟成正相关,也就是公司倾向于及时披露好消息,推迟披露坏消息。而Bamber等(1993)认为公司规模与信息延迟成负相关。Gilvoly和Palmon(1982)研究发现,业绩越好的公司越倾向于较早公布财务报告,信息延迟时滞也越短;国内学者陈汉文等(2004)、巫升柱等(2006)也验证了盈利的公司相比亏损的公司会更加及时地披露其公司的财务年报。李维安等(2005)认为经营业绩越好的上市公司披露年报时滞越短。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特征评价主要采用的是会计师事务所规模以及审计意见类型。在事务所规模与信息延迟关系上有三种不同意见,Francis和Wilson(1988)研究发现事务所规模与信息延迟成正相关,Leventis(2005)则认为事务所规模与信息延迟负相关,李维安等(2005)则认为事务所的规模与信息延迟无显著的影响。Eliott(1982)指出,审计意见类型与信息延迟具有显著关联。Bam鄄ber等(1993)认为,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单位往往会出现较长的信息延迟,并且越不利于被审公司,信息延迟越长。李维安等(2005)、巫升柱等(2006)的研究均得到了上述相同的结论。对于公司主动进行审计师更换的动因,有一些代表性的意见。如若审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很可能触怒公司管理高层,促使他们终止现任审计师的合同,寻找更容易和自己意见达成一致的审计师。Chow和Rice(1982)发现收到“非标准”意见的公司在随后的会计年度将可能更换会计师事务所。财政上的困难使得公司的审计需求有所改变,Schwartz和Menon(1985)认为财政困难的公司更倾向更换审计师。伍利娜等(2006)从会计师事务所更换角度发现较晚更换事务所的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及时性显著较差。Schwartz和Soo(1996)的研究指出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属于公司的重大事件,需开会进行商讨后并向广大投资者公布此消息。审计师变更的时机能够提供洞察审计师更换的原因以及审计师更换的后果。尽管较晚更换审计师会带来审计滞后和盈余公告滞后的影响,但更换审计师比率最高的时间还是在第四季度。因为审计师更换可能导致增长(缩短)报告公布时间,所以对投资者来说及时经审计的金融信息存在潜在损失(收益)。这些发现影响审计师与潜在的新客户谈判和资源的适当分配达成新的协议。他们也关心在会计年度晚期进行审计师更换的管理者,因为这些变化通常涉及收到保留意见的风险更高的公司,并有较长的报告延误。

(二)研究假设

公司规模是影响年报披露的一个重要因素,规模越大的上市公司相应的其他业务也就越多,审计过程也就越繁琐,必将导致审计活动增加,延长审计报告时滞。而Dyer和McHugh(1975)认为为大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会增加人手,这样会减少审计所花费时间。由此可见,公司规模和审计时滞有相关性,但是是正相关还是负相关并未获得一致的结论,固然提出第一个假设:H1:公司规模对审计报告时滞有显著影响。根据信号传递理论,信息传递始终是由信息量有优势的一方向劣势一方传递着,并且该信息一定是独一无二的,且为劣势方所需要的,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往往愿意及时主动公布好的消息,而对坏消息却是“支支吾吾”。公司业绩好的企业为了消除投资者的疑虑,更愿意主动传递好的消息。国内外的学者研究结论大致相同,业绩好的公司,越倾向较早公布财务报告。由此,提出第二个假设:H2:业绩越好的公司审计报告时滞越短。上市公司做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一般都是由于购买审计意见失败,或者由于发展需要从而更换更高质量的事务所,或者审计费用过高使得上市公司被迫做出更换。不管公司是出于上述何种原因,那么新签约的事务所熟悉程度没有前面的好,但是公司出现了更换事务所的行为,将会成为我国监管部门的重点监管对象,并且新签约的事务所为了保证自己的审计独立性、审计质量,一定会加大控制力度以及实质性测试,这将会使得审计成本增加,这个审计成本包括时间以及经济。故而,提出一个新的假设:H3:上市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会延长其审计报告时滞。由于审计意见会影响投资人对公司基本情况的判断,被出具非标意见的上市公司管理层为了延缓和分散公司财务报告对公司股票的影响,往往会选择推迟公布此消息。相反,被签发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管理层为了向市场释放这样一个利好消息则更愿意早披露年报。H4: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会延长审计报告时滞。

三、审计报告时滞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

(一)样本与数据

本文以2014年、2015年两年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为样本,利用多元线性回归模型来分析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时滞的影响因素。数据筛选遵循以下原则:剔除证券金融类公司;剔除数据不完整的公司;剔除信息披露不详的公司。最终得到2014、2015两年共1689个样本。

(二)变量定义

1、因变量选取。本文研究的因变量是审计报告时滞(Auditors’ReportingLag,ARL),审计报告所涉及的会计期间结束日到报告披露日之间的时间间隔,代表会计师执行审计合约的审计效率,也反映了财务报表的及时性。变量界定:ARL,审计报告披露日和年度财务年度截止日(12月31日)之间的时间。

2、自变量选取

(1)公司规模。公司规模的大小决定着这家企业审计工作量的大小,大公司会因为规模大从而审计工作量大。但是也有可能因为拥有良好的内控从而减少审计的工作量。不过在年度财务报告的披露整个过程中,大的公司往往比小公司承担着更大的由外部投资者带来的压力。由此发现,因为公司规模的不同,公司披露时机存在着一定的变化差异。变量界定:公司总资产的自然对数(SIZE),SIZE=ln(公司当年度总资产)。

(2)经营业绩。公司的盈利状况一直是外部投资者判断该企业当年经营活动状况“好”“坏”的重要指示灯。因为人们都是喜欢报喜不报忧,类似推论,管理者会倾向于更早报告好的业绩,而推迟报告差的业绩。并且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客观情况存在,及时报告业绩,会使得投资者对于该公司的疑虑降低,相信公司的发展是在一个正确的轨道上。由于不同的会计政策会影响公司盈力能力指标这使得进行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公司管理层如果对于所采取的会计政策有分歧,会导致双方花费较多的时间进行沟通和谈判。变量界定:经营业绩(LOSS),公司亏损为“1”,公司盈利为“0”。

(3)审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变换(AuditorFirmChange,AFC),在一个会计年度有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企业,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变量界定:审计更换(AFC),一个会计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有更换为“1”,其他为“0”。

(4)审计意见。审计报告有四种类型: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和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否定意见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拒绝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审计意见是审计师对于其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的综合评价,不仅可以反映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这方面的问题,还可以揭示被审企业是否存在着幕后交易事项等行为。所以,审计意见的准确性确定了该份审计报告质量的好坏。本文对于标准无保留意见以及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视为“标准”意见,其余则定义为“非标”意见。变量界定:审计意见(QUA),“非标”意见为1,“标准”意见为0。

(5)事务所规模。本文对数据样本上市公司的事务所规模进行控制,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来进行比较划分。变量界定:事务所规模(AUD),国际四大为“1”,非四大为“0”。

(6)更换时机。审计时更换的时间如果是在本财务年度结束后更换,那么很可能由于是本公司经营时对于自身经营情况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对于前任审计师和重大的会计政策产生意见分歧,而后任审计师有效审计时间并不长,审计时间不充分。变量界定:更换时机(TAC),在本年度期中报告日后更换的公司为1,否则为0。

(7)是否ST。我国为了规范上市企业的金融运作,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促进股票市场的健康而有序的发展,在1998年对财务状况或者其他出现异常的上市公司的股票进行特别的处理(简写“ST”)。ST股是其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或者其他的状况出现异常,对于其进行特别处理。ST股代表着这个股票的不稳定性,面临着退市。变量界定:是否被ST(ST),被标为ST股的为“1”,反之为“0”。

(8)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站在公正的立场上,进行监督管理层的各项决策。独立董事的存在可以使得董事会对于股东更加尽职尽责,从而提高了审计效率,减少审计报告时滞。变量界定:独立董事(IND),本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比例。

(9)资产负债率。一般使用资产负债率来衡量企业的资本结构以及偿债能力,那么按照信息传递理论,“尽早公布好消息,较晚披露坏消息”,那些负债率高的公司将会产生较长的时滞现象。变量界定:资产负债率(LEV),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四、实证研究

(一)描述性统计分析

本文以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为样本,经过筛选后,去掉缺少相关数据的公司以及证券金融类公司后,共有1689个样本。审计报告时滞时间平均为87天,其中最大值为119天,最小值为14天,公司更换会计事务所总共110家,占整个样本的6.51%。共有690家公司在4月公布审计报告,占整个样本的40.85%。公司规模平均值在22,最小值为15.42,最大值为28.14。两年间,各会计师事务所总共开具36次保留意见,占整个样本的2.1%,共有140家公司使用“四大”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服务,占整个样本的8.3%,而且2015年较2014年有所上升,可以理解为“四大”在审计服务方面相对于国内的会计事务所有审计质量、投资者信服度上的明显优势。有174家公司年度有亏损,占整个样本的10.3%。共有161家公司被标为ST股,占整个样本的9.5%。有73家公司在当年中期报告公布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占整个更换样本的66%,即2/3的企业会在下半年或者本年度资产负债日至第二年4月30日之间更换会计师事务所。2014年共有19家公司被出具“非标”意见,共67家公司使用“四大”事务所作为本年度企业审计事务所,共79家ST公司,共117家公司亏损,共有61家公司更换其会计事务所,其中有44家更换是在本年期中报告后,里面11家是ST公司。对2014年的可观察数据分析,公布时间的平均值为资产负债表日后87.28天。2015年共有17家公司被出具“非标”意见,共73家公司使用“四大”事务所作为本年度企业审计事务所,共82家ST公司,共57家公司亏损。共有49家公司更换其会计事务所,其中有29家更换是在本年度期中报告后,里面有11家是ST公司。对2015年的可观察数据分析,公布时间的平均值为资产负债表日后85.647天。

(二)实证研究及分析

H1假设成立。公司规模成正相关并且显著,意味着公司规模越大,公司结构越繁杂,那么将会显著延长审计报告时滞。H2假设成立。经营业绩成正相关并且显著,信号传递理论中,优先获得信息的一方,有自主意识,可选择是否提前或者推迟公布,并且资产负债率也成正相关,这也就说明公司的偿债率好的话,会及时披露报表。H3假设成立。审计更换与审计报告时滞成负相关,这显示,在会计事务所更换后,审计时滞将会随之增加。也就说明,公司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会使得本年度的审计报告公布时间增加,即上市公司更换审计事务所后会延长其审计报告时滞。H4假设成立。审计意见也呈成显著正相关,即当出具了保留意见时,会导致审计时滞延长。事务所规模和报告时滞显著正相关。事务所规模和报告时滞显著正相关,说明企业使用“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做本公司的审计工作,会使得时间迟滞延长。是否ST数据正相关,并不显著,则说明这个并不能够解释有关审计时滞的相关事项。对于更换时机和报告时滞正相关,并且有显著性,意味着,在中期财务报告公布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企业会较晚的公布其审计报表。这个和参考的Schwartz和Soo的研究结果,第三季度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企业,会延长本公司审计报告迟滞的结论一致。独立董事所占比率和审计报告时滞成反比,也就意味着独立董事的增加会减少时滞,若独立董事能保持独立性,则对于内部控制以及内部审计,有着很大的帮助。

五、研究结论及启示

(一)研究结论

资本市场里,企业的经营业绩好坏依旧是广大投资者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当然对于外部投资者而言,了解准确的公司业绩信息存在着很大的难度,所以,上市公司定期披露的财务信息是传递该企业重要信息的来源。因此,企业披露财务信息的能力以及披露信息的意愿至关重要。信息价值的高低取决于两个关键因素,及时性和准确性。其中,由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师进行的独立审计程序为报告的准确性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然而及时性,由于年报披露时间依旧存在着较大的弹性———至第二年4月30日,总共120天的时间,因此,需要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更接地气的规划以及落实。本文以沪市主板2014—2015年间披露的1689份企业审计报表、财务年度报表为样本,进行了多元线性回归分析,结果表明:其一,被审计公司的规模,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大小对时滞有正向相关的影响,影响不大,在我国进行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中,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虽然年收入、综合排名都在前列,但具体所占据的数量比例并不大。其二,公司业绩对于审计意见也有影响,审计单位在审查有亏损的公司时,会更加谨慎。公司存在着“好消息”就会倾向及时或者更加提前公布财务报告,相反,当公司有坏消息时,则倾向于推迟披露。当年度盈利的企业会比当年度亏损的企业更加及时地公布审计报告。当然审计师出具了“标准”意见的企业也会比“非标”意见的企业公布得更加及时。其三,当年更换了会计师事务所的企业会比不更换的企业较晚披露审计报告以及财务报告,企业仓促更换审计师会导致审计时滞延长。其四,企业内部审计能够影响外部审计的效率、质量。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完善会使得审计报告时滞减少。

(二)启示

资本市场里,利益相关者关注的不仅仅只是表面公告上寥寥几句,更换会计师事务所这样的行为,更是关注这样行为所带来的最终结果,即对于当年度财务报告的影响。虽然我国出台了预约披露制度这样的强制性政策,但是弹性很大———120天的期限时间,这与欧美发达国家所规定的时间有较大的差距,依旧很多公司集中在4月公布自己报告,可以理解为上市公司刻意推迟本公司年报的公布。建议有关部门有必要缩短法定年报披露时限,这样可以促进公司的及时上报。增加基础信息的报告次数,以及减少年报的信息含量,因为年报信息丰富,这样也就客观造成了时滞的产生,如果可以将季报改成月报,则会一定程度上减少年报所耗费的时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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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朱晓婷,杨世忠等.会计信息披露及时性的信息含量分析———基于2002—2004中国上市公司年报数据的实证研究[J].会计研究,2006,(11).

第3篇

【关键词】 内部控制; 审计报告; 描述性分析

自2011年1月1日起,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要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自2012年起将全面实施内部控制审计。这种制度背景下,对内部控制审计相关的研究就显得十分重要。本文通过对2007—2009年沪市A股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描述性分析为强制性内部控制审计制度的设计和实施提供了理论和实践的参考。

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披露的总体情况

2007—2009年,沪市上市公司中分别有126家、176家、201家公司披露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分别占当年上市公司的14.8%、20.6%、23.3%。披露报告的公司数量逐年增加,表明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越来越重视。2008年开始已经有超过五分之一的上市公司自愿披露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为2011年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开始逐步实施的强制性内部控制审计奠定了基础。大多数披露公司选择了连续在三个会计年度都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所有公司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财务报表审计报告都分开出具,一同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累计503家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公司中,除4家公司外,其他公司都聘请了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同时审计内部控制和财务报表,符合监管部门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监管又不过度增加上市公司成本负担的意图。有3家公司的注册会计师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其余公司披露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都是无保留意见,即注册会计师认为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因此,上市公司自愿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符合信号传递理论,即通过自愿披露向投资者发送对企业有利的信号,表明其内部控制完善,进而会计信息更为可靠。

二、会计师事务所特征与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披露情况

表1报告了各年度聘请不同规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比例。可以看出,聘请国际四大审计的公司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比例最高,分别为20.7%、30%、35.4%;聘请国内十大(以每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排名划分)审计的公司披露比例次之;聘请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比例最低,为12%、17.3%、19.7%。从近年来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的情况来看,不同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都积累了内部控制审计的经验,有利于今后内部控制审计在我国的顺利实施。

三、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的特征分析

(一)财务状况

2007—2009年,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每股收益以及每股经营现金流都显著高于未披露公司(见表2),两者存在显著的系统性差异(P

(二)公司风险

2007—2009年,分别有8家ST类公司(包括ST公司、*ST公司、S*ST公司、SST公司)披露了11份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披露比例显著低于非ST类公司(489家披露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公司中94%为盈利公司,即经营管理水平差、财务状况异常以及企业面临风险高的公司难以维持有效的内部控制,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可能性低。值得关注的是,因大股东长期分歧给公司带来诸多问题而拆分上市的ST东北高速在2008年的年报中也作出“未发现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和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的自我评价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消极保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表明在这一阶段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披露还因相关指引的不完善及监管的缺位存在着不规范。

(三)公司治理

内部控制与公司治理之间是紧密相关的。本文发现,在2007—2009年,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公司中超过半数(比例为58.4%、62.3%、58.5%)是上证公司治理板块公司,表明这些自愿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公司具有广泛认同的良好的公司治理基础。

四、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的财务报告质量

实施内部控制审计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提高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本文比较了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与未披露公司在财务报告质量(从财务报表审计意见类型和总应计利润的角度)上的差异,从而有助于分析上市公司聘请注册会计师实施内部控制审计的必要性。同时,公司的内部控制质量难以直接观测,而内部控制质量与财务报告质量紧密相关,两类公司的比较能从一定程度上反映注册会计师是否能真正识别内部控制有效的上市公司。分析结果表明,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的财务报告更可靠。

(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披露与财务报表审计意见类型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当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且注册会计师按照准则的规定计划和实施了审计工作,在审计过程中未受到限制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保留审计意见。非无保留意见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表明公司披露的财务报告在可靠性上存在风险,因此注册会计师发表的财务报表审计意见类型能够代表公司的财务报告质量。

根据表3,2007—2009年沪市分别有66家、67家、59家上市公司收到非标准财务报表审计意见。披露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收到非标准财务报表审计意见的比例为0.8%、1.1%、0.99%,未披露公司收到非标准财务报表审计意见的比例为8.9%、9.6%、8.5%,前者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低于后者。以上分析表明,企业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是实现财务报告可靠性的基础,内部控制有效的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更高。

(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披露与公司总应计利润

公司的盈余包括应计利润和经营活动现金流两部分,应计利润是指当期没有现金的流入或流出,但按照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应该计入当期损益的收入和费用。盈余中的现金流部分可操控性不强,公司一般主要利用会计政策的选择操纵应计利润。因此,较高的总应计利润(总应计利润等于净利润减去经营活动现金流并用公司总资产标准化以避免不同公司规模的影响)通常意味着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低。

由于盈余管理包括增加利润为目的的正向盈余管理和减少利润的负向盈余管理,因此,与以往研究相同,本文将总应计利润的绝对值作为盈余管理的变量。在2008年,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总应计利润的均值为0.065,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低于未披露公司。同样,2009年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的总应计利润的均值(0.069)与未披露公司(0.08)也存在显著的差异。因此,从总应计看,披露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公司有更高的盈余质量。

五、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近年来,内部控制审计在上市公司中越来越得到重视,自愿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公司数量逐年增加。尽管实践中相关制度规范的缺失导致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披露还存在着不规范之处,本文的分析发现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司风险、公司治理以及会计信息质量显著好于未披露公司,表明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实施内部控制审计能够促进上市公司提高公司质量。

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是上市公司及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也将给上市公司以及整个资本市场带来质的提高,这已经是人们的共识。内部控制审计是企业建立有效内部控制的重要制度保障,注册会计师以其独立的身份及专业能力能够更客观、更准确地剖析企业的内部控制缺陷,促进企业全面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刘玉廷、王宏,2010)。对于即将实施的内部控制审计,还存在以下的具体困难:1.内部控制审计正式实施之初,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整体有效性进行评价与测试的经验严重不足,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内部控制审计实施的效果。2.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内部控制缺陷与财务错报不存在必然的对应关系,对于目前未导致财务错报的重大缺陷,注册会计师要根据控制缺陷导致错报的可能性及潜在错报的金额大小判断控制缺陷的严重程度。因此,重大缺陷的判断在实践中难以把握,与财务报表审计相比,内部控制审计要更多地依赖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作出定性分析,增加了内部控制审计的难度。

针对以上的研究发现和内部控制审计实施过程中面临的具体困难,本文针对内部控制审计的顺利实施向相关各方提出以下建议:

(一)政府部门角度的建议

1.重视内部控制审计实施的培训工作,让实施内部控制审计的从业人员能全面把握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内容。除了要求从业人员在理论方面提高外,还可以通过让他们学习交流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美国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的经验和实例,在实践中提升执业能力。

2.密切关注和跟踪内部控制审计的实施效果,保障内部控制审计制度的顺利实施。美国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的过程中,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一直都对实施情况密切跟踪,适时相应指南,提供具体指导,并对准则做出及时调整,完善审计方法,时至今日,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审计的争议逐渐减少,美国监管部门的做法对我们很有借鉴意义。

3.严格内部控制审计实施过程的监管,让内部控制审计切实发挥提高会计信息可靠性的作用。完善的制度建设和严格的监管将是内部控制审计制度成功实施的重要保证,应该通过建立完善配套的监管规则,加大对相关违规违法披露行为的稽查和处罚力度,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实现内部控制审计制度的规范化运作,保证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上市公司角度的建议

上市公司应完善内部控制的设计与执行,及时发现、纠正重大缺陷。做到领导层重视、职工全员参与,实现全过程控制,健全适合本单位特点、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内部控制制度。

(三)投资者角度的建议

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需求者之一的投资者目前对于内部控制重要性的认识还不充分,仅由政府强制推行内部控制审计难以收到理想效果。社会公众应加深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重要性的理解,结合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来把握上市公司披露的盈余信息,当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时,其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会受到影响。投资者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重视与监督可以避免注册会计师的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走过场,促进上市公司通过内部控制审计真正发现存在的控制缺陷,减少财务报表重大错报。

【参考文献】

第4篇

【关键词】 非上市企业 会计报表附注 问题 建议

新《企业会计准则》强调:报表附注是财务报表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会计报表附注拓展了企业财务信息的内容,突破了报表揭示项目必须用货币加以计量的局限性,增进了会计信息的可理解性,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体现了决策有用性的特征,使会计报表使用者能更充分了解其所关心的经济实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及未来的发展,并作出正确的决策。目前报表使用人获取会计报表附注的主要途径是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审计报告。

我集团对外参控股40余家企业,涉及化工医药、机械装备、建材轻纺、金融担保等多个领域。从近年来获取的被投资单位审计报告来看,大部分企业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只有少数几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报告附注披露形式多样,有的十分“精彩”,言简意赅,重点突出,如系统内的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子公司等,报表附注格式漂亮,披露严谨、充分;有的则“洋相百出”、删繁就简、含糊不清,主要是一些中小企业审计报告附注。审计报告附注披露的参差不齐,折射出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质量的高低。

一、非上市企业审计报告会计报表附注披露存在的问题

1、披露内容不严谨

第一,部分会计报表附注与会计报表金额不一致,主要会计项目附注的数据纵向、横向加减合计不一致。会计报表与会计报表附注数字相互勾稽、吻合,这可以说是对附注披露最基本的要求。出现这种错误,往往是审计、复核人员的粗心所致。

第二,会计报表附注中不同部分内容相互矛盾。如某公司会计报表附注中“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说明”中阐述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一般持有被投资企业股权比例20%以上,应采用权益法核算;50%以上时,应当采用成本法,并编制合并会计报表,而“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中显示其持有某企业的股权比例为38%,且没有说明特殊原因,实际核算方法却为成本法。持股比例要求选用权益法,但企业采用了成本法,既不能准确反映长期股权投资的真实价值,又会对损益产生重大影响。又如某公司会计报表附注中“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说明”中阐述坏账准备计提采用年末余额百分比法,但“财务报表项目注释”―应收款项却显示没有提取坏账准备。“会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的披露与前面“主要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表述内容大相径庭,容易导致财务报告使用者无所适从,极大地影响了审计报告的质量。目前,一般是由会计师事务所代编企业附注,而会计师事务所编制附注都采用程式化的模板,未认真地逐一进行复核、修改。

第三,附注中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各项目填列不正确等。如某公司间接法编制的将净利润281.31万元加上调节的明细项目和为510.54万元,不等于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251.28万元,经仔细与具体项目核对,原来是将投资损失(减收益)一栏填错了,投资收益380.9万元应列示-380.90万元,却填成380.90万元。

第四,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不同报告期会计报表附注对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或逻辑不符。如某公司在上年附注中披露固定资产中无运输设备,在本期报表附注中披露的固定资产期初数中却包含运输设备等,也无相关变化说明。

2、披露不完整

第一,部分企业(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只列报了现金流量表主表,附注中未披露间接法编制的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按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直接法和间接法编制的现金流量表互为补充,互相验证,可以让使用人对不付现的成本和不影响经营活动的现金流一目了然。

第二,未披露重要的可选择的会计政策和确定依据。如某企业应收账款计提了坏账准备,但是在会计政策中未说明坏账准备计提的方法和比例。又如某公司将持有的上市公司投资列作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但未披露判断的依据,只是在附注段里拷贝了会计准则里的相关规定。持有的金融资产是列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还是交易性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不同的判断将导致不同的会计计量,对在报表中确认的项目金额具有重要影响。如不披露会计政策及其确定依据,使用者不理解企业选择和运用会计政策的背景,降低了财务报表的可理解性。

第三,未披露前期会计差错导致的报表期初数和上年同期数的调整及原因,报表使用人不清楚个中变化的原因,无法和上年数进行衔接,产生判断的混沌。如:某公司调整了资产负债表中长期股权投资、应交税费、投资收益等十个项目的期初数,但是在报表附注中未披露调整的各项目金额、调整的原因和性质。

第四,重要项目出现遗漏。如某公司未披露所有者权益相关明细科目,尽管本期未发生变化,但期初余额很大。财务报告是提供给非特定的财务报告使用者的,作为财务报告使用者没有义务逐年阅读企业的财务报告,所以对一些前期结余数量较大的余额有必要在年报附注中清晰表述相关数据的来龙去脉。

3、披露不充分

第一,重要的会计项目披露不充分。资产负债表如固定资产项目,未详细披露在建工程转入的固定资产类别、金额;未披露不同使用状况的固定资产信息,像期末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原值、闲置固定资产、受到限制的固定资产等。又如在建工程项目往往金额较大,但多数企业只是列示项目名称,本期增加、期末金额,未单独列示利息资本化的金额,也未详细披露项目何时开始,总投资多少,其中土建、设备各多少。

第二,利润表的主要项目披露往往过于简单,无明细项目。如“三项费用”的披露只是重复了利润表中费用的名称和本期、上期数,这样披露无任何意义。大部分公司的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未披露职工薪酬、业务招待费、研究开发费、安全经费等重要明细,财务费用未按利息收入、利息支出、汇兑损益、手续费明细项目列示。

第三,研发支出未充分、完整披露。研发支出是个“中间科目”,按研究和开发阶段分别确认为当期损益和资本化为无形资产。大多数企业在无形资产里会披露资本化的研发费用和尚未转入无形资产的开发支出金额,但都没有在管理费用项目披露研发费用的金额,这样报表使用人无从获知完整的研发支出总投入。如某公司承担国家科研项目,但是附注中对此项目的总投资、项目累计支出、项目补贴、项目进展并未进行说明。为了应对当前金融危机,企业加大了自主研发的投入,研究开发(R&D)活动作为技术创新的源泉,成为了企业保持核心竞争力、取得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对于报表使用人来说了解企业研发的投入水平及实力,可以预测企业未来的盈利能力和发展潜力。

第四,关联交易披露“点到为止”。对关联方交易的披露,有的企业“删繁就简”,有意回避;有的企业“点到为止”,模糊不清。如某公司虽披露与关联方的交易(购钢材、支付担保费、提供设计等),但是对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却未披露,该公司年末有大额预付关联方货款,对于未结算项目的金额却未披露。不公允的经常性关联交易往往披着合法的“外衣”,直接影响企业当期损益,甚至会侵占小股东利益。

第五,或有事项揭示不明确。对或有事项特别是预计负债方面揭示不明确或回避揭示,隐藏了可能存在的财务风险。如一些公司未披露为外单位担保的事项,或有所隐瞒,部分披露担保事宜。又如:披露未决诉讼的企业不多,有些只披露了原因,但没有披露产生的财务影响和补偿的可能性。

二、完善会计报表附注的建议

审计报告所附的已审会计报表如果没有会计报表附注的重要补充,将直接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对报表的理解。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完善非上市企业的附注披露。

1、需要进一步完善附注信息披露制度体系

可将原先散见于各具体会计准则的附注披露要求进一步归总、规范,对其格式、内容作一些比较详尽的可操作性的规定。中小企业量广面大,而小企业会计准则尚未正式,附注披露形式五花八门,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须尽快制定、完善相应的差异化信息披露制度体系。

2、须着力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

如前所述,审计报告会计报表附注披露存在着逻辑性低级错误、重要事项披露不完整、不充分等问题,暴露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质量问题。会计报表附注审计是会计报表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审计人员发表意见和审计结论,从而影响审计报告质量。审计报告的质量是会计师事务所的竞争力和生存之本。会计师事务所应重视附注信息的披露,恪守职业道德,运用职业判断,严把审计复核关,杜绝低级错误的发生,提供报表使用人重要、有用的会计信息,维护事务所的专业、客观、公正的“经济警察”形象。财政部门、注协等监管机构应加大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检查和监管力度,只有通过监管促进发展,不断提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水平,提高会计信息披露质量。

3、提高会计人员编制附注的意识和职业素养

由于我国会计报表附注起步较晚,财务人员对会计报表附注重视不足,普遍认为会计报表附注披露增加了工作量,往往交由会计师事务所代为编制。而且对表外信息的提供也存在诸多疑虑,担心披露过多有可能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殊不知,会计法、相关会计制度规定会计报表附注应该由被审计单位自行编制,是会计人员应负有的责任。财政部门作为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加大宣传和培训的力度,强化财会人员编制会计报表附注的意识,并逐步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判断能力,使其能正确处理信息披露的充分性与恰当性的关系,重点突出、详略得当。

4、强化信息披露的监督体系

从会计信息的提供者来说,作为理性的“内部人”,有隐藏对自己不利信息的需要。中小企业的信息存在“不对称性”,“外部人”容易被误导,做出错误的决策。因此,需要强化有力的监管体系,促进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要加大财政、审计、税务等政府部门对会计信息披露的监控管理,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使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得到有效控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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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

关键词: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披露

2008年颁布的《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提出上市公司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2010年4月《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指出企业“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同时给出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参考格式。在此背景下,本文将对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披露现状及问题进行研究。

一、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披露现状

本文选取2010年沪市A股年报中自愿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共239家。其中有9家上市公司虽然声称披露了核实评价意见但找不到具体的意见报告,还有7家只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简要说明了审计意见。因此,实际以报告形式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意见的共有223家。在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配套指引之后,我国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已经有很大的改善,具体表现在:

首先,数量上有所增加。沪深两市在2007年报中仅有175家披露了审计师对管理层自我评价报告的审核意见,筛选之后只有156家,而在基本规范和配套指引之后2010年仅沪市A股就有223家,数量上大幅增长。

其次,内容上逐渐规范。223份报告中只有1份没有管理层的责任、4份缺少内部控制固有缺陷的描述,其余都包括管理层或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这四个部分,基本符合配套指引所给出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参考格式。

二、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存在的问题

第一,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名称混乱。虽然沪市A股中有223家公司的年报声称披露了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但是报告名称却包括“内部控制制度报告”、“自我评估报告的核实(审核)评价意见报告”等多种。其中,真正以“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命名的报告只有15份,仅占6.73%,而最多的“内部控制(专项)鉴证报告”有110份,占比49.33%。然而,鉴证、审核、核实评价等词并不能与审计等同,主要体现在保证程度的不同。以审核为例,内部控制审核提供的是有限保证,内部控制审计提供的则是合理保证,审核不可随意替代审计。名称的不一致不仅会使内部控制审计报告难以在格式上形成统一规范,还会影响利益相关者对报告的查阅和理解。

第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披露的几乎都是标准审计意见。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中给出了四种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参考格式:标准(无保留)、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然而,在样本数据中,除了1份没有表示具体意见的报告,其余全为无保留审计意见。这可能是由于上市公司不愿披露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报告,但是更多的还是因为会计师事务所未保持独立性,多为附和被审公司的要求而出具无保留意见,使内部控制审计流于形式。

第三,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极少涉及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指出,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应增加“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描述段”,意味着企业内部控制审计的范围应包括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然而,在223份中只有1份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简单提及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其余报告均只是认为企业在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或财务报告有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对非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并无涉及。这与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尚未正式在上市公司实施有关,更是因为长久以来人们将内部控制片面理解为与财务报告有关,忽视了非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

三、改进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建议

第一,加快制定专门的内部控制审计准则。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披露有所改善,但是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因为基本规范和配套指引只是对上市公司给出指导和建议,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即使上市公司不遵循,也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上市公司的执行力度较低。所以,应当制定专门的内部控制审计准则,在准则中强制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并统一规定报告名称和格式。

第二,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针对会计师事务所普遍出具无保留意见的情况,首先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教育以保持形式和实质上的独立,其次承接内部控制审计的事务所应定期更换,最后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

第三,转变对内部控制审计的认识。无论是会计师事务所还是上市公司都应转变对内部控制审计的认识,要认识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在进行内部控制审计的时候,既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还应当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

参考文献:

1、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M].法律出版社,2010.

2、袁敏.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问题与改进――来自2007年年报的证据[J].审计研究,2008(5).

第6篇

关键词:浙江省上市公司 内部控制审计 审计报告

一、制度背景

根据中国证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规范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关于2012年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通知》,自2011年起,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和纳入试点范围的上市公司应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自2012年起,国有控股的主板上市公司应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自2013年起,非国有控股且总市值和净利润达到一定标准以上的主板上市公司,应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自2014年起,所有主板上市公司均应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应当至少每两年披露一次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上市公司应当至少每两年披露一次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随着内部控制审计相关制度的颁布,对审计报告的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以浙江省上市公司披露的2011-201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为研究对象,对报告的总体特征进行分析,指出了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为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全面推进、内部控制审计制度的不断完善提供参考。

二、浙江省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总体披露情况

(一)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数量逐年增加

根据上市公司公告信息统计(见表1),2011年,浙江主板上市公司共89家,披露2011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为15家,占主板上市公司总数量的17%;2012年,浙江主板上市公司共93家,披露201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为41家,占主板上市公司总数量的44%;2013年,浙江主板上市公司仍为93家,披露201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为56家,占主板上市公司总数量的60%。浙江主板上市公司中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公司数量2013年较2011年增加41家,占总数量的比例增加了43%。

浙江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中披露2011-201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公司数量:2011年度最多,达到78家,占浙江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总数量的66%;2012年度出现下降,只有51家,占浙江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总数量的43%;2013年度有所上升,为73家,占浙江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总数量的61%。三年中,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浙江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数量出现增减波动的原因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要求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至少每两年实施一次内部控制审计,所以,2011年度实施过内部控制审计的部分上市公司2012年度就不再实施内部控制审计,导致2012年度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公司数量有所减少。经进一步研究分析,2011-2013年,所有119家浙江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均至少披露了一次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因此“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至少每两年实施一次内部控制审计”的要求达成率为100%。

浙江创业板上市公司中披露2011-201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公司数量:2011年为11家,占浙江创业板上市公司总数量的41%;2012年为13家,占总数量的36%;2013年为22家,占总数量的61%。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浙江创业板上市公司数量逐年递增。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创业板上市公司至少每两年披露一次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经进一步深入研究分析,2011-2013年,36家浙江创业板上市公司中有33家公司至少披露了一次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有3家公司(南方泵业、开山股份、温州宏丰)三年间未披露一次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二)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在审计意见类型中占绝对多数

浙江省上市公司披露的2011年度和201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占报告总量的100%;201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共计151份,除2份报告的意见类型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外,其余149份报告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占报告总量的98%,详见表2。由此可见,随着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分类分批实施,公司愈来愈意识到建立并实施有效的内控是本公司的重要责任,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内部控制审计中对财务报告内控的有效性做出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占绝对多数。

(三)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同一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

将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与出具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对比分析,我们发现,2011-2013年度,所有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浙江省上市公司,其聘请的实施内控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是为其提供年报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整合审计比例为100%。

进一步研究,我们还发现,2011-2013年度,浙江省上市公司中变更了实施内部控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共有2家,分别是中恒电气、艾迪西。为中恒电气实施201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相应为中恒电气实施201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也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艾迪西实施201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中准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相应为该公司实施201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也由中准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由此可见,即使上市公司由于种种原因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从成本效益角度出发,上市公司仍会聘请变更后的同一家会计师为其实施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整合审计是一个主趋势。

三、存在的问题

(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规范性低于主板上市公司

财政部和证监会联合的《关于2012年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通知》,对不同类型的主板上市公司何时实施《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做出了明确规定。这样,审计人员对主板上市公司进行内部控制审计时有据可依。2013年度,浙江省主板上市公司披露内控审计报告共56份,其中54份为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出具的审计报告,2份为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 101号》的规定出具的鉴证报告。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2家公司分别为三江购物和卧龙地产,这两家公司由于未在证监会要求2013年强制披露内控审计报告的主板上市公司范围内,所以仅披露了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根据三江购物和卧龙地产的2013年报显示,两家公司都定于2014年起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因此,主板上市公司遵循了《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的相关规定,较为规范。

浙江省创业板上市公司2013年度披露的22份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 101号》的规定出具的鉴证报告21份,占95%,与创业板上市公司应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规定基本相符。

但是,浙江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披露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却出现了报告标题多样、审计依据多样、名为审计报告实为鉴证报告等情况。2013年度,浙江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共73份,其中审计报告标题为“内部控制专项报告”1份;标题为“内部控制审核报告”1份,标题为“内部控制鉴证报告”23份,标题为“内部控制审计报告”48份。进一步分析,48份标题为“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报告中,真正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审计的仅1份,其余47份均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 101号》出具的,审计范围也只是对公司编制的财务报告内控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报告格式与其他标题为“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报告一致,所以48份题为“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报告中47份属于“名为审计报告实为鉴证报告”。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披露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之所以会出现报告标准不统一的情况,是因为证券交易所虽然颁布文件要求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至少每两年披露一次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但对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具体如何开展以及报告的格式均未作出明确规定。

(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描述段鲜有提及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如果注意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应在报告中增加对该事项的描述。

2013年度,浙江省上市公司披露的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共计55份(主板54份,中小企业板1份),其中仅有1份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披露了“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其余54份均未在报告中提及是否注意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披露了“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的上市公司为主板上市公司钱江摩托。注册会计师对“钱江摩托之子公司在外销业务中对终端客户所在国的政治经济风险缺乏系统的评价体系以应对相应的经营风险”认定为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但钱江摩托公司出具的《201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仅认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一定的不足之处”,并没有明确说是否是重大缺陷。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有关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与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的认定并不完全一致。

四、相关的建议

(一)尽快出台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的具体实施办法

从前面的数据分析,我们看到中小企业板虽然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公司数量较多,但报告的规范性、信息披露的质量远不及主板上市公司。其主要原因是一方面政府相关部门尚未要求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另一方面证券交易所又规定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需要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因此政府职能部门应相互协调,尽快出台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时间表,或者对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制定具体实施指南,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基本格式,提高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质量和可比性。

(二)不断健全内部控制缺陷披露制度

内部控制缺陷是反映上市公司内控是否有效的负向指标。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缺陷披露模糊,不利于监管单位、投资者判断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影响其做出恰当的监管决策和投资决定。此外《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实施意见中均没有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如何界定给出具体解释,因此在实务操作中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描述段空缺等现象。因此,建议政府职能部门不断完善内部控制缺陷披露制度,明确内部控制各类缺陷的判断标准。

(三)加强内部控制审计人才的培养

内部控制审计不仅涉及公司的财务领域,还涉及战略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采购、市场营销等众多领域,需要审计人员具备多方面的知识,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在招聘审计人员时,应注意人才的广泛性,形成一个多专业的人才团队,为内部控制审计培养后备力量。同时,审计人员自身也应加强学习,拓宽知识面,提高专业胜任能力。J

参考文献:

1.吴寿元.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审计现状及相关建议[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3,(10):90-96.

第7篇

摘要:本文以和美国上市公司审计报告为研究对象,分别对中国和美国审计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加以比较研究。中国和美国在独立审计规范性质、审计责任和职业关注等方面的差异形成了中国和美国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差异的主要原因。因此,合理地借鉴美国审计报告体系先进的做法,全面改革和完善中国审计报告体系和独立审计规范体系,将是我们积极迎接审计市场国际化的必要措施。

审计报告是注册师在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的、用来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编制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完成独立审计业务的标志。由于中美环境因素的差异,造成了审计报告所反映的审计模式内容存在着许多差异。本文主要通过对中国和美国的审计报告的比较和,探求改善和完善中国的审计报告体系和独立审计规范体系。

一、审计环境的比较

1.美国。在20世纪以前,美国独立审计的主要是在随资本一起涌入的英国职业会计师的帮助发展起来的。进入20 世纪后,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的颁布使美国的法定审计得以确立,独立审计得到飞速发展,并在世界上处于领先地位。美国强调独立审计是自我管理的职业,政府不加干预。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一个实行自我管理的全国性职业组织,该协会制定出了具有重大世界的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美国拥有世界上最庞大的注册会计师队伍,已达30 多万人,其地位很高。

2.中国。适应改革开放的要求,财政部于1979年10月在上海建立会计师事务所的试点,并于1980年12月颁布《关于设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规定》,从此,我国正式恢复了注册会计师行业,行业起步较晚;我国共有五千余家事务所,大多数仍属于中小型所事务,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偏小;目前我国参与对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监管的有审计署、证监会、财政部、注册会计师协会等,针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违纪行为,监管部门主要采取警告、暂停执业、撤销等行政方式,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很少、较轻。

二、中美审计报告具体内容和格式上的异同

审计报告是整个审计过程中的最后一个环节,同时也是审计过程中最重要的一个步骤,一般而言,正式立项的审计活动,都是要撰写审计报告。就现阶段而言,中国和美国上市公司审计报告的格式与内容还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经过仔细的分析和研究后,我们发现差异也是比较明显的,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中美审计报告的相同之处

1. 对收件人规定相同。中美审计报告的收件人均规定为审计业务的委托人。

2. 对报告日期规定相同。中美审计报告均规定审计报告日期为CPA完成外勤审计工作的日期。

3. 使用的专业术语相同。中美审计报告均规定在导言段或范围段使用“审计了……”的专业术语,借以表明CPA签发的审计报告不是复核或编表报告, 而是一种保证程度极高的报告;在意见段使用“我们认为、在所有(或全部)重要方面均公允地反映……”等专业术语,以说明审计意见不是对事实的绝对保证。

4. 对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可增加解释段的规定相同。中美审计报告均规定当CPA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时,如认为必要,可以在意见段之后增列解释段,增加对重要事项的说明。

5. 对审计意见类型的规定相同中美审计报告均规定有四种审计意见类型,即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

6.对审计范围的规定基本相同。中美审计报告中规定的审计范围,均是指主要的年度会计报告及相关的附表、附注。

7. 对发表各种审计意见条件的规定基本相同。

中美审计报告均规定了发表四种审计意见的不同条件。从总体来说基本相同。只不过我国审计报告准则规定得比较详细、具体。而美国则规定得较笼统抽象。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CPA职业判断能力偏低的现状。

(二)中美审计报告的不同之处

1.对标题规定不同。我国审计报告的标题为“审计报告”,美国审计报告的标题为“独立审计人员报告”。美国审计报告含“独立”字样,籍以区别内部报告及其他类型的报告,我国审计报告却未能做到这一点。

2.对导言段规定不同。美国审计报告的导言段简要说明审计范围、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我国审计报告不设导言段,将导言段的内容并入范围段。正因为我国缺少导言段,才导致我国审计报告(二段式)与国际通行的三段式审计报告存在区别。

3.范围段内容不同。(1)导言段的关系不同。我国审计报告隶属于二段式报告,所以报告的范围段纳入了三段式报告中导言段的内容,即审计范围、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而美国审计报告为三段式报告,故范围段不包含导言段内容。(2)审计依据不同。我国审计报告的审计依据为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而美国为公认审计准则。(3)对所实施审计程序的说明详略不同。我国审计报告只是概括说明取得的“合理把握”。就此而言,我国审计报告的范围段没有明确指出审计程序及CPA所负责任的程度,进而增加了其所承担的风险。

4. 意见段内容不同。我国审计报告的意见段是对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贯性发表审计意见。美国审计报告则就财务报表的公允性和合法性表述意见。我国同时规定“三性”是有原因的。首先,我国国情接近于大陆法系,主要通过法规规范会计工作。故借鉴大陆法系的审计准则,规定合法性要求。其次,我国审计准则主要是借鉴国际审计准则,故规定公允性要求。最后,由于当前我国会计信息失真情形比较普遍,而违反一贯性是其中的一种重要手段,故规定一贯性要求。

5. 对签章规定不同。我国审计报告规定由CPA签名盖章,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并标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地址; 而美国审计报告规定由会计事务所合伙人或负责该项审计业务的CPA签名。需标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地址。由于长期以来.我国有关签章的规定便是个人签名、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因此这样规定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三、审计报告差异产生的因素分析

笔者认为之所以出现这些差异,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对独立审计规范性质的认识不同

为了清楚的说明中国与美国对于独立审计规范性质的认识,我们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分析:(1)这三个地区的会计职业团体与政府的关系;(2)独立审计规范的制定与方式;(3)约束力及违反规范的处罚。

表1 中美对独立审计规范性质认识的比较

比较对象 会计职业团体和政府关系 规范制定与方式 使用范围 约束力 对违反规范的惩处

中国 CICPA为民间机构,且受财政部监督、指导 CICPA制定,并由财政部批准 CICPA的会员 准则必须遵守,指南则参照执行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暂停执业、取消执业资格

美国 AICPA为民间组织 AICPA制定 AICPA的全体会员和其他执业CPA 必须遵守准则(指南)和规则 中止或开除会籍、吊销资格证书和执业执照

通过表1,我们可以发现,独立审计规范的实质在于对执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规范,独立审计人员在实行独立审计业务过程中,必须或应当遵守,否则,将受到不同程度的惩罚。美国独立审计规范的性质在于职业界的自我规范、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因而其审计规范往往由民间审计机构制定和。的独立审计规范则兼有自律规范和他律规范的双重性质,独立审计规范的制定与,以及违反规范的惩罚,受民间会计职业团体的制约。

2.对于审计的责任与职业关注认识上的差别

审计观念是指对审计的看法、观点和认识的总和。限于篇幅有限,在这里, 笔者将审计观念仅界定为公众对审计独立性的看法。现阶段中国和美国的审计观念的差别还是比较大的。

审计的责任和应有的职业关注是规范审计人员执业的行为指南,同时也是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利益的根本保障。按照《国际审计准则》中关于“审计责任” 的定义, “审计责任” 应该包括《会计报表审计的目标与基本原则》、《审计业务约定书》、《审计工作质量控制》、《舞弊与错误》、《会计报表审计中对及法规的考虑》等要素。现阶段而言,中美关于审计责任与关注观点还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表2 审计责任与职业关注比较

比较对象 审计责任与职业关注 对错误与舞弊的认识

中国 审计人员违反职业规范,将会受到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严重者还会受到刑事责任的处罚。 CPA应该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以合理确信能够发现可能导致会计报表严重失实的错误与舞弊。

美国 不遵守行为守则可能会被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开除会籍。对因触犯刑律而被判处一年以上监禁的会员,或因各种税务事项而被定罪的会员,将被自动中止或开除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籍。建立同业复核制度。 审计师有责任计划和执行审计,以便为财务报表中是否不存在因错误和舞弊而引起的重要错报获得合理保证。

通过表2,我们可以发现中美对于审计责任与关注的认识以及对错误与舞弊的认识上,还是存在很大的差别的。中国关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和职业关注,在独立审计准则和《注册会计师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均作了明确的规定,而且将审计责任划分为行政、民事赔偿与刑事处罚三种不同类型、性质的责任,便于规范注册会计师市场,提高审计人员的执业质量。美国则更强调审计人员的执业自律,而且职业道德规范在审计工作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3.审计证据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为形成审计意见所获取的证据。一般而言,审计证据必须具有充分性和适当性两个特点,其中充分性是指审计证据的数量足以使得注册会计师形成审计意见;适当性是指审计证据的相关性与可靠性,即审计证据应当与审计目标相关联,并如实地反映客观事实。

表3 审计证据差异比较

比较对象 关于审计证据的规定

中国 CPA可以运用包括检查、观察、监盘、查询、函证、、性复合等,以便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美国 CPA可以运用包括实物检查、函证、文件检查、分析性程序、询问客户、重新执行、观察等方法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通过表3,我们可以看出,中美都规定,审计人员在获取足够的审计证据的基础上才能出具审计报告,但是在具体获取审计证据的方法上,中美法也不尽相同。中国审计证据的方法显然非常丰富,而且结合中国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将监盘法从观察法中单列出来,更加体现出中国审计准则的主义特色。关于审计证据的数量和质量,中美的表述基本相同,表述均为“充分、适当”。

四、结论

中美环境的差异,形成了不同的审计模式,而不同的审计模式又决定了不同的审计报告。而从长远来看,同国际惯例接轨与审计市场国际化是中国独立审计规范的一个重要目标。而美国是现今世界上经济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其监管经济的水平相对比较先进。因此,充分借鉴美国的做法和经验,必将会促进中国审计报告体系和独立审计准则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加速中国审计市场国际化的步伐。

1. 赵景诚:《审计报告的国际比较》.经济师[J],2004(9)

2. 曾小青:《中美审计报告比较》.中国审计信息与方法[J],2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