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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木材运输管理政策思考及建议
木材出口运输证管理上的问题当前的出口运输证原则上是要到省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办理的,后来通过争取,到市一级林业部门也可以办理。但是对于木材经营者来说,这仍然是件费时又费钱的事情,往往一份出口手续办下来至少需要三天以上。这与高效、简洁的时代要求和便民服务的宗旨有所冲突,也增加了木材经营者不必要的开支,影响了发展。因此建议,将木材出口手续办理权限下放到县一级,以提高办事效率、降低办事成本,同时也是政府务实的一种体现。
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政策思考及建议
(一)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上的问题按当前的政策,对野生动物驯养的管理主体和管理幅度等方面都是模棱两可、不够明确的,以至于当前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力度十分有限。自从2003年“非典”发生以来,各级林业部门基本上停止了对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审批工作。从现实来看,野生动物的成功驯养是对野生动物间接却又十分有效的保。因此建议适当放宽对野生动物驯养的政策,明确审批主体和权限,加大支持力度,间接保护野生动物。
(二)天然林保护管理上的问题当前国家实施了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却没有实施天然林补偿政策。但实际上天然林与公益林一样,都是严禁采伐的。只不过现存的天然林往往地处高、远、偏、险,而未被划为生态公益林罢了。但林农们为增加收入、扩大造林,就必需要开辟新的土地进行造林,而国家对天然林的保护政策又不容质疑地摆在那里,因此十分矛盾。这实际也说明了当前天然林的保护政策是在牺牲林农利益的基础上保护公众利益的,理应进行补偿。因此,建议国家对已经明令禁止、界线已经明确、生长保护良好的天然林参照生态公益林标准进行补偿;而对立地条件良好、土质肥沃但只有一些残次林的天然林放宽政策,允许进行开发造林,以求最佳效益。
(三)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上的问题古树名木有的是属集体所有,有的是属个人所有。按当下保护政策,除国家级保护植物外,凡是直径超过30厘米的野生树木一律不得砍伐和采挖。许多农家房前屋后的树木由于光照条件良好,土质也比较好,加之主人长期呵护,往往长势良好,树形优美,深得各中大城市园林绿化者的喜爱,因而近几年价格不断攀升,每一棵树木都是一笔不小的财富。但是按当前名木古树的保护政策,那多数是不能采挖移栽的,因此许多农家便无法得到真实的利益,导致他们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热情大减,甚至出现了一些暗中采挖、破坏和清除幼苗的行为。事实上,如果每户农家的房前屋后都能开发利用起来,种上几株名贵的树木,既美化了农村环境,在一定的时间后,也为农家积累了一笔不小的财富。而保护政策的存在,在现在部分古树名木得到保护的同时,严重了影响新生名贵树木的增加。从法律角度看,属个人部分的古树名木,按当今《物权法》规定,既然拥有所有权,便拥有处置权。国家从保护的角度取得了对古树名木的处置权,理当对其所有权者进行补偿。因此建议,国家对已经挂牌保护的古树名木进行适当补偿。而对一些并不十分特殊的野生树木适当放宽经营政策,鼓励农家全方位、见缝插针式地多栽种各类名贵树木,既美化了农村环境,又美化了城市环境,同时还搞活、拓宽了林业经济。
三、林业扶持政策上思考与建议
(一)对少数民族地区扶持上的问题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多数都是崇山峻岭、艰苦边远的地方,经济、文化特别是基础设施相对落后,按国家的民族政策,应当享有一定的扶持、优惠政策。但从当前的实际来看,每年上缴各项税费的比例并未有所优惠,而每年下拔的各项资金、物质等也并未有所增加,甚至在林政管理政策上也未有更多一点的自。少数民族及少数民族地区要发展,需要许多方面的关心支持和照顾。因此建议,减免少数民族地区的各项林业税费,减轻林农负担,增加林农收入;加大少数民族地区的林业基础设施投入,改良营林、资源保护等基础条件,以更好地、更有效地保护生态环境。
税收体系健全
在许多林业发达国家,林业税收被作为调节、鼓励林业生产的一个重要手段。这些国家根据林业的特点、国家对林业产业结构调整和扩大林业生产经营规模等的需要,调节林业税收,刺激私有林业投资和经营活动。私有林主不但不需要比其他职业和阶层的人额外承担一些税费任务,反而因为所从事产业的特殊性而享有种种税收优惠。
除法国等少数国家外,德国、美国、加拿大、日本等林业发达国家普遍实行的是以所得税为主的林业税收体系,注重考虑横向公平性与纵向公平性,目标明确。例如,美国国家木材供应主要依靠公司林和小型私有林。其林业税收政策的目标被确定为:“林地税收应当公平并且有利于森林保护;林地税收必须以土地使用状况和土地生产力为基础;对林木以及林木采伐的税收应能对林业生产经营产生激励作用。”
税收减免扶持
澳大利亚税收法规定,对采伐1985年前由非政府部门经营的林地上的天然林所获得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以鼓励私有林主对天然林进行更新造林活动。对于从事林业经营的公司和私人在所得税征收上还有如下特殊优惠:凡用于清理采伐迹地、营林、育林的收入,可免征所得税;收入中用于购置林业生产必须的易耗资产的、用于改善林木生产条件(如改良土壤等)的、用于林区道路或林间便道建设等方面的部分,可免征所得税;收入中转化为木材的就地加工等方面的投资,可免征所得税;出售的零星可加工木材(如间伐材,因风灾等自然因素导致的风折木等)所得的收入,可免征所得税。
日本对私有林的采伐和加工,年所得收入在3000万日元以内的,实行免税。
英国从1992年起,商业用材林的立木不算收入,所以不交纳所得税。如果木材尚未出售,林主死亡,其税款债务将予以免除。
法国对私人再造林和更新造林,在30年内免交土地税。经营林业的所得税,依据树种的不同的年限,可减半征收。但林主如果把林地转作他用,则须向国家缴纳一定的税费,其目的是为了鼓励发展林业,防止森林面积减少。
芬兰林业税收有两种:一是所得税,一是资产税。对于私有林主的所得税,下列情况可以免税:退耕还林者免税25~35年;采伐后立即更新且幼林生长良好并保证成林者,可以免税10~25年;此规定也适用于荒地造林或低产林的重新改造;沼泽地排水后重新造林,可以免税15~25年,造林投资由林主和国家共同承担;森林遭到非人为因素破坏时可享受15年内的免税待遇。
优惠税率鼓励
澳大利亚通过对造林公司股票持有者的股息收入的优惠税率,提高居民购买造林公司股票的积极性,以吸引社会对林业的投资。
加拿大所得税的税率依林业经济实体的经营活动类型而实行不同的税率,鼓励私有林主积极参与林业经营,促进私有林业的发展。
美国税法规定在森林施业中,采伐道路的全部或部分被当作可取得减税或优惠税率的投资,采运设备在通常情况下,也可以取得这种优惠。税法还规定,对采伐迹地如果3年之内达不到规定的更新造林数量和质量要求,政府将以较高的税率征税。
澳大利亚对于林业公司或私人的非林业收入实行优惠税率。德国对林业只征收增值税、地皮税,林业的增值税为5%,远低于其他行业;在发生灾害大量采伐时,可依法降低所得税率。
税基构成优惠
在澳大利亚,从事林业活动的纳税人被视为初级生产者,因此,造林和造林地维护的成本可以从当年的收入中扣除。“可分期抵减条款”中允许林业生产者将营林生产中发生的成本在当期收入中抵减,或在未来几年内的收入中分摊。
新西兰为了鼓励造林,对公司、企业的造林费用,均可在税前由成本列支,等于减少了造林企业的纳税额。
挪威森林信托基金在私有林业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林主出售木材时即将销售所得的5%~25%的收入存入基金。存入的基金免交所得税,林主可以从基金中提款用于营林作业。但如果林主从基金中提款用于其他用途时,就必须纳税。
税制规范合理
(一)抵扣环节设置不合理造成重复征税营改增之后,在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企业在向租赁公司转让有形动产时,不征收增值税,所以承租方企业无法向租赁公司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在计算这项业务的销项税额时,租赁公司因为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从而导致公司在购置有形动产和售后回租业务过程中两次缴纳17%的增值税,造成增值税重复征税。由于抵扣环节设置不合理,造成融资租赁公司在售后回租业务中出现重复征税,增加了融资租赁业的税负。
(二)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难以落实营改增后,国家税务总局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文),规定有资质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的融资租赁服务,若其增值税的实际税负超过了3%,则对其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然而即征即退需要经国家有关部门的层层审批并且需要企业提供相关实际税负的明确凭证,对于急需资金周转的融资租赁企业来说,这一过渡性政策难以落实,不利于减轻企业税负。
(三)飞机租赁业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待细化根据75号文,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其子公司,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25吨以上(空载重量)并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给国内航空公司的飞机,按照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该文只规定了飞机租赁业按照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这一政策还有待于细化,这样自贸区飞机租赁业才能真正享受到增值税的优惠。
二、国外融资租赁业税收政策先进经验及其借鉴
(一)加速折旧制度日本和美国都针对融资租赁中的有形动产计提折旧规定了加速折旧制度,以扶持融资租赁业发展。美国的《55-045号税务裁决》明确界定了“真实租赁”②,其中规定凡是符合真实租赁条件的出租人都可根据税法的规定享受设备投资加速折旧等优惠,并且在联邦所得税的核算中,租金可以作为费用扣除。日本税法规定,可以提前完成法定折旧,企业可延期纳税,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这样设备的更新损失降低,通货膨胀的风险减少,确保了融资租赁企业资金充足。③
(二)投资抵免政策美国对融资租赁业的主要优惠政策为投资抵免政策,1962年,美国《投资抵免法》规定在购买设备的当年,出租人可以按一定百分比,通常是百分之十左右从其应税收入中抵免投资设备的支出,这大大降低了设备的初始成本,从而增加融资租赁企业的盈利空间。英国曾于1970年实施了与美国投资抵免政策相仿的税收减免,即融资租赁的头年投资减税。
(三)减值减税制度英国对于融资租赁业最典型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减值减税制度,于1986年正式实行25%的减值减税制度。其规定:除了售后回租、设备出租企业与卖主有关联关系、非当年购入设备或者头年已经减税的情形以外,25%逐年减值减税制度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厂房和设备投资。
(四)呆账准备金制度呆账准备金制度是日本对融资租赁业采取的独特地税收政策。日本,对融资租赁业征收的是消费税,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种形式。在日本,融资租赁必须是全额性偿付,即租金总额至少占到出租人全部投入的百分之九十,同时在租赁期间,承租人无权解除或者撤销租赁合同。根据日本税法对融资租赁业的规定,当承租人无法偿还融资租赁企业资金时,其数额作为呆账损失在计入年度损失额中,不计为应税所得额,从而使融资租赁企业获得税收优惠。
三、营改增背景下自贸区融资租赁业的税收政策的完善建议
(一)优化税率设置环节,适用较低税率税率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与计税依据直接的比例,是法定的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体现了国家征税的深度④,税率的合理设置应兼顾国家财政需要与纳税人的实际承受能力。在税基没有变化的情况下,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业的税率上升了12%,税率设置偏高。建议调整自贸区融资租赁业营业税税率,主要是降低税率。营改增后国家在自贸区采取两档税率,融资租赁业的增值税税率为17%,其他现代服务业的增值税税率为6%,因此建议统一采取一档税率,即对融资租赁业也适用6%的税率,以减轻融资租赁业税负,推动自贸区融资租赁业稳健发展。
(二)完善抵扣环节,消除重复征税融资租赁业务是以资金融通为主要内涵的金融业务,为资金密集型的金融行业,融资租赁公司也应归类于非银行金融企业,应该把融资租赁归于金融保险业,简单将其归入交通运输等现代服务业是不科学的。建议对于融资租赁业制定与金融保险业相同的税收政策,在售后回租业务中,融资租赁企业提供融资性回租服务时,对融资租赁企业所取得的租赁收入的本金不征收增值税,只对利息的差额征收增值税,这样就保持了纳税基数与营改增相比不变,从而消除了融资租赁业售后回租业务中的重复征税。
(三)取消即征即退政策,采取设备加速折旧方法营改增后,国家规定了即征即退的过渡性增值税优惠政策。但该政策实际可行性欠佳,对减轻企业经营成本没有显著作用,建议在采取前述税收改革措施的基础上,取消“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政策,而采取设备加速折旧方法。融资租赁业务通常合同期较长,设备使用年限也比较长,对投资设备所采取的折旧方法直接关系到融资租赁企业的成本与收益。为了扶持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在设计折旧政策时,理应采取有利于融资租赁企业的折旧方法。建议借鉴美国、日本税法中的加速折旧方法,使自贸区融资租赁企业实现资金融通、享受到资金时间价值,从而推动自贸区融资租赁业发展壮大。
(四)明确飞机租赁业税收优惠政策,采取投资抵免政策75号文对机租赁业规定了税收优惠政策,但还尚待进一步明确。我国民航业发展的巨大需求,明确飞机租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迫在眉睫。中国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对机租赁业采取了特殊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值得自贸区借鉴。根据国务院批复的《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方案》,注册于东疆保税港区的国内租赁公司或其子公司,经国家相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的25吨以(空载重量)上并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给国内航空公司的飞机,征收4%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建议借鉴东疆飞机租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对在上海自贸区内的飞机租赁业征收4%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同时借鉴美国税法,对自贸区飞机租赁业进行扶持,采取投资抵免政策,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在出资购入飞机的当年按适当百分比从其应税收入中抵免投资飞机的支出,减少飞机的初始投资成本。
(五)借鉴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建立融资租赁业税收优惠的长效机制我国融资租赁业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其发展潜力巨大,需要有着良好的政策环境。建议在采取上述税收制度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外融资租赁业先进的税收政策,结合我国自贸区的实际情况,建立融资租赁业税收优惠的长效机制。建议借鉴英国减值减税制度,实行有形动产使用当年的减税制度,一律按25%逐年减值减税,同时借鉴日本,建立呆账准备金制度。
关键词:林业经济政策;租借林场;国有林;森林资源
政策是政府在一定时期采取的行政管理办法和手段,其约束性和强制性不如法规、法律,但是,近代黑龙江的政权更迭频繁,多是短命政府或伪政权,法规与法律朝令夕改,从某种意义上讲政策其实质就是法律。一般来讲,行业经济的发展状况,取决于两点:一是自然增长的顺畅,二是国家政策的推动。黑龙江地广人稀,自然增长缓慢,国家法律政策的推动更显得重要。晚清末期以及民国前期颁布的林业经济政策中,尤以租借林场和国有林场的发放对森林资源的破坏为最。
一、租借林场和国有林场出现的背景
1896年,清政府与沙皇俄国政府签订《中俄密约》(即《御敌互相援助条约》),允许沙皇俄国在东北修筑中国东三省铁路(中东铁路),修筑铁路所需枕木、电杆、建筑材料都就近取给。光绪三十年(1904年),黑龙江铁路交涉总局与中东铁路公司签订《砍伐木植合同》。据此合同,中东铁路公司设立三处租借林场,滥伐森林。而大批的租借林场是俄国政府通过其财政部直接控制的中东铁路为了得到永久性的自己经营的林场,对清政府施加压力,于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与清政府签订的《伐木合同》条文中规定设立的。从此沙皇俄国得到了被视为铁路生命线的中东铁路沿线(主要在现黑龙江行政区划内)的森林采伐权。
北洋政府对国有林十分重视,但山河破碎以及政局的动荡,使北洋政府又无力经营东北森林。农林部鉴于东北国有森林资源丰富茂盛,沙俄和日本等帝国主义国家垂涎东北丰富的森林资源,利用不平等条约在黑吉两省占有大量永久性的租借林场,而租借林场是清朝政府时期的林业经济政策,不仅既成事实,而且涉及外交,交涉棘手。若长此任予放弃,则中国国防与经济俱生为害,故而认定筹办林政,应从中国最著名林区入手。农林部于1912年12月11日公布《东三省国有森林发放暂行规则》20条,以期合理经营此地区之天然林,增进国家收益,亦保水土之安定,国防之安全。1914年8月8日,农商部公布修正的《东三省国有林发放规则》。
二、租借林场和国有林场发放的内容
大批的租借林场是俄国政府通过其财政部直接控制的中东铁路为了得到永久性的自己经营的林场,对清政府施加压力。《历代森林史略及民国林政史料》记载:北满中东路一带森林权之丧失,始于光绪三十年(1904年)由黑龙江铁路公司与东省铁路公司订立伐木合同,兹摘录如下:
“第一条:东省铁路公司,在以下所指地段树木内只有砍各项木植材料之权。
甲、路铁自成绩成吉思汗站雅克山站,铁路两旁各卅五华里各树林。
乙、水陆在呼兰河内之诺敏河东岸至呼兰河西岸中间一带树林。其界限自此二岔河各至水源为止。
丙、水陆在松花江之北岸权林河中间一带树木。其界限自北二岔河各至水源为止。
第二条:铁路公司按在以上所指地段内砍备木植材料,运至铁路,核算价值,以每百分之八,认缴黑龙江省将军衙门官库票费,除铁路公司外,凡附近农民亦得砍伐自用木材,唯如有人欲在第一条所指地段内另外砍售,须与铁路公司商与,方可砍伐。
第三条:以上所指第一条地段内树木,其如何砍伐,铁路公司亦可允给商民砍伐,唯须由铁路公司按运至铁路核算价值。
第四条:以上第一条所指地段内树木,其如何砍伐,铁路公司自行设法布置……”[1]。
1912年公布的《东三省国有林发放规则》的主要内容摘录如下:
东三省国有森林除林务局自行经营外得依本规则发放之;发放以林木为限;有民国国籍者都可承领。但关于国土保安和供公用的森林不发放。承领森林者须向林务局呈交承领书。经林务局许可后,须领取执照,并按拟伐木数量交纳保证金。木材出山到埠后,由林务局查验,按木植市价8%交纳执照费,保证金如数发还。执照的有效期为1年。承领者侵越原定界限采伐时得给予处罚[2]。
1914年8月8日,农商部公布修正的《东三省国有林发放规则》。同《暂行规则》相比,增加以下内容:除中国人民外,依民国法律成立的法人也可承领森林。林务局收到承领书后进行核查,如无重复,再派员勘测,造具报告,呈农商部核办。承领书除记载原定项目外,还要记载运输设备和制材设备,并附承领地的图说。承领森林每人不得超过200平方里。承领者应缴纳勘测费。林务局勘测森林实况详报农商部,如认为该处森林不能发放,原缴纳勘测费还给一半。承领森林经农商部核准,由部注册,发给部照。此照有效期至多为20年,期满将照缴销。承领人领取执照,按标准缴纳注册费。林木出山时,承领人应将所伐林木情况开单呈报各该处主管官厅查验。林木出售时,承领人除遵守税则缴纳木税外,应各按林木市价8%分别缴纳山本和木植票费。转让已领林区须经农商部核准。转让执照的有效期,以原领执照为准,承领森林如已超过照载期限尚未着手采伐,则撤销其承领原案,追回部照。承领人采伐林木时,每亩应保存天然下种母树2—3株。采伐后的林地,除该管官厅认为不能开垦者外,承领人可按照国有荒地承垦条例承领开垦,这就规定了林地变为农地的合法性。
1920年6月9日,农商部再次修改《东三省国有林发放规则》。修改补充内容:采伐森林,原订国际合同有特别规定者,在满期以前继续有效。农商部得于必要时收回已发放的森林,但不应损害承领人现有利益。承领森林人除禀请林务局勘测转呈农商部核准外,也可禀请县知事和其他林务机关勘测,报道尹、巡按使咨陈农商部核准。承领人提出承领书时缴纳勘测费。承领森林经农商部批准即发给部照。部照有效期为20年,每年验照1次。领照时按标准须缴纳保证金。
三、租借林场和发放的国有林场的区别
租借林场是一种不平等条约的产物,带有明显的租借性质,不同于后来民国时期通过《东北国有林发放规则》发放的国有林场。主要表现在:
(1)这些租借林场的租借人都是外国资本家,早期主要是俄国人,日本人后来居上,这些租借林场明显带有殖民性;而《东北国有林发放规则》规定,国有林场发放只“限于中国人或中国法人”,发放的国有林场的承租人只能是中国人,这是两种林场的最大区别。
(2)面积特别大,超过规定数字的几倍,所有租借林场的面积究竟有多少,在当时的技术水平下,很难得到一个确切的数字。1915年的调查情况显示仅中东铁路沿线的租借林场总面积达到了12074平方公里,并不是全部的数字,只是分布在中东铁路沿线的林场。如俄国巨商葛瓦里斯基所属的林场,在1921年共有林场5处,面积为2008.6平方公里,1930年增加到7004.39平方公里。在利益的驱使下,外国资本家更是深入到大小兴安岭原始森林腹地建立租借林场。而国有林场的发放承领森林每人不得超过200平方里。
(3)租借林场的时间长,在合同上约定是20—90年,在中国丧失的情况下,实际上是无限期的;而《东北国有林发放规则》规定,“期限20年以内”,1912年颁布,止于1929年废除,实际上实行了17年。
四、租借林场和发放的国有林场的危害及评价
清代晚期,在租借林场的“合法”掩护下,大批俄国资本家拥入中国黑龙江林区,依靠中东铁路的运输条件和其雄厚资本,大肆砍伐大小兴安岭森林。在这些租借林场内如何采伐?采取什么采伐方式?是无人过问的。所以已经采伐过的迹地,不是变成散生林地,就是变成荒原。其危害正如《北满与东省铁路》所载:“东部沿线25年前所谓林海者,今则极目远望,偶见三五杂木,杳不可寻,虽山巅之上,间有丛生幼树,也仅距铁路二、三十里之地见之”。从这里可以清楚地看出,中东铁路修建的前后十几年的时间内,铁路两侧的森林资源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历代森林史略及民国林政史史料》记载:“按东省铁路沿线,昔日均为广大森林被覆,自与东省铁路公司订立伐木合同后,迄今不过卅年,沿铁路两侧五十里内森林,均已砍伐净尽,近更向远方采伐,有达百余里之远者,此种现象,无非受不平等条约之限制;加以国人在昔不知森林之可宝贵,一任帝国主义之俄罗斯之要求,将大好森林,为附属铁路之供应品。是以中东路自开办以来,举凡枕木、建筑材、皆无偿取自林中;其暴殄天物之尤甚者,则将良材,任意劈成板子,作为燃料。自通车以来,无论工厂、机车、站台、事物所、道班房、及员司工人住宅等,……是以中东路一带无限宝藏之森林,转瞬间已荡然无存,言至可痛惜也”[1]58。由于受到残酷掠夺,黑龙江的原始森林受到严重的破坏。
《东三省国有林发放规则》颁布以后,短短几年时间,仅黑龙江发放的国有林林场就达到了72处(尚不包括吉林省今属于黑龙江的林场),再加上不平等条约发放的租借林场,发放林场的数目更多。使黑龙江的森林资源在法规的保护下,遭到了全方位的合法破坏。从上文《东三省国有林发放规则》的内容看,根本看不到“经营与管理”的字样,只有“国有林发放”的字样。在几经修改的《东三省国有林发放规则》中只有第十七条提到“林地一亩,存留树木二株到三株,前项存留树木,以直径在一尺以上,树干正直为限。”说明发放的目的不是把东北国有林如何经营好,使森林资源得到延续和发展,林业更加振兴,而只是缴收一点这个税,那个费而已。而木商为了得到部里发放的部照,大大小小的官吏,敲诈受贿的事情常有发生,损公肥私是普遍现象。
由此可知,政府都无法经营的事业,指望民间商人代替政府来管理、经营则更不可能。商人的本性是唯利是图,其缴费获取经营权利,是为了赚钱,“经营管理”只不过是一个幌子,其实质就是获取采伐权;从几经修改的《东三省国有林发放规则》中关于“保证金”的规定也可以看出,所谓“保证金”是指承领者领取执照后,如在一年内尚未着手采伐,则执照作废,保证金不发还,即保证金是必须采伐的担保。同时《东三省国有林发放规则》规定“国有林发放只限于中国人或法人”,我们知道,森林的投资回报周期时间长,风险大,让资本实力有限的中国商人去经营管理根本是不可能的事情,更何况在军阀混战的动荡年代了。既然中国政府和中国民间资本无力经营国有林,能否指望外国资本家呢?众所周知,以沙俄和日本为首的外国资本家来中国的目的,不是来帮助中国发展林业经济,而是来掠夺森林资源和赚取财富,骨子里就没有这种意识,那种“剃光头”、“拔大毛”的采伐方式更令人吃惊,其破坏程度远超过中国木商。
1896年黑龙江的森林面积在4000万公顷以上,而1949年前后森林面积只有1670多万公顷,50多年的时间森林面积损失竟达60%以上,丰富的森林资源在短期内发生了剧变[3]。造成近代黑龙江森林面积和蓄积量锐减,帝国主义的侵略是最主要的原因。除此之外,晚清以后的政府在其颁布的各项林业经济政策中也加剧了黑龙江森林资源的减少,作为国人也应该进行反思。
参考文献:
[1]陈嵘.历代森林史略及民国林政史料[M].南京:金陵大学农学院森林系林业推广部,1934:54-55.
关键词:林业经济政策;租借林场;国有林;森林资源
政策是政府在一定时期采取的行政管理办法和手段,其约束性和强制性不如法规、法律,但是,近代黑龙江的政权更迭频繁,多是短命政府或伪政权,法规与法律朝令夕改,从某种意义上讲政策其实质就是法律。一般来讲,行业经济的发展状况,取决于两点:一是自然增长的顺畅,二是国家政策的推动。黑龙江地广人稀,自然增长缓慢,国家法律政策的推动更显得重要。晚清末期以及民国前期颁布的林业经济政策中,尤以租借林场和国有林场的发放对森林资源的破坏为最。
一、租借林场和国有林场出现的背景
1896年,清政府与沙皇俄国政府签订《中俄密约》(即《御敌互相援助条约》),允许沙皇俄国在东北修筑中国东三省铁路(中东铁路),修筑铁路所需枕木、电杆、建筑材料都就近取给。光绪三十年(1904年),黑龙江铁路交涉总局与中东铁路公司签订《砍伐木植合同》。据此合同,中东铁路公司设立三处租借林场,滥伐森林。而大批的租借林场是俄国政府通过其财政部直接控制的中东铁路为了得到永久性的自己经营的林场,对清政府施加压力,于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与清政府签订的《伐木合同》条文中规定设立的。从此沙皇俄国得到了被视为铁路生命线的中东铁路沿线(主要在现黑龙江行政区划内)的森林采伐权。
北洋政府对国有林十分重视,但山河破碎以及政局的动荡,使北洋政府又无力经营东北森林。农林部鉴于东北国有森林资源丰富茂盛,沙俄和日本等帝国主义国家垂涎东北丰富的森林资源,利用不平等条约在黑吉两省占有大量永久性的租借林场,而租借林场是清朝政府时期的林业经济政策,不仅既成事实,而且涉及外交,交涉棘手。若长此任予放弃,则中国国防与经济俱生为害,故而认定筹办林政,应从中国最著名林区入手。农林部于1912年12月11日公布《东三省国有森林发放暂行规则》20条,以期合理经营此地区之天然林,增进国家收益,亦保水土之安定,国防之安全。1914年8月8日,农商部公布修正的《东三省国有林发放规则》。
二、租借林场和国有林场发放的内容
大批的租借林场是俄国政府通过其财政部直接控制的中东铁路为了得到永久性的自己经营的林场,对清政府施加压力。《历代森林史略及民国林政史料》记载:北满中东路一带森林权之丧失,始于光绪三十年(1904年)由黑龙江铁路公司与东省铁路公司订立伐木合同,兹摘录如下:
“第一条:东省铁路公司,在以下所指地段树木内只有砍各项木植材料之权。
甲、路铁自成绩成吉思汗站雅克山站,铁路两旁各卅五华里各树林。
乙、水陆在呼兰河内之诺敏河东岸至呼兰河西岸中间一带树林。其界限自此二岔河各至水源为止。
丙、水陆在松花江之北岸权林河中间一带树木。其界限自北二岔河各至水源为止。
第二条:铁路公司按在以上所指地段内砍备木植材料,运至铁路,核算价值,以每百分之八,认缴黑龙江省将军衙门官库票费,除铁路公司外,凡附近农民亦得砍伐自用木材,唯如有人欲在第一条所指地段内另外砍售,须与铁路公司商与,方可砍伐。
第三条:以上所指第一条地段内树木,其如何砍伐,铁路公司亦可允给商民砍伐,唯须由铁路公司按运至铁路核算价值。
第四条:以上第一条所指地段内树木,其如何砍伐,铁路公司自行设法布置……”。
1912年公布的《东三省国有林发放规则》的主要内容摘录如下:
东三省国有森林除林务局自行经营外得依本规则发放之;发放以林木为限;有民国国籍者都可承领。但关于国土保安和供公用的森林不发放。承领森林者须向林务局呈交承领书。经林务局许可后,须领取执照,并按拟伐木数量交纳保证金。木材出山到埠后,由林务局查验,按木植市价8%交纳执照费,保证金如数发还。执照的有效期为1年。承领者侵越原定界限采伐时得给予处罚。
1914年8月8日,农商部公布修正的《东三省国有林发放规则》。同《暂行规则》相比,增加以下内容:除中国人民外,依民国法律成立的法人也可承领森林。林务局收到承领书后进行核查,如无重复,再派员勘测,造具报告,呈农商部核办。承领书除记载原定项目外,还要记载运输设备和制材设备,并附承领地的图说。承领森林每人不得超过200平方里。承领者应缴纳勘测费。林务局勘测森林实况详报农商部,如认为该处森林不能发放,原缴纳勘测费还给一半。承领森林经农商部核准,由部注册,发给部照。此照有效期至多为20年,期满将照缴销。承领人领取执照,按标准缴纳注册费。林木出山时,承领人应将所伐林木情况开单呈报各该处主管官厅查验。林木出售时,承领人除遵守税则缴纳木税外,应各按林木市价8%分别缴纳山本和木植票费。转让已领林区须经农商部核准。转让执照的有效期,以原领执照为准,承领森林如已超过照载期限尚未着手采伐,则撤销其承领原案,追回部照。承领人采伐林木时,每亩应保存天然下种母树2—3株。采伐后的林地,除该管官厅认为不能开垦者外,承领人可按照国有荒地承垦条例承领开垦,这就规定了林地变为农地的合法性。
1920年6月9日,农商部再次修改《东三省国有林发放规则》。修改补充内容:采伐森林,原订国际合同有特别规定者,在满期以前继续有效。农商部得于必要时收回已发放的森林,但不应损害承领人现有利益。承领森林人除禀请林务局勘测转呈农商部核准外,也可禀请县知事和其他林务机关勘测,报道尹、巡按使咨陈农商部核准。承领人提出承领书时缴纳勘测费。承领森林经农商部批准即发给部照。部照有效期为20年,每年验照1次。领照时按标准须缴纳保证金。
三、租借林场和发放的国有林场的区别
租借林场是一种不平等条约的产物,带有明显的租借性质,不同于后来民国时期通过《东北国有林发放规则》发放的国有林场。主要表现在:
(1)这些租借林场的租借人都是外国资本家,早期主要是俄国人,日本人后来居上,这些租借林场明显带有殖民性;而《东北国有林发放规则》规定,国有林场发放只“限于中国人或中国法人”,发放的国有林场的承租人只能是中国人,这是两种林场的最大区别。
(2)面积特别大,超过规定数字的几倍,所有租借林场的面积究竟有多少,在当时的技术水平下,很难得到一个确切的数字。1915年的调查情况显示仅中东铁路沿线的租借林场总面积达到了12074平方公里,并不是全部的数字,只是分布在中东铁路沿线的林场。如俄国巨商葛瓦里斯基所属的林场,在1921年共有林场5处,面积为2008.6平方公里,1930年增加到7004.39平方公里。在利益的驱使下,外国资本家更是深入到大小兴安岭原始森林腹地建立租借林场。而国有林场的发放承领森林每人不得超过200平方里。
(3)租借林场的时间长,在合同上约定是20—90年,在中国丧失的情况下,实际上是无限期的;而《东北国有林发放规则》规定,“期限20年以内”,1912年颁布,止于1929年废除,实际上实行了17年。四、租借林场和发放的国有林场的危害及评价
清代晚期,在租借林场的“合法”掩护下,大批俄国资本家拥入中国黑龙江林区,依靠中东铁路的运输条件和其雄厚资本,大肆砍伐大小兴安岭森林。在这些租借林场内如何采伐?采取什么采伐方式?是无人过问的。所以已经采伐过的迹地,不是变成散生林地,就是变成荒原。其危害正如《北满与东省铁路》所载:“东部沿线25年前所谓林海者,今则极目远望,偶见三五杂木,杳不可寻,虽山巅之上,间有丛生幼树,也仅距铁路二、三十里之地见之”。从这里可以清楚地看出,中东铁路修建的前后十几年的时间内,铁路两侧的森林资源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历代森林史略及民国林政史史料》记载:“按东省铁路沿线,昔日均为广大森林被覆,自与东省铁路公司订立伐木合同后,迄今不过卅年,沿铁路两侧五十里内森林,均已砍伐净尽,近更向远方采伐,有达百余里之远者,此种现象,无非受不平等条约之限制;加以国人在昔不知森林之可宝贵,一任帝国主义之俄罗斯之要求,将大好森林,为附属铁路之供应品。是以中东路自开办以来,举凡枕木、建筑材、皆无偿取自林中;其暴殄天物之尤甚者,则将良材,任意劈成板子,作为燃料。自通车以来,无论工厂、机车、站台、事物所、道班房、及员司工人住宅等,……是以中东路一带无限宝藏之森林,转瞬间已荡然无存,言至可痛惜也”。由于受到残酷掠夺,黑龙江的原始森林受到严重的破坏。
《东三省国有林发放规则》颁布以后,短短几年时间,仅黑龙江发放的国有林林场就达到了72处(尚不包括吉林省今属于黑龙江的林场),再加上不平等条约发放的租借林场,发放林场的数目更多。使黑龙江的森林资源在法规的保护下,遭到了全方位的合法破坏。从上文《东三省国有林发放规则》的内容看,根本看不到“经营与管理”的字样,只有“国有林发放”的字样。在几经修改的《东三省国有林发放规则》中只有第十七条提到“林地一亩,存留树木二株到三株,前项存留树木,以直径在一尺以上,树干正直为限。”说明发放的目的不是把东北国有林如何经营好,使森林资源得到延续和发展,林业更加振兴,而只是缴收一点这个税,那个费而已。而木商为了得到部里发放的部照,大大小小的官吏,敲诈受贿的事情常有发生,损公肥私是普遍现象。
由此可知,政府都无法经营的事业,指望民间商人代替政府来管理、经营则更不可能。商人的本性是唯利是图,其缴费获取经营权利,是为了赚钱,“经营管理”只不过是一个幌子,其实质就是获取采伐权;从几经修改的《东三省国有林发放规则》中关于“保证金”的规定也可以看出,所谓“保证金”是指承领者领取执照后,如在一年内尚未着手采伐,则执照作废,保证金不发还,即保证金是必须采伐的担保。同时《东三省国有林发放规则》规定“国有林发放只限于中国人或法人”,我们知道,森林的投资回报周期时间长,风险大,让资本实力有限的中国商人去经营管理根本是不可能的事情,更何况在军阀混战的动荡年代了。既然中国政府和中国民间资本无力经营国有林,能否指望外国资本家呢?众所周知,以沙俄和日本为首的外国资本家来中国的目的,不是来帮助中国发展林业经济,而是来掠夺森林资源和赚取财富,骨子里就没有这种意识,那种“剃光头”、“拔大毛”的采伐方式更令人吃惊,其破坏程度远超过中国木商。
1896年黑龙江的森林面积在4000万公顷以上,而1949年前后森林面积只有1670多万公顷,50多年的时间森林面积损失竟达60%以上,丰富的森林资源在短期内发生了剧变。造成近代黑龙江森林面积和蓄积量锐减,帝国主义的侵略是最主要的原因。除此之外,晚清以后的政府在其颁布的各项林业经济政策中也加剧了黑龙江森林资源的减少,作为国人也应该进行反思。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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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竞争的日益激烈,企业行政管理效率在企业发展中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受到传统管理体制等因素的影响,当前企业行政管理的效率日益低下,阻碍了企业的长远发展。本文首先提出了企业行政管理效率的基本理论,进而指出了当前影响企业行政管理效率低下的原因,并就如何提高我国企业行政管理效率、改进行政管理方法和创新行政管理体制等问题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企业;行政管理;效率
一、企业行政管理效率的相关概念界定
1.企业行政管理的概念。
企业行政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客观要求,指的是依靠企业行政组织,通过行政渠道对企业进行管理的一系列方案和措施的综合。详细来说,企业行政管理是指企业行政部门和行政人员依靠企业行政组织,然后按照企业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流程对企业的生产和发展进行有效的管理。企业行政是企业的中枢神经系统,行政管理体系担负着企业的管理工作,推动和保证着企业的计划、生产、财务、营销等的顺利、有效进行和相互之间的协调沟通。
2.企业行政管理效率的定义。
行政效率是指公共组织和行政工作人员从事公共行政管理工作所投入的各种资源与所取得的成果和效益之间的比例关系。各种资源是指人力、财力、物力和时间以及各种有形无形的资源。顾名思义,企业行政效率就是在企业的正常运行过程中,企业行政管理人员通过优化企业发展中的各种资源,从而实现企业经济效益的提升。
3.加强企业行政管理效率的重要性。
首先,提高企业行政管理效率能够保证企业竞争力的提升。在企业的正常运行过程中,企业行行政管理效率的重要很大,之后不断提高企业行政管理的效率,才能够更好地保证企业各个环节的快速健康运行,进而能够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其次,提高企业行政管理效率能够促进企业人力资源的进步。在企业发展中,企业员工的重要性也非常大,如果一个企业的行政管理效率提高,那么就能够更好地为企业人力资源作出更大的服务,这样就能够不断提高企业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企业员工的更好更快发展;再次,企业行政管理效率的提升是企业参与社会化大生产及市场竞争的客观要求。要有效地组织企业生产经营,就必须有一定强制力的权威与服从机制把企业各环节、各部门连接成一个健康运行的有机整体。否则,企业的各项生产经营目标就可能因缺乏组织性而不能实现。企业行政管理有效地组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是保证企业目标顺利实现,提高企业竞争力的重要保障
二、当前企业行政管理效率低下的主要原因分析
1.企业行政管理体制不健全。
由于受到传统行政管理体制的影响,当前企业行政管理体制机制不够健全。首先,企业行政法律制度不完善,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虽然有些行政法规已经确定,但是在实际过程中却得不到很好的执行;其次,企业行政规章制度不完善,不科学。在行政规章制度制定的过程中,企业相关负责人不能够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造成了行政规章与企业发展相互脱节。
2.企业行政机构设置不合理。
首先,企业行政机构臃肿情况普遍。当前一些企业行政机构过于庞大,职能划分非常混乱,造成了行政效率的低下;其次,企业行政机构运行不灵活。由于部门和环节过多,造成行政机构某些部位和环节运转不灵,往往因扯皮现象导致行政效率低下;再次,行政机构的管理效率不高。我国企业行政管理模式严重滞后现阶段,我国企业行政管理模式仍然停留在原先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传统行政管理模式这种行政管理模式根本不能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帮助,企业行政管理流于形式,由此导致企业行政管理效率低下。最终使得行政管理机构形同虚设,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起不到应有的领导作用。
3.行政管理人员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在企业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管理人员的素质低位十分重要。优秀的企业管理人员,能够为企业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注入新鲜活力。但是,在当前的企业行政管理工作中,行政人员的素质还存在很多问题。例如,行政管理人员的素质层次不齐,业务水平有限,服务意识不高,缺乏责任感和积极性。另外,企业行政人员缺乏全局意识,造成了行政机构的运转不灵活,造成了企业行政管理效率的低下。
三、新时期提升企业行政管理效率的对策
1.进一步完善企业行政管理体系。
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由于企业往往会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制约和控制,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在行使其行政职能时并没有真正的权威,企业行政管理人员与政府主管部门人员之间会出现冲突的现象。企业行政管理体系的构建应包括权利体系、技术体系和事务体系三方面内容。权利体系即行政架构,其建立时应涉及职能分解、人事相合。结构设计等多个概念;技术体系的建立以达到技术职称的作用,应包含管理中的领导与管理、沟通与协调、控制与监督;事务管理体系的建立同其他事务体系密不可分,应包含文书档案、办公室管理、会议管理等各方面的管理。
2.建立健全企业规章制度。
首先,建立健全和认真执行行政部门的各项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工作程序以及一系列规范化表格、图表等,通过各项工作秩序的有机结合,从而建立起行政部门的法治秩序;其次,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要想不断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必须加强行政管理法规的建设,健全必要的工作制度,以法律和规章制度的形式促进行政效率的提高。在企业发展中形成强有力的制度保证,为企业行政管理效率的提升提供强大的制度保障。
3.不断提高企业行政管理人员的素质。
要想提高企业行政管理的效率,提高企业行政管理人员的素质非常重要。在企业的正常发展运行过程中,企业行政管理人员首先要不断提高自身的科学文化素质,加强自身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科学文化水平和知识水平,为做好每项工作奠定重要的基础;同时,企业行政管理人员应该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坚持为人民服务的理念,认真做好每一件事情。企业行政人员素质的提高可以提高组织管理的有效性,能够实现科学而又艺术的管理。经济的全球化企业行政管理人员在未来的管理中必须有国际眼光,加快适应国际发展的步伐,为企业行政管理效率的提升奠定重要的基础。
总之,企业行政管理是企业生存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企业行政管理效率的高低将直接影响企业的各项工作的开展。但是,当前我国企业行政管理存在着机构庞大臃肿、权力集中缺乏制约、企业行政管理人员观念陈旧保守、运转不灵、效率低下、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等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是由于缺乏经济效益观念、行政法律和体制不健全、旧观念的束缚等原因造成的。实践中,我们要充分运用先进的企业行政管理方法,尽量适应企业员工的需要和特点,顾及社会因素及其各方面的影响,努力健全企业规章制度,大力提高企业行政管理人员的素质,充分发挥和利用人的内在潜能,获得最佳管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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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廖政中,张岩.中小企业文化建设研究与思考[J].广东科技,2009,15期。
【关键词】煤炭企业 思想政治工作 问题 认识
今年是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认识到煤炭企业思想政治工作问题,提高思想认识是新的形势下做好煤炭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实现煤炭企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关键。
一、煤炭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一)从业人员文化程度不高对工作重要程度缺乏认识
目前在一部分煤炭企业中,由于从业人员的文化程度不高,导致了对于思想政治工作存在着一定的抵触情绪,并且存在着片面的认识,他们认为思想政治工作就是在玩“虚”的,就是写写文章拍拍马屁而已,没有什么实际的作用,对于思想政治工作积极性不高。
(二)部分煤炭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注重形式,发展不平衡
这些企业所做的思想工作,往往形式单一,内容枯燥,员工在进行思想政治过程中只是走走过场,有的只是因为不参加教育要被扣除相应工资的原因而前来学习。而这些企业所开展的思想政治工作往往主要就是以读报纸、学文件为主,没有把思想政治精神真正融入到企业建设发展中来。
(三)部分工作人员工作方法缺乏创新性
部分煤炭企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年龄偏大,不具备新形势下与新的经济环境下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的技能与方法,采用的方法还是过去比较传统的说教方法,缺乏一定的创新,另外有些专职工作人员对于工作本身的积极性不高,他们认为自己的工作对于企业的发展不太重要,往往主观意识就存在着懒散与敷衍。其次就是少数煤炭企业所做的思想政治工作脱离群众,没有真正的了解基层员工存在的思想困惑,很难达到预期效果。
(四)“形式”思想政治工作缺乏群众参与
部分煤炭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中存在的“被动”现象比较突出。一部分人员只是单纯地在会议上宣读一下上级领导的相关指示与相关文件,没有进行深入的分析与研究,这样所做的工作根本就不能预防问题的发生,专职人员所做的工作与群众的自身利益关联不大,这就导致了群众不配合、不理解的情况频繁发生,工作人员所做工作的效果也不够理想。
二、煤炭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中的方法应注意的问题
(一)注重方法的灵活性
当今社会是一个不断变化与不断发展的社会,信息爆炸的时代,每天各种各样的信息都在充斥着我们的周围,人们对于信息的获取方式也在不断增强,同时人们的思想观念与认知水平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对于思想政治教育方式的要求也更高了,职工群众已经不仅仅满足于过去的只是开开会、念念文件以及读读报纸的教育方式,他们渴望新的教育方式。这就要求我们的工作人员适应不断创新教育模式,用更加生动活泼的教育方式来对我们的职工群众教育,使得他们能从主观意识上更加配合。
(二)内容要尽量贴近职工,而避免空泛的说教
实践中,我们能够发现,一些煤炭企业中职工的思想问题比较多,他们这些思想问题往往是与实际问题联系在一起的,这些问题的造成往往是由于我们的企业没有充分考虑到他们的迫切需要而造成,这就要求我们的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在做工作时,尽量避免空泛的说教工作,单纯的说教工作势必会脱离群众,并且也不能解决职工群众的实际的思想问题,只有深入到职工群众中去,充分了解他们的疾苦,深入挖掘他们在实际过程中存在的思想的问题,才能使得我们的工作更具有针对性。
(三)密切联系群众情感式工作
要拿出真诚的情感来做工作,坚决避免带着虚伪的情感来做功。当今社会人们的思想压力都很大,都想找到一种情感交流的方式。职工群众不光要听思想政治的教育,还更加地渴望有人能够真正地帮助他们,思想工作者要抱着真挚的情感,密切地联系群众才能获得这些职工充分的信任,同时也会使得这些员工获得自尊感,积极配合解决问题。
三、煤炭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中的认识
煤矿思想政治工作的内容有很多,但其主要的内容就是要不断地关注煤矿发展状况和行业的发展动态,不断地拓宽工作领域,在教育上要不断地强调教育深度,推进教育的本质化与固定化,努力使得干部与职工的精神力量高度统一,使得我们的企业快速发展。
一要不断加强煤炭企业的安全教育。在现代社会,安全生产始终是摆在煤炭企业中的头等大事。煤炭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也要着重,在做工作时要时刻加强这方面的教育,不断地宣传先进的安全理念和文化,不断地提高职工群众对于安全生产的主观意识与防范意识,坚决杜绝安全隐患的发生。要不断地创新安全教育的形式,采取生动立体的教育形式对职工群众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坚持理论教育与案例教育相结合,做到真学真考真奖惩,努力提高安全教育培训的效果。
二要加强企业文化的建设。煤炭企业文化建设必须有明确的目标,有力的措施,浓厚的氛围,精细的运作,自觉的行为,以人为本,协调推进,形成深厚的文化底蕴,提升企业的凝聚力和感召力,成为企业快速发展、做强做大的精神财富的巨大动力。在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中,要不断地突出企业文化的重要性,加强职工群众对于企业文化的认同,更好地促进工作的进行与企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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