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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式金融论文范文

时间:2022-09-26 08:02:39

序论:在您撰写非正式金融论文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非正式金融论文

第1篇

关键词:非正规金融中小企业融资

在我国,由于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融资难的问题,因此在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诸多借助非正规金融途径缓解融资困境的现象。非正规金融一方面能够有效地为中小企业提供发展所需资金,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负面效应。

一、非正规金融的界定

非正规金融(又称为民间金融)指的是在国家的金融法律法规规范和保护之外且不受政府金融监管当局直接控制和监管的金融活动,属于体制外金融。非正规金融包括那些分散、无组织地发生在各种非金融企业之间、企业或民间组织与居民之间以及居民相互之间的各种资金借贷活动,如民间借贷、商业信用、天使投资等。非正规金融交易区域狭小,信息搜寻、甄别以及监督贷款投向的成本较小,违约率比正规金融部门低,其游离于金融监管部门的视线之外,也游离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调控以外,不受法定体系的约束。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最大的区别在于交易是否处于政府的监管之下。

二、非正规金融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优势分析

在许多国家,非正规金融被视为中小企业获取生存和发展所需外部金融资源的重要途径。在我国非正规金融也已存在很长时间,并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因为非正规金融具有如下优势:

(1)交易成本低、获得迅速快

融资交易成本可以从资金的财务成本和资金的可获得性两个方面来考察。对于中小企业融资而言,非正规金融经营成本低、交易手续简便、交易过程快捷、融资效率高、能尽快达成交易。因此中小企业融资常常选择民间借贷。

(2)社会风险低

不同于国有银行或者信用社会产生连锁反应,民间借贷产权主体明确,产权明晰,即使发生风波,承担的基本都是个人,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民间信贷即使有违约风险,都是个人来化解风险,风险也是可以控制的。

(3)信息的对称性

无组织的民间借贷往往是发生在亲戚、熟人之间,发生借贷前,资金提供者就对借款人的情况非常熟悉,发生借贷后,资金提供者也可以通过非常亲密的渠道,及时了解借款人的真实信息,这种信息的对称性是正规金融(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不可能拥有的。虽然民间金融机构也和商业银行一样,与融资对象很少存在私人关系,但是与之相比更有动力和能力获得信息,所以,非正规金融可以比较好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4)利率在合理范围内波动

央行要求,民间资金利率可在官方利率4倍以内波动,这使非正规金融可以完全自由地根据风险收益相对应原则来定价,这种资金价格是民营中小企业可以接受的。在无组织的民间借贷中,由于存在着私人关系,它们的资金价格相对要高一些,但是利率也不会过高,因为非正规金融同样存在着多方面的竞争:①非正规金融和正规金融不是完全割裂的两个市场,而具有一定的替代性。过高的利率会导致资金需求者退出民间金融市场,转向正规金融市场。②非正规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着竞争。这些机构资金实力有限,不能垄断民间金融市场,所以不能提出过高利率。

(5)对资金需求者的预算硬约束性

在无组织的民间借贷中,虽然一般是信用贷款,但是由于存在私人关系,借款者如果选择欺诈或者没有能力偿还贷款,将损害私人关系和招致舆论的谴责,为了防止出现这种情况,借款者的家庭,甚至父母、子女都存在潜在的还贷义务,即存在一种隐性担保,这促使资金需求者更加谨慎地运用资金。相对于商业银行,这些资金供应方会更加积极地追讨负债,甚至出现违法讨债行为,从而导致资金需求者受到非法律形式的有力约束。另外,民间金融组织具有强烈的地域性特征,与同样具有地域性的民营中小企业更容易建立长期关系,促使它们提高资金的运用效益和积极还贷,从而达到共赢的效果。

(6)抵押担保方面的优势

中小企业在申请贷款时无力提供必要的抵押品是其获得融资的最大障碍。许多在正规金融市场上不能作为担保的东西在非正规金融市场上可以作为担保,如土地使用权抵押、劳动抵押、农户房屋抵押、田间未收割的青苗抵押、未采摘的林果抵押、活畜抵押等;其次,由于关联契约的存在,使得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除了在信贷市场上存在借贷关系外,还在其他市场上(如在商品市场上)存在交易关系,因此双方在签订信贷契约时还把其他市场的交易情况附加到里面。这不仅为贷款人提供了关于借款人资信、还款能力的信息,同时也增加了借款人违约的成本,使得贷款人能够对借款人保持一定的控制力,加强了借款人正确使用贷款以及履行还款义务的激励。可见,民间金融在本质上能够满足中小企业信息隐蔽性、融资要求的特质性需求以及中小企业家族经营、抵押品缺乏的现状,其能够更加灵活、有效地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7)具有示范效应

非正规金融活动的特性使得所有存在不偿还贷款倾向的借款人望而却步,也限制了根本不具备还款能力的人进入信贷市场。由于借款者和贷款者之间因长期和多次交易而建立起的相互信任和合作关系,不仅能够抑制双方的道德风险,而且还会使违规者因受到社区排斥和舆论谴责而付出高昂代价。社区约束力越强,成员之间合约的履行率越高,从而借款者就更重视偿还非正规金融贷款,以便于其保持长期稳定的借贷关系。

由此可见,民间金融在本质上能够满足中小企业信息隐蔽性、融资要求的特质性需求以及中小企业家族经营、抵押品缺乏的现状。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上,其相对于高度组织化的正规金融具有上述优势,这些独特优势是民间金融这一古老的融资渠道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所在,是其能够和正规金融的重要原因,也正是这些特点使其对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有天然的契合性,因而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来源。

三、非正规金融的局限性和负面效应

在肯定非正规金融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它的局限性和负面影响。

(1)非正规金融的局限性

首先,社会资本的关系型和地域性特征决定了非正规金融的交易通常只能局限在一个小圈子里进行;其次,非正规金融部门的资金来源有限且不稳定,抗衡外部冲击的能力脆弱;再次,从总体上看,非正规金融的定价机制大体上反映了社会的平均利润率和市场竞争的均衡利率,但并不能排除高利贷产生的可能;最后,非正规金融由于缺乏法律的规范和保护,容易产生敲诈、违约行为。

(2)非正规金融的负面效应

非正规金融的松散性、盲目性和不规范性,会对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及其调控造成冲击,包括造成大量资金体外循环,不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影响国家利率政策实施,截流信贷资金来源等。还可能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甚至酿成相当大的金融风险,包括袭扰正规信贷市场,妨碍中央银行现金管理,造成系统金融风险防范与监管的盲区,导致一部分国家税款流失;容易引发经济纠纷,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等。因此,应该对非正规金融加强规范和引导,发挥其正面作用。

四、加强对非正规金融的规范和引导,发挥其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积极作用

非正规金融是一种重要的金融资源,是制定和实施金融政策的重要依据,特别是其所独具的与中小企业天然的亲和力,决定了其在中小企业发展中的地位。因此,对于非正规融不应持完全否定和排斥的态度,而应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使其在法律的监督和规范下,更好地为中小企业服务,为整个国家经济服务。

(1)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非正规金融行为

非正规金融交易通常运作很不规范,一般没有合法的法律手续、可靠的信用担保和资产抵押,缺乏必要的监管机制,处于比较混乱的自发状态;而且所融通资金的投向具有较大的盲目性,风险较大。如果对那些负债率高、资信状况差的企业进行融资后一旦发生经营风险,必将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甚至会形成相当规模的金融风险。因此,应当尽快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建立相关的制度措施。

(2)建立健全民间金融机构发展的监控体系。

世界上的大多数银行都是民营银行,他们之所以能够健康地发展壮大,原因之一就是它们被纳入政府监管的体系之中。民间金融机构一定要在国家必要的监控下才能健康发展。政府有责任在对民营金融机构进行合法、正当保护的同时,对其违法、不正当的行为给予坚决打击和惩罚,用法律手段来治理和规范民间金融,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好的融资环境。

(3)引导成熟民间金融组织向中小商业银行转化。

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难,相当程度上是由于银行业垄断程度过高,真正能够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商业银行数量太少。因此,应引导民间金融组织逐步演化为规范化运作的、定位于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民营金融机构,使得民间金融能更好的服务于中小企业。

参考文献:

【1】曹洪军.窦娜娜.王乙伊“信息不对称、非正规金融与中小企业融资”,《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

【2】林毅夫,孙希芳.信息、“非正规金融与中小企业融资”,《经济研究》2005(7)

第2篇

[关键词] 非正式金融 农村金融 民间信贷

一、引言

自经济人类学家哈特(Keith Hart)首次提出“非正式经济(informal economy)”的概念后,经济学家们一般是把非正式金融纳入到非正式经济的框架来分析。

国内学者对此也做出了许多有价值的探索和贡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不完全市场竞争理论下,对非正式金融的微观基础及其理进行了解释(林毅夫、刘遵义等,2000;张维迎,2002)。二是在传统的融资理论下,对非正式金融的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进行了分析(江曙霞,2001)。三是基于金融监管的需要,对非正式金融活动进行了分类,并初步提出了数据采集和统计的方法(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课题组,2002;郭斌、刘曼路,2002)。四是考察了非正式金融演化的市场化背景,并将非正式金融纳人到经济学的理性分析中去,大致勾画出了非正式金融与政府、企业和市场之间的关系,与工业化、城市化及其外部边界的关系(张杰,2003)。从其各自界定的范围来看,大部分有着交叉和重复的内容,只是从不同角度给予说明。笔者定义非正式金融为未得到法律法规及其他正式形式认可或直接认可的金融。

二、我国农村非正式金融存在的问题

1.农村非正式金融在规模和范围上存在劣势

非正式金融常常是从正式金融的薄弱环节或缺陷部分钻进来发挥金融功能,非正式金融一般虽以市场为基础进行运行,但由于一些因素的制约,它只能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才有效率,这导致了农村非正式金融在规模和范围上的劣势。这些因素主要有三个:

(1)信息因素:非正式金融的信息优势与其活动的范围之间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农村非正式金融的业务范围只能针对农村少数的对象展开,一旦规模壮大,其信息优势也会随之减弱。

(2)交易成本:金融活动范围的扩大导致信息优势减弱,势必要求它具有更规范的管理手段和运行机制,同时还需要有更多的高素质管理者和员工,这就意味着更高的成本。20世纪80年代的温州“抬会”事件和福建平潭“标会”风波产生的根源就在于非正式金融机构在规模扩大的同时,缺乏相应的制约机制,加上一部分人恶意地以高利率诱骗,最终导致了灾难的发生。

(3)法律上的不认可:一些农村非正式金融活动被政府限制甚至禁止,是因为它在活动范围和规模上的劣势导致了一系列的问题。首先,范围和规模的狭小使得小范围内的经济主体面临的风险无法通过多样化进行有效分散,导致了较高的关联风险。其次,农村非正式金融活动范围狭小,造成效率损失。再次,金融是一个追求规模效益的行业,然而农村非正式金融的小规模经营会使得单笔金融业务的运作成本无法通过规模的扩大分摊,因此金融业务的平均成本往往比较高,难以实现规模优势。

2.部分农村非正式金融成为了人们获取高额利息收入的手段

虽然研究显示农村非正式金融的利率不都是属于高利贷范畴,但是不排除部分非正式金融机构为吸引资金或出于投机目的而提高利率的可能。高利贷会引起非正式金融机构风险增大,最终导致倒闭。

以浙江宁波市M县的标会为例,该县解放前就有合会历史。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民营经济活动的增多,对信贷需求也增多,在正式金融供给缺失情况下,民间合会开始兴盛起来。M县的标会在1991年达致高峰。据M县工商银行1991年5月份对城关212户居民的问卷调查,参加标会的有178户,占84%。1991年,M县出现了“会”山“会”海,甚至出现一日一标会,而不是通常的一月一标会或者隔月一标会。只有部分合会仍然是为了获得投资回报或者解决生活之急需目的而存在。许多合会成为人们企图用来获取高额利息收入的手段,这种利息收入远远高于一般投资所能获得的回报。最终,M县的“会山会海”开始倒塌,一些人席卷所标资金潜逃,造成倒会。政府被迫开展清理标会的行动。

3.组织管理混乱,相当一部分信用活动不规范

大部分非正式金融机构没有建立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没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及审计稽核制度,其筹资、征信、信用审核、授信、风险承担等能力低下。此外,非正式金融机构大多不提取存款准备金和呆账准备金以抵御风险,经营风险极大。

以当铺为例,其在开展典当业务之外,容易超越经营范围和法律许可的利率发放质押贷款,而且缺少必要的抵押、担保措施。2004年6月底,温州市查封了温州泰顺县三魁利民典当商行。该机构非法吸储放贷达10多年之久,累计吸收存款4200多万元,被查封时其账面存款余额仍达1800万元;其90%以上的贷款只凭一纸借款契约或借据进行,没有正式的借贷合同,也很少有抵押、担保措施;在其中全部536户贷款中,只有14户提供了名义上的“物质抵押”。

4.影响金融宏观调控和经济结构调整

非正式金融活动在高利率的吸引下,易诱发大量资金以现金形式流出银行体系,加大现金体外循环,造成金融信号失真,干扰中央银行对社会信用总量的监测。由于非正式金融活动的投向具有一定的盲目性、趋利性,其资金流向与国家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不一定相符,致使一些国家政策难以落实。另外,民间借贷的隐秘性,给金融监管部门增添了工作难度。加之除对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有法律规范外,目前对普遍的非正式金融活动,金融监管部门尚缺乏具体明确的监管法律、法规,法律制度的盲区也让金融监管对非正式金融活动鞭长莫及。

三、相应的对策和政策建议

1.适当放开农村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慎重对待农村“高利贷”活动

根据当前存款利率市场化试点经验,小幅度放开存款利率是无风险的。国家应该给予试点县辖内所有金融机构以平等的试点机会和平等的存款利率上浮试点,这样可以使整个辖区内所有金融机构之间实际互动,从而为决策者提供进一步的改革依据。以确保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有限幅度内的存款利率上浮是安全的。

对于“高利贷”不可禁绝。农村有些个人是为了非经济原因而借入“高利贷”,这意味着应该改进非经济领域的制度安排来替代和化解人们对“高利贷”的需求。值得注意的是,高利贷本身仍是一种金融服务,禁止“高利贷”可能导致社会弱势群体连活命的最后机会都丧失。

2.降低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建立一个多元化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

商业金融准入的最低资本金要求可以放低,比如允许一些地方企业合股建立信贷机构。这就可以使金融机构的多元化,从而部分替代和挤出民间信贷,包括高利贷。农村金融市场不是一个单一金融市场,而是多个局部金融市场组成的。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本身是农村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任何一家金融机构、任何一项金融工具均不能完全发现和利用分散在不同时间和地点的局部知识,因而不能完全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农村金融服务需求,组织多样性和工具多样化因其各自不同的功能而成为必需。因此,应通过农村金融组织或活动多样性而在农村金融领域引入金融供给方的竞争,打破垄断或者准垄断格局。竞争能够带来效率,促进金融创新,扩大金融服务供给,促使金融机构按照服务产品的成本和风险实行风险定价。

3.发展和完善正式金融机构和服务,鼓励其进行金融创新

现有农村非正式金融存在的原因之一是由于我国正式金融的服务不到位所导致的。因而要大力发展和完善正式金融机构和服务,鼓励正式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创新。农村种植大户、专业户和乡镇企业的资金需求大部分可以通过正式金融来解决,比如通过商业银行业务、证券市场业务,甚至风险资本投资业务等。加快正式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也有利于农村资金的合理配置,例如民生银行推出的委托贷款就是一种有效的借贷双方的沟通机制。

此外,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要真正办理政策性业务,而不是简单提供流动资金,其业务范围应该是那些按商业原则运行能收回本金但回报率低或回收时间特别长或回收风险较大的项目,加大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支持力度。

4.建立起正式允许农村非正式金融运作的规则框架,加强监管,降低其风险

该规则框架必须使得非正式金融的风险最小化。建立非正式金融机构运作框架,至少有两条线索可寻。其一,对任何金融活动原则上均应考虑征税,可以通过税收和金融活动备案来了解民间金融信息,政府监管部门可以借此就社会中民间金融的风险及时向民众提供信息;其二,把有些非正式金融机构的运作程序写入民法。比如我国台湾省就把合会的运作程序进行了修正,写入了民法。其目的不是禁止非正式金融,而是维护农村非正式金融活动的正常运行,减少金融风险。

参考文献:

[1]艾德加・法伊格:《地下经济学》(The Underground Economies).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

第3篇

论文摘要:中小企业的特点和宏观的金融环境决定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较少,获得资金困难,因此中小企业对非正规金融行为有较大需求。相对于正规金融,非正规金融在中小企业融资中具有许多优势,但其在推动中小企业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定问题。发挥优势,防范负面效应,更好的服务于中小企业是非正规金融的发展方向。

论文关键词:非正规金融中小企业融资

在我国,由于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融资难的问题,因此在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诸多借助非正规金融途径缓解融资困境的现象。非正规金融一方面能够有效地为中小企业提供发展所需资金,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负面效应。

一、非正规金融的界定

非正规金融(又称为民间金融)指的是在国家的金融法律法规规范和保护之外且不受政府金融监管当局直接控制和监管的金融活动,属于体制外金融。非正规金融包括那些分散、无组织地发生在各种非金融企业之间、企业或民间组织与居民之间以及居民相互之间的各种资金借贷活动,如民间借贷、商业信用、天使投资等。非正规金融交易区域狭小,信息搜寻、甄别以及监督贷款投向的成本较小,违约率比正规金融部门低,其游离于金融监管部门的视线之外,也游离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调控以外,不受法定体系的约束。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最大的区别在于交易是否处于政府的监管之下。

二、非正规金融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优势分析

在许多国家,非正规金融被视为中小企业获取生存和发展所需外部金融资源的重要途径。在我国非正规金融也已存在很长时间,并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因为非正规金融具有如下优势:

(1)交易成本低、获得迅速快

融资交易成本可以从资金的财务成本和资金的可获得性两个方面来考察。对于中小企业融资而言,非正规金融经营成本低、交易手续简便、交易过程快捷、融资效率高、能尽快达成交易。因此中小企业融资常常选择民间借贷。

(2)社会风险低

不同于国有银行或者信用社会产生连锁反应,民间借贷产权主体明确,产权明晰,即使发生风波,承担的基本都是个人,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民间信贷即使有违约风险,都是个人来化解风险,风险也是可以控制的。

(3)信息的对称性

无组织的民间借贷往往是发生在亲戚、熟人之间,发生借贷前,资金提供者就对借款人的情况非常熟悉,发生借贷后,资金提供者也可以通过非常亲密的渠道,及时了解借款人的真实信息,这种信息的对称性是正规金融(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不可能拥有的。虽然民间金融机构也和商业银行一样,与融资对象很少存在私人关系,但是与之相比更有动力和能力获得信息,所以,非正规金融可以比较好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4)利率在合理范围内波动央行要求,民间资金利率可在官方利率4倍以内波动,这使非正规金融可以完全自由地根据风险收益相对应原则来定价,这种资金价格是民营中小企业可以接受的。在无组织的民间借贷中,由于存在着私人关系,它们的资金价格相对要高一些,但是利率也不会过高,因为非正规金融同样存在着多方面的竞争:①非正规金融和正规金融不是完全割裂的两个市场,而具有一定的替代性。过高的利率会导致资金需求者退出民间金融市场,转向正规金融市场。②非正规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着竞争。这些机构资金实力有限,不能垄断民间金融市场,所以不能提出过高利率。

(5)对资金需求者的预算硬约束性

在无组织的民间借贷中,虽然一般是信用贷款,但是由于存在私人关系,借款者如果选择欺诈或者没有能力偿还贷款,将损害私人关系和招致舆论的谴责,为了防止出现这种情况,借款者的家庭,甚至父母、子女都存在潜在的还贷义务,即存在一种隐性担保,这促使资金需求者更加谨慎地运用资金。相对于商业银行,这些资金供应方会更加积极地追讨负债,甚至出现违法讨债行为,从而导致资金需求者受到非法律形式的有力约束。另外,民间金融组织具有强烈的地域性特征,与同样具有地域性的民营中小企业更容易建立长期关系,促使它们提高资金的运用效益和积极还贷,从而达到共赢的效果。

(6)抵押担保方面的优势

中小企业在申请贷款时无力提供必要的抵押品是其获得融资的最大障碍。许多在正规金融市场上不能作为担保的东西在非正规金融市场上可以作为担保,如土地使用权抵押、劳动抵押、农户房屋抵押、田间未收割的青苗抵押、未采摘的林果抵押、活畜抵押等;其次,由于关联契约的存在,使得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除了在信贷市场上存在借贷关系外,还在其他市场上(如在商品市场上)存在交易关系,因此双方在签订信贷契约时还把其他市场的交易情况附加到里面。这不仅为贷款人提供了关于借款人资信、还款能力的信息,同时也增加了借款人违约的成本,使得贷款人能够对借款人保持一定的控制力,加强了借款人正确使用贷款以及履行还款义务的激励。可见,民间金融在本质上能够满足中小企业信息隐蔽性、融资要求的特质性需求以及中小企业家族经营、抵押品缺乏的现状,其能够更加灵活、有效地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7)具有示范效应

非正规金融活动的特性使得所有存在不偿还贷款倾向的借款人望而却步,也限制了根本不具备还款能力的人进入信贷市场。由于借款者和贷款者之间因长期和多次交易而建立起的相互信任和合作关系,不仅能够抑制双方的道德风险,而且还会使违规者因受到社区排斥和舆论谴责而付出高昂代价。社区约束力越强,成员之间合约的履行率越高,从而借款者就更重视偿还非正规金融贷款,以便于其保持长期稳定的借贷关系。

由此可见,民间金融在本质上能够满足中小企业信息隐蔽性、融资要求的特质性需求以及中小企业家族经营、抵押品缺乏的现状。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上,其相对于高度组织化的正规金融具有上述优势,这些独特优势是民间金融这一古老的融资渠道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所在,是其能够和正规金融的重要原因,也正是这些特点使其对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有天然的契合性,因而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来源。

三、非正规金融的局限性和负面效应

在肯定非正规金融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它的局限性和负面影响。

(1)非正规金融的局限性

首先,社会资本的关系型和地域性特征决定了非正规金融的交易通常只能局限在一个小圈子里进行;其次,非正规金融部门的资金来源有限且不稳定,抗衡外部冲击的能力脆弱;再次,从总体上看,非正规金融的定价机制大体上反映了社会的平均利润率和市场竞争的均衡利率,但并不能排除高利贷产生的可能;最后,非正规金融由于缺乏法律的规范和保护,容易产生敲诈、违约行为。

(2)非正规金融的负面效应

非正规金融的松散性、盲目性和不规范性,会对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及其调控造成冲击,包括造成大量资金体外循环,不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影响国家利率政策实施,截流信贷资金来源等。还可能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甚至酿成相当大的金融风险,包括袭扰正规信贷市场,妨碍中央银行现金管理,造成系统金融风险防范与监管的盲区,导致一部分国家税款流失;容易引发经济纠纷,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等。因此,应该对非正规金融加强规范和引导,发挥其正面作用。

四、加强对非正规金融的规范和引导,发挥其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积极作用

非正规金融是一种重要的金融资源,是制定和实施金融政策的重要依据,特别是其所独具的与中小企业天然的亲和力,决定了其在中小企业发展中的地位。因此,对于非正规融不应持完全否定和排斥的态度,而应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使其在法律的监督和规范下,更好地为中小企业服务,为整个国家经济服务。

(1)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非正规金融行为

非正规金融交易通常运作很不规范,一般没有合法的法律手续、可靠的信用担保和资产抵押,缺乏必要的监管机制,处于比较混乱的自发状态;而且所融通资金的投向具有较大的盲目性,风险较大。如果对那些负债率高、资信状况差的企业进行融资后一旦发生经营风险,必将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甚至会形成相当规模的金融风险。因此,应当尽快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建立相关的制度措施。

(2)建立健全民间金融机构发展的监控体系。

世界上的大多数银行都是民营银行,他们之所以能够健康地发展壮大,原因之一就是它们被纳入政府监管的体系之中。民间金融机构一定要在国家必要的监控下才能健康发展。政府有责任在对民营金融机构进行合法、正当保护的同时,对其违法、不正当的行为给予坚决打击和惩罚,用法律手段来治理和规范民间金融,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好的融资环境。

(3)引导成熟民间金融组织向中小商业银行转化。

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难,相当程度上是由于银行业垄断程度过高,真正能够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商业银行数量太少。因此,应引导民间金融组织逐步演化为规范化运作的、定位于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民营金融机构,使得民间金融能更好的服务于中小企业。

参考文献:

【1】曹洪军.窦娜娜.王乙伊“信息不对称、非正规金融与中小企业融资”,《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

【2】林毅夫,孙希芳.信息、“非正规金融与中小企业融资”,《经济研究》2005(7)

第4篇

一、论文题目

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研究

二、选题意义的研究

作为一种提供资金融通服务的金融形式,对其加以法律规制,既是现实问题,也是理论问题。30余年改革开放,非正式金融支持了中国民营经济的大力发展,缓解了农村地区资金的极度匮乏现象,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的经济增长。然则,长期以来,非正式金融在中国是个颇有争议的议题。一方面,作为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其内生性推动了中国民营经济的发展,间接地推动了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长期体制外循环对社会经济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影响了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甚至对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影响。为此,我国政府对于非正式金融的“管制”是较严苛的,但效果并不明显。

金融危机之后,全球经济低迷,欧债危机持续不断,中国实体经济遭遇挫折、国内通胀压力不减、股市楼市财富效应暗淡的情况下,大量民间资金流向民间借贷行业有其必然性,借助民间借贷渠道,众多求贷无门的中小企业获得了宝贵的资金“输血”。但在实体经济盈利低下的情况下,巨额高息的民间借贷,无疑是“一剂饮鸩止渴的毒药”,浙江“跑路”潮恐是最好的实证。民间借贷如果演化为纯粹的资金炒作,没有实体经济做支撑,那只能是击鼓传花的游戏,风险终会爆发。面对如此现状,正视非正式金融成为必然,对其进行必要的法律规制是当务之急,近年来中央乃至地方相继对民间借贷这种非正式金融形式及其组织进行规范正是现实所迫,但就法律规范本身而言,目前对于非正式金融的规范位阶过低,多集中于部门规章与司法解释,这并不能解决中国面临的民间融资问题。

本文通过分析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必要性、比较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有关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实践,提出中国非正式金融契约治理与监管并行的规制路径,通过监管边界的设定,具体设计中国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以希将非正式金融的风险控制在一个可承受范围内,并借此发挥其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本文的理论意义在于变消极事后“管制”为积极“法律规制”和变“堵”为“疏”的理念以及监管边界设定的思路,全文贯穿着对非正式金融的宽容思想。文章创新之处在于将非正式金融的契约治理机制与适度监管结合起来,设定监管边界。

同时将司法系统长期以来在非正式金融发展中所起的作用加以疏理,对于浙江省通过司法“试错”来反应非正式金融的创新进行了深入分析,从而为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提供了路径依赖,即便是在现有非正式金融立法环境不变的情况下,通过地方司法的改革来适应非正式金融不断创新的路径也是可行的;司法可以第一位次的解决非正式金融纠纷,如民间借贷纠纷等。全文贯穿着实证分析方法,并在第四章中就契约治理机制的论述过程中,对于各种具体非正式金融行为的法律规制进行了具体论述,同时对于非正式金融的监管制度进行了初步构建。非正式金融的研究不仅对于中小企业融资、民间资本的投资渠道具有一定现实意义,同时对于中国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也具有一定意义,弥补了法学领域对于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系统研究的不足。

三、课题的基本内容

30余年改革开放,中国经济增长速度创造了世界经济史奇迹,其中民营经济对其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然则,民营经济对社会经济发展做出的贡献并不足以说明其在正规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其中企业数量占比为99%的中小企业,占GDP比重为55.16%,占全国新增产值比重为74.17%,占社会销售额比重为58.19%,占税收比重为46.12%,占出口总额比重为62.13%,占城镇就业岗位比重为75%左右。

但只有极小数的中小企业可以从正规银行类金融机构获取所需资金,如同KelleeS.Tsai所言,中国经济中最有活力的部分却缺失正规信贷,民营企业并没有直接受益于国有银行的信贷配置。同时,证券市场的门槛又将绝大多数中小企业拒之门外,在无法从正规金融系统融入资金的情况下,多数中小企业在创业初期、产能扩张期或者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选择了非正式金融。

与此同时,中国广大农村出现了资金逆向流出现象,农村信用社及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从农村吸收的存款,不断地输入到城市,如果农村信用社全部改制成商业银行,成为与大型商业银行类似的运营模式,可能会随着大型商业银行在农村的萎缩而逐渐缩容。面对此格局,在农村长期的金融体系中,非正式金融发挥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对民营经济和农村经济发展起到推动作用的非正式金融,又如何陷入风波之中?非正式金融是否比正规金融体系更加脆弱,更易引发系统性风险,否则政府何以将绝大多数非正式金融视为非法,予以取缔而快之?基于一系列疑惑以及近年来民间借贷风波的发生,本文试图对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对中国现有非正式金融法律规范进行疏理,并采取历史、经济、比较以及实证的分析方式探究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现状,及我国民间借贷纠纷大规模发生、非法集资手段不断推陈出新、非金融企业间借贷不断地变相发展的制度动因,同时通过对境外有关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实践经验进行疏理与比较,最终对我国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路径进行思考。基于这一思路,全文的研究分为五章层层展开。

第一章是全文的理论根基,从非正式金融内涵与外延的界定着手,通过非正式金融生成逻辑的多维分析以及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分析,为后文的法律规制确定理论基石。有关非正式金融内涵的界定是仁者见仁,但关键在于其是否受到监管、是否纳入政府金融监管体系,处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的各种金融组织及各种资金融通活动统称为非正式金融。换言之,非正式金融是指不受政府对于资本金、储备金和流动性、存贷利率限制、强制性信贷目标以及审计报告等要求约束的金融组织和金融活动的总和。基于这一内涵的界定,非正式金融区别于民营金融、非法金融等,同时具体的非正式金融活动包括民间借贷、企业内部集资、非金融企业间借贷(文章并不赞成将其排除在民间借贷范围之外)、通过私人钱庄与合会进行的金融活动、钱中与银背等中介组织进行的金融活动、P2P网络信贷以及各类非法集资行为、影子银行的行为等等,只要满足其内涵均可以确定为非正式金融范畴。

对于非正式金融的生成逻辑,文章从二元金融结构与政府的“父爱主义”入手提出非正式金融在当代中国生成的特殊环境,并且对于我国长期存在的金融抑制政策加以分析,同时对非正式金融生成的制度动因进行深入阐述,非正式金融的变迁作为一种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更是地方政府、中央金融权威机构与非正式金融参与者三方之间博弈的一种金融制度创新,最后通过经济学上交易成本理论的分析为非正式金融的存在与发展提供进一步的经济学基础。文章一方面强调非正式金融生成的逻辑机理,另一方面对非正式金融长期隐蔽运营所造成的社会问题以及金融本身的脆弱性进行论证,从而为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提供基石。

依照明斯基的金融脆弱性理论,一旦不具备偿还债务能力的组织或者个人,只是通过不断举借新债偿还旧债时,随着这种非正式金融主体的增加,非正式金融将处于不稳定状态,即极易发生危机,而温州民间借贷风波的发生即有此等因素的作用。与此同时,金融市场所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性、外部性及垄断问题,通过政府公权力的介入,初步是可以解决的,但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监管被俘获的问题,故而如何将这种公权力的介入控制在一定边界内,即对非正式金融的监管控制在必要的范围内,进行适度地监管成为各界所关注的问题。作为外在制度的金融法律制度,是否具有普适性、是否与内生演化而来的规则互补、金融法律制度的供给是否满足社会需求,这一系列问题亦成为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必要前提。

第二章就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现状加以阐释。通过温州民间借贷风波的简要论述,引出中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发展历程,此后对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现状进行深入分析,从而寻找出如此管制强度之下,民间借贷纠纷泛滥、非法集资行为范围不断扩张的制度原因,进而为变非正式金融“管制”为“法律规制”提供法律制度上的现实原因,也为后文“契约治理”与适度监管的规制路径的提出提供法律制度基础。

一国的金融法律制度一般都会基于金融稳定、安全的考量,从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出发,确定具体的金融法律制度。为此,从1949年至今,我国对于非正式金融的法律态度前后有所变化,从建国初期的提倡私人借贷到此后一段时间的绝对禁止,形成了非正式金融一度基本消失的状态。对于当时的政治经济环境而言,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经济赶超目标基本是不可能的,计划经济也就成为当时恢复经济的首要选择,这种强制性积累机制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

然而在改革开放之后,民营经济迅速发展起来,政府对非正式金融的管制也有所松动,故而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然而,20世纪90年代初的投资过热现象,以及诸如沈太福、邓斌事件的发生,和1993年-1995年期间大量金融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又适逢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发生,促成了新一轮金融严管政策。故而,在20世纪90年逐步形成了行政取缔与刑事制裁非法集资行为的规制模式,各种非正式金融组织亦成为非法金融组织。2005年,相关法律制度开始松动,中央对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出36条,同时促进了民间资本向金融领域的发展,而2010年有关民间资本36条的出台,更是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提供了决定性的法律基础,从而对非正式金融的管制有所松动。

现有规制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范多集中于金融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性文件,效力位阶比较低,甚至与其他基本法律相抵触。这种将民间借贷限制于自然人间、自然人与企业组织之间的借贷,排除非金融企业间借贷行为的规定,以及民间借贷利率四倍以上不受法律保护,同时又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规章将其确定为“高利贷”行为,却无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等等一系列法律制度上的不完善,憱就了非正式金融管制的低绩效。文章通过规范分析方法阐述了非正式金融现有法律规制的低绩效与严管制的现状,为第四章论述私人契约治理与适度监管路径提供逻辑基础。

第三章围绕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有关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实践与经验,为后文的论证提供比较分析的基础。本章分为两部分,即发达国家,诸如美国、德国、日本等国有关非正式金融发展的经验,尤其是法律规制的经验,并且将对中国非正式金融发展的启示融合于其中;发展中国家则以非洲撒哈拉以南国家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经验、南非《国家信贷法》的规制实践以及亚洲孟加拉格莱珉银行的成功发展为例,为我国小型金融组织的发展提供参考。而南非《国家信贷法》的简要阐述为我国民间职业放贷人的规范提供了可资借鉴之处。无论是发达国家的美国、日本,抑或是发展中国家的非洲诸国,以及中国台湾地区,对于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既重视非正式金融固有的契约治理模式,同时考虑差异化监管,并且非正式金融的进一步发展离不开法制的先行。

第四章围绕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理念的重新树立、契约治理与适度监管的论证展开。金融监管强调安全、稳健、有效等理念,然而在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过程中,过分强调“管制”,造成自由与效率价值的忽视,甚至是公平的丧失,并不符合非正式金融规制现实需求,更不利于非正式金融的规范化健康运作,必须重新树立理念价值,客观地认识非正式金融与正规金融法律规制的区别。强调效率理念:非正式金融的私人契约治理机制的有效利用;自由理念:赋予公民、企业一定的融资自由权,即民间自治权的发挥;公平价值:公平信贷权理念的树立;保障安全价值:需要适度监管;最终实现正式规范与非正式规范的弥合、非正式金融与正规金融的联结。

非正式金融之所以能够长期存在并得以发展,除了具有多维度的生存空间,在缺乏有效的法律机制保护情况下,其特有的私人治理机制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无论是非正式金融的隐性担保机制(缘约文化)、基于长期合作与重复博弈形成的声誉执行机制,抑或是团体贷款中的连带责任(同行压力),都是以社会资本和声誉价值为基础,其运作机理的关键在于交易者声誉信息的传递,以及对不良声誉惩罚的可置信性。但其受限于特定的社区范围内,无法应对规模化运营,对于超出血缘、地缘、亲缘关系的非正式金融,这种私人治理机制的效用不断弱化。同时,经济环境的复杂多变,信息不对称问题、交易不确定性问题依然会困扰非正式金融的正常发展,再加上长期在法律体系之外运营,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组织化程度较低的非正式金融而言,缺乏有效的风控机制,这些都对非正式金融的可持续发展、投资者的利益保护不利,为此,需要来自于第三方的法律治理机制来弥补这些治理空隙,并矫正这些私人治理机制失效的领域。

法律治理机制对于私人治理机制的弥合,需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即政府公权力的介入,需要有一定的边界,换言之,需要设定非正式金融监管供给与需求边界,为非正式金融的私人治理与政府监管提供一个可行的平衡点。对于监管模式的选择上,文中并不赞成在目前的中国实行自律性监管为主、政府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而是仍以政府监管为主,充分重视自律性监管及非正式金融领域存在的非正式制度。通过立法上一定程度地赋予非正式金融法律身份,从而为监管制度的具体构建提供法律基础,否则市场准入、退出及交易活动等监管制度的设计皆为惘然。

第五章探讨司法对非正式金融的保障。尤其是在现有法律规定不加以改变的前提下,对于体制外运营的非正式金融而言,在自身私人治理机制无法解决契约纠纷时,或者已经获取一定的法律身份的前提下,发生纠纷,司法机制也是其最后的保障,同时,司法能动性是回应非正式金融创新的最可行路径。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不仅有助于金融监管目标的实现、解决非正式金融纠纷持续走高问题,同时也可以弥合现有法律制度的粗疏与滞后性以及监管不足的现象。然则,完全依赖于司法规制并不是法律规制的应然之路,非正式金融阳光化的发展,不仅需要尊重其自身固有的特性,更需要立法上予以承认其法律身份,并且需要行政监管部门的适时护航、司法部门的最后保障,即形成全方位的规制体系。

四、课题的重点和难点

“存在即为合理”,行文伊始,笔者提到非正式金融的广泛存在是否合理的问题,通过二元金融结构的分析、非正式金融生成的制度动因分析,非正式金融作为一种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更是地方政府、中央金融监管机构与非正式金融参与者三者之间博弈的一种金融制度创新,也是经济学上交易成本理论作用使然,这一系列制度经济学的阐释,为深入分析非正式金融广泛存在的正当性提供了依据。然而,非正式金融长期以来隐蔽经营,甚至是近些年的异化发展所引致的社会问题同样不可小觑。无论是从金融脆弱性角度、公共利益角度,抑或是法律制度的供给与需求角度而言,更或是中国现有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状况而言,都需要对非正式金融加以进一步规制,将其引入规范化发展之路。如何既考虑非正式金融固有的私人契约治理机制,又将法律、监管这些正式的治理机制融入其中,将二者完美的相结合,成为全文考虑的重心。

行文至此,本文已经初步对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路径问题做出回答,即非正式金融的私人契约治理机制+适度金融监管,伴随以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理念的重树、金融监管模式的设定以及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领域路径的探析。具体而言,主要得出以下结论:

1.非正式金融作为一种内生自发性金融形式,具有多种存在的制度动因,并不会因为政府的严厉打击而减少,近年来民间借贷规模的不断增长、非法集资手段的不断创新及其涉案金额与范围的不断膨胀、非金融企业间变相借贷形式的不断推陈出新,已然说明非正式金融的存在绝非是可以通过严刑峻罚来加以压制的,适当地承认其合理性与正当性是规范非正式金融的必要前提。

2.以尊重非正式金融契约的私人治理机制为基础的法律治理机制,进行适度监管是其法律治理机制的关键,尤其是在非正式金融监管缺位、管制过多的情形下,依照适度监管的理念构建我国非正式金融监管体制是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非正式金融监管供给与需求边界加以设定,从而为金融行政监管部门介入到非正式金融领域提供边界,进行适度地监管。

3.进行适度监管,并非是放松监管,而是正视非正式金融的特性,采取区别于正规金融监管的方式。考虑到监管主体的不同、市场自治程度、我国金融业监管传统、非正式金融发展现状等多方面因素,笔者认为,政府既要监管非正式金融,同时对相关监管者予以必要的限制,将政府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组织的自律性监管相结合。目前阶段并不适宜以行业自律性监管为主的模式,毕竟中国的自律性传统还不足以采取这种监管模式,非正式金融市场的行业自律组织仍处于起步阶段,待其发展成熟,参与者的自律程度达到一定水平时,可以考虑政府逐渐退出。为此,本阶段需要建立以政府的监管为主、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为纽带、非正式金融参与者的内控为基础、社会监督为补充的监管体系。

4.对于非正式金融监管的各种制度设计,其前提离不开法律对非正式金融的适度承认。而现有非正式金融的立法规定极其不完备,对各种非正式金融组织的规定过于粗疏,在规制实践中,司法机构发挥了更大的作用,法律规范也多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性文件为主,这种法律规制现状无法调整非正式金融异化发展的现实。为此,部分地区通过地方司法“试错”的方式对非正式金融的不断创新加以体现,例如浙江省的高级人民法院,甚至是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一系列领先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性文件,作为处理非正式金融纠纷的规范性文件。但是对于这种先行先试,要有一定边界的限制,需要处理好与立法、地方行政的关系。

综上所述,对于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是一个综合规制的体系,既需要立法的确认,同时需要行政监管部门的维护,以及司法部门的最后保障。从广义上而言,应该是在尊重非正式金融固有特性与契约治理机制的基础上,做到事前监测、事中监管、事后保障的全方位的非正式金融规制体系。

本文的研究尚有未尽事宜,譬如对非正式金融具体行为的规制论证,尤其是实证方法的运用,在文章中尚有所欠缺,虽则笔者在近两年多时间里几赴浙江省的温州市、丽水市、宁波慈溪市,江苏省的南通市、无锡市,山西省的临汾市等地市,就民间借贷问题进行调研,但仍囿于调研范围及深度,不能充分就文中相关观点进行论证,也不能完全确定自己提出的规制路径是否能够在非正式金融活动中得到完全验证,然而,对于源自于民间的非正式金融,笔者能够确定的是全文是基于大量实地调研收集的资料所进行的思考与写作,而且会继续这一本土化的“草根学问”。

五、论文提纲

目录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选题意义

三、非正式金融研究文献述评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第一章非正式金融及其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分析

第一节非正式金融内涵与外延的界定

一、非正式金融概念的厘清

二、非正式金融类型的界定

三、非正式金融的特性分析

第二节非正式金融生成逻辑分析

一、二元金融结构与政府“父爱主义”

二、非正式金融:金融抑制政策使然

三、非正式金融:制度动因

四、非正式金融:交易成本分析

五、非正式金融:有利于竞争政策优化

六、非正式金融:个人与企业的选择

第三节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分析

一、政治学基础:公共利益理论

二、经济学基础:金融脆弱性理论

三、法经济学基础:法律制度的普适性准则和制度的供给需求关系.

本章小结

第二章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现实需求--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

规制的发展历程及其问题

第一节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发展历程

一、1949-1978年:从提倡私人借贷到绝对禁止

二、1978年-1995年:适度宽松,但仍对非正式金融进行抑制的时期76

三、1995-2004年:非正式金融的严格管制期

四、2005-2010年:虽有限制但法律开始松动

五、2010年至今:进一步放宽非正式金融管制

第二节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现状

一、非正式金融的法律地位

二、对非正式金融采取的管制措施与管制主体

三、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我国非正式金融现有法律规制的缺陷

一、管制强度高、绩效低

二、金融管制理念的偏差

三、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体系的不健全

本章小结

第三章境外非正式金融发展与法律规制实践及其启示

第一节发达国家非正式金融发展、法律规制实践及其启示

一、美国非正式金融向正式金融的成功转型:社区银行

二、充分尊重合作制本色的合作金融法制典范:德国

三、日本轮转基金组织的成功转型:无尽联合股份公司互助银行一般性商业银行

第二节发展中国家(或地区)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实践与启示

一、撒哈拉以南非洲国家的金融自由化改革--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

二、小型银行典范:孟加拉格莱珉银行

三、强制替代的代表:20世纪50年代的印度、泰国

四、契约治理的典范:台湾

本章小结

第四章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构想

第一节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理念之重树

一、效率:非正式金融的私人契约治理机制的有效利用

二、自由:赋予公民、企业融资自由权,即民间自治权的发挥

三、公平:公平信贷权理念的树立

四、安全:适度监管

五、合作:正式规范与民间规范的弥合、非正式金融与正规金融的联结

第二节我国非正式金融的契约治理

一、契约自由与契约治理

二、非正式金融契约治理机制现状

三、非正式金融契约的法律治理机制对私人治理机制的弥补与矫正

第三节非正式金融监管边界的分析

一、监管理论述评

二、非正式金融监管边界设定中的主要假设条件分析

三、非正式金融监管成本分析

四、非正式金融监管的供给强度边界及其影响因素分析

五、非正式金融监管的需求边界分析

第四节我国非正式金融监管制度设计

一、非正式金融监管模式的选

二、监管权限的设定

三、我国非正式金融监管制度的具体设计

第五章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的路径分析

第一节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的必要性分析

一、各地民间借贷纠纷、非法集资案件持续走高

二、现行有关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制度的粗疏与滞后

三、监管有效与无效论下的司法介入

第二节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的路径选择--以“先行先试”和司法能动性为视角

一、地方司法“试错“的可能性

二、能动性下的地方司法

三、地方司法与地方行政的良性互动及司法能动性对立法革新的推动

第三节地方司法“试错”边界分析

一、地方司法“先行先试权”的授权合法性

二、地方司法“试错”主体的限定与时间、范围的限制及监督救济

三、司法的能动性不能取代立法

四、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应注意的问题

本章小结

第5篇

论文摘要:讨论了我国非正式金融存在的根源及其主要形式,研究分析了非正式金融对中小民营企业的融资支持,提出了完善非正式金融对民营企业融资支持的相关对策。

一、非正式金融存在的根源

金融有正式金融和非正式金融之分。金融体系通常包括两部分:①正式的,被登记、被管制和被记录的部分,简称正式部分:②非正式,末被登记的,末被管制的和未被记录的部分,简称为非正式部分。金融体系中的正式部分被称为正式金融,它包括正式金融中介体(如银行、保险公司、共同基金等)和正式金融市场(如同业拆借市场、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所等),正式金融处在官方的控制之下。金融体系中的非正式部分称为非正式金融,它包括非正式金融中介体和非正式金融市场。非正式金融中介体或称民间金融机构,如货币贷款人、货币经纪人和私人储蓄协会等,非正式金融市场又被称为场外市场、平行市场、地下市场、黑市、被分割的市场或无组织的市场[1]。

我国在出现了储蓄大于投资因而货币资本并不短缺的情况下,之所以还存在着体制外资本市场,主要是因为政府垄断了体制内金融资源的控制权,而政府在分配金融资源的过程中又存在着严重的所有制偏见。信贷额度一般都分配给了政府优先考虑的大型项目或国有企业,在市场化进程中逐步发展起来的诸多中小民营企业和乡镇企业很难从有组织的政府正式资本市场中获得体制内的资本,因此,依靠有组织的银行信贷和股票发行,这些企业是不可能抓住有利可图的投资机会的。在正式融资中,除了所有制偏见外,还存在着规模歧视。在政府正式的融资安排中,大部分都分配给了规模较大的企业,中小民营企业是难以从政府正式金融中得到金融支持的[2]。

金融管制的必然结果是非正式金融的形成,当前我国金融领域的主要矛盾就是社会对金融的市场需求与政府对金融行政干预之间的矛盾。一方面,政府面对我国新旧体制磨擦中的失业和通货膨胀不得不加强金融调控,但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缓慢以及传统的金融管理体制使政府不得不采用金融管制的方式解决失业和通货膨胀问题。另一方面,政府又是我国市场化改革的推进者,如果不放弃对金融的管制那么市场化改革就不可能进行到底,如果放弃金融管制,就可能因严重的失业或通货膨胀导致经济的震荡和社会的不稳定,进而葬送市场化的改革。

从某种程度上说,非正式金融能够提供一种信号,表明正式金融的功能是否健全以及何处不健全,并且可以从某地非正式金融的发展程度、活跃程度判断该地正式金融功能的缺失程度。

尽管金融市场不健全和金融管制是非正式金融的主要根源,但是在金融市场健全以后以及金融管制解除以后非正式金融仍然可能存在,这是由正式金融与非正式金融的某些差别所决定的。在金融市场高度发达、金融业高度开放的美国,非正式金融仍然在整个国家的金融体系中起着重要作用。

二、非正式金融的主要形式

目前我国非正式金融的形式主要有:

(1)银行间不规范拆借。包括拆借资金用途不符合规定,如拆借来的资金不是用于补充短期头寸之不足,而是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甚至用于炒股票、炒房地产;拆借期限及拆借利率不符合规定;收取拆借手续费不符合规定,如乱定标准,甚至索贿受贿等等[3]。

(2)将低利率贷款以高利率贷出。一些能够获得低利率贷款的部门或企业将贷款以更高的利率再贷放出去,从而赚取利差。这些部门或企业以借贷之名行放贷之实,因而被称为“假贷款”。

(3)民间金融。包括通过民间金融中介类型的组织的民间融资,如“银中”、“钱背”,聚会(浙江有些地方称“台会”),甚至规模更大的地下钱庄;也包括保障性质的互济互助,如救灾互助储金会;还包括商业性质的资金融通,如民间直接借贷,农村互助合作基金会和金融服务社[3]。

(4)以高利率为诱饵的非法集资、金融诈骗。

(5)以大量现金进行交易,如地下经济交易等等。

因此,非正式金融既可能是“合法”的,也可能是非法的,既可能是民间金融机构的行为,也可能是正式金融机构的行为。

三、非正式金融对中小民营企业的融资支持

①中小民营企业的部分资金来源依赖于非正式金融 在扭曲的金融体系下,潜在借款人无法获得银行贷款,同时,潜在储蓄者发现银行对其存款不感兴趣或者对存款支付的名义利率很低,在这种情况下,潜在借款人和潜在储蓄者就会主动寻求其他渠道来满足各自的需要,一条渠道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另一渠道就是本文所关注的非正式金融。即使在金融受到严重抑制的国家,市场力量也不会消失,它只是移至它能生存的地方——未被管制的市场。从银行获得的资金通常又在末被管制的市场上以高得多的利率贷放出去。对许多企业,特别是那些得不到政府优惠政策的中小民营企业来说,所需要的资金中至少有一部分必须依赖于末被管制的市场,并且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它们以未被管制的市场利率而不是以受到控制的银行利率为决策的依据。这也是那些得到银行贷款的当事人为何迟迟不愿偿还这些贷款的原因,银行问题贷款的积累不利于正式金融对非正式金融的替代过程。

②非正式金融在中小民营企业的发展中发挥着正式金融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一些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撒哈拉南部非洲国家,正式银行部门为投资项目提供的资金很少,在许多发展中国家,非正式金融部门发展势头一向良好,有时在满足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融资需要方面甚至胜过正式金融部门。我国一些中小民营企业,银行对它们的内部情况不甚了解,加之这些企业一般不是政府的优先发展对象,所以它们很难通过正规渠道(如从银行那里)获得贷款,而它们为了生存和发展,有时又不得不从外部筹集一部分资金,在这种情况下,非正式金融无疑成了它们的救命草。

③非正式金融对我国农村中小民营企业发展中有着特殊的作用我国的农村正式金融的发展严重滞后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农业和农产的信贷资金需求不能从正式金融那里得到满足,另外,农民手中的闲置资金又找不到很好的出路。这为非正式金融活动在我国农村的日益活跃提供了基础,非正式金融在我国农村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农村合作基金会、高利贷、民间直接融资和扶贫小额信贷等[5]。

非正式金融在我国农村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是非正式金融天然地具有市场亲和力,其存在和发展弥补了正式金融的不足;二是非正式金融的存在和适度发展对正式金融施加了一定的压力,这种压力有助于正式金融挖掘内部潜力,改善金融服务,争取从非正式金融那里夺回一部分客户,同时,正式金融的这种自觉行为也有助于非正式金融把较高的名义利率降下来以使增强自身的部分力,非正式金融和正式之间的这种良性互动关系对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信息发育是至关重要的;三是非正式金融的存在和发展属民间自发性的制度创新,这种创新经过政府的引导,对我国金融制度的积极演讲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当然,非正式金融在我国农村中的作用是阶段性的,即使政府不干预,正式金融也会随着经济和金融的发展,自然地逐渐取代非正式金融,非正式金融的相对地位会不断下降到可以忽略不计的程度。

四、促进非正式金融对民营企业融资支持的对策分析

(1)建立和发展我国非正式金融服务体系

非正式金融并不是正式金融的一个补充,它是与正式金融相并存的融资制度安排。即使正式金融相当发达,正式金融也不能完全排斥非正式金融而独立存在。非正式金融解决了民营企业难以从正式金融获得资金的缺口,支持了民营企业的发展。但是,如果非正式金融过于分散无组织也会降低其应有效率,所以,在西方发达国家已建立了各种各样的非正式金融服务体系,这些服务体系旨在为非正式金融的投资者和企业家提供资金供给和需求方面的信息,为投融资双方牵线搭桥,降低双方各自的搜寻成本,从而提高非正式金融的效率。我国政府也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不是抑制而是支持非正式金融的发展,建立社区性的非正式金融的服务体系,以降低投资者的信息搜寻成本和逆向选择,促进非正式金融及民营企业的发展。

(2)推动非正式金融的制度变迁

在我国渐进式的改革过程中,适度的金融管制是不可避免的。而从深层次看,体制性非正式金融的形成也是我国渐进式改革的必然产物,在一定意义上讲,非正式金融部门是与其他行业市场化部门(如非公有制经济部门)对资金的需求分不开的[2]。在我国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国民经济中的许多问题都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到金融上来了,政府在金融改革问题上采取较慎重的政策是正确的。在我国其他部门,尤其是国有企业的改革还未到位的情况下,过快地放开金融部门的步伐可能会导致金融危机。但是不深化金融体制的改革又会转过来强化其它部门对旧体制的依赖。深化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应该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是处理好宏观金融调控与金融管制的关系。不能把金融管制与宏观金融调控混同起来,金融管制是以牺牲金融改革,金融发展和金融深化为代价的,而有效的宏观金融调控是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是处理好国有商业银行与非国有商业银行的关系。应该大力发展非国有商业银行,尤其要以股份制的形式大力发展我国新型的商业银行。

三是处理好正式金融与非正式金融的关系。在我国非正式金融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经济发展中的非正式金融,一种是体制性非正式金融。前者是由经济发展水平和交易费用因素决定的,而后者是由体制和政策等因素所决定的。应该进行制度和体制创新,逐步地把非正式金融纳入到正式金融中来,这实际上是金融深化的过程。包括为各种非正式融资提供合法的载体(如发展非国有商业银行),进行法制的、规范化的管理,任何强化行政干预的措施只能加剧金融管制,从而只能使非正式金融部门的规模越来越大。

(3)促进符合中小民营企业融资特性的民营金融机构的发展

改革以后,我国农村金融体制已初步形成了政策金融与商业金融的分离,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组织体系。但是由于向中小民营企业贷款的信息成本和监督成本较高,加上固有的所有制歧视,国有商业银行不愿向民营企业贷款。同时,由于近几年来国有商业银行经营业务逐渐向大中城市收缩,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乡镇乃至县市的分支机构纷纷撤离,国有商业银行已进一步远离了农村中小民营企业。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理应成为乡镇中小企业融资的主渠道,但是由于管理体制和自身经营等方面的原因,其作用难以发挥。因此,应该是在不断完善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充分发挥其农村金融主导力量的同时,积极探索建立新的区域性民营金融机构,为农村民间投融资创造合法的渠道,并以此引导农村非正式金融的健康发展。

加入WTO后,金融业逐渐对外开放。首先可考虑将现有的农村非正式民间金融机构纳入国家正式金融体系之中,使其具有合法性。在法律上或制度上保护这些民间金融机构的财产权利和正当的经营活动,以减少它们经营上制度的不确定性,进行公开的而不是隐蔽性的地下业务活动。同时,依法对其进行规范和监管;其次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可以组建新的区域性的有农民、农村经济组织和乡镇企业参加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或合作制的金融机构。一方面,由于农民或乡镇企业真正成了这些金融机构的所有者、股东或老板,有利于产权明晰和治理结构的完善,也有利于增强和乡镇企业的亲和力;另一方面,区域性的金融机构能较容易和充分地了解本地区乡镇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信用水平,易于解决“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等问题,从而有利于降低贷款风险、降低信息成本和监督成本。

参考文献:

1.张宁.试论中国的非正式金融状况及其对主流观点的重大纠正.管理世界,2003(3)

2.秦汉锋.非正式约束下的金融制度变迁.银行家.2004.8

3.刘民权,徐忠,俞建拖. 信贷市场中的非正规金融.世界经济,2003.7

第6篇

关键词 非正式学习;理念;知识观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1-489X(2016)22-0113-03

Key to Understanding Informal Learning//Gao Yuan

Abstract Compared with formal learning, the external differences of informal learning reflect its internal changes, which is the change of learning idea in informal learning. The difference of learning idea is the key to distinguish informal learning and formal learning, as well as the key for people to understand the inner characteristics through the surface characteristics of informal learning.

Key words informal learning; idea; knowledge concept

1 非正式学习的研究现状

所谓非正式学习,是相对正规学校教育或继续教育而言的,指在工作、生活、社交等非正式学习时间和地点接受新知识的学习形式,主要指做中学、玩中学、游中学,如沙龙、读书、聚会、打球等[1]。非正式学习英文称为Informal Learning,是一个外来词汇,国内对非正式学习的关注和研究时间不长,始于20世纪末。

2005年,国内学者余胜泉、毛芳在《电化教育研究》第10期上发表了题为“非正式学习:e-learning研究与实践的新领域”的学术论文,论文不仅介绍了非正式学习的概念,还对非正式学习的时代意义、内涵和特点、理论基础、典型形式、促进与实施策略进行了介绍。论文对非正式学习阐述全面、系统,在国内非正式学习研究领域堪称转折点,随后有关非正式学习研究的论文数量明显增多,并且不少研究都引用了这篇论文。

笔者通过CNKI(中国知网)进行文献检索发现,截至2015年12月,和非正式学习有直接关联的论文有318篇,其中2014年、2015年共有论文90篇,占文献总数量的28.3%,说明国内有关非正式学习的研究成果尚不算丰厚,但近两年又有上升趋势。笔者根据学者王妍莉等通过内容分析法对国内非正式学习的研究发现,近年来国内对于非正式学习的研究主要侧重于相关技术、资源建设、实践成果等应用方面,综合来看,应用方面的研究超过研究内容的80%[2]。杨欣、于勇的研究也证实,有关非正式学习的应用研究在国内备受学者青睐,成为研究的重点[3]。

任何理论的创立最终都是为了在实践中能够得到应用,否则,再完美的理论也会失去其存在的价值。人们把非正式学习理论应用到很多具体领域,说明非正式学习在实践中有很强的应用和研究价值,得到实践的欢迎。笔者以为,非正式学习越是在实践中受欢迎,就越需要加强对其理论方面的研究,以促进其不断发展完善,更好指导实践。

当前人们对非正式学习理论层面的探讨倾向于对其特征的关注,非正式学习的特征是其区别于正式学习的关键,也是人们认识和研究非正式学习的主要抓手,更是其吸引众人目光的焦点。但从研究的历程来看,对事物的认识还不能止步于此,还需μ卣鞅澈笏隐含的东西开展深入研究。事实上,对非正式学习的认识容易为其特征的表面所吸引,也容易因其表面的特征而疏忽对其内在的认识。

笔者认为,与正式学习相比,非正式学习外在的不同反映了其内在的变化,这个变化就是蕴含在非正式学习中的学习理念实现了转变。学习理念的不同是非正式学习区别于正式学习的关键,也是人们需要透过非正式学习特征的表面认识其内在的关键。基于这样的认识,笔者试图对非正式学习所蕴含的学习理念进行探讨,并求教于大家。

2 非正式学习体现的是后现代主义的知识观

现代知识观认为知识具有客观性、普遍性、价值中立性、实用性与功利性的特征。现代知识观对知识的客观性、普遍性、价值中立性和实用性及功利性的追求虽然消除了知识的主观性、个体性和不确定性等缺陷,但也带来一些问题,使知识缺少人性的温度,变得生硬、冷漠,这样的知识缺乏与现实世界的联系。知识因人的参与而生成,所以知识应体现人类的价值取向,现代知识观下的知识缺失价值取向,它异化了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知识的绝对客观性和确定性,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人们只重视以符号系统形式保存、积累下来的社会知识,注重社会知识向学生个体的传授,而忽视了社会知识的个人化,把个人知识与社会知识简单地对立起来。忽视了从个人经验中获取自下而上的知识,个体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在被动地接受知识,从而抑制了个体对知识的批判意识和能力。对非正式学习的理性认识反映了人们的知识观发生变化,这种变化通过后现代主义的知识观集中体现。

1)不再具有绝对的客观性,而是具有相对的不确定性。知识不是主体对客观世界直观的“镜式反映”的结果,而是主体与客体之间沟通和对话的结果,沟通和对话的过程基于主体的经验和所处的社会文化背景,知识是学习者通过意义建构的方式获得的[4]。这样的知识成为一种主体性的存在,这种主体性的存在导致知识不再具有绝对的客观性。

2)具有开放性,与封闭性相对立。知识系统是开放的,不是封闭的,各种突发事件、外部干扰、错误都有可能转化为学习契机,最终形成有价值的知识。

3)具有复杂性,与单一性相对立。现实世界是一个充满各种联系的网状世界,由多种交互作用的要素组成,个体处于这一网络之中而非网络之外,于是形成一种主体与客体、主观与客观相互交融的、复杂的知识状态。

4)传播方式的多样化。以往知识的传播主要依靠教师课堂传授和书本两种方式,当下知识的传播却可以依托各种技术,实现传播方式的大跨越。

3 非正式学习使人们平等地享有学习的权利

以往,人们习惯性地认为学习行为只能发生在教室中、课堂内,是那些走进学校坐在教室里的人的特殊权利,走出学校大门或无法进入学校大门的人不能享受学习的权利。这样的观念显然建立在传统的机构化和结构化了的教育体制之上,认为知识传播的活动和学习的行为只能以正式学习的形式发生在正规的教育机构中。这种观念反映了人们对获得知识的热切渴望,也折射出人们对正式学习的非理性认识,更是那些被排斥在教育体制之外的人们失落心理的真实体现。很明显,这种狭隘的认识自然地把大部分人排除在可以产生学习行为的主体之外,使人们无法平等地享有学习的权利。

相对于人的一生,人们在学校中的时间毕竟是短暂的,何况有的人一生都没有接受过学校教育。如果按照上述逻辑进行认识,能够进行学习的主体只能是人类社会的一小部分,大部分人是不能学习或不能继续学习的。现实给出的回答并非如此,常说不学习就会为社会所淘汰,为什么绝大多数的人没有继续进行学校中的学习行为而并没有被社会淘汰?答案只能是人们在以学校为代表的正规教育机构之外仍然进行着学习活动,即非正式学习的活动。非正式学习没有正规教育中过多的限制,是每个人天然的权利,尤其是那些已经结束学校教育或从未接受过学校教育的人们,他们依靠非正式学习很好地应对工作和生活中的各种挑战,不仅未被社会所淘汰,甚至成为紧跟时代步伐的不断创新的群体。非正式学习使人人都可以成为学习的主体,成为学习活动的真正主人。

4 知识来源的渠道不再局限

建立在传统的机构化和结构化了的教育体制之上的学习观念很自然地会认为知识来源的渠道主要是书本和教师。书本和教师固然是知识来源的重要渠道,尤其是那些已被高度程序化和理论化的知识。如果是在过去,人类知识总量不多和更新速度较慢的情况下,人们依靠书本和教师获得的知识完全可以应对工作和生活的要求,但当下的情况则完全不同。正如哈佛大学教授、著名的社会学家和未来学家丹尼尔・贝尔在1973年所述:“即将来临的后工业社会(即当下的社会)与以往工业社会有着很大的不同,从总体的广泛特征上说,如果工业社会以机器技术为基础,后工业社会是由知识技术形成的。如果资本与劳动是工业社会的主要结构特征,那么信息和知识则是后工业社会的主要结构特征。”[5]丹尼尔・贝尔还用中轴原理来形容知识处于中心地位,它是社会变革与制定政策的源泉。

知识社会初见端倪的当今世界印证了丹尼尔・贝尔40多年前的预见,在当下,知识具有绝对的核心地位。学者Blair通过长时间对数千家非金融企业的资产组成研究发现,以知识为主的无形资产在1978年的企业资产组成中平均占据20%,到1998年这个数字变成80%[6],可以肯定,目前这一比重会更高。同时,知识还以惊人的速度在不断更新。有研究表明,18世纪以前,知识更新速度为90年左右翻一番,20世纪90年代以来,知识更新加速到3~5年翻一番。知识如此重要,并且更新速度在不断加快,那种试图通过书本和教师等有限渠道来满足人们学习需要的做法与当前的实际是格格不入的。

非正式学习的知识是通过非教学性质的社会交往来获取的[1],因而非正式学习中知识的来源渠道是多元化的。从人的角度看,非正式学习中的知识可以来源于家人、朋友、同学、同事等工作和生活中可以直接接触到的所有人,也包括那些无法直接接触但可以借助媒介发生联系的人,甚至是素不相识的人。从来源的媒介看,可以是书本、报刊等传统媒介,也可以是电视、电脑、移动媒体等新媒介;从来源的场所看,可以是办公室、生产车间、会议室、图书馆、博物馆、地铁站等多种场所。

5 学习可以是一个愉快的过程

《论语》开篇即讲:“学而时习之,不亦说乎?”虽然不能对这句话进行简单解读,却可以明确地看出孔子认为学习是可以带来快乐的。学习不仅是智力活动的过程,也是人的内在心理活动过程,学习与人的内在心理、情绪等联系紧密。学习应该既是人们获得知识的过程,也是人们因内心得到满足而愉快的过程。因为人类不仅有学习知识的现实需求,同时在知识面前也充满好奇心,学习使人们的现实需求和好奇心可以同时得到满足。而现实中发生在教室中课堂里的正式学习往往事与愿违,不仅没有带给学习者快乐,反而使他们面对学习充满畏惧。

正式学习的过程经常是学习者被牵着鼻子被迫学习的过程,教师主导整个过程,从学习的发起到知识的传递,再到学习的结束,学习者都处在被动地位。英国著名首相丘吉尔曾说:“我随时准备投入学习,但是我不喜欢被教。”教师主导权的过度发挥限制了学习者主体作用的充分发挥。正式学习中传递的知识往往是脱离真实情境而高度抽象化的知识,如果教师再不注重教学的方法艺术,而是一味填鸭式地灌输,坐在教室里的学习者产生厌烦的痛苦心理是不难理解的。

更令学习者担忧的是正式学习往往伴随着考试,学习的结果都要通过考试成绩进行鉴定。考试应该是检验学习者学习状况的一种手段,目的应该是更好地促进学习。现实中,考试却成为学习的指挥棒,学习者沦为考试的奴隶。有的学习者因为考试成绩不佳,对自己的学习能力产生怀疑,使本来就不积极的学习心理更是雪上加霜。这种在正式学习中产生的失败学习心理其破坏性影响极大,不仅是学习成绩不佳的学习者在学校期间的困扰,也会使其在走出学校后面对以后的正式学习而唤起学习失败的记忆,从而失去继续学习的信心。

非正式学习中,学习者完全主导学习的过程,学习由学习者自我发起、自我控制、自我负责。知识不仅是学习者当下的现实需要,而且传递发生在真实的社会情境中,学习的过程甚至不易察觉,学习的结果也不被别人量化考核,学习者对结果自主负责,失败了也不会对学习者产生挫败心理,甚至会启示学习者寻找新的学习方法。非正式学习这种学习者内心对知识的真实需求,学习过程的自我主导和情境化,使得学习者在学习中处于一种自然放松状态,感受不到学习的压力。尤其是网络技术和多媒体技术的高度发达,更使非正式学习的过程充满愉快的体验。

参考文献

[1]余胜泉,毛芳.非正式学习:e-learning研究与实践的新领域[J].电化教育研究,2005(10):18-23.

[2]王妍莉,杨改学,等.基于内容分析法的非正式学习国内研究综述[J].远程教育杂志,2011(4):71-76.

[3]杨欣,于勇.非正式学习研究现状综述[J].现代教育技术,2010(11):14-18.

[4]何克抗,李文光.教育技术学[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28.

[5]贝尔.后工业社会的来临[M].高,王宏周,魏章玲,译.北京:新华出版社,1997:156.

[6]Blair M M. Unseen wealth: report of the Brooking Task Force

第7篇

关键词:农户;融资渠道;正式金融支持 ;投资规模

一、文献综述

农户徘徊在正式金融与非正式金融之间的现象,一直以来备受学术界的关注。曹力群(2001)[1]、周天芸和李杰(2005)[2]等人的研究发现,正规金融机构主要发放生产经营性小规模短期贷款,而非正规金融贷款机制比较灵活,通常没有抵押和担保、期限灵活、程序简单,主要是以农户的偿还能力作为放贷依据,因此,农户普遍偏爱非正规金融。[3] 如此看来,农户在选择金融机构贷款时最关心的是能否借到钱,其次才是借款的成本;农户借款成本不仅包括利率等名义上的财务成本,还包括借贷数量额度、借贷附加条件等隐性成本, 隐性成本比财务成本更能影响农户的融资行为。

二、理论分析

在正式金融市场上,典型的银行是一个风险厌恶型金融机构,因此,那些收入不稳定、靠天吃饭而且没有担保和抵押的农户是很难从银行取得贷款的。银行的这种风险厌恶态度可以用交易成本理论来解释:

(1)搜寻成本。银行必须对贷款申请者资格审查严格,包括申请人身份、家庭情况、工作单位、个人信用以及还款能力。然而,农民没有固定工作单位,银行要想查清农民客户有几亩地、几间房就必须去农村实地考察,这样就比较困难,需要较高的搜寻成本。

(2)监督成本。即银行在农户贷款使用过程中的监督行为。如果银行发现资金使用超出规定范围,违反了信贷协议,则马上终止信贷协议。但是,农户的空间分布极为分散,投资项目的空间分布也同样呈现出极度分散的特征,这显然是会增加银行的监督成本的。

(3)违约成本。如果贷款申请人一旦投资失败,无法按时偿还贷款,则冻结抵押品,对申请人实施破产清算;如果贷款申请人投资成功却不按规定偿还贷款,则银行可以向法院,请求采取强制措施收复贷款。然而,银行最终必须面临的现实是,很多农户一贫如洗,强制执行的结果终究是差强人意的,不但成本高昂,而且所获无几。

三、实证分析

3、数据来源与处理

本论文的调查地为河北省清河县,总共发放200份问卷调查,并收回200份合格的调查问卷。

在设计调查问卷时首先提问被调查者是否有借钱或贷款经历,来甄别这份问卷是否对研究问题有效。然后考虑到户主的年龄、性别、受教育程度以及家庭的人口规模、年收入、生活成本、投资规模、还款期限都会影响农户的融资方式,所以一一进行了提问。

4、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分析

在方程一中,CB(家庭年生活成本)系数为2.18,RK(家庭人口规模)系数为1.55,这两个系数均为正,说明家庭人口越多、生活成本越高农户越倾向于正式借款途径。因为人口越多和生活成本就越高,也就说明该家庭劳动力资源充足,将来创造的收入多,还款能力强,符合中国"人多力量大"的传统观念,更容易得到银行贷款;另一方面,这样的家庭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必然是亲朋好友的一个负担,避之唯恐不及,所以寻求正式金融支持也是一种非常自然的合乎逻辑的选择。当然,这也与地方政府的扶贫工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SR(家庭年收入)系数为0.02,该系数为正,但是比较小,说明家庭年收入越高,越容易取得正式金融支持。从银行的角度分析,家庭的年收入越多就越有取得正式贷款的机会,因为银行时常着眼于农户未来的还款能力。另一方面,从农户的角度来看,如果家庭的收入尚可支撑日常花销,就不会寻求贷款,而且在中国量入为出的观念根深蒂固,一般情况下不会向银行贷款,所以系数显著性不是太高。

JY(户主受教育程度)系数为1.22,说明户主受教育程度越高,越容易成功获取正式金融的支持。因为文化水平越高,往往收入越高,就越有能力偿还银行贷款;往往受教育程度越高,对获取正式金融支持的认识越深,更清楚非法借贷的危害,所以就更倾向于正式借款途径。

NL(户主年龄)系数为-0.01,说明户主年龄越大越倾向于非正式借款途径。调查问卷中户主的平均年龄是38.64岁,即多为青壮年。因为农民年龄越大,干的农活越少,收入越低,越难以从银行取得贷款。而且老年农民不熟悉甚至不知道银行贷款流程和必要条件,当他们有资金需求时,多会采取向亲戚朋友借钱这种非正式金融渠道。

QX(还款期限)系数为-0.02,说明还款期限越长就越倾向于非正式借款途径。因为银行往往有严格的还款期限,如果不能及时还款付息,就难以获得银行贷款。农民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很难确保在一定期限内归还贷款。

XB(户主性别)系数为-4.62,说明男户主倾向于非正式借款途径。由于调查问卷由户主作答,而在农村户主多为男性,而且男性与社会接触多,更清楚银行等正式金融机构门槛高,在没有担保或抵押的情况下难以取得贷款,所以他们更倾向于门槛低、要求少的民间借贷方式。

TZ(家庭投资规模)系数为-4.12,说明家庭投资支出越多越倾向于非正式借款途径。农户多投资于购买农作物种子或购买农具,这笔资金比较大,投资回收的周期长,所以农民在没有担保或抵押的情况下很难从银行或其他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

四、研究结论

根据本文的理论分析和二元选择模型的回归结果可知,户主的年龄、性别、受教育程度以及家庭的人口规模、年收入、生活成本、投资规模都会影响农户的融资方式。其中家庭生活成本、人口规模、年收入及户主受教育程度对获取正式金融支持是正影响;户主的年龄性别、还款期限和家庭投资规模对获取正式金融支持是负影响。尤其是当家庭投资规模越大时,风险就越高,随着投资数额的增大,户主就越难获得正式金融支持。究其原因,农民没有固定收入,没有银行认可的抵押品。而且交际范围窄,一般农民不认识能够被银行认可的担保人。因此,当农户投资规模较大,贷款金额较多时,由于不能提供符合银行要求的担保人和抵押品,往往不得不寻求于非正式金融支持。

参考文献:

[1]曹力群.农村金融改革与农户借贷行为研究[J].中国农村研究,2001,(2).

[2]周天芸,李杰.农户借贷行为与中国农村二元金融结构的经验研究[J].世界经济,20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