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2-02 11:5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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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走出去”时间、经历及管理水平上的差异,某些企业仍然存在不同程度上的经验欠缺,在国际工程中的合同索赔能力上与西方公司相比仍存在着较大差距,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发出索赔通知从而丧失索赔权利的事件屡有发生。其主要原因可以归结为:索赔意识淡薄;项目组织机构分工不明确,索赔工作无专人负责;担心冒犯工程师或雇主,不愿轻易提出“索赔”;索赔通知的内容欠规范。
(二)可能的挽救手段
在索赔事件涉及承包商的利害关系而索赔通知被雇主/工程师认定为无效时,尽一切可能予以挽救在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挽救索赔时效的方式可有以下几种。
一、可替代“通知”的其它书面文件
承包商的索赔通知并不必然是信函。那些送达工程师/雇主的其它书面文件,如会议纪要、进度计划修订的说明、提交的现场施工日志等,只要其中包括对事件的描述且表明承包商的权利主张(索赔工期延长或/和额外付款)的内容同样可以被认定为一个有效的索赔通知,这种形式的通知也称为“可推定通知”。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合同规定“通知”必须是书面的,因此任何口头通知都会被排除在外。
二、“知道”或“应该知道”的时间
合同中规定的28天通知时间,是承包商“知道”或“应该知道”的事件发生后的时间。在某些情况下,索赔通知晚于事件发生后的28天是因为承包商由于某种原因未能及时获取事件信息的缘故。因此,即使通知的时间超出该法律颁布的28天,承包商应能证明其实际获取信息的时间滞后性,以保持索赔通知有效。
三、有缺陷的索赔时效
有缺陷的索赔通知往往会被雇主/工程师判定为无效通知。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情况。1.在索赔通知中未能准确援引相应的合同条款承包商虽然遵守了合同中28天通知的规定,在通知函中陈述了事件的性质并表明了索赔工期延长及损失补偿的意向,但没有援引索赔所依据的合同条款或援引合同条款不当,都可能被工程师判定为索赔通知无效。如此类情况发生,承包商绝不可轻易让步。解决的办法是,如索赔事件发生时承包商一时无法对事件进行准确定性,则可暂不援引与事件定性有关的任何合同条款,仅对事件做出客观陈述并表明索赔意向,或者将可能相关的合同条款一并列出。在争端解决过程中,独立的第三方(如争端裁决委员会或仲裁人)一般不会因为索赔通知中未能援引或援引合同条款不准确而判定索赔通知无效。2.未明确述明相关函件为“索赔通知”承包商虽然在事件发生的28天内致函工程师,陈述了事件的性质并表明了获取工期延长及额外支付的意向,但未说明该函件为“索赔通知”,或未援引与索赔通知相关的合同条款因而其有效性会受到雇主和工程师的质疑。对此,承包商抗辩的理由可以是:合同中并未规定“索赔通知”的格式,因此通知的形式是任意的;合同要求承包商在发出索赔通知时必须根据第20.1款的相关规定但并未要求必须明确提及该款。也就是说,只要函件内容中包含了对索赔事件的描述且表明了承包商的索赔工期和/或费用的意向,该索赔通知就应被认定为有效。具有持续性影响的事件对于一个具有持续性影响的事件,如果承包商未能在事件发生后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则应在事件的影响结束前及时补发。在此情况下,工程师/雇主虽然可能以索赔期限为由否定通知的有效性,但在争端解决过程中,争端裁决委员会或仲裁人完全可能认定索赔通知有效,充其量承包商将丧失部分权利,即承包商应该获取的补偿只能从发出有效的索赔通知之日起算。4.不轻易放弃索赔权在任何情况下,索赔的程序及时效问题都不应成为雇主惩罚承包商的工具。因此,在承包商有权根据合同或合同适用法律索赔的情况下,即使出于某种原因未能及时发出有效的索赔通知,承包商也不可轻易放弃自己的索赔权。在某国发生的一个索赔案例中,雇主以承包商未能遵守时效规定为由全盘否决了承包商的索赔,然而争端裁决委员会最终依然判定承包商的索赔有效。在裁决书中,争端裁决委员会认为,承包商未能遵守合同第20.1款有关索赔通知及详细的索赔报告呈报的要求。然而,鉴于其它信函以及承包商、工程师和雇主之间的会议记录的存在,此类失误并未阻止或妨碍对承包商索赔事件的调查。5.无需索赔通知的合同事件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数量的增加或减少(红皮书第12.3款)都可能引发的单价变更,BOQ(BillofAuantity,工程量清单)中工作项目的取消(红皮书第12.4款)则应给予承包商补偿。此类工程量的清算往往只能在工程项目的后期才能进行,因此属于合同程序的履行,不属于承包商索赔的范畴,因此不存在索赔通知的问题。对于此类变更或补偿,承包商一定要警惕雇主/工程师以索赔时效为由否定承包商要求对价格进行变更或对取消的工作项目进行补偿的正当要求。
四、结语
一是承包方在合同谈判中,受制于业主,被业主牵着鼻子走。毕竟业主方肯定是站在主导位置上,在这种条件下签订的合同很难体现互惠性和平等性,自然增加了履行合同的风险性;二是承包方对签订合同的前期准备工作明显不足,对业主的资质缺乏详细的调查,对合同的有效性缺乏严格审查,有的盲目投资,甚至垫资履行合同,结果惨淡经营;三是承包方对合同缺乏识别力,想要快速签订合同,这样往往忽略了合同很多隐藏条款或者歧义条款,最终在合同实施后导致了承包方的损失;四是因承包方合同谈判人员能力不够,对合同审查不细,把关不严格,草率从事导致了合同漏洞和缺陷,造成了本无须有的合同风险,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有的承包方偷工减料,妄图占业主的小便宜。也有的承包商自视聪明,以图利用模糊的合同款项为以后索赔埋下伏笔,然而结果事与愿违,反而给自己带来了更多的麻烦。
二、工程合同风险的有效防范
(一)对招标文件深入研究。招标文件是投标的主要依据和信息来源,投标人员应认真细致地阅读招标文件,深入研究分析,弄清楚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和真实内容,正确理解招标文件,以降低承包商的风险。如发包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商业信誉、支付能力、违约责任及索赔的实现;工程本身的难度,合法性及周围环境等,承包商应该对这些风险因素进行深入研究,以方便确定风险等级,做出正确的投标决策。
(二)认真编写、审慎递送投标文件。在决定投标后,要认真编写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编制要求:第一,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写,在各个方面响应招标文件,避免废标的产生;第二,投标报价要计算准确,不要遗漏任何费用,使其不出现亏损。在报价中对风险费用承包商要充分考虑,风险费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难以事先预见的费用,当风险费用在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时,就变成工程成本的一部分,但如果在施工中没有发生,这部分风险费用就会转化为企业利润,因此在施工中尽量减少风险费用的支出来增加利润就变成了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风险费估计太大会影响中标,风险费估计太小有可能会减少企业利润甚至亏损,所以在编制投标报价时要特别注意风险费用的编制。如,工程量计算准确程度偏低,单价估计不够精确,自然环境的不可预测性,人材机价格的波动,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政治社会风险等等,承包商要分析确定其中的风险系数,以便确定合理的风险费用和其他费用,从而确定总的投标估价。为了减少风险并且提高中标概率,承包商在递送投标文件之前要采取一些报价技巧,如不平衡报价,多策略报价,开口升级报价,以及在投标书中使用保留条款附加或补充说明等。
(三)推崇使用标准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标后,进入合同谈判签约阶段,这是承包商合同风险防范的重要阶段。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合同双方是平等的,但在工程合同签订时,往往由于业主拥有僧多粥少的特殊优势,使承包方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很多业主希望自己拟定合同,这样一定会把自己的利益放在首位要求承包方履行义务,而对承包商应享有的权利则只字不提;或者在合同中隐含不利于承包商的风险责任条款,反而强调业主的反索赔条款;又或者在合同中采用一些模糊不清的词语,有意造成业主和承包商理解出现偏差和歧义。针对一些缺乏对业利限制和对承包商保护的合同条款,承包商应该坚持原则,利用法律和计划修改完善合同条款,忌急于求,成盲目接受。合于利而动,不合于利而止,获得利润才是承包商最基本的目标,不合于利,即使失去合同,也不能违背原则去接受责权不平衡明显的合同,为了减小风险及合理分配风险,承包商应尽可能地要求或建议使用标准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因为它借鉴了国际上通行的FIDIC合同模式,同时还结合了我国建设市场及工程的实际状况,将工程技术法律经济管理等尽可能地融合起来,能够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完善社会建设经济制度,解决合同中文本不规范、条款不完备、合同纠纷多等长时间存在的问题,有效避免了业主与承包商长期存在的无法明确处理的问题。
(四)对目标进行有效控制,降低合同实施风险。合同实施前,承包商要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对人材机及资金措施等进行精心安排,以提高风险的应变能力和对风险的处理能力,为了保证合同各项指标的顺利实施,承包商应实行目标控制,主动防范风险,尤其是投标时所列风险因素较大,发生可能性大的严重风险,企业内部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对每一项工作都要严格管理,有效地监控,详细地对比分析,及时地调整纠偏,尽量避免成本超支、工期延期、质量不过关等其他违约风险的发生,使合同的实施系统化、标准化,促进承包方的成长,并能适应因环境的变化而迅速变化。对一些无法避免的风险损失,承包商应加强索赔管理,用索赔来减少或弥补风险造成的损失。
(五)利用合同谈判完善合同条款。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许多风险都是客观存在的,而合同双方都希望签订一个有利的、风险较少的合同。因此,实现双方责、权、利的平衡和合理减少或避免合同风险,变成了施工合同谈判的重点。合同双方利用合同谈判,完善合同条文,选择合适的合同类型,使合同能体现双方责权利关系平衡和公平合理,这是在实际工作中应用广泛,也是极其有效的对策。建筑企业应就合同管理过程中的每个环节,建立具体的、可操作的、完整的规章制度,使合同管理变得更加容易。同时,承包方需要有一个有丰富经验的合同谈判小组,要充分了解整个市场的运行机制以及本公司和业主方双方的真实情况,这样才能真正签订一份达到公平合理的合同。合同管理制度健全程度关系着建筑企业合同管理的优劣。这些合同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合同归属管理制度;合同审查制度;委托机制;合同考察制度;合同用章管理制度;合同账面、统计及归档制度。同时,还要将这些合同管理制度与建设工程合同投标报价和工程项目管理的全过程有机结合,贯穿于整个工程项目建设的始终。
(六)购买保险,采用分包分散和转移风险。承包商转移风险的有效方法包括购买“建筑工程一切险”、“施工设备险”、“第三方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通过与其他承包方建立联营体,联营承包,共同承担风险,分散自己的风险;对于一些风险大的分项工程采用分包方法,向分包商转嫁风险。避免分包合同与总承包合同矛盾给各方带来的风险和麻烦,将分包合同的责权利条款与总承包合同挂钩。对于重要的分包人,总承包人应要求其开具以总承包人为收益人的有关保函,利用保函获得经济担保,制约分包,规避风险。
(七)尽可能充分合理利用风险。风险与赢利机会并存,风险大小关系着合同价格高低。风险越大,高额盈利的可能性也越大。因此,在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实施过程中,充分利用自身优势,采取管理、技术、经济和组织等措施,提高施工合同风险的预测能力、应变能力和对风险的抵抗能力,消除和降低风险,获得超额利润。
三、结语
1.招标不规范。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工作开始于招标投标环节。就现阶段而言,我国建设工程普遍存在着极为不规范的现象。首先,有相当一部分的发包方在进行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时,为了获取更好的利益,通常会要求招标的方式,这就有失于招标竞标的公平性;其次,很多招标性文件对于发包范围的界定含糊,设计缺乏指向性,对于采购以及支付的相关规定也较为模糊,这就为合同纠纷案的出现埋下了隐患。最后,其关于对招标的评定方式欠规范。很多建筑工厂在进行招标评定时,大多遵循和按照“最低价中标”原则,导致了不良竞争的出现。承包方为了谋取更大的利润,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进一步缩小建设成本,为建筑工程的质量埋下了极大的隐患。
2.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签订不规范。
建筑工程的相关合同在签订的过程中程序不尽规范、内容不健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明确表示,建筑工程合同在进行签订时,必须由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制定书面合同,对责任双方的责任和医务加以明晰。但不少是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承发包在签订经过招标并备案的正式合同后,背地里又签订了责任双方所共同认可的“阴合同”,这两份合同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倘若承发包双方出现意见分歧时,极容易诱发合同纠纷事件。
3.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没有严格执行。
全面、逐一实现、诚实守信是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遵守的重要原则,但是在其实际的合同履行情况中,普遍存在着违约现象。一些承包商违反合同的约定,随意将工程转包给一些施工质量较差的施工队伍,这种随意的转包现象,为工程的质量、安全等诸多方面埋下了隐患。甚至有的发包方不根据建筑工程合同所制定的日期进行款项的支付,并推脱以项目审计为借口拖延款项,出现了一系列的无故拖欠或者是扣减工程款项的问题。
4.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不到位。
综合分析来看,我国很多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目前尚处于分散化的管理状态,忽视了对合同管理的归档和备案,对于合同管理的信息化程度相对较低,而且响应的管理手段较为落后。在很多建筑单位中,仍然采取手工作业的方式进行合同签订,而且对合同所涉及到的信息采集、存储和加工等处理方式较为落后,建设项目合同管理的信息化程度偏低。这不仅极大的降低了工作效率,而且也不利于合同的重要作用的发挥。
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对策分析
1.及时跟进工程建设进度,建立与其同步的预警系统。
相关负责单位应该根据建设工程的进度而制定相应的预警系统。在进行工程管理中注重保持合同的核心地位,此外还要以建设工程作为主线,重视二者之间的密切联系。倘若缺乏相应的提示机制指导和督促,那么势必会在接下来的建设工程中导致诸多不利问题的出现,阻碍建设工程的正常施工和建设,严重威胁着工程的质量。合同立项预警系统主要指的是借助于科学、合理的决策平台,依托于信息共享这一前提,从建设工程的进度上对关键的线路信息进行整体的把握,与此同时,形成相应合同和启动报告,及时的根据实际情况,有效对合同计划信息进行合理的调整和协商。
2.进一步加强对施工合同所配工作的管理。
索赔主要指的是对方不按照合同协定,违反合同内容,或者是不完全履行合同内容,给自己造成了极大的损失,损失方要求对方就损失进行赔偿的一种行为,索赔行为是发展我国建设市场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内容。我国工程承包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对于工程索赔的认识不足,普遍缺少工程索赔意识。因此,可以说,提高索赔意识是承包商急需要深入了解的。
3.进一步增强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意识。
建设合同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因此这就需要各级政府相关负责单位,充分意识到合同法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及时的抓住时机,组织和开展相关的教育活动,进行经济合同等相关法律的宣传工作,有针对的对建筑从业人员进行法律培训,有效保障建筑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普遍得到提高和增强。此外,还可以借助和使用多种形式,比如充分利用一些由于合同制定不规范以及违约等鲜明的案列进行实际教学,在起到警示作用的同时,可以以其生动性和相关性让建筑从业人员学到相关的知识。
三、结语
在建设工程招投标及签约过程中,有的建设单位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提出一些苛刻的条件和不平等条约,要求投标单位私下进行承诺,签订与中标合同的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承包方为了获得项目,只好忍气吞声、委曲求全。对策:首先,施工单位要认识到一旦签订了“阴阳合同”,可能带来后期履行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或纠纷,如工程款的回收问题,如若是工期的较多缩短,还可能影响到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其次,施工单位应认识到“阴阳合同”是违法的,是不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的,要据理力争,拒绝建设单位的无理要求。
二、合同履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由于种种原因,施工方未按合同规定的义务全面、恰当地履行合同,形成合同违约事件,造成了较多不必要的损失。
1.施工单位合同管理组织不健全、制度不完善造成的合同履行失当。对策:施工单位应建立合同管理的保证体系及组织机构,配备合同管理人员,对合同管理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制定合同管理的制度或办法,为施工合同的全面、恰当履行创造前提条件。合同签约后,合同谈判、签约人员要对项目全体管理人员进行合同内容的交底,使相关部门和人员掌握合同的要求,熟悉合同履行中的注意事项。同时,项目管理人员还要学习合同条款,熟悉合同中的主要内容、规定和要求,了解相关的管理程序,明确合同规定的工作范围和相关责任、违约后的法律后果等,将工作内容和责任落实到负责具体工作的部门和个人。
2.施工管理的水平良莠不齐,直接影响着施工合同的履行。
2.1对策: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以国家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设计文件为准绳,以合同为依据开展各项施工管理工作,从而满足合同中有关工期、质量、造价等各方面的要求。
2.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施工单位应通过书面或口头、例会或召开的专门会议等方式与建设单位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了解建设单位或其代表对施工单位合同履行的意见和建议,为改进施工和服务质量提供依据。
2.3及时跟踪发现合同履行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依据合同文件、工程进展中形成的各项文件和记录等,通过现场巡视、会谈、专题会议、组织检查等方式,跟踪合同的履行情况。合同跟踪的内容主要包括:工程范围及质量、进度和成本的执行情况,如工程范围是否按要求执行,是否有遗漏;建筑材料、构件、制品和设备等的质量以及施工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工程进度是否能符合规定的工期要求;工程的成本是否有增减等。在跟踪发现合同履行出现偏差之后,首先要对产生偏差的原因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分析的内容包括偏差产生的原因、责任人是谁、对工程最终的实施结果有何影响、企业将会承担何种后果等。偏差的原因可能有很多种,在偏差原因分析中,要区分内在和外在的原因,内在的原因是由于自身管理的问题造成了合同履行出现偏差,而外在原因是由于外界因素的影响造成了合同履行出现了问题。这些因素包括自然环境、市场环境、法律制度环境的变化等。同时,建设单位的因素引起的合同偏差也属于外界因素,有时还是主要因素。施工单位还应着重分析合同偏差影响因素对工程最终实施结果的影响,包括是否会造成总工期的延误、质量不能达到预定的目标、总成本的超支等,还要分析出企业将要承担的后果包括罚款、被索赔等直接损失和信誉下降、影响企业发展战略等间接损失。另外,还要注意当合同偏差是由于建设单位的原因引起时,如建设单位未及时提供施工现场、图纸、技术资料;对施工中施工单位提出的问题未给予及时的回复、确认和及时发出指令等;未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等,也应进行深入的合同偏差分析,为合同索赔提供依据。施工单位应对合同履行分析的结果进行统计、排序,并针对主要影响的偏差因素采取改进措施在后续的施工管理过程中补救,从而把因合同履约产生的后果降低到最低点。合同履行情况的分析与处理结果均应形成文字记录,这些记录首先可以作为本项目执行后续工程的依据;其次可以作为处理本工程合同索赔的依据,另外,还可以作为企业对于今后投标其他工程和进行项目管理的依据。
3.运用工程索赔手段,维护施工单位合法权益。合同履行过程中,往往要发生较多的索赔事件,但出于施工方的弱势地位,施工单位常常是不能正常地进行索赔,造成了较多的经济损失。
3.1对策:施工单位的相关管理人员要学习关于合同索赔的程序、计算方法等专业知识,并要学会在实际管理过程中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企业利益。
3.2索赔事件一旦发生,施工单位要据理力争,积极收集索赔相关的证据等相关资料,并在法定的时间内提出索赔意向及提交索赔申请报告等相关资料。只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索赔意向,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有效的索赔证据,向建设单位的索赔才有可能获得成功。
3.3在整个索赔事件发生及处理过程中,施工单位要及时登记与之相关的各项记录,包括索赔台帐、索赔同期记录等,并将其作为工程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三、结语
1.1经济分析
1.1.1变更条件由于大型土石方工程的地质、施工、机械等工程条件变动较大,因而变更经常发生,工程数量和价格变动导致工程造价变化,进而产生成本风险或造价失控风险。如果主动分析工程变更条件,并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数量和单价调整的具体条件和方式,明确工程变更程序和结算方式,控制好现场签证过程,工程施工会相对顺利,工程风险亦相应减小。
1.2.2管理条件大型土石方开挖与基坑或边坡的支护通常是由不同的施工主体完成,因而基坑工程的动态界面通常会出现土石方开挖与基坑支护进度不匹配的问题,导致支护工作面减少,支护工期延长,进而加大工程的施工成本。在工程合同中要认真分析土石方开挖、基坑排水及基坑支护等工程施工进度不匹配的问题,约定工程相关各方主体的工作内容、工作责任、工作时限、界面交接方式等,提高合同的法律效益,降低工程风险。
1.2.3资源条件大型土石方工程施工资源包括业主方和施工方在人员、机具、材料、场地、管理制度、工程信息以及相关的资源化因素,要对各种有形资源或无形资源的数量、质量、价格、资源化方式、获取方式及可获取性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明确界定各主体的资源的数量、质量及其获取、使用的具体条件和方式,调整土石方工程施工与其他工程施工的匹配集成状态,降低工程成本风险。
1.2信息分析
1.2.1信息识别土石方工程费用主要由人工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等六类费用构成,要根据工程计量与计价方式及其依据,对工程信息分成岩土、机械、数量、价格、程序、方式、系数、指标、税费率等类别逐一识别其真伪,并确定其具体形式、产生过程、获取方式、传输通道等信息内容。
1.2.2信息应用信息应用是信息识别的根本目的。要将工程的地质条件、施工条件、工程机械、工程变更、工程管理、工程资源、工程进度、施工安全、工程环保和工程造价等各方面的信息进行识别,界定其时空效应,再在工程合同中以精准的表达方式约定工程的内容,形成合同文本。
1.3法律分析
1.3.1法律内容签订工程合同时必须按照工程合同的法定格式,以最精准的书面信息表达方式全面、系统、完整地将工程施工的范围、内容、方式、质量、数量、环保、安全、运输、堆放、签证程序、计量与计价方式、施工顺序、进度要求、结算方式与结算条件、场地要求、保证金的金额及提交与退还方式等内容表达出来,构成工程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1.3.2法律形式由于工程合同以书面形式表达合同双方责、权、利的特殊法律关系,因此,合同管理的过程包括合同分析、合同签订、合同执行、合同变更、合同解除等法律过程,不同法律过程均必须通过特殊法律形式将合同的主体、条款、义务、责任、时限、地点、争议处理方式及其可行性准确地依照合同法的要求进行表达,使合同主体、内容和形式合理、合法、准确、可行。
1.3.3法律风险由于大型土石方工程本身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加上各个合同法律过程中存在主体、内容和形式的信息可能有错漏、虚假、失效等合同失真等情形,会产生相应的合同法律风险。通过采用审主体、明内容、定形式、约责任、析时效等方式严格审查合同文本,确保合同真实、平等、自愿、可行,化解工程合同风险。
2工程合同实例分析
2.1工程概况某公司承包位于贵阳市城中心的一大型土石方工程,基本工程条件如下:(1)工程内容:土方开挖、石方爆破与土石方运输、回填、倒弃等内容。(2)岩土条件:地基土为红粘土,岩石为石灰岩,土石比为70%,表层土覆盖厚度差别较大,0.3m~6m。(3)弃土条件:剩余土石方运到9km外堆放(4)工程单价:综合单价28元/m3(5)计量方式:根据业主方的测量系统初步测算土石方工程量为2000万m3,最终按照现场签证计量按实调整,误差不能超过初测工程量的10%。(6)结算条件:爆炸材料及油料费用由施工方自行安排,爆炸材料相关手续由业主方负责办理。工程进度款式每月25日前报进度工程量,由业主方核量,每月30日到次月10日之间结算当月工程进度款的80%,剩余进度款累计在下月中按各月80%结算。
2.2合同分析与风险控制
2.2.1合同分析采用技术、经济、信息、管理和法律一体化的工程合同分析方法,对本工程的技术条件、经济条件、信息条件和资源条件等方面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调查研究,对工程合同涉及的相关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结果如下:(1)项目真实,工程款结算有保障,工程管理人员需要一定隐性费用,但工程量具有调整范围;(2)实际弃土距离为13km,且弃土场地较小,运输车辆需要清洗、覆盖并排队等待弃土,并需要收取每车150元的弃土费用;(3)道路虽为新建双向六车道的城市道路,但存在交通管制,且运土时上坡较多,平均每天最多只能运输5趟;(4)晚上10点到凌晨6点存在施工管制;(5)爆破石块可以综合利用或联系出售;(6)可以进行工程施工顺序调整,减少外运土方,提前创造工作面。
2.2.2风险控制对合同内容进行深度策划,对合同风险进行综合控制,将合同方案作如下调整:(1)工程管理人员需要的隐性费用必须在工程量调整的价值范围内;(2)明确实际弃土距离为13km,考虑到施工中各种因素的影响,将原工期延长,弃土费用由业主方与弃土场业主另行签订合同按每车110元收取;(3)爆破石料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联系出售,其收益归施工方所有,业主方提供管理便利条件;(4)爆炸材料及油料费用由业主方提供担保促成施工方与供应方签订供应合同,使用价格下降5%,付款时间延长3个月;(5)业主方对工程施工顺序进行调整,减少土方外运方量,创造开挖工作面;(6)工程量签证、复核,明确内容、时限、责任和具体的操作方式,作为合同附件;(7)对土石比等业主方提供的信息的可靠性的鉴定、认证与索赔进行细化表达,为工程索赔提供法律依据;(8)明确约定工程结算时间及违约责任。
2.3合同签订与执行结果由于工程合同的前期调研工作细致,合同分析全面、系统、准确,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合同签订快速,调整补充较少,施工管理效率较高,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十分顺利。对业主方而言,土石方工程的实际总造价在其预算总造价的控制范围内,但实际工期缩短了。对施工方来说,经深入细致的合同分析后作出决策,赢得工程机会,合同控制效果较好,取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
3结语
1.1在对工程进行招标的时候没有按照相关的规范和标准来进行,这样就为以后进行合同管理的时候带去一些隐患。
随着我国对“三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进行,现在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已经变得比较的规范,但是因为施工单位和业主在利益方面还存在一些矛盾。这些矛盾主要就表现在合同上面,比如有些水利建设工程在进行招投标的时候,就利用施工单位比较多但是施工建设项目比较少的特点,对那些承包商提出一些比较苛刻的要求,这样承包商为了能够中标就只能够不断的压价压级,从而承包商可能就会承受一些额外的风险和负担,甚至有些招标单位直接对中标的价格进行压低,这样承包商可能就会受到一些经济方面的损失。但是很多的承包商因为自身的发展情况和经营的压力,就只能够选择去接受这些不公平的合同从而来得到建设项目的承包权。另外有些承包商为了能够得到建设项目的承包权,从而进行一些不正当的竞争行为,这样可能就会导致那些管理能力比较好以及施工能力比较强的施工单位不能够中标,最终项目在实施的时候就不能够顺利的进行,工程建设的质量也得到不到相应的保障,在对合同进行管理的时候也会比较的被动。
1.2很多施工合同当中的条款不是很完整、全面,在对施工双方进行约束的时候不能够起到理想的效果。
主要的表现就是很多的水利建设项目在进行招投标的时候不是很规范,整个招投标的过程相对比较的简单,双方在进行合同签订的时候承诺以及邀约都不能够成为相应的依据。有些施工单位双方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并没有使用专门的合同范本,而是经过双方的协商来形成一个合同;而有些时候因为没有细致的对工程进行分析以及相对经验比较的欠缺,这样在履行合同的过程当中可能就会在施工的过程中出现一些合同当中没有涉及到的内容。比如在水利工程建设的过程当中,合同当中的一方并没有按照合同的规定及时的提供相应的资源或者是他们根本就没有能够提供这些资源的能力,这样工程建设项目可能就没有办法准时进行施工或者施工的过程当中比较的被动,特别是对于那些中小型的水利建设工程来说,因为在施工的前期没有必要的法律依据,那么建设工程在开展的过程当中就会比较的困难,进度会变得十分的缓慢,这样施工建设项目可能就会被延期或者拖期。有些承包商在实际的施工过程当中,经常都会出现一些人员的数量和资质以及施工机械的型号和数量,还有工期等都会和合同规定的内容不一样,有些差距甚至还比较的大。对于那种招投标项目来说,很多承包商在实际的施工过程当中并不能够兑现招标书上面的相关内容,这样就会对顺利开展施工建设项目造成一些消极的影响。对于那些应急度汛的水利工程来说,如果在施工的过程当中不能够按照合同的相关内容来进行的话,那么工程可能就会延期,这样在进行防汛抢险的时候就会变得非常的被动,最终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1.3在对合同进行管理的实际过程当中,出现和工程招标管理脱节的现象。
施工企业在对合同进行管理的过程当中,其实是和招标管理存在非常紧密的联系,但是在实际中很多施工企业在编制投标文件的时候都是通过企业的开发部来完成的,施工企业每年都会对自己的开发部下达一定的任务,当开发部完成这些任务的时候就会得到比较多的奖金,所以开发部在编制投标文件的时候基本上都只是考虑能不能中标的情况,对于中标之后施工企业的盈利情况他们基本上都不会考虑,甚至还可能会出现低价中标的情况。当施工企业在中标和业主方签订了施工合同之后,这个施工合同就通过文件的形式传达给施工企业的项目部,而施工合同和相关的技术交底很多时候都只是一种形式,没有能够对合同进行有效的跟踪管理,这样在对合同进行管理的过程当中就出现了和招标管理脱节的现象。
1.4在水利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当中,经常出现违法分包以及转包的情况,这样在履行合同的过程当中就会遇到很多的困难。
虽然在相关的合同当中有明确的规定承包商不能够将自己承包到的工程转包给第三方,也不能够将自己承包的工程在分解后用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方。但是在实际的施工过程当中还是经常都会遇到承包商违法转包和分包的情况,这样在履行合同的时候就会遇到很多的困难,工程建设的质量也得不到相应的保证,所以在进行合同管理的时候也会遇到很多的麻烦。
2解决水利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办法
2.1要不断增加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在对合同进行管理的时候应该要依法来进行。
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和完善,那么在进行合同管理的时候也就会变得更加的规范化。在签订合同之前,相关的工作人员应该要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比较了解,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对于合同当中的内容应该要进行仔细的阅读和研究,对于合同当中不清楚的地方一定要详细的询问,这样合同的操作性才能够得到提升,从而实现依法对合同进行管理。
2.2对全体的施工人员进行培训,让他们的合同管理意识能够得到增加。
在对合同进行管理的时候,和其他一些项目的管理不一样,不仅仅需要管理人员掌握相关的合同制度方面的专业知识,同时也需要掌握一些必须的法律知识,这就要求在对合同进行管理的过程当中,要对全部的施工人员以及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合同法制观念的相关培训,这样能够有效的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让他们能够清楚的认识到合同管理对于施工建设的重要性,从而让他们的合同管理意识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
2.3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应该要针对在施工过程当中可能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协商
比如费用以及工期等问题,这样如果在施工的过程当中出现矛盾和争执的时候才能够有据可依。在合同的管理过程当中,要积极的研究各种技术和经济指标,从而制定出一个非常有效的运行方案,对于在施工过程当中出现的偏差以及问题的原因应该要积极的查找,然后要进行改正,这样才能够去积极有效的避免合同发生变更的现象。除此之外还应该要对合同的索赔管理进行不断的加强。
3结束语
(一)合同文本不规范针对于中国建筑市场合同管理频繁出现问题的现象,原建设部会同国家工商总局共同制定并颁发了关于建筑工程在施工时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合同示范文本,最新一版是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目的就在于规避权责失衡现象的发生[6]。但在实际电力建设工程中,施工合同中绝大多数条款是由发包人制定的,其中大多强调了承包方的义务,对业主的制约条款偏少,特别是在违约、赔偿等方面的约定不具体,也缺少行之有效的处罚办法。
(二)合同管理法律意识淡薄在具体实施时,因合同双方的法律意识淡薄,常有签订合同不符合要求情况发生。主要表现在:首先,合同文本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合同示范文本的相关条款,避重就轻、转嫁工程风险,对一些索赔性条款表述笼统、含糊。其次,承建方资质管理混乱,依据中国的《建筑法》的规定,施工企业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内从事建筑活动,不得越级。但在实际工作当中,一些不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通过挂靠等方式谋求中标机会,或者一些大型施工企业利用企业资质承接一些施工项目,然后转包或者肢解后分包,这些做法不但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也给工程的质量、工期等带来不利影响。第三,部分人员缺乏法律意识,合同管理属于企业核心业务,对员工的工作能力以及职业道德要求极高。但有部分员工职业道德素质低下,,损害企业利益。
(三)合同违约索赔困难、责权偏颇当合同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索赔工作就应该合理展开。但在当前激烈的市场竞争下,合同文本往往是发包方制定,所突出强调的往往是承包方义务的规定和风险的范围,而对发包方的义务就含糊其辞,制约性条款在文件中较少。尤其是发包方违约时,就赔偿方面的条款没有具体的表述,难以界定赔偿的数额,存在明显的权责偏颇。此外,在电力系统主辅分离之后,投标单位众多,在市场中发包方占据主导性地位,双方存在着明显的不平等。例如因电力工程施工周期长、单位工程众多,出现分项工程的设计变更就很多,整个工程累加起来就会高达数百万的金额赔偿,而在合同条款中往往表述为分项工程多少钱之下免于赔偿,这样承包方就要承担较大损失,即使出现了可以赔偿的情况,承包方往往会为了以后市场的签约,而在发包方的要求下放弃部分索赔工作。
(四)缺乏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从当前建设合同管理的现状看,并没有得到许多小公司的重视,专业的合同管理人员严重缺失,这也是制约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效果的一个重要因素。施工合同涉及内容多、专业面广,需要专责的合同管理人员掌握相应法律知识、造价知识以及项目管理的相关技术规范。而在一些企业合同管理被认为是一种事务性工作,由预算人员或者财务人员兼任。这将给合同管理带来难度,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必将缺失专业支撑,在处理上相当的被动。许多不规范的合同在签订初期也难以被发现,也会给后续的工程建设带来不必要的麻烦,造成经济损失,影响企业效益。
二、完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措施
根据对当前电力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的分析,结合现代企业管理的科学经验,对照国际工程合同管理的规范性做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
(一)按照中国现有法律规定,积极推行电力建设工程合同的示范文本完善和健全的法律法规是确保市场正常运行的重要前提,在工程建设领域,中国目前针对根据电力工程的特点和行业合同示范文本目前还是空白。因此有必要推行电力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编制工作。工程项目发承包模式可分为:总分包模式、平行承包模式、联合体承包模式、合作体承包模式等等,按承包工程计价方式分类: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等等,针对不同的模式进行研究,将合同条款规范化和细致化。随着中国加入WTO后逐步与国际接轨,学习和研究国外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不断完善中国建筑市场管理体系和技术体系。立足中国国情的基础上,融合现代合同原则和现代项目管理原则,不断完善中国施工合同文本体系,使中国施工合同文本在结构化、系列化、集成化方向的发展上取得突破。
(二)推行合同管理人员考核制度,持证上岗专业化的合同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是加强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的关键。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对合同管理人员建立考核制度,要求持证上岗。一方面企业加强对现有员工的培训和教育,达到工作所需要的技能要求。另外企业可同高校合作,加强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和教育,形成稳定的人才输出。当前可在合同管理中可有造价工程师领导,另配一名专职合同管理员,完成项目的合同管理。
(三)强化合同的动态管理,依约解决工程索赔问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索赔现象时常发生。一般来说,发包人索赔数量较小,而且处理方便,可通过扣拨工程款等实现;而施工方对发包人的索赔则比较困难一些。但为了合同双方共赢,对工程中实际存在的误工、变更等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如工程延误索赔、工程变更索赔、合同被迫终止索赔、工程加速索赔、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等,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双方双赢才是工程工期、质量、成本完成目标的保障。
(四)开发适合电力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软件,建立合同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化管理不仅提高工作效率,也为资源共享,提升管理水平奠定了基础。电力建设工程的信息化管理一直走在市场的前列,针对合同管理、造价管理的软件也层出不穷。在企业内部形成流程化管理,进行合同评审等工作。各施工企业可根据自身工作的特点,选择合适的软件操作。随时掌握合同的签订、履约及纠纷情况,对工程建设合同形成真正的信息管理和动态管理。
(五)建立企业的信誉档案,将信誉分引进到招投标工作中去建立其企业信誉档案库,定期监督,并制定相关的奖惩措施,以规范企业的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并将企业的信誉档案融入到招投标工作中去,在招标项目评分标准中加大信誉分的权重,使企业真正意识到每一个工程都是重点工程,只有认真履行好合同,才能以后有更加广阔的市场。为中国的电力工程保驾护航,同时促进市场的良性发展。
三、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