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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与目标
继续围绕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以最大限度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为根本宗旨,以基础建设为主要抓手,坚持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的思想理念,以紧紧围绕全县“科学发展示范点”建设目标,按照“全面防御,社会参与、共同抵御”的三大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切实做好防震减灾科学管理、科普宣传,为提高全县综合防御地震灾害能力贡献力量。
二、工作内容与措施
1、思想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抓住有利时机,加大对单位员工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力度,做到思想重视、组织落实、责任明确、措施到位。
2、强化部门协作,实现信息互补。加强与县地震部门的交流与合作,积极配合县地震部门做好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和紧急救援等相关工作,形成防震减灾的工作合力,努力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补。
3、健全规章制度,强化基础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协助指导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大型企业和中小学校做好应急预案的制(修)订工作。积极创造条件,配合相关部门组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和社区志愿者队伍,参与组织开展学校、社区居民应急避险疏散演练,做到群测群防,形成较为完备的地震应急预案体系。
第一条为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科普工作的积极性,加强科普阵地建设,推动科普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和《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科普基地是指面向公众,主要从事科普活动、科学和技术知识传播、科普创作、科普培训、展品研发等工作的机构或组织。它是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科普活动的有效平台,对全市科普工作具有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
第三条市科技局作为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科普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负责我市市级科普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科普基地的申报
第四条下列四类场所可申报市级科普基地:
(一)场馆类,是指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的场馆。包括各类科技、文化、教育场馆。
(二)非场馆类,是指依托各类社会机构的特色资源建立的科普基地。
1、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等社会公共场地。包括各类自然、历史文化景区;各类动物、植物观赏园区。
2、将科技资源向公众开放的场地、设施。包括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技型企业;工业、农业科技园区;科技示范基地等。
3、以各类科技教育培训机构为依托,面向青少年,开展科技教育培训活动的科普场所。包括各类大中小学、青少年科技中心等。
(三)传播媒体类,是指具有全市覆盖能力,以电子媒介、印刷媒介等为载体,专门进行科普宣传的机构。包括各类传播媒体、出版机构。
(四)研发创作类,是指专门从事科普产品(展品、教具)研发设计、科普作品创作、科普创意策划的组织或机构。包括创意类企业等。
第五条申报市级科普基地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先进的科普展示水平、科学技术知识传播能力、科普创作能力、展品研发能力,并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
(二)具备较高的管理水平和组织能力,制定了年度科普工作计划和科普工作规划,拥有稳定的科普工作队伍。
(三)具备相应的开展科普工作的资源、设施、场所、经费等条件。
(四)具备参与开展重大科普活动的能力,每年至少组织或参与两次以上有一定影响的科普活动。
第六条申报单位根据不同类别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场馆类
1、场馆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展厅面积占场馆建筑面积50%以上,配备专职讲解或指导人员。
2、科技馆、博物馆、纪念馆等具备常年开放条件的机构,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00天,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时间每年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科技活动周期间,对公众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
(二)非场馆类
1、有专设科普展区,展示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或具备专有科普传播方式。
2、动物园、植物园等具备常年开放条件的机构,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00天,其他将科技资源定期或不定期向公众开放的机构,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20天,以上机构应公布开放的具体日期和活动内容。
3、教育培训机构应经政府部门批准,具有开展科普培训的专兼职师资力量及教材,有计划地开展科普培训。
(三)传播媒体类
1、具有政府部门批准的传媒资质。
2、拥有专门从事科普内容策划、制作、编辑等业务人员。
3、具有一定数量的广播、电视等科普节目或科普出版物。
(四)研发创作类
1、有明确的科普产品研发创作方向和年度工作计划,具备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及其他必需的研发创作条件。
2、有专职研发创作人员和必要的研发创作经费投入。
第三章科普基地的认定
第七条市级科普基地的组织认定工作由市科技局牵头实施。市直各部门负责直属单位的推荐申报工作,各县(市、区)科技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推荐申报工作,中央和省在邢单位可直接申报。
第八条市科技局牵头组织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有关单位,组成我市市级科普基地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评审方式为评议和现场考察。评选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没有异议的予以确认。
第九条被认定的市级科普基地,报请市政府授予“市科普基地”称号,并颁发牌匾和证书。
第十条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市级科普基地认定申请表》;
(二)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三)场地设施、仪器设备等有关证明。
(四)人员资质、学历等证明。
(五)近两年开展各类科普活动或从事科普工作情况总结。
(六)科普工作管理制度和科普工作年度计划。
第四章科普基地的管理
第十一条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对所辖市级科普基地建设的业务指导,为其提供必要的支持,积极引导其更好地发挥示范辐射作用。
第十二条科普基地要注重更新科普设施,丰富科普活动内容和工作手段,充分发挥科普功能。每年向市科普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科普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市科技局)。
第十三条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市级科普基地,可依照《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市级科普基地建设采取隶属单位自建为主的方式,实行“竞争入选、定期评估、达标认定、不合格淘汰”的动态管理模式。市科技局牵头每两年对市科普基地的运行情况和科普活动开展情况进行一次评估。对不合格的取消市级科普基地资格。
第十五条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普基地,市科技局将优先给予科普专项经费支持,并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科普基地。
第十六条市级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市科普基地”称号,并收回证书和牌匾,该单位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一)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有宣传、封建迷信以及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
(三)有损害公众利益行为,经指出仍不整改的;
(四)已不具备科普基地基本条件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区域内市科普基地的申报、推荐、评审、命名。
第三条科普基地是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的有效平台,是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的重要载体,是科普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科普基地由市科委命名。
市科普基地分为科普教育基地、科普培训基地、科普传媒基地和科普研发基地四类申报。
第四条在本市区域内登记或注册的任何组织均可申报市科普基地。
第五条市科普基地命名条件:
(一)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为社会组织或公众个人提供学习科学技术知识、开展科普活动的机构。科普教育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固定的科普活动场所及相应的设施和器材,并能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活动;
2.组织参加各类大型科普活动;
3.科技馆、博物馆等具备常年开放条件的机构,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50天;其他具备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展示、示范功能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实验室、观测台(站)、高新技术企业等机构,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0天。以上机构应公布开放的具体日期及活动内容;
4.具有科普活动策划能力,并能利用多种手段和载体开展科普教育活动,有专人讲解或指导。
(二)科普培训基地是指专门针对*地区科普管理人员、科普业务人员、科普志愿人员开展科普培训的机构。科普培训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政府部门批准的教育或培训机构;
2.具有五名以上开展科普培训的教师;
3.从事过科普培训,并取得一定成效;
4.有针对科普培训的教学大纲、教材及课程计划。
(三)科普传媒基地是指以电子媒介、印刷媒介等为载体,专门进行科普宣传的机构。科普传媒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政府部门批准的传媒资质;
2.拥有专门从事科普内容策划、制作、编辑等业务人员;
3.具有一定数量的广播、电视等科普节目或科普出版物。
(四)科普研发基地是指专门从事用于科普活动的设备、作品、教具等科普产品研究开发的机构。科普研发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明确的科普产品研究开发方向和年度研究开发计划,有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及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
2.研究开发人员总数8人以上,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比例应不低于60%;
3.每年投入的科普产品研究开发经费应达到50万元以上。
第六条市科普基地由所在区县科委组织推荐。
申报单位应于每年9月底前向所在区县科委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科普基地申报书》;
(二)单位相关资质证明;
(三)场地和仪器设备等有关证明;
(四)人员资质、学历等证明复印件;
(五)科普工作管理制度和科普工作年度计划;
(六)开展各类科普活动或从事科普工作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区县科委根据申报单位的情况,提出客观、公正的推荐意见,并于10月中旬前将申报材料及推荐意见报市科委。
第八条市科委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由市科委主任办公会审定。
评审采用会议和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每个基地的评审专家为5-7人。
第九条市科委于每年年底前将命名的市科普基地名单通过媒体予以公布,并向申报单位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十条市科委对经命名的市科普基地申报的科普项目予以优先支持,同时择优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申报国家级科普基地。
市科委每年定期组织各基地科普工作人员的培训与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市科普基地每年应向市科委报送科普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市科委每两年对市科普基地进行综合考核,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十二条市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市科普基地命名,并收回证书和牌匾:
(一)一年内未能开展科普活动或连续两年未向市科委提交工作计划和总结的;
第一条为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是指用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宣传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和公民从事科普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科普工作是公益事业,是科学技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教兴省的一项战略任务。
科普工作的对象是全体公民,重点是青少年、农民和工人。
第五条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态度,反对迷信和反科学、伪科学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科普为名传播不健康、不文明的行为方式、进行其他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不得将违背科学原则和科学精神的主张和观点,作为科普知识传播和推广。
第二章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将科普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将科普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科学技术发展规划,作为创建文明单位的考核内容。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政府主管领导负责,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团体参加的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八条科普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协调本地区的科普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科普工作总体规划;
(二)研究确定科普事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审议科普工作年度工作要点;
(四)促进各部门及全社会支持并参与科普工作;
(五)协调本地区和部门间的科普工作;
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第九条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科普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科普工作总体规划,实行政策引导,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并实施本部门的科普工作计划,并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的科普工作。
第十条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发挥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的作用,参与制定本地区科普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为政府科普工作决策提供建议。充分利用并发挥其科普网络和组织优势,加强对所属团体和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科普工作的组织管理与业务指导,鼓励并支持科技人员进行科普研究和科普创作;组织开展经常性、群众性、社会性的科普工作。
第三章青少年、农民和工人科普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发挥中小学校开展青少年科普教育的主渠道作用,将科普教育纳入素质教育内容,并安排一定的教学时数,在校本教材和乡土教材中适当增加科普内容。
第十二条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制定科普教育活动方案,组织学生参加科普兴趣小组、科技创新大赛、具有科普内容的夏令营、冬令营和小发明、小创造等活动。
第十三条中小学校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学生参观科技馆、博物馆等科普教育基地。
具备开放条件的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应当定期向青少年免费开放。
第十四条中小学校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科普辅导教师,提供科普读物,保证必要的讲座时间,并定期组织培训。
第十五条科技、教育、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和科学技术协会应当有针对性地向青少年推荐科普课外读物,组织有关专家编写适合青少年特点的科普课外读物,并向青少年优惠提供。
图书、电子、音像出版部门应当将青少年科普读物纳入出版计划,保证每年制作和出版一定数量的符合青少年特点的科普图书、电子和音像制品。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根据农村实际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农村科普工作计划。
社会各界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参与并支持农村科普工作。
第十七条每年的农历正月十六为农民科技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民科技节期间,组织开展农民科技竞赛、举办农业科技讲座等活动。
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乡(镇)科普组织的作用,根据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围绕科学生产、文明生活,开展科普活动。
乡(镇)、村文化站(室)、广播站应当宣传科学、文明的生产和生活方式。
农村各类经济组织和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应当利用自身优势,为农民提供科技咨询、技术推广、技术指导等服务。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及科学技术协会应当组织农业院校、农业科研院所、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及其他涉农单位,开展面向农民的农业科技培训,为农民提供科技信息服务,并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开展进城务工农民的技能培训。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及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定期组织乡(镇)农业技术干部培训,扶持并发挥重点科技示范户、种养殖大户等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科技、卫生和农业等有关部门每年应当开展以文化、科技、卫生和农业等为主要内容的下乡活动,并落实经费,制定奖励、考评等相关制度。
文化、科技和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每年根据农民需要,组织捐赠科普图书,放映科技电影,演出文艺节目,举办农村实用技术讲座、咨询、培训等活动,并协助建设农村文化、科普图书室。
医疗卫生单位应当每年组织医务人员向农民开展医疗保健咨询等服务,宣传疾病防治、优生优育、健康保健等知识。
第二十二条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协助政府组织科技人员开展科普之冬活动,并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科普大集和科普村镇建设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工会和产业工会组织应当组织职工开展以提高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为重点的科普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四条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利用现有的文化宫(馆)、职工干部培训学院(校)、技术交流馆等场所开展职工技术创新、技能培训、技术推广等科普活动。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结合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新技术和新工艺推广应用,组织职工技能培训,普及与生产经营、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等有关的科学技术知识,提高生产技能。
第二十六条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创办行业博物馆、科技馆,建立科普组织,开展科普活动。
第四章社会责任
第二十七条普及科学技术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各界应当参与和支持,提倡公民参加科普活动。
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科普事业。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将科普教育纳入国家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
各级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对象的需要,开设现代科技基础知识课程或者举办科技知识专题讲座。
第二十九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每年参加一次以上的现代科技知识、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的科普学习讲座。
第三十条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社会团体应当根据科普工作规划和计划,并结合职工、青少年和妇女的特点开展科普活动。
第三十一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综合性互联网站应当开办固定科普宣传栏目,制作科普节目,在科技活动周和重大科普活动期间应当免费播放科普公益性广告。
综合类和自然科学类报纸、期刊应当开设科普专栏、专版,宣传科普知识。
影视生产、发行和放映单位应当制作、发行、放映科普影视作品。
第三十二条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应当组织科技工作者和教师、学生开展科普活动。
具备开放条件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向公众开放具有科普功能的陈列室、生产车间、实验基地、实验室和其他场地、设施。
第三十三条省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和重大产业化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或者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开展相关科普宣传。
鼓励省科学技术奖的申报人提交相关的科普成果。
具备开放条件的省重大建设和技改项目完成后,应当提供向公众开放、通俗易懂的科普宣传模型和展示等。
第三十四条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气象站、公园、医院、商场、车站、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结合自身的业务和特点,面向公众开展经常性的科普宣传。
第三十五条大型洽谈会、博览会、重大体育赛事等大型活动的承办单位,应当利用场馆和设施设置相关的科普宣传内容。
第三十六条居民委员会应当利用所在地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资源,定期向居民开办环境保护、医疗卫生、婚育知识、公共安全、节约等贴近百姓生活的科普讲座,并设置固定科普画廊、科普宣传板,开展创建科普文明社区活动。
第三十七条鼓励大学生、专家、学者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各种科普志愿活动。
第三十八条每年五月的第三周为全省科技活动周。社会各界应当根据全省科技活动周的主题开展科普活动。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逐步增加对科普经费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安排一定的科普经费。
提倡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开展科普活动。
科普经费和社会组织、个人资助科普事业的财产,必须用于科普事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截留、挪用。
第四十条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及有条件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场馆、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并加强对现有科普场馆、设施的利用、维修和改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现有的科技、教育、文化等设施和场所,做好科普工作。
第四十一条利用政府投资建设或者享受政策优惠的博物馆、科技馆、青年宫、少年宫(中心)、文化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场馆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对青少年、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及残疾人应当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科技活动周期间及重大科普宣传日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经费困难的,同级财政应当予以补贴,使其正常运行。
第四十二条鼓励和支持省外、境外博物馆、科技馆到我省布展、巡展;向青少年、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及残疾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第四十三条获得县级以上科普奖项或者具有科普创作成果的,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普组织和科普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科普组织,提高科普工作者待遇,改善科普工作者条件,依法维护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鼓励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自主开展科普活动,依法兴办科普事业。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协会和有关单位应当对在科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法定职责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四十七条以科普为名传播不健康、不文明的行为方式、进行其他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骗取财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克扣、截留、挪用科普财政经费或者贪污、挪用捐赠款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擅自将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普场所改为他用妨碍开展科普活动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科普工作中,、、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重庆自然博物馆;老馆的历史;新馆的创新;陈列展示
[中图分类号]G265[文献标识码]A
重庆自然博物馆有着悠久的办展历史,其前身中国西部科学院和中国西部博物馆,都把创设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作为传播科学、普及知识、服务民众作为己任。经过80余年的历史进程,重庆自然博物馆即将建成新馆,新馆的建设,应秉承传统,努力创新,新馆的陈列展示,应在继承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
1重庆自然博物馆老馆的历史
1.1中国西部科学院附设的公共博物馆
中国西部科学院,是爱国实业家卢作孚先生1930年在中国西部创建的中国第一所民办科学院。设有理化、地质、生物、农林4个研究所以及博物馆、图书馆和兼善学校等。
随着20世纪30年代中国出现的博物馆发展的第一个高峰,1930年,中国西部科学院附设公共博物馆在四川巴县北碚成立。中国西部科学院下设的博物馆是在峡区博物馆的基础上创办的。
1930年3月由北碚峡防局拨款筹建峡区博物馆,利用火焰山东岳庙旧有殿宇略加改建而成。陈列各方征集物品,分动物、植物、风物、卫生、煤炭等陈列室对外展出。同年10月,中国西部科学院成立后不久,峡区博物馆由拨交科学院办理。
中国西部科学院附设公共博物馆成立以后,设有4个陈列室,1个动物园,1个剥制部。陈列主要分为风俗、工业、矿产等几大类,并饲养有生活动物。博物馆一开始就是一种馆园结合的模式。
博物馆在藏品收藏上颇下工夫。其主要来源,一为野外采集,二为社会捐赠。
大规模的采集在筹设博物馆之初就有几次。从1928年至1930年,卢作孚派少年义勇队随同入川的中国科学社、中央研究院以及德国专家傅德利等中外科学家到川西等地进行自然科学调查采集,带回大批动植物及风物标本。
社会捐赠每年都有。卢作孚在计划成立科学院之初,早就有动机,从各方募集捐款,多方设法采集标本,催促建筑博物馆。
征集标本的范围也不仅限于本地、本区域,还扩大到境外。在中国西部科学院1933年将来的工作计划中,拟征集全川煤矿,设一煤层标本陈列室,并收集各处社会自然各种标本分别开室陈列;拟花费一万元购置世界各国动、植、矿物标本。
博物馆注重专家学者办馆,将“敦聘博物馆学专家”列入工作计划大纲。博物馆主任黄子裳修业巴黎大学。
中国西部科学院附设的公共博物馆,作为社会公共事业的一部分,力求“造成功一种社会的环境,以促使人们的行动发生变化”(卢作孚)。的确如此,在上个世纪20年代,北碚以及中国西部封闭落后,经济欠发达、文化未建设、科学不普及,博物馆的建立,开创了以科学启民智、用知识促发展的新局面。
1.2中国西部博物馆
中国西部博物馆创建于1943年,是中国人自己创立的我国第一个综合性的自然科学类博物馆。其科学性在多方面得以体现。
科学的宗旨:在筹备委员会时期命名为“中国西部科学博物馆”,后更名为“北碚科学博物馆”,最后定名“中国西部博物馆”。其宗旨一直未变,推广科学教育,提倡专门科学研究。
科学的内容:陈列分工矿、农林、生物、地质、医药卫生及地理(原称气象地理)六馆,涵盖科学的许多方面。
科学的人才:在其筹建和设计过程中,有一大批抗战内迁重庆北碚的科研机构和国内顶级科学家倾力协助,其规模与起点堪称国内一流。博物馆所从事的是面向大众的科普活动,精英从事科普,既可保证科普质量又能产生巨大影响,极有利于科普事业的高端发展。
科学的精神:其创建“鉴于科学教育之亟待普及,学术研究尤待发扬”,以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把宣传科学、提倡科学作为基本任务,在战火纷飞的抗战时期艰苦创立、顽强发展。
2重庆自然博物馆新馆的创新
纵观重庆自然博物馆的历史,科学发展的脉络十分清晰。新时期的重庆自然博物馆,应传承历史、创新未来。
目前,重庆自然博物馆正面临新馆建设的重要时期,应在运行、管理、服务、办展、科普活动等各方面提高创新能力,以人为本、人与自然和谐、科学构架、科学管理、可持续发展。
2.1组织形式上创新
从组织形式上创新,建立专家主导的科学决策领导机制。正确的决策是各项工作得以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的重要前提,科学决策强调遵循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办事。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决策的科技含量越来越高,这就需要遵循科学规律,尊重专家意见,凡遇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请专家提方案、拿意见,充分进行科学论证。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专家主导的领导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起专家咨询制,汇集各学科专家,把握政策方向、业界发展动态,提供领导决策信息的专业化、科学化,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对主要业务进行指导,提高决策质量,实现正确规范的决策,促使本馆业务朝着科学化的方向发展。
比如,对于陈列大纲,由专家进行编制、并提出建议,编制工作要把握好几个关系,即:内容设计与形式设计的关系、展陈标本与展陈内容的关系、文本的逻辑结构与生态环境的关系、展陈理念与现实操作的关系。注重把知识文本转化为展陈语言,在大纲编写时突出重点、特点、亮点,突出公众感兴趣、易接受的内容,突出地域特色和生物多样性,突出标本和通过辅助陈列手段表现的标本。
2.2工作方法上创新
在陈列大纲的编制上,可考虑采用委托制,委托设计方案,委托既可在本馆、也可在馆外进行。在前期准备阶段,为充分论证,可能需要花费较长时间,而一旦达成共识,会在短时间内迅速决策下来。
在陈列实施阶段,应充分介入基建工作的相关环节,施工方、业主方建立交流机制,相互沟通、充分理解、及时调整、共同建设,以达到建筑与陈列的契合。
2.3展陈观念上创新
“以人为本”,适应观众需求。其一是对展览本身的需求,展览内容上要丰富、具有知识性、要时常更新,形式上要活泼、富于表现力、经常变换。其二是对展览外的需求。博物馆除了展示功能以外,还应注重配套设施的服务。在主要展览区域外,可以设置培训、娱乐、餐饮、休息的区域。
在培训区,应把向少年儿童传播科普知识作为工作的重点之一,利用节假日和晚上的时间,开办少儿科普培训班,组织小学员撰写科普文章,进行演讲比赛等,集知识性、趣味性、参与性、休闲性于一体。
在餐饮区,要创办有博物馆文化、尤其是有自然馆文化的特色餐饮。主要是在餐馆的陈设布置上,比如把岩矿奇石、把奇花异草、把小桥流水等陈设在厅堂的周围,形成视觉和味觉上的文化大餐。
2.4展陈主题上创新
体现“人与自然、天人合一”。不仅关注自然发展史,还要关注现代科学最新成果,不仅关注生态系统,还要关注环境污染。
新馆陈列,室内展项上确定的几个主题包括:序厅――人与自然奏鸣曲、地球奥秘(地球厅)、生命激流(进化厅)、恐龙世界(恐龙厅)、生物万象(生物厅)、生态家园(环境厅)、西部富源(西部厅)、山水重庆(重庆厅),共8个部分,7大板块。
室外展项,作为新馆项目的特色之一,鼓励设计者充分利用地形、地貌条件,巧妙构思,营建多种可以观赏、学习、体验的自然空间。拟设①动物观察区,在露天或建筑物的天井部分,设置一系列网罩,分别养殖蝴蝶和鸟等,构成“蝴蝶谷”、“鸟语林”等项目。②植物观察区,设置专门区域,专家辅导,公众参与,种植、认种濒危植物、珍稀植物或重庆地区的主要观赏植物。③恐龙生态园,配植裸子植物,陈设仿生机器恐龙和恐龙复原雕塑,模拟恐龙时代的生态环境,再现“失落的世界”。④名人雕像园,设立卢作孚以及与重庆自然博物馆历史相联系的著名科学家雕塑,缅怀先辈功绩,突出项目文化特色。⑤儿童乐园,设置集知识性、趣味性于一体的益智强体游戏项目,让儿童在乐园中体验、学习、发现自然。
2.4展陈形式上创新
展陈形式上要大胆创新,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增强直观性、可视性和互动性。打破传统展示以静态陈列为主的被动局面,以标本为中心,进行博物馆与观众的展示与欣赏、传授与学习、观看与动手的互动、参与、体验型展陈方式,改变单一标本和展板的简单陈列,采用高科技的融声、光、电为一体的场景,烘托展览气氛,造成互动场面,形成形式上的创新。
3结束语
新馆的建设正在紧张推进中,新馆陈列,更多地关注环境状况、社会发展和公众需求,因地制宜地利用好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架起人与自然沟通的桥梁,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重庆自然博物馆通过建立创新机制,进行项目引领,促进我馆与社会各界的广泛联系,形成互相依存,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局面。重庆自然博物馆必将在继承科学的传统中、通过坚持走科学发展之路,结出科学的丰硕成果。
参考文献:
[1]中国西部科学院.中国西部科学院概况[M].北碚:中国西部科学院,1933:15.
四川省科协党组书记、副主席吴凯与巴中市委书记李刚出席签约仪式并讲话。四川省科协党组成员、副主席刘进与巴中市副市长袁闻聪分别代表四川省科协与巴中市人民政府在合作协议书上签字。
此次合作旨在加快巴中科普事业发展,推动科技兴巴战略,提高巴中民众科学素质,促进巴中“两化”互动、统筹城乡、追赶跨越、加快发展。合作将按照四川省和巴中市发展的总体部署,本着“优势互补、务实开拓、创新机制、共谋发展”的原则,切实加强巴中的科协组织网络建设、科普基础设施建设、科普能力建设,推进巴中市公民科学素质达到全省的平均水平,着力提高为巴中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广大科技工作者服务的能力,共同推动巴中加快建设成为全省重要的北向东向开放高地、川陕渝重要的枢纽联结地、西部绿色经济示范区、全国扶贫开发示范区、川东北重要中心城市,努力同步实现全面小康目标。
此次合作内容包括两部分,就是明确四川省科协的责任重点和巴中市政府的责任重点。四川科协工作重点为:一是促进巴中着力提高全民科学素质。包括逐步配备科普大篷车,推动巴中建设科技馆,支持巴中农村综合科普示范区建设,支持创建全国科普示范县(区)工作等。二是支持基层科普能力建设。指导巴中抓好社区科协、农技协的建设和发展,支持巴中建设农村综合科普示范区。三是助推企业科技进步。支持开展“金桥工程”、“厂会协作”、科技咨询等服务活动,支持加大高端人才引进,争取在5年内帮助巴中建立1家院士工作站和4家各具特色的专家工作站。四是帮助巴中科技人才成长。强化对巴中各类科技学会专兼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培训,支持巴中承办重要的学术会议。五是探索基层科普工作的路子。省科协将通过与巴中市的合作,在助推经济社会发展、创新科协工作模式和有效发挥专家人才的作用等方面进行试点,积极探索基层科普之路。
巴中市政府工作重点为:一是加强对科协工作的领导。充实和完善《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领导小组,将科学素质纲要工作纳入市政府目标考核内容,把科协工作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同部署、同落实。二是建立健全科协组织网络。支持建设好县(区)、乡镇(街道)、社区、企事业等基层科协组织,配齐配强各级科协领导班子,逐步改善科协工作条件等问题。三是切实加强科普能力建设。优先解决市科技馆建设中的具体问题,支持城镇、社区科普画廊等科普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村科普“站、栏、员”建设,努力增强科普服务能力。四是全力做好保障工作。按照《科普法》及科普示范县创建标准足额预算科普工作经费,并随着财力增长逐年增加;切实解决好科协机构、编制等工作中的实际困难。设立巴中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奖励,充分调动青少年科技创新热情。
此次合作期限为五年,合作双方还明确了合作机制。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四川省科协与巴中市人民政府战略合作推进领导小组,双方分别确定一个牵头责任部门,并将其主要负责人作为联络员,保持密切联系与磋商,指导和协调合作工作有效开展。二是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合作重点等工作。三是密切信息沟通。通过不定期制发简报、交流调研等多种形式,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合作信息通报交流渠道,促进不断拓展双方合作范围、深化合作内容、提高合作层次,更好地服务巴中经济社会发展。
吴凯表示,四川省科协将从四个方面与巴中市政府加强配合,务实推进战略合作。一是紧密结合巴中产业发展实际,努力提供科技支持与科技服务。二是紧密结合服务巴中民生改善与社会和谐,全面推动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三是紧密结合巴中科技发展的现状,积极扶持巴中提升持续创新发展能力。四是紧密结合巴中科技人才需求实际,大力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关键词] 基层科普 专项资金 管理实践 成效
近年来,福建省越来越重视基层科普工作,不断加大对基层科普服务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2006年起,在省科协年度部门预算中设立了基层科普专项资金。该专项资金从省级财政性资金中安排,专门用于奖补扶持基层开展科普相关工作,年度规模从2006年的100万元发展至2011年的1420万元。该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统筹兼顾、规范管理、专款专用和绩效评价的原则,注重发挥引导和杠杆作用。
1 基层科普专项资金设立情况
2011年,福建省基层科普专项资金包含4个分专项:一是基层科普设施与阵地建设专项资金,从2006年起设立,每年安排100万元,用于补助基层科普车(含科普大篷车)和科普专用设备的购置更新、科普网站建设等,提升市、县(区)科协自身能力。二是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资金,从2007年起设立,2007~2009年每年安排250万元,2010年起每年安排320万元,用于奖励和补助在农村基层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农村科普带头人开展基层科普相关工作,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的通知》,促进科普惠农长效机制的建立,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三是农村科普和农民科技培训专项资金,2007年由省级财政追加安排、从2008年起设立,每年安排500万元,用于补助科普惠农宣传栏、服务站建设和农民实用技术培训项目及奖补省科普先进县(市)、乡镇,增强农村科普宣传和培训能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四是科普场馆建设专项资金,从2010年起设立,每年安排500万元,用于补助市、县(区)科普场馆布展设计、展品设备购置及配套设施建设,旨在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协等部门关于福建省科普场馆平台建设规划(2010~2012年)的通知》,推动市、县(区)科普场馆建设,提升基层科普展教能力和水平。
2 基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做法
通过积极实践探索和不断扬弃创新,福建省基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逐步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
2.1 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
逐步建立完善管理制度,促进基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科学化、规范化。2007年,省科协、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奖补资金使用和管理的通知》。2008年,省科协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科普“一站一栏一员”建设的通知》,该文件制定了《福建省科普惠农服务站管理制度》、《福建省科普惠农宣传栏建设标准》、《福建省科普惠农宣传员管理制度》。2009年,省科协、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福建省科普惠农服务站建设工作的意见》。2011年,省科协、省财政厅联合制定出台《福建省科普惠农兴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在该办法中,共设总则、目标与原则、申报与评选、组织实施、表彰奖励、资金管理等六章共四十二条,规定了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资金的用途、开支范围、预算申报审批程序等,明确了专项资金由获得奖补资金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所在的县(市、区)科协、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由县(市、区)财政局统一拨付到县(市、区)科协,实行报账制管理,同时强调加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2.2 规范项目申报评定程序
根据福建省基层科普专项资金所含各分专项的不同用途,在项目申报表中设置相关支出绩效目标内容,组织基层规范申报。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资金申报范围面向农村基层,符合《福建省科普惠农兴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推荐范围和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报。各县(市、区)科协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填报《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表》等申报材料,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推荐单位和个人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和相关材料上报设区市科协和财政部门。设区市科协和财政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各县(市、区)推荐名单进行复核,提出推荐名单和相关材料上报省科协和省财政厅。省科协和省财政厅根据各设区市的推荐名单和相关材料,深入调研,审查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评选出福建省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并在省级媒体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予以表彰奖补。农村科普和农民科技培训专项资金申报范围是县(市、区)科协,科普场馆建设专项资金、基层科普设施与阵地建设专项资金申报范围是市、县(区)科协,要申请上述专项资金补助,须向省科协提交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经审核、汇总后,提交专题会议研究评审。会上评定通过的补助项目及金额由省财政厅和省科协联合下达到有关市、县(区)科协和财政部门。
2.3 加强项目执行跟踪监控
重视开展基层科普专项资金项目执行过程以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跟踪督促检查调研,采集相关信息并加以汇总分析,及时掌握项目实施进程、资金支出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总结经验,纠正偏差。2008年,省科协印发《关于报送科普惠农兴计划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通知》,要求获得2006年、2007年奖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填报《科普惠农兴村计划表彰对象情况填报表》并附上专项资金使用效果的材料。2009年,省科协印发《关于填报〈农村科普和农民科技培训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表〉的通知》,对2007年、2008年农村科普和农民科技培训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摸底调查。2011年,省科协印发《关于开展科普场馆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检查调研工作的通知》,要求获得2010年专项补助资金的单位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支出绩效进行认真自查自评,填报《科普场馆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执行情况表》并附上专项资金到位、支出、结余相关财务凭证复印件,同时省科协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调研。2012年,省科协印发《关于报送科普场馆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执行情况的通知》,要求获得2010年、2011年科普场馆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且未正式上报项目总结报告的单位填报《科普场馆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执行情况表》,同时组织有关人员到实地调研,现场检查、核实所报项目支出绩效运行信息。
2.4 开展项目支出绩效评价
积极开展基层科普专项资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试点工作,认真分析研究评价结果所反映的问题,努力查找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制定改进和提高工作的措施。根据财政部门的部署和要求,农村科普和农民科技培训专项资金被选定为2009年、2010年支出绩效评价试点项目,按规定编报了绩效评价试点工作方案,开展了试点项目事后评价,报送了自评材料。2012年,省科协印发《关于开展2011年度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选定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资金作为2011年财政支出绩效评价项目,开展项目事中评价,要求各有关县(市、区)科协负责组织辖区内获得2011年福建省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资金奖补的单位和个人认真开展支出绩效自评,报送《2011年福建省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基础表》、《2011年福建省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自评表》和绩效自评报告;在基层自评的基础上,省科协撰写了《2011年福建省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支出绩效评价报告》,按时报送给财政部门。
3 基层科普专项资金项目实施主要成效
福建省基层科普专项资金实施以来成效显著,2006年~2011年已累计组织实施1054个项目,共安排下达补助资金5490万元。通过该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进一步激励基层开展科普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力地推动基层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培养造就了一批新型农民,提升了福建省公民科学素养水平。
3.1 科技馆(科普活动中心)建设取得新进展
至2011年底,全省已投入使用的市、县(区)科技馆(科普活动中心)共有28个,比2009年增加5个;建筑总面积67002平方米(其中展厅面积32513平方米,培训活动室面积6056平方米),比2009年增加3535平方米;拥有常设展品7023件,比2009年增加1059件;全年参观(培训)人数达42.7万人次,比2009年增加16.1万人次。此外,还有在建的市、县(区)科技馆(科普活动中心)10个。
3.2 科普宣传栏、活动站和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建设有了长足发展
至2011年底,市、县(区)建成科普宣传栏(画廊)9376个,科普展示单元总长度71532米,分别比2008年增长43.5%、22.4%;建成科普活动站(室)7789个,建筑面积221672平方米,全年参加活动(培训)111.9万人次,分别比2008年增长54.1%、52.6%和68.9%;建立各类农村科普示范基地786个,比2005年增长40.2%。2012年1月,省科协主办的“建设万个科普惠农宣传栏”项目被列入2012年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工作计划,省级财政安排补助资金937.2万元用于支持新建科普惠农宣传栏3124个。2006年~2012年,全省共有50个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受到中国科协和财政部表彰,有131个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受到省科协和省财政厅表彰。
3.3 科普网站建设和科普车配置力度进一步加强
至2011年底,市、县(区)科协建有科普网站71个,比2005年增加53个(增长近3倍);浏览人数328.7万人次,比2005年增加272.8万人次(增长近5倍);配置汽车115辆,比2005年增加38辆。目前,全省各市、县(区)科协基本上配齐了科普车,福州市、三明市、建阳市等还配置了科普大篷车,2011年科普大篷车下乡205次。
3.4 农民科技培训成效明显
开展农民科技培训,是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和措施,得到了广大农民的普遍欢迎。通过近几年的科技培训,培养了一批观念新、技能强、懂科技、会经营、善管理的新型农民,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智力支撑和人才保障,增强了农民科技致富能力,促进了科技成果转化和实用技术的推广,推动了农业结构调整,加快了特色农业发展。2007年~2011年,全省农函大结业学员达16.8万人次,年均结业学员3.36万人次。2008年~2011年,全省各市、县(区)举办实用技术培训共计18741次,培训174.7万人次,年均举办4685次、培训43.7万人次。
3.5 全省公民科学素养水平稳步提升
中国科协组织开展的福建省第二次公民科学素养抽样调查结果显示,2010年福建省具备基本科学素养的公民比例达到4.4%,高出同期全国1.13个百分点,比2004年福建省第一次公民科学素养调查测算出的比例提高了2.11个百分点。
4 基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
4.1 项目补助力度偏小,影响规模效应的发挥
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平均每个补助3.9万元,基层科普设施与阵地建设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平均每个补助4.3万元,农村科普和农民科技培训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平均每个补助4.7万元,项目补助力度偏小,规模效应不明显。尽管科普场馆建设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平均每个补助35.7万元,而实际上新建一个科技馆(科普活动中心)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就需要数千万元、上亿元,若包括展教装备费用,则所需建设资金规模就更大。一些科技馆虽已竣工,但缺乏展品设备,即使获得专项资金补助,对其科普展教功能的充实完善难有较大改观。
4.2预算绩效管理理念尚未完全树立
预算绩效管理是根据绩效理念,由设定明确的支出绩效目标,建立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进行评价,并把评价结果与预算编制紧密结合起来等环节组成的不断循环的综合过程。由于预算绩效管理在全国整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各地开展不平衡,一些基层单位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还不甚了解,对其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足,未树立绩效理念,对基层科普专项资金的产出和结果重视不够,导致部分项目执行进展不理想。
4.3 配套管理制度不够健全
基层科普专项资金项目考核验收工作比较薄弱,目前仅出台《福建省科普惠农兴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尚未出台统一的基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基层科普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体系还没有建立,绩效指标的设定、评价标准的确定、评价方法的采用等仍处于初始探索中,绩效评价定性指标的计分存在人为因素较多,定量分析缺乏基础性数据资料,绩效评价结果运用亟待加强。
5 推进基层科普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的思考
2011年,财政部印发《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强调各级预算单位要把推进预算绩效管理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福建省基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必须适应新形势下财政体制改革的新要求,积极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5.1 提高思想认识,树立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理念
要充分认识推进基层科普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强化支出责任和效率,将绩效理念融入基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全过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财务部门、业务部门的骨干力量参与基层科普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发挥各业务部门的作用,形成分配资金运用绩效、使用资金讲究绩效的机制。
5.2 加强学习培训,提高预算绩效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
预算绩效管理是一项业务新、政策性强、技术含量高、涉及面广、影响范围大的综合性工作,要加强对基层科普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增强其业务素质,尽快建立一支既懂项目管理、又掌握国家政策,既熟悉财政财务专业知识、又擅长信息处理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队伍,努力提高基层科普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的工作水平。
5.3 积极实践探索,构建科学规范的基层科普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要积极探索基层科普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事前科学设定绩效目标,事中跟踪监控绩效目标实现进程,事后评价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通过深入研究,多方借鉴,设计完善基层科普专项资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逐步构建一套科学规范的基层科普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5.4 注重工作实效,充分发挥基层科普专项资金促进基层科普服务能力提升的重要作用
要加快基层科普专项资金的项目储备库建设,提高预算执行的及时性和有效性。重视探索建立基层科普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及时采集分析绩效运行信息,监控确保绩效目标的实现。通过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实践,促使基层科普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最大化、预算资金使用效率实现最佳化。优化扩大基层科普专项资金规模,加大项目补助力度,集中财力解决主要问题,继续重点支持科普场馆建设,为基层开展经常性科普活动提供阵地保障。
参考文献:
[1]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统计年鉴-2012[M].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