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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管理论文范文

时间:2022-06-12 15:3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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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管理论文

第1篇

财务管理学是一门既涉及经济学,又涉及管理学的边缘性、综合性学科。该学科的任务,一是要阐明财务管理的种种规定性,即财务管理是什么;二是要揭示财务管理活动的一般规律,即如何进行财务管理。前者属财务管理的基础理论,后者属财务管理的应用理论。

一般来说,基础理论性学科体系的构建应遵循从抽象到具体、从简单到复杂的表述规律,即从一个最简单、最抽象的逻辑范畴出发,通过将形成该范畴时所舍象掉的其他因素逐步地包含进来,再现研究对象丰富的规定性,从而使人们获得对研究对象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复杂而不是简单的,生动的而不是僵死的认识。财务管理基础理论体系的构建同样遵循上述规律。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财务管理基础理论体系的构建方法,并不等同于财务管理基础理论的研究方法。财务管理基础理论的研究方法与其体系的构建方法不同,遵循的不是从抽象到具体、从简单到复杂的表述规律,而是从具体到抽象、从复杂到简单的思维规律。既然财务管理基础理论体系要从一个最抽象、最简单的范畴出发,那么,科学地确定这一范畴便成为合理地构建财务管理基础理论体系的关键。

与基础理论的任务不同,应用理论的任务在于指导人们怎样去做事情,因而,应用理论无疑应具备鲜明的实践性与可操作性。既然二者的任务与性质不同,其起点选择与体系构建的依据也就不同。基础理论的起点选择与体系构建应遵循的是人类思维活动的规律,应用性理论的起点选择与体系构建应遵循的则是人类实践活动的规律。

二、财务管理学理论体系研究现存问题

为了构建起科学的财务管理理论体系,有必要对财务管理理论体系研究中现存的问题作一剖析。

1.有关财务管理学的内容构成。我国的财务管理学,迄今为止,其内容构成基本与西方国家的财务管理学相同,大致包括三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总论,阐述财务管理的概念、内容、职能、目标、环境等基本理论问题;第二部分,介绍货币时间价值的计算与财务风险的测算等财务管理的基本方法;第三部分,介绍投资决策、筹资决策、股利政策、营运资金管理等财务管理实务处理的理论与方法。其中第一部分为财务管理学的基础理论部分,第二、三部分则为财务管理学的应用理论部分。财务管理学内容体系存在某些不科学、不完善之处。

2.有关财务管理理论起点的确定。对财务管理学起点范畴的确定,笔者认为,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将复杂的范畴作为财务管理基础理论体系的起点。一些复杂的范畴,比如“财务管理”,被作为财务管理基础理论体系的起点。勿庸置疑,“财务管理”是一个内涵十分丰富,综合性极强的范畴。它既是资金筹集、资金投放、资金运用和收益分配种种财务活动的总和,也是财务预测与决策、财务控制与监督、财务成果评价与考核种种财务管理职能的总和。有赖于其他一系列范畴才能予以说明的综合性如此之强的一个范畴是无法充当财务管理基础理论体系起点的。

(2)从财务管理学体系以外寻找起点。比如,将“环境”作为财务管理基础理论体系的起点。环境对事物发展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但决定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是事物的内因而不是外因。只有在明了事物的内在规定性、本质的基础上,才有可能揭示环境对事物发展的影响。这就意味着环境不可能处于起点的位置。

(3)将财务管理假设作为起点。任何科学研究都有一个假设问题。这是因为世间的任何事物都不是孤立自存的,都会与其他事物发生这样或那样的联系,从而使研究对象处于不断变动的状态之中。为了使研究得以进行,便需要首先对研究对象所处的环境条件加以限定,这种限定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假设。然而,如前所述,理论体系的起点并不等同于理论研究的起点,该种观点的不妥之处就在于将理论体系的起点与理论研究的起点混为一谈。

(4)将财务管理基础理论体系的起点与财务管理应用理论体系的起点混同。如前所述,财务管理理论包括财务管理基础理论与财务管理应用理论两大部分,二者的性质与功能作用不同,其起点也必然有所不同。

三、现代财务管理理论体系的构建

1.财务管理基础理论体系。构建财务管理基础理论体系,首先要解决的是逻辑起点问题。作为财务管理的对象,有人认为是财产,有人认为是价值,有人认为是资金,也有人认为是本金。而在笔者看来,财产、价值、资金、本金,均是财富的不同社会形式,都可以抽象为财富。

(1)财富及其社会形式。财富是人类为了满足自身的需要而作用于外部世界所获得的物质或精神的成果。任何财富的生产都是在特定的生产关系中进行的,特定的生产关系赋予财富特定的社会形式或属性。撇开社会属性、社会形式等社会规定性,财富是人类所创造的劳动产品或使用价值。在自然经济社会,财富直接体现为使用价值,在商品经济社会,财富的存在形式由直接的使用价值形式转化为间接的价值形式。股利、利息、工资、税金等既是财富的分配形式,也是不同经济利益关系的载体。

(2)财富运动及其管理活动的多样性。在社会的生产与再生产过程中,财富是处于不断运动、变化之中的,如数量的增减、形态的转化、产权的变动等等。人们必须把握这一过程,自觉地实施对财富及其运动过程的管理。对为国家所控制的财富进行的管理,就是财政;对为企事业、行政单位等多种经济组织所控制的财富进行的管理,就是财务。广义的财务管理,既包括国家的财政管理,也包括事业、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

(3)财务管理目的的二重性。财富不断地被消费,又不断地被生产出来。财富的生产总是在特定的生产关系中进行的。财富的生产过程,既是使用价值的生产与再生产过程,也是生产关系的生产与再生产过程。与此相应,进行财富管理必然具有双重目的:一是追求经济效益,用既定的耗费生产出尽可能多的使用价值;二是维护经济利益关系,保证各利益相关者实现各自的经济权益。

(4)财务管理职能二重性。财务管理的目的不同,其管理的职能也就不同。为追求经济效益,财务管理被赋予对财务活动进行规划、调控、评价的职能;为维护经济利益关系,财务管理被赋予对财务活动实施规范、监督的职能。随着财富生产、流通规模的扩大及其社会化、国际化的推进,人们对财务活动中经济利益关系的维护与协调,不再限于经济组织自身,而是突破单个经济组织的边界,逐渐成为国家乃至国际性经济组织的行为。

2.财务管理应用理论体系。因为财务管理应用理论是对企事业、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活动亦即微观财务管理活动规律性的描述,所以财务管理应用理论体系,实际上也就是企事业、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理论体系。

(1)与追求经济效益相关的企业财务管理理论体系。目前与追求经济效益相关的企业财务管理应用理论体系一般是按照财务管理活动的环节,即投资—筹资—权益分配来构建的。笔者认为,这一体系应该遵循企业财务管理实践活动的规律来构建,而不应该按照财务活动的环节来构建。也就是说,要把财务管理目标作为该理论体系的起点,并按照财务规划、财务调控、财务考核与评价三大基本职能顺序展开该理论体系的内容。

(2)与维护经济利益关系相关的企业财务管理理论体系。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追求经济效益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让利益相关者得到各自的经济利益。如果在经济利益关系的处理上出现偏颇与失衡,就会使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阻碍,甚至难以为继。笔者认为,该理论体系的构建,同样应遵循财务管理实践活动的规律来进行。该理论体系由管理目标设定的理论与方法、管理职能实施的理论与方法、管理实效评价的理论与方法三部分组成,其要点为:企业对经济利益关系管理的目标,一是为保障企业财产的安全与完整,二是为维护各利益相关者的权益。由此财务管理被赋予规范企业财务行为与监督企业理财活动两大职能。为了行使两大职能,主要采用以下方法:依据《公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对企业的财务行为进行规范与协调;发挥财务会计及内、外部审计的作用,进行事中、事后的财务监督;采取会计核算、财产清查、牵制等方法,保护经济组织和利益相关者的财产安全与完整,等等。

参考文献:

[1]黑格尔:逻辑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2]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财务理论与实践研究(第二辑)[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4.

[3]周首华陆正飞汤谷良:现代财务理论前沿专题[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第2篇

近年来,我县政府采购工作围绕“扩范围、上规模、建机制、抓规范”的工作思路,严格采购制度,推进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化、信息化和精细化管理。政府采购范围从单纯的货物类采购扩大到小型工程类、服务类采购,政府采购规模逐年增长,政府采购的资金构成也日趋多元化。在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政府采购业务管理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政策法规意识不强。部分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对政府采购工作不够重视,不熟悉采购政策业务流程,想方设法规避政府采购;部分采购人违反招标文件澄清、修改规定,随意中止采购项目;部分采购单位违背《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指定品牌商家,抬高招投标技术参数门槛。此外,有些供应商不讲诚信、恶意相争,甚至采取不正当手法提供虚假文件或盲目投拆质疑,造成很坏影响。

2、采购预算到位率不高。有些单位未按《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及时编制年度项目采购计划;有些单位实际采购支出与年初采购项目预算不匹配,采购随意性大,预算约束力不强;有些单位专项资金下达时间与政府采购时间差距较大,采购时间安排不合理,资金使用效率较低。

3、信息化建设滞后。目前政府采购的信息化平台,只局限于采购文件公告和中标信息,且信息公开有一定的局限性,不能实现与采购部门单位、供应商之间各类信息资源共享,采购预算网上报批、采购计划网上报送、采购方式网上审批、电子评标、合同网上签订等各项业务操作尚未实现电子信息化管理。

4、管理体制未到位。目前没实现彻底的“管办分离”,“决策、监管、操作”三方定位职责不明确,相互之间的约束机制不健全,缺乏实际可操作性的监督管理办法,常常发生监管缺位、错位和越位现象。

5、询价产品质量难保障。询价采购低价中标情况普遍,质量没保障。由于价格低,质量不好,出现返修率高,服务跟不上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采购人的积极性。

6、采购跟踪监督不力。目前政府采购业务工作主要依靠传统人工操作,牵制不少精力;对重大设备项目采购缺少事前调研认证,采购中心人员对商品技术参数把握不足,一味依赖采购单位单方意见,容易造成供应商投诉、质疑;对合同后期的履约还缺乏一套严格的监督检查程序,对违反合同的行为缺少及时有效的处理、处罚手段。

1、积极推行电子化采购模式。建立和完善信息网站、交易业务系统、网上开评标系统、专家管理系统、信用信息系统、电子监察系统的电子交易、电子服务和电子监督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系统。采购重要环节要全部进入网上操作,统一受理、全程管理、动态监督。采购单位、采管科、采购中心、财政资金收付支付中心、响应供应商之间业务流程网上对接,使得采购业务由传统模式向电子化模式过渡。要便利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相关供应商可以足不出户就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实现“网购”式的采购活动。

2、加强采购预算刚性化管理。传统的采购预算资金及项目安排缺少计划性,单位项目采购突击性随意性大,县财政监管部门及政府采购中心往往会被动应付。建议尽快出台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通过预算切块、强化验收、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等措施,保证政府采购活动依法、有序、规范。

第3篇

摘要:本文对我国政府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现状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加强我国政府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对策。

关键词:政府部门人力资源管理

我国政府部门的人力资源管理中存在着人力资源配置不够优化等一系列问题,如何结合国家公务员制度建设,引入人力资源管理的新观念、新模式,探讨其理论与实践,推动我国政府部门人事管理体制及模式的改革与完善,提高人事管理水平,就成为一项具有重大理论与实践意义的课题。

一、我国政府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现状分析

我国政府部门的人力资源管理,当前存在着管理观念滞后、体制不完善、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创新方向,是走法制化和科学化的路子。创新研究在推进小康社会建设中,如何科学合理地管理政府部门的人力资源,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及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是当前公共领域一个极其重要的现实课题,应该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如下:

(一)效率观念不强。现行的人力资源管理中,缺乏用效益观念来衡量公务员的配置使用,必然导致公务人力资源配置使用效益低下,浪费严重。

(二)法治观念淡薄。当前我国虽然建立了公务员制度,但受传统封建专制和集权主义影响依然很大。

(三)公务员队伍人员素质不高,活力不足的问题依然存在,年龄结构不合理,思想观念相对保守,习惯于利用传统思维和传统手段对待变化了的新形势,缺乏发现新问题、解决新矛盾的开拓创新精神。

(四)政府公务员价值趋向有失偏颇,“官本位”思想依然存在。中国经历了几千年封建社会,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在农业社会的基础上跳跃式发展起来的,还非常不完善,经济的不平衡使“官本位”趋向在大多数经济欠发达地区仍居主导地位。

(五)优胜劣汰的效应有限。首先,公务员的评价机制不科学,一些地方公务员晋级升职还主要取决于个人学历、资历及领导的评价,没有真正形成与工作实绩相统一并相应晋级、升级的科学管理机制。其次,公务员的选任机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竞争动力和压力。最后,公务员的退出机制还不健全。普遍只有谋求升迁的动力,被辞退的压力不足,“一业而终”,平平稳稳干到退休,缺乏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

二、加强我国政府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对策探讨

(一)通过细化职位分析确定最佳人才引进政策和使用方案

政府部门引进人才的主要目的是加强公共管理,而且绝大部分的政府公务员所从事的是基础性、事务性管理工作,即只要依法行政、按照法律法规办事,同时较好地执行上级的指令,完成好上级交办的管理任务即可。因此政府机关的人才引进应以中、低级管理人员为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高精尖技术人员为辅。政府人事管理部门必须从政府机关的职责人手,加强对政府机关的组织分析、职位分析和工作分析,以确定切合实际的人才引进政策,降低人才引进的成本,实现政府机关人才引进的效益化。

(二)通过继续教育充分发掘现有人才资源的潜力

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知识爆炸的时代,也是信息传播加速的时代。不少政府部门常常感到现有公务员已难以适应新形势下政府管理工作的需要。所以面临着是引进掌握新知识的人才、还是通过对现有人才的培训来适应新形势要求的选择。对现有人员进行培训的费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有大大低于新引进人才。事实上,人力资源的发展,虽然从广义上可以解释为人才的引进、培养、储备和管理使用,但从狭义上说,就是指对人才的培训,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也要通过系统科学的组织、职位和工作分析来确定培训计划和方案。增加公务员培训的机会,重视人力资源的培训,可以用较少的资金让在职的公务员能够及时获取新知识、新理论,看到自己在政府工作中的希望和做好工作的能力和信心,做到与社会发展同步,与时俱进,对自己的未来充满希望,这样可以提高政府公务员的忠诚度和工作努力的程度,从而提高政府工作效益,降低成本。

(三)把握引进公务员人才的最佳时机

政府机关的人才引进工作一般不受经济形势的影响,这也为政府机关制订一个切实可行的中长期人才引进规划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以这一规划为依据,政府部门可以根据人才供求的情况机动灵活地制订短期的人才引进计划,不必因急于一时的人才引进需要而增加成本。根据人力资源的长远规划,在经济形势相对较差的时候再去院校引进人才。所以不仅限用于从院校引进毕业生,在经济形势不好的时候,政府部门还可以抓住机遇,从企业、事业单位引进一批急需的优秀人才,那时的成本也要大大低于经济形势好的时候。

(四)进行职位管理制度创新,改革工资分配方式,拉大工资级差

在现行的公务员管理体制下,公务员的领导职位可以说已经基本上实现了“能者上,庸者下”的目标,但是,公务员的非领导职位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仍然沿用了计划经济条件下“只能上,不能下”的传统做法。工资是公务员的惟一收人来源。按照收益支出匹配的原则,目前公务员低差别、均分配的工资分配方式并没有体现市场经济的需求。应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大环境,拉开公务员职位工资档次,压缩总成本,提高职位收入,提高每个职位公务员的效率,从效率角度降低人力资源成本。

(五)加强团队精神,活跃组织气氛

现代社会是快节奏的社会,人与人的关系处于快速紧张的变化之中,因此,人与人加强沟通,加强团队思想,活跃组织气氛,增强个人感受,较好地发挥个人的天赋和工作能力,使个人人格受到尊重,也是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良好法宝。政府机关工作有其自身的运作规律,如:稳定性高、可预见性强、风险性较小等,这些规律既是其缺点,也是其优点,优点在于能够有空间和时间做好团队整合工作,发展团队的良好合作气氛,运用的好,在吸引人才时会发挥巨大的作用。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团队的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人力资源的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仅是人事部门的事情,也需要用人部门的良好用人机制和用人气氛,否则,解决不了长远的政府部门人力资源建设问题。

(六)加强人力资源能力建设系统

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对政府人力资源的能力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整体上看,政府部门人力资源的能力建设是包括三个方面素质在内的系统工程:过硬的政治思想素质、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思想意识、潜在能力素质。但政府部门人力资源的素质建设是一个需要长期坚持的公务员和政府共同努力的动态过程。

总之,我国已经加入WTO并且正在加速进入市场经济社会,无论对企业还是对政府机关而言,不讲效益的年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事业成功的根本是人才,人才是事业成功的基石。因此,政府机关也要加强对人力资源的研究,以确保公务员队伍的建设既能够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又能够符合“精简、效能”的原则,降低政府运营成本,提高政府工作效率。

参考文献

[1]竺乾威,从行政到管理[J]公共行政与人力资源,2000,(1)

[2]胡伟,王世雄,构建面向现代化的政府权力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理论研究[J]政治学研究,1999(3)

[3]项飞,发展经济学视野中政府角色的演变与启示[J]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3)

第4篇

第一,财务管理的涉及面之广,其包含了经济业务活动的方方面面。下面以企业为例,财务活动所涉及到企业的供应、生产、销售等,企业中的各个部门,无论是管理部门、技术部门、销售部门、生产部门无一不跟财务产生联系。企业的任何部门都受到了财务管理部门的监督,其在使用资金上,也都是合理地使用,节约开支。企业的各个部门之间也与财务管理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财务管理部门不仅仅对各部门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同时也为各部门提供客观、准确、真实的财务数据,以供各部门能够根据财务数据进行更好的生产和经营。财务管理不仅仅涉及到企业的内部,其与外部的联系也非常紧密。如企业与供应商之间、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企业与地方政府之间、企业与各个股东之间等等。第二,综合性强。以企业为例,现代企业的管理不单单是对财务进行管理,它所包含的方面很广,如生产管理、经营管理、人员管理、销售管理、设备管理等等,这些错综复杂的管理关系构成了现代企业的管理。从字面意义上得知,除了财务管理以外的企业管理,都是针对实物进行的管理,这其中只仅仅涉及到企业经营的一个环节,如生产环节、销售环节、质量环节等等,它的变化不可能影响整个企业的整体运营情况,只是在某一项经济活动中造成一定的影响。但是财务管理却不同于其他的企业管理,财务关系到整个企业的经济命脉,通过对财务的分析,可以了解整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状况,可以根据其对企业的各项管理有针对性的完善,可以预测未来企业的发展状况,可以根据其制定企业未来发展战略。财务管理涉及到企业的方方面面,诸如供应、生产、销售以及企业的各个部门,即管理部门、技术部门、销售部门等,由此得出,企业的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核心部分,通过加强财务管理,才可以使企业获得长足的发展。

2经济管理中心在具体的管理工作中的分析研究

经济管理中心在具体的管理工作中,有自己的长处和不足,但是在实际发展的过程中,财务管理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财务管理如何为经济管理中心的发展更好地服务,以下从几个方面做简要的分析。

2.1健全财务制度,保障制度有效执行

财务管理为经济管理中心的发展服务,其首要任务是要对财务的制度进行完善,形成有效的支出约束机制。在单位内部建立行之有效的支出约束机制,完善制度,依照制度办事,依照制度进行管理。该制度包含的内容有:会计档案的管理制度,财务报表的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财务报销的管理制度,票据的管理制度等等。在制度制定的同时,必须要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单位工作内容的制度,制度制定要严思缜密,各项规章制度要明确,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不能引起争议。制度制定后,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能对其视而不见,视制度为摆设。如何为经济管理中心的发展服务,必须按照规章制度来进行财务管理,以此推动企事业单位的发展能够顺利有效的进行。在财务管理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要从预决算和开源节流两方面着手,以此来确保经济管理中心的资金,使其能够正常有序的运转,同时为村级经济管理中心的发展提供了财务上的支持。

2.2合理编制预算,保障资金统筹安排

无论企事业单位的规模多大,行之有效的财务管理都占据了相当重要的地位。以村级经济管理中心为例,财务管理工作首先要从预算管理工作开始,对于有预算的项目,要按照实际预算来进行实施,对于没有预算的项目,不给予拨款。这种方式,是从根本上保证单位资金的有效运转,合理编制预算,能够保证资金的正常运转。现如今,村级经济管理中心经费的构成模式主要采取以下两种:其一,差额拨款模式。这种模式具体指的是由财政和单位两个系统各自负担一部分经费;其二,财政负担模式。这种模式具体指的是经济管理中心的资金完全由财政进行拨付。经济管理中心在编制预算时,要对比今年与去年的经费情况有哪些不同。在一般情况下,经济管理中心的财务收支情况每年都有一部分相同之处,比如,员工的工资,日常的开支等,在编制预算时,对于这些不变的财务情况可以轻而易举且较为清晰地预算出。每年不同的财务预算是,当单位的发展重心发生了变化,当工作要求有了进一步的改变,由于天气因素发生的变化等等,都会对财务预算产生相当大的影响。所以在编制预算时,要将预算针对不同情况进行分析。其一,要根据不同的项目,进行实际考察,认真周到地分析,做出最合理的预算;其二,要对全单位的核算做全面的分析,做出最合理、最贴近实际的预算。还有一部分预算是单位办公场所所花费的经费,比如,设备的更新换代,办公室的环境美化等,这些可能会随着具体的要求随时发生变化,在做预算时,要与相关部门做好沟通。在有限的经费下,争取做到合理配置,合理使用。

2.3认真组织核算,保障资金高效运转

2.3.1收入核算经济管理中心的收入一般情况下都由两方面组成,其一是财政的拨款,其二是单位本身的收入。其中,财政的拨款往往是指针对单位员工的工资开支,而单位中其他事物的开支都是由单位本身的创收收入支撑。2.3.2支出核算在单位的财务管理上,支出核算显得尤为重要。支出核算是对每月的用款进行核算,通常情况下都是当月编制下月的支出核算计划。其可用的资金包含的是单位申请的财政拨款,单位本身进行的经济活动所取得的资金,如广告收入、借入款、其他活动收入等。虽然是可用资金,但不是任何情况下都可以用,而是要做到专款专用,单位重大事件先用。在安排支出预算时,要做到合理、准确。在进行具体的支出计划时,要根据以往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算,在满足重大事件先处理的情况下,合理有效地安排资金情况,使单位的资金能够顺利有序地运转。(1)日常公用支出核算。在村级经济管理中心的财务管理中,在正常情况下,都是将其归到财政收付中心进行管理。村级经济管理中心的每一项收入和支出都要经过收付中心进行决算,同时也有效地加强了对财务进行的监督。日常工作公用支出的核算中,财务管理要有一定的标准,在对款项进行支出时,要严格按照规定和计划进行拨付,在对资金进行节约的同时,也要防止资金的浪费,科学调度与配置资金,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日常公用支出一般而言与上年、上月有可比性,可以根据上年或上月开支情况,估算出本年或本月支出数字。(2)专项经费支出核算。村级经济管理中心专项经费往往包括专项经费、设备购置专项经费、维修维护专项经费等。建立专项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专款专用,准确进行账务处理,是日常专项经费管理的重要内容。在专项经费支出中,通过规范会计核算,合理安排支出,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使经费确实落到实处,发挥出了应有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4期编制分析,保障决策有正确依据

第5篇

随着我国财政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现今已经提出的改革措施主要有:财政体制调整、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会计委派制等一些。在各项改革中,要把握财政监督服务财政改革的办法,加快改革,保证财政改革的顺利进行。具体措施如下:

1.为了进一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现在的财政改革首先致力于“做大蛋糕”即以经济发展为重,提高政府财政收入,增加政府经济调动能力,从经济上取得控制权,逐步加强监管。具体注意事项如下:(1)保证财政收入的真实性。从字面上来理解,就是要使政府收入名副其实,来路清楚,而且保证政府收入记录准确不做假,保证廉洁政府的建立。(2)监督预算收入级次,确保“分税制”的顺利实施。现在我国政府财政实施自管自的行为办法,加强自我管理,如果不对此加强强制监管,容易出现地方财政混乱,因此,必须加强对此类政府的财政监管,保证财政收入的准确。确保“分税制”的顺利有效实施。

2.对于国库,要加强集中收付制改革与财政监督双向进行所谓国库集中收付制,简言之就是国库对国家财政的一对一集中管理。保障它顺利进行必须加强财政监督,具体来说,即:(l)减少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由于国库的集中收付制核心是单一账户,如果行政事业单位私下开设银行过多,势必会导致改革的进行不顺利,因此,要对行政事业银行账号进行统一管理,以保证其他工作的展开。(2)实时掌握国库集中收付过程中的资金流动。在管理国库资金的时候,要了解资金流动的方向,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杜绝的产生,保证资金安全。

3.部门预算制度改革与财政监份所谓部门预算,不是单纯的指部门这一大块的预算,在具体的财政管理中,是会细化到各个不同的部门中去的,比如行政单位预算和其下属的事业单位预算等等,它是一个综合性很强的管理,因此,子管理中要更加细化具体实施办法由以下几点:(l)首先,是要做好部门预算中定额标准的制定。做好这一点,重要的是确定经费定额。在这一环节中,财政监督部门要加强调查,发挥其监管作用,防止财政的滥用,制定出合理的预算。(2)其次,是要加强预算执行的监督检查。在制度改革中,要加强监管部门职责,加强各项检查,抓出不法挪动资金的相关人员,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性。(3)最后,要注意财政资金支出的效益性。具体做法是加强财政支出的监管,保证财政产业投入的科学性,确保支出不亏损,提高财政资金的收益。

4.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与财政监督在政府采购中,要杜绝滥用,加强监管。(1)加强政府内部采购监督。政府利用财政资金采购时,要严格遵行采购法的相关规定,不能擅自采购或借采购之便挪用资金。要保证采购过程在监督之下。(2)监督政府采购程序,保证采购过程的公平、公正、透明。这一点主要依赖于财政监督部门对过程的严密监督记录以及向公众的工作。

二、结语

第6篇

公共管理人才培养的两种辅修模式

辅修制人才培养模式是指学生在修读本专业外再辅修公共管理专业的相应学分,并获得辅修证书。国内高等院校的本科公共管理专业普遍作为辅修专业开设。这种普通的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依托高校的学科优势与相关专业学院的师资优势,面向党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管理的实际需要,培养掌握中外行政管理理论与现代管理方法技术,结合学生修习的第一本科专业,培养适合新的时代需求的复合型公共管理中高级人才。公共管理辅修模式以学分制为基础,目标是培养学生所修习的本科第一学位与行政管理交叉的综合知识,掌握现代管理的基本理论与方法。目前,国内开设公共管理辅修班的学校有北京大学、浙江大学、同济大学等十多所高等院校。该辅修专业学分要求一般为30分左右,主干课程有管理学、政治学,相关课程有经济学、法学、社会学等。以北京大学为例,其政府管理学院行政管理辅修专业总学分为27学分,其中,必修课程15学分,选修课程12学分;专业课程包括:政治学原理、公共管理学原理、公共财政与税收、组织与管理、公共政策与分析、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宪法与行政法学、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当代西方国家政治制度等。全部修满者可获得辅修专业毕业证书。目前国内公共管理本科普通辅修模式存在一些不足,如学科专业壁垒尚未完全打破;学科本位主义较严重;学生缺乏自主选课的机会;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不够;缺少培养团队精神和合作精神,忽视组织计划能力、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培养;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差,等等。与普通的辅修模式不同,浙江大学竺可桢学院借助本校MPA优质教学资源,面向全校本科生招收公共管理强化班(UPA)学生,目标是培养既有现代公共管理理论和公共政策分析能力,又有专门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复合型公共管理人才。竺可桢学院采用在普通辅修模式基础上的强化辅修模式。按照人才培养目标设置课程体系,聘请校内外专家授课,在大三从全校优秀学生中选拔学生组班,实行二次招生,保证生源质量,并由MPA教授担任导师,实行专业指导和个性培养,加强政府实习平台和科研能力训练。在具体课程教学中,突破传统的教学方法,采用案例教学、团队学习、实地调研、多维讨论等互动式教学方法,注重强化班学生与MPA学员之间的沟通,共享MPA论坛等,为人才培养创造良好环境。

公共管理人才培养强化辅修模式的比较优势

强化培养模式和普通辅修模式在人才培养的目标和定位上均以复合型公共管理人才培养为前提,课程设置上侧重于学生对公共管理的理解及综合能力的提高,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主要课程包括政治学原理、公共政策分析、公共经济学、公共管理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公共部门战略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涉及经济、管理、政治、法律、社会等社会学科。在师资方面,复合型公共管理人才培养模式更好地进行了优质资源的重组,聘请了管理学、经济学、法学等的名师资源;在招生规模上,各个高校的该辅修专业录取人数均在60人左右,有助于在案例教学或讨论课中发挥优势。在招生过程中,浙江大学竺可桢学院公共管理强化班学生的自主管理和激励机制,使得学生在进行理论学习公共管理知识之余,通过对自身“公共事务”的管理,在实践中进行公共管理能力的提升:一方面将课堂中的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另一方面,通过实践对理论的检验和思考,进一步巩固所学的公共管理理论与知识。此外,普通辅修模式一般以专业为依托,如北大模式;浙大则在这一方面进行了创新性的探索和实践,利用荣誉学院联合相关专业院系,整合优质教学资源,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对比分析强化辅修模式与普通辅修模式,我们发现强化辅修模式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

(一)二次招生模式吸引了全校的优秀学生参与,保证生源质量

相比一般辅修班的招生,(1)公共管理强化班利用荣誉学院的优势和该班的文化传承吸引全校优秀学生申请报名,并通过一轮笔试、两轮面试方式,保证生源质量;(2)高质量的课程和高水平的师资队伍促进了学生学习;(3)班级文化传承促进学生维护班级荣誉感、责任感,为下一阶段的学习与实践提供了动力保障。

(二)整合优质教学资源,保证高水平的教学水准

充分利用荣誉学院的优势,可以整合学校各方面优质教学资源,集中力量培养公共管理复合型创新人才,为各专业院系输送高质量毕业生;反过来,也促使各专业院系及相关教师投入公共管理人才培养,形成良性循环,保证高质量的培养水准。

(三)注重案例教学,开设课堂讲座

在公共管理强化班的教学过程中,突破了传统的教学方式,教师能更多地根据自己的丰富经验与实践成果,向同学们提出案例,进行启发式教育,充分运用互动式教学,直到学生自主进行课堂讨论,调动和发挥学生的潜质。如聘请的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浙江大学光彪特聘教授蓝志勇为班级开设的公共行政学分析课程中,就采用了模拟竞选的方式以了解美国行政的运作方式。公共管理强化班除了在课堂内的案例讨论外,还开展了各种班级活动以培养学生对公共管理理论的应用、对公共事务的思考能力。如“双周沙龙”,来源于课堂案例讨论的拓展,利用课余时间组织同学分组对相关议题进行资料搜集与讨论,强化了学生的理论应用能力。

(四)相对独立的班级管理体系,培养学生实践能力

竺可桢学院对班级的管理主要体现在课程设置与开课学院的沟通以及在课堂之外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目前,依托于竺可桢学院平台,公共管理强化班在班级管理上取得了较大的进展,进一步增强了班级的凝聚力,突破了一般专业辅修班仅仅在上课期间共学的模式;通过一系列的实践活动增强了班级的竞争力,在增强班级学生个人能力的同时增强了对公共管理理论的应用能力。班级开展的一系列活动包括:“致公讲堂”,精品课程展示活动、双周沙龙,案例讨论、中国企业体验实习奖励计划参与、政府平台,了解政府的运作方式等,这些实践活动都借助了竺可桢学院的平台和资源,也为同学们提供了在班级以外的实践机会。在毕业环节中,学校鼓励学生将主修专业的毕业设计(或论文)与公共管理强化班的调研分析相结合。

强化辅修模式的启示

从目前国内高校对于公共管理本科的教学建设来看,公共管理已经越来越受到重视,但是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大部分高校则仅是开设相关的专业辅修,并没有和MPA专业学位教育进行资源共享。在形式上,浙江大学竺可桢学院开设的公共管理强化班(UPA)是一个较为创新的教学模式,利用MPA的丰富资源,通过强化班的形式来培养复合型的公共管理人才,目前该教学模式已经较为成熟。事实上,在进行复合型人才的培养过程中,通过比较辅修模式和强化模式,我们发现以下3点对复合型公共管理人才培养具有借鉴意义:

(一)对生源鉴别的重视

大学期间,本科教学压力已经较大,在进行复合型人才的培养过程中,首先应考虑到要选择学有余力的同学及其兴趣、目标,否则,不仅复合型人才培养的目标难以实现,更有可能导致学生连本专业的课程都无法完成;此外,对是否适合本专业学习的学生进行条件鉴别也是复合型人才培养得以成功的重要条件。

(二)对课程教学方式创新的注重

在一般辅修班的教学中,容易出现以学分导向的任务型教学管理,特别是在自主选课的基础上,学生一方面缺乏对该专业的基础知识,另一方面又要疲于应付众多课程的学习,容易埋头于课本以考试为目的,而忽略了对知识本身的掌握和应用。因此,在教学方式上,更要注重创新,以帮助非专业学生对所学内容更好地理解。

第7篇

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明确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方式。《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这是在1980年《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基础上加以补充和完善形成的,其将夫妻约定财产制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即在私法领域给予当事人充分的自由,允许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财产权利。笔者认为婚姻法中所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体现了平等,自愿的契约自由原则,同时夫妻之间对财产的约定在本质上又是合同,在契约的形式、效力、解除等方面一定程度上也要受《合同法》的影响;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私有财产增多的同时出现的经济纠纷的增多,实行夫妻之间财产约定渐成趋势,立法上确立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可取的。本文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历史沿革、内容进行了探讨,分析了夫妻约定财产的不足并对现行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关键词:夫妻约定财产契约合同婚姻法约定第三人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化,夫妻间财产制度出现了约定财产制,并且在我国新修改的《婚姻法》中被确立,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的方式,对婚前、婚内财产的归属、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解除时的财产清算等事项做出约定的一种法律制度。我国婚姻法于1980年9月第二次修改日趋完善。但有些人认为《婚姻法》的修改是成功的,把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明确到法律上,有法可依:另有些人则认为在中国特别是在农村,女方婚前大部分没有什么财产,一般是嫁出去并以此为生,约定财产制是否符合国情,还需要研究。本人认为新《婚姻法》中所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体现了平等、自愿的契约自由原则,同时夫妻之间对财产的约定在本质上是合同,在约定的形式、效力、解除等方面一定程度上也要受《合同法》影响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私有财产增多的同时出现的经济纠纷也日益增多,实行夫妻之间财产约定渐成趋势,立法上确立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是可取的,这实际上是在司法领域给与了当事人充分的自由,允许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财产权利。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概述

我国《婚姻法》着眼中国具体实际,本着约定先于法定、夫妻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平等、保护弱者利益、保障夫妻合法的财产权益和维护第三人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确定了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两种夫妻财产制度。

所谓夫妻约定财产制就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契约、协议的方式对他们在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做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法定财产制是依照法律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而约定财产制是夫妻以协议、契约的方式依法选择适用的财产制,其效力要高于法定财产制,只有在当事人未就夫妻财产做出约定,或所做的约定不明确,或所做的约定无效时,才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

夫妻约定财产制在我国出现并在立法中予以确立,有其客观的必要性和越来越重要的现实意义:适应我国家庭财产状况日趋复杂化、多样化的趋势,使婚姻当事人在处理各方财产时有更大的灵活性;尊重公民处理财产问题的自利,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原则;适应现阶段社会以公有制为主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实际情况,保护和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满足涉外婚姻家庭的特殊需要,维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在我国的立法沿革

我国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经历了四个阶段。我国历史上正式的夫妻财产约定立法,始自1930年的《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依其规定夫妻得于结婚前或结婚后以契约形式约定夫妻财产制;该项契约的订立变更或废止非经登记不发生对抗第三人之效力;夫妻须在共同财产制、统一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中选择其一为约定财产制。后,1950年的《婚姻法》为对夫妻财产约定做出明确规定,但在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中指出:婚姻法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关系的概括性规定,不仅不妨碍夫妻间真正根据男女权利平等和地位平等原则来做出对于任何种类家庭财产的所有权、处理权与管理权相互自由的约定,相反,对一切种类的家庭财产问题,都可以用夫妻双方平等的自由、自愿的约定方式来解决。从中可以看出当时也是允许夫妻约定财产的,但没有明确制度化。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婚姻家庭观念的更新,实行了近三十年的婚姻法的内容显得跟不上时代的变化,于是,1980重新制定的《婚姻法》,其中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从而确立了以法定财产制为基础,约定财产制为补充的制度,但未明确规定夫妻对其财产的约定、如何约定以及其约定效力。2001年的《婚姻修正案》的规定可以说在许多方面完善了夫妻约定制,其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债务清偿”。这就从立法上明确了约定了方式、形式,约定的对内效力与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等问题,初步确立了一套具体的较为系统的约定夫妻财产制。

三、我国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内容

(一)、约定的种类

允许夫妻采用约定财产的国家,关于约定财产制内容的规定不尽相同。一种是立法限制较少的,即没有规定几种财产形式供当事人选择,如英国、日本;另一种是立法明确做出限制的,即明确规定约定是可供选择的财产制,如法国、德国、瑞士。根据《婚姻法修正案》(2001)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我国现行立法对夫妻财产约定规定了三种夫妻财产制供当事人选择:(1)分别财产制: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各自独立管理,委托对方管理的,适用有关委托的规定。(2)一般共同制: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均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3)限定共同制:“夫妻明确约定哪些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其余财产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夫妻财产制度,也就是部分共同所有、部分个人所有。例如,婚姻当事人可以约定婚后的劳动所得归夫妻共有,非劳动所得的财产,如继承、受赠的财产、人身损害赔偿金等归各自所有。

(二)、约定的生效要件

夫妻财产契约是特殊的民事契约,它不仅要符合民事法律契约的一般成立要件,还要与婚姻法的特殊性相符,由此夫妻财产契约的成立要件是:(1)缔约双方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或者未来将缔结婚姻关系。未婚同居、婚外同居者对财产关系的约定是一般的民事契约,但未婚者订立未来适用于婚姻关系的财产契约后结婚的,原先订立的财产契约即为夫妻财产契约。(2)缔约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不适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则上应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但若是依法达成夫妻财产契约后,一方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影响原财产契约的法律效力。夫妻财产约定不同于一般的财产契约,它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质,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不得使用。(3)缔约必须是双方自愿。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做出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契约不具有法律效力,缔约对方享有契约变更权或撤销权。(4)契约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例如,不得利用约定逃避对第三人的债务,不得将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列入约定的范围。(5)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夫妻财产约定是属于重大的民事行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更好的维护婚姻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利益。

(三)、约定的时间

关于夫妻财产约定时间,目前世界上有两种立法例:一是仅限于婚前订立,理由是婚后易受到感情等因素的影响,如法国、意大利、荷兰、日本等国民法规定,夫妻间的契约,应在结婚前订立,并自结婚之日起发生效力。其理由是,婚后易受到劝诱等感情因素的影响,订立夫妻财产契约对某一方可能不公平。二是无限制,夫妻财产契约可以在结婚前或结婚后缔结,如德国、瑞士、英国、美国等。《婚姻法修正案》(2001)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一样对夫妻财产约定时间未作规定,根据民事立法的“法无即可以”的原则,这也就等于没有时间限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夫妻财产约定已有生效条件要求上的限制,为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满足实际生活多样化需要,在缔约时间上没必要再作更多的限制。只要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可以婚前或婚后任何阶段进行约定。

(四)、约定的效力

(1)约定的生效时间。为充分发挥约定财产制的调整功能,《婚姻法修正案》(2001)对双方当事人进行约定的时间不加限制。当事人与婚姻登记时或婚后约定的,一经订立只要符合生效要件就立即生效。但婚前订立的夫妻财产契约,只有在婚姻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婚姻未能依法成立的,对当事人无拘束力,婚后某个时间才订立契约,则该契约达成前的夫妻财产关系适用法定财产制,契约只能约束协议成立后的夫妻财产关系。另外,附条件或期限的约定自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起生效或失效。(2)约定的效力范围。约定的效力分为对内效力(指夫妻之间)和对外效力(指对第三人)。目前我国没有建立夫妻财产登记制度,而是采取“第三人明知”为对外生效依据。第三人明知的举证责任由婚姻当事人承担,若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的,则财产约定对第三人不生效力,夫妻一方对第三人的债务,按照法定财产制下的清偿原则偿还。案例:毕某(男)与刘某婚后第三年下岗。毕某向朋友杨某借款三万元开始做服装生意。由于不了解市场行情,毕某的生意难有进展。2001年10月之后,毕某的经营处于亏损状态。刘某开始担心风险太大,遂于2002年1月与丈夫约定,毕某的生意与家庭无关。家庭的共同存款6万元全由刘某掌握。之后,毕某的服装全部积压,资金难以回收。杨某多次上门催毕某还款,但毕某都说无力偿还。后杨某听说刘某有6万元存款,因此再度提出还款一事。但毕某告知杨某自己与妻子有约定,自己的经营与妻子无关。杨某在协议无望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要求毕某夫妻以共同财产承担还款责任。笔者认为:只要夫妻双方的约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但《婚姻法》第19条同时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夫妻就财产关系进行约定后,即对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发生法律约束力。首先,对夫妻双方发生法律约束力,这是对内效力。其次,根据公平原则,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夫妻财产约定须为第三人所明知或经公证的,才能发生对外效力。也即第三人知道夫妻财产各自所有的约定,该约定对第三人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第三人对夫妻财产约定的不知情,该约定的效力不能及于第三人。也即债务不能由夫妻一方承担,而是由双方承担。本案中毕某与刘某的财产约定从表面上符合法律规定,但为规避经营中的风险,进行了财产约定,显然对第三人即债权人杨某是极不公平的。因此这一财产约定对杨某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通则》及《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毕某所欠债务,应以其家庭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五)、约定的变更和撤销

变更和撤销夫妻财产的约定是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一个不可缺少组成部分。而且夫妻财产关系是一种动态的法律关系,夫妻做出财产约定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约定内容不再适应婚姻当事人,或者继续使用原约定显失公平时,应允许当事人依法定程序变更或解除原约定,但是,变更或解除财产契约,必须履行与缔结财产契约相同的程序。变更或撤销财产约定,必须经双方一致同意。如果夫妻双方无法经协商达成变更或撤销财产约定的协议的,要求变更或撤销的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讼,由司法裁决。另外,婚姻当事人变更或解除财产约定而成立的新契约同样必须遵循夫妻财产契约生效的各项要件。

四、现行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不足

(一)、对夫妻财产约定内容的合法性缺乏明确的限定

《合同法》第2条规定已明确排除婚姻等涉及身份的契约的使用,婚姻契约与一般的民事契约具有相同之处,又存在很大的差别,婚姻契约的特殊性需要在婚姻法律上有所体现。目前夫妻财产约定内容的合法性要求除了根据一般的民事合同原理推导之外,法律依据只有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具有意见》第1条规定的“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婚姻法修正案》(2001)上无具体的规定。夫妻约定财产目前在我国仍是较新鲜的事物,正如学者调查所发现的那样,许多人并不知道夫妻可以就财产进行约定。面对这样的现状,立法上在设置这一制度时,应规定得更为明确、具体,以引导当事人避免纠纷的产生。立法上为限定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意在于遵循契约自由原则,但对于婚姻契约,由于它的人身性和伦理性,决定了立法上必须对其内容加以限制,否则就会产生一些不公平的社会现象。例如,夫妻一方利用自己的知识或其他优势,诱骗对方签订损害对方利益的契约。由此有些国家的民事法律就明确对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做出明确的限定,例如《法国民法典》1380条规定,“夫妻间的财产契约不得违背善良风俗和社会道德,不得违反因婚姻而致的权利义务,亦不得违反有关侵权及监护的规定。”笔者建议,我国可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内容的合法性要求,具体包括(1)约定的内容不得超越当事人的财产权力范围。(2)不得利用约定损害他方当事人或其他家庭成员的利益,如逃避夫妻间相互扶养的义务逃避养老育幼的法律职责等。(3)不得利用约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共道德,如逃避债务,逃避国家机关的强制措施的。财产约定的内容目前仍要根据限定在合法的范围内。

(二)、夫妻财产约定对外效力的脆弱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这一规定是由于婚姻关系涉及个人的隐私,具有较大的隐蔽性,是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而设立的。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在与第三人进行民事交易时,往往不会主动告知对方其婚姻状况,而相对方也没有询问的习惯和义务;即使夫妻一方告知第三人也鲜有采取有形形式订立者。由此在发生纠纷时,举证证明“第三人明知”的责任就成了块烫手的“山芋”,落在婚姻当事人的身上就会出现举证障碍,由此,在婚姻法领域往往会照成夫妻财产约定对外的失效。

(三)、夫妻财产契约是否可以变更或撤销,立法没有作明确规定

一些国家规定在夫妻约定财产以后,不得变更或撤销。如《日本民法典》第758规定:“夫妻的财产关系,于婚姻申报后,不得变更。”夫妻财产约定既为契约性质,自应允许变更或撤销,但应有一定的条件和程序。我国立法没有这种规定,原则上应准许变更或撤销,但又没有规定变更或撤销的条件和程序。笔者认为,夫妻财产契约在订立生效后可以变更或撤销,但变更或撤销必须经夫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方可为之,没有变更或撤销的一致表示,夫妻财产契约不能变更或撤销,继续发生效力。

(四)、目前的夫妻财产约定立法并没有解决公示问题,这对约定当事人财产权益保障不力

现行婚姻法只要求婚姻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约定,而没有规定以某种公示形式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对外效力上,法律要求约定为分别财产制的夫妻在对外经济活动中有告知的义务,并承担举证责任,以此对抗第三人,否则按以共同债务承担清偿义务,这无异损害约定另一方的正当财产权益。笔者认为,如何平衡解决善意第三人和夫妻一方的财产利益问题,走财产约定公示制度是最好的选择,国外已有较多先例。当然,公示制度的建立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社会进步,科学的发展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就选择何种程序来满足公示要求,笔者认为,所有夫妻财产约定必须公证,由公证机构具体把握约定的合法性及真实、有效性问题,然后由婚姻登记部门在结婚登记时一并登记或变更登记,并可供人们随时查询,而查询范围应有所区别:对于一般公众,只能通过网络或电话查询到某人是否有财产约定及登记地;对利害关系人,在提供利害关系证明后,方可查阅具体约定。夫妻财产约定以登记对抗第三人,不登记,只发生对内效力,不发生对外效力。

(五)、是否允许婚姻当事人对财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进行约定,立法也应有所涉及

夫妻对财产做出约定并不是只为可能发生离婚作准备的,夫妻财产约定不应理解为是一种“保险”,而应该是为婚姻的美满稳定服务的。因此,法律不应该仅仅解决离婚时,约定财产归属问题,而应该同时涉及到夫妻在存续期间对其财产的使用、收益权、处分权是否可以约定以及如何约定等法律内容。例如,夫妻双方约定,男方工资收用于购置家电、家具等大件用品,女方工资用于购买粮油副食等生活消耗物,所有权仍为共同共有。这种约定即为各自工资使用的约定。

五、如何完善我国的夫妻财产制

(一)、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夫妻财产约定的时间

明确夫妻财产约定既可以在婚前做出,亦可以在婚后做出。有人提出,夫妻的约定协议生效于双方缔结婚姻前,即尚未结为合法夫妻之前,此时缔约的主体不能叫夫妻,因此,婚前的约定不是本法十九条所称的夫妻约定,即主体不合法。另一种意见认为不论是在婚前还是婚后签订的财产约定协议均应视为是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如果限定于结了婚,真正取得了法律意义上的夫妻身份时签订的约定才有效的话,显然是与法律设立约定制的旨意相违背的。笔者认为本法十九条规定的约定主体中的“夫妻”应理解为在处理财产时为夫妻,而不是在约定时必须是夫妻。产生这一分歧的主要原因是我国法律未明确财产约定的时间。准许在何种时候订立夫妻财产约定,分三种情况:(1)准许婚前约定,以约定选定财产制,如法国、比利时、巴西等国;(2)准许婚前约定,于特殊情形也允许婚后约定,如意大利;(3)既准许在婚前缔结,也允许在婚后缔结,如瑞士。我国立法对此没有规定,为防止司法实践中出现歧义,充分保护当事人意识自治的原则。立法应明确夫妻财产约定时间,可以在结婚前、结婚时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二)、建立夫妻财产约定申报登记制度

夫妻财产约定须经申报登记程序确认才具有对外效力,未经登记者,不发生对外效力。我国立法对此没有规定,司法解释关于“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的但书规定,即无规避法律的夫妻财产约定具有对外效力,规避法律的夫妻财产约定无对外效力。婚姻关系当事人为逃避债务等原因,采取夫妻财产约定的方法规避法律,当然为无效。但仅仅依据这一标准,尚不足以确定约定的对外效力。笔者以为,建立夫妻财产约定申报登记制度,依据公示方式进行登记,确认约定的对外效力,可以有效地防止上述规避法律的行为,更有利于保护与约定财产的夫妻进行民事活动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也应规定夫妻财产约定经登记方产生对外效力,未经合法登记则不产生对外效力。各国规定这一要件,有两种方式:(1)公证方式,以德国为代表,规定夫妻财产契约须在法院前或公证人前订立,并由当事人签字。(2)登记方式,以日本为代表,规定夫妻财产契约应于婚姻申报时登记。我国立法没有规定。鉴于夫妻感情的易变性和夫妻财产约定的严肃性,为防止纠纷、预防纠纷发生,建议立法增加夫妻约定财产的登记程序,具体方法可以参照日、韩的模式,夫妻约定财产者,婚前约定,应于婚姻登记的同时,将夫妻财产契约的内容予以登记,并将其局面形式附于登记档案中备案;婚后约定财产者,也应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备案。

(三)、在《婚姻法》的条款中完善约定财产无效的情形

首先对无效情形条款的完善,应从财产约定的特殊性着手分析,夫妻在财产中的约定虽可称为“合同”,其是否有效也可参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予以确认,但由于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属《婚姻法》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范畴,不能完全受制于《合同法》的约束,所以《婚姻法》理应就专门法的特点对约定财产中的无效情形加以列举和完善,如夫妻恶意串通借离婚约定财产的方式合谋实施逃避共同债务的行为。其中恶意串通的要件体现在:第一,须夫妻对财产的约定表示欠缺效果意思,即夫妻约定行为与内心真实意思不一致;第二,须夫妻双方通谋、配合实施虚假的财产约定表示。这就是夫妻互相串通的共同意思联络有共同的逃避债务的目的,都希望通过假离婚借约定财产之名转移家庭财产。第三,须有主观上的恶意。即夫妻明知或应知他们的行为会造成债权人利益的损害,而故意以离婚之由达到逃债的目的。又如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的行为,如夫妻在约定财产的同时又约定虚假债务的分担办法,以达到抵销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债务。这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是一种内容违法的虚假行为,即人们通常认为的伪装行为。在实施这种行为时,夫妻对财产、债务所约定表现出来的形式并非真正要达到的目的,而是借助合法的财产、债务约定,达到逃避夫妻共同债务之目的。

(四)、建立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对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要从《婚姻法》就约定财产的本身条文来分析,约定作为一种双方协议的民事行为,在法律范围内,既然可以成立,也应当允许其变更或撤销,但约定的变更与撤销应符合民法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方为有效。《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也就是说,夫妻关于财产的约定并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在涉及第三人利益时,由于夫妻财产约定没有公示,就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利益;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应先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用夫妻共有财产和另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可见,对夫妻假离婚,借约定财产之名逃避债务的现象,《婚姻法》不仅应明确该种行为自始至终的无效,而且需要增加规定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包括对该逃避债务夫妻的离婚效力及财产的约定均可行使撤销权。

六、结论

夫妻财产约定是时展的产物,夫妻财产约定的完善和发展也体现了时代的进步。具体到婚姻当事人来说,在选择夫妻财产约定时应慎重,须同时考虑两个问题,其一是结合自身情况考虑是否有必要做出财产约定,因为财产约定并不普遍适用;其二是在选择财产约定时不要忘了公证,因为公证能给当事人提供了一种在目前的立法现状下最佳的、最能充分保障当事人财产权益的法律途径。而对公证人员而言,应增强责任感,不断提高自身法学修养,准确地把握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立法精神,提高专业化法律服务能力。同时,也希望立法机关能更加重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法学家们也能更加关注并深入加以研究,多出成果,使夫妻财产约定立法更加健全、更加完善、更加符合广大婚姻当事人的需要,更能保障约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民事交易安全,最终让婚姻更美好,让家庭更稳定,让社会更加丰富多彩。

参考文献:

1、巫昌祯主编:《婚姻家庭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7月版,第199页。

2、王胜明、孙礼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立法资料选,法律出版社,2001年。

3、夏吟/蒋月/薛宁兰著,《21世纪婚姻家庭关系新规制》。

4、张民安主编:《婚姻家庭法》,中山大学出版社2002年3月版,第15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