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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国际贸易视域下港口物流企业发展战略分析
一、引言
世界经济全球化趋势下的现代港口物流业获得快速发展空间,国际分工体系的深化要求资源和生产要素的全球化优化配置。作为全球化物流网络系统的重要枢纽,港口物流业有力支撑了我国实体经济的国际化发展。截至2011年底我国的外贸依存度为50.1%,较高的外贸依存度标示着国际贸易对我国宏观经济的健康发展起着重要决定作用。
为此,我国应大力发展港口物流经济,努力提高物流增加值,降低物流成本,提高港口物流的吞吐量,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李正,2013)。通过创新港口物流产业发展战略,可以优化外向型企业的全球市场布局结构,增强其满足全球客户持续改进需求的能力。港口物流企业可以通过改变传统单一的海洋货物运输业务模式,通过发展终端配送和流通加工等新港口物流业务的方式来拓展物流服务内容和物流服务模式,进而提高港口物流服务效率,为客户企业打造立体化物流增值服务和一站式物流增值服务。再者,作为先进产业组织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港口物流业有力促进了我国实体经济的转型升级。
当前对外贸易中的低附加价值型产品仍在我国出口产品结构中占据较高比例。我国低端产业若要实现向高端产业的转型升级,必须对支持其供应链系统的物流系统进行改造升级,以满足高端产品对提升物流服务品质的新要求。通过实施现代港口物流产业战略,将有助于实体产业企业获得专业化港口物流服务并降低国际物流环节的运作成本,从而为其面向全球市场的产业转型和升级战略的落实提供国际化物流支持。作为链接海陆运输的关键性物流节点,港口物流起到了支撑全球供应链运作的枢纽性作用,成为支持国际贸易发展的关键性生产要素。深度解析并重新定格港口物流企业的发展战略,将有助于提升我国外向型企业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实力。
二、服务国际贸易的港口物流企业发展战略的问题
(一)服务国际贸易的港口物流企业产业链战略问题
其一,港口物流企业基于产业链整合的系统化综合物流服务功能尚不健全,缺乏为客户企业提供支持其国际贸易业务的一站式物流服务的能力。在开展国际贸易业务的过程中,客户企业的国际物流需求要求港口物流企业将其社会物流与企业内部物流整合为一体,并为其提供包括原材料采购物流、生产物流及销售物流在内的一站式物流服务。但是,由于港口物流企业难以深度介入客户企业的产业链系统中,并且其收集并整理客户企业产业链中的关键信息以用于制定个性化物流服务方案的行为受到客户企业的猜忌而难以落实,从而制约港口物流企业为客户企业提供其所需的一站式物流服务。导致上述困境的根源在于港口物流企业与客户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影响了二者的利益一致性,从而制约了双方在港口物流领域合作共赢目标的达成。
其二,制约港口物流企业落实其产业链战略的关键在于港口物流产业链管理机制的不健全性。在合作机制构建方面,港口物流企业与外向型客户企业之间的互选机制缺位使得港口物流企业难以有效控制其产业链战略中的合作伙伴风险;港口物流企业与外向型客户企业之间的互评机制缺位则使得港口物流企业无法甄别其产业链战略实施过程中的风险,从而难以及时防控产业链合作风险。在运作机制建设方面,港口物流企业与客户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性问题使得合作双方难以排除因信任匮乏而引起的隔阂风险。在分配机制建设方面,港口物流企业难以评估其所提供的综合性物流服务总成本及其衍生价值,故难以有效确认双方合作收益分配方案。
(二)服务国际贸易的港口物流企业的联盟战略问题
其一,港口物流企业缺乏选择港口物流联盟合作伙伴企业的有效手段。受市场竞争压力约束,港口物流企业为谋求短期经营绩效而盲目选择合作伙伴,从而削弱其在参与物流联盟的过程中对合作伙伴选择的自主权。在作出物流联盟决策的过程中,港口物流企业的被动式行为策略使其更多重视扩张联盟规模以取得短期市场优势地位,忽视对物流联盟的运作效率及联盟成员结合度的考量。这使得港口物流联盟仅具有规模优势而无质量优势,从而为港口物流联盟的破产埋下伏笔。
其二,信息不对称性制约港口物流企业控制港口物流联盟运营风险的能力。港口物流联盟成员企业间存在以实现本企业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隐匿信息行为。这使得联盟成员因对合作伙伴企业的关键信息缺乏有效认知而做出错误决策,进而影响整个联盟难以达成有效的合作契约。凝聚联盟力量的基础性契约的问题导致联盟运营机制缺陷暴露,进而增加联盟成员采取利己主义的可能性,从而诱使联盟解体。
(三)基于国际贸易的港口物流企业信息化战略问题
其一,港口物流企业与外部信息系统数据交互功能不健全。作为独立法人主体的港口物流企业之间既存在合作诉求,亦存在竞争欲望。这使得各港口物流企业在做出建立信息交互关系决策的过程中持犹豫态度,从而严重制约港口物流企业的国际物流信息共享水平,进而妨碍国际贸易业务的顺利开展。究其根本,在于港口物流企业的业务运作所涉及的当事人众多,由此决定了港口物流需求的多元化特征。多元化的港口物流需求要求港口物流企业为其提供差异化的信息技术服务,由此导致港口物流产业的信息化战略受阻。且由于国际贸易各参与方的既有资金实力和技术实力存在显著差异,且各方均试图主导并独立建构海洋物流服务平台,由此导致海洋物流信息服务平台重复性建设问题严重,导致有限资金被浪费在低技术水平的重复建设。
其二,港口物流信息孤岛效应导致港口物流企业之间的信息交互被封闭。当代国际贸易中的港口物流具有港区分工细化和物流网络复杂等特点。港口物流系统内各企业形成独立物流信息系统,但各环节信息沟通不畅,各层面数据交换与共享存在诸多问题(杨丽香等,2013)。在较高港口物流强度和较多物流货物品种的运作环境下,缺乏有效互联互通的多个港口物流信息系统的并行制约系统间协同运作效能,进而妨碍港口物流企业的运营效率的提升。虽然我国主要的港口物流企业在港口物流信息化领域投资巨大,但我国港口物流信息化水平与国际物流迅猛增长的现实要求相矛盾,至今仍存在信息化服务水平低于国际化物流客户企业的业务需求问题。
三、服务国际贸易的港口物流企业发展战略
(一)服务国际贸易的港口物流企业的产业链战略
其一,港口物流企业可延伸物流产业链以提高国际物流客户企业对港口物流服务的体验水平。港口物流企业以港口为基地,并通过港口物流路网和港口周边第三方物流企业来着力开拓供应链物流服务,将港口物流服务延展到客户企业产业链的各环节中。具体而言,港口物流企业可将客户企业所需的仓储、运输、流通加工及配送等物流功能集成为一体化,使得港口物流业务从客户企业所需物流服务的重要一环升级为满足客户企业全方位物流需求的一站式物流服务,从而达到港口物流企业与客户企业的双赢局面。
其二,港口物流企业应当强化区港联动层次,提升港口物流通港效率。港口物流企业应紧密依托港口周边物流园区,在物流园区传统的物资集疏功能基础上积极开发区域经济范围内的物流配送功能和流通加工功能,以增进物资在港口物流园区内的价值增值。港口物流企业通过推动港区联动业务的方式从时间和空间层面提高其服务外向型企业的能力。
其三,港口物流企业应积极参与港口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通过完善港口物流企业的内部管理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使其为外向型企业提供的物流服务功能及其物流运作效率达到国际化水平。这要求港口物流企业加快建设数字化港口物流系统,打通港口物流从签约接单到货物通关等诸环节业务内容,并据此为客户企业提供港口货物的报关与报检、金融保险或代收货款等综合性港口物流增值服务,以有效提高客户企业对港口物流服务的满意度。
(二)服务国际贸易的港口物流企业的企业联盟战略
其一,港口物流企业可以加强与承运人企业的联系,推动港货联盟战略的有效落实。从港口物流企业角度分析,经济全球化趋势加剧港口物流领域的竞争烈度,使得港口物流企业在传统物流服务领域的利润空间被不断压缩。港口物流企业可在提供基础性物流服务的前提下为客户企业提供物流增值服务,通过深度介入客户的供应链业务运作来有效掌控并整合客户的供应链资源,进而将客户企业的生产、物流及销售环节整合为一体。
其二,港口物流企业可以加强与港口物流客户企业的联系,推动港航联盟战略的有效落实。世界贸易的规模化使得企业对港口物流外包的需求日增。港口物流企业通过接受企业物流外包业务的方式来促使客户企业将其资源集中于核心业务,进而降低企业在港口物流领域的成本支出,提高物流业务的专业化运作水平。具体而言,港口物流企业可以采取股权置换的方式实现港口物流企业与承运人企业的交叉持股,为实现港航联盟内部的资源共享和利益共沾提供所有权保障。借助交叉持股模式,港口物流企业可以及时、准确的掌握承运人企业的最新决策动向,有效规避信息不对称性所导致的联盟内部控制权与激励机制失灵问题,降低联盟内部的交易成本并提升联盟运作效率。
其三,港口物流企业可以加强与物流园区间的业务联系,推动港区联盟战略的有效落实。作为外贸货物的重要集疏中心的临港工业园区及临港物流园区是开展国际贸易业务的重要基地,也是港口物流企业的主要客户源。港口物流企业应当加强与港口物流园区的业务关联性,通过系统安排在临港工业园区和临港物流园区的网点布置来优化港口物流企业的物流网络布局结构,形成以临港工业园为基地的港口产业集群。港口物流企业亦可借助临港工业园区和临港物流园区的成熟配套物流设施来提升其物流服务水平,增进外向型客户企业的物流服务体验度。地方政府可采取给予税费优惠和提供资金和市场开发支持的方式来有效扶持其发展,通过激活港口产业集群的协同效应和辐射效应的方式来促进产业集群链条向国际化市场的延伸(梁子婧,2012)。
(三)服务国际贸易的港口物流企业的信息化战略
可以这么说,中国在前几年的钢铁产能的飞速增长其实是有合理的一面,主要原因是由于中国的经济环境处于相对较良好的状态中,并且中国各级政府把GDP的增长作为政府的硬性指标来完成,这样的经济环境真正刺激了下游产业对于钢铁的需求,也是由于这巨大的需求,才能拉动钢铁产业的飞速发展。
二、中国钢铁出口贸易目前面临的风险
(一)出口退税的风险
由于近期的出口退税预期调整的幅度比较大,因此给目前的钢材出口带来了较大的影响,许多钢铁企业和贸易商纷纷大幅度的提高价格,国内许多大型钢铁钢铁公司目前已经开始按照钢材出口退税率为零来报价,来规避可能出现的风险,目前螺纹钢的FOB价格已经由两个月前的USD450/MTFOB上涨到USD500从TFOB,己经大幅度提高了50美金,同样板材类的出口价格也有明显的上升,由于价格的大幅提高,致使一些国外买盘怯步,不少中东买家即暂时停购我国货物"与此同时,型钢及棒材产品也受到波及,韩国在与我国签订新的采购合约时,加注取消退税各半付担条款。
(二)贸易摩擦的风险
在经济全球化这种背景下,在国际范围内,全球资源进行了合理优化配置,不断深化调整国际产业结构,许多传统的劳动力密集型产业从劳动力成本高的发达国家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但是发达国家还有一部分劳动力密集型产业尚未实现转移,从而必然会面临来自劳动力成本较低的发展中国家产品的冲击,因此在竞争处于劣势的情况下,他们就会很容易诉诸于反倾销这种贸易救济方式,而钢铁产业就是这样的一种典型的传统产业。
三、中国钢铁出口贸易发展形势的展望
中国的钢铁工业已经具备了良好的竞争优势,这是中国钢铁出口贸易良好发展的基础。在现实经济中,一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受许多因素的影响,而从经济学理论看,所有这些因素可以归结为两类,即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比较优势最终归结为一国的资源优势或产业发展的有利条件,而竞争优势则强调产业内企业的策略行为,比较优势是由土地!劳动力、资本、能源、自然资源等基本生产要素决定的,是一种低层次的、先天的竞争力,它的有效发挥还依赖于其他因素的配合,如一定的规模、资本运营和技术开发等。中国钢铁产业在土地、劳动力、能源等方面有着较大的比较优势。在自然资源方面,中国钢铁产业相对于欧美、日韩等国家和地区只有一定的比较优势。因此,中国钢铁产业要想培育持久的竞争优势,既要从硬要素方面,通过装备和技术的更新换代、品种质量的调整来不断提高产品竞争力,也要从软要素方面,在知识、技术、管理制度上进行不断创新。软硬要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就是中国钢铁产业或企业的产品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在市场份额!利润或增长率等方面超越竞争对手,处于相对有利的地位。
四、总结语
[论文摘要]通过国际贸易争端解决规则旨在增强WTO成员贸易政策和措施透明度,以及各成员的商务人员对它们的理解,以便更好地评估各国贸易政策对多边贸易体制的积极和消极影响,从而鼓励各成员政府更加严格地遵守WTO的规则与纪律,履行它们的义务,更好地享受作为成员的权利。
2006年3月5日,美国总统布什迫于国内铁钢工业的压力和政治需要,宣布从2006年3月20日起,美国对大部分进口钢材征收30%附加税,并对厚钢板实行进口限额。此背离自由贸易原则的举动,几乎引起所有向美国出口钢材国家的抗议和反对。中国、日本、韩国、欧盟、澳大利亚、新西兰、巴西和俄罗斯都纷纷表示将做出回应。中国作为WTO的新成员,如何运用国际贸易争端解决规则解决此争端,成了摆在我们面前的新课题。笔者就美国大幅度提高进口钢材附加税案,谈谈解决国际贸易争端应该考虑的原则与程序问题。
一、国际贸易争端解决均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解决贸易争端主要遵循的有关规定有: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和1979年的《关于通知、磋商、争端解决和监督的谅解》(简称《东京回合谅解协议》),20世纪90年代,乌拉圭回合又改进并完善了关贸总协定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达成了《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以下简称《谅解》),共27条。《谅解》声明,争端解决机制的目的在于维护世贸组织成员的权利与义务。机构的裁决不能增加或减少这一权利与义务,该机制是保障多边贸易体系的可靠性和可预见性的核心因素。
1.多边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方在发生贸易争端时,各成员国不针对其认为美国违反贸易规则的事件采取单方行动,应采用多边贸易机制解决方式,由世贸组织的贸易争端解决机构(DSB)解决,并遵守其规则和最终裁决。
2.统一程序规则。 美国与各国的钢铁提税争端可能要经过磋商、调停、专家小组与上诉复审四个程序最终解决。
3.协商解决争端的原则。 世贸组织成立的目的是建立一个完整的,更有活力的和持久多边贸易体制,以促进世界贸易的发展,提高世界各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因而要为争端寻求积极的解决办法,应相互给予同情,并就此提供充分的磋商机会,以达成双方满意的结果。
4.自愿调解与仲裁原则。 无论是斡旋、调解还是调停,都必须在美国与争端各国的同意下才能进行,可在任何时候进行,也可在任何时候终止,仲裁程序也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以双方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为基础,并接受仲裁裁决的约束。
5.法定时限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新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严格具体地规定了各个程序执行的时间,如果一方在时限内没有行使权利,另一方可立即推动进入下—阶段,或者程序将自动进入下一阶段。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的审案时限与当事方的诉讼时限一样严格而具体。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整个程序所需时间原则上只有31个月,与原来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相比大大缩短所需时间,提高了效率。
6.权利与义务平衡的原则。 我国、欧盟和日本等成员匡均认为按有关协议所获得的利益正在直接或间接地受到美国所采取的钢铁提税措施的损害,世贸组织应迅速发挥作用,提出撤销该举措、补救措施,以及授权该协议项下的减让或其他义务,求得成员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7.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原则。 《谅解》第12条、21条和27条等条文都规定了一些照顾发展中国家原则措施,例如专家小组报告应该明确写明已考虑到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差别待遇和更优惠的各项规定,并给予提供其他的法律咨询与帮助。我国则享受该原则,如果我国对美国此举投诉,专家小组会给予我国足够的时间来准备和提交有关的证据。
二、贸易争端解决应遵循的程序规则
1. 磋商程序。磋商是争端解决的第一个阶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方为解决问题或达成谅解进行交涉的一种形式。当一方提出请求磋商时,被请求方应在10日内做出答复,并应在30天内进行磋商,以寻求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如果被请求方未在规定的期内做出答复或进行磋商,或者争端当事方在收到磋商请求后的60天内通过磋商不能解决争端,投诉方可请求成立专家小组。在紧急情况下,各当事方应从收到请求日起不超过10天进行磋商,如果在收到请求后的20天内未能磋商解决争端,投诉方即可请求成立专家小组。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鼓励贸易争端的双方首先通过磋商解决贸易争端。任何磋商请求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应予保密。美国应在收到欧盟等任何一个国家请求的10天内做出答复,30天内真诚地磋商,其他国也可书面申请参与磋商,以达成各方满意的解决方案。
2. 斡旋和调停程序。这是争端各当事方同意之下自愿进行的程序。若在提出请求磋商的60天期限内,已进入斡旋、调停,则该起诉方必须允许留出60天的期限,才能要求设立专家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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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许多国家将交通、电力、通讯、仓储等基础设施称为“社会间接资本”,其建设水平对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具有重要的影响。在承接产业梯度转移中,长沙要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完善各项配套设施,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
【关键词】许多国家将交通、电力、通讯、仓储等基础设施 称为“社会间接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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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优化长沙外商投资环境许多国家将交通、电力、通讯、仓储等基础设施称为“社会间接资本”,其建设水平对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具有重要的影响。在承接产业梯度转移中,长沙要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完善各项配套设施,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一是加快跨省市区的交通干线建设,尤其要重点打造连接粤、港、澳和出海快速通道,提高与粤、港、澳和出海港口之间的人流、物流速度,降低运输成本,为商品进出口和粤、港、澳地区出口导向和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创造条件。二是着力加强长株潭路网建设,建成长株高速、黄萍高速、长潭西线高速,形成长株潭高速外环。三是完善骨架干线,加快国省道、县乡道改造步伐,全面形成市区到县(市) 、县(市) 到辖区乡镇“一小时交通圈”。四是在水路方面,长沙市要大力提升航道等级,完善港口设施和码头功能及吨级结构。重点建设好霞凝新港工程, ,将其建成中国内陆最具影响力的现代化航运港口;配套建设好霞凝物流园区,形成干支相通、通江达海的内河水上通道;加强与上海、中部口岸的“大通关”合作,积极探索区域通关改革,缩短长沙出海航程;五是着力加快市、县(市) 、乡(镇) 三级客货运站场建设,基本形成以公路主枢纽为中心,各县(市) 、乡(镇) 为连接点的客货运输网络;六是加快电力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水、火、电比例结构,加快推进地区性电网与省网相连促进区域间电力互补,使电力供应充足。
三、利用外资,促进长沙加工贸易的发展那么长沙如何利用外资,促进加工贸易的发展? 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下列政策措施:在贸易政策制订的过程中将加工贸易的发展置于一个战略的高度,重视和鼓励其发展。在吸引加工贸易转移方面制定较进取的策略,提供比珠三角和长三角更优惠的引资条件,在政策、交通设施、电力和劳工等方面发挥长沙的吸引力,同时保持加工贸易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为产业转移创造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积极开展加工贸易招商,实施外资带动,推动加工贸易实现大跨越和大突破。将产业招商与加工贸易招商项目紧密结合起来,重点吸引一批科技含量高、辐射带动性强、发展前景好的“配套协作型”加工贸易龙头项目,延长加工贸易的产业链,提高加工贸易产品的深加工和精加工程度,释放加工贸易的辐射能力和聚集效应,促进加工贸易由低层次向高层次转移。我市的农业资源和天然资源丰富,出口以粮食和其他原料等附加值较低的产品为主,如果能利用外资,大力发展配套的加工工业,会有助于提升长沙的出口产品结构。充分发挥长沙在资源、人才、技术、交通等的比较优势,吸引跨国公司建设生产基地,设立研发中心和地区总部,更大范围地聚集为跨国公司配套的加工制造商,形成大规模产业群。重点发展以IT为代表的关联度大、技术含量高、辐射带动强产品的加工贸易,不断提高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比重。积极吸引和承接产业链中附加值更大的产品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营销、服务等环节的加工贸易。各区县可结合本地实际,特别是结合本地的特色经济,培育潜力大、前景好、竞争力强的加工贸易龙头产业,带动上下游企业配套发展,逐步建立起加工贸易出口基地。积极利用长沙金霞海关保税物流中心的优势,降低加工贸易企业的物流成本。长沙金霞保税物流中心将实现保税仓储、国际物流配送、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进出口贸易和转口贸易、口岸功能和退税功能、物流信息处理等多项功能,集海关、检验检疫、物流基地、金融服务等功能于一体。我市加工贸易企业可充分利用其政策优势,将深加工结转产品直接出口到保税物流中心,然后由下游企业从保税物流中心进口,节约物流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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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运输业定义
运输业属于第三产业,是指凭借运输工具和交通线路、港口、场站专门从事人或货物位移的物质生产部门,是生产过程在流通过程中的继续。
2.运输业产业构成结构
运输产业是国民经济产业系统中的重要产业,运输业的发达与否成为现代经济系统的重要因素。按运输方式来划分,运输方式有公路、水路、航空、铁路、管道等单一运输方式;按产业要素的来分,包括运输基础设施和运输服务两大组成部分。以公路和水路为例的划分如图所示。
产业构成要素(公路、水运)
运输基础设施运输服务
国际航运国内航运内陆运输网络枢纽辅助系统
3.运输产业供应链体系
(1) 运输业供应链前端
运输产业往往伴随着经济贸易的高速增长而发展,通常经济的高速增长带动相关制造业的迅猛发展,产品制造业的繁荣伴随催生了繁荣的贸易市场,贸易量的大规模增长必然要求有高效快捷安全的运输业与之相适应。
因此,制造业、国际贸易产业可以视为运输产业的前向产业,从产业链的角度分析,前向产业和后向产业在发展过程中呈现着时间上的不平衡性,后向产业往往滞后于前向产业的发展,表现在产业周期上往往是物流周期的波动往往之后于经济周期的波动,上海海事大学刘红等学者在其关于“牛鞭效应”的博士论文中对这一现象进行了深刻的分析,运用了供应链牛鞭效应的相关理论对经济、贸易、物流产业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分析。
(2)运输业供应链后端
运输产业和后向产业也存在密切的关系,运输产业的后向产业主要是各类运输服务业、集装箱租赁业、航运金融业等以运输产业为市场需求的相关产业,这类产业往往是伴随着运输业的发展而繁荣,对运输产业的成长起到支撑性作用。
二、促进运输产业供应链整合的对策
1.提升港口开放度,促进航运产业供应链整合
对上海而言,航运业占据运输产业举足轻重的地位。提升上海港对外开放度,促进航运产业供应链整合,是促进贸易中心建设的首要策略。港口开放度是港口城市具备国际航运中心条件的核心指标,而这一指标在国际贸易中心的形成过程中也至关重要。对上海而言,随着目前国务院对上海两个中心建设进程的进一步加快,提升港口开放度将势不容缓。
目前,上海发展国际航运中心战略中可以采用两种具体措施提升港口开放度。1)第二船籍登记制度;2)启运港制度。这一具体措施是提升港口开放度重要步骤。前面两项具体对策将使上海港比大陆其他港区具有更大的政策自由度,接近香港,必将能够促进航运产业供应链在上海港集聚,这种整合必将对未来上海建设国际贸易中心起到深远影响。
2.加快产业集聚,进一步促进运输产业供应链空间整合
运输业的集聚,主要是指运输服务业、第三方物流(如货运公司、班轮公司等)在内的空间集聚。这种集聚需要政府在战略上给予税收优惠和商务成本的优惠。集聚效应能够提升运输业供应链的整合水平,给运输业的供应链整合创造空间条件。
3.探索通关制度改革,提升供应链整合效率
从宏观层面上看,“通关”也属于“大物流概念”的范畴,科学高效的通关制度是供应链高效运转的先决条件,因此,良好的通关制度成为了建设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贸易中心的重要保障。如果进出口货物无法快速而安全地通关,那么海关将成为国际贸易自由和便利化中极大的阻碍,这也同样影响着国际贸易中心的建设。
关于通关制度改革,可以进行以下两点尝试。1)无纸化通关改革。上海口岸目前对部分企业实施“无纸通关、企业单证暂存”便捷通关模式。率先在浦东地区开展纳税人管理制度试点。2)区域通关改革。“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模式是区域通关制度的积极探索,促进货物在口岸之间的快速流动。
4.构建多式联运系统,加速运输业供应链整合
高效的多式联运系统可以加速运输业供应链整合。现代运输方式中,多式联运系统的构建成为物流发展的重要标志,多式联运系统中门到门运输成为现代国际航运企业延伸运输服务的核心内容。
传统的航运业和陆路运输、铁路运输之间没有有效的衔接,导致运输的整体效率极为低下,造成的货物的大批量在港滞压,物流整体的服务效率下降。如果构建了高效的集疏运系统和多式联运系统,可以促进不同运输方式的之间的整合和衔接,从而极大程度提升客户的物流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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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Incoterms2010,,影响,对策
2010年9月27日,国际商会正式推出《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10),以取代已经在国际货物贸易领域使用了近十年的Incoterms 2000,新版本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
一、Incoterms? 2010 与Incoterms2000的对比
自从1936年国际商会制定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之后,此项在全球范围内被采用的合同标准就经常性地更新换代,与国际贸易的发展步调一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考虑了免税贸易区的不断增加,电子沟通在商务中的不断增多,以及被更加重视的货物运输中的安全和变化等问题。
(一)新版本的主要变化
1、术语分组的变化
Incoterms 2000将贸易术语根据开头字母划分为E,F,C和D组,共13种,且卖方对买方的责任大小依次排列。新版本整合为11种贸易术语,且按照所适用的运输方式划分为两大类,即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七种以及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四种。具体列表如下:
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海运, 公路,空运,铁路运输l)
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包括海运和内河运输)
Ex Works (EXW)
Free Alongside Ship (FAS)
Free Carrier (FCA)
Free on Board (FOB)
Carriage Paid To (CPT)
Cost and Freight (CFR)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CIP)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CIF)
Delivered at Terminal (DAT)
Delivered at Place (DAP)
Delivered Duty Paid (DDP)
新版本的这种分类方法看似没有旧版本的排列容易记忆和把握,但这种分组方式强化了适用于海运与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的区分,提醒大家不要混用。在过往的贸易术语使用实践中国际贸易论文,一些人把FOB用于空运或其他运输方式,由此造成了误解和分歧。新版本的分组方式在这一点上为使用者划分了更为清晰和直观的界线。
2、术语的增减
创设DAT和DAP两个新术语,取代DAF、DES、DEQ和DDU,贸易术语从原来的13个减少到11个。具体对比如下表:
新增术语
新术语含义
卸货费承担
被取代的术语
新术语的优势
Delivered at Place (DAP)
在指定目的地交货
卖方只需在指定目的地把货物处于买方控制之下,而无须承担卸货费
Delivered at Frontier (DAF)
Delivered Ex Ship (DES)
Delivered Duty Unpaid (DDU)
用DAP替代以前三个术语,适应所有运输方式,指定目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使用更简化。
Delivered at Terminal (DAT)
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
卖方需要承担把货物由目的地(港)运输工具上卸下的费用
Delivered Ex Quay (DEQ)
“Terminal”可以是任何地点,如码头,仓库,集装箱堆场或者铁路、公路或航空货运站等。更加适合当今运输模式。
3、术语义务项目的变化
在新版本的指导性解释中,要求货物的买方、卖方和运输承包商有义务为各方提供相关资讯,知悉涉及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能否满足安检要求。这主要是考虑到美国“9.11”事件后对安全措施的加强论文怎么写。为与此配合,进出口商在某些情形下必须提前提供有关货物接受安全扫描和检验的相关信息。
4、“船舷”概念的消失
在Incoterms 2000针对传统的适用于水上运输的主要贸易术语如FOB,CFR和CIF,“船舷”是十分重要的风险划分界限。而在实际操作中,“船舷”这个界限只能作为买卖双方活动领域之间假想的界限,不具有可操作性,长期以来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此次新版本的修订,删除了“船舷”的概念,取而代之的是“装上船”(placedonboard)。之前关于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风险,在新术语环境下变化为“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后的一切风险”。
5、关于“StringSales”(链式销售)的补充
新版本考虑并具体化了“StringSales”(链式销售)。像FCA, CPT, CIP, FAS, FOB, CFR 以及CIF这些贸易术语的说明中提及连环贸易,并对连环贸易中作为中间环节的卖方的义务进行了明确,在这种情况下,中间环节的卖家不需要再次运输货物,因为货物已被第一个卖家安排装船运输了。中间的卖方通过接收货物而非运输货物向买方履行义务。为明确起见,Incoterms? 规则2010在相关规定中把提取已经运输的商品的义务作为运输商品义务的替换。
(二) 新版本使用时的注意事项
1、术语使用范围的变化——将Incoterms的使用范围扩展到国内货物销售合同
传统的Incoterms 规则只在国际销售合同中运用,此种交易货物运输都需跨越国界。Incoterms? 2010明确表明可适用于国内贸易合同。这主要是考虑到像欧盟这种单一市场内部的进出口过程中,国与国的边界手续的大量消失,以及在美国国内贸易中,已经越来越多地使用Incoterms而不是UCC(美国统一商法)。
2、注册商标带来使用格式上的要求
以往的Incoterms 2000不是注册商标国际贸易论文,因此在使用的格式上往往会出现差异。而Incoterms? 2010是注册商标,这就要求在使用时格式必须规范,并且,由于?是注册商标的构成部分,因此我们在使用任何贸易术语时都需要将“Incoterms? 2010”或“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作为后缀,或者术语选择时的必要构成要件在合同中说明。
3、风险临界点的变化,贸易术语中地点的重要性
删除了以越过船舷为交货标准而代之以将货物装运上船。这更准确的反应了现代商业现实,避了以往风险围绕船舷这条虚拟垂线来回摇摆。但这也并不能杜绝在风险划分点上产生争议。贸易术语的使用中,只有当事人双方选定特定的一个收货地或港口时,所选术语才能发挥作用。地点或港口名称越精准,Inconterms规则越有效。
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影响分析
(一)总的来看,影响力有限
此次Incoterms? 2010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首次修订,也是中国专家代表首次参与该规则的修订。但笔者分析此次修订影响力不会太大,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贸易术语只是沟通工具,非强制使用
INCOTERMS是全球贸易经验的总结,就其性质而言它只是业界沟通的工具,贸易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需求选择不同版本内的所有贸易方式,新版本虽已执行,但在INCOTERM2000已经深入人心的情况下,可能会有相当一部分人在一定时间内继续使用旧版本。
2、此次修订的是D组贸易术语,对现在广泛使用的贸易术语影响不大
此次修订新增了两个D组术语,替代以前的四个D组术语,而目前在贸易实践中使用较多的还是FOB、CFR、CIF、EXW等术语,也就是说,使用量最大的术语在此次修订中没有实质性变化。
3、技术层面东西,对贸易本身影响不大
INCOTERMS 作为技术层面的成果,只是给相关当事方针对具体合同条款更好的约定,但没有影响主要的贸易因素,因此,对贸易本身没什么影响。
4、未必能解决THC 问题。
DAT和DAP两个新术语有助船舶管理公司弄清码头处理费(TerminalHandling Charges)的责任方。目前,常有买方在货物到港后,投诉被要求重复缴付码头处理费,一方面是来自卖方国际贸易论文,一方面是来自船公司,而新通则明确了货物买卖方支付码头处理费的责任。
但由于前面所提到的工具性,用不用取决于贸易双方的达成的意愿,并没有强制性,所以在买卖双方实力悬殊的情况下,新版本引入的意在解决THC纠纷的两个贸易方式——DAT和DAF,虽然明确了买卖双方对THC的责任,但在实务操作中可能很难发挥实效。
(二) 实务各方应如何应对
1、海关——对报关通关无影响
在货物的进出口通关实践中,涉及到贸易术语的主要是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制项目中“成交方式”这一栏,但海关规定的《成交方式代码表》只有6种成交方式可供选择填报,(见下表)。
成交方式代码
1
2
3
4
5
6
成交方式名称
CIF
C&F
FOB
C&I
市场价
垫仓
代码表给出的成交方式主要体现成本、运费、保险费等成交价格构成因素,目的在于方便海关确定完税价格和计算税费。这几种成交方式不完全等同于国际贸易实务中贸易术语的概念,它适用于所有的运输方式论文怎么写。因此,在填制报关单时,如果买卖双方成交时实际使用的成交方式不属于海关规定的《成交方式代码表》中的成交方式,要依照实际成交方式中的成本、运费、保险费等成交价格构成因素选择代码表中具有相同价格构成的代码填报。
比如在报关单填制时,一批空运货物出口实际成交使用的贸易术语是FCA,但由于海关规定的《成交方式代码表》中没有FCA,因此不能够填报FCA。因为FCA的价格构成只包括成本不包括运费、保险费,所以应该选择《成交方式代码表》同样只包括成本的成交方式,即FOB填报。这样看来,此次新版本虽有贸易术语的增减但不会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填报以及通关带来影响。
2、买卖双方——辨识新旧版本,明确风险费用
(1)正确地选择贸易方式,辨识新旧版本,避免纠纷
选择贸易术语需要与货物,采取的运输方式相适宜,最重要的是合同双方是否添加额外的义务,不论选用何种Incoterms规则,双方应该意识到对合同的解释会受到使用的港口或地址惯例影响。
如果确定要适用某一版本规则,应在合同中明确表明,例如:所选择的Incoterms规则(含指定地点)适用Incoterms? 2010规则。
(2)明确风险、费用划分
此次修订删除了FOB,CFR和CIF项下的船舷界限,但在装运港作业时的意外风险仍可能存在,那么风险如何划分的所谓临界点的问题仍不可避免。新版本意图将具体问题留待当事人自行解决,这就需要双方在订立合同时要考虑到这个问题国际贸易论文,必要时可在商定的基础上另行规定双方认可的风险临界点以及相关费用的划分。同时,尽可能精准地描述地址或港口名称。
(3)INCOTERMS不是一份完整合同,其他事宜需约定
Incoterm规则确有阐述销售合同中当事人的特定义务,然而,Incoterms并没有关于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违约的后果等明确的规定。这些问题通常是通过销售合同的明示条款和适用的法律条文来解决。
3、托运人与承运人——明确费用
在以“船舷”作为风险分界点的旧版本中,承运人与托运人责任和费用的划分界限一般在船上吊杆所能达到的吊钩底下,也就是,托运人将货物送达吊钩底下后就算完成交货任务,然后由承运人负责装船。承运人最基本的义务是按合理的期限将货物完整无损地运到指定地点,并交给收货人。托运人的基本义务是按约定的时间,品质和数量准备好托运的货物,保证船舶能够连续作业,并及时支付有关费用。随着新版本中,“船舷”概念的消失,代之以“装到船上”,这就需要托运人和承运人进一步明确在装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费用,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参考文献
[1]Incoterms? 2010 ,By 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Commerce (ICC) ,ICC Publication No. 715 , 2010 Edition
[2]From theintroduction of Incoterms? 2010. iccwbo.org/incoterms/
[3]TransplaceHighlights Changes to Incoterms and its Effect on International Shippers.,logisticsmatter.com/.,by PressReleases on December 16, 2010
[4]王学惠: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贸易术语——对IncotermsRrules2010的认识, 《国际商报》,第7070期,2010-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