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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基金论文范文

时间:2022-05-01 21:03:36

序论:在您撰写开放式基金论文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开放式基金论文

第1篇

[论文摘要]从我国开放式基金的运作特点及现实证券市场的制度环境看,现阶段我国推出的开敲式基金应做以下三方面的翻度剖新:融资制度创新、金融衍生品创新和基金评级体系的创新。

[论文关键词]开放式基金制度约柬融资制度创新

随着2000年l0月《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的颁布.有荚开放式基金的话题也日益引起人们的荚注.开放式基金的推出.无疑是我国证券市场超常规培育机构投资者的又一重大举措,但在众人一片叫好之中,我们仍应保持一份持尊,仔细分析开放式基金的正常运作需要哪些制度环境,我国现阶段的证券市场是否具备开放式基金正常运作的制度条件.为开放式基金的推出我们还要做哪些制度刨新,这些都是在开放式基金推出之前必须处理好的现实问愿。

一、开放式基金的特点夏其潜在运作风险

对比封闭式基金而言,开放式基金的最明显特点在于基金单位无发行限额规定,如果基金管理公司管理水平高.经营业绩好,则其对投资者的吸引力也就舍不断增强.基金规模也就像滚雪球似的不断增长.基金管理公司可收取更多的管理壹.基金持有人也可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实现双方的共赢.也正缘于此.开放式基金的推出能较好地发挥储蓄——投赘的转化功能,比较好地解决证券市场资金供给方面的问愿但另一方面,如果基金管理公司经营管理差.投资运作时不以基金持有人利益量大化为原则,甚至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剐其在广大投资者问就会丧失赣以生存的基础——信誉,其所管理的开放式基金就可能面临被不断赎回、清盘的危险.

正是出于开放式基金具有可随时挂基金持有人购买和赎回的特点,使得开放式基金的运作风险要远大于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量主要的风险其过于随时要应付基金持有人赎回要求的流动性风险。我国股市经过效十年的发展.上市公司巳经超过1100家,通市懂占GDP的比重也达蓟5O左右,但我国股市仍是一个新市场.投机性矗,指散被动幅度太是其主要特征.当遇到突发性事件或调控政策出台时,指散大跌,开放式基金所投资的股票也注定难进厄运.在大多效投资者抛售狂潮的冲击下.开鼓式基金的单位资产净值也势必下降.而基金持有人为了避免所持有的基金单位进一步眨值,也势必要求尽早尽可能高价地赎回基金单位,如果基金管理公司所持有的流动性资产不足以满足偿付基金持有人赎回需求、而又无其他融资逢径可供选择的话,势必撼售手中段票来满足偿付需求,这样注定会进一步加剧指效的下跌.进而又进一步加尉投资者的恐慌情鳍,从而形成新一轮的恶性循环,更有甚者不捧腺有形成股灾、金融危机的可能.所有市场参与者的利益均受到损害因此.在开放式基金推出之际,必须对我国开放式基金的运作环境进行客观分析,并相应的进行一些制度剖新来满足开放式基金的运作要求.

二、我国现阶段推出开放式基金的制度约束

从理论上而言.开放式基金的推出是与开放程度较高、规模较大、流动性较强的证券市场系在一起的,证券市场的规模太小、品种单调,而且质量低劣(映乏投资价值).其显然不适宜投资基金尤其是开放式基金的运作。结合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现实环境,在现阶段推出开放式基金的制度约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与投资基金有关的法律体系还未建立.投资基金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无明确规定。从制度经济学的观点来看.制度设计的重要功能在于合理界定权利边界.只有权利界限清楚,责任才能明确、才能降低制度运行成本.减少外部效应。但目前,投资基金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还仅是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来加以界定.并且该《暂行办法》主要是针对封闭式基金而言的,没有充分考虑开放式基金的具体特点,这样.权利和义务界定的不明确、规章制度的前瞻性不强.在实际运作中就会加大制度运行成本,造成额外的效率损失.不利于证券投资基金业的长期规范发展。

(二)我国现在市场的发育程度较低,市场的广度和深度均不利于开放式基金的发展首先从市场规模来看.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共有上市公司l100多家.流通市值两万多亿元封闭式基金规模BOO亿元左右,在这种状况下就已经出现基金大规模交叉持股的现象.那么如果再推出总额为200—300亿元左右的开放式基金.在可供投资品种有限的情况下.开放式基金问不交叉持股几乎是不可能的.这样基金大规模的交叉持股势必降低所持股票的流动性.在开放式基金遇到基金持有人大规模赎回基金单位时,很易产生流动性危机。其次从市场结构而言。目前我国的投资基金仅能投资于A股和国债.投资品种有限从美国和香港的情况来看.投资品种非常多.有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市政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并且其还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寻求投资机会.对比之下.使得事实上我们管理的基金面对的是单一市场风险.如果国内沪、深指数大幅爆趺.势必给开放式基金带来相当大的运作压力

(三)有关金融制度设计,主要是融资制度设计方面.存在不利于开放式基金发展的规定。由于开放式基金随时面粘着基金单位的赎回要求.在出现巨额赎回、基金资产又难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变现的话,就会对jl缶时性流动资金产生一定的需求。对此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由托管银行向基金提供短期信贷.该种信贷属于“过桥贷款”的性质.主要是为了给基金一个调整资产结构的机会。但目前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却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从事资金拆借业务l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这些规定的本意是限制基金进行信用交易和超出自身的能力进行投资.主要是针对封闭式基金而言的.但对于在开放式基金的情况下.上述规定却存在较大的限制。

(四)金融衍生品方面缺乏开放式基金防范系统性风险的交易工具。开放式基金的发展特别需要有做空机制.而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仅有做多机制。任何一个投资者想参与中国证券市场,必须由最初买人股票开始l而实现最终盈利.也只能由卖出股票结束加之我国证券市场属于新兴市场的特点,使得事实上我国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是很大的.这样·开放式基金虽能通过投资组合来肪范个股间的非系统性风险.但仍要承担较高的系统性风险。股指期货交易的缺乏可以说是开放式基金正常运作的一大瓶颈。

(五)缺乏合理的基金评级体系和权威的基金评级机掏。目前三大报是以基金净值来对基金运作能力进行排名的,在这种制度设计下。就会诱使基金管理人采取片面提升净值的捷径——对个股进行控盘式操作来提升所管理基金的单位净值.而不是在风险和收益的结合中,寻找最佳平衡点。运作开放式基金如果沿用旧的封闭式基金的思路,势必引起开放式基金所持有股票的流动性大为降低,易引发开放式基金的流动性危机。况且,在基金发起设立时,其投资目标在其招股说明书中有明确规定的,有的是成长型基金.有的是优化指数型基金.不同投资目标的基金其运作思路肯定会有很大的差异,而如果单一用净值作为评价基金管理公司管理水平的硬性指标的话.明显带有不合理性,也易引发基金管理公司间的恶性竞争。另外.从基金评估机构而言.美国基金业的快速发展与基金评圾机构的配套发展也密不可分.当前美国基金评级机构与股票评级机构、债券评级机构一起成为资本市场信用评级的三大支拄.并以严格、客观、公正保持投资人对资本市场的信心,而我国目前却缺乏此类公正独立的基金评级机构

三、推出开放式基金的制度创新工作

(一)在融资制度创新方而.可考虑在即将出台的《投资基金法》中允许托管银行向基金提供短期信贷。这是现实制度环境下的最优选择。同时,为肪止基金管理人从事信用贷款投资.可考虑对借款的用途和比例进行限制。如规定基金借贷的最高限额为基金净资产的,并且仅限于用于支付赎回申请的要求。由托管银行对基金提供信贷支持。主要考虑到基金资产规模的大小和托管银行本身利益密切相关.基金的稳定经营对基金托管人也是有利的.并且托管银行对基金资产状况最为了解.可以有效地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保证借贷资金按规定用逢使用。

第2篇

[论文摘要]从我国开放式基金的运作特点及现实证券市场的制度环境看,现阶段我国推出的开敲式基金应做以下三方面的翻度剖新:融资制度创新、金融衍生品创新和基金评级体系的创新。

随着2000年l0月《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的颁布.有荚开放式基金的话题也日益引起人们的荚注.开放式基金的推出.无疑是我国证券市场超常规培育机构投资者的又一重大举措,但在众人一片叫好之中,我们仍应保持一份持尊,仔细分析开放式基金的正常运作需要哪些制度环境,我国现阶段的证券市场是否具备开放式基金正常运作的制度条件.为开放式基金的推出我们还要做哪些制度刨新,这些都是在开放式基金推出之前必须处理好的现实问愿。

[论文关键词]开放式基金制度约柬融资制度创新

一、开放式基金的特点夏其潜在运作风险

对比封闭式基金而言,开放式基金的最明显特点在于基金单位无发行限额规定,如果基金管理公司管理水平高.经营业绩好,则其对投资者的吸引力也就舍不断增强.基金规模也就像滚雪球似的不断增长.基金管理公司可收取更多的管理壹.基金持有人也可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实现双方的共赢.也正缘于此.开放式基金的推出能较好地发挥储蓄——投赘的转化功能,比较好地解决证券市场资金供给方面的问愿但另一方面,如果基金管理公司经营管理差.投资运作时不以基金持有人利益量大化为原则,甚至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剐其在广大投资者问就会丧失赣以生存的基础——信誉,其所管理的开放式基金就可能面临被不断赎回、清盘的危险.

正是出于开放式基金具有可随时挂基金持有人购买和赎回的特点,使得开放式基金的运作风险要远大于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量主要的风险其过于随时要应付基金持有人赎回要求的流动性风险。我国股市经过效十年的发展.上市公司巳经超过1100家,通市懂占GDP的比重也达蓟5O左右,但我国股市仍是一个新市场.投机性矗,指散被动幅度太是其主要特征.当遇到突发性事件或调控政策出台时,指散大跌,开放式基金所投资的股票也注定难进厄运.在大多效投资者抛售狂潮的冲击下.开鼓式基金的单位资产净值也势必下降.而基金持有人为了避免所持有的基金单位进一步眨值,也势必要求尽早尽可能高价地赎回基金单位,如果基金管理公司所持有的流动性资产不足以满足偿付基金持有人赎回需求、而又无其他融资逢径可供选择的话,势必撼售手中段票来满足偿付需求,这样注定会进一步加剧指效的下跌.进而又进一步加尉投资者的恐慌情鳍,从而形成新一轮的恶性循环,更有甚者不捧腺有形成股灾、金融危机的可能.所有市场参与者的利益均受到损害因此.在开放式基金推出之际,必须对我国开放式基金的运作环境进行客观分析,并相应的进行一些制度剖新来满足开放式基金的运作要求.

二、我国现阶段推出开放式基金的制度约束

从理论上而言.开放式基金的推出是与开放程度较高、规模较大、流动性较强的证券市场系在一起的,证券市场的规模太小、品种单调,而且质量低劣(映乏投资价值).其显然不适宜投资基金尤其是开放式基金的运作。结合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现实环境,在现阶段推出开放式基金的制度约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与投资基金有关的法律体系还未建立.投资基金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无明确规定。从制度经济学的观点来看.制度设计的重要功能在于合理界定权利边界.只有权利界限清楚,责任才能明确、才能降低制度运行成本.减少外部效应。但目前,投资基金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还仅是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来加以界定.并且该《暂行办法》主要是针对封闭式基金而言的,没有充分考虑开放式基金的具体特点,这样.权利和义务界定的不明确、规章制度的前瞻性不强.在实际运作中就会加大制度运行成本,造成额外的效率损失.不利于证券投资基金业的长期规范发展。

(二)我国现在市场的发育程度较低,市场的广度和深度均不利于开放式基金的发展首先从市场规模来看.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共有上市公司l100多家.流通市值两万多亿元封闭式基金规模BOO亿元左右,在这种状况下就已经出现基金大规模交叉持股的现象.那么如果再推出总额为200—300亿元左右的开放式基金.在可供投资品种有限的情况下.开放式基金问不交叉持股几乎是不可能的.这样基金大规模的交叉持股势必降低所持股票的流动性.在开放式基金遇到基金持有人大规模赎回基金单位时,很易产生流动性危机。其次从市场结构而言。目前我国的投资基金仅能投资于A股和国债.投资品种有限从美国和香港的情况来看.投资品种非常多.有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市政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并且其还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寻求投资机会.对比之下.使得事实上我们管理的基金面对的是单一市场风险.如果国内沪、深指数大幅爆趺.势必给开放式基金带来相当大的运作压力-

(三)有关金融制度设计,主要是融资制度设计方面.存在不利于开放式基金发展的规定。由于开放式基金随时面粘着基金单位的赎回要求.在出现巨额赎回、基金资产又难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变现的话,就会对jl缶时性流动资金产生一定的需求。对此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由托管银行向基金提供短期信贷.该种信贷属于“过桥贷款”的性质.主要是为了给基金一个调整资产结构的机会。但目前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却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从事资金拆借业务l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这些规定的本意是限制基金进行信用交易和超出自身的能力进行投资.主要是针对封闭式基金而言的.但对于在开放式基金的情况下.上述规定却存在较大的限制。

(四)金融衍生品方面缺乏开放式基金防范系统性风险的交易工具。开放式基金的发展特别需要有做空机制.而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仅有做多机制。任何一个投资者想参与中国证券市场,必须由最初买人股票开始l而实现最终盈利.也只能由卖出股票结束加之我国证券市场属于新兴市场的特点,使得事实上我国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是很大的.这样·开放式基金虽能通过投资组合来肪范个股间的非系统性风险.但仍要承担较高的系统性风险。股指期货交易的缺乏可以说是开放式基金正常运作的一大瓶颈。

(五)缺乏合理的基金评级体系和权威的基金评级机掏。目前三大报是以基金净值来对基金运作能力进行排名的,在这种制度设计下。就会诱使基金管理人采取片面提升净值的捷径——对个股进行控盘式操作来提升所管理基金的单位净值.而不是在风险和收益的结合中,寻找最佳平衡点。运作开放式基金如果沿用旧的封闭式基金的思路,势必引起开放式基金所持有股票的流动性大为降低,易引发开放式基金的流动性危机。况且,在基金发起设立时,其投资目标在其招股说明书中有明确规定的,有的是成长型基金.有的是优化指数型基金.不同投资目标的基金其运作思路肯定会有很大的差异,而如果单一用净值作为评价基金管理公司管理水平的硬性指标的话.明显带有不合理性,也易引发基金管理公司间的恶性竞争。另外.从基金评估机构而言.美国基金业的快速发展与基金评圾机构的配套发展也密不可分.当前美国基金评级机构与股票评级机构、债券评级机构一起成为资本市场信用评级的三大支拄.并以严格、客观、公正保持投资人对资本市场的信心,而我国目前却缺乏此类公正独立的基金评级机构

三、推出开放式基金的制度创新工作

(一)在融资制度创新方而.可考虑在即将出台的《投资基金法》中允许托管银行向基金提供短期信贷。这是现实制度环境下的最优选择。同时,为肪止基金管理人从事信用贷款投资.可考虑对借款的用途和比例进行限制。如规定基金借贷的最高限额为基金净资产的,并且仅限于用于支付赎回申请的要求。由托管银行对基金提供信贷支持。主要考虑到基金资产规模的大小和托管银行本身利益密切相关.基金的稳定经营对基金托管人也是有利的.并且托管银行对基金资产状况最为了解.可以有效地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保证借贷资金按规定用逢使用。

第3篇

【摘要】开放式基金“红利再投资比例”指的是基金分红时,投资者以红利再投资方式进行的收益分配占总收益分配的比例。红利再投资比例的研究可以为基金制定正确的分红策略提供依据。

文章通过对股票型开放式基金红利再投资比例的研究,发现基金份额、基金存续时间与基金红利再投资比例正相关。这说明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越有信心,基金持有人投资基金的时间越长,则选择红利再投资的可能性就越大。

一、研究问题的提出眼下,开放式基金的“持续营销”活动愈演愈烈,单次分红比例的纪录不断被刷新。

许多基金声称,分红是为了满足投资者的需要,实现投资者的利益,然而投资者对于基金分红的态度究竟是什么,至今仍然没有明确的答案。而投资者对于基金分红方式的选择,即选择“现金分红”还是“红利再投资”,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他们对于分红的态度。本文从基金年报、半年报中披露的数据出发,了解投资者对基金分红方式选择的实际情况,通过实证研究,进一步探究影响投资者选择的因素。本研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给基金公司提供决策的依据,使他们能够根据投资者的意愿选择合理的分红策略;另一方面,本文也能给投资者提供参考,以便判断某只基金的分红行为是否真正是为了满足投资者的需要。如果发现某只基金的大多数投资者历史上选择“红利再投资”的分红方式,而该基金却在合同没有强制分红条款的情况下频繁分红,我们就不得不思考一下,这种分红行为除了迎合部分投资者心理上的需要外,是否还有其他的目的。

二、文献回顾、样本数据选择和研究方法经查询中国期刊网、ProQuest、EBSCOhost等数据库和Google等搜索引擎。

我们没有查找到与“红利再投资率/比例”或“DividendRe-In-vestmentRatio”有关的文献。我们通过统计也发现各基金投资者对分红方式的选择差异巨大(见下文表1)。下文中对红利再投资比例或者DRIR(DividendRe-InvestmentRatio)不加区别使用。本文研究样本的选取说明如下: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开放式基金红利再投资的数据并不是必须披露的内容。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4号(分别规范年报、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披露内容)的规定,红利再投资的数据也并非必须披露的数据,部分基金在年报和半年报中公布了红利再投资的相关数据。

由于截至本文写作完成的时候,开放式基金2006年年报尚未公布。因此本文的研究对象限于2006年6月30日前的开放式基金的红利再投资比例。通过查阅年报和半年报,我们发现基金以两种方法披露该数据,不过都是间接的:一是在《基金净值变动表》中,部分基金会披露期间基金申购款中通过“红利再投资”申购基金的金额。根据红利再投资金额占分配收益总金额的比例,就可以计算出“红利再投资比例”;二是在《会计报表附注》中,部分基金详细披露了每一次收益分配的总金额和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分配收益的金额,通过该数据我们能计算出每一次收益分配时基金的“红利再投资比例”。通过《基金净值变动表》计算出的是一个时期的“红利再投资比例”,通过《会计报表附注》计算出的是某一次分红的“红利再投资比例”,前者和后者在数值上并不一致(前者等于是后者按照每一次分红金额占期间分红总金额为权重计算的加权平均数),前者更能反映期间基金的总体红利再投资情况。因此,我们按照《基金净值变动表》的数据计算DRIR。我们查阅了所有开放式非货币市场基金的2006年中报,在161份中报中,104份的《基金净值变动表》中没有设置“红利再投资”栏目。

设置该栏目的57只基金中,有6只基金在报告期没有分红纪录。其余的51只基金构成本研究的样本,基金只数占所有披露2006年半年报基金的31.68%①。本文采用“晨星”(Morning-Star)的标准,对样本基金进行了分类,分类的主要依据是基金2006年6月30日的资产配置情况②。分类后我们发现,样本中的基金以股票型基金为主共34只,这正是本研究以股票型基金为主的原因。此外,样本中另有配置型基金10只,债券型基金7只。本文引用的基金年报、半年报来源于“Wind资讯”,基金分红次数的数据是通过“Wind资讯”提供的数据手工计算得出,其他数据直接通过“Wind资讯”导出。现在我们要回答的问题是,什么是影响基金红利再投资比例的因素呢?是基金公司吗?是销售网点吗?是当时的股票市场行情吗?是基金的业绩和净值增长率吗?或者是监管部门对基金“默认分红方式”的政策变更吗③?几乎对于上述每一个假设,都能从样本数据中找到肯定和否定的相反例子,并且假设都通不过统计检验④。例如对于假设:影响DRIR的主要因素和投资者的构成有关系,个人投资者或者机构投资者可能更偏好红利再投资。

根据统计数据我们发现,个人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的比例与DRIR的高低无关:2006年第二季度末个人投资者持有基金的比例与DRIR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1241,基本可认为没有相关关系。另外对投资者的偏好进行度量是极其困难的。再如另一个影响DRIR的可能因素是股票市场的行情,当股票市场出现牛市时,红利再投资比例上升。但是大盘走势等因素会对所有同类型的股票基金的投资者产生影响,用该因素解释同一时期不同股票基金DRIR的高低是不合逻辑的———因为我们发现同是股票基金,在2006年中期的DRIR差异巨大;而且我们观测到同一只基金DRIR在不同时间期间(其中跨越了牛市和熊市)的变动率很小。继续单纯依靠设想推断是无效率的,下面我们从样本数据出发,先根据数据的统计描述特征来提出一些假设,然后通过统计学的方法验证这些假设是否成立,从而找出一些影响DRIR大小的因素。再根据这些影响因子构建多元线性模型,检验模型的解释力,以此说明投资者对基金红利再投资的选择因素以及对基金分红的偏好,从而为基金公司制定正确分红政策提供理论依据。

三、研究假设从基金DRIR分类汇总的统计描述情况,我们可以观察到以下两种现象:现象一:债券基金(不论是普通债券基金还是短债基金)的DRIR,要比股票基金的DRIR高。

这与我们通常设想的不同。一般来说,债券型基金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较低,偏好当期收益,似乎应该选择现金分红。而统计数字说明债券型基金的红利再投资比例超过了60%。但是由于债券型基金样本过少,无法进行统计研究。本文的研究对象是股票型基金,所以由现象一,可以推测当基金中持有债券比例越高、股票比例越低,投资者的红利再投资比例越高;反之,当基金持有股票比例越高、债券比例越低,红利再投资比例越低。因此提出如下假设。假设1:股票型基金持有股票的比例与DRIR成反比。现象二:股票基金按分红金额加权平均的DRIR,要高于算术平均的DRIR———也就是说,分红绝对金额高的基金,其DRIR相对较高。由于影响基金分红绝对金额的只有两个因素:一是基金份额的多少,二是基金单位分红的金额,因此由现象二,可提出两个假设:假设2:股票型基金单位份额分红金额与DRIR成正比。假设3:股票型基金的总份额与DRIR成正比。

另外,我们对各只基金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观察。由于各基金红利再投资情形差异悬殊,而且在2006年之前分红基金的个数和次数都很少,因此如果简单地把各时期各基金的DRIR加总计算考察变化趋势,会产生很大的误差。那么观察单只基金的DRIR变化可能会发现规律。我们以分红次数较多的华夏成长和华夏回报为例,自2003年以来,这两只基金的DRIR基本呈现缓慢增长的趋势。而且我们发现样本中的其他基金也有类似趋势,只是由于分红次数太少,难以如两只华夏基金一样明确。由上述观察得到,基金的DRIR似乎是随着分红次数增加而增加,并且也是随着时间推移而增长的,因此得出以下两个假设:假设4:股票型基金的分红次数和DRIR成正比;假设5:股票型基金的存续时间和DRIR成正比。下面我们检验每一个假设,对每一个假设提出一系列有意义的变量,计算这些变量与DRIR之间的相关系数,并通过对相关系数的t检验,判定上述假设是否成立,然后选择具体变量用于构建多元线性模型,并检验模型的解释力

四、实证检验内容

(一)假设检验假设1:对于假设1,我们选择基金的股票持仓比例(即基金资产中的股票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作为反映基金资产中股票资产的比重。我们选用了2005年底、2006年一季度末、2006年二季度末的股票持仓比例,以及2006年一季度、二季度的环比变化率。检验这些时期的基金股票持仓比例和DRIR之间的相关性。由于样本中中银中国和招商优质成长两只基金未公布2005年年报,这样样本共有32只基金。查表可知,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32组观测值的相关系数如果显著,则该系数应在0.3494以上。

统计数据显示,在上述指标中,只有2006年第二季度末的持股比例与DRIR间的相关系数显著,该指标相关系数为-0.3647,其余并不显著。但是各期的相关系数全部为负,这说明基金持股比例与DRIR存在低度的负相关关系。所以,得出结论:股票型基金的股票持仓比例,与金的红利再投资比例存在弱的负相关关系,即基金持股比例越高,红利再投资比例越低。并且相关性随着时间变化在增加,到2006年二季度时,这种负相关性在5%显著性水平下显著。假设2:对于假设2,我们采用基金自成立以来的累积单位分红、期间单位分红两个指标来进行研究。具体选择了自基金成立至2005年底至2006年一季度末、至2006年二季度末的单位累计分红,以及2006年一季度、二季度、上半年的期间基金单位累计分红就短期的期间数据来看,2006年一季度DRIR与基金分红比例负相关;2006年二季度DRIR与基金分红比例正相关———这造成2006年上半年,DRIR与基金分红比例线性关系很弱。从长期的累积数据来看,DRIR与基金分红比例有一定的正相关关系,显著性水平在临界值附近。所以,得出结论:基金的单位分红金额和累积分红金额,与红利再投资比例没有显著相关性。归的结果显示,模型整体和基金份额这个变量依然显著,基金存续时间的P值为0.1322,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仍然不显著。于是再剔除这个因素,进行第三次回归。最后,得到一个一元线性回归模型:DRIR=-7.03%+1.1522%×基金份额(亿份)该模型的可决系数(R2)为0.2672,即也能解释略超过四分之一影响DRIR的因素。该模型的含义是:基金份额越大,DRIR越大———份额每增加1亿份,DRIR增加1.15个百分点。

五、主要结论与政策

建议本研究的一个主要成果,就是在没有前人研究资料可供参考的情况下,找到了两个影响基金红利再投资的因素。首先是基金份额因素。基金份额越大,投资者越会选择红利再投资。这说明投资者对大型基金的信心相比小型基金的信心更强。投资者之所以选择红利再投资,实际上是表达继续看好后市、信任基金管理人能力的一种心态———实际上就是信心①。因此,DRIR的高低和基金份额的多寡存在正向相关关系,是有内在逻辑支持的。在2006年上半年的股市牛市中,早先成立的基金在整体上仍然处于净赎回情形:在这半年中,股票基金的单位资产净值出现了快速上涨,但与此同时基金的份额出现了大幅萎缩。样本中的32只基金,2006年上半年的单位资产净值上升46.65%,基金份额减少了38.35%,导致基金的资产净值反而下降了9.59%。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较大规模的基金有利于增加投资者的信心,有利于提高投资者面对基金分红时选择再投资的比例,这又促使基金份额规模扩大,从而在大型基金———分红———再投资比例高———基金份额扩大———基金规模更大之间形成正向反馈关系。其次,再来看基金存续时间这个因素。由于股票型基金的默认分红方式是“现金分红”,因此只有那些对基金知识了解较多的投资者,才有可能在基金分红方式上作出主动选择,即更改默认方式、选择再投资。一方面,这些投资者更多地会通过比较基金的历史业绩选择基金,因此他们投资的基金本身就是存续时间较长的;另一方面,那些投资于新基金的“新基民”在经历基金的多次分红和接受了投资者教育后,会了解到自己有权利选择基金的分红方式,并会根据需要做出自己的选择。这两个因素都有可能导致基金存续时间和DRIR正相关。另外,考虑到假设在不发生申购、赎回和分红方式改变的情况下,每一次分红都会导致基金份额中选择红利再投资比例的增加,从而提高DRIR,因此这种正相关关系的存在,也就不奇怪了。对基金越有信心,就越会选择红利再投资;越了解基金、越愿意持有或买入基金,就越会选择红利再投资,这就是本研究得出的结论。

根据本文的研究结论,我们提出以下政策建议:(一)基金公司应该努力提高基金的规模,这可以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并可以使基金的红利再投资比例上升。(二)小型基金和大型基金相比,更不应该大比例分红。因为小型基金的投资者较多地选择现金分红,小型基金高比例分红后,若没有采取强力促销手段以吸引新投资者加入②,基金资产规模可能会大幅度下降。(三)成立时间久的基金可以降低基金的分红频率和单位分红金额。因为这些基金的投资者更多选择红利再投资的分红方式,并不会因为需要现金而要求基金分红(可以通过部分赎回基金而获取现金)。这样这些基金不需要为迎合市场潮流而分红,否则基金为分红而出售股票将提高基金的交易成本,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四)债券型基金应该减少分红。因为在各类基金中,债券基金的红利再投资比例是最高的。这或许是因为债券基金投资者将基金当作定期储蓄或国债的替代品,希望在未来某一天赎回而获利,或许是因为投资者资金富裕而不需要从基金中获取现金分红。总之,债券型基金可以减少分红,以降低基金交易成本。最后,我们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检验了尽可能想到的变量,最终找到了四分之一强可解释DRIR大小的因素,然而对于剩下的那四分之三的因素,依然是一个谜。其他的因素在哪里呢?面对大比例的分红,基金投资者开始越来越关注分红方式的不同,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作出主动的选择。也许随着更多基金报表的披露和更多的样本数据,我们能够获取新的答案。

参考文献:

[1]周文亮.兑现实在收益引发申购高比例分红基金一箭双雕[N].证券时报,2006-12-04.

[2]黄阳阳.7成基民拿到分红不愿再投资[N].南京晨报,2006-12-04.

[3]InvestmentCompanyInstitute(ICI),UnderstandingShareholderRedemptionDecisions,Washington,Win-ter1993,ic.iorg/pdf/rpt_redemp.tpd.f

第4篇

随着开放式基金在我国的逐渐发展,如何迅速提高开放式基金的销售量和增加开放式基金的需求,已成为我国开放式基金能否迅速发展的一大重要因素。而我国开放式基金在迅速扩容的同时,也暴露出了营销过程中的种种弊端。可以说采取全新的营销策略,建立完备的营销体系,加大营销力度是目前乃至今后开放式基金扩展规模,争取更大市场份额的关键。本文将依据市场营销理论中有关营销4P组合策略的理论,分析当前开放式基金营销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当前我国开放式基金营销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基金产品目标市场定位不清晰,细分市场不到位。

纵观我国目前的开放式基金,虽然冠以各种名称,投资理念也设计得很精致,但却无法完善的解决吸引中小投资者的问题。照理说,中小投资者应该是最需要基金理财服务的人群,但从有限的公布数据看,目前大多数开放式基金销售额的主流对象竟然是机构客户。从国外共同基金的发展经验来看,基金的推出主要是迎合中小投资者需要专家代客理财的需求,同时,基金担负着分散小额投资所不能分散的非系统性风险的作用。但由于受我国证券市场大环境的限制,现有的开放式基金的资产配置、品种选择的空间都不很大,实质上各家基金的投资风格并没有太大区别;加上多数基金都以投资股票为主,承担着与市场基本一致的系统性风险,而我国股票市场上又缺乏股指期货等金融避险工具的支持,此外各家基金公司的基金管理能力是否能够到达消除非系统性风险的目的也令人担忧,所有这些均导致了我国的开放式基金并无法真正实现像西方发达资本市场上共同基金所起到的专家理财的作用,这也是目前基金无法有效吸引中小投资者的一大主要原因。当然,基金公司出于现实考虑,在基金营销上以机构客户为主,对中小投资者市场培育力度不强确实是当前我国开放式基金营销中的现实,但我们的基金公司不要忘了基金产品的产品特征,其毕竟还是主要针对中小投资者的,故在以后的基金营销中,基金公司一定要把握好自身产品的目标市场定位。

除了基金的定位有偏差外,基金目标市场的细分工作也不到位。按照市场营销理论,应该是什么产品适合什么样的人群,故基金产品应该针对不同的投资者类型推出有针对性的基金产品。但目前开放式基金更多的是尽量动用一切客户资源,能卖多少是多少,几乎没有把客户群进行细分来为其提供不同的基金产品。虽然已有一部分开放式基金在产品设计上力求差异化,但在基金的营销过程中却是对投资者的需求不加了解,只要能够让投资者掏钱就行,也不管投资者是否需求自己的基金产品。可以说对投资者的细分工作越来越细是基金发展的趋势,但这也意味着基金面对的客户群体应该是缩小的,忠诚度是增大的。所以,在基金的营销过程中就应该避免不适合基金投资设计的投资者盲目加入的情况,即不能为了销售业绩而对客户不加选择地怂恿客户购买基金。

(二)基金产品价格较高,没有灵活的价格费率结构。

目前我国投资者投资于开放式基金的交易成本是相对比较高的。相对于交易便利、成本极低的封闭式基金来说,投资者参与开放式基金交易的交易成本无疑大大高出一截,如目前开放式基金的首次认购费用大约为1—1.2%不等,二次申购费用为1—1.8%不等。对普通投资者而言,二次申购费用有时竟达到1.6—1.8%(不同基金产品费率不同),这远高于封闭式基金0.3%的交易成本。此外,开放式基金的总体费率大约是在1.75%的年管理费与托管费基础上,再加上约2%的一次申购赎回费用,故累计达到了约3.75%,成倍高于封闭式基金的交易费用。可以说这种居高不下的交易成本严重影响了投资者购买开放式基金的积极性。

除了高额的认购费和赎回费是阻碍中小投资者购买开放式基金的重要障碍外,开放式基金也缺乏灵活的价格结构,这主要表现为基金产品无法根据投资者的投资额大小(如券商的股票经纪业务一样)给予投资者一定的费率优惠,没有鼓励投资者长期投资的费率安排以及没有针对不同的投资者设计不同的费率结构等,这些也导致了投资者购买积极性的降低。

虽然目前已有基金公司打出“降低交易成本”的价格牌。如从富国开始,开放式基金有条件地降低了申购和赎回费,更降低了投资门槛,从最低认购5000元降低到1000元等,但相对于中国证券市场上其他的投资品种来说,开放式基金的交易成本无疑是较高的,这应该是以后开放式基金营销中须努力改进的地方。

(三)基金营销渠道粗放经营,成本较高,效率偏低。

可以说基金的营销渠道一直是我国开放式基金营销过程中的重中之重。有的基金公司在推出开放式基金的时候甚至认为只要渠道有力,基金营销就成功了一大半。不可否认,基金的营销渠道在目前的开放式基金营销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但决不可唯渠道是尊,毕竟渠道只是营销4P组合策略中的一个策略,其必须和其他营销策略一起发挥功效。

目前,我国开放式基金的销售逐渐形成了银行代销、券商代销、基金公司直销的销售体系,这“三驾马车”均建立了各自的组织体系、管理办法、客户经理和营销网络等。而其中商业银行更是以其遍布全国的众多营业网点优势在基金销售份额中占绝大比例。但值得注意的是,目前这种基金销售体系仍处于粗放式经营的状态,许多地方还有待完善。如银行的销售队伍并不是真正的基金专家,故在基金营销过程中难免无法有效针对投资者的实际情况进行推销,所以银行亟需发展壮大专业的基金销售队伍。再如证券公司从股民中发展基金投资者的潜力毕竟有限,而基金公司自身的直销人手往往不够等情况均有待改进。

此外,目前基金渠道营销中还面临过分依赖销售机构的问题。从基金业内透露的信息看,托管银行销售在总销售额中占绝对比例。但是,银行的扶持毕竟是有限的,而有的基金也可能并不一定需要遍布全国的分销机构,比如针对特定地区人群的基金品种可能靠基金管理公司自身就足够了。这种过分依赖银行代销基金的现象也导致了目前开放式基金的营销渠道总体成本较高,且营销效率相对而言并不明显,毕竟银行还有其他业务要做。

(四)基金促销手段单一,力度不大。

目前基金公司进行的开放式基金促销活动大多为广告,而对于营销4P组合理论中促销策略的诸如公关、销售促进、人员推销等方式往往有所忽略。而广告作为促销方式的作用毕竟是有限的,因为广告作为促销手段对消费者的作用只是推广和介绍,属于被动促销,而投资者能否被广告所吸引及投资于开放式基金,并不是一条广告所能做到的,故有必要综合运用各种促销方式和手段,使投资者在多元化的信息包围中,更好地识别和了解基金产品和服务,进而做出购买决策。

此外,在银行代销基金时,与基金公司合作的商业银行的相关网点宣传促销力度往往不够,银行的基金促销人员坐等客户上门的现象时有发生,故这也是也是基金促销管理中应想办法解决的问题。

二、开放式基金营销的4P组合策略

(一)产品(Product)策略:针对不同投资者类型推出不同类别的基金,迎合不同投资者的理财目标。

从投资者需求出发推出基金产品将是基金产品开发中的主旋律。为此,基金管理公司应该加大对投资者需求的研究力度,通过组建由市场销售人员、研究人员等组成的联合产品开发小组,整合市场部门、研究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力量,加强他们之间的信息沟通,从而扩大公司内部新产品开发的构思源,开发出迎合不同投资者需求的开放式基金产品。借鉴国外共同基金的基金品种模式,其股票基金大致可以分为收入基金、成长基金、平衡基金、小公司基金、部门基金、国际基金和全球基金等等。结合我国国情,收入基金、成长基金、平衡基金、指数基金、债券基金是目前我国基金管理公司应着重考虑开发的基金产品。此外高科技行业基金、蓝筹股基金等也可以在条件相对成熟的时候推出。在最近新一轮的开放式基金竞争中,各大基金公司已经开始推出有针对性的基金产品,如南方宝元债券基金是中国证券基金中第一只重点投资于债券的基金,富国动态平衡基金是通过主动管理追求风险和收益的平衡型基金,融通新蓝筹基金是指股票资产的80%用来投资蓝筹企业的蓝筹股基金,其他的如还易方达平稳增长基金、宝盈鸿利基金等。可以说,各大基金公司开始针对不同的细分市场推出基金品种是好事,但正如前面提到的,在各种个性化的基金产品营销过程中应该避免不适合基金投资设计的投资者盲目加入的情况,这就要求我们的基金营销人员在进行基金营销时一定要针对投资者的投资理念、理财目标采取对号入座的方式,决不能胡子眉毛一把抓,给日后无效投资者大规模赎回埋下隐患。

(二)价格(Price)策略:根据不同投资者需求合理制定灵活的收费标准。

在基金产品营销组合中,如何在客户可接受的价格范围内,制定出一个对公司最有利、最切合公司目标与政策的价格,是营销人员面临的又一挑战。如前所述,高额的认购费和赎回费已成为阻碍中小投资者购买开放式基金的重要障碍,故如何制定迎合中小投资者心理价位的基金产品价格是当前基金营销管理中的一大重点。

按照市场营销理论,投资者需求始终是定价策略需要考虑的最重要的因素。由于目前我国开放式基金投资者所能接受的心理价位一般较低,故可考虑在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费中设立多级别收费方式,如“先收费后投资”方式、“先投资后收费”方式以及其他方式等。同时,为鼓励投资者长期持有基金,还可以设计随持有期递减的赎回费。另外,不同投资者对费率结构的偏好是不同的,有的投资者或许喜欢偏高的前收费,有的喜欢偏高的后收费,有的不喜欢收取申购佣金,但能容忍每年较高的营运费用,为此,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在同一只开放式基金内设计不同的收费结构,而且各个系列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相互转换,以适应投资者投资策略的变化。总之,在基金产品的价格策略上,基金公司务必做到执行灵活的价格策略。基金公司要根据投资者的认购时间、额度、持有期的不同,设计出合理的费率结构标准,以提高价格手段的竞争力。换言之,基金产品的价格不是一成不变的,要视竞争压力及营销环境的变化,适时调整定价,并把价格真正地当作基金营销组合策略的工具之一用于增强基金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三)渠道(Place)策略:建立科学的、多层次、多样化的营销渠道。

如前所述,营销渠道在开放式基金营销乃至整个开放式基金的运作中占据着特殊地位,为此,基金管理公司有必要在科学细分市场的前提下,采取多层次,多样化的市场营销渠道策略,建立起完备的开放式基金营销网络。

前面提到,银行和券商代销、基金公司直销这“三驾马车”是我国开放式基金销售的主要形式,但这种模式还处于粗放经营的状态,故有必要进行渠道的整合与精耕。以前,大多数基金通常只是通过某种单一的渠道如一家银行出售其产品,现在则可选择通过一种混合型销售渠道模式走向市场,即将多种渠道紧密结合在一起,如同时启用银行和券商代销基金等,从而使不同的渠道在同一销售过程中各自承担不同的职能,形成一个统一的渠道体系,以提高基金的营销效率。目前,已有基金公司开始分销渠道多元化之路,如富国开始引入农行、浦发银行两家代销,融通新蓝筹在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三家银行及国泰君安、华夏等多家券商中首次实现同时销售等。可以说这种探索是一个好的开端,但在渠道的整合的过程中,还需注意渠道的精耕,即讲求每一个渠道的营销效率,不同银行和券商在代销时应根据自身的营销网络特点,展开不同的营销方式。如银行应根据储户的心理特点和理财需求进行推销,而券商则应针对股民的投资思路开展营销等。

除了以上提到的渠道模式外,随着电子网络技术的兴起,基金公司还可以借鉴券商经纪业务网上交易的模式,通过互联网销售和交易开放式基金。基金公司既可通过本身开设电子交易网站,也可借助其他一些网站,特别是券商的网上交易平台,让投资者可以上网购买和交易基金。可以预见,开放式基金的网上交易模式将是今后开放式基金销售渠道中的一大重要渠道终端。有远见的基金公司应该从现在起就加强这一渠道的建设,为日后的渠道竞争打下良好的基础。

(四)促销(Promotion)策略:多样化促销手段并用,加大基金的促销力度。

如前所述,开放式基金的促销活动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按照市场营理论,促销活动一般来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人员促销,即利用促销人员进行推销;第二类是非人员推销,包括广告促销、营业推广和公共关系三种具体形式。在我国当前的条件下,基金公司应当将人员促销和非人员推销进行有机的结合,针对不同的投资者类型开展不同的促销活动。一般来说,针对机构投资者、中高收入阶层这样的大客户,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建立具备专业素质的直销队伍,进行一对一的人员促销,以达到最佳的营销效果。而对于广大中小投资者,则应重点运用非人员推销的手段进行促销,在搞好广告促销的基础上,综合营业推广和公共关系等手段,争取与投资者进行全方位、广泛、持续的交流沟通。比如,以推介会、报刊或网上路演等方式组织基金经理与投资者的访谈,通过基金经理的“现身说法”,帮助投资者增进对基金公司投资理念和经营思路的理解,判断基金将来的成长潜力,促使投资者认同基金的投资价值。实际上,在国外,基金经理的职责之一就是与投资者面对面的交流。

第5篇

监管是手段,发展才是真正的目的,离开了对开放式基金的监管,其本身及证券市场的发展就失去了保障。因此,规范开放式基金的运作,加强对开放式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对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基金管理公司的健康发展,稳定证券市场都十分必要。

二、中国现行的开放式基金监管模式

本文将主要从制度体系、组织体系和法律体系三方面来讨论开放式基金的监管模式。

(一)中国开放式基金监管的制度体系

世界各国证券市场对开放式基金的监管共有三种典型的制度模式,即集中型监管模式、自律型监管模式和中间型模式。

集中型监管模式也称集中立法型监管模式,是指政府制定专门的基金法规,并设立全国性的监督管理机构来统一管理全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一种体制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政府积极参与市场管理,并且在市场机构中占主导地位,而各种自律性的组织如证券业协会、基金公会等则起协助政府监管的作用。自律型监管模式是指政府除了一些必要的国家立法外,很少干预基金市场,监管工作主要是由证券交易所、基金公会等自律性组织进行,强调基金管理公司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的作用,一般不设专门的基金监管机构。中间型监管模式既强调集中立法管理又强调自律管理,可以说是集中型监管模式和自律型监管模式相互配合、相互渗透的产物[1](30)。

中国现行的开放式基金监管体制属于集中型监管模式,具有集中型模式的基本特点,但也有一些中国基金市场自身的特征:第一,基本上建立了开放式基金监管的法律法规框架体系,尽管这一体系远未完善。1997年11月14日,国务院首先出台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这标志着我国有了关于投资基金的统一规范。2000年10月12日,中国证监会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确定了开放式基金的运行框架。经过不断的探索和完善,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以国务院行政法规为基准、以证监会有关通知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为补充的开放式基金监管法规体系框架。第二,中国目前的基金监管机构是以国务院下属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主体,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原国家体改委、地方政府及有关部委、地方证券监管部门共同组成的一个有机体系。中国证监会是国家对全国证券市场,包括基金市场进行统一宏观监管的主管机构。第三,从1997年开始,证券交易所直接划归中国证监会领导,强化了证券市场、基金市场监管的集中性和国家证券主管机构的监管权力。第四,基金管理公司中实行独立董事制度,以强化基金管理公司的内控机制和一线监管职能,培养理性投资。目前,已有50多位独立董事受聘于14家基金管理公司。第五,以“好人举手”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基金业准入制度改革成为基金业规范化进程中的主要内容。

中国选择集中型监管模式是与中国长期实行集中计划管理积累了丰富经验、证券市场中法律法规和各项监管尚不完善以及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素质较低、自律意识比较淡薄的现实状况相适应的。

(二)中国开放式基金监管的法律体系

各国在基金监管的法律体系上形成了不同的模式和特点:美国式的特点是有一整套专门的证券(基金)监管法规,注重立法,强调公开原则。英国式的特点是强调市场参与者的“自律”监管为主,政府很少干预,没有专门的监管机构,也不制定独立的法律,对基金等的监管,主要是通过其它相关的立法、法规来加以规范。欧洲式则多数规定严格的实质性监管,并在相关法规如《公司法》中写入有关基金管理公司及证券公司的设立、交易和运作等方面的条款,该模式也不设监管的专门机构[2](132)。

中国的证券投资基金自1991年创立以来,为规范基金发展,采取了先在地方上立法,为中央统一立法总结经验的立法思路。1993年上海市颁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证券上市试行办法》、《上海市人民币证券投资信托基金暂行管理办法》。1992年深圳市颁布了《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1993年又颁布了《深圳市证券交易所基金上市规则》,此外还有《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基金估值暂行规定》。其它地方和部门也有一些相应的法律规范。这些规范对基金的创立、发展和健康运作都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但是随着投资基金规模的不断发展和壮大,某些法律规范只着眼于地方和部门利益,弊端便逐渐暴露出来。因此迫切需要有一部统一的全国性规范。1997年11月14日,国务院出台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标志着关于投资基金的统一规范的诞生。2000年10月12日,中国证监会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从而确立了开放式基金在中国的运作规范。期间一些涉及开放式基金运作的相关法律和部门规章也先后出台,形成了以国务院行政法规为基准,以证监会有关通知和交易所业务规则为补充的开放式基金监管法规体系。具体来说,该法规体系由以下几个层次构成:一是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为代表的行政法规;二是由《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等证监会文件所组成的部门规章;三是证券交易所基金业务规则与证券交易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四是基金契约。

(三)中国开放式基金监管的组织体系

监管的组织体系涉及基金市场监管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分工。在集中型的监管模式下可以有三种监管的组织方式:以独立的证券监管机构为主体的组织方式;以中央银行为主体的组织方式;以财政部为主体的组织方式。中国开放式基金监管组织体系的形成经历了较长的制度演进过程。

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简称证券委)及其执行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成立,标志着中国证券(基金)监管组织体系的正式诞生,初步确立了以国务院证券委及中国证监会为主体,包括中央银行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原国家体改委、地方政府以及有关部委、地方证券监管部门等在内的一个多头监管体系。1992年12月国务院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对于各监管部门的分工作了基本的规定。1998年,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合二为一,由中国证监会负责对全国证券市场实施监管。2001年,基金业公会成立,负责对基金业实行自律管理。至此,中国开放式基金监管的组织体系已经形成,其结构如图1。

附图

三、对现行监管模式的评价及其优化

由于投资基金尤其是开放式基金在我国发展较晚,又是首先在地方上逐步推行起来的,同时受到中国经济发展状况和立法模式等的制约,因此,中国的开放式基金监管模式不完全相同于国际上成熟的基金监管模式而带有部分中国特色。

(一)我国目前对开放式基金实行的集中型监管制度体系,较多地参照了美国的监管模式,具有鲜明的政府主导性特点[3](246)。首先是集权性和一元化,主要体现在中国证监会是中国证券市场上唯一的最高监管部门,权力高度集中于中央政府;其次是高权威性和高独立性,表现在中国证监会改变以往事业单位的性质而成为国务院直属的行政管理机构,原证券委的宏观管理职能和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证券经营机构的职权被并入和移交给了证监会,从而使证监会具有了大一统式的、又相对独立的管制权利。尽管现阶段的中国经济、体制与市场发展的国情客观要求确立强有力的中央政府集权管理,但自律机构及一线监管的重要作用仍是无法替代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现行体制中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基金公会只起辅助政府监管的作用,完全受制于证监会的集中管理,沪深交易所原本在当地政府驱动下的激励竞争态势转化为无竞争的垂直管理模式下的无进取态势,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市场一线监管的效率,抑制了交易市场的创新,其具有的低信息成本、应变灵活性和敏感性的优势难以发挥出来。因此应适度形成交易所在组织和发展市场等方面的激励机制,加强它在上市公司、基金的持续信息披露、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和一般违法行为查处等方面的监管权责。与此同时,大力推进基金公会和证券业协会的机构和职能建设,切实增强它们在一线监管中的地位和作用。

2.健全基金的治理结构。中国(开放式)基金试点过程中出现的许多问题根源在于基金治理结构的不完善。基金三方当事人——持有人、管理人、托管人之间靠基金契约来调整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中国目前的5只开放式基金和49只封闭式基金都是契约型基金)。持有人持有基金资产,管理人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它们背后各自体现了所有权、经营权和保管监督权。由于基金治理结构不完善,持有人对管理人的监督有限,持有人的合法利益难以得以充分保护;托管人由于竞争等原因的存在,也未能全面履行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责任。鉴于此,一方面要完善基金契约,明确和细化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要探索向公司型基金的转化。因为公司型基金是以公司的形式成立和运作基金,而公司制是现代社会企业发展的最高形式,三权制衡体现得更为明显,这必然有利于保护大众投资人的利益。同时要在继续实行“好人举手”制度的基础上,加大独立董事在基金董事会中的比例(目前中国规定为1/3,发达国家多为2/3以上),强化独立董事的监管职能。

3.完善开放式基金的信息披露。“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开放式基金要依靠社会监督并由社会各方展开公开的评论,以此达到监督和约束基金的目的。一般来说,开放式基金的信息包括按照监管机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披露的信息和为投资人服务而披露的信息两类。其中,第一类信息是最重要的,最能体现管理层对投资人利益的保护,更是基金持有人所关心的。但是根据目前的规定,开放式基金只有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公布中报和年报时才被要求公布份额变动情况,对于日常申购赎回期间的份额变动该如何披露并没有明确规定。这就有可能使得投资者因无法及时全面了解基金净值的变动而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因此管理层应根据开放式基金的特点,对信息披露的内容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如增加开放式基金有关信息披露的频率和内容等。

另外,应积极推进中小投资者集体诉讼制度和利益赔偿制度,使开放式基金的运作置于广大投资者的集体监督之下,增大监督的震慑力。

(二)相对完善的监管法律体系是任何资本市场必备的要素之一。实践证明,中国开放式基金监管法规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促进开放式基金的发展、规范开放式基金的运作和加强对基金的监管,都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基金试点的逐步推进,现行的法律体系已不能适应开放式基金发展的需要,主要体现在:

1.目前由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还迟迟未出台,有关开放式基金管理的规定散见于一些零碎办法中,其中主要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及实施细则和证监会先后颁布的一些文件和通知。这些法规层次低、权威性不强,而且一些文件前后不统一,与其它相关法规如《证券法》、《公司法》衔接不够紧密,而且有许多条文明显相冲突。因此要尽快出台《投资基金法》、《投资者保护法》、《投资顾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修改其它一些大法中明显不适应、相冲突的条款和提法来规范开放式基金,使之运作和发展有法可依,尽快走上规范发展的道路。

2.因为历史条件限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规范的内容和范围都非常有限,与国际成熟市场的规范标准有较大差距,而且其中条文多为原则化的表述,缺乏对实际操作的指导。开放式基金试点和运作过程中出现的许多新问题、新现象难以找到相应的法律依据,如基金的治理结构、私募基金的地位和中外合资基金的设立等。第一现状要求在加快制订出台《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同时,在一定时期内,维持《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作为基金监管法规体系基准的法律地位,并且不断补充、修改和完善《办法》和有关规章,细化条款和规定,提高对具体问题的解决能力,为解决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提供法律依据。

(三)中国现行开放式基金监管的组织体系主要由中国证监会及其直属派出机构,即地方证管办两个层面构成,9个区域证管办又辖若干办事处,体现为垂直的三级管理。地方监管机构以前对地方负责,现在转而对中央负责,其一线监管的职责得到了加强。这种组织体系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地方利益的约束和制约,监管的效力得到了强化,但是仍应从以下几点加以完善和优化,才能有效地提高监管的效率。

1.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相关的政府机关,如人民银行对开放式基金都负有一定的监管职责,证监会主要负责基金管理人的市场准入、运行和退市等的一系列监管,而人民银行主要负责对基金托管人的监管。2001年的“基金黑幕”和私募基金等问题的出现说明了在现有的分业经营和监管模式下,应当加强有关监管机构和其它经济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与沟通,保证监管制度与政策的全面合理性,更好地发挥监管的合力作用,消除现存和可能出现的监管真空。

2.要加强政府监管部门自身的建设和约束机制。根据导致监管失灵的“俘获论”和“寻租论”可以得知,在集中立法型模式下,权力集中会带来和监管非效率,被监管者完全可能通过“寻租”而使监管者成为被俘获的猎物,从而使监管背离了其初衷。因此,应从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两方面加强监管机构的建设,提高监管的公正性和高效率。内部控制的核心在于制订能有效约束监管人员的内部规章和制度,并以高薪养廉;外部监管的关键在于增强监管的透明度,使社会各界都能对监管行为进行及时、有效的评价、监督和反馈。

3.目前有关开放式基金行业的自律机构都已组建完成:沪深交易所在一线监管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应付突发事件的能力也达到了相当的水平;基金公会和证券业协会也都已经成立。但问题在于这些自律性机构缺乏应有的激励机制和监管职责,使得它们在日常的监管工作中形同虚设。故而要尽快完善自律性监管机构的机构和职能建设,使其在制订基金行业的执业操守、监管形式、基金的日常运作,交流开放式基金监管经验,研究基金的发展战略和维护基金业的利益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以此确保开放式基金的规范稳健运作。虽然,中国开放式基金的监管模式目前仍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但应当看到,中国开放式基金毕竟还年轻,其成长的速度明显滞后于股票市场,可供全社会分析研究的样本和案例都十分有限,使监管模式的制订缺乏了对照。但应当肯定地说,开放式基金的监管模式和体系一定会随着这一新兴市场的不断发展而逐步走向完善和成熟。

【参考文献】

[1]何望.走进开放式基金[M].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2001.

第6篇

关键词:开放式基金;风格调整绩效;Lobosco方法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10-0249-01

对于开放式基金,识别投资风格后,就可以计算出投资风格对基金总体业绩的贡献,从而可以准确的将基金总体业绩分为投资风格的贡献和基金经理的贡献。如果投资风格基准指数收益率高,则相应的投资风格对组合投资总体业绩贡献大。对于风格调整绩效的计算方法有很多,鉴于笔者在先前的研究中选用夏普模型对基金的风格进行的识别,因此本文选用Lobosco方法对基金的风格调整绩效进行计算分析。

1Lobosco方法

Lobosco方法是基于Sharpe风格识别方法和Modiligliani的风险调整绩效指标RAP而产生的。

如果已知组合投资i的投资风格,并且市场上存在个投资风格基准指数,采用Sharpe的带约束条件的回归模型为

Ri=bi1F1+bi2F2+…+binFn+ei,∑nj=1bij=1,bij≥0

所以在因子敏感度bij中,最大值bis所对应的因子就是该组合投资的投资风格。将Sharpe风格识别法与风险调整绩效指标RAP相结合就可以得到风格调整绩效,即用风格基准的RAP值作为投资风格对总体业绩的贡献。设组合投资i、对应的投资风格基准组合以及市场组合的收益风险情况如表1所示,则组合投资i的风险调整绩效和风格基准的风险调整绩效值为:

RAP(i)=(σm/σi)(Ri-Rf)+Rf

RAP(s)=(σm/σs)(Rs-Rf)+Rf

投资组合i的风格调整绩效就是RAP(i)-RAP(s)。

其中:Ri、Rm、Rs、分别表示组合投资i、市场基准组合、组合投资i对应的风格基准组合平均收益,σi、σm、σs分别组合投资i、市场基准组合、组合投资i对应的风格基准组合风险。

无风险利率(Rf)采取一年定期存款利率,按照算数平均值,从2005年1月至2007年8月一年定期利率平均值为0.0245。

市场基准指数采取复合指数,复合指数收益率按照如下公式获得:市场指数收益率=80%×中信A股综合指数收益率+20%×中信国债指数收益率。

其他收益的均值都是其算数平均值。

2实证分析

2.1样本选取

鉴于本文以开放式基金为研究对象,由于开放式基金2001年才得以发行,总共才经历了7年时间。本文选择2004年12月31日之前成立的开放式基金作为研究对象。

本文在78只中随机抽取5只样本基金:华夏成长、长盛成长、大成价值、博时裕富、德盛稳健。契约约定风格包括1只成长型、2只平衡型、1只收益型(价值型)和1只被动指数型,发行份额均超过20亿,比较具有代表性。

由于子样本区间时间跨度不长,为了获得更多的数据,而且基准指数也是计算周收益率,所以在计算样本基金是一律使用周数据。

基金周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

2.2风格调整绩效的计算

笔者在先前的研究中选取中信风格和中信国债作为基准指数,运用夏普模型分析所选样本的投资风格,结果如表1:

在该模型中,市场指数的风格调整绩效为0,如果基金的风格调整绩效大于零,则说明基金的投资能力超于市场;如果小于零,则说明基金的投资能力低于市场;如果等于零,则说明基金的投资能力一般,只能取得市场平均组合的收益率。

从表2可以看出,在该模型分析结果中,有4只基金的风格调整绩效小于零,说明这些基金经过风格调整后的业绩不如基准风格指数,没有战胜基准风格指数获得超额收益;有1只基金的风格调整收益大于零,说明这些基金经过风格调整后能够战胜市场,为投资者获得更多的收益。

本文还统计了目前最为流行的衡量基金风险调整收益指标——Jensen风险调整后指标。经过比较发现这两种模型的统计结果基本相同,都没有表明基金能够显著的战胜市场获得超额收益。

3结论

配合Sharpe模型,我们采取Lobosco方法对模型进行风格调整绩效的分析,并且与Jensen指标进行对比,得出如下结论:两个指标都证明基金经理有可能优于基准风格指数取得超额收益,但就目前实际情况来看,还是无法战胜市场。分析原因:

(1)主观因素可以大致归结为四点:较多的管理费用、较高的交易成本、较大的现金储备、较重的税务负担。

其次是基金经理们往往会频繁地进行证券交易,以显示出其决策能力、管理水平及敬业精神,这就导致了交易成本的增加。

另外是管理型基金通常会保持5%左右的现金储备,以供基金购回时用,而指数基金中基本不含现金。由于美国股市主要为牛市所主导,所以较大的现金储备就成为基金的包袱和累赘。这使得基金的长期表现大打折扣。

最后是管理型基金会使投资者的税务负担较重。

(2)客观原因:大型股票导向,外国股票拖累,指数进出效应。

大型股票与小型股票的长期表现谁优谁劣一直在学术界中纷争不休,使用不同数据、或在不同时段便会得出不同结论。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当大型股票和美国股票傲视群雄之时(如十二世纪九十年代),持有小型股票或外国股票的基金都将会望尘莫及。

此外,指数基金的风行造就了市场上的指数进出效应从两方面强化了指数基金的表现。一是没有投资“入指股票”的管理型基金无法分享股价飙涨的喜悦;二是含有“离指股票”的管理型基金却会因此而招致飞来横祸。

参考文献

[1]Lobosco.AngeloStyle/Risk-AdjustedPerformance[J].JournalofPorfolioManagement,1999:65-68.

[2]ModiglianiF,ModiglianiL.Risk-adjustedperformance[J].JournalofportfolioManagement,1997:45-54.

[3]戴方.中国开放式基金业绩的实证研究[J].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5,(2):58-62.

第7篇

根据基金具体的投资领域的不同,开放式基金可分为债券型基金、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货币型基金等。股票型基金是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普通股股票的基金,基金投资风格的研究是针对股票型基金而言的。

划分开放式基金投资风格的标准之一,即最传统同时也是最基本的划分,是依据各只基金对价值和成长的不同偏好,将开放式基金的投资风格类型大致分为:成长型、价值型以及平衡型(或混合型)三类。成长型基金是指股票投资中将股票的成长性作为重要的选股指标的基金:价值型基金是指将股票的收益性以及收益的增长性作为重要选股指标的基金;平衡型基金则指兼顾以上两种选股指标的基金。

划分开放式基金投资风格的标准之二,是按照基金所投资股票的规模大小将其分为大盘、中盘和小盘基金。如果基金投资的大部分股票的流通市值属于大盘,那么基金的投资风格就应该属于大盘基金。由于基金持股明细季度数据较难以获得,故一般使用基金前十大持股的股票数据来进行分析。

研究基金投资风格的方法,根据对投资风格分析时使用的信息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种:基于组合特征的分析法即持仓法和基于收益的分析方法。

基于组合特征的分析法(portfoIio-basedstyleanaIysis),是通过计算投资组合中的市值规模、市盈率、市净率等特征来判断其投资风格。显然,这种方法可以得到基金投资的“实际风格”,但同时也就要求我们必须具备当期的基金持仓明细。根据我国现行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可以通过每季度的投资组合公告中的重仓股信息进行分析,如果通过年报或中报分析,信息更详细,但时间间隔比较长。因此,由于信息披露的频度限制和时间滞后,我们很难获得及时详尽的资料用于风格分析,这也就使得该方法在实际操作上受到很大局限。

基于收益的分析法(retum-basedstyleanlalysis),其基本思路是:由于基金收益会与某种特定风格投资组合的收益存在高度相关性,所以可以通过检验特定期间基金收益率与各类风格指数的平均风险暴露程度来判断基金风格。这种方式的实质就是“透过现象看本质”,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相对于基金其他数据,基金收益率数据都是最容易获得的,这也正是该方法成为当前最广泛使用的风格分析方法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我国开放式基金投资风格的实证分析

国内著名的基金评级公司晨星公司(MorningStar)于2002年6月建立了一套新的基金投资风格分类方法.用于对基金进行评级。晨星公司认为:价值和增长是股票的两种属性.通过对每种股票赋予一个价值分和一个增长分,按其中比较显著的特征值对基金进行分类。在对价值/增长属性评价之前.先按规模将股票分为大、中、小盘三类。

具体步骤如下:(1)将所有股票按市值降序排列,累计市值70%的定义为大盘股,70%~90%的为中盘股,90%~97%的为小盘股。(2)计算股票的收益市值比、股利市值比、净资产市值比、现金流市值比、销售收入市值比五个指标的预测值,对各指标与平均值比较,给予评分,而后对五个评分加权,计算得到价值分。(3)计算股票的盈利、销售额、现金流、账面价值的增长,对各指标与平均值比较,给予评分,而后对四个评分加权,计算得到增长分。(4)对规模及净增长价值分进行标准化,得到加权x和Y值。

本文采用晨星投资风格评价系统的方法对开放式基金投资风格进行实证分析。本文分析的一点不同之处在于:因为我国基金约定投资风格中很少有对大盘/小盘的约定.所以本文仅利用晨星投资风格评价中的价值/成长的投资风格评价,而删去大小盘的指数。基金样本选自10个不同的基金管理公司,数据来源于金融界网金融数据库.运用晨星公司的评估方法,分析结果如下表。

由以上的分析结果可以看出:(1)上述基金的实际投资风格与其在招募书上约定的投资风格并不完全相同,而且风格并不稳定。以国泰金鹰增长为例,该基金的投资风格约定为成长型,在股票投资中应主要投资于成长型股票,但实证结果是它的风格在2004年和2005年偏离成长而追求基金的投资收益和增值。(2)在一定阶段,基金的投资风格有趋同倾向。如上表中所示,2005年6月30日,10只基金有7只表现为平衡型,2006年6月30日,10只基金有8只表现为成长型,这与2006年股市繁荣的行情有着很大的关联。

三、我国开放式基金投资风格趋同的原因分析

严格地说,开放式基金应按照其承诺的风格进行投资,这样投资者才能控制自己的投资风险与收益,因为价值型与成长型投资在不同的市场阶段表现好坏并不一致,对于成长型与价值型风格的取舍可以由投资者对这两种类型基金的选择来决定。分析开放式基金投资风格趋同的原因在于:

第一,国内目前的投资品种缺乏,制约了开放式基金的创新空间。

受到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现状的限制,基金所能投资的证券品种非常有限,各种证券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趋同、市场关联度高,从而严重制约了基金公司设计出不同风险收益偏好的基金产品的能力。如债券市场发育严重滞后,极大地限制了债券基金的发行;统一指数以及指数期货迟迟不能推出,影响到指数型基金的发展和基金的避险操作。在面临股市系统风险时,各类宣称为不同投资风格的基金不可能还保持原来的宣称风格。

第二,迫于业绩评价的压力。

在国外,基金业绩的评价是放在自己的风格类型之中来进行的,也就是通常说的要将“苹果”与“苹果”进行比较,即与同类型的基金相比较。而在国内并没有做这么明确的划分,人们把所有类型的基金放在一起比较,这就增加了基金的压力,它不是忠于自己的风格,而是要判断哪类资产表现更好,则投资于哪类资产。当基金业绩不好时,基金会主动采取调整股票组合的方法改善基金的市场表现从而改变了基金的投资风格。

第三,开放式基金持有人期望较高收益率的倒逼机制的影响。

目前,国内大多数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的绝对收益率要求是第一位的,大家都想自己的基金能取得最高收益率。就是机构投资者,对基金的绝对收益率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对风险相对看得轻。资料显示,投资者更偏爱股票成长型基金。甚至有投资者认为,基金就是高收益、低风险的产品,谁收益率高,就买谁的基金,这使得基金产品设计者尽量追求最高收益率,导致基金建仓的相似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