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12 10:5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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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制目的
为加强项目工程施工管理,明确各级管理人员职责,保证工程安全质量,降低工程成本,完成公司任务指标,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通过建立、健全工程部的各项管理制度,明确每位管理者的职责和岗位责任,明确每项工作的责任人,工作到位,责任到人,从而保证各项技术要求能够落实到位,实现项目管理的精细化,针对具体施工状况及技术水准制定出具体目标,明确责任。
2工程管理组织机构
3工程管理职责划分
3.1 工程部职责
3.1.1全面负责川渝项目工程部的日常管理工作,传达收集公司、分公司、工程管理中心等上级单位下达的任务安排,完成项目部交代的工程管理任务。
3.1.2制定部门管理制度,制定项目应急管理培训计划,制定项目员工培训计划,组织落实部门员工考核,组织员工进行工程管理培训。
3.1.3落实HSE体系及质量体系在本部门的运行、维护及监督检查。
3.1.4组织对分项目、分项目片区、工程施工点进行工程监督检查,现场HSE管理执行情况,施工过程管理及5S管理执行情况,作业许可管理与应急响应管理执行情况,承包商管理执行情况。
3.1.5监督工程进度执行情况,负责工程进度偏差整体分析,建立工程进度偏差预警机制。
3.1.6负责项目工程吊装运输车辆管理,控制机械台班成本,组织进行工程机械台班成本分析,报送上级领导。
3.1.7负责组织对项目承包商进行审核,并对承包商进行过程监督考核,完成上级单位对承包商的考核安排。负责组织落实上级承包商管理要求。
3.1.8负责各工程管理信息资料收集、整理、汇总,向各相关部门提供所需工程信息。负责与项目部其他部门进行沟通,协同其他部门完成项目任务。
3.2 分项目、各片区职责
3.2.1负责组织分项目、各片区所属工程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进行各级管理培训、学习,并安排人员收集相关资料进行报送。
3.2.2建立分项目工程管理制度,落实分项目、各工程HSE体系及质量体系的运行、维护。
3.2.3根据工程情况完成分项目、片区、施工点工程管理人员的分配、调整,解决各工程生产过程中的各种矛盾,确保生产计划的落实。
3.2.4组织新开工程进行工程对外劳务及分包内容划分,报送划分资料。
3.2.5负责安排各工程落实落实上级承包商管理要求,提供承包商相关资料,组织对承包商进行考核。
3.2.6负责监督各工程机械台班使用及费用,控制所属项目工程成本。负责了解规划各工程材料运输方式,根据现场条件提出整体运输等节约工程成本的方法,配合经营进行招投标。
3.3 工程施工点职责
3.3.1负责现场施工机具、设备、人员的协调及施工生产的平稳运行.制定施工作业计划并组织实施与纠偏。
3.3.2负责现场HSE体系及质量体系在施工现场的具体运行及维护。
3.3.3负责新开工程工程信息报送,组织对分包商进行准入考核。
3.3.4负责工程审批及管理作业许可;负责组织现场进行应急演练等应急管理的具体实施;
3.3.5负责召开施工例会,安排安全喊话,组织联合大检查;负责组织现场HSE管理及5S管理;负责承包商施工过程考核及评价;负责各项施工信息的收集与反馈。
3.3.6负责核实现场工程使用的机械台班确认,并安排上报安岳大项目部。
3.3.7落实属地管理职责,落实高风险作业挂牌制度,组织对高危作业进行报备。
3.3.8负责组织进行负责组织实施各类宣贯、培训、学习,落实执行项目部分配的其他任务。
4工程管理奖惩细则
4.1项目管理奖惩细则
4.1.1关于项目定期收集整理上报的固定资料,安岳大项目部定期统计通报,第一次通报对该工程及负责人进行警告,第二次通报对该工程负责人罚款100元/次。第三次通报在处罚工程负责人的同时,对该工程片区负责人罚款200元/次。如果因相关资料交底不及时、不清楚而造成各工程资料上报不及时或有问题的,工程部负责人罚款200元/次。
4.1.2关于项目
4.1.2关于工程开展自检自查、联合检查、专项检查等发现的问题,现场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整改完成闭环,应及时自省不做处罚。超出规定期限未完成整改的,对施工单位按照4.2.3条条款进行处罚。
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外承包工程,促进对外承包工程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对外承包工程,提高对外承包工程的质量和水平。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促进对外承包工程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对外承包工程服务体系和风险保障机制。
第四条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外派人员的合法权益。
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应当遵守工程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信守合同,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对外承包工程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对外承包工程有关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对外承包工程。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外承包工程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有关对外承包工程的协会、商会按照章程为其成员提供与对外承包工程有关的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依法制定行业规范,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维护公平竞争和成员利益。
第二章对外承包工程资格
第七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
第八条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工程建设类单位还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级或者一级(甲级)资质证书;
(二)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经历;
(三)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能力;
(四)有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较大事故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五)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第九条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中央企业和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以下称中央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单位以外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和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受理申请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颁发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的情况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吊销其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
第三章对外承包工程活动
第十一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对外承包工程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定期有关国家和地区安全状况的评估结果,及时提供预警信息,指导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做好安全风险防范。
第十二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不得以不正当的低价承揽工程项目、串通投标,不得进行商业贿赂。
第十三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与境外工程项目发包人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四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将工程项目分包的,应当与分包单位订立专门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并对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不得将工程项目分包给不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的单位;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部分不得分包给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境内建筑施工企业。
分包单位不得将工程项目转包或者再分包。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分包单位不得将工程项目转包或者再分包,并负责监督。
第十五条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员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取得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许可,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员中介服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通过中介机构招用外派人员的,应当选择依法取得许可并合法经营的中介机构,不得通过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中介机构招用外派人员。
第十六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依法与其招用的外派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向外派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和支付报酬,履行用人单位义务。
第十七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保护外派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并根据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保护外派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方案,落实所需经费。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安全状况,有针对性地对外派人员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和应急知识培训,增强外派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八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为外派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九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存缴备用金。
前款规定的备用金,用于支付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拒绝承担或者无力承担的下列费用:
(一)外派人员的报酬;
(二)因发生突发事件,外派人员回国或者接受其他紧急救助所需费用;
(三)依法应当对外派人员的损失进行赔偿所需费用。
第二十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与境外工程项目发包人订立合同后,应当及时向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接受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在突发事件防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外派人员保护等方面的指导。
第二十一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妥善处理,并立即向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和国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预防和处置并重的原则,建立、健全对外承包工程突发事件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对外承包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定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其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情况,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统计部门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业务统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对外承包工程信息收集、通报制度,向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无偿提供信息服务。
有关部门应当在货物通关、人员出入境等方面,依法为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未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擅自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对工程建设类单位,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一)未建立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的;
(二)没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保护外派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或者未根据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保护外派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方案并落实所需经费的;
(三)未对外派人员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和应急知识培训的;
(四)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未及时、妥善处理的。
第二十六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禁止其在2年以上5年以下的期限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对工程建设类单位,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一)以不正当的低价承揽工程项目、串通投标或者进行商业贿赂的;
(二)未与分包单位订立专门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或者未对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
(三)将工程项目分包给不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将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部分分包给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境内建筑施工企业的;
(四)未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分包单位不得将工程项目转包或者再分包的。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项目转包或者再分包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照前款规定的数额对分包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者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与境外工程项目发包人订立合同后,未及时向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的;
(二)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未立即向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和国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未定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其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情况,或者未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业务统计资料的。
第二十八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通过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中介机构招用外派人员,或者不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外派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者未按照规定存缴备用金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
未取得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许可,擅自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员中介服务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外承包工程监督管理工作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对外承包工程涉及的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人员出入境、海关以及税收、外汇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以投标、议标方式参与报价金额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规定标准以上的工程项目的,其银行保函的出具等事项,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承包特定工程项目,或者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的特定国家或者地区承包工程项目的,应当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中国内地的单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承包工程项目,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美观,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环保和安全文明施工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四条市、县装饰装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装饰装修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规定的范围内承包工程。
外地进入本市的装饰装修单位,应当向装饰装修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装饰装修人不得将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房屋使用人进行装饰装修活动,应当取得所有权人的同意。
第七条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装饰装修项目,装饰装修人应将其与建筑结构工程总体发包,依法实行招标投标的方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工程报建、质量和安全监督、施工许可手续。
第八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装饰装修人应当采取招标方式发包。
对不宜招标的军事设施、保密设施、特殊专业等装饰装修工程,装饰装修人可以直接发包。
第九条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装饰装修人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工程报建、质量和安全监督、施工许可手续;总投资在10万元以上30万以下的工程,装饰装修人应当向装饰装修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装饰装修工程发承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必须严格执行装饰装修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及验收规范等有关标准和规定,按图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图纸。
第十二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饰装修工程,装饰装修人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对经鉴定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房屋,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加固方案,经加固处理达到结构安全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
第十三条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必须采取安全防护和消防等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和毗邻建筑物或相邻住户的安全。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装饰装修工程进行质量、安全监督。
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装饰装修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装饰装修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装饰装修人因装饰装修损坏毗邻房屋的,应负责修复,达到保证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造
【关键词】农村水利工程;管理现状;存在问题;建议措施
1.农村水利工程的现状
洪泽县地处淮河中下游结合部,西临洪泽湖,东挽白马湖,南濒淮河入江水道,北倚苏北灌溉总渠,四面环水,境内河网密布,水域宽阔,总面积1394平方公里,其中陆地面积598平方公里,水域及滩地面积796平方公里。据统计,全县现有灌溉渠道1986条,排涝河道2165条,农村小型机电灌溉(含灌排结合)固定站447处,排涝泵站272处,圩口涵闸58座,各类灌排渠系配套建筑物8557座。
据调查分析,全县不同类别的农村水利工程的管理模式和管理现状各不相同,分别如下:
1.1河道管理方面
目前洪泽县已将骨干和重点农村河道纳入到河道长效管护范围,各有关镇和管护员签订了管护协议,负责清理管理范围内河道及村庄河塘各类垃圾、杂草及漂浮物,做到垃圾、杂物的日产日清,确保水环境整洁。同时也先后制订出台《洪泽县农村重点河道与村庄河塘管护保洁实施方案》、《洪泽县农村重点河道保洁考核细则》等,组建河道管护保洁办公室,对河道进行督查管理。但依然有部分农村河道处于无人管护或管理不力的状态。
1.2小型泵站管理方面
部分镇如岔河镇具有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方法,落实也到位,能够做到泵站管理有资金保障、有专人负责、统一使用、定期维修养护,泵站能够长期稳定运行,能够解决排水、灌溉等问题,发挥着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是泵站成功管理的典型。但是多数镇却存在人员、资金、制度等多方面的管理困难。
1.3其它小型农村水利工程方面
由于管理主体权责不明确,维修养护经费无处落实,群众集体意识淡薄等诸多原因,全县范围普遍存在无人管护、管护不力的现象,导致工程老化失修、运行不畅,从而影响了农村水利工程发挥长期效益。
2.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2.1群众思想意识淡薄,工程管理难度加大
由于当前农民集体观念淡薄,从而在用水上存在只顾用水、不顾管水,在圩堤上乱垦乱种、行洪河道上设置围网等现象屡禁不止,甚至随意截流、堵坝、开沟、放水,使原有灌排水系支离破碎。另外,小型水利设施等集体财产无专人管理,少数农民只为个人利益和眼前利益,不顾集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人为破坏小型水利设施的现象屡见不鲜。只要有泵站的地方,或多或少被盗过电机、电线、变压器等。这些都给工程管理工作加大了难度。
2.2管理机制不健全,行政推动偏弱
农村水利管理最大的弊病就是“重建轻管”,一直没有一套完善而行之有效的工程管理机制,导致对工程的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不力,造成工程老化失修、利用效率低下。因此,切合实际且行之有效工程管理机制的建立是势在必行的工作。
2.3养护维修资金缺乏,人员经费无从落实
资金短缺一直是农村水利工程长效管理的主要制约因素。水利工程的投入主要是在建设过程,管理维护的投入却微乎其微,虽然提出“谁受益,谁负担”,但是由于农民参与集体财产的养护和维修意识淡薄、积极性不高,县镇财力薄弱,导致小型水利工程出现问题时无法进行良好的维护管理。
2.4工程产权不明确,确权划界不到位
由于小型水利工程设施产权归属不明,工程周边四界不清,工程用地权属没有明确,尤其对跨镇的水利工程,管理关系没有理顺,没有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导致各镇和村在行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职权时,权责不清,无章可循,提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就相互推诿,造成管理上一定的难度。
3.对农村水利工程管理的建议
3.1出台政策,行政推动
坚持行政推动是农村水利工程长效管理的首要条件,因此须从行政推动、建立制度、界定职责、落实资金、考核巡查等方面着手,通过政府推动下“资金统筹、队伍统管、措施统一”等制度的逐项建设,实行管理制度长效化,从而推动农村水利工程管理长效化。实践中可初选典型镇作为试点,以点带面、以点促面,逐步伸延至全县各镇,达到所有农村水利工程的管理全覆盖。
3.2提高素质,全民参与
水利工程管理工作必须得到全社会的大力支持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参与才能取得实效。充分利用各种场合和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和教育,切实加强农民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的主体意识、权利义务意识和公民道德意识。同时,采用“一事一议”的方法,筹集一定的运行维护资金,以增强村民的成本意识。还可从各镇村实际出发,制定村规民约,规范村民的行为,使维护和合理使用水利工程设施成为广大农民群众的自觉行动。
3.3建立机构,明确责任
成立专职机构,落实责任,明确分工,层层签订责任状,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做到日常工作有部署,推动工作有力度,整体工作有成效,切实把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工作推向正常的运行轨道。试点镇成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专门组织机构,形成“管理员对村组负责,村组对村委会负责、村委会对镇负责、镇统筹管理”的一级对一级负责、一级抓一级的有效管理组织网络。
3.4加大投入,多方筹资
逐步建立政府投入为主,多元化筹集资金的投入机制。首先县级财政积极配套,提供配套启动经费;其次采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筹劳筹资推动水利工程管理工作;三是积极引导社会投资,通过开发利用水土资源增加投入,引导社会资本注入。同时建立水利工程管理资金专户,工程经费专款专用。
3.5建立机制,强化考核
首先,因地制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实行“管理一体化、考核制度化、宣传经常化、装备现代化”的新型管理模式,对于工程管护人员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着装、统一标准、统一考核”。其次,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制定工程管理员招聘标准、管护人员岗位职度,工程管理考核办法、管理考核奖惩评分细则以及建立档案台帐资料制度等。主管部门认真督查、加强考核、严格奖惩,切实提高基层农村水利工作相关部门及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建设工程完成招标工作并确定施工单位后,以工程质量为核心,对工程开工、质量、进度及工程变更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其他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本细则主要执行对象是建设主管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第四条本细则的监控时序是签订施工合同后施工单位进场直至工程竣工移交给业主单位。
第五条方案论证及图纸会审。
设计院施工蓝图完成并交付业主后,应当由县建设局组织召开由设计院、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共同参加的图纸会审。
图纸会审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集中讨论、分析,最终由设计院提出修改意见或修改方案,并做图纸会审记录。
对设计图纸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并对方案的合理性(包括方案的适用性、工程造价和建成后的维护管理费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论证。
第六条工程开工管理。
在新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首先要向监理工程师报送《施工方案》,《施工方案》包括工程概况、主要施工工艺、工程施工的难点环节及解决方案、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安全保证措施、施工进度计划网络图及进度保证措施、冬雨季施工措施、施工机具配置及人员职责等内容,同时在图纸会审的相关问题已经由设计院给出确定答案的前提下,《施工方案》应根据《图纸会审相关问题答复》做出相关论述。
《施工方案》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送县建设局,县建设局批准后,由施工单位报送《开工报告》,《开工报告》由监理工程师签字并被建设局批准后,施工单位方可开工。
第七条分部分项工程管理。
施工单位进行下个分部分项工程前,应当向监理工程师和县建设局报送已完分部分项工程的自检报告资料。
在接到施工单位的自检报告资料后,监理工程师会同县建设局相关人员共同进行现场核查,经确认符合施工质量规范要求后方可进行下一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须经过专业检测机构检测的工序(如灰土密实度、混凝土强度等),应当由施工单位、监理工程师、县建设局相关人员共同现场取样(制作),样品封存后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施工单位必须保证施工资料与工程进度的同步性,不得“先施工,后补资料”。
第八条施工变更管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一般设计变更,首先由施工单位会同现场监理工程师提出变更方案,经设计院和建设单位同意并被县建设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未经县建设局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因招标公司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引起的工程量增加,必须根据工程(图纸)实际情况核准后增加工程量,在工程开工前报建设单位、审计部门审核、批准。
对政府财政性投资的建设项目,如果出现重大设计变更或对工程造价、进度造成重大影响的清单漏项,除经过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外,还须经过县发改、审计、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批准,按照相关规定重新招标、单独询价或者直接发包。
第九条工程进度管理。
工程项目的总体施工进度计划应体现在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方案》中,《月度施工进度计划》由施工单位于月底前将下月施工进度计划报送县建设局。
县建设局相关股室应根据进度计划进行实时跟踪,对影响工程进度的原因进行及时排查,重大问题应形成书面报告,报送上级领导。
第十条工程竣工及验收。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业主单位会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对已完工程进行验收。
验收主要包括现场勘测、观感评定、施工资料检查等。
对已经完成工程施工工作,但是相关资料缺失的,业主单位不得在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同时要查明施工资料缺失的原因。
严格杜绝在施工资料不全的情况下进行工程移交。
第十一条违反本细则的处罚规定。
违反本细则关于工程开工管理规定,擅自施工,由县建设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罚款。
违反本细则关于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由县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细则关于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由县建设部门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词:施工企业;责任成本;管理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 A
对建筑施工企业而言,工程项目责任成本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她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目前建筑市场的竞争已到了白热化的地步,在僧多肉少的大背景下,企业唯有提高自身管理水平,“挖潜增效”,加强工程项目责任成本管理已成为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的有效途径之一。本人结合自身工作经验,就如何加强企业工程项目责任成本管理谈几点浅薄意见,希望与广大同仁共勉。
一、项目责任成本管理体系建设
1.责任成本管理制度。工程项目责任成本管理制定是建筑企业成本管理的前提,制度要以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体现分级管理、归口组织、分工协作、立足实践的特点,要立足企业现场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在制度制定前要对企业责任成本管理的现状进行充分的调研,可以适度超前,但要符合企业自身的管理水平,切忌高不可攀、脱离实际。建立的责任成本管理体系,逐步实现全项目覆盖、全员参与、全过程控制的成本管理工作机制。
2.加强机构人员配置。根据项目规模、难易程度、工期长短等因素,遵循“精干高效、一专多能”的原则,合理确定项目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应在重(难)点大型项目上设置专职分管领导,如:总经济师等。
3.职能定位。可根据企业规模大小,分级明确责任成本管理的决策层,督导层和控制层的职能定位,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范围。企业管理层面研究企业战略方向、定制度、出办法;子(分)公司层面建立配套体系,制定实施细则,抓控制;项目部具体执行抓落实。
4.企业编制、下达项目责任成本预算要统一编制原则、编制方法。(1)一是推行项目“零利润”原则。即企业为项目的利润中心,项目部是成本中心,成本中心的预算利润为零。二是企业编制责任成本预算时,要标准统一、实事求是,自下而上、相互复核的原则。三是责、权、利对等原则。即:项目部承担因自身管理、组织不善造成责任成本预算亏损的风险;公司承担前期经营成本、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安全保证金利息;项目部实施开源节流措施,实现的责任成本预算节余,属项目部管理业绩。四是责任成本预算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五是及时性原则。责任成本预算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评审通过后在一定时间内及时下达。(2)编制依据及方法。责任成本预算编制依据是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现场调查的成本要素单价、分包指导价(或限价)以及相关定额。采用“制造成本法”编制。
5.落实与修订。企业管理层要抓责任成本管理制定的落实,定期进行考核,研讨、验证制定制定的科学性、适用性,研究市场发展的规律,定期对责任成本管理的制度进行修订完善。
6.理顺内部经济关系。企业对项目管理模式要分级管理,可拟定集团级直管项目、分公司级自管项目。企业、分公司要分别对中标项目下达项目责任成本预算目标或目标利润率,企业领导与项目领导班子签订《项目承包合同书》,明确各项指标要求,每年考核预兑现,竣工清算后根据审计结果进行考核。
二、项目生产资源管理体系建立
1.项目劳务队伍资源管理体系建设。企业要建立外部协作队伍资源管理库,对那些信誉好、有实力、长期合作的外部协作队伍,建立外部协作队伍资源管理库进行统一归口管理,实现资源共享。企业要注重的劳务分包模式研究与探讨,拟定适合本企业管理的劳务分包管理模式。
2.物资资源管理体系建立。企业要积极推行“集中采购、归口供应”的物资管理模式。企业要制定和完善物资管理制度,负责主要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和重大物资采购招标,合格供方名录,指导、监督和协调各项目的物资管理。鼓励企业:1)推行区域物资集中招标制度;2)二、三项料网上采购体系建设;3)大力培育长远性、战略性核心分包供应商。这些举措,既保证了物资供应的效率、质量,又挖掘了物资集中管理的综合效益。
3.机械设备管理体系建立。项目部大型特种设备的配置以内部调剂为主,以外部租赁为辅,不足部分再另行购置。企业负责内部大型机械设备的日常管理调剂工作,实行跨区域、跨项目调剂,做到互通有无、有偿使用、循环利用的效果;对于中小型通用设备,主要以市场租赁、外协队伍自带方式解决。
4.周转料资源管理体系建设。(1)企业要建立公司级周转料管理办法,审批项目周转料配置方案,并经子(分)公司审核批准后实施。周转料配置原则,首先要在全公司范围内进行调配使用,不足部分才可以按流程进行购置或从外部租入。严格控制通用型周转材料外购申请,须事先在公司范围内调剂,无法满足时才允许租赁或购置。(2)项目部层面重点是加强周转料计划管理和现场验收、保管、盘点与核算等工作。
5.企业要制定大型非标设备的成本摊销和费用计提管理办法,规范项目成本的计费标准。
6.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1)机械设备配置计划准确性不高。一是现场机械设备配置计划受工期、质量以及外界因素影响大,导致现场配置安排具有一定的随意性。二是设备配置的经济性论证不足,存在超前、超标配置的现象。企业要严格设备配置计划审批制度,杜绝无计划配置,以及先配置后补计划等不良现象,并积极开展设备配置经济性论证,选择适用的机械设备。
(2)设备成本摊销方法与会计核算要求不一致。原则上,盾构、TBM、架桥机、搬运机、提梁机、运梁车、船舶、大吨位载重汽车等大型专用设备应采用工作量法计提折旧。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专用设备为非标设备,无法准确获得其预计工作量,采用工作量法计提折旧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为确保项目成本费用的真实完整,对于因特殊原因无法用于后续项目的专用设备的折旧费用,企业要规定该类设备处置和折旧标准。
三、项目责任成本核算体系建设
企业要规范项目成本核算标准,建立合理的成本核算体系,明确了项目成本核算职责分工,细化了项目成本核算内容、标准及深度,统一了报表格式、时间要求。建立了项目月度重点指标核算、季度全面深入分析制度,分析出的问题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四确认”原则整改完善。
四、项目责任成本价格标准体系建设
企业要建立统一的劳务分包价格、机械设备租赁价格、材料消耗量标准等价格标准体系,并定期更新完善。
五、项目责任成本技术标准评价体系建设
企业要积极推行项目责任成本技术标准评价体系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管理
1.要加强重难点项目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经济比选等审批工作。倡导“技术先导、方案优先”的理念,灌输“方案决定工期,方案决定安全,方案决定效益”的思想,将实施性施组和方案优化列为开工前的头等大事,并按照“便于施工生产、降低建设成本、确保安全质量”的原则进行合理编制、优化。
2.大力推进技术标准化建设,提高施组、方案的编制质量。
3.加强大临工程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工作。企业要尽早编制《临时工程管理办法》,对项目临时工程的建设标准、临建费用控制要求进行明确限定。规定了项目临时工程管理坚持“先设计、后建设,先定价、后结算”的原则,要求临时工程方案要进行技术经济性比较,以做到经济、适用。
六、项目成本控制效果的主要因素
项目成本管理涉及到全员全过程,所有管理行为都或多或少地涉及到成本,其主要影响因素有:一是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方案决定成本,方案的优劣直接决定着项目的成本投入,施组的好坏决定着资源配置的产出比。二是工期。工期与成本之间具有辩证统一的关系,工期的长短直接决定着资源要素投入的多寡和现场经费的支出多少。三是安全。不仅直接影响到项目成本,还事关企业的声誉。四是项目成本要素管控模式。成本要素管控模式应与各层级职责定位相匹配,要做到分工明确,权责明晰,“各做各的事、各管各的家”。五是考核兑现的力度和速度。考核兑现及时、客观、有效,否则会影响承包人的积极性。六是对项目成本管理先进理念和发展趋势掌握不够。七是成本意识淡薄,管理随意性较大。八是项目经理自由裁量权过大。九是成本管理手段落后,没有很好的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
七、企业要牵头探索降低项目成本的创新思路、新方法
1.推行项目模拟股份制管理模式(或者集体经济承包模式)。模拟股份制是以项目全员缴纳的股份为模拟总股本,在项目收入分配中,按照参股比例进行分配,对项目重大经营决策,参股人员可以表达意见和进行监督。通过股份制,真正实现全员全过程管控,充分发挥全体人员的主人翁意识,人尽其责,不断提升项目管控水平和管控效率,从而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双羸”。
2.推行有限责任项目部。工程项目的一次性特征,决定着项目部不具有独立的法律资格,项目发生的亏损、事故、合同纠纷等后果,最终都会追溯到企业法人身上,法人管项目已成为必然选择。因此,按照“企业是利润中心,项目是成本中心”的理念,加大子(分)公司对项目经济行为的干预力度,将项目实施中的合同签订、劳务分包结算、物资采购、机械租赁、资金使用、资产管理、利益分配等重要权利收归公司行使,建立有限授权、有限责任、有限职能的新型项目部,大力推广子(分)公司主导下的集中签约、集中结算和集中支付工作,改进传统型项目部“大而全、小而全”管理格局,建设现代化、信息化的新型项目部。
3.推行资源管理集约化、施工队伍专业化。一是建立主材、周转料、设备、劳务四大内部资源市场,通过集中采购、配送,达到降低采购成本的目的。二是成立若干专业队伍,“术业有专功”,专司专业工程。
山西省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 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事中管理,规范文物保护工程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文物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迁移等文物保护工程的检查(以下简称工程检查)。
第三条 工程检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由审批方案的文物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工程检查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条 工程检查部门应自行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检查工作。检查组人员不得少于三人,包括专家一人。参与工程检查的专业机构和专家应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并遵守回避制度。
第五条 工程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工程程序管理情况、工程质量和效果、工程资料、工地安全等。
(一)工程程序管理情况包括:工程项目申报审批、招标投标与合同、技术交底、工程施工组织管理、工地业主代表、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安全员及资料员等配备及到岗到位情况、工程技术交底、图纸会审、工程洽商及变更手续,抽查检查结论、隐蔽工程验收和阶段性验收等。
(二)工程质量和实施效果包括:技术方案落实情况,文物保护原则遵守情况,传统工艺使用和新技术、新材料试验情况;施工技术、工艺、做法符合质量要求情况,施工材料和构件检验、检测情况,工程各分部分项及重点工序的实体质量评定情况,隐蔽工程质量情况,外部观感效果和工程效果评价等。
(三)工程资料包括:与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如技术方案、施工图、概预算)、施工(如施工日志、工序记录、质量检查记录等)、监理(如监理日记、月报、旁站签证、材料见证取样记录等)、以及工程审批和管理等方面技术类和经济类文件。
施工前的文物保存状况,拆除、更换的构件,重要施工做法,新技术和新材料的试验过程,隐蔽工程等,应保留影像档案资料。
(四)工地安全包括:工程安全规范执行、安全防护设备配置、文物和施工人员安全防范措施,以及工地现场文明施工等。
第六条 工程检查应兼顾文物保护工程的工作特点,根据工程规模、投资、工期等应合理确定时间节点,适当增加检查频次。
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根据工程进度,适时开展工程检查,按季度汇总上报辖区内工程进展情况。
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国、省保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原则上在每项工程施工进度的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时,应组织现场检查一次。并将施工人员到岗到位、工程审批手续、工程设计变更和洽商、工地安全、工程进度及施工质量等情况作为检点。
省古建筑质量监督站受省文物局委托,根据工程进度、规模,对基础、隐蔽、建筑构架安装工程以及屋面瓦瓦等重要节点组织开展抽查、检查。对备案注册的国、省保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在竣工验收前每一项目至少抽查、检查两次。跨年度工程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工程检查。
第七条 省文物局根据省古建筑质量监督站及市级文物部门的检查情况报告,对国、省保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在竣工验收前组织开展随机抽查、检查。
第八条 检查程序
(一)工程检查部门根据工程性质和内容,组建检查组。
(二)制订检查计划,发出检查通知。
(三)组织现场查验。查看工程现场,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提供相关工程资料并接受质询。
(四)召开检查工作会议。检查组听取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程情况汇报;检查工程档案资料,开展工程技术、程序的合规性核查。
(五)评议并反馈意见。检查组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填写《文物保护工程检查表》、《文物保护工程资料核查表》,并由检查组成员签名,做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检查结论,现场反馈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六)委托专业部门开展的工程检查,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检查组应向工程检查部门提交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说明检查时间、组成人员、检查过程,工程情况等内容,重点说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整改建议等,并附相关检查表格。
(七)工程检查部门应根据检查报告,在检查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工程的业主单位和当地文物行政部门书面反馈检查结果和整改要求。
第九条 检查组在工程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当场下达整改通知书(见附件),并由业主单位及时组织整改。由市级文物行政部门督导整改并查验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条 检查组成员应在规定权限范围内进行检查,如实填写检查表,做到客观、全面、准确,并对检查结论负责。检查报告、整改情况等文件资料应纳入工程档案,并作为竣工验收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按季度核实、汇总辖区内国、省保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的进展情况,上报省、市文物行政部门。
市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本辖区内的工程检查工作情况,认真编写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并于下一年度1月底前上报省文物局。
省古建筑质量监督站按月汇总上报抽查、检查简报,编写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并于下一年度1月底前上报省文物局。
第十二条 未按规定开展检查、未及时提交年度检查报告的,省文物局视情况予以通报,并责令整改。
检查组成员存在违反检查程序、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工程检查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检查工作所需经费应列入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年度部门预算,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山西省文物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物保护奖励措施(一)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
(二)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
(三)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为文物保护事业作出捐赠的;
(四)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
(五)在考古发掘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六)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其他重要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