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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法律法规范文

时间:2024-04-12 10:58:46

序论:在您撰写企业的法律法规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企业的法律法规

第1篇

供电企业发展过程中,应当注重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与实施,这对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同时,还要不断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管控制度,确保管理闭环无死角,利用各种新的普法方式和方法,全面推进企业电力立法和行政执法,切实维护企业利益,以免因法律法规存在漏洞而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关键词:

供电企业;法律法规;企业发展;重要性;研究

供电企业业法律法规对企业发展起到了基础性的作用,要求供电企业必须按照生产风险及可能存在的问题,加强法律法规管理体系建设,全面落实管理措施,加强安全管理,坚决避免因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而造成的法律责任或者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全面推进供电企业法律法规风险防控。本文以佛山供电公司为例,就如何在企业发展过程中重视和应用法律法规,谈一下自己的观点和认识。

一、法律法规对供电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分析

法律法规在国内供电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作用不可小觑,应当给予高度的重视,并且将其作为保护企业的重要工具,同时这也是供电企业得以稳定、快速发展的关键。

1.法律法规可以使供电企业内外部环境得以强化。通过建立健全和实施法律法规,可以有效强化供电企业发展的内外部环境条件,而且是实现依法治企的基础和保障。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供电企业结合自身的内部条件和要求,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力。如今南方电网正在向国际一流水平迈进,供电企业在对方交流和发展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风险和问题,此时应当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所以法律法规对供电企业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对于强化供电企业内外环境具有显著的作用。

2.客观环境条件决定了供电企业必须用法律法规来保护自己。实践中可以看到,随着电力监察部门的工作强度不断增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供电企业工作和管理难度也在加大,并且对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此过程中,供电企业也面临着很多的风险和问题,比如合同纠纷、电网建设、触电伤亡以及劳动争议等。在应当上述问题时,供电企业必须严格要求自己,并且用法律法规来保护自己。同时,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由于国内电力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还比较滞后,因此在遇到问题时难以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久而久之,也就对法律工作不够重视。然而,作为供电企业的管理人员,应当从根本上看问题,深刻认知企业管理与依法治企之间的密切关联性,这既是供电企业发展的内在要求,又是全面推进供电企业科学发展的有效途径。总之,客观环境条件决定了供电企业必须用法律法规来保护自己,而强化供电企业管理以及依法治企,对企业和社会发展都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供电企业发展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策略

供电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因违法法律法规而造成不利后果的风险问题和影响因素非常普遍。供电企业作为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支柱性行业,垄断特点及内外环境条件,要求我们必须对法律风险进行严格的防范与管控,这是确保供电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1.加强电网建设和运行管理。电网建设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问题,是供电企业发展过程的一大桎梏,其中主要涉及到变电站建设、输配电线路以及征地拆迁和各种影响等问题。近年来,国内电力资源供需矛盾日渐凸显,电网建设步伐不断加快的同时,考虑和有效处理发展过程中的各种法律风险问题,刻不容缓。在电网建设和运行管理过程中,应当营造良好的环境氛围。比如,佛山供电局呼吁广大市民,积极共建共享良好的供用电环境。新快报讯:记者近日从佛山市供电局获悉,今年1至9月,佛山供电局通过营销稽查、效能监察等多种方式,共查获窃电84宗,追回电费违约金约1005万元。为了营造氛围和鼓励市民自觉用电和相互监督,供电局还鼓励市民举报窃电线索,并按追回窃电金额的5%至2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可达50万元。

2.加强供电企业法律法规建设,做好用电检查工作。供电企业应当尽快建立针对性的法律风险评估与预防体现,按照法定程序办事。同时,还要对供用电全过程进行严格管控,做好细节方面的工作。比如,窃电行为会破坏供用电公平性,甚至会引发人身伤亡,进而带来一系列的法律风险问题。据佛山供电局营销稽查中心业务人员陈述,从目前接触的窃电案例来看,窃电形式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而且窃电技术手段更加的科技化、先进化。随着窃电数额的不断增大,不仅给我们供电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还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规则。同时,有些窃电者还刻意钻法律的空子,想方设法的逃避法律惩罚。比如,有些不法分子以“电力节能公司”为旗号到处窃电。从实践来看,他们纠集社会闲散人员,以帮助节能或优惠用电为名,通过窃电非法牟利。这批具有一定专业能力的不法分子利用各种方式向企业、居民推销窃电方法,采取每次收费或根据每月的窃电量分成。据悉,私拉乱接极易引发火灾,烧坏设备,导致停电,甚至引发人身伤亡事故,影响社会稳定,同时,也已经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甚至触犯刑法。对此,笔者建议建立在线实时监控建立反窃机制。佛山供电局在这方面做出了很多的努力,据营销稽查中心相关业务人员说,随着科学的进步,窃电手段多种多样,给防窃电工作带来较大的难度。但“魔高一尺,道高一丈”,佛山供电局逐个突破技术难点,逐步形成系统科学的反窃电机制;同时,还要积极探索计量自动化系统对专变用电客户异常用电的快速核查方法,通过对计量自动化系统的报警信息、运行数据、月线损、实时线损、月电量、任一时段电量等数据进行分析,从而对窃电客户及方式进行锁定和判断。今年,佛山供电局还完成佛山五区六期411人的用电营销人员的窃电查处技能提升培训,结合该局营销计量效能监察工作的开展,全面提升新形势下用电营销工作人员的反窃电水平。

3.建立法律风险问题预警管理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作用。供电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应当做好法律风险问题管理工作。以社会发展形势为基础,密切关注供电企业发展过程中的相关政策,剖析法律风险,全面开展重点法律风险预警工作。同时,还要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作,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作用。佛山供电局与公安部门联合行动,狠狠打击窃电和破坏电力设施的犯罪行为。在警企联合查处下,去年共查获窃电行为112宗,追回电量约1138万千瓦时,追补电费842万元,追回电费违约金516万元。今年1月5日,佛山供电局与市公安局签订了《反窃电联合工作机制协议书》,标志着警企双方反窃电联合工作机制的正式建立,这在全省尚属首次。今年1至9月,佛山查获窃电84宗,其中通过效能监察查获窃电36宗,追回电费及违约金145万元。今年3月11日,佛山供电局与佛山市公安局联合出击,在禅城南庄破获佛山首例利用高科技手段窃电案件,初步估算窃电价值达到300万元左右。其窃电方式是通过在计量端子盒加装分流电阻及遥控装置,控制计量电流的大小从而达到窃电目的,可谓十分隐蔽,目前窃电嫌疑人已被刑拘。

三、结语

总而言之,法律法规对于供电企业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供电企业应当不断加强基础管理,降低法律风险,探讨法律法规工作机制和有效防范。同时还要确保供电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合法性,只有这样才能降低风险,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杨春桃.低碳视阈下我国电力法律制度的重构[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4(07).

[2]程栋.我国电力行业垄断的法律规制研究[J]华东理工大学,2011(11).

[3]高丹.浅谈电力法律的风险管理对策[J]中国外资,2012(12).

第2篇

[关键词]电力企业 安全生产 培训 要点

中图分类号:TU6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8-0342-01

1.前言

随着我国现代化程度的加深,人们用电需求不断提高,这也需要电力系统更加完善,并保证系统输送稳定。

2.基于PDCA的电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流程

在百度百科中,将工作方法定义为:是指人们在实践的过程中为达到一定目的和效果所采取的办法和手段。最简单的工作方法和思路是PDCA循环,展开来就是凡事有记录,有计划,有执行,有结果,有改进,在这个过程中时刻体现目标驱动和用数据为证。一般而言,电网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的工作,包括前期准备工作,中期的查评及整改、撰写自查自评报告、申请达标评级工作,后期的迎接第三方现场查评工作。其三个阶段之间是承前启后关联的,是PDCA循环的,而每个阶段内部,也是PDCA循环的。

3.电网企业培训体系建设难点

虽然电力体制改革正在如火如荼进行,但几十年的大型国有企业外部机制和管理体制加剧了电力企业培训体系建设的困难程度。

3.1 训文化与理念认识存在误区

目前有些电力企业内各部门对培训重要性较为认可,但往往基层部分员工对培训工作的认知存在一定的误区。广泛存在“培训万能论”“培训是教育培训工作人员的事情”“培训能立刻见效”等认知误区,由于这些认知误区,员工培训心态往往过于放松,导致培训效果欠佳。

3.2 员工参与培训积极性不高

目前有些电力企业内各层级员工对培训工作重要程度认识较高,但落实到个人,参加培训的积极性不高,其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工学矛盾突出,员工工作量较大,造成培训时间与工作时间冲突;二是培训针对性不足,导致员工参与培训意愿不强;三是培训费用报销流程复杂,导致员工培训心理懈怠;四是培训考核与员工岗位晋升关联不大,导致培训积极性不高。

3.3 培训针对性不足

目前有些电力企业内培训项目计划设置针对性不足。在计划制订过程中,很大程度站在企业发展角度,根据组织需求制定培训项目,然后确定参与课程人员,对员工岗位胜任能力的差距分析偏弱,课程与员工个人需求有差距,降低了员工培训积极性。

3.4 培训需求收集有效性不足

目前有些电力企业内部分员工缺乏对培训需求的思考,出现班组需求与岗位职责和工作能力不相关的情况,员工个性化需求与岗位胜任能力契合度不高。培训需求收集形式与渠道不够多样,反馈机制不完善,使得需求分析缺乏有效的来源。

3.5 培训相关激励不足

部分企业内由于考核激励未能和员工绩效、薪酬、晋升紧密结合,人力资源各模块未能有效联动,导致很多工作有要求无考核、有考核无激励或是激励措施太少、效果不足。此外,员工培训与绩效晋升无关联导致积极性、主动性不高。

3.6 培训评估难度大

培训结束后,多数企业主要开展一级评估、二级评估,虽然可以通过培训前与培训后的测试,观察员工培训后的成绩改善,但对实际工作的指导缺乏有效的观察手段。三、四级评估在开展过程中,没有一定的标准,跟踪时间长,投入的人力较多,存在一定人为主观性,很难持续开展。

4.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措施

4.1 前期准备工作应关注解决的主要问题

4.1.1在遴选人员取得内外审资格方面。一是遴选人员不严肃,许多参加内外审资质取证人员,多是即将退休或者部分对此感兴趣的员工,或是工作比较休闲员工;另一个是遴选人员时,没有考虑专业覆盖问题,形成专业空当;三是单位中层干部少有参加,特别是作为牵头部门的领导干部或专责参加内外审资格培训取证更少。没有认识到,遴选人员是开展达标评级的“播种机、宣传队”,也是企业开展此项工作的专家队伍。

4.1.2企业达标评级工作方案往往是一人拟定,征求极少数人意见建议,主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签发,一纸文件流转,少有将此项工作作为提升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在企业安委会或办公会议上研究决策。其结果是工作方案不细、考虑不周、可操作性不强,执行落实乏力。

4.2 中期工作应关注解决的主要问题

4.2.1企业自查常见问题表现

目前在一些企业开展自查自评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对企业的管理制度体系梳理不深不细,如注重对企业管理制度目录体系查评,缺乏对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查评等;二是习惯性做法认识根深蒂固,如以职工健康体检代替职业病检查等;三是以母公司要求或企标、习惯代替查评标准;四是自查自评不认真,漏洞百出;五是企业自查报告讨论审核不足,用词模糊,如部分变电站、部分 10 千伏线路等存在某某问题等等。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就会出现第三方查评时的窘态,更是达标评级成为走过程,过后一切如故,返回原点!

4.2.2自查自评工作方法

开展企业自查自评有两种工作方法,一种是自上而下方法,另一种是自下而上方法。但实施中,各个专业都存在并行工作。

自上而下工作方法是先从梳理查评企业组织体系、管理制度体系、每个管理制度(含管理的、技术的、工作的等企标)等与国家、行业已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程等的耦合度查评,从而归纳总结出存在的问题,进而进行修订、补充、完善。第二步,以《电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为标准,分专业按照查评项目内容同时查评。第三步是开展问题的整改,包括问题整改责任领导、部门、班组、完成时限、资金等,进而进行整改监督。

自下而上工作方法是直接以《电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为标准,分专业按照查评项目内容同时查评,再归纳分析查评问题,是什么问题,整改什么问题,对于不需要停电的问题,立即整改,对需要停电才能整改,进入检修计划整改。但无论采用哪种方法都有必须收集、归类、存档查评结果,对以达到标准要求的,提供佐证;对于需要整改才能达到标准要求,提供已整改的佐证或已列入整改计划的佐证。他们是自查报告中必不可少的,也是自查报告以及结论的最重要依据。

5.结束语

综上所述,由于电力生产作业技术复杂,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对安全生产造成不利条件。因此,我们要提高对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保证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参考文献

第3篇

【关键词】企业;法律法规;管理能力

一、前言

随着经济、文化以及科学信息技术水平的不断提升,我国社会的发展进程也在不断推进。在知识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的影响和带动下,企业法律法规的管理工作无论是在管理方式还是在管理理念上,都被提出了更高水平的要求。企业法律法规管理工作能力的高低有时能够直接影响甚至决定企业开设经营的整体运作是否能够有序进行。如何才能更好地加强企业法律法规的管理能力,就成为了相关工作人员的重点研究内容。

二、我国企业法律法规管理工作的发展现状

法律法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一直以来都是我国各大中小型企业繁琐的管理工作中较为主要的管理环节。一个企业法律法规相关事物内容管理水平的高低有时能够直接影响甚至决定这个企业能够在竞争激烈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中占有一席之地、获得长足稳定的发展。我国是依法治国的法制社会,对法律法规相关事务进行管理也是我国各大中小型企业严格遵循国家依法治国基本理念的象征。经过多年以来不断的借鉴学习和实践探索,石油勘探企业在法律法规相关事务内容的管理上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但由于我国相关工作以及技术人员对企业法律法规相关事务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的研究经历的时间较短、经验尚浅,在管理工作实际开展的过程之中,不可避免的就会出现一系列的问题和弊端现象。管理机构的配套设置不够健全、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个人素质有待提升以及管理工作协调方面的局限性等,都是我国石油勘探企业法律法规管理工作开展过程中最为常见和突出的矛盾现象。

三、加强企业法律法规管理能力的有效措施

1.法律法规工作的开展立足石油勘探业务与基层在职员工

石油勘探企业法律法规相关事务的管理工作与律师事务所以及各种类型法律机构在开设经营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事务的管理有很大的不同。通过提供适当的法律意见和建议最大限度的保障企业日常生产、销售以及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是一个企业、尤其是石油勘探企业对法律法规相关事务内容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最终工作目标。

因此,企业内部负责法律法规相关事务内容管理工作的工作人T如果想要更好地提升和加强石油勘探企业法律法规管理的工作能力,就要将相应法律法规工作的开展最大限度的立足于企业自身业务经营与发展的实际情况之上。与此同时,以石油勘探企业工作于基层前线的在职员工作为法律法规管理工作的主体针对对象。必要时,负责法律法规管理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还可以对企业在职员工进行不定期的法律事务培训,为提升企业法律法规管理工作开展的效率和质量提供强有力的前提保障。

2.建立健全符合石油勘探企业运作特点的法律事务管理机构

除了准确掌握石油勘探企业法律法规工作开展的立足点之外,企业内部负责法律法规管理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如果想要更加直接有效的加强石油勘探企业法律法规管理的工作能力,就必须建立健全能够全方位符合石油勘探企业运作和发展特点的法律法规相关事务管理工作的核心机构。法律事务管理机构经营规模较小、在企业内部发挥的作用以及占据的发展地位较为低下等,是在当今社会发展进程之中石油勘探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建设和运营过程中最显著和突出的问题和弊端现象。个别的石油勘探企业甚至目前为止尚未建立完善的法律事务管理机构,与其相对应的法律法规事务管理工作的工作效率以及管理水平的高低可想而知。

相关工作人员可以在石油勘探企业内部,根据具体法律法规事务管理工作涉及到的法律事务难易程度的不同,为相应的法律事务管理机构设立不同的管理层次。各个管理层次之间法律事务管理机构的协调运作将最大限度的实现和保障石油勘探企业法律法规事务管理水平的显著提升。

3.保障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高层次、全方位发展

最后,石油勘探企业负责法律法规事务管理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如果想要更好地提升企业自身法律法规相关事务的管理能力,就必须全面保障石油勘探企业法律法规相关事务的管理工作朝高层次、全方位的方向发展。

企业内部法律法规工作管理工作的展开要以最终实现石油勘探企业又好又快发展为最终工作管理目标,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将企业法律法规相关事务的管理工作变成能够有效帮助石油勘探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作出正确发展决策的辅助工具,并为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中的一系列活动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只有相关工作人员以事实为最终依据、以法律为管理的准绳来开展自身的管理工作,才能最终实现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全方位发展。

四、结论

企业法律法规的管理是在企业整个管理和运作众多工作内容之中较为关键和主要的环节。加强企业法律法规管理工作的工作能力,是在当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升以及社会整体发展进程不断推进的带动和影响下产生的发展趋势。只有企业负责法律法规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能够真正认识到提升法律法规管理能力的重要性,才能全面贯彻落实正确的管理理念,最终实现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参考文献:

[1]徐祖华. 加强企业法制建设的几点思考[J]. 中国商贸,2013,08:59-61.

第4篇

关键词:企业;环境责任;法律规制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一种盈利,意思就是企业将所获利润或者所得权利进行缩减,这是一种企业对社会、对国家、对人民的一种回馈。这就使企业有了更多的、更好地名声与荣誉。那么企业承担环境责任就是对近年来国家政策的呼应与支持、对自身发展的促进与激励。然而社会进步,经济发展,企业数量急剧增加,环境问题逐步向我们看不见的地方延伸。日渐浮现出的环境问题使得我们必须重新看待企业的环境责任问题,用以期待更多的企业能够自发地承担保护环境之重任。由于希望企业在保护环境这方面符合国策与社会发展趋向,在法律中明确地规定了企业为环境保护所负之责任。

而在国家已将企业环境责任明确立法的现状下,各个企业现今又是怎样的呢?

一、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的现状

现今企业承担环境责任已然成为一种规则,不管是立法、国家政策、地方法规还是人民群众之间,都在强调环境的重要与承担环境责任这种义务的必然性。

1989年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除在《环保法》中规定企业应对环境承担保护责任以外,我国还颁布了一系列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例《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等等。

然而在诸等法律颁布实施的情况下,还是有企业造成环境破坏的情况出现。

2016年,在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淄博嘉周热力有限公司、淄博周北热电有限公司二氧化硫超标排污被查,山东省环保厅已责成淄博市环保局对两企业依法严肃处理。

2016年,中船集团旗下公司包括南京龙翔液体化工储运码头有限公司南京中船绿洲机器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环境污染违法被曝光,江苏省环保厅对外通报了《9起大气污染违法案件查处情况》,显示各案件遭到通报。

2012年,广西龙江河被鸿泉立德粉材料厂、广西金和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排放的重金属镉所污染,司法机关对两家企业相关负责人依法拘留,严肃处理。

2010年,福建省紫金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紫金山铜矿湿法厂发生铜酸水渗漏流入汀江,导致汀江部分河段严重污染。当地多名官员被停职检查或责令辞职,相关企业负责人被刑事拘留。紫金矿业被福建省环保局处以罚款。

2009年,江苏盐城市标新化工厂为减少治污成本偷排30吨化工废水,导致污染水源地。该厂两名负责人被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各判处10年和6年有期徒刑。

事实证明,企业造成的环境破坏导致的不仅是居民生活问题,更多的是对于企业自身的不利影响。当企业忽视了环境责任的重要性的时候,的确是减少了一部分成本,但实际上也导致了企业未来发展的断绝。对于破坏环境的不良企业,国家机关严厉打击,根据我国法律进行严惩。

企业的环境责任现状表明我国虽然律法严格,但还是有不少企业铤而走险,这就表示我国的环境政策没有真正到位,只治标不治本。在当今的情况下,作为一个经济发展的大国,环境问题是需要加大力度整治的,如今的法律规制形势又是什么样的呢?

二、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的国内外法律规制形势

1.国外形势

“纵观当前国际形势,除战争、人口、粮食问题,环境成为又一大问题。”这是几年前甚至是十几年前的时事话题,但是到了2016年的今天同样适用。

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当各国意识到环境的重要性,环境法应运而生。随着20世纪70年代“可持续发展”的推广,掀起了国际环保热潮以及促进公众环境意识的提高,国家、个人更加注重对环境的保护以及正视自身责任。推己及人,当一群人乃至是全社会都在关注的环保事业的时候,那么企业的环境责任就被人们关注起来。这样国家的法律、相关规定就产生了,将企业的环境责任进行具体化和规范化。例如:美国1976年颁布了《资源回收利用法》,1980年又制定了《综合环境反应、补偿和责任法》等。德国1972年制定并于1986年修改名称的《废物限制及废物处理法》;1991年通过《包装条例》;1992年通过《限制废车条例》;1996年提出《循环经济与废物管理法》等。各国法律沿用至今,有其一定的优势,但是随着现今社会的发展,它们也在不断的修订、更改,弥补自身的缺陷。法律不是万能的,是社会的底线,当打破底线的时候,行为主体也就将受到处罚与惩治。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法律,然而其本质是相同的。各国的环境法共同保护着各自的资源环境,这就是各国环境法的共同目的。

环境保护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但是作为经济发达到一定程度的国家来说,经济的发展所带来的资源环境的破坏已然不可忽视。企业是除国家之外的最大主体,因此国际上对企业,法律法规更加严格。在这样的国际当前态势之下,企业应当承担的环境责任不是就嘴上说说,更重要的是作为。

2.国内形势

2016年最新《公司法》第5条明确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这之中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并且在企业承担责任的同时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而社会责任中包括了环境责任,也就是企业具有承担环境责任之义务。

国家颁布的《环保法》中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这明确提出企业应当负起其环境之责。随着时间的推进,我国的经济高速发展,伴随而来的是我国环境问题的加重,也因为如此,我国的环保政策渐趋严格和完善。在1989年环保法的基础上,国务院于2006年颁布了3部行政法规及26部规范性文件。2015年,新《环保法》颁布实施,这无疑是给人们打了一剂安心药。正是这部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法》给环保监管部门提供具有针对性以及具有高度可行性的执法方式,并将环保公益诉讼制度系统化,在环境治理机制中加入人民群众的力量。《环保法》作为我国标志性的有关于环境资源的法律,将企业作为一个重要的主体囊括其中,真正的做到管制违法企业。

除了《公司法》与《环保法》外,我国制定了其他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为国家的环保制度的完善做出贡献。我国法律法规的完善、执法力度的不断强化,始终是外力因素。当外力因素成为一种强制式的规则时,自愿的成分又有多少?但是尽管如此,法律、行政法规、政策规定已经体现了企业应当承担环境责任、履行环保义务。

三、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的内化――由法律规制到公司章程

1.法律法规

企业不可能只为遵守法律而承担环境责任,主观能动的作用更加能够促进公司企业承担责任并且从中找到获取利益的途径。近年来国家的各种关于经济发展的政策中都在强调:经济发展速度由高速降为中高速,经济发展不再依赖于高耗能、高浪费的企业,不再以破坏环境、浪费资源为代价。这就意味着国家对于企业承担环境责任有了更多的法规、政策扶持。

依据我国现今的环保趋势,同样也根据我国的各项环保政策,企业履行其环境之责任是必然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对支持循环经济(即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的企业提出激励措施,保证环境与资源的合理利用。同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提出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技能减排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此外,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这些规定意味着,我国各企业对环保等方面进行资金投入或者在环保等项目上有所盈利,即可享受税收上的减免。我国对于企业关于节能环保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有:其一是增值税减免。在增值税减免中还分了许多不同方面,例如: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等。其二是车船税税收优惠,对节能的车船,减半征收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其车船税。其三是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暂免征税以及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税收减免。上述各项对于企业的优惠政策与规定是国家为节能环保而制定,在企业增加盈利的同时对其环境责任有所承担。

2.公司章程

各个企业正在用自己的方式在履行着自身的环境责任,不是每一个企业都用同一种方式来展现。有些企业制定公司章程时将环境保护列入其中或者作为一个环保创新型企业直接进行环境保护业务。环保企业的企业章程中,经营范围一项就囊括了关于环保技术开发与经营。例如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将环保科技与环保产品的开发经营写入企业章程中。环保企业将环保视为一项可以获得盈利的行业,不仅责任变成了利润来源,更是以一种企业的新姿态呈献在外。环保企业的出现将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与企业的营利活动直接联系起来,把环境保护从责任变为盈利方式手段。

其他并非环保创新企业,尤其是传统型企业从过去高能耗、高浪费向绿色环保转型。这种转型不仅仅是将企业的原有利润结构打破,更是给企业创造新的商机。在转型的背后,企业的章程将会被修改。说明了企业承担环境责任从被动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到主动进行环保转型与建设的一大转变。公司从承担其环境责任中获得利益,这也就促使各大企业的公司章程向环保方向靠拢,真正做到企业主动承担环境责任。

经过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及有关政策规范的支持,企业从被动到主动承担其应有的环境责任,以此能够赢得更大的利润,从而达到与环境、政府互利共赢的效果。

四、结语

企业能够履行其应当履责的环境责任是一件能够有利于保护环境及增加企业的无形利润的双赢之事。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出发,强制企业承担环境责任与补贴承担环境责任的企业损失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这正是国家经济与环境相和共赢,携手前行的良好方式。即便如此,中国企业是环境责任的重要主体,当企业破坏环境的情况发生,法律受到挑战,商人逐利本性的表露无遗,法律必将严惩不贷。虽然我国有关环保的法律不是最为完善的,但整个国家正在向环保完善的目标迈进。

参考文献:

[1]陈冬梅,夏座蓉.析美国环境保护立法、司法及环境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东岳论丛,2012.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章激励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第34条.

第5篇

【关键词】 企业社会责任 利益相关者 法律规制

随着经济全球化运动的持续深入和系统展开,企业之间的竞争已日益白热化,企业社会责任正在成为企业取得新的竞争优势的手段。世界大型跨国公司几乎都把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明确列入公司的议事日程,《财富》和《福布斯》等商业杂志在企业排名评比时也都增加了“社会责任”因素。2010年11月3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部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了2010年《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蓝皮书在分别考察了2009~2010年度中国100强系列企业(包括国有企业100强、民营企业100强和外资企业100强)的社会责任状况后指出,从整体上看,2010年中国100强系列企业的社会责任整体水平依然较低,社会责任发展指数平均分仅为17分。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仍不容乐观,必须通过法律手段的强制推动,才能促进企业社会责任发展。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

目前,学界通说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在谋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公共利益的义务。对内容的划分,学界有不同的方法:一种是根据责任对象来划分,即利益相关者理论,具体包括对股东、员工、消费者、政府、行业竞争者、公众、环境、社区的社会责任等;另一种是根据社会责任结构来划分,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慈善责任等四方面。本文认为,只有从利益相关者维度才能同时囊括不同结构的社会责任,故从利益相关者维度出发,探讨企业社会责任主要内容。

1.对股东的社会责任。遵守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保障股东的资金安全和收益,向股东提供真实的投资及经营信息,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尊重股东的各项合法权利。

2.对员工的社会责任。企业最低限度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劳动法规,尊重劳动者的就业权,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保障劳动者的各项合法权益等。

3.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企业应当遵守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品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最低限度的向消费者提供安全、合格的产品和服务,提供正确的产品信息,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等。

4.对供应商、行业竞争者的社会责任。企业应遵守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在供应商、竞争者之间形成公平的竞争机制。

5.对生态环境的社会责任。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应当遵守环境法规、资源利用和保护法规,防止造成环境的污染,保护生态平衡,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

二、目前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规制现状

(一)企业社会责任立法概况

近年来,我国对此问题的研究取得了较大进步,并以立法的形式将发达国家视为企业社会责任的一些内容规定下来,散见于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然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企业法、税法、公益事业捐赠法、合同法等诸多法律之中。其主要体现在:

1.企业法的规定。我国现行企业法是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而逐步制定的。我国已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较为零散。主要体现在职工对企业经营管理参与的规定,环境保护的规定,企业对债权人和消费者负责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及实行社会公开甚至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的经营公示主义等方面。

2.税法的规定。在刺激企业积极发扬道德落实社会责任方面,税法是较为有效的措施。与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立法相类似,我国现行税法对公益、救济性捐助也实行扣减所得税的制度。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无疑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落实有重要的激励作用。

3.其他法律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权益及经营者的义务,《产品质量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也规定了企业的相应义务,直接或间接地保护了消费者,确立了企业对消费者的责任;《劳动法》等规定了职工对企业经营管理的规定、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的规定,确立了企业对劳动者的社会责任;《环境保护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法》要求企业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合理利用资源,树立全面的现展观,确立了企业对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

(二)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规范存在的问题

1.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零乱且分散。有关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散见于诸多法律和法规中,没有形成较为系统完备的体系,尤其没有一部专门规范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在企业本身法律意识较低的前提下,立法的散乱使企业正确认识其社会责任更加困难。

2.相关法律规定较为原则,操作性不强。我国现行法律仅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公司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虽然对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有所提及,但它仅原则性地规定了企业应该履行相应的义务,其规定过于模糊和笼统,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可操作性不强。

3.现有立法不健全,存在“盲区”。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非常丰富,法律仅仅规制企业最低限度的社会责任,尽管如此,从利益相关者角度来说,我国立法未能囊括最低限度的社会责任。例如,对于企业合理利用资源以及环境保护问题上,我国虽然依据《宪法》和《环境保护法》制定了6部防治环境污染的专项法律和众多的法规、规章、标准,但是在某些方面仍表现出了立法上的不足,我国至今没有制定《环境污染税法》、《环境保护投资法》、《环境信息公开法》。另外,我国至今未出台社会保障法,导致社会保障方面仍存在盲区。

4.监督程序与执法程序不健全。一方面,由于立法的不完善与粗放性,许多法律规范仅规定了责任和义务,缺乏对不履行社会责任的义务的行为的处罚条款,导致法律操作性不强,在执法检查中不能起到惩戒作用,缺乏威慑力;另一方面,信息披露手段的缺失,公众缺乏有效的知情权途径进而削弱了监督的力度。另外,地方政府从维护发展地方经济的利益出发,对于企业守法行为的监督力度远远不够,甚至实行地方保护主义政策,这不仅给外界造成负面影响,也削弱了我国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三、完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规制的路径

1.完善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现有的法律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条款过于原则而导致操作性较差,且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中的各规范之间,缺少一种制度设计所必需的统一性,从而没有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系统。因此,必须要对其进行整合与完善,使其形成一个较完整的体系,才能够做到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客观公正的考量和评价。我国应当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成功立法经验,建立健全以《公司法》为核心,《劳动法》、《担保法》、《证券法》、《税法》、《环境资源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宪法》、《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甚至是《刑法》等多部法律为补充的多层次、全方位的一整套规范体系。

2.执法部门严格执法。执法部门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首先,执法部门在履行其职责时,必须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授权的范围及方式进行。不得损害企业合法权益,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才能真正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才能促使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其次,执法部门需改进执法方式,不断改进执法的技术手段,做到科学执法。再次,执法部门必须做到违法必究,只要违反企业社会责任法律法规、侵害劳动合法权益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要及时制裁、纠正和惩处。

3.建立公益诉讼制度,近年来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重金属污染导致血铅事件的不断发生使公益诉讼制度日益为人们所关注。公益诉讼是指一定的组织或个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讼,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民事公益诉讼在我国尚未确立,以致在公共利益遭到侵犯时,缺乏有效的司法途径来救济。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并未确立公益诉讼制度,相反却明确限定了提讼的主体,即必须当事人适格。在实践中,企业违责任时,侵害的法益往往并不确定,而潜在的受害人会因不具备资格而无法寻求司法救济。此外,因受侵害对象的分散性及诉讼成本的高昂,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而无人追究的现象。虽然我国规定了代表人诉讼制度,但是目前在我国的实际运用还存在着很大的缺陷,其功能也无法得到充分的发挥。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保护社会公益最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能够较为有效地克服这方面的弊端,并为促使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供外在强制力。

4.强化监督机制。法律的制定关键在于实施,而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必须依赖完善的监督机制作为保障。一方面,国家要建立与完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关于我国公司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息披露制度,仅在公司法及证券法中有所规定,只是财务性公开,在企业社会责任构建时,应当将财务性公开扩大至社会性公开,将信息披露制度惠及广大投资者在内的利益相关者;另一方面,消费者应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利用舆论媒体和消费者协会、工会等社会团体,形成多层次、多渠道的监督体系,以促成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社会环境。若消费者不积极履行其监督职能,认为“血汗工厂”、恶意欠薪、生产伪劣产品等不法行为对选择产品不会造成影响,则企业基于最大限度的盈利目的不会改变违法行为。反之,当消费者态度足以决定企业生存发展时,企业就不得不在社会责任方面作出努力。每个社会公众都会成为消费者,而所有消费者的意志则会上升为公共责任意识。全体消费者即公众的积极参与是全社会责任意识提升的重要保障。

总之,促进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需根据我国现阶段国情,以完善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加强执法-健全司法程序-强化监督为路径,才能保证我国的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常凯.论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性质[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9)

[2]余宁宁,肖晓芬.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J].《法制在线》

[3]任华哲.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D].《光明日报》.2009-12-31

[4]赵龙.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解读[J].《科技创业》.2007(1)

[5]黄惠萍.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思考[J].《社科纵横》.2009(7)

第6篇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规制;完善措施

引言:企业社会责任是来源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学术界于二十世纪初所提出的一种新的企业发展概念,它的出现让传统以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企业生存理念得到了很大程度转变,并在于其不断拉锯、抗争的过程中不断完善和壮大。从一定程度上行而言,企业社会责任规制效果的高低,往往会对我国经济的健康运行和社会和谐发展造成很大程度的影响。在我国所修订的《公司法》中,其第五条内容明确的规定了企业必须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这也是第一次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确定了法律制度。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只有深入分析和探讨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为完善企业社会法律规制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对策,从而才能在让企业经济效益效益和社会效益得到提升的同时促进企业快速稳定的可持续发展。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含义

(一)企业社会责任概述。企业社会责任概念从其衍生到现如今,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包含争议和复杂的问题,其在学术界的概念界定始终都存在的诸多不一样的观点。世界银行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与其利益关键者之间的关系、价值观、遵纪守法以及对人和环境报以尊敬的相关政策和实践的有机结合。它是企业为了让利益相关者的生活质量得到改善的一种以可持续发展为基础的一种承诺。一些学者及教授则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主要指的是企业不能够单单只是将自身利益最大化当做自身发展及生存的唯一目的,而是应该对自身利益以外的企业社会利益进行最大程度的加强和提升。还有一部分学者则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以推动我国国民经济和和谐社会发展为依据,要主动的去承担以及履行其他利益关系人在某些方面上的相关社会义务[1]。

(二)企业社会责任特征分析。首先,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道德和法律的相互结合。企业在所需要承载的相关社会责任上,其中很多都是来源于道德范畴的约束。此外,在当下的法制社会环境下,企业也必须自觉承载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得到和法律义务之间的有机结合、统一协调发展,造就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形成。企业社会责任只有蕴含了相应的道德和法律义务内容,才能称其为较为完善和具体化的[2]。其次,从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角度上讲,其是企业对相关社会利益主要所承载的义务,因此,企业社会责任是以企业以外利益相关者为义务的相对方,并非是企业本身。其次,企业社会责任义务向对方同样也存在着一定的变化,其义务相对方的范畴较广。

二、当下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规制所存在的现状及问题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缺乏系统性的结构支撑。从我国所颁布的一系列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制度和内容大都来源于《公司法》、《环境保护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缺少具有完整性的体系,在系统性结构支持上存在严重不足。再加上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目标想要得以实现,大都需要借助于企业监管、市场规制以及行业主管等渠道,不管是在其意义上,还是在其绩效上,都与系统性的企业社会责任规制体系存在着很大距离。

(二)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过于原则化,存在较差的可操作性。就目前而言,我国社会责任立法还存在的诸多问题,其中最为显著的救赎原则化问题。

(三)缺乏完善的法律责任规定。在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立法存在着一定的隐蔽性,促使企业社会责任失范行为无法得到系统的法律责任体系的有效调节,再加上缺少统一的标准来严格规定企业所需要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此外,现行立法过于混乱及多样化的规定法律责任,缺少相应的具有统领性质的归责原则,从而也会对企业社会责任规制的效率和公平性造成非常严重的影响。

三、完善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规制的有效措施

(一)对社会利益本位理念进行坚持。系统性的整合经济法体系中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规范法律制度,促使企业社会责任法律体系能够得到不断完善和优化。综上文所述,当下我国所颁布的相关立法中,与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的内容大都来源于《公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环境保护法》等诸多法律法规中,存在一定的分散性,缺少制度设计上的统一性,相关内容彼此之间的有机联系存在严重不足。因此,我国应该对《公司法》进行重新完善,以其第五条确定企业或公司是社会责任的义务主体为依据,从对企业外部行为进行有效规范,并对当下的经济法体系中,与企业社会责任有关的法律规范协调作用进行不断加强,在社会利益本位理念中,统一的将分散于《公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诸多经济法律法规中的相关企业责任规范融入进去,此外,还要对相关法律的的条款进行增补和完善,从不同的范围及角度上对企业社会责任法律体系进行全方位的完善和改进。

(二)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原则,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各项具体制度进行合理设计与落实。从当下我国诸多法律法规中,如《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以及《合伙企业法》等诸多企业组织法律, 都没有对企业所应该履行的社会责任原则进行明确规定,由此可见在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立法中依旧还存在着很多有待完善的地方。因此,我国应该《公司法》的分则中,对综合效益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以及公平公正原则等一系列原则做到严格规定,并让公司在章程中对社会责任的规划做到明确规定和实施。从具体制度上来看,可以让企业在自身内部,创建出专门的社会责任机构,以此来指引、监督以及评价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全过程,同时可让相关的利益相关者参与其中,进入到社会责任部门的监事会,共同对企业的经营行为等进全方位监督。

(三)对激励性法律规范进行充分利用,促使企业能够自己履行自身的社会责任。从我国《税法》上来看,其对公益及救济性捐赠进行了相应的扣减所得税制度,这就是我国通过激励性法律规范来让企业主动、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典型行为之一。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上讲,其明确固定了在对企业应税所得额进行计算的同时,纳税人在公益及救济性的相关捐赠,处于年度应税所得额百分之三以内的,均都予以扣除。但是因为遭受限制的捐赠流程、对象以及优惠数额,促使大多是企业并不是很关注这些优惠政策。因此,税法应该从让优惠数额提升,实现税后优惠范围扩大以及办理手续简单化等途径,促使企业履行纳税义务的积极性能够得到有效医生。在我国现行立法中,与企业社会责任有效关联时,可以参照《税法》中的相关对顶,对激励性法律规范的作用进行全面认识和关注。

总结:总而言之,现代企业想要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就必须重视起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规制。因此,我国应该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中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和总结,并结合当下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规制显著及相关问题,寻找出具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从多个角度上对其进行不断改进和优化,从而才能让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规制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促使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能够得到共同发展和提高,从而最大程度的推动我国现代企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为我国经济增长带来有效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第7篇

关键词:关联企业 避税 法律规制

虽然关联企业在世界经济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但是在我国,它还是一种新型的企业形式。由于我国关联企业出现时间较晚,各项法律法规关于关联企业避税行为并没有形成系统、完整的法律规制,这也就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关联企业的避税行为起到了促进作用。本文就关联企业的避税问题,结合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制对我国关联企业避税问题及法律规制进行探析。

1.关联企业及避税行为概述

1.1关联企业

在我国的法律中,关联企业最早出现于我国的税法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关联企业是指在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着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除此之外,我国在新《公司法》、《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中对企业的关联关系、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等相关法律概念进行了界定。

1.2避税行为

在《中国税务百科全书》中,对避税行为界定为:“避税是指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纳税前采取各种合乎法律规定的方法,有意减轻或解除税收负担的行为。”各国关于避税行为的意见主要有两点,一种认为企业的避税行为是合法行为,是企业根据法律上的漏洞减少应缴税额,这种行为本身并没有侵犯法律;另一种观点认为避税是违法行为,是一种滥用私权规避法律上的义务。

本文中,笔者认为避税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是企业针对法律上的漏洞以合法形式掩盖其本身非法的目的。企业避税行为无利于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2.关联企业避税的主要形式

关联企业的避税形式主要以转让定价避税为主,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其他类型的避税形式,但是数量较少。

2.1转让定价避税

转让定价避税是关联企业中最常见的避税形式,它是指关联企业为了躲避按市场价格交易所承担的税收负担,实行某种类似于经济组织或集团内部结算价格的方式转让产品、服务或权利,达到转让利润,从而减轻纳税负担的避税方法。

随着社会化大生产、公司组织形式和结构发生变化,转让定价避税行为成为一种主要避税方式。转让定价的特点就是几个关联企业为了均摊利润或转移利润,违反市场买卖规则和市场价格,利用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商品交易,而是几个关联企业根据彼此间的协议进行产品、服务或权利的转让,但是转让的价格明显与市场价值不相符,一般或高或低于市场交易价,以此种行为达到逃避缴税的目的。

2.2其他方式避税

关联企业通过关联交易避税的其它形式还有组织形式避税、信托方式避税、租赁方式避税、价格折让避税、行业控制避税等。这些避税行为一般应用比较少,因此,在本文中关联企业的避税行为主要是指转让定价行为。

3.关联企业避税的法律规制

目前,我国并没有专门针对关联企业避税行为的法律,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对规范关联企业的行为起到了一定规范作用,除此之外,国家税务局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收管理实施办法)}(国税发(1992)237号)、《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国税发[1998]59号,国税发[2004]143号修订)等行政法规,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等专门法规也在一定程度上对关联企业的避税行为给予了法律上的处理意见。但是,总体来看,我国关于关联企业避税问题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大多只限于专业法中,如税法、会计法等,鉴于专业法的特征,这些法律中对于关联企业的避税行为必然无法形成系统性的法律规制,只能对关联企业的避税行为形成较为分散的法律表述。长此以往,这种不健全的法律法规制度必然会被很多关联企业钻空子,造成国家税收方面的损失。

针对我国关联企业避税的主要行为转让定价,我国通过《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和《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对该行为进行相应的规范,并提出了一些处理意见。对于转让定价的行为,我国法律的规范及处理意见主要从五个方面入手:纳税人与关联企业的业务作价方式、融资利息、劳务费用、财产收益和所得、无形资产转让等。通过对这五个方面的法律规制对转让定价行为进行规范。同时,依据《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我国第一次确认了“预约定价制”形式,允许企业在向相关部门提出该企业与关联企业交易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后,在得到相关部分确认后,可以以该交易额进行纳税或确定合理的销售利润率。

4.结论

在我国,关联企业的避税行为主要以转让定价为主,这种避税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的利益和国民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鉴于此,我国应该将各个专业法中关于关联企业避税行为的法律条款进行整合,形成一个完善的、系统的关联企业管理法,规范关联企业行为,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柳经纬.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问题研究[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