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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增强背景下,企业社会责任逐步成为通用的价值体系。银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特殊企业和实体经济的中枢神经,在进行正常经营活动基础上,将积极履责纳入其经营决策和业务发展战略的范畴,有利于塑造银行在市场上的良好形象,不断吸引投资。此外,作为政府推进社会改革的重要平台,银行积极履责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政府方面的压力。因此,银行业要对接国际责任标准和先进经验,树立承担社会责任的新理念,不断深化社会责任管理实践,承担起高质量服务经济社会的使命,实现股东利益和社会效益双赢的局面。
二、银行社会责任的基本理论
银行社会责任概念的提出来源于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而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源于欧美发达国家。
(一)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起源与发展
企业社会责任的提出最早是将其看做单纯的商业责任,Bowen(1953)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为了达到一定的政治目的而采取的相应措施[1],即商人或企业家根据社会价值观和目标的要求来拟定政策、制定决策。弗里德曼(1970)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在一定原则下,合理运用资源以使股东价值最大化[2]。“利益相关者”概念提出后,学者们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有了全新的思考,将企业的非商业责任纳入到概念中。美国企业社会责任专家Carroll(1991)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不仅包括商业责任,还包括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等[3]。卢代富(2002)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在追求股东利润最大化基础上应该承担的维护与增进社会利益的责任,包括对职工、消费者、环境保护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责任等[4]。经过一众学者的努力,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框架日渐明晰,成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基础理论,得到广泛认可。
(二)银行社会责任概念的界定
银行社会责任概念的界定来源于对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认识。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国内外对企业社会责任定义有个统一趋势,即从利益相关者角度出发来界定。社会责任国际所(SAI)认为社会责任是指除了对股东负责外,还应对整个社会承担非商业责任,包括保护环境、保护弱势群体等等[5]。作为一个特殊的企业,银行业运营既有赖于股东的资本投入,也离不开客户、员工、政府等利益相关者的支持,这种公众属性也决定了银行应该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本文对银行社会责任的界定如下: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银行业也要充分考虑其利益相关者的权益,通过金融专业化服务、金融创新性产品,承担起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环境可持续发展以及维护公共建设等层面的社会责任。
三、我国银行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现状
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银行业呈现“大一统”的局面,日常经营业务主要围绕政府政策开展,履行较为完全的社会责任。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开展,“大一统”局面被打破,银行成为独立的法人,更加倾向于追求利润最大化,社会职能逐步分离出去,履责意识淡薄。然而,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又对企业提出了履责的新要求,因此一直处于垄断地位的银行业要主动承担起社会责任,将部分利润反哺于社会,充分体现出市场经济的公平性。
2006年是我国银行业履责的“元年”,第一份社会责任报告由浦发银行面世。监管部门也开始关注社会责任,2007年11月,银监会了《关于加强大型银行社会责任的意见》。此外,中国银行业协会也一直致力于推动银行业加强履责,自2008年起?B续《中国银行业社会责任报告》,展示了银行业履责的积极探索和丰硕成果。据《2015年度中国银行业社会责任报告》[6]显示,截至2015年末,银行业机构中明确社会责任理念的共有110家,社会责任报告的共有69家,专业从事社会责任工作的3315余人,开展社会责任培训1211余次,履责日益成为银行主动化、常态化的行动。并且,企业社会责任已被正式写入了《“十三五”规划纲要》,并纳入国家立法,这标志着企业履责开始步入法制轨道。
(一)在践行普惠金融方面
《2015年度中国银行业社会责任报告》显示,银行业金融机构倾力服务“三农”、“小微”等重点领域,截至2015年末,银行业涉农贷款余额26.4万亿元,同比增长11.7%,有力地促进了农业现代化发展;小微企业贷款余额23.5万亿元,同比增长13.1%,小微企业贷款余额户数1322.6万户,小微企业通过贷款比例为92.8%,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实体经济融资成本有所降低。
在目前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增大、环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以绿色产业为发展依托已成为经济转型升级的必然选择。截至2015年底,银行业绿色信贷余额8.08万亿元,其中,21家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余额达7.01万亿元,较年初增长16.42%。此外,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制定了特色的绿色信贷指引政策,大力支持清洁能源行业的发展。
(三)在参与公共建设、培育公共理念方面
我国银行业积极健全公益管理体制机制,持续开展各种公益活动。2015年,银行业全年公益慈善投入总额达11.1亿元,同比增加1100万元,公益慈善项目数量达到6120个。同时,各银行通过资金或实物捐赠、技能培训等渠道,对特殊客户群体进行援助和关爱。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存在的问题及对标差距
(一)社会责任基本理念不健全
树立健全的基本理念后,银行才能真正将社会责任纳入企业发展战略。相关资料显示,国外银行业将社会责任当做是一种义务的同时,也认识到了履责所能带来的长远收益,如:汇丰银行认为其经营目标不仅仅局限于获取利润,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才是取得长远成功的关键。而国内银行业仅将履责视为一种责任和义务,强调其作为单个“社会公民”的意义,却没有认识到履责对其长远发展的积极影响。
(二)金融助力小微企业的力度依然不够
在我国,银行在放贷过程中,明显偏爱资产实力较雄厚、规模较大的大中型企业,而对小微企业设置了较高的门槛,融资贵、融资难的问题依然滞后着小微企业的发展。而在一些发达国家,他们认为小型成长期企业所创造的工作机会要比经济体内任何一个领域都多。在这些国家,小型企业占就业总人数的57%。国外银行业对小微企业的支持模式上有所不同。渣打银行将小微企业业务作为战略性业务单元列为零售银行业务,并侧重于产品的交叉结合并弱化抵押担保要求;花旗银行几乎对所有的小微企业项目做全盘考量,以花旗中国为例,其在我国开展的重庆农村小微企业发展项目,为重庆农村地区3400户家庭企业就可持续农业和畜牧业生产提供基础的技术支持和现场培训。
(三)开展绿色金融、促进环境可持续发展方面仍欠缺
目前,虽然我国已经了相关文件,但我国绿色金融发展水平依然较低,许多地市级行对绿色金融的概念模糊,金融机构未完全将绿色金融全面纳入业务经营范围内,未建立起与其配套的政策制度,对企业执行环保政策情况的审查也缺乏约束激励机制。而外国银行在发展可持续方面一直走在前列。如花旗银行始终将可持续发展原则贯彻在核心业务发展中,花旗中国遵循中国银监会的绿色信贷方针,拒绝向那些经营活动对环境或社会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现有客户或新客户提供贷款。对于在授信获批之后对环境或社会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客户,银行将要求其提前偿还贷款。此外,早在2003年,花旗银行就研究制定了环境和社会风?U管理(ESRM)的专业化政策来促进可持续发展,并且政策团队由专家组成,负责审查交易类别,妥善管理和化解环境与社会风险。
(四)缺乏专门培养拥有金融能力人员的公共建设项目
中国经济正在从“中国制造”迈向“中国创造”,创新对于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发挥着重要作用,如何有效地将大量低技术劳工转化成高增值人才是当务之急。国内银行业在参与公共建设方面以资助优秀的贫困学生为主,给予他们物质上的帮助。而国外银行更注重对于青少年金融能力的培养。花旗银行开展了一项国际公认的为16~25岁之间的青年培养金融能力的理财教育项目―Aflateen青年行教育项目。对刚接触金融服务,首次被纳入金融系统的人口来说,金融能力建设和正确财务习惯的培养至关重要,值得我国银行业借鉴与学习。
五、启示与建议
中国银行业的盈利能力在世界上依然处于领先水平,理应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但是我国银行业履责意识起步较晚,仍有很大的进步空间。
(一)从顶层设计上,把履行社会责任纳入监管框架
监管部门应高度重视并加强监管与引导。一要积极履行好社会责任,不断提升监管效能。二是要完善社会责任体制机制建设和社会责任治理体系,督促各银行履行好社会责任,并把履责纳入监管框架中。
(二)从履责主体上,融入银行自身的战略规划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仅要将履责当做自身作为“社会公民”的义务,更要看到履责会给自身长远发展带来的利益,不断深化自身的责任意识。作为履责的重要载体,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持续完善其责任体系,将履责融入到自身战略和发展规划中。同时,加强与利益相关方的沟通与互动,更好地服务于经济金融改革。
(三)从经营理念上,全面倡导可持续绿色金融
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传统银行业面临挑战,在信用风险加大、资本利差收窄的双重冲击下,传统银行业理念也正在加速转变。在此背景下,建议加强在整个银行业系统内宣导绿色金融理念、建立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氛围,并且,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开展绿色金融、促进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创新性政策体系并及时落地。此外,对于国家明令禁止的、不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企业和项目贷款,银行要加强“一票否决制”管理,从源头上防范风险,对于获批授信后对环境和社会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客户应该实行信贷退出机制,让其提前还贷。
[关键词]低碳经济;碳金融;金融业
中国是最大的减排市场提供者之一,未来5年每年碳交易量超过2亿吨。有专家指出:“中国 碳交易的商机已经来临。发达国家在2012年要完成50亿吨温室气体的减排目标,中国市场出 售的年减排额已达到全球的70%,这意味着未来至少有30亿吨来自于购买中国的减排指标。 [1]”由此可见,一个碳交易的成功完成背后必须有发达的金融体系,碳排放权已 经具有鲜明的金融产品特性。
一、碳金融的界定
“碳金融”目前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但目前国内的表述基本一致。成万牍给出了一个较为 “随意”的界定。其认为,顾名思义,碳金融就是与碳有关系的金融活动,也可以叫碳融资 ,大体上可以说是环保项目投融资的代名词,也可以简单地把碳金融看成对碳物质的买卖。 [2]高建平的界定则是国内最为普遍的提法,其提出,一般而言,“碳金融”泛指 所有服务 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金融活动,包括直接投融资、碳指标交易和银行贷款等。[3] 陈柳钦 界定更为具体,其认为,碳金融是指服务于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各种金融制度安排和金 融交易活动,主要包括碳排放权及其衍生品的交易和投资、低碳项目开发的投融资以及其他 相关的金融中介活动。[4]袁鹰的界定具体展开了其他相关的金融中介活动,其指 出,“碳金 融”就是与减少碳排放有关的所有金融交易活动,既包括碳排放权及其衍生产品的买卖交易 、投资或投机活动,也包括发展低碳能源项目的投融资活动以及相关的担保、咨询服务等相 关活动。[5]李威偏重于“应对”涵义,其认为,碳金融可以理解为应对气候变化 的金融解 决方案,包含了市场、机构、产品和服务等要素,是金融体系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环节。 [6]陈荣则加入了一个渊源,其指出,碳金融是指由《京都议定书》而兴起的低碳经 济投融资 活动,也称碳融资和碳物质的买卖,即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等技术和项目的直接投融资 、碳权交易和银行贷款等金融活动。[7]王宇和李季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界定了 碳金融的 内涵:从狭义上说,世界银行把碳金融定义为提供给购买温室气体减排项目的资源;广义的 碳金融是指气候变化的市场化解决方案。同时,他们又指出了碳金融的四大功能:一是减排 的成本 收益转化功能;二是能源链转型的资金融通功能;三是气候风险管理和转移功能;四是国际 贸易投资促进功能。[8]
二、碳金融工具
(一)碳货币碳金融的核心之一就是“碳本位”货币体系,其也成为各国争夺的焦点。张茉 楠认为,一国货币的崛起,通常与国际大宗商品,特别是能源计价和结算绑定权紧密联系, 从19世纪“煤炭―英镑”、“石油―美元”,再到今天的“碳合约―X”,演绎了一条国际 货币在能源贸易中的路径。[9]刘颖等也强调了碳币体系对于一国的重要意义 ,其指出 ,碳币是一个臆想中的货币体系,也可以说是一个衡量世界上各种货币币值的新标准。在“ 碳币体系”下,除了一国的经济实力和黄金储备,碳排放额度将会成为影响该国货币地位和 币值的另一个重要因素。“碳币时代”的原始规则制定者毋庸置疑地掌控着更多的主动权 和话语权。[10]对于“碳币”的概念,王增武、袁增霆的界定较为直接,其认为, “碳币” 表示国际间每吨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价值。[11]蔡博峰、刘兰翠指出,碳货币就是以 碳信用为 本位的货币形式,而对于我国应对国际碳货币的发展,一是积极加入到国际碳货币体系的构 建中;二是建立中国碳金融体系;三是加快健全和完善碳交易市场,使人民币在碳信用的计 价和结算中占据一席之地;四是积极发展我国的低碳能源和低碳技术,将碳排放纳入到经济 发展指标体系中,试行碳排放强度考核制度,为今后可能出现的碳货币体系做好储备。 [12]管清友从“财富”的角度界定了碳货币,其认为,实际排放额低于碳排放指标分配 的“节约 量”,就是该时期碳货币的总量,即这个节约量相当于该国的一笔额外财富,也即碳货币。 而对于确定两国碳货币的兑换基准,其提出可以将各国碳货币与一个标准品质的碳货币挂钩 ,比如,“黄金标准”碳信用,然后按照各自品质规定含碳量,由此确定。[13]
(二)碳信贷杨涛指出,尽管银行对绿色信贷兴趣不断提升,但其在银行信贷总规模中的比 重仍然较小,最根本的原因是由于全面促进绿色信贷发展的外部环境仍未建立起来。一是 由于绿色信贷的概念并不明确,缺少具体的指导目录,当前在统计银行贷款规模 时,也并未对“绿色贷款”单辟通道统计,未能使绿色信贷获得信贷政策的倾斜;二是中国 企业对绿色信贷的需求还处于初级阶段;三是绿色信贷面临着项目融资技术评估的复杂性, 银行开展这些项目缺乏人力资源和技术基础;四是绿色信贷还面临着项目风险控制上的困难 。为了发展绿色信贷,政府和监管部门要全面提升绿色信贷的发展水平,增加政府投入和推 动,提高银行业发展绿色信贷项目的技术水平,出台鼓励和优惠政策。银行业除了关注传统 的节能减排信贷领域,还应重视绿色信贷相关的中间业务。[14]为了降低绿色信贷 风险,董 玉华提出,可以结合节能减排项目贷款、开展碳权质押融资货款。只要银行与CDM业主及发 改委三方约定,客户出售CERs所获得的资金就只能进入指定的帐户,并在客户不能偿还贷款 时 ,贷款银行有权处置客户获得的CERs。随着CDM项目的进一步发展,商业银行应以碳权质押 ,对CDM项目提供贷款支持。[15]
(三)碳期货何川指出,根据国际碳交易市场的交易经验,该市场风险较大,需要引入碳 期货等衍生产品。而且由于碳排放权具有同质性显著、易于交付、参与者众多、价格波动频 繁等 自身特性,也适宜引入期货等衍生品交易。同时建立碳期货交易市场也可以依靠其价格发现 功能,指导现货交易为国家及相关企业提供一个有效的价格信号。[16]王增武、 袁增霆对 碳期货等作了具体的介绍,其指出,在二级市场的CDM交易市场上,主要的交易品种是期货 、 期权等金融衍生品。由于碳期权合约的基础资产是碳期货合约,碳信用期货合约价格对期权 价格以及期权合约中交割价格的确定均具有重要影响。碳信用远期合约的定价方式主要有固 定定价和浮动定价两种方式。前者表示在未来以确定价格交割碳排放交易权,后者表示在最 低保底价基础上附加与配额价格挂钩的浮动价格,合同中同时列出基本价格和欧盟参照价格 。[17]目前,我国对于碳期货已进行了探索。上期所从2006年开始研究碳排放权期 货,希望 利用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和风险管理功能,帮助我国提高碳资源定价影响力,建立符合国内 需求、对接国际规则的碳市场体系。同时,上期所将继续关注、探索碳排放权期货交易的可 行性、交易风险的可控性、风险监测体系的可靠性等问题。[18]
(四)碳基金崔利平指出,碳基金是碳汇基金的简称。国际上通常指“清洁发展机制”下温 室气体排放权交易的专门资金。而根据我国目前发展实际,其提出中国碳基金的概念,也即 强调了国际碳基金的本土化。[19]王增武、袁增霆按发行主体的异同,将碳基金做 出分类: 一是世界银行型基金;二是国家基金;三是政府多边合作型基金;四是金融机构设立的 盈利型基金;第五,非政府组织管理的碳基金;第六,私募碳基金。[20]付允等则 进一步探 索了碳基金的目标和投资。碳基金的目标应该除了关注碳汇的增加外,还需要更加关注通过 帮助商业和公共部门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并从中寻求低碳技术的商业机会,从而帮助我国 实现低碳经济社会。碳基金的资金用于投资方面主要有三个目标:一是促进低碳技术的研究 与开发;二是加快技术商业化;三是投资孵化器。我国碳基金模式应以政府投资为主,多渠 道筹集资金,按企业模式运作。[21]林伯强则具体介绍了碳基金的融资方式,主要 有:政府 全部承担所有出资、由政府和企业按比例共同出资、由政府通过征税的方式出资、企业自行 募集的方式等。同时,其认为从国外碳基金运营管理情况来看,由政府设立企业化运 作、吸收专业人士参与的管理模式是目前最优的模式。[22]
三、碳金融与金融业
“低碳经济”给各国的金融业带来了巨大的发展机会。王元龙指出,中国金融机构目前开展 碳金融业务有重要意义:一是推动金融机构经营战略转型;二是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三是 有利于中国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四是提升中国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23]
(一)银行业目前金融业中,银行是绝对参与低碳经济的主体。黄丽珠指 出,在履行社会 责任的同时分享低碳经济时代的“盛宴”对于商业银行应该是一个双赢或多赢的选择。 [24]但同时其也面临着挑战。一是国内银行能力不足。马骁指出,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在 碳金融方 面虽有所动作,但都没有深入到核心部分,缺乏对CDM相关专业知识及政策法规的深度了解 ,投资该领域项目的业务能力严重不足,不仅缺乏成熟的碳交易制度、碳交易场所和碳交易 平台,更没有碳掉期交易、碳证券、碳期货、碳基金等各种碳金融衍生品的金融创新产品以 及科学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难与国际金融机构抗衡,使我国面临着全球碳金融及其定价权 缺失带来的严峻挑战。[25]二是市场环境的不确定性。段茂盛指出,商业银行在开 展碳排放 交易时,需要重视其潜在的政策风险。最重要的是未来的《京都议定书》充满变数,为这项 交易带来很多不确定性。一方面是到了2012年后,《京都议定书》是否续签,内容有何变化 都不得而知;另一方面,中国能否保持非附件I国家,继续不必履行减排义务,存在不确定 性。[26]三是交易成本高昂。国际碳金融交易市场的交易成本巨大,主要源于基于 项目的交 易涉及跨国项目的报批和技术认证问题,监管部门要求制定运营机构来负责项目的注册和实 际排放量的核实,所涉及的费用高昂。此外,对于市场上的中介机构还缺乏有效的监管,一 些中介机构在材料准备和核查中存在道德风险,甚至提供虚假信息。四是市场分割问题。目 前,国际碳交易绝大多数集中在国家或区域(欧盟)内部,统一的国际市场尚未形成。目前 ,从事碳金融交易的市场多种多样,既有场外交易机制,也有众多的交易所;既有政府管制 产生的市场,也有参加者自发形成的市场。这些市场大都以国家和地区为基础,在市场制度 安排上存在较大差异,不同市场之间难以进行直接的跨市场交易,国际碳金融市场处于高度 分割状态,市场效率还比较低。[27]
尽管面临挑战,但低碳经济已成为共识,我国银行业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呢?刘明康指出,银 行业在低碳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中积极发挥作用,主要是要扮演好两个角色:一是要成 为低碳理念推广的“践行者"。要探索建立节能环保金融服务的长效机制,即经营策略、管 理 机制和激励考核体系,从业务流程与规则上把好项目入口关和惩罚关。二是要成为低碳金融 服务的“创新者"。我国银行业应进一步加强对国际碳金融发展的跟踪研究,在控制风险的 前 提下,积极开展“绿色信贷"及其它碳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提高产品定价能力,争取在全 球碳金融体系中拥有更大的话语权和主动权。[28] 为了积极参与碳金融,马骁指出,银行业可以先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打开局面:一是成立碳 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或碳金融事业部,谋划碳金融发展战略,负责碳金融的市场开发与推 广,开发系列碳金融产品;二是以绿色账户吸引现正在开展CDM业务的业主CER收入外币账户 ;三是与国际合作开展绿色贷款业务,积极参与国内、国际碳市场建设;四是积极开发与碳 排放权交易相关的产品;五是为CDM项目开发提供信用增级服务。[29]王勇进一步 分析了大 银行低碳金融业务创新的重点:一是要以“公益创新”践行低碳金融;二是增加“绿色信贷 ”投放;三是积极推出低碳投资产品以及相关服务。[30]段茂盛则指出商业银行目 前参与碳 市场交易的具体途径。商业银行可以在境外的附件I国家中注册投资公司,取得相关资 格后,不仅可以以境外买家的身份参与境内CDM项目,而且可以在欧洲二级市场上进行交易 。[31]
(二)碳保险市场王宇和李季提出,在低碳经济发展中,保险业一方面通 过为绿色建筑设计 、节能和可再生能源、环保汽车等项目提供新险种来规避气候风险;另一方面应适应清洁发 展 机制对碳信用交割担保的需求,开发碳交易保险,以转移项目违约风险。[32]王增 武、袁增 霆指出,资金需求量大和未来发展前景的高度不确定性是所有碳排放交易项目的两大主要特 点。由此,碳保险市场应运而生,主要有碳担保和碳保理业务。就与CDM相关的碳保理而言 ,其成员构成主要由技术出让方、技术购买方和银行等金融机构组成,经过一定的审核流程 后,金融机构向技术出让方发放贷款以保证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待项目完成后,由技术购 买方利用其节能减排所获得的收益来偿还贷款,这不仅缩短了技术出让方的应收账款时间并 减少了资金积压,而且优化了技术购买方的财务结构,并解决了其融资难问题。[33] 碳保险 对于我国而言,也具有极大的发展机遇。张梦琳指出,中国在《京都议定书》中属于发展中 国家,在2012年以前中国不需要承担具体的减排义务,碳交易市场将给我国带来巨大的机遇 。在此过程中,为解决碳交易过程中潜在的违约风险、失效风险、可核证减排额的价格波动 风险以及数量波动风险,碳减排额交易保险将发挥重要作用。因此,碳减排额交易保险的快 速发展,可以为碳减排额交易更好地保驾护航。
(三)碳资本市场秦立山分析预测今后一个时期的股票市场机会将会是 低碳经济,而建仓 低碳经济板块正逢其时。具体到低碳概念主要有以下几个行业构成:一是环保板块;二是节 能减排板块;三是CDM项目。[34]孙颖也指出,2009年上半年中国资本市场已经 开始预热 低碳经济相关行业,特别是新能源。“新能源可能会带领全球经济走向复苏”几乎为投资人 所共识。同时其又指出,除了低碳板块和低碳概念在资本市场上获得追捧之外, 国内的机构似乎并没有做好迎接低碳经济时代的准备。国内资本市场从业者对低碳经济以及 低碳经济发展对资本市场的影响等问题的研究还处于极低端水平。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孙国茂呼吁重视利用资本市场发展低碳经济,他建议监管部门组织专门机构或利用行业 研究力量研究如下问题:第一,如何利用资本市场培育低碳产业的龙头企业;第二,利用市 场机制开展与碳排放交易有关的国际间合作,建立国家级碳排放交易所。[35]
四、碳金融发展的政策支持
“碳金融”的发展需要有利的环境和条件,因此,离不开相关政策的支持。高建平认为,五 个方面有待重点关注:一是搭建交易平台,进一步研究探索排放配额制度和发展排放配额交 易市场;二是加强宣传推广,要让企业充分意识到CDM机制和节能减排所蕴涵的巨大价值; 三是推动政策研究;四是培养中介市场,应鼓励民间机构和金融机构进入;五是构建激励机 制,制定一系列标准、规则,提供相应的投资、税收、信贷规模导向等政策配套,鼓励金融 机构参与节能减排领域的投融资活动,支持低碳经济。[36]
王彬建议,一是建立财政环境基金用于低碳项目的开发与应用,并制定鼓励企业的节能减排 措施;二是加强低碳领域人才培养和机构建设,提高企业决策者的低碳意识和理念,培养和 建立高水平的低碳研究队伍;三是开展低碳城市和低碳园区试点;四是加强对低碳经济的示 范引导,建立政府、媒体、企业与公众相结合的宣传机制,倡导有助于建设低碳经济发展的 生产和生活方式。[37]
孙国茂认为,应考虑为低碳企业上市建立“绿色通道”。同时,他建议尽快编制能够覆盖沪 深两市低碳概念上市公司的“低碳企业指数”,为研究和设计其它低碳金融产品提供条件, 如低碳ETF、低碳指数基金等等。将来,低碳企业指数还可以作为其他与碳交易有关的金融 衍生产品的设计依据。[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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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terature Review of Low Carbon Economy and Carbon Finance Study in ChinaZhou JianAbstract:With the fast rise of low carbon economy, the new finance――carbon finance is b eing developed rapidly too. Carbon finance is becaming the key to promote the de velopment of carbon finance and seize the first chance of low carbon economy in
关键词:低碳经济;碳金融;碳交易;碳排放配额;碳排放权;碳金融市场;碳金融业务;绿色金融;温室气体减排;气候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131(2013)01-0070-10一、引言
气候变化是人类发展的主要挑战之一,近几年来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加剧和大众对生态环境关注度的提高,发展以限制温室气体排放为目标的低碳经济已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共识。低碳经济(Low-carbon economy)这一概念最早见于2003年英国政府的能源白皮书《我们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二氧化碳排放为特征的绿色发展模式。此后,低碳经济引起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成为学术界研究的热点。
经济决定金融,低碳经济的快速发展必然需要发展相应的金融业务,如为碳排放权交易提供融资、理财等,这就是碳金融业务。低碳经济的发展不仅催生了低碳金融的发展,而且需要低碳金融的加快发展反过来支持低碳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低碳经济和碳金融已成为时展潮流的现实背景下,传统的金融制度与发展理念需要改变,金融体系也需要调整,以适应低碳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随着低碳经济和碳金融的快速发展,学术界对碳金融发展理论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本文将全面回顾碳金融理论研究进展,系统归纳和评介碳金融理论研究的方法和内容,并展望碳金融理论研究的趋势,以期为碳金融理论和实践的进一步研究提供参考。
二、碳金融的概念及属性
“碳金融”是指金融支持低碳经济发展并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一切活动,这是现代金融根据环境金融与绿色金融延伸出来的最新提法与发展方向。20世纪90年代,为了降低日益恶化的环境问题对人类生存的负面影响,国外经济学者试图从经济理论的角度对环境问题进行思考。而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中心,如何利用“金融”手段解决环境问题也就成为理论界关注的热点,由此“环境金融”便应运而生。最先提出“环境金融”概念的是Salazar(1998),之后Cowan(1999)、Jeucken(2001)、Labatt等(2002)分别从不同侧重点对环境金融进行了阐述:Cowan(1999)侧重对环境经济和金融双方互利的角度进行界定,认为环境金融是环境经济和金融学的交叉,其既为发展环境经济提供了各种资金融通的途径,同时又能从环境经济发展中获益;Jeucken(2001)侧重对环境与金融关系的演变过程进行解释,在对银行业与可持续发展关系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将银行业对待可持续发展的态度分为抗拒阶段、规避阶段、积极阶段、可持续发展阶段四个阶段;Labatt等(2002)在《碳金融》一书中侧重从环境金融产品的角度对环境金融进行表述,认为环境金融是以市场为基础,以提高环境质量、降低环境风险为目标而设计的金融产品。2003年,英国政府在其能源白皮书中首次提出了“低碳经济”的概念,加上《京都议定书》中市场机制的设计使原本是免费环境资源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商品化,从环境金融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延伸出的“碳金融”概念便应运而生,并得到众多学者的广泛关注。
王定祥,琚丽娟:碳金融理论研究评述与展望碳金融是指建立在《京都议定书》框架下的,为温室气体减排项目提供资金支持的机制(Meijer et al,2006),这是一个比较广泛、抽象的概念。世界银行对碳金融概念的界定则显得相对狭隘,认为碳金融是提供给温室气体减排量购买者的资源。随着低碳经济的发展,碳金融已经超出了减排量购买的范畴。Labatt等(2007)在前人的基础上对碳金融的内涵进行了梳理和拓展,认为碳金融是环境金融的一个分支,探讨与碳限制社会有关的财务风险和机会,提供和应用市场机制转移环境风险和促进环境目标的实现。总的来讲,碳金融是指在碳排放受限制约束的情况下,在一个排放二氧化碳及其他温室气体必须付出代价的世界中所产生的金融问题以及解决气候变化的金融方法和工具。可见,“碳金融”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可以把通过金融工具转移环境风险并实现环境目标的碳约束行为视为狭义的碳金融,而将所有应对气候变化的市场解决方式定义为广义的碳金融。
随着国内低碳经济的兴起以及受国外碳金融理念的影响,碳金融研究成为近几年国内学术界关注的热点。国内一些学者在相关著作中引入了“环境金融”的概念。部分学者,如孙洪庆(2002)、熊学萍等(2004)还用“绿色金融”“生态金融”来表示金融业与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其内涵与“碳金融”一词有异曲同工之处。王宇等(2008)从碳金融对环境意义的战略高度出发对“碳金融”进行了概括,认为碳金融是金融体系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机制创新,其具有减排的成本收益转化功能、能源链转型的资金融通功能、气候风险转移功能和国际贸易投资促进功能四个方面的功能。吴玉宇(2009)和曾刚等(2009)对“碳金融”概念的观点基本相似,认为凡是服务于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以及与之相关的金融活动都可以称之为碳金融。张明珅(2010)对碳金融概念的界定比较全面,认为碳金融是指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有关的金融活动,包括相关金融制度设计、金融交易和中介行为,通过金融活动和金融工具使有限资源投入低碳经济,促进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的绿色经济发展。目前“碳金融”在学术界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概念界定,而本文比较认同的是郑扬扬(2012)的观点,其在借鉴国内外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将“碳金融”定义为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为目的的各种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动,主要包括碳排放权及其衍生品的交易和投资、低碳项目开发的投融资以及其它相关的金融中介活动。
在对碳金融概念进行界定的同时,国内学者还对碳金融的特殊属性进行了探讨,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明确其与传统金融的本质区别。碳金融以碳排放量的交易为核心,它不仅具备在交易中形成的商品属性,而且金融在商品市场中的流通使其逐渐由商品属性向金融属性过渡。从对碳金融的内涵界定可知,碳金融实质上是“碳交易+金融属性”,碳排放权具有准金融属性,而且可以进一步衍生为具有投资价值的金融资产,通过对碳金融收益的追逐可以带来产业结构的升级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易霞仔等(2012)认为碳金融是社会属性、准金融属性和商品属性的集合体,其社会属性体在于其与金融衍生产品类似,是在碳排放交易机制下产生的旨在通过碳交易来转移风险的一种金融性碳契约;其准金融属性不仅在于以碳排放权为载体的碳金融具有货币性,而且碳交易以及低碳生产方式也凸显出了其“准金融的属性”;其商品属性则在于其成本收益的负相关性、依靠市场的价格信号形成对资金的融通功能以及对环境风险的转移和分化。娄欢欢(2011)从法律的角度对碳排放权的特殊性进行了分析,指出碳排放权在法律意义上成立的实质在于,无论个人还是企事业法人单位,为了自身生存发展需要而对温室气体进行排放的行为,是通过法律拟制而获得的对环境容量使用的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这种权利必须通过合法途径并在国家公权力的许可下获得;之后,碳排放权人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被授予的排放权能,超出规定权限将受到法律的惩罚。乔海曙等(2011)研究认为,碳排放权实质是一种新的金融形式,不仅具有金融资产属性,而且具有金融资源和金融功能属性:金融资产属性体现在碳排放权的“准货币化”特征、碳排放权作为金融资产的特殊性和广泛性等方面,金融资源属性体现在其具有稀缺性和战略性两方面,而金融功能属性主要体现在其特殊的减排成本内部化和最小化、产业链低碳转型、气候风险转移和分散功能三方面。
从以上对碳金融概念及属性的研究可以发现,学界对“碳金融”概念提出的逻辑起点以及对这一事物认识的成熟度和完善性上存在差异,尽管他们在概念表述、研究角度上各不相同,但普遍认为,碳金融是金融领域服务于温室气体排放的一种金融创新活动,为缓减气候变暖、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一个有效的途径,可见其本质是一致的。低碳金融属性的研究是对碳金融内涵的进一步延伸,同时,将低碳金融与传统金融划清了界限。随着低碳经济的发展,国内外对“碳金融”概念及属性的认识正在逐步趋向科学化和系统化,这将为未来碳金融理论的深入研究奠定坚实的认识基础和理论前提。
三、碳金融发展的理论基础
1.“绿色金融”理论
20世纪以来,环境气候的变化严重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尤其在现代社会经济领域,金融对资金和社会资源起到了“绿色配置”的作用,这将大大促进气候变化问题的解决。“绿色金融”不仅要求将环境保护观念引入金融机构内部,而且更加强调金融业为解决环境污染、为环境产业的发展提供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的支持,它成为环境保护与金融之间的绿色桥梁。Jeucken(2001)在《金融可持续发展与银行业》中分析了金融业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强调了银行在环境问题上的重要性。Gradel 等(2004)把金融与环境保护关系的研究推向了一个新阶段,他们在《产业生态学》中系统研究了金融与环境保护的内在联系,从产业与环境的视角把金融作为一种服务业纳入服务业与环境保护的理论框架中,以至于最终成为学者们研究碳金融发展的一个重要理论基础。
2.气候风险管理理论
气候环境的变化不仅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Labatt 等(2002)认为,气候变化同样也会给企业、金融服务业、投资者带来风险,他们将其称为气候风险。从企业层面来讲,气候风险主要包括企业因不遵守气候法规而遭遇法律诉讼的法律风险,而且如果忽视与碳排放有关政策、产品和生产程序等将面临声誉风险。碳排放限制政策随着气候的变化而不同,而不同企业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也不同,将会影响到其资产和资本的支出,进一步使其面临市场竞争风险,如何应对气候风险和增强对气候风险的管理成为摆在众多企业面前的一大难题。同时,他们的研究表明,尽管不同企业受到气候风险的影响程度不同,但是要想转移气候风险必须通过碳金融市场这个载体来管理和解决。随着气候风险已经成为影响金融业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因素,气候风险管理理论便成为碳金融发展的重要理论基础。
3.外部性理论
外部性最早源于马歇尔所著《经济学原理》中的“外部经济”概念,其包括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在社会生产过程中,温室气体的减排和全球环境质量的改善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容易给对社会造成一定负外部性的传统企业带来“搭便车”的机会,使私人成本不能完全内生化。针对这种外部性,特别是负外部性,科斯基于市场机制下的外部性理论为合理的碳减排提供了方法上的指导,经济活动主体拥有排放一定污染物的权力(即人均排放权),在该碳排放产权清晰的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碳排放权交易、碳基金等业务手段,可以在达到碳减排目的的同时使外部成本内部化。Barrett(1998)指出,各地碳减排成本的不同意味着《京都议定书》下的减排机制能督促全球碳减排分配产生效益。但是,不同企业由于自身创新能力不同,应对环境问题将对其成本收益产生较大的影响,对于能够通过创新将多余的碳排放指标在全球范围内交易并从中赢利的企业来说,外部成本内在化是其减排的兴趣所在。企业的经营目标不仅要追求自身经济效益,还要注重社会效益,这样企业才能保持长期竞争力。Schaltegger 等(2000)对企业环境管理投资与其金融利益相关者绩效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检验,发现两者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即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既有利于自身,也有利于金融利益相关者获得发展优势,于是碳减排交易便在该理论的基础上得以产生和运用。
以上理论研究不仅廓清了碳金融发展的理论基础,而且也为全球碳金融的实践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指导,但是与目前碳金融应用层面的研究相比还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因此,未来碳金融理论的发展应与实践应用同步前进,并指导碳金融实践。同时,碳金融不是一门独立的学科,而是综合了环境经济学、金融学、社会学、法学等多种学科的交叉学科。因此,在未来的理论研究过程中不能孤立进行,要在借鉴其它学科知识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使碳金融理论得到进一步丰富和完善。
四、碳金融市场及其相关领域的研究
碳金融的发展离不开碳金融市场的有效运行,创新和发展碳金融市场不仅是碳金融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更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发展绿色经济的重要内容和途径,同时还关系到金融体系的重构和金融产业的优化升级。目前,世界各国正在积极建立碳金融市场体系,旨在通过市场化的手段实现碳减排目标。国外碳金融市场已经具有相当规模,学界对碳金融市场的研究也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骆华等(2010)对国际碳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进行了研究,自2005年《京都议定书》以来,国际碳金融市场的交易额由2005年的109.90亿美元上升到2009年的1 360亿美元,年均增长184.6%。世界银行预测,2010—2012年全球碳交易规模每年可达到600亿美元。
碳交易额的迅猛增长使碳金融市场结构的划分变得不可或缺。张小艳(2012)按照碳信用来源不同,将其分为配额型交易市场和项目型交易市场。配额型市场包括国际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下的配额交易(AUU)市场、区域性碳减排机制下的配额交易市场、自愿减排交易机制下的配额交易市场三个层次;项目型交易市场包括清洁发展机制下的核证减排单位(CERS)交易和联合履行机制下的减排单位(EUR)交易。Hamilton等(2008)根据交易主体减排义务是否具有强制性,将碳信用市场分为规范市场和自愿市场两种类型,其中规范市场要受到国际、国内或区域性的强制性法规的限制《京都议定书》下的AAUs、ERUs及CRUs都可在规范市场进行交易。 ;而自愿市场不受强制法规的束缚,因此可供交易的碳信用也相对比较广泛,除了在规范市场交易的碳信用形式外,未经核准的减排量(NERs)、经核实的减排量(VERs)以及预期减排量(PERs)都可在自愿市场进行交易。从碳交易所的全球分布结构看,李瑞红(2010)认为国际上大部分碳交易所为发达国家所控制,而发展中国家所占比重较小国外已形成了欧盟排放贸易体系(EUETS)、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亚洲碳交易所(ACX)、欧洲能源交易所(ECX)等近20多个交易所;而我国自2009年山西吕梁、湖北武汉、浙江杭州、云南昆明等一系列交易所相继成立以后,碳交易体系才粗具雏形。 。乔海曙等(2011)研究认为,碳交易市场与一般金融产品市场类似,存在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之分:一级市场涉及排放权的初始分配,即产品产生核准阶段;二级市场是指初始分配后的自由交易市场,主要涉及以初始分配为基础的产品的交易流通阶段。
金融市场的组成要素是市场发展的基础,全球碳金融市场规模的扩展以及结构变迁为进一步探索碳金融市场相关要素提供了条件。市场参与主体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要素,其发展规模和类型的多元化是衡量碳金融市场发展水平的主要标志参与主体的变迁是市场结构变化的表现。在碳金融发展初期,我国市场参与主体主要是在政府鼓励下的一些金融机构,结构较为单一,市场发展缺乏动力。之后,随着人们对碳金融认识的不断深化,政府、国内外商业银行、保险机构、风险投资公司以及基金等都参与到碳金融市场的交易中来。参与主体规模的日渐扩大和种类的日趋丰富,在提高碳金融市场运行效率的同时,也为各类市场主体进行投融资提供了一种科学化的平台。 。刘英等(2010)按照交易目的的不同将碳金融市场参与主体分为通过期货买卖来规避风险套期保值且有减排任务的企业、通过碳金融产品价格的涨跌进行贱买贵卖的纯粹的投机者、作为中介代表的期货公司和保障碳市场规范运作的监管主体等。林永生等(2012)根据参与主体功能的不同,将国际碳金融市场的参与主体分为供给方、需求方和中间商三类:供给方包括转型和发展中国家以及拥有多余碳排放配额的发达国家;需求方包括资源减排市场的买方以及在《京都议定书》下承担减排任务的政府;中介商主要是指从发展中国家买入经核准的减排单位,然后将其在交易所卖出实现套利的中介机构。
碳金融产品作为市场交易的物质载体,在碳金融市场的不断拓展中走向多元化和复杂化,由初期的以配额市场中的碳排放配额和项目市场中的核证碳减排量为主的原生产品交易,向以碳排放权为基础的碳远期、期货、期权、掉期等为主的衍生产品的方向发展原生产品主要是以EUA(即欧洲碳排放配额)、AAU(即UNFCCC附件Ⅰ缔约方国家间协商确定的排放额)为主的配额市场中的碳排放配额和CER(即核证减排量)、ERU(即联合履行机制允许的附件Ⅰ国家通过投资项目的方式从另一附件Ⅰ国家获得的减排量)为主的项目市场中的碳核证减排量。2005年欧洲能源交易所(EEX)碳排放权期货市场的建立,标志着以碳排放权为基础的碳金融衍生产品的正式问世。随后Uhrig(2006)和Wagner(2006)提出了一种标准化的期权产品设计方案,旨在通过向市场引入一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权工具来达到规避风险、实现收益最大化的目的。王留之等(2009)针对国内碳交易市场中企业开发CDM项目融资难的问题,提出进行金融创新的计划,推出了银行类碳基金理财产品、融资租赁、保险业务、信托类碳金融产品、私募基金、碳资产证券、碳交易保险、以CERs收益权为质押的贷款等八种创新产品。目前,在国际金融机构提供的碳金融产品中,比较成熟的包括绿色贷款、互换合约、环保期货、环保基金、碳交易保险、巨灾债券以及基于减排信用设计的金融产品、天气衍生产品等。目前,远期、期权在国际碳金融市场中的交易数量和金额已经远远超过基础产品成为最主要的交易工具。 。碳金融产品的多样化在最大限度满足不同企业和金融机构需求的同时,也大大地活跃了碳金融市场,激发了碳交易市场的生机和活力。然而,碳金融产品种类的创新对产品的市场定价也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因此,厘清影响碳金融产品价格的因素,并构建一套完整的包括定价、核证在内的价格体系,成为西方学者关注的重要内容。Wilfried(2007)等将碳市场中的碳配额看做是一项稀缺的输入变量,认为EU-ETS碳配额价格将在很大程度上受能源和气候变化的影响。Mansanet(2007)则持不同的观点,其通过对碳配额日价格的变动观察发现,能源资源是决定碳配额价格的主要因素,而气候只有在极端情况下才会对其产生影响。Alberola(2008)等人指出,EUA现货价格不仅受错误预测能源价格的影响,而且与未预计到的温度变化也有关。刘英(2010)认为,碳价格在与能源市场价格存在较强关联性的同时,主要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Daskalakis(2009)和Paul(2010)分别通过蒙特卡洛法和扩展的带有跳跃性的几何布朗运动模型对欧洲碳期权定价和欧盟碳排放权的现货价格进行了研究,前者肯定了模型的有效性,后者得出了碳信用现货价格具有跳跃性和非平稳性特征的结论。Camona(2009)等学者利用竞争性随机模型对碳配额价格的形成及驱动机制进行了研究,结论显示,模型的解服从最优随机控制理论。为了检验碳配额价格与相关动态因子之间的相关关系,Benz 等(2009)、Chevallier(2009)采用马尔科夫机制转换和自回归条件异方差模型以及非对称的GARCH模型对不同阶段碳排放配额的短期现货价格与收益的波动行为、宏观经济变量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总体上看,目前在碳金融产品定价的研究上还处于初级阶段。
全球碳金融市场在近几年得到了迅猛地发展。但由于目前国际碳排放交易市场尚未完全统一,各类碳金融衍生产品层出不穷,加之市场管理规则的千差万别,伴随而来的是碳金融市场交易的高风险和低效率并存。因此,加强对碳金融市场的管理不仅对碳金融市场参与主体来说至关重要,而且也是未来全球碳金融市场能够持续稳步健康发展的关键。林立(2012)选取国际碳金融市场中最具代表性的期货市场,以2006—2010年的ECX期货合约为样本数据,研究了其在不同市场收益率和不同投资时间影响下的风险状况,认为碳金融市场存在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而且通过对2006—2007年和2008—2010年两个时间段的比较,发现碳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比较平稳,而非系统性风险在逐渐减小,说明国际碳金融市场正在逐步趋于规范化。一些国外学者分析了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管理的方法,认为CDM项目存在基准线风险、政策风险、项目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政治风险以及名誉风险7大类风险,而风险管理的原则是将风险指定给最有能力承受它的一方。还有些学者,如Blyth(2009)和Li 等(2011)通过实证的方法将影响碳金融的相关因素引入模型来研究风险管理,前者引入政策因素和技术成本研究碳信用价格的风险管理;后者通过层次分析方对影响碳金融的相关因素(如工业发展背景、市场结构、商业发展状况以及基础设施等)进行实证,认为建立一个完整的碳金融评估体系是中国市场解决碳金融风险的一个迫切任务。尽管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碳金融的发展主要以市场为基础,但市场不是万能的,多数情况下存在资源配置失灵现象。张晓春等(2011)把碳金融市场无法有效运行的原因分为价格非理性波动、市场垄断和非法经营,而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强化政府监管,政府监管是克服“市场失灵”引发多方风险的有效手段。卢现祥等(2011)针对我国企业减排动力不足带来的问题,从经济发展的动力机制入手分析了政府职能与企业减排之间的关系,建议通过转变政府职能来激发企业的内在动力。
毋庸置疑,碳金融市场的风险监控至关重要,但其效率的管理也不容忽视。碳金融市场作为一个新兴市场,不完全竞争性以及大量不合理和非有效因素的存在成为其高效运行的障碍。除此之外,目前全球碳金融市场呈现出区域性竞争发展的特征,空间上的分割以及地区性排放额分配政策的差异,增加了碳金融市场的监管成本,降低了碳金融产品交易的效率。可见,优化碳减排量在空间的合理配置,促进碳减排政策在各地区之间的协调配合,是促进碳交易市场更加有效的重要措施。Moslener(2004)和Stranlund(2007)都强调了监管在碳金融市场效率提高中的重要性,前者通过一个交互模拟模型对EU-ETS成员国碳排放额分配方案进行各种设计,认为减少管制成本以及资源在转移过程中的浪费可以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Daskalakis(2008)和Markellos(2008)运用现货和期货市场的部分数据进行实证分析,结论表明政府对短线投资和碳配额融资的限制将带来碳交易市场的弱有效性。Vrnokur(2009)也对EU-ETS施加配额融资和申请的限制提出反驳意见,认为提高碳交易体系的效率必须解除限制并增加信息公开的透明度。
总之,碳金融市场的产生是碳交易达到一定程度的产物,与碳交易存在密切的关系。通过国内外研究对比发现,国际碳金融市场规模化和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在市场参与主体、碳金融产品种类及其定价、市场风险识别和管理上都已经比较成熟;而我国碳金融市场由于多种阻碍因素的存在还停留在初级阶段,市场结构、运行机制和风险管理体系都不完善。可见,在结合中国特殊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已有理论成果促进我国碳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将任重道远。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绿色;GDP;国内生产总值;环境污染;环境污染治理成本
中图分类号:X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8-0034-02
1 绿色GDP核算
目前经济现论界对绿色GDP概念有以下几种不同认识:
1.1 基于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界定绿色GDP概念
1.1.1 考虑资源环境要求对绿色GDP概念的界定
绿色GDP是指在原有GDP的基础上考虑资源与环境因素,对GDP指标作出某些修正计算而产生的一个新的总量指标,“绿色GDP=国内生产净值+固定资产损耗-生产中使用的非生产自然资产”,或者“绿色GDP=(净出口+最终消费+资本形成净额+固定资产损耗)-非生产经济资产净耗减-自然资产降级与减少”;也有学者提出“绿色GDP=GDP-(自然资源耗减价值+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失的价值)”。上述观点其共同之处:是基于已有的SNA体系核算出的GDP的基础上削减GDP的获得对自然资源、环境所造成的降级与损失。即,绿色GDP就是在原有GDP的测度中纳入“资源环境”概念。
1.1.2 从可持续发展角度界定绿色GDP概念
绿色GDP是用以衡量扣除了自然资产(包括资源环境)损失之后的新创造真实国民财富的总量核算指标。绿色GDP=GDP-自然资源耗减和环境退化损失-(预防支出+恢复支出+由于非优化利用资源而进行调整计算的部分)。1.2.3 福利GDP的观点
福利GDP=现行GDP+外部影响因素,外部影响因素是一种非经济福利,有外部经济因素和外部不经济因素。
1.2 从统计核算角度界定绿色GDP概念
该观点从统计度量的可操作性的角度认为,在现行国内生产总值中扣除环境污染的损失,即可得到绿色GDP。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扣除自然资本的消耗,得到经过环境调整的国内生产总值,也就是绿色GDP(GGDP);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扣除生产资本的消耗,得到国内生产净值(NDP)。从国内生产总值中同时扣除生产资本消耗和自然资本消耗,得到经环境调整的国内生产净值,也称绿色国内生产净值(EDP),这就是联合国综合环境与经济核算体系的核心指标。所以这几者的关系可这样来表示:EDP
实施绿色GDP核算体系,在技术上需要解决如何衡量环境要素价值的问题。由于环境资源的使用大多属于非货币交易,在难以通过市场行为确定其价格的情况下,对资源增减、环境变化的估价只能采用虚拟方法。现从理论上提出了三种虚拟估价方法:市场价格法;住户意愿法;维护成本法。按照资源环境恢复到耗减和降级前的水平所需的费用来计算其价值。与市场价格法相比,维护成本法在理论上更加体现持续发展的思想,因为维持资源环境的数量和质量水平不变,也就是保证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利用。环境成本表现为人类活动对周围环境质量和受纳体的不利影响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对活动地造成的损失和对活动地以外的其他区域造成的损失。从量的角度看,环境成本应等于受纳体损失的总和。因此,国际上一些专家比较看重维护成本法。
2 我国环境污染总量估算
绿色GDP核算时,从GDP中扣除的项目大致可分为两部分,一是自然资源净耗减,包括经济资源和非经济资源,二是环境污染损失,二者存在重叠的部分,即环境污染所致的自然资源的损耗。本文拟采用维护成本定价法,对我国环境污染损失总量进行粗略分析。假定环境污染被完全治理,不存在环境污染所致的自然资源的损耗,同时环境污染损失等于环境维护费用。
环境污染损失价值总量=环境污染的完全治理成本
=∑各污染物的排放量×各污染物的单位治理成本
=废水的理论治理成本+废气的理论治理成本+固体废弃物的理论治理成本(+噪音污染危害+其他损失)
=∑废水中各污染成分含量×各污染成分单位治理成本+∑废气中各污染成分含量×各污染成分单位治理成本+∑各类固体废弃物的排放量×各类固体废弃物单位治理成本
我们很难详细统计到所有污染成分的含量,也很难有十分精确的分类治理成本,可行的办法是根据国家环保部的统计数据,对主要污染成分总量进行估计,并且用各污染物的排污费征收标准作为其治理成本。目前的征收标准是2003年颁布执行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根据2007年新闻报道,国家环保总局发言人称“该标准仅为污染治理成本的一半”,“我国将在3年内提高至污染治理的成本”。但由于受到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迄今基本没有调整。2009年底,环境保护部官员透露,将争取发改委、财政部的支持,尽快提高全国排污费征收标准。其中SO2废气排放费已经率先提价,部分省市从2007年的0.63元/千克提高到2009年的1.26元/千克。我们用现行标准的2倍的值进行环境污染治理成本的估计。
当然这里的污染物统计是不全面的,最重要的缺少是CO2排放的损失估计。且这里仅仅计算了理论治理成本,而大多数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后已经扩散,并对自然经济社会系统造成了实质性危害,而这种这种危害可能远远大于治理成本,事实上,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失还应加上其对自然资源的破坏、对民众健康的损害等。因此以上数字是严重保守的,它仅表明我国污染物排放的治理成本,约占2006年我国GDP总量210871亿元的0.49%。上表中我们仅仅估算了污染物排放量的治理成本,根据本文第三部分,可知工业污染物产生量远高于排放量,即对于污染物排放的主体――企业来说,大部分污染物在排放前已经通过净化设备或工艺处理过了,然而这个过程也应该是有成本的。考虑到这个因素,可以把环境污染损失总量调整为3356.73亿元,占当年GDP的1.59%(在不考虑CO2排放所致损失的情况下)。
3 2006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境污染总量考察
我们有必要基于绿色GDP核算模式对各省的自然资源耗费和环境污染损失进一步分析,摸清真实GDP增长现状,并尝试进行绿色GDP核算,虽然由于考虑到自然资源耗减后,GDP增幅被严重调低,所以这一尝试在省级层面已于从2006年开始严重受阻。而本文仅对各省的环境污染损失进行统计估算。
类似于上述估算过程,根据2006年环境统计年报,我们也可以对各省的环境污染状况进行分析,分别计算各类污染物价值量(排放量/产生量等×每单位污染物的排污费征收额),汇总后可得到下表数据。
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出,污染物产生量占GDP比例在前5位的依次为贵州、山西、内蒙古、宁夏、甘肃;污染物排放强度(排放量占GDP比例)的前5位依次是贵州、宁夏、山西、内蒙古、青海。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消费水平的不断上升,环保问题也层出不穷,中国已经是受污染最严重的国家之一,近年来随着雾霾天气在各大城市相继出现,环保意识越来越深入人心。环境污染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不只是环保部门的事情,而是需要全民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为此,可以将金融活动与环境保护、生态平衡相协调,实现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绿色金融定义
绿色金融,是一个比较新兴的概念,国内学术界并没有统一的概念界定。目前关于绿色金融的内涵,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四种:一是《美国传统词典》(第四版,2000年)的解释,将绿色金融称之为“环境金融”或“可持续融资”,是环境经济的一部分,其基本内涵是,如何使用多样化的金融工具来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二是指金融业在贷款政策、贷款对象、贷款条件、贷款种类和贷款方式上,将绿色产业作为一项重点扶持项目,从信贷投放、投量、期限及利率等方面给予第一优先和倾斜的政策。三是指金融相关部门把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国策,通过金融业务的运作体现“可持续发展”战略,从而促进环境资源保护和经济的协调发展,并以此来实现金融可持续发展的一种运营策略。四是将绿色金融作为环境经济政策中金融和资本市场的手段,如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等。
三、我国绿色金融主要产品
1.绿色信贷
绿色信贷,是金融杠杆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具体化,其本质在于正确处理金融业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以期构建新的金融体系和新的金融工具。一般是银行利用利率等优惠条件,来支持有环保效益的贷款项目,其对象包括个人和企业,例如房屋贷款、汽车贷款、项目融资和设备租赁等。
2.绿色保险
绿色保险又叫生态保险,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环境风险管理的一项基本手段。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一般是指保险公司对水、土地或空气等污染受害者进行赔偿的保险。对某些行业采取强制性的购买绿色保险措施,一方面可以在企业发生意外污染时,为其提供及时的赔偿;另一方面可以加强企业对环境风险的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3.绿色债券
绿色债券主要是一些国际金融组织和政府支持的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绿色债券,以其绿色题材、期限短(平均期限约5-6年)、较低的利率等优势吸引了一定的投资者。国际上已发行绿色债券的机构包括:世界银行、亚洲发展银行、英国绿色投资银行以及韩国进出口银行等。
4.绿色风险投资
绿色风险投资是把资金投向蕴藏着较大市场的资源节约型企业和环境友好型导向的高新技术开发领域,以期成功后取得高资本收益的一种商业投资行为。目前较大规模的国际绿色投资,主导方基本是国际知名金融集团,其主要投资领域一般是再生能源、水和清洁技术设备。近年来,我国投资于清洁能源的项目有所下降,其主要原因包括:政策支持力度低,绿色产业项目回报率偏低;国内市场化程度低,基础配套不全;投资者和消费者没有良好的认知及社会责任感。
四、我国绿色金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1.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完善
绿色金融在我国是一项新生事物,目前我国的绿色金融产缺乏完善的管理体制和具体的指导目录,造成金融企业难以制定具体的实施标准等问题。面对存在的这些漏洞,需要国家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政策,并培养绿色金融相关的专业人才,只有这样才能顺利有效地实施绿色金融政策。
2.信息沟通存在瓶颈
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是绿色金融能够有效实施的重要前提条件。目前,我国环保检查制度还不够健全,某些地方环保部门的信息针对性不强,加之相当一部分金融工作人员对环保法律法规了解不够等原因,造成了环保部门和金融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存在严重的瓶颈。为此,需要加强环保部门和金融部门之间的及时沟通,加大相关从业工作人员环保知识的培训力度,做到信息沟通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此外,对于环保部和金融部门,要统筹协调管理,并做到职责分工明确,健全管理机制和工作机构。
3.市场环境尚未成熟
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严重滞后,难以实行强制性的绿色保险机制。2013年1月,环保部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发文,指导15个试点省份在涉重金属、石油和化工等行业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首次提出了“强制”概念,但现阶段仍处于“指导意见”,并无法律效力。目前在我国实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只有少数城市的某些企业,因此,绿色金融市场仍需加大宣传和推广。
关键词:低碳经济;低碳金融;发展;金融业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21-0183-01
1 低碳金融的产生及内涵
随着全球人口和经济规模的不断增长,能源使用带来的环境问题以及造成的灾害不断地为人们所认识,对于低碳经济的概念也越来越深入人心。所谓低碳金融,是指服务于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各种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动,主要包括碳排放权及其衍生品的交易和投资、低碳项目开发的投融资以及其他相关的金融中介活动,如碳保险、碳基金和碳交易币种的确定等制度安排。低碳金融是环境金融的一个分支,是对碳排放进行规制的一种新型金融模型。本质上来说,是一个绿色金融的概念,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表现。在世界银行2006年碳金融发展报告中,碳金融被定义为用于购买温室气体减排量的金融资源。而在国内,对碳金融的界定主要关注的是碳交易与碳融资。
2 我国低碳金融发展现状
我国当前的低碳金融主要以“绿色信贷”为主,“绿色信贷”是将贷款用于当前倡导的一系列节能减排、产业升级、保护环境的项目,主要目的是为了遏制高能耗高污染产业的盲目扩张。当前我国的这项绿色信贷主要大力依赖于银行,银行在这方面也有很大的操作余地。虽然目前对于绿色信贷银行的兴趣也在不断提升,但在银行信贷总规模中的比重仍然偏小。这其中和促进绿色信贷发展的外部环境建设有关,当前对绿色信贷的概念还不明确,由于金融机构缺乏相应的环保专业人才,缺少具体的绿色信贷指导目录、产业投向标准和环境风险评级标准等信贷指引,使金融机构难以制定相关的内部实施细则和考核评价办法。同时从目前情况看,低碳经济有“概念热、融资冷”的倾向,一方面创新型企业由于前景难以预测,比如一些风投项目,对绿色信贷的需求处于初级阶段;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经营原则决定了信贷支持成熟的发展模式和增长方式的偏好度,绿色信贷还面临着项目融资评估的复杂性,而银行开展这些项目缺乏人力资源和技术基础。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相对滞后,对道德风险的管理也存在一定的困难,不利于绿色金融参与主体形成稳定预期。
3 当前我国发展低碳金融存在的问题
3.1 对于低碳金融认识不足
虽然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碳资源国家,是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最重要的供给国,但是当前我们对于碳市场还是有很多模糊不清和非理性的认识,对于碳金融和CDM的认识还不到位,缺乏对CDM相关专业知识及政策法规的深度了解,投资该领域项目的业务能力严重不足,导致我国碳金融体系发展与碳市场潜力不匹配,碳金融发展面临诸多挑战。CDM和低碳金融是随着国际碳交易市场的兴起而进入人们视野的,在国内发展时间较短,相关经济主体还未充分认识到其潜藏的巨大商机。企业和金融机构对碳金融的交易价值、项目开发、操作模式、交易规则等尚不熟悉,对碳金融的需求有限。目前关注“低碳金融”的主要是大型商业银行,一些中小金融机构对此关注较少。
3.2 中国面临碳金融定价权缺失带来的严峻挑战
中国是CDM市场的最大买方,但中国却处于CDM市场产业链的最低端,在全球碳交易市场处于被动地位,缺乏碳金融市场的定价权。我们国家现在企业卖出的CDM,是碳减排的产品,主要是由国际上碳公司来帮我们做,实际上定价权掌握在国际金融机构手中,中国在碳金融发展中没有掌握大部分的话语权和主导权。而且我国目前在碳金融建设方面发展滞后,缺乏成熟的碳交易制度、碳交易所和碳交易平台,没有碳掉期交易、碳证券、碳期货、碳基金等各种碳金融衍生品的金融创新产品以及科学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很难与国际金融机构抗衡,使中国目前面临着全球碳金融及其定价权缺失带来的严峻挑战。
3.3 巨大的政策风险
有关《京都议定书》的实施仅涵盖2008-2012年,在这之后国际碳减排政策如何安排还取决于各国在新一轮气候谈判中的博弈结果。届时我国是否需要承担一定的减排义务存在不确定性,这对我国碳金融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将产生直接影响。另外减排认证的相关政策风险也可能阻碍市场发展。在碳减排交易风险中,交付风险是最大的风险,而所有导致交付风险的因素中政策风险最为突出。同时由于技术的发展以及政策意图的变化,认证的标准和程序也在变化之中。而且项目交易涉及不同国家,要受到东道国法律的限制,碳金融交易市场发展面临的政策风险和法律风险是非常巨大的。
4 低碳金融的发展前景及对于金融业的重要意义
2008年10月,兴业银行正式公开承诺采用“赤道原则”,并于2009年1月成立可持续金融的专门业务经营机构――可持续金融中心,负责能效金融、碳金融、环境金融等领域的业务经营和产品营销。碳金融已经成为全球金融机构竞争的新领域,中国金融业拓展碳金融业务已是大势所趋,因此需要从金融业自身和外部政策环境两个方面进行努力,解除制约中国碳金融发展的主要障碍,促进中国金融业碳金融业务的开展。国内金融机构目前主要集中在对低碳项目的融资支持方面,以各类绿色贷款、环保贷款为主,对于中国的金融机构来说,未来还有很大的发展机遇,大力创新,积极拓展碳金融业务模式是当务之急。
6月14日,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浙江、江西、广东、贵州、新疆5省(区)选择部分地方,建设各有侧重、各具特色的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在体制机制上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我国绿色金融进入快速发展期,并正在引领全球发展。绿色金融是指为节能环保、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促进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项目,提供投融资、项目运营、风险管理等各类的金融服务。绿色金融的概念虽然在上世纪90年代初就已提出,但在我国起步较晚,不过近年来发展非常迅速,已成为我国金融领域改革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从2008年开始,我国相关部门相继出台了绿色保险、绿色证券、绿色信贷等政策,2016年出台《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形成了绿色金融快速可持续发展的顶层设计。在去年9月举行的G20杭州峰会上,绿色金融被首次纳入G20议程。目前,我国已是全球最大的绿色债券市场,是全球仅有的三个建立绿色信贷指标体系的国家之一,同时还是第一个由政府支持的机构本国绿色债券界定标准的国家。可以说,在绿色金融领域,我国已经实现了从追赶者向引领者的角色转变。
绿色金融需要产品,但更需要服务创新。从绿色金融自身特点看,由于绿色产业多为中长期项目,普遍具有高投入、高风险、高技术、长周期、低回报的特点,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较为突出,如何与追求更高回报、要求更低风险的金融机构进行有机结合,是当前绿色金融发展面临的主要难题。而破解这一难题的关键就在于服务创新。创新是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动力,绿色金融的服务创新,就是要根据绿色金融的特点,在有效区分具有准公共性属性和商业化的绿色项目基础上,充分利用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为绿色企业提供各类专项统计、信用咨询、财务顾问、评级授信、风险定价、结构化融资、融资租赁、碳排放权质押等更加准确、高效、全方位、个性化的创新服务,从而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负外部性等问题,进而降低绿色金融的利息成本、经营成本和风险成本,有效疏通金融M入绿色行业的渠道。
绿色金融服务创新需要配套的体制机制改革。
首先要健全银行开展绿色金融服务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银行业绿色金融服务的绩效考核体系,完善绿色信贷统计制度,探索将绿色信贷纳入宏观审慎评估框架,提升银行开展绿色金融相关业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同时形成向高污染、高能耗和产能过剩行业贷款的约束机制。
其次应完善社会资本进入绿色金融的市场化机制。要进一步放宽社会资本进入绿色金融领域的限制,发挥政府资金杠杆作用,创新生态环保投资运营机制,健全环境资源产权交易机制,完善绿色行业投资政策环境和退出机制,支持在绿色产业中引入PPP模式,鼓励更多社会资本进入绿色金融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