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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在您撰写对金融监管的认识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关键词:监管理念 人民卫士 制度革新
一、金融危机的缘起之争
2008年美国蓄积已久的“次贷危机”一触即发,由于世界金融系统“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特点,这场危机所带来的“蝴蝶效应”率先波及北欧的一些国家(诸如冰岛,芬兰),进而快速蔓延至全球,造成了一场旷日持久的金融危机。然而在这样的情况下,美国的财政当权者依然不遗余力的掩饰自身在这场金融浩劫中的失职与制度构建的缺失。美国前任美联储主席艾伦・格林斯潘将这场危机归结为“典型的盲目乐观的泡沫”(classic euphoric bubble)和“百年一遇的洪灾”(hundred year blood)在各国诸多财政官员口中,这场灾难是偏离了正常轨道的“意外事件”或是“完美风暴”,是诸多事件“恰如其分”的进行了组合,并且同时发生,最终不幸的造成了全球金融系统被摧毁这样一个结果。时任美国财政部长的盖特纳的一席话也印证了高层对于“意外事件说”的看法:如果我们能做的更好,我们绝对会毫无保留的做到更好。相反,我们别无选择。这就是最根本的教训。
当然,如果将一场波及如此之广,破坏力如此之大的危机说成是一场巧合的叠加,这显然是颇具宿命论味道的痴人说梦。在《金融守护人》一书中,三位美国作者:詹姆斯・巴斯、小杰罗德・卡普里奥、罗斯・列文,同样并不认同这种偶然性的起因。在本书中,三位作者通过走访国际清算银行、芝加哥联邦储备银行、波士顿联邦储备银行、爱尔兰中央银行等大型金融机构,收集第一线分析数据与经验成果,最终以监管制度供给缺失为切入点,梳理了一系列导致本次危机的理念性和制度性原因。当然,这本书的研究范围并不仅限于这场次贷危机所引发的全球金融海啸,在全书的最后一个章节,作者仍然以批判的视角审视了被社会各界视作美国金融“救世主”――《多德・弗兰克华尔街金融改革法案》,书中直陈这部美国有史以来最冗长的金融法案的种种弊病,并对未来可行的制度做了构想,其大概的思路是:设计一个由民众选举产生的,能够保证其制度制定基于公众利益考量而非政治团体利益的金融监管机构――人民卫士,这也就是本书命名的由来。
当然,08年这场金融危机现在看来已经渐行渐远,世界经济也在井然有序的走向复苏。这是不是说我们现在再来审视这场危机发生的原因就失去意义了呢?当然不是这样。如何对抗危机是一码事,而如何预防危机又是另一码事,在危机过后,我们似乎可以对危机应对的探讨暂时松一口气,但是对于危机的预防我们却不能不加以考量。正所谓防患于未然,如果在“亡羊”之前,我们先去补好制度的“牢”,那么我们完全有能力避免危机的发生,而非像盖特纳当年以无法预见作为监管不利的遮羞布。
二、金融危机缘起背后监管理念的管窥
正如前文所说,金融危机绝不是一连串巧合的叠加,在偶然的背后隐藏的是危机事件发生的必然性。本书主要从监管制度缺失、官员道德风险、政治集团左右等几个方面论证了这一“必然性”。文章的开篇并未像其他论述危机原因的著作和文章一样,手就从制度层面谈起,而是从理论层面起笔,梳理了监管制度背后的三大主流理念:自由放任主义(laissez faire)、公众利益主义(public interest view)、私人利益主义(private interest views)。
(一)自由放任主义
其中自由放任主义理念基于完全市场假设。在完全市场的逻辑下,市场有足够的能力自我消化交易当中的摩擦与相关成本,所有的合同可以无迟延的履行,公众不需要消费者保护措施或反欺诈措施,这种监管逻辑的经济学原理是公众在进行金融消费时掌握的信息与金融机构是等量的,因此可以准确的把握合同的细节与风险,因此施以额外保护这一干扰效率的手段就显得颇为多余,这也构成了早期的监管理念。作者为了驳斥这种横行于金融领域的自由主义理念,辨析了两种监管行为在完全市场和非完全市场中的表现,从而得出结论:在完全市场下,最终的风险也会由部分投资者承担,更何况,两者之间的信息天生就是不对称的。
(二)私人利益主义
再来看私人利益主义理念下的监管制度。私人利益者认为尽管存在市场失灵和法律体系失灵,但是政府往往缺少激励和能力去矫正由此造成的负面影响。私人利益者往往承认信息不对称、外部性和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的存在,亦认为善意,全知的政府能够通过实施金融监管措施,来减少法律体系不完备所造成的连锁反应,因此区别于自由放任主义。同时,私人利益主义认为监管中存在政府失灵,这一点又不同于公众利益主义。私人利益者理论基于对人的本质的反思,这一理论认为人生来就是追求私利的,正如商人会追求经济利益,政府官员也会追求个人的利益,但是官员可以通过实现社会公益的手段来满足个人利益,比如在选举制下的民主国家,政府官员会通过满足社会利益宿求的方式谋求连任,在这样的逻辑思路的推理下,“私人利益主义”似乎为官员道德性缺失所带来的风险加上了一层保障,毕竟他们会以实现社会利益作为自己的进身之道,相应而来的制度体现就是缺少了对官员决策行为的监管,按照本书作者的说法:这场金融危机爆发之前,美国的金融监管制度一直受到私人利益主义的影响而纵容了权力寻租,加剧了一系列的金融“倾向性政策”。在现实中,私人利益主义一个最明显的表征便是金融机构负责人与金融政策制定者之间的“旋转门”,包括艾伦・格林斯潘在内的诸多美国财政高管都曾在大型金融机构担任负责人,当然,如果按照“私人利益主义”的角度来看,他们有理由在入职之后恪尽职守做出公允的监管决策,但是事情的发展并不如预期那样尽善尽美。他们在入职之后的一系列为金融机构自由化铺平道路、为金融机构加杠杆松绑、为金融产品无节制创新解禁的政策似乎并不能被认为是排除了既有利益干扰的理性决定。因此,作者认为,私人利益主义对于金融监管制度而言也存在着巨大的弊端。
(三)公众利益主义
公众利益主义认同金融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并且认为政府有足够的信息和能力解决当前市场失灵的问题。按照本书作者的表述,公众利益主义为以下两类金融监管政策提供了理论依据:限制金融机构投资的监管措施以及强制金融机构持有一定规模的自有资本的措施。这是因为金融监管的动机源于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因为上述两种规模的经济模式鼓励金融机构扩大规模,开发复杂的金融产品,外部性的存在则意味着规模庞大、复杂的金融机构的破产可能蔓延到更多的领域,因此,从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应该着重对上述领域进行金融监管。但是,公众利益主义之所以信赖政府的调控是“万能的”,前提是政府有通畅的信息渠道。当银行破产将会产生负外部性,而债权人因为信息不对称而无法左右银行的风险行为,那么拥有足够信息的政府就应当出面帮助债权人选出他们认为合适的金融机构负责人。但是,问题随之而产生。政府是否果真拥有那么完备的信息储备可以及时发现当前金融市场的失灵现象?答案应该是否定的。政府通过法律手段调控的滞后性是人所共知的事实,如果按照这一主义的观点,仅依赖于信息充足的政府,那么迟滞反应所带来的灾害就不能第一时间被发现,我们就要任由在危机肇事以后才能做出缓慢的反应。因此,笔者认为,在公众利益主义倡导政府调节的主力地位之余也要重视行业内部进行的自我监管与约束,因为内部监管的时间差要远小于信息传导至政府部门的时间。
三、对于“人民卫士”制度的商榷
(一)“人民卫士”制度的构想
在《金融守护人》一书中,作者在总结了既往监管制度的不足以后,提出了一种新的监管思路:成立一个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作者称之为“人民卫士”),给予“人民卫士”一定的权力:随时获取有助于其评估金融监管状况的信息;随时从金融监管部门获取有用的信息;任何隐瞒、妨碍或阻挠信息提供的人都将受到相应处罚,包括丧失就业的机会。获取的所有信息都将公之于众(除非涉及隐私的信息保密,但保密的力度要低于原有监管部门的保密程度)。同时“人民卫士”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每年向政府的立法和行政部门提交报告,评估金融监管部门当年在促进金融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方面的表现。该机构没有对中央银行、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控制权,换言之,就是不能干涉央行或金融监管部门的权力或职责,亦没有任何监管权,只负责对金融服务业的各个领域进行评估。人民卫士机构有三大特征:政治独立性(最高层管理者需由总统任命并参议员确认)、独立于金融市场(该机构高层在卸任后很长一段时间内不允许受雇于金融服务行业)、建立相应的信息资源获取渠道。
(二)“人民卫士”的积极影响
“人民卫士”的构想对于全世界范围内既存的监管机制而言是前所未有的新奇设想。因为它是一个具有强力信息索取权、披露权但是又不具有对金融机构控制权的机构。那么它的存在封锁了从原有的私人利益主义出发而形成的“旋转门”,从而让大型金融机构的负责人与监管机构不能自由的流动,减小了政策制定的偏失可能。
在机构在金融监管体系的位置上看,它超然于各类金融服务机构甚至也不属于监管部门,它的主要任务就是做好信息的传导与披露。这样的独立性决定了它可以不必受政治力量的干扰,也不用谄媚于金融行业,拥有能够进行综合评价的必要资源。因此,它的公正性值得人们信赖,同时由于其独立性,它也可以从旁观视角对于目前的金融监管政策做以评判,从而使金融政策经受更广泛的讨论。
(三)对于“人民卫士”构想存在问题的探讨
“人民卫士”的构想在笔者看来有些理想主义而忽略了实践运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其中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权力配置不均衡的问题。在作者的构想当中,“人民卫士”对于信息的索取权不可谓不大,虽然我们可以通过制定规定的方式来确定它有这样的权力,但是在现实运行中,如何让“人民卫士”所获取的信息就是真实的有保障的,这还需要投入巨大的成本,一来是“人民卫士”的组成人员要有足够的专业素养,可以通过提供的数据来初步甄别,二来,也要有一个技术性的监管机制,通过监测该机构的日常营业状况来验证数据的真伪。
另外就是团队激励制度的问题。上文已经说过,为了维持“人民卫士”能够正常的开展金融业的评估活动,就要拥有一个专业化水平较高的团队。这也就决定了这支团队不同于一般的政府官僚队伍,因此,随着专业能力的差异,“人民卫士”的专职团队成员的薪酬也要相应的提高。而且应该高于同类金融机构行业岗位的薪酬,如若不然,必然发生因为激励机制不佳而产生的负效应,诸如团队成员离职等等。但是如果要将这一机构的人员薪酬提高至高水平,因为选民(纳税人)并不希望其薪酬水平达到使其有效运转的水平,因为在普通纳税人的视角来看,一个公务部门有这样极高的薪酬是并不正常的。所以,实行如何的激励制度来留住团队的专业人才也成为了一个重要问题。
最后,就是基于私人利益主义来审视“人民卫士”成员道德性的问题。每个人都有内生的私益倾向,当然,这一机构的官员也同样会存在这样的问题。尽管我们封锁了“旋转门”,但是这并不能根本上使官员恪尽职守,不与金融服务业发生节外生枝的来往。正如林达所言:在立法的思维中,官员的道德是靠不住的。因此,同样地,与“人民卫士”的高管的腐败做斗争又成为了我们要慎重审视这一制度的原因。
参考文献:
[1]席月民.金融法学的新发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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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美]詹姆斯巴斯.杨农译.金融守护人[M].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2013.231.
[4][英]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邓正来译[M].北京:中国大百科出版社2000.213.
一、资产证券化是否会造成信用的过度膨胀
对资产证券化心存疑虑的人会认为,资产证券化对信贷发放来说是一种解放的力量,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将债权不断地转移出资产负债表而加速资金的循环流动,并在此过程中消除了资金来源与运用期限上的不匹配,从而有能力为借款者提供期限更长和数量更多的贷款。当信贷由于经济环境而萎缩时,借款者就会陷入沉重的债务负担之中。从表面上看,美国的次级房贷市场就是按照这种逻辑演进的。
但是,在证券化出现之前,信贷的过度膨胀和由此导致的企业过高的资产负债率就是金融市场和经济危机的一个主要原因(Minsky,1982;Kregel,1997)。辨明资产证券化是否会造成信用的过度膨胀的关键在于确定资产证券化是否加剧了繁荣时期非理性借贷的扩张。
资产证券化的特征无疑能够使银行和其它中介机构发行更多的贷款。在没有证券化时,银行要发放更多的贷款,就必须吸收更多的存款,准备更多的资本。但是,资产证券化本质上是将通过专门中介(SPV)将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出售”给最终投资者。如果这些投资者没有购买这些信贷支持证券,他们也会把其资金投入到其它金融工具,例如,他们可能增加银行存款和(或)购买银行用于筹集资本而发行的股票,从而使银行能够利用传统方式产生相同数量的信贷资产。所以,从金融系统的整体看,资产证券化并不能凭空创造出额外的资金。它只是替代了其它形式的信贷扩张,而不是增加了信贷的总量。
不可否认,如果证券化和其他形式的信贷扩张之间不存在完全替代性,资产证券化通过信贷循环的加速确实可以给经济注入更多的信用。但是,即使在这种情况下,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从根本上讲也不能归罪于资产证券化。在竞争条件下,资金借贷是根据市场原则进行的,市场可以将企业借款和银行贷款的非理的成本内部化。认为企业存在非理性的贷款扩张冲动,是没有认识到市场强加的约束力量。如果说体制原因或信息不对称导致借贷中的非理,信贷扩张的根源是体制原因和信息传递障碍,而错不在证券化。在美国次级房贷危机中,引起次级房贷膨胀的根源在于美国的住房政策和与此配套的政策措施以及适宜的宏观经济环境,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迅猛发展只是一种结果,而不是原因。这与上世纪80年代席卷美国的储蓄贷款协会破产危机有几分相似,但有意思的是,正是那次危机催生和繁荣了美国的抵押贷款证券化市场。
只有在通过资产证券化扩张的信贷风险比利用其它方式扩张的信贷风险高时,才能说资产证券化增加了金融系统的不稳定性。这引起了下一个问题的思考。
二、资产证券化是否弱化了金融机构的监督激励
对资产证券化的另一种担心是,一旦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向SPV“出售”了其信贷资产,他们就会缺少监督这些贷款使其维持一定信用质量的激励。投资者不具有监督借款人的信息优势和技术手段,金融机构具有这方面的能力和优势,但又缺少了这样做的激励。所以,证券化下贷款的风险要高于非证券化下贷款的风险。
然而,按照市场原则进行的资产证券化交易至少有三个方面的制度安排可以缓解金融机构的监督弱化问题。
首先,在很多资产证券化结构中,金融机构为了减少“出售”债权的成本,他们往往通过持有最低级别的信贷支持证券或各种隐性担保等制度安排,事实上保留一定甚至大部分的损失风险,因此他们具有继续监督资产表现的激励。如果金融机构持有SPV的权益证券或其它低等级的从属类型证券,保留的风险就纳入了证券化的结构之中而内部化。在实践中,发行人保留一定的风险是很普遍的事情。原因之一可能是,如果发行人在交易中保留有一定的相关利益,投资者通常会感到更放心,这会反映在信贷资产的出售价格中。资产组合出现问题时金融机构进行干预也是资产证券化中比较常见的安排,在这种情况下,监督激励弱化也会受到很大的限制。
有利于继续监督的第二个方面是金融机构把证券化看作是一种持续的战略,而不是一次易。如果他们放松对转移信贷资产的监督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其未来的证券化交易就会很困难或者成本更高。在国外的证券化实践中,很多金融机构选择了支持有问题的交易,而不是让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遭受损失。这样做的动机很简单,就是未来能够以更有利的条款进行证券化融资。长期重复博弈可以排除外部性,这种情景下的博弈均衡解也就是最优解。
最后,很多资产支持证券具有公开的交易市场,并被一家或多家信用评级机构评级,这样,资产证券化处在资本市场和信用评级机构的双重监督之下。对投资公众来说,证券化中的信贷资产比传统的银行贷款更加透明,更多的信息可以公开获得,从而使这些资产置于更广泛的监督之下。信用评级机构为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质量设定标准,他们所给出的等级决定了投资者所要求的回报率以及所需要的信用增级水平。如果信用评级机构以后发现资产的质量出现下降,它们会对这些资产给以新的信用等级。知道信用评级机构不断关注资产的表现,金融机构就不会放松对资产的监督,特别是金融机构还要让信用评级机构对其未来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评级。在美国次级房贷市场的发展过程中,惠誉评级机构早在2003年底就已经注意到信贷标准降低,并将一家主要次级房贷机构列入“信用观察”名单,表示对该机构次级房贷业务的担忧。
我国推行资产证券化,一个额外的收益是在金融机构的贷款过程中强化了市场因素,使金融机构的贷款质量通过“出售价格”而被市场量化并随时受到众多资本市场参与者的监督,而信用评级机构的介入实际上相当于引入了国际性的监督机构。所以,在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推广不但不会弱化金融机构的监督激励,反而会使我国金融机构受到更多的市场纪律的约束,起到稳定金融秩序的作用。
三、资产证券化是否会加重金融危机时的流动性限制
在资产支持证券出现之前,流动性的突然消失,即流动性错觉(泡沫)的破灭,是金融恐慌的一个关键特征,往往也是经济危机爆发的前兆。在资产证券化与金融体系风险的讨论中,问题变成了证券化的激增是否会导致未来更严重的流动性损失。
因为资产支持证券在市场上交易,其价格容易受到各种因素冲击导致剧烈波动,而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上的信贷资产却不参与市场流通,其价值按照原始价值记账,很少产生波动。因此,资产证券化的疑虑者认为,资产证券化撕去了非流动性资产价格稳定的面纱。市场低迷时期受悲观情绪和恐慌主导的资本市场的非理智抛售可能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价格严格偏离其正常价值,而保留在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中的信贷资产却是以较高的价格记账,不会出现大幅度的贬值。所以他们担心资产证券化的推行会加重金融危机时流动性收缩的程度。
但是,银行挤兑对流动性收缩的影响可能更为严重,而银行挤兑是流动性错觉破灭之后的必然结果。在挤兑中,存款者认识到最初能从银行提出资金的人将不会有任何损失,而排在后面的人就会失去一切,所以银行挤兑一旦出现,便很难阻止,并会产生连锁反应,累及到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会被迫要求信用较好的贷款者归还借款以满足存款者突然激增的提款要求,从而波及到经济的运行。而资产支持证券的价格下跌时,所有投资者都同时受到影响,所以金融危机情况下的投资者的变现动机不会像挤兑时银行储户那么强烈。从这一点看,证券化在危机时期是强化金融体系稳定的因素。另外,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绝大部分都是最终投资者,而非中介机构,他们的抛售行为不会像金融机构突然遭受挤兑时那样触发非自愿的借款清偿。这样就隔断了金融波动向经济危机蔓延的渠道。美国次级房贷危机发生以来,很多经济学家认为,这次危机不会波及美国的实体经济的运行,目前政府不需要采取任何措施,市场会自动进行调整。
资产证券化对金融系统稳定作用的另一个渠道是它为信贷市场与资本市场搭起了一座桥梁。在传统的信贷发放中,各种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都集中在金融机构内。风险的集中增加了金融机构的脆弱性,任何风吹草动都可能演变为一场金融危机,威胁到整体金融机构的安全。为了维持金融体统的稳定,政府往往被迫采取代价高昂的挽救措施。而资产证券化将金融机构的风险分散给更愿意也更有能力承担风险的国内外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者,资本市场每天价格波动可以吸收掉大部分金融机构转移的风险。在上世纪80年代美国储蓄与贷款协会危机中,美国政府总共投入了1200亿美元,而这次次级房贷危机中受影响的债券涉及的总金额只有121亿美元,相对于巨大的美国和国际资本市场,这一数额还不能造成太大的影响。
四、资产证券化是否降低了银行的作用
对资产证券化的担心可能还自于对资产证券化降低商业银行和其它储蓄机构在金融体系中作用的恐惧。这样会使信贷流动更加复杂,导致货币政策效果的减弱,中央银行不得不提高更多的利率来减缓经济的过快增长。
但是,使银行作用降低的力量和证券化并没有关系。实际上,国外的很多研究表明,资产证券化可以降低银行和其他储蓄机构的贷款成本,从而增强了与其他融资工具的竞争力,使银行和储蓄机构在金融市场中发挥更大的作用。Black,Garbade and Silber在其1981年的研究中发现,在1971-1978年间,美国国民抵押贷款协会发行的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可交易性的增加降低了该证券和政府债券之间的利差。这种利差的减少意味着抵押贷款成本的降低。Hendershott和Shilling(1989)分析了证券化之前和证券化之后一致贷款和非一致贷款的利率,他们发现证券化以后的一致贷款相对于非一致贷款具有36个基点的利率折扣,而证券化之前一致贷款的利率折扣仅为5个基点。Sirmans和Benjamin(1990)也发现了与此大致相同的结果。Kolari,Fraser和Anari(1998)检验了证券化的长期影响,他们利用1985-1995到期的固定和调整利率抵押贷款混合的季度数据,发现证券化水平每增加10%,抵押贷款率就会减少20个基点。Steven检验了证券化对利率和发放贷款成本的影响,他发现证券化减低了发放抵押贷款的费用,从而给住房购买者带来了很大的节省。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每月发行的数量增加1%,发放贷款的费用就会减少0.5个基本点。仅1993一年,美国证券化就可能为消费者节约20亿美元的发放贷款费用。
资产证券化还可以减轻监管给银行带来的成本,使其更有效率地利用资本,提高资本收益率,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减少了它们面临的竞争劣势,而这种竞争劣势是因为其它一些与其竞争的机构没有监管负担造成的。因此,证券化是银行用来维护它们在金融体系中地位的一种工具。证券化为货币政策通过银行系统传递到整个经济建立了一个开放的渠道。
尼克松讲过一句话,永远不要回头,永远不要把时间浪费在无法挽回的往事上面。尼克松的本意是在鼓励人们前进。但尼克松某种意义上也正因不注重回头反思而跌了跟头。记不清是哪一位哲人讲过相反的话,“用脑走路比用脚更快”,“回头看看自己的脚印可以知道下一步该如何去迈”。那么,我想先回顾一下中国金融监管经历的三个阶段。
首先,让我们给金融监管下一个定义,这个定义就是,金融监管是一个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根据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如果这个定义成立的话,那么,应该说在1984年以前,中国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因为当时没有金融监管当局和监管对象,也没有监管法规,当时就一家中国人民银行,它既是中央银行,又是商业银行。所以现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也就无从谈起。
从1984年到1993年,应该算是中国金融监管的起步阶段。1993年由于出现泡沫经济,当时中央下发了“6号文件”,提出15条意见,其中12条是针对金融工作的。6号文件的主要精神是“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深化体制改革”,其实着力点主要是前两句。从组织上,由当时的朱鎔基副总理兼任人民银行行长;工作上,当时明确提出人民银行要进行职能转换,要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监管上来。自此到2003年,这一时期属于金融监管的职能转换和体制探索阶段,人民银行的工作重点开始转向监管。1993到1997年期间的金融监管,主要是针对当时的泡沫经济进行“救火”,在“救火”的过程中也开始考虑如何治本,即监管体制改革问题。1997年召开了第一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之后相继推出一系列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举措,比如强化中国证监会职能。此前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下属的监管执行机构,1998年后将证券委职能划入中国证监会并将其升格为正部级单位;还成立了中国保监会,把证券业、保险业的监管从人民银行分离出去,人民银行专司银行业和信托业的监管。人民银行从组织体制上,成立了若干个我们俗称的大区分行,即将原来的30多家一级分行改制为9家一级分行和2家营管部,并在非一级分行所在地的其他省会城市成立省会中心支行和监管办事处。对这项改革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因为当时这样改的初衷是防止地方对金融的干预,但是这样改存在两个错位。一个错位是地方干预的是商业银行贷款,但有贷款权的商业银行没改,工农中建的分行还是以省为单位设置,改的却是没有贷款权的人民银行;另一个错位是地方干预主要在县市这一层面,但那次改的却是省级分行,人行的地县分支机构没改,所以我认为这项改革是错位了。当然错位了名义上也不需要再改回来,因为大家多年来适应了,再改回来就乱套了。但必须肯定这项改革的初衷是要加强金融监管。
2003年又成立了中国银监会,从此正式形成了“一行三会”体制,标志着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正式进入了分业监管阶段。
基于历史的回顾,作为“过来人”,我对中国的金融监管有几点认识和反思:第一、重新认识加强金融监管的重要性。全球金融危机后,中国金融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凸显;抓住这个“战略机遇期”发展中国金融业,成为我们这一代人的历史责任;但发展中国金融业如果没有强有力的监管保障,将“走向反面”。只要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存在,金融监管就永远不能放松;中国在当前的发展阶段,金融监管尤需加强。第二、重新认识金融监管的从属性。先有金融企业的发展,后有监管当局的监管。发展第一性,监管第二性。没有金融企业的发展,也就没有监管当局的监管。发展决定监管(有什么样的发展模式就要求有什么样的与之相适应的监管模式;发展到什么程度就要求监管到什么程度)。监管反作用于发展(监管引导、规范发展,服务于发展)。一定意义上讲监管可以超前,但最终要接受是否适应金融业发展的检验。第三、重新认识监管体制的相对性。从功能上讲,没有绝对好的体制;从时间上讲,没有一成不变的体制;从空间上讲,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体制。在监管体制设计上可以追求“理想”,但不能也不可能“理想化”。第四、重新认识监管体制运动的规律性。境外监管体制大体三大类(混业、半混业、分业),总体上多按“合久必分、分久必合”的规律运动,在“合”与“分”的运动中不断强化。这种“合与分”的运动规律还在探索,这种“强化”也不是简单的叠床架屋和不惜成本。第五、重新认识“风险监管”的首要性。金融监管就其过程来讲大体包括三阶段,即“市场准入监管”(包括机构的准入、业务的准入、人的准入即从业人员的任职资格)、“市场行为监管”(主要是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就其监管方式的演进来讲大体包括:“规则主导的监管”(80年代及以前)、资本为本的监管(80年代中期)、“以风险为本的监管”(美国模式,90年代后期)和“原则性监管”(近年来的英国模式)。我认为无论何种阶段和何种模式,都必须始终把防范风险放在第一位在“市场准入”中把风险监管的关口前移,在“市场行为监管”中主要是盯住风险,在不得已的“市场退出”中也要注重本体风险、连带风险和后移风险的综合权衡,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第六、重新认识“内控监管”的本源性。“内控监管”即金融企业经营中防范风险的内在积极性。这种内在积极性通过一定的文化、体制、管理制度表现出来。内因是变化的依据,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所以,监管当局就要像保健医生一样帮助、督促金融机构建立起一套充足的、有效的内控机制。第七、重新认识监管悖论的永久性。监管悖论表现在控制风险要以金融发展为代价。要想一点没风险,也就没有金融发展;要发展就必然有一定的风险。因此,对“风险”要有一定的“容忍度”(比如不能奢望“零不良率”)。第八、重新认识金融监管目标的适度性。金融监管的“度”在于八个方面的大体平衡:上边能掌控、中间少推诿、下边少出事、业务能发展、国际能融入、国情能适应、当前行得通、长远有方向。当前特别要注意监管不足、监管过度与监管真空问题。第九、重新认识体制与人的互补性。现实中往往存在这种情况,同样的体制,由于人不同而效果不同。反之亦然。因此,体制上的不尽人意之处需要人来弥补。监管不仅是技术,更是一门艺术。第十、重新认识中国金融监管与国际接轨的必要性、渐进性及与国情的适应性。由于经济已经全球化,必然要求“书同文,车同轨”,必然要求中国的金融监管与国际接轨。国际金融同行在几百年的实践中也确实积累了许多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借鉴。但国外的月亮也不是都那么圆得不得了。我多年前曾同美国的监管高层有过一次对话,我说你们的监管体制就那么完美无缺吗?我看不过是在历史的“面盆”中水多加面面多加水的结果。他表示如果让美国重新选择,它也不会再选择这样的体制,主要原因是美联储、美国货币监理署OCC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等几家监管部门的协调成本和效率问题。另外,美国不热衷实施巴塞尔III实际也是考虑美国的“国情”。所以,接轨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应当走一步看一步,尤其要注重同中国国情的结合,防止南桔北枳。
法律的不确定性理论简介
法律的不确定性是相对于其确定性而言的,法律作为一种对具体的行为进行评判的准则,是确定的,如此才能发挥其作为行为规则与审判规则所具有的评价、指引、教育等作用。这是法律的根本属性之一,也是实行法治的重要基础。但是,法律的确定性又是相对的、有限度的,即法律有不确定性的一面。在这点上,人们也经厉了认识上的转变过程拉。世纪以前,人们一般认为法律的确定性是绝对的,它应该而且能够做到自足和谐、详尽具体,不存在漏洞、歧义、矛盾。到了19世纪末,自由法学兴起,人们开始认识到法律是非自足的,存在着不确定性。而20世纪30年代后期兴起的语言分析哲学和以此为基础产生的五六十年代后现代主义思潮则明确提出了法律具有不确定性这一命题,使人们对法律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金融监管行政法之不确定性的原因
法律具有不确定性,这一结论同样适用于金融监管行政法。作为经济行政法的一个分支,它监督和调控着金融市场,平衡金融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利益,对金融市场的平稳运行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其自身特点,因而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
(一)金融监管的重要性要求监管者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增加了金融监管行政法的不确定性。实践证明,金融安全是经济安个的核心。金融监管对于维护金融安全、经济安全至关重要。当前,我国的金融市场虽然整体上运行良好,但仍存在不少隐患,如银行资产质量恶化。不良贷款比重较高,证券市场、期货市场运作不够规范,金融犯罪特别是金融诈骗比较突出。因此必须强化金融监管力度,提高金融监管者的权威,赋予其更大权力。这使金融监管行政法的不确定性有所增加。
(二)金融监管的复杂性要求金融监管行政法具有较大弹性,以利于实现有效监管。上世纪90年代以后,金融自由化以及随之而来的金融交易特别是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迅猛增长,1995年其日均交易量已高达2万多亿美元,新的金融交易品种不断出现,金融创新的浪潮势不可挡。金融监管的对象是不断急剧变化着的金融市场,金融监管的难度越来越大。我国人世之后,国内金融市场将逐步开放,这一问题会更加突出。而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有效监管是针对市场缺陷发挥预防性、弥补性作用,而不是人为地替代或扭曲市场作用,不能影响或抑制金融业正常发展及金融创新的深人进行。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使金融监管行政法具有较大灵活性,其规定不宜太过具体,应在强调依法行政、依法监管的同时,更加注重监管效率,这就必然降低了金融监管行政法的确定性。
(三)金融市场的分业经营模式向混业经营模式的转变,使金融监管行政法内部分支间的界限渐趋模糊,不确定性增加。随着上世纪90年代分业经营被混经营模式取代,金融监管格局开始发生变化,金融监管行政法内部分支如银监管行政法、证券监管行政法、保险监行政法等之间的界限开始变得模糊,出现“中间地带”,使其具有更大程度的确定性。
法律的不确定性是相对于其确定性而言的,法律作为一种对具体的行为进行评判的准则,是确定的,如此才能发挥其作为行为规则与审判规则所具有的评价、指引、教育等作用。这是法律的根本属性之一,也是实行法治的重要基础。但是,法律的确定性又是相对的、有限度的,即法律有不确定性的一面。在这点上,人们也经厉了认识上的转变过程拉。世纪以前,人们一般认为法律的确定性是绝对的,它应该而且能够做到自足和谐、详尽具体,不存在漏洞、歧义、矛盾。到了19世纪末,自由法学兴起,人们开始认识到法律是非自足的,存在着不确定性。而20世纪30年代后期兴起的语言分析哲学和以此为基础产生的五六十年代后现代主义思潮则明确提出了法律具有不确定性这一命题,使人们对法律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金融监管行政法之不确定性的原因
法律具有不确定性,这一结论同样适用于金融监管行政法。作为经济行政法的一个分支,它监督和调控着金融市场,平衡金融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利益,对金融市场的平稳运行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其自身特点,因而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
(一)金融监管的重要性要求监管者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增加了金融监管行政法的不确定性。实践证明,金融安全是经济安个的核心。金融监管对于维护金融安全、经济安全至关重要。当前,我国的金融市场虽然整体上运行良好,但仍存在不少隐患,如银行资产质量恶化。不良贷款比重较高,证券市场、期货市场运作不够规范,金融犯罪特别是金融诈骗比较突出。因此必须强化金融监管力度,提高金融监管者的权威,赋予其更大权力。这使金融监管行政法的不确定性有所增加。
(二)金融监管的复杂性要求金融监管行政法具有较大弹性,以利于实现有效监管。上世纪90年代以后,金融自由化以及随之而来的金融交易特别是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迅猛增长,1995年其日均交易量已高达2万多亿美元,新的金融交易品种不断出现,金融创新的浪潮势不可挡。金融监管的对象是不断急剧变化着的金融市场,金融监管的难度越来越大。我国人世之后,国内金融市场将逐步开放,这一问题会更加突出。而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有效监管是针对市场缺陷发挥预防性、弥补性作用,而不是人为地替代或扭曲市场作用,不能影响或抑制金融业正常发展及金融创新的深人进行。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使金融监管行政法具有较大灵活性,其规定不宜太过具体,应在强调依法行政、依法监管的同时,更加注重监管效率,这就必然降低了金融监管行政法的确定性。
(三)金融市场的分业经营模式向混业经营模式的转变,使金融监管行政法内部分支间的界限渐趋模糊,不确定性增加。随着上世纪90年代分业经营被混经营模式取代,金融监管格局开始发生变化,金融监管行政法内部分支如银监管行政法、证券监管行政法、保险监行政法等之间的界限开始变得模糊,出现“中间地带”,使其具有更大程度的确定性。
[关键词]金融创新 金融监管 金融危机
[中图分类号]F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0)06-0005-03
一、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关系
胡珀与孙建华(2008)将金融创新(Financial Innovation)定义为金融领域内各种要素的重新组合,具体是指金融机构或金融管理当局为追求微观利益或宏观效益而对其机构设置、业务品种、金融工具、市场结构及制度安排等方面进行的创造性变革和开发活动;白宏宇和张荔(2002)将金融监管(Financial Supervision)定义为:指一国政府或政府的机构对金融机构实施的各种监督和管制,包括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市场退出等方面的限制性规定,对金融机构内部组织结构、风险管理和控制等方面的合规性、达标性的要求,以及一系列相关的立法和执法体系与过程。金融创新的功能是转移和分散风险,但是它只是在微观上降低了风险,在宏观上,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金融风险日益复杂,因为各种风险以不同的方式重新组合,相互交织在一起。金融创新的风险有系统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制度风险、表外风险、技术风险和监管风险等等。金融创新带来了一系列复杂的、新的风险,给金融监管带来了新的难题和挑战。
周琴(2008)认为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是一种动态的博弈关系。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金融监管的发展离不开金融创新,如果没有金融监管,金融创新也不能健康有序的发展。金融创新增加了新的不稳定的因素,打破了旧的金融格局和秩序,因此需要管理当局制定新的规则加以约束和规范,从中推动金融监管的新发展。这种动态的博弈关系,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金融监管是诱发金融创新形成的原因之一。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金融机构的运行健康有序,金融机构运行环境的安全稳定,从而防范金融风险,因此金融监管必须使金融机构的行为规范在金融财经法规之内,由此产生束缚力。相对而言,金融机构的目的是为了盈利,它们就会想方设法通过各种途径来规避金融监管,推出新业务,改变传统的操作方式,以谋求更大的利润,金融创新就由此产生了。第二个方面是金融创新促进金融管制的变革。由于金融机构规避监管,谋求更大利润而进行的金融创新打破了原有的均衡状态,从而产生了新的风险,金融环境也发生了新的变化,原有的监管措施必然是失效了,当金融创新发展到可能危及金融稳定与其他政策的时候,金融管理当局必定会调整对策,对金融实施新的管理条例,使金融业健康有序地发展:一方面放松某些过时的监管措施,另一方面在对金融创新本身进行安全和慎重评估的基础上采取一些新的监管措施来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因此,金融创新客观推动了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和完善。监管当局的新管制又会导致新的创新,二者不断交替,形成一个相互推动的动态过程。(如图1)
二、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
近年来,由于不断改革我国的金融体制,一些变化也出现在金融监管体制身上,金融监管体制也发生了一些适应性转变。我国实行的是严格的分业监管模式,金融监管就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确立的分业监管模式是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为主体。目前,我国的金融法律框架也是分业监管的模式建立起来的,基本上就是一种金融机构对应着一类业务。在这种模式下,银行的风险与宏观经济关系非常密切。
通过总结国外的金融业发展的经验教训,结合我国金融工作的实际情况,我国已经基本上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要求的金融监管法律的基本框架。国家已经陆续颁布和实施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等多部金融法律法规,使金融业的经营活动做到有法可依,对金融业的组织、活动、管理以及金融市场的稳定和规范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而且银行监管也在逐步不断地完善,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也在逐步完善,风险管理不断加强,信息披露要求增加和银行的内部控制和治理也在不断完善。
(二)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现在的金融监管制度是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相配套,这样的配套有利于分业经营原则更好地实施,有利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等监管部门对各自的监管对象集中精力进行管理,分工细化,专业化水平高,虽然每个部门的监管对象不一致,但是相互之间也存在着竞争,具有竞争优势,有利于金融监管水平和效率的提高。但是分业监管也有其缺陷,分业监管各部门自有其部门的一个管理体系,各个监管部门之间缺乏协调机制,容易出现监管的真空和一些监管重复,使一些金融结构有了钻取漏洞的机会。而且分业监管的监管设置过于庞大,监管的成本非常高,做不到规模经济,最重要的是分业监管没有对金融风险的系统把握、监测和预警,因此,对金融风险无法进行预防。
目前,我国分业监管没有建立起严格的市场退出机制,而且对市场退出机制的监管基本还是一片空白,当前,分业监管的重点仍然是放在结构设立的审批、机构经营是否符合规章制度和机构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由于缺乏金融机构的退出机制,一些金融机构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要退出市场,只能依靠政府或者中国人民银行采取行政手段给予解决,为此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
从理论上说,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为金融监管的三种主要方法,按照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应当是以经济手段为主,以其他两种手段为辅,但是我国的实际情况是以行政干预手段为主,在实际的监管操作中,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只是注重定性的标准,缺乏定量的划分。而且行政监管在很多情况下都是一次性的,没有重复的博弈,是孤立和分散的,因此没有一个全面的金融风险评价、预警、监测和防范的体系,没有事前的预防,只是进行事后的补救。
金融监管的理念滞后,对风险管理在金融监管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够深刻。必须认识到,金融监管的作用不是万能的,金融监管只是金融正常稳定运作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不是全部;必须充分认识经济法规、市场规范在维持金融稳定的作用,根据市场信号的变化,灵活地发挥市场规范、经济法规在金融机构的运行和资金配置中的作用;要使金融监管发挥应有的作用,必须认识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的作用和责任,因为金融监管是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共同组成的。
三、国际金融危机下金融创新对金融监管的新挑战
从金融创新社会实践中我们可以知道,金融创新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有很大的促进作用。金融创新是社会经济活动,尤其是金融活动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的必然结果,金融创新提高了投资活动的效率,尤其是将储蓄转化为财富这个创造过程的效率,而且金融创新有效地降低了投资活动的成本。近三十年来,美国快速的金融创新活动,为美国经济的资本化和证券化的发展起到了一个加速的作用,为美国经济的持续繁荣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物极必反,事物都是有两面性的,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首先是金融创新促进了房地产市场和金融业的繁荣,甚至是虚假的繁荣,而且在2001年美国互联网泡沫破灭后,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以低利率政策刺激消费和房地产需求使美国避免了萧条的危机,但是其结果就是低利率政策导致房地产市场的需求不断增加和泡沫的出现,而且次贷对房地产市场的需求和泡沫起到了加速的作用,低利率和房地产需求的增加也导致消费的增加,最后导致了巨大的贸易赤字。随后又导致了巨大的金融风险和流动性危机,最后威胁着美国和全球金融的安全。所以说,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金融创新既是金融繁荣的创造者也是金融繁荣的终结者,是一个双重的角色。金融创新对金融监管的管理当局提出了新的挑战,以传统的资本充足率为主要指标的监管手段,难以应对现在的资本全球跨境的流动和信用交易中的高杠杆。
次贷危机造成的国际金融危机,给予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是经济全球化也就是金融的全球化,使国际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性大大的增加,然而风险在各国金融系统的产生也会传染到其他国家;金融的核心是风险的管理,国际金融危机使我们更加明白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之间的关系,必须审慎地对待金融创新,做好金融风险的管理;金融监管是来自外部的监督和约束,内因才是事物变化的根本原因,因此必须加强金融监管内部的自控自律约束;我国金融监管的分业监管模式与我国的分业经营相适应,但是分业监管造成规模不经济和监管成本过于高昂等等,应该考虑改革我国现有的金融分业经营模式,借鉴英国和日本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逐步把我国的分业监管模式转变为功能型的监管模式。
四、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对策
在美国次贷危机导致的全球金融危机而我国的金融创新又刚刚起步的情况下,我国必须探索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道路,吸取美国的经验教训。我国的情况和美国是不同的,美国是金融创新过度而我国则是金融创新不足,因此在充分认识金融创新双刃剑的作用下,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政策,促进金融创新的稳定发展。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对策如下:
第一,加强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等监管主体之间的联系和配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等监管主体是与我国的分业监管体系相适应的,但是分业监管的体系,它们自成一体,缺乏有效的联系,监管的成本很高,因此要加强各监管主体的联系,建立金融信息共享的平台,完善信息共享制度,有利于降低信息的不对称性,减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建立起金融监测、预警和防范的体系,有利于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运行。
第二,提高金融业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要严格考察金融业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培养金融业从业人员的职业荣誉感和归属感。金融业是高风险性和高技术性的工作,必须从制度上严格要求每一位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对从业人员资格的考察,必须认真审慎地对待,从源头上降低金融业的风险。而且对于金融业内部的自控自律机制也必须和从业人员资格审查同等重要地对待。树立良好的金融业行业的形象,有利于培养职业荣誉感,金融业从业人员强烈的职业荣誉感和从业人员的高素质,有利于金融业自控自律机制更好地发挥作用。
第三,建立起健全的风险预警体系。风险预警的指标主要包括有资本充足率、流动性、资产质量等等。在我国比较容易引起金融危机的三大因素是银行坏账、通货膨胀率和外债,借鉴国外的经验教训,尤其是荷兰等分业经营国家的金融业监管经验,建立起适合我国特殊情况的金融风险防范指标体系。近年来,一些金融机构发生的经济案件,主要是由于披露虚假会计信息或隐瞒会计数据,不能真实地反映金融机构的经营情况,不能真实反映金融机构的财务盈亏和资产的质量,因此必须完善金融机构的材料上报制度,金融机构必须按照金融监管的管理、当局制定的时间和各种要求上报材料的具体制定要求,按时上报,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
第四,金融监管必须加强国际合作,走向国际化。经济的全球化,其实也就是金融的全球化,金融资本的跨国流动也大大地加强,金融交易的跨国性也在增加,在这样的情况下,一国的金融监管显得比较单薄,力量不够强大。这样,就要求各国的金融监管采取国际性的策略,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扩大金融监管的覆盖面。金融监管的手段设置也应该按照国际标准,会计制度也应该与国际接轨,金融监管当局应该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加强信息的交流,建立信息共享的平台,确保金融创新下的金融监管的高效率和高安全性。
我国的金融创新刚刚起步,但是国际上的情况金融创新已经是大势所趋,因此我国金融业的发展,特别是金融创新的发展还必须结合我国的国情,尤其是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必须处理好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充分认识到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不完善之处,而且我国投资者的投资理念还不是很成熟,也缺乏风险承受能力,因此,金融监管当局必须改进监管服务,改善监管手段,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减少金融体系之外的不稳定因素,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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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ancial Innovation and Supervision under the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risis
Linmingfeng
(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South China AgriculturalUniversity;Guangzhou,510642)
关键词:银行;金融;监管
一、金融监管存在的体制问题
我国在1993年以前的时候,银行金融业根据当年的市场环境,曾近进行过有关银行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相关性尝试,但是,当时我国的经济飞速发展,在当时形成了国家经济相对过热的局面,但是银行业和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却监管的水平相对较低,在1993年左右,全国性的范围之内出现了房地产热和证券投资热的经济形势,当年银行中大量信贷资金没有流向生产经营的企业,反而并用于在市场中从事投机买卖的行为,导致当时国家的金融秩序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混乱的局面。在1993年下半年的时候,国家开始下决心整顿当时的金融秩序,重点对银行等金融企业进行整顿。随后我国的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相互之间实行分业经营的经营模式。为了有效的加强管理,政府成立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进行有力的监督管理工作。随后我国的人大会议分别颁布实施了《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确立了在我国金融行业进行分业经营的相关模式。“
我国金融业在刚开始发展的时候,实行分业监督管理的体制对于我国当时的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性的促进作用和效果。但是,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相应的问题:在我国的大多数基层地区,监督管理机制还是很匮乏的;在一些城市当中,对金融业进行重复性监督管理的现象也是十分的显著;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政府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往往不能有效的实现共享;机构型的监督管理部门与当时金融业务发展多样化之间也存在着十分突出的矛盾;在一些地方明显的存在监管资源浪费的情况。因此,怎么样能够更好的利用好现有的政府金融监管机构的资源,防止相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出现盲目性扩张的情况,避免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金融监管的过程中出现“各自为政”、“滥设机构”的情况,并将这些资源进行统一的调配,综合利用,争取在最大限度上实现家督管理效果的最大化。
二、对金融监管的认识不充分
根据我国对国外金融监督管理的学习可以发现:我国在对银行业实施金融监督管理过程,会出现因为实施监管工作任务的当事人个人在自身的学识水平、自身所处的金融地位、监管者本人的职业特征、国家相关政策在执行过程出现的差异,在认识上所发生偏差等而出现了不同的金融监管者就有不同的行为表达。如果我们从社会中经济环境和银行业等金融机构自身的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进行考虑,往往是金融监管当局在对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在监管过程中,缺乏通盘性的考虑,再加上在一些基层地区,被监管者自身对监督管理工作不够了解,认识也不到位。就出现了在一些基层地区,有些银行业等金融机构时常出现违规经营的事情,在我国的一些地方,还存在着当地政府对金融监管不够重视,没有充分认识到其重要性和特殊意义。
三、现行分业监管体制不适合金融全球化的趋势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督管理体制仍然是对金融业进行分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这种体制有其自身的优势:能够让中国人民银行在第一时间内就可以根据景荣市场的变化,来调整相关的货币政策,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这样就可以有效的保障货币政策的相对独立。但是,自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就不得不面对要对外开放我们的金融市场,允许国外的资本进入我国的金融市场中来,这样,我国现行的分业金融监管就不能满足发展的需要了,一些不断也就逐渐的显现了出来。例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信息不能有效的进行沟通,相互之间不能做到互通有无,而监管部门在进行监管的过程中,又会出现监管重叠的现象,很难对实行混业监管的金融机构实现有效的监管工作。
四、监管难以跟上金融创新的步伐
借鉴国外对金融行业的监督管理的成功经验,并对我国的金融监管的现状进行分析,可以总结出这样的相关结论:目前,导致我国金融行业处在潜在威胁的,主要存在两大方面的原因,其中一方面的原因是由于,广大的银行顾客对银行内部的信息不是很了解,甚至是知之甚少,另一方面的原因,则是在银行业等金融体系的内部存在着监管方面的漏洞,这两方面的原因是造成现在金融监管难以跟上金融创新步伐的最主要原因。要想有效的解决这两方面的问题,最直接也最有效的办法就是要银行业等金融机构要维护顾客知情的权利,
五、宏观审慎性监管问题
我国在对银行业等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时候,往往都是采用宏观审慎监管实体的方式方法,往往很难产生高效全面的效果。宏观审慎监管的好处就在于:政府相关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金融市场有着很全面的了解和认识,随时掌握最新的市场动态,对于金融市场中可能产生的行业危险进行必要性的防范。但是问题也依然存在,全国大大小小的所有银行业都归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管理,央行自身有足够的权力对这行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但是,目前全国各地的银行金融机构是遍地开花,金融机构呈现出快速发展的强进势头,各家银行金融机构,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条件之下,可以根据市场的变化情况,进行有效的调配工作,这就对央行的监管权力提出了相应的挑战,无形之中增加了中国人民银行的压力。也扰乱了金融市场的原有秩序。
参考文献:
[1]廖崛著.对危机后银行业“行为监管”的再认识[J].金融监管研究,2012(01):1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