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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最新范文

时间:2024-03-25 09:5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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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最新

第1篇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四条 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定额的核定工作。?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征管范围,分别核定其所管辖税种的定额。?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制定联系制度,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有关表格。

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具体比例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六条 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

(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税务机关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核定定额,增强核定工作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第八条 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程序:?

(一)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

本项所称经营额、所得额为预估数。?

(二)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采取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

(三)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四)上级核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

(五)下达定额。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

(六)公布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第九条 定期定额户应当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第十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定额户负有纳税申报义务。?

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指纳税期,下同)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一条 采用数据电文申报、邮寄申报、简易申报等方式的,经税务机关认可后方可执行。经确定的纳税申报方式在定额执行期内不予更改。?

第十二条 定期定额户可以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

凡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开户银行及账号。其账户内存款应当足以按期缴纳当期税款。其存款余额低于当期应纳税款,致使当期税款不能按期入库的,税务机关按逾期缴纳税款处理;对实行简易申报的,按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逾期缴纳税款处理。?

第十三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一)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

(二)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采用简化的税款征收方式,具体方式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五条 县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税务机关与代征单位必须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向代征单位颁发委托代征证书。?

第十六条 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

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为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十七条 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缴税款的,其完税凭证可以到税务机关领取,或到税务机关委托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领取;税务机关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邮寄送达,或委托有关单位送达。?

第十八条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具体申报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具体幅度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九条 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二十条 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

第二十一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停止定期定额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应当书面通知定期定额户。?

第二十三条 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定期定额户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定期定额户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额通知、行政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前,仍按原定额缴纳税款。?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核定定额程序,遵守回避制度。税务人员个人不得擅自确定或更改定额。?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公告》的解读

为满足基层征管的实际需要,我们制定了《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适用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供国税机关在采集相关涉税信息时使用。本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税务机关对营改增试点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在采集纳税人信息时使用《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适用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

第2篇

关键词:税收征管法 内部控制

2015年1月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作为直接关系企业权利义务的财税法规,税收征管法的修订会对企业经营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由此要求企业内部控制必须相应调整。

一、税收征管法修订思路特点

(一)立法宗旨从加强征收管理向促进税法遵从转变

在税收开征初期,强调以组织收入为使命、加强征收管理的立法宗旨是有现实意义的。然而,随着纳税意识日渐普及和征管制度逐渐完善,尤其是国家治理体系建设不断推进,单方面强调纳税人的服从性,而忽略了税法遵从是征纳双方的共同责任,则是不合时宜的。此次草案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置于“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之前,以强调税收征管法不但“管”纳税人缴纳行为,更“管”税务机关征收行为,与“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法治精神保持一致。

(二)行政理念从单向封闭管制向双向沟通合作转变

长期以来税收征管基本以税务机关单方面意志为主,较少考虑税企沟通,更遑论双方合作。这种模式简单明确、易于执行,但也易引发抵触情绪等问题。实际上,征纳关系并非水火不容的对抗博弈。以公权为基础的单向封闭管制转变为以契约为核心的双向沟通合作,是时代进步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各地都开展了税企合作防范税收风险的探索,例如企业税收遵从合作、预约定价安排等。此次草案对预约裁定与纳税确认等制度予以明确,反映了鼓励税企沟通合作的理念。

(三)权责关系从税务机关主导向征纳双方平衡转变

一般认为,现行征管法对税务机关的权力强调有余而对纳税人的权益保障不足。然而,税务机关的权力在法律上得到强化,其现实责任也被加大;纳税人在法律上的权益被弱化,其现实责任也相应淡化。例如,如实申报计算应纳税额本应是纳税人的责任,但在实践中税务机关以审核的名义主动为纳税人的申报把关的事情屡见不鲜。此次草案一方面明确了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后可以修正申报的权利,另一方面也确立了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的基础性地位,充分体现了还权还责于纳税人、平衡征纳双方权责关系的思路。

二、税收征管法修订对企业内部控制的影响

(一)有助于优化内部环境

征管法修订促进内部环境的优化主要体现在经营风格上。一般而言只要符合实际情况,激进或者稳健的经营风格都是可以接受的。然而,在实务中税务机关会倾向于稳健的处理,并有权依法调查有逃避纳税义务嫌疑的交易安排。例如草案引入了“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或者其税务人提交税收安排”的规定,充分反映了税务机关对日益增多的税收筹划的重视。因此,企业应当慎重采用过激的经营手法和财税处理,以免引起税务机关的额外关注,诱发税收风险。

(二)有助于深化风险评估

征管法修订对企业风险的影响主要体现在风险识别和风险应对上。

1.风险识别方面

至少应当关注的内部风险有:(1)财务处理、税务安排是否谨慎稳健;(2)会计核算软件、生产管理软件是否报送备案;(3)账簿、凭证等涉税资料是否按规定期限妥善保管。而外部风险有:(1)对外签订合同是否记录纳税人识别号;(2)向个人支付所得是否提供支付凭证并妥善保管;(3)大额资金给付是否记录对方全称及纳税人识别号;(4)网络交易平台是否登记报送电商交易者的注册信息;(5)复杂事项是否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确认。

2.风险应对方面

(1)违法处罚上限的下调一定程度上可能会造成偏好风险、追求收益的企业倾向于“打球”的风险承受策略;(2)税收诚信体系的健全使得失信成本更多体现在经济损失之外的信誉减损,自觉遵从的风险规避策略是更明智的选择;(3)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企业还可因应自身的实际需要适时调险应对策略。例如,草案将“滞纳金”更名为“税收利息”,在字面含义上来说从惩戒变为补偿,企业或可考虑运用不同的风险应对策略缓解资金压力。

(三)有助于细化控制活动

草案主要通过凭证管理、信息披露等在会计系统控制上加以细化。1.电子凭证。草案引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使用征纳双方认可的电子凭证,可以作为记账核算、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为信息化时代会计系统控制使用电子凭证提供了法律支持。然而,电子凭证必须依法依规取得并注意是否为税务机关认可。2.资金往来披露。草案规定“向自然人纳税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向纳税人提供相关支付凭证”,此外,草案也对大额资金往来有新增信息披露的要求(例如一个纳税年度给付五千元以上应当提供相关涉税信息等)。企业应当及时更新升级业务流程以满足要求。

(四)有助于强化信息与沟通

草案通过强化信息与沟通的要件对企业内部控制产生影响。

1.信息质量

草案明确“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来源于第三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异议的,应当告知相关第三方修改提交信息”。因此企业不但要对内部信息严格把关,更要关注与企业相关的第三方(例如行业协会、电力、自来水等)的信息质量以免带来风险。

2.沟通制度

(1)对内沟通:应当保证渠道畅通,全面收集内控信息,避免信息披露不实;(2)对外沟通:首先,应当按照草案规定“纳税人签订合同、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动产登记以及办理其他涉税事项时,应当使用纳税人识别号”以提高透明度。

3.信息系统

从“还权还责于纳税人”的思路来看,税务机关会逐步改变过去对越俎代庖的“保姆式”管理,例如现在由税务机关免费提供、强制使用的涉税软件,将来或改为由企业自主选择、自行开发。因此企业应当未雨绸缪、提前研究涉税事项信息系统开发。

(五)有助于固化内部监督

征管法修订有助于将内部监督固化于管理流程中。为鼓励企业开展自我纳税评定、主动纠正差错,草案新增了“对主动纠正税收违法行为或者配合税务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可以视情节从轻、减轻、免予行政处罚或者减免征收税收利息”的规定。因此,企业应当积极开展内部监督并将监督措施固化于日常业务流程中,通过主动纠正差错来降低违规成本。

三、内部控制应对税收征管法修订的建议

如前所述,税收征管法修订有助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同时也对企业内部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议企业内部控制做好“三个转变”应对税收征管法修订:

(一)控制范围从单一封闭向多元开放扩展

传统观点认为,内控是关于企业内部事务的管控。然而,如果将内控触觉局限在企业内部,并不足以防范外部因素诱发内部风险的发生(例如电力、自来水等第三方信息不准确会误导税务机关进而增大企业税收风险)。因此,企业应当将控制范围延伸至多元的外部因素和开放的周边环境,才能真正实现内控目标。

(二)权责观念从消极对待向主动承担更新

自古以来,中国老百姓对于税收往往停留在“苛捐杂税”的印象,基本上都是被动、消极地对待和忍受,几乎没有关于纳税人的权利权益和责任义务的观念可言。此次草案的一大亮点,就是“还权还责于纳税人”。借此契机,企业应当逐步树立正确的权责观念,善于利用权利和争取权益,勇于承担责任和履行义务,为建设“法治中国”作出贡献。

(三)沟通方式从隐瞒猜疑向透明互信转变

不少人认为,税收是无偿强制转移经济资源,因此企业会对税务机关有隐瞒信息、猜疑防备的本能动机。然而,现代税收理论和实务都倡导税企合作,而草案中多处条文也表达了鼓励税企沟通合作的主张(例如降低罚款上限、对主动纠正宽免处罚等)。正如全球管理会计原则中战略性税收管理的观点,企业应当定期与税务当局组织有建设性的沟通,与税务当局保持有建设性、透明和互信的关系,及时提供所有相关信息,并迅速解决争议,才能实现企业经营目标。

参考文献:

[1]宋功德.我国公共行政模式之变――从单向管理转向合作行政[N].人民日报,2009-6-24(15).

第3篇

关键词:金税三期;纳税;风险

伴随我国税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企业面临的税务环境快速变化。“金税三期”是我国税务管理的一项重点工作,通过建立一体化信息平台,实施大数据分析,进一步规范了务机关的征管行为和企业的纳税行为,发挥了良好的互动管理作用。税收征管环境的变化,使得企业的纳税管理风险发生了变化,需要企业充分认识“金税三期”工程带来的纳税环境变化,提升涉税风险的管控能力。

一、“金税三期”对企业纳税管理的主要影响

(一)优化企业纳税申报流程

在“金税三期”实施以前,企业办理税务事项往往涉及国税局、地税局、发票认证等多个平台,有的业务还必须到税务局的业务大厅上门办理,有时因为资料不齐全,需要来回于企业和税务机关,税务事项办理效率相对较低。“金税三期”将国税与地税的纳税平台统一到一起,企业可以通过一个界面完成企业税务管理涉及申报、纳税、报表等全部工作,“金税三期”平台上公布了税务公告、税务政策、咨询电话等多项信息,改善了用户界面,方便了企业纳税,通过系统的流程优化实现企业纳税申报流程的优化。

(二)提高企业发票管理效率

在“金税三期”实施以前,仅增值税发票的系统就涉及开票系统、认证系统等多个系统,各系统的集成性不佳,效率较低。“金税三期”实施后,通过系统集成与人工智能,大大提高了系统效率。如在发票票种核定业务中,系统会自动启动行政许可界面,要求进行相关的查询审定工作流,使得税务机关的工作更加流程化,企业享受的税务服务更加高效。

(三)规范企业税收征管流程

我国税收征管由税收征管法及实施条例具体明确,在实务操作中,由于特殊情况较多,税务机关在处理企业涉税业务时,选择空间和行政余地相对较大,不利于税收监管的公正执行。“金税三期”将税收征管法相关要求镶嵌入系统,自动拦截一些违规行为,如在行政处罚中,“金税三期”将责令限改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严格区分,需分别送达,并分别销号,实现了企业税收征管流程更加规范。

二、“金税三期”实施后企业纳税管理面临的主要风险

(一)纳税申报风险

“金税三期”基本实现了企业涉税流程的线上化管理,处处留痕,企业的纳税足迹清晰透明,增加了企业产生纳税风险的可能性。如企业在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中,实施“金税三期”前,有的企业为规避全员明细申报,选择到税务机关大厅申报,实现个人所得税一笔集中申报。“金税三期”实施后,无论采取何种申报途径,企业均需提供全员明细申报记录,使得企业的代扣行为必须真实合法,增加了企业人为虚假申报面临的处罚风险。

(二)发票管理风险

在营改增全部扩围后,我国的发票全部为国税局管理的增值税涉及的相关发票,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同样是企业税务风险的高发区域。“金税三期”实施后,全国各地的企业纳税数据均在统一系统之内,通过稽核管理,如果某个企业取得了虚开发票,或开具了虚假发票,将都在系统中真实存在,一旦违法方被发现,企业将必然面临发票风险,面临补税、处罚等财务损失,甚至面临刑事处罚风险。

(三)征管稽查风险

“金税三期”实现了全国企业纳税数据的集中,实现了国地税征管平台的统一。在大数据分析技术的快速发展环境下,“金税三期”所汇集的数据,为税务机关进行征管排查提供了有力的信息支撑与保障。如“金税三期”将自动对收入变化异常、税款申报异常、发票缴销异常的企业实施筛选和披露,这时需要企业对异常情况进行说明,如果理由陈述不充分或虚假,系统将自动将该企业认定为税务检查或稽查的重点企业,使得企业面临的征管稽查环境更加严格。

三、“金税三期”实施后企业加强纳税管理的主要措施

(一)关注税收征管政策,保护自身权益

一是加强对征管政策的学习,特别应突出税收征管法与税收征管条例的学习,掌握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实施中应遵守的程序与规则,在税务机关程序不当时,可以有效保护自身的权益。二是自觉遵守税务机关的征管规定与要求,按时申报缴纳税款,报送财务报表等企业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完整,降低纳税异常发生的几率。三是加强对企业经营情况分析,将企业纳税与业务实际有效联系,保障各类纳税事项合法合规。

(二)加强发票管理,防控纳税风险

一是建立发票管理制度,设立发票管理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在制度与责任方面,加强发票管理的自觉性与合规性。二是加强发票领用与取得管理,由专人负责发票的库存管理,建立领用台帐,保证发票真实开具与发票完整;加强业务部门培训,坚决杜绝取得虚开发票和虚假发票。三是加强发票自查,建立自查机制,定期开展发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补缴税款,并严肃处理涉假人员。

(三)加强实体法规学习,提高系统应用效率

一是企业财务部门或涉税办理人员应加强税务实体法学习,掌握企业所涉税种的税务政策,严格按照要求进行纳税申报与管理。二是加强税法宣贯与内部培训,普及企业全员税务意识,发挥全员力量,保障企业税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三是加强与税务机关沟通交流,关注“金税三期”平台的税务信息,实时掌握税务管理最新要求与信息,及时建立企业税收相应政策,加强实施,有效防范企业纳税风险,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4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制优化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7-035-01

一、电子商务的特点

(一)纳税登记效力减弱

传统商务中,政府依靠纳税登记制度掌握应纳税人的名单,规定企业在工商注册时,必须先进行纳税登记,然后才能获得营业执照,“未经登记不得从事商事营业”,然而,电子商务无店铺、虚拟化经营的特点使纳税登记制度的效力被大大削弱。

(二)税源更易隐瞒

电子商务的直销化趋势将加剧税务部门对企业销售收入统计的困难。生产商可以直接向最终消费者进行零售,消费者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很可能为了得到优惠价格不索取发票,这样就会瓦解通过发票管理掌握企业收入的计税机制,形成偷漏税的根源。

(三)交易环节分散化

是指组成交易的各个要素由传统商务中的聚集一地,改为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分处各地,从而形成各要素所在地政府对税收管辖的争议加剧或协调失灵,及跨国避税的加剧。

(四)资金流监控缺位

传统的现金逃税是有限的,因为现金交易数额一般较小,然而在电子商务中,由于交易金额巨大且可用脱离银行监控的电子货币支付,逃税的可能大大增加。

二、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电子商务税法的滞后

我国税收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和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中都没有针对电子商务税收的相关法规,也就是说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制度还是法律空白,最多只能是参考相似范围能适用的法律条文。

(二)纳税人身份确定的问题

电子商务可以说是完全依附于互联网的,网络技术越先进,电子商务越发达。提到网络,自然就会联想到虚拟。网络就是一个虚拟空间,虚拟和现实的差别正是电子商务的虚拟化所带来的新挑战。电子商务中存在着很多不确定因素,之所以不确定就是虚拟化所影响的。

(三)税收管辖权确定的问题

电子商务对传统商务中税收管辖权的挑战主要体现在:1.对于居民管辖权:虚拟的网络贸易,使得贸易双方的身份、住所地、国籍等都不易掌握,增加了行使居民管辖权的难度。法人居民的管辖中心的判断标准在以前普通的商务中就是以董事会等的所在地为准,但是网络中董事会所在地不固定,不过不会影响到董事会互相沟通,董事会成员完全可以运用网络联络彼此,那么董事会所在地不需要固定的场所也可以完成相关事宜,居民管辖权无法确定。2.对于来源地管辖权:主要是对该国的常设机构这一关建因素无法确定,贸易收益的来源国也是模糊不清,从而导致了来源地管辖权确定的困难。

(四)课税对象确定的问题

我国现行税法对不同的对象征收不一样的税种,课税对象是决定征收何种税收的判定依据,可以是对商品或者劳务等特定对象征收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关税等多种税种。税收必须有特定的征收对象,若是对象都不明确,税收都只是空谈。

三、如何完善电子商务税务管理制度

(一)改革现行税务登记制度

第一,改革传统的税务手工登记方式。通过互联网实现税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网络管理部门间联网,将手工登记改成“网上登记”,加强三部门对电子商务行为的监管。第二,做好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工作。

(二)加强税源分析建立税源监控体系

第一,应建立综合税务信息中心,加强税源分析。按照一体化原则加强税收信息化建设,各级税务机关使用一个统一的综合税务信息平台,以实现信息的共享和有效的传递。同时,加强税源分析,即通过对纳税人有关财务数据和生产经营情况的掌握和了解,分析其税源变化和税收问题,为税收管理提供数据支持和决策依据。第二,利用计算机建立税源监控体系。税务机关应利用计算机整合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与金税工程,积极组织技术力量与金融机构、网络技术部门及公证部门紧密配合,共同研发适用于电子商务的具有自动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管软件,形成网上自动征税系统,从而实现税收管理全过程自动监控管理,提高税源的监控能力和税收征管水平。

(三)健全账簿、凭证管理制度

完善账簿、凭证、发票管理的相关规定。首先,对于利用不提供账簿、凭证软拒绝税务检查的行为,应通过修改《税收征管法》第60条第2款、第70条、《刑法》第162条第3款的相关规定,明确规定该行为构成偷税违法或者犯罪行为,达到及时严厉打击的效果。其次,对于恶意修改、伪造电子记录、电子票据、数字化发票,虚假申报的违法行为,应通过修订《税收征管法》第63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进行严肃处理。

(四)确立科学的纳税申报方式

可借鉴国外科学的纳税申报方式,有效管理电子数据。在美国选择电子申报方式的纳税人首先必须登记注册。登记时,需要填写个人的社会保障号码(SSN)、姓名、住所、电话号码、出生年月。由于受到注册的限制,拿不到许可证,就不能进行电子申报。

参考文献;

[1]蔡金荣.电子商务与税收――数字化时代的税收政策与税收征管[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9.

[2]郭卫华_网络中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第5篇

[关键词]信息管税 瓶颈 对策

一、制约信息化发展的瓶颈

当前推进信息管税的过程中,由于部门之间存在信息壁垒,基层信息化发展缓慢观念落后,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

等原因,致使不少影响和制约信息化发展的瓶颈问题的存在,集中体现为四大瓶颈

1. 信息管税理念没有在全社会完全形成

目前信息管税理念刚刚形成,这种理念的贯彻还需要一段时日,当前信息管税仅是税务总局对全国税收征管的要求,还没有普及到各个部门和各个领域,就连税务的基层对该理念也不能全部从根本上去领会和掌握。信息管理的思路早在新的《税收征管法》就已经显现,但是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并没有对此有足够的认识,银行和企业对税务管理一直是抵触态度,对信息管税不能有效的配合,特别是银行和涉及税务外部信息的部门对税务部门的信息采集按保密进行限制,等等这些均是因为信息管税的理念在全社会还没有真正的认识,直接影响了信息管税的进程。

2. 经济欠发达地区信息化程度落后影响了信息管税的实施

在偏远贫困的县城和乡镇,有部分政府部门档案等数据信息的管理仍停留在纸质水平,有的单位甚至没有电脑和互联网,这些直接影响到信息数据的采集和利用,如果需要从他们那里取得一些数据都要翻箱倒柜甚至查找不到。在县一级的很多企业也同样没有电脑和互联网,会计大都是手工记账,企业的非商业机密管理数据更是手工资料并不愿与人共享。这些落后的工艺和管理方式直接影响了信息管税的实施。

3. 信息系统的不统一影响着数据的采集和利用

现在各行各业均在开发研究着自己的信息采集利用系统,就连国税和地税也是分别研究使用。现在国税有国税的数据系统、地税按省份的不同分别有自己的数据系统、银行有各自的数据系统,其他政府部门和企业也是五花八门的有着自己的数据系统,这些数据系统不能实现数据共享,这些直接影响了涉税数据信息的采集和利用,而信息数据系统的联网又可能会影响有关部门信息保密性。

二、改进措施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改进。

1. 大力宣传信息管税理念,修改法律使之有法可依

信息管税是新时期税收征管工作思路的重大变革,是科学发展观关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基本观点在税收工作实践中的具体运用,旨在发挥信息化技术手段这一税收生产力中最活跃的生产工具的作用,全面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水平。全社会要加强宣传,提高认识,深刻理解信息管税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要充分认识到信息管税不是简单的技术手段转变,而是涉及税收管理思想观念、业务流程、制度机制、组织机构、资源配置等各方面重大、深刻的变革,是一项涵盖各级、各部门高度复杂、综合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统筹安排部署,要使得政府各部门正确认识并加以配合,政府要在建设信息化政府的理念上从电脑等电子设备硬件上进行提高,进一步推行网上政府和档案资料的电子化管理水平,以适应信息化时代的需要。国家要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在我国信息技术管理类法律没有完整统一的情况下,一方面将信息管税思路完善进《税收征管法》,一方面加紧制定一部完善的信息技术管理类法律,以切实解决信息时代给我们带来的那些不能用现行法律不能解决的问题。

2. 统一信息采集渠道,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信息管税思路下的税收征管工作改革实施的颈瓶问题是信息不对称,我们知道秦始皇统一中国后的“车同轨”等统一度量衡,我们现在的信息数据的管理和利用,也需要统一一个尺度,这样我们采集的数据才是能够共享的有用的数据。在信息操作软件上要统一,特别是目前要对税收征管软件上必须大力推进信息软件一体化。目前各级地税系统开发应用的税务软件有几十个,各个软件之间缺乏统一的数据标准和业务解释。要按照数据大集中的总体要求,全面整合、提升信息系统的整体架构和规范运营管理体系,对现有软件进行全面整合。要尽可能的纳入到“金税工程”,要全国一盘棋,不能各唱各的调,这样不仅有利于信息管税,也有利于我们的工作。要借鉴国外的信息管税经验,对银行数据要逐步实施共享,大力开展税银联网、政府各部门的办公联网,在此过程中可以对公民身份证号、银行开户帐号、税务登记证号等证件号码进行统一一个号码,这样有利于各部门的管理,更有利于税收控管。可以由政府定期组织工商、税务、审计、纪检、质检、城建、房管等部门进行数据的核对分析,从而筛选出那些错误信息进行处理,彻底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也可打击违法犯罪不良行为。

3. 加强数据采集管理,提高信息数据质量

纳税人报送的各类申报资料和税务机关采集的外部信息资料是信息管税的主要数据来源,它的质量直接影响信息管税的质量。而由于部分纳税人的纳税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部分办税人员的业务不精、更换频繁,容易造成数据不准确,表现在各种申报表、财务报表不全、填写错误、漏项、不符合逻辑关系等方面,导致“垃圾数据”的产生。信息管税资源的取得是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的,为切实提高信息数据采集的质量,国家要出台法律规范纳税人和其他部门上报和提供电子数据的责任,税务机关也必须建立健全内部责任机制,用法律和制度去约束人,以求达到采集的数据为正确有效数据的目的。为此,国家应该在修订《税收征管法》或制定信息管理类法律时专门对信息数据的上报和提供进行明确的规定,对不能提供和报送有关数据进行处罚或处理。税务机关要将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作为一项长期的纳税服务工作来抓,还要积极推广应用电子申报方式,减少纳税纸制资料向电子资料转变的人力资源消耗。

参考文献:

[1]《2006最新税收管理与实用税税法全书》人民日报出版社

第6篇

关于年3万亿税收是多了还是少了?

谢旭人说,2005年税收增长与经济发展基本适应:

第一,税收收入较快增长,主要税种与相关经济增长基本协调。2005年,各季度税收收入增幅分别为20.4%、22.9%、17.8%和18.7%,月收入规模均在2000亿元以上,税收收入显现出持续较快增长的良好势头。从国内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主要税种及海关代征进口税收与相关经济指标的对比分析看,税收增长与经济发展基本适应。

第二,增收的主体是流转税和所得税,所得税对税收增收贡献率进一步提高。2005年,国内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等流转税共完成16564亿元,增长18.2%,增收2547亿元,对税收增长的贡献率为49.5%,与上年基本持平。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共完成7605亿元,增长30.9%,增收1793亿元,对税收增长的贡献率为34.8%,比上年提高9.2个百分点。

第三,东中西部税收全面增长,中西部地区增长快于东部地区。2005年,东部地区税收收入占全国收入比重为70.7%;中部地区收入占全国收入比重为15.6%;西部地区收入占全国收入比重为13.7%。

关于2006年税收重点查什么?

谢旭人说,2006年将对房地产等行业进行税收专项检查:

2006年将加强;对房地产业、娱乐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煤炭生产及运销企业、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涉外企业税收和个人所得税进行专项检查,同时选择一些发案率高、税收秩序比较混乱的地区开展专项整治。加大涉税违法案件处罚力度和查补税款追缴力度。与公安部门联合丌展打击制售假发票、虚丌与接受虚开发票“中间人”的专项治理。

在加强税收立法上,将制定车船税暂行条例,修订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完善与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相配套的管理制度,修订发票管理办法。制定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适用税收征管法的决定。

另外,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将年缴纳所得税500万元以上的纳税户和年经营收入1亿元以上的纳税户纳入管理范围。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继续搞好有奖发票推广使用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的商业零售业、饮食业、娱乐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推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管理力度,推进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工作。

进一步加强国际税收管理和对涉外企业的税收征管,完善跨国公司税收管理办法,强化非居民税收征管,加大反避税力度。

关于2006年税改改什么?

第7篇

一、砂石料经营税收征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笔者调查掌握的情况看,砂石料经营的税收征管工作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证照不齐无证经营现象严重。结止目前,全县砂石料经营业户已达20户,仅5户在公开拍卖中取得了营执照和砂石料开采许可证,有2户未能按期取得营执照和砂石料开采许可证;其他十几户采砂业户只办理了临时采砂许可证。由于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不少砂石料经营业主主为逃避监督和管理,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根本不办理税务登记证,造成税收管理真空和税收的流失。

2、生产经营上规模不建账,税收征管难监控。在近20户的砂石料经营业户中投入生产设备3万元以上至200万元的业户有16户;投入生产设备主要有挖掘机,铲车、破碎机、分筛机、采砂船、运输车辆。有的经营业户已能将砂石料加工、分筛成4个以上类别的精制砂进行销售,生产经营上了规模。经营业户认为生产工艺简单,产品单一,不需建帐进行会计核算。致使税务检查无据可查。即使有少数建帐户,也不如实提供其帐务,隐瞒销售收入的现象严重存在,税务人员根本无法进行管理监控。

3、砂石料销售不用发票,购货单位不索取发票使偷税成为可能。由于城乡居民建房、房地产开发商和预制构件厂用砂大户,购进砂石料时不需要发票,缺少索取发票的意识,使砂石料经营业户不需领购发票和开据发票,收入照样能够实现。税务人员无法获得砂石料经营业户真实生产、销售的信息,使偷税成为可能。

4、生产经营环境复杂,税款核定难。由于砂石料开采均为个体私营业主经营,没有财务核算资料。同时砂石料开采均在河道流域中,当税务人员到了砂石料现场调查却找不到经营者。现在砂石料行业经营中的一个最大特点是:砂石料经营者不需把砂直接送到用砂单位和个人那里;用砂单位和个人也不需直接和砂石料经营者接洽,而是由跑运输的农用车主与两者联系通过买和卖赚取运费。砂石料经营者为了把砂石料销出去,自已或组织亲属购置运输车辆运砂,税收管理员无法确切了解每个砂石料经营业户的生产和销售情况,给税款核定征收带来很大困难。

5、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申报管理难。由于经营砂石料的群体,80%以上是农村文化程度不高的农民,对税收的理解就是认为掏他们口袋里的钱,很难自觉纳税。目前经营砂石料的业主能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的为零。在这次全县开展砂石料税收专项检查中,要求砂石料经营业户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自查补报,全县砂石料经营业户近20户仅有3户进行了自查补报了增值税1.05万元,开展了此次专项检查,但仍有不少纳税人在税收上做文章,能躲就躲,能逃就逃,明拖暗抗,干扰了税收秩序。

二、加强砂石料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对策

1、加大《税收征管法》的执法力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六十四条之规定,要求纳税人按期及时办理税务登记证和申报纳税,违者依法给予及时处罚。依法执行税收政策。加大对偷税的处罚,是体现税法刚性的有力保证。对纳税人多次出现相同的违反税收政策的行为,要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通过“严罚”来威慑偷税行为,提高纳税尊从度的目的,不断规范纳税人自觉遵守税收法规,诚信申报纳税。

2、县国家税务局应制定《房县砂石料行业税收管理办法》规范征收标准和征收行为,指导全县砂石料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税源管理部门成立专班,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加强源头控管。通过对全县砂石料的专项检查,要建立完善管户档案,实行分类管理。

3、根据生产经营规模的大小,必须要求砂石料纳税人建立简易账,特别是我县免烧砖行业、预制板加工行业,应强制推行建帐工作,实行查帐征收;这样就能从多个环节、多渠道督促砂石料经营业户销售开据发票,用砂石料单位能够取得发票,实现查账征收,以票控税的目的。

4、对那些确无建账能力不能进行会计核算的砂石料经营业户采取工人工资监控、燃料动力监控,产销量实地监控,堵好产销两个口。按照税源管理办法,加强监督检查,积极堵塞税收漏洞。实行查账与查定相结合的征收方式。

5、加强纳税宣传辅导和提高服务质量。一是将有关税收法规送到纳税人手中,及时通报与纳税人有关的最新税收政策,使纳税人明白税收政策,了解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让纳税人缴“明白税”、“放心税”,提高纳税人对税收的重视程度,督促其正确进行财务核算,诚信纳税;二是主动对砂石料业户进行纳税辅导,及时受理和解决纳税人提交的涉税事宜,解答纳税人提出的问题,做到文明高效、优质服务,让纳税人满意,进而提高全社会的纳税意识。

综上所述,只要我们找准砂石料行业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切入点,牢牢把握砂石料行业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总体思路,时刻关注砂石料行业的发展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征管策略,就能够全面管理好砂石料开采加工行业,让这些纳税人为我县的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特别是2005年“8.14”我县境内遭遇了百年不遇的特大暴雨灾害,全县大部分省级公路、乡镇公路被洪水冲毁,几十座桥梁被冲断,农户房屋倒塌。灾后重建、房地产开发热、村村通公路建设、新农村建设。对砂石料需求量增大。2005年10月14日县水利电力局和国土资源局联合对全县5大流域中的7个河段砂石料开采权实行了公开拍卖。使砂石料经营市场化。促进我县砂石料行业有了较快的发展。然而,面对全县已发展近20家砂石料经营业户,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却出现了相对滞后的局面。

一、砂石料经营税收征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笔者调查掌握的情况看,砂石料经营的税收征管工作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证照不齐无证经营现象严重。结止目前,全县砂石料经营业户已达20户,仅5户在公开拍卖中取得了营执照和砂石料开采许可证,有2户未能按期取得营执照和砂石料开采许可证;其他十几户采砂业户只办理了临时采砂许可证。由于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不少砂石料经营业主主为逃避监督和管理,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根本不办理税务登记证,造成税收管理真空和税收的流失。

2、生产经营上规模不建账,税收征管难监控。在近20户的砂石料经营业户中投入生产设备3万元以上至200万元的业户有16户;投入生产设备主要有挖掘机,铲车、破碎机、分筛机、采砂船、运输车辆。有的经营业户已能将砂石料加工、分筛成4个以上类别的精制砂进行销售,生产经营上了规模。经营业户认为生产工艺简单,产品单一,不需建帐进行会计核算。致使税务检查无据可查。即使有少数建帐户,也不如实提供其帐务,隐瞒销售收入的现象严重存在,税务人员根本无法进行管理监控。

3、砂石料销售不用发票,购货单位不索取发票使偷税成为可能。由于城乡居民建房、房地产开发商和预制构件厂用砂大户,购进砂石料时不需要发票,缺少索取发票的意识,使砂石料经营业户不需领购发票和开据发票,收入照样能够实现。税务人员无法获得砂石料经营业户真实生产、销售的信息,使偷税成为可能。

4、生产经营环境复杂,税款核定难。由于砂石料开采均为个体私营业主经营,没有财务核算资料。同时砂石料开采均在河道流域中,当税务人员到了砂石料现场调查却找不到经营者。现在砂石料行业经营中的一个最大特点是:砂石料经营者不需把砂直接送到用砂单位和个人那里;用砂单位和个人也不需直接和砂石料经营者接洽,而是由跑运输的农用车主与两者联系通过买和卖赚取运费。砂石料经营者为了把砂石料销出去,自已或组织亲属购置运输车辆运砂,税收管理员无法确切了解每个砂石料经营业户的生产和销售情况,给税款核定征收带来很大困难。

5、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申报管理难。由于经营砂石料的群体,80%以上是农村文化程度不高的农民,对税收的理解就是认为掏他们口袋里的钱,很难自觉纳税。目前经营砂石料的业主能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的为零。在这次全县开展砂石料税收专项检查中,要求砂石料经营业户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自查补报,全县砂石料经营业户近20户仅有3户进行了自查补报了增值税1.05万元,开展了此次专项检查,但仍有不少纳税人在税收上做文章,能躲就躲,能逃就逃,明拖暗抗,干扰了税收秩序。

二、加强砂石料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对策

1、加大《税收征管法》的执法力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六十四条之规定,要求纳税人按期及时办理税务登记证和申报纳税,违者依法给予及时处罚。依法执行税收政策。加大对偷税的处罚,是体现税法刚性的有力保证。对纳税人多次出现相同的违反税收政策的行为,要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通过“严罚”来威慑偷税行为,提高纳税尊从度的目的,不断规范纳税人自觉遵守税收法规,诚信申报纳税。

2、县国家税务局应制定《房县砂石料行业税收管理办法》规范征收标准和征收行为,指导全县砂石料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税源管理部门成立专班,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加强源头控管。通过对全县砂石料的专项检查,要建立完善管户档案,实行分类管理。

3、根据生产经营规模的大小,必须要求砂石料纳税人建立简易账,特别是我县免烧砖行业、预制板加工行业,应强制推行建帐工作,实行查帐征收;这样就能从多个环节、多渠道督促砂石料经营业户销售开据发票,用砂石料单位能够取得发票,实现查账征收,以票控税的目的。

4、对那些确无建账能力不能进行会计核算的砂石料经营业户采取工人工资监控、燃料动力监控,产销量实地监控,堵好产销两个口。按照税源管理办法,加强监督检查,积极堵塞税收漏洞。实行查账与查定相结合的征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