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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的认识范文

时间:2024-03-23 09: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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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的认识

第1篇

关键词:税务筹划;风险;避税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2-0-01

一、税务筹划的本质特征

税务筹划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应用现有行的税收政策导向,事前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处理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的一种企业筹划行为,具有合法性、筹划性、目的性、符合政策导向性。

二、把握好税务筹划与偷税、避税行为的本质区别

税务筹划是一种合法行为,是在企业纳税义务发生前事先通过筹划安排规避部份纳税义务,无实际上的纳税义务。而偷税是纳税义务实际已发生,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违法行为实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违法行为。税务筹划实现减少税收成本的活动是合法有效的,不属于违法行为。

认识税务筹划与避税的区别。税务筹划与“合理避税”容易被人们相混淆,甚至等同一起来,但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税务筹划与避税都以减轻税负为目的,但税务筹划的过程与税法的内在要求是一致的,它主要是通过应用税法规定的一些税收政策导向性的优惠、减免政策等实现少缴税款的目的,它不影响税收的法律地位,也不削弱税收各种功能的发挥。而避税是本着“法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的原则,千方百计钻税法的空子,利用税法的缺陷与漏洞规避国家税收,它是与税收立法精神背道而驰的,并且随着国家税收体制的不断完善,将使企业面临较大的税务风险。

进行税务筹划,要能把握好税务筹划与偷税、避税的本质区别,防止将合法税务筹划与违法偷税行为、避税行为相混淆。

三、正确认识税务筹划的局限性

税务筹划有其固有的局限性,不是所有企业纳税义务行为均可进行税务筹划。

一是税务筹划受税收法律、法规的约束,税务筹划活动应符合国家税法的规定,进行税务筹划只能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畴内,通过应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对纳税人的基本条件、优惠税率、税项的扣除、税收的减免等条件进行税务筹划。否则,税务筹划就可能变为偷税、避税的行为。

二是筹划人员业务技能的制约。税务筹划是一项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活动,对税务筹划人员的专业知识要求较高,税务筹划人员应精通税法,熟悉财会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企业经营管理知识,并全面了解、熟悉企业整个筹资、投资、经营的活动过程,综合应用这些知识,才能结合企业情况进行事前的筹划,制定出适合本企业的税务筹划方案。并且因税务筹划涉及企业经营的各个方面,需要企业管理层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协调处理好关键业务环节,并取得其他相关人员的配合,方能使税务筹划工作顺利天展和实施。

三是企业发展战略的约束。税务筹划不能脱离企业的战略目标,要站在战略的高度进行系统考虑,以企业的发展战略为指导,不能为了局部的税收利益而在整体上损失了企业整体利益。

四、充分考虑税务筹划的风险

税务筹划是经济业务发生前的一项事前设计筹划活动,具有长期性和预测性的特点,由于政策法规变化、市场环境等变化的不确定性,使税务筹划和其他经营活动一样存在着风险的问题,风险的存在可能会抵减税务筹划给企业带来的收益。税务筹划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企业外部风险。主要是国家政策、税收法规变动所带来的风险,由于国家调整税收法规,原来的税收优惠政策调整或失效,使得企业进行的税务筹划失去法律的依据。其次是市场风险,由于市场环境、商品的市场价格的不确定性给企业的税务筹划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会影响税务筹划的效果。二是企业内部风险。主要是过渡考虑税务筹划的,使企业投资偏离了原定方向,带来投资扭曲的风险。在没有考虑税收的情况下,纳税人可能准备投资于他所认为效果最优的经济项目,但政府对这种经济行为或结果进行征税时,该纳税人往往被迫放“最优”而将资金投向次优的经济项目。由于课税而使企业放弃“最优”而选择“次优”这种扭曲的投资活动必然给企业带来某种机会损失的风险。

由于上述的税收筹划的本质特征及其固有的局限性和风险,我们在进行税务筹划时,要充分做好分析平衡,熟悉各种相关的法律条文,深刻理解税法的精神,使税务筹划合法有效。同时,企业的经营是一个系统的过程,进行税务筹划应从全局去考虑问题,站在企业战略的高度以求得企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并充分考虑此税务筹划活动对其他财务活动的影响,避免与其他财务活动的目标冲突,要着眼于降低企业整体的税负,而非仅仅减少某一环节的、某一税种的税负。其次,进行税务筹划时还应进行成本―收益的分析,只有收益大于成本时,其经济上才是可行的税务筹划活动。由于企业的经营环境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国家宏观的经济环境、税收政策、企业的自身条件都在变化,所以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在考虑收益的同时应充分考虑风险因素,采取适当的措施,趋利避害,争取最大的企业收益。

参考文献:

[1]高金平.税收筹划谋略百篇.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第2篇

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任何税收优惠都可切实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如何在恪守税法并且促进企业发展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行税收政策,合理筹划各种应税经济活动,使企业达到利益最大化已经成为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课题。为了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避免由于多占用资金而增加资金成本,提高企业竞争能力,也要求我们科学、合理地筹划日常经营中各项涉税经济活动。目前,在我国,特别是经济欠发达的中小城市,纳税筹划还是一个新理念,从一定程度上说明纳税筹划还没有引起高度重视。同时,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对纳税筹划还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

误区一:纳税筹划就是合理避税

所谓合理避税,就是纳税人利用税法的漏洞、缺陷,利用税务部门监督成本太高等因素少缴或不缴税,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行为。这与纳税筹划存在本质的区别:合理避税虽不属于非违法行为,但却与国家立法精神相背离。同时在具体操作中较难把握,很容易受到质疑,另外,有了避税就有反避税,待相关法规一旦完善,就会带来相应的税务风险,使企业蒙受损失。例如,有些企业使用转移定价的方式进行合理避税,通过母公司与子公司的交易往来,人为操纵公司损益,从而达到少缴税的目的。这种行为暂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税负,但是随着反避税相关法规的健全和税务机关逐步加强反避税工作力度,企业必然会为此付出代价、得不偿失。

纳税筹划合理、合法,顺应国家立法精神,体现了税法引导经济行为的作用,不仅没有风险,事实上还存在较大的操作空间。

误区二:只要依法纳税,就算是做好了纳税筹划

遵照国家法律,依法纳税是合法经营、诚实守信的表现,是值得称道的。但是仅仅这样不能就说我们做好了纳税筹划工作,甚至还是相去甚远的。纳税筹划概念大约是在上世纪90年代中叶从西方引入我国。从难易层次看,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正确履行纳税义务,不错计、漏计,也不多计税负,避免无谓地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另一方面要求纳税人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比较,选择最佳纳税方案,获得节税利益。在实践工作中我们也深刻感到:企业应该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学习税收知识,研究税法精神,充分做好纳税筹划工作,不能仅仅依赖税务机关的帮助。从思想上认识到,纳税筹划不仅不违法,顺应税法的立法精神,重要的是能给企业带来利益,可谓双赢。

误区三:纳税筹划以节省税款最大化为目标

我们在日常工作中,往往认为纳税筹划只是税款方面的筹划,将纳税筹划简单地看成是税款多与少的选择,而较少考虑税款之外的其他事情,这是一种不全面、不正确的纳税筹划观。形成这种误区的原因是我们对纳税筹划目的的认识存在片面性。确切地说,税负的高低只是一项财务指标,纳税筹划作为一项中长期的财务决策,要兼顾当期利益和长期利益,追求企业整体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在某一时期内,缴税最少、税负最低的组合并不一定对企业发展最有利。纳税筹划必须统筹考虑现实的财务环境和企业发展目标及策略的协调统一,只有对各种纳税活动进行选择和组合,有效配置各种资源,才能获得税负和企业利益的最优化配比。

另外,依法维护纳税人权利也是纳税筹划的一个重要内容。纳税人应当依法维护自身的权利。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的,纳税人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也应当享受法定的权利。纳税筹划的目的之一便是增加涉税方面的利益。事实上,我国纳税人在纳税权利方面的筹划还很少。不仅如此,有的甚至连最基本的纳税人权利都不了解,对税收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也常常是轻言放弃。从某种意义上讲,放弃应有的权利也会使企业经济利益蒙受到损失。

误区四:纳税筹划是会计人员做账的事情,与经营无关

有人认为,税收和经营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概念,只要聘请一个好会计,通过账目间的相互运作,就能够起到纳税筹划的作用。这种认识源于不了解企业税收的产生。持这样观点的人或许认为,既然财会部门除了进行会计核算外,还要作诸如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交纳税款、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等工作,纳税筹划理所当然应由财会部门来做。然而,财会部门所作的上述工作仅仅是记录了经济业务产生的过程、履行了企业正常的纳税手续而已。

税收产生于企业的经营活动,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各个环节,由于选择方式不同,而产生不同的税收效果。企业纳税筹划因此应运而生。与此同时,税收作为国家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与经营息息相关。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适当调整企业的经营方向,把经营项目转向国家鼓励的产业上,既利于企业微观发展,又达到了降低税负的目的,这才是纳税筹划的目的所在。

误区五:纳税筹划无风险、无成本

纳税筹划具有一定的主观性。纳税人选择什么样的纳税筹划方案、怎样实施,取决于主观判断,包括对税收政策的认识与理解,对纳税筹划条件的选择与判断等等。主观性判断的正确与错误必然导致纳税筹划方案选择与实施的成功与失败,失败的纳税筹划对于纳税人来说就意味着风险。

第3篇

【关键词】税务筹划 财务管理

税务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作为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它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与必然性。在现代企业中,大部分企业都把税务筹划列入了财务管理之中,成为了企业提高整体利润、实现财务目标的重要手段,税务筹划成为各大企业提高竞争力的必修课。在这个过程中,有效地提高财务人员的税务统筹意识就成为重要环节。

一、财务筹划的概念与特征

对于财务筹划的概念,国际国内学者都有自己的不同解释:国际学者一般认为“税务筹划”是纳税主体通过自主经营或安排事务活动,以及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包括减免在内的一切优惠,实现最低纳税金额,获得最大税收利益。在国内现在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定义是把税务筹划界定为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手段、投资方向、理财规划等事项的事先安排与策划,尽可能获得“节税”的税收收益。尽管税务筹划的概念不统一,但税务筹划的本质是相同的,都是保证企业降低相对纳税额,提高相对总价值。都具有合法性(企业税务筹划在而且只能在税收法规许可的范围下进行)、目的性(税务筹划旨在减少企业的纳税支出,获取相对节税利益)、超前性(税务筹划活动相对于纳税行为而言是超前进行的)及综合性(税务筹划着眼于企业资本总收益的长期稳定增长,而不仅仅是着眼于个别税种税负的高低)四个基本特征。

二、税务筹划的积极意义

税务筹划作为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受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准许与保护的,也是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在现代企业管理中,税务筹划的现实积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税务筹划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管理目标

企业的宗旨在于谋取营利,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成为企业财务管理的追求目标。但是,就税收的特征而言,它是强制的、无条件的和不具有直接回报的,因此,税收作为企业的重大项目支出之一就成为企业经济的负担,这与企业本身所追求的目标背道而驰。在这种情况下,为减轻税负、追求税后最大利润的税务筹划就应运而生,企业通过合法有序的税务筹划减轻企业的税负,更好实现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从而实现税后利润的最大化,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二)合理的税务筹划有利于企业财务正确决策

企业财务决策主要分为三个方面:筹资决策、投资决策、利润分配决策。这里的每一项决策都和税收有不可忽略的紧密联系,税收成为了各项决策都必须予以考虑的重要方面。例如,在筹资决策方面,税收法规规定的不同筹资方式的成本列支方法,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企业的税负及成本,企业必须对此统筹考虑、合理规划,从而选择有利的融资方式。因此,税收因素对财务决策有着莫大的影响,税务筹划成为企业财务正确决策的重要因素,贯穿于财务决策的各个阶段。

(三)税务筹划有利于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增强企业整体竞争力

企业在做出各种重大决策之前,若是都能进行系统的税务筹划有助于帮助企业选择最优的决策方案,保障各项活动健康有序运行、良性循环。同时税务筹划有利于促进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纵深发展,做到控制成本、节约支出,从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因此,企业通过一系列活动加强自身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及税收筹划等专业技能,提高了管理的水平、增强了整体的竞争实力。

三、加强企业财务人员税务筹划意识的方法

税务筹划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财务管理目标中发挥重大现实作用。但同时也必须意识到,税务筹划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作过程,它不仅牵涉到企业财务管理,而且还关联到国家税收征收,与国计民生有着密切的联系。作为一名企业的财务人员,必须具有财务筹划意识,因此要加强企业财务人员的税务筹划意识需做到以下几点。

(一)树立依法纳税意识,进行悉心税收筹划

任何税务筹划的根本前提是依法纳税,超出税法规定的行为都是违法的,且都需承担法律责任。作为企业要树立正确的纳税意识,作为财务人员要帮助企业规范纳税行为,进行合理合法的税务筹划。一方面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筹划,任何意义或形式的偷税漏税行为都必须加以制止和反对。另一方面企业作为纳税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的经济法律法规和准则,提供准确的财务信息,禁止任何形式的虚假内容,否则做出任何的违法经济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财务人员还必须意识到国家的税收法规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时刻都在随着经济及环境的不同在发生变化,企业及财务人员必须密切关注法令的变化,及时做出针对特定时间、特定法律环境的税收筹划方案,使企业的决策行为时刻与国家的政策法规相一致。只有做到以上几点,税务筹划目标才能够完美完成,才能得到国家税务机构的认可,避免无谓的麻烦及不必要的损失。

(二)实际问题具体分析,统筹全面系统规划

国家税法的规定都是概而论之,不具有具体性、个案性,并且都具有各自严格的适用范围,若是一味的生搬硬套,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就会造成套路固定、模式僵化的问题。因此,不同企业不同税务筹划都必须因时制宜,随着税法的变化而变化、随着纳税主体的实际情况变化,不能一成不变的套用他人的格式。

企业可以通过两种途径来实现税务筹划利益。一是通过降低税收成本,减少纳税金额,实现绝对收益;二是通过延迟纳税时间,获得时间收益。这两种方式,都可以实现节税。但是,节税的多少不是我们唯一评定纳税方案的标准,税务筹划方案的实施在降低企业税收总额的同时有可能会增加企业的总体成本、降低平均利润。因此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必须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不是仅仅把降低税额作为唯一准则,争取企业总体利润的稳步上升。

(三)坚持利润最大化原则,综合衡量筹划方案

企业应综合衡量各种因素,包括税收因素与非税收因素,统筹局部与整体利益的关系,不只看个别税收负担的高低,而是应该着眼与整体税负水平,综合考虑内外大环境的变化、经济发展的走势以及国家政策的变动、税收法规的变化等等各方面。税务筹划应遵循成本利润的原则,不受税收角度考虑问题的局限,从整体上增加企业的预期利润,筹划方案才是合理可行的,否则得不偿失。从长期来看,税务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总体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要符合并服务于企业中长期的发展目标。同时,税务筹划不是简单的税负叠加,而是还应该认识到货币的时间价值,一个只能降低当前税负却有可能增加以后税负的筹划方案也是不可行的,这就需要税务筹划人员把货币的时间价值考虑到评估方案之中,把不同筹划方案、同一筹划方案的不同时期税收负担折算成现实可估量的价值来衡量。

(四)树立风险意识,加强风险防范

在当前这样一个经济环境错综复杂的情况之中,我国的税收制度还有待健全与完善,税收政策也在频繁的发生变化,并且在具体的企业工作中也存在很多人为不能左右的事件,这些不稳定因素都会给税务筹划工作带来困难,既定的实施方案可能无法朝着预定的目标顺利实现。因此,财务人员在税务筹划之中就会存在风险,这是与经济、政策及自身的活动都有密切的关联,尤其是那些针对长期目标所筹划的方案,其存在的风险更大。因此,在企业税务筹划中,需要衡量具体方案的可行性,对筹划方案做出及时更正,尽可能地降低潜在风险,实现最大化收益。

(五)提高税务筹划意识,要提高有关人员的素质

公司税务筹划方案的质量直接取决于本公司税务人员的能力,一个公司的员工素质不够高,那其制定的方案水平也不会好。所以,公司要定期对相关的财务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使其了解现在形势的变化,提高个人的税务筹划水平,从而全面提高税务筹划工作质量。另一方面,税务筹划工作的实施效果还取决于具体的执行人员,在具体方案的实施过程中只有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才能获得既定效果,反之,就无法执行。因此,相关部门的税务意识及执行力度也要进行相关的培训,树立正确的税务筹划意识,把握重要的工作技巧,在日常管理中提高具体方案的执行力度,在过程中降低企业的成本,取得税后最大利润。

四、结语

本文通过对税务筹划的概念及积极作用的分析,具体提出了几点在现实管理中具体可行的提高财务人员税务筹划意识的方法。在现代企业中,税务筹划已经成为他们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旨在降低税收负担,取得税后最大利润,这是企业财务的重要目标之一,也是实现目标的重要手段。

参考文献

[1]吴达斌.浅议现代企业的税务筹划[J].时代经贸,2010(10).

第4篇

一、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的主要来源

个人所得税是以纳税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应就来源于我国境内外所有的应纳税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高校教师因职业具有知识性、稳定性、创造性等特点,其通过教育教学、科研技术取得的收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工资、薪金

工资、薪金是指高校教师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课时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

劳务报酬是指高校教师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劳务取得的收入,包括讲学、审稿、翻译、咨询、技术服务等所得。

(三)稿酬

稿酬特指高校教师的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公开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

(四)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使用费是指高校教师提供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取得的收入,包括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

二、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的具体方法

(一)充分利用现行税法中的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等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缴个人所得税。另外,在国家规定的缴费比例内,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允许在税前扣除。高校应在工资薪金中单独核算免税项目,且充分利用好税收优惠政策,比如采用按最高标准计提公积金等方法,提高工资中免税部分的比重,减少计税工资的发放金额。

在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时,应注意深入挖掘信息来源,多渠道获取税收优惠政策。并注意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以获得税务机关的认同。

(二)工资薪金适当福利化,劳务报酬、稿酬合理费用化

目前,我国个税的免征额为2 000元,高校教师的工资薪金超过免征额时就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在税务筹划过程中,可将超过2 000元的工薪部分适当转化为职工福利支出,通过提高福利待遇来降低名义收入。具体实施时,高校应先建立起一套合理的财务制度,明确不同级别、职称教师的报销方式和额度,再对教师每月固定的基本消费支出,如交通费、通讯费、用餐费、购买学习资料等,依据合法的报销凭证进行会计处理。在不改变高校教师实际待遇和学校人员经费总额的前提下,减少税前工资,相应减少应纳个人所得税。

例1:程教授月工薪收入5 980元,允许税前扣缴三险一金1 000元,每月固定开支交通费300元,通讯费200元,就餐费用300元,购买学习资料200元。扣除三险一金,程教授每月工薪为4 980元,每月应纳税额为322元[(5 980-1 000-2 000)×15%-125]。如果以上固定开支由学校实报实销,则每月工资下调为4 980元,则每月应纳税额为173元[(4 980-1 000-2 000)×10%-25]。经筹划后,学校人员经费支出不变,但程教授个人每月可节税149元(322-173),全年共节税1 788元。

高校教师除工薪收入以外,通过讲学、审稿、培训授课等非雇佣个人劳动取得的劳务报酬依据税法规定,扣除一定费用后,按20%的比例交纳个人所得税。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应尽量避免以“经费包干”的形式获取劳务报酬,可约定先扣除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等必须的支出,再取得最终的净劳务报酬,以降低计税依据减少纳税。

例2:张教授为某企业做人力资源培训,原合同约定企业支付劳务报酬20 000元,其他费用如交通、食宿等5 000元由张教授自理,则应纳税额为3 200元[20 000×(1-20%)×20%],实际净收入为11 800元(20 000-5000-3 200)。如果将合同约定改为由雇佣企业报销其交通、食宿费用,支付劳务报酬15 000元,则应纳税额为2 400元[15 000×(1-20%)×20%],税后所得12 600元,节税800元。

对此,高校教师在出版著作时,也可采用事先与出版社签订合同,适当减少名义稿酬,而由对方支付相应的调研、差旅等费用的节税办法。

(三)统筹安排工资薪金与一次性奖金的发放

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1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高校教师每月工资薪金高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后,可以考虑能否拿一部分工薪收入作一次性奖金发放,当一次性奖金适用的税率小于或者等于每月薪金所得适用税率时,即可达到合理避税目的。

例3:王教授全年工薪收入90 000元,每月允许税前扣除三险一金1 000元。当每月发放薪金收入7 500元,不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时,每月应缴个人所得税为550元[(7 500-1 000-2 000)×15%-125],全年应缴个人所得税6 600元(550×12)。当每月发放薪金6 000元,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18 000元时,每月薪金应缴个人所得税325元[(6 000-1 000-2 000)×15%-125],年终一次性奖金应缴个人所得税1 775元(18 000×10%-25),全年合计应缴个人所得税5 675元(325×12+1 775),可节税925元。

另外,由于我国工资薪金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所以就产生了税收级距。比如发放一次性奖金24 100元时需要缴纳3 490元(24 100×15%-125)个人所得税,税后收入为20 610元;发放一次性奖金24 000元时就只需缴纳2 375元(24 000×10%-25)个人所得税,税后收入为21 625元。这就出现了多发100元的一次性奖金,实际得到的税后收入却减少1 015元的现象。因此,在一次性奖金除以12的商数高出较低一档税率的临界值不多时,可扣除部分奖金,使商数减至较低一档税率的临界值。

(四)通过税率差异协调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间的相互转化

比较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税率比例,可发现以20 000元为分界点,应税所得在20 000元以上时,工资薪金适用税率比劳务报酬适用税率高。当高校教师某月工薪收入超过20 000元时,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可通过签订合同等方式,将工资薪金转化为劳务报酬更有利于节税。反之,当应税所得在20 000元以下,则可将某次劳务报酬转化为工资薪金,以达到降低税赋的目的。

例4:赵老师兼职为某装修公司设计图纸,2009年9月做完一个项目后获得收入30 000元,如果赵老师与装修公司间存在长期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则应按一个月的工薪所得纳税,其应纳税额为5 625元[(30 000-2 000)×25%-1 375],如果赵老师与装修公司仅就该项目签订一次性合同,按劳务报酬所得纳税,则应纳税额为5 200元[30 000×(1-20%)×30%-2 000],将工资薪金转化为劳务报酬可节税425元。

(五)采用推延或预支方式,均衡分摊不同时间段的收入

将高校教师的各项实际收入,采用推延或预支方式,均衡分摊到不同的时间段取得,是节税的又一种形式。劳务报酬和稿酬一次性收入较高的,可同雇佣单位协商选择在税率较低的期间,分次或分月发放。而高校教师包含在工资薪金中的课时津贴,受寒暑假、课时不均等因素影响,各月的差别会比较大,如果将全年课时津贴平均12个月发放,可避免课时集中的月份因收入过高而多缴税金,没有课时的月份收入不足2 000元时,又无法享受税收抵扣优惠的缺陷。

例5:钱老师每月基本工资1500元,2008年第1学期3~6月份总计授课150课时,按其职称可享受40元/课时的课时津贴,共计6 000元,第2学期无授课任务。假设学校在第一学期课程结束后即发放课时津贴,钱老师6月份需纳税725元[(1 500+6 000-2 000)×20%-375],如果经筹划,学校分12个月平均发放课时津贴,钱老师每月实际收入为2 000元(1 500+6 000÷12)不用纳税,可节税725元。

(六)使用分劈技术筹划劳务报酬和稿酬所得

分劈技术,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所得、财产在多个纳税人和征税对象之间,进行分劈而直接节税的税务筹划技术。高校教师可将其运用到劳务报酬和稿酬的取得中,分人、分次取得某项大额收入,使计税基数降至低税率级次,从而实现节减税收。以稿酬为例,一部著作字数较多,预计稿酬金额较大时,可以通过集体创作法或分解为系列丛书出版法,将每本书的人均稿酬控制在4 000元以下,就能为纳税人节约税款。

例6:李教授拟出版一部专著,出版合同约定由出版社承担相关费用,并支付稿费10 000元,如果以一本书的形式发行,稿酬应纳税额1 120元[10 000×(1-20%)×20%]×(1-30%)],税后所得8 880元。如果将该著作分解成5本系列丛书出版,分别领取稿酬,则每本应纳税额168元[(10 000÷5)-800]×20%×(1-30%),共计840元(168×5),税后所得9 160元。经过筹划可节税280元。

值得一提的是,使用分劈技术在节税的同时,会出现某些个人的最终收入比单独取得时要少的情况。因此,这种筹划方法一般适用于长期合作对象,或利害关系人之间。

主要参考文献:

[1]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税法.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

第5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筹划与操作

税筹划是指在遵循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设计一整套完整的纳税操作方案,从而达到既符合国家的税收政策,又可减轻个人税负的目的。本文要讨论的个人所得税的筹划,则是通过合理安排工资奖金的发放和运用税收政策优惠条款进行筹划,降低企业的薪金开支和员工的个人税负。

一、新个人所得税法纳税筹划综述

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年终奖存在个税临界点,在某些区间段内,增加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不足以覆盖需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出现“多发少得”的情况。经计算,年终奖在以下区间时,个人所得税增加的金额远远大于收入的增加额:18 001元-19 283.33元,54 001元-60 187.5元,108 001元-114 600元,420 001元-447 500元,660 001元-706 538.46元,960 001元-1 120 000元。据此,新税法的颁布及实施,极大地拓展了个人所得税的筹划空间,企业有必要对员工的工资、奖金进行筹划以降低员工的税负,减少企业的薪金开支,提高员工的福利。

目前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主要有以下观点:一种是“以合理确定工资奖金的发放限额为前提,推算出全年工资、奖金发放限额”;一种是“让年终一次性奖金错开临界点(要么以小于临界点作为奖金发放额,要么增加奖金的发放额大于临界点)”。第一种观点,要测算出全年工资奖金的限额,在理论上具有可行性,但实务中,企业员工在某年的月工资额基本都会保持稳定不变,其年终奖也要到年终考核以后才会有具体的数额,一般年终奖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操作起来难度较大;第二种观点,通过筹划以避开“纳税”无可厚非,但实务中年终奖恰好落在此区间的人数很少,并且我们发现这些区间都很“窄”,筹划空间有限。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思路和方法

假设在员工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变的前提下,合理分配全年一次性奖金和月工资额的发放,使工资和奖金总税额最小化,实现最优的纳税组合。目前企事业单位普遍实行的是月工资额加全年一次性奖金制度(包括年底双薪、多薪制等)和年薪制,所以要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分析筹划。

(一)月薪加年终奖制纳税筹划方法

假设某员工月工资额为A,全年一次性奖金为B(与年终业绩考核挂钩),年终时收入额为A+B,工资税率为t1,速算扣除数为k1,奖金税率为t2,速算扣除数为k2。我们知道,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率临界点分别为18 000元、54 000元、108 000元、420 000元、660 000元、960 000元,所以在筹划时通过减少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发放额将奖金降低到临界点,使其税率降低档次(假设调整数为X)。若将X调整为“节点奖”形式发放,根据税法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其他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调整数应作为工资计税,此时工资的税率有可能会保持不变或上升,但我们知道计算奖金税额时奖金基数大,只要奖金税额减少的金额大于工资税额增加的金额,纳税人的税负就会减轻。推算过程如下:

调整前税额T1=[(A-3 500)×t1-k1]+ [(B×t2-k2)],调整后工资税率为t3,速算扣除数为k3。

(1)若18 000<B≤54 000,则:

调整数X=B-18 000

调整后工资=A+X=A+B-18 000

调整后奖金=18 000

调整后税额T2=[(A+B-18 000-3 500)×t3-k3]+18 000×3%=[(A+B-18 000-3 500)×t3-k3]+540

ΔT=T1-T2=工[(A-3 500)×(t1-t3)-(B-18 000)×t3-k1+k3]+[(B×t2-k2)-540]

(2)若54 000<B≤108 000,则:

调整数X=B-54 000

调整后工资=A+X=A+B-54 000

调整后奖金=54 000

调整后税额T2=[(A+B-54 000-3 500)×t3-k3]+[54 000×10%-105]=[(A+B-54 000-3 500)×t3-k3]+5 295

ΔT=T1-T2=[(A-3 500)×(t1-t3)-(B-54 000)×t3-k1+k3]+[(B×t2-k2)-5 295]

(3)其他情形同理。

当ΔT>0时,纳税人税负减轻;当ΔT<0时,纳税人税负增加。

例如,某职工月工资额为6 000元,年终奖为23 000元。

调整前税额T1=[(6 000-3 500)×10%-105]+(23 000×10%-105)=2 340(元)

调整后税额T2=[(11 000-3 500)×20%-555]+(18 000×3%)=1 485(元)

ΔT=855(元),税额减少855元。

上述推导过程假设将全年一次性奖金拆为两部分发放,通过调整发放方式,一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收入计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符合国家规定的福利费、津贴补贴、住房公积金等免征个人所得税,所以我们也可以将这部分奖金收入分拆为福利费等形式发放,通过合理安排工资、奖金收入的发放方式,避免企业已经支付给员工的奖金额因税率临界点的问题,反而使员工需多缴税且实际收入未增加,以减轻员工的税负,提高福利水平。

在实际筹划过程中,由于数据量大,需要借助于一些电子表格软件(如EXCEL软件)来进行计算。以实务中已进行筹划的案例为例,通过借助EXCEL VBA工具,设置所得税函数,运用税额最小化思路,一个拥有2 000多名员工的大型企业,经过筹划工资、奖金的发放方式,实际节税额可达几十万元,能享受到筹划所带来的节税效益的员工比例约可达20%。

(二)年薪制纳税筹划方法

年薪又称年工资收入,是指以企业会计年度为时间单位计发的工资收入,主要用于企业经理、企业高级职员的收入发放,称为经营者年薪制。年薪制是一种国际上较为通用的支付企业经营者薪金的方式,它是以年度为考核周期,将经营者的工资收入与企业经营业绩挂钩的一种工资分配方式。

假设某高级职员年薪为C,若拆分为年终一次性奖金D加每月的月薪E,即C=D+12×E。由于篇幅有限,在此只列出了10万元-200万元区间的最优组合;年薪15万元-56万元和年薪57万元-66万元之间的收入,最优的年终奖发放额分别为54 000元、108 000元,月工资和总税额根据表中公式计算。通过计算,得到最优的收入组合如表1所示。

例如,某经营者年薪为30万元,最优的收入组合为:年终奖54 000元,月工资20 500元,当年纳税总额为:[(20 500-3 500)×25%-1 005]×12+(54 000×10%-105)=44 235(元)

对于实行年薪制的企业来说,可以比照表1“年终奖与月工资收入组合”来设计员工的工资和奖金的发放,切实降低员工的个人税负。

三、结论

税收有三性,即“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也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税收的一个作用是调节收入分配,加重纳税人的税负并非税收的本意,在遵循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的框架条件下,合理的纳税筹划能够直接降低税收负担,可以直接发挥企业薪金开支的效能和效应,同时增加员工的个人收入水平和福利水平,这恰好是国家将“改革红利”更多惠及民生的初衷。

纳税筹划最重要的两个方面,一是要遵循法律法规,二是要统筹兼顾和事先筹划。在实务操作中,企业管理人员在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必须考虑各种因素,财务与人事部门协同,在账务处理前事先做出筹划方案,从而合理合法地将企业薪酬的作用发挥出来,把员工个人所得税的税负降下来。

参考文献:

1.候清萍.员工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分析[J].航天财会,2012,(04).

2.刁洁.税制改革后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问题探析[J].中国外资,2012,(160).

第6篇

(一)工资、薪金所得 高校教师的工资、薪金当月所得为其基本工资收入加基本工资外收入减去单位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其中基本工资外收入包括奖金、补贴、监考费、讲课费、论文评审费等与任职或受雇相关的所得。当月应纳所得税额为当月所得额减除20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当月应纳税额=当月应纳所得税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工资、薪金所得实行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当取得的收入达到某一档时,就要缴付与该档税率相适应的税额。

(二)劳务报酬所得高校教师从事本教育工作以外的讲学、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设计、翻译等劳务而取得的收入为劳务报酬所得。劳务报酬按次缴纳个人所得税,以每次取得为一次: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劳务报酬采用2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每次高于800元但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800,税率20%,速算扣除数0;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1-20%),税率20%,速算扣除数0;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的部分加征五成,即税率30%,速算扣除数2000;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即税率40%,速算扣除数7000。

(三)全年一次性奖金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学校及校内个单位根据全年经济效益的工作业绩综合考核,向教职工发放的年终奖金、年终创收提成等。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为: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年终奖应纳所得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四)稿酬所得 指高校教师的作品以图书形式出版、报刊发表而取得的收入。稿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为: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收入20%的费用。此项收入的税率为20%比例税率,再加上减征30%的优惠。

二、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

(一)合理划分工资结构,将教师的部分工资、薪金适当福利化,实现节税。根据税法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救济金、安家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如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等。因此,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进行税务筹划:一是降低名义工资收入,增加各种补贴,如提供免费旅游、发放食堂用餐券、给予住房补贴、报销电话费和车费;二是为教职工提供一定期限的购房贷款, 每月从其工资额中扣除部分款项, 用于归还贷款;三是为新进教师提供周转房或负担房租;四是提高教师的办公条件, 配备办公设施及用品, 为教职工配备电脑及电脑耗材等;五是为教师报销一定额度的书报费,以及科研成果调研、开发费用,建立教职工子女教育基金等。特别要说明的是对于个人所得税,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都是可以在收入中抵免的。因此,合理增加每个月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实现节税。

(二)设计课酬发放方案,合理减轻税负高校教师课酬的发放有三种方式:一是学期末一次发放;二是按月预发,学期末结算,多退少补;三是每月按实际计算发放。根据我国税法规定课酬按月发放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所得税;学期末一次发放应作为一次性奖金计算。

案例一:某高校教师月基本工资3200 元,“三险一金”免征额为800元,某学期(5个月) 课酬共9000 元。

方式一:课酬学期末一次发放。半年缴纳个人所得税=( 3200- 2000-800) ×5%×6 +9 000×10%-25=995元;

方式二:按月预发课酬。半年缴纳个人所得税=[ ( 3200+ 9 000÷6- 2000-800) ×15%- 125[×6=960元;

方式三:每月按实际发放,按5个月分摊课酬。半年缴纳个人所得税=(3200- 2000-800) ×5%+[3200+9000÷5-2000-800)×15%-125]×5=1045元,如果考虑毕业设计(论文)在期末一次发放税负还会更高。

由此可看出:课酬发放方案不同,所交税额差别较大。按方式一期末一次发放税负较高;按方式三按月实际收入发放,高收入的月份税率会更高,低收入部分又无法享受税收抵扣的优惠,导致全期税负较重;而按方式二采用预支或递延的方式按月均衡的预发工资薪金,则可降低教师的税负。

(三)合理进行劳务报酬所得税务筹划具体如下:

(1)将劳务转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分类计税,合理转化。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是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采用的是2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在应税所得小于2万元的情况下,工资薪金适用税率低于劳务报酬税率,此时,应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以降低税负。

案例二:某高校教师外出讲课课酬12000 元,如果由对方直接支付课酬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则应税额=(12000- 12000×20%)×20%=1920元。如果由学校间接支付课酬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则应税额=(12000- 2000)×20%- 375=

1625 元。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实现节税295元。

(2)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计税。高校教师的劳务报酬一般都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可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计税,以降低税负。

案例三:某高校教师某年3-7月被聘请挂靠在高校的培训机构代课,每月课时费3000元,采取7月份一次性支付的方式。

方式一:一次性收取15000 元。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15000 ×( 1- 20% )×20% =2400元。

方式二:分5个月收取。每月收取3000 元。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3000- 800) ×20%×5=2200 元。

可见,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计税比一次性收入一次计税可节税200 元。

(3)将部分劳务报酬进行费用化。即提供劳务方的伙食、住宿等费用由被服务方提供,从劳务报酬总额扣除,从而降低税负。

(四)利用最经济节税点,合理进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务筹划 2005年1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了国税发[2005]09号文件,该文件重新规范了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纳税人的税负。但也存在缺陷:按照每月平均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数额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全年12个月,但是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却只允许扣除一个月的速算扣除数,由此,在每一级的临界点,收入可能相差很小,但个人所负担的税负相差却很大。

案例四:某高校教师应发全年一次性奖金24000 元,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为2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 元,应缴个人所得税24000×10%- 25=2375元。

案例五:某高校教师应发年终奖24100 元,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为2008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15%,速算扣除数125 元,应缴个人所得税24100×15%- 125=3490元。

可以看出:全年一次性奖金相差100元,而所得税却相差1115元。因此,在进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务筹划时要利用最经济节税点,把超过临界点的部分分摊到每月工资或以其他形式发放,使职工获得最大合理收益。

(五)稿酬所得税务筹划稿酬所得可以采用集体创作、出版系列丛书、作者虚拟化等方式进行税务筹划,以降低税负。

(1)集体创作法:指一本书由多人合著。当稿酬超过4000元时,采用集体创作法可以起到降低税负的作用。

案例六:某高校教师完成一著作,稿酬共10000元。

方案一:个人独立完成著作,得稿酬10000元。则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10000×(1-20%)×20%×(1-30%)=1120元。

方案二:四人合著,每人得稿酬2500元。 则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2500-800)×20%×(1-30%)×4=952元。

集体创作法比个人独著实现节税168元。

(2)系列丛书法:指把著作分解成几个部分,以系列的形式出版。该方法使得著作被认定为几个单独的作品,分别纳税,从而实现节税的目的。

案例七:某高校教师准备出版计算机方面的专著,预计稿酬12000元。

方案一:以1本书的形式出版。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12 000×(1-20%)×20%×(1-30%)=1344元。

方案二:以4本书的形式系列出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12000÷4)-800]×20%×(1-30%)×4=1232元。

出版系列丛书法比出版单独一本书实现节税112元。

除集体创作法、系列丛书法外,纳税人也可通过将稿子转让给出版商获得税后所得或者将作者虚拟化等方法进行合理筹划,获得最大合理收益。

第7篇

关键词 高校个人所得税 内涵 类型 现状 必要性 筹划方案

一、现阶段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的内涵和应税资金来源

(一)内涵

现阶段,高校教师的个人所得税,是指高校教师通过合法合理的工作在获得一定报酬的同时,需要按照相关比例缴纳一定税款的现象。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是现阶段国家财务收入及社会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而且就相关的资料显示,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从开始的74亿元增加到2014年的12723亿元,增长了171倍,说明人所得税已经逐渐成为我国的主体税务。

(二)应税资金来源

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是公民应尽的职责,也是必须履行的义务。所以,相关的工作人员在获得一定报酬的同时,需要按照相关的法律条例和制度规范缴纳一定的税款。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涉及各行各业。对于高校教师来说,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主要包括工资薪酬、年终奖、劳务报酬、稿酬等方面所得的资金,而且还涉及高校教师在通过其他合法合理的工作获得的资金。

二、现阶段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的现状和改变现状的必要性

(一)现状

虽然现阶段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筹划工作已经得到了相关工作人员的关心和关注,但是就目前情况来看,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现状存在着一些令人十分困惑的现象。例如,在同一个地区,相同税法和相同监管力度的前提下,会出现收入相同的高校教师需要缴纳的税款却不相同的现象,甚至会差很多;另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就是在同一所高校任职的教师,由于职称、地位的差异会导致一些收入比较高的高校教师在缴纳相关的税款后获得的实际收入却低于其他收入比较低的教师的现象。这样一来,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和工作积极性会受到影响,进而不利于高校教育水平的提高和高校的可持续发展和进步。所以,对高校教师的个人所得税进行科学合理的筹划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

(二)改变现状的必要性

通过对现阶段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的分析可以发现,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比较复杂的,涉及人为因素、制度因素以及其他的主客观因素,其中主要的因素之一,就是高校对于教师薪资发放的时间和发放的额度及频率不够科学合理。所以,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条例和制度规范的基础上,合理地对高校教师的个人所得税进行筹划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

一方面,通过减轻高校教师的税务压力,使其获得更多的收入,从而有效提高高校教师的工作热情和工作积极性,从而能够从根本上提高高校的教育水平,能够使高校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基础上促进高校的可持续发展和进步。

从另一方面来看,通过科学合理的筹划方法,对高校的个人投资、个人理财等相关经济活动进行事前筹划,能够有效地缓解高校教师由于工作原因不能及时地对自己个人所得税进行筹划而导致多缴纳税款现象的发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高校教师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

三、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筹划方案

通过上述对现阶段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种类和纳税现状的分析和研究发现,现阶段我国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涉及的内容主要包括工资薪酬、年终奖、劳务报酬、稿酬等方面所得的资金。所以,笔者通过相关的调查研究和多年的工作经验,从以下几个方面设计了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筹划方案。

(一)工资薪酬税务筹划

现阶段,高校教师的工资薪金一般包括基本工资、课时费补贴、科研奖金以及其他补贴费用。而高校教师的这些收入存在不均衡性,也就是说,高校教师在寒暑假时只能获得基本工资,而课时费也是根据某个学年的授课需要进行安排的,具有不稳定性,科研项目奖金又是一项历时相对比较长,而且也存在不稳定因素的收入。所以,对高校工资薪酬进行税务筹划是十分必要的。

鉴于此,高校教师工资薪酬可以改变年终统一发放的现状,采用逐月按时发放课酬岗贴补贴,各种临时性收入应汇总后平均到各月发放,这样能够有效地达到平衡月收入的目标。同时,避免收入过高突破税率临界点,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除此之外,还可以将高校教师的工资、薪金福利化,由高校向教工提供各种福利设施,如免费交通车、免费的培训机会、提供良好的办公设施等。这样一来,能够有效地满足高校教师的物质需求,从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高校教师的税务负担。

(二)年终奖税务筹划

随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文件的出台,对广大的高校教师来说无疑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合理地进行避税,减轻自身的税务负担。于此,关于高校教师年终奖的税务筹划方案可以从合理利用适用税率临界点出发,在高校教师的月收入适用税率高于或者等同于年终奖适用税率时,可以尽量地将高校教师的年终奖积累到年终进行统一的发放。而反之就可以将年终奖合理地分摊到各月收入中按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税。这样能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帮助高校教师合理避税,减轻其税务压力。

(三)劳务报酬税务筹划

据我国劳务报酬所得税的纳税方法来看,对于高校教师根据自身合理合法的劳动诸如讲座、评审等活动所获得的收入,需要按照我国相关的税法规定进行合理的纳税;对于支付间隔超过一个月的,需要按照每次取得的收入计入当月进行纳税;对于支付间隔在一个月内的就需要合并当月各次的收入额加以计算。此看来,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条例和制度规范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安排每月发放高校教师劳务所得费用的额度和次数能够有效地缓解高校教师的税务负担,达到合理避税的目标。

(四)稿酬税务筹划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条例和政策法规规定,高校教师通过出版相关的学术作品而获得的稿酬需要缴纳的税款是一定的,而且只能在一定限额内进行扣。由此,为了达到合理避税,减轻高校教师税务负担的目的,可以通过其他方面的资金和福利来补偿这部分税务支出。以说高校教师在签订相关的写作合同时,可以充分地考虑即将出版作品所需社会调研而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资料费等一些成本费用,还要充分地考虑到相关部门的经费支出力度。这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高校教师的税务压力。

四、结语

通过上述对现阶段我国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的资金来源、纳税现状的研究和相关税务筹划方案的设计可以发现,科学合理、实用性和适用性都比较强的税务筹划方案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减轻高校教师的税务压力,有效地提高高校教师的工作热情和工作积极性,有利于高校更好更快地发展和进步,促进高校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所以,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条例的基础上,合理地对高校教师的个人所得税进行税务筹划是相关工作人员努力的方向和目标。

(作者单位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