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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伦理的基本原则范文

时间:2024-03-22 14:45:39

序论:在您撰写环境伦理的基本原则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环境伦理的基本原则

第1篇

[关键词]环境税;税收法定;税法;环境污染

[中图分类号]D92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2012)04-0143-04

付慧姝(1979-),女,法学博士,南昌大学立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南昌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商法。(江西南昌 330047)

本文系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南昌大学立法研究中心招标项目“中国环境税立法问题研究”(项目编号:JD1104)的阶段性成果。

目前,我国的环境税開征问题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和热议。无论是2011年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还是2012年3月召開的“两会”,环境税開征都成为与会代表们讨论的热点话题。在市场经济国家,税收与经济发展模式创新、环境保护之间的互动关系被广泛认知,环境税收由于其在解决环境问题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而日益受到各界关注。

环境税收制度在西方国家,尤其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OECD)国家已推行多年,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取得了良好的实施效果。对于21世纪的中国而言,经济结构调整任务日益繁重,环境保护形势日益严峻,在推行节能减排、低碳经济方面面临的国际压力日益沉重。依靠直接的行政管制手段来解决环境问题不仅效率低,而且压力大。环境税收制度更多地依靠市场机制,将环境的外部性成本内部化,即将环境服务费用和环境损害等费用直接计入产品、服务价格。对于国家而言,环境税能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该收入可用于环保事业,有效地将经济政策与环保政策结合起来。而对于相关企业而言,開征环境税在坚持减少污染、保护环境宗旨的同时能够提供给企业一定的自由空间,使其在环境税收刺激作用与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双重驱动下,去寻求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双赢,最终实现环境税有效的间接调控作用。同时,环境税还通过为消费者、生产者提供刺激,使之改变行为方式,促进资源的生态化利用和环保科技创新。因此,环境税收制度的推行,不仅有利于改革我国现行税制,事关我国环境问题的解决,还涉及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对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必将产生深远影响。可以预见,环境税收制度的建立将在我国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中,发挥重大作用。

在环境税立法工作中,我国应严格遵循有关税法、环境法、立法法领域的几项重要基本原则,包括税收法定原则、污染者负担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和专款专用原则。这些基本原则将使我国的环境税立法方案既符合法理,又契合中国实际,有利于环境税制度在我国顺利推行。

一、税收法定原则

第2篇

 

1991年我到加拿大的西安大略大学留学,同时担任该校“工程伦理学”课程的助教(T.A.)。这是一门面向全校工科学生开设的选修课。尽管它不是任何一个系的必修课,但是每个学期的学生人数高达400人。基本原因是,工科学生在毕业取得学位以后往往要参加“职业工程师”执照考试,而工程伦理学是该考试的主要内容之一。该课程的考试由两部分组成,期中论文占40%,期末笔试占60%。作为助教,我的工作是批改期中论文和期末考卷。期中论文的内容至今记忆犹新,它主要是要求学生用课堂上学到的工程伦理学理论原理和相关法律规则对一个真实案例做理论分析。

 

该校化学工程系的某学生在毕业后在一家小公司幸运地找到了一份工作,很快他发现这是一项对环境有严重破坏效果的工程。经过初步考虑,他发现自己主要有四个选择:①辞职,这样一来可以避免自己做破坏环境、违背伦理的事情,但是,在当时恶劣的经济状况和就业环境之下,再找一份工作绝非易事。在尊重个人利益的西方价值体系中,这种考虑是合乎情理的。②劝说公司老板増加环保措施,事实上在此之前己经有工程师提出过这种建议,结果是惨遭解雇。③告密,希望政府环保部门能够阻止这项工程的继续实施。政府可能对公司课以罚款,公司将倒闭,最终他还是会失去工作,最重要的是,告密违反了“对雇主忠诚”的原则。在欧美早期的各种工程师职业规范中,这一条曾经被列为“最高原则”。当代工程伦理体系尽管加上了“对职业的忠诚”和“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忠诚”,然而“对雇主忠诚”和“保密原则”仍然得到工程界和社会公众的普遍承认。④若无其事、继续工作。这样虽然可以暂时保住工作,但是必须昧着良心干破坏环境的工作,而且一旦东窗事发,同样面临公司倒闭和个人失业的命运。更严重的是,这个年轻人还会失去经过几年努力而获得的“职业工程师”执照,而且短期之内无法重新申请。何去何从?这位年轻人面临一个艰难的选择。

 

因为该案例没有标准的正确答案,所以学生给出的答案五花八门。尽管如此,这种案例分析提高了学生学习工程伦理学的兴趣,并为他们将来在实际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工程伦理选择提供了一次实战训练。现在看来,工程伦理学的教学和制度性实施为保护环境和公众利益提供了一种除政府行为(比如对公司处罚)以外的另一种有效措施。这里面包含某种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的东西。工程伦理学是一块可以攻玉的他山之石。

 

虽然工程伦理的概念在西方工业化初期的某些行规和条例中己经开始出现,然而主要是在过去的20年里,随着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逐渐成为世界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重要主题,工程伦理的研究、教学和制度性实施在西方各国才有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比如美国工程和技术认证委员会(ABET)在20世纪80年代就明确要求美国各大学的工程教育必须包括工程伦理的教育课程才能通过认证。1996年推出的美国工程师“工程基础”考试的修订本也包含了工程伦理的内容。英国、法国、德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工业发达国家的工程师专业组织也都纷纷制定或更新了本专业的伦理规范,认同、接受、履行工程伦理规范是成为职业工程师的必要条件。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台湾的工程界和教育界也把工程伦理教育作为工程师必备的专业素养,并开设了工程伦理学课程。

 

2工程伦理学与国家的可持续发展策略

 

在过去的几年里,构建和谐社会和追求可持续发展逐渐成为我国政治和经济生活的主旋律。像计划生育政策一样,可持续发展也将成为我国的一项长期基本国策。因为随着经济的持续増长,不可再生的资源将越来越少,环境的污染和恶化将抵消经济増长所能带来的所有成就,工程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缺失将给社会带来广泛、有时可能是巨大的灾难性后果。有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像环境污染之类的现象是工业化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负面效应,是经济増长的必然代价。这种观点是以历史决定论为思想基础的,即历史的发展必须遵循自身的某种严格的逻辑规律,我们不可能跨越历史发展阶段而实施相应的政策和措施。英国哲学家波普尔曾经在《历史决定论的贫困》(1957)中从理论上系统地批驳了历史决定论6]。从现实的角度来看,我们没有任何理由相信,在充分认识到环境污染和资源枯竭的危害以及纠正这些错误所将要付出的巨大代价之后我们不可能有所作为,我们必须重复西方发达国家己经走过的弯路和陷阱。新一届中央政府顺应时代潮流,与时俱进,将国家发展战略从过去的追求单纯的经济増长调整为追求可持续发展,全面的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成为当代中国政治经济生活的第一主题。用西方的话来说,工程伦理学在当代中国是一■项“政治上正确^(politicallycorrect)的事业。

 

作为研究工程伦理学的学者,我们是否己经准备好了呢?显然没有,事实上我们已经滞后于时代的步伐。政府目前比我们的动作更快。国家人事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6年6月己经联合颁布《关于印发“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环保工程师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并规定,申请全国勘察设计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经测试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书》。根据同期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的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环保专业委员会秘书处编辑的《注册环保工程师执行资格考核认定测试手册》,参加考试的人员不分专业方向,但是,凡是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工程项目的主要工程师都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书》。考核内容主要分为两个方面:①涵盖环保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②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和物理污染防治等方面相关的专业知识。

 

关于考试内容有两点值得引起我们的注意。第一,《测试手册》完全缺乏伦理和道德的维度,也就是工程伦理学中的典型内容,比如工程师的职业道德和规范,对雇主、职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忠诚,工程伦理的基本原则,各种利益冲突的处理,等等。从文化差异上来看,中国在历史上长期实行的是仁义和道德政治,并非法治,这种政治文化在国民的心理特征中有根深蒂固的积淀。相比之下,西方的政治具有明显的法治特征。中国目前的目标是构建法制社会,但是这并不等于说我们可以放弃道德和伦理的维度。实际上两种政治理念各有长处和短处,如果说法治主要强调的是外在的社会约束,那么道德伦理主要强调的是内在的自我约束,没有理由认为我们只能取其中的一样而必须放弃另一样,两者应该是互补的关系。在我国构建法制社会是否完成,何时能完成都存在疑问的情况下,特别是工程伦理在西方国家己经证明工作有效的情况下,完全放弃伦理道德维度和中国传统的政治文化显然是一个错误。所以我国工程伦理学界的首要任务是要争取将工程伦理的内容放进各种职业工程师资格考试中去。

 

第二,目前的考试和学习内容对工程师面对未来可能遇到的伦理挑战和利益冲突没有太大的直接帮助。西方的工程伦理学教育己经经历了两个主要的发展时期。开始采取的是“从上致下”的教学方法,即首先讨论的是工程伦理学的基本原理和原则,然后再将这些原理和原则应用于工程的实践案例,教学实践证明效果不理想。然后普遍采用的是“从下致上”的教学方法,即从案例教学出发,然后再引入基本概念和理论性的原理原则分析。教学实践证明,“从下致上”的教学方法能很快引起工科学生学习工程伦理学的兴趣。像本文开始介绍的那种案例分析显然对工程学生面对未来可能遇到的伦理挑战和利益冲突是一次实战演练。

 

3工程伦理学在中国的学术建构

 

目前看来工程伦理学在中国的发展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学术研究:由几个主要的理工院校牵头,系统研究欧美各国的工程伦理研究、教学和制度实施状况,翻译国外重要的工程伦理学教材。②课程教育体系的建立:在学术研究的基础上,开始编写自己的工程伦理学教材,培训工程伦理学教师队伍,在理工院校开设工程伦理学的选修课。逐步争取工程伦理学成为全国理工院校工程教育的必修课。③开展工程伦理学的中国化研究,收集本国的工程伦理案例,研究西方的工程伦理学基本原则和理论体系,中西伦理文化的区别,整合中国当代和传统的伦理价值观念,建立成熟的工程伦理学基本原则和理论体系。④推动建立中国的“职业工程师”考核制度,并使工程伦理学成为相关考试的内容。

 

在我国发展工程伦理学有必要借鉴我国生命伦理学的发展过程和经验。我国的生命伦理学在邱仁宗先生的倡导下,经过20多年的研究和发展,己经初具规模。己经形成北京、上海和武汉三大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中国的生命伦理学研究己经取得国际学界的认可,并于2006年8月在北京承办了第8届世界生命伦理学大会。医学伦理学己经成为全国医学院的必修课程。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制度己经得到生物和医学界的认可,原来是生命伦理学的学者找生物和医学研究者做伦理审查,现在是他们主动找上门要求做伦理审查,因为在国际著名生物医学杂志上必须有伦理审查委员会(RB)的审查报告。综观我国生命伦理学的发展过程,大致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①案例研究,②生命伦理学基本原则和价值体系的理论分析,特别是四个基本原则之间的冲突和关系研究。③生命伦理学基本原则和价值体系的中国化研究。目前我国的生命伦理学研究己经进入第三阶段。

 

工程伦理学和生命伦理学同为应用伦理学,尽管两者有所区别,还是应该有许多共同之处。在我国发展工程伦理学应该观察生命伦理学过去二十年的发展过程,他们的成功经验。比如工程伦理学的理论发展可能也要经历类似的三个阶段。工程伦理学界是否也可以建立工程伦理审查委员会,政府让工程伦理学专家对重大工程进行工程伦理审察,并使它成为一种制度?在科学全面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的政治环境下,这可能成为一项有益而且长期可行的措施。当然西方目前己经证明行之有效的措施是建立“职业工程师”执照制度。

 

工程伦理学和生命伦理学,作为应用伦理学,一方面,它们应该从理论伦理学获得理论资源;另一方面,它们可能为理论伦理学的理论新发展提供经验动力。在科学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每次观察手段和实验仪器的改进(比如望远镜和显微镜的发明)都会带来大量新的科学事实,这种新的科学事实都无一例外地为科学的理论发展提供了新的经验基础和动力。对伦理学而言,情况可能类似。科学技术的进步带来了大量新的伦理事实和种种前所未有的伦理问题,这种新的伦理事实和问题应该为伦理学的理论发展提供新的经验基础和动力。应用伦理学可能使理论伦理学脱胎换骨,成为一门经验的学科。

第3篇

当前我国正致力于实现小康社会,强调用“以人为本”、“科学的发展观” 的发展方式和手段,来全面、协调、可持续地实现我国“和谐社会” 的发展目标,而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就是人与自然的和谐,作为生态环境建设和治理工作中的生态园林建设就是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几十年来,我国广大生态园林建设工作者都在为实现这一称之为“造福人类”、“造福子孙后代”的伟大事业目标而进行不懈努力。

1、生态园林的内涵及意义

1.1 生态园林

生态园林是指以生态学原理为指导(如互惠共生、生态位、物种多样性、竞争、化学互感作用等)所评价、规划、建设、管理的园林绿地系统,在这个系统中乔木、灌木、花卉、草本、地被和藤本植物及建筑小品、水体、山石、装饰材料等被因地制宜地配置在一个自然化群落中,其种群之间相互竞争与协调,有着复合错落的层次和相宜季相的变化色彩,这些生命特性各异的植物能各得其所,并充分利用阳光、空气、土地空间、养分、水分等,构成一个和谐有序、稳定的自然化生态群落。

1.2 生态园林和谐发展

生态园林和谐发展的内容包涵运用生态学所评价、规划、建设、管理的园林绿地系统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所谓全面,就是要着眼于生态园林绿地系统与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生态等各个方面及其系统内各元素的发展;所谓协调,就是生态园林绿地系统内外各方面发展要相互衔接、相互促进、良性互动;所谓可持续,就是生态园林绿地系统及系统内既要考虑当前发展的需要,满足当代人的基本需求,又要考虑未来发展的需要,为子孙后代着想。

1.3 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内容主要表现在以子孙后代着想为出发点,保持人类生存环境的最佳状态,保持生态平衡,最大限度地降低物质和能量的消耗,运用科学发展观,评价、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好自然界中的各种资源,实现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与发展。

1.4 建设生态园林和谐发展的意义

作为生态园林和谐发展建设中的主体,即园林绿地系统中的植物与绿色构筑物,其在生态系统中按照规划理性化、布局多元化、结构系统化、空间开放化、绿化森林化、景观人文化、水景生态化、设施人性化的理念,在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指导下,构成一个和谐自然、稳定有序、经济高效、生态良好循环的演进群落,它是园林绿化发展的高级阶段,是园林生态化发展的结果,是追求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途径之一。

建设景观生态园林和谐发展,首先要强调保护自然景观生态系统即天然形成的地形、地貌、地物,如山区、丘陵、平原、草地、沼泽、河流、湖泊、戈壁、沙滩等单元生态景观,又要继承和发展人文景观生态系统,如城镇、村庄、寺庙、建筑物、设施、历史、民族等社会文化单元生态景观,运用生物、多元文化、科技与工程技术等进行园林景观的生态修复与发展。因此,高度重视生态园林建设,有效防治和减少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噪声污染和各种废弃物污染,实施生态园林建设,促进人与自然、文化的和谐,使环境更加生态、清洁、安全、优美、舒适、健康、方便、简约。

建设生态园林和谐发展,不仅是满足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需要,也是落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重要措施。广大生态园林建设工作者要充分认识开展建设生态园林工作的重大意义,增强历史责任感,切实加强对开展建设生态园林工作的指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目标,精心组织,狠抓落实,使生态园林工作扎扎实实、富有成效。积极引导建设生态园林向“人与自然的和谐”目标发展。

2生态园林和谐发展建设的目标就是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生态园林的和谐发展就是以生态学原理为指导加强生态园林绿地系统的评价、规划、建设、管理的和谐发展,其最终目标就是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因此生态园林的和谐发展是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的必然途径之一。

2.1 生态园林和谐发展的生态哲理

中国古典园林的发展和建设深受传统的哲学思想所支配,融和了中国古代哲学的博大精深思想。

纵观中国园林发展沿革,不难发现:

(1)作为现代生态伦理学的哲学基础的“天人合一”思想,起源于周代,表述为天地人“三才”的思想。即人是天地生成的,人与天地的关系是局部与全部的关系,而不是对立的关系,人与万物是共生同处的关系,应该和睦相处。

(2)“与天地相参”的思想,是现代生态伦理的道德目标。是“和”与“中庸”思想追求的目标,是实现人与自然相互作用、和谐发展与协同进化的思想。

(3)体现生态自然规律向生态道德转化的“道法自然”“厚德载物”,是老子哲学的主要观点,主要是效法天地之道,遵循博爱万物之德,施仁爱万物之举。

(4)尊重生命是生态伦理学的基本思想。我国古代“圣人之虑天下莫贵于生”即“天道生生”的思想,指一切事物生生不已,一切事物逝逝不已,体现了我国古代思想家尊重生命的思想和保护自然的实践具有普遍和连续性的特点。

(5)充分反映传统仁学的生态伦理价值的“仁爱万物”;反映现代生态伦理学的最新颖思想之一关于生物权利的思想:“各得其养其成”;以及反映现代生态伦理学中自然保护思想的我国古代保护自然的古训:“以时禁发”“谨封为禁”等等,都表达了“天人合一,崇尚自然”的哲学思想和对自然的渴求。

古代园林的建设大都因地制宜,模山范山,取材于自然,追求自然之本源,“效法”自然,“回复”自然。这种人和自然和谐共处的朴素的生态哲理和现代生态学的观点是不谋而合的,但在时空上却大大地超越了现代生态学的形成。特别在园林中的建筑如亭、台、楼、阁等在其造型、线条、体量、色彩、形式等方面也都表现出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处于从属地位。在园林总体设计上,园林建筑追求与植物、山、水等自然因素构成和谐统一的整体观念。

因此,中国古典园林哲理是现代生态伦理学的思想基础。

2.2 现代生态伦理学与生态园林和谐发展

我们需要一种新的生态伦理学,以便为我们适应与自然和谐相处建立起新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即生态文明来实现生态园林的和谐发展。

我们作为现代生态人应该本着尊重自然、善待自然的伦理态度,拜自然为师、循自然之道的理性态度及保护自然、拯救自然的实践态度,掌握生态伦理学及生态园林的基本原则,切实运用于生态园林之中,为实现生态园林的和谐发展,进而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而不懈努力。

2.2.1 生态伦理学的基本原则

生态伦理学是把人及“人与自然”系统来作为目的的伦理学,不仅以人的利益作为伦理标准,而且以“人与自然”系统的和谐发展为尺度,关注生物物种的生存权利及在地球上生态过程和生命维持系统。其基本原则主要有:爱护从而尊重生命和自然界的命令性原则,不应当伤害生命和自然界的禁止性原则,应当保护和促进生命与自然界发展的选择性原则。

2.2.2 生态园林和谐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4篇

关键词:诚信原则;道德伦理;法的理念

一、如何界定诚信原则?

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民法学界见仁见智。有学者认其为人类社会的理想,有的认其为交易上的道德基础,有的认其与罗马法上一般抗辩的意义相同,有的认其是对当事人利益的公平比较衡量,有的认其为极端抽象的名词,不如不加解读,采顾名思义为宜,有的认其为帝王条款,为全法域之基本原则。[1]私以为,要全面理解诚信原则应追根溯源,以诚信原则词义的理解为起点。诚信原则源出于一种理念,有学者把它称为"精神境界"[2],其十分抽象。因此,将对诚信原则词义的进行对比分析有利于准确界定和理解诚信原则。以下从中外两方角度,对诚信原则原义作一些归纳总结。中国古汉语中,"诚"、"信"原是分开使用的,但二字古义是相通的。信的本义是真实无欺。《说文》:"信, 诚也, 从人言。"段注谓:"人言则无不信者, 故从人言。??言必由衷之意。"诚的本义也是真实。《说文》:"诚, 信也。从言成声。"后来,逐步出现了诚信连用的情况:《尚书·太甲下》:"鬼神无常享, 享于克诚。"《孔传》:"鬼神不保一人, 能诚信者则享其祀。"由此可见,"诚"、"信"在中文中的基本含义是真实可信。[3]一般认为,西方的"诚实信用"直接语源来自德语Treund Glauben, 法语作bonnefoi。[4]德国人的主导观点是:"诚信原则的内涵是信赖, 它在有组织的法律文化中起着一种凝聚作用, 特别是相互信赖, 它要求尊重他人应受保护的权益。"[5]英美法中的goodfaith, 常被译为"善意"。但查《牛津法律大词典》中bonafides 一条加括号"(good faith) ", 显然是将二者视为对应词。[6]其释文说:"任何人诚实行事, 不知道也无理由相信自己的主张不正当时, 即是bonafides 的行为。"另条解释Goodfaith 则说:"诚实的行为, 纵有过失, 仍属good faith 的行为。" 从词义对比中,我们不难看出,中国传统的诚信理念注重的是对本人的要求," ……言必由衷之意"[7]足以表明诚信的自律性。而西方的诚信理念更重视社会性,强调本人行为与社会其他人(团体)的利益关系。两种诚信理念虽皆含有真实、诚实之意,但很明显两种诚信理念要现实的价值目标是有所区别的。应该说,在此,我讨论的诚信原则还仍处于道德范畴内。国内多数学者认为,经过漫长的历史演变之后,从道德诚信逐步发展出了法律诚信,于是诚信原则兼有道德调整与法律规制的双重属性,融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于一身,使其不仅具有指导人们民事行为的一般功能,而且具有平衡民事主体权利和义务的特别作用。[8]进而法律诚信的成为了诚信原则的核心内容,甚至等同于诚信原则。这个推理咋一看,逻辑严谨。然,如果深究,发现其难于自圆其说。我国现行民法基本源于西方国家,而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信原则也是从西方移植而来。即使从语义上讲,也不是源于我国传统意义的道德诚信,而是来自西方文化中的道德诚信。结合上述中外诚信词义分析,不难发现:诚信原则源于西方,基于西方理念的价值基础,且与中国全然不同,移植中国后,如何能强行按西方诚信理念解述?或是说,这样一个重要的民事原则如果不能依从于本国基本的道德伦理,其存在的意义何在?故,私以为,法律是可以移植的,但一国的道德伦理基础是不适宜移植的,外来法需要"本土化"。质言之,我们在界定该原则时,应考虑中国道德理念中诚信之内涵。也许这才统一目前众多关于诚信原则解述不一的出路。

二、诚信原则是否宜确定为民法基本原则

诚信原则是否适宜确定为民法基本原则也是学界一直争议的焦点问题,论证观点无非"支持说"和"否认说"两类。由于"支持说"多为名家力推,故为国内主流观点。如:梁慧星研究员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是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合为一体,兼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使法律条文具有极大的弹性,法院因而享有较大的裁量权,能够据以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直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诚实信用原则应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并被奉为现代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谓之"帝王条款"。[9]有的学者甚至提出应将其作为民法的唯一基本原则。[10]但一直存疑的是,如果按目前国内主流的法理学观点为基础分析,似乎在推导这一结论的过程中存在某些矛盾,分析如下: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效力贯穿民法始终的根本规则。要判断民法基本原则,其实就是要明确民法基本原则的外延。从民法基本原则的定义所揭示的本质特征出发,是否可将如下两点定为判断民法基本原则外延的具体标准:1、民法基本原则在内容上必须具有根本性。所谓内容具有根本性是指凡作为民法基本原则者其涵盖范围应是市民社会生活的全部而不是市民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而非市民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根本规则。2、民法基本原则的效力必须是贯穿民法始终的。这意味着凡被确立为基本原则者,必须是在民法的整个制度领域都能适用,而非仅在民法的某个或某些制度领域适用。[11]以此,我们试分析诚信原则。

第一、法律意义的诚信原则的渊源为罗马法关于债的履行中的恶意抗辩制度而来,而法国民法典也是将其规定在"债的一般规定"中。我国合同法第7条也明确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且许多学者在探讨诚实信用原则时,也认为该原则应适用于合同领域,且主要是适用于财产性合同领域。如梁慧星研究员认为:"所谓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12]。又如张俊浩先生认为"所谓诚实信用,其本意是自觉按照市场制度中对等的互惠性原理办事。在订约时,诚实行事,不欺不诈;在订约后,重信用,自觉履约"。

第5篇

关键词: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可持续发展;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

中图分类号:D99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6809(2010)-10-0269-03

一、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内涵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被各国所公认的、适用于国际环境法一切效力范围、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构成国际环境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对国际环境法一般原则和具体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成为国际环境法原则应同时满足以下要件:

第一,受到各国公认。各国公认是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缺乏国际社会的认可和支持,任何规则都不可能真正得以实施,更谈不上成为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原则。

第二,在国际法领域内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并非所有国际环境法规都可以成为基本原则,必须是普遍适用于国际环境法,并在整个领域内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规则才能上升到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

第三,体现国际环境法自身的特点。作为国际法的分支,国际环境法既要接受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指导,也必须建立反映自身特点的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构成国际环境法的基础。通过对这些基本原则的具体化,将其与国际环境法的各个具体领域相结合,应当能够引伸出各项具体法律规范,从这个意义上将其视为整个国际环境体系的基石。

二、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根据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涵义及其构成要件,我们一般把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分为:尊重国际和不损害国外环境原则;国际合作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预防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

1、尊重国际和不损害国外环境原则

国家原则是国际法最基本的原则。国家是国家的根本属性,是指国家有独立自主的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国家包括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所谓对内最高权是指国家在国内有权自主决定和处理其国内管辖的事务。所谓对外独立权是指国家在外交事务中,具有独立平等的权利。

在国际环境领域,国家环境原则是国际法原则中的国家原则的具体化,是其具体原则。但就国际环境法领域,国家环境原则是其基本原则。该原则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各国对其国内的环境资源享有充分的,有权自主进行开发;另一方面,各国有平等参与国际环境保护事务的权利,其对外有代表最高的权力,反对任何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在充分强调各国环境权力的同时,也要强调其应承担的义务,即国家在行使国家的同时还应注意不损害本国管辖范围的环境,并对自己的活动以及其管辖和控制下的任何活动承担责任,这也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2、国际合作原则

地球生态环境是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任何局部生态环境的改变都迟早会对地球生态环境整体发生影响。“由于国际环境本身具有全方位、全因子、整体问题与局部问题交叉和相互促进、既有当前症状又有滞后效应等特点”,这就决定了国际环境问题的解决无法由个别国家单独解决,必须通过国际合作才能解决。

国际合作原则是指各国不论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有何不同,都有义务在国际关系的各个方面彼此合作,以维护国际和平和促进国际经济的发展。国际合作原则为国际公认和广泛接受,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是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作为国际法国际合作原则在环境领域的体现,国际环境合作原则也构成了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国际环境合作原则,是指在解决国际环境问题方面,国际社会所有成员应当采取合作而非对抗的方式协调一致地行动,以保护和改善环境。

国际环境合作的原则得到了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的确认。例如,“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第24条提出:‘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国际问题,应由所有成员国,不论大小,以平等的身份本着合作的精神来处理,通过多边或双边安排或者其他适当办法的合作,是对各种领域内的活动所引起的不良影响加以有效预防、减少或消灭的必要条件,但是要妥善顾及所有国家的和利益’。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再次对该原则进行重申”。

3、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原则的提出和完善经历了一个较长的过程。1980年3月,联合国大会第一次使用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大会向全世界发出呼吁:“必须研究自然的、社会的、生态的、经济的以及利用自然资源过程中的基本关系,确保全球的可持续发展。”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经过四年的努力,发表了影响深远的题为《我们共同的未来》的长篇报告。报告首次对可持续发展的概念作了规范和统一,指出:“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提出后,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重视,并作为21世纪的战略选择在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得到肯定和认可。大会通过了《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宣言》和《2l世纪议程》两个纲领性文件,详细地阐述了环境与发展的关系,制定了可持续发展的行动方略,进一步丰富了可持续发展理论,标志着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形成,并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认可和普及。代际公平、代内公平、可持续利用和环境与发展一体化是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四个基本要素。

可持续发展原则虽然被列为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但由于它是涵盖经济、地理、环境、社会等各个方面的一项普遍原则,运用到国际环境法领域,在实施过程中更注重宏观的调控,而不是调整环境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的具体原则。

4、预防原则

预防原则是根据全球环境恶化结果发生的滞后性和不可逆转性的特点提出的。所谓预防原则是“指各国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对环境的损害。在存在严重或不可挽回的环境损害的危险时,即使存在着科学的不确定性,也应采取防止污染的有效措施”。预防原则包括环境损害预防和环境风险预防两方面。

环境损害预防原则是国家资源开发权利和不损害国外环境责任原则的延伸,它强调国家为了在行使其资源开发权利时不损害国外环境,有责任尽早地在环境损害发生之前采取措施以制止、限制或控制在其管辖范围内或控制下的可能引起环境损害的活动或行为。

风险预防原则是指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按照本国的能力。广泛使用预防措施;遇有严重的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实的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该原则与损害预防原则主要的区别在于损害预防适用于科学上确定的情况,而风险预防原则适用于科学上不确定的情况。

5、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指由于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与导致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以及能力上的差异,各国对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负有共同的但是又有区别的责任。该原则主要包含以下两个基本要素:

(1)共同的责任。全球生态系统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着内在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世界各国生活在同一个地球上,地球是不容分割的生态系统。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与人类环境问题的共同性要求各国必须摒弃原有狭隘的国家或民族利益观念,承担共同的责任,同心协力,依靠国际社会的整体力量来保护和改善共同的生存基础。

(2)有区别的责任。虽然“只有一个地球”,但地球上的国家却分成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两个完全不同的世界,无论从历史还是从现实来看,很难真正平等、充分和有效地参与国际环境法的立法和实施过程。这个现实要求发达国家应有区别地承担更大、更多的责任。

之所以主张发达国家承担更大的责任,主要不是因为它们--有较多的资金和较高的技术,更不是“劫富济贫”。主要是以下几个理由决定的:

第一,发达国家工业化的实现是建立在掠夺殖民地和半殖民地的资源和能源的基础上,长期过度消耗地球资源和严重污染地球环境为代价的,现在的全球性环境问题也主要是这个原因所产生的。

第二,一个最基本的事实是,发达国家已经并正在消耗着大部分人类拥有的资源。联合国的统计资料表明,“在当今世界63亿人口中,占15%的少数富国人口消耗全球59%的资源。而40%的穷国人口只消费全球资源的11%。就 经济规模而言,少数发达国家拥有全球生产总值的85%,”是世界经济运行的主体。可见发达国家在生产和消费中使用的环境资源和排放的废弃物仍然占全世界总量的大部分,也就是说,地球环境所承受的来自人类社会的压力的大部分仍然来自于发达国家,因此发达国家应承担更大的责任。

第三,当今发展中国家的许多传统工业对环境形成的污染,在很大程度上是发达国家在调整产业结构过程中向外转移和嫁接的结果。发展中国家为控制环境污染。增加了巨额生产成本,而发达国家一方面享用其不可或缺的廉价进口产品,另一方面却指责发展中国家污染环境。

参考文献:

[1]李英,《论现代国际环境的基本原则》,载《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2月,第27页

[2]王曦,《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书,1998版,第118页

[3]邹慧,《论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载《国际望》。2009年2月,第81页

[4]徐嵩龄,《环境伦理学进展:评论与阐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1999年版,第159页

[5]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我们共同的未来》,王之佳、柯金良等译,吉林人民出版,1997年版,第52页

第6篇

【关键词】基本原则;基本道德规范;研究视野;研究视角

O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System of Sports Ethics (2)

LI Hong-bin

(College of Physical Education, Zhengzhou University, Zhengzhou 450044, Henan)

【Abstract】 From various angles and perspectives, such as Philosophy, Ethics, etc, the paper explores into the law on the emergence and development of Sports Ethics and reveals the basic principles and moral norms of Sports Ethics, so as to set up the disciplinary system of Sports Ethics.

【Keywords】 basic principles, fundamental moral norms, perspective of study, angle of study

一门新兴学科的研究,如果没有完整的理论体系,就不能称其为学科;如果其理论体系不完整或不能适应该学科发展的需要,那么,这种理论体系就不能说是严格意义上的理论体系。体育伦理学理论体系建构,应忠实于研究主题而展开其研究内容。

1体育伦理学研究的主要内容

我们认为,体育伦理学理论体系建构的主要内容,应以以下的顺序展开。

1.1体育伦理学的基本理论

要把握体育伦理学的理论体系,掌握体育伦理学的知识,必须从体育伦理学的基本理论入手。什么是体育伦理学,体育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体育伦理学的学科性质;体育伦理学的研究视野、视角和方法以及和其它应用伦理学学科之间的关系等。

1.2社会体育道德

体育道德的产生与发展,根植于人类社会生产实践活动,取决于整个社会道德的形成与发展。体育是人类特殊的文明方式和特殊的实践方式,从其产生之日起,就一直与社会的政治、经济、宗教、军事、文化、教育、科技、艺术等紧密结合,共同推动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因此,只有立足具体社会存在、社会现实,从社会道德入手,才能挖掘体育道德的根源,揭示体育道德的本质、特征、结构、功能和社会作用;寻找体育道德运行的社会制约因素和一般社会伦理道德等上层建筑其它因素对体育道德的影响;考察体育道德演变的曲折的历史过程和奥林匹克体育精神的形成过程及其发展的规律性;把握社会主义体育道德的形成与发展以及其在当代新技术革命条件下对推动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价值导向作用。

1.3个体体育道德

社会体育道德的实现是以个体体育道德的完成为前提的。体育道德必须面向实际从事体育活动的个体的人,为他(她)们接受和认同,并内化为自己的观念、信仰、良心和荣誉等,自觉转化为自己的实际行动,体育道德才能成为现实。当然,从事体育活动的个体不是被动的受体,而是能动的主体,在个体体育道德形成过程中,必然受到其成长的具体环境、独特的生活经验、个性心理特征等方面的影响,打上个性烙印,呈现出差异,因而成为一种相对独立的存在样式。研究个体体育道德的生成和发展、结构和功能、运行的规律和机制,成为体育伦理学研究的又一重要使命。个体体育道德是通过个人的体育道德认识、情感、意志和行为得以表现,是社会体育道德的内化。个体体育道德的形成有其特定的心理机制――个体的道德自我意识,其发展过程是由他律到自律再到二者的有机统一,从而确立自己的价值目标,完善自己的体育道德人格。

个体体育道德作为社会体育道德的内化,同社会体育道德的调控密不可分。研究社会体育道德调控的实质、特点和方式,阐明其在个体体育道德运行过程中的作用和实现途径;结合社会主义的荣辱观,实施社会的奖惩;明确社会体育道德评价的意义和标准,树立社会主义善恶观;研究社会体育道德教育的任务、特点、方法和途径,加强社会体育道德教育。

社会体育道德调控的有效性就在于能否推动个体进行积极的体育道德活动,将社会体育道德要求内化为个体的体育道德品质。个体的体育道德活动是个体体育道德运行的微观机制,也是个体体育道德状况的动态表现。结合“体育实践”这一个体体育道德活动的动力,研究个体体育道德活动的一般特征和结构;由个体的体育道德认识、情感和意志活动构成的个体体育道德意识活动;体育的道德冲突和个体体育道德的行为选择;个体体育道德修养的特征、实质、方法和途径。

1.4社会主义体育道德规范

无论是社会体育道德调控,还是个体的体育道德活动,都不是纯主观的、随意的,而是以一定的社会体育道德原则和规范为准绳的。社会主义体育道德规范是我国现阶段体育道德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的反映,是我国长期以来进行体育道德建设正反两方面的实践经验的凝结,是加速发展社会主义体育市场,实现体育现代化,振兴中华体育所必须的伦理精神的体现,是当代世界体育道德发展的大趋势的反映。研究它的基本内容,揭示它对人类体育道德完善化的意义和作用,为社会主义社会的体育道德调控和价值导向提供科学依据,为个体体育道德活动的人格完善和人生价值实现指明正确方向。社会主义体育道德规范包括基本道德原则和主要道德规范两方面内容。

1.5体育道德体系的价值原则

第一,集体主义原则。这一原则既是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体育道德体系的基本原则。第二,公正原则。体育公正的内涵包括社会体育制度、体制和机制的设置问题,体育资源的分配(体育设施建设、场馆的利用、区域配置等)问题,参与体育活动的人(群、种)的机会问题,竞技体育中的规制、规则和裁判判罚的尺度问题等。第三,必要“有害”原则,或称限度“有害”原则。它是上述二原则补充,也是体育自身的特殊规定性。没有这一原则,就无法说明和解释体育活动中伤害现象的合理存在。如体育竞赛中运动员被对手所伤(非恶意的)而不承担责任。体育自身的特殊规定性表现有二:首先,体育活动主要表现是身体活动,而身体活动的最基本的承载是人的体力。体力的最大特点是:具有再生能力;其次,体育竞赛的对抗性、争先性和观赏性的满足(参赛选手和观众)导致了对非恶意伤害的宽容和忍让,这是必要“有害”存在的心理基础。必要“有害”是有限的,不是无限的,因此,进一步研究如何把握和运用这一原则,是十分必要的。第四,生态原则。如果说上述三原则是处理体育活动中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的原则的话,那么,生态原则则是处理体育活动中人与自然的关系。现代体育发展和传统体育相比,无论是在组织、规模和参与的人数上,还是在对抗激烈的程度和科技含量上,都远胜传统体育。如果说传统体育与自然的关系是一种和谐依存的关系的话,那么,现代体育和自然之间则是一种破坏依存关系。确立体育生态原则,树立体育生态意识,采取积极有效的保护生态环境措施,是体育伦理学研究的重要课题。第五,可持续发展原则。这一原则最大的特点是综合性、协调性和连续性。这一原则是以体育的持续发展为最高目标,要求任何体育行为都必须保证体育的健康持续发展。

1.6体育道德的主要道德规范

所谓体育道德规范,就是根据体育道德体系的基本价值精神和原则,在处理个人与他人、与社会、与自然之间的利益关系时,必须普遍遵循的具体行为的准则,它是实际的体育道德关系的概括,体现了从事体育活动的人们在处理这些体育道德关系时的价值取向和价值导向。它对人们的行为主要具有两方面作用:一是倡导,二是约束。我们在研究社会主义体育道德规范时,应把握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接受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指导,换句话说,就是以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为依据,二是要以现代社会的体育实际(实践)为基础。据此,我们认为社会主义体育主要道德规范应该是:热爱祖国,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尊己尊人,建立和谐人际关系;敬畏生命,树立体育健康观;公平竞赛,确立和平进步思想;顽强拼搏,塑造创造型体育人;服务社会,实现经济和社会效益双赢;保护环境,树立生态体育观。“热爱祖国”,“尊己尊人”,“敬畏生命”,“公平竞赛”,“顽强拼搏”,“服务社会”,“保护环境”这七个方面,就构成了社会主义体育道德体系的基本道德规范。它真实地、深刻地反映了我国现阶段体育道德关系的本质,鲜明地体现了社会主义体育道德基本价值精神和基本原则的要求。因此,应进一步对这七个主要体育道德规范的合理性根据和价值本性作深入的阐释和真切的把握,使其真正内化为人们内心的行为准则和评价标准。另外,体育道德规范和一般的社会公德等其他社会生活领域的道德准则之间的关系研究也是我们研究的任务之一。

1.7体育道德建设及热点问题

明确体育道德体系在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地位,建立和健全体育道德的外部保障系统和内部调适机制,采取体育道德和法律协同建构的途径,建立多元一体的体育道德价值导向体系。

体育道德的热点问题虽不象其他领域(如经济、生命医学等领域)的道德问题那样突出,但也已经出现了一些道德问题,同时还有一些潜在的体育道德问题,如果不及时地追踪和研究这些问题,就势必会给体育道德理论和体育实践带来混乱。体育道德的热点问题主要集中在:济济全球化背景下的体育一体化和体育价值多元化的矛盾和冲突;体育的市场化和“举国体制”的矛盾;全民健身运动和体育资源分配不平衡的矛盾;“假球黑哨”和“兴奋剂”等有违体育道德的问题;弱势群体平等体育权利问题;体育资源的浪费问题;体育与环境保护问题。这些只是已经出现了的问题,还有诸如拿运动员做力竭实验,改变运动员的遗传基因以提高运动成绩,甚至克隆优秀运动员等潜在的或已露出苗头的问题对潜在的问题我们要有一定的预见性,应从体育伦理的视角予以研究。

2研究的视野与视角

作为应用伦理学的体育伦理学,其研究方法不应拘泥于某几种具体研究方法,而是需要有多个视野多种视角融为一体的方法群。因为,“一般情况下,一种研究视野包含多个考察视角。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一种研究视野可能狭窄到只包括一个考察视角。在不同的研究视野中,人们对同一对象的认识必定不同;即便在同一研究视野中,若考察视角不同,人们对同一对象的认识亦有别。采纳单一的视野和视角,人们往往不能把握事物的全貌和本真。”〔1〕〔P113-114〕因此,我们应采取多种多样的视野和视角。

2.1研究视野

哲学视野是伦理学的本己视野,也是体育伦理学的本己视野,我们应从“实践――精神”的视野把握体育的运作过程与伦理道德的关联性,从哲学的高度审视体育道德的合理性。体育道德是社会规范文化的主体之一,是社会人文精神的具体集中表现,但又受到其他人文因素的影响,必须广泛地吸收人文社会科学的各种成果,因此,我们还要采取社会学、心理学、文化学、历史学、生态学、教育学等视野。体育活动是一种规律性极强的务实活动,伦理道德不应是凌驾于体育之上或游离于体育之外的抽象的东西,必须包含于体育活动之中。体育活动不但要遵循一定的人文规则,还有其特定的技术,还遵循自然科学的规则,因此,对其研究还应有医学、运动力学、生物学、统计学等视野。

2.2研究视角

在探究体育道德根源和基础、体育道德的原则和标准、体育道德价值的前提、若干体育道德范畴的本质等问题时,应运用存在论的视角。在思考体育道德认知的特性和方式、体育道德观念的产生和演变、体育道德思维的方法等问题时应运用认识论视角。在研究体育道德价值的本质、特性、要素、前提、理想,体育道德评价的目的、标准、方法、意义,不同体育道德价值之间的关系等问题时应运用价值视角。在考察体育道德的内在依据、体育道德的根本目的、体育道德的心理影响、体育道德的社会功能等问题时应运用人性论视角。在讨论体育对人生处境和样态、人生的态度和方式、人生的意义或价值、人生的目的或理想的影响等问题时应运用生存论视角。在体育道德的心理机制、体育道德与整个人类文明的关系、体育道德与个体心理发展的关系等问题上应运用潜意识论视角。在需要和体育道德的关系、自我实现和体育道德之间的关系、体育的境界等问题上应运用需要―动机论视角。在体育道德行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意志自由与人格尊严的实质、道德惩罚的效果、道德责任的归属等问题上应运用环境―行为论视角。在体育道德与人格的关系、体育道德人格的结构和特征、体育道德人格的培养和完善等问题上应运用人格的视角。总之,体育伦理学研究的视野和视角应该是多种多样的,应避免研究方法的单一性和片面性,这样才能使体育伦理学的丰富内容得以展开。

体育伦理学的培植和建树是一个大的理论研究工程,需要体育学工作者和伦理学工作者的协同努力。我们在此无意作开启性宣示,但决意为这一年轻的学科增砖添瓦。当然,探求体育伦理的体系建构,给伦理学以创造性的文化成果,扩展应用伦理学的研究领域,揭示体育伦理道德在现代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是本“论纲”的最终目标。

第7篇

【论文摘要】:诚实信用原则一直为大陆法系民法的重要原则。在我国,不少学者将其谓之"帝王条款",奉为现代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文章诚信原则外延的界定和内涵的完整理解,以及其在民法体系中定位均提出质疑,并对问题作出解答。

一、如何界定诚信原则?

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民法学界见仁见智。有学者认其为人类社会的理想,有的认其为交易上的道德基础,有的认其与罗马法上一般抗辩的意义相同,有的认其是对当事人利益的公平比较衡量,有的认其为极端抽象的名词,不如不加解读,采顾名思义为宜,有的认其为帝王条款,为全法域之基本原则。[1]私以为,要全面理解诚信原则应追根溯源,以诚信原则词义的理解为起点。诚信原则源出于一种理念,有学者把它称为"精神境界"[2],其十分抽象。因此,将对诚信原则词义的进行对比分析有利于准确界定和理解诚信原则。以下从中外两方角度,对诚信原则原义作一些归纳总结。中国古汉语中,"诚"、"信"原是分开使用的,但二字古义是相通的。信的本义是真实无欺。《说文》:"信, 诚也, 从人言。"段注谓:"人言则无不信者, 故从人言。??言必由衷之意。"诚的本义也是真实。《说文》:"诚, 信也。从言成声。"后来,逐步出现了诚信连用的情况:《尚书·太甲下》:"鬼神无常享, 享于克诚。"《孔传》:"鬼神不保一人, 能诚信者则享其祀。"由此可见,"诚"、"信"在中文中的基本含义是真实可信。[3]一般认为,西方的"诚实信用"直接语源来自德语Treund Glauben, 法语作bonnefoi。[4]德国人的主导观点是:"诚信原则的内涵是信赖, 它在有组织的法律文化中起着一种凝聚作用, 特别是相互信赖, 它要求尊重他人应受保护的权益。"[5]英美法中的goodfaith, 常被译为"善意"。但查《牛津法律大词典》中bonafides 一条加括号"(good faith) ", 显然是将二者视为对应词。[6]其释文说:"任何人诚实行事, 不知道也无理由相信自己的主张不正当时, 即是bonafides 的行为。"另条解释Goodfaith 则说:"诚实的行为, 纵有过失, 仍属good faith 的行为。" 从词义对比中,我们不难看出,中国传统的诚信理念注重的是对本人的要求," ……言必由衷之意"[7]足以表明诚信的自律性。而西方的诚信理念更重视社会性,强调本人行为与社会其他人(团体)的利益关系。两种诚信理念虽皆含有真实、诚实之意,但很明显两种诚信理念要现实的价值目标是有所区别的。应该说,在此,我讨论的诚信原则还仍处于道德范畴内。国内多数学者认为,经过漫长的历史演变之后,从道德诚信逐步发展出了法律诚信,于是诚信原则兼有道德调整与法律规制的双重属性,融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于一身,使其不仅具有指导人们民事行为的一般功能,而且具有平衡民事主体权利和义务的特别作用。[8]进而法律诚信的成为了诚信原则的核心内容,甚至等同于诚信原则。这个推理咋一看,逻辑严谨。然,如果深究,发现其难于自圆其说。我国现行民法基本源于西方国家,而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信原则也是从西方移植而来。即使从语义上讲,也不是源于我国传统意义的道德诚信,而是来自西方文化中的道德诚信。结合上述中外诚信词义分析,不难发现:诚信原则源于西方,基于西方理念的价值基础,且与中国全然不同,移植中国后,如何能强行按西方诚信理念解述?或是说,这样一个重要的民事原则如果不能依从于本国基本的道德伦理,其存在的意义何在?故,私以为,法律是可以移植的,但一国的道德伦理基础是不适宜移植的,外来法需要"本土化"。质言之,我们在界定该原则时,应考虑中国道德理念中诚信之内涵。也许这才统一目前众多关于诚信原则解述不一的出路。

二、诚信原则是否宜确定为民法基本原则

诚信原则是否适宜确定为民法基本原则也是学界一直争议的焦点问题,论证观点无非"支持说"和"否认说"两类。由于"支持说"多为名家力推,故为国内主流观点。如:梁慧星研究员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是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合为一体,兼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使法律条文具有极大的弹性,法院因而享有较大的裁量权,能够据以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直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诚实信用原则应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并被奉为现代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谓之"帝王条款"。[9]有的学者甚至提出应将其作为民法的唯一基本原则。[10]但一直存疑的是,如果按目前国内主流的法理学观点为基础分析,似乎在推导这一结论的过程中存在某些矛盾,分析如下: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效力贯穿民法始终的根本规则。要判断民法基本原则,其实就是要明确民法基本原则的外延。从民法基本原则的定义所揭示的本质特征出发,是否可将如下两点定为判断民法基本原则外延的具体标准:1、民法基本原则在内容上必须具有根本性。所谓内容具有根本性是指凡作为民法基本原则者其涵盖范围应是市民社会生活的全部而不是市民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而非市民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根本规则。2、民法基本原则的效力必须是贯穿民法始终的。这意味着凡被确立为基本原则者,必须是在民法的整个制度领域都能适用,而非仅在民法的某个或某些制度领域适用。[11]以此,我们试分析诚信原则。

第一、法律意义的诚信原则的渊源为罗马法关于债的履行中的恶意抗辩制度而来,而法国民法典也是将其规定在"债的一般规定"中。我国合同法第7条也明确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且许多学者在探讨诚实信用原则时,也认为该原则应适用于合同领域,且主要是适用于财产性合同领域。如梁慧星研究员认为:"所谓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12]。又如张俊浩先生认为"所谓诚实信用,其本意是自觉按照市场制度中对等的互惠性原理办事。在订约时,诚实行事,不欺不诈;在订约后,重信用,自觉履约"。

第二、从诚信的词义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西方的诚信理念的价值趋向为更重视社会性。试想,一个需要置于社会环境才能得以完好现实的价值,能摆脱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吗?而交易行为应该是这种交往中最主要且常见的一种。而从诚信理念的内涵来看,其也实难涵盖整个民事制度领域,如:婚姻家庭领域。

如此,我们不难看出将诚信原则定为基本原则的缺陷。当然,为了弥补这一缺陷,有学者将诚信分为主观诚信和客观诚信两个方面,进而提出在罗马法上有两种诚信:"一种是债法领域的诚信,另一种是适用于物权领域的诚信"的学说[13]。此说在客观上,其实扩大了诚信在民事领域的覆盖面。然而此举仍不能排除的是疑点:1、尽管法律上诚信义务中仍有对人内心"善意"的主观要求,但仅凭这个主观判断是不足以实施法律强制效力的。最终的落脚点仍要看交易行为主体是否严格履行了不欺诈、遵守信用的义务。2、依此观点仍无法涵盖婚姻家庭领域。因此,我们认为,诚信原则应主要限于适用合同法领域,而不应对其作扩大解释。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进一步认为,诚信理念无论从道德层面,还是法律层面均是一种重要的调整人行为的规则(指引)。但不适宜将其作为民法体系的基本原则,而其的定位应为高于原则的法的理念,即诚信理念。

参考文献

[1] 魏振瀛.《民法》, 北京大学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0年版, 第26页.

[2] 刘李明, 冯云翔.《法律诚信与道德诚信辨析》, 载《学术交流》,2003 年7 月,第7期.

[3] 苏亦工.《诚信原则与中华伦理背景》载《法律科学》,1998年,第3期.

[4] 陈瑾昆.《民法通义债编·总论》,北平朝阳学院1933 年版, 第202页.

[5] 霍恩等著.《德国民商法导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年版, 第148、150 页.

[6] DavidWalker: The Oxford Companion to Law Clarendon P r. 1980.

[7] 引自《说文解字注》的《说文》, 上海古籍出版社1994 年版.

[8] 亚理士多德.《亚理士多德全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出版,第233页.

[9] 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二卷)》,法律出版社1994版.第171页.

[10] 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版,第9页.

[11] 彭万林.《民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版. 第51-5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