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3-16 08:14:12
序论:在您撰写自然灾害具有的主要特点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一、突出地理学科的应用价值
1.针对学科特点,突出应用价值
选修5从科学层面看,是基于地理理论思维和视角、反映灾害学的内容;从教育层面看,是基于素质教育中现代公民可持续发展观的教育;从实用价值层面看,是基于地理思想、地理决策和公民正常生活能力之上,具有进一步应对非常的、突发事件能力的应用价值。在教学过程中,要求学生树立正确的减灾观,提高公民社会生活能力和生活质量,学习对生活有用的地理。在强调学科应用价值的同时,应针对地理学科特点:综合、动态地分析问题,把握分析问题的时空尺度,揭示地理要素之间的相互联系、自然与人文之间的互动关系,从而体现地理的综合性和区域性;同时将灾害系统化,即孕灾环境、受灾体、主要灾种、灾情和减灾五个子系统与地理理论、人文地理、不利自然条件、经济损失和人类反应相对展开。
2.联系身边自然灾害,激发学习兴趣
在强调地理学科特点的同时,在教学内容表达上应强化感染力和视觉感受。如汶川大地震、日本3.11海啸等纪录片、实景照片、插图、遥感影像、动态变化系列图;灾害影片,如《后天》、《龙卷风》、《天地大冲撞》、《完美风暴》、《唐山大地震》等;最新讯息“雪龙号”被困南极海域、马航失联客机海洋搜寻面临的自然灾害及地理信息技术在搜寻中的应用等。借助强烈的视觉效果,激发学生学习兴趣,让学生对多种自然灾害有深刻的印象和直观感受,从而建立对自然灾害的发生、分布和危害性的科学认识,培养对受灾地区和灾民的同情与救援的人文精神,以及临危不惧的自救与互救能力。
二、树立整合的课程观
1.理清教学思路,适度调整教材章节顺序
自然灾害的类型、成因、分布、危害、防御及树立防灾减灾观是学习自然灾害永恒的主题。由于自然灾害与人类活动是相互影响的,根据自然灾害的成因可以推测自然灾害的分布、危害特点,并提出防灾减灾的措施,通过了解世界的自然灾害为学习中国的自然灾害奠定基础。因此,可将第一章第一节“自然灾害及其影响”和第三节“人类活动对自然灾害的影响”整合,然后再讲第二节“自然灾害的形成和分布”。在讲第二节四大类自然灾害的时候,按成因、分布、危害的逻辑顺序,并将第二章中国的气象、地质、水文、生物灾害与之相联一并学习。在学习以上内容的基础上,再归纳世界两大灾害带和第二章第一节“中国自然灾害的特点”。这样整合既体现了从世界到中国由大到小的顺序,又避免了在第一、二章中翻来覆去讲四大类自然灾害,从而节省教学时间,提高教学效率。
2.将地理选修5与地理必修有效整合
必修地理是通向选修地理的桥梁,是学习选修的基础,选修地理中的大量知识和必修地理藕断丝连。因此,在学习选修5的时候一定要复习和联系必修地理相关知识。如在学习地震的时候,应涉及地震波、板块构造学说、六大板块分布图、内力作用、“3S”技术等知识;生物灾害涉及中国和世界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的分布;气象灾害与区域地理位置、地形区分布、大气环流、天气系统、人口城市、工农业及交通分布等必修地理密切相关。因此在教学过程中,要求教师认真研究教材,将选修5的内容与必修地理有效对接,一边学习一边复习,尤其要注意系统地理区域化,提高学生综合调动和运用知识的能力。
三、构建思维模式,重视案例开发
1.建立分析问题的模式
在《自然灾害与防治》的学习过程中,教师应为学生建立重点问题的思维模式。如自然灾害的成因从地理位置、地质构造、自然作用(内、外力作用)、地形地势、大气环流、天气系统与气候、水系水文特征、土壤特性、植被和人类活动等方面分析;自然灾害的分布应从空间分布(整体分布状况、地区差异、与其它地理事物分布的相关性、变化大小趋势、局部异常和极值等)和时间分布(短期与长期的变化、周期性与非周期性变化、波动及变化幅度大小、速度快慢、频率高低、峰值及对应时间等)方面分析;自然灾害的影响应从对社会环境、自然环境的有利和不利方面分析,如台风、寒潮、雪灾等;危害类问题主要从人员伤亡、社会稳定、财产损失(建筑、基础设施、文物古迹、三大产业等)、自然资源和环境破坏;防灾减灾的措施从监测预报、非工程措施(规划、立法、管理、教育)、工程措施(修建防灾工程、改变自然灾害系统)、救援与救助(灾前准备、灾中应急、灾后恢复)、自救与互救方面分析;灾情大小程度从孕灾环境、致灾因子、灾害的种类、强度、发生时间、持续时间、频率,受灾地的人口、城市、建筑物、经济水平、资产密度、防灾减灾能力,受灾体的自身特性和易损性等方面分析;救灾物资储备基地的区位选择主要从交通(高速公路、铁路、航空网络且辐射广泛互不重叠)、灾发地与救灾物资储备基地的距离、通讯网络、救灾物资的种类和数量、救灾人员和设备、地租与经济水平、应急能力和应急机制等方面考虑。当然,建立答题模式后,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不分清红皂白把所有的要素堆在一起。要教会学生学会如何筛选与问题相关的因素,因时、因地、因灾种、因具体材料、信息而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看到同一类自然灾害在不同地区的成因、危害程度不同,同一省区或国家自然灾害地域差异显著。因此在建立思维模式的同时,又要打破思维定式,既要看到地理环境的整体性,又要注意地理环境的地域分异。
2.强调自主学习及案例的开发
教师要有意识为学生创造自主学习的条件,引导学生主动参与教学过程,变课堂为学堂。对于每一类自然灾害学习,教师只需讲其中一种或两种灾害的学习方法和模式,没有必要面面俱到,应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如学习气象灾害,教师只需交给学生学习热带气旋的成因、分布、危害及防御措施的学习方法和模式,然后分组布置学生自主学习和查询干旱、寒潮、浓雾、沙尘暴、雷电、雪灾、低温冻害、龙卷风等自然灾害,利用课堂时间让学生相互交流自主学习成果,这样既让学生在自主学习和相互交流中获得知识、方法和地理技能,又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并节省教学时间。但是对于各类自然灾害的学习,教师必须开发典型的案例和例题进行训练。重视案例在教学中的重要性,同时看到每一个案例的局限性,把课本书当作案例学习,是用教材而不是教教材,最终跳出课本。例如,学习了“中国自然灾害的特点”后,可提供美国自然灾害的图文信息,让学生描述美国自然灾害的特点、为美国划分自然灾害带;学习了气象灾害和水文灾害的危害后,让学生谈谈2013年冬季“极地旋涡”冰冻北美,五大湖的湖冰给当地带来哪些危害?“泰坦尼克号”的沉没与哪些自然灾害有关?总之,在教学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在不断开发新的案例中获取知识、提高能力,体验学习的过程,总结学习灾害地理的方法。
四、认真研究考纲和课标要求
1.地理选修5的高考考纲要点
(1)主要自然灾害的类型与分布。自然灾害的主要类型及其特点;人类活动对自然灾害的影响;世界主要自然灾害带的分布。
(2)我国的主要自然灾害。我国主要自然灾害的区域分布;地震、泥石流、滑坡等地质地貌灾害的产生机制与发过程;台风、寒潮、干旱等气象灾害形成原因;虫灾、鼠灾等生物灾害带来的主要危害;台风、寒潮、干旱、洪涝等气象灾害的形成原因。
(3)自然灾害与环境。同一自然灾害造成危害程度的地域差异;我国自然灾害多发区的自然环境特点。
(4)防灾与减灾。地理信息技术在自然灾害预测、灾情监测和评估中的作用;应对自然灾害的方法和应急措施。
2.地理选修5的课标要求
(1)列举和举例类:列举自然灾害的主要类型;列举虫灾、鼠灾等生物灾害带来的主要危害;举例说明中国防灾减灾的主要成就;举例说明地理信息技术在自然灾害预测、灾情监测和评估中的作用;以1、2种自然灾害为例,列举适当的方法或应对措施。
(2)简述类:简述自然灾害及其主要特点;简述我国主要自然灾害的区域分布;简述地震、泥石流、滑坡等地质地貌灾害的产生机制与发生过程;简述展望人类利用高科技趋利避害的远景。
关键词:自然灾害;经济运行;分析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0)11-0015-03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0.11.03
一、我国自然灾害的主要特点
1.自然灾害覆盖面广。突发性自然灾害主要分为气象灾害、海洋灾害、洪水灾害、地质灾害、地震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灾害等七大类。我国70%以上的城市、50%以上的人口分布在气象、地震、地质和海洋等自然灾害严重的地区,所遭受多种多样的自然灾害几乎囊括了世界自然灾害的主要类型。洪水、旱灾、地震和海洋灾害发生的频数最高,占全部自然灾害的90%。
2.重大自然灾害发生频率高。我国自然灾害发生频率居于世界首位。21世纪以来,我国进入灾害多发期,各类自然灾害年发生频率在时间序列上呈整体上升趋势。自然灾害对经济造成严重破坏,对社会稳定产生了不利影响。
3.灾害的破坏力和造成的损失巨大。近年来,自然灾害的破坏力和影响范围呈递增态势,灾害损失程度不断增大。2008年汶川地震造成了69227人遇难、374643人受伤、17923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达8451亿元。2010年以来,我国爆发了多次自然灾害。2010年年初新疆连续遭受9次大范围寒潮冰雪天气过程;西南五省区遭受秋冬春连旱;4月14日青海玉树发生7.1级强烈地震;6月中下旬南方11个省份遭受洪涝灾害;8月7日舟曲泥石流;7、8月我国大多省份出现洪涝灾害。2010年上半年,全国受灾人口2.5亿人(次),死亡3514人,失踪486人,紧急转移安置人口644万人(次);农作物受灾面积2029.4万公顷,绝收面积304.6万公顷;倒塌房屋90.7万间,损坏房屋301.4万间;直接经济损失2113.9亿元①。
4.自然灾害的地域分布呈不平衡性。我国自然灾害的区域分布主要呈现东西分区,南北分带,区内、带内集中分布于生态环境脆弱带的特点。受季风影响所造成降水条件变化而产生的灾害(洪涝、暴雨等)主要分布于东部季风区。地震灾害主要分布于新构造运动活跃的板块缝合线附近及地质构造带上,如东部环太平洋地震带和喜马拉雅地震带以及华北、西北和川西地震带等。
二、自然灾害产生巨大破坏的经济根源
自然灾害频繁发生和灾害损失日益加重,这与自然地理环境变异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但其根源在于我国落后的经济发展水平,与不适当的生活方式和难以持久的经济发展模式密切相关。
1.庞大的人口基数。在全球所面临的人口、资源、环境等重大问题中,人口膨胀居于首位,同时也是其它问题产生的病根。目前我国人口数量已超过13亿,据对资源承载力的研究显示,合理的人口承载数量应为9.5亿人;按温饱标准计算,理论最大承载人口为15~16亿人②。由于人口数量多,人均资源数量相对较低,一些地方毁林开荒、围湖造田、乱采滥挖、过度放牧,导致生态失衡、环境恶化。
2.掠夺型的增长方式。建国6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2009年国内生产总值分别是1978年和1952年的93.4倍和559.1倍,但经济高增长是建立在能源、资源大量消耗和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基础之上。湖泊对于泄洪有着重要作用,上世纪50年代以来,全国大于10平方公里的湖泊面积缩小9570平方公里,蓄水量减少516亿立方米③。粗放型增长模式加重了生态环境的负担。
3.防灾、减灾能力相对较低。尽管我国经济总量已居世界前列,但生产力水平较低,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落后,减灾资金投入不足。长江中下游中小型水利工程大都建于50―70年代,规划、设计和施工水平较低,工程运行时间较长,水利设施维护严重不足。2009年,全国水利基础设施投资1427亿元,占当年全社会固定投资0.63%④。西部地区经济条件有限,基础设施建设落后,抵御自然灾害能力薄弱,汶川、玉树地震之所以造成重大破坏,除了地震本身级别较高外,还与这些地区建筑设施抗震级别较低有关。
三、自然灾害对经济的影响分析
随着人口迅速增加和地域上相对集中,财产密度增大和价值膨胀,自然灾害损失直线上升,对经济的影响日益加深。自然灾害对宏观经济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直接损失、物价波动、外部失衡和贫困人口增加。
1.对局部影响严重,对宏观经济整体影响不大。重大自然灾害的分析表明,自然灾害很难对国民经济构成根本性扰动。从国外的经验看,1995年日本阪神大地震直接损失约1140亿美元,占当年日本GDP的2.5%,15个月内日本制造业恢复到震前水平的98%,百货商场和78%的小商铺在18个月内恢复营业。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1998年长江流域特大洪水、2008年汶川地震未对当年国内经济产生太大影响[1]。2010年上半年,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2113.9亿元,占全国财政收入的4.88%,占同期GDP的1.22%①。自然灾害对经济的影响也有“积极”的一面,灾害发生以后消费需求相应增长,有利于扩大投资、提振经济。
2.短期内可能导致物价上涨,但出现持续通胀可能性不大。自然灾害对经济的影响最可能是导致通货膨胀。从其影响途径看,主要有三种:一是灾后重建的债务负担累积财政赤字财政施压,中央银行大量发行货币缓解财政危机货币供给超过需求通货膨胀发生。二是灾害导致社会产出减少(主要是粮食类)社会总供给小于总需求物价上涨,通货膨胀发生。三是灾害导致社会产出减少(主要是粮食类)影响通货膨胀预期粮食价格上涨推高物价,通货膨胀发生。
就第一种途径而言,自然灾害的直接损失全部由政府财政负担。考虑到我国财政实力雄厚,自然灾害尚不足以造成较大规模财政赤字,灾后重建的债务处理不会影响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出现较大变化。
就第二种途径而言,我国粮食已经连续6年丰收,粮食库存充裕,目前国家、省、市、县四级粮食储备总数量大约在2500万公斤,远远高于联合国规定17%~18%的粮食库销比,现有储备足以保证国家粮食安全。
最值得关注的是第三种途径,即自然灾害出现后可能产生粮食减产预期和通货膨胀预期,反过来通胀预期又可能干预影响粮食价格走势,甚至导致通胀。从历史经验来看,1998年我国长江、松花江等爆发洪水使人们产生通胀预期,下半年大米的价格较上半年上涨了16%。2010年小麦、玉米、大豆等农产品期货受天气因素影响大幅走高,从短期看通胀预期可能导致CPI出现上涨。随着国内政策措施的实施,通胀预期会逐步消除,粮食价格持续上涨并引致通胀出现的可能性不大。
3.对进出口的影响微不足道。自然灾害的爆发势必导致受灾地区产品出口下降,重建所需材料的进口增加,二者叠加影响可能造成外部失衡。从实际情况看,我国已成为世界贸易大国,国内供给能力非常强,一般自然灾害所造成的缺口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及时调剂,既不至于影响国内出口,更不可能危及国际收支平衡。
4.贫困人口短期内有所增加,长期因灾致贫的不多见。从以往的经验看,自然灾害的影响具有不对称性,收入水平较低人群受灾害影响更容易陷入贫困。但每一次大的自然灾害过后,政府部门必然组织大规模的捐助活动,支持灾区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组织外出务工和入学培训,有利于灾区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提高自我生存能力,避免因灾致贫。我国的社会制度体现出极大的优越性。
四、政策建议
自然灾害发生与经济发展存在一定关系,自然灾害影响会波及经济平稳运行。如果不能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难以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应对自然灾害频繁发生,既要着眼当前,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又要立足长远,研究制订治本之策。
1.建立持续发展的方式,实现资源、环境和人口协调发展。一是在生态移民工程、扶贫工程、农田基础设施、旅游资源开发、农村工业化中保护自然生态环境,考虑人口和资源的承载力,健全生态环境资源的产权制度,将人口和资源的比例控制在合理范围;二是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扩大决策的民主参与性,加强生态环境资源民主监督,提高权力行使的透明度;三是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对破坏自然资源行为加大惩处力度,减少生产生活对自然资源的破坏,用法律法规制度来约束人们的经济行为。
2.加大防灾减灾工作力度,减轻自然灾害的破坏程度。一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兴修水利基础设施,加大避灾场所建设,提高居民住房抗震等级;二是充分运用现有的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等技术,提高对自然灾害的监控、评估与预报水平,为防灾抗灾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三是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建立安全减灾基金制度,完善全社会参与的防灾减灾投入体系。
3.健全灾害应急处理体系建设,提升应对自然灾害的救助能力。一是建立减灾救灾一体化指挥机构,统一配置各种救灾力量和资源,发挥我国政治制度优势,保证救灾应急快速反应能力;二是完善物资储备,强化技术支撑,有效控制灾害事态、化解险情和降低损失;三是完善自然灾害保险机制,扩大自然灾害保险种类,及时足额补偿灾民损失,减轻国家和地方财政的负担。
4.提升宏观经济调控能力,化解自然灾害对经济波动的影响。一是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门拟订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结合灾区的实际情况,适时出台支持灾区经济恢复和发展的金融财政政策,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减息或税收减免等;二是提高对物价的调控水平,健全各级粮食储备体系,应对受灾地区物价上涨,政府进行适当价格调控,管好通货预期,避免物价大幅上涨;三是维护宏观调控政策的稳定性,为保障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可对信贷政策做出结构性调整,整体上还是应保持稳定性和连续性,避免政策变化影响经济平稳运行。
参考文献:
[1]李宏,张向达.自然灾害与国民财富损失研究[J].地方财政研究,2009(10).
The Analysis on how Natural Disasters impact on Macroeconomic
XIAO Yi,SHI Hai-feng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Haikou Central Sub-Branch,Haikou 570105,China)
关键词:自然灾害;经济运行;分析
一、我国自然灾害的主要特点
1.自然灾害覆盖面广。突发性自然灾害主要分为气象灾害、海洋灾害、洪水灾害、地质灾害、地震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灾害等七大类。我国70%以上的城市、50%以上的人口分布在气象、地震、地质和海洋等自然灾害严重的地区,所遭受多种多样的自然灾害几乎囊括了世界自然灾害的主要类型。洪水、旱灾、地震和海洋灾害发生的频数最高,占全部自然灾害的90%。
2.重大自然灾害发生频率高。我国自然灾害发生频率居于世界首位。21世纪以来,我国进入灾害多发期,各类自然灾害年发生频率在时间序列上呈整体上升趋势。自然灾害对经济造成严重破坏,对社会稳定产生了不利影响。
3.灾害的破坏力和造成的损失巨大。近年来,自然灾害的破坏力和影响范围呈递增态势,灾害损失程度不断增大。2008年汶川地震造成了69227人遇难、374643人受伤、17923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达8451亿元。2010年以来,我国爆发了多次自然灾害。2010年年初新疆连续遭受9次大范围寒潮冰雪天气过程;西南五省区遭受秋冬春连旱;4月14日青海玉树发生7.1级强烈地震;6月中下旬南方11个省份遭受洪涝灾害;8月7日舟曲泥石流;7、8月我国大多省份出现洪涝灾害。2010年上半年,全国受灾人口2.5亿人(次),死亡3514人,失踪486人,紧急转移安置人口644万人(次);农作物受灾面积2029.4万公顷,绝收面积304.6万公顷;倒塌房屋90.7万间,损坏房屋301.4万间;直接经济损失2113.9亿元①。
4.自然灾害的地域分布呈不平衡性。我国自然灾害的区域分布主要呈现东西分区,南北分带,区内、带内集中分布于生态环境脆弱带的特点。受季风影响所造成降水条件变化而产生的灾害(洪涝、暴雨等)主要分布于东部季风区。地震灾害主要分布于新构造运动活跃的板块缝合线附近及地质构造带上,如东部环太平洋地震带和喜马拉雅地震带以及华北、西北和川西地震带等。
二、自然灾害产生巨大破坏的经济根源
自然灾害频繁发生和灾害损失日益加重,这与自然地理环境变异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但其根源在于我国落后的经济发展水平,与不适当的生活方式和难以持久的经济发展模式密切相关。
1.庞大的人口基数。在全球所面临的人口、资源、环境等重大问题中,人口膨胀居于首位,同时也是其它问题产生的病根。目前我国人口数量已超过13亿,据对资源承载力的研究显示,合理的人口承载数量应为9.5亿人;按温饱标准计算,理论最大承载人口为15~16亿人②。由于人口数量多,人均资源数量相对较低,一些地方毁林开荒、围湖造田、乱采滥挖、过度放牧,导致生态失衡、环境恶化。
2.掠夺型的增长方式。建国6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2009年国内生产总值分别是1978年和1952年的93.4倍和559.1倍,但经济高增长是建立在能源、资源大量消耗和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基础之上。湖泊对于泄洪有着重要作用,上世纪50年代以来,全国大于10平方公里的湖泊面积缩小9570平方公里,蓄水量减少516亿立方米③。粗放型增长模式加重了生态环境的负担。
3.防灾、减灾能力相对较低。尽管我国经济总量已居世界前列,但生产力水平较低,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落后,减灾资金投入不足。长江中下游中小型水利工程大都建于50—70年代,规划、设计和施工水平较低,工程运行时间较长,水利设施维护严重不足。2009年,全国水利基础设施投资1427亿元,占当年全社会固定投资0.63%④。西部地区经济条件有限,基础设施建设落后,抵御自然灾害能力薄弱,汶川、玉树地震之所以造成重大破坏,除了地震本身级别较高外,还与这些地区建筑设施抗震级别较低有关。
三、自然灾害对经济的影响分析
随着人口迅速增加和地域上相对集中,财产密度增大和价值膨胀,自然灾害损失直线上升,对经济的影响日益加深。自然灾害对宏观经济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直接损失、物价波动、外部失衡和贫困人口增加。
1.对局部影响严重,对宏观经济整体影响不大。重大自然灾害的分析表明,自然灾害很难对国民经济构成根本性扰动。从国外的经验看,1995年日本阪神大地震直接损失约1140亿美元,占当年日本GDP的2.5%,15个月内日本制造业恢复到震前水平的98%,百货商场和78%的小商铺在18个月内恢复营业。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1998年长江流域特大洪水、2008年汶川地震未对当年国内经济产生太大影响[1]。2010年上半年,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2113.9亿元,占全国财政收入的4.88%,占同期GDP的1.22%①。自然灾害对经济的影响也有“积极”的一面,灾害发生以后消费需求相应增长,有利于扩大投资、提振经济。
2.短期内可能导致物价上涨,但出现持续通胀可能性不大。自然灾害对经济的影响最可能是导致通货膨胀。从其影响途径看,主要有三种:一是灾后重建的债务负担累积财政赤字财政施压,中央银行大量发行货币缓解财政危机货币供给超过需求通货膨胀发生。二是灾害导致社会产出减少(主要是粮食类)社会总供给小于总需求物价上涨,通货膨胀发生。三是灾害导致社会产出减少(主要是粮食类)影响通货膨胀预期粮食价格上涨推高物价,通货膨胀发生。
就第一种途径而言,自然灾害的直接损失全部由政府财政负担。考虑到我国财政实力雄厚,自然灾害尚不足以造成较大规模财政赤字,灾后重建的债务处理不会影响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出现较大变化。
就第二种途径而言,我国粮食已经连续6年丰收,粮食库存充裕,目前国家、省、市、县四级粮食储备总数量大约在2500万公斤,远远高于联合国规定17%~18%的粮食库销比,现有储备足以保证国家粮食安全。
最值得关注的是第三种途径,即自然灾害出现后可能产生粮食减产预期和通货膨胀预期,反过来通胀预期又可能干预影响粮食价格走势,甚至导致通胀。从历史经验来看,1998年我国长江、松花江等爆发洪水使人们产生通胀预期,下半年大米的价格较上半年上涨了16%。2010年小麦、玉米、大豆等农产品期货受天气因素影响大幅走高,从短期看通胀预期可能导致CPI出现上涨。随着国内政策措施的实施,通胀预期会逐步消除,粮食价格持续上涨并引致通胀出现的可能性不大。
3.对进出口的影响微不足道。自然灾害的爆发势必导致受灾地区产品出口下降,重建所需材料的进口增加,二者叠加影响可能造成外部失衡。从实际情况看,我国已成为世界贸易大国,国内供给能力非常强,一般自然灾害所造成的缺口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及时调剂,既不至于影响国内出口,更不可能危及国际收支平衡。
4.贫困人口短期内有所增加,长期因灾致贫的不多见。从以往的经验看,自然灾害的影响具有不对称性,收入水平较低人群受灾害影响更容易陷入贫困。但每一次大的自然灾害过后,政府部门必然组织大规模的捐助活动,支持灾区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组织外出务工和入学培训,有利于灾区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提高自我生存能力,避免因灾致贫。我国的社会制度体现出极大的优越性。
四、政策建议
自然灾害发生与经济发展存在一定关系,自然灾害影响会波及经济平稳运行。如果不能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难以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应对自然灾害频繁发生,既要着眼当前,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又要立足长远,研究制订治本之策。
1.建立持续发展的方式,实现资源、环境和人口协调发展。一是在生态移民工程、扶贫工程、农田基础设施、旅游资源开发、农村工业化中保护自然生态环境,考虑人口和资源的承载力,健全生态环境资源的产权制度,将人口和资源的比例控制在合理范围;二是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扩大决策的民主参与性,加强生态环境资源民主监督,提高权力行使的透明度;三是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对破坏自然资源行为加大惩处力度,减少生产生活对自然资源的破坏,用法律法规制度来约束人们的经济行为。
2.加大防灾减灾工作力度,减轻自然灾害的破坏程度。一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兴修水利基础设施,加大避灾场所建设,提高居民住房抗震等级;二是充分运用现有的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等技术,提高对自然灾害的监控、评估与预报水平,为防灾抗灾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三是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建立安全减灾基金制度,完善全社会参与的防灾减灾投入体系。
3.健全灾害应急处理体系建设,提升应对自然灾害的救助能力。一是建立减灾救灾一体化指挥机构,统一配置各种救灾力量和资源,发挥我国政治制度优势,保证救灾应急快速反应能力;二是完善物资储备,强化技术支撑,有效控制灾害事态、化解险情和降低损失;三是完善自然灾害保险机制,扩大自然灾害保险种类,及时足额补偿灾民损失,减轻国家和地方财政的负担。
4.提升宏观经济调控能力,化解自然灾害对经济波动的影响。一是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门拟订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结合灾区的实际情况,适时出台支持灾区经济恢复和发展的金融财政政策,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减息或税收减免等;二是提高对物价的调控水平,健全各级粮食储备体系,应对受灾地区物价上涨,政府进行适当价格调控,管好通货预期,避免物价大幅上涨;三是维护宏观调控政策的稳定性,为保障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可对信贷政策做出结构性调整,整体上还是应保持稳定性和连续性,避免政策变化影响经济平稳运行。
关键词:自然灾害;经济运行;分析
一、我国自然灾害的主要特点
1.自然灾害覆盖面广。突发性自然灾害主要分为气象灾害、海洋灾害、洪水灾害、地质灾害、地震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灾害等七大类。我国70%以上的城市、50%以上的人口分布在气象、地震、地质和海洋等自然灾害严重的地区,所遭受多种多样的自然灾害几乎囊括了世界自然灾害的主要类型。洪水、旱灾、地震和海洋灾害发生的频数最高,占全部自然灾害的90%。
2.重大自然灾害发生频率高。我国自然灾害发生频率居于世界首位。21世纪以来,我国进入灾害多发期,各类自然灾害年发生频率在时间序列上呈整体上升趋势。自然灾害对经济造成严重破坏,对社会稳定产生了不利影响。
3.灾害的破坏力和造成的损失巨大。近年来,自然灾害的破坏力和影响范围呈递增态势,灾害损失程度不断增大。2008年汶川地震造成了69227人遇难、374643人受伤、17923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达8451亿元。2010年以来,我国爆发了多次自然灾害。2010年年初新疆连续遭受9次大范围寒潮冰雪天气过程;西南五省区遭受秋冬春连旱;4月14日青海玉树发生7.1级强烈地震;6月中下旬南方11个省份遭受洪涝灾害;8月7日舟曲泥石流;7、8月我国大多省份出现洪涝灾害。2010年上半年,全国受灾人口2.5亿人(次),死亡3514人,失踪486人,紧急转移安置人口644万人(次);农作物受灾面积2029.4万公顷,绝收面积304.6万公顷;倒塌房屋90.7万间,损坏房屋301.4万间;直接经济损失2113.9亿元。
4.自然灾害的地域分布呈不平衡性。我国自然灾害的区域分布主要呈现东西分区,南北分带,区内、带内集中分布于生态环境脆弱带的特点。受季风影响所造成降水条件变化而产生的灾害(洪涝、暴雨等)主要分布于东部季风区。地震灾害主要分布于新构造运动活跃的板块缝合线附近及地质构造带上,如东部环太平洋地震带和喜马拉雅地震带以及华北、西北和川西地震带等。
二、自然灾害产生巨大破坏的经济根源
自然灾害频繁发生和灾害损失日益加重,这与自然地理环境变异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但其根源在于我国落后的经济发展水平,与不适当的生活方式和难以持久的经济发展模式密切相关。
1.庞大的人口基数。在全球所面临的人口、资源、环境等重大问题中,人口膨胀居于首位,同时也是其它问题产生的病根。目前我国人口数量已超过13亿,据对资源承载力的研究显示,合理的人口承载数量应为9.5亿人;按温饱标准计算,理论最大承载人口为15~16亿人。由于人口数量多,人均资源数量相对较低,一些地方毁林开荒、围湖造田、乱采滥挖、过度放牧,导致生态失衡、环境恶化。
2.掠夺型的增长方式。建国6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2009年国内生产总值分别是1978年和1952年的93.4倍和559.1倍,但经济高增长是建立在能源、资源大量消耗和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基础之上。湖泊对于泄洪有着重要作用,上世纪50年代以来,全国大于10平方公里的湖泊面积缩小9570平方公里,蓄水量减少516亿立方米。粗放型增长模式加重了生态环境的负担。
3.防灾、减灾能力相对较低。尽管我国经济总量已居世界前列,但生产力水平较低,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落后,减灾资金投入不足。长江中下游中小型水利工程大都建于50—70年代,规划、设计和施工水平较低,工程运行时间较长,水利设施维护严重不足。2009年,全国水利基础设施投资1427亿元,占当年全社会固定投资0.63%。西部地区经济条件有限,基础设施建设落后,抵御自然灾害能力薄弱,汶川、玉树地震之所以造成重大破坏,除了地震本身级别较高外,还与这些地区建筑设施抗震级别较低有关。
三、自然灾害对经济的影响分析
随着人口迅速增加和地域上相对集中,财产密度增大和价值膨胀,自然灾害损失直线上升,对经济的影响日益加深。自然灾害对宏观经济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直接损失、物价波动、外部失衡和贫困人口增加。
1.对局部影响严重,对宏观经济整体影响不大。重大自然灾害的分析表明,自然灾害很难对国民经济构成根本性扰动。从国外的经验看,1995年日本阪神大地震直接损失约1140亿美元,占当年日本GDP的2.5%,15个月内日本制造业恢复到震前水平的98%,百货商场和78%的小商铺在18个月内恢复营业。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1998年长江流域特大洪水、2008年汶川地震未对当年国内经济产生太大影响[1]。2010年上半年,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2113.9亿元,占全国财政收入的4.88%,占同期GDP的1.22%①。自然灾害对经济的影响也有“积极”的一面,灾害发生以后消费需求相应增长,有利于扩大投资、提振经济。
2.短期内可能导致物价上涨,但出现持续通胀可能性不大。自然灾害对经济的影响最可能是导致通货膨胀。从其影响途径看,主要有三种:一是灾后重建的债务负担累积财政赤字财政施压,中央银行大量发行货币缓解财政危机货币供给超过需求通货膨胀发生。二是灾害导致社会产出减少(主要是粮食类)社会总供给小于总需求物价上涨,通货膨胀发生。三是灾害导致社会产出减少(主要是粮食类)影响通货膨胀预期粮食价格上涨推高物价,通货膨胀发生。
就第一种途径而言,自然灾害的直接损失全部由政府财政负担。考虑到我国财政实力雄厚,自然灾害尚不足以造成较大规模财政赤字,灾后重建的债务处理不会影响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出现较大变化。
就第二种途径而言,我国粮食已经连续6年丰收,粮食库存充裕,目前国家、省、市、县四级粮食储备总数量大约在2500万公斤,远远高于联合国规定17%~18%的粮食库销比,现有储备足以保证国家粮食安全。
最值得关注的是第三种途径,即自然灾害出现后可能产生粮食减产预期和通货膨胀预期,反过来通胀预期又可能干预影响粮食价格走势,甚至导致通胀。从历史经验来看,1998年我国长江、松花江等爆发洪水使人们产生通胀预期,下半年大米的价格较上半年上涨了16%。2010年小麦、玉米、大豆等农产品期货受天气因素影响大幅走高,从短期看通胀预期可能导致CPI出现上涨。随着国内政策措施的实施,通胀预期会逐步消除,粮食价格持续上涨并引致通胀出现的可能性不大。
3.对进出口的影响微不足道。自然灾害的爆发势必导致受灾地区产品出口下降,重建所需材料的进口增加,二者叠加影响可能造成外部失衡。从实际情况看,我国已成为世界贸易大国,国内供给能力非常强,一般自然灾害所造成的缺口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及时调剂,既不至于影响国内出口,更不可能危及国际收支平衡。
4.贫困人口短期内有所增加,长期因灾致贫的不多见。从以往的经验看,自然灾害的影响具有不对称性,收入水平较低人群受灾害影响更容易陷入贫困。但每一次大的自然灾害过后,政府部门必然组织大规模的捐助活动,支持灾区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组织外出务工和入学培训,有利于灾区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提高自我生存能力,避免因灾致贫。我国的社会制度体现出极大的优越性。
四、政策建议
自然灾害发生与经济发展存在一定关系,自然灾害影响会波及经济平稳运行。如果不能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难以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应对自然灾害频繁发生,既要着眼当前,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又要立足长远,研究制订治本之策。
1.建立持续发展的方式,实现资源、环境和人口协调发展。一是在生态移民工程、扶贫工程、农田基础设施、旅游资源开发、农村工业化中保护自然生态环境,考虑人口和资源的承载力,健全生态环境资源的产权制度,将人口和资源的比例控制在合理范围;二是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扩大决策的民主参与性,加强生态环境资源民主监督,提高权力行使的透明度;三是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对破坏自然资源行为加大惩处力度,减少生产生活对自然资源的破坏,用法律法规制度来约束人们的经济行为。
2.加大防灾减灾工作力度,减轻自然灾害的破坏程度。一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兴修水利基础设施,加大避灾场所建设,提高居民住房抗震等级;二是充分运用现有的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等技术,提高对自然灾害的监控、评估与预报水平,为防灾抗灾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三是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建立安全减灾基金制度,完善全社会参与的防灾减灾投入体系。
3.健全灾害应急处理体系建设,提升应对自然灾害的救助能力。一是建立减灾救灾一体化指挥机构,统一配置各种救灾力量和资源,发挥我国政治制度优势,保证救灾应急快速反应能力;二是完善物资储备,强化技术支撑,有效控制灾害事态、化解险情和降低损失;三是完善自然灾害保险机制,扩大自然灾害保险种类,及时足额补偿灾民损失,减轻国家和地方财政的负担。
4.提升宏观经济调控能力,化解自然灾害对经济波动的影响。一是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门拟订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结合灾区的实际情况,适时出台支持灾区经济恢复和发展的金融财政政策,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减息或税收减免等;二是提高对物价的调控水平,健全各级粮食储备体系,应对受灾地区物价上涨,政府进行适当价格调控,管好通货预期,避免物价大幅上涨;三是维护宏观调控政策的稳定性,为保障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可对信贷政策做出结构性调整,整体上还是应保持稳定性和连续性,避免政策变化影响经济平稳运行。
相对于普通风险而言,自然灾害风险具有以下主要特点。(1)发生频率低。一般灾害事故在一年中发生的频率可能为几十次,而自然灾害风险发生的频率可能是几十年甚至上百年不遇。因而在理论上损失概率分布属于“厚尾分布”,即尾部数据或极端数据出现的概率相对较大,而其参考对象一般是正态分布。因此,相对于正态分布来说,有更厚的尾部以及更尖的峰是厚尾分布的一个重要特征,这使得自然灾害风险的预测更加困难。(2)损失严重。自然灾害风险的发生给世界各国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一般认为,灾害造成的损失会随着灾害自然强度的增加而成指数型上升,而且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口和社会财富的不断增多和日益集中,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将越来越严重。给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带来破坏性的后果。以2011年日本东部大地震为例,这次地震给日本经济带来16万亿~25万亿日元的经济损失(约1850亿~3080亿美元),约占日本国内生产总值(GDP)的3.6%~6%。(3)偶然性。自然灾害的发生在时间上和地点上具有偶然性和不可预测性。即自然灾害风险的发生与否、何图3自然灾害风险的“厚尾分布”时何地发生、损失大小都难以预料,其突发性和极端性使得很难观测和获取损失数据和样本信息,使得人们无法知道其客观的发生概率,如地震的发生就很难准确地预测。(4)风险个体的高度相关性。普通风险通常只会影响一个或几个风险个体,但当自然灾害风险发生时,将会造成在同一时间或时段内,大范围、大面积、大量风险个体相同或相似的严重损失。这时,自然灾害风险个体之间不是独立的,而是呈现高度的正相关性,也就是所谓的“风险累积(accumulationofrisk)”。因为风险累积,自然灾害风险发生时,同一区域内大量个体同时出现风险,不满足个体损失分布相互独立的要求,真实损失偏差往往大于三个标准差,这种高度相关性使风险个体之间相互分散的效果就大大削弱。因而,“损失积聚”被认为是自然灾害风险的一种重要特征。这也是造成上述自然灾害损失严重性的主要原因。保险的本质是将风险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转移,并通过风险分散来实现这一目的。而保险只能在可保性的限制范围内运作,因此自然灾害风险若通过保险手段分散风险,可保性分析是其核心。下面重点探讨自然灾害风险的可保性问题。
2精算标准下的自然灾害风险可保性分析
2.1精算标准下的可保风险
在保险经济学文献中,对风险的可保性有大量的研究。对于一般风险而言,传统的可保风险理论主要是从精算或者数理统计的角度分析的。保险经济学大师卡尔H.博尔奇(KarlH.Borch)于1974年提出判断风险的可保性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1)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2)风险潜在损失是否过大。(3)损失概率与大小的模糊性(ambiguity)。斯科特E.哈林顿(ScottE.Harrington)和格雷戈里R.涅豪斯(GregoryR.Niehaus)提出影响风险可保性的成本因素主要有三方面:(1)保费附加成本,反映了保险公司的管理成本和资本成本。(2)逆向选择。(3)道德风险。休斯顿于1964年提出可保风险须满足以下六个条件:(1)有大量同质的风险单位存在,这是大数法则应用的前提条件。(2)风险必须是纯粹性风险。(3)风险必须是偶然的、随机的,即风险损失是不确定的。(4)风险单位是相互独立的,即保险标的不能同时遭受损失,风险的发生不能是相关的。即不存在承保人责任积累问题,以满足“大数法则”的统计假设。(5)保险费应是被保险人在经济上能承受的。(6)风险的模糊性、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可以控制在一定程度内。瑞士再保险公司在巴鲁克柏林(BaruchBerliner)的基础上,分别从保险统计与精算、市场状况以及社会因素三个方面提出了可保风险标准,见表1。
2.2精算标准下的自然灾害风险可保性分析
显而易见,对于“风险/不可确定性、损失事件、最大损失、平均损失、损失频率、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标准,自然灾害风险均不满足。(1)自然灾害风险的突发性不满足风险的可测性标准。自然灾害的发生在时间上和地点上具有偶然性和不可预测性,统计上难以做出有效的判断,因此存在模糊性。罗宾M.霍加斯(RobinM.Hogarth)和霍华德昆路德(HowardKunreuther)通过问卷式调查,研究了保险精算师在针对模糊概率与非模糊概率时做出的不同决策,结果表明,当风险是模糊的时候,精算师制定的保费远远高于非模糊的风险,则计算出保费可能高于精算公平时的价格。(2)风险个体的高度相关性不满足损失事件相互独立性标准,地震、洪水、风暴潮等会影响十分广大的地区,可能使几个省(市)、数亿人同时受到不利影响。(3)从最大损失和平均损失的角度来看,世界每年平均自然灾害损失达数百亿元,自然灾害风险产生的损失是全球保险业难以承受的。损失的严重性不满足的最大损失是可负担以及平均损失适中的标准。(4)自然灾害风险的损失频率较低,也不符合频率较高的标准。(5)从保险统计精算的逆选择因素考虑,在私人保险市场中,自然灾害风险的保险存在严重的逆向选择。可以预料,处于高风险地区的人们更倾向于购买保险,而低风险地区的人们不愿意购买,使得保费按照高风险地区的风险制定,又进一步将低风险地区的人们赶出自然灾害保险市场。同时,道德风险会对自然灾害保险产生不利影响。当投保人购买了保险后,他们往往缺乏足够的激励进行风险防范,而因为自然灾害损失发生后很难确认并且损失数额有可能被夸大。
2.3采用数量方法,通过对自然灾害风险成本的测算分析自然灾害风险是否可保
假设:H为自然灾害灾害强度因子、F为自然灾害发生的概率、V为被保险财产的脆弱性因子、IV为被保险财产价值、EPL为预计的期望损失、D为财产的损坏比例。显然,D=H×V,而EPL=D×IV。于是,保险公司的年平均损失:EL=F×EPL=F×H×V×IV。EL就是保险公司经营自然灾害风险的纯保费P,而保险公司的总保费PT还需要考虑经营费用Exp、股东回报P股东和再保险成本R,以及不确定性附加U(损失不可能每年按平均值发生,保险公司需要应对坏的年份)。因此,PT=P+Exp+U+R+P股东。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保险公司是否可以经营自然灾害风险,在于是否能够预测自然灾害的发生概率、损失强度,以及再保险成本R和不确定性附加U的大小,当R和U很大时,PT可能很大,自然灾害保险可能没有有效需求。U的大小与保险公司对洪灾的了解有关,模糊性越大,保险公司对洪灾造成的损失越难估计,其不确定性附加就会越大。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从传统精算理论上分析,自然灾害风险不符合可保风险标准。
3市场-社会效用标准下的自然灾害风险——可保性的拓展
历史上存在许多曾经被认为无法保险的风险在后来也找到了解决的方法。①在卡尔H.博尔奇所举的关于早期的商业通讯卫星及喷气飞机开航的承保例子中,可以看出在保险实务中,人们对那些没有经验记录来估算损失,而且一旦出险损失巨大的标的也能很好的承保。另一方面,古老的海上保险同样没有任何历史损失数据,却同样早就存在,并于17世纪后在英国伦敦得到了稳定发展。他认为只要双方签订了一份保险合约,那么合同中的风险就可以定义为可保风险。国际上绝大多数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范围都包含自然灾害风险或通过批单形式加保地震等自然灾害风险,使得传统意义上的可保风险理论无法解释。可见,精算理论基础上的可保风险是从技术层面上规定理想状态下的可保风险标准。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由于缺乏损失记录,损失严重,严重的逆向选择等只是自然灾害保险在市场上难以运作的原因,但不是根本原因。
3.1市场角度下的可保风险
雅菲和拉塞尔指出自然灾害风险要求保险公司要保持大量的流动资本,而制度因素(会计准则、税收等)却制约了自然灾害保险的发展。保险公司不仅要解决时间风险,还要解决平滑的保费收入和不稳定的自然灾害保险支出的匹配问题。现代自然灾害保险的主要问题是能否取得额外的资本以对自然灾害风险上层损失支出进行融资。因此,自然灾害风险的可保性问题不是保险问题而是一个资本问题。以Arrow-Borch经典风险模型为基础的经济理论认为,在完全竞争市场的假设下,保险市场的竞争将促使风险的帕累托有效率分配,同时所有可分散的风险通过互利的风险分散安排可以消除风险。风险将会集中到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并且经济中的残余系统风险会被在风险管理方面有比较优势的保险人或投资者承担,也即所有的风险都是可保的。由此可见,风险的可保与否很大程度上并不取决于其数理特征或精算假设,关键在于风险转移机制和市场结构的安排是否能够实现风险转移和优化分配以实现帕累托改进。即风险的可保性可定义为:凡是符合法律法规的,与风险转移相关的保险方案如价格,为保险双方所接受,保险交易发生并成功实现风险由被保险人转移至保险人,并使各方从风险转移中获得效用改进,那么该风险就是可保的。
3.2社会效用角度下的可保风险
社会效用所指向的范畴十分广泛,包括法律、道德、公共政策等。例如,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只有当一项风险事件本身是合法的风险且法律上也允许转移的时候,才被视为可保风险,风险转移必须要遵循监管的框架。可保风险的社会效用标准多数情况下是由政府通过公共选择机制来做出的,它能够以多种方式实施。我们将实施的基本类型分为禁止、提倡和参与。其中,参与依据程度的不同又可以分为间接参与和直接参与。政府可以对违反公共利益的特定风险的保险加以禁止,如对惩罚性罚款的保险;可以对符合公共利益的特定风险的保险大加提倡,如机动车辆第三者强制责任险;也可以通过与商业保险公司的合作间接地参与到某些特定风险的保险运作之中,如某些国家的自然灾害保险;甚至可以通过组建机构直接地参与到某些特定风险的保险运作之中,如政策性保险、社会保险。从自然灾害风险本身的性质来看,具有准公共物品特征,许多国家的政府都在不同程度地干预自然灾害保险市场。比如,美国很早就发起并建立了国家洪水保险计划(NFIP),其加利福利亚、佛罗里达等各州也都建立起州政府支持下的地震或飓风自然灾害保险计划。在欧洲,很多国家的政府都构建起政府与私人保险市场相结合的自然灾害管理体系。因此,可保风险的社会效用标准具有强约束力,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同精算标准相冲突,也以其为准。
3.3市场-社会效用角度下的自然灾害风险可保性——“可保风险”的拓展
显而易见,自然灾害风险不符合精算标准下的可保风险标准,本应被排除在可保风险范围之外。但是由于自然灾害问题的特殊性,现实中政府对于自然灾害问题公共选择的结果是通过私营-公共的合作关系或多或少地参与管理,按照上述标准,也就是说,政府的干预扩展了可保风险的边界,自然灾害风险是社会效用意义上的可保风险,在政府的参与下,其在市场上表现出来的结果是,最终成为“保险供求双方可以为之达成交易的风险”,即可保风险。
4自然灾害风险的损失分散机制
在保证与风险转移相关的保险方案如价格,为保险双方所接受的前提下,拓展可保风险边界,开发出一系列拓展可保界限的工具与技术,建立整体性的自然灾害损失分散机制(见图3),对自然灾害保险经营而言显得尤为重要。这需要政府和市场共同发挥作用,通过居民、自然灾害保险市场、再保险市场、资本市场以及政府作为自然灾害保险风险损失分散主体,构建自然灾害风险的整体性分散机制[8]。
4.1直接保险——居民和保险公司损失分散
对于自然灾害发生概率较高,损失额度较低的风险可以采取直接保险,并设置合理的免赔额、共保比例、赔偿限额等,规定居民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损失份额。(1)免赔额和赔偿限额。免赔额的设置应该与保险条款相配合,既要避免大量的小额赔款,降低赔付成本,又要让居民有能力承担,同时又要充分反映出不同地区的自然灾害风险的不同。赔偿限额使得居民承担了限额以上的损失。在新西兰、日本、土耳其的地震保险计划中,都设置了限额。设置限额的作用是:降低自然灾害保险系统所承担的总风险;保证了社会公平和自然灾害保险基金使用的有效性。(2)级差费率和浮动费率。通过设置保单条件,如除外责任和保障范围、级差费率和浮动费率制等,激励投保人采取积极的风险减轻措施(riskmitigationmeasures,RMMs),这在自然灾害风险管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在此基础使保险与RMMs相结合,开展自然灾害保险,自然灾害风险才能成为可保风险,才能发挥出最大作用。(3)保险损失补偿。保险公司依据自然灾害保险基金的资本实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对保险条款项下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补偿份额。
4.2共同保险——保险市场损失分散
共同保险是指数名保险人对于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同一保险期间,与同一要保人共同缔结同一保险契约。显而易见,共同保险可以免除由个别保险人自行独立承担巨额经济损失而分由多数保险人共同承担,以此达到风险分散的目的,使自然灾害保险的经营更趋于稳健,同时更可扩大业务的承保空间。同时,所有参加共同保险的保险人均将自己所签单业务纳入共保体制,然后再依各共保人承受比例分予各共保人承担,这种先汇集所有保险人的不同业务加以集中处理方式,即是风险管理理论所谓的“风险组合(combination)”或“风险融合(pooling)”,它除有助于风险单位数量增加外,还可达到平均危险的目的。最后,由于保险经营采取共保方式,保险人可事先约定特定承受比例以限制本身承担的责任,使承保业务品质能确保于某一平均水平。此外,由于保险人对共保业务仅承受某一成数,危险单位数量自将随共保成数约定而自动切割呈倍数增加,如此自可增加危险单位数量。由此可知,共同保险有助于自然灾害损失在保险市场上的风险分散。
4.3再保险——再保险市场的损失承担
自然灾害再保险是应对自然灾害风险的有效机制。自然灾害再保险有利于保险市场形成业务联合抵抗风险、分散风险,从而较好地满足大数法则的要求。由于自然灾害再保险业务的建立,自然灾害再保险原保险人之间的联系和合作得到进一步的加强,不仅形成了联合的巨额保险基金,增强了整个保险业应付农业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而且形成了全社会风险分散的网络,使风险在更大的范围之内得以分散。(1)对巨大风险有效分散。当保险人承保的某项业务保额巨大,而标的又极少、风险非常集中时,保险人可将超过一定标准的责任分保出去,以确保业务的财务稳定性。接受业务的一方,可视自身情况将业务全部留下,或留下一合适标准的责任额后,将超过部分转分保出去。这样,一个固有的巨大风险,就通过分保、转分保,一次一次地被平均化,使风险在众多的保险人之间分散。损失发时,庞大的再保险网络可迅速履行巨额赔款。再保险这种对固有巨大风险的平均分散功能,是直接保险所不具备的。(2)对特定区域内的自然灾害风险有效分散。与固有巨大风险责任不同,有些风险责任是因积累而增大的,其特点是标的数量大,而单个标的的保险金额并不很大。这种积累的风险责任是由于大量同性质的标的集中在某一特定区域内,可能由同一事故引起大面积标的发生损失,造成风险责任累积增大。例如农作物保险,可能因洪水、风暴、冰雹等突发性自然灾害的袭击,致使某一领域内投保的财产全部受损。对于这类积累的风险责任,通过再保险,可以将特定区域的风险向区域外分散,扩大风险分散面,达到风险分散的目的。显然,这种从地域空间角度来分散风险的功能是直接保险难以具备的。(3)对某一时点的自然灾害风险有效分散。对于单个保险人来说,即使长期经营的财政稳定性是良好的,但就某一单位时间来说,所承担的洪灾风险责任却显得过于集中,在某一时点发生的洪灾损失可能会抵消多年的盈利,造成财务的不稳定。在此情况下,通过再保险,保险人就能将其所承担的某一时点的自然灾害风险,从纵向(即时间方面)及横向(即标的数量方面)两个方面进行双重分散。(4)通过相互分保,扩大风险分散面。相互分保是扩大风险分散面的最好方式。相互分保的特点是:保险人既将过分巨大的风险责任转移一部分出去,同时又吸收他人的风险分入,这样,使该保险人所承担的总的保险责任数额变化不大,却实现了风险单位的大量化及风险责任的平均化,因而实现了风险的最佳分散,财务稳定性得到很大的提高。
4.4自然灾害保险证券化——资本市场损失分散
由于巨大自然灾害的发生频率以及所造成的损失皆连续不断地增加,导致保险业与再保险业者因为资本不足而面临严重的破产威胁。由此引发了一场传统再保险经营理念的变革,资本市场出现了一种新型金融工具——自然灾害保险证券化(securityofinsurancerisk)——非传统风险转移方式(alternativeriskstransfer,ART),使得自然灾害风险在资金雄厚的资本市场上分散。如同再保险为一般保险公司提供额外的承保能力来源一样,资本需求降低了,自然灾害保险证券化是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结合的产物,它使得自然灾害风险的承保变得更为容易,并且保险的价格更加容易接受。它的主体思路是通过发行基于自然灾害保险的证券,用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者代替传统风险承担者如再保险公司,将自然灾害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是保险公司负债证券化的一种表现形式。它不仅使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承保的自然灾害风险在整个金融市场得到分散,承保能力大幅提高,而且可以为投资人提供更多的投资渠道和机会,也促进了金融创新的发展。其产品主要有:自然灾害债券(catastrophebonds)、自然灾害期权(catastrophefutures)、自然灾害期权(catastropheoptions)、自然灾害互换(catastropheswaps)、或有资本票据(contingentsurplusnotes)等。
4.5财政救助——政府“最后再保险人”
社会效用标准下的自然灾害风险分析为政府干预提供了理论基础。在面对频率越来越高、严重程度越来越大的自然灾害面前,政府在自然灾害风险管理中的定位不应当再是“第一保险人”,而应当是“最后再保险人”。在自然灾害风险管理的历史上,政府的灾后救助一直都被认为是应对自然灾害损失最重要的方式之一。每当发生自然灾害损失之后,世界各国政府都会对遭受自然灾害损失的人们进行事后救助,这对受灾地区的恢复与重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当前自然灾害风险不断增强的趋势下,政府作为“第一保险人”承担灾后财政救助的自然灾害管理模式难以为继。这是因为,首先,相对于自然灾害损失,政府的财政救济只是“临时性、紧急性”的特殊救助,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难以得到补偿,受灾单位和个人承担了主要损失。其次,政府财政补偿是一种非契约性补偿,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对其造成的损失是否补偿、什么时候补偿、补偿程度如何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经常造成应该补偿的受灾群体没有得到及时的补偿或补偿的金额不适当等。同时,政府财政救助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人们对政府的依赖。然而建立在自然灾害保险意义上的整体性、多层次的自然灾害损失分散机制,政府干预自然灾害风险管理方式之一是承担的是较高层次的自然灾害损失——“最后再保险人”。即在自然灾害损失发生异常年度,当通过商业化的保险、再保险和资本市场途径来无法补偿或摊回损失时,政府才作为“最后再保险人”角色承担极端损失。这有利于缓解政府财政压力,发挥保险市场力量实现损失分散;同时提高财政救助效率,并保障自然灾害保险市场多层次的损失分散机制稳定运行。
关键词:农业保险;制约因素;三主体框架
中图分类号:F842.6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2265(2008)08-0068-04
一、引言
农业保险是现代农业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是WTO“绿箱政策”下一项重要的农业保护措施。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举足轻重。然而我国又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与世界平均水平相比,我国自然灾害发生的频率高18个百分点,自然保护成本高27个百分点,生态恢复成本高36个百分点, 2007年全国各类自然灾害共造成约4亿人次不同程度受灾, 因灾直接经济损失高达2363亿元。这种生态环境的先天脆弱性使农业保险保障更为重要和迫切。
为加快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国内学者进行了很多研究。王和、皮立波(2004)以及温蓓(2006)等学者探讨了中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制度安排和策略选择,提出农业保险制度设计应以政府为主体,突出农业保险业务的政策性,改变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现状,建立与市场机制有效结合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即政策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新模式。陈华、魏朝富 (2007)探讨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理论依托及其价值,提出农业保险的政府保护可以通过市场化运行,通过提高政府补贴的效率和控制政府补贴总量,使得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建设成为可能。由此可见,国内学者的研究表明:农业保险的发展离不开政府、保险公司、农民的共同努力。本文拟依照三主体的框架对发展农业保险进行探讨。
二、中国农业保险的现状分析
从1982年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办理农业保险业务至今,我国农业保险经历了从快速发展到逐步萎缩的过程,2004年以来保费收入虽然有所上升,但农业保险业中一些深层次问题仍然不容忽视。
(一)我国保险业整体迅速发展而农业保险业务却不尽人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总体发展迅速,但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特别是1993年以后,农业保险渐趋萎缩。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由1992年的8.61亿元逐年下降到2004年的3.96亿元,年均负增长5.9%。虽然从2005年开始出现上升趋势,但2006年保费收入为8.46亿元,仍不及1992年的水平。
险种方面,1982年农业保险恢复后,险种最多时达100多个,其中主要标的物有小麦、水稻、玉米等粮食作物,烟叶、棉花、甜菜、西瓜、亚麻等经济作物,以及耕牛、奶牛、猪、羊、鸡等,此外还试办了森林、果树保险。但众多险种的开展并没有维持多久, 1994年险种开始不断减少,截至目前农业保险险种仅剩下30多个。而且人保公司2003年末在海外上市,又进一步将农业保险中一些长期亏损的险种剥离出去。有些地区只保留了极个别险种,如耕牛和森林保险。
(二)农业损失日益严重而风险保障却日趋减少
二十世纪90年代,我国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年平均达1747亿元。近年来,自然灾害损失更是呈上升趋势, 2007年全国各类自然灾害共造成约4亿人次不同程度受灾, 因灾直接经济损失高达2363亿元。在自然灾害中农业损失最为严重、最为广泛,全国平均每年大约有3亿亩农作物受灾,有2亿多农村人口遭受各种灾害的经济损失。但是,面对日益严重的农业灾害损失,我国农业风险保障却日趋减少,1992年农业保险赔款约8.15亿元,而2004年仅2.89亿元,占农业灾害损失的0.5%左右,2006年有所回升,但只相当于1992年的72%;农业保险承保面与可保面之比由1992年的约5%下降到2004年的不到2%。保险保障的不足,给恢复生产与灾后重建带来极大的困难。
三、制约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瓶颈――三主体的分析框架
(一)从农民角度分析
首先,农民的收入水平决定了其对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难以实现。农业保险的费率是根据农业风险发生的频率和损失程度厘定的。然而众所周知,中国农业自然灾害风险发生频率和损失程度要远远大于普通财产保险,这使农业保险的费率必然大大高于普通财产保险费率。通过对保险公司的调查了解到,普通财产的保险费率以千分之几计算,而农业保险费率则要以百分之几计算。中国农业保险除极个别险种(如森林、火灾险)外,其费率最低也在2%,有的甚至高达15―20%,要收入水平相对低下的农民仅靠自身的经济能力去承受比普通财产保险价格高得多的农业保险,的确是一个沉重的负担。
其次,农民保险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农民风险意识的强弱直接决定着市场需求程度的高低,影响着农险的开办与发展。长期以来,中国农民在自然经济下形成的自给自足观念根深蒂固,习惯了“靠天吃饭”,对农业生产的风险防范不太注重。实践证明,如果前一年的自然灾害较少发生,那么当年的农业承保面积和保险金额便大幅度下降。有的地区农民甚至认为农业保险是农村“乱收费”的项目之一,加重农民负担,能免则免。这些较弱的风险意识导致的最终结果是使得农业保险处于尴尬境地。
(二)从保险公司角度分析
首先,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保险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实现利润最大化是它们的目标。作为商业性金融机构的保险公司,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不得不顾及自身的经济利益,考虑自身的生存与发展,不断优化险种,提高经济效益。而农业保险是一个高风险、高费用、高难度的保险。如果依照保险的高风险高费率原则,势必要收取很高的保费,农民难以接受,也无力承担,这样使农业保险经营很难盈利。
其次,农业保险公司经营亏损率一直居高不下 。尽管我国农业保险从一开始就采取“低保额、低保费、低保障”的办法,然而由于农业保险的自然风险较高,且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突出,开办农业保险业务25年来,除两年微利外,其余年度全部处于亏损状态。据资料统计,1982―2006 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96.94亿元 ,累计赔款支出82.29亿元,赔付率84.89%,再加上其他费用,平均综合赔付率将超过120%,大大高于国际上70%的临界点。
截至2007年初,全国39家财险公司中仅中国人保、中华联合和安信、安华、 阳光 、安盟四家专业性的农业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业务 (其余33家基本不涉足农业保险)。然而,我国农业保险的试点时间不长且仅限于局部地区,由于受到经营管理、产品技术以及偿付能力等因素的制约,区域性农业保险公司承保能力十分有限且面临着居高不下的赔付率。
(三)从政府的角度分析
农业保险是政府保护农业、稳定农村经济、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有效工具,在发达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已受到广泛重视,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有增无减。相比较而言,中国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从各个方面讲都远远不够。
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缺少专业的法律支持和政府的财政补贴。1995年通过实行、2002年修订的现行《保险法》实际上是一部商业保险法,主要是规范和保障商业性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而农业保险中很大一部分是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的经营目标大相径庭,用现行的《保险法》指导农业保险会存在许多问题。由于无法可依,农业保险中的许多情况存在着法律真空,政府在农业保险中主导地位不明确,即使政府积极参与推动,也缺乏法律依据;而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也缺乏法律保护和约束。另外,由于农业风险面广量大,一旦风险发生,如果没有政府的财政支持,保险公司基本无力承担。而我国现有的几家农业保险公司只享受免交营业税的优惠,许多商业化的保险公司都不愿开设农业保险。
四、国际上发展农业保险的主要模式
(一)政府主导模式
实行政府主导模式的代表国家是美国、加拿大,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国家专门保险机构主导和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这种经营是政策性的,但是农民均自愿投保,农民对投保的农作物仅支付纯保费的一部分,其余部分由政府补贴。政府捐助农作物保险公司相当数额的资本股份,并支付一切经营管理费用,对其资本、存款、收入和财产免征一切赋税。除政府的农作物保险公司外,其他私营、联合股份保险公司和保险互助会也都可以在政府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框架下经营一切农作物险。
(二)民办公助方式
民办公助是部分欧盟国家,如德国、法国、西班牙、荷兰等采用的模式。其主要特点是,没有全国统一的农业保险制度和体系,政府一般不经营农业保险(无论是一切险还是特定灾害保险)。农业保险主要由私营公司、部分保险相互会社或保险合作社经营,但他们一般只经营雹灾、火灾和其他特定灾害保险。投保都是自愿的,农民自己支付保费,有的国家也支持私营公司开办农作物保险,同时为了减轻参加农作物保险农民的保费负担,也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
(三)重点选择性扶植模式
亚洲的部分国家采用这种模式。这些国家发展农业保险的特点大致如下:一是大多数国家的农业保险主要由政府专门农业保险机构或国家保险公司提供;二是主要承保农作物,而且农作物也只选择本国的主要粮食作物,如水稻和小麦(泰国和印度也有棉花),很少承保畜禽等饲养动物,其目的就是确保粮、棉生产的稳定;三是参加农业保险都是强制性的(孟加拉除外),并且这种强制一般与农业生产的贷款相联系,只是建立这种联系的方式有区别。农业保险具有明显的社会效益性,应该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由政府提供。
五、我国发展农业保险的政策建议
(一)政府支撑是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保证
第一,必须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保障。由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适用于一般商业保险的《保险法》并不适合农业保险,而《农业法》中也只是略有涉及,所以必须加快对农业保险立法,避免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同时要明确农业保险的法律地位、经营方式、机构设置、农民参与形式、再保险机制、监督管理机构等,通过法律手段调整参与农业保险各方的利益关系,引导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对于农业保险,国家可借鉴与银行业发展类似的道路,建立政策性的由国家控股的农业保险公司和农业再保险公司,农民参保方式上可参照一些地方成功的农险经验,如可自愿投保,但不投保的享受不到政府相关的农业优惠政策等,这样可减少农民逆向选择的问题。第二,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当巨灾发生的时候,无论是国家成立政策性保险公司还是商业性保险公司,都无法独立承担损失,所以必须通过双方的合作共同承担,设立巨灾风险基金,把对农业保险业务减免的税收转作农业保险基金。一旦发生重灾,保险公司赔付率超过一定比例,启动重灾风险基金,由国家保险公司担任再保险公司的角色,双方按照比例共同承担风险,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的风险分担机制。第三,对农民参保费进行直接补助。保险补贴是绿色补贴的一个重要方面。世界上一些农业险发展比较成功的国家如法国、美国等,都采用这种形式,美国补贴保费的53%,加拿大补贴保费的50%,日本补贴保费的40―80%。我国在财政尚不宽裕的情况下,可由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补贴。由于有财政补贴,农险保费率降低了,不仅可提高农民投保的积极性,还可不断地扩大农险险种。
(二)保险公司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经营效益
第一,对于专业性的农险公司,推广实施“以险养险”的经营模式,通过一些有效益险种的赢利经营,可弥补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可能产生的亏损。如经保监会批准,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除经营传统的农村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外,还经营涉及农户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农村居民短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及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险种,从目前的状况来看,安信农业保险公司的整体运作还是较好的。而对于一般的寿险财险公司,更是可通过其它各种险种的开发和销售来贴补农险。第二,通过资本市场,将巨灾风险证券化。我国保险业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再保险市场很不成熟,不能较好地处理农业巨灾风险。国外二十世纪90年代开始利用巨灾风险证券化技术,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其主要产品是“巨灾债券”:此计划能使保险公司将部分或全部巨灾风险转移给一个信托账户。市场投资者将资金投入一个信托账户,再由受托人购买国库券;如果指定的巨灾风险发生,保险公司可以得到信托账户中部分或全部的证券,而不需偿还原投资者;如果指定的巨灾风险没有发生,投资者即可获得保险公司提供的附加的、由市场决定的利息金额。这是迄今为止最成功、最典型、最重要的一种巨灾证券。第三,保险公司要重视防灾防损工作。防灾防损是保险经营的中心环节,也是保险企业的重要职责。开展防灾防损既可促进被保险人改善经营管理、保障社会财富和人民财产安全,还可为降低保险费率创造条件。特别是对于农业保险,投保人所承担的风险大多数是来自于自然灾害,防灾防损工作显得更为重要。保险企业要加强同各防灾部门的合作,特别是当暴雨、台风等自然灾害来临前,保险企业要通过与气象部门的联系,提前将信息通知给农民,以便让他们提前做好防范工作。
(三)农业保险的发展需要提高农民的投保意识
应加大农业保险的宣传。各级政府部门应该进行引导,向农民讲解参保的意义,增强其防范风险意识,同时设立专项基金,出台相关政策,来支持农户参保。加强农业保险宣传教育,既要考虑到农村地域分散、交通不便、通讯落后等特点,又要考虑到农民文化水平低、小农意识严重等特点。一是宣传形式要多种多样。例如,政府组织农村基层干部学习保险知识,再由基层干部向农户宣传;派遣保险销售人员下乡举办各种农业保险知识讲座、挨家挨户耐心给农民讲解;组织高校保险专业大学生利用寒暑假向农民宣传;编写农业保险简易读本,组织农民学习,如举办农民夜校等,普及农业保险基本知识。二是宣传方式要有针对性。例如,选择在当地有影响的乡镇干部,采用老百姓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宣传,要抓住农民最为关心的话题和利益,提高宣传吸引力,避免造成逆反心理。宣传的内容要实实在在、贴近生活,通过典型实例重点讲解农业保险的功能与作用,让他们了解保险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互助机制,避免强制性的负面影响。通过加强宣传教育,使广大农民认识农业保险、接受农业保险,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这样,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民多了,保险经营的大数法则得到了满足,保险标的的分散程度加大,农业保险赔付率自然也就能降低,农业保险公司的利润率得到提高,农业保险也就具备了自我发展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张祖荣:《论农业保险经营中的技术障碍与技术选择》,《经济问题》2007年第6期。
一、农业保险模式的概述
我国研究人员对农业保险的概念进行总结主要是从经济学与保险学两个角度来界定,其强调我国农业保险是一种重要的经济政策,也是农业发展的支撑。近几年,我国对农业保险的研究不断深入,不同的学者从不同方面来对其进行研究,但由于农业保险自身的特点,导致其并与商业保险有着一定的差异,其是政府的政策,是国家为了保障国民经济的稳定与加强农业保护制定的政策。在农业生产的过程中会遇到诸多因素影响农业生产的效率,尤其是自然不可抗力的影响,为农民带来相应的经济损失,而农业保险则可以及时的为其提供相应补偿,从资金方面为农业生产提供支持,以此来保障农业的稳定与健康发展。
农业保险是为了保障农业的稳定发展,所以其在运用的过程中具有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以及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特点,以下对其进行简单的分析:
高风险,农业生产的过程中受到自然因素影响较大,气候、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都会对农业保险的标准产生直接的影响。同时,自然灾害发生还具有不稳定性、破坏性巨大以及频率较高的特点,这也会影响到市场经济的稳定,为保险带来较大的风险,相对于其他的商业保险来讲,农业保险具有高风险的特点;
高成本,构成自然灾害的因素相对较为复杂,其往往是在多种事故的综合下发生的,这也就导致农业灾害的定性、定量分析具有较大的难度,无法及时的明确农业风险出现的因素,更无法在事先做好预计,所以农业保险的理赔成本相对较高;
高赔付,众所周知,农业风险事故的出现并不是对少数的农田进行伤害,通常都是大范围的破坏,尤其是近几年自然灾害频繁发生,洪涝灾害、流行疾病、地震等等造成很多省市农业损失严重,与之相应的农业保险所需要进行的赔付成本也就随之增加。
强制与资源相结合,我国农业发展与民生息息相关,所以在农业保险的方式也与众不同,其是将与农作物有关的内容实施强制保险,对于其他则是采取资源购买的方式,其将农业保险的选择权交给农民,让其按照自身发展与种植经验来选择保险的投保,政府会给予相应的补贴,这种人性化的保险方式可以有效的保障农业经济的发展,降低自然灾害带来的经济损失。
二、农业保险模式的现状
我国农业保险在农村进行实验主要有五种不同的方式,分别是政府主办;在政府的主导之下由相关的额保险公司进行经营;政府支持下互助合作的方式;外资公司的经营模式;相互制保险公司模式。这五种模式在实际运用的过程中各有优势与不足,所以在对其进行运用的过程中应该做到理性选择,以下对其优势与劣势进行简单的分析:
政府主办模式,简单的说就是由地方政府负责出资成立的农业保险股份公司,这种模式的优势就是对农业保险进行统一的管理与规划,其通过政府的力量来对内部保险资金进行有效的积累,保障保险公司的资源可以合理、集中的配置,对相关的资源进行充分的利用;但这种方式也存在相应的不足之处,其运行的成本较高,对其进行管理的费用需要政府进行补贴,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政府的经济负担。
在政府主导下实施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这种模式在实际运用的中并不算是严格的保险,这种保险公司的主要任务就是收取投保的费用,农业生产中所产生的风险全部由政府来承担,这种政企不分的模式并不适用与现代社会的发展中,容易出现贪污、受贿等问题。
政府支持下的互助合作经营模式,这一模式的优势主要是政府可以对商业保险的资源进行合理的运用,通过节省制度或者成本转换的方式来实现农业保险,商业保险企业也可以对现有的专业机构与人才在政府的支持下开展相关的保险业务;但这种模式下商业保险公司过于追求经济效益,突出其以盈利为目的的特点,对农业经济发展所产生的效益较差。
外资公司的经营模式,这种模式倡导的是中外合作,加强了我国农业保险对先进国家管理经验的借鉴与学习,这对我国农业保险的管理与发展可以产生推动的作用;但我国的发展与外资国家存在一定的不同,外资企业追求经济效益的目标与农业保险高成本、高风险等方面的特点并不相符,所以并不适应我国农业发展的需求。
相互制保险公司模式是互助合作制的一种新型模式,其在农业发展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保障农业经济的稳定。
三、农业生产模式的理性选择
通过上文的研究可以明确,政府在农业保险发展模式中占据至关重要的地位,政府的财政能力也影响着农业保险的效率,所以在对农业保险模式进行选择的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不同地区的差异,按照地区特点来对其保险模式理性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