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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刘家昆,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政法系助教,辽宁阜新123000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7)10-0128-03
一、法律文化的概念和属性
1.法律文化的概念
世界各国对法律文化概念的阐释存在较大的争议。美国学者弗里德曼认为,法律文化“指针对于法律体系的公共知识、态度和行为方式”。法律文化也可以是“与作为整体的文化有机相关的习俗本身”。埃尔曼则以“政治文化”概念推及“法律文化”概念,试图运用比较法律文化的功能和历史的方法对法律文化加以阐释。日本学者大多将法律文化视为观念形态的东西,经常用“法律观念”、“法律意识”、“法律感觉”等词语对法律文化加以论述。
中外法学家把法律文化总体上划分为广义和狭义的概念。广义的法律文化是指物质法律文化和精神法律文化;狭义的法律文化仅指精神部分。本文在这里采用广义的概念,即“法律文化是指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下,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或者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以及学说理论的复合有机体”。
2.法律文化的属性
(1)法律文化具有独特的民族性与普适性。法律文化的民族性,是指一个民族的法律文化是该民族所特有的,有别于其他民族的法律文化。一个民族在生产和生活等实践性活动中,将自己民族固有的观念和目的注入到实践性活动中,从而形成了特有的习俗、信仰、艺术、价值观念、道德、文化。法律文化就是在这一系列创造性活动中产生的,自然就带有本民族深深的烙印。法律文化的普适性,是指各民族的法律文化虽然不尽相同,但是由于产生法律文化的实践性活动有相似之处,所以各民族的法律文化中就含有一部分各民族都认可的文化内容。
(2)法律文化具有鲜明的时代性与历史性。法律文化的时代性,是指存在于某一个时代的法律文化具有该时代的鲜明特色,是当时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的精神世界真实的反映。法律文化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其发展总是和社会经济基础相适应的,当旧的法律文化不再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需要时,就会被新兴的法律文化所取代。法律文化的历史性,是指一国的法律文化是绵延千百年的民族传统文化在法这种社会文化现象上的反映和折射。这种历史性奠定了法律文化世代传承的客观基础。时代性是历史性的基础,历史性是时代性的结果。
(3)法律文化具有相互的兼容性与排斥性。法律文化的兼容性,是指一种法律文化对其他法律文化的兼收并蓄。不同的国家在社会历史演变中产生了各具特色的不同的法律文化传统,体现了民族的价值追求,蕴涵着民族法律调整的丰富经验和民族智慧。一种法律文化对于其他国家的文明成果可以借鉴,为自己所用。法律文化的排斥性,是指一种法律文化对其他法律文化的不认同,彼此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法律文化具有民族性,各民族彼此之间习俗、信仰、实践活动等方面具有较大的不同,甚至矛盾和对立。在实践活动中产生的法律文化就相应地存在矛盾和冲突,这就表现为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不认同或相排斥。
二、法律文化的全球化是法律文化发展的一个普遍的历史现象
从古代到现代,法律文化的全球化活动就一直存在,下面以罗马法律文化的全球化为例来说明这一问题。
1.在古代。就存在法律文化全球化的历史现象
古代罗马法产生以后,它适应罗马奴隶制社会较为发达的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要求,形成了发达和完备的法律形式和完整的法律体系,维护了统治阶级的统治;罗马法的内容和立法技术也远比其他奴隶制法更为详尽、完备和发达。它提出了很多重要原则,像“一事不再理”、“条约必须遵守”、“诚实信用”等原则。罗马法以其独特的价值取向和法权要求对世界范围内的法律变革与法律发展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罗马法是人类法律文明演进历程中法治传统和法律理性主义的始作俑者。
2.在近代社会。法律文化全球化的趋势更加明显
罗马法律文化的广为传播,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现代世界的法律发展模式。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文化发展到处都是以罗马法典为基础的。无论是1804年《法国民法典》、1889年的《西班牙民法典》、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1942年的《意大利民法典》,还是1855年的《智利民法典》、1898年的《日本民法典》,即便是普通法系领域,为了私法(特别是其中关于动产的那一部分)的进步与发展,也不得不参照罗马法的诸多原则。
3.在现代社会。法律文化的全球化是一个基本的历史现象
进入现代社会以来,罗马法对现代法律(尤其是民法的发展)依旧产生重大的影响。在当今欧洲的法律统一化运动中,罗马法传统对于欧洲联盟成员统一它们的民商法律无疑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当代中国的民法制度也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罗马法传统的影响。
罗马法律文化的复兴及其全球化的进程表明:“以不同民族及其不同发展阶段都能够接受的常识为基础,建立一套法律体系是完全可能的。”
三、法律文化的全球化是法律文化发展的必然规律之一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日益明显,人类交往、生产、生活国际化的趋势明显加速。在经济活动等各种交往中,大家需要遵守共同的活动准则。由于不同国家间的法律文化各异,造成了在交往过程中的困难和不便。经济全球化的要求必然导致不同民族、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法律文化的交流与融合,减少彼此之间的对立和冲突。
法律文化发展的全球化有其深刻的历史必然性。首先,法律发展的国际化体现了人类社会对法律自身价值的普遍性认同与信仰。法律文化具有民族性,生长于不同土壤之中的各国法律文化从其理念、制度和内核来说都有很大的不同,但是随着现代社会法制化进程的发展,原本有较大差异的各国法律的价值取向趋于一致。即从人治型的价值规范体系向法治型的价值规范体系革命性的转变。其次,法律发展的全球化进程的社会根源则来自于社会交往规则特别是现代化市场经济运行秩序的共同的法权要求。现代世界主要国家先后进入市场经济时代,人类之间的交往空前加强了。经济的全球化逐渐改变了人类生产、生活的传统模式,进人到超越国家、民族范围的发展时代。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使世界在信息方面连成了一体,加速世界共同意识的形成。生态、资源、反恐等
全球性问题更需要世界各国协调一致来共同解决。在这种世界性大趋势下,需要共同的规则来规制和调整。因此,法律文化全球化发展成为历史的必然。
四、法律文化的全球化与本土法律文化的历史传承
法律文化发展的全球化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它经历了相近地区间法律文化趋同化到法律文化全球化的发展阶段。这一历史性发展趋势有其内在的原因,符合法律文化发展的规律。在法律文化的全球化发展进程中,中国法律文化该作出怎样的选择?如果单方面抗拒法律文化全球化的发展趋势,明显是违背历史发展规律的,这种做法不可取。如果参与到法律文化的全球化过程中,那就有一个问题,我们是这个进程的参与者,还是仅仅是这一进程的被动接受者?如果是参与者,我们就应该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处理好法律文化的全球化与本土法律文化的历史传承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正如本文前述,法律文化的全球化已是自古有之了。前人在面对法律文化全球化的进程中,作出了各种探索和尝试,以求中国本土法律文化在这一进程中能得以完善和发展,其中的经验和教训值得我们今天吸收和借鉴。
1.全盘西化的错误
有些学者主张,西方的法律文化是先进的法律文化,是现代人类文明的产物,对之应以全盘的吸收和借鉴。《晏子春秋・杂下之十》说过:“婴闻之: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叶徒相似,其实味不同。所以然者何?水土异也。”法律文化具有民族性,各国法律文化产生和生存的地理、气候、文化、土壤等要素都有较大的不同,这就使得法律文化出现多样性的特点。“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好的物种只能生存在适合自己的环境下。把西方的法律文化全盘移植到中国,并不一定能起到预期的效果。盂德斯鸠曾说:“为某一国人民而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于该国的人民的,所以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竟能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非常的凑巧。”显然,主张把西方的法律文化全盘照搬到中国的做法是十分错误的。
中西方法律文化产生的土壤极其不同,法律文化差距非常大。首先,中西方法律文化追求的价值观不同。中国法律文化一直将“秩序”作为最高的法律价值。法的目的,就在于保障等级秩序不受侵犯。西方的法律价值体系则是由正义、权利两个部分组成。正义作为最高的法律价值,在古希腊便已存在。亚里士多德就说过:“相应于城邦政体的好坏,法律也有好坏,或者是合乎正义或者是不合乎正义。”其次,中西方对诉讼的态度不同。在儒家经典的影响下和官府政策的引导下,中国百姓对于诉讼的态度是“耻讼”、“厌讼”、“惧讼”,“无讼观”深入百姓的骨髓。西方的诉讼观念是鼓励人们利用诉讼方式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因此,人们是“好讼”的。清末修律时,主持者沈家本在移植西方法律时,对中西社会状况和法律文化的差异尽可能地进行了考究。他认为“考欧美之规制,款目繁多,于中国之情形未能尽合”(《大清光绪新法令》卷19),骤行西法必会引起社会震荡。所以我们在法律文化全球化的过程中,必须慎之又慎。西方法律文化可以是我们借鉴的对象,但绝不是我们发展的方向。
2.立足传统。面向未来
在法律文化发展的全球化背景下,我们进行现代法制建设时有一个误区,但凡遇到疑难之处就往西方法律文化处去寻解救之法,理由就是法律文化发展的全球化是历史发展的大势所趋,我们不应闭关锁国,应该顺应潮流而动,吸收和借鉴西方法律文化。这种观点听起来似乎是合乎情理的,但是西方法律文化并不是法制文明的标杆,它仍然存在种种缺陷和不足,西方国家正通过各种办法对法律文化进行完善和发展。那种把西方法律文化等同于法制文明的想法是极其错误的。我们一味向西方学习,到头来仅仅学了人家的皮毛和过时的东西,不如立足本土法律文化,汲取先人的智慧和经验,创造出符合中国国情的、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法律文化。
【关键词】传统生态法律文化 历史继承 现代价值 启示
中国传统生态法律文化的历史继承
中国传统生态法律制度。我国早在夏朝,就有了被称为“禹之禁”的自然资源保护法规。“禹之禁,春三日山林不登斧斤,以成草木之长,入夏三日,川泽不施网罟,以成鱼鳖之长,不麛不卵,以成鸟兽之长。”这可能是我国最早的关于环保的法规了。商朝时有“殷之法,刑弃灰于街者”的法律,就是说将灰烬随意撒弃于街道的,要砍断其双手。秦国的商鞅更厉害,对弃灰于街上者,处黥刑,以此立威治国。古代还设立了“林”,“虞”,“牧”等作为专门管理环境保护的官员,分别负责山林,川泽和畜牧的管理和保护。
在周朝,对环境保护的认识有了更进一步的理解。周文王曾告诫儿子周武王,要尊重自然规律,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捕猎、采伐要注意时令,遵循自然规律。《逸周书·文传解》记载:“山林非时不升斤斧,以成草木之长;川泽非时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不麛不卵,以成鸟兽之长。”周文王还颁布《伐崇令》:“毋坏屋,毋坏井,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以法律的形式保护生态环境。
秦汉时期(约公元前220年~公元220年),政府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又到了一个新的阶段。西汉刘安的《淮南子·时则》中记载:禁止对处于生长期的树木进行砍伐,不猎杀属于怀孕和哺乳期的动物,不损毁鸟窝,特别要保护好幼小的麋和鹿等,这是对古代生物资源保护政策做的最完善的论述。1975年12月,出土于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11号墓地的1155枚竹简,竹简上记载的法律文书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等,其中具体的《田律》,充分体现了秦人利用和保护动植物资源的情况:规定在春天的二月不准上山砍伐林木,不准堵塞水道;不到夏季,不许烧草肥田,不准取鸟卵,还规定了对其他动物的保护措施。这份律令,体现了对动植物的保护,提倡开发生态资源要注意节制,提出不住在山林中砍伐,不得阻塞河道。这一珍贵文献的发现和出土,为我国乃至世界环境保护立法提供了借鉴和参考。此外,一同出土的还有秦朝的《厩苑律》、《仓律》、《工律》、《金布律》,其中都有关于开发自然资源要注意时节、保护森林和合理砍伐、保护土地、水流、保护野生动植物等保护生态的规定。
甘肃省悬泉置遗址发现的西汉《四时月令五十条》,颁布于元始五年,是一份以诏书形式颁布的法律。这部法律总共五十条规定:“禁止伐木,尽八月。”意思是从正月到八月期间,不许砍伐树木。“毋摘巢,四时常禁。”意思是无论什么时候都不要毁坏鸟巢。“毋杀孡,四时常禁。”这个“孡”字指的是怀胎的走兽。人们可以猎捕走兽,但是不许猎捕怀胎的走兽。“毋夭蜚鸟,四时常禁。”无论什么时候都不能猎捕还没有长翅膀的幼鸟。“毋卵,尽九月。”在农历九月份之前,不要采集鸟蛋。“毋焚山林,谓烧山林田猎,伤害禽兽、鸟虫、草木。”
同时期的居延汉简中还发现,每个季度地方政府必须逐级向上汇报这些法规的执行情况,但遗憾的是至今没有发现违反法律条文受到惩罚的记载。悬泉置和居延都处于西北地区,远离当时中国的政治文化中心。法律在这些地区尚能得到良好的执行,一方面可见当时百姓具有相当的自然保护意识;另一方面也表明,统治者意识到只有在春夏季节保护好生态环境,才能确保秋季的丰收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中国法律史上最负盛名的《唐律疏议》在《杂律》第一章中对自然环境和生活环境的保护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规定了破坏环境责任人与环境管理部门的主管人员失职均应受到处罚,如“诸侵巷街、阡陌者,杖七十。若种植恳食者,笞五十。各令复故。虽种植,无所妨废者不坐。其穿垣出秽污者,杖六十;出水者,勿论。主司不禁与同罪。”《杂律》中规定的范围特别广泛,山、林、水、火、庄稼都在严格保护或管制的范围之内。“诸占固山野陂湖之利者,杖六十”;“诸不修堤防及修而失时者,主司杖七十”;诸失火及非时烧田野者笞五十”;“诸弃毁官私器物及毁伐树木、庄稼者,准盗论”。唐代的环境保护思想基本继承前代,但是在环境法制上却有了新的突破,唐代管理环境保护的部门是尚书省的虞部,其管理的范围比以前任何一个时代都要宽泛,除了山林、川泽、庄稼、苑囿外,还兼具城市环卫绿化管理的职能,如大历八年七月敕:“诸道官路,不得令有耕种及砍伐树木,其有官处,勾当填补”。唐玄宗于开元十三年(公元725年)封禅泰山时下诏:“近山十里,禁其樵采”(《旧唐书·本纪第八》)。这实际上是对泰山生态实行封禁保护,并对其他名山大川也先后实行了严格的保护措施。
宋朝社会经济虽然达到了小农社会自然经济的顶峰,但是其执政者的主导思想依然是重农抑商,因此其在农业方面的环境保护规范也有所发展。如已经认识到一些生物链的存在及其对农业的影响,“浙人喜食蛙,沈文通在钱塘日切禁之”(宋神宗年间彭乘所著《黑客挥犀》)、“有村民犯禁,为门卒所捕,械至于庭”(赵葵《行营杂录》载)。在当时,已经有有识之士认识到围湖造田的后果,龚明之所著的《吴中纪事》早就指出了围湖造田将使湖泊失去调节水量的功能,祸害无穷,但是这样的认识并没有反映到执政者的法令中。
《明律》、《清律》多延唐律,也有类似保护环境的规定,但是也有自身的一些特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明清年间,环境保护的范围有了进一步的扩大,但是随着生产水平的提高和人口的增多,对自然资源消耗也进一步增加,为了满足逐步增多的人口的生存需求,明代实施了山泽弛禁,将原本由国家管制的山林湖泊部分弛禁,清代则是开放一定的地区给百姓垦殖。
中国传统生态保护机构设置。我国古代对生态保护尤为重视,很早就设置了专门的机构和官职进行管理,被称为“虞”或者“衡”。“虞”最早出现在《尚书》和《史记》的记载中,舜帝时任命九官22人,虞官伯益就在其中。先秦“衡”、“虞”具体的职责在《周礼》中记载很详细。“虞”、“衡”在先秦被分为山虞、泽虞、川衡、林衡。山虞主要职能是负责制定政令,来保护山林资源。比如设置藩篱作为边界,保护山林资源,禁止进入山林乱砍乱伐。林衡是山虞的下属机构,负责具体政令的实施,平时负责巡视山林,调遣守林人员,根据守林人员的表现,给予赏或者罚。泽虞与山虞相类似,负责管山林草木的管理;川衡与林衡相类似,负责管川泽鱼鳌。
秦汉以后,山林川泽都归少府管理,具体分管的有林官、湖官、破官、苑官、畴官等,至唐宋时期,虞衡又兼管了其他一些事务。据《旧唐书》记载,虞部之职“掌京城街巷种植、山泽苑圃、草木薪炭供顿、田猎之事。凡京兆、河南二都,其近为四郊三百里皆不得戈猎采捕、殿中、太仆所管闲厩马,两都皆五百里内供其刍蒿。其关内、陇右、西使、南使诸牧监马牛驼羊,皆贮蒿及茭草。其才炭木橦进内及供百官番客,并于农隙纳之。”这里,虞部的任务主要是五项,其中有四项是属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工作:一是负责京城街道的绿化工作;二是掌管山林川泽政令;三是掌管苑囿;四管某些物资的供应;五管打猎。
明朝“虞”、“衡”专管山泽采捕,陶冶之事,有保护山林职责之外,还增加了物资供应的职能,规定“冬春之交,罝罛不施川泽;春夏之交,毒药不施原野”,还规定了保护名胜古迹,不得乱砍滥伐,要预备鸟兽之肉、皮革、骨角、羽毛以供祭祀、宾客、膳羞、礼器军实等用途。但总的来说,虞衡的保护性质没有发生变化。
中国传统生态法律文化的特点
第一,中国古代生态法律多是融合于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相关规定中,法律的协调性很强,这可以给我们提供借鉴。中国古代生态法是诸法合体,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没有被突出,而是融入了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和人们的生产生活的行为密切相关。
当代的环境问题也涉及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对环境污染的治理和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不仅仅是末端治理,也不仅仅是产污行为的全过程监管,而应该对从自然中索取到回归自然的全过程管理。
但是从目前来看,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还不是很完善,商品交换、消费的末端以及自然资源利用的前端等还没有足够的法律进行规范,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划分也大大影响了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的协调性。
第二,古代环境法具有丰富的环境生态伦理,这是古代中国环境保护法律存在和发展的思想基础。对中国古代传统生态法律文化影响最为深远就是“天人合一”观念。“天人合一”的进步性体现在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上,提倡尊重自然,认为人与天地是一个统一体,应该尊重自然界的客观发展规律,倡导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又如道家学派将“天人合一”概括为“自然无为”处事方法,认为“道法自然”。
古代的月令制度将环保要求和人们生活紧紧相连,使之转化为社会习俗,为社会公众所熟知,可以为环境宣传教育提供借鉴。环境宣传教育应和人们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融入其中,才能更好地发挥环境宣传教育的作用。
中国在传统生态文明方面历代追求“天人合一”的理念,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制度和政令予以保护山林资源,这对解决我们当前的环境和生态危机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提供了有利的借鉴和宝贵的经验。而这种传统意义上的“天人合一”,与现实相结合就体现在如何合理利用有限的资源,就是提倡有分寸,讲节用,重平衡,坚持和谐。中国由农业文明进入工业文明经历了百年的时间,而现在我们的目标是进入生态文明,这需要我们共同的努力。
中国传统生态法律文化的价值
第一,关于正确认识传统社会的生态环境建设问题。就中国传统五千年的农业文明来看,我国古代传统的生态环保法律与传统的农本思想、维护政权统治等因素分不开,也与当时的人口数量不断增加、过度开发和乱砍滥伐引发的自然灾害有关系,一旦这些因素危及到王朝的政权统治,影响到了当时的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就会出现法律法规来规范和保护生态自然环境。无论这种法律制度或者措施是全国性的还是区域性的,无论是短暂的还是一直沿用的,都不能否定这种传统生态法律文化留给我们的财富。中国传统生态法律文化的思想、措施和制度,也受到了诸如汤因比、施韦泽、R·纳森、M·马斯洛、F·卡普拉等国外学者的重视,他们普遍认为,中国古代传统生态法律文化的文明成果及法律制度的流传,能够为当代的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宝贵的经验和启示。现代生态环保建设中的许多思想、理论和法律法规,都是古代传统生态保护思想的传承和发展。因此,总结和研究整个中国传统社会,尤其是不同的朝代对待生态保护的态度和措施,又分别制定了怎样的环保法律制度,对我们提倡绿色低碳生活,构建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为服务现代生态、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了帮助。
第二,关于正确认识并高度重视自然力的作用问题。认为,生产力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力量,而一切自然力量都属于生产力的一部分,这也是关于生产力理论的主要观点之一。以往,我们过分强调经济发展,忽视了理论中,自然力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和意义。现在我们要对予以全面充分的认识和理解,人生存在自然界中,是大自然的一份子,不断提高科学技术水平和生产力水平,改造自然,为自己提供更好的生存空间。但是在改造客观世界的过程中,往往由于追求短期的经济效益,或者对大自然规律的不完全认识和掌握,对大自然造成破坏和影响,最终受到某些自然力的报复。解决好这一问题的关键是要靠科学技术的不断提高。因为人类社会要不断向前发展,就需要不断发展生产力,提高科学技术,让自然力得到合理开发的同时,也不破坏自然规律和生态环境。对传统社会的生态文明实践考察,已充分证明了自然力在生产力与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中的力量和作用。毫无疑问,马克思的生产力理论在当今应进一步发展。有关生产力发展的理论,不仅仅是充分发展经济,开拓和发展新的科学技术,也要充分考虑自然力的巨大作用,充分执行和贯彻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和环境友好型新社会,最终达到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经济发展与自然环境的和谐相处、共同发展。
第三,关于正确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问题。自然生态资源的保护和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这是一个探讨已久的话题。自然生态资源和环境,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最基本的来源,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自然基础,在不同时期和区域,政府都采取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这些影响了人类的生活方式、促成了社会某些制度的形成,最终影响到了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甚至于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一般来说,生产力水平越低下,生态环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制约作用越明显;虽然当今社会我们的生产力已经很发达,生态环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依然存在,比如非可再生资源越来越少,生态环境的恶化威胁到我们的生活和生产,也就是说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与进步,往往会导致原有生态环境发生改变。因此,我们要正确对待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肯定生态环境的重要性,也要重视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如何能更和谐地与生态环境相处、合理利用。我们要提倡集约型经济,大力推广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构建生态文明和环境友好型社会,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是社会财富集聚的过程,不能以牺牲自然环境为代价,要考虑怎么样推动经济和生态环境和谐相处,怎样有利于当代的经济发展,又不至于损害后代的利益。当前,要充分考虑到资源的有限性和生态环境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类生存、生活的重要性,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各类生态保护法律制度和法规,提倡绿色消费,尽快摆脱高投入、高开发、高消耗、高污染生产模式诱发的生态环境危机。
生态环境是我们生存和发展的前提,人类社会的发展与自然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生态环境的发展变化对人类文明的进程又有着怎样的影响,这些是我们需要深入思考和总结的极具价值的研究领域和研究课题。实践证明,人类社会的每一次发展、社会文明的每一次进步、经济发展的每一次提升都与我们的生态环境息息相关,如同鲜血和肉体一样,谁也离不开谁。中国传统社会生态环保思想中的精华,意蕴非凡、博大精深,重视和加强中国传统生态环保史的研究,对充实和丰富生态文明史乃至整个文明史有着巨大的作用。
关键词:法律文化;优秀法律文化;体系建设
引言:
带来的清末民初的变法改革,从其发生到现在,不过数百年间,与此前中国古代法几乎占据四千年的历史相比,这个过程显得过于短促。正是从这点让我们深刻的感觉到一个文明长期积聚于内部的危机是如何深重,以及在这个危机终于爆发之时,文明的解体和崩颓是如何的波涛汹涌和势不可挡。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挖掘其中中华优秀法律文化
一个国家的、民族的优秀法律文化,是这个国家整个民族智慧的结晶,是一个国家经过不断的实践活动形成起来的。它会以自己独有的魅力长期影响着人们的法律世界。而我们现在需要做的就是挖掘中华优秀法律文化,服务于现代现代法治国家的建设。
古代中国的法律文化基本上表现为:礼法文化。此处讲的礼法,不仅仅是指古人所讲求的礼仪制度,还可以是禁乱止争的防范制度,是道德与法律的全面合二为一的混合物,它贯穿于古代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上至治国纲领,下至民生百计。这种法律文化具有高度的稳定性和持续性,这种传统的法律文化的特征主要有:(1)家国同构下法律的诸法一体化,刑律为主。(2)以“礼”为主要内容,德主刑辅,法律与道德混合。(3)畏讼、厌讼、息讼乃至无讼,强调内心和谐的价值观。(4)重义轻利,总将“义务”置于首位。(5)特别强调集体本位。
法律不仅仅是一个道德完备的社会中偶尔起作用的技术附加物,它与从信念象征到生产方式等一系列其他文化现象一起,是社会的一个能动的部分,法律所要带给我们的是建设性的而非反映性的。(梁治平)中华优秀法律文化亦如此,它不仅是对古代法律的一种反映,我们更多的是要挖掘其建设意义。纵观整个法律思想史和法制史,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是:礼法并举,乃中国传统优秀法律文化的根基所在;以德配天,德主刑辅的天道思想;和而不同,兼收并蓄的开放思想;寻求内部和谐的社会理想等。将这些优秀的法律文化融入到现代法治建设中,将会进一步推动现代法治进程的建设。
二、中华优秀的法律文化如何与现代法治建设相融合
两种不同文化之间的碰撞,一般都要经过最开始的冲突,然后同化或者融合。中国现代法制的建成就是在中西法律文化激烈碰撞下形成的,并且基本上继承的是西方的法律蓝本。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说:“法律随着民族的生长而生长,随着民族的壮大而壮大,最后随着民族对于其民族性的丧失而消亡。”这种建立在西方文化背景下的中国法制,单靠西方的民族文化很难扎根。
要想本民族自己优秀的法律文化融入到现代法治进程中,必须要把握好这二者之间的契合点。第一,中国自古以来就是多民族的国家,兼收并蓄的开放性特征为接受外来文化提供了条件和保证。第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礼法并举,为现代法治进程的建设提供了手段。第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弘扬的和谐无争思想,也是现代法治社会所积极追求的。第四,两者之间在根本精神方面是一致的,现在法治追求公平正义,传统法律强调“平之如水”,在公平和正义善良这二者之间是毫无差别的。
这二者之间在某些方面的相容相通,为传统优秀法律文化和现代法治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首先,法治的建设离不开法律文化的支撑,一个民族的传统文化经过长时间的沉淀,都是深入骨髓的,只有建立在自己文化基础上的制度才可能更长久,才更容易被人民所接收,中华优秀法律文化正好弥补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文化空缺。其次,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不缺乏精髓,一些优秀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被现代法治所掩盖,只要我们善于发掘并且加以创新利用,将会减少法治建设的阻力,并且为法治建设提供了充足的本土资源。
三、中华优秀法律文化的传承体系建设
一个国家的法律总是伴随着这个民族的成长而发展起来的,并且这种内在的动力是潜移默化的。中华法律文化伴随着中华民族的成长与发展,不断形成了自己的优秀法律文化,也许某个时期内,它被西方法律文明的光辉所掩盖,但是它自身的魅力总是会在今天中国法治国家的建设中凸显出来,并且深入人心。
1,“礼法并举”的综合模式治理国家
中华优秀法律文化的第一个特点就是礼法并举。将维护纲常伦理的礼制与法律结合起来,也就是我们现代社会所极力推崇的德治与法治的结合。以来,中国不断受到西方资本主义的侵蚀,在当今社会上人们为了利益,人与人之间冷漠,淡薄,家庭之间的凝聚力随着宗法制的解体也变得很疏远。法律更多的是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内心上的善还需要道德的建设,提高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对于法治国家建设和谐社会极为重要。
2,重视成文法典的制定和民间法的灵活运用
古代中国成文法典制定的技术可谓登峰造极。成文法典以刑律为主,而调整“户婚田土”的案件多有家族自治,并且在汉代经过董仲舒而形成的“春秋决狱”,将成文法典、民间法(自治法)和判例法串联起来,弥补了成文法典的僵硬和滞后性。当前中国以成文法为主,判例法几乎不存在,自治法多体现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港澳台。而古代那种混合模式下的法律表现形式,正好可以弥补单一成文法带来的不足。古代这种民间法不单单是调整民事关系这种基本的法律关系,它最为本质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宗法家族的稳定和统一,实现内部的和谐,这与我们当前的法治社会理念是一致的。
3,息讼,无讼的态度,节约社会成本
古代中国人在整个自然界寻求秩序与和谐,并将此视为一切人类的理想。然而处在当时社会关系的领域,和谐观念直接演化为一个具体原则,那就是无讼的观念。在当今的社会观念中,我们解决一些复杂的纠纷,通常都是说要通过法律的途径。但是,如果事事都通过法律,不仅会给司法带来沉重的压力,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成本的增加,更容易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搞得很单薄。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些行为,尤其像继承、婚姻家庭之间的关系,维护家庭的和谐尤为重要,应该站在这个立场上,以道德来感化大众,尽量减少这方面的诉讼。
4,整体划一的法律观
古代中国建立在家国同构的基础上,这种传统的法律文化一向都强调整体性、统一性和和谐性,它要求有一个有能力的政权机构来实现国家的治理和统治,特别强调这种整体性和划一性。我们现代法治建设同样需要类似于这样的整体建设。除却刑法典以外,我们的民法典尚未制定,分散于各个分则和不同的分支中,是否可以借鉴这种模式,来制定统一的民法典。除此之外,法治建设同样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从法治原则、法治制度、法治理念、法治过程,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到监督,缺少任何一个环节都进行不下去。因此,要借鉴其整体划一的价值取向来建构我们的法治体系。(作者单位: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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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中秋的《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
[5]《论中国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张喻忻
关键词:旅游文化;含义;传统旅游文化传承与发展
旅游,一个非常可爱的词语,给我们多少的惊喜和乐趣。尤其是现在这个社会,经济飞速发展,人民已经不仅仅满足于物质的享受,越来越多的人们去追求更多的精神食粮,于是旅游产业热起来了。旅游产业,当今我国经济体系中最重要的第三产业,同时也是人们最重要的精神文化生活产业。随着人们经济生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相应地对精神生活的要求也在悄然发生改变,于是促使现代旅游文化应运而生,而且逐渐成为现代旅游的主旋律。通过研究我们发现,现代旅游文化重视文化旅游,即是将旅游与文化统一起来,旅游不再是简单的旅行游览,而是更注重对文化的一种履历和践行。因此,本文就我国旅游文化的内涵,传统旅游文化的传承与发展的课题进行简要的探析,并对其文化传承的方式等进行详细分析,从而解决其存在的问题。
一、旅游文化的内涵
(一)旅游文化与文化旅游一样吗?一看概念差不多,实际是不同的。旅游文化和文化旅游两个严格区分有一定的联系和概念。旅游文化属于文化的范畴,是一类文化,文化旅游类是运动,是有机联系的存在的意义一类的旅游和旅游业。
(二)旅游文化是具有综合性的文化
旅游文化是文化的各个方面组成。如果你需要源文化,东道国文化和服务文化。一个独立的文化交流形成这些文化的融合。这一综合性的文化主体由两部分人:一是游客,他们是旅游者的文化载体;二,从业者的旅游目的地和其他目的地的接待和工作人员和游客都直接或间接地接触他们是在主机的文化和服务文化的载体。在旅游这两个过程或提供劳务为游客之间的关系,并促进文化的交流,创造了旅游文化。因此,无论是从旅游文化的内容,还是从旅游文化的形成过程来看,它都具有综合性的特征。
二、传统旅游文化传承的必要性
(一)传统旅游文化是我国旅游业的源泉和基石实际上,旅游最主要的就是文化的游历,主要包括自然文化、历史文化、生活与饮食文化、文化等多方面,这些文化要素都具有明显的地域特征和民族属性。我国是一个拥有960万平方公里疆域、56个古老民族、5000年悠久历史的传统国度,自然资源丰富优美、历史文明厚重绵长、宗教文化古老神秘……这些都构成了我国传统旅游文化的要素。事实证明,虽然我国旅游业起步较晚,但正是因为独具魅力的传统文化才吸引全世界游人蜂拥而至,从而促进我国旅游业蓬勃
发展。因此,传统旅游文化是我国旅游业最重要的源泉和基石,必须要永远传承和发展。
(二)传统旅游文化是我国旅游业的品牌基础和核心竞争力近年来,随着世界旅游格局的进一步开放,我国传统旅游业也经受了来自于西方旅游文化的冲击。在这种冲击的影响下,一些旅游主管部门、旅游单位、旅游从业人员出于急功近利的心理,盲目迎合西方旅游文化而弱化了我国的传统旅游文化,这是一种极其短线的行为。众所周知,旅游业具有一定的地域性、民族性、承续性,盲目把外来旅游文化嫁接到我国旅游业上。久而久之就会减弱甚至埋没我国我国本土旅游品牌的影响力,从而最终丧失我国本土旅游的竞争力。
因此,我们在引进和借鉴西方旅游文化的同时,更要注重对我国传统旅游文化的传承与发展,以此为基础
打造更多我国专属旅游品牌,提升我国旅游业的核心竞争力。
三、传承传统旅游文化对策分析
(一)保护性传承与发展
我国旅游资源非常丰富。近些年随着我国旅游业的炽热发展,很多优势旅游资源被开发,但在开发的过程中却暴露出过度开发以及破坏性开发的严重问题。我们知道,诸如许多自然景观、非物质历史文明遗产、古建筑等都是不可复制的,更不可能再生,一旦遭到破坏将使我们永远失去这些珍贵的文化遗产和旅游资源。因此,我们在传承和发展传统旅游文化的过程中,首先要高举保护的大旗,严禁过度和破坏性开发传统自然旅游资源和文化资源,给其足够的生存与延续空间,从而有效保障我国传统旅游文化的健康承续性。
(二)规范性传承与发展
我国传统旅游文化是经历了人们长期积淀而形成的,是人们集体智慧的结晶,因此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整体性。正是因为这种稳定性和整体性,才使传统旅游文化拥有独特的魅力和传承与发展的价值。所以,我们在传承和发展传统旅游文化时,要注重保持传统旅游文化的稳定性和整体性。同时,由于传统旅游文化的珍贵性、重要性,传承与发展一定要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进行。没有法律和制度的约束,很难保证传承与发展在正确的轨道上进行,避免失去对传统旅游文化传承与发展的意义。
旅游业发展丽江古城传统民族文化传承保护旅游业的发展为丽江古城带来的外来文化与地方传统民族文化之间有很大的关系,如何保持民族传统文化特色和实现有效的文化整合已成为丽江古城民族文化传承和保护不可回避的问题。丽江拥有许多优秀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如古老的东巴文字、丽江古城、纳西古乐、茶马古道、白沙壁画等。伴随着旅游业的兴旺,丽江地区的经济社会文化生活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同时也出现了很多问题,特别是丽江古城民族传统文化资源流失严重。民族文化作为丽江人文旅游资源的代表,关系着丽江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加强对传统民族文化加以保护和传承。因此,要协调好旅游业发展和民族文化保护的关系,实现丽江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旅游业发展对丽江古城民族传统文化的影响
旅游业在为一个地方带来良好经济效益和扩大城市影响的同时,也给城市带来一些消极的,对城市发展和人民生活不利的影响因素。
1.积极影响
(1)旅游业为丽江民族传统文化与外来文化的交流提供了机会,成为宣传,传播丽江民族传统文化的有效途径。这种有效的宣传和传播也促进了当地政府和人民对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和开发意识,使其更具群众性。
(2)有利于促进丽江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和复兴,增强了丽江人的文化自尊心和自信心。
(3)通过旅游业的发展使丽江人更了解祖国各地,甚至是世界各地的生活方式,有助于形成健康、合理的现代生活方式,形成良好的社会环境。
2.消极影响
(1)外来文化会同化和变异丽江民族传统文化,当外来文化随着游客进入丽江时,旅游者所表现出的可能是不受约束和放纵精神等的“客源地文化”,而这种文化的负面影响可能会使保存了几千年的丽江民族传统文化在旅游业发展的短短几年内发生不好的变迁。
(2)文化的商品化和庸俗化使丽江民族文传统化的发展面临严峻的形势。那些没有真正体现丽江民族传统文化特色的,仅凭个人喜好任意拼凑,编造,虚构的伪文化,反而破坏了传统文化的背景,阻碍了丽江旅游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如今,丽江旅游地随处可见的大同小异的民俗表演脱离了真实的文化背景,明显带有迁就游客的表演成分,对当地旅游业的发展有害无利。
(3)旅游对丽江社会文化带来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旅游业的快速不健康发展对当地人原有的社会道德规范和价值观构成了一定的威胁,产生了一定的破坏作用。丽江的一些民族传统文化价值观出现了退化遗失的现象,给人以民风日下的恶劣印象。
二、丽江民族传统文化变迁对旅游业发展的影响
1.文化的良性变迁促进了丽江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随着丽江旅游业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丽江人亲自见证和感受了发展旅游业所带来的实惠。民族文化认同得到了强化,使丽江人增强了对传统文化保护和创新的意识,使他们自愿站到爱护,保护民族传统文化的立场上了,从而实现民族文化的保护和创新。
2.制约丽江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因素
(1)在现代文化冲击下,民族传统文化在变迁的过程中,与现代文化之间的差异变得越来越小,呈现被同化的趋势。主要表现为着装的同化和纳西语面临失传的危险。
(2)外来人口的大量涌入,使丽江民族传统文化与外来文化发生激烈碰撞。游客数量逐年增加,外来人口的流动,转换给丽江民族传统文化带来很大的冲击。
(3)由于旅游业的开发,现在丽江不仅是一个古城,而且还是一个弥漫着浓厚商业气息的现代小城。民族传统文化的商业化削弱了本土特色,威胁着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旅游业可持续发展下丽江民族文化传承和保护措施
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可能会促进民族文化的良性变迁,也可能会导致恶性的变迁。面对旅游业给民族文化带来的巨大冲击,想要保护民族传统文化,只有通过积极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来解决。
1.政府需在旅游发展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
当地政府应意识到保护丽江民族传统文化对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政府应加大资金投入,主要用于旅游服务设施的建设及当地文化机构和团体对民族传统文化的弘扬及抢救。防止旅游业的过渡开发对民族传统文化造成过分商业化。丽江民族传统文化大多被年纪很高的老东巴掌握,随着老东巴们年龄增长和去世,导致文化的传承受到阻碍。在政府的财政支持下成立研究纳西文化等的单位和组织,培养专门的研究和传承纳西文化的人才。纳西文化的研究和传承这样关系民族发展的庞大工程必须要有国家的财政保证。
2.要加大特色旅游产品的开发
在开发旅游产品时,要充分利用丽江丰富的资源,开发出的旅游产品要能体现丽江民族传统文化特色。对于旅游产品的开发要能体现出民族文化内涵,以满足不同层次游客的需求。
3.加强旅游人才队伍建设和文化交流
加强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培养高素质的旅游管理及从业人才。
4.从实际出发,制定文化保护和传承的条例、法令等
把环境与发展问题落实到政策、法令和政府决策之中,以使旅游可持续发展建设走上法制化轨道,加强民族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有了政策和法令的强制命令,才能从根基上保证在旅游开发中保护民族文化,打击各种不文明的破坏行为。制定和完善丽江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任务、政策、措施等。加强旅游法制建设和法律政策研究,努力运用旅游规划、法规和法律政策来调控和管理各种旅游经济活动,使整个旅游业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旅游是人们为了不断完善和充实自身而产生的一种高层次的追求,文化是旅游的基础和主要内容,丽江发展旅游业应该加强利用“人无我有,人有我优”的优秀民族资源,协调民族保护和旅游开发之间的关系,贯彻可持续的旅游发展观。
参考文献:
[1]李瑞,王义民.旅游资源规划和开发[M].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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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旅游开发;民族文化;保护传承
1旅游与文化的关系
1.1文化是虔诚旅行者的最终归宿
高楼大厦、琳琅满目、千奇百怪的都市繁华为何满足不了你那试图挣脱喧闹回归平静的心?仅仅是自然之美吗?不可否认的是旅行者都有一颗猎取大自然鬼斧神工之心,但绝不仅仅满足于自然之美,更多的是在旅行过程中对独特文化的追求与猎奇。因此文化是旅游业的灵魂和根基,脱离文化内涵的旅游就会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那么究竟何为文化呢?文化产生于人民群众的经济活动、社会活动中,是人们认识世界、感知世界的抽象反映,同时又反作用于人们在改造世界的行为活动中,并随着历史的发展不断演进、变化,具有相对稳定与地域性。独特的自然环境深刻的影响着民族特色文化的产生与传承,如广阔的草原培育了草原人狂放的个性和豪迈的情怀,高山峡谷培育了云贵高原人的坚毅与刚强,空旷的黄土高坡给予了陕北人嘹亮的嗓音。吸引旅行者更多的不是山川秀丽,而是这背后的人文情怀,因此文化是旅游发展的灵魂,旅游则是传承和弘扬文化的重要载体,旅游因文化更富魅力。同时文化因旅游得以广泛传播,只有在旅行的过程中,我们才能深刻感受小乘佛教及稻作文化对傣族人的深刻影响,也是因为旅行,我们才逐渐了解到神秘的摩梭族走婚的新奇与无奈,更是因为旅行,我们才能加深对他人文化的理解与包容,从而为社会增添一份和谐。
1.2经济与文化的发展决定了旅游的兴衰
明代中期,生产力高度发达,加上思想领域对传统理学的批评及王守仁的知行合一观念的盛行,极大的提高了人们探索自然的欲望,从而为明代中后期盛行的游行奠定基础,最为著名的有明中后期的郑和七下西洋及徐霞客游记等。但在清朝末年由于闭关锁国重农抑商政策及思想领域的八股之风,人们不愿意了解世界,导致国人夜郎自大。无独有偶在西方漫长的中世纪,人们醉心神学,对周边世界缺乏热情和兴趣,18世纪产业革命及思文艺复兴,给欧洲带来了思想大解放,为后期欧洲的经济繁荣及社会的稳定奠定了基础,旅游也随着盛行。
1.3旅游深受传统文化的影响
老子曰:“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处众人之所恶,故几于道。”道家学说认为水之所以能够滋养万物是因为它有着包容万物的德行,水至柔从而不与万物发生矛盾,因此道家主张万物自然,无为而治,反对人们过度的干预自然。孔子曰:“知者乐水,仁者乐山。知者动,仁者静。知者乐,仁者寿”,更是旗帜鲜明的提出山水之美能铸就君子高贵的品行,主张人们应该在行走过程中感知自然。董仲舒在长期的旅行过程中提出了天人感应的思想,认为任何违背自然规律的行为都会受到上天的惩罚。到后期的读万卷书不如行万里路更是一针见血的提出人们只有在不断的行走过程中才能获得丰富的阅历和经验,从而避免纸上谈兵。
2旅游开发与当地经济的关系
(1)旅游业的发展,能给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带来外汇收入,增加地方政府财政税收,增加当地人的就业机会。由于大量本地居民从事旅游业或相关行业,个人和家庭的收入大大增加;另一方面,旅游业发展促进了设施建设和环境改善,居民的生活质量不断提高,生活环境不断改善。大量旅游者的来访和城市市民的大量出游,开拓了眼界,丰富了地理、文史和风俗民情等知识,提高了对生活的要求。旅游业的发展往往会带来城市居民素质和文化素养的提高。旅游作为一种实践活动,其发展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要,对弘扬民族文化、提高国民文明素质都将发挥积极的作用。云南省是一个旅游大省,大理、丽江、香格里拉、西双版纳等都是著名的旅游圣地。以丽江为例,随着当地旅游业的发展,每年来丽江旅游的旅客在数十万,这就刺激了当地零售业、小商品加工业、酒店的繁荣,同时当地的许多青年选择做导游,以增加个人收入。(2)拓宽民族地区人们的视野。伴随着旅游产业的开展,当地居民和旅客交流的增多,接受外界的新思维新理念有助于改变当地传统的思维模式和生活习惯,从而拓宽了当地民众的视野。当地文化和外界文化从抵制到学习再到融合的这一过程,有助于民族文化的丰富,对民族文化的传播与繁荣有很大的作用。(3)增强民族自信心,实现传统民族文化的复兴。在一些旧的思想观念之下,人们长时间的将少数民族文化定位为迷信、落后、愚昧的文化,甚至有些少数民族自身也对自己的民族文化提出了疑问。随着旅游业的开展,一些民族地区的文化被开发利用并得到了外界的一致赞赏,这有利于恢复民族文化的自信心,对民族文化的传承以及民族文化的复兴是个难得的机遇。(4)绿色环保,可持续性联动性强。从旅游业的运行现状看,旅游业符合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总潮流,与发展绿色产业相适应,而且旅游业还是一种朝阳产业,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旅游的需求必将逐渐提高。正因为如此,旅游业才被称作“无烟工业”、“绿色工业”,甚至有些地方政府地把旅游业作为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来发展。旅游学界在一些旅游经济学著作中往往对经济学的乘数理论加以修正和发展,形成旅游乘数理论,并加以说明旅游业“兴一业,旺百业”的产业关联性。
3旅游开发过程中民族文化保护与传承的问题
3.1过度开发与民争利
随着旅游业的兴起,在产业化及规模化的理念下,当地政府集资兴建了大量的名族村、民俗馆,把特色傣族风情等集中到一个封闭管理的、收取门票的园区内,游客买票进入园后可以集中观赏民俗演示,不再像以前一样游客居住在村落,原本原汁原味、寓于生活过程和生活空间的民俗文化变成了脱离生活、专门提供给游客观赏的舞台表演。同时,由于旅游产品的结构发生了变化,名族村、民俗博物馆收入非常可观,但居民的收入却受到很大损失,只能在路边贩卖小手工制品,还长期受到城管的干扰,利益的不均衡分配造成了村民与村办企业之间的矛盾。加上过度的炒作和开发,有些游区一到旅游旺季游客爆满,对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压力,游客过后犹如群魔乱舞,狼藉遍地,村民苦不堪言。
3.2争权夺利亵渎一方净土
傣族人喜山热水,因此村落大都依山傍水,农耕稻作文化对傣族影响深远,同时由于傣族信奉小乘佛教,主张与人为善,每年更是借助泼水这一独具特色的节日来表达对邻里家人的祝福,傣族家庭成员之间和邻里之间总是相处和睦很少有吵架的现象发生,因此提到傣族人,外界人想到更多的是亲切友善、热情好客,提到更多的是傣族人能歌善舞及多才多艺。但是,旅游业带来的相互竞争也给傣族园里几个村寨之间和邻里之间带来了许多烦恼,和谐的气氛下不时会出现因竞争带来的种种或明或暗的冲突。为了提高收入,游区坑蒙拐骗盛行,在网友自发编写的德宏傣族风情园旅游攻略中列举了15项常见坑骗行为。比如有些景区不收费,但游客临近游区时,就有当地黑导游以走偏门从而节省费用为由欺骗游客。有些游区为了抢争客源,村落和村落之间明争暗斗,甚至采取上游村落堵截下游村落公路的违法行为。过去傣族村落盖新房或婚丧嫁娶是全村落的事情,一家有事,全村帮忙,现在由于忙着挣钱,谁也顾不上谁,婚丧嫁娶也不再像从前那样热闹了。
3.3民族文化的同化
当地的传统文化与来自外地强势文化根本不能相提并论。随着外来游客的进入,他们原有的生活环境改变了,外地人的穿衣打扮及行为方式被越来越多的当地居民模仿,慢慢的就散失了自己的特色。比如少数民族特色的服装对许多游客而言有着很大的吸引力。但是现如今,到民族地区旅游,很少能看到当地传统服装,取而代之的是清一色的牛仔裤,随着生活环境的改变,人们的传统观念也在发生着改变。
3.4肆意编造东拼西凑
旅游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其神秘性。对旅游者而言,参与民族旅游的一个重要动机就是想通过观赏少数民族的奇风异俗,以达到放松身心、开阔眼界的目的,然而传统民族文化有精华也有糟粕。如某些传统文化中的糟粕反而更能吸引旅客猎奇的心理,因此许多开发商为了获取利润,把很多糟粕当精华,导致民族文化庸俗化的现象。比如摩挲人的走婚,本来是当地民族文化中一个独有婚姻传统,但却吸引很多旅客慕名前来,因此许多的开发商为赢取部分人的兴趣,大肆宣传摩挲人的走婚,有的开发商甚至以走婚为幌子提供服务。有些为游区为了提高经济收入,甚至人为编造所谓的传统特色,比如斗鸡、斗牛、斗狗变相吸引游客参与赌博。
4旅游开发与民族文化保护的对策
4.1建立合理的利益共享机制让利于民
文化是社区居民共同创造与继承共同的财富,对这一财富的开发也应让社区居民参与进来,这一财富开发的成果也应该是与社区居民共享的。因此让老百姓真正了解保护民族文化旅游资源具有巨大的、潜在的经济利益,培养他们保护民族文化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之外,最重要的是要落实旅游收益的合理分配,兼顾地方政府、旅游开发公司和当地人民的利益,从大局着想使当地人民从民族旅游开发中得到切实的经济利益,并成为民族风情旅游开发的主人而非旁观者甚至是受害者。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以保障当地居民的合理利益是提高社区参与旅游的核心内容之一,关系到社区参与生态旅游的成败,因此在少数民族风情旅游开发过程中,必须保证周边社区居民参与利益的分配,使其充分分享民族风情旅游带来的利益,才能保证其参与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居民可以通过参与餐饮、导游、手工艺制作、特色才艺表演等途径获得名族风情旅游带来的利益,同时应发动社区所有居民来保护环境,遵循谁受益谁保护的原则。
4.2保护传统精华返璞归真还一方净土
特色旅游开发离不开传统文化的保护,但如果保护传统文化就是为了更好的发展旅游,那么传统文化的保护最终的结果必然是失败的,人类在追逐经济利益的过程中舍本逐末的例子数不胜数。因此保护传统文化的根本目的不是为了取悦游客,归根结底是为了保护少数民族生存之本,保护这些灿烂的传统文化和智慧是当代人责无旁贷的责任。在与世无争的日子里,勤劳的傣族人们发明了孔雀舞,形成了互帮互助之风,与人为善的传统文化使得傣族成为我国56个民族中最为光彩夺目的一支,因此传统文化的保护不能仅仅从经济的角度出发。民族文化的所有者是民族地区的人民群众,必须培养当地人民群众保护民族文化的自觉意识,使民族文化的保护成为全社会的一致要求,只有这样,才能使当地人民的保护文化的自觉意识变成具体行动,发展可持续民族旅游业。
4.3树立文化认同观念
所谓文化认同,是指各民族间文化的相互理解与沟通,彼此依赖和尊重。民族旅游开发者应该在充分了解保留本土文化的基础上,树立自身的价值观、审美观,然后发掘与了解外来文化习性,并将其发展融合直到从一个比较高的层次上去理解他们的精神世界。只有实现了文化沟通、文化认同,才能取得情感上的认同,才能在开发民族文化旅游资源时,对民族文化进行认真的保护,才能吸收精华,去其糟粕。
4.4尊重本民族继承发展自己文化传统的意愿
民族旅游开发对当地民族文化造成了一系列的消极影响,我们并不能因噎废食,打着保护民族文化的旗号来限制民族旅游业的发展。因此,对民族文化资源必须既开发利用又充分保护。在处理民族文化的保护与开发之间的关系时,我们应该在充分尊重本民族继承发展自己文化传统的意愿,特别是充分理解各民族文化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形成的自我意识和自足意识的基础上,让各民族自己做主决定文化保护、传习和发展的路该怎么走,同时应该支持帮助其发展传统文化资源,开发一种与现代旅游产业能够衔接的产业,并建立适合当地特点的行为及管理模式。
4.5杜绝以保护的名义剥夺发展的权力
除了在开发中对传统文化的破坏以外,另一个极端做法就是有人固执的认为传统就应该是一成不变、原汁原味,越古老越有价值。有些学者过度的解读了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的冲击对传统文化的影响,前文提到的民族文化的同化就是一例。有些学者甚至打着保护传统的名义剥夺少数民族发展的权力,认为为了保证传统文化的原汁原味,少数村落应该杜绝与外界的交往从而避免文化的同化。但每个个体内心都渴望追求美好、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为什么游区居民为了取悦游客就要简衣陋食,进行着皮笑肉不笑的表演呢?体验现代科技成果和享受现代社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这是人之常情,况且历史的车轮是前进的,人类文明是不断进步的,野蛮、蒙昧的陈规陋习必然会被社会所淘汰,这是历史发展的趋势。再者,真实的民族传统文化也并不是凝固不变的,它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变迁,如果以停滞不前来换取对传统的尊重,这种保护是没有生命力的。只要不超出某种可信程度和范围,适当对当地民俗加以商品化和舞台化包装是可以接受的,关键一点就是这种商品化和舞台化必须是在民族性真实基础上的商品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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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历史古镇历史文化旅游再开发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economy, all cities are faced with the great transformation of industry situation, ancient history are also seeking their own development path. How to keep continuation of historical context, don't let the development process that damage historic cultural heritage, and to achieve the social economic benefits of optimization, is history in the process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ancient town itself to face a major problem. In this, the author tries to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history and culture,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history of the ancient cultural inheritance history and development strategies.
Key words: ancient history cultural tourism development history again
中图分类号:F590.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 历史古镇再开发的基本类型
目前,国外城市的历史古镇或历史街区再开发一般有英国伯明翰、新加坡唐人街、美国纽约小意大利等再开发模式。这些古镇开发均未注重历史文化的传承。
二、 历史文化传承下的古镇旅游再开发策略
目前,历史古镇的旅游再开发基本上是由政府部门推动,经济利益为主导的再开发,对历史文化元素的保护、历史文脉的传承与发扬等问题有所疏忽,对历史古镇面临的真正潜在危机也没有相应的应对措施。在此,笔者试图从历史文化传承的角度来分析历史古镇旅游再开发的策略。
1. 新旅游品牌的历史文化传承与发扬
对历史古镇来说,其自身丰富的历史人文资源很可能目前为止只开发了一部分,尚有一些重要的历史文化元素没有充分发掘出来。而另一方面,具有深厚文化底蕴的旅游新品牌的开发也能为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带来新的活力,可以促进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开发新旅游品牌时,应从历史文化传承的角度去研究,发掘历史古镇中现状开发度不够但却能代表着古镇历史文化精髓的那些历史文化元素,并结合旧有历史文化旅游品牌,整体规划历史古镇旅游产业。
2. 旧有历史文化旅游品牌的加强与完善
旧有的旅游品牌,无疑是最能代表当地历史文脉、最能反映当地社会文化生活、最具有社会影响潜力的文化形态,其经济推动潜力对于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也是举足轻重的,只是因为知名度不够高,或者旅游服务设施跟不上而未能完全发挥自身优势提高市场竞争力。因此在历史古镇的旧有旅游品牌再包装时,我们应保持旅游产品对历史文化的延续和对话,深层次挖掘旅游产品中的历史文化韵味。
3. 旅游服务设施建设中历史文化的延续
旅游服务设施的建设与民俗文化是紧密结合的,不可分割的。旅游服务设施的全面提升,从量的方面来讲是旅游设施数量的增加,从质的方面来讲也可以说是对当地历史文化的深层次再挖掘,唯有历史文化品质的提高才能使旅游服务独具特色,才能真正意义上使旅游服务品质得到提高。同时,旅游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可以为本镇居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进一步促进历史古镇的社会经济发展。
三、 浙江省海宁市盐官古镇旅游再开发案例分析
1. 盐官古镇旅游概况
① 自然资源
盐官古镇最突出的自然旅游资源即海宁潮。海宁潮又称为钱江潮,是世界一大奇观,以其磅礴的气势和壮观的景象闻名于世,以“一线横江”被誉为“天下奇观”。
② 历史人文资源
盐官古镇作为浙江省首批历史文化名镇之一,名胜古迹和文物保护单位众多。最出名的是位于盐官古镇东北区块的宰相府第风情街,以陈阁老宅为中心,集人文、历史、自然景观于一体。古建筑包括江南稀有的古代宫殿式建筑海神庙、庙宇建筑城隍庙、塔楼建筑占鳌塔等文物保护建筑。盐官古镇还有与万里长城、京杭大运河并肩被称为我国古代三大建筑工程的盐官“鱼鳞石塘”,已被列为国家级文物重点保护单位。
③ 已有旅游品牌
盐官古镇目前已开发并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是海宁潮及由海宁潮衍生出来的潮文化以及具有一定规模的宰相府第风情街。
2. 盐官古镇旅游再开发的主要问题
通过分析盐官古镇旅游现状,概括盐官古镇旅游产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如下:
① 旅游品牌单一,旧有历史文化品牌需加强完善。
② 乾隆文化尚未充分挖掘,历史文化面临无形流失的危险。
③ 等待潮来时间内旅游活动处于空白。
④ 旅游服务设施不完善,且与当地历史文化结合不够。
⑤ 旅游容量偏小。
3. 盐官古镇旅游再开发的具体策略
(1) 新旅游品牌的历史文化传承与发扬
① 从历史文化的角度确立旅游新品牌
新旅游品牌的建立,需要对旅游资源进行深度研究与统筹安排。纵观盐官古镇的历史文化旅游资源,最为突出的无疑是以海宁潮为代表的“潮文化”和以乾隆皇帝为代表的“皇家文化”。经过对盐官古镇历史人文的分析研究,确定盐官古镇旅游新品牌为“乾隆文化”,即规划建设以“乾隆文化”为主题的特色旅游区。同时,因盐官古镇也是观潮游览区,故应结合“乾隆文化”与“潮文化”,统筹安排,做整体旅游区规划。
② 旅游新品牌的打造
围绕旅游新品牌“乾隆文化”,规划策略是重点开发关于“乾隆文化”的主题旅游区,以“海神广场”和“盐官故事”为载体去阐释皇家文化。
(2) 旧有历史文化旅游品牌的加强与完善
① 旧有旅游品牌的发展策略
盐官古镇目前最有社会影响力和经济推动力的就是钱塘江“海宁潮文化”旅游品牌。据笔者所见,目前已开发的观潮胜地公园内观潮设施稍显简陋,“潮文化”的由来与发展也没有向四方游客阐述到位,相关旅游服务设施严重缺乏。因而应提升观潮设施的品质,深层次阐述“潮文化”,加强旅游区周边旅游服务设施的建设。
② 旧有旅游品牌规划方案的历史文化解析
在现有观潮胜地公园的建设基础上,进行旅游资源的整合与改造,规划设计多处观海潮的场所与空间,以占鳌塔为核心重点打造“占鳌镇海”景点,便于人们领略潮魂的雄壮之美。结合占鳌塔规划一处“潮文化展览馆”,向四方游客阐释“潮文化”的历史与现在,将观潮胜地公园与海神广场、盐官故事紧密结合,形成一个完整的互相交融补充的旅游体系。
(3) 旅游服务设施建设的完善中历史文化的延续
盐官古镇在千年的不断发展中逐渐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民俗文化,尤其是饮食文化包含着种种民间传说,有着浓浓的历史文化底蕴。完善旅游服务设施建设也应以历史文脉来牵针引线,从历史文化传承的角度来解析旅游服务设施的完善。
规划酒店三处,特色饮食包括“宰相府宴球”、“李卫眼睛糕”、“钱塘江鱼圆”等历史传承的知名菜肴。规划旅馆三处,采用江南传统建筑风格,创造幽雅舒适的休憩空间。规划商业中心两处,除销售一般商品外,主要是销售特色旅游产品,如有着悠久历史的“盐官三把刀”、代表着盐官古镇“桑蚕文化”的丝绸制品。
结语:本文中笔者试图通过对浙江省海宁市盐官古镇的旅游再开发研究来探讨此类案例的再开发策略并试图找到一种不损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又行之有效的基本模式。虽说实际情况会因各地具体条件不尽相同,但笔者认为历史文化应该是作为解决这类历史古镇旅游再开发问题的一把钥匙,从历史文化传承的角度去分析与解决再开发问题,不失为一种新的尝试。
参考文献:
1.熊侠仙,张松,周俭;江南古镇旅游开发的问题与对策――对周庄、同里、直旅游状况的调查分析[J];城市规划汇刊;2002年06期
2.胡晓玲;以文化的视野探讨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发展[J];城市发展研究;2006年0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