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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在您撰写知识产权保护的合理性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关于这个问题可以从权利保护的对象、范围、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基本特征三方面来谈。1.保护对象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也就是知识产权的客体,这是基于对知识产权的对象的控制、利用和支配行为而产生的利益关系或社会关系。2.保护范围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精神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它的保护范围无法依其本身来确定,而要求法律给予特别的规定。在限定的保护范围内,权利人对自己的知识产品可行使各种专有权利,超出这个范围,权利人的权利失去效力,即不得排斥第二人对知识产品的合法、合理使用。3.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基本特征第一,侵害形式的特殊性。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剽窃、篡改和仿冒,施加影响的是对象是作者、创造者的思想内容或思想表现形式,与知识产品的物化载体无关。第二,侵害行为的高度技术性。这类侵权性的使用行为一般要凭借相应的技术手段,因而较一般财产权侵害行为更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这给侵权行为的防范、侵权责任的认定、侵害后果的评估和避免带来相当的困难。第三,侵害范围的广泛性。由于知识产品的非物质性和公开性,合法使用和侵权使用通常是在同一时空条件下产生的,易造成广泛的影响。第四,侵害类型的多样性。在立法上,侵害知识产权有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之分,法律对此规定有不同的过错条件和处罚标准。
信息网络如此发达的今天是否还应该如此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有时是阻碍信息发展的。例如:目前多数法院接到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时,大部分法官会判定被告人停止对知识产权的侵害。事实上我们知道停止侵害是一项请求权,并不是一项绝对权,不是所有侵权案件就必须判定的停止侵害的情况下,我们看到的几乎都是停止侵害的结果。其实这样会带来许多不妥。这会加大使用人合理搜索的成本(为了不致侵权,使用人就得在使用前进行合理的搜索,期望得到权利人的许可),但是有些知识产品确实是权利人无法确定或很难确定的,这样的情况下如果还要求使用人一定要得到许可就势必会增加使用人的搜索成本;其次,如果一项侵权的使用带来的是极有利于社会发展的结果,也就是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成本小于停止侵权后带来的损失,那么这种停止侵权请求就反而阻碍了社会发展,这样的情况下或许事后授权和补偿损失后的继续使用更有利一些,也更能为我们和社会需求所接受。在这样的情势下,我们来看看对于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其合理性在哪里。
(一)从权利的角度1.知识产权是一项私权知识产权是一项私权。私人权利要求我们对其给予充分的保护。知识产权以私权的名义强调一种私人的专有权,是一种私人占有的产权形式。我国宪法明确指出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作为私人权利的知识产权不容侵犯,不容侵害。知识产权是人类大脑的智力劳动所形成的智力成果,自己劳动得到的成果自然是属于自己而不受他人支配的,不论是体力劳动还是脑力劳动,只要是付出了劳动我们就必须承认其占有劳动成果的合理性。2.知识产权制度有其特有的作用首先,为知识产权权利人也就是智力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尤其是在科学技术研究方面和创作优秀文学艺术作品方面。其次,对知识产品的传播、推广和应用提供了一个统一的法律规制模式,尤其是在专利产品方面,使得这些智力成果有效的转化为生产力,极大的促进经济发展并扩大社会效益。最后,为不论是国内社会还是国际社会中的经济技术交流和文化艺术交流都提供了一个法律保护平台,促进人类文明的发展和进步。以上三项把从公民个人到社会大众的权利一一梳理,指出只有对知识产权给予相当的重视才有可能保障大多数人的权利,才能使得大部分的公民的权利得以存续发展。
(二)从义务的角度1.道德的义务与其说是道德的义务,不如说是中国5000年传统沉淀下来的义务。道德是一种正面的意识形态,他的具体表现在于: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有助于人类社会的存续和发展;表达人们趋利避害的心理;符合一种自然状态下的天理。人们本能的不去侵害他人的权益和人本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相符,人们知道这东西不归属于自己的时候就自然的不去触碰,如果他人动了别人的东西,人们会指责那个侵犯者;为了人类社会的发展存续,人们也彼此分享一些东西,比如农民相互分享自己的种植技术,母亲分享自己的育儿经一样的,分享知识也是无可厚非的;人性的趋利避害决定在没有允许的情况下人们不会犯险去做不该做的,去拿不属于自己的。这些天性使然的道德义务让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可以存在并进一步发展。2.现在知识产权发展下我们的注意义务首先,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不断的扩大。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是传统的三大知识产权,但是在保护对象方面三大权利都发生了一些变化。就著作权来说,从最早的图书文字的东西到音乐作品,摄影作品等再到计算机软件,网络信息,现在还增加了民间艺术作品等。尤其是与信息网络传播有关的一些权力。其次,新的财产权权项和新的财产权制度陆续出现。著作权中的改编权;专利权中的进口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和中草药;商标权中的知名商标等让我们目不暇接。最后,经营标记的财产价值日益受到重视。尤其是驰名商标的保护、知名商标的认定、商誉权的保护等。这些在知识产权中的变化让我们不得不注意,注意的同时需要对知识产权制度进行规制,否则我们无法判断何时侵权,无法在保障自己的权益的同时更好的维护他人的权利。
三、目前知识产权保护概况
(一)立法保护国家制定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明确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和措施,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利。到目前为止我们已经有了较完善的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和一些其他权利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行政保护相关行政部门利用其职权职能,通过干预、调解等手段保护知识产权。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等都是这样的行政机关。
(三)司法保护这又包括民法保护和刑法保护两种。刑法中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等7种罪。民法中的保护措施有:诉前保全,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四)社会保护这是指民间商务仲裁或争议双方协商的方式,解决纷争,保护知识产权。其中著作权管理机构,专利机构,专利文献服务机构,商标机构等发挥了不小的作用。
(五)国际保护各国积极加入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国际组织和国际公约,积极履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义务。目前为什么熟知的国际条约和条例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等这些保护制度各有所长也有所短。就之前的民法保护中的停止侵害就有利有弊,利在可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保护知识产品的价值;但也因为过度的保护而损害了使用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还有民法中的诉前禁令也有不足之处,若对每一件知识产权侵权案都无一例外的判定诉前禁令,或许是保全了权利人的权利,但如果这项所谓的侵权实际上是使用人穷尽搜寻方式的情况下实施岂不是损害了使用人的利益,再者如前所说如果这样一项在他人技术之上的改进技术或以他人技术为基础的创造性技术实际上有着更大的开发价值,或者说诉前禁止会带来相对更大的损失,那我们采取这样的禁令措施岂不是得不偿失吗?
四、结语
是否有后劲,是否具有旺盛生命力的标志。因而,在这种经济环境下,企业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关系到企业的存在与发展,知识产权管理在企业中正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这就要求企业必须把对知识产权的管理提高到一定的高度。作为企业的经营者、决策者,应将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同经营战略结合起来,一同考虑,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管理制度,挖掘知识产权中蕴含的巨大商业价值。须知,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当前激烈的国际竞争的利器和制胜的“法宝”,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对于我国任何一家企业来说都是一项迫在眉睫的任务。
一、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作用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作用集中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现代企业的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持续不断的创新,创新是现代企业发展的“原动力”。知识产权制度是推动和保障企业技术创新成果的基本制度,它与企业存在着不可割裂的内在联系:一方面,自主创新产生了新的成果,为维护企业自身的权益,就有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建立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既能满足这种需求,还可以使企业牢牢把握成果的独占权,放心地利用创新成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另一方面,由于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企业技术创新的成果,使其获得较高的经济收益和社会效益,这将有利于技术创新的进一步投入,形成良性循环,促进技术创新的持续发展。
二是增强企业的竞争力。企业的竞争体现在市场上,市场的竞争体现在商品上,商品的竞争体现在技术上,技术的竞争体现在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上。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同其拥有的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的数量与质量有密切的关系。在现代企业中,技术是生存的前提,技术保护是维持其生存的保证,只有不断研制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依靠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占领市场才能取得竞争优势,而这一切又应当以企业的知识产权有效管理作为依托。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通过对企业智力成果的有效组织和利用,与企业其他的运营、管理相结合,选择最适合企业发展的方式来保护和利用企业的智力成果,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较晚,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薄弱。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大多数企业还没有认识到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重要性,还没有从战略高度上对知识产权管理进行规划。企业关注的多是有形资产及其管理,而对无形资产重视不够,甚至对研发工作的一些环节,包括选项、立项、专利申请、专利保护和研发成果的产业化没有一个总体的规划,没有研究制定专利战略。由于缺乏战略高度的规划,许多企业的自主创新成果往往只申请了我国专利而没有到国外去申请,有些企业专利申请后不大力宣传,致使专利成果推广利用率低,产业化、商品化程度也不高。
二是许多企业不了解利用专利文献的重要性,很少进行专利文献检索,造成低水平重复研究现象较为严重。专利的申请量少,整体质量不高。
三是知识产权的管理大多停留在保护的层面上,还没有进入资本化运作。对知识产权概念和价值的认识模糊,广大科技人员用心血和劳动创造了智力成果,一些企业家并没有把它作为资产、作为拥有的产权进行有效保护并使之转化为生产力。
四是缺乏对知识产权使用寿命、时效性强等特点的认识,使许多科技成果一经鉴定便束之高阁。一些单位既无自我转化能力,又不积极申请专利,推向社会实现其价值,既降低了科研资金的利用率,也使创新成果的真正价值无形地损耗。
五是缺乏知识产权管理与运作的人才。良好的知识产权管理需要严密的组织和制度保障。然而,调查表明,我国企业目前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问题大多是聘请律师帮助解决,没有设置相关的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专门机构,没有配置从事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研究及开发的专门人员,缺少严格的规章制度引导。
三、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相关对策
一是要围绕自身发展战略,制定明确的知识产权战略。所谓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战略就是针对企业知识产权形成、保护、发展和价值运作而制定的长远的战略性规划。知识产权是核心竞争力,知识产权资源是第一战略资源。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是从战略高度系统性、前瞻性地审视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开发和运营,针对本企业的发展目标和定位、经营条件、竞争格局、市场发展趋势等,制定切实可行的中长期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和目标,并通过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以贯彻,以提升核心竞争力。企业的技术成果诞生后,如何得到有效的保护,是申请专利还是作为技术秘密保留,是仅在国内申请还是同时向国外申请,在实际申请中采取何种布局等都是必须解决的问题。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不仅要研究知识产权的保护,还要把知识产权与企业的技术开发战略、无形资产资本化运作紧密联系起来,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将知识产权战略作为企业整体战略的一部分,而不是作为独立或孤立的战略;要加以综合、系统的考虑,并根据企业所在的行业特点,采用“强者攻、弱者守、攻守结合”的策略,确定知识产权战略
的重点,并根据形势的变化和发展及时进行调整;同时,还要制定明确的知识产权管理指导方针来保证知识产权战略的有效实施。
二是要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制度。建立科学、系统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是企业强化其经济实力的重要途径。企业应建立和完善既适应我国国情和企业发展规律,又符合国际惯例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该项制度主要应包括:制定知识产权战略决策与发展规划的有关制度;有关知识产权管理的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权范围划定制度;研究开发人员工作变动时知识产权归属管理制度;研究与开发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职务与非职务知识产权界定管理制度;技术资料、技术秘密及其信息资源管理制度等等。
企业应将上述制度引入企业管理活动中,构建企业知识产权乃至所有无形资产的科学管理体系,加快推进企业的科技进步。
关键词:知识产权;国际贸易;问题;对策
1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的关系
知识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是对国际及国际经济关系的反映,是新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依据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能产生剩余价值的只有物质资料的生产,但是知识产权是一种非物质经济,它本身并不会产生剩余价值,仅有参与物质生产部门的价值分割才能够产生价值。许多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在国际贸易的过程中,经常通过压低产品的价格,从而使得与知识有关的非物质经济部门的价格得以提高,这样导致其可以在国际贸易中取得很大的竞争力。知识产权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它的地位也在国际贸易中显得越来越重要,知识产权在国际上与服务贸易、货物贸易相提并论,足可以说明它的重要性。
2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在我国国际贸易中面临的问题
现在大多数的企业对知识产权的认识还不够深刻和重视,在中国每一个年度会有数万个项目获得省部级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可是提交的专利申请仅不到百分之十,结果致使我国每年都会有部分的知识产权被国外抢先注册。到现在为止,许多在国内的管理者并没有建立或成立知识产权的机关,同时也没有员工专项负责知识产权的相关内容,有关的知识产权人才少之又少。我国有一些法律甚至有许多空白。知识产权是法律给予合理性的独有性。大部分发达国家对于乱用知识产权进行垄断的做法,都是利用执行反垄断法来进行制止,然而截止到现在中国并没有推行《反垄断法》,并且可执行的一些制度也没有在相应的机制中体现出来。因此,我国一些企业经常处于十分被动状态在遇到有关知识产权纠纷时刻,这样很不利。
3我国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应对策
3.1推行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首先要改变以往资金扶持政策由原来的不明确,没有目的性的扶持转变到有目的性,主要支持那些拥有自己技术的项目上,尤其针对拥有先进的技术的自有产权,建立具有本国自主研发的高新技术,并具有知识产权的民族产业项目群。其次,还要给予完善的保障措施,奖励制度要合理的执行并且实现,对于那些有重大发明的就有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要加大奖励力度。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及执行应该以推动革新、改善环境为方针,从而建立与中国特色的社会经济体系相吻合并且与国际大环境相吻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紧完善和修订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和制度。企业应该重视人才的培养,因为人才是国家发展的主要核心力。国与国之间的竞争本质上是对人才的竞争,谁拥有的精英数量大,它便可以在竞争中取得上风,最后得到成功。最近几年,很多海外公司已经开始增大了对中国本国人才的吸取,我国企业对人才的重视还不增强,企业将会损失了将来开展市场的第一核心力。我们不仅要在寻求特色经济发展,同时还需要对知识产权保护拥有属于我们的特色。知识产权保护要有与我国特色相吻合。最近几年以来,国外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是防止山寨等作为,在这其中网络山寨是核心。并且,相关部门根据当今社会的特点,重新修订了本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尤其是刑事处罚手段,让侵犯知识产权的人在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3.2企业推行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现如今的社会,品牌在产品价值的比重中越来越高,企业应坚持树立产品的品牌价值,从而加大知名度,达到在产品竞争中的优势地位。如果企业没有拥有过硬的知识产权知识,就不能树立自己的品牌,他的产品也不会在海外市场分得一杯羹;如果企业想要拥有属于自身的并且众所周知的自有品牌,那么就应该加强知识产权的学习从而对自己品牌的保护,洞察其它海外企业在中国采用的品牌发展方针,利用品牌的全球化从而调整知识产权的部署。我们要对自己进行各个方面的保护。我国企业的当务之急就是要推行专利保护,它可以帮助在企业发展的道路上一路顺畅。如果企业要推行知识产权部署,就需要加速完善技术革新机制,加强革新产品的输出与研发,从而技术创新和研发成为主体。首先企业应该知道以及深刻认识什么是知识产权,怎样申请报批形成知识产权;其次企业还要对研发中心的建设,使研发中心成为知识产权战略推行的载体,最后还要加强“产学研”的结合,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实施生产,教育,研究共同培养技术人才的模式。
4结论
在现代国际贸易中国,我国应该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要使国民真正意义上认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加大力度培养知识产权的相关人才,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从而保护企业在国际贸易中不受到伤害,有助于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
作者:金亭鋆 单位:辽宁财贸学院督学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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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知识产权与国际竞争》中国科学技术促进发展研究中心.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创新;关系
一、对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的基本概述
技术创新在广义上的概念其实是对生产技术的创新,即将全新的生产技术引入生产过程中,通过对生产技术的创新,以此完成经济效益的获取[1]。人们对于创新的应用十分广泛,各个工作领域都可以被应用到,其中在经济领域中创新主要被应用于通过技术创新推进生产技术、经济效益的发展。知识产权在概念上是指对思想以及专利等进行法律意义上的保护,同时知识产权也是对人们在进行文化知识创造以及技术创新的过程中,对其成果进行保护的有效途径[2]。因此,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对知识、技术拥有者的尊重与保护,是对知识技术成果的维护。知识产权自身是无形的,由于知识产权是对知识成果的保护,所以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体现,同时知识产权自身又是可以复制的,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一定的知识成果在网络中都可以进行通过一定的方法进行借鉴;另外知识产权还存在一定的特有性,即知识产权专利。
二、知识产权与技术创新关系概述
(一)不断进行技术创新的过程也是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优化
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对技术创新成果以及技术拥有者的尊重及保护,与此同时,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也从另一个层面代表了我国文化产权保护相关法律以及对于产权维护意识的提高。近年来我国科技在不断进行发展,对技术的创新也不断多元化,因为技术创新不断的发展,使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进行了一定的要求,之前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制度已经不再适用于现阶段技术创新发达科技时代,尤其是现在互联网科技发展的迅猛,对于网络内容的知识产权保护还需要在进行技术创新的同时不断进行完善。在网络中一些相关知识内容、技术方法在其保护层面都存在一定的漏洞,对其产权的保护还需要进行完善,否则知识、技术内容一旦进入网络就会失去保护,导致侵权现象越来越严重。因此,在不断进行技术创新的过程中,同时也是对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制度的优化。
(二)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也是对技术创新过程的保护
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技术创新过程的保护,由于技术创新是个人在技术思维方面的创新与实践,通过相关法律与制度完善对技术知识产权进行一定程度的保护,也是对保护技术创新过程的保护[3]。其一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其实是在技术创新过程中建立的,同时也是在技术创新发展的过程中对其进行不断优化;其二进行技术创新的过程中因为有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才能有进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其三在进行技术创新之后,面对技术创新的成果,需要对相应的知识产权制度进行优化与完善,因而推动了知识产权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三)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创新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在进行技术创新的过程中对技术创新成果通过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进行保护,是实现个人或者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的有效途径。因此,在一定程度上,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创新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个人或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首要目标是为了实现个人利益或是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在进行技术创新的同时并需要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有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才能有效的推动技术的创新。在取得技术创新成果之后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是十分必要的,只有及时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在技术的使用上才能更加具有合理性以及科学性,从一定程度上也避免了其他工作人员的重复劳动。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在人们进行工作的积极性上也具有一定程度的影响。一个技术创新成果的出现,是技术拥有者个人思维成果,如若对其不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其成果随意可以内借鉴、模仿,那么人们在进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就会受到影响,在人与人之间的合作竞争中就会存在不平等的现象。因此,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创新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三、结语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创新具有很大程度的推动作用,同时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是对技术创新过程的保护,通过技术创新对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优化,从而大力推动了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发展进程,提高了对于技术创新的水平。
作者:刘佳琪 单位:吉林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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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私权/利益平衡
20世纪90年代以来,各国海关为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化,纷纷掀起了改革与现代化的浪潮,其中调整海关管理职能,积极探索海关非传统职能,则是这一浪潮的核心。中国海关作为国际海关大家庭的一员,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中国对外开放不断深入的背景下,不仅仅在履行传统职能方面的任务更加艰巨、要求更高,同时也开始探索优化海关监管和服务的措施,创新了一些前所未有的、非传统海关职能和履行职能的方式和方法。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即是诸项非传统职能之一。本文从知识产权法理论、TRIPS协议规定、海关执法实践的不同维度,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私权性特点进行探讨和分析,阐述知识产权海关执法这一非传统职能,不同于以往海关传统职能的特点。
一、知识产权私权属性及利益平衡理论
知识产权作为一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经过了一个由封建时期的特别授权,到以法律形式承认其具有财产权属性的私权性的发展过程。在封建时期,属于这类特别授权的,如印刷专有权和产品专营权等,都是以君主的敕令或政府令状的形式,授予印刷商以出版独占许可证或赋予经营者进行制造、销售某种产品的权利。特许权的保护是一种“钦定”的行政庇护,而不是法定的权利保护[1](P.7)。到十九世纪,随着工业化的发展,过去更多的被特权支持的公法制度被改造成私法之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直至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这类特权终于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制度化了,知识产权演变为了一种新型的私人财产权。由于知识产权本质上反映的是产品创造者的人格和财产权利益的特点,使其与一般财产权利在权利属性上有着诸多本质性的共性,因而不论是产生知识产权制度比较早的西方国家,还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知识产权理论界及其我国的相关民事立法,都对知识产权的民事权利的私权属性确认无疑。
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特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知识产权强调其权利归属于私人。知识产权同物质财产权一样,表现为私人的权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的私人,与其他法律关系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第二,知识产权权利的私有性。即知识产权是特定人享有的权利,而不是社会公众共同享有的公共权利;第三,知识产权权利的私益性,即是与公益相对应的个人的利益。权利人可以根据个人的意愿形成相互间的经济利益等法律关系。虽然知识产权具有与物质财产权利不同的客体,表现为非物质的特征,但知识产权在发展过程中,表现出来的上述与财产私权共同的本质性特征,使得知识产权关系的法律调整,能够适用于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则,使其最终纳入了民法的调整领域。正是对于知识产权这一非物质形式存在的私权的合理性定位,解决了为何给予知识产权专有权保护的本源性问题。
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又一核心理论基础。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确认,为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理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法作为社会控制的手段,必须规定各种利益的分配,平衡各种利益,有时法还是各种不同利益相互平衡和妥协的产物[2](P.54)。因此利益平衡机制应当被看作是知识产权法的内在价值构造。自知识产权制度建立以来,利益平衡一直是其追求的价值目标,知识产权法的诸多原则和规则背后,反映了协调和解决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利益冲突的思想。知识产权制度涉及的利益平衡的具体内容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包括:知识产权人权利与义务的平衡;知识产权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公共利益的平衡;专有权保护与最终进入公共领域的平衡;公平与效率的平衡;权利行使的内容和方式与权利限制的平衡;知识创造与再创造的平衡;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平衡等等[3]。知识产权法正是通过利益平衡机制来协调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冲突,实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公平、正义等价值目标;通过相关主体权利义务的分配,来确立知识产权产品资源的正义标准、正义模式和正义秩序。
二、TRIPS协议有关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界定、利益平衡表述及其内涵
关键字:知识产权保护;经济增长;中等收入陷阱;门限回归
一、引言
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在突破“贫困陷阱”,经历“起飞阶段”后,都会陷入所谓“中等收入陷阱”,跨越“中等收入陷阱”,是转型国家经济社会政治结构调整的战略难题。内生经济增长理论认为,知识积累与创新是经济增长的重要源泉(Romer[1],1990;Grossman & Helpman[2],1991;Aghion & Howitt[3],1992)。来自新兴市场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也表明,摆脱“中等收入陷阱”,实现经济长期稳定增长需要依靠知识积累与自主创新。然而由于知识积累和技术创新外溢性明显,因此需要通过合理的产权制度安排对创新进行持久激励。鉴于此,国内外更多学者将其研究目光聚焦于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增长的关系上来。
对于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能否促进新兴市场国家的技术进步从而推动其经济增长,学者们颇具争议。支持者认为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济增长的推动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有效激励R&D和技术创新。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能够有效解决技术创新溢出效应的外部性问题,使资源流向创新活动,是技术创新最根本、最直接的激励措施(赵玉林,2005;吕明瑜,2006;俞雅乖,2007)。(2)促进FDI流入。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能够吸引更多的外国投资因而带来技术扩散效应,给新兴市场国家带来技术进步。Mansfield[4](1994)通过美国6个制造业100家主要企业的数据,得出这些企业更倾向于对知识产权保护较强的国家进行直接投资;易先忠,张亚斌,吴江[5](2007)将知识产权保护对FDI的影响问题纳入南北技术扩散的两阶段博弈模型,认为为了吸引FDI流入,南方国家应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3)促进进出口贸易。Lei Yang,Maskus[6](2008)认为发展中国家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由于增加了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让,从而降低了发展中国家企业的边际成本,提高企业的出口能力。
持相反意见的学者则认为新兴市场国家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济增长具有明显的抑制作用,主要体现在:(1)抑制技术的溢出效应。新兴市场国家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会增加其模仿成本,不利于对先进技术和知识的学习,因而不利于经济增长。代中强[8](2010)着眼实际知识产权保护,论证了模仿创新面临“专利密丛”和“创新模式锁定”风险的可能。(2)产生较高的交易成本。余长林,王瑞芳[9](2009)认为新兴市场国家制度环境通常以腐败盛行所产生的交易成本高昂为特征,一些国家内部的交易成本会达到足以阻碍激励效应的程度;(3)增强垄断力量。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会增强成熟市场国家跨国企业的垄断力量,从而损害新兴市场国家利益。Michel T,Jerome C和 David B[10](2003)将知识产权保护看作是垄断资本凭借国家力量对发展中国家的剥削,防止垄断利润率下降的一种手段,它将破坏科技进步和损害新兴市场国家人民的利益。
显然,学界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在新兴市场国家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还无法产生一致结论。因此,一个更加合理的结论就是知识产权保护与新兴市场国家经济增长之间并不仅仅是简单的线性关系,对于不同经济体或同一经济体的不同发展阶段,二者之间的关系也会不断变化。Chen和Puttitanun[11](2005)通过内生知识产权保护模型推出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与一国经济增长之间呈现出“U”型关系;王林,顾江[12](2009)通过对85个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面板数据进行实证分析,认为一国知识产权保护能否推动经济增长以及增长效应的大小取决于该国的技术水平,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安排应在技术水平的不同阶段而有所不同;余长林[13](2010)通过研究表明,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技术差距,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的关系是非线性的;代中强、张二震[14](2011)利用90个国家样本进行实证分析,发现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之间存在“U”型关系。
我们可以看出上述文献并没有解释知识产权保护与一国经济增长非线性关系赖以成立的临界值条件是什么。因此,本文将研究重点放在新兴市场国家转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临界机制条件上来,并提出以下可供检验的假说。假说1:新兴市场国家在市场化程度较低、技术水平较为落后,经济发展还不十分成熟的早期阶段,较低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经济增长的作用为正;随着新兴市场国家经济不断发展,市场化程度及交易效的提高和技术水平不断进步,需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通过创新来推动经济的持续增长。
二、检验模型
本文借鉴 Tong (1978) 提出的门限回归的思想,建立、估计和检验门限回归模型。在这里,我们采用Hansen(2000)提出的多元门限回归模型来弥补Tong的门限模型右端未加入自变量滞后以外的解释变量的这一缺陷。Hansen[15]的多元门限回归模型可表示为:
得到其残差的平方和为:
如果F统计量小于相应显著水平下所对应的临界值,则不拒绝。反之,如果F统计量大于相应显著水平下所对应的临界值,则拒绝,接受,模型存在门限效应。上述情况假定模型中只存在唯一的门限。但在实际中,也有可能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门限值。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就必须重复上述步骤以寻找模型真实门限值的个数。
三、变量定义和数据选取
为了验证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长期经济增长之间的非线性关系,本文选取了我国1987-2008的年度数据为研究对象进行验证,变量定义和计算方法如表1所示:
为了验证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长期经济增长之间的非线性关系,我们以交易效率为门限变量考察上述变量的门限效应。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如表2所示:
四、实证检验
(一)门限效应检验
我们使用“格子搜索”法(Grid Search)寻找可能存在的门限值。首先对市场化程度数据进行升序排列,并忽略掉前后各约10%的观测值(Hansen,2000),然后选取相应的市场化程度值(MAR)作为门限值进行估计,并获取其残差。再利用残差平方和最小原则找到门限估计值后,利用自助抽样法模拟似然比检验统计量及其临界值(本文重复次数为3000次)以进一步检验是否存在着门限效应,门限效应检验的具体结果如下表所示:
表3:交易效率(TE)的门限效应检验
(二)门限回归估计结果
在确立了相应的门限估计值后本文建立相应的门限回归模型,并利用Mathlab7.0对模型进行估计,结果如下表所示:
表4:门限模型计量检验估计结果
根据表4可以发现:不论是线性模型还是非线性模型的解释力度均良好,各变量的系数检验和联合显著F检验表明模型设置的合理性。与线性模型相比,非线性模型的调整判定系数更高,说明了门限回归模型的合理性。同时,非线性模型的估计结果说明了知识产权保护对于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需要以更高的交易效率为前提:当交易效率较低时,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于经济增长的作用为负(-0.0927);反之为正(0.1038)。进一步的回归结果也证实了当交易效率较低时,模仿创新对于经济增长的作用为正(0.1874),自主创新对于经济增长的作用为负(-0.1874);交易效率较高时,模仿创新对于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下降(系数由0.1874变为0.0322),自主创新则上升(系数由-0.1874变为0.2213)。
通过以上的实证分析我们不难看出交易效率与市场化程度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转变的临界条件,这也很好的验证了前文所提出的假说。根据上述研究结果,我们可以更好的为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选择提供相应的政策建议。
五、政策性建议
伴随着30年的经济增长奇迹,我国已迈入经济社会政治结构调整的过程中。跨越“中等收入陷阱”,是一项重要而艰巨的挑战,需要我们在战略上对我国今后的发展路径做出规划与调整。然而调整的时点、范围以及推进的路径等都需要我们进行全面而慎重的思考。
中国是一个区域发展和技术水平很不平衡的新兴市场国家,因此应根据各地区市场化程度和交易效率的高低来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既要考虑到知识产权保护对发达地区的技术创新和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也要充分考虑到知识产权保护对落后地区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较为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选择应该是在市场化程度及交易效率较高的东部地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以鼓励自主创新及产业结构的调整;通过中、东部地区经济、技术等的合作,逐步将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转移到中部地区;对于经济发展还较为落后的西部地区,还有一定的后发优势可以继续支持该地区经济增长,短时间内应继续维持其模仿创新模式,实施较为宽松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以有效降低了本土企业的技术创新成本,提升本土企业的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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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世界各地知识产权保护程度不断提高。我国于1983年实施商标法、专利法,此后著作权法也相继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程度不断提高。与此同时,我国许可贸易量也存在不断提高的趋势。基于这样的背景下,通过研究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对许可贸易进出口产生的影响,验证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提高能够促进许可贸易进出口的发展,为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理论的支持。因此,对这些问题的讨论分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知识产权;保护程度;许可贸易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06005202
1 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不断提高
首先,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具体体现为专利法、商标法以及著作权法的不断修订和完善。其中,专利法经过两次具体修订,对发明创造的保护更明确,具体保护专利权的规定也更加严密,审查措施也越来越严谨和透明。通过对商标法的修改,可注册商标的标志组合不断增加,可受保护的商标的范围也不断扩大,申请程序更为便利。
其次,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不断加强。一方面,知识产权执法机构的数量及种类不断增加。2009年底,我国在29个省市区设立了61家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到2010年底,具有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为76个、44个、46个和41个,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达到101个。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频率提高,对侵权行为的惩处和打击力度也明显加强。2010年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显示,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接收了42931件新的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同比增长40.18%,总金额达到794801.33万元。
最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程度指数上升,从2006年的4.4上升至2010年的5.5,增长率达到25%。《中国知识产权指数报告2013》中数据表明,5年来,中国知识产权一直高速前行,发明专利申请数量持续快速增长,知识产权市场交易如火如荼,综合绩效不断提高,相关产业占GDP的比重稳步增加。更重要的是知识产权意识的逐步提高,这都将为中国经济升级与转型提供最强有力的支撑。日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最新一期全球专利报告也显示,中国发明专利申请数量首次超过美国,位居第一。
2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提高对许可贸易进口的影响
2.1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许可贸易进口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美国著名的法律经济学家波斯纳认为,财产权制度安排的合理性主要在于这一法律制度对于物质资源价值的合理分配。在分析财产权时,他还指出资源价值最大化有三个前提:一是财产权制度的普遍性,二是财产权的排他性,三是财产权的可转让性。
财产权是一种可以排除所有其他人使用某一资源,同时在法律上又可以被强制执行的权利。知识作为一种无形资产的财产权,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得以明确。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知识这种无形资产创造排他性,并且保护这种排他性。这样就使得国外的知识能够成为一种排他性的财产权利,因此为许可贸易的进口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2.2 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提高能吸引外国企业的技术许可
根据英国经济学家邓宁提出来的国际生产折衷理论(OLI Paradigm),企业拓展海外市场,在选择出口、许可交易或国际直接投资作为进入模式时,主要考虑所有权优势(O),区位优势(L)和内部化优势(I)。其中,所有权优势是指企业拥有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管理与协调技巧等方面的优势。区位优势是指东道国的投资环境,包括自然资源、政府政治制度、法律制度以及基础设施等。而内部化优势I是指企业拥有将所有权优势和区位优势内部化以降低交易成本的能力。当企业只拥有所有权优势,企业选择通过出售这些所有权优势来扩大自身的经营活动;当企业拥有所有权优势和区位优势时,企业则选择通过出口进入其他市场;当三个优势都具备时,则选择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来扩张企业活动的范围。
因此,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不断提高,为外国企业的所有权优势提供了越来越多的保障。这样就会使得更多具有所有权优势而缺乏内部化优势的外国企业通过技术许可的方式进入我国市场。
2.3 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提高可以降低许可贸易交易费用
科斯在《企业的性质》和《社会成本问题》中指出:在交易费用为零和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社会经济资源可以自动实现最优配置。这样,产权制度没有必要存在。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交易费用总是不可避免的,因此,产权制度成为必然。而且事实证明,在不同的产权制度下,交易成本是不同的,资源配置的效率也是不同的。
进行技术、商标等的许可贸易会产生隐性的成本,即技术、商标被模仿使用或者直接盗版使用。而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提高,对各种无形资产的切实保护程度提高使得这些技术、商标等被侵权的概率下降,因此降低这些隐性成本。同时,由于许可方对自身技术保护的肯定使得技术许可量不断增加。
2.4 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提高能增加许可贸易进口商的收益
企业投资研发的主要驱动力在于其能否从创新、发明当中提取回报。技术的转移渠道包括外国直接投资、技术许可、合资以及多样化组合的方式,企业选择何种方式进行技术转移时,主要考虑综合影响效应和替代效应。而技术许可只需要转让技术的使用权,并且可以选择多方许可。这样就使得企业在持有技术专有权利的情况下,获得的技术收益增加。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提高可以改善许可贸易市场的缺陷,通过对技术等加强保护,使得进口商在维护自身专有权利的前提下,进行大量的普通许可,从而提高收益。因此,当知识产权保护加强时,企业会选择技术许可的方式进行技术转移取得效益最大化。
3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提高对许可贸易出口影响
3.1 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使得PCT专利授权量增加
商品本身具有价值是进行交换的前提。知识产权制度则是通过给予知识产权持有人一定时期的权力保护,来换取技术的公开以避免社会重复研究导致的资源浪费。因此理论上,知识保护制度为知识产权拥有者提供比较优势,人为地创造商品交换的前提。
PCT专利授权量是通过PCT专利合作组织进入申请其他国家专利保护的途径而获得的授权量,并且PCT专利授权量与本国知识产权保护程度息息相关。因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为有商业价值的知识确定财产的权利,随着保护程度不断提高,国内把有价值的知识当做一种财产的意识不断提高,对其进行保护的意识也不断提高。因此,使得国内对在其他国家要求专利保护的申请不断增加,在申请专利保护的量增加的情况下,获得的授权量也不断增加。
从实际的数据来看,随着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我国对于申请国外专利的限制条件逐步放宽,申请的成本逐渐下降。通过PCT进行国际专利申请的量也逐步上升,1998年到2010年我国PCT年专利申请量由1.4165万件上升至30.7293万件。随着PCT专利申请量的增加,获得的专利授权量也不断增加,1998年到2010年,我国PCT专利授权量从1817件上升至68414件。
3.2 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提高使得技术水平上升
考特、尤伦在《法和经济学》中指出知识产品的个人消费不具有排他性,无数的经济个体可以共享某一种公开信息资源,这些无形的知识产品可以转为成为有形载体进行传播公开。然而,知识产品的生产是需要成本的,在没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前提下,生产者很难通过销售知识产品收回成本以及控制知识创新成果。但是,他们又迫切需要获得最新的技术成果占有新市场。这就需要建立一种机制保护新技术发明人的利益,鼓励技术创新,来化解这一矛盾。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提高,在实际的经济生活中切实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益,国内模仿和复制他人技术的成本上升,促使国内企业进行技术等其他有价值的无形资产的研究发明,通过专利获得更高的收益。1998年到2010年,我国发明专利的年申请量由3.596万件上升至39.1177万件,是原来的10.88倍,授权量从4733件上升到135110件,是1998年的28.55倍。
3.3 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提高能促进技术的交流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提高,知识产权供应量不断增加,知识产权行业逐步形成,技术的交流不断发展。截止2007年,全国共建立19个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为专利技术供给和需求双方提供交易服务平台。这些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成为技术交流的重要平台,促进了技术的交流,为我国企业提高产品出口数量和质量提供了技术支持。
3.4 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提高吸引跨国企业直接投资
根据上文分析的国际生产折衷理论,跨国公司在选择国际直接投资的东道国时,主要考虑区位优势。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和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提高,使得这些跨国企业在制度性方面的竞争优势增加,同时保障跨国企业的所有权优势中的无形资产,为这些有能力进行直接投资的跨国企业提供更好的区位优势。因此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提高,吸引更多具有内部化优势的跨国企业的直接投资。
从我国高技术产品的出口企业类型来看,2003年,外商独资企业占61.9%;2010年比率达到66.5%。由此可以看到,在我国高技术产品的出口中,外商独资企业是高技术产品出口的主力军,且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增加,比例不断提高。
4 总结
综上所述,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提高吸引更多外国企业通过技术许可进入我国市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能够修正许可市场存在的缺陷,降低许可交易的隐性成本,进而使得许可交易成本费用下降,收益范围扩大,许可方的总收益增加。
另外,由于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提高,更多拥有先进技术的外国企业选择到我国进行直接投资。这些外国企业在申请国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时,必须将技术公开,使得国内其他企业或者个人可以研究这些技术,从而提高我国的技术水平。因此,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提高使得国内企业的所有权优势增强,为企业走出去创造条件。根据国际生产折衷理论,企业如果拥有其他国家企业所没有的技术或其他无形资产,企业可以选择通过技术许可的方式进入其他国家,从而扩大商品市场获得更大的效益。总而言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提高有利于促进我国许可贸易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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