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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过度包装的现象范文

时间:2024-03-09 17:16:17

序论:在您撰写商品过度包装的现象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商品过度包装的现象

第1篇

79.4%的人表示购买过度包装商品是为送礼显得体面

“购买过度装的商品,通常只为了送礼,给自己用是不会买的。同样,逢年过节总会收到一堆包装靓丽但没有实用价值的礼品。”广东省惠州市市民曹芳对记者说,“如果礼品保质期长,就留着再送出去。”

调查中,11.3%的受访者表示会经常购买过度包装商品,53.0%的人会偶尔购买。说到购买原因,79.4%的人认为是“精致的包装送礼显得体面”,44.6%的人表示是“追求奢侈”。

“购买过度包装的商品,已经不是奢侈性消费,而是炫耀性消费。炫耀性消费比奢侈性消费还严重,奢侈消费最起码是有实际用途的,炫耀性消费则没有任何实用价值。”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包装豪华的商品售价高,包装简单的售价低,商家为赚取更多利润,自然愿意用豪华包装来抬高价格,因此过度包装现象越来越普遍。一名民意中国网的网友说,现在商品包装一个赛一个豪华,普通包装的商品有时候很难找到,不得不买一些华而不实的东西,这让他很无奈。

本次调查也显示,近半数受访者(48.4%)表示,包装简单的商品已很难见到,不得不买过度包装的商品。调查同时显示,79.6%的人认为商品价格远超其价值,损害消费者权益。

城市垃圾中有三分之一属于包装垃圾

对于商品过度包装,调查中83.2%的人认为是浪费资源,制造垃圾;77.5%的人表示这助长了奢靡铺张的不良风气;66.9%的人认为加剧了环境污染;51.3%的人认为是误导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只有少数人认同商品过度包装:14.3%的人认为现象存在说明有市场需求;7.1%的人认为包装本身是一个产业,能够带动相关经济。

“商品过度包装会给经济领域埋下潜在危害。”刘俊海教授认为,首先,过度包装造成了环境危害,加大了垃圾处理成本;其次,加大了运输成本;第三,包装一旦成为竞争主战场,企业就不会那么重视商品质量。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调研表明,上海市城市垃圾中有三分之一属于包装垃圾,体积占全部固体废弃物的一半。其他城市应该与上海差不多。

目前我国固体废弃物主要以工业固体废弃物为主,但近年来生活类固体废弃物逐渐增多,也成了不可忽视的污染源之一。“包装物污染不像空气、水污染那样,能够明显觉察到,就像‘温水煮青蛙’,累积起来会酿成大问题。”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天宝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软硬兼施”

2012年上海率先立法限制商品过度包装,84.0%的受访者认为“很有必要,这种现象就该立法严惩”,12.4%的人认为“应该制止这种风气,但没必要上升到立法”,还有3.6%的人认为“存在就是合理,应该让市场自行调节”。

第2篇

关键词:过度包装;欺诈;责任

中图分类号:F71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近年来,商品过度包装之风愈演愈烈,过度包装问题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当前我国零散的标准和原则性的法律法规,难以对当前豪华包装等商品过度包装问题进行有效规范。如今,商品过度包装充斥着市场,不仅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利益,更为重要的是浪费资源和能源、污染环境,这种现象与我国发展循环经济、构建节约型社会相悖。

一、商品过度包装的概述及根源

(一)商品过度包装的界定

按我国《限制商品过度包装通则》的规定,所谓的“过度包装”是指超出保护商品、方便运输、介绍或说明商品功能要求的,即包装空隙率、包装层数、包装成本超过必要程度的包装。按照国际一般规定,包装成本超过产品出厂价格的15%就属于“过度包装”。过度包装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是包装层次过多、容积与体积过大、耗材份量过重、选材档次过高、装饰奢华、包装成本奇高、价值比例失调、附加成分繁复等等。

(二)商品过度包装的根源

1.消费者的“面子文化”

过度包装在我国有其特定的社会心理基础,中国人比较注重形式上的礼尚往来,由于“面子消费”、“身份消费”、“象征消费”,使商品超越了自身“物的属性”,成为一种买得起的身份象征,所以礼品市场成为了过度包装的重灾区。

2.商品的技术含量较低

过度包装泛滥的行业,大多是产品技术、科技含量比较低的行业,如食品、保健品、茶叶、酒类、化妆品等。它们大多属于传统行业,行业的利润空间不大,而一些企业为了急于摆脱低价位,只能在外部包装上做文章。

3.不需要承担环境成本

过度包装加大了全社会的成本,但涉及包装的企业却不承担这一成本;减少包装材料的使用对全社会有好处,但却可能影响单个企业产品的销售。所以,只有所有企业都承担这种成本,单一的企业才不会在市场竞争中失败。

二、商品过度包装构成欺诈

(一)需要承担欺诈责任的理由

(1)商品过度包装已成为当今社会一大公害,在多个方面给社会带来经济损失和社会问题。全国政协委员宋晓华认为,商品的过度包装加大了商品成本,直接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也助长了商业欺诈之风。因此,他认为应该将愈演愈烈的过度商品包装列入商业欺诈行为进行约束。(2)有部分生产商、销售商在利益的驱动下,商品过度包装现象泛滥。而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产品包装做出的规定如《清洁生产法》第20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7条的规定等都比较笼统。为此,应对由于包装过度,导致消费者对其商品品质、数量等存在重大误解的,应当认定为欺诈。

(二)商品过度包装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

1.经营者的欺诈故意

(1)经营者对商品过度包装的情况是否知悉。商品经营者可以分为生产者和销售者。生产者是商品的制造者,对商品的各方面情况最为熟悉;而销售者作为联系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中间人,负有了解商品真实情况的义务,也可推定销售者知悉商品过度包装的情况。(2)经营者对商品存在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解的情况是否知悉。商品存在过度包装,容易使消费者产生对商品真实情况的误解。因此,可以认为,经营者对商品过度包装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真实情况产生误解这一情况是知悉,并有意识地加以利用的。

2.经营者实施了欺诈行为

(1)通常情况下,生产者负责商品的生产,同时负责对商品进行包装,或对商品采取何种包装有选择权和决定权。多数消费者习惯性地通过包装的整体外观,而非包装上的文字说明对商品的真实情况作出判断,生产者可利用过度包装使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因此,过度包装商品实质上是一种欺诈行为。(2)由于销售者所处地位决定了其对消费者负有告知商品真实情况的义务,如果销售者没有履行这一告知义务,就是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了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在商品买卖过程中,销售者尽管可能已明确告知消费者商品的真实情况,但由于销售过度包装商品的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仍应成立欺诈行为。

3.消费者因受欺诈实施了消费行为

消法的基本目的是保护整体消费者的利益,进而维护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它是立足社会整体利益本位,而非个体利益本位。从某种意义上说,消费者保护案件可以被看作是个别经营者与全体消费者之间的案件。对于消费者是否受到欺诈,不应当依据个别消费者的主观状态作出判断。因此,即使部分消费者对商品的包装与其真实内容不符的情况是知悉的,但只要商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关于包装标准的规定属于过度包装,就可以认为经营者的行为具有欺诈性,而消费者因此作出的消费行为就是在受欺诈的情况下实施的。

4.消费者受有损失

商品的过度包装对消费者的损害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商品过度包装而增加的成本会转嫁到消费者身上,这对消费者来说是额外的负担。这种损害并不因消费者对商品过度包装是否有认识或者采取的不同态度而有所不同。即使在消费者有意识地去购买过度包装的商品的情况下,这种损失仍是客观存在的。

(三)商品过度包装应承担的欺诈责任

我国消费者协会就明确指出:凡包装体积明显超过商品本身的10%、包装费用明显超出商品价格的30%,就可判定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商业欺诈。因此,对于商品过度包装问题,应该由生产者承担欺诈责任:(1)经营者知悉商品存在过度包装的情况,明知商品过度包装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解,并且有意利用消费者的这一误解,经营者这样的主观状态应认定为故意欺诈。(2)经营者以营销为目的,利用消费者的购买心理,故意将商品过度包装,已达到消费者的心理需求,而商品的实际价值却远不如外包装,经营者的这种行为构成欺诈。

三、总结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认为,过度包装符合消费欺诈的构成要件,应该认定为欺诈。如此一来,可以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条款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遏制经营者生产和销售过度包装商品的行为。

参考文献

[1]吕庆华.商品过度包装的危害及其防治[J].当代财经,2006年第2期

第3篇

关键词:环境资源,研究, 包装 ,法律对策

一、商品过度包装的危害

商品过度包装的危害大致有以下四点:第一,浪费大量资源。包装工业的原材料如纸张、橡胶、玻璃、钢铁、塑料等,使用原生材料,来源于木材、石油、钢铁等,这些都是我国的紧缺资源。有数据显示,每年仅包装废弃物就白白扔掉2800亿元,这2800亿元相等于筹备7年来直接跟北京奥运相关的总投资额。[1]第二,消费者抛弃大量包装废弃物,产生大量生活垃圾,加重对环境的污染。就北京而言,据环卫部门统计:北京市每年产生的近800万吨垃圾中,各种商品的包装物约为83万吨,其中60万吨为可减少的过度包装物。[2][]这些包装物很多情况下都是很难降解或很难处理的物质,对环境的污染很难治理。第三,欺骗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利益。过度包装在市场上泛滥,迫使消费者支付额外的巨额包装费,而经营者利用夸大包装装饰功能的方法从消费者身上取得更多的利润。第四,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助长社会不良风气。伴着商品过度包装愈演愈烈,市场上出现了严重的价格扭曲现象,价格扭曲刺激了商品过度包装,如此恶性循环,严重干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我国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立法现状及缺陷

(一)我国立法现状

过度包装有如此的危害,但是目前,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包装法,对包装行业所涉及的法律规范散见于环保法以及一些零散的行业法规和规章中。仅有几部法律法规涉及到了商品过度包装的问题,如《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此外,地方政府也出台了管理办法,如《哈尔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等。

(二)存在的缺陷

通过对这些法律规定的了解,不难看出,我国对于产品过度包装的定还存在问题:

1、应用性、执行性差。相关法律的规定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则,没有详细准确的规定,且没有认定和执行的标准,造成难以付诸执行,在司法实践中实际意义并不是很大。

2、地域性、分散性强。很多地方性法规具有明显的地域性,无法对其他地方的过度包装问题进行规制。且没有统一的标准,很容易造成重复执行,或者产生不同执行结果。

3、责任承担存在问题。没有准确规定责任承担人,但是法律规定中却确定了应当承担的责任,可是只是简单的罚款,且不包括对环境造成污染和消费者利益损失的责任承担。

因此,在我国相关法律空白或者不足的情况下,面对很多缺陷和没有完善的规定,我们需要学习国外,再结合我国实践制定适合的法律规章,这样才能很好的遏制过度包装行为。

三、国外关于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立法与制度

(一)国外相关立法

国外,对于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相关的法律规定有不少,例如德国的《包装条例》、荷兰的《包装盟约》、法国的《包装条例》和比利时的《国家生态法》等等,都是较早制定的专门规范商品包装的单行法。在这个方面规定比较完善,比较突出的是德国和日本。德国在1986年制定颁布了《废物回收与处理法案》,并于1991 年通过了《德国包装法令》。1996 年,德国颁布并实施《循环经济和废物管理办法》,该法案规定应尽可能避免产生废物,并要求商品生产者对包装垃圾进行最终回收,在包装物的回收处理上明确了责任。[3]日本自从上世纪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以来,制定了《推进循环型社会基本法》,在这个法律之下,又制定出《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法》和《固体废物处理法》等等一些列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实施对于推进资源的节约使用、解决污染的防治问题发挥了很大的作用。[4][]

(二)相应制度

通过对国外相关规定的比较,主要相同的制度如下:

1、标准控制制度。对包装物的容积、包装物与商品之间的间隙、包装层数、包装成本与商品价值的比例等设定限制标准,德国、韩国、日本和加拿大等国都有这类法规。

2、生产者责任制度。德国、荷兰、法国、比利时等国,明确规定过度包装责任承担者为生产者,规定由生产厂家和分销商承担包装废弃物的收集分选和处理费用。

3、“欺骗性包装”制度。美国,日本,加拿大等国对“欺骗性包装”都有相应的定义,欺骗性包装一旦成立,包装企业就违反了不得欺诈他人的一般义务,从而为消费者提供了一条可以获得救济的途径。

四、我国规制商品过度包装可以改进

面对我国现在针对限制过度包装的立法现状,以及存在的缺陷,结合国外比较先进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长期的经验,我们认为我们在建立健全我们国家的包装法体系时,应当在以下方面进行规定:

(一)建立界定过度包装的标准。虽然我国对此有相关的立法,但是这些法规中,存在两类问题,一是规定的范围比较小,只规定了部分商品,不能很好的概括市场。二是规定比较分散,且各种规定之间,存在差异,无法准确适用。这样,我们就很有必要建立统一的详细的界定过度包装的标准,这样才有利于我们更好的认定过度包装。

(二)建立生产者责任制度。对于过度包装责任主体的认定,遵循的是“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应该抓住源头,从源头追责,遏制过度包装的发生。

(三)借鉴“欺骗性包装”的概念,保护消费者权利。在我国存在的问题是,对于过度包装造成消费者损失,没有明确的认定。虽然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是消费者不容易得到相应的赔偿。如果我们确定了“欺骗性包装”,并且制定对应的惩罚,我们就能很好的认定,并更好的保护消费者得权益。

(四)明确处罚方式,加大监督力度。在立法中,对于一项明确的规定,要有相应明确的可执行的处罚方式。并且在执行上,一方面要相关部门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法,另一方面,可以建立人民反馈监督体系,即奖励人们对过度包装的监督举报,切实保护人民利益。

综上,为了更好的限制过度包装,减少资源浪费,尽可能地避免环境污染,并且更好 的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我们很有必要制定包装方面的专门性法律,建立健全包装法法律体系。在此基础之上,完善我们立法和相关机构,去再各方面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更切实际的去为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而努力!

参考文献:

1]“包装:被白白扔掉的2800亿元”,《法制日报》,2007年9月2日第006版

[2] 周斌:“从科学发展观看我国对过度包装的立法规制”,《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报》,2008 年第4 期

[3]王俊华:“德国规制商品过度包装的立法及借鉴”,《特区经济》,2006 年第10 期

[4] 张婉茹,王海澜,姜毅然. 日本循环经济法规与实践 [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第4篇

【关键词】节约型社会 商品过度包装 立法思考

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是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但近年来,不少生产厂商却大肆地进行商品过度包装,不但浪费了资源,同时还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因此,在商品包装上做到适度包装,杜绝虚假包装行为,这是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根据相关的统计,北京市每年产生垃圾约300万吨,其中商品包装物就能达到83万吨,可减少的过度包装物已经达到60万吨。①可以说,过度包装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国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进程。

目前,我们每年所产生的包装废弃物大约有1600万吨,已占到城市固体废弃物的33%,并且以超过12%的速度逐年递增。②造成我国商品过度包装的主要原因在于,生产企业为追逐更多的利润,不惜进行片面、过度的包装,以花样百出的商品包装来赢得消费者的眼球,而商品生产企业又将包装成本变相增加到商品价格当中,使消费者不明就里地支付了过度包装的成本,这是一个不良循环的往复过程。此外,政府部门未能进行有效地监管,企业未能正确履行其社会责任,及时承担污染物的回收责任,这就使得近年来过度包装所带来的包装废弃物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③笔者认为政府部门应该尽快建立、健全与包装相关的法律,对过度包装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进行法制约束,最大限度地保护环境、维护社会整体的利益。

我国对商品过度包装立法的现状

目前,我国仅有几部法律、法规涉及到了商品过度包装的问题,如《环境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此外,地方政府也出台了部分条例和管理办法,如2000年,上海市政府颁布了《一次性塑料饭盒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哈尔滨市政府颁布了《哈尔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等等。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我国对于产品过度包装的法律规定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是相关法律的规定还缺乏现实的可操作性,仅仅是制定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则,这在司法实践中并无太大的实际意义。由于对过度包装的法律责任承担人还尚未明晰,这使得司法执行者在实践中无法有效地对过度包装行为予以规制。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性法规具有明显的地域性,无法对其他地方的过度包装问题进行规制。因此,我们应该积极吸收国外对商品过度包装进行立法规制的实践经验,以此来加强我国对商品过度包装的规制,以便为商品包装制定出统一的标准。国外对商品过度包装立法的现状

日本对商品过度包装的法律规制。在日本,商品过度包装的现象也曾经广泛存在。举例来说,到了年终的时候,某家公司的老板会给员工派送一些福利品,但当员工打开福利品的时候,发现去除外三层、里三层的包装袋之后,只有一块毛巾或是一支圆珠笔。员工们都会认为花在包装上的钱甚至超出福利品本身。④为了防止这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作法,日本颁布了《包装新指引》的规定,要求尽量缩小包装容器的体积,容器内的空位不得超过容器体积的20%;包装成本不应超过产品出售价的15%,这样便很好地控制了产品间隙率过大和使用成本较高材料进行包装的问题。1995年,日本又制定颁布了《容器包装循环利用法》,也间接地对企业过度包装行为进行了制约。

德国关于包装废弃物的法律规制。德国在1986年制定颁布了《废物回收与处理法案》,并于1991年通过了《德国包装法令》,这一专门性的法令对商品包装问题进行了针对性的规定。1996年,德国颁布并实施《循环经济和废物管理办法》,该法案规定应尽可能避免产生废物,并要求商品生产者对包装垃圾进行最终回收,在包装物的回收处理上明确了责任,由此促使商品生产企业尽可能地减少商品过度包装或是采用可降解、可再利用的材料进行产品包装,这就为减少资源浪费、保护环境提供了更为有效的保障。⑤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对商品过度包装进行限制的最好方法就是制定包装方面的专门性法律,对商品过度包装的责任承担予以明确,以此督促商家采取更为合理的包装方式,减少资源浪费,尽可能地避免环境污染。对我国商品过度包装的立法思考

借鉴日本和德国对于商品过度包装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包装法》对商品过度包装进行限制、规范,无疑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相关部门在制定《包装法》的时候,应该考虑到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商品过度包装立法规制的基本原则。第一,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让污染者对其污染环境的行为负责既可以解决治理环境污染的成本问题,也可以督促公民形成保护环境、爱护环境的良好理念。基于此,我们可以规定,如果一旦发现商品生产企业对商品进行了过度包装,那么就可以责令它来承担一定的治污费用,这样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商品生产企业的过度包装。第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要从源头上对商品过度包装进行控制,一方面严格控制商品的过度包装行为,另一方面对产品包装的材料予以改进,尽可能地使用可回收、可降解的材料进行产品包装,按照国际上通行的3R原则,对产品包装进行有效地控制。⑥

商品过度包装立法的具体设想。第一,严格界定商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对商品过度包装进行立法规制,首先要明确商品过度包装和合理包装的界限,尽管我们反对过度包装,但合理的包装还是必需的。我国在制定商品过度包装的标准时,可以借鉴国外的部分经验,如对商品包装物的容积、包装物与商品之间的间隙、包装层数予以规定。⑦当然,具体的标准还需结合我国的实际,必须经过实地调查、研究之后方能最后确定。但在界定商品是否过度包装时,可以通过具体的指标进行量化,一方面可以限定包装价格与实际产品的价格比,该比值超过一定的比例即可视为过度包装;另一方面,可以限定包装所使用的材料,如果所使用材料为稀缺性资源,比如钢材、木材等,便可认定为过度包装。这样的标准在现实中更具可操作性,更易在司法实践中予以落实。第二,运用税收杠杆进行调控,对过度包装的商品开征包装税。如果企业对商品进行过度包装,那么就必须缴纳一定的包装税,这无疑就会增大生产成本。这样就可以直接引导企业进行适度包装,促使它们努力提高商品质量,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减少包装物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第三,在对商品过度包装进行立法规制的时候,应该对过度包装的责任人即商品生产商的行为责任予以明确,确定其法律责任及处罚标准,明确执行机关和法定的程序。⑧对那些积极进行适度包装及开发绿色包装的生产企业,可以给予特定的产品标识,以此来鼓励商品生产企业积极进行适度包装,减少资源浪费,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

结 语

在当今社会,过度包装的商品充斥着市场,这不仅会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利益,更为重要的是浪费资源和能源、污染环境。因此,治理商品过度包装是整个社会的责任,这对发展循环型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发达国家的治理经验,我国很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法律,对商品过度包装进行有效的限制。同时,还要积极宣传环境保护的理念,促使商品生产企业主动停止过度包装,自觉承担社会义务和责任。总而言之,产品包装也应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思路,我国的商品生产企业必须积极提高环保意识,以产品质量求得发展,而不能依赖华而不实的包装功夫来赢得市场。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乡居民的消费水平、层次也不断地得到了提升。近年来,“绿色消费”、“低碳生活”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这对于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是大有裨益的。与此同时,反对过度包装也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普遍认同,在这种情形下,政府部门更应该采用法制手段对过度包装行为进行严格的控制。(作者单位: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

注释

①周斌:“从科学发展观看我国对过度包装的立法规制”,《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报》,2008年第4期。

②诸江:“对我国包装废弃物的立法思考”,《商场现代化》,2008 年第21期。

③金玄武:“探求‘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属性―-基于法理学和法解释学视角的考察”,《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社版)》,2007年第4期。

④参见省略/world/20070430/103957.

shtml。

⑤王俊华:“德国规制商品过度包装的立法及借鉴”,《特区经济》,2006年第10期。

⑥袁晓莉:“论包装废弃物治理的3R原则与对策”,《青岛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03年第2期。

第5篇

【关键词】过度包装;危害;低碳生活

三十年前,中国是缺乏包装的,但今天又走到了另一个极端――过度包装泛滥。无论买什么,哪怕是小到一元钱的商品,都要附加一只塑料袋。这些塑料袋的确成本很低,使用方便,但是使用后的流向堪忧,数十年后积累成的环境污染不容小视。

一、我国商品过度包装的表现

“过度包装是指一种不得体的、夸张的包装。即包装物的附加值与产品本身的内涵不符”(1)过度包装在酒类、茶叶、保健品、化妆品、食品等这些商品中更盛,花里胡哨的各种里三层外三层的大小包装充满了商场、超市,真是有点触目惊心的感觉。

分析林林总总的过度包装现象,无外乎以下几种情况:

1、体积过度。大部分的包装体积内“虚空”,用过度的衬垫材料或廉价的填充物填满,以增加包装的饱满度,承载功能过度,甚至冒充实物重量,没有如实传达商品信息。

2、结构过度。增加商品的包装层数,在内包装和外包装中间增加中包装,承载功能和保护功能过度。

3、材料过度。采用过度的材料,如金属制品、木盒、缎盒等。承载功能、保护功能过度。

4、装饰过度。过分强调修饰和附加值,任意提高包装成本,提高商品价格,促销功能搭售其他商品过度。

二、我国商品过度包装的危害

过度包装与我们所提倡的可续发展问题是相悖的,其危害也是很大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对过度包装的消费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社会利益

“截止至2009 年,我国包装业企业已超过25000 家,年产量约3000 多万t。由于70%以上的商品包装为一次性用品,使用后即变为包装废弃物。因此,仅去年我国668 座城市产生的8000万t生活垃圾中,有30%是包装废弃物,即每年产生约2400万t包装废弃物,较2008 年增长约12%。。”(2)包装废弃物中的塑料、印刷颜料、金属化合物等将变成难以分解的垃圾,对脆弱的自然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

2、过度包装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浪费了生产者劳动

过度包装迫使消费者在支付了必要的商品价值后,又承担了额外的商品过度包装的成本,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首先,过度包装直接造成了消费者经济上的损失。厂家为取得高额利润,夸大了包装的功能,把巨额包装费用转化为产品附加值,强加给消费者,然而这些费用最终是消费者买单的,给消费者造成了不小的经济损失。

对于厂家来说,给产品过度包装,必然要增加员工的劳动。虽然这些劳动从表面上看,似乎已经由购买产品的消费者买单了,但是从某种意义上,还是造成了劳动力的浪费。

3、通过过度包装虚定高价,违背了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

生产企业通过对商品进行过度包装,借助其虚华的外表,得以提高商品的价格,这种虚抬价格的行为无疑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违背了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

4、破坏社会诚信之风,损害了企业的形象,阻碍其长期发展欺诈式过度包装严重侵害了消费者权益,是对社会诚信制度的漠视,损害了社会诚信之风。企业能通过短期的欺诈式过度包装从消费者身上获得更多利润,但这种短视行为会严重损害企业的形象。

三、我国商品过度包装的成因

分析了我国商品过度包装的现状及危害之后,要解决问题则首先要对其成因进行分析,并能做到“对症下药”。

1、消费者对豪华式过度包装商品的需求具有文化基础,豪华式过度包装商品为消费者提供附加功能。

近年来,我国贫富差距进步扩大,部分群体的消费水平大大提高,这些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不仅比较商品的价格、质量、功能,同时更加关注商品的包装。设计美观的包装能满足消费者的审美需要,体现消费者的社会阶层,增加消费者自己对所属阶层的归属感。同时,面子文化在中国的渊源深厚,送礼者的面子和受礼者的面子都是通过礼品来体现的。既然有市场需求,卖方自然会供给,于是由“面子经济”带动的礼品市场己经成为了豪华式过度包装的重灾区。

2、用于送礼的过度包装消费中,购买主体与消费主体相分离,信息中断。

“豪华式过度包装的商品多存在于礼品之中,此时存在着购买主体与消费主体的分离。这是因为购买主体与消费主体相分离,使得过度包装借助了我国特定的面子文化基础得以生存。”(3)同时,由于购买主体与消费主体相分离,两者间关于商品消费情况的信息中断。因此,商品过度包装存在欺诈的可能性,使得欺诈式过度包装得以生存。

四、低碳生活从我做起

“2009 年12月7日17点,《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会议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召开。12天的时间里,192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将决定2012年之后人类如何应对气候变化。随着全球变暖危机的日益加剧,“低碳生活”的理念被越来越多的人所信仰。”(4)

所谓低碳(Low-carbon),是近年来国际社会应对人类大量消耗化石能源、大量排放二氧化碳引起全球气候灾害性变化而提出的新概念,也就是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低能量、低消耗、低开支,主张人们对自己的生活方式或消费习惯进行简单易行的改变,减少全球温室气体的排放的一种理念。低碳生活就是一种新的发展模式,通过发展循环经济达到物质文明与生态文明的共赢。过度包装之所以能长期存在,其根本原因在于消费者对它存有广泛的需求,显然,遏制过度包装不能缺少消费者的热情参与。“通过选择节能产品和低含‘碳’量商品,可以引导和鼓励企业制造更多更好的节能和低含‘碳’量商品”(5)

消费者在选购和消费商品时,应冷静地结合社会资源丰欠程度、环境状况、个人收支、商品最终用途和性价比等情况,理性地选择那些包装结构合理、用料适当、标识准确、物性纯化的适度包装的商品。

辨识商品包装与亲情传递间的关系,切不可把表达亲情与包装档次等同起来。

注释

[1]刘金萍 ,《基于商品过度包装的思考》,《艺术与设计(理论)》 2010年01期,第191页。

[2]董金狮,《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将缓解我国垃圾围城》,《湖南包装》 2010年第2期,第5页。

[3]徐玢,《商品过度包装的分类及成因分析》,《中国包装》2009年第2期,第77页。

第6篇

关键词:包装减量化;毛净指数;过度包装;包装废弃物

中图分类号:F25213 文献标识码:B

低碳经济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绿色生态经济模式。低碳经济下商品包装减量化是必然趋势。然而,近几年来,越来越多的商品包装层次过多、空隙过大、选材用料奢华失当,从而形成大量的包装废弃物。包装废弃物难以回收利用,既浪费资源,加重消费者负担,又污染了环境,因此,商品包装必须减量化。而适度包装的“度”是当前国家标准中的灰色区域,如何量化“度”是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2010年4月27日《中国包装报》报道:“目前我国 50%以上的商品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过度包装问题。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占到全部固体废弃物的一半,而城市生活垃圾里有1/3属于包装垃圾,年废弃价值高达 4 000亿元。我国已成为世界上过度包装问题最严重的国家之一”。

2009年1月5日,国务院《关于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的通知》({2009}5号)提出根治商品过度包装。虽然国家法规对商品包装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立法方面还明显欠缺,主要体现为:(1)商品包装减量化的政策概念化,倡导性强,可操作性差;(2)政策法规存在“灰色区域”,不能从根本上杜绝过度包装;(3)商品过度包装的“度”难以衡量;(4)政企之间缺乏沟通,商品包装减量化难以实施(王峰,2010)[1]。我国应借鉴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商品包装减量化的立法,制定统一规范的《包装法》。政府要加强法律约束和政策扶持,各个生产企业应当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消费者更应该理性消费、适度消费、绿色消费,从而根治过度包装。

一、毛净指数

按国家技术规范《JJF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我国主要以五种方式标注商品净含量,包括质量(重量)、体积、长度、面积以及计数。目前,企业商品过度包装主要体现在:体积过度、重量过度、成本过度。基于此,商品包装指数化在体积、重量、成本上作出明确规定就能有效地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毛净指数”[2]是新提出的解决商品过度包装的一个原创性概念,包括了商品包装“体积毛净指数”和“重量毛净指数”。“体积毛净指数”为商品包装体体积 ( 毛体积)与商品实物净体积的比值 ,英文表示为 GV/NV( Gross Volume/Net Volume );“重量毛净指数”为商品毛重与商品实物净重的比值,即商品的“毛重/净重”,英文表示为GW/NW(Gross Weight/Net Weight)。在原有商品包装标准的基础上,再引进“毛净指数”,形成新的标准来限制商品的“豪华”包装,可实现商品包装减量化。

二、推广商品包装毛净指数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明确过度包装的“度”

将毛净指数引入政策法规,能够最直接地根治商品过度包装。毛净指数能够明确商品包装的“度”,使企业自觉追求减量化的包装生产,政府以及相关协会也可以方便地进行监督和引导。

从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就致力于治理商品的过度包装,提倡商品包装减量化,然而过度包装却是愈演愈烈。主要原因是由于政策法规没有严谨科学的“度”的数量化衡量指标,欠缺可准确、有效衡量和执行的相关条款,政府部门难以监管过度包装。目前部分商品包装走向极端,质量极其普通的商品包装却美轮美奂,大大超过商品本身的价值。日本包装法规定包装成本不应超过产品净利润的15%,这样便很好地控制了产品间隙率过大和使用成本较高的材料进行包装的问题。

(二)有利于消除现行法规的“灰色区域”

2011年1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局表示,目前市场上商品过度包装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为从源头抓起,加强商品过度包装管理,整治商品过度包装之风,减少资源的消耗,国家标准委制定GB 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该标准是现阶段衡量商品过度包装的主要标准,然而新标准存在“灰色区域”,很难有效地遏制过度包装。目前我国只有化妆品和食品有过度包

装的执行标准政策法规,源于这两类产品过度包装问题突出。而药品、保健品等许多商品尚无标准可循,政策法规明显不健全。

GB 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对食品和化妆品销售包装的空隙率、层数和成本等三个指标做出了强制性规定,分别是包装层数3层以下、包装空隙率不得大于60 %、初始包装之外的所有包装成本总和不得超过商品销售价格的20%。虽然新标准有数量化的指标,却不能从根本上限制过度包装。新标准规定“层”数在3层或以下,允许的包装层数实际是四层(初始包装称为第0层),企业在“层”这个“灰色区域”就可以大做文章,每一层都可以过度。根据该标准,“过度包装”可以符合政策法规标准。比如2011年1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局抽检的大部分商品包装层数是符合政策法规指标的(见表1),但实际上是存在过度包装,只是现行标准难以检测出来。

同时,新标准中的空隙率也明显偏大,销售价格虚高现象普遍存在。20元500克的酒经过过度包装后要价300元,50元500克钱的茶叶经过过度包装后要价680元,220克虫草经过盛妆后要卖3 400元。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局抽样统计,在生产领域,包装层数、包装成本与出厂价格比、包装空隙率的指标合格率分别为994%、942%、833%;在销售领域包装层数和包装空隙率的指标合格率分别为994%、679%(见图1)。

对于现行的标准,如图2所示,包装空隙率仍是影响商品包装合格率的主要原因,商品包装空隙率指标合格率与商品包装合格率呈正相关。原因在于:相较于包装层数和包装成本,商品包装与内装物间的空隙更具有隐藏性和欺骗性,现行标准难以检测,消费者从外观更难判断,因此故意扩大商品包装空隙成为企业虚假宣传,诱导非理性消费的重要手段。毛净指数的运用将有效地降低包装空隙率,抑制过度包装。

(三)有利于源头减量控制包装废弃物

包装废弃物减量控制必须从源头抓起。大部分学者研究的是如何对已经产生的包装废弃物进行焚烧、填埋、回收利用,这是治标不治本,而现行标准又不能很好地从源头减量控制包装废弃物。

毛净指数是针对现行标准的缺陷而提出的一种新的衡量标准,可从源头对包装废弃物减量控制。毛净指数不仅严谨的控制包装的“度”,同时也影响着消费者对精美包装消费观的改变,具有十分重要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

(四)有利于检测评价商品包装

在目前标准下,企业利用政策法规的“灰色区域”,依旧可以过度包装,而相关部门却很难检测包装是否过度。毛净指数触及了包装过度问题的本质,是检测评价商品包装“度”的有效尺度。GV/NV、GW/NW对于具体商品的标准一旦被明确,商品包装是否“过度”,或者说是否违反政策法规,是很容易检测评价的,这大大简化了相关部门的检测监督工作。另外,毛净指数还可以标在商品的包装体上,过度包装与否清楚明了,同时可以让企业自觉远离过度包装。利用毛净指数可推广标箱法检验商品过度包装。所谓标箱法检验就是相关过度包装检测部门或者消费者根据企业在箱体标识的毛净指数来检验该商品是否存在过度包装。由于毛净指数易于理解,相关检测部门或普通消费群体均可检验,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发挥普通消费者的监督力量。

(五)有利于监管过度包装

政府部门可依据毛净指数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强制性规定具体商品类的毛净指数量化标准,并依此为依据来监督、引导企业的包装运用。在满足毛净指数包装的规定下,相关部门可以依据规定,鼓励企业尽可能降低包装体的毛净指数,追求减量化包装,促进包装创新设计,并可依据毛净指数值降幅比例给予一定比例的政策性补贴。

三、商品包装指数化的推广与应用

(一)部分过度包装的例子

虽然国家推行了限制过度包装的政策法规,很多商品还是存在过度包装,最明显的是酒、茶叶、月饼、药品、营养保健品等。依据现行的标准无法准确去检测、监督过度包装。比如月饼包装抽查产品合格率高达99%(见表2),而实际上这些商品包装是不合格的。

据2011年国家统计局预测,从2011年到2015年,包装工业总产值可达到6 000亿元,平均每年以6%的速度增长。到2015年,纸包装制品可达到3 600万吨、软包装制品946万吨、金属包装制品491万吨、玻璃包装制品1 550万吨。其中纸板包装所占比例是最大的。依据毛净指数的实际测量结果判断,我国包装工业的总产值至少有10%是用于过度包装,那么到2015年用于过度包装造成的包装废弃物将高达6587万吨,造成的资源浪费达600亿元。过度包装还涉及其他相关的资源浪费,如物流运输、废弃物处理等。

(二)毛净指数的推广

1.确定及明示包装的“度”。现行标准虽然倡导商品包装减量化,而没有给出过度包装的衡量尺度,也就是“度”。根据毛净指数,再结合各类商品规定“度”的基准线,以“毛体积/净体积”的比率和“毛重/净重”的比率作为基准来衡量商品“过度”与否。毛净指数还可标在包装体上进行明示,只要依据包装体上的指数就可简单、清楚地知道该类商品过度包装与否,这是现行标准所不能做到的。

2.开征过度包装税。运用毛净指数以及税费杠杆进行调控,对过度包装的商品开征包装税。具体做法是把毛净指数设为税收模型的一个指数变量G。假设税收模型为 现税=G*原税,指数变量G可根据限制过度包装的执行效果进行微调,倘若执行效果还是不明显,税收模型还可调为现税=G2(3,4…n)原税,税收模型与毛净指数呈指数关系,毛净指数越大,所要交缴纳的税费越多。多出一个单位毛净指数,所要缴纳交的税费多几倍,这样企业会慢慢地自觉追求毛净指数最小化,从而达到包装减量化的要求。换言之,根据毛净指数,商品进行过度包装,那么就必须缴纳大量的包装税,企业面对成本压力就会对过度包装形成恐惧。同时,对于自觉追求包装减量化的企业进行政策奖励,可给予一定的税费补贴。这样引导企业包装减量化的效果会更好,企业既可自觉包装减量化,又可专注于产品质量,从而建立自己的核心竞争优势。税费效应可引导企业杜绝过度包装。

3.建立“包装”交易权制度。依据毛净指数,可模仿“排污”交易权建立“包装”交易权制度或商品包装责任制度。“包装”交易权制度有助于从源头杜绝过度包装,具体操作如下: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根据毛净指数评估具体商品的毛净指数上限值,并将毛净指数上限值分成若干规定的包装数量份额,每份包装数量份额为一份包装权。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在包装权一级市场上,采取一定方式,如招标、拍卖等,将包装权有偿出让给过度包装厂商。包装厂商购买到包装权后,可根据使用情况,在二级市场上进行包装权买入或卖出。该制度再加上税费效应可从根本上杜绝商品过度装。

(三) 推广毛净指数前后的对比

在商品包装减量化的大背景下,现行的标准没有很好地限制过度包装,将毛净指数引入限制过度包装的标准后,效果将非常明显。对比结果如表4所示。

四、结束语

过度包装违反低碳以及绿色消费的精神,体现了政府对过度包装管制不力以及企业社会责任缺乏。商品包装减量化是一种必然趋势,探索如何实现商品包装减量化是现阶段的重要研究课题。针对当前的政策法规概念性、倡导性强,可操作性效果差的现实,本文从易于操作和明确化的视角提出用毛净指数指标去限制商品的过度包装。毛净指数应用的政策法规效果将会十分显著。毛净指数的推广运用不仅可改变当前的消费观念,营造一个绿色消费、节约资源的环境,同时也将促进商品包装技术的良性改革。

参考文献:

[1] 王峰防范商品过度包装的立法思考[N]法制报,2010-10

[2] 周宏 ,涂晓玲商品包装“毛净指数”的建立与推广运用[J]商业研究,2011(12):100-104.

[3] 沈黎明, 金国斌, 顾祖莉商品包装过度化及其对策研究[J]包装工程,2004(25):50-57.

[4]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N]粮油食品信息报,2009-06

第7篇

关键词:过度包装;立法;必要性

包装的主要功能是保护产品、方便运输和促进销售。近几年,我国包装行业的发展带动了人们生活丰富的同时推动了市场经济的发展,然而一些企业为追求更高的利润,采用夸大包装功能的手段对商品过度包装,笔者认为,政府部门应当尽快建立并健全与包装相关的法律,对过度包装行为进行法制约束,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

一、过度包装的内涵

所谓的“过度包装”,是指超出保护商品、方便运输、介绍或说明商品功能要求的,即包装空隙率、包装层数、包装成本超过必要程度的包装。

(一)过度包装产生的原因

1.法律规范不完善,缺乏行业自律

中国的包装行业起步于改革开放后的十几年,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企业受到利润最大化的驱使,往往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过度夸大商品的包装功能,从价值判断上误导消费者。行业自律能够约束行业成员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行业的整体声誉和形象,推进行业的健康发展。但我国包装行业发展时间较短,没有明确的行业标准,难以在行业内通过社会舆论、职业标准等措施,有效监督实施过度包装的企业。

2.消费习性的改变

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水平,人们开始讲究商品的包装。在商品丰富的社会中,精美的包装,反映了消费者追求高档次的新型消费心态。商品外包装是否雍容华贵,几乎成了人们选择商品时最重要的标准。人们通过包装来了解商品,选择商品,认定商品,消费能力的提高影响着人们的消费习性,改变着人们对商品包装的观念。一些企业抓准了消费者的这一心态,对商品进行过分包装,夸大商品的价值。

3.企业商品促销的需要

在国民经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市场越来越开放,商品竞争愈演愈烈。制造商对产品从生产到销售作了精心的优化和构思的同时将注意力集中到了商品的包装上,豪华包装所带来的视觉冲击使产品快速跨入高档行列,商品售价成倍提高而销售额并不减少,导致许多企业不惜增加成本过度包装,获取暴利。

(二)过度包装的危害

1.浪费资源

商品包装需要消耗大量的原材料,如纸张、橡胶、玻璃、塑料等等。而这些原材料的制取,又要消耗大量的自然资源,当中还有许多是不可再生资源。假如对过度包装不加以限制,它对资源的消耗将是惊人的。

2.污染生态环境

首先,在包装生产过程中所排出的各种废弃、废水、废渣会对环境造成很大的污染,而商品包装又多属于一次性使用,包装产品的80%最后会变成生活垃圾,对环境再一次造成污染。特别是类似塑料等包装产品,严重地污染了生态环境。据统计,在城市产生的所有垃圾中包装物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而其中近75%都是可以减少的过度包装物。

3.误导消费行为

过度包装的费用最终由消费者为其买单,企业实行过度包装的根本目的在于追求高额的经济利益,但过度包装所产生的商品价值,消费者通常是并不需要的,甚至有些商品的包装超过了商品的本身价值,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更有商家不惜通过降低产品的质量或数量来补偿过度包装的成本,这些做法都将误导消费者购买行为。

二、国内外对过度包装立法的现状

(一)国内针对过度包装的法律现状

目前,我国包装行业的法律不够完善,仅有几部法律、法规涉及到了商品过度包装的问题,如《环境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此外地方政府也出台了部分条例和管理办法,如2000年,上海市政府颁布了《一次性熟料饭盒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哈尔滨市政府颁布了《哈尔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等等。我国对于产品过度包装的法律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是相关法律的规定还缺乏明显的可操作性,仅仅制定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则,这在司法实践中并无太大意义。由于对过度包装的法律责任承担人还尚未明晰,这使得司法执行者在实践中无法有效地对过度包装行为予以规制。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性法规受到地域的限制,无法对其他地方的过度包装问题进行规制。

(二)国外过度包装的立法现状

日本的商品过度包装的现象也曾广泛存在。为制止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做法,日本颁布了《包装新指引》,很好地控制了产品间隙率过大并解决了使用成本较高的材料进行包装的问题。之后颁布的《容器包装循环利用法》,不仅间接地制约了企业过度包装行为,而且促进日本循环经济的发展。德国针对商品过度包装立法科学合理,因而在包装行业一直处于世界最先进水平。《废物回收与处理法案》、《德国包装法令》、《循环经济和废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的颁布和实施,在包装的回收处理上明确了责任,由此促使企业尽可能地减少商品过度包装或是采用可降解、可再生利用的材料进行产品包装,从而对企业的过度包装行为起到了规制作用。

笔者认为,应该积极吸收国外对商品过度包装进行立法规制的时间经验,以此来加强我过对商品过度包装的规制,以便为商品包装制定出统一的标准。

三、结束语

治理过度包装对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发达国家的治理经验,我国制定专门的法律来规制过度包装是极其必要的。再者,绿色消费、低碳生活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这对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极大推动作用。政府部门采用法制手段对过度包装行为进行严格管制必定是一项成功之举。

参考文献:

[1]周斌.从科学发展观看我国对过度包装的立法规制[J].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报,2008,(4).

[2]白世贞,郭健,姜华君.商品包装学[M].北京:中国物质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