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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污染的特点范文

时间:2024-03-08 14:51:23

序论:在您撰写放射性污染的特点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放射性污染的特点

第1篇

Abstract: In order to strengthen the environmental radiation in management and prevent radioactive contamination in the process of extraction and utilization of mine resources associated with radioactivity .To learnthe difference of contamination between nickel and molybdenum mines and other radioactive mine resources, investigation was made. This paper proposes prevension measures according to characteristics of radioactive contamination in nickel (molybdenum) mining.

关键词:伴生放射性矿;放射性污染;防治措施

Key words: mine associated with radioactivity;radioactivity contamination;prevention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D8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10-0105-02

0引言

伴生放射性矿,是指含有较高水平天然放射性核素浓度的非铀矿,具有活度浓度低、寿命长、数量大、分布广等特点。伴生放射性矿石含有U-238、Th-232、Ra-226和K-40等较高水平的天然放射性核素,在开采、冶炼、加工和利用过程中,矿石中的天然放射性物质也将迁移、浓集和扩散,含有天然放射性核素的产品、废弃物也将对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放射性污染,危害人体健康,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提高环境的辐射水平。有资料显示,我国湖南、广东、四川、内蒙古等省区伴生放射性矿所产生的年集体有效剂量对公众的危害已远大于核工业[1]。因此,必须加强伴生放射性矿藏开发利用过程中的放射性环境污染监控,以保障人们身体健康。镍(钼)矿是一种多金属矿,除含有镍(钼)外,还有镁、砷、铅、磷、硫、铁、锰、铜、镉等多种非放金属和非金属以及放射性核素,是一种典型的伴生放射性矿。镍(钼)是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的稀有金属,镍(钼)矿的开发利用在我国已成为重要产业,但很多镍(钼)企业为了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忽略了放射性环境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对周边环境造成了放射性污染,使得矿山周围的放射性水平比背景值水平有所增加,造成工作人员和周边的居民的外照射与内照射的额外剂量增加,对他们的人身安全带来隐患。为此,加强对镍(钼)矿放射性环境监督管理及放射性污染的防治,确保人们生活安定健康,促进资源与环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1镍(钼)矿开采造成的放射性污染

镍(钼)矿开采产生的放射性污染源主要为含天然放射性核素的采矿废石,我国镍(钼)开采的废石主要为炭质页岩,采掘比约为1:50,除少量用于坑道回填外,其余需要外排,露天就地堆放,侵占大量的土地。废石中的放射性元素衰变产生的辐射污染环境,提高当地环境γ辐射水平。同时由于受到雨水的浸蚀,废石中放射性核素进入土壤和地下水,使矿区周边土壤中的非放重金属和镭-226、钍-232、钾-40含量升高,转移到地表植物中,造成其总α、β量增加,从而造成食物链的放射性污染。镍(钼)矿开采产生的废水主要有:伴生矿湿法开采由坑道排出的采矿废水,废石堆场淋滤雨水,工艺废水等。这些废水含有大量的放射性核素,成为的另一种放射性污染源,污水流入受纳水体,提高了水体中的天然放射性核素浓度,一旦被人畜饮用,放射性核素通过饮用水、动植物转移进入人体后,会选择不同的沉积部位,如镭-226食入后大部分沉积骨骼组织,而放射性母核和子核发出的α、β射线会对人体造成持续、长久的照射,从而诱发各种相关疾病。

矿石、废石、废水析出的放射性气体氡及其子体进入大气,并向四周弥散,污染空气,氡及其子体与空气中的浮游粒子结合,构成放射性气溶胶,漂浮在空气中,使伴生矿井和堆场空气中存在较高浓度的氡及子体。氡及子体随呼吸进入人体后,通过内照射给人类造成损害,甚至致癌。有调查显示云南锡业公司及个旧地区公众肺癌的高发,经医学界长期研究确定是吸入过量的氡及其子体所致[2]。

2镍(钼)矿开采放射性污染防治措施

在矿山开采过程中,要时时对造成的放射性污染进行跟踪监测并及时治理,实行边开采边治理的制度,及时做好采完部分的矿山的退役治理工作,避免放射叉污染。

2.1井下坑道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措施井下坑道是高浓度氡及高γ辐射工作场所,γ辐射来自于矿石开采面和井壁四周的围岩。井下氡来自矿石、围岩以及地下水的析出,井下空气中氡及其子体的浓度和井壁围岩及矿石中的含铀量及其井下通风换气状况有极大的关系。根据这些特点可采取以下措施:

2.1.1 保证井下坑道空气足够的换气率降低镍(钼)矿井下的主空气中氡及其子体的浓度要是保证通风系统的完善,通过合理应用排氡通风技术实现。利用机械通风压力防止来自采空区及矿岩裂隙的污染,是目前最为有效的方法[3]。具体操作时尽可能保证通风时风流在井下停留的时间最短,关闭暂时不用的巷道和采空区以减少工作面的数量,尽量减少通风体积,增大换风次数等,把矿井中的氡浓度稀释到安全浓度后再排放。有关资料显示[4]换气率可以大大降低井下坑道空气中氡与子体的平衡因子,平衡因子与换气率有如表1关系。由此可见提高井下空气换气率可以降低氡及其子体的平衡因子,大大减少因吸入氡子体而产生的额外年有效剂量。由于井下工人的额外年有效剂量主要是由氡子体所贡献,因此,提高井下空气换气率是降低井下工人额外年有效剂量的最有效的途径。

2.1.2 预通风和湿式作业放射性气体氡衰变产生的子体钋、铋、铅等重金属粒子,采用湿式作业不仅可以降尘,还可使氡衰变产生的子体迅速被水雾携带而沉降,极大地减少井下空气中的氡子体吸入体内的几率,减少因吸入氡子体而产生的额外年有效剂量。表2中的实验数据充分说明了预通风和湿式作业的好处。

2.1.3 佩戴防护口罩井下工人在作业时,应当佩戴防护口罩,这样既可防尘还可使氡衰变产生的金属粒子得到过滤,减少因吸入氡子体而产生的额外年有效剂量。

2.1.4 井下矿石废矿石及时运出井下坑道中氡的来源是多方面的,坑道中堆积的矿石、废矿石将析出氡,及时将坑道中的矿石、废矿石运出,避免在坑道中大量堆积,是降低井下氡及其子体α潜能浓度的有效途径之一。

2.1.5 井壁降低氡的析出井壁析出的氡是井下氡的主要来源,利用壁面水泥喷浆的办法可以大大抑制氡从井壁析出,可使井下氡及其子体α潜能浓度再度降低。

2.1.6 采空区及早填埋封闭及早封闭井下采空区可大大减少井下通风设施的负荷,提高井下空气换气率,降低井下氡浓度,降低平衡因子,从而降低井下空气中氡子体α潜能浓度,减少井下氡的排出量,有利于井外空气放射性环境的改善。可以减少井下工人和井下通风排风口周围居民的额外年有效剂量。

2.1.7 井下工人佩戴个人剂量计,能有效对γ辐射和氡及其子体的剂量进行测量,建立矿工个人剂量档案。

采取以上措施后,可大大降低氡及其氡子体α潜能的影响,井下工人额外年有效剂量可降至6.25mSv/a,这一结果虽然略高于放射性环境保护控制目标5mSv/a,但大大低于限值20 mSv/a[5]。除此之外,为使辐射防护最优化,采取缩短井下工人的工作时间的办法。上述剂量是按每年工作300d,每天8h计算的,如果井下工人实行6h/d工作制,则井下工人额外年有效剂量可降为4.78mSv/a,这一结果低于放射性环境保护控制目标5mSv/a,在控制目标之内。

2.2 废石污染防治措施由于废矿石场通常建在紧靠井口下的山谷中,井口工业场地则建在井口附近,在建设工业场地的过程中,其地基一般都要铺垫大量的坑道开拓过程中产生的大量废矿石。工业场地是井下工人和矿山非职业人员工作和生活的场所,铺垫的废矿石和矿山开采过程中废矿石运出时大量撒落,使工业场地一带的陆地γ辐射水平增高,增加了相关人员的辐射剂量。因此做好废矿石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对减少他们的辐射剂量非常重要,为此废矿石场须建拦石坝集中堆放,尽量减少堆放的面积,工业场地建成以后,地面应铺设水泥对铺垫废矿石的辐射污染进行治理。另外,工业场地的选址应加注意,应距废矿石场有足够的距离,最好在建设工业场地时,地基不要用放射性水平高的废矿石作为地基的铺垫材料。废矿石在废矿石场内的堆放应采用渐进式堆放,一边堆放一边覆土治理。

对GZ镍(钼)矿中的废矿石场析出的氡防护安全距离可下列方法计算得出[6]:

D=3αTCF/(1.81×108)

其中:T为年照射时间,C为氡浓度增加值,F为平衡因子,D为年有效剂量,α为以零归一化距离系数。

同时应注意矿石和废矿石在运输过程中对环境所造成的污染。矿石和废矿石往往具有相当高的放射性水平,在有些情况下,需要经过较远距离的运输废矿石才能进入冶炼厂或废矿石场。在运输途中,不可避免要经过人员密集的村庄和城镇。做好矿石和废矿石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防护,对于减少居民不必要的额外辐射照射剂量十分重要。因此,运输线路应避开人员密集的村庄和城镇,同时应对运输车辆加膜加盖,避免矿石在运输途中的撒落。

2.3 废水污染的防治措施矿区废水包括坑道废水和废矿石场淋溶渗水,为含放射性物质废水。矿山废水含有天然放射性核素衰变系列中产生的各种天然放射性核素,其中绝大部分核素都具有一定的毒性,对放射性污染最重要的铀、钍、镭、钾四种核素中,镭为极毒物质,做好对矿山废水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对确保有关人员的辐射剂量安全也非常重要。为了防止废矿石场淋溶渗水对环境的影响,可以在废石场建拦石坝和泄洪道及集水池,雨水经泄洪道排走,废石场渗水进入集水池,集水池下建适当规模的二级坝,既可防止坝跨塌,又可防止集水池外泄污染坝下水体。

在坑道废水治理方面可以借鉴铀矿山首先要确保矿山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实行监测达标排放,当废水放射性水平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时,应先用石灰乳中和-氯化钡沉淀除镭处理方法进行处理达标(总α

3镍(钼)矿矿区居民辐射安全防护措施

3.1 矿区空气质量的安全防护措施矿山附近居民通常距废矿石场较远,不受γ辐射影响,产生影响的是氡,井下通风排风口应选在距居民区1.5km外影响较小,危害最大的是废矿石场和矿石场析出氡的弥散,为使居民剂量不超标,为此居民区与矿石场或废矿石场的直线距离应大于辐射安全防护距离,也就是说在矿石场、废矿石场堆有大量矿石或废矿石,而未退役治理之前,在辐射安全防护距离之内不应有居民区。经验表明,辐射安全防护距离一般在300-500m之间,这一结果对矿山其他人员是不适用的。处于辐射安全防护距离以外的居民通常也处在粉尘的卫生防护距离之外。

合理选择井下通风排风口的位置可以减少废气中的氡及其子体对矿区居民的影响。因通风排风口排出的氡浓度很高,若以3000Bq/m3计算,在距通风排风口1.5km处空气中氡浓度增加值为123Bq/m3。处于该处的居民仅因吸入氡就产生额外年有效剂量0.185mSv/a。因此,井下通风排风口位置的距离选择直接影响居民的辐射剂量安全。如果能将井下通风排风口选在居民区的下风向更好,最好将通风排风口的位置选择在矿区内周围有山梁和树林阻隔的地方。

对于镍(钼)矿区的空气质量应遵循HJ/T193-2005《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在不同风力条件下,定期对出风口空气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定期监测,各类生产服务设施、生活居住地均应安置在主要风向的上风位置。

3.2 矿区饮用水的安全防护措施对生活饮用水的安全保护至关重要,只要一升水中混入很少量的含放射性核素的粉尘,便有可能使饮用水放射性超标,因此加强生活饮用水的保护对有关人员的辐射剂量安全也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此,必须对矿山的生活饮用水定期抽样检测,其放射性含量符合国家GB5749《生活饮用水标准》方可饮用。住在主井、废矿石场附近的居民生活饮用水源应注意加盖外用,避免使用室外敞开的水池、水缸等。矿区职工生活饮用水要加强保护,可用桶装等封闭的饮用水,防止粉尘进入水中。

对以山泉为居民生活饮用水源的地区,应铺设水管从山上引山泉水入村中使用。由于矿山开采中水源和饮水管常常被破坏,应注意加以保护和维护。

4结论

镍(钼)矿开采产生会产生大量的放射性污染,其危害较严重的有井下氡及其子体对矿工的危害,废矿石量对土壤、地下水、空气的影响以及矿山开采产生的废水对水源的影响。根据污染产生的原因提出井下坑道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措施、废矿石污染防治措施、废水污染的防治措施、矿区空气质量、生活饮用水的保护措施。实践表明,只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开采和治理环境, 镍(钼)矿山的各类放射性和非放射性污染完全可以降到公众可接受的范围。

参考文献:

[1]潘自强.中国核工业三十年辐射环境质量评价[M].北京:原子能出版社,1990.

[2]孙世荃.氡子体和含砷矿尘对矿工肺癌的贡献[J].中华放射医学与防护杂志,1991,11(1):1.

[3]余庆华.非铀矿山排氡通风方法在云锡矿井的应用[J].中国矿山工程,2004,33(5):34.

[4]张智慧.空气中氡及其子体的测量方法[M].北京:原子能出版社,1994.

第2篇

矿石中的天然发射物物质性质会在人们开采或者冶炼、加工、使用过程中发生迁移、浓集或者扩散的现象,同时这些含有天然放射性核素的产品也好,废物也好,都会对环境以及人体造成一定的危害性,因此,必须加强对其钼矿放射性环境监督管理及放射性污染的防治,进而来保证人们的生活安全以及生命安全等,有效的推动人们与自然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1 钼矿开采导致的放射性污染

对于开采钼矿的放射性污染原体主要源自于含有天然放射性核素的采矿废石。其原因在于:废石中放射性元素的不断衰变产生的,属于辐射污染环境,提高了当地环境γ辐射水平。再者,加上长期受到雨水的灌溉,使得废石中的放射性核素逐渐的渗入到土壤以至于地下水中,致使矿区周边土壤中的非放重金属和镭-226、钍-232、钾-40含量升高,转移到地表植物中,造成其总α、β量增加,也就形成了相应的食物链放射性污染。在开采钼矿时产生的废水有:处理后的工艺废水、开采过程中由坑道而排出的采矿废水、还有废石长期的受到的淋滤雨水等。这些水中都有着大量的放射性核素,长期的变化成为了另一种放射性污染源,逐渐的渗透到低下水中,使得水体中的天然放射性核素浓度逐渐提高。

随着矿石、废石、废水等放射污染源的扩散,逐渐的进入大气层中,开始向着四周蔓延,形成一种强烈的空气污染现象,尤其,其中的氡与空气中的浮游粒子相结合,会形成一种放射性的气溶胶,长期的弥漫在空气中,而这些物质会随着人的呼吸进入到人体当中,对人类的身体造成极大的伤害,甚至会导致人们致癌。

2 钼矿开采放射性污染防治措施

2.1在矿山开采过程中,要时时对造成的放射性污染进行跟踪监测并及时治理,实行边开采边治理的制度,及时做好采完部分的矿山的退役治理工作,避免放射叉污染。

2.1.1保证井下坑道空气足够的换气率降低钼矿井下的主空气中氡及其子体的浓度要是保证通风系统的完善,通过合理应用排氡通风技术实现。利用机械通风压力防止来自采空区及矿岩裂隙的污染,是目前最为有效的方法。由此可见提高井下空气换气率可以降低氡及其子体的平衡因子,大大减少因吸入氡子体而产生的额外年有效剂量。由于井下工人的额外年有效剂量主要是由氡子体所贡献,因此,提高井下空气换气率是降低井下工人额外年有效剂量的最有效的途径。

2.1.2预通风和湿式作业放射性气体氡衰变产生的子体钋、铋、铅等重金属粒子,采用湿式作业不仅可以降尘,还可使氡衰变产生的子体迅速被水雾携带而沉降,极大地减少井下空气中的氡子体吸入体内的几率,减少因吸入氡子体而产生的额外年有效剂量。

2.1.3佩戴防护口罩井下工人在作业时,应当佩戴防护口罩,这样既可防尘还可使氡衰变产生的金属粒子得到过滤,减少因吸入氡子体而产生的额外年有效剂量。

2.1.4井下矿石废矿石及时运出井下坑道中氡的来源是多方面的,坑道中堆积的矿石、废矿石将析出氡,及时将坑道中的矿石、废矿石运出,避免在坑道中大量堆积,是降低井下氡及其子体α潜能浓度的有效途径之一。

2.1.5井壁降低氡的析出井壁析出的氡是井下氡的主要来源,利用壁面水泥喷浆的办法可以大大抑制氡从井壁析出,可使井下氡及其子体α潜能浓度再度降低。

2.1.6采空区及早填埋封闭及早封闭井下采空区可大大减少井下通风设施的负荷,提高井下空气换气率,降低井下氡浓度,降低平衡因子,从而降低井下空气中氡子体α潜能浓度,减少井下氡的排出量,有利于井外空气放射性环境的改善。

2.2废石污染防治措施废矿石一般都建筑与紧挨井口下的山谷之中,而进口工业场常铸于进口附近,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地基都需要垫支大量的坑道来进行开发过程中产生了许多的废石,为了节省其堆放的面积,一般都将这些大量的坑道废矿石弄成拦石坝实施集中对方,待工业场落实之后,其地面一般可以采取铺设水泥来对废石矿的放射性污染进行处理,在此,应该注意的是:工业场在选择建筑地理位置时,应离废矿石有一定的距离,并且建设中的地基,最好不要采用具有放射眭强的废矿石以图省事为铺地材料,将对人体的伤害降至到最低。

2.3废水污染的防治措施在开矿过程中,不可缺少的即是水的使用,而当水使用过后,其废水经过长时间的渗透,将会渗到地下,影响正常的地下水。在钼矿开采过程中,其废水的形成主要有:坑道废水以及废矿石场得淋溶渗水。对此,在对废水污染的防治过程中,可以采取在废石场建立栏石坝或者泄洪道以及集中性的水池等,防治废水的到处流窜,将废水进行集中管理,在此,其石坝的建筑应加强其质量方面的监督,防治使用过程中石坝的垮塌。

此外,在建设石坝的基础之上,对矿区内的固定水体,如:河流、水库、山泉等采取定期的水质监测,并成立水质监测点,便于及时对矿区的进水或者出口水流实施监测,对有污染源的水质,可以做到及时查明来源并消除,同时对于沉淀在地下的污染物可使用化学物质进行处理,确保废水污染的防治工作顺利进行。

3 钼矿矿区居民辐射安全防护措施

3.1矿区空气质量的安全防护措施

钼矿开采的放射性核素可以通过空气实施大面积的辐射,对空气严重影响,同时对人体也有大量的危害性,但是,放射性的核素受一定距离的限制,其散播方式是以通风、排风口,以及不收v辐射影响而产生的氡,其危害性主要是废石场析出的氡的弥漫,一般在1.5之外的影响将会很小,能够在居民的接受范围内,因此,可以安排居民在辐射范围以外安居,确保居民区与矿石场、废石场之间的距离必须大于辐射安全防护距离,借以保证居民的剂量不超标,在辐射区内严格禁止居民的居住。在此,还应注意的是通风、排风位置的放射性辐射的防御,空气是随风跑动实施的弥漫,所以,对于通风口、排风口的位置应选择有山梁或者树林等能够阻隔的矿区周围。

3.2生活饮用水方面的安全防治措施

第3篇

摘要: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的现象。其主要对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矿开发利用以及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作出了规定。本文从国内外放射性污染的研究现状与进展情况,指出国内放射性污染防治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办法。

关键词:放射性污染;危害;防治;法律问题

一、放射性污染的主要来源

我们人类受放射性辐射环境非常广泛:

1、天然放射性核素带来的放射性污染

天然放射性核素品种很多,性质与状态也各不相同,它们在环境中的分布十分广泛。在岩石、土壤、空气、水、动植物、建筑材料、食品甚至人体内都有天然放射性核素的踪迹。

2、原子能工业排放的废物

原子能工业中核燃料的提炼、精制和核燃料元件的制造,都会有放射性废弃物产生和废水、废气的排放。

3、医疗放射性和科研放射性

医疗检查和诊断过程中,患者身体都要受到一定剂量的放射性照射;此外,科研工作中广泛地应用放射性物质,在这些研究工作中都有可能造成放射性污染。

4、核能开发利用带来的放射性污染

核能的开发与利用是一把双刃剑,一旦造成放射性污染,后果不堪想象。核电站在正常运行期间,不可避免地要向环境排放放射性污染物。这些伴随核工业发展形成的含放射性核素废弃物已成为环境放射性污染的重要因素。

二、放射性污染的特殊性

放射性污染是指来自人类活动产生的人工源,其对动植物和人体可造成辐射损伤。放射性污染有以下特殊性:

1、与一般化学毒害物质污染不同,放射性污染通常是无嗅无色。

2、每一种放射性核素都有一定的半衰期,不因气压、温度而改变。

3、放射性对生物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如果人在短时间内受到大剂量的X射线、γ射线和中子的全身照射,就会产生急性损伤。

因此,对于室内放射线污染来说,我们应尽可能地多了解有关放射性源方面的科普知识,了解有哪些物质可能具有可以危害健康的放射性,尽可能地避免接触这些放射源,我们国内已有地方开展氡气监测,提议大家选用卫生建筑材料,要查看产品质量检验证书,以保证用材安全,努力避免放射性污染对健康的影响。

三、 放射性污染的国外研究现状

核能的开发与利用是一个世界范围的议题,西方发达国家比我们更早地意识到潜在的污染与问题。为此,国际上一直重视放射性核素与环境关系的研究,步入20世纪90 年代后,放射性污染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放射性污染场地的风险评价与生态修复方面。

1、放射性污染环境的生态安全评价研究。此研究多与20 世纪40 年代以来放射性核素污染事件密切相关,为此,仅美国就曾先后颁布过多部生态风险评价指南,国外在建立放射性核素对人类健康风险评价、动植物健康风险评价以及生态风险评价等方面的理论和研究方法上已取得了较大进展。

2、90 年代,哈萨克斯坦、法国等国家也分别对塞米巴拉金斯克和穆鲁罗瓦岛、方阿陶法岛等核试验场的放射性污染展开详细调查与评估。通过污染跟踪调查,揭示放射性污染演变规律,进而分析其对生态安全特别是对人类生存环境的影响。

四、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存在的主要问题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不足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建立, 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正式将环境影响评价确立为环境保护法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这一制度的出现,结束了传统的规划和建设活动中重经济效益、轻环境效益,随着经济发展而导致环境质量下降的局面。但是在某些方面仍有不足之处:

1、某些放射性污染防治活动未纳入环境影响评价范围。

譬如在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方面,对于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规定其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而对于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却没有规定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客观性、公正性缺乏保障机制。

根据该法规定,国务院核设施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上编制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所选址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在这里,规划的组织编制者与规划环评的组织者共同负责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和上报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机关与编制机关处于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之中。这种做法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审批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3、对审批机关的法律责任未作具体规定。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在法律责任部分只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者违法应受的惩罚做出了规定,对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机关违法批准规划的,或者审批机关因违法或失职造成严重不良环境影响后果的风险责任却未作规定。

五、针对立法缺陷给予的立法建议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具有适用范围广、评价文件类别高等特点,但在审批机制和法律责任等部分仍然存在不足之处,建议扩展环评工作范围、实现审批的客观性、公正性等,以期完善立法中存在的缺陷。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应适于一切放射性污染防治活动。

如前所述,放射性污染有其特殊性,倘若控制措施不力,极易对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重大影响,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凭借其预测功能,恰能使这种危害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程度。因此,一切放射性污染防治活动都宜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对于“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只要求“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即可。而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的规定,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只须办理许可证并向同级卫生、公安部门备案,进口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仪表的,只须向当地卫生、公安、环境保护部门登记备案。上述两项没有规定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在“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这一章,应增设一条:“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在办理有关手续前应当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机关应赋予独立的法律地位。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对于在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上编制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所选址规划,要求由国务院核设施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并由国务院负责审查批准。加之,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不得对政府制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起诉,这就排除了法院及公民对这类违法行政行为实行监督的可能性。针对上述情况,我国应由法律专门授权在国务院或在环保部内设立一个国家环境质量审查委员会或国家环境质量审查局,由其独立地、统一地行使审查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职权。

3、补充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机关的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不仅要实现对从事放射性污染防治者的严格管理,同时也应加强对管理者自身的监督,以达到对放射性污染的全方位的有效控制。在该法的法律责任部分应补充环评文件审批机关违法操作,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

结束语

虽然《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出台和实施,标志着我国依法防治放射性污染工作迈出了重大步伐,会有力地推动

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但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还存在很多制度方面的问题,这就要求立法者加强法制建设,加强部门之间的监督。凡是与放射性污染有关的政府部门都应与环保部门积极配合。建议扩展环评工作范围、实现审批的客观性、公正性等,以期完善立法中存在的缺陷。

参考文献:

[1]金瑞林.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第4篇

【关键词】放射性污染,放射源,防护,危害

中图分类号:X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3)05(c)-0000-00

在自然状态下,来自于宇宙的射线以及地球环境本身所具有的放射性元素通常是不会对生物产生危害的。自从20世纪50年代以来,人类的活动让人工辐射与人工放射性物质都大大的增加,进而使得环境中的射线强度也越来越强,对生物的生存带来了威胁,产生了放射性污染。室外放射性污染其所产生的危害较为严重,需要对其进行有效的防治。

1室外放射性污染的来源

室外放射性污染的来源相当的广泛,自从人类对放射性元素大量使用以来,人为的放射性污染来源大量的增加,总的来讲室外放射性污染的来源主要分为以下的两类

(1)天然放射性污染来源

天然放射性污染来源主要有宇宙射线、宇生放射性核素和原生放射性核素这三种。宇宙射线是从宇宙空间中射向地球的高能粒子流,包括有初级宇宙射线与次级宇宙射线。因为地球大气层能有效的吸收宇宙射线,所以宇宙射线的强度随着高度的升高而急剧的增加,并且在不同的纬度地区的宇宙射线的强度也会不同,并且宇宙射线还具有一定的周期性。

宇生放射性核素是宇宙射线与大气圈中的物质的相互作用所产生的,这些核素中很多都是通过散裂形式所产生的碎片,还有部分是稳定原子和中子或者介子相互作用所产生的活化物,其模式与特点与宇宙射线的强度相近。

原生放射性核素则是指的在地球形成期间所出现的放射性核素。原生放射性核素的品种很多,而性质与状态也各不相同,但是在环境中的分布却相当的广泛,在岩石、土壤、空气、动植物甚至是人的体内都存在有天然放射性核素的踪迹。地壳则是天然放射新核素的重要存储场所。地壳中的放射性物质主要为铀和钍系。

(2)人为放射性污染来源

在当今,人为放射性污染来源已经成为了室外放射性污染的主要来源。放射源主要是来自于工农业以及医学上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核工业生产中所排放出的各种废物、核武器的使用或者试验所产生的放射性沉降物等等。其中医用辐射所产生的辐射往往都较弱,只有在发生了事故、放射性物质溢出时才会形成严重的环境污染。核爆炸能够在瞬间就产生出大量的放射性物质,进而会造成相当严重的放射性污染,并造成相当严重的后果。

2室外放射性污染的危害

人们对于放射性污染的认识,很多都还停留在和原子弹与氢弹的爆炸相联系的程度上。从表象上来看放射性污染远离我们的生活。但是随着工农业、医疗以及科研领域中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广泛运用,放射性危害的可能性却在大大的增加。

放射线能够引起一系列的生物效应,能够让机体分子产生电离与激发,对生物机体的正常功能造成破坏。这种作用可以是直接的,也就是射线直接作用于机体的蛋白质、碳水化合物等引起电离与激发,使得这些物质的原子结构出现变化,导致人体生命过程出现变化;这种作用也可以是间接的,也就是射线与机体内的水分子发生作用,产生出强氧化剂与强还原剂,对机体的正常物质代谢产生破坏,引起机体的一系列的反应,产生生物效应,因为人体中水占了70%左右,这就导致了放射线的间接作用对人体所产生的影响比直接作用更大。

射线对于机体的作用是综合性的,在同样的条件下,内辐射的危害要远远强于外辐射。大气与环境中的放射性物质能够通过呼吸道、消化道、皮肤、直接照射、遗传等多种途径进入到人体中,一部分放射性核素进入到生物循环中,通过食物链进入到人体中。人和动物因为没有遵守防护规则而接受到大剂量的放射线照射、吸入大气中放射性微尘或者摄入含放射性物质的水与食品等等,都容易产生放射性疾病。

3室外放射性污染防范措施

3.1基本防范措施

基本防范措施主要分为时间防护、距离防护、屏蔽防护这三种。

如果人体受照的时间越长,人体所接受的照射量就越大,那么就需要尽可能的减少人体受照时间,对于那些长期与放射性物质打交道的工作人员,就必须要做到操作准确、敏捷,通过减少受照的时间来达到防护的目的。

距离防护。当人与辐射源越接近,受照量就会越大,为此,应该要远离辐射源,通过这样的方法来减少辐射对人体的影响。

屏蔽防护就是在放射源与人体之间放置合适的屏蔽材料,通过屏蔽材料来对放射线进行吸收,以此来降低外照射剂量。根据射线的不同,所采取的防护措施也会不同:(1)对α射线的防护,因为α射线的穿透力较弱,射程也较短,因此用几张纸或者薄的铝膜就能够进行吸收,或者是通过封闭+手套方式来避免进入人体表以及体骨;(2)对β射线的防护,与α射线相比,β射线穿透力较强,但是却好进行屏蔽,通常可以用原子序数较低的材料,例如铝、有机玻璃等等;(3)对γ射线的防护,相对而言,γ射线的穿透力非常强,其危害也大,通常采用高密度物质来进行屏蔽,常用的有铁、铅、钢、水泥等。

3.2注重对放射性废物的处理

放射性废物指的是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所污染的,其浓度或者比活度要大于审管所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并预期不会再被利用的废物。如果不对放射性废物进行及时的处理,很容易就会导致严重后果的产生,并且放射性污染造成的问题有的在短期内是难以发现的。为此出现放射性废物之后,必须要将气载和液体放射性废物进行必要的浓缩与固化处理,然后在与环境所隔绝的条件下进行长期安全地存放。在废物被净化之后才能够进行有控制的排放,让其能够在环境中得到进一步的弥散与稀释,而对于固体废物则要在经过去污、装备之后才能进行进一步的处理,如果污染料能够在去污之后再利用,则要考虑去污之后进行再循环利用。

总之,室外环境中的放射性污染是客观存在的,严重的会对人类的健康产生影响,放射性物质不仅仅是可以通过外照射产生影响,还能够通过呼吸、摄食以及皮肤接触等方式进入到体内,进而对人体的健康造成伤害。为此,必须对室外放射性污染源及其危害进行明确,并做好防护措施。

【参考文献】

第5篇

关键词:伴生放射性矿山;辐射安全管理;环境治理

1伴生放射性矿山辐射安全管理现状

1.1放射性污染控制标准缺失

对于伴生性矿山放射性污染物控制的标准,国家目前只对废水排放具有比较明确的控制标准和限值要求。对于废气排放,只有在《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钍、铀总量限值”有要求,对于其他伴生矿生产行业没有相关的控制标准。对于伴生放射性矿山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国家没有对其分类和处置进行明确的规定,使得放射性废渣得不到科学合理的处置,对生态环境造成危害[2]。因此,国家有关部门有必要对放射性污染控制标准进行详细的制定,加强对放射性污染物控制与管理力度。

1.2定义与监管行业范围不明确

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制定出统一的伴生放射性废物和污染的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环境管理办法》也只是从理论的角度定义了伴生性矿山,但是在文件中并没有对准确的判定标准进行规定,没有给出具体的量化指标,这使得在对伴生性矿山进行管理的过程中没有可以依据的标准,管理工作缺乏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管理工作难以展开,无法对伴生性矿山辐射安全进行有效管理。

1.3伴生放射性矿辐射安全设计标准不健全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日常生活中对于矿产品的需求量也在不断的增加,伴生性放射性矿山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对于自然资源的有效利用具有重要影响,放生性矿山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对于环境造成的危害是巨大的。我国在伴生性矿山开发方面虽然有所研究和成果,但是国内还没有专门出台辐射防护标准的具体技术规范和要求,比如缺少对矿井的通风设计的要求和当放生性物质达到一定浓度时放射性矿采冶设备的防辐射保护距离的要求等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不利于伴生放射矿山辐射的安全管理工作有效展开,不利于矿山开采过程中对于辐射的防护和对辐射物的处置,对工作人员和环境造成众多安全隐患。

1.4对伴生放射性矿山设施退役治理问题重视不够

伴生放射性矿山开采的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对于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有些地方的污染面积对人们的日常生活已经造成了较大的影响,但是国家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出台相应的整治政策,只是在《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中提出要对伴生性矿山的污染问题进行整治,但是如何整治以及整治的标准都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这使得伴生放射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缺乏对污染治理的认识和技术方法,缺少对伴生放射性矿山设施退役治理措施的了解,使得设施退役治理问题得不到有效的解决。

2伴生放射性矿山辐射安全管理对策

2.1完善伴生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体系的建议

环境的治理涉及到管理标准的问题,在人们日常生活产生的污染较少的情况下,生态环境可以通过自身的调节来消除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但是当污染物的数量超过一定的标准,即超过自然环境的承受能力就会破坏生态环境自身的生态平衡,对自然环境造成损害。所以,国家有必要对伴生放射性环境管理标准进行明确的界定,对环境治理标准进行明文规定,提高相关企业对放射性问题的重视程度。

2.2辐射剂量监测

在日常的作业中,常用到的检测方法是辐射剂量监测,主要是对生产矿山中的放射性粉尘浓度、氡及氡子体、放射性表面污染的测量,还有对矿山附近水、空气、土壤中放射性物质的测量和辐射水平,以及对放射性废水、废渣、废气中放射物质含量的测量,为放射性污染物的处置方案的制定提供参考数据,防止生产性矿山辐射剂量超标,及时检测、参与矿井各种防护措施、井口通风系统的效能,为伴生放射性矿山井下工作人员身体健康提供有效保障,做好矿山生产安全管理工作,保证伴生放射性矿山资源的有效利用,保证开采工作的顺利进行。

2.3明确伴生矿定义和范围

我国是国土辽阔的国家,具有矿山资源丰富的特点,国内伴生放射性矿产行业的种类繁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的种类也是多样的,不同矿山行业产生的污染物类别和污染水平具有较大差距,在处理方法上也是不相同的。因此,在对伴生放射矿山进行管理的过程中,要先制定伴生放射性矿山管理名录,按照公众照射剂量评价结果和天然放射性核素含量等检测结果对伴生性矿山进行分类管理,参考国际上关于伴生性矿山审管、定义和豁免标准,结合我国伴生放射性矿山生产需要和污染状况,制定出每种放射性污染物管理限值,并以此对伴生性矿山进行定义。

2.4加强对伴生放射性废物排放和处置问题的研究

目前,对于伴生放射性矿山生产中辐射安全防护具有一定措施,对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处置方法上具有一定研究,但是对于辐射安全问题还未能得到根本的解决。国家有必要加大对伴生放射性废物排放和处置问题研究资金的投入,提升放射性污染物处置技术和处置标准,为伴生放射性矿山生产工作人员人身健康提供更多保障,为环境污染治理提供更有利的条件,促进伴生放射性矿山行业健康发展。

2.5加强伴生放射性企业的退役及环境整治

伴生放射性企业的退役对环境治理造成的影响是较大的,矿山资源开采结束并不能表示矿山开采工作的结束,伴生放射性企业应该对矿山开采后的治理给予一定的重视。国家可以在实践治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国际相关研究成果,对退役企业治理技术和治理标准进行准确界定,要对土壤中残留水平、金属复用的标准、废渣厂的整治等工作进行规定,以此来指导和规范伴生放射性企业的退役及环境整治工作。

第6篇

关键词:核污染 食品 安全 放射性 措施

2011年3月初,一场发生在日本东北部宫城县以东太平洋海域的里氏9.0级的强烈地震,将人们从播种希望的喜悦中猝不及防地带入到顿失家园和亲人的惊慌与悲痛中。而伴随其后的日本福岛核电站熔毁导致辐射泄漏的事件,又让全世界的眼光都聚焦到了核污染带来的危害问题上:核电站周边空气与土壤中放射剂量超标;在日本几个灾区城市的蔬菜、牛奶等食品中被发现受到不同程度的核污染;在我国沿海部分省区的一些蔬菜中也检测到了放射性物质,一些海产品中的和物质含量也有所增加,部分地区甚至发生了以为能预防核辐射的食盐抢购和囤积的现象,致使在一段时间内许多超市和食品店里的食盐严重缺货。这一连串的消息使得本来谈核色变的人们更加束手无措,惶惶不可终日。虽然这场灾难已经成为过去,但由此引发的一系列的事件都向我们警示:核污染问题离我们的日常生活越来越近,已经对我们赖以生存的食品造成一定程度的污染。民以食为天,我们不得不面对现实认真思考:核污染会对食品安全造成哪些影响?对我们人体健康造成哪些危害?我们在该如何控制食品核污染?

一、食品的核污染问题

1.核污染

所谓核污染主要指核物质泄露后的遗留物对环境的破坏,包括核辐射、原子尘埃等本身引起的污染,还有这些物质对环境的污染后带来的次生污染,比如被核物质污染的水源对人畜的伤害。核污染具有危害范围大,对周围生物破坏极为严重,持续时期长,事后处理危险复杂等特点。

核污染的起因有:核武器实验、使用,核电站泄露,工业或医疗上使用的核物质丢失等。这次日本福岛核电站泄漏问题主要是因为发生在日本东北部宫城县以东太平洋海域的里氏9.0级的强烈地震引发的,既存在核辐射问题,对抢修工人的直接照射危害,在日本本土的空气及周边构架的空气中都检测出不同剂量的原子尘埃;也从核电站周边的土壤及水源中检测到放射性物质,甚至在大叶蔬菜及牛奶中检测到超过卫生标准的微量放射性元素,这就是典型的核污染现象。

2.食品核污染

食品污染是指食品受到有害物质的侵袭,致使食品的质量安全性、营养性和感官性状发生改变的过程。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各种化学物质的不断产生和应用,有害物质的种类和来源也进一步繁杂。根据引起食品污染的物质种类不同, 食品污染可被分为生物性污染、化学性污染和物理性污染。其中食品核污染属于食品的物理性污染,即食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的杂质超过规定的含量,或食品吸附、吸收外来的放射性核素所引起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

所谓核污染的食品是指含有了放射性物质的食物。当我们吃下这些食物,其中的放射性元素继续产生射线,破坏人体细胞和DNA,最后导致癌变。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放射性元素的广泛存在,通常的食物中也能检测到放射性。也就是说,问题不是“有没有放射性”,而是“放射性有多强”。正常的环境中生产出来的食物不会有超过常规强度的放射性,一般也就不会去检测。如果出现了放射性物质的泄漏或其他严重的核事故,它们就有可能通过水和土壤进入植物体内,在进入动物体内。于是,这个地方生产的任何食物都可能被污染。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对食物进行放射性的检测。如果明显高于通常值,这些食物就是“辐射污染的食物”,不能再食用。跟细菌等污染不同,食物加工手段,不管煎炒烹炸还是涮煮烤蒸,都无法破坏这些放射性元素。

3.放射性物质进入人体的途径及危害

核污染中的放射性沉降物除直接通过辐射作用影响人体健康外,还可以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在体内达到一定剂量时就会产生有害作用。一般来说,放射性物质主要经道消化道进入人体(其中食物占94~95%,饮用水占 4~5%), 通过呼吸道、皮肤进入的较少。而在核试验和核工业泄漏事故时,放射性物质经消化道、呼吸道和皮肤这三条途径均可进入人体。进入人体的放射性物质,在人体内继续发射多种射线引起内照射。当放射性物质达到一定浓度时,便能对人体产生损害,其危害性因放射性物质的种类、人体差异、浓集量等因素而有所不同。人在大剂量照射的情况下,可以发生放射病,并可致死;一般剂量和小剂量照射,均能引起慢性放射病和长期效应,如血液学变化,减退,生育能力障碍,以及诱发肿瘤等,人会出现头晕、头疼、食欲不振等症状,发展下去会出现白细胞和血小板减少等症状。如果超剂量的放射性物质长期作用于人体,就能使人患上肿瘤、白血病及遗传障碍。

4.食品核污染对人体危害的特点

食品放射性污染对人体的危害主要是由于摄入污染食品后放射性物质对人体内各种组织、器官和细胞产生的低剂量长期内照射效应,主要表现为对免疫系统、生殖系统的损伤和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食品放射性污染对人体的危害是小剂量、长期内照射作用。具有种类较多、半衰期一般较长、被人摄取的机会多、 有的在人体内可长期蓄积、影响或危害程度大、消除影响的时间长等特点。

二、核物质污染食品的途径

放射性物质对食品污染的来源包括天然放射性物质和人为的放射性物质。

1.食品中的天然放射性物质

天然放射性核素分成两大类,其一为宇宙射线的粒子与大气中的物质相互作用产生,如14C、3H等;其二是地球在形成过程中存在的核素及其衰变产物,如238U、235U、32Th和40K、87Rb等。

天然放射性物质在自然界中的分布很广,存在于矿石、土壤、天然水、大气中。矿石、土壤中的放射性物质随水体流动的稀释扩散等进入大气,成为放射性尘埃,又经气流和雨水扩散,大部分会沉降到江河湖海和大地表面,污染水域和植被,通过吸附滞留、固着滞留、生化浓缩、物化浓缩、生物回游运转等方式进入生物圈,然后通过作物、饲料、牧草等进入畜禽体内,最终以食品途径进入人体。

各种放射性物质经食物链进入人体的转移过程,会受到诸如放射性物质的性质、环境条件、动植物的代谢情况和人的膳食习惯等因素的影响,并通过食物链成为动植物组织的成分之一,这就形成了环境天然放射性本底。食品的天然放射性本底取决于天然放射性污染的机会规律和生物富集作用,一般认为,除非食品中的天然放射性物质的核素含量很高,基本不会影响食品的安全。

2.食品中的人工放射性物质

随着现代科技水平的飞速发展,核能不仅仅应用于国防、军事领域,也广泛应用于核工业、核动力工业、放射性矿石的开采与冶炼、医学、辐照食品技术、农业、科研等领域,使地球表面的人工放射性物质明显增加。如核爆炸时会产生大量的放射性裂变产物,随同高温气流被带到不同的高度,大部分在爆点的附近地区沉降下来,较小的粒子能进入对流层甚至平流层,绕地球运行,经数天,数月或数年缓慢地沉降到地面。因此,核试验的污染带有全球性,且为放射性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目前世界上已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有核电站,根据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统计,截至2010年10月底,全世界共有441台核电机组在运行。从一座核电站排放出的放射性物质,虽然其极微量的浓度几乎检不出来,但核电站的温排水排放量很大,经过水生生物的生物链,被成千上万倍地浓缩,成为水产食品放射性物质污染的一个来源。进入人体的放射性物质,在人体内继续发射多种射线引起内照射。当放射性物质达到一定浓度时,便能对人体产生损害。

环境中人工的放射性核物质人为污染的放射性核素主要有以下几种:131I、90Sr、89Sr 、137Cs,主要来源于核爆炸,核废物的排放和意外事故。自从人类利用核物质以来,人为核污染事故已发生不少。二十多年前发生在前苏联的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核泄漏事故是最严重的核污染事故,其危害是令人触目惊心的。

三、核污染对食品安全性的影响

核污染可通过多种方式影响食品的安全性,因核泄漏、核事故等事件的发生概率极低,更应该在利用核辐照技术处理食品时注意这类问题。因辐照食品可通过核辐射技术杀灭有害的微生物、寄生虫及害虫,可不经高温处理而保持食品的新鲜度和卫生品质,是食品保鲜的有力措施之一。食品在接受核辐射后可能出现以下问题:

1.营养成分的破坏

辐照后食品中的营养素受到影响,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维生素被破坏或变性,存在营养价值降低的问题,特别是对蛋白质和维生素A、E、K及维生素C的破坏,同时也涉及感官性状的变化。但因日常人们食用辐照食品比例很低,每天大量食用的混合膳食相比,不会因辐射引起某些营养成分的损失而造成营养不足和食品的安全性。

2.有害物质的生成

辐照后的食品是否生成有害成分或带来有害作用的问题,与照射剂量有关。过高剂量 (大于 104Gy) 照射时,会产生有害物质;低剂量 ( 小于 104Gy) 的照射,目前尚未发现产生有害物质。因此,辐照处理食品时,只要使用规定照射剂量,就可降低放射物质对食品营养物质破坏的程度

3.致癌物质的生成

1968年美国曾对高剂量辐照的火腿进行动物试验,观察到受试动物除繁殖能力及哺乳行为下降、死亡率增高、体重增长率下降、血液中红细胞减少外,还观察 到肿瘤的发生率比对照动物高。但中剂量(103~104Gy)和低剂量辐照食品的实验,还未发现致病效应。目前,研究者们认为,食品在推荐和批准条件下辐照时,不会产生具有危害水平的致癌物。

4.诱变物质的生成

辐照食品可能生成具有诱变和细胞毒性的少量分解产物,这些产物可能诱导遗传变化,包括染色体的畸变。实验表明,用经过照射的培养基来饲养果蝇,则其突变率增加,数代后死亡率增加。

5.伤残微生物的危害

食品微生物是引起食品霉烂变质的主要因素,控制或杀灭食品表面上微生物的种类和数量,就是目前提高食品保鲜的手段之一,其中,利用核辐射技术灭菌就是其中的一项手段。已有实验证实,在完全杀菌剂量(4.5×10-2Gy 至5.0×10-2Gy)以下,微生物会出现耐放射性,而且反复照射,其耐性成倍增加。这种伤残微生物菌丛的变化,生成与原来腐败微生物不同的有害生成物,有可能造成新的危害。

四、控制食品放射性污染的措施

食品放射性污染给人体带来的危害是小剂量、长时间的照射作用。为了防止这种污染,必须从预防入手。防止食品的放射性污染,主要在于控制污染源。

1.适时或定期地进行食品卫生监测

食品遭受放射性污染的途径是多方面的,要经常预测,及时掌握污染的动态。进行核试验,要事先做好附近地区生物和食品的预防覆盖工作,事后适时开展放射性沉降物的监测。对应用于工农业、医学和科学实验的核装置及同位素装置附近地区的食品,要定期进行卫生监督。

2.防止已受放射性污染的食品对人体的危害

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规,坚持对食品进行放射性物质的监测和检验,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卫生标准,按章处理放射性污染的食品。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偶然性放射性污染,要全力进行控制,把污染缩小到最小范围。包装密闭的食品因干燥灰尘使外部受到放射性污染时,可用擦洗或吸尘方法除去。如果放射性物质已经进入食品内部或已渗入食品组成成分时,则应予以销毁。

目前,核技术已经广泛应用于食品的加工、保鲜等环节,只要认真做好防控工作,就可以避免食品核污染事件的发生,保证食品的安全性。

参考文献

[1]莫惠兰.食品营养与食品卫生监管并重应对食品安全双重挑战的思考分析.中国保健营养 2012年 第14期.

[2]沈培均.日本核污染危机启示录.综合运输 2011年 第04期.

第7篇

本文通过对广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调查,对其矿物或矿渣堆场进行γ辐射剂量率和天然放射性核素比活度进行监测分析,初步得出广西区域内开发利用的伴生放射性矿类型及分布区域,并对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管理提出建议。

关键字: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辐射调查

中图分类号: F40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背景

广西地处中国南疆,矿物种类繁多,矿产资源丰富、开采量大,同时,广西又处于北部湾核心区域,与东盟国家越南既有陆地边界,亦有海上边界。日益发展的工业活动,以及矿产资源的不断开发利用,直接或间接的造成北部湾地区的环境安全,广西大量伴生放射性矿的开发利用带来的环境问题就是其中之一。

伴生放射性矿,是指含有较高水平天然放射性核素浓度的非铀矿(如稀土矿和磷酸盐矿等)。伴生放射性矿伴生有较高浓度的天然放射性核素,这些核素在伴生放射性矿的开采、加工、冶炼和利用过程中,伴随着迁移、浓集和扩散,从而对环境造成一定的放射性污染。

2.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影响

伴生放射性矿的开发利用对人类产生辐射照射增加主要通过外照射和内照射影响。

(1)外照射

伴生放射性矿的开采过程,把地表以下的较深层的含天然放射性核素比活度较高的土壤转移至地表上来,破环了该地区原有的辐射环境,提高了该地区的γ辐射水平;伴生矿的冶炼、加工和利用就是天然放射性核素在中间产品或废物中有所富集,并扩散到更大的范围。放射性固体废物的产生,使周围环境γ辐射水平显著提高,对人产生γ辐射照射。

在伴生放射性矿的开采、冶炼、加工和利用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扬尘、悬浮物及气体均会对人产生γ辐射照射,以及在水体产生的放射性沉积物,也会是人产生γ辐射照射。

(2)内照射

伴生放射性矿的开采、冶炼、加工和利用企业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产生,为放射性废水、废气的生成提供了条件。

放射性废气主要是含放射性核素的扬尘、气溶胶,以及222Rn、220Rn及它们衰变的子体。放射性废水主要来源于伴生放射性矿坑道排除的废水或地下水、废石堆或废渣堆淋溶雨水以及企业的工艺废水。

放射性核素释放到大气、水体及土壤后,可以通过呼吸,也可以进入人类食物链,从而进入人体内产生持续的内照射。

3.国内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造成环境影响现状

目前我国伴生放射性矿资源利用主要是伴生矿的开采、选矿和加工,其中伴生矿的采选及初加工是产生放射性污染物的主要来源,而深加工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相对较小。而稀土矿的伴生放射性核素含量相比其他伴生放射性矿较高,开发利用过程中给环境带来的放射性污染十分严重。[1]

我国曾对湖北、湖南、安徽、江西、浙江等五省开展过放射性石煤伴生矿开发和利用对环境影响的调查研究,调查结果表明,五省石煤矿区碳化砖房室内、石煤矿区原野、道路γ辐射剂量率分别为五省“水平调查”时的3倍左右;五省石煤矿区土壤238U、226Ra比活度分别为五省“水平调查”时的8倍和5倍;石煤矿区内各种水样天然铀、钍、226Ra、40K的活度浓度均大幅涨高,为 “水平调查”时的13~48倍。空气中的氡浓度、气溶胶中238U、226Ra比活度均为“水平调查”时的数倍之多。 [2]帅震清等通过对我国7个省400多家伴生矿开发利用企业放射性“三废”排放情况进行了监测、调查,这400多家企业每年产生大量放射性废水、废气和固体废渣。其中废水中总α、总β含量超过标准的限值,总α超标范围为11~500多倍,总β超标范围1~9倍;部分固体废弃物的放射性含量属《放射性物质分类》(GB9133-95)中的低水平放射性固体废弃物的水平;对这7省伴生矿及开发加工企业厂区周围的环境的γ辐射剂率空气进行监测,结果表明,伴生矿开发利用过程中对周围地区造成了放射性污染。[1]

陈志东等对广东省几个大型稀土矿、钽铌矿和铅锌矿资源利用(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天然放射性核素的污染现状进行了调查。从其调查结果中得出,天然放射性核素大部分转移到废渣中。其对厂区周围的气溶胶、地下水、γ辐射剂量率进行监测,总α比对照点高2~10倍,其地下水的总α、总β均已超过国家饮用水标准,其周围环境γ吸收剂量率比一般地区高5~30倍。其调查结果也说明了,伴生矿的开发和利用已经对周围的环境造成了放射性污染影响。[3]

张谦等对辽宁某海绵钛生产厂主要环境介质和含钛废渣中总α、总β、U、226Ra、232Th、40K的放射性比活度,以及厂区周围γ辐射环境水平等进行监测分析,发现厂区排出的废水含有一定的放射性, 冶炼产生的废渣含放射性,虽然不属于放射性废物,但是对公众造成的剂量高于国家规定的限值,说明含钛废渣已经造成了一定的环境放射性影响。[4]

4.广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现状

2008年开始,对广西全区的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调查,通过前期的调研、资料收集,初步掌握了全区的矿物类别、数量、分布,筛选出涉及全区14个地级市的矿产采选、加工利用等的1274家企业,包括煤、锰、铅/锌、钛、锆、锡、钒、铌钽等矿物种类。经过1年多时间的现场走访、监测、筛选,确定本次研究的86家企业和15个矿物种类。

在这次调查筛选出来的86家企业中,伴生矿的开采企业为26家,伴生放射性矿的利用企业总共为60家,其中利用广西本地开采的矿的企业为45家,利用广西以外开采的矿的企业为15家。

研究内容包括:矿物或废渣堆场的γ辐射剂量率、矿物或废渣的天然放射性核素比活度的监测分析。

通过对这86家企业矿物或废渣堆场γ辐射剂量率的调查,从表1可见,γ辐射剂量率最大的是锆矿的5940nGy/h,最小的是稀土的123nGy/h,平均值最大的是铌/钽矿的2465nGy/h,其次是锆矿2398nGy/h,磷矿的也不小1169nGy/h。

通过采集这86家企业的矿物或废渣进行天然放射性核素比活度的分析,U-238比活度最大的是磷矿的2475Bq/kg,其次是锆矿1990Bq/kg;Th-232比活度最大是锆矿16535Bq/kg,其次是磷矿2955Bq/kg;Ra-226比活度最大是锆矿8848Bq/kg,其次是磷矿3981Bq/kg;K-40最大是花岗岩1283Bq/kg,其次是铜矿的1072Bq/kg。

可见,铌/钽矿、锆矿、磷矿、钛矿等的γ辐射剂量率普遍较高,可以初步判断这些矿种的伴生放射性水平较高,且经过天然放射性核素的比活度分析,也可以看出,γ辐射剂量率较大的,其伴生放射性核素的活度也较大。且大多数情况下,即使矿种不同,一般都有废渣堆场的γ辐射剂量率较大,而原料或产品的γ辐射剂量率相对较小。

表1 按矿物统计矿物或废渣堆场的γ辐射剂量率

5.小结

通过这次调查,可以知道广西区域内开发利用的伴生放射性矿类型及分布地区有以下特点:

1、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主要分布在南宁、桂林、百色、河池、梧州及贺州等矿产较丰富的地区,以及钦州、防城港等沿海地区。虽然钦州、防城港的矿产资源不是太丰富,但这两地方均有港口,比较是合适资源进口加工利用。

2、利用外来矿源的15家企业所涉及的矿物种类为煤、锆/钛,均为广西所缺乏,广西部分火电厂使用的煤是外地进口的,而广西又处于沿海省区,故使用外来锆/钛矿原料的12家企业均分布在沿海地区,其原料均为国外进口的。

3、在开发使用本地矿产的企业基本都分布在矿区或距区较近的地方。锰矿资源主要分布在崇左、桂林等地,而加工利用企业也主要分布在这两个地方;铝矿资源主要就分布在百色、南宁地区,而加工利用企业就分布在此;煤矿资源主要分布在来宾、南宁地区,而该地生产出来的煤就主要满足分布在来宾市、南宁市的两座火电厂;钒矿资源主要分布在南宁市上林县,而3个钒矿利用企业均分布在该地;磷矿资源分布在梧州、钦州地区,其加工利用企业也分布在该地;钛矿资源分布在梧州,而钛矿的开发利用企业也分布在梧州;稀土、铌/钽、铅/锌、锡等其它矿资源的加工利用企业的分布也一样,距离矿区地比较近。

6.建议

现在矿产开发利用的活动越来越频繁,但环境污染事故也越来越多,为了保障北部湾经济区的发展、生态文明广西的建设,以及保障人员、环境的安全,提出几点建议:

(1)各级政府部门互相合作、统一监管。凡与伴生放射性矿有关的企业生产情况,如实上报并附相关资料,根据具体情况,由省级或省级委托地方对放射性污染进行监督监测。加强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护方面的宣传教育,培训放射性污染企业和地方环保工作人员在放射性监测方面的技术力量,增加在放射性污染治理方面的环保投入。

(2)对伴生矿的开发利用及一切伴有辐射项目的建设,必须坚持“三同时”制度,其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必须由放射环境管理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经监测达标、验收合格后才能投产运行。

(3)放射性废渣必须妥善管理,建设防雨水淋洗、防扩散、防渗漏、防辐射等措施的临时贮存库,废渣处理或处置前须经过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其放射性水平进行监测,放射性废渣处理方案须报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4)伴生放射性矿在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气、废水及废渣虽不像放射源那样存在突发性的或致命的危害,但如果听之任之,长期下去会产生严重的环境污染,难以治理。与其等污染后花大成本治理,不如在还没有严重污染前加强管理,遏制问题恶化。这不仅要求伴生矿开发利用企业严格要求自己,大力推行清洁生产,也有待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管理要求,加大执力度。

[1] 师震清,越亚民,赵永明,等.全国部分省市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中放射性污染现状与对策研究. 北京:国家环保总局,2000.

[2] 叶际达, 孔玲莉,李莹,等. 五省放射性伴生石煤矿开发和利用对环境影响研究.辐射防护,2004.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