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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食品安全检测;标准;问题
食品安全已经成为现阶段一个备受关注的课题,我国近些年在食品安全方面问题频发,需要我国在多方面采取相应措施,不断加强食品安全,让我国人们能够在食品方面不再有后顾之忧。但是我国目前在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相对比较多,在食品安全检验方面的问题尤为突出,特别是食品安全检验标准方面存在的问题亟待解决,本文主要通过对我国现行食品标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论述,并针对相应问题给出了建议和应对策略。
一、食品标准中存在的问题
1、我国在食品标准方面有残缺现象,虽然我国现在有1000余项食品工业国家标准和1000余项食品工业行业标准,包括食品污染物和农药残留限量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食品企业卫生规范、食物中毒诊断标准、食品产品卫生标准及相应检验方法等方面的国家标准近500项,基本覆盖了食品从原料到产品中涉及健康危害的各种卫生安全指标和大多数食品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包括原料收购与验收、生产环境、设备设施、工艺条件、产品出厂前检验等各个环节的卫生要求。
2、为发展我国食品工业和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及规范市场发挥了重要作用。现有标准名目繁多,交叉重叠。目前,我国食品相关标准有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四级,其中国家和行业标准交叉、矛盾现象较为严重。如果同一产品有几个标准,并且检验方法不同、含量限度不同,不仅给实际操作带来困难,而且也无法适应目前食品的生产及市场监管需要。以苹果为例,既有国家标准,又有农业部颁布的无公害标准、绿色标准、苹果外观等级标准,还有原商业部颁布的苹果销售质量标准;月饼一类产品有4个行业标准。又如国家质检总局颁布了有关农产品安全质量的国家标准,而农业部又颁布了无公害蔬菜、畜禽产品、水产品的生产标准、生产技术规程、使用标准等部颁标准。
3、标准的适用性差。指标的设计涵盖范围窄,与检验方法不配套,计量单位不规范,导致标准的适用性较差。如我国果蔬标准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标准体系相比,缺乏一些重要食品加工原料的质量标准和分级标准;贮藏运输及包装标识标准不能满足果蔬贮藏流通的需要。再如大豆油,分别按棉籽油、玉米油、花生油、菜籽油检验判定,最后结论都是合格,到底是什么油,没有特征指标,无法判断。
4、部分标准缺乏可操作性。花生油GB 1534-2003的5.4条明确规定,产品不得掺有其他食用油或非食用油,不得添加任何香精和香料。事实上对于掺假、添加香精和香料却没有相应的检验手段和判定依据,标准中并没有作相关规定。而在QS许可证发放及监督抽查时都不要求检验此项目,只是根据理化指标和卫生指标进行检验判定,因而类似的一些规定显得苍白无力,对于保证产品质量没有丝毫的约束力。以低档油冒充玉米油、花生油、茶籽油、红花籽油、小麦胚芽油、橄榄油等高端产品,以及蜂蜜掺假、地沟油被判定为合格产品是有讽刺意味的。
5、一些标准20多年都未修订,很多与现实状况不合,已不能适应当前需求,如白酒卫生方面的标准。
6、与国际标准存在差距。卫生部组织了对原有的国家食品卫生标准及其检验方法进行了清理审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修改,使我国食品卫生标准的科学性和与国际标准协调一致性有了较大提高,但与国际标准还存在较大差距。如我国现有的农兽药残留限量标准数量远远不够,限量指标少于国际标准和美国等先进国家标准,指标设置不科学,相关检测方法标准少,残留限量标准体系不健全。
7、检验技术滞后。目前食品中很多检验技术难题尚未攻克,如白酒的酒龄,目前尚无测定酒龄的有效方法;除了橙汁等少数果汁饮料有果汁含量的检验方法和判定依据外,大多数果汁饮料(尤其是混合果汁)尚无与该类水果对应的果汁含量的测定方法和判定依据,因而到底产品中有多大比例的原果汁无法界定;而酱卤肉制品中蛋白质到底是来源于肉本身还是植物蛋白,酱油中的氨基酸态氮是植物蛋白水解液还是自然发酵的产物,没有相应的检验方法。
8、标准的隐蔽性。如肉类产品,有的执行GB 13100-2005,有的执行GB 2726-2005,前者不要求检验防腐剂,原因在于罐头工艺的特殊性,罐头工艺足可以保证产品在一定的时期内不会腐败变质。但从监督抽查结果来看,经常会有执行GB 13100-2005的肉制品被检出防腐剂的情形,在出具检验报告时又不要求对防腐剂的项目进行判定,无法阻止这些不合格产品出现在市场上。
二、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建议
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要确保食品的安全,除了政府监管有力,其关键在于建立先进的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美国早在1906年就出台了食品与药品法和联邦肉类检验法,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定最终产品必须达到的质量安全指标。美国拥有最先进的食品检测关键技术和检测设备,现行的国际通用标准中超过80%的食品行业标准是美国制定的。美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操作规范。比如在农药残留检测方面,涉及所有的农产品,数量庞大,指标很细,一种农药在不同的作物上都有详细规定,不同作物均有各自的限量指标。建立符合国际食品法典原则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按照食品安全的全程监控的要求,把标准和规程落实在食品产业链的每一个环节。
1、进一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对现有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进行研究、重新归类、合并、增补、调整,对不适应的标准进行修改,对不足的标准进行完善,增加标准的可操作性;对目前已经检出的尚无标准的食品不安全因素尽快制定标准和检测方法。
2、加快主要食品的内在品质、加工性能、分等分级、包装和安全卫生标准的制定与修订工作,制定统一的食品安全等级,使主要食品的标准实现产前、产中、产后的配套,达到国外先进水平。
3、积极推广采用国际标准,提升标准等级,努力与国际接轨,建立一套既符合中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清理不适应的农产品标准。
4、建立各种食品安全事件的信息库,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对存在隐患问题的企业也要给予停业整顿。做好食品污染物监测网和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确定食源性疾病控制对策的重要依据。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对比分析;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6-0097-02
近年来,中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既有本土企业出现的食品安全事件,如三鹿奶粉事件、蒙牛强致癌物质事件、双汇的瘦肉精事件等,也有国外企业出现的食品安全事件,如家乐福出售过期板鸭事件、麦当劳出售过期食品事件。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人们广泛关注的话题,食品安全监管被推上风口浪尖上,成为一个饱受争议的话题。中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到底存在着哪些问题呢?本文通过中外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对比分析,找出中国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并给出建设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建议。
一、国内外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对比分析
(一)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对比分析
1.国外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美国成立了总统食品安全委员会,由其全面协调、统一管理整个国家的食品安全,横向设立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农业部(USDA)、环境保护署(EPA),各负其责,分别负责食品安全监管、检测防疫和标准制定;纵向设立联邦、州、地方三级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加拿大由农业部的一个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并负责协调其他部门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监管[1]。欧盟为了对其成员国家进行协调管理,成立了欧洲食品安全管理局(EFSA),统一负责欧盟境内所有食品的相关事宜,负责监督整个食品链的安全运行,根据科学证据做出食品危机风险评估。各个成员国家也设有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各自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如英国成立专门、独立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全权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英国保障食品安全的主要管理机构是食品标准局,是监督英国食品安全的独立机构,负责食品安全质量的总体事务和制定各种标准[1]。德国的食品监督由各州负责,州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监管方案,由各市县食品监督官员和兽医官员负责执行,联邦消费者保护和食品安全局(bv1)负责协调和指导工作。日本负责食品安全的监管部门主要有日本食品安全委员会、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 [2]。日本食品安全委员会直属于内阁,全面负责日本的食品安全,并对厚生劳动省和农林水产省进行政策指导与监督。韩国设有食品安全对策委员会负责制定食品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部门间的组织协调以及食品卫生事故的组织处理,农林部、海洋渔业部、卫生、福利和家庭事务部分别负责农畜产品、水产品、进口产品的安全检查和检疫[3]。
2.国内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中国的食品安全主要由农业、质检、工商、卫生四个部门负责监管。很多职能部门既是法规标准的制定者,又是执行者,执行与标准存在着不一致的情况。各个部门责任不明确,在执行的过程中相互推诿,而且只负责各自的工作,不能统一协调,食品安全监管存在漏洞。
(二)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及标准的对比分析
1.国外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及标准。美国食品可以说是世界上最安全的,究其原因是美国建立了非常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标准[4]。美国早在1906年就出台了食品与药品法和联邦肉类检验法,在接下来的一百多年的时间里,不断修改和完善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目前,美国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非常繁多,既有综合性的条款,也有极详尽的规定。美国有关食品安全的主要大法包括: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FFDCA)、联邦肉类检验法(FMIA)、禽肉制品检验法(PPIA)、蛋制品检验法(EPIA)、食品质量保护法(FQPA)和公共健康服务法(PHSA)等[5]。2010年11月30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这一法律使美国的食品与药品管理局进一步拥有了更多的权力。2011年1月4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强调食品安全要以预防为主。欧盟也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标准,早在1980年欧盟就颁布实施了《欧盟食品安全卫生制度》;2000年欧盟又颁布了《食品安全白皮书》,要求制定以控制“从农场到餐桌”全过程为基础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从而将现行各类法规、法律和标准加以体系化。近年来又陆续制定了《通用食品法》、《食品卫生法》等二十多部食品安全方面的法规,形成强大的法律体系。2006年1月颁布实施的《新欧盟食品及饲料安全管理法规》更是涵盖了“从农场到餐桌”的整个食物供应链,实现了从初级原料、生产加工环节、终端上市产品到售后质量反馈的无缝隙衔接,对食品添加剂、动物饲料、植物卫生、食品链污染和动物卫生等易发生食品安全问题的薄弱环节进行了重点监督,大大强化了召回制和市场准入资格[5]。除此之外,欧盟各成员国也制定了食品安全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德国的《食品法》、《食品和日用品管理法》、《HACCP方案》和《指导性政策》构建起食品安全监管的四大法律支柱。与此同时,日本也制定了严格的食品安全标准。1947年的《食品卫生法》是日本控制食品质量安全与卫生的最重要法典,之后经过十余次的不断修订和完善。在《食品卫生法》不断完善的同时,2003年日本又制定出台了《食品安全基本法》,形成一套完备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关键词:食品质量 食品安全 对策
食品安全指食品的供给能同时保证人类的生存和健康,其包含两层意思:既食品的数量安全和食品的质量安全。我国现今面临的主要食品安全问题是食品质量安全,它涉及食物是否受到污染、是否含有有毒有害物质,食品添加剂是否超标等问题,探讨在食品的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等环节中保证食品的卫生及食用的安全,降低对人类健康的影响及疾病隐患。近年来,我国连续发生了“三聚氰胺奶粉”、“染色馒头”、“爆炸西瓜”、“地沟油”、“瘦肉精”、“孔雀绿鱼虾”、“假羊肉”等多起食品安全事件,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健康,也引起了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我国食品质量与安全现状
1.1 化肥施用过量 我国是全球最大的化肥生产和消费国。耕地面积不到世界总量的10%,但化肥施用量却接近世界总量的1/3,施用强度位居全球第四。过量施用化肥,会使氮、磷、钾等化学物质被土壤固结,形成盐分进而在土壤中积累,最终导致土壤板结硬化;偏施某种化肥,还会导致作物营养失调,体内部分营养物质转化或合成受阻,造成蔬菜、水果的口感和品质降低,且易腐烂,不易保存;化肥中过量的氮易转化为硝酸盐,被农作物吸收后,使得蔬菜等植物中残留的硝酸盐增多,其在体内易被还原为亚硝酸盐,与鱼、肉等动物性食品中的胺类化合物反应,可生成N-亚硝胺类化合物[1-2],该物质具有急性毒性、致癌、致畸和致突变作用。
1.2 食品中农药和兽药残留 我国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使得农作物的生产越来越依赖于农药,而在农业生产中施用农药后,一部分可粘附在农作物表面,形成表面粘附性污染;另一部分可通过渗透作用进入农作物内部组织,形成内吸性污染。此外,部分散落在土壤和水等环境中的农药又会被植物吸收;含农药的农业废水进入江河湖海后又会污染水产品,最终,这些残留的农药会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并在人体内富集。现今农药在我国农产品中的用量居高不下,而这些化学物质的不合理使用,必然导致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量超标,严重影响消费者的健康和食用安全。农药残留同时也会影响我国农产品的国际贸易,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对农副产品中农药残留量都制定了较为严格的限量标准,使得我国农产品出口贸易面临严峻的挑战。
兽药残留指动物性食品的任意可食用部分所含兽药的母体化合物和其代谢产物。主要残留物为抗生素类、抗寄生虫类、呋喃类、磺胺类和激素类等药物。滥用兽药的危害非常大,如长期食用兽药残留量超标的食物,会直接产生某些急慢性中毒、还易导致耐药菌株的产生。某些残留兽药还具有三致作用(致癌、致畸、致突变),或引发过敏反应、肠道菌群失调等。
1.3滥用植物生长调节剂 植物生长调节剂,也被称为植物激素,严格来讲属于农药范畴,为低毒、微毒农药。作为一项农业增产、增效的重要技术措施,植物生长调节剂已被广泛应用于多种农作物生产,如膨大剂、催熟剂、增甜剂、催红剂等,应用广泛。农户在使用时,随意提高浓度,随意更改施用时间等现象,会给人类健康带来很大的风险,易造成内分泌系统紊乱。
1.4过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是为改善食品色、香、味,防腐及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天然物质。包括抗氧化剂、酸度调节剂、漂白剂、膨松剂、着色剂、甜味剂、护色剂、增味剂、防腐剂、增稠剂、香料等。适量使用,可提高食品的质量和稳定性,改进感官性状,便于食品的生产、加工、储存和运输。但滥用、超量及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后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十分严重的危害。
1.5有毒金属污染 工业废水、废气、废渣排放后对水体、大气和土壤造成的污染可直接或间接污染食品。即使各类重金属污染物在环境中的本底浓度很低,也可通过生物富集和生物放大作用,在食品和人体中达到较高的浓度。此外,在食品的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过程中,接触或使用金属设备、容器、管道等,也可造成食品重金属含量超标。
二、规范食品质量安全对策
2.1 健全食品相关法律法规 完善的食品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基础。世界主要发达国家都有较为完善的食品法律法规体系,而我国目前只有《食品安全法》一项食品相关法律,与国际水平差距较大,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2.2 完善食品标准体系 建立系统化、完善、科学的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关键步骤。在各类食品标准的修订中,既要借鉴国际先进标准,同时又要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力求保证标准的科学性、全面性、先进性和动态性,使标准能够真正满足我国人民对食品安全和健康的要求。
2.3 加强食品监管,增大执法力度 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对食品生产、流通企业的食品安全行使监督管理的职能。对食品的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储存、运输、消费等环节实施全程监管,同时查处生产、制造不合格食品及其它质量违法行为。建立专门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加大执法力度,一旦发现违法行为,从严从重处理。
参考文献:
【关键词】食品安全;预防;对策
食品安全从来都没有像今天这样引起了社会和政府的广泛关注,媒体对于食品安全报道也没有像今天这样,能够受到消费者如此的关注。从之前的“大头娃娃”事件到如今的“结石门”事件,全社会的眼光都聚集于此,将目光聚集在了食品安全的身上。
一、食品安全状态
随着食品行业的迅猛发展,消费者需要的多样性、产品复杂性日益增加、产品安全标准的不断提高、网络技术的渐渐发达以及大众传播媒体的飞速发展,使得食品安全问题在当今社会中越来越受到关注。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02年我国食品行业营业额为5090亿元,2006年我国食品行业营业额首次突破1万亿元,2011年我国食品行业营业额达到2万亿元。食品行业连续10年以两位数增长,是我国GDP增速的一倍。食品行业的快速发展,对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实现就业、提升我国美食文化地位等具有重要作用。研究食品安全问题对策,能够在面对食品安全、处理食品安全、预防食品安全风险时能得到理论层面的参考价值;还可以为众多的食品制造、销售企业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和资源借鉴,帮助食品制造、销售企业有正常的经营战略的整体运作,提高其经营信誉与组织形象。使得食品制造、销售企业在竞争日益复杂的今天,能与众不同、脱颖而出!
二、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首先,违法增加添加剂,制造各种有毒有害食品。如为降低成本,使用劣质的原料和违法使用添加剂,降低销售价格,排挤了其他质量正常的产品,“劣币驱逐良币”的效果在食品行业也时有发生。
其次,最根本的原因是食品生产企业一味逐利,丧失起码的道德良心,毫无诚信可言。莫克公司创始人说过,药是用来治病的,赚钱是随之而来的事情。做得越好,利润就越
作者单位:839009新疆哈密物业管理公司三塘湖项目部
大。而我们有的企业往牛奶里掺杂使假,首先想到的是降低成本,欺骗公众、欺骗消费者,其错误的企业文化丧失了企业最基本的社会道德责任。
三、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一些对策建议
1.反应迅速,把握速度原则
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引起公众危机,其处理的第一原则应该要把握速度,这既体现了食品企业对广大公众是负责的,而另外一方面,媒体以及外界对于公关危机的真正的关注时间只能够维持两个星期,一旦过了这个关注时期,而食品企业还没有做出任何回应的话,企业的负面印象已经深深地存入广大民众的心中了。所以,一旦发生危机,食品企业一定要在第一时间快速做出反应,这样才能够把对食品企业造成的损害降到最低。
2.把握核心议题
一旦危机发生,媒体以及消费者最为关心的问题主要有三个:其一是危机因为什么而发生?其二是受害者是否能够得到妥善处理以及合理的对待?其三是危机状况能否得到有效控制?一旦发生危机,企业应该围绕着这三个最为主要的核心议题进行对外沟通,这样才能够获得媒体以及消费者的谅解,这样媒体以及消费者才不会一直盯着“应该对责任人进行何种处理的问题”了等这些边缘性的议题展开讨论。否则,将有可能引起广大民众更多的质疑声。
3.品牌与信心重建
重建品牌与信心的前提是需要企业勇于承担法律以及道德的责任,应该对受害者做出相应的补偿,并且取得他们的认同。其次,还应该重新审视有关企业内部的各个流程中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并且还应该提出并且落实到内部并且进行改进措施。最后,对于重建信任,应该让企业品牌重新获得各方利益的肯定,这样才能够让品牌在价值层面上重新站立起来,这样对于企业品牌价值的创造更加有意义。
四、预防食品安全风险的措施
1.转变观念,树立食品安全预防意识
对于食品安全预防管理来说其最核心的理念就是要做到防患于未然。一旦出现企业的业务经营进入到一个低谷期,企业管理者就应该树立起食品安全意识,当企业的业务经营处于一个高峰期的时候,企业的高层管理者对于潜在的食品安全更是不能够忽视,因为很多事实证明有绝大部分的企业是在高速发展时期出现戛然而止的状况。
2.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在这个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中主要包括了有专业的公关人员以及食品安全知识的专业人员。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使得企业能够在应对媒体食品安全的时候能够快速做出反应,这种做法改变了先前的那种只有在食品安全发生之后建立起临时的食品安全公关小组,临时的公关食品安全小组的建立对于食品安全事件发生之后的处理有一定的效果,但是不能够做到很好的预防。
3.建立食品安全预警体系
其一是进行食品安全监测。建立食品安全监测的目的是为了能够通过对有可能引发食品安全的多种指标进行有效地、实时地监控,搜集并且整理有可能影响到企业食品安全的有关信息,进而掌握到有可能导致企业发生食品安全的概率,对食品安全进行预警。其二是进行食品安全预测,指的是通过对有效地、实时地监控到的指标进行统计以及分析,对于搜集并且整理到的信息进行第二次处理,进而对将来有可能发生的企业食品安全的种类以及有可能危及到的范围进行科学地评估,并且要在必要的时候发出食品安全警报。其三是进行食品安全预控。在这里,食品安全预控指的是通过对引发食品企业食品安全的有可能的因素做出人为的干预,并且采取多种应对措施,还要制定于此相关的食品安全预案,这样才能够避免发生食品安全,也可以尽量减少食品安全对于企业的损害。
作为关乎到消费者切身利益的食品企业,应该充分地认识到进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一定要在事先做好相应的准备,做到防患于未然,应该充分地利用有关的危对策去应对危机,不应该在出现食品安全事件的时候躲起来。
参考文献
[摘要]日本是对食品贸易安全关注较早的国家之一,其食品安全规制在丰富的理论研究指导下。规制经验比较成熟,食品安全水平较高。本文从食品安全规制的机构设置、法律体系、捡疫检验标准程序、对规制者的规制等多方面对日本食品安全规制的体系进行介绍,并据此提出中国食品安全规制改革的建议。
[关键词]日本;食品安全机制;改革;启示
一、规制与食品安全规制
作为社会性规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食品安全规制是以保护消费者的安全、健康、卫生为目的,对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制定一定的标准,并禁止、限制特定行为的社会性规制。在国外,食品安全规制已形成三次浪潮,即:行为规范(Practices)、危害性分析(HACCP,又称危害分析与关键点控制)和危险性分析。第一次浪潮为建立良好的生产规范(GMP);第二次浪潮的重点是鉴别、评价和控制食品中危害因子;第三次浪潮的重心已经转移到人类健康和整个食物链。世界卫生组织(WH0)、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于1962年成立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其颁布的食品法典,已经成为全球消费者、食品生产和加工者、各国食品管理机构和国际贸易唯一的和最重要的基本参考标准。随着现代食品安全管理第三次浪潮“危险性分析”的到来,对人类健康和整个食物链安全的关注也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众多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组织都加入了关心食品安全的行列,甚至制定了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多边协定,WHO也提出了“全球食品安全战略草案”(D.Banati)。
二、日本食品贸易中的安全规制
1.相互协调的食品贸易安全规制机构
日本负责食品安全的监管部门主要有日本食品安全委员会、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日本法律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是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
食品安全委员会(FSc)于2003年7月设立,主要承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对风险管理部门(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等)进行政策指导与监督以及进行风险信息沟通与公开,直属于内阁。食品安全委员会设事务局,负责日常工作。食品安全委员会有权独立对食品添加剂、农药、肥料、食品容器,以及包括转基因食品和保健食品等在内的所有食品的安全性进行科学分析、检验,并指导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的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安全对策。
农林水产省成立消费安全局,主要负责:国内生鲜农产品及其粗加工产品在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农药、兽药、化肥、饲料等农业投入品在生产、销售与使用环节的监管;进口动植物检疫;国产和进口粮食的质量安全性检查;国内农产品品质、认证和标识的监管;农产品加工环节中推广“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方法;流通环节中批发市场、屠宰场的设施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搜集、沟通等。
厚生劳动省将原医药局、食品保健部分别改组为医药食品局、食品安全部。增设食品药品健康影响对策官、食品风险信息官等职位,增设进口食品安全对策室,加强进口食品安全管理。食品安全部主要负责:食品在加工和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制定食品中农药、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和加工食品卫生安全标准;对进口农产品和食品的安全检查;核准食品加工企业的经营许可;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以及食品安全信息等。
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在职能上既有分工,也有合作,各有侧重。农林水产省主要负责生鲜农产品及其粗加工产品的安全性,侧重在这些农产品的生产和加工阶段;厚生劳动省负责其他食品及进口食品的安全性,侧重在这些食品的进口和流通阶段。农药、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则由两个部门共同制定。
2.具有较强时效性、完善的食品安全规制的法律体系
日本《食品卫生法》于1948年颁布并经过多次修订,仅1995年以来就修改了10多次,最近一次修改在2003年5月。为了进一步强调食品安全,2003年日本颁布了《食品安全基本法》,为日本的食品安全行政制度提供了基本的原则和要素。一是确保食品安全:以消费者至上为原则,以科学方法进行风险评估,实现从农场到餐桌全程质量监控。二是地方政府和消费者共同参与。三是协调政策原则:在决定政策之前进行风险评估,重点进行必要的危害管理和预防,并实施风险信息交流。四是建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进行风险评估,并向风险管理部门也就是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提供科学建议。“消费者至上”、“科学的风险评估”和“从农场到餐桌全程监控”以及加强风险管理的食品安全理念都得到确立。《食品安全基本法》要求在国内和从国外进口的食品供应链的每一环节确保食品安全并允许预防性进口禁运,使日本政府在元法要求出口国遵循和日本国内相同的强制性检验程序时可根据该法对进口产品进行更严格的审查,从而从制度上保证食品安全。日本的食品安全规制法规除了两大基本法之外,还包括了《农药取缔法》、《肥料取缔法》、《家禽传染病预防法》、《牧场法》、《土壤污染防止法》、《农林产品品质规格和正确标识法》、《植物防疫法》、《家畜传染病防治法》、《农药管理法》、《持续农业法》、《改正肥料取缔法》、《饲料添加剂安全管理法》、《转基因食品标识法》、《包装容器法》、农林规格制度(JapaneseAgricuturalStandards,JAS)等。随着国内对有机农产品需求的扩大,日本于1992年颁布了“有机农产品及特别栽培农产品标志标准”和“有机农产品生产管理要领”,并于2000年制定、2001年4月1日正式实施了“日本有机食品生产标准”。《农林物资规格化和质量表示标准法规》(JAS)还规定,转基因食品必须加以标识,经过指定机构认证方能加贴有机食品标识。
3.严格的检验、检疫制度及标准
日本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有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督体系,全国48个道府(县)、市共设有58个食品质量检测机构,负责农产品和食品的监测、鉴定和评估,以及各级政府委托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督检验。
日本厚生劳动省颁布了2000多个农产品质量标准和1000多个农药残留标准。农林水产省颁布了351种农产品品质规格。日本希望通过严格的针对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制度,确保进口食品安全。根据新的《食品卫生法》修正案,日本于2006年5月起正式实施《食品残留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禁止含有未设定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农业化学品且其含量超过统一标准的食品的流通。2004年8月公布的《肯定列表》在原来仅制定残留标准的350种农药基础上修改和制定了669种农药、添加剂和动物用药残留标准,基本覆盖了世界上实际使用的700多种农兽药,对没有制定残留限量标准的农兽药设定的“统一标准”数值非常低,仅为O.01PPM,实际上就是禁止尚未制定农兽药残留限量标准的食品进入日本。
综上所述,基于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日本食品安全规制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贯彻遵循了消费者至上的基本原则,实施各部门协调一致的食品安全管理策略。食品安全规制部门均把消费者健康保护和利益放在最高地位;严格贯彻产品责任原则,要求食品生产与加工企业对食品安全负有全部责任;在保护健康和保障安全中应用预防性原则(在不确定风险的情况下尽可能采取预防性措施);食品安全管理高效、透明、可靠。强调法规管理机构的一致性、风险管理与风险评估的一致性、利益相关者责任的一致性、各部门协作的一致性、公众的积极参与性。
其次,日本通过比较完善的时效性很强的严格食品安全规制法律体系和标准体系,构筑了保证食品安全规制体系和食品贸易的有效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日本的食品法规种类很多,涉及了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所有领域,与法规相关的标准也很多。日本还制定了大量的涉及食品安全的专业、专门法律法规和相关配套规章及实施标准、检验检测标准等。通过完善的法律法规和配套质量标准等,从方方面面完善了食品安全规制法律体系。食品安全法规体系的范围包括了农作物的生态环境质量、生长、采收及加工的全过程。整个法规体系形成一条主线,多个分支,脉络清晰的框架。各法规间相互补充,系统全面。
第三,日本特别强调从农田到餐桌的连续管理,注重从源头上控制食品安全,强调预防规制,抓住了保证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日本和其他西方国家一样强调所有食品安全政策的制定必须建立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之上,即运用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3种模式。风险评估的基础是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利用,包括食品或饲料的各个环节得到的数据、疾病监督网络、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分析等;科学地协调与控制是风险管理的核心,风险交流也需要科学信息的广泛产生和及时获取,这些都体现了法规的科学性。日本将食品安全的行政管理法规和技术要求相融合,对于政府管理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使规制机构责权明确,可依法顺利开展各项工作。日本的《食品卫生法》仅1995年以来就修改了10多次,最近一次修改在2003年5月,可见其效率之高。
此外,日本的食品安全规制还重视食品溯源制度为基础的风险管理、食品与营养标签制度、信息制度,重视信息技术的积极利用,食品安全规制的社会监督,加强信息的供给,确保食品安全规制透明、公正、公开,使规制合理、合法、可信、可靠,使食品安全规制切实达到了保护消费者食用安全,起到了良好的规制效果。
三、日本食品贸易规制经验对我国食品安全规制改革的启示
首先,统一协调的食品安全规制机构和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有效降低制度成本,提高效率,成为确保食品安全的基本保证。西方发达国家食品安全规制的一种重要经验就是由统一协调的国家食品安全规制机构对食品安全进行规制,同时辅之以完善的监督机制,并加强规制规制者。日本尽管由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两个机构负责食品安全规制,后来增加了食品安全委员会,主要承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部门之间综合协调统一,保证了规制高效、经济。借鉴日本等西方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经验,我国宜组建一个跨部委的国家食品安全规制机构来统一组织、协调、管理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各项工作。在这一机构的领导和组织下,以风险评估为科学基础,以检测技术为评价和控制食品污染的主要手段,建立快速预警应急系统,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涵盖食品安全从农田到餐桌的各个方面。
其次。建立、完善一个以食品安全核心法律为基础、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为补充的食品安全法规新框架,形成了良好的制度框架,有效减少了契约不完备可能造成的败德行为和逆反选择行为的发生。控制源头是保证食品质量与安全的关键。借鉴发达国家食品安全规制的经验,可以对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实行管理为主线,重新通盘考虑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和调整,使法规覆盖整个食品链的全过程。核心法律的建立将会对我国食品控制措施的效能产生深远影响。还要加快相关配套法规体系更新和完善的速度,逐步与国际接轨。我国要根据食品安全形势的变化,加快法规体系更新和完善的速度,防止在发生全球性食品安全事件时形成被动局面。我国还要考虑食品安全立法的国际化。在法律框架下,保证依法规制。
再次,建立和完善预防性的规制体系,加强风险管理。西方国家和地区食品安全规制普遍强调预防性原则,普遍建立以HACCP为基础的预防性的危害与关键点控制体系,加强风险预测与风险管理,同时加强风险交流,将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风险降至极致。这样规制成本将大幅度下降,即使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对社会的危害也是最低程度的。
[关键词]日本;食品安全机制;改革;启示
一、规制与食品安全规制
作为社会性规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食品安全规制是以保护消费者的安全、健康、卫生为目的,对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制定一定的标准,并禁止、限制特定行为的社会性规制。在国外,食品安全规制已形成三次浪潮,即:行为规范(Practices)、危害性分析(HACCP,又称危害分析与关键点控制)和危险性分析。第一次浪潮为建立良好的生产规范(GMP);第二次浪潮的重点是鉴别、评价和控制食品中危害因子;第三次浪潮的重心已经转移到人类健康和整个食物链。世界卫生组织(WH0)、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于1962年成立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其颁布的食品法典,已经成为全球消费者、食品生产和加工者、各国食品管理机构和国际贸易唯一的和最重要的基本参考标准。随着现代食品安全管理第三次浪潮“危险性分析”的到来,对人类健康和整个食物链安全的关注也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众多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组织都加入了关心食品安全的行列,甚至制定了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多边协定,WHO也提出了“全球食品安全战略草案”(D.Banati)。
二、日本食品贸易中的安全规制
1.相互协调的食品贸易安全规制机构
日本负责食品安全的监管部门主要有日本食品安全委员会、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日本法律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是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
食品安全委员会(FSc)于2003年7月设立,主要承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对风险管理部门(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等)进行政策指导与监督以及进行风险信息沟通与公开,直属于内阁。食品安全委员会设事务局,负责日常工作。食品安全委员会有权独立对食品添加剂、农药、肥料、食品容器,以及包括转基因食品和保健食品等在内的所有食品的安全性进行科学分析、检验,并指导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的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安全对策。
农林水产省成立消费安全局,主要负责:国内生鲜农产品及其粗加工产品在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农药、兽药、化肥、饲料等农业投入品在生产、销售与使用环节的监管;进口动植物检疫;国产和进口粮食的质量安全性检查;国内农产品品质、认证和标识的监管;农产品加工环节中推广“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方法;流通环节中批发市场、屠宰场的设施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搜集、沟通等。
厚生劳动省将原医药局、食品保健部分别改组为医药食品局、食品安全部。增设食品药品健康影响对策官、食品风险信息官等职位,增设进口食品安全对策室,加强进口食品安全管理。食品安全部主要负责:食品在加工和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制定食品中农药、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和加工食品卫生安全标准;对进口农产品和食品的安全检查;核准食品加工企业的经营许可;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以及食品安全信息等。
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在职能上既有分工,也有合作,各有侧重。农林水产省主要负责生鲜农产品及其粗加工产品的安全性,侧重在这些农产品的生产和加工阶段;厚生劳动省负责其他食品及进口食品的安全性,侧重在这些食品的进口和流通阶段。农药、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则由两个部门共同制定。
2.具有较强时效性、完善的食品安全规制的法律体系
日本《食品卫生法》于1948年颁布并经过多次修订,仅1995年以来就修改了10多次,最近一次修改在2003年5月。为了进一步强调食品安全,2003年日本颁布了《食品安全基本法》,为日本的食品安全行政制度提供了基本的原则和要素。一是确保食品安全:以消费者至上为原则,以科学方法进行风险评估,实现从农场到餐桌全程质量监控。二是地方政府和消费者共同参与。三是协调政策原则:在决定政策之前进行风险评估,重点进行必要的危害管理和预防,并实施风险信息交流。四是建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进行风险评估,并向风险管理部门也就是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提供科学建议。“消费者至上”、“科学的风险评估”和“从农场到餐桌全程监控”以及加强风险管理的食品安全理念都得到确立。《食品安全基本法》要求在国内和从国外进口的食品供应链的每一环节确保食品安全并允许预防性进口禁运,使日本政府在元法要求出口国遵循和日本国内相同的强制性检验程序时可根据该法对进口产品进行更严格的审查,从而从制度上保证食品安全。日本的食品安全规制法规除了两大基本法之外,还包括了《农药取缔法》、《肥料取缔法》、《家禽传染病预防法》、《牧场法》、《土壤污染防止法》、《农林产品品质规格和正确标识法》、《植物防疫法》、《家畜传染病防治法》、《农药管理法》、《持续农业法》、《改正肥料取缔法》、《饲料添加剂安全管理法》、《转基因食品标识法》、《包装容器法》、农林规格制度(JapaneseAgricuturalStandards,JAS)等。随着国内对有机农产品需求的扩大,日本于1992年颁布了“有机农产品及特别栽培农产品标志标准”和“有机农产品生产管理要领”,并于2000年制定、2001年4月1日正式实施了“日本有机食品生产标准”。《农林物资规格化和质量表示标准法规》(JAS)还规定,转基因食品必须加以标识,经过指定机构认证方能加贴有机食品标识。
3.严格的检验、检疫制度及标准
日本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有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督体系,全国48个道府(县)、市共设有58个食品质量检测机构,负责农产品和食品的监测、鉴定和评估,以及各级政府委托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督检验。
日本厚生劳动省颁布了2000多个农产品质量标准和1000多个农药残留标准。农林水产省颁布了351种农产品品质规格。日本希望通过严格的针对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制度,确保进口食品安全。根据新的《食品卫生法》修正案,日本于2006年5月起正式实施《食品残留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禁止含有未设定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农业化学品且其含量超过统一标准的食品的流通。2004年8月公布的《肯定列表》在原来仅制定残留标准的350种农药基础上修改和制定了669种农药、添加剂和动物用药残留标准,基本覆盖了世界上实际使用的700多种农兽药,对没有制定残留限量标准的农兽药设定的“统一标准”数值非常低,仅为O.01PPM,实际上就是禁止尚未制定农兽药残留限量标准的食品进入日本。
综上所述,基于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日本食品安全规制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贯彻遵循了消费者至上的基本原则,实施各部门协调一致的食品安全管理策略。食品安全规制部门均把消费者健康保护和利益放在最高地位;严格贯彻产品责任原则,要求食品生产与加工企业对食品安全负有全部责任;在保护健康和保障安全中应用预防性原则(在不确定风险的情况下尽可能采取预防性措施);食品安全管理高效、透明、可靠。强调法规管理机构的一致性、风险管理与风险评估的一致性、利益相关者责任的一致性、各部门协作的一致性、公众的积极参与性。
其次,日本通过比较完善的时效性很强的严格食品安全规制法律体系和标准体系,构筑了保证食品安全规制体系和食品贸易的有效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日本的食品法规种类很多,涉及了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所有领域,与法规相关的标准也很多。日本还制定了大量的涉及食品安全的专业、专门法律法规和相关配套规章及实施标准、检验检测标准等。通过完善的法律法规和配套质量标准等,从方方面面完善了食品安全规制法律体系。食品安全法规体系的范围包括了农作物的生态环境质量、生长、采收及加工的全过程。整个法规体系形成一条主线,多个分支,脉络清晰的框架。各法规间相互补充,系统全面。
第三,日本特别强调从农田到餐桌的连续管理,注重从源头上控制食品安全,强调预防规制,抓住了保证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日本和其他西方国家一样强调所有食品安全政策的制定必须建立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之上,即运用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3种模式。风险评估的基础是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利用,包括食品或饲料的各个环节得到的数据、疾病监督网络、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分析等;科学地协调与控制是风险管理的核心,风险交流也需要科学信息的广泛产生和及时获取,这些都体现了法规的科学性。日本将食品安全的行政管理法规和技术要求相融合,对于政府管理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使规制机构责权明确,可依法顺利开展各项工作。日本的《食品卫生法》仅1995年以来就修改了10多次,最近一次修改在2003年5月,可见其效率之高。
此外,日本的食品安全规制还重视食品溯源制度为基础的风险管理、食品与营养标签制度、信息制度,重视信息技术的积极利用,食品安全规制的社会监督,加强信息的供给,确保食品安全规制透明、公正、公开,使规制合理、合法、可信、可靠,使食品安全规制切实达到了保护消费者食用安全,起到了良好的规制效果。
三、日本食品贸易规制经验对我国食品安全规制改革的启示
首先,统一协调的食品安全规制机构和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有效降低制度成本,提高效率,成为确保食品安全的基本保证。西方发达国家食品安全规制的一种重要经验就是由统一协调的国家食品安全规制机构对食品安全进行规制,同时辅之以完善的监督机制,并加强规制规制者。日本尽管由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两个机构负责食品安全规制,后来增加了食品安全委员会,主要承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部门之间综合协调统一,保证了规制高效、经济。借鉴日本等西方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经验,我国宜组建一个跨部委的国家食品安全规制机构来统一组织、协调、管理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各项工作。在这一机构的领导和组织下,以风险评估为科学基础,以检测技术为评价和控制食品污染的主要手段,建立快速预警应急系统,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涵盖食品安全从农田到餐桌的各个方面。
其次。建立、完善一个以食品安全核心法律为基础、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为补充的食品安全法规新框架,形成了良好的制度框架,有效减少了契约不完备可能造成的败德行为和逆反选择行为的发生。控制源头是保证食品质量与安全的关键。借鉴发达国家食品安全规制的经验,可以对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实行管理为主线,重新通盘考虑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和调整,使法规覆盖整个食品链的全过程。核心法律的建立将会对我国食品控制措施的效能产生深远影响。还要加快相关配套法规体系更新和完善的速度,逐步与国际接轨。我国要根据食品安全形势的变化,加快法规体系更新和完善的速度,防止在发生全球性食品安全事件时形成被动局面。我国还要考虑食品安全立法的国际化。在法律框架下,保证依法规制。
再次,建立和完善预防性的规制体系,加强风险管理。西方国家和地区食品安全规制普遍强调预防性原则,普遍建立以HACCP为基础的预防性的危害与关键点控制体系,加强风险预测与风险管理,同时加强风险交流,将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风险降至极致。这样规制成本将大幅度下降,即使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对社会的危害也是最低程度的。
[关键词]日本;食品安全机制;改革;启示
[中图分类号]F7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024(2009)02―0190―03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中外食品安全规制变迁的比较制度研究”(批准号:07Jc790079);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项目“制度失缺下的中外食品安全规制比较研究”(批准号:08JJ0036)
[作者简介]何薇,云南民族大学2006级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生,研究方向为行政制度与政策;(云南昆明650031)
时洪洋,江西中医学院讲师,经济学硕士,研究方向为制度经济学。(江西南昌330004)
一、规制与食品安全规制
作为社会性规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食品安全规制是以保护消费者的安全、健康、卫生为目的,对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制定一定的标准,并禁止、限制特定行为的社会性规制。在国外,食品安全规制已形成三次浪潮,即:行为规范(Practices)、危害性分析(HACCP,又称危害分析与关键点控制)和危险性分析。第一次浪潮为建立良好的生产规范(GMP);第二次浪潮的重点是鉴别、评价和控制食品中危害因子;第三次浪潮的重心已经转移到人类健康和整个食物链。世界卫生组织(WH0)、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于1962年成立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其颁布的食品法典,已经成为全球消费者、食品生产和加工者、各国食品管理机构和国际贸易唯一的和最重要的基本参考标准。随着现代食品安全管理第三次浪潮“危险性分析”的到来,对人类健康和整个食物链安全的关注也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众多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组织都加入了关心食品安全的行列,甚至制定了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多边协定,WHO也提出了“全球食品安全战略草案”(D.Banati)。
二、日本食品贸易中的安全规制
1.相互协调的食品贸易安全规制机构
日本负责食品安全的监管部门主要有日本食品安全委员会、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日本法律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是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
食品安全委员会(FSc)于2003年7月设立,主要承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对风险管理部门(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等)进行政策指导与监督以及进行风险信息沟通与公开,直属于内阁。食品安全委员会设事务局,负责日常工作。食品安全委员会有权独立对食品添加剂、农药、肥料、食品容器,以及包括转基因食品和保健食品等在内的所有食品的安全性进行科学分析、检验,并指导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的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安全对策。
农林水产省成立消费安全局,主要负责:国内生鲜农产品及其粗加工产品在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农药、兽药、化肥、饲料等农业投入品在生产、销售与使用环节的监管;进口动植物检疫;国产和进口粮食的质量安全性检查;国内农产品品质、认证和标识的监管;农产品加工环节中推广“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方法;流通环节中批发市场、屠宰场的设施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搜集、沟通等。
厚生劳动省将原医药局、食品保健部分别改组为医药食品局、食品安全部。增设食品药品健康影响对策官、食品风险信息官等职位,增设进口食品安全对策室,加强进口食品安全管理。食品安全部主要负责:食品在加工和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制定食品中农药、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和加工食品卫生安全标准;对进口农产品和食品的安全检查;核准食品加工企业的经营许可;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以及食品安全信息等。
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在职能上既有分工,也有合作,各有侧重。农林水产省主要负责生鲜农产品及其粗加工产品的安全性,侧重在这些农产品的生产和加工阶段;厚生劳动省负责其他食品及进口食品的安全性,侧重在这些食品的进口和流通阶段。农药、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则由两个部门共同制定。
2.具有较强时效性、完善的食品安全规制的法律体系
日本《食品卫生法》于1948年颁布并经过多次修订,仅1995年以来就修改了10多次,最近一次修改在2003年5月。为了进一步强调食品安全,2003年日本颁布了《食品安全基本法》,为日本的食品安全行政制度提供了基本的原则和要素。一是确保食品安全:以消费者至上为原则,以科学方法进行风险评估,实现从农场到餐桌全程质量监控。二是地方政府和消费者共同参与。三是协调政策原则:在决定政策之前进行风险评估,重点进行必要的危害管理和预防,并实施风险信息交流。四是建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进行风险评估,并向风险管理部门也就是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提供科学建议。“消费者至上”、“科学的风险评估”和“从农场到餐桌全程监控”以及加强风险管理的食品安全理念都得到确立。《食品安全基本法》要求在国内和从国外进口的食品供应链的每一环节确保食品安全并允许预防性进口禁运,使日本政府在元法要求出口国遵循和日本国内相同的强制性检验程序时可根据该法对进口产品进行更严格的审查,从而从制度上保证食品安全。日本的食品安全规制法规除了两大基本法之外,还包括了《农药取缔法》、《肥料取缔法》、《家禽传染病预防法》、《牧场法》、《土壤污染防止法》、《农林产品品质规格和正确标识法》、《植物防疫法》、《家畜传染病防治法》、《农药管理法》、《持续农业法》、《改正肥料取缔法》、《饲料添加剂安全管理法》、《转基因食品标识法》、《包装容器法》、农林规格制度(Japanese Agricutural Standards,JAS)等。随着国内对有机农产品需求的扩大,日本于1992年颁布了“有机农产品及特别栽培农产品标志标准”和“有机农产品生产管理要领”,并于2000年制定、2001年4月1日正式实施了“日本有机食品生产标准”。《农林物资规格化和质量表示标准法规》(JAS)还规定,转基因食品必须加以标识,经过指定机构认证方能加贴有机食品标识。
3.严格的检验、检疫制度及标准
日本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有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督体系,全国48个道府(县)、市共设有58个食品质量检测机构,负责农产品和食品的监测、鉴定和评估,以及各级政府委托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督检验。
日本厚生劳动省颁布了2000多个农产品质量标准和1000多个农药残留标准。农林水产省颁布了351种农产品品质规格。日本希望通过严格的针对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制度,确保进口食品安全。根据新的《食品卫生法》修正案,日本于2006年5月起正式实施《食品残留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
制度》,禁止含有未设定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农业化学品且其含量超过统一标准的食品的流通。2004年8月公布的《肯定列表》在原来仅制定残留标准的350种农药基础上修改和制定了669种农药、添加剂和动物用药残留标准,基本覆盖了世界上实际使用的700多种农兽药,对没有制定残留限量标准的农兽药设定的“统一标准”数值非常低,仅为O.01PPM,实际上就是禁止尚未制定农兽药残留限量标准的食品进入日本。
综上所述,基于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日本食品安全规制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贯彻遵循了消费者至上的基本原则,实施各部门协调一致的食品安全管理策略。食品安全规制部门均把消费者健康保护和利益放在最高地位;严格贯彻产品责任原则,要求食品生产与加工企业对食品安全负有全部责任;在保护健康和保障安全中应用预防性原则(在不确定风险的情况下尽可能采取预防性措施);食品安全管理高效、透明、可靠。强调法规管理机构的一致性、风险管理与风险评估的一致性、利益相关者责任的一致性、各部门协作的一致性、公众的积极参与性。
其次,日本通过比较完善的时效性很强的严格食品安全规制法律体系和标准体系,构筑了保证食品安全规制体系和食品贸易的有效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日本的食品法规种类很多,涉及了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所有领域,与法规相关的标准也很多。日本还制定了大量的涉及食品安全的专业、专门法律法规和相关配套规章及实施标准、检验检测标准等。通过完善的法律法规和配套质量标准等,从方方面面完善了食品安全规制法律体系。食品安全法规体系的范围包括了农作物的生态环境质量、生长、采收及加工的全过程。整个法规体系形成一条主线,多个分支,脉络清晰的框架。各法规间相互补充,系统全面。
第三,日本特别强调从农田到餐桌的连续管理,注重从源头上控制食品安全,强调预防规制,抓住了保证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日本和其他西方国家一样强调所有食品安全政策的制定必须建立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之上,即运用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3种模式。风险评估的基础是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利用,包括食品或饲料的各个环节得到的数据、疾病监督网络、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分析等;科学地协调与控制是风险管理的核心,风险交流也需要科学信息的广泛产生和及时获取,这些都体现了法规的科学性。日本将食品安全的行政管理法规和技术要求相融合,对于政府管理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使规制机构责权明确,可依法顺利开展各项工作。日本的《食品卫生法》仅1995年以来就修改了10多次,最近一次修改在2003年5月,可见其效率之高。
此外,日本的食品安全规制还重视食品溯源制度为基础的风险管理、食品与营养标签制度、信息制度,重视信息技术的积极利用,食品安全规制的社会监督,加强信息的供给,确保食品安全规制透明、公正、公开,使规制合理、合法、可信、可靠,使食品安全规制切实达到了保护消费者食用安全,起到了良好的规制效果。
三、日本食品贸易规制经验对我国食品安全规制改革的启示
首先,统一协调的食品安全规制机构和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有效降低制度成本,提高效率,成为确保食品安全的基本保证。西方发达国家食品安全规制的一种重要经验就是由统一协调的国家食品安全规制机构对食品安全进行规制,同时辅之以完善的监督机制,并加强规制规制者。日本尽管由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两个机构负责食品安全规制,后来增加了食品安全委员会,主要承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部门之间综合协调统一,保证了规制高效、经济。借鉴日本等西方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经验,我国宜组建一个跨部委的国家食品安全规制机构来统一组织、协调、管理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各项工作。在这一机构的领导和组织下,以风险评估为科学基础,以检测技术为评价和控制食品污染的主要手段,建立快速预警应急系统,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涵盖食品安全从农田到餐桌的各个方面。
其次。建立、完善一个以食品安全核心法律为基础、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为补充的食品安全法规新框架,形成了良好的制度框架,有效减少了契约不完备可能造成的败德行为和逆反选择行为的发生。控制源头是保证食品质量与安全的关键。借鉴发达国家食品安全规制的经验,可以对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实行管理为主线,重新通盘考虑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和调整,使法规覆盖整个食品链的全过程。核心法律的建立将会对我国食品控制措施的效能产生深远影响。还要加快相关配套法规体系更新和完善的速度,逐步与国际接轨。我国要根据食品安全形势的变化,加快法规体系更新和完善的速度,防止在发生全球性食品安全事件时形成被动局面。我国还要考虑食品安全立法的国际化。在法律框架下,保证依法规制。
再次,建立和完善预防性的规制体系,加强风险管理。西方国家和地区食品安全规制普遍强调预防性原则,普遍建立以HACCP为基础的预防性的危害与关键点控制体系,加强风险预测与风险管理,同时加强风险交流,将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风险降至极致。这样规制成本将大幅度下降,即使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对社会的危害也是最低程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