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优发表网

购物车(0)

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期刊投稿 出版社 公文范文 精品范文

金融风险与金融监管的关系范文

时间:2024-03-05 16:28:59

序论:在您撰写金融风险与金融监管的关系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金融风险与金融监管的关系

第1篇

论文摘要:本文结合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现状,阐述了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制的完善,探讨了提高我国金融监管效率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一、 金融风险金融监管关系

金融风险在本质上是一种引起损失的可能性,具体指的是经济主体在从事资金融通过程中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而金融监管是指政府及其有关机构代表社会公众,对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及相关金融市场实施的监督管理。

金融监管的产生与金融风险是密不可分的,二者有着密切的联系,互相影响、互相作用。首先,金融风险使全社会增强了金融风险意识,金融风险又证明了我国金融改革是艰巨且复杂的。同时,金融风险使中央银行的监管意识大大增强,监管理念不断更新,在监管意识和手段上有较大进步。通过全过程有效的金融监管,限制了金融机构的盲目扩张、促进金融机构作出合理规划,对于经营业务及风险度和处理办法进行充分考虑,以减少风险;对日常业务经营的监管可以规范金融机构业务经营,限制金融机构不必要的冒险。

二、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现状

(一)银行监管权责不明确。

实现金融监管的有效性的重要前提之一,是要有一个监管责任和目标明确的、人力和物力资源充足的、能独立自主运行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组织体系还很不健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四大监管机构虽然各有分工、各有工作侧重,但互相之间仍然存在职责不清的问题,有时出现职责冲突,有时出现监管上配合不力,从而降低了整个监管效率。监管机构内部各监管部门之间难以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实际操作中各自为政,难以统筹安排监管任务,这种做法会使得监管力量分散,不利于金融机构进行全面持续的监管。

(二)我国监管理念存在滞后的问题。

我国金融监管的理念在一定程度上有些滞后,例如,在我国有这样一种普遍观念,认为金融风险仅仅是金融业内部的问题,其实,金融监管仅是促进金融稳定各项安排的一个组成部分,监管本身不宜绝对保证不出现金融机构倒闭。在缺乏稳健的宏观经济政策的外部条件的情况下,金融监管的任务是很难完成的。又如,许多人一提金融监管就等于监管机构的金融监管,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责任全部归于监管机构,而事实上,监管机构更多思考的是整个金融系统的情况和问题,主要职责是制定金融机构稳健运行的行为准则,督促金融机构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和管理。  (三)我国监管机构监管执法力度偏弱。

我国金融监管当局的另一个问题就是,我国是由一个有两千多年封建历史的国家直接过度进入到一个社会主义体制的国家,没有经历过资本主义,官本位思想没有从根本上消失,使得我国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很多方面存在漏洞,在金融业体现的尤为突出,具体表现为我国监管人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不高,在监管过程中不能严格依法办事,有的甚至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另外我国有些监管法规不够清晰明确,导致执法的随意性很强,我国应加大执法力度,从严执法,以法律武器加强金融监管。

三、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设立国家金融管理局,提高监管效率。

国务院设立国家金融管理局,在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履行央行制定和执行的货币政策,监管各类金融机构的全部职能。该局将设立专门的货币政策委员会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在监管方面,国家金融管理局将从维护整个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的角度出发,对各类金融机构和各种金融产品交易进行全面监管。此外国家金融管理局还将设立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来执行中央银行对银行业务的监管职能;将证监会纳入国家金融管理局的领导之下,负责对证券业的监督,将保监会纳入国家金融管理局的领导之下,负责对保险业的监管。国家金融管理局还可以依据国外监管的成功经验以及我国具体国情制定出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以防范可能引发的金融风险。

(二)完善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法》有其自身的缺点,就是稳定性和灵活性不足。但对《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修改和完善反过来会对其他法律法规提出新的要求,如2003年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给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定职责赋予了新的内容。首先,在金融服务领域,中国人民银行正致力于建设现代化支付体系,推动信贷证信体系的建立,努力建设与金融体系相适应的金融基础设施。其次,在货币政策和金融市场领域,中国人民银行正致力于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重树货币政策微观基础,鼓励金融产品创新,推动金融市场的发展。最后,在金融稳定领域,中国人民银行正积极推进金融生态改善,促进对金融犯罪的防范和打击,推动建立金融风险的防范、预警和处置体系。为此,中国人民银行需要密切参与和关注《企业破产法》、《物权法》、《公司法》、《证券法》、《反洗钱法》、《刑法》等法律的起草、修改工作,积极推动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存款保险法律制度,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等金融法律制度的建设。

注释:

第2篇

随着改革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我国的金融市场日益完善。就目前而言,我国的的金融市场处在一个比较活跃的阶段,其主要特点如下:

(一)理财业务创新亮点

随着我国居民的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人们的理财观念也不再是简单的储蓄,而是朝着收益更加明显的新的理财方向转变。目前各个银行相继推出种类繁多的理财项目,彼此之间展开激烈的竞争,再加上外资银行的推波助澜,整个理财行业发展得如火如荼。

(二)金融机构同质化严重

目前我国存在着几种典型的金融机构,如保险公司、基金、信托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信用合作社、政策性金融机构,在过去这些业务相互之间划分得相当明确,各自负责不同的领域。但是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新产品不断被推出,使原本清楚的界限逐渐模糊,各个机构的业务相互交叉,每个机构的业务都在朝着综合性的方向发展。

(三)做好克服同质化问题的工作

尽管现在金融行业做得风声水起,但是我们不能忽视,我们在深度上和广度上做得还远远不够。各个机构之间常常相互模仿,简单复制,导致我们的市场尽管在量上相当充足,但是产品种类相对趋同。

(四)过度关注理财产品创新

近几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手中掌握了越来越多的闲置资金,金融行业敏感地抓住了这个契机,研发出了多种多样的理财产品供人们理财之用。对其他金融产品的发展重视力度不够,发展不均衡的问题也就随之产生了。

(五)金融创新界限模糊

金融行业在发展的过程中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更多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不断创新和衍生,线上与线下、机构与机构之间没有了明显的界限。为应对这种发展趋势,金融行业需要调整自己的格局,传统的模式已经跟不上时代的步伐。

二、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管理的关系

金融市场上大量的不确定因素导致了很多不可预见的风险,这些风险一旦发生,对市场及企业的危害将是不可估计的。为了有效地防止风险的发生或尽可能地降低风险,就需要对金融风险进行管理。对可能引起风险的相关因素进行评估和预测,根据评估的结果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金融创新的发展带来新的金融风险

金融行业风险较高,人们为了获得较大的利润往往需要承受较大的风险。在金融市场上,有人得就有人失,得失的总量是相同的,只不过在金融创新的过程中,把一方的风险转嫁到另一方身上。

(二)风险管理与金融创新相互促进

对金融风险进行有效的管理是金融产品不断获得发展的基础,与此同时,随着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和发展,金融风险的管理工作在方法上和内容上不断得到补充。金融市场越是繁荣发展,它带来的金融风险也就越多、越复杂,所以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来确保市场的安全是十分必要的。一些机构用新产品来规避原产品可能带来的风险,监管的水平也随着产品的丰富得到发展,这时就会产生一个循环,金融机构会选择再次推出新产品来规避风险。

三、深入了解金融风险很可能产生的风险

(一)金融风险随着资产的证券化而不断加剧

证券化使资产的流动性得到提高,促进了金融商品的标准化,与此同时还为投资者预防风险提供了有效的手段。尽管如此,证券化带来的弊端也不容忽视,以银行为例,良好的资产被证券化,并利用时间差将不良的资产置换出去,但它必须承担相应的信誉风险。

(二)风险的破坏性在投机市场的影响下被增大

金融市场上往往存在着很多的投机现象,尽管投机者可以帮助一些人成功地转移风险,但是必然有一方要来承受这个风险。这种投机的行为会对市场的自由稳定产生很大的破坏性,主要是由于投机活动如果不能顺利地进行,不仅不能规避风险,对于市场来说也会产生巨大的损失。

(三)经营风险随着产品创新而增加

金融机构之间不断关注彼此的动态,在一方推出新的产品时,其他的机构也会推出类似的产品,从而增加了机构之间的竞争力度。这种竞争对金融机构而言是巨大的挑战,盈利性低,风险又大,一旦出现问题就会对机构产生致命的影响。经济全球化使得外资大量流入,使得本国的经营范围内的风险被输出,从而影响到全球的资本市场,使得金融体系变得脆弱。

四、提高金融风险管理水平推进金融创新的对策

(一)加强金融创新主体内部的自我风险管理

金融创新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整个金融市场,作为金融主体,当金融危机爆发后它们是难以估计其将要产生的影响的。金融危机严重影响金融创新,在开展金融创新时,首先要对金融风险有一个合理的预估,做到将风险意识与金融创新相结合,并且要依据实际情况制定一套合理有序的防范措施。需要注意的是,金融产品的创新开发需要严格遵守市场发展的规律,建立在对市场充分全面的调查的基础上,从而达到促进市场发展的目标,在这个过程中要立足于自身的处境,建立一个良好的运行环境。金融风险不仅仅来自于市场环境,更受到金融机构自身内部环境的影响。因此,重视自我管理,严于自律,在思想上要用一分为二的态度看待金融的创新。一方面,金融创新给我们带来了更多的机遇;另一方面,金融创新也存在很多潜在的风险。金融创新不能冒进,要不断地分析目前金融市场的发展规律,防患未然。在制度上,结合市场的发展规律和自身的目标定位,不断地探索适合自己金融机构抵御风险的一套机制,充分地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提高对金融市场的重视程度。当代时代与过去最大的不同就在于每一个行业都需要与其他的行业结合,没有一个行业是可以独立存在的,我们当代的金融机构必须要依赖于信息技术与金融领域的结合,这就要求金融机构在进行自身的环境管理时,要对外部环境予以高度的重视,对各类信息进行收集和分析,分析其中的规律,使决策更加科学。

(二)加强国际间的合作

在经济全球化的市场背景下,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关起门来发展,我们必须融入世界经济的大潮中。因此,一旦一个国家的经济不能稳定地发展并且对金融风险不能有效防范时,各个国家都要在防范、遏制经济、金融风险方面进行国际合作。在世界金融高度融合的条件下,我们仅靠自身掌握的技术是难以应对复杂多变的金融市场的,加强国际间的合作显得很有必要。

具体来说,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合作:

1.中国可以与国外政府签订相关合作监管的协议。主动参与国际上权威的兼容监管组织,在照顾本国市场的前提下,重视其他国家可能对本国市场产生的冲击。

2.激励与监督。对金融创新的监督通常采取的手段是激励和监管。通过建立激励机制,来促进企业创新,并制定一系列的标准和奖励制度,采用合理的计量标准,对优秀的金融机构给予适当的奖励。结合历史经验和未来的发展趋势,制定风险监测标准,及时发现风险,降低风险的破坏,引导企业向健康稳定的方向发展。

3.关注混营经营背后的风险。混营经营是金融行业未来发展的潮流趋势,在经营的过程中要遵循金融市场的发展规律,循序渐进,避免风险的产生。在金融产品的创新过程中要结合金融机构自身的发展情况、创新能力以及市场需求,在创新的过程中遵循从简单到复杂的规律,突出产品和服务的特色,形成自己独特的竞争优势。

(三)在金融创新的路径上设好防火墙

在金融创新的问题上,首先要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加快改革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制,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率,实现金融风险监管全覆盖。时下的发展趋势不要过分追求高难度、复杂化的产品,要循序渐进,逐步实现由简单到复杂的过渡,加大力度做出优质的产品,充分利用优质资产,并以不良资产作为补充。

(四)重视金融产品创新的针对性

加快金融产品的创新是有效规避金融风险的一种手段,同时也是紧跟金融现展趋势的做法。

1.金融服务方面。参考使用金融产品的客户的特征,为这些客户打造专业化的服务团队,以个性化的服务去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

2.信贷风险方面。保证信贷资格审查的严密性,严格按照我国的信贷程序开展信贷工作,保障资金的安全,提高金融机构的防风险能力。

(五)增强风险控制意识

在如今的金融产品快速更迭的过程中,应该高度重视对人才、资源信息的运用。不断吸引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并成立风险控制团队,加强对风险的识别和控制,建立一系列的评价指标和评价体系,对组织内部的人员定期进行培训,更新人才队伍,拓展员工视野,提升员工的综合素养。经营过程中会遭遇到来自内部和外部的压力,经营风险肯定会在这个过程中不断滋生,所以金融机构需要强调金融风险的破坏性,强化员工防控风险的意识,在运营的各个环节加大监管力度。金融机构也需要制定风险评价体系,对风险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增强企业应对风险的能力。不管是金融创新还是风险管理,仅仅采用一种方法来降低或者削弱风险是不现实的,多方参与、共同协作是金融风险未来管理的必然趋势。风险防范意识能有效地帮助企业规避风险,发现潜在风险,以此保证金融创新的安全。

五、结语

第3篇

关键词:系统性金融风险;宏观审慎监管;监管制度改革

中图分类号:F83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217(2011)01-0002-05

一、引言

2008年下半年爆发的自上个世纪三十年代以来最严重的国际金融危机,对各国银行业监管是一场重大考验。这次金融危机暴露出一些国家的银行业监管制度在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方面存在严重缺陷。加强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已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为了保证我国银行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对我国经济建设继续提供有力的支持,建立基于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的新型银行业监管制度是当务之急。

这次金融危机说明美国金融体系一直存在巨大的系统性风险。导致美国次贷危机的主要原因有:低利率的货币政策、发达的金融衍生品市场、商业性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机制不健全及其脆弱性、松化的金融监管。这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对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的忽视和宏观审慎监管不足,长期以来,以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格林斯潘为代表的宏观金融管理高层过份坚持自由放任的思想,缺乏系统性金融风险监管的意识,信奉“最少的监管就是最好的监管”和“几个监管者比一个好”的理念。在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又缺乏有效防火墙的情况下,低利率的房贷政策和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杠杆效应使泡沫迅速扩大,在这一宏观审慎监管缺失的金融体系中,系统性金融风险引致大面积危机的爆发就在所难免。

国际金融危机也暴露出《巴塞尔资本协议II》的一些不足,其中突出的就是缺少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监管框架。《巴塞尔资本协议II》强调了商业银行风险的精细化管理,并提出了一揽子实施的方法和方案,这些方法是值得充分肯定并需要继续推行的;但其忽略了在精细化计量条件下资产和风险对市场的高度敏感性,及其所导致的顺周期效应,国际金融危机促使各国重新考量其金融监管制度的合理性和有效性,重新审视《巴塞尔资本协议Il》对商业银行监管的要求。一些美欧国家监管当局纷纷提出重构金融监管框架,把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作为改革的主要目标。2010年7月2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多德一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个人消费者保护法案》,标志着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正在发生重大改变,旨在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巴塞尔委员会正在着手完善监管规则,已提出《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和《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简称《巴塞尔资本协议III》,2010年9月12日,27国已就该协议草案达成一致。《巴塞尔资本协议III》的正式颁布将对银行业监管提出更高的要求,我国银行业在这次危机中虽然基本上保持了平稳运行,但是我国银行业监管制度建立的时间比较短,相关的工作基础比较薄弱,金融业对外开放程度不高,在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方面存在诸多不足。我国应以美国金融危机为借鉴,改革现行的银行业监管制度,提高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能力。

二、相关文献综述

系统性金融风险通常是指金融风险从一个机构传递到多家机构、从一个市场蔓延到多个市场,从而使整个金融体系变得极为脆弱的可能性。系统性风险具有突发性、传染性和外部性。在此次国际金融危机前,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的相关理论都没有对系统性风险防范给予足够的重视,而理论上的局限也导致了应对系统性风险的政策工具的缺乏,长期以来各国银行监管机构普遍偏重于微观审慎监管。金融危机表明仅仅偏重于微观审慎监管已不足以防范系统性风险。与微观审慎监管相对应的是宏观审慎监管(macro-prudential Supervision),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出现在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公开文件中,它强调的是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性安全,通过制定全面的金融稳定性政策来预防危机的发生(BIS,1986)。亚洲金融危机发生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提出金融稳定评估规划,为成员国提供其金融体系的稳定性评估,但宏观审慎监管依然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无论在研究还是实务层面的进展都比较缓慢。本次国际金融危机后,宏观审慎监管才得到了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

巴塞尔委员会主席、荷兰中央银行行长Nout.Wellink(2009)指出,未来监管体制安排的宏观审慎取向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扩充,要投入更多资源用于研究金融机构之间关系以及机构与整个金融环境关系,监督和监管机构则应该力争找到用有限的资源“反制”银行业系统风险积聚的办法。由美联储原主席保罗。沃尔克领导,欧洲央行行长特里谢、英格兰银行行长默文,金、萨默斯、克鲁格曼、周小川等组成的30人小组了《金融改革报告:促进金融稳定的框架》,提出的第一条金融改革指导性原则就把审慎监管的根本目标定位于“维护稳健的金融体系,防范系统性风险”(30人小组,2009)。美国政府自2008年以来提出了三份金融监管改革方案:《现代金融监管构架改革蓝图》、《金融监管改革框架》和《金融监管改革:新基础》。G20在伦敦峰会、匹兹堡峰会达成的共识也均把加强宏观审慎监管作为重要内容,以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

在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各国学者还从《巴塞尔资本协议II》人手对宏观审慎监管进行了深入剖析,其中最受关注的就是监管资本、准备计提方式和公允价值核算的顺周期性问题。根据G20金融稳定论坛(2008)的解释,顺周期是指金融部门与实体经济之间动态的相互作用(正向反馈机制),这种相互依存的作用关系会扩大经济的周期性波动,并造成或加剧金融部门的不稳定性,众多学者认为,现有监管规则的顺周期效应加大了经济波动,从而导致更大的风险(Bernanke&Lown,1991;Blum&Hellwig,1995;Gordy&Howells’2006;]ean,2008)。关于监管资本的顺周期性,Heid(2007)证明了《巴塞尔资本协议II》的顺周期性确实存在,《巴塞尔资本协议II》相对于《巴塞尔资本协议I》大大提高了资本监管的风险敏感度。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的研究表明风险敏感性的提高必然伴随着顺周期性的增强。另外,银行贷款违约损失准备金的计提方式和公允价值核算也可以导致显著的顺周期性。

针对监管制度导致的顺周期性,G20金融稳定委员会(2009)提出如下建议:(1)修正现有的以VaR为基础的风险评估方法,扩大压力测试对于资本充足率的影响权重;(2)提早确认贷款损失;(3)监管部门需要对杠杆使用情况建立数量化的监督指标和约束机制;(4)改进巴塞尔协议的资本监管框架,

建立动态准备金制度,在经济上升周期中要求银行保持更多数量和更高质量的资本金,而在经济衰退期降低这一标准。

三、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的银行业监管制度反思

本文以最近发生的国际金融危机为研究背景,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角度,对欧美发达国家的银行业监管制度、《巴塞尔资本协议II》以及我国银行业监管制度进行反思。

此次金融危机源于美国,并波及到其他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美国是世界最大的经济强国,金融体系经过长期的发展和建设,已表现出相当的稳健性,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已达到相当的水准。近些年发生的东南亚金融危机、俄罗斯金融危机等对美国的金融机构影响很小。正因为有这种自信,美国于1999年11月正式颁布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正式废除金融业分业经营原则,重新回归到金融业混业经营。1988年7月公布的《巴塞尔资本协议I》和2004年6月公布的《巴塞尔资本协议II》在很大程度上是按照美国商业银行的监管标准设计的。但是;2008年9月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就在于美国的金融体系出了大的问题。次级贷款产生于美国的银行业机构,美国一些大的商业银行包括花旗银行、华盛顿互助银行等也在这场危机中遭受了沉重的打击,这是包括格林斯潘等美国金融精英们所始料未及的。英国女王也提出了疑问,为什么英国没有一个经济学家在这场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之前能够预见或提出忠告,引来了经济学家的深刻检讨。从整体上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金融业在宏观审慎监管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正是这些缺陷使系统性风险得以产生、积累、传播并最终爆发。

《巴塞尔资本协议II》的出台意在弥补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I》的不足,从微观层面提供了更全面地处理银行业风险的一揽子方案,反映了金融风险管理的最新成果;在处理信用风险方面,鼓励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对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处理和控制也提供了一套管理标准。《巴塞尔资本协议II》考虑了混业经营、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发展所产生的影响,意在建立一个“精细计量和综合管理”的银行业风险控制体系。《巴塞尔资本协议II》在微观审慎监管方面给予了重点关注,却在宏观审慎监管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方面存在不足,本次金融危机暴露了这些缺陷。《巴塞尔资本协议II》的顺周期性在金融危机爆发后遭到了业界的批评。

鉴于金融监管制度和措施的重大失误是导致当前金融危机的根本原因,在上述对美欧银行业监管制度和《巴塞尔资本协议II》反思的基础上,以他国经验教训为鉴,分析我国现行的银行监管制度框架,结合我国金融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金融危机对我国银行业的冲击,进而分析我国银行业监管制度在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方面的缺陷,是很有必要的。

系统性金融风险有其独特的内涵、特性、成因、作用机制、传导路径和破坏金融运行的方式,建立银行业系统性金融风险监管体系很有必要。考虑到系统性金融风险不仅与银行业直接相关,还与证券业和保险业直接相关,因此,采用系统科学方法分析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产生和传播,以及研究基于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的银行业监管时,不仅要涉及银行业各机构之间的关系、银行业与监管部门和中央银行的关系、银行业与各产业的关系、银行业与经济总体的关系,还要涉及银行业与证券业、保险业之间的关系。研究银行业监管制度改革时,应把系统科学方法作为研究的主要方法,将整个银行业作为一有机整体。在研究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整个金融体系内部的相互作用和金融体系与社会的相互作用,并把银行业监管视为国家金融监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我们认为,熵增加原理可以作为系统性金融风险监管的理论支持。银行业作为一个复杂系统,各银行业机构的自发行为并不必然会保证整个银行业的有序运行。特别是在面临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情况下,单一银行业机构无序的自发行为会导致熵增加,直至引致整个银行业的不稳定甚至崩溃,所以,需要外部强有力的监管作为负熵的输入,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和保证金融体系的有序稳健运行。

银行业系统性金融风险监管的核心是构建一个以宏观审慎监管为基点的银行业监管制度。传统的银行监管理论大都认为只要确保了每一家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就能防止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所以,本次危机发生前各国监管机构将工作重心放在了微观审慎监管方面,事实上,金融体系中存在“合成谬误”问题,对单个银行来说是审慎合理的某种行为,但如果成为各银行集体的一致行动,则可能破坏整个银行体系的稳定,这次大的金融危机表明,仅仅强调微观审慎监管远不足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和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微观审慎监管不同,宏观审慎监管将所有金融机构视为一有机整体,关注金融系统的整体性风险,并以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健康、稳定作为监管目标。

四、基于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的我国银行业监管制度的基本框架

实施宏观审慎监管需要建立一个统一的、对系统性金融风险保持高度警惕的监管制度,在这一宏观审慎监管制度下实行专业化监管和统一监管相结合,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目标出发,扩大监管范围,重构金融安全网,设立防火墙,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宏观审慎监管制度的设计需从制度建设和运行机制两个方面考虑。

鉴于《中国人民银行法》没有给中央银行赋予足够的职能和宏观审慎监管手段以防范系统性风险,应当对《中国人民银行法》作出适当的修改,重视并发挥中国人民银行在宏观审慎监管和系统性风险防范中的作用,并将中国人民银行主持的金融稳定工作和金融生态建设作为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重要工作内容。目前,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主要从事特定金融行业的专业化监管,而中国人民银行并不具备针对系统性风险的统一监管的协调功能,应考虑建立国家系统性风险防范与控制委员会,并将其作为宏观审慎监管制度的运行机制的核心内容之一。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如下:(1)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为工作目标;负责构建中国人民银行和各监管机构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将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上报的信息进行系统化处理,作为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要依据;指导“一行三会”对金融机构开展宏观审慎监管的工作。(2)有必要时,直接对金融机构实施宏观审慎监管;协调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的监管工作,特别是协调交叉业务或综合化业务的监管工作。(3)启动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快速反应机制,负责金融危机管理行动的协调和配合,稳妥地处置系统性金融风险。

制度建设应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建立整体性监管制度。整体性即指银行业的整体效应不等于各银行业机构效应之和。相对于各银行业机构的效应及其简单总和而言,银行业整体的效应会发生质变。为了有效地解决合成谬误问题,宏观审慎监管需要考虑各银行业机构之间、各银

行业机构业务之间、银行业与社会经济体之间的相干性,将所有的银行业机构看作一个整体,建立能反映这一系统整体平稳运行的指标体系。监管主体从防范系统性风险和国家金融运行整体最优出发,进行宏观压力测试,并根据这一指标体系的相关数据所对应的金融运行状况,按照一定的规则对银行业实施宏观审慎监管。

2 建立市场透明制度。为保证整体性监管的有效性,必须确保整体性监管指标体系数据的真实性。只有增强市场透明度,建立健全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才能使获得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真实可信。针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应对金融市场信息披露的方式和标准进行规范,对银行业外部审计、评级机构、评级体系等方面的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

3 建立金融生态建设制度。金融生态是与金融机构、金融市场生存和发展具有互动关系的各种要素的总和。良好的金融生态包括和谐的信用环境、稳定的经济环境、完善的法治环境、适宜的行政环境和优良的金融服务环境等几个方面。良好的金融生态有利于促进金融与经济的良性互动,有利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生态评估应纳入宏观审慎监管的工作范畴,有必要在全国分层次(国家级、省级、市州级、县级)推行金融生态建设制度。国家有关部门应对金融生态建设的内容和评估、管理制度提出工作要求。

4 建立逆周期审慎监管制度。这是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必要条件之一,为了解决金融体系的顺周期问题,应建立逆周期监管制度,从监管上保证金融体系逆周期机制的正常运行。这需要适当探讨逆周期的宏观审慎监管制度的基本内容、相关的监管办法和规则。应将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经济资本管理等银行管理方法结合起来,将微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监管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保证逆周期监管制度的贯彻执行,

5 建立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制度。系统重要性银行是指对系统性金融风险影响较大的银行,即如果倒闭可能危及金融系统稳定性的银行。美国金融危机的一条重要教训就是缺乏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有效监管。我国应建立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制度,以国家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与控制委员会为牵头单位,赋予中国人民银行相应的监管职能,加强中国银监会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职能。应根据机构大小、传染程度、关联程度、集中程度和市场条件恶化程度等方面设计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判定方法;从信息披露、高层职位设立和选拔、市场战略定位、业务扩张、金融创新、资产质量、资本金水平等方面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制定更高的监管标准;更深入地探讨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主体的合理分工。

6 加强金融安全网,着眼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从目标选择、实施主体、实施客体、执行利率、操作方式等方面完善我国的最后贷款人制度,实施“建设性模糊”策略,建立严格的事后信息披露制度,防止产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分析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经验教训,研究我国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目标、方式和时机。提出完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办法。从存款保险机构、职能定位、资金管理方法、费率厘定方法、赔付机制等方面探讨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构建我国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的动态预警体系及相关制度,以预防为主,实施动态化和持续性的监管。

第4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创新;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6-0-01

一、互联网金融的现有模式

现今互联网金融得到了长足发展,在金融市场上已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互联网金融分流了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的客户,加剧了上述行业的竞争。随着利率市场化的逐步到来,随着互联网金融时代的来临,对于资金的需求方来说,在可接受的成本范围内,资金供应方已经不是那么重要。现有互联网金融有六大模式:

1.第三方支付。是指非金融机构作为收、付款人的支付中介所提供的各种支付服务。目前市场上运营模式可以归为两大类:一类是完全独立于电子商务网站,不负有担保功能,仅仅为用户提供支付产品和支付系统解决方案,以快钱、易宝支付等为典型代表。另一类是以支付宝为首的依托于自有B2C、C2C电子商务网站提供担保功能的第三方支付模式。

2.P2P网络贷款平台。即点对点信贷,是指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进行资金借、贷双方的匹配,供需方可以通过网站平台寻找意向群体来分散风险,同时还可选择有吸引力的利率条件。

3.大数据金融。是指集合海量非结构化数据,通过对其进行实时分析,来提供客户全方位信息,并准确预测客户行为。基于大数据的金融服务平台主要指拥有海量数据的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的金融服务。该模式目前可以分为以阿里小额信贷为代表的平台模式和京东、苏宁为代表的供应链金融模式。

4.众筹。是指用团购或预购的形式,向网友募集项目资金的模式,如一些微公益募资平台等。

5.信息化金融机构。是指通过采用信息技术,对传统运营流程进行改造或重构,实现经营、管理全面电子化的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金融机构。如各种电子银行立体服务体系等。

6.互联网金融门户。是指利用互联网进行金融产品的销售以及为金融产品销售提供第三方服务的平台。此平台既不负责金融产品的实际销售,也不承担任何不良的风险,同时资金也完全不通过中间平台,如融360、91金融超市等。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风险分析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金融”,为消费者提供了方便,也给传统金融业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但目前缺少相应的法律与规则约束,从而出现很多潜在风险,如我国的部分P2P平台已经出现了系统性问题。笔者在下文对此进行剖析。

1.传统风险。信用违约风险,即互联网产品能否实现其承诺的投资收益率,很多消费者无从知晓其最终投资的基础资产是什么,风险性与可持续性如何;流动性风险,很多互联网产品的投资期限较长,而负债却是期限很短的,一旦出现负债到期不能兑付,就可能发生流动性风险;最后贷款人风险,与互联网金融相比的一个重要区别是,商业银行最终能够获得央行提供的最后贷款人支持。而目前互联网金融尚无强大的自主性风险防御体系,面临监管缺失的格局,缺乏最后贷款人保护,一旦出现产品违约,最终谁来买单?利益受损的还是消费者。

2.新型风险。法律风险,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尚处于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的三无状态。这导致部分互联网金融产品游走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灰色区域,由于缺乏门槛与标准,导致当前中国互联网金融领域鱼龙混杂,应警惕形成互联网金融泡沫。信息不对称风险,现有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对于消费者并非透明。技术风险,互联网金融体系易受计算机病毒以及网络黑客的攻击,很多消费者基于对互联网金融账户被盗风险的担忧,拒绝参与互联网金融。对此,互联网企业必须对自身的交易系统、数据系统等进行持续的高投入以保障安全,而这无疑会加大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运行成本,削弱其相对于传统金融行业的成本优势。

三、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原则

如何规避互联网金融风险,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快速发展,需要政府、互联网金融行业和投资者三方共同努力。本着互联网金融创新与消费者保护的角度,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把握以下几个层次:

1.加强投资者教育

互联网金融业务面对的是不特定的投资者、金融消费者,如果经营者怀有不当目的,极有可能会伤害一般民众的利益。因此,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当前迫切需要正视与解决的问题。开展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引导消费者厘清互联网金融业务与传统金融业务的区别,促进公众了解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性质,提升风险意识。

2.加强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应针对性地制定完善关于互联网金融的专门法律法规,制定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统一的监督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则,明确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红线”,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严守“风险合规”底线,完善内控合规制度,强化法律约束。

3.加强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是指互联网金融企业将其经营信息、财务信息、风险信息、管理信息等告知客户、股东等。当前,提升互联网金融行业透明度的抓手是实现财务数据和风险信息的公开透明,以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权益保护为重心,强化市场约束。互联网金融企业可以成立行业协会,通过协商方式制订明确的行业标准,从而防范管控风险、接受社会监督。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新兴的金融业态与创新,为我国探索金融创新的有效监管模式提供了一个良好机遇。应当立足我国金融发展实际,践行良好金融创新监管理念,积极探索未来新金融监管的范式,让互联网金融在自我纠错的过程中不断完善,走向成熟。

参考文献:

[1]李博.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与发展[J].中国金融,2013(10).

第5篇

【关键词】技术风险 业务风险 人为因素形成的风险

一、前言

网络金融是信息技术特别是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产物,是适应电子商务发展需要而产生的网络时代的金融运行模式,它提高了金融服务的效率。但是在网络金融用户享受便捷服务的同时,网络金融的安全问题也相伴而来。随着网络金融的发展而产生的新的风险,使金融安全与监管面临新的挑战。

二、网络金融还面临着技术风险、业务风险和人为因素形成的风险

网络金融的经营理念、经营模式与传统金融行业不完全相同,使得网络金融除了具有传统金融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等之外,由于网络金融涉及通讯、设备和管理等许多方面,因此网络金融还面临着技术风险、业务风险和人为因素形成的风险。

网络金融技术涉及的风险包括技术安全风险和技术选择风险。技术安全风险来自三个方面:一是计算机系统停机、磁盘列传破坏等不确定性因素;二是来自网络外部的数字攻击;三是计算机病毒破坏等因素。技术选择风险是指网络金融业务的开展必须选择一种成熟的技术解决方案来支撑,否则可能因技术选择的失误使整个系统面临安全风险。近年来,黑客的攻击活动正以每年10倍的速度增长,计算机网络病毒通过网络进行扩散与传播是单机的几十倍,一旦某个程序被感染,则整台机器、整个网络也很快被感染,破坏力极大。在传统金融中,安全风险可能只是带来局部损失,但在网络金融中,安全技术风险会波及整个网络。

业务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支付和结算风险及法律风险。信用风险是指网络金融交易者在合约到期日不完全履行期义务的风险。网络金融服务方式的虚拟性使交易、支付的双方互不见面,只是通过网络发生联系,这是金融机构对交易者的身份、交易的真实性验证的难度加大,增大了交易者之间在身份确认、信用评价方面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增大了信用风险。对支付和结算风险来说,由于网络金融服务方式的虚拟性,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可突破时空局限,打破传统的金融分支机构及业务网点的地域限制;并且能向客户提供全天候、全方位的实时服务,从而使网络金融的经营者或客户通过各自的计算机终端就能随时与任何一家客户或金融机构办理证券投资、保险、信贷、期货交易等金融业务。这是网络金融业务环境在地域具有很大的开放性,并导致网络金融中支付、结算系统的国际化,从而大大提高了结算风险。法律风险是指由于网络金融立法相对落后和模糊而导致的交易风险。目前的金融立法框架主要是针对传统金融业务,缺少有关网络金融的配套法规,如对客户个人信息的保护、信用卡使用的规范等,出现了以网络为手段的犯罪,如网上交易诈骗、网络信用卡欺诈、个人信息被窃取、网络洗钱等。

人为因素形成的风险是指由于部分工作人员安全观念淡薄,安全管理制度不能真正落实,缺乏应有的网络安全意识,认识不到执行制度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导致网络金融风险的产生。如在网络金融交易没有就安全预防问题向客户进行足够的宣传教育,客户在非安全的电子传送管道中使用个人信息(如信用卡密码,银行卡号),客户的账户就有可能被犯罪分子利用。

三、网络银行的发展及产生的特殊风险使得对其的监管复杂化

监管当局不仅需要参照传统银行的监管标准进行一般的风险监管而且还要根据网络金融的特殊性进行技术性安全与管理安全的监管。对网络金融的监管,可以从网络金融风险产生的原因及种类方面进行思考分析,制定出符合其特殊性的相应的监管措施。

在我国,经济信息化程度不高,网络金融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因此我国对网络金融业务的监管应采取慎重态度,既不限制它的发展又不能放弃监管,通过适当的金融监管,促进我国网络金融更好更快地发展。具体措施如下:

(1)完善现行法律,补充适用于网络金融业务的相关法律条文。既要对现有法律不适应的部分进行修订和补充,又要对未来发展情况进行预测,分析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先行立法保护,减少网络犯罪的发生。

(2)结合网络金融业务的特点,完善现行业务营运监管办法。要从业务经营的合法合规性、资本充足性、资产质量、流动性、盈利能力、管理水平和内部控制等方面根据网络化条件来适时进行调整、补充,构造一个符合网络金融生存、发展的金融监管指标体系和操作系统。

(3)督促开展网络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强化内部管理,从内控制度入手降低金融风险。以中国工商银行为例,中国工商银行建立了公司治理架构及风险监控体系,通过一体化风险管理规划、风险审议和风险监督流程,监控所有业务的各类风险。在全行范围内建立健全了监控流程,采用不同方法达到风险管理和风险承担之间的平衡。这些监控流程与方法,围绕不同的业务领域、地域分行、垂直支持单位(包括风险管理、财务规划信息技术系统、人力资源、合规与法律事务)和内部审计而设计。同时,董事会通过相关委员会对全行风险管理职能实施整体监督。

(4)加强金融监管部门的技术力量,提高监管水平,不断完善和提高网络安全技术,如防火墙技术,加密技术。防火墙技术是将内部私有网络和外部网络进行隔离,能防止部分外部攻击者对内部网络的入侵。而加密是实现信息保密的重要手段。

(5)密切与其他国家监管机构的联系,提高网络金融的监管效率。加强与网络金融发展较好的国家之间的交流,引进先进的监管理念、技术和人才。

参考文献:

[1]张铭洪,张丽芳主编.网络金融学[M].科学出版社出版,2000.

[2]陈进主编.网络金融服务[M].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2011.

第6篇

    自2008年爆发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各界关于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以及如何监管才更有效的质疑声四起。对金融监管有效性的研究,涉及不同的参与主体,包括: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政府部门以及社会公众。同其他监管行为一样,金融监管面临的最大难题是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其中最突出的是委托—问题。

    国外较早利用信息经济学对金融监管进行研究的是Stiglitz和Weiss(1981),他们将信息经济学的理论框架引入信贷市场的分析,对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1]。Kane(1981)提出一种“辩证”分析监管的框架,利用“规避管制”理论和动态博弈模型,论证了金融监管是金融创新的重要动因。他的研究表明,金融监管当局提供监管的激励不足是引起监管低效的主要原因[2]。Boot和Thakor(1993)以及Walsh(1995)等也通过实证得出了类似的结论[3,4]。Laffont 和Tirole(1993)在其《政府采购与规制中的激励理论》(A Theory of Incentives in Procurement and Regulation)一书中,系统地将激励问题引入监管问题的分析,成为利用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分析监管问题的典范[5]。Dewatripont和Tirole(1994)的《银行审慎监管》(The Prudential Regulation of Banks)着作中运用的也是信息经济学和契约理论的分析工具 [6]。

    在我国的金融监管中,存在着社会公众政府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之间的多层委托关系(如图1)。不难看出,金融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委托问题仍然是这些多层关系中的核心问题。

    国内利用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研究金融监管问题相对较晚,但相关研究成果却不少。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类:

    1.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博弈。郭根龙、冯宗宪(1999)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论述了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及如何进行有效的金融监管 [7];谢平、陆磊(2003) 就金融监管部门的腐败行为进行了理论和实证研究,通过建立监管当局与被监管对象的跨时博弈模型,分析金融监管腐败的一般特征胁迫与共谋[8];刘晓星、何建敏(2004) 对我国金融监管运行机制进行了博弈分析[9];李明扬(2006)的研究表明, 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这种“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强化了银行的道德风险,解决的办法是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行为进行监管约束[10];张仰谦、叶民强(2007) 在引入声誉机制的基础上用博弈论方法分析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间的寻租行为[11];王春梅(2009)指出金融市场各方主体间存在着目标上的不一致以及信息不对称,实施准入监管的过程成为一个监管当局与金融机构之间博弈的过程[12];吴桐、徐荣贞(2010)利用演化博弈理论,对金融危机背景下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与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管进行分析[13]。

    2.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①之间相互博弈。王定元(2001)认为,伴随中国资本市场快速发展,资本市场投资主体的违规投资行为普遍存在,这是监管者与投资者博弈的结果[14];蒋海、刘少波(2004)认为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金融监管者的目标会偏离,导致监管者提供有效监管的激励不足和监管的低效率[15];饶育蕾、王颖(2011)通过建立监管条件下金融消费者、金融机构和监管者之间的多方博弈模型,分析信息结构对冲突、监管行为以及社会福利的影响[16]。

    3.监管机构内部博弈。王振富、冯涛(1999)针对我国在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方面存在的金融目标多重性和矛盾性、金融监管机构的内部博弈分散有限的监管力量、金融监管双方存在着同谋行为等问题进行了分析[17];陆磊(2000) 分析了信息非对称和利益集团对金融市场和消费者利益的负面影响[18];李成、马国校和李佳(2009) 应用进化博弈理论透视中国人民银行与三家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协调行为,发现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处于低效率状态,监管各方在博弈过程中存在“搭便车”现象[19]。

    4.政府与监管机构之间相互博弈(金融监管治理)。江曙霞、郑亚伍(2012)针对监管者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问题,分别就政府部门与金融监管人员在完全信息和不完全信息下的委托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对激励机制设计有借鉴意义的建议[20]。

    纵观以上文献可以看出,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在金融监管领域的研究很大一部分集中于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博弈问题(委托-问题)。本文从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之间委托关系的角度出发,结合博弈双方不同风险偏好,对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有效性进行研究。不同于以往从整个金融系统角度出发的研究对微观个体的关注不够,本文从金融机构个体的角度出发,尝试研究微观个体风险偏好和经营效率对金融监管有效性的影响。力求避免从整个系统角度出发研究监管有效性而可能存在的不足,即顾及了整体的系统性风险,但提出的对策却过于宏观,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财经理论与实践(双月刊)2013年第5期2013年第5期(总第185期)江曙霞,夏徐斌:风险偏好、监管强度与金融监管有效性基于委托理论的博弈分析

    二、金融监管机制模型

    (一)基本模型设定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指出:监管的目标是保持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和信心,以降低存款人和金融体系的风险;同时银行监管还应努力建设一个有效的、充满竞争的银行体系[21]。即监管机构不仅要维持金融系统的稳定,同时要保持金融系统必要的活力和竞争力。

    借鉴巴塞尔监管委员会的原则,引入变量q,表示金融机构竞争力与稳健性的比值,即q=竞争力指标值/稳定性指标值②,q值同金融监管效率的关系如图2所示。

    在金融机构发展的初级阶段,机构的活力和竞争力都远远不够,在保证金融机构必要稳健性的前提下,提高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会给监管当局带来更多的收益。当金融机构快速发展并且慢慢走向成熟之后,稳健性对于机构的重要性越来越高,此时提高稳健性会给监管机构带来更多的收益。金融监管当局所做的工作,无非是在金融机构发展的不同阶段,平衡好机构的竞争力和稳健性。

    设定1:委托人(监管机构)希望人(金融机构)按照委托人的利益选择一个q值。监管机构收益为S(q),且监管收益最初随着q值的增加而增加,在金融机构竞争力与稳定性最佳平衡点q*达到最大,之后随着q值的增加而减少。在q*左边S′>0,S″<0,此时金融机构的问题是竞争力不够;在q*右边,S′<0,S″<0,此时金融机构的问题是稳健性不足。本文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是指监管机构监管行为维持金融机构最优状态的有效性,表现为实际q值同q*的偏离程度。偏离程度小,金融监管有效性高,监管收益大;反之,金融监管有效性低,监管收益小。

    设定2:

    金融机构没有固定成本,成本存在不同类型θ∈Θ={θ-,},>θ-,θ为金融机构的单位成本,体现金融机构效率的高低,低效率对应,高效率对应θ-。虽然单位成本只有高低两种类型,但是它的具体值是变化的,并且随着q值从大到小呈现出从无穷大逐渐降低最后收敛于一个固定值的趋势。不同类型出现的概率为v和1-v,成本函数为C(q,θ)={(v,1-v)θ-q,q}。该函数表明,金融机构要注重平衡自身的竞争力和稳健性。如果竞争力很高,θ逐渐收敛于一个固定值,但稳健性过低,则q值会很高,总成本C(q,θ)会很高;如果稳健性好,但竞争力太低,金融机构效率太差,θ值很高,总成本同样会很高。

    风险中性金融机构决策前知道自己的类型θ,但是监管机构不知道;非风险中性金融机构决策前不确定自己的类型,但是知道自己的类型概率分布为{(v,1-v)高效率,低效率},监管机构同样也不知道,因此信息是不对称的③。

    设定3:

    契约变量Ν={(q,t)q∈R+,t∈R+},t为监管机构从监管收益(部分源于激励机制实施而节约的监管成本)中拿出的用于激励金融机构的支付,这同传统的监管机制有所区别。这里监管部门的角色定位不仅仅是监管,同时还有激励。从监管实践中也可以看出,传统的监管理念已经很难做到有效监管。

    (二)完全信息下的最优契约

    在完全信息下,最优契约等同委托人自己执行

    (三)可行契约设计

    在不对称信息下,高效率的金融机构可能模仿低效率的金融机构从而获利,这会导致金融市场的失灵,金融资源不能得到最优配置。因此,设计一种契约,使得高效率的金融机构选择契约{q-*,t-*},低效率的金融机构选择契约{*,t-*}。这个契约必须满足以下激励相容约束:t--θ-q-≥t--θ-,t--≥t--q-。

    即高效率金融机构不会模仿低效率金融机构的行为,同样低效率金融机构也不会模仿高效率金融机构的行为。从以上激励相容约束可以推导出:θ-(-q-)≥(-q-),因为≥θ-,则q->。

    (四)信息租金

    在完全信息下,所有的金融机构只能获得零收益,即金融机构相应的收益水平U-*和*分别满足:U-*=t-*-θ-q-*=0和 *=t-*-*=0。但是,在不完全信息下,情况有所变化。考虑一组契约,{(q-,t-);(,t-)}是激励可行的,则高效率金融机构模仿低效率金融机构获得的收益水平为:t--θ-=t--+Δθ=+Δθ。

    Δθ称为信息租金,这种收益源于人对于委托人的信息优势。下面,将用U-=t--θ-q-和=t--分别表示每种类型的信息租金。

    三、低监管强度下最优契约分析

    所谓低监管强度,是指监管机构监管力度小,缺乏相应的审核和惩罚机制,或者是虽然有审核和惩罚机制,但是执行不力,形同虚设。下面分析在这种背景下,不同风险偏好的参与者(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之间的博弈行为。

第7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 金融创新与风险管控 关系探究

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是指商业银行为了与经济发展的需求相适应,通过对引入技术、构建新组织、采用新方式等方面开展的各项活动,最终体现为银行风险管理能力的增强,同时也为客户提供的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进行创造和变革。

一、分析金融创新和风险管控的关系

(一)既有矛盾又有统一

一方面,金融创新和风险管控存在着统一的关系。金融创新的目的是风险进行转移与分散,是为了提供给商业银行相对先进的风险管理理念与风险管理技术,进而让商业银行风险管控能力得到进一步的增强。

另一方面,金融创新和风险管控存在着一定的对立关系。金融创新能够产生新的风险,实际上也是在一定程度上是让一种金融风险转化成另外一种金融风险,让一种产品风险逐渐演化为整个行业的风险,在加剧了金融体系的动荡的同时也严重削弱了风险管控体系的能力。此外,风险管控体系的规制作用也能够对金融创新的效率产生一定的抑制。

(二)动态博弈

商业银行要想发展,一方面要依靠金融创新当做动力,另一方面要通过加强风险管控来确保其安全,因此金融创新与风险管控的关系在某种程度上看很像一对双生子,相互依存,共同发展。一般来说,商业银行总是依靠金融创新来避免风险管控对其进行规制,因而便有可能造成原有的风险管控体系失去作用,所以商业银行与监管当局只好采用新的针对金融创新的风险管控政策来调控。

(三)体现了安全与效率的关系

金融创新和风险管控,究其本质就是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的关系,他们之间存在着彼此替代与彼此补充的不可分割性。

彼此替代,主要侧重于表现在对金融效率的提高,一旦放松看对金融风险的管控,极有可能给金融安全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然而若是侧重于金融安全,那么过度的风险管控常常又会降低金融的效率。

彼此补充,既表现在金融效率的基础是金融安全这一方面,又表现在金融效率的提高将会增强金融的安全性。由此可见,高效率的金融市场能够促使信息传递得更快、更充分,能够让市场结构更加合理、科学。

二、当前金融创新和风险管控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金融创新的层次较低

目前,中国的商业银行金融创新项目比较普遍,剖其本质大多是对传统业务进行了改进与组合,而真正针对中国金融消费者特点的创新产品鲜有问世。此外,金融创新产品还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同质化现象,当一家银行自主研发新产品之后马上就会有其他银行跟风而上的。更值得重视的是,因为金融创新的技术含量普遍较低又受到人力资源、市场环境等因素的制肘,导致了中国的金融创新领域缺少高技术含量以及高附加值的业务开发。

(二)欠缺金融创新的风险管控能力

当下,不少中国商业银行基本上都是在大量模仿和引进国外的金融创新模式,因此都非常关注短期的规模效应,反而对金融创新背后隐藏的风险定价机制以及管理措施缺乏足够的分析,特别是在风险识别、计量、监测等方面与国际的先进银行还是存在比较大的差距,缺乏强有力的金融创新风险控制体系。

(三)金融创新的基础设施建设难以跟上

1、缺乏完善的金融市场法律法规

现阶段,针对商业银行业务经营规范的法律,主要还是依靠1995年出台的《商业银行法》,可见国内对新产品、新工具、新技术的普及推广所带来的法律责任界定以及对金融创新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缺乏重视。

2、严格的金融管制现状

目前,中国在市场准入、业务范围等方面,基本上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严格的金融管制,从而束缚了金融创新的步伐。

3、较低的信息技术水平

从目前看来,中国的金融创新和信息技术融合度还需要一定时间的磨合。

4、过分倚重传统业务与传统市场

中国的商业银行在金融创新方面,显然缺乏长远眼光以及对市场的洞察能力,更缺乏具有高素质的创新人才。

三、对金融创新和风险管控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和完善良好的金融创新机制

1、加大对组织机构建设的重视力度,为金融创新提供组织保障

商业银行应当设立专业化的组织机构,对金融创新的市场调查、可行性分析、创新建议、创新活动的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严格防范并控制潜在的风险。

2、加大对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视力度,为金融创新找寻智力支持

商业银行需要要进一步加强对金融创新的资源投入力度,培养和锻炼出一批具有较强创新意识与创新能力的复合型专业人才,建立一支具有专业素质的金融创新团队,不断巩固其研发基础,快速推进金融创新工作。

3、加大对奖惩体系建设的重视力度,为金融创新打造合理的激励约束制度

应当通过制定具体的奖惩办法,逐步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研究开发目标、完整健全的组织体系以及科学合理的协调机制,避免和减少盲目的金融创新,让金融创新真正服务于市场,适应经济建设和发展的需要。

(二)构建全面的风险管控体系

在金融创新中,商业银行必须确立全面的风险管理意识,着眼于科学的风险评估和预警体系的建立,才能有效保证金融创新有序进行。同时,还要加强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确保内控机制权责明确、运作有序。此外,还要积极建立信息披露机制,有效地运用现代化的信息处理和通讯技术,运用信息在商业银行内部以及和客户之间的高效传递,由此加强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