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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组织形式;扣除项目;税收筹划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2)22-0081-02
1 企业组织形式的筹划
企业组织形式分为三类,即公司企业、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从法律角度讲,公司企业属法人企业,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非法人企业。我国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所得税法采取了国际上通行的法人所得税制。也就是说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非法人企业即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而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投资者对企业不同组织形式的选择,其投资收益也将产生差别,进而影响企业的整体税收和获利能力。因此,在企业设立之时,很有必要在组织形式的选择上进行一番积极筹划。此外,公司在设立下属公司时,选择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对企业所得税负会产生影响。由于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如果赢利,其利润不能并入母公司利润,应当作为独立的纳税义务人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当子公司所在地税率较低时,子公司可以少纳企业所得税,使公司整体税负较低。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只能将其利润并入母公司交纳企业所得税,无论其所在地税负高低,均不能增减公司的整体税负。再者公司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还要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又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1.1 公司制企业和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的比较选择
[案例一]李锋欲投资办一个小型微利企业,预计企业将实现年赢利20万元,请问以何种方式组建公司可得最大税收利益?
[筹划分析]方案1:成立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所得税=20×20%=4(万元)
个人所得税=(20-4)×20%=3.2(万元)
税后收益=20-4-3.2=12.8(万元)
方案2:成立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所得税=20×35%-0.675=6.325(万元)
税后收益=20-6.325=13.675(万元)
[筹划结果]应选择方案2,纳税人李锋的这一举动是法律规定所许可的,在纳税行为之前进行筹划,并达到了一定的节税效果。
1.2 子公司与分公司的比较选择
所谓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有效控制的下属公司或者是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一系列公司中的一家公司;所谓分公司是一指作为公司的分支构而存在,在国家税收中,它往往与常设机构是同义词。当一个企业要进行跨地区经营时,常见的做法就是在其他地区设立下属机构,即开办子公司或分公司,从法律上讲,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而分公司则不属于独立法人,它们之间的不同在于:一是设立手续不同,在外地创办独立核算子公司,需要办理许多手续,设立程序复杂,开办费用也较大,而设立分公司的程序比较简单,费用开支比较少;二是核算和纳税形式不同,子公司是独立核算并独立申报纳税,当地税务机关比较喜欢,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由总公司进行核算盈亏和统一纳税,如有盈亏,分公司和总公司可以相互抵扣后才缴纳所得税;三是税收优惠不同,子公司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分公司只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可以享受免税期限、优惠政策等在内的各种优惠政策;而分公司作为非独立法人,则不能享受这些优惠政策。
[案例二]田园公司是一家拥有甲、乙两家分公司的集团公司,2009年公司本部实现利润4000万元,其分公司甲实现利润700万元,分公司乙实现利润500万元,该企业所得税率为25%。
[筹划分析]将甲、乙设立为分公司,则该集团公司在2009年度应纳税额=(4000+700+500)×25%=1300(万元)。如果上述甲、乙两家公司换成子公司,该集团公司在2009年度应纳税额也是1300万元。
[案例三]田园公司是一家拥有甲、乙两家分公司的集团公司,2009年公司本部实现利润4000万元,其分公司甲实现利润700万元,分公司乙损500万元,该企业所得税率为25%,则该集团公司在2009年度应纳税额=(4000+700-500)×25%=1050(万元)
[筹划分析]如果上述甲、乙两家公司换成子公司,总体税收就发生了变化。假设甲、乙两家子公司的所得税率仍为25%。公司本部应纳企业所得税=4000×25%=1000(万元),甲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700×25%=175(万元),乙公司由于2009年度发生亏损,则该年度不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那么,田园公司2009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000+175=1175(万元),高出总分公司整体税收:1175-1050=125(万元)。如果总公司与子公司所得税适用率不同,则上述情况又会发生变化。
[案例四]若上例中田园公司和甲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5%,甲、乙均为15%。2009年度公司本部实现利润4000万元;甲、乙两家子公司分别实现利润200万元和300万元。
[筹划分析]则2009度:公司本部应纳企业所得税=4000×25%=1000(万元)
甲子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200×15%=30(万元)
乙子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300×15%=45(万元)
蓝天公司总体税收=1000+30+45=1075(万元)
若将上述两家子公司改成分公司,则田园公司整体税收=(4000+200+300)×25%=1125(万元)
[筹划结果]这样设立子公司比设立分公司减轻投资者税收1125-1075=50(万元)。可见,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各有利弊。由于法律上认为子公司和母公司不是同一法律实体,因而子公司的亏损不能并入总公司账上;而分公司和总公司是同一法律实体,其在经营中发生的亏损可以和总公司相抵。因此,当企业扩大生产经营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时,在生产经营处于起步阶段、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的情况,考虑设立分公司,从而使分公司发生的亏损在总公司冲减,以减轻总公司的负担。而当生产经营走向正轨,产品打开销路,可以赢利时,应考虑设立分公司,可以在赢利时保证能享受低税率税收优惠的政策。
2 销售收入的筹划
纳税人如果能够推迟应纳税所得的实现,则可以使本期应纳税所得减少,从而推迟或减少所得税的缴纳。对一般企业来说,最主要的收入是销售商品的收入,因此,推迟销售商品的收入的实现是税收筹划的重点。我国税法规定,在企业销售商品方式中,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收入确认时间,而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货款销售则在交付货物时确认收入实现,委托代销商品销售在受托方寄回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这样企业可以选用以上的销售方式来推迟销售收入的实现,从而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企业要综合运用各种销售方式,即使企业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又使企业的收入能够安全地收回。另外,对于临近年终所发生的销售收入,企业应根据税法规定的确认条件进行税收筹划,推迟收入的确认时间,使当年的收入推迟到下年确认。例如对于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来说,对于本应在12月确认的销售收入可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在次年1月支付,从而将收入延迟到第二年确认。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缩小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的空间
在传统的企业所得税筹划中,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筹划的空间有三个
1、企业身份优惠的筹划空间.由于过去生产性外资企业、福利企业等具有特殊身份的企业可以享受减免税以及低税率的优惠,因此企业想方设法创造条件,通过嫁接或改变身份来谋取税收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上述优惠政策,由通过改变企业身份就能享受税收优惠的筹划空间已经不复存在
2、新办企业优惠的筹划空间.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新办的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的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一免一减半",以及新办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等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利用不停地新办、关停、再新办企业的方法规避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上述优惠政策,因而这一筹划途径已经封堵
3、地域性优惠政策的筹划空间.如"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一系列规定,且生产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还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已经取消上述优惠.由于这些地域性优惠政策的取消,原来仅靠在特定区域成立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包括通过打球、贴上高新技术企业标签就能获取税收优惠的筹划空间已经压缩
虽然上述三个筹划空间已经关闭或压缩,但并不意味着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筹划就没有了空间.总体来看,新企业所得税法构筑的税收优惠体系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时,必须将视角从投资地点的税收筹划向投资方向的税收筹划转变.如: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符合条件的微利企业,以及符合条件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等等.如果企业有条件及时转变筹划方向,一个新的筹划空间必将被打开
另外,《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与此同时公布的《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还显示,涉及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的文件有30项,这些优惠主要是此前的一些区域优惠和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等.通知还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需要强调的是,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是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上述规定事实上还是给了这类企业一定的筹划空间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扩大了成本费用的筹划空间
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是决定企业税负的两个要素,在收入确定的前提下,税前可扣除成本费用的增加,必然会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如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的扣除标准,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又如统一和部分提高了广告费扣除标准,"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些规定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将产生不同的影响,税收筹划的效果是不同的
新企业所得税法以公司法人为基本纳税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机构不是独立纳税人.如果企业把设立在各地的子公司改变成分公司,使其失去独立纳税人资格,就可以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各分公司间的收入、成本、费用可以相互弥补,实现均摊,就可以避免出现各分公司税负严重不均的现象,尤其是当集团公司中各子公司有亏有盈时,这种方法更为有效.新企业所得税法还统一了加速折旧的规定,为设备更新频率较快的企业提供了筹划空间.但是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业务招待费、大修理支出费等的规定使原来的筹划思路受到了限制,纳税人必须对原有思路进行调整
总之,成本费用的税收筹划涉及面广,筹划技术要求高,企业需要准确把握税法的规定,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才能顺利实现成本费用的最大化扣除
三、国际税收筹划将成为焦点
首先,外国投资者到我国投资已经有近20年了,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投资模式和税收筹划安排,但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迫使这些企业必须重新考虑投资方式和税收安排;其次,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国际税务筹划也在情理之中.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外资企业的税负会有所增加,而税负增加是投资者进行税收筹划的重要动因.尤其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纳税人和预提所得税的规定,会直接推动企业进行新的税收安排和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引入了居民企业的概念,规定中国的居民企业需要就其全球所得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对于居民企业的判断标准,由过去单一的"登记注册地标准"改为"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相结合,即: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都将构成中国的居民企业.如果企业不想成为中国的居民企业,就不能像过去那样仅在境外注册即可,还必须确保不符合"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这一变化对于在外国注册、但实际按税法规定属中国资本控制的企业,特别是"返程投资"的企业至关重要,必须重新审视
另外,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预提所得税由10%税率提高到20%税率,同时,取消了外国投资者从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免征预提所得税的政策,直接影响到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利润和将来投资退出的税负.预提所得税的增加,迫使投资者进行国际税收筹划,其中一个可行的办法就是利用国际税收协定进行筹划.目前,我国已与80多个国家签订了税收协定,投资者应该关注这些协定并进行恰当的投资安排,因为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而在一般的税收协定中,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不超过10%.也就是说,投资者选择在与中国签订有税收协定并且预提所得税的税率较低的国家登记注册企业,再由该企业对中国进行投资,就可以有效规避较高的预提所得税税负
四、转让定价的税收筹划要三思而后行
转让定价是跨国公司普遍采取的策略,虽然其目的主要是实现其全球的经营战略和逃避有关国家的外汇管制,但实际上转让定价已成为跨国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重要手段.大量税收优惠政策的取消以及外资企业税负的增加,将进一步刺激企业通过转让定价规避税负.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前,进行转让定价安排的主要是外资企业,可以预见,内资企业特别是大型内资企业集团,开展转让定价筹划的会越来越多.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而按以前规定,如果被投资方适用的税率低于投资方,则投资方分回的股息、红利需要补税.此条规定为居民企业通过转让定价安排将利润转移到适用低税率的关联企业,从而有效地减轻企业集团的总体税负提供了筹划通道
关键词: 税收筹划企业所得税目标方法
一、税收筹划的定义
税务筹划(Tax Planning或Tax Saving),于20世纪30年起源于西方国家,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在理论及实务上均已比较成熟了。早在1989年伍德赫得・费尔勒国际出版公司就出版了名为《跨国公司的税收筹划》(Tax Planning for Multinational Companies)的专著,书中提出的论点及税收筹划的技术在一些跨国公司中颇有影响。美国南加州大学W.B.梅格斯与R.F.梅格斯在他们合著的《会计学》中,对税收筹划下了定义,书中认为:人们合理而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使之缴纳可能最低的税收所使用的方法称之为税收筹划。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也早已在《国际税收词汇》对税收筹划作了具体的定义:税收筹划是指通过纳税人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
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税收筹划理论研究起步晚很多,大约是在20世纪90年代中叶从西方引进我国,并且在较长一段时期内一直被视为“”。因此第一本税收筹划专著是由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副会长、福州市税务学会会长唐腾翔与唐向撰写的《税收筹划》。该书于1994年出版,书中把税收筹划和避税问题从理论上予以科学的界定,引导企业正确理解税收筹划;2000年,在《中国税务报―筹划周刊》上,出现了“筹划讲座”专栏,公开讨论税收筹划问题。大批学者也不断地出版专著,系统地研究税收筹划理论,如蔡昌博士著作的《蔡博士谈税收筹划》中以独特的视角、开阔的思维,用第三种眼光看税收筹划,并且创立了“税收筹划规律”;盖地教授主编的《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2005年)从横向(分税种)与纵向(按过程)两方面阐述税务筹划的方法和技术。
税收筹划并没有明确的定义,综合各家之言,我们可以将其定义为: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的精心谋划和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优惠政策或可选择性条款,从而获得最大节税利益的一种理财行为(蔡昌,2007)。该定义包含三个含义:
(一)合法性。这是税收筹划的本质特征,也是税收筹划区别于偷税、逃税、避税的基本标志。
(二)计划性。又称筹划性,在经济活动中,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时间应该是涉税义务发生之前的决策酝酿环节,而不是涉税义务发生履行环节;企业实施税务筹划方案需要调整的是具体涉税行为,而不是具体涉税行为发生以后更改合同和发票。
(三)目的性。是指纳税人要取得税收收益。达到这一目的有两种途径:一是选择低税负,低税负意味着低税收成本,低税收成本则意味着高资本回收率;二是滞延纳税时间,纳税期的降低可以降低资本成本(如减少利息支出)。
二、税收筹划的方法
税收筹划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纳税技巧与税负控制技术,面对各种不同的情况必须有不同的筹划方案,但却不排除其内在存有一定的规律性。下面本文从税收实务中存在的共性提出一些筹划方法。
(一)纳税人的选择。
1.设立企业组织形式的筹划
企业在发展到一定程度往往会有扩张的要求,此时应该慎重考虑设立机构的形式,对设立机构形式进行税收筹划,以取得最大的税后收益。主要考虑以下两点。
一是分支机构初期经营盈亏情况,是否需要与总部合并纳税。新税法取消了现行内资税法以“独立核算”为标准来确定纳税人的规定,而是直接以“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也就是主要以法人作为标准来确定纳税人。在分公司的情况下,由于它不是法人,其实现的盈亏要跟总公司合并纳税,如果设立的是子公司,各子公司可以分别纳税,只需按税后利润一定的比例对公司分配。在这一规定下,企业在设立营业机构时应该考虑是建立分公司还是子公司。如果企业预计该机构在成立之初会产生亏损,则将其设立为不具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如此,企业可依法汇总纳税,实现盈亏互抵,减轻税负。
二是分支机构税率的区域优势及税收待遇情况。如2008年实施的新税法实行“行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优惠政策,除了西部地区的优惠仍将存在,将会取消大部分区域税率优惠,因此在2008年1月1日后成立的分支机构基本上不用考虑区域带来的优惠。
2.就业人员的选择
企业就业人员的选择可以2008年新税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为例,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按实际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两税合并”以前,只有特定企业安置“四残”人员和待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这一新优惠政策,给予企业很大的筹划空间,企业可以通过以下措施进行纳税筹划。
(1)企业应分析哪些工作岗位适合安置国家鼓励就业的人员。
(2)录用上述人员与录用一般人员在工资薪酬成本上的变化(考虑抵税效应后)。
(3)录用上述人员与录用一般人员在培训成本、劳动生产率等方面的变化。
(4)相关证件的备案、劳动合同的签署和社会保障的落实问题。
(二)滞延纳税时间。
1.应税所得筹划
由于所得税税款是一项强制性现金支出,考虑到时间价值,如果企业能够推迟收入的确认时间或者提前确认成本、费用,就可以延缓税务支出,虽然最终支付税额是一样的,但是通过推迟税款的缴纳,企业获得了时间价值。推迟收入的确认或提前确定成本、费用具体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订立合同时约定次年收取货款。
(2)采用支票、银行本票和汇兑结算方式销售货物,将收入延迟到次年确认。
(3)选择合适的存货计价方法,如2007年物价总体水平呈上涨趋势,可采用加权平均法,销售成本中含后期较高价格进货的部分成本,相应期末结存存货成本较低,这样就可以将利润和纳税递延至以后年度,进而达到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2.合理预缴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预缴是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但是企业的实际收入和费用列支要到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完整准确地计算出来。税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预缴所得税时预缴多少的具体标准,国家税务总局也规定,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作为偷税处理,因此企业经营者可以在这里进行税收筹划,预缴时在合理范围内少预缴,待年终汇算清缴才补缴少缴的税款,这样企业就可以获取一笔无息借款。
(三)存货计价方法的税务筹划
对于生产企业来说,存货中原材料的耗用是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段时间内,一批存货均会转为销售成本。因此,无论存货计价方式怎么选择,期间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总和是相等的,但是在期间内前后各段时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却是不一样的,并由此影响应纳税额。前面已经提到,税款是一项强制性的现金支出,企业应该尽可能地延迟税收支付时间,选择所得税税金支出现值小的存货计价方法,以获得货币时间价值。自2007年1月1日起,会计准则规定不能运用后进先出法对存货计量,因此当物价上涨时就不能采用后进先出法,而应选择加权平均法,提前确认成本,从而达到企业延缓纳税的目的。纳税人选择存货计价方式的关键在于判断企业主要材料的价格变动趋势。总体而言,物价的总体趋势是上涨的,这时企业选择加权平均法会更加有利;而如果企业的主要材料属于更新换代较快的,价格自上市后将不断下降,则企业应考虑选择先进先出法。
(四)固定资产税收筹划
按照我国的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可用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提的折旧费用不同,会影响相关期间的成本费用,从而影响应税所得和所得税。利用折旧方法选择进行税收筹划应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1.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要符合法律规定
2008年新税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按直线法计提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并且规定了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短年限,同时在第一百一十九条中规定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计提折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短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为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而对于预计净残值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只要合理即可,这些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性。但企业必须在法律、法规范围内作出选择,否则因为违背法律、法规而遭遇罚款,则只会增加企业的支出,造成损失。
2.考虑时间价值的影响
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内,无论企业采取哪种折旧方法,总的折旧额是不变的。但是由于存在货币时间价值,不同时间点上同一单位资金的价值是不相等的。企业在比较各种不同的折旧方法所带来的税收收益时,就应当计算并比较各种折旧方法在折旧年限内提取的折旧的现值及其抵税额的现值之和,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选择能给企业带来最大税收抵税现值的折旧方法。
3.企业固定资产应选择加速折旧方法
一般情况下,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应该选择加速折旧方法。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提前确认折旧费用,使企业获得递延纳税的好处,但是在企业享受减、免税时,企业不应选择加速折旧方法,而应按照正常的直线折旧法计提折旧。
三、结语
综上所述,税收筹划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现象。从其定义可得知企业税收筹划贯穿于企业的投资决策、筹资决策、股利政策及经营活动过程中,企业经营管理者在熟知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对自身的各项经济事项的事先计划和安排,可以实现税负最低,从而获取最大的利益。企业所得税作为企业的主体税种之一,在企业的全部税收支出中占有重大的比例,因此,作为纳税人,企业若能很好地理解并掌握企业所得税法规,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合理地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就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的所得税负担。
为了增强企业的竞争力,达到股东财富最大化的财务目标,企业应该重视税收筹划,积极进行税收筹划。在国家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环境下,企业管理人员应该认真学习新企业所得税法,以便在合法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新企业所得税法为税收筹划提供的新空间为企业谋取更大的税后收益。因此,我们应该结合我国国情对税收筹划加以引导和规范,使之成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利因素,而不应排斥或予以取缔。只有遵循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才能不断提高我国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加快我国经济国际化的进程,使国民经济健康、有序、稳步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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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是纳税义务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从多种纳税方案中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前选择和规划,利用税法给予的对自己有利的可能选择与优惠政策,选出合适的税收方法,从而使本身税负得以延缓或减轻的一种行为。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的主体税种,税收筹划的关键是降低应税收入,尽可能地扩大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从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最终达到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因此,对企业来说,它具有很大的税收筹划空间,本文就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作一粗浅探讨。
一、纳税义务人构成的税收筹划
母公司在设立下属公司时,选择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对企业所得税负会产生影响。由于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如果盈利,其利润不能并入母公司利润,应当作为独立的纳税义务人单独交纳企业所得税。当子公司所在地税率较低时,子公司可以少纳企业所得税,使公司整体税负较低。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只能将其利润并入母公司交纳企业所得税,无论其所在地税负高低,均不能增减公司的整体税负。
二、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由于会计核算方法和税收核算方法的不一致,应当对会计利润进行调整,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税收筹划应在非违法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扩大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
不同资本结构对扣除金额的影响。企业的资本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股权资本;二是债权资本。由于对股权资本和债权资本采取不同的税收政策,从而影响企业所得税。如果接受股权投资,按规定,只能在税后向投资人分配利润,不能抵扣纳税所得;如果接受债权投资,则利息费用中,部分可以资本化,部分可以费用化。费用化部分的利息费用可在税前扣除,直接减少纳税所得。资本化部分的利息费用可以通过提取折旧、分期摊销的方法,逐渐地在以后年度税前扣除。
例如:甲公司需追加100万元资金,用于生产经营需要。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增发股票100万元;方案二,发行债券100万元,年利率10%。假定年末甲公司新增利润50万元,按净利润的20%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所得税率33%,不考虑增发股票发生的相关费用。企业应交所得税和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的计算如下:
方案一应交企业所得税=503%=16.5(万元)
应向投资者分配利润:(50-16.5)0%=6.7(万元)
方案二应向债权人支付利息:1000%=10(万元)
应交所得税:(50-10)3%=13.2(万元)
通过以上计算分析,吸收债权资本比吸收股权资本的税负要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列》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税收筹划如果用好这条政策,既可以加快企业更新换代的速度,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又可以多列税前扣除,降低企业税负。
不同租赁方式对扣除金额的影响。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是进行税收筹划应考虑的两种租赁方式。由于采用经营租赁方式其租赁费可以在税前直接扣除,而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其租赁费是分期支付的,只能分期扣除。因此,企业可以根据需要,选择税负较低的经营租赁方式。
利息偿还方式对扣除金额的影响。利息偿还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分期付息方式,另一种是到期一次偿还的方式。选择分期付息的方式可以提前扣除利息费用,对企业较为有利。而到期一次支付利息,由于当期没有可扣除的利息费用,导致当期企业的所得税负增加。
三、弥补亏损的税收筹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税收筹划时可利用这一补亏政策,在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的五年期限到期前,利用税法允许的资产计价和摊销的选择权多列税前扣除金额,继续形成企业亏损,从而延长税前补亏这一优惠政策的期限。例如某公司1991~2000年度盈亏情况如下表,所得税率33%。
表1 单位:万元
按规定,该公司1991、1992、1993年度的亏损可以在税前弥补,但只能弥补至1998年,而且1998年的利润只能弥补1993年度发生的亏损(60万),弥补亏损后的余额应计征所得税3.3万元(70~60)3%,1999年度虽仍然存在着尚未弥补的亏损53.3万元(-240+190-3.3),但不能税前弥补,只能税后弥补。10年间企业所得税合计为59.4万元(3.3+803%+903%)。如果该公司采用合法措施延长亏损期限,见下表
表2 单位:万元
两表比较可以看出10年的盈亏总额不变,仍为120万元,但亏损期延长至94年,补亏期限延长至99年,99年度企业应交所得税:(80-20)3%=19.8万元,2000年度应交所得税=903%= 29.7万元,企业只交两年的所得税,税负总额降低了8.9万元(59.4~49.5)。
四、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税收筹划
选择有利的地区或行业享受税收减免。由于税收政策对不同区域有不同的税收优惠,企业在投资时可以相应选择低税负地区进行投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列》第二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八十七条“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利用安置残疾人员享受税收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列》第九十六条:“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关键词:所得税税收筹划税法
一、企业税收筹划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
从税收筹划的概念看出税收筹划以不违反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为前提,不乱摊成本费用,不乱调利润,否则就构成了税收违法行为,这也是税收筹划区别于偷税、漏税根本标准。
2.成本效益原则
成本效益原则是人类社会的首要理性原则,税收筹划要有利于实现企业的财务目标,要保证其因之取得的效益大于其筹划成本,即体现经济效益。
3.时效性原则
税收筹划是在一定法律环境下,在既定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下进行的,有着明显的针对性、特定性。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经济环境、税收法律环境等各方面情况不断发生变化,企业必须把握时机,灵活应对,以适应税收的政策导向,不断调整或制定税收筹划方案,以确保企业持久地获得税收筹划带来的收益。
4.整体性原则
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时,还要考虑与之有关的其他税种的税负效应,进行整体筹划、综合衡量,以求整体税负最轻、税后利润最大,防止顾此失彼、前轻后重等。
二、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1.企业税前扣除项目的筹划
(1)严格区分业务招待费和会务费(会议费)、差旅费等项目。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比例为: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在核算业务招待费时,应当注意不能将会务费、差旅费等挤入业务招待费,否则对企业不利。因为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只要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均可获得全额扣除,不受比例的限制。
(2)严格区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广告费属于时间性差异,而业务宣传费属于永久性差异,如果将广告费混入业务宣传费,对企业十分不利。企业应当在“营业费用”中分别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3)通过设立销售公司分摊费用。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均是以营业收入为依据计算扣除标准的,如果纳税人将企业的销售部门设立成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将企业产品销售给公司,再由公司对外销售,这样就增加了一道营业收入,而整个利益集团的利润总额并未改变,费用扣除的“限制”可同时获得“解放”。
(4)区分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支出的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投资所得的纳税筹划
投资人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收益主要有股息(包括股息性所得)和资本利得。根据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的规定,企业股权投资取得的股息与资本利得的税收待遇不同。纳税人可以充分利用政策差异进行筹划。
3.对外捐赠、赞助的纳税筹划
企业在一些必要的时候,对外捐赠可以为社会做出贡献,同时也可以扩大企业的知名度,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和声誉,为企业产品的销售和市场的拓展都有很大影响。
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同时,《公益事业捐赠法》第3条规定,公益性捐赠指企业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用于下列公益事业的捐赠: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因此,企业可以合理的这些税法条款,适当的进行捐赠,从而减少企业的所得税额。
4.针对企业规模的纳税筹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新税法的一个主要的亮点就在于此条——小型微利企业税负的大幅降低。过去,大多数微利企业要按27%或33%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从2008年1月1日起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比标准税率低5个百分点。所以,企业应当认清自己所处的地位,通过企业规模的区分,能够使企业自身归到小型微利企业行列中去,从而能够达到合理节税的目的。
Abstract: At present the tax revenue preparation China was starting and the rapid development, the enterprise tax revenue preparation has received the enterprise and the government takes seriously. Along with new enterprise obtained tax law's releasing, the enterprise tax revenue preparation's strategy also needs along with it adjustment.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策略
Key words: New enterprise income tax Tax revenue preparation Strategy
一、税收筹划概述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按照税收政策法规导向,事前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纳税方案处理自己的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的一种财务筹划行为。
税收筹划具有一下特性:(1)合法性,税收筹划是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的纳税最优方案选择,它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符合国家立法意图。(2)事前筹划性,税收筹划发生在纳税义务发生前,它是指纳税人在投资、经营、生产决策过程中进行的抉择,通过有计划的设计、规划来使得企业税负最轻,以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3)风险性,税收筹划的风险性是指纳税人在开展税收筹划时,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存在,使税收筹划结果偏离预期目标的可能性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具体的又包括违法违规风险,片面性风险,成本偏高风险等。(4)目的性,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是为了获得税收利益,使得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或企业价值最大化。
二、新企业所得税的变化
(1)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确立以法人为主体的纳税主体制度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不再区分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而采用“登记注册地标注”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并将纳税人进一步划分为居民纳税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他们分别负无限纳税义务和有限纳税义务。《新企税》实行法人所得税的模式,取消了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法中以独立核算为纳税人界定标准的规定。
(2)基本税率的改变
《新企税》将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定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为20%,国家需要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或场所的, 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适用于20%的预提税率。新企税比原来有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整体税负有明显下降趋势。
(3)统一税前扣除标准
对于原来内外资不同的税前扣除标准予以统一,《新企税》在工资薪金、业务招待费等费用支出的扣除上都较原来有所改变,只要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或者合理的支出, 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税收优惠范围和方式的转变
新《企业所得税法》优惠的重点发生了变化, 将税收优惠由原来的区域优惠为主定为“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 明确规定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与税收优惠。优惠方式上, 除了对特定产业实施的税收优惠外, 无论哪个行业, 只要是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安置 残疾人员及国际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等都可以享受到加计扣 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多种形式的税收优惠。
(5)加速折旧优惠扩大到所有企业
原加速折旧法只适用于外资企业,《新税法》则将这一优惠扩大到所有企业,并且明确了加速折旧的适用情况和可以采取的具体折旧方法。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税收筹划的影响
(1)把握国家政策导向,充分利用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新企税》增加了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和设备以及技术转让所得等项目的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征收所得税,国家对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税。企业可以根据对自身经营规模和盈利水平的预测情况进行权衡,将有限的盈利水平控制在限额以下,以期适用较低的税率。对于小型微利企业应注意把握新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掌握企业所得税率临界点的应用。
(2)充分利用税前扣除除项目标准的有利变化
《新企税》中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因此,企业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重新制定新的工资分配方案,合理加大职工工资支出,相应的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也都会加大。特别是职工教育经费超过当年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实际上是可以全额在税前抵扣的。
(3)合理选择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会减少利润, 从而使应纳税所得额减少, 进一步减少当期应纳所得税。折旧的这种能够减少税负的作用即“税收挡板”。无论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如何,整体会计期间内的折旧抵税金额的总和是相同的, 假设税率不变, 但是在期间内前后不同时段内的折旧抵税金额不一样, 并由此而影响到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在纳税筹划时应选择折旧抵税金额现值最大的折旧方法,也就是说应尽可能利用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 采取加速折旧的方式。
总之,税收筹划是一门专业性和操作性都很强的技术,企业应根据政策的变化适时做出策略调整,为实现企业价值做大化而努力。
参考文献:
[1] 汪斌.浅谈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财会之窗.2009.2
【关键词】 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税率;策略
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就是企业在税收法规、政策允许下,通过对企业相关涉税经济活动进行事先筹划,对纳税方案进行详细规划,尽可能为企业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使企业获取最大的税收利益。
一、税收筹划概念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国家税收政策导向的前提下,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以收益最大化为目的通过对企业经营活动、财务活动的事前规划,利用税法的优惠政策和给予的对己有利的可能选择,选出合法、合情的节税方法,从而使其税负得以延缓或减轻的行为。它是企业得以良好运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过采用合法和非违法手段进行税收筹划以获得有利于纳税人的活动安排。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主要方法
企业所得税筹划方法有很多,但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合理选择纳税人身份
税法强调法人企业或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并将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两种,同时规范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对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如果企业不想成为中国的居民企业,就不能像过去那样仅在境外注册即可,还必须确保不符合“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
2、所得税税率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统一为25%。在此基础上,为更好地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国家还制定了一些低税率的政策,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
(1)小微企业的税收筹划。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小微企业的所得税率为20%,小微企业的标准为: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小型微利企业可通过参加公益、救济性捐赠,或者增加其他期间费用来增加扣除项目,以此避免企业因增加应纳税所得而带来的超额税收负担。为了防止税负的增加,小企业应在平时的会计核算和业务安排中充分考虑上述政策规定,应尽量避免使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所得临近点(30万元)而适用更高级别的税率,从而带来税负增加大于所得增加的风险。
(2)非居民企业的税收筹划。非居民企业境内所得与境内机构场所没有实质联系、或在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的境内所得,所得税的税率为20%,减按10%征收。非居民企业可以利用这一税收优惠政策对其所得进行筹划。
3、税前扣除筹划
费用列支是应纳税所得额的递减因素。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应尽可能地列支当期费用,减少应缴纳的所得税,合法递延纳税时间来获得税收收益。
4、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有许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积极利用这些政策达到节税的目的。例如,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等。企业可以考虑适当增加该类支出的金额,以充分发挥其抵税的作用,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5、利用收入确认时间的选择开展税务筹划
收入是企业收益的体现,企业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销售收入和劳务收入。企业在销售方式上的选择不同对企业资金的流入和企业收益的实现有着不同的影响,不同的销售方式在税法上确认收入的时间也是不同的。通过销售方式的选择,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合理归属所得年度,可在经营活动中获得延缓纳税的税收效益。
三、企业所得税筹划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企业所得税筹划中还存在很多问题,但以下两点问题显得尤为突出。
1、缺乏税收筹划机制
目前,我国许多企业缺乏税收筹划机制,企业财务部门虽然比较健全,但没有建立相应的税收筹划部门。税收筹划主要依靠企业财务人员兼职,缺乏经过系统培训的专职税收筹划人员,呈现出税收筹划无计划性、预见性,导致企业不能合理的利用相关法规政策节税。
2、税收筹划意识淡薄
税收是一个企业不可忽视的问题,而目前很多企业,对税收筹划认识不足,税收筹划意识浅薄。多数企业高、中层领导无视税收筹划工作存在的重要性,只关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利润的高低,意识不到税收筹划也是企业资金节流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工作不闻不问,仅仅依靠个别财务人员兼职此项工作,这必然影响相关人员不重视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工作,导致税收筹划意识浅薄。
四、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建议
1、注重企业所得税筹划的预见性和合理性
企业所得税筹划应具有合理性、预见性、计划性、长期性的特点。企业应在现行税收法规和相关政策范围内,对企业目前的涉税会计事项及以后可能新增的涉税会计事项,有计划性地进行企业所得税筹划,与此同时也应对政策法规的变动做出合理预判。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所得税筹划的目地不仅仅是为企业减轻税负,它也是企业资金节流的重要手段,作为财务管理的一部分,其应符合财务管理的目标——企业价值最大化。因此,企业所得税筹划应具有长远规划,体现出长期性,避免短视行为。
2、提高税收筹划意识,积极构建税收筹划机制
成熟的企业领导者不能仅仅只关注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及收入、费用、利润等浅显的财务指标,也要重视企业所得税筹划工作,毕竟所得税对企业的利润有直接影响。因此,企业领导者应重视税收筹划工作,积极构建税收筹划机制,组建相应的税收筹划组织,配备具有专业税收筹划知识的专门人员及时收集相关税收法规及政策,并结合企业自身特点,制定本企业一定时期内的最优税收筹划方案,使企业能够从税收筹划中获取收益,在做到节税的同时,使大家认识到税收筹划的重要性,提高税收筹划意识。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企业应不断提高对税收筹划的认识,并在此基础上,积极构建企业税收筹划机制,在税收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结合企业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有预见性的税收筹划方案,为企业创造出更大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 陈传明.浅析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1.17.
[2] 雷孝妙.论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J].中国电子商务,2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