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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在您撰写借款方面的法律法规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缺乏足够股权激励的经理人,往往无法从增加的公司收益和资本利得中获得相应的好处,因此,任何公司的治理中需要解决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使通常没有股权的经理人为了最大化公司价值努力工作,而不只是追求自身利益。这个问题就是金融学中的“委托—”问题(Jensen和Meckling,1976)[7]。基于“理论”的公司治理理论指出,有效的公司治理取决于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外部治理机制和规范公司治理的法律法规制度三个不同的层次。内部治理机制由公司内部的决策、激励和监督机制构成,并通过这三个方面来有效地发挥作用。外部要素市场的竞争———如产品、资本、信贷和经理人等要素市场竞争,激励并约束着公司的内部人,构成了公司的主要外部治理机制。公司治理的法律法规约束机制包括政府和市场监管部门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证公司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过去的关于银行外部公司治理机制的文献,大多基于银行和一般公司的差异,并得出了外部治理机制对于降低银行“成本”效率较低的结论。而相关的实证文献则是从外部环境“直接”作用于银行绩效的角度出发,论证外部治理机制对于银行业绩的影响,李维安、曹廷求(2004)在对山东、河南两省城市银行的研究中发现,银行业竞争对于银行绩效有一定的积极影响,但是,法律环境没有对绩效产生预期的影响,并将这种结果归因于两省法律环境差异不大[8]。有别于前人的研究视角,本文将从商业银行的主要资产“贷款”和一般公司产品的交易方式的差异出发,发掘出一种过去未曾被学界、银行界关注,但却又真实存在的“间接地”影响银行绩效的外部治理机制,而对于这种理论的探索,必须先从银行贷款和一般产品交易方式的差异入手。下面本文就两种交易方式的差异性进行深入的阐述。商业银行作为一种最早的金融中介机构,最初只是完成接收存款和提供贷款的职能,而现代商业银行在原有资产转换的职能基础之上,随着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的不断进步,又担负了提供支付体系、风险管理和信息处理以及监督借款人的职能。但是,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仍然是商业银行经营的核心业务、收入的主要来源,同时也是商业银行媒介资金、提供流动性经济功能的具体体现。贷款作为商业银行的主要资产,其交易性质和一般公司的产品有着根本的区别。贷款本质上是商业银行和借款人之间订立的一份有着法律约束效力的合约,合约规定银行在一段约定的时间内让渡一定数额资金的使用权给借款人,而借款人有义务在合约期内偿还本金并为使用银行借款支付利息。需要强调的是:一般公司的交易往往是即期结束,即公司出让物品所有权或是提供服务的同时获得了客户对于所有权或服务的支付,这种交易方式就是常见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由于交易的即期完成性,购买产品的客户在交易发生之后的财务状况,不会对出售产品的公司产生影响;而银行和客户(借款人)的交易关系和一般公司却有着本质的区别,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延续到了整个贷款的合约期,在此期间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决定了银行是否能够实现本金的回流和利息的获得。正是这种交易关系的延续性,使得传统的外部公司治理机制可以通过作用于借款人财务状况的方式间接影响银行的经营业绩。本文提出的“间接的银行外部公司治理机制理论”从根本上不同于传统的银行外部治理机制理论,传统理论没有认识到银行贷款资产的特有的延续性,只是基于一般公司治理理论出发,认为由于银行资本结构、资产交易以及监管的特殊性,市场竞争、法律环境等直接作用于商业银行绩效的外部因素无法影响银行,降低成本,从而改善银行的营运效率。间接的外部治理机制能否真正通过影响借款公司对商业银行的经营产生影响,取决于要素市场竞争、法律法规制度等一般公司外部环境的对于借款公司的治理效率。高效的借款公司外部治理,将有利于其保持自身的财务健康,从而间接提高银行绩效并降低银行风险;反之,则将削弱银行的盈利能力,提高银行风险。为了检验本文提出的理论,在综合过去一般公司外部治理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本文将从要素市场竞争性、法律法规环境两种外部公司治理机制提出研究假设。假设1:借款公司要素市场的竞争性和债权银行的业绩正向相关。贷款合约的非标准化及非市场化,银行经理人任职资格的明确规定,银行经营领域的严格管制,以及近乎苛刻的行业准入和参股限制,都导致传统的外部公司治理机制很难“直接”作用于银行,并对其经营绩效产生影响。不过,在贷款合约延续期间,竞争性的要素市场给借款公司的经理人提供了足够的市场压力,激励其出于自身利益和职业前途的考虑,努力提升公司的竞争能力、市场份额,确保借款公司的财务健康,避免公司因资不抵债而破产清算。Fama(1980)[9],Shleifer和Vishny(1997)[10]分别从资本市场和产品市场出发,认为市场的竞争性将使经理人和股东利益趋同,降低成本。Hou和Robinson(2006)研究表明相比于高度集中的行业,竞争性行业获得了更高的收益[11]。Karuna(2007)发现竞争性行业有着更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并认为应该对有权制定公司发展战略的经理人进行监督[12]。Guadalupe和Prez-Gonzlez(2010)使用19个国家上市公司数据研究发现,市场竞争通过改善公司信息质量和强化破产威胁,降低了经理人利用公司控制权图利自己的能力,提高了公司治理质量。此外,还发现当国内行业面临来自国际竞争压力时,公司的经理人和所有人将更少地利用手中的控制权谋求私人利益[13]。在上述相关文献以及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本文提出,要素市场的竞争性越强,那么,借款公司的管理者就存在更大的压力为公司的价值最大化而努力工作,以防止被更为敬业和不侵占股东利益的管理者驱逐出市场,而更为努力的借款公司管理者,更有可能保持公司的财务健康,从而要素市场竞争就以一种“间接的”作用于借款公司的方式,确保银行的贷款本息能够得到按时支付,由此本文提出了假设1。假设2:法律法规环境的完善程度和银行业绩正向相关。由于银行的债权结构具有分散性,因此,尽管从法律上,债权人拥有参与银行债务重组、破产清算的权利,但分散的债权人不免会存在“搭便车”的现象,而且,在银行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债权的分散性使破产清算协议难以在众多债权人之间达成一致,与此同时,各种显性和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央行的最后贷款人角色,都使债权资产受到保护的存款人彻底丧失了监督银行股东从事过度风险行为的激励,这样就降低了债权人对于银行内部人利己行为的约束力,削弱了破产、清算等法律法规在银行治理中的作用。然而,由于银行贷款资产交易的延续性,在贷款合约的存续期间,高效的破产清算、接管等法律程序和执行效率将给予借款公司经理人行为决策极大的约束力,为了避免公司因资不抵债而破产清算或是被接管,经理人将努力保持公司财务健康,确保本金的偿还和利息的支付。很多学者就一般公司的外部法律制度环境对公司的影响展开研究,Gilson(1989)指出破产的法律威胁提高了陷入财务困境的公司的高管和董事被替换的可能性,高昂的个人成本趋使着高管和董事更勤勉地工作[14]。Claessens和Laeven(2004)[15],Baietal(2004)[16]证实公司生存的法律法规环境影响着公司的治理水平。在提供了更好的投资者保护和法律执行效率更高的国家,投资者愿意为股权支付更高的价格,公司的价值也更高(Claessens和Laeven,2003[17];Klapper和Love,2004[18];LaPorta,2002[19])。Levine(2003)研究发现,在企业正常经营状态下,债权人获得固定的合同收益;在企业陷入财务困境而无法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没收担保品、债务重组或破产等方式获得企业的控制权[20]。因此,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制度和破产制度的有效性。JanninePolettiHughes(2009)通过12个西欧国家的公司样本发现,法律体系以及对于投资者的保护影响着公司的价值[21]。Giroud和Mueller(2010)考察发现在通过了公司并购法后由于接管威胁的上升,导致公司内部治理效率以及业绩的提高[22]。基于以上分析,本文认为完善的借款公司的外部法律法规环境,有助于约束公司过度承担风险的行为,确保债务合约的履行,实现提供贷款银行本金的如数偿还和利息的按时支付,从而提高银行的业绩。
实证分析
1.研究样本。尽管中国具有统一的法律制度,而各个地方在执法质量、市场竞争程度等公司经营外部环境上却有着很大差异。而且,直到2004年银监会颁布《城市商业银行监管与发展纲要》之前,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只局限于其总部所在的省、直辖市、自治区。以上两点就为本文以我国城市商业银行为样本,从市场竞争、法律法规环境的角度出发,检验间接银行外部治理机制的有效性提供了自然的实证条件。在下面的实证分析中,本文将以我国61家未进行跨区域经营的城市商业银行2005-2009年度数据作为研究对象,银行经营数据和治理信息来自银行官方网站、《金融时报》公开披露的年报,而描述市场竞争程度以及法律法规环境的数据则来源于樊纲2011年公布的《中国市场化指数(1997-2009)》。此外,本文使用的宏观经济数据来源于各个省市的统计局网站。2.变量选择与定义。为了对在第二部分提出的“银行间接外部公司治理机制”假说进行检验,本文在借鉴国内外银行治理研究方法和经验的基础之上,构建了银行经营业绩、特征、内部治理、行业特征、宏观经济指标以及外部治理环境13个变量,简述如下:被解释变量。在国内主要的银行治理实证文献中,如李维安、曹廷求(2004),赵昌文、杨记军、夏秋(2009)[23],选择了资产收益率(ROA)、权益收益率(ROE)作为衡量银行业绩的指标,本文将继续使用ROA和ROE作为实证模型的被解释变量。解释变量。有必要强调的是,由于下文的实证力图证实一种外部环境通过作用于借款公司,从而间接影响银行的外部治理机制的存在,这就要求必须控制住银行外部环境对于银行业绩直接影响的干扰,为此,本文从樊纲2011年公布的市场化指数中选择2005-2007年度各省市要素市场的发育程度、法律制度环境两个指标,分别衡量借款公司经营所处的要素市场竞争程度以及法律制度完善程度。为什么通过选择这两个指标能够说明外部环境的确是通过影响借款公司财务状况的方式“间接的”影响银行的盈利能力,并排除了环境对于银行业绩的直接影响,下面将从理论研究、相关文献以及实证设计的基础上进行简要说明。从上文的理论分析中可以认识到,资本结构的特殊性、资产交易的不透明性以及严格的政府监管,都使得外部要素市场竞争机制无法直接影响银行的绩效。为了从要素市场竞争程度对于银行业绩的影响中分离出同属于外部环境的金融业竞争的影响,本文将从樊纲指数中选择金融业竞争程度指标作为控制变量,从而有效的保证了外部竞争是通过作用于借款公司财务健康的方式间接影响银行。曹廷求、李维安(2004)选择银行数量作为银行竞争程度指标以衡量银行业竞争对于城市商业银行的绩效的直接影响,并发现了银行业的竞争促进了业绩的提高。就法律法规环境指标的选择而言,本文也有别于国内其他相关文献,卢峰、姚洋(2004)采用每年经济案件结案率(即结案数和收案数之比)作为衡量法律体系效率的综合性指标来研究我国金融压抑为特征的背景下法律体系与金融发展之间的关系[24],而曹廷求、李维安(2004)采用银行当年提讼的案件数量作为衡量其赖以生存的外部法律环境的指标。从第二部分的理论分析及过去的研究文献出发,本文认为,银行债权的分散性、存款保险制度以及央行最后贷款人角色大大削弱了债权人监督银行的激励,而我国商业银行在金融体系的支配地位以及高度的政府垄断性,也制约了银行债权人运用法律手段限制银行从事过度风险投资活动的能力。因此,法律制度不会直接对银行的经营绩效产生显著的影响,尤其是像我国这样的有着高度政府垄断色彩的银行体系。曹廷求、李维安(2004)为上述分析提供了一定的实证依据,在他们的研究中并未发现法律法规环境对银行业绩产生直接影响的证据。综合以上分析,本文选择樊纲2011年公布的市场化指数中衡量一般公司经营的整体法律法规环境指标作为另一个解释变量,以证实本文提出的法律法规环境可以通过作用于借款公司的方式间接影响银行的业绩。控制变量。本文选择了银行个体、金融行业、宏观经济三个层次的指标作为实证研究的控制变量。对于银行个体指标的选择,本文遵循同类实证文献的做法,包括了银行特征、银行内部公司治理两个方面。其中,银行特征使用年末银行资产规模的自然对数和银行资产负债比衡量,而银行内部公司治理指标使用前十大股东持股比例、董事会规模、独立董事比例来表示。金融行业指标使用樊纲2011年市场化指数中的金融竞争程度指标。3.描述性统计。为了能够初步了解本文实证检验所采用变量的基本数量特征,表2提供了统计性描述。在表2中,本文增加了离散系数指标,即变量标准差/均值,它可以用于比较有着不同规模变量的离散程度。由表2可见,样本中最具盈利能力的城市商业银行的资产收益率和权益收益率分别是盈利能力最差的银行的约68倍和24倍,而拨备覆盖率的离散系数约为18,这在本文的所有变量中处于较高水平,说明我国的城市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和贷款风险存在很大差异。要素市场竞争程度的离散系数是7.298,而法律法规环境完善程度的离散系数只有3.333,表明相对于要素市场而言,我国各省市法律法规环境差异不大。银行规模和杠杆的离散系数在所有变量中相对离散程度较小。董事会独立董事比例均值为11.49138%,而最小值为0,表明我国部分城市商业银行独立董事的制度并未建立。前十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平均值为64.7991%,最大值达到了89.9900%,说明我国城市商业银行有着很高的股权集中度。
结论与启示
个人贷款风险的定义指的是借款人无法正常还款或者出现违约的不确定性。这种风险是随着借款人贷款之始就存在的,是无法忽视的一个重要条件。其中就我国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种类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第一、信用风险。这里的信用风险指的是借款人由于个人、工作、家庭、健康等方面的变故出现无力偿还的现象,从而导致借款人信用度降低,让银行蒙受可能损失的风险。第二、操作风险。这里的操作风险指的是个人在住房贷款业务操作过程中存在疏漏产生的风险,主要是人为操作失误、业务流程设计不合理、贷款审批不严格、贷款后监管不利等形成的隐患,造成这些风险的隐患多为非借款人的开发商和贷款银行。伴随着巨额的利润,房地产开发商或者贷款银行中内部工作人员监守自盗,道德水平败坏而致,大多数以团伙形式对借款人进行“陷阱合同”的签订,从而建立不公平不合法的贷款条约进行牟利,这是要严格打击的违法行为,广大借款人在进行隔热住房贷款的时候更要走正规渠道,不可以轻信谣言以免上当受骗。第三、市场风险。房地产价格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二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发展变化的,因此房地产价格作为一个重要的市场风险方面就不容忽视。另一方面个人住房贷款涉及民主民生国家政策、涉及首付款比例、利率优惠幅度等等方面,当市场经济出现变动的时候,这些国家政策方针往往会有所改动而且改动力度和幅度较大,从一定程度上讲这也是导致我国个人住房贷款存在较大的风险的社会方面因素。第四、法律因素。作为我国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三方的法律法规,一直都是我国进行有序银行个人贷款业务工作的基础,很多时候某些利欲熏心的房地产商或者贷款银行会通过我国还并不十分完善的法律法规漏洞,建立各种不合理贷款合同与贷款人签订,从而使贷款人蒙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并且无法申请法律保护,我国法律的不完善也是导致个人贷款出现风险的重要因素。
二、我国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的防范措施
我国个人住房贷款由于受到个人收入、社会法律、房地产商贷款方等多方面的影响存在着一系列的不稳定因素,造成了在个人住房贷款中存在较大的风险,就当前社会我国主要的个人住房贷款风险防范措施使用,总结出以下几条。第一、针对信用风险的防范。我国政府可以通过加强对市场经济的监控,尤其是切实开展合作机构准入制度和合作项目回访制度,来增加对银行和房地产商的信誉调查,密切关注市场资金的流动方向,严防虚假套贷、挪用贷款等事项,通过对资金流向的企业和私营业主的营业状况进行调查,确保资金应用的安全合规,严把相关楼盘项目的准入关和贷款审核关,确保贷款尸体的真实性严防烂尾楼和假按揭等不真实的现象,确保借款人的资金合理化使用而不是滥用引起的信用危机。第二、针对个人客户信用风险的防范。要保证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的安全有效,借款人在进行申请借款贷款之时要有足够的贷款知识,了解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并且积极咨询相关人士了解当前我国贷款业务的特点,按照正规合法的渠道进行贷款借款活动。此外还需要我国政府建立更加完善的借贷法律法规体系,真正完善的明确到贷款合同中的每一步,从而杜绝部分利益熏心的房地产开发商和贷款银行通过不法手段设立不公平的贷款合同给借款人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从根本上规范贷款市场秩序,保证我国金融事业的健康运行。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平台;现状;问题;措施
[DOI]1013939/jcnkizgsc201630015
1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现状
P2P指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小额信贷交易,一般需要借助电子商务专业网络平台帮助借贷双方确立借贷关系并完成相关交易手续。P2P网络借贷平台是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出现与其他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一样,是市场经济自然选择的结果,得益于市场借贷双方的广泛需求性。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上,一方是有闲置资金渴望资金增值的贷款者,另一方是有资金需求渴望流动资金的借款者,P2P平台撮合双方交易,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作为收入。这种模式不仅打破了传统金融机构对融资渠道、融资对象和融资来源的垄断,颠覆了传统商业银行不愿或者无法覆盖和惠及中小企业[1],有效地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是银行信贷体系必要和有效的补充;同时还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广阔的投资渠道,提高了闲散资金的使用率,优化了市场资源配置。2014年年底,我国P2P平台累计达到1575家,接近2013年800家的两倍;2014年的投资人数达到了116万人,成交额也从2013年的1058亿元增长到2014年的2528亿元[2],成交量迅速增长,2015年全行业成交量超过1万亿元。
然而P2P平台在拓宽融资渠道、融资对象和融资来源的同时,也面临着更大的风险,呈现出无序的发展状态。P2P平台在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着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市场不规范、监管不严格、个人征信体制不健全和信息不对称等问题。2015年P2P平台“跑路”事件频频发生,其中大多是披着P2P外衣的“庞氏骗局”和资金链断裂的民间放贷机构,尤其是e租宝事件之后,引发了P2P全行业的信任危机。因此,2016年P2P行业的发展面临更大的挑战,发现P2P网络借贷平台存在的问题并制定妥善的应对措施是当务之急。
2P2P网络借贷平台存在的问题
21法律定位不明确,相关法律法规缺失
机构法律定位不明确,现有法律法规还没有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属性作出明确定位,缺少专门的法律或规章对业务进行有效的规范,其运作模式只要稍有改变就可能越界进入法律的灰色地带。法律法规的缺失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找不到合适的法律依据将其纳入监管范围,比如,在保证利息模式中,P2P平台未经许可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却未受到相应的监管,其担保经营行为已触碰法律边界;P2P网络借贷属于民间借贷,虽然在《合同法》中肯定了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但民间借贷的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 4倍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P2P作为新兴的民间借贷形式,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和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使得纠纷处理和业务定位无法可依[3],骗资、变相吸纳公众存款等非法活动频发,投资者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22监管体系不健全
我国P2P平台的监管体系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P2P平台的中间资金账户的监管普遍处于真空状态,平台可以独立使用中间账户的资金,借款者非法集资、将资金挪作他用或卷款跑路的风险极大[4];二是我国P2P平台的进入门槛过低,只需经过简单的程序和审核,一般的注册公司就可以从事相关业务,导致平台进入者质量参差不齐,大量没有金融背景的企业涌入该行业。一方面,其中不乏有一些以金融诈骗为目的的进入者和一些道德素质低下的进入者,另一方面,存在部分缺乏经验和技术的经营者,这些都会加剧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整体风险;三是行业整体的透明度、公开度低,财务信息披露不彻底。投资者无法通过P2P平台的信息披露,了解平台真实的财务状况。
23信用风险突出
P2P平台法律地位不明确,进入银行征信系统的资格受限,整个行业的征信体系不健全。P2P行业难以了解借款人以往积累的各种信用信息,只能通过简单的身份证明、财产证明,个别有条件的可以借助以为的网上交易记录,判断借款人的信用水平和偿债能力。缺乏征信系统的约束,极易发生欺骗行为,如果借款人刻意隐瞒或者造假,使用虚假身份信息获取贷款,贷款人很难识别,从而无法做出正确判断,以至上当受骗;个人信用体系尚未建立,部分借款人的诚信意识不强,导致拒绝还款和恶意拖欠现象严重;此外,还可能因为借款人违规使用资金导致无力偿还,信用风险加剧。
24虚拟平台信息不对称,导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中,贷款者和借款者形成委托――关系,委托人的利益要依靠人的行为来实现。在该关系中,借款者掌握了贷款者的基本信息,而贷款者由于不参与借款者的投资管理活动,加之监管成本无法负担,对借款者的信息知之甚少,二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会引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借款者在获得资金后,由于贷款者无法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管,有两种选择的可能性。一种是按照契约规定使用资金,到期还本付息;另一种是投资违约的高风险项目,在第二种情况下,如果投资失败导致亏损,借款人为了实现自身的利益,极有可能出现“跑路”现象,导致贷款人的资金有去无回,这就是所谓的道德风险。
在该过程中,贷款者无法完全掌握借款者真实信息,为了获得较高的收益,在借款者信息相同的情况下,大多数人会盲目选择提供高利率的借款者,就可能导致逆向选择。因为信用等级低而导致融资困难的借款人极有可能取粉饰财务状况、掩饰真实信息等手段来提高自身的信用等级,并故意提高借款利率[5]。劣质借款者驱逐优质借款者,大量优质借款者被迫退出平台,导致P2P平台借款人的整体质量下降。
3应对措施
31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立法机构应加强立法力度,加快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在对原有《合同法》以及与金融相关的法律进行改善的基础上,制定与P2P网络借贷平台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和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使纠纷处理和业务定位有法可依,投资者的权益能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有些P2P网络借贷业务在创新的过程中可能超出了法律的界限,但其对网络借贷平台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应当明确法律界限,灵活立法,适当赋予网络借贷平台部分业务的合法地位[6]。
32建立健全监管体系
321法制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相结合
制定合适的监督管理法规,通过法律明确规定行业的监管主体、监管机构、监管原则和监管手段,进行行为监管,注重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行为的规范和合法性。过于严格的监管不利于P2P平台的发展和整体创新水平的提高,针对一些高风险业务实施严格审慎监管,对于一般业务可通过行业自律进行监管,成立行业自律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设。与外部监管相比,行业自律监管的作用范围和空间更大,效果更明显。
322建立行业准入制度
在美国,网络借贷作为证券类理财产品,其准入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批准。P2P网贷平台必须取得由证券交易委员会颁发的证券经纪交易商牌照方可营业[7],而中国尚无行业准入制度。P2P平台涉及的是与金融相关的业务,为防止进入者良莠不齐、鱼龙混杂,由此可见,我国应该借鉴美国的经验,设置行业准入标准,适当地提高进入门槛,对相关进入部门的注册资本、管理人员素质、人才队伍、技术条件和风险管理能力等提出明确的限制条件,将一部分资金缺乏的申请者排除在外,从而保证进入者的质量。
323健全信息披露制度
P2P平台应编制完整的财务分析报告,计算与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和营运能力相关的指标,定期披露财报的相关内容和相关预警信息,明确资本结构、资金使用状况、业务流程及投资者风险,提高行业信贷透明度。借鉴美国的经验,坚持以信息披露为准的监管方法,要求P2P 网贷平台对收益权凭证和对应的借款信息做全面的披露,从监管角度促使美国 P2P 网贷业务走向合法化、透明化[8]。
33完善信用担保机制
单方面的借款人信用担保加之较为宽泛的信息核查不足以确保贷款人资金的安全性,信用担保机制有待完善。P2P网络借贷平台应积极寻求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合作:一方面,资金的收取和发放均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而不是由P2P网络借贷平台自己进行;另一方面,通过引入第三方机构担保的模式,将风险转嫁给担保公司,如果发生逾期或坏账,由担保公司负责向贷款者偿还,担保公司可以是受传统银行担保业务萎缩之困寻求业务转型的公司,也可以是风险承受和控制能力较强的保险公司。
34建立统一的信用评级系统
为了解决P2P网贷平台发展过程中的信息“瓶颈”,首先应加大计算机人才的培养,从整体上提高国民使用计算机的能力。其次,利用大数据和云计算等网络手段提高数据整合水平,结合客户的网络行为和历史交易数据,综合分析平台用户的信息,掌握其信用程度,建立一个统一的平台用户信用信息数据库,从而方便了一套统一的信用评级系统的建立。这样,不仅实现了信息共享,节省了单个平台建立信用评级系统的时间和资金,提高了其专业性,而且贷款者就可以通过有效的信息评估,选择信用良好的借款者,在降低道德风险的同时将劣质借款者逐渐挤出市场。
4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虽然对我国经济发展有积极促进作用,但仍存在很多问题和不足。我们应该从法制建设、监管体制建设、信用建设和信息建设四个方面对其进行改进和完善,使P2P网络借贷健康长远发展,以获得良好的经济促进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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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汤梦舒我国P2P网络融资担保问题研究[D].合肥:安徽大学,2015
[3]钱金叶,杨飞中国 P2P 网络借贷的发展现状及前景[J].金融论坛,2012(1):46-51
[4]叶湘榕P2P借贷的模式风险与监管研究[J].金融监管研究,2014(3):71-82
[5]谈超,王冀宁,孙本芝P2P 网络借贷平台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研究[J].金融经济学研究,2014,29(5):100-108
[6]杨振能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行为的法律分析与监管研究[J].金融监管研究,2014(11):25-41
关键词:地方财政管理;金融机构;法律法规
最近几年,各个地方都出现了金融机构引发的金融风暴,造成这些金融风暴的原因往往是地方的金融监管体系出现了漏洞,金融机构出现金融风暴,导致当地的金融市场产生动荡,给当地的人民群众生活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因此,建立有效的中央和地方分级的金融监管体系成为当前政府必须注意的问题。
一、我国地方财政管理当前面临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金融的进一步发展,许多当地的金融机构不断雨后春笋涌现出来,金融机构的规模也在不断的壮大,但当地的金融机构存在着许多的监管漏洞,地方比较大型的国有金融机构有中央的银行监管部门进行监督,但是许多民营的金融机构却由于缺乏地方法律法规,处于监管的灰色地带,一旦这些金融机构出现相关的问题,将会对当地的人民群众产生非常大的影响,扰乱当地的金融秩序。除此之外,不同的财务管理导致金融监管机构管理不统一,导致地方的财务管理困难,当前一些地方金融机构促进了当地金融不断发展,要想实现金融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就是必须加强金融环境和金融服务体系的相关建设和完善,不嗍迪纸鹑诘拇葱隆K淙坏鼻安煌的金融机构有着各自不同的管理目标,这就为统一的金融机构监管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但是不容置否的是,金融机构需要当地政府的不断监管。地方财务管理部门权责不匹配也是当前金融管理出现困难,面临的比较突出的问题之一,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地方的财务管理比较混乱,地方分支机构的监管部门缺乏对,当地金融机构的风采,五风险管理,因此在这种权责不明确的情况下,直接影响到当地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财务风险监管工作的展开。除了以上几个原因,其中最为重要的原因在于当前地方的金融界金融机构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督管理,虽然当前国务院和相关的中央银行出台了一系列的监管法律法规,但是地方金融监管由于法律不够完善,对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管不够充分,不能适应当前金融机构快速发展的需要。除了这些,中国还没有引进相关的地方财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法规,以及地方财政管理体系,使得地方财政管理法律缺乏系统性的法律制度的保障,直接影响了地方财政管理工作的顺利展开,使得当地的金融机构长期处于地方法律法规的监管之外。
二、健全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意义
完善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对于当前中国金融社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地方的金融机构在整个金融体系中是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如果不能有效地健全和完善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就会使得地方金融机构的发展与管理之间出现越来越大的差距,这样既不利于地方金融机构的发展壮大,也不利于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一旦金融机构出现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的保障,就会冲击当地的金融秩序,给当地的金融社会和群众的正常生活带来严重的影响。在当前这种垂直向下的金融监管模式下不利于地方的财政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展开监管,再加上地方的财政管理存在着较大的漏洞,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规,导致法律监督和金融管理难度非常大,监管工作难以顺利展开,从而影响当地金融机构的发展进而影响当地财政的管理工作。所以,加强地方财政和法律法规的建设和完善非常重要,只有不断完善当地的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健全,才能使得地方财政管理,能够有法可依,促进地方财政管理的有效开展,从而促进地方财政经济上更好更快的方向发展。
三、如何开展地方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建设
要想完善健全地方金融管理法律法规,要建立完善的地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制度,只有健全这个门槛制度才能更好地监督地方金融机构的发展,有效地保障地方金融机构的稳定性。制定科学合理的法律法规,健全地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制度,需要在当地的金融机构进行普查,只有符合当地发展要求的金融机构才能批准上市,其次要对地方金融机构注册资本进行清算,对地方金融机构注册资本制定最低的限度,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确保地方金融注册做到有有法可依,从而促进地方财政合理化和正常发展。最后,必须要加强金融机构的监管以及金融市场秩序的维护,对民间借贷要进行及时的监管,这些民间自发形成的金融机构,将会对当地的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一定的冲击,如果没有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定规范,一旦出现问题,就会给当地的金融市场造成巨大的冲击,对当地的经济发展造成一定的影响,这是我们必须要值得注意的。
在具体的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过程中,必须要理清中央和地方权力的分配,中央要大胆放权赋予地方财政管理部门更大的权力,对金融机构进行业务管理分离,这样可以增强地方财政管理部门监管权力,有助于加强地方监管部门进行有效的监管。
除此之外相关的监管部门应该将地方金融机构纳入到法律,监管的范围之内,在法律上承认这些金融机构的市场地位,从而使得当地的金融市场正常化,也可以对当地的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监管。除此之外,当地财政管理部门也要为地方的金融机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从宏观政策方面给予支持,在地方财务管理方面,可以向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学习,实现政府和企业之间财务管理的分离,避免过度的政府干预,这样的财政管理系统可以有效的控制地方债务,实现当地金融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
为了促进我国金融市场机制的完善,我们还要不断促进中国金融市场不断创新,中国当前金融市场已经出现许多创新的金融模式,我们应该对此进行支持和鼓励,例如人人贷模式,这种模式最大优势在于,可以有效地满足中小型企业的融资需求,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的是,这种网络借贷平台只是一种信息服务组织,而不是一种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必须对其提供的信息进行可靠性和真实性方面的检验,对其贷款质量应该加强监管。陆金所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借款人通过在线上进行申请,金融机构通过线下对借款人的信息进行审核,并由担保机构进行担保,实施借贷。对于大大部分的中小企业来说,这种新的模式更加方便灵活,是企业能够实现快速融资的重要途径,但是这种模式也有相应的局限性,这种模式主要依赖于借款人的信用评价,但是如何保障借款人信用评价的真实性以及如何客观地评价借款人的信用,就成为当前金融机构面临的主要问题。
四、结论
当前,虽然中国的金融控制比较严格,利率市场也将处于要完全开放的状态,但是在传统的商业银行为主导对金融市场还存在着监管的漏洞,这就为小型的金融机构的出现产生了必要的条件,但是由于当前中国金融机构管理法律法规的缺失,导致金融机构乱象丛生,民间金融市场比较混乱。因此,面对中国金融安全管理的严峻形势,政府部门必须要指示当前金融管理安全出现的问题,面对问题应该积极应对挑战,不断进行创新,不断加强自身的革新,建立和健全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规。创新服务产品,创新服务机构,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的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本文就是着眼于这一角度,希望中国不断加强和完善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促进中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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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风险个人消费信贷的安全性与借款人的收入水平、经济实力及个人信用息息相关。目前,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借款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客户经理在调查过程中给出的信用评分是对借款人信用评价的基础指标。个人征信系统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各商业银行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该系统通过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提供个人信用状况查询服务。然而,由于借款人单位出具收入证明的随意性,个人信用报告内容比较简单、粗略,并且部分客户没有信用档案,而目前的客户信用评分也不能完全反映客户的信用状况,以上因素都导致银行在防范个人消费信贷风险存在一定的先天不足。形成这种先天不足的原因除了部分人信用观念淡薄、信用缺失外,另一重要原因还是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备的个人信用制度,从而导致银行与借款人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借款人在向银行申请借款时必定了解自己是否具有偿还能力,从而会更多地提供对自己有利的信息,隐瞒那些对自己不利的信息或者不确定性因素。在个人消费信贷市场中,信息不对称与信用缺失现象是紧密相连的。信息不对称是产生信用缺失现象的主要原因,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必然导致信用缺失现象,而信用缺失的程度直接与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密切相关。因此,如果不能有效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信用缺失现象将不可避免,必将引发信用风险。
2管理风险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管理水平不高,缺乏个人消费信贷方面的管理经验。从风险控制目标上看,过分追求资金运营的效益性,而对经营安全与风险防范的认识严重不足。为了完成既定的贷款和利润指标,无视信贷资产风险,违规操作、盲目发放贷款,导致不良贷款不断增加。从贷前资信评估上看,尚未建立科学、完善的评估体系,往往依靠定性的、人为行的风险评估大多是针对信贷业务设计的,而对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操作风险等其他业务的风险评估还处于空白或者探讨的过程中,对衍生金融工具、中间业务、电子银行等新业务的风险更是缺乏监控。这些问题随着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不断扩大,新产品的不断产生而愈显突出。从贷后跟踪管理上看,信息缺乏与滞后导致贷款预警机制失灵。长期以来,虽然商业银行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信贷管理制度,但由于机构岗位之间的分工不明、职责不清,对同一个借款人的信用信息资料分散在各个部门,未能建立起有效的沟通机制,难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在贷后跟踪管理上,经常会因利益的交叉而导致权力制衡的失灵,如对保证金的管理上,会计部门与信贷业务部门的工作职责不清导致保证金账户失去监控,出现余额不足或挪用现象。
3法律风险国外消费信贷市场发达国家都有庞大的消费信贷法律体系,内容丰富。这些法律一方面对消费信贷参与各方的行为提供了参照标准,另一方面保护了参与者的利益,维护市场健康发展。我国的消费信贷是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起步的,真正得到关注和重视是到90年代中期,发展的时间不长,消费信贷市场还很不发达。我国的消费信贷法律不健全,国家尚未制订统一、规范的具体针对整个消费信贷的法律法规,尚未对消费信息的披露和消费信用的评估等做出规定。一般都是以国家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和实行性的规范等来约束的,规定比较分散,至今并没有一部统一的消费信贷法律。我国关于信贷方面的法律法规有《物权法》、《担保法》、《票据法》和《贷款通则》等,这些法律法规是针对生产性贷款而立的,还没有完全意义上的消费性贷款法律法规,致使银行开办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对出现的问题往往无所适从。在回收个人消费信贷过程中,一旦出现贷款本息回收困难、涉及担保保证的履行、抵押物的处理、质押品的拍卖等问题,缺乏强制性的法律保障,实际操作中极为困难。就汽车消费信贷而言,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我国的《贷款通则》、《担保法》均未有针对汽车消费信贷的相关立法、司法、执法成套的法规。不仅商业银行开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无法可依,而且一旦借款人故意或非故意的违约,就会出现耗时耗力,加大社会劳动、执行难的局面。国家对汽车消费税费标准、税费种类也未规范统一,各种税费负担还比较重,汽车抵押手续、法规不完善。这些在法律规范上的欠缺都成为消费信贷业务开展中的障碍,使消费信贷业务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对消费信贷市场的完善也产生了负面的影响。
4市场风险作为零售业务的个人消费信贷,其客户分散,单笔贷款数额小,贷款时间跨度长,操作环节多,业务量大,交易成本高,易受市场环境的变化而诱发风险隐患。如部分银行在房地产热潮中放低贷款门槛,很多不符合条件的人也贷到了款,在房价攀升的时候,借款人可通过卖房偿还贷款,但当房价下滑、利率上调的时候,越来越多的借款人不堪重负,从而出现违约现象。同时消费信贷中出现不良贷款后,由于我国消费信贷法制建设和商品交易二级市场尚未完善,银行欲将抵押物变现,需经历重重环节,层层收费,还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最后导致成本过高。
二、防范和化解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的对策
1建立完备的个人信用制度发展个人消费信贷制度,就是要通过评级掌握借款人个人收入的真实状况、个人资产和负债情况以及有无不良信用记录等,从而据以判断借款人的诚信度、还款能力的稳定性以及还款意愿。通过建立信息收集与信用评估机制,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为平台,整合健全系统功能,实现银行、工商、税务、房地产等相关部门信息的全面采集,真实全面反映个人信用记录。银行应以客户的信用记录为基础,通过信用评分卡机制,建立起科学的个人信用评估的程序和制度。同时有效利用客户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收集、录入、变更客户的财务信息、账户信息、与客户相关的其他非财务信息,确保信息的时效性与关联性。
2完善消费信贷市场法制环境我国目前消费信贷方面的法律法规比较缺乏,健全消费信贷法律建设迫在眉睫。用法律法规来规范消费信贷参与双方的行为,既保护信贷消费者的利益,又不损害银行的利益。消费信贷法律法规以及管理条例不是权衡风险与收益的组成部分,而是作为要求和禁止从事某些业务活动或作法的规范,其必须明确消费信贷的主管机构、经营原则、办理机构、业务范围、贷款利率、办贷手续、法律责任等,确立双方的权利和地位,督促双方履行责任和义务,使消费信贷做到有法可依,便于银行规范经营,推动消费信贷规范化、合法化、制度化。同时要加大消费信贷执法力度,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共同维护消费者和银行正当权益。
3规范操作消费贷款业务对银行来说:重点开发风险低、潜力大、信用好的客户群体,把处于上升阶段的中等收入群体列为个人客户的目标市场,其较强的还贷能力和良好的资信状况将是培植个人产品和盈利能力的新增长点。规范操作,严把贷款金额及期限关,针对不同的客户和贷款业务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贷款的首付比例及贷款期限,降低贷款风险度。注意完善保险手续,化解贷款风险。银行要在正确理解保险条款的基础上完善贷款保险操作手续,重点关注保险期限、保险金额及第一收益人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机动车辆保险在贷款期限内是否连续,采取要求借款人按照贷款期限一次性全额投保的方式,杜绝按年投保后出现续保难的问题。建立高业务素质的客户经理队伍。消费信贷所涉及的业务范围很广,专业性很强,因此对从业人员的金融理论知识、消费信贷专业知识、营销技能、工作经验等都有很高的要求。因此,更新和完善信贷从业人员的知识结构和服务技能,培养出一支知识全面、业务水平过硬的消费信贷专业人员队伍显得格外重要。
[关键词]裸贷;特点;原因;对策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社会的匿名性和虚拟性加强,在人类文明高速发展的同时,负面价值观和反文化也随之出现在社会生活中,“裸贷借款”的出现不但是社会问题的反映,而且说明了这一问题背后的社会价值危机。
一、“裸贷借款”的现状及特点
所谓“裸条借贷”就是贷款人拿自己的和身体的视频做抵押,向别人借贷;当借款到期无法偿还而发生违约时,放贷人就以公开照片、与借款人父母联系、将借款人的信息发送给其朋友等手段要挟,逼迫借款人还款。“裸贷借款”是自2016年5月“校园贷”事件出现后的又一恶性校园贷款事件。由于借款门槛低,手续流程简单,“裸贷借款”吸引了很多女大学生。另外有人披露,若贷款者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将贷款还清,将被逼“肉偿”,而“肉偿”就涉及到对社会道德底线的践踏,与“裸贷借款”问题会形成相倚问题,在“肉偿”问题之下还会有更多更恶劣的社会问题产生,这种链条式的社会问题将会对社会和谐造成极大威胁和冲击。
当前社会中裸贷借款呈现以下特点。
第一,贷款学生以高等专科学校为主。据披露的资料显示,在“裸贷”的学生中,以师范学校和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的学生居多。呈现这一特点的原因不难理解,一是因为高等学校针对学生贷款的渠道和管理比较严格,因此此类问题贷款平台在高等学校出现的几率较低;二是高等学校的学生层次要高于专科学校的学生,所以在认知层面和价值观方面都会稍有不同,对于贷款方式的取舍会存在很大差异性。
第二,借款人以女性为主。“裸贷”对于女性的威胁要大于男性,因此其贷款对象多为女性。此次“裸贷”风波中的46人,有31位女性的个人信息清晰可见。一方面,在学校消费中,因为除了基本的生活必需消费之外,女性还会有化妆品、衣物等其他额外消费,女性的攀比物远远多于男性,因此女性的消费往往要高于男性;另一方面,女性消费存在盲目性和冲动性,因此对于贷款的需求要远远大于男性。
第三,借款者多为90后。31位女性年龄在18-47岁之间,24人为90后,14人是95后。已有9人标注逾期尚未还款,全部为90后。90后、95后的价值观尚在形成之中,对于很多问题缺乏理性判断,选择容易带有感性倾向。一方面,她们成长的社会环境丰富多彩,具有很大的诱惑性,认知形成阶段的她们难以抵挡花花世界的诱惑;另一方面,他们对于事物的判断缺乏理性认识,因为刚从高中进入大学,经历的人和事都比较少,所以容易上当受骗。
另外,借款人以河南、云南、贵州、山东的女性居多,近八成的女性身份证住址显示为农村。而“裸贷借款”中,学生的借款金额在1000元到2.3万元不等,其中多数人的借款金额在2000元到6000元之间。这也说明,学生有此需求,非法借贷在校园有市场,因此才会产生一系列问题。
二、“裸贷借款”问题产生的原因
“裸贷借款”之所以披着合法的外衣走进大学,并且在大学中大有市场,其背后的原因发人深省。一方面,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其人格尚在形成阶段,价值观不成熟,极易上当受骗;此外,大部分大学生面临着经济拮据的现实困境,有贷款的潜在需求。另一方面,校园贷款由逼迫学生跳楼发展到“裸贷借款”,也反映了学校和社会对于金融安全问题的预防存在漏洞和隐患。具体来讲,“裸贷借款”问题产生的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学生:价值观念不成熟
随着消费改善、信用观念深入人心,大学生群体对小额金融贷款的需求不容忽视,但如何在正_的价值观引导下合理消费是值得思考的问题。陷入“裸贷”风波的女大学生,大部分人贷款是为了满足对ipad、化妆品、奢侈品等物品的消费,融入朋友圈。这种消费理念充分暴露了大学生价值观念的不成熟,而这种不成熟的价值理念也成为引起“裸贷”问题的根本原因。正是在攀比、炫耀、虚荣等不成熟价值观念的引导下,很多学生才选择了这种愚昧的金融贷款方式。
(二)学校:金融教育缺失
学校金融教育的缺失,也是造成这种问题存在的间接因素之一。在当今时代,消费方式随着消费观念的改变变得越来越丰富,然而金融知识在整个社会并没有相应普及。即在现实的社会消费中,金融知识与消费方式的发展是极不对称的,消费的理论呈现滞后性。而大学生作为社会上的活跃群体,针对他们的金融教育就显得尤为重要。所以,“裸贷”事件的发生,突出反映了学校在对学生金融知识普及方面的责任不到位。
(三)环境:相关法律不健全
管理个人的道德水准较难,因为作为社会的个人,他们的行为多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我国的金融环境中,法律法规不健全也是造成“校园贷”和“裸贷借款”问题的原因。贷款者作为一群缺少信用能力的女大学生,她们通过“抵押”自己的来获得非法贷款,由于到期没有偿还能力导致和视频流出,又得不到相应的法律帮助。这一方面反映了我国金融环境中,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另一方面反映了在整个社会中,金融法律法规普及的社会空白。
对一个社会而言,个体膨胀的物质欲望很难精准控制,陷入“裸贷门”的大学生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借贷平台的生态,受制于一种风气。针对“裸贷借款”,不仅要剖析个体层面的原因,还要重视社会层面的原因。
三、解决“裸贷借款”问题的相关建议
“裸贷借款”事件的发生,社会让很多声音开始指责大学生不自爱;也有很多人从不同层面分析“裸贷”背后隐藏的社会价值危机。造成“裸贷”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因此要解决这一问题,紧靠学生自己、学校是不够的;应该在社会中形成解决该问题的合力,学生、学校、社会、金融平合发力,为大学生的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金融环境。
(一)提升自我认知能力,树立正确的消费观
大学生正处于人格形成和价值观塑造的关键时期,应该从自我意识层面认识到,正确的价值观对以后的人生和生活具有重要的知道意义。首先,要提升自我的认知能力,对于社会上形形的现象,要学会明辨是非,对于不明就里的活动要弄清事情的具体机理在做决定。其次,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认真学习理论知识的同时,注意对社会主文化和社会正面事件的关注,塑造优良的人格和品质,逐渐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再次,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要认识到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不盲目攀比,不冲动消费,严厉抵制拜金主义,勤俭节约,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
(二)金融知识进校园,树立正确的金融观
学校要着力提高学生的金融风险意识和,这也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首先,学校应该将当前各地发生的“校园贷”和“裸贷借款”事件,向学生陈述其原委和利害,争取做到让学生知其然、知其所以然,让学生从贷款链条的每个环节认清金融贷款需要注意的问题、可能存在的陷阱等。其次,要普及必要的金融知识和贷款知识,从学理层面让学生了解贷款的程序、方式、要素等知识,向学生提供正面和反面相结合的案例,帮助大学生梳理正确的金融观念。最后,学校共青团要发挥组织协调功能,充分调动各方面资源,为学生搭建学习金融知识的综合性平台。
(三)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做好金融普法工作
建立健全金融J款方面的法律法规,为规范学校不良贷款现象提供法律依据。首先,应出台金融贷款方面的法律法规,对贷款的方式、贷款流程、贷款对象和贷款方等做出明确规定,规范金融界的贷款行为,将那些非法贷款和打着贷款旗号行不轨之事的行为剔除出金融界。其次,完善对不法贷款的惩治法规,对无良放款行为要严格监管,一旦发现,依法惩治,从严从重,用法律威慑不法行为,让这些违法违德行为在法律的阳光下无所遁形。再次,做好金融普法宣传工作,法律制定后,要在社会中做好普法工作,这样才能让国家意志通过成文规定深化到每位公民的人格当中,影响他们的行为。
互联网金融同时具备互联网本质与金融本质,互联网与金融的融合使其既包含了互联网操作安全风险又包含了传统金融风险。这双重风险使得互联网金融具备了多元性、复杂性与连锁传染性的特征,这些特征促使个人与企业资产交易金融发挥串联作用的互联网金融,在运行过程中一旦遇到风险,便会影响到整个链条的安全。因此,有必要对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
(一)互联网金融中的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即人们在进行资金借贷交易中,借款方没有按约定进行还款的风险。在传统的金融体制中,金融机构会对借款方采取信用评级制度,在进行实际调查研究与分析,判断借款方的信用情况,再进行发放贷款的决策。将互联网融入到金融之后,使金融交易打破了常规的地域与交易人员的界限,为很多预贷款人提供了机遇,但是同时也加大了金融风险的发生概率。由于互联网金融在征信管理系统方面不完善,存在很大的漏洞,在交易双方约定中出现违约时付出的成本也较低,促使风险概率的提升,以当前P2P网贷模式为例,在这种网贷模式中,借款方因无力偿还而逃避还款责任的情况比比皆是,还存在一种情况是借款方在还款任务还没有完成时便退出了借款机制,不再履行还款义务,在这种情况下P2P平台发生倒闭的情况也很常见。
(二)互联网金融中的操作风险
互联网金融操作风险即金融机构企业员工在进行计算机网络操作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操作不当或者没有按照内控制度操作造成的金融风险。在互联网金融机构中必须要针对这些缺陷因素及时进行控制与改进,必须要加强对操作风险识别、评估与监控体系的建设,才能使互联网金融机构避免遭受操作风险的影响。另外,进行互联网金融操作的另一部分主体是客户,这很难保证操作的规范性,一旦出现不按照规范进行操作的情况很有可能造成资金的损失。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人们对于互联网的需求越来越高,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了消费者对互联网需求的心理需求,建立能够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WIFI热点,从而盗取消费者的资金。
(三)互联网金融中的信息安全风险
在大数据信息时代背景下,互联网系统中存储着全面的个人与企业的基本资料信息与信用信息,互联网金融机构对于客户个人信息没有制定规范的使用约束机制,无法为客户信息安全提供有力保障,使客户信息被盗用的情况屡见不鲜,使信息存在安全隐患。个人信息的泄露对于客户的生活与生产经营都会到来不便与影响,甚至造成经济损失;信用信息一旦被人恶意盗用,会影响客户信用评估的公正性,使客户信用风险的危害加大。
(四)互联网金融中的法律法规风险
互联网金融由于机构的一些业务内容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得不到法律保护,使互联网机构存在亏盈风险。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由于现有法律法规的滞后性,满足不了互联网金融的创新需求,首先,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互联网金融交易中交易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造成交易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模糊不清,给互联网金融稳定发展带来比负面影响;其次,在我国互联网金融起步较晚,发展的时间比较短速度却十分迅速,使得现有的法律法规跟不上其发展的步伐,无法满足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需求,造成一旦出现利益纠纷无法依据法律进行解决。
二、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与控制的对策
(一)将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全面完善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对于信用风险是十分重要的。首先,互联网金融机构在原有的内部控制机制的基础上进行全面的完善,风险管理制度也要进行完善,针对控制机制与风险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风险控制部门,使机制与制度能够真正发挥作用,从根本上控制风险的发生;其次,我国征信系统都是以央行的数据为基础依据的,应该对其建设进行完善,利用现代化科学技术将评价与信用管理机制统一化,有利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顺利开展。
(二)全面控制操作风险的发生
首先,消费者在自我防范意识方面要加强。消费者个人的信息不可随意暴露在各种网站上,包括身份证信息、银行卡信息等,使安全意识成为消费者自身的防范武器;其次,互联网机制应该对企业员工进行系统的培训,以提高他们的操作水平,避免因流程管理出现风险与经济损失,并对操作风险的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进行完善;最后,各个有关机构应该对消费者进行安全意识教育与宣传。
三、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体系进行完善
我国目前还没有健全的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需要相关部门进行完善。首先,对现有的关于互联网的法律法规进行重新整合,依据互联网金融自身的特点将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中责任与权利进行明确等;其次,在现有的有关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基础上进行完善,修订出健全的配套法律体系;最后,将有利于互联网健康发展的互联网公平交易规则、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安全法规等执行法规进行补充定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