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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国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警模型;监测预警
“地质灾害”一词已提出多年,但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作远不能满足减轻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需要,更不能满足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对地质环境合理开发利用决策的要求。因此,提高政府公务人员和每个公民的减灾防灾意识,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中国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站网体系,使之成为类同于气象、环保、水文、海洋、地震和生态等公益性监测网,并实现互联共享,充分发挥直接和间接减灾作用,及时将地质灾害状况和发展趋势向社会公告,提高人民减灾防灾、保护地质环境的意识,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生态环境破坏,是当代中国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求,是必要而紧迫的。
1 地质灾害预警的目标与任务
1.1 基本目标
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站网体系建设的目的是,为国家层次宏观调控或指导国土资源开发与整治提供依据;从地质环境可持续开发利用角度提出地区发展战略建议;为改良人居环境提供咨询;为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决策参考。在基本掌握全国地质灾害分布状况与危害程度的基础上,建立并逐步完善能够监控地质环境变化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站网体系。
1.2 总体思路
根据斜坡岩土体的含水量必须达到某一界限值才可能在一次降雨过程中产生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基本规律,基于地质环境要素、气象因素和人类活动因素,提出了突发性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的总体思路。
(1)预报预警对象。降雨诱发的区域突发性和群发性地质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
(2)预报预警类型。突发性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可分为时间预警和空间预警!种类型。空间预警是比较明确地划定在一定条件下(如根据长期气象趋势预报)、一定时间段内地质灾害将要发生的地域或地点,主要适用于群发型。时间预警是在空间预警的基础上,针对某一具体地域,给出地质灾害在某一时段内或某一时刻(如根据短时气象预报或警报)将要发生的可能性大小。
(3)技术路线。
1)把全国划分为若干预警区域。
2)确定预警判据。对每个预警区的历史滑坡泥石流事件与降雨过程的相关性进行统计分析,分别建立每个预警区的地质灾害事件与临界过程降雨量的统计关系图,确定滑坡泥石流事件在一定区域暴发的不同降雨过程临界值(低值、高值),作为预警判据。
3)判定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接收到国家气象中心发来的前期实际降雨量和次日预报降雨量数据后,对每个预警区叠加分析,根据判据图初步判定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
4)判定预报预警等级。对判定发生地质灾害可能性较大或以上等级的地区,结合该预警区降雨量、地质环境、生态环境和人类活动方式、强度等指标进行综合判断,从而对次日的降雨过程诱发地质灾害的空间分布进行预报或警报。
5)制作地质灾害预警产品。
6)发送预警产品。将预警产品报请有关领导签发后,发送国家气象中心。
7)预警产品。国家气象中心收到预警产品后,以国土资源部和中国气象局的名义在中央电视台播出。同时,地质灾害预警结果在中国地质环境网站上。
8)预警后,预警人员跟踪校验预警效果,总结提高预警准确率。
3 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站网建设方法
3.1 国内外监测预警网络建设现状
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在地质灾害多发区,采用3S技术(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地理信息系统GIS以及高精度遥感系统RS)、信息的卫星频道无线传输技术以及具有高度自动化的地质灾害决策支持系统,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网络。在中国局部地区(如香港)和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地质灾害安全管理系统和风险管理系统,将地质灾害防治与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城镇建设有机地协调起来,同时从经济效益的角度进行地质灾害风险评估。将地质灾害基本数据和图件上网公布,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资源共享。
3.2 监测预警站网的构成及职能
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预警站网体系由有资质的各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管理的监测站点所组成,包括1个国家(一级)站,约40个省级(二级)站,约700个县级(三级)站和约1000个乡镇群测群防(四级)站以及若干新理论、新方法或新技术监测预警试验区。
(1) 一级站(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
一、制订全国地质灾害监测预警规划和计划;
二、负责大区协作中心站、重要工程专业中心站和各省级站的协调、技术指导、成果交流、技术培训和行业效益评比、新机构认证等;
3)组织汇交全国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数据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和会商,编制全国地质灾害状况和发展态势报告,定期向国家提交科学分析报告和地质环境状况报告;
4)以典型地区为试验区或试验点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新技术新方法探索研究;
5)组织协调跨省区或跨流域地质灾害综合调查或研究项目;
6)组织制订或修订国家地质灾害调查与监测预警技术规范或技术标准;
7)受国家或行业委托,组织承担重大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咨询或灾害责任的技术仲裁。
(2)二级站(大区协作站、专业预警站和省级地质环境监测总站)二级站包括大区协作中心站、重要工程区专业中心站和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其职能参照一级站(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结合自己的职责特点具体管理辖区内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业务。大区协作中心站一般不作为实体运行,而是挂靠本大区地质灾害严重、典型和技术力量较雄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具体负责本大区共性问题的技术协调和会商(初步考虑全国划分为7个大区,设立7个大区协作中心站)。重要工程区专业中心站一般是跨省区的技术实体,直属于一级站管理,同时与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协调工作(如三峡库区地质灾害监测中心站)。
(3)三级站(县级地质环境监测站)负责组建乡(镇)、村地质灾害群测群防责任制,维护保障国家或省级地质灾害监测预警试验点的正常运行,及时提交本县域地质灾害状况报告。市(州)级国土部门地质环境监测科具体协调省级地质环境监测总站与县级地质环境监测站的工作联系,并为典型地区的试验区或试验点监测预警新技术新方法探索研究提供保障。
(4)四级站(乡村群测群防协作点网)根据群测群防要求,负责指定区域的地质灾害简易监测,落实及时报告和紧急预警制度。
(5)行业监测站。水利、铁道、地震、中国科学院、林业、环保和地方等部门的相关监测站点在技术上是中国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站网的有机构成部分或有效补充,在运行机制上是业务联系和协调配合单位。
(6)(监测预警试验区(点)为推广研究新技术、新方法或新理论而由国家站或省级站开展的专门研究基地。
4 结语
全国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是一项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公益事业,也是一项全新的开创性、探索性、政策性工作,涉及面广,影响很大。现在刚刚起步,科学技术依据、信息储备以及其他基础条件严重不足,在机构设置、人才配备、技术装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方面都需要统筹考虑,逐步解决,使这项事业快速、健康地发展起来。
参考文献
[1] 刘传正. 突发性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问题[J].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 2001(02)
关键词:地质灾害;地质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四川省
Abstract: In view of the current construction standards ability Sichuan geological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stations lack, the corresponding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should be further perfected, is not conducive to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industry technical support unit, recommendations as soon as possible to carry out research, relevant standards to establish monitoring institution building, staffing and structure, funding and equipment support, business premises and information services the implementation of security measures, policies, and effectively improve the implementation efficiency, speed up the prevention of geological disasters “ten County construction pace", provide a solid guarantee for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our province the management of geological environment and geological disaster to a higher level, and actively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Key words: geological hazards; geological environment monitoring; capacity building; Sichuan Province
中图分类号:TU761
四川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形势十分严峻,已成为制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建设,提高技术支撑与服务能力,对提升各级政府地质环境管理决策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现状及存在问题
1.1 机构不健全、技术力量薄弱
根据已完成的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成果,全省有174个县(市、区)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目前,还有 90 个县(市、区)尚未建立健全地质环境监测及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机构。同时,地质灾害监测属艰苦行业,加之政策、环境等因素,近年来,已建的各级地质环境监测站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困难。特别是广大基层专业技术队伍力量更显薄弱,严重影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正常开展,一旦临灾,严重影响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的群测群防以及突发性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及应急处置。
1.2 专业应急装备欠缺
由于经费投入不足,我省已建的各级地质环境监测站在装备设备上不能完全满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需要,尤其是市(州)及县(市、区)级基层站,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应急调查、应急抢险及应急处置能力明显不足;加之地质灾害本身一般发生在山区、峡谷地带,交通、通讯困难,大部分基层监测站还普遍缺乏应急抢险救灾车辆及装备,不能满足应急调查与处置快速、及时的要求,影响政府救灾决策。
1.3 监测预警与应急管理系统不完善
目前,省内各部门、地区、行业之间的信息互通共享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网络视频通讯以及突发地质灾害远程应急会商系统建设等需进一步加强,地质环境管理信息化建设基本处于起步状态,跟不上电子政务及信息化服务的步伐,地理信息系统、遥感和卫星应急通讯系统、无人机遥测等科技含量高、技术先进的手段还未能充分应用到实践中,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的精准度还有待大幅提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现场快速反应、信息畅通,影响管理决策。
1.4 基础理论、关键技术研究欠缺
受汶川特大地震及近年来极端气候事件明显增多的影响,传统的地质灾害调查、勘查、评价预测和防治措施已不能完全适应我省防灾工作的需要,加强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应急管理基础理论研究与成果转化以及应急领域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显得十分迫切。
1.5 宣传教育和社会参与不够
受地方财力限制,各级政府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以及防灾避险知识的宣传普及、应急演练等方面的经费投入仍显不足,广大基层群众,特别是偏远山区群众识灾、防灾、避灾意识不强,自救、互救能力不足,亟待加强防灾避险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普及,适时组织开展防灾避险应急演练。
1.6 经费保障程度差
目前,各级地质环境监测站工作经费保障差别较大,尤其是市(州)及县(市、区)级站,既有全额拨款、差额补助、自收自支的,甚至有近40%县(市、区)级监测站未明确经费来源。同时,受地方财力所限,目前我省仍有大部分县(市、区)级政府未落实年度地质灾害防治专项经费,基层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及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度低,影响了防灾减灾工作成效。
2 对策与措施
根据震后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建议紧紧抓住各级“十二五”规划和发展的有利时期,积极稳妥地推进全省各级地质环境监测站能力建设步伐,同时,鼓励经济发达地区及有条件的地质灾害高易发区政府提高监测站建设标准,力争在“十二五”末基本形成体系完备、机构健全、规模适度、结构合理、装备先进、反应及时、处置有力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技术支撑体系,提升我省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和水平,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1 完善机构、配齐队伍
加强政策引导与扶持,健全各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落实队伍编制,抓紧专业技术人才引进,确保技术力量和水平,优化公平竞争及良性发展环境。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防灾形势,建议:省级监测站应不少于10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应不低于80%,高级技术人员应不少于20%,市(州)级站应不少于10人,专业技术人员应不低于80%,县(市、区)级站应不低于3人。
2.2 加大经费投入和保障力度
保障经费来源、加大经费投入是确保我省各级地质环境监测站建设、提升地质灾害防治能力、最大限度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损失的重要保障。各地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应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的年度财政预算,并建立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鼓励地质灾害高易发区、经济发达地区提高保障标准。
2.3 加强基地与装备建设
重点加强省级和市(州)级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建设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初步建成省、市(州)地质灾害远程应急会商系统以及视频通讯平台,逐步完善市(州)、县(市、区)地质环境监测站办公场地以及应急车辆、应急通讯、办公设备的配置。
省级站在现有装备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省级远程应急会商指挥中心系统的建设,加快全省应急会商指挥系统网络集成和无人遥测飞机装备及技术人员培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市(州)级站配备应急抢险车、卫星电话以及数码摄像照相机、便携式手提电脑和打印传真机等应急装备,并配备与省级站联通的远程应急会商系统以及单兵系统和应急动力保障设备;县(市、区)级站配备应急调查车辆、卫星电话以及相应的应急装备,同时保障必要地办公场地、设备及网络配置。
2.4 加强信息化建设
全省地质灾害防治能力信息化建设主要包括基础硬件、基础软件和基础网络建设,以电子政务、网络数据中心、信息中心以及专业平台建设为依托。各级监测站的信息建设应当适应政府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加强信息网络硬件和软件建设,努力提高各级监测站信息化服务水平。
2.5 加强人才培养与技能培训
建议用一到两年时间,完成一轮监测站在岗人员的专业技术及业务培训。充分依靠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单位的专业优势,利用宣传培训、应急演练等形式,切实加强地质灾害易发区场镇、学校、厂矿、聚居点及在建工程等人口集中地群众识灾、防灾、避险知识的宣传培训。积极探索防灾知识进课堂。
2.6 加强理论研究与技术攻关
积极争取各级财政与社会资金投入,多渠道加大筹资力度,进一步加大对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基础理论和关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积极的财税政策,鼓励和支持在应急领域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技术的研究开发。
3 结语
综上所述,加强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能力建设,切实提高各级地质环境监测站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建设水平,是完善我省地质环境管理体系,确保各级政府提高地质环境管理工作决策水平和效率的先决条件。通过对四川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以及各级地质环境监测站能力建设现状的分析,结合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地质环境管理工作的实际,提出了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建设的对策及措施建议。
参考文献
1 肖常贵.进一步加强基层地质灾害防治能力的建议[J].浙江国土资源.2012(01)
(一)统一规划,科学部署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
为统筹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我们开展了地质环境问题调查,摸清了全市地质环境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用近三年的时间先后修编完成了《焦作市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06~2015年)》、《焦作市资源枯竭型城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重点工程三年实施方案(2010~2012年)》、《绿色生态焦作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规划(2012~2014年)》、《焦作市矿山复绿行动实施方案(2013~2015年)》等规划文件。文件规划了近期和远期治理目标,提出了地质环境整治与城市功能完善、旅游发展、矿业开发、土地综合利用相结合的“一体化”综合整治的全新理念。我市通过建设游园、主题公园、经济林、高产田等方式,赋予地质环境治理区不同的功能与价值。
(二)落实资金,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提供保障
一是积极争取全国资源枯竭型城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资金。自2010年以来,我市共争取资金2.9亿元。二是积极争取全省两权价款地质环境项目治理资金。近年来,我市共争取省财政支持资金8000余万元。三是认真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使用制度,积极督促矿山企业缴存并及时使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
(三)创新治理机制,发挥治理资金综合效能
一是坚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完善城市功能相结合,因地制宜实施项目。二是坚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整治、解决耕地灌溉条件、改善耕地质量、增加农民收入相结合。三是坚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旅游发展、恢复生态和改善环境相结合。四是坚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相结合。
(四)精心组织,打造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示范工程
一是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每年年初对当年度拟实施的地质环境项目进行详细安排部署,明确责任人、责任单位、完成时限。二是健全组织领导机制。焦作市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由主管市长任组长,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纪检委、市国土资源局等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焦作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政府也成立了相应的工作机构,组织协调项目实施工作。三是组建市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办公室,抽调专人负责。发现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时协调处理,确保各项地质环境治理工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着力打造精品工程、样板工程、放心工程。
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措施到位
一是高度重视隐患的排查工作。每年于汛前和汛期多次组织各县(市、区)对全市范围内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拉网式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点制定应急预案和防治方案,并按照地质灾害点的基本特征、威胁对象,明确防范责任单位,实行目标责任管理。二是对全市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人员网络系统定期进行更新完善,健全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队伍。三是每年都与市气象局、省地质环境监测院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在主汛期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四是在全市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工作,提高地质灾害隐患点广大群众对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能力。
三、地质遗迹保护工作成效明显
一是强化地质遗迹资源保护工作。我们组织专家对辖区内重要地质遗迹进行调查和安全评估,对地质遗迹的危险地段实施了工程保护。二是积极推进地质遗迹保护项目实施。2010年批复的1160万元中国云台山世界地质公园典型地质遗迹保护项目基本完工。三是注重培训与信息交流。对各园区300余名管理者及导游员进行科普,通过课堂讲解和野外实地讲解培训,导游员对地质旅游讲解水平有了大幅提高,更好地发挥了科普宣传员的作用。四是加强地质公园建设管理,实现统一宣传、信息共享、互惠互利,促进各园区协调发展。
四、地质环境监测工作更加规范
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环境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地质资源,防治地质灾害,保障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和利用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质环境,是指人类活动所涉及的各种岩体、土体、地下水、矿藏以及地质遗迹等地质要素的总和。
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是指由自然产生或者人为诱发的对环境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现象,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
本条例所称地质遗迹,是指在地球演化的漫长地质历史时期,由各种内外动力地质作用,形成、发展并遗留下来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责任制,并将地质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地质环境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交通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等应当符合地质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有关规定,安排地质灾害调查、预防和治理经费,并纳入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二章 地质环境监测
第七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和地质环境保护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并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网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质环境监测工作,鼓励、扶持地质环境监测的科学研究,逐步提高地质环境监测水平。
第八条
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对地质灾害、地质遗迹以及有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施工现场实施监测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九条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并将观测资料和监测结果报告所在地地质环境监测机构。
开采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的,应当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水位、水量、水温、水质进行长期观测,将观测资料和监测结果报告所在地地质环境监测机构。
第十条
实行地质灾害防治预报制度。地质灾害预报由当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破坏用于地质灾害监测的场地、设施和标志。确需占用或者移动监测场地、设施和标志的,必须征得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同意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三章 地质灾害防治
第十二条
地质灾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方针。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划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布,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边界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在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地区,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巡查。在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区域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和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
第十五条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工程建设、采矿、伐木、开垦、削坡、采石、取土,堆放渣石、弃土,抽吸或者疏排地下水等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擅自批准前款规定活动的,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撤消其批准文件。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用地时,提供相应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建设诱发、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
(二)工程建设本身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危险性;
(三)综合评估结论及建议采取的措施。
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论应当真实、客观,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第十七条
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格和资质证书。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和资质证书。
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的单位承接项目任务,应当到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登记备案手续。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竣工后,应当有当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
第十八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实行监理制度。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监理必须由具有地质灾害防治监理资质的机构承担。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单位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合同规定,独立、公正履行监理职责。
第十九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临时性的地下或者地表岩土挖掘作业,抽吸或者疏排地下水的,应当设立地面变形观测点,并制定防治地面变形和塌陷的措施。
第二十条
在危险斜坡或者大于五米松散土层构筑二级(含二级)以上永久性建筑物的,必须将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纳入设计书同时设计。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没有竣工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条
采矿权人应当将地质环境治理作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的必要内容,并作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合同书的必备条款。采矿权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治理责任的,由矿山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费用由采矿权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开采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防止过量开采造成污染或者地面沉降。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地质灾害发生后,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抢险救灾及灾害监测和调查。
第二十四条
地质灾害的成因由地质灾害发生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勘查认定。
自然形成的地质灾害,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治理。
人为诱发的地质灾害,由诱发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治理。诱发的单位或者个人无法组织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治理,治理费用由诱发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四章 地质遗迹保护
第二十五条
下列地质遗迹应当予以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非法挖掘、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一)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地质构造、地质剖面、人类史前古生物化石分布区;
(二)有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奇特地质地貌景观;
(三)具有特殊学科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岩石、矿物、宝玉石及其典型产地;
(四)具有独特医疗、保健作用或者科学研究价值的温泉、矿泉、泥泉;
(五)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典型地质灾害遗迹;
(六)需要保护的其他地质遗迹。
前款所列的地质遗迹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设立标志。
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压覆、破坏地质遗迹。
第二十六条
地质遗迹类型自然保护区的设立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尚未建立保护区的,由地质遗迹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开发利用地质遗迹进行参观、旅游活动应当按照“积极保护、合理开发”的原则,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防止地质遗迹被破坏和污染,并缴纳地质遗迹使用费。
地质遗迹使用费应当专项用于地质遗迹保护和管理,其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拒绝向有关地质环境监测机构提供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监测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交监测资料;逾期不补交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占用或者破坏用于地质灾害监测的场地、设施和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进行工程建设、采矿、伐木、开垦、削坡、采石、取土,堆放渣石、弃土,抽吸或者疏排地下水等可能诱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评估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评估结论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评估资格核准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相应资格和资质而擅自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者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在监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防治工程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监理资格核准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过量开采造成严重污染、地面沉降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的责任者不履行治理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逾期仍不履行的,除责令其承担全部治理费用外,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非法挖掘、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地质遗迹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地质遗迹被破坏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造成地质遗迹被破坏或者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按规定地质灾害预报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按规定公布地质灾害易发区、地质灾害危险区,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边界设立明显警示标志的;未按规定巡查或者设立警示标志和采取避险措施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擅自批准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进行可能诱发地质灾害活动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发包给没有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格的单位的;
(五)对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造成地质遗迹被破坏或者污染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地震灾害的防御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
关键词:矿山地质环境;地质遥感;GIS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 A
前言
“3S” 技术是遥感技术(Remote Sensing,RS)、地理信息系统(Geography Information Systems,GIS)和全球定位系统(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s,GPS)的统称,是空间技术、传感器技术、卫星定位与导航技术和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相结合,多学科高度集成的对空间信息进行采集、处理、管理、分析、表达、传播和应用的现代信息技术。遥感技术不断发展,同一区域所获取的光谱信息越来越丰富、空间分辨率越来越高、时相越来越多,可为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及研究工作提供越来越多的遥感数据。利用遥感技术对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进行监测己是必然的趋势。
国土资源部对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内容包括侵占、破坏土地及土地复垦监测、固体废弃物及其综合利用监测、采空区地面沉( 塌) 陷监测、山体开裂、滑坡、崩塌、泥石流地质灾害监测、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监测、矿区地表水体污染监测、土壤污染监测、地裂缝监测、废水废液排放监测、地下水监测等11项内容。本文选取矿山环境污染遥感监测、矿区地质灾害监测和地貌景观的破坏遥感监测两个方面,为矿区地质环境监测提供新技术手段,促进“3S”技术在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中的应用。
1矿山环境污染监测
1.1水体污染监测
水污染主要是由于矿山开采过程中产生的矿坑水、废石淋滤水、选矿水及尾矿坝废水等直接排放到江河湖泊或者未达到工业废水排放标准,水体污染是环境评价的重要指标之一。对于水体污染的监测可对水体污染区制作遥感图像三维可视化图,从而直观的看出水污染的情况。
1.2大气污染监测
矿区大气污染重要是由于炼矿厂炼矿排放出来的有害气体引起。在遥感影像上表现为位于烟囱附近,且被污染区域下方地物朦胧,有雾笼罩感,TM、ETM光谱信息丰富, 对大气污染识别较好。
2矿区地质灾害监测
2.1 滑坡遥感监测
矿产资源开发能够引发滑坡地质灾害,主要表现为2种形式:一是开采过程直接造成山体滑坡;二是产生的排土场、煤矸石等固体废弃物,堆积到一定程度时, 在内外营力共同作用下形成松散层滑(坡)塌。矿区滑坡遥感监测方法, 需要借助地理信息系统技术并通过相关的遥感信息模型进行。首先,通过多源遥感数据获取上述影响滑坡发育的因子, 并确定其对滑坡发育的重要程度;然后,根据滑坡或者斜坡所处部位含有的重要因子进行矿区滑坡稳定性评价。如利用地形判别法、人工神经网络方法等,其中地形判别法能够有效地避免对评价因子赋值的主观性。
2.2泥石流遥感监测
泥石流是一种严重的洪流作用下形成的地质灾害,其形成有3个基本条件:一是松散物发育;二是河谷纵坡坡降5%-30%;三十一定的水动力条件。决定因素是形成水动力条件的降雨临界值。泥石流发育的地段常是崩塌、滑坡发育的地段。遥感影像记录了大量的泥石流直接与间接信息。在SPOT影像上,采用213 波段组合,图像进行线性增强后,泥石流沟显示灰白彩,沟口的扇状冲积锥显示较清晰;QuickBird影像上对较小型的泥石流都能很好的辨认。
3地貌景观的破坏监测
煤矿、铁矿及非金属矿露天开采,道路开挖,造成基岩、地表土壤剥离、植被破坏,导致地表类型从植被过渡到的矿石,从而增加了降雨和岩石的接触面积,造成了矿山环境的污染。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占压大量土地,尾矿在遥感影像上最容易识别,能较清晰地显示矿产开采产生的地质环境问题。利用不同时相、不同分辨率的遥感影像,采用图像融合和图像增强的方法,提取矿山植被破坏动态监测的变化信息,分析出不同时间段开矿对植被破坏情况,并可通过GIS空间分析功能定量计算出矿山破坏和占用的土地面积,并利用GPS野外核查和实地采点,进一步核查矿山破坏情况,从而为科学地进行矿山环境保护工作提供重要的支撑数据。
4 结语
本文通过对矿山环境污染监测、矿区地质灾害监测和地貌景观的破坏监测三个方面的遥感工作方法概述,利用遥感和 GPS 技术开展遥感监测工作,通过监测数据变化的时空分析,设计 GIS 数据的更新模型。可监测程度与影像的分辨率、周围地物属性、解译者的专业知识等密切相关,可监测频率则与影像获取能力有密切关系。对大面积的污染监测、地质灾害监测、地貌景观破坏监测等可选取多时相的中等分辨率的遥感影像(TM/ETM/OLI)进行动态监测;对小区域的污染监测、地质灾害监测、地貌景观破坏监测等可结合中等分辨率(TM/ETM/OLI)和高分数据(SPOT)相结合的方法来进行遥感监测;对小规模的污染监测、地质灾害监测、地貌景观破坏监测等可采用更高分辨率的遥感影像(QuickBird\IKONOS)和航片(无人机航片)进行监测。
随着资源三号卫星等高分辨率立体测绘卫星、环境与灾害监测预报小卫星星座和航空无人机遥感技术的逐步完善,光学和雷达遥感协同发展的格局已经初步形成,随着北斗卫星系统的逐步建立,大型数据库(如ArcObject / Oracle等)的开发技术逐步完善,矿山地质环境的监测对象和精度将会逐步提升。运用“3S”技术对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对构建高效、通用、可靠的监测体系,建立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及综合评价应用示范与相关的标准规范,全面推进以遥感、地理信息系统为核心的空间信息技术在矿山地质环境遥感监测中的综合应用,直接服务于矿区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 饶欢. 基于”3S”的矿业环境监测技术研究[D]. 信息工程大学,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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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武强, 刘伏昌, 李铎. 矿山环境研究理论与实践[M] .北京: 地质出版社, 2010.
一、1:5万地质灾害调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多次发生重大地质灾害,极端气候常态化,灾害性天气频发,造成巨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地质灾害具有一定动态演变性和隐蔽性,以前的调查成果已不能反映地质灾害发育现状,不能满足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和防灾减灾需要。开展1:5万地质灾害调查工作,进一步查明地质灾害隐患,彻底摸清地质灾害现状,健全地质灾害空间信息系统,对提升地质灾害总体防治水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意义重大。
二、地质灾害调查工作目的
本次地质灾害调查的主要目的:以村(居)为基本单位,全面开展我市1:5万比例尺的地质灾害详细调查,查明地质灾害隐患,建立地质灾害信息预警预报系统,进一步提升我市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水平,健全群专结合的监测网络,有计划地开展地质灾害防治,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按照国土资源部《<县(市、区)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基本要求>实施细则》要求,充分利用已开展的1:10万县(市、区)地质灾害调查与综合研究成果,加强对已有成果的二次开发利用,了解、掌握我市地质灾害发育特征,有的放矢地部署我市地质灾害调查工作。
(二)对我市所有镇、村(居)开展1:5万地质灾害详细调查,查清全市城镇、厂矿、村庄、风景名胜区、重要交通干线和重要工程设施分布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区)分布状况,包括不稳定斜坡、泥石流、崩塌、地裂缝以及潜在地面塌陷等。
(三)调查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点发育现状和发生历史,查清其分布范围、规模、结构特征、形成影响因素以及造成的危害等,并对其稳定性、危害性(灾情)及潜在危害性(险情)进行评价。
(四)调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现状,包括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名称、位置、数量、预防和治理方法以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施单位、治理时间、资金投入情况、治理效果等。
(五)研究各类地质灾害的形成分布规律,开展地质灾害易发程度评价和风险评价,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和重点防治区,提出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区划和地质灾害综合研究。
(六)对每个存在的地质灾害点建立信息档案,编制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预案。
(七)建立健全地质灾害调查信息管理系统和群测群防信息系统,结合调查成果,指导当地政府进行地质灾害的监测与预警工作。
(八)建立市地质灾害数据库,标准按照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1:5万地质灾害调查信息化成果技术要求》及地质环境监测总站《省县(市、区)地质灾害详细调查技术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九)提交调查工作成果。包括1:5万地质灾害调查报告、1:5万地质灾害调查信息管理数据库和群测群防信息系统、地质灾害野外各类原始资料、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修编)。
四、工作方法
本次调查工作的开展以涉及我市不同时期的水、工、环综合研究成果为资料基础,采用的主要工作方法如下:
(一)资料收集。涉及国土资源、规划、统计、水利、气象、旅游等多个部门。
(二)遥感解译。采用最新遥感映像航片对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地质灾害发生点或隐患点进行全面解译,以此指导野外各项调查工作的有序开展。
(三)地面调查。在已有资料和遥感解译的基础上,将传统的调查方法与先进的调查手段相结合,开展区域环境工程地质条件调查和地质灾害核查、调查。
(四)GIS技术应用。严格按照中国地质调查局修订的《空间数据库工作指南》和《数字化地质图图层及属性文件格式》及相关标准,进行分层、编制属性表,建立县(市)级地质灾害图库。
(五)GPS技术应用。采用高精度GPS全球定位系统,将地质灾害发生点和地质灾害隐患点位置进行准确标绘,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提供资料依据。
(六)综合研究。在野外调查工作结束后,在对资料进行整理的基础上,深入分析研究,科学评价,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治规划建议。建立健全群测群防网络和信息系统。
五、工作进度安排
全市1:5万地质灾害调查工作要于年10底前完成,并通过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联合组成的技术工作小组的审查验收,其中野外调查工作要于6月底前完成并通过验收。主要工作分六个阶段:
(一)调查准备阶段(4月10日—4月15日)。
成立市1:5万地质灾害调查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联合调查组,制定工作方案,确定地质灾害调查资质单位,编制完成调查技术实施方案等。
(二)资料搜集与遥感解译阶段(4月16日—4月25日)。
主要搜集我市不同时期不同比例尺的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灾害地质)、社会环境及气象水文资料、矿山分布及开采情况、地下水开采情况、地质灾害发生情况。采用多时相、不同空间分辨率的遥感影像,开展地质环境遥感解译和地质灾害遥感解译,从面上掌握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的整体、动态特征。围绕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镇、村(居)或重大工程,同时兼顾交通干线以及水库、河流沿线地质灾害危险性的解译,开展高分辨率遥感解译,全面查清我市所存在的地质灾害隐患。
(三)野外调查与勘查测绘阶段(4月26日—6月30日)。
在已有资料和遥感解译的基础上,将传统的调查方法与先进的调查手段相结合,根据地质灾害现状发育程度和区域地质环境条件,针对不同地质灾害分别确定相应环境工程地质条件调查区并开展区域调查。同时在扫面的基础上,选择重要地质灾害地质体或重点地段,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并辅以山地工程、物探、钻探等手段加以验证。通过技术工作小组对本次地质灾害野外调查工作质量的验收。
(四)室内资料分析整理及综合研究阶段(7月1日—7月31日)。
根据野外工作成果,归纳总结地质灾害发育类型、形成机理、造成危害,分析研究地质灾害点的潜在危险性、防治措施、监测方法,进行全市地质灾害易发区划分,编制实际材料图、1:5万地质灾害分布与易发区图、1:5万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图等成果图件,汇总整理地质灾害调查表、有关影像资料等。
(五)群测群防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阶段(8月1日—8月31日)。
按照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1:5万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信息化成果技术要求》,完成群测群防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
(六)成果报告编制与验收及成果汇总上报阶段(9月1日—10月31日)。
在野外调查工作结束后,在对资料进行整理的基础上,总结编写成果报告及其他地质灾害调查成果资料。通过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联合组成的技术工作小组对我市1:5万地质灾害调查成果的审查验收。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技术保障。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承担调查任务的地勘单位为成员单位的市1:5万地质灾害调查协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我市地质灾害调查工作的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联合调查组,办公室和联合调查组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要负责编制完成调查项目宣传方案、实施方案等工作。联合调查组由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市国土资源局、承担调查任务的地勘单位组成,负责本次调查的实地调查、技术保障、调查技术实施、数据库建设和成果汇交等工作。
0 引 言
黄石地处鄂东南部的长江南岸,在大地构造上处于咸宁―大冶褶断带中,褶皱与断裂构造发育,地质条件复杂,不良地质结构分布广。特殊的地理地质背景为地质灾害的发育提供了基础条件。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在自然地质和城市建设、土地矿产资源开发、交通建设等人为工程活动双重影响下,产生了大量的地质灾害,图 1所示是2014年黄石市地质灾害点分布图。由图可见,黄石市地质灾害环境呈现分布广泛、类型复杂、致灾率大、突发性强、隐患多等特点。
《国土资源“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要求“加强地质灾害实时监测、短期预报、快速响应”,《湖北省国土资源信息化“十二五”发展规划》明确指出要建设“覆盖重点地区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黄石市国土资源“十二五”规划》也针对黄石市“矿山环境和地质灾害问题突出,环境治理压力大”的现状,明确指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工作”。面对地质环境问题需求越来越迫切、要求越来越高、难度越来越大这一严峻形势,加强地质环境信息化建设,将现代信息技术广泛运用于地质环境管理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实现黄石市地质环境管理工作科学化与现代化,已成为黄石地质环境管理工作中面临的一项紧迫而又重要的任务。
图1 黄石市地质灾害点分布图(2014年)
1 现状和问题
1.1 业务和现状
黄石市地质环境工作包含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四个方面[1],主要由黄石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环境科进行业务管理,湖北省黄石地质环境监测保护站提供地质环境管理技术支撑。在信息化建设方面,地质环境信息化系统建设严重滞后,地质环境信息管理、预警预报和应急指挥系统建设尚未完全开展。不过经前期“金土工程”建设,“一张图”管地、“一张图”管矿、国土资源综合监管系统已初步建成,信息化建设基础良好,大部分已实现省、市、县三级专线联网,全市已建立了市县两级视频会商系统,各区县地环管理部门已采购基础性软硬件和安全管理设备,都已建立了相对完备的信息化机房。数据资源方面,已经建成全市水文、地质环境、地灾调查与区划、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等数据库。动态监测方面,已建300多个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点,覆盖主城区的10余个地下水监测点,以及大冶铁矿、金山店铁矿、铜绿山等十几处矿山企业监测点。
1.2 现有问题分析
经过对黄石市地质环境信息化现状开展深入研究后,发现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数据量大且标准不一,数字化质量不高。由于缺乏符合黄石本地实际的各类技术和操作标准,数据采集、汇交、检验的标准并未完全一致,使得在不同时期、不同来源的数据既无法保证质量,又不能保证异构数据的有效兼容,严重影响到地质环境相关业务的进展和综合分析等工作的进行。
(2)数据分散,共享性不高。黄石市已建省市县三级联通模式,但地质环境数据尚未纳入到统一的国土资源数据中心体系中,缺乏统一有效的数据管理、共享服务机制,制约了地质环境相关业务工作的发展。
(3)信息管理和应用系统建设发展滞后,综合分析和应急指挥能力较弱。黄石市尚未建立地质环境信息管理和业务应用系统,难以满足政府部门的辅助宏观决策需求,也难以满足专业人员的综合分析需求。
(4)地质环境监测技术落后、监测设备稀缺,地质环境监测系统不完善。地灾监测主要依靠群测群防,群测群防点虽达356个,但无长期专业监测,且耗费人力,漏报率高。仅有的少数专业监测点也存在监测周期短、可延续性不足等问题,工程验收后监测工作即停止,监测效果差。地下水监测点则仅余7个,数量少、获取数据周期长、覆盖面低、可用性不强。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多为中央拨款专项监测,但因资金、管理、体制、技术等多种原因,整体上处于停滞或者进展缓慢状态。
基于上述问题,本文尝试就黄石市本级地质环境信息化建设过程中的数据标准化、业务系统应用扩展、监测系统完善等内容进行探索,搭建黄石市地质环境信息化总体建设框架,对数据获取的感知层、数据应用的业务层、地环管理的用户层等多项内容开展具体研究。
2 信息化总体框架的设计
依托地质环境信息化基础设施与网络环境,以管理制度、标准规范与人才队伍为保障,将地质环境数据纳入到黄石市国土资源数据中心。基于地质环境信息服务平台、数据中心管理平台、应急技术支持平台、地质环境信息共享平台,围绕黄石市基本地质灾害监测与信息管理、地下水监测与信息管理、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与恢复治理、地灾预警预报与应急响应四大业务,建设统一的地质环境“一张图”信息服务体系,并在此基础上搭建地质环境业务应用系统,实现与现有相关系统的衔接和继承,为政府单位、技术专家和社会公众提供全面的应用和信息服务,全面提升面向领导决策、政府管理、地环调查、公众服务的地质环境信息服务能力[2]。
系统总体框架涵盖基础层、数据层、平台层、业务层、应用层、用户层六大模块,架构图如图2所示。其中,基础层以计算机硬件和网络支撑环境为主,依托传感器、视频等监测设备,结合移动通讯网络、单兵设备、大屏显示设备、GPS等设备,是地质环境动态监测系统、数据管理体系、地质环境信息服务体系、应用体系的基础,如图3所示。基础层依赖地质环境网络,进行网络系统整合是实现地质环境动态监测、地质环境信息交换、地质灾害远程会商及应急指挥的基础。纵向连接省市县三级,横向连接市政府其他部门和相关单位。地质环境信息网络体系的建立与整合,就是要保证监测、调查数据的快速、有效传输,保证数据信息的汇集、综合处理和分析应用[3]。移动数据采集系统、自动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单兵设备使用3G、4G、WCDMA、GSM等格式的移动通讯网络、无线网络、卫星线路进行信息实时传输,各部门间则通过国土资源专网进行通讯。
图 2 黄石市地质环境信息化建设的总体框架
数据层主要包含各类地质环境数据,主要分为基础地理、基础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等方面的数据。地质监测数据的获取是地质环境信息化建设的关键。地质环境动态监测,坚持“以人为本”,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最大限度减少或避免地质灾害、地下水环境恶化、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减少人民生命和财产损失,实现对黄石全市范围地质环境的有效监控和管理,有效遏制地质环境恶化,促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协调统一,“建设事业支撑一条线”[4]。针对黄石地区地质环境问题严重、点多面广的特点,对规模大、稳定性差、危险性大、经济影响大的区域进行重点监测,对其它的进行一般监测,同时开展覆盖全市范围的地下水监测,建成地质环境动态监测体系。具体技术路线如图4所示。
图 4 黄石市地质环境信息化技术路线图
目前,黄石市地质环境信息化工作的具体方法如下:
(1) 在对各监测点进行地形地质图测绘的基础上,开展地质环境专项调查,同时充分收集以往相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
(2) 在环境地质调查资料的基础上,对地质环境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分析各类地质环境问题的成因及形成机制,并结合收集的资料和勘查工作成果,确定监测的范围及对象,制定针对性强、经济、合理、有效的监测措施。
(3) 在监测点布置后,要及时采集数据,保证监测资料的及时性和完整性,对采集后的资料及时分析,并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监测成果,将异常情况及时反馈有关部门,采取应急措施,确保人员及财产安全。
(4) 加强预警监测工程竣工后的后期管理和保护工作,加强宣传监测设施的重要性和监测的意义,防止人为对治理工程的破坏。
(5) 加强预警监测设备的维护工作,对出现问题的监测设施及时维护,杜绝因维护不及时造成监测资料的中断。
目前黄石地区地质灾害点共356个,其中省级监测点2个、市级监测点19个、县(区)级监测点89个,其它监测点246个。经过实际调研分析,拟对2个省级监测点和16个市级监测点建立专业监测网络,对其它监测点本着节约原则,继续进行群测群防。地下水监测则以完善为主,增加地下水监测孔。拟设计增加监测孔35个(其中城区8个、大冶市15个、阳新县12个),初步实现地下水监测网络数据的实时采集、传输、处理的监测体系。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则由相关管理部门督促矿山企业负责实施。对于计划经济时期遗留的矿山以及责任主体灭失的矿山,则由地方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测。矿山监测点的建设需要请有资质的单位根据矿山实际情况进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计,方案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市、县监测机构审查后方可进行监测点建设和实际监测工作。
平台层为各个业务系统提供完整的用户管理、数据接口、服务配置、请求服务管理、应急方案管理、信息共享管理等平台功能。
业务层则根据黄石市当前具体的地质环境管理业务进行定制。
应用层是在平台层的基础上,围绕具体的业务而进行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和应用系统开发。
用户层主要包括政府部门、技术专家、社会公众三大类,是地质环境信息化成果价值的最直接体现。政府机构一般通过政务专网提供服务,技术专家则依靠VPN或者政务专网提供服务,社会公众主要通过互联网提供服务。
标准规范体系是信息化过程中保障和促进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网络互通互连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防护体系是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基本保证。组织体制、管理体制、人才队伍是信息化建设顺利推进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