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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具体措施范文

时间:2024-02-22 14:55:45

序论:在您撰写知识产权保护具体措施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知识产权保护具体措施

第1篇

 

关键词:图书馆  文献资源共享  知识产权保护

文献资源共享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一个文献信息网络内,全部的文献资源均可供特定的图书情报机构、特定的用户或网络内成员分享利用。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一定的知识成果所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成果即人们在氏期的实践中,通过脑力劳动创造而形成的具有一定表现形式的一切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成就。知识成果具有以下几个特征:①非物质性;②创造性;③一定的表现形式;④永存性;⑤公共性;⑥可保密性。知识成果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是社会文明发展的一个标志。

文献资源共享所涉及到的作品或出版物,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对于图书馆来说主要涉及著作权方面的问题。文献资源共享与著作权法构成了一个整体,形成了对立统一的两个方面。统一性表现为:①著作权法对作者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进行了充分保护,以激发作者的创作热情,去生产日益丰富的智力作品,为文献资源共享创造了物质条件;②由于著作权只保护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不承认抄袭、剽窃、假冒作品的著作权客体地位,并对侵权行为依法进行制载,保证了作品的创作性和新颖性,又防止知识生产的重复,从而提高了文献资源的质量,减少了数量,节省了人力、物力和财力;③著作权法保护了传播者的利益,保护了广大群众参与社会文化生活、获取知识的权利,促进了文献资源共享渠道畅通得以蓬勃开展。

由于文献资源共享和知识产权各具“共享性”和“排斥性”,两者就产生了对立性,其主要表现在对文献资源的使用上有了前提条件,即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一定报酬,此时无条件的共享已成为历史。作为文献资源共享,当然是前提条件越少越好。因而两者之间产生了矛盾。如果对著作权过分保护,就会对文献资源共享过度限制,产生消极作用。反之,如果对文献资源共享不加限制,又必然侵害著作权人的权利。所以,要解决“共享性”和“排斥性”的矛盾,必须使文献资源共享行为用法律来规范和约束,只有全面地理解和执行著作权法,才能促进文献资源共享活动更广更深地开展起来。许多国家因此规定了“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的范围,对作者的专有权利加以适当限制,以利于作品的传播和利用,平衡作者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

一、知识产权保护对文献资源共享的影响

图书情报机构文献资源共享的方式很多,如提供借阅、复制、咨询、汇编专题资料、计算机检索服务等。资源共享一方面使信息资源可以迅速方便为广阔空间的公众所接受,另一方面,也增加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难度。

(一)知识产权保护对文献资源共享的不利影响

对文献收集的影响。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有关法律的颁布与完善,我国先后加入了“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还与有关国家签定了有关知识产权协议,这样外国的作品在我国也受到了版权的保护。图书情报部门不能象以往那样,为了节省外汇而直接翻印或影印外国出版物,而必须花费昂贵的外汇来购买原版书刊。许多公共图书馆没有这个能力,就会造成书刊的残缺不全,失去连续性,进而影响资源共享的服务质量。对文献加工的影响。根据读者的需要,图书情报部门经常编印一些二次、三次文献以及情报信息刊物,这些工作的开展必将受到知识产权制度的限制。如在编制专题书目索引时,不能直接从享有著作权的国内外其它书目工具中摘取某一类或某一主题的书目数据作为自己的书目数据,以免造成侵权。另外在编制文摘、索引等文献时,应按照著作权的规定,不能将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作品予以收编;对没有该项声明的作品,如选用了则应向著作权人支付一定的报酬,这样做无疑是增加了图书情报部门工作的难度。

对文献复制的影响。复制权与图书情报工作的关系十分密切。复制不受份数、方式和使用范围的限制,只要你将原作品复制,哪怕是一份也就构成了复制行为;不管你以何种方式或手段复制也构成了复制,无论是向公众传播复制品还是在特定范围内秘密使用复制品,均构成复制行为。这给图书情报部门的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如照相翻拍、静电复印、缩微复制、录音、录像、转录等为资源共享而复制文献的作法均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如果利用缩微技术大量复制,发行享有著作权保护的文献资料,或为用户转录、复制本馆收藏的录音录像制品等均应得到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

对计算机软件的影响。一项软件的开发需要耗费很大的人力和物力,工作量大,开发经费多,但要复制一项软件却不费吹灰之力。软件开发者花费很大精力和时间开发出的一项软件,很容易被别人剽窃,因此国际上与我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条例予以保护。图书情报部门只有两条路,要么自己动手研制软件,要么向别人购买,如套录一条深圳图书馆书目著录就需交五角钱,要是套录几十万种书刊,那费用就可想而知了。

(二)知识产权保护对文献资源共享的促进作用

加大了科技创新力度。知识生产本身需要知识生产者付出艰辛的劳动,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能使知识生产者所耗费的投资得到应有的报偿,体现了对智力劳动的尊重,以及对知识成果的保护,从而激励知识生产者进行新的智力投资,创造出更优秀的知识作品;而丰富和不断创新的知识作品又为资源共享提供了更多的内容,是文献资源共享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提高了文献信息的质量。由于版权法只保护独创性的智力成果,为了保证文献资源共享中的严肃性与纯洁性,就必须严厉打击和制裁假冒、剽窃、抄袭等各种不良行为,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知识产品创造者的热情,提高文献信息的质量。

创作权促进了文献传播事业的发展。知识产权法规定了“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制度,可以解决部分信息采集和信息资源数字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它既保护了文献在传播过程中作者的正当权利,又保护了广大公众获取知识、分享科学与艺术成果的权利,从而促进了文献传播事业的发展。

促进了国际文献资源共享有效进行。知识产权制度是国际间文献信息交流的保障,由于它保护了知识产权拥有者的利益,从而推动国际间文献信息的交流与合作。中国加入WTO后,一些外文文献资料(如外文原版书刊和电子软件等)的价格及关税都将有所下降,使得图书馆又有财力继续采购,这样就弥补了因外文影印期刊及非正式电子软件的停止订购而使外文期刊失去的连续性又得以恢复,从而促进了文献的收藏和资源共享的顺利开展。

二、文献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协调发展

第2篇

论文关键词:中药知识产权保护;中药现代化;核心战略

1中药现代化与中药知识产权保护

1.1中药现代化的内涵

中药现代化就是把当代最新科技、手段、方法、设备融人中药研究、生产、应用,从而发展完善中医药的一个过程。本质上,中药现代化就是一个将中草药以符合西药标准的治疗用制剂而不是食品或膳食补充剂的身份向国际市场推广的过程。因此,中药现代化对于中药事业的发展尤为重要,我国要实现中药现代化就要把当代最新科技、手段、方法、设备融人中药研究、生产、应用,从而发展完善中医药。

1.2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药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不断扩大,专利保护几乎延伸到所有的技术领域。比如商标专用权不仅适用于商品商标,而且适用于服务商标;作品著作权的表现形式扩大到新的高科技媒介;商业秘密被确认为知识产权的主题,保护未公开信息的竞争也与知识产权制度融为一体。虽然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己经开始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但是并未形成成熟的知识产权法,因此在多数人看来,并没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概念。从另一方面来说,由于中药复方是由多味中药材制成的产品,按照君、臣、佐、使划分,各味药的作用并不相同,但组成在一起以后却可起综合作用。也就是说,增加或减少一味中药就有可能影响其总体药效,而增减药味又不侵权,所以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实际上保护不了中药复方。与此同时,相关从业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职务发明的科技含量偏低,保护力度不够,审批的标准及关键技术不过关,因此获批的数量和效率不高,大量自主知识产权还在流失。

1.3加强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中医药是我们国家的国粹,是2l世纪最受人们关注的研究领域之一,也是被公认的产生中国知识产权的优势领域。经过20多年的努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基本形成,并逐渐完善。但在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和不断完善过程中,所反映或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如创新发明少、申请国际专利少等,应该引起人们的思考。因此,做好中药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加强中药知识产权保护,是实现中药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对推动我国中药科技进步,提高我国中药的国际地位,均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2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和重要性

2.1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

2.1.1中药专利保护

中药专利申请以产品和方法类型为主,而在方法中绝大部分为常规生产方法。从申请专利药物的治病种类来看,虽然疑难病和多发病的治疗药物专利申请比较多,但大部分是常规的复方,疗效显著的不多。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一些没有固定治疗病种并且效果不确切的保健品专利申请占中药专利申请的大多数,这些申请在组方上多为常规保健品的堆砌,形成了中药专利的低水平状态。另外,剂型以酒剂居多,其次是口服液和丸剂,制剂水平落后。

2.1.2中药行政保护

在有一定知识产权保护法规制约的情况下,仍然存在着有法不依的问题,法制观念淡薄;缺乏相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组织与机构,这使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始终处于民间散发的状态,难以形成更广的共识和对国家有关政策的制定发挥更大的参考作用;行政保护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中药品种保护是行政保护的主要手段,但其所保护的仅仅是中药品种。

2.1.3中药商标保护

一是中药商标意识淡漠。一些医药企业商标意识淡漠,导致商标权自然散失;二是中药商标与通用名混淆。药品有通用名称(药品名)和商品名称(商标名)。商标法规定,商标不得使用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得使用直接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图形作为商标;三是中药商标的独特性差。中药商标应具有特指性,通过宣传使消费者了解到商标与某种治疗功能相关,以便于识别和推广;四是中药商标的竞争性弱。商标只是企业名称的缩写,当地有河则用河名,有山则用山名。这种简单化的商标不具备商标自身所要求的显著性,不会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五是中药材的注册商标少。韩国将“高丽参”作为国家的一个特殊产品,列为国家专卖品。我国的中药材优于韩国,特产的著名药材如“天麻”、“冬虫夏草”、“长白山人参”等却没有注册商标。

2.1.4中药商业秘密保护

中药及天然药物的易仿制性,使得中药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难于实施,中药企业的新药缺乏创新研究,存在低水平重复现象。在市场经济浪潮的冲击下,由于我们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淡漠,时常发生泄密情况,自觉不自觉地或在有意无意之中,将本该严格保护的中医药科研成果和重要数据、核心技术泄露了出去。

2.2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21世纪是技术市场不断发展、国内外市场进一步融合的世纪,保护无形资产已成为企业界的大事。忽视知识产权的存在,其实质就是对人的创造性的扼杀,侵犯知识产权就是对知识经济运行的釜底抽薪。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决定着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以及一个民族未来的发展空间。中药产业是我们能够拥有完全知识产权的领域,有着5000年的知识积累和储备,进入国际市场后,中药更能进发出巨大的生命力。尤其对于那些主导产品是用来治疗西医西药缺乏肯定疗效的疑难病、慢性病、新生疾病的我国医药公司而言是一个很大的机会,因此,加强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我国中药事业的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3我国目前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自我国加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来,随着人们对知识产权的认识愈加重视,在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显示出较好的态势,中药知识产权已在国内逐步形成了专利、商标、新药、中药品种保护等多种保护形式。但由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起步较晚,对中药知识产权的保护经验不足。一方面,国内中药发明专利申请以配方为主,专利法对中药配方以组合物的形式进行保护。这种以天然植物为组分的简单组合,一旦将配方和组分比例公开,极易被侵权,且这种侵权很难找到证据。另一方面,现有的知识产权政策(包括专利法),还不能有效地保护中药知识产权。在中药参与国际知识产权竞争的同时,同样面临知识产权大量流失的风险。特别是一些国际公司大肆搜集我国成方、秘方、验方以及我国申请的中药专利,并在此基础上加以改进,抢注中药专利。特别是目前我国的中药发明实施受多种原因(如原料、消费市场、药政管理等)限制,要走人国际市场非常艰难。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1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

目前中药知识产权在国内的保护主要还依靠行政保护,保护的力度较小,范围较窄。而许多单位和企业根本不重视专利,没有把技术创新纳入单位战略发展计划重要一环去考虑。即使是有一些发明专利申请,也是被动地作为装饰或指标,以侥幸心理勉强提出专利申请,实际上对专利是否实施并不在意。知识产权意识淡薄是国内企业的一种普遍现象,而在中药行业里,这种现象表现得尤其明显。这主要体现在下列三个方面:首先,中药研究成果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任意仿制和重复生产的情况非常严重;其次,在中药行业里,知识产权尚未纳人企业管理范畴;第三,职务发明可以用来衡量企业应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科研成果的意识,但从统计数据来看我国中医药的非职务发明申请量高于职务发明申请,而且两者之间的差距还在扩大。在中国中医药发明专利中,就国外来看,职务发明申请量通常要高于非职务发明申请量,例如从日本来我国所申请的专利来看,90%以上是职务发明申请,这就从另一方面说明,我国中药企业在应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药产品与技术方面的意识仍然还很淡薄。

3.2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形式单一,缺乏现代知识产权保护专业知识

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主要包括如下几种:第一,法律保护,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几种主要形式;第二,行政保护,主要包括中药品种保护、新药保护等;第三,传统的秘密保护。国外发达国家较早实行药品专利,拥有丰富的经验,但由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历史较短,并且专利保护具有进入门槛高、维持费用高等问题,当前我国中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与现行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脱节,保护能力不强。目前,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还是以行政保护为主,国内大约90%以上的中药都没有申请专利。

3.3各种中药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间存在明显冲突

当前,我国中药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采取法律和行政法规并行保护的方式,这种局面的出现有其历史的合理性。由于1985年的《专利法》不对药品进行专利保护,因而在1987年的《新药保护及技术转让规定》中规定对包括中药在内的新药实行分类保护;1993年开始实施《药品行政保护》,对涉外专利药品(西药)实行行政保护,与此同时也开始实施《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以平衡对中药的保护力度,由此而形成了当前对中药的法律和行政并行保护的格局。

4完善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

4.1提高中医药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针对当前中药行业的实际情况,以及中药现代化、国际化的强劲走势,加强对中药行业从业人员的知识产权的普遍培训,以明确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和竞争的武器,是对中药发明创造的保护,是科技和经济的竞争,是素质、水平、能力的标志,并将其作为履行职责的考核内容。对中药的研究、开发、生产部门的从业人员普遍进行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应列为从业人员岗前培训的必修内容之一。提高全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还要使其能够从企事业单位科学研究、经营策略和发展战略的高度上重视和看待知识产权问题。

大力提高中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和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一是加强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工作力度。大力宣传普及《专利法》、《商标法》以及《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增强中药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二要建章立制,协助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方面的相关规章制度,确保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有章可循;三要把知识产权管理纳入企业科技管理过程中,设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安排专人负责知识产权工作;四是通过开展“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和“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等工作,带动和促进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五是进行管理创新和体制创新,建立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把知识产权工作作为评价科研人员业绩的重要指标。

4.2加强中药国际化的专利战略研究,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理论研究

首先,应加强中医药国际化的专利战略研究。要组织力量对西方国家、WTO成员国及与我国建立多边贸易关系的国家进行专利文献的调查研究,系统分析其专利体系的法律状态和技术状态,对其在中药、草药及天然药物领域专利申请方面已获得专利权的项目进行研究和系统分析,提出我国中药及天然药物研究开发的主攻方向和重点发展领域。行业主管部门应组织力量,收集、研究、掌握国际有关中药专利信息和动态,指导行业内的中药专利技术发展方向,提高专利技术水平。

其次,要在国内开展中药专利战略研究、保持中药优势地位。我国中药的科研、产品及市场具有明显的优势,中药的技术和产品理应具有我国的自主知识产权。目前外国在华申请的中药发明专利虽然为数不多,但这些申请在授权专利中占有相当比例,因此如何保持我国中药的优势地位,不断提高中药技术和产品的竞争力,这一问题不容忽视。我们有必要开展中药领域专利战略研究,针对中药自身发展需要,结合中药行业整体发展目标,确定相关的发展战略。

4.3健全有关法律法规和机构,并加强人才培养

4.3.1法律法规

首先应对我国现行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以尽快建立一个与国际规则接轨的、公平竞争的法律环境。在此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多学科、多部门的合作,尤其应邀请中医药专家参与其中,使能够体现我国技术优势的中药领域的知识产权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

4.3.2人才培养

为普及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内容,宜在普通中医药院校开设知识产权课程,使学生较早受到知识产权的普及教育,初步树立知识产权意识。同时对于中医药行业的从业人员,也要开展知识产权的宣传和学习,以提高全行业知识产权意识。具体措施:(1)重视中医临床人员保密和反窃取安全教育,将其提高到国家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的认识水平来要求,尤其要加强学术带头人、项目负责人、参加涉外学术交流会议及网上资料技术人员的防范意识。采取不同形式进行不同内容与案例的安全防范培训,同时在培训教育课程中强调国家安全保密的法制意识。(2)临床研究应成立和完善由相关领导、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技术保密审查和管理机构,进行科研项目的密级鉴定和确认管理,对相关技术领域加强监管力度,加强技术专利的申请与保护。(3)对外合作与交流的过程中,大力宣传保护中药知识产权以提高企业、单位和个人保护中医方知识产权的意识。

综上所述,在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中,总的原则应该是:一是能促进中药科技创新;二是保护我国传统品牌中药知识产权不流失;三是干预中药创新的技术垄断;四是进一步加强对传统中药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5结语

随着我国中药逐步走向世界,对中药进行知识产权的保护尤显重要。中药知识产权通常可分为3类:

第3篇

关键词:植物新品种权;专门法;专利法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5-0109-02

一、各国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立法模式分析

1.单一的保护模式被定义为一个国家只有在植物品种保护方面设立立法形式的立法模式,分为直接用在的专利法保护和具体专门立法保护两个方面。专利法保护由专利局统一管理,专门立法保护由农业部管理。

第一,专利法的保护模式是指只能使用植物新品种专利法的保护,管理由专利局负责。UPOV模式中规定植物新品种申请专利时审查的条件是其新颖性、特异性、稳定性和一致性,而不是其他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植物新品种授权。在UPOV1991文本的具体内容有着正确的一致性,专利法保护仅体现在程序及行政事宜。因此,这种模式也被称为“特别法取得的专利保护模式”。代表国家如意大利和匈牙利[1]。

第二,专门法律保护模式,主要是基于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的规定即通过国内立法,专门保护植物新品种。UPOV公约提供了专门的法律重点保护繁殖材料,植物新品种保护品种的条件必须具备新颖性、独特性、均匀性、稳定性要求,并有适当的名称。澳大利亚和巴西适用这种模式[2]。

单一立法模式是不占优势的。国际专利法的保护具有很强的垄断性,不适合用于繁殖的植物品种和贸易,而专门的立法没有足够的强有力的效力,不能满足高科技的发展,对于转基因品种也是无能为力。

2.所谓双轨保护模式是同时使用专利法和专门法上被授予专利局和农业部门实施植物新品种和植物繁殖根据管理不同的方式进行法律保护。鉴于国情,所以每一个具体实施方案上的双轨制存在着显著的差异也存在不同,其中双轨模式也可以分为:专门法和专利法保护模式叠加和专利法和专门法分立保护模式。

第一,所谓的专利法与专门法叠加保护,是指一国在对不同的植物新品采取保护制度时同时启用专利法和专门法,由专利局和农业部门进行综合管理。最早对植物新品种权实施保护的美国,是这种保护方式的典型代表[3]。

第二,所谓的专利法和专门法分立保护的方式,是指专利法的用以保护植物细胞、组织、基因、载体等,而专门法是用于在转基因植物中,使用专门的系统保护植物品种。专利法的保护模式管理机关为国家专利局,专门法的模式管理机构为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这种方式的典型代表国家:中国、日本、德国、英国、瑞士等。

双轨模式提供了强有力的植物新品种保护,使育种者有了更多的权利,有利于发达国家:日本、美国、欧盟和其他发达国家通过双边或多边协定达成更多的利益共享,努力促进全球模式。目前许多国家都在逐渐加强转基因作物和植物新品种的保护。

二、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及面临的挑战

中国的专利法中明确规定:新品种的植物和动物不能被授予专利,但只有其非生物育种方法可以申请专利。对于植物新品种,育种者只能按照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保护品种,因此,中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是不同的模式,从美国向欧洲靠拢。然而,在保护植物新品种方面不像欧洲,中国似乎仍然不足。首先,欧洲的比利时、德国、法国、西班牙和其他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除目录以外的植物新品种不可以申请专利。不过,也有专利法规定禁止的,所以对于目录之外的新品种植物品种不能申请专利。其次,扩大后的品种并不局限于一个特定的目录而是应用植物品种的欧洲专利局决定GI/98的上诉,甚至含有一些植物也可以申请专利。这使得很多转基因产品可以得到专利保护。虽然中国目前还没有立法、判例或实践专利局可以支持这种做法。因此,中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不仅远远低于实施“双重选择”的美国,也不及在欧洲实施“单一选择”。目前,转基因作物保护的国家不多,大多数欧盟国家种植转基因作物也持保守态度,但极少数的例子可以证明利用专利制度来保护大多数转基因作物真正满足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引进转基因作物种植的监管机构还需要进一步论证和引进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4]。

三、针对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完善的具体措施

1.加强新品种保护意识以缓解实践中执法难的问题。首先,通过行政执法部门权力的协调,以避免重复执法。在此基础上,应整顿市场秩序、打击侵权和假冒植物新品种、加强执法同时保留品种人的合法权益,这就需要双管齐下的行政和司法保护的双重保护,真正实现优势互补。其次,加强对公众的信心,使得系统发挥应有的作用以保护植物新品种。因此,我们需要增加新品种植物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使育种单位,育种构建的知识产权战略系统来增强自身的防御防止外来品种的侵权,使申请品种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

2.采用双轨制保护模式。中国目前的模式是单一的对部分的属、种植物新品种的保护,这种模式会增强保护的幅度和强度范围,加强对脆弱的植物属和种的保护,而避免其他植物属和种有不良影响或属和种的农业现状不匹配,进而影响到我国的粮食安全。尤其是在这个阶段,中国的科学研究水平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如若贸然来提升水平,一个大数量的国外新品种植物赠予,将极大地危害保护遗传资源和粮食安全的保障。采用双轨制模式,其可贵的是不同种不同属的农业现状下,可以采取两套不同的保护措施的强度、范围,中国更适合现有的双轨制促使植物属、种的商品率满足不同情况的需求。《专利法》的出台与UPOV1991文本的内容相似都相应的扩大了保护植物属和物种保护的内容和程度。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内容和程度比我们目前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UPOV1991文本更加科学,过渡到UPOV1991文本是一个必然的趋势。这样做的好处是,一方面有利于维护饲养者的利益。但转型过程中的速度要结合中国的国情来决定。另一方面是减少该国与国际社会保护植物新品种,同时考虑到我国粮食安全问题之间的差距。

3.植物新品种保护需逐步扩大植物的范围和种类。作为《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的成员,扩大保护范围、类型是明确的UPOV公约的内容,应遵循《公约》的实施情况同时还要考虑到加大保护范围和物种的种类以及数量是否有助于农业、林业,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范围将被放置在相应的专利法或特别法是值得商榷考虑的。

4.DUS测试技术,借鉴国际先进经验。DUS测试技术的先决条件,掌握植物的生物学特性进行测试,在现实中,植物种类繁多,植物生长的地理环境、气候和其他因素的影响也各不相同,使植物品种的生物学特性变得非常复杂又费力。借鉴现有的技术世界,可以使我们的工作更加合理科学的进行DUS的相关测试。

总之,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农业人口比重还很大,植物新品种保护、遗传资源保护和农民的特权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之间的利益,它应该是一个逐步扩展的新的植物品种保护。虽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和《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的规定给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一种常态,但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所采取的行动以及保护方式都是不同的。这些保护模式可能不是最好的,但它是最适合本国国情的。笔者认为最重要的事情是植物新品种保护应服务于国家的粮食安全,服务于国家大局,这应该反映在立法中。无论是培育新品种的植物或引进应该是起始点和结束点。

参考文献:

[1]杨旭红.澳大利亚《1994年植物育种者权利法》的特点[J].农业科技管理,2005(5).

[2]蒋和平,谢新南.国外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管理规则及对我国的借鉴[J].科技与经济,2006(2).

[3]董新忠.美国植物新品种的专利保护――基于Pioneer Hi-

第4篇

关键词:数字化期刊;电子期刊;著作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12-0179-02

期刊作为主流媒体之一,其编辑、出版、传播也经历着数字化变革。数字化期刊是未来期刊发行的发展方向。数字化期刊可以使读者根据需要浏览、阅读、下载所需内容,从而避免对于需要和不需要的内容只能一一接受的被动局面。由于网络本身的特点,数字化期刊的出版并不限于通过光盘、磁盘等期刊复制方式,还包括网络传播等其他方式,因此,数字化期刊比传统的纸质版期刊更容易被复制、剽窃和重新。数字化期刊的网络化特性有利于期刊的传播和利用,但其共享性和开放性与著作权的专有性不可避免地产生矛盾,网络传播的广泛性和可复制性使得数字化期刊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更加突出,客观上增加了版权保护的难度。

一、数字化期刊所涉及的著作权问题

数字化期刊是期刊社把以传统纸质形式存在的作品输入计算机变成二进制的数字编码,并通过网络传播或发送到用户终端,供用户浏览、阅读或下载。它具有网络传播、检索便捷、多向互动和成本低廉等特点,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万方数字化期刊、维普网是其代表。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以及由此造成的现行著作权制度的相对滞后,使数字化期刊的编辑制作、出版发行、开发利用遇到了新的著作权问题。任何人只要点击鼠标就可以获得作品,并将其再次传播,从而产生了侵权的可能。譬如,网站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进行链接、转载、转发甚至篡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授权将纸质版的作品数字化且上传网络或将期刊的光盘或网络版录入数据库,诸如此类侵犯作者或期刊社著作权,侵犯著作权人利益等现象比比皆是。以下分别就期刊数据库制作、电子期刊传递和网站建设等三方面,分析其中涉及的著作权问题。

(一)期刊数据库制作中涉及的著作权问题。期刊数据库的制作涉及对大量既有作品的利用。万方、维普等大型数据库的建立,使读者坐在家中,就可以通过关键词、题目、年份、作者、刊名等多种检索方法,从数据库中即时、精确地检索到自己所需的文献。这些大型数据库超文本链接,读者可以最大限度地打破传统期刊文献之间孤立的状态,随时进行分类检索获取文献。期刊数据库的著作权问题首先是对其所使用作品的权利划分与保护问题。无论是纸质版期刊还是数字化期刊,以及由纸质期刊或者独立的数字化期刊制作而成的电子期刊数据库,都受到法律的保护。期刊数据库在制作过程中,应核实进行授权的期刊社是否已经获得期刊中所有作品作者的授权,并且明确作者授予的是什么权利,如果权利归属不清,期刊数据库仍然走不出版权困境。重庆维普是我国最早的期刊数据库制作商之一,其以扫描录入方式收录了我国8000多种期刊,未经许可也未支付著作权人报酬,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事实上,重庆维普在案件发生前在努力做授权工作,但因取得授权的覆盖面很小,有相当部分是在没有同作者协商情况下的越权授权,没有法律效力。所以,数据库制作商即使能找到每一位权利人,也不排除存在署假名、匿名的问题,权利人身份难以鉴别,授权谈判仍然不是件容易的事,数据库制作商仍免不了受到侵权的指控。无论是数据库制作商向著作权人取得授权,还是著作权人向数据库制作商授权,都需要在双方之间建立一种联系机制,数据库制作商向著作权人取得授权是解决问题的途径。因为:如果制作数据库涉及对期刊整体的复制权,那么必须取得期刊社的同意即授啵黄诳社掌握大量本刊所登载论文的作者信息,且有的期刊社已经从作者那里受让了著作权,因而在取得特定期刊文章作者授权的过程中简化了授权程序,节省了授权成本,也提高了授权的成功率。

(二)电子期刊传递中涉及的著作权问题。电子期刊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与普及而诞生的,它以全新的面貌淡化了纸质版期刊“刊”与“期”的概念,更适应信息传播的特点。电子期刊伴随着存储媒介的发展,经历了软盘、光盘、网络等三种形式。它是借助计算机网络,完全以电子化、数字形式组稿、审稿、制作、出版和,并以计算机网络为传播工具,没有相应纸质版或其它类型电子版,定期或不定期连续出版且每期均附有编号和日期标识的连续性电子出版物。电子期刊较纸质期刊有着不可比拟的优势,它更新及时、类型多样化、传递速度快、界面互动友好性、可获得性强、数据可靠性稳定等都是纸质期刊所不具备的。相对于传统的纸质版期刊,电子期刊的版权保护面临的情况更复杂。因为电子期刊的复制和传播更加便捷、隐匿、难以控制。无论是网络服务商还是电子期刊作品本人,均无法得知进行复制、传播、制作的行为人是否有权复制和传播作品,更无法得知其复制行为是否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个人欣赏、使用和学习”等“合理使用”的情形。网络环境下出现了新的版权模式,电子期刊进入开放存取时代。开放存取是网络环境中一种全新的模式和重要的知识交流方式,它以“免费获取”、“自由利用”为发展理念。开放存取的电子期刊受到保护的主要是作者的署名权和作品的完整权,使用开放资源必须注明论文题目、论文作者和论文出处,以此保障作者的“原创权”和研究成果的可见度。

(三)期刊网站建设中的著作权问题。网站是期刊社将经编辑部编辑加工、定稿后的文章上网,是期刊社对外的窗口和形象。创建网站首先是个技术问题,但更重要的是知识产权问题。网站建设的成果属于作品范畴,所以网站知识产权的核心是著作权保护。这涉及作者的著作权、期刊社的著作权,网站应取得作者和期刊社的双重授权。有的网站为提高知名度、点击率,既未取得作者和期刊社的同意也未支付报酬,就将已公开出版的期刊整体上网有偿或免费供公众浏览或下载,这种行为就侵犯了期刊社和作者的著作权。期刊社受让的著作权主要有复制权(包括数字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发行权、演绎权、表演者权、录音者权以及部分精神权利。为了更好地保护网站的著作权,笔者认为,在网站建设中应增设网站版权声明,内容包括:版权归属、法律依据、权利确认、合理使用、侵权形式、救济措施、免责条款、技术保护措施等。

二、数字化期刊著作权保护策略

(一)构建合法的数字化使用机制。法律制度的相对滞后,使得现行《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数字化出版不具备可操作性。《著作权法》的修改虽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没有明确其侵权范围,期刊数字化的发展受到了制约。在完善法律体系的基础上,首先要建立国家数字版权交易平台。借助网络技术手段,把版权的信息、权利人的信息和交易、认证等都汇集于网络交易平台,结合线上线下进行交叉服务,建立一种商业性或半商业性的服务。其次要建立期刊网络数据库备份制度,一是为了便于国家对期刊网络出版物的安全性的监控;二是对期刊网络服务商的版权使用合法性进行有效监督;三是便于在相关版权案件纠纷中,快速准确地找到期刊网络服务商是否侵权的证据。

(二)建立网络文献认证管理制度。数字化期刊比传统的纸质版期刊更容易被复制、剽窃和重新发表,著作权管理信息容易被篡改,署名权的归属难以确定,财产权更加难以保证。数字化期刊的交互性和可改变性使网络信息传播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受到威胁,这就使确认网络文献权利主体具有了必要性。为避免发生著作权纠纷及纠纷发生后侵权证据搜集困难,数字化期刊必须由一个权威机构对其著作进行存储,对著作的时间内容进行鉴定,这就是网络文献认证管理制度。网络文献认证管理制度主要是起到记载作用,它对网络文献的发表时间和内容都有一个准确的记录。

(三)利用技术措施保护版权。数字化期刊是建立在数字化和网络技术基础上的,因此其保护也要借助网络与数字技术。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类保护措施:接触控制的技术措施、控制特定使用的技术措施、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技术措施、对接触或者使用信息能够记录的技术措施。譬如,通过设置权限,免费开放论文摘要,只有期刊社授权才可浏览全文;对电子光盘以技术手段加密,使复制和传输行为受到限制;网站注册制度实行会员制、电子期刊下载实行购买制等。技术措施是在期刊数字化过程中权利人的自救措施,因此应积极发挥其保障功能。

(四)兼顾或平衡信息合作双方的利益。数据库收录了几乎全部公开发表的期刊文本,其传播速度和范围是纸质期刊所无法比拟的,但作者和期刊社获得的文章上网的费用是一次性的,因此作者和期刊社获得的利益与其付出的劳动是不对等的。良好运行合作机制并兼顾各方利益,是加快整个期刊数字化进程的关键。因此应建立期刊社与数据库网站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网络服务商、期刊社和作者就权利使用的范围、期限等相关内容订立合同,通过合同明确各自的权责,以公平为原则,提出合理的付费标准。既让权利人的作品能够在网上传播并且获得利益,又能让网络服务商获得利润,万方就是成功的例子,尊重作者利益的基础上,制定了利用信息和获得利益同步共享的合作原则。对进入数据中心的信息,一年内进行免费服务,吸引读者扩大影响和声誉,从而确立在线版的地位;一年后进行有偿服务,所获利益按约定比例分成,有效地理顺了信息合作双方的利益。

(五)提高公众著作权保护意识。由于网络环境和模拟环境中的著作权保护具有不同的特点和规律的,这就需要我们对期刊的著作权保护策略和具体措施加以重新认识。网络环境中,期刊社有可能因为作者的侵权行为而承担连带侵权责任,所以作者的著作权保护素质对期刊社的利益也是至关重要的。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必须与网上的道德教育相结合,以此提高网民的著作权保护等法律意R。无论是著作权人,还是期刊社或网站都必须具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这样才能有效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才能为数字化期刊的著作权保护提供良好的环境。

参考文献:

〔1〕秦珂.试论电子期刊的著作权保护[J].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04,(04):34-35.

〔2〕陈锐峰,等.新形势下数字化期刊的版权保护[J].编辑学报,2011(03):201-203.

〔3〕阮建海.纯网络杂志发展之影响因素分析[J].图书情报工作,2004(07):62-65.

〔4〕姚亚楠,等.原创版电子期刊发展中问题的思考[J].中国科技期刊研究,2010,(05):565-567.

〔5〕薛虹.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497.

〔6〕朱鸿军.破解期刊数字版权难题“六解”[J].传媒,2010,(08):24-29.

〔7〕马睿.期刊数字化出版与著作权保护[J].政法学刊,2014,(04):45-47.

第5篇

民族工业的定义

民族工业是在我国近代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民族资本所办的企业。现在我国已是完全独立的社会主义国家,并且已经加入了WTO,"民族工业"这一概念存在的历史条件已完全不同。联合利华对外事务董事曾锡文说,不能过于狭隘的理解"民族工业",在WTO背景下,"民族工业"不再是一个封闭概念,中国企业要以一个更广泛的视野和国际化规则来描摹它。"民族工业"的概念将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发展变化,我们应在新的历史条件下?quot;民族工业"的内涵和外延重新定位。

世界经济一体化或全球化是当代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总趋势,在这一趋势的驱动下,各国的企业和产品纷纷走出国门,在世界范围内寻求发展机遇。许多产品都已成为全球性产品,许多支柱产业也成为国际性支柱产业,而不是某一国的产品或产业。

民族工业的内涵不仅包括由本地人出资发展的工业,而且包括整个炎黄子孙,如港澳台、海外华人等出资兴办的工业,它不再是单单以本国人的资本创办的盲目排外的企业,它是整个民族的整体工业能力和整体工业水平。只要有利于提高我国的国民生产能力及国际综合竞争能力的工业,都应该属?quot;民族工业"的范畴。

民族工业的外延不仅包括在本国国内由本国居民经营(国有、集体、私营或个体)的工业,而且包括中外合资、合作工业。但外商独资,如果基本技术、品牌完全是外国公司的,资金的调用、调控都控制在外商手中,那么该工业不是"民族工业"。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并不一定要中方控股才能使其成为"民族工业",只要国家对企业拥有调控权,该企业就能称为"民族工业"。而国家的调控并不完全通过控股来实现,一方面,国家可以通过价格、税收等宏观手段来管理这些项目;另一方面,中方可以通过谈判,经过协调,在原材料供应与采购权、产品定价权、产品销售权、人事安排权、重大问题决策权等方面,用非控股方式来取得对合营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民族工业的提法有助于鼓舞民族精神,提高民族自尊和自信心,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企业家奋发图强的精神。总而言之,"民族工业"是指吸收各国有利条件在本地进行生产,或单纯本地成份,或综合本地、外来成份,有利于提高整体工业能力、整体工业水平及综合国际竞争能力的工业。

对进入WTO的理解

当今世界,世贸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是支撑世界经济的三大支柱。世贸组织被认为"经济联合国",它是世界经济全球化的重要标志。加入WTO是保证国民经济继续高速增长的国家发展战略。根据对世贸组织及其前身关贸总协定的发展历史分析,许多国家都因积极参与这一多边贸易体制获得了较大的发展。希腊,瑞典,芬兰,丹麦,意大利,德国于1950-1951年,日本于1955年,西班牙于1963年,韩国,阿根廷与1967年,新加坡于1973年,泰国于1982年,墨西哥于1986年加入关贸总协定后,各国的经济普遍的到了较快增长。1947年关贸总协定签署是仅23个缔约方,截止1999年5月31日,世界贸易组织已经有135个成员,其中发展中国家和地区102个占成员国的75%。世贸组织的成员国之间的贸易额占到了世界贸易总额的90%,我国与世贸组织成员国的贸易额占我过对外贸易额的90%,我国的贸易地位列世界第10位,这样的贸易大国,却被世贸组织拒之门外。中国不仅不能享受世贸游戏规则的益处,而且经常遭到无端的报、制裁。美国每年一度的对中国最惠国待遇的资格审查,严重影响了中美贸易的正常运行,这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另外,近年来在我过外贸中,一些国家动辄以中国商品有倾销行为而立案调查,而我们又投诉无门,为此蒙受了沉重的损失。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改革开放的发展,越来越证明了,中国需要世界,世界更需要中国。没有中国的加入,世贸组织的世界性是不完整的。同时,中国石油"入世",才能更好的与世界经济接轨,才能摆脱我国在外贸中的不利局面。前任世贸组织总干事鲁杰讲,中国已经是相互依存的全球经济的重要一员,中国越来越需要世贸组织体系的机遇和选择,以满足其增长和发展的巨大潜力,一个经济快速增长的中国不能没有有保证的进入全球市场的机会!加入这个组织,不能期望立竿见影的得到看得见的眼前利益,更重要的是,通过全面参与其活动,结合本国的经贸发展,积极作出战略调整,获得更大的长远利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双向过程,在我们对外国产品和企业开放国内市场的同时,也为中国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企业和产品带来进入世界市场的商业机会。毋庸置疑,参加世界贸易组织,对于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进入WTO的机遇与挑战

毋庸置疑,加入WTO将会对我国民族工业的发展是一个前所未有的大好机遇。首先,在国际市场上,我国出口的商品将享受到缔约国的非歧视待遇,获得自由贸易的好处,扩大国际市场份额。这样,我们只要一入关,将面临更广阔的市场空间,利于市场多元化战略的实施。对于我国扩大出口和改变自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后外贸出口一直所处的低靡状态,走出国内过剩经济状态,具有重大意义。在国内,扩大出口导致生产的扩大,将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对解决就业具有重要的意义。其次,可以享受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对我国具有发展潜力的工业,如汽车、电子、化工、计算机、生物制品等行业的保护,就可以使其成熟后走向世界市场,参与国际竞争。

另外,入关后有利于我们吸引更多资本、技术和管理经验,进口急需的设备和原材料,加快企业技改。入关后,大幅度削减关税,将有利于国民福利水平的提高。对打击走私,增强社会道德水平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经济发展的积极影响有:

1吸纳了大量国外资本,弥补了国有企业资本金的不足。

2引进了先进技术与管理模式,促进了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3促进了产业与产品结构的重整和优化,使供给较快地适应消费者的选择性需求。

4在创造就业机会的同时,训练了我国产业大军。

但我们更应该清楚地看到,大量优质价廉的进口品种冲斥我国市场,无疑会对我国民族工业是个很大的挑战。入关后,按照国际惯列,沿海等地按规定必须外销的三资企业有可能扩大向内地销售,国有企业将面临更严竣的考验,中国企业面对大量外资企业的进入而面临生存危机:在失去关税和非关税保护的条件下,中国企业在国内市场的竞争环境恶化,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下降,中国的新兴产业发展可能受到挫折;中国企业将面临经营人才和技术人才流失,中国企业成为外资企业的人才培训基地;中国民族企业的就业会受到冲击,下岗压力会更严重等。我们现在在生产技术、管理水平、资金及信息等方面,总体上处于劣势。如果重视不够,或政策失当,处置不力,这些不确定因素就会产生负面影响。

迎接挑战

上:国家政策保护篇

保护的必要性

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的民族工业还很脆弱。面对国外的极富战斗力的企业和优良的产品,如果我们没有一定的保护措施,那么中国的民族工业就会被扼杀在摇篮,国内的广阔的市场将大部分被外国的企业所占领,我们的工业化梦想也就无法实现。

保护的具体措施

保护的具体措施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在关税方面的控制;二是对某个具体的产业有关数量、许可等方面的控制制定相关的制度。关税下调以后,国外的产品走进中国,那么势必对我国的工业,尤其是生产机电类产品等较国际水平相对落后的工业部门形成很大的冲击。适当的提高关税,给予这些站在WTO浪尖上的企业更多的机会,更多的支持和更大的上升空间,使其有足够的时间适应WTO带来的挑战,发展自身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同时,考虑到某些行业的特殊性,实行必要的制度,有利于相关行业的发展,并且逐步纳入国际轨道。与此同时,世贸组织原则所允许使用的手段,特别是给?quot;世内"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优惠措施,中国都要充分利用。

对保护的界定

首先,保护是在WTO所允许的范围内的保护。WTO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和贸易自由化的基础上,进入WTO就意味着中国着将接受贸易自由化原则,放弃已往的保护贸易政策。在这一前提下,保护就不再像从前那样,而只能在世贸组织条款规定中允许的范围内。事实上,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在接受世贸组织条款的同时,采取各种各样的保护政策来扶持本国的工业。因此,完全没有保护的绝对贸易自由化是不存在的。

其次,保护的范围有了变化。进入WTO以后,保护显然不能带有民族情绪的"怜香惜玉",保护要有选择性,这是世贸组织本身决定的。因为市场经济和贸易自由化不可能让你把所有的行业都保护起来,所以对于保护的范围要有很清醒的认识和很敏锐的判断力。保护就要保护那些目前有一定实力同时又有很大上升空间的行业,例如机电类。虽然相对于国际一流标准,我们不得不承认还有差距,但是在很多方面,我们还是处于很有利的地位的。同时在技术方面,我国有不少处于国际领先地位,有很大的上升空间,在未来几年或十几年内将很有希望成为极富竞争力的行业。但是如果现在没有适当的保护,从一开始就面对来自国际的巨大冲击,举步维艰,更严重的被挤跨,无疑将是我们的巨大损失。同时,一些已经处于国际领先地位,无疑是我国的拳头行业就不需要保护了。比如我国的服装、食品和玩具行业。这些行业已经是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王牌,进入WTO就等于放开了手脚,需要保护的似乎是其他国家了。另外,对于一些目前可能还没有什么竞争力,但是有相当潜力的行业,也要有一定的关注和投入。

最后,保护具有了时效性。过去的保护并无具体的时间限制,但是"入世"以后的保护多数都有时间限制。一些保护是暂时的,一些保护是过渡性的,一些保护是有阶段性的。例如,如果中国利用保护幼稚产业条款对某个行业进行保护,按规定一般是3-4年的时间。如果中国援引保护国际收支条款采取保护措施,时间也不会太长;一旦国际收支状况得到改善,为此而采取的保护措施就必须停止。

对保护的正确理解

国家对某个行业的保护,事实上是为了更加有利于该行业的发展,而不是把它包起来,不让风吹不让雨打。俗话说:救急不救穷。我们所说的保护,是具有很明确的目的性的保护,是为其发展提供的暂时的、局部的有利条件。对于有的行业的有些企业,内部运营机制腐朽、产品质量低劣、资源分配不合理。这样的企业,即使保护起来也是没有用的,总有一天"保护罩"会被拿掉,问题暴露出来,毫无竞争力,很快就会被淘汰。所以,作为企业来讲,更重要的是如何更好的利用我们现有的国家和世贸组织的优惠政策,如何提高自身的实力,看清形势,认识问题,居安思危,放眼未来,而不是去争取一时的安乐,没有了以后的大好前景。

下:企业内部运营机制篇

(一)打好"民族牌"。中华民族的本土文化十分浓烈,对民族工业的产品有一种出自本能的亲近感。这就是内生于国人心灵深处的民族情结,也正是民族工业可以充分利用的有利条件。前几年,长虹电器"以产业报国,以民族昌盛为己任"的广告宣传,很快得到了消费者的认同;创维电视"创维情,中国心"的广告导语很快被人们所识记。这些贴近国人的民族情感且具时代特征的宣传,给这些企业带来了可观的市场份额和利润。

(二)实施"品牌战略"。良好的品牌总是过硬的质量和完善的服务的同义语。创立品牌,首先必须狠抓产品的质量和建立完善的服务网络。其次要善于利用多种媒体对产品进行全方位的介绍和宣传。事实证明,具有民族性、人民性、人情味的广告宣传能够激起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再次要对拟创立的品牌及时予以注册,对其使用的新科技实施知识产权保护。

(三)实施企业创新工程。在知识经济时代,创新能力的大小直接决定产品的竞争力,也将决定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为此,民族工业必须有自己的技术创新体系。

1.建立精良的科研和开发机构。企业应独立建立或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共同组建科研和开发机构。这是企业技术创新的前提。

2.加大科研和开发投入,这是企业技术创新的基础。

3.建立灵活的运行机制,这是创新体系的核心。只有好的机制,才能吸引天下良才,并做到才尽其用。

4.重点引进外国先进的关键技术,并把引进与配套,引进与学习、改造、创新结合起来。好的机制的标志是:科技与经济的直接结合,科研成果的产出率高而且快,科研和开发人员的劳动成果在精神上和物质上都得到充分的肯定。5.对外国的同类产品,有针对性地积极开发符合我国消费特点的品牌,并根据消费者需求的变化,及时进行产品的更新换代,这是企业创新工程的目的所在。技术创新体系是企业发展的第一推动力,制度创新和文化创新则具有更深远的意义。企业的制度创新,就是要根据企业的生存环境的变化,建立有利于自身发展的新机制和新体制。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高效的企业制度,包括企业的产权制度和资本营运制度、公司的治理结构、企业的分配制度等等。企业的文化创新包括企业的形象战略、品牌战略、企业的经营和管理的理念、领导艺术、员工的素质与追求等等。优秀的企业文化是形象好、品牌精、领导有力、凝聚力强的文化。

(四)主动出击,积极防御。立足国内市场保护自己的市场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还必须要主动进入国际市场,这是一种积极的保护自己的战略。民族工业应该有这份自信,一旦自己的产品成为国际名牌,保护自己的国内市场就不是问题了。

第6篇

民族的定义

民族工业是在我国近代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民族资本所办的。现在我国已是完全独立的主义国家 , 并且已经加入了WTO,"民族工业"这一概念存在的条件已完全不同。联合利华对外事务董事曾锡文说,不能过于狭隘的理解"民族工业",在WTO背景下,"民族工业"不再是一个封闭概念,企业要以一个更广泛的视野和国际化规则来描摹它。"民族工业"的概念将随着的变化而变化 ,我们应在新的历史条件下?quot;民族工业"的内涵和外延重新定位。

世界一体化或全球化是当代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总趋势 ,在这一趋势的驱动下 ,各国的企业和产品纷纷走出国门 ,在世界范围内寻求发展机遇。许多产品都已成为全球性产品 ,许多支柱产业也成为国际性支柱产业 ,而不是某一国的产品或产业。

民族工业的内涵不仅包括由本地人出资发展的工业,而且包括整个炎黄子孙,如港澳台、海外华人等出资兴办的工业,它不再是单单以本国人的资本创办的盲目排外的企业,它是整个民族的整体工业能力和整体工业水平。只要有利于提高我国的国民生产能力及国际综合竞争能力的工业 ,都应该属?quot;民族工业"的范畴。

民族工业的外延不仅包括在本国国内由本国居民经营 (国有、集体、私营或个体 )的工业 ,而且包括中外合资、合作工业。但外商独资 ,如果基本技术、品牌完全是外国公司的 ,资金的调用、调控都控制在外商手中 ,那么该工业不是"民族工业"。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并不一定要中方控股才能使其成为"民族工业",只要国家对企业拥有调控权,该企业就能称为"民族工业"。而国家的调控并不完全通过控股来实现,一方面 ,国家可以通过价格、税收等宏观手段来管理这些项目 ;另一方面 ,中方可以通过谈判 ,经过协调 ,在原材料供应与采购权、产品定价权、产品销售权、人事安排权、重大决策权等方面 ,用非控股方式来取得对合营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民族工业的提法有助于鼓舞民族精神,提高民族自尊和自信心,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企业家奋发图强的精神。总而言之,"民族工业"是指吸收各国有利条件在本地进行生产 ,或单纯本地成份 ,或综合本地、外来成份 ,有利于提高整体工业能力、整体工业水平及综合国际竞争能力的工业。

对进入WTO的理解

当今世界,世贸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是支撑世界经济的三大支柱。世贸组织被认为"经济联合国" ,它是世界经济全球化的重要标志。加入WTO是保证国民经济继续高速增长的国家发展战略。根据对世贸组织及其前身关贸总协定的发展历史,许多国家都因积极参与这一多边贸易体制获得了较大的发展。希腊,瑞典,芬兰,丹麦,意大利,德国于1950-1951年,日本于1955年,西班牙于1963年,韩国,阿根廷与1967年,新加坡于1973年,泰国于1982年,墨西哥于1986年加入关贸总协定后,各国的经济普遍的到了较快增长。1947年关贸总协定签署是仅23个缔约方,截止1999年5月31日,世界贸易组织已经有135个成员,其中发展中国家和地区102个占成员国的75%。世贸组织的成员国之间的贸易额占到了世界贸易总额的90%,我国与世贸组织成员国的贸易额占我过对外贸易额的90%,我国的贸易地位列世界第10位,这样的贸易大国,却被世贸组织拒之门外。中国不仅不能享受世贸游戏规则的益处,而且经常遭到无端的报、制裁。美国每年一度的对中国最惠国待遇的资格审查,严重了中美贸易的正常运行,这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另外,近年来在我过外贸中,一些国家动辄以中国商品有倾销行为而立案调查,而我们又投诉无门,为此蒙受了沉重的损失。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改革开放的发展,越来越证明了,中国需要世界,世界更需要中国。没有中国的加入,世贸组织的世界性是不完整的。同时,中国石油"入世",才能更好的与世界经济接轨,才能摆脱我国在外贸中的不利局面。前任世贸组织总干事鲁杰讲,中国已经是相互依存的全球经济的重要一员,中国越来越需要世贸组织体系的机遇和选择,以满足其增长和发展的巨大潜力,一个经济快速增长的中国不能没有有保证的进入全球市场的机会!

加入这个组织,不能期望立竿见影的得到看得见的眼前利益,更重要的是,通过全面参与其活动,结合本国的经贸,积极作出战略调整,获得更大的长远利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双向过程,在我们对外国产品和开放国内市场的同时,也为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企业和产品带来进入世界市场的商业机会。毋庸置疑,参加世界贸易组织,对于我国的,,文化和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进入WTO的机遇与挑战

毋庸置疑,加入WTO将会对我国民族的发展是一个前所未有的大好机遇。首先 ,在国际市场上 ,我国出口的商品将享受到缔约国的非歧视待遇 ,获得自由贸易的好处 ,扩大国际市场份额。这样 ,我们只要一入关 ,将面临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利于市场多元化战略的实施。对于我国扩大出口和改变自东南亚危机爆发后外贸出口一直所处的低靡状态 ,走出国内过剩经济状态 ,具有重大意义。在国内 ,扩大出口导致生产的扩大,将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 ,对解决就业具有重要的意义。其次 ,可以享受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 ,对我国具有发展潜力的工业 ,如汽车、、化工、机、生物制品等行业的保护 ,就可以使其成熟后走向世界市场 ,参与国际竞争。

另外 ,入关后有利于我们吸引更多资本、技术和管理经验 ,进口急需的设备和原材料 ,加快企业技改。入关后 ,大幅度削减关税 ,将有利于国民福利水平的提高。对打击走私 ,增强社会道德水平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经济发展的积极有:

1 吸纳了大量国外资本 ,弥补了国有企业资本金的不足。

2 引进了先进技术与管理模式 ,促进了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3 促进了产业与产品结构的重整和优化 ,使供给较快地适应消费者的选择性需求。

4 在创造就业机会的同时 ,训练了我国产业大军。

但我们更应该清楚地看到 ,大量优质价廉的进口品种冲斥我国市场 ,无疑会对我国民族工业是个很大的挑战。入关后 ,按照国际惯列 ,沿海等地按规定必须外销的三资企业有可能扩大向内地销售 ,国有企业将面临更严竣的考验 ,中国企业面对大量外资企业的进入而面临生存危机 :在失去关税和非关税保护的条件下 ,中国企业在国内市场的竞争环境恶化 ,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下降 ,中国的新兴产业发展可能受到挫折 ;中国企业将面临经营人才和技术人才流失 ,中国企业成为外资企业的人才培训基地 ;中国民族企业的就业会受到冲击 ,下岗压力会更严重等。我们现在在生产技术、管理水平、资金及信息等方面 ,总体上处于劣势。如果重视不够 ,或政策失当 ,处置不力 ,这些不确定因素就会产生负面影响。

迎接挑战

上:国家政策保护篇

保护的必要性

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的民族工业还很脆弱。面对国外的极富战斗力的企业和优良的产品,如果我们没有一定的保护措施,那么中国的民族工业就会被扼杀在摇篮,国内的广阔的市场将大部分被外国的企业所占领,我们的工业化梦想也就无法实现。

保护的具体措施

保护的具体措施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在关税方面的控制;二是对某个具体的产业有关数量、许可等方面的控制制定相关的制度。关税下调以后,国外的产品走进中国,那么势必对我国的工业,尤其是生产机电类产品等较国际水平相对落后的工业部门形成很大的冲击。适当的提高关税,给予这些站在WTO浪尖上的企业更多的机会,更多的支持和更大的上升空间,使其有足够的时间适应WTO带来的挑战,发展自身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同时,考虑到某些行业的特殊性,实行必要的制度,有利于相关行业的发展,并且逐步纳入国际轨道。与此同时,世贸组织原则所允许使用的手段,特别是给?quot;世内"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优惠措施,中国都要充分利用。

对保护的界定

首先,保护是在WTO所允许的范围内的保护。WTO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和贸易自由化的基础上,进入WTO就意味着中国着将接受贸易自由化原则,放弃已往的保护贸易政策。在这一前提下,保护就不再像从前那样,而只能在世贸组织条款规定中允许的范围内。事实上,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在接受世贸组织条款的同时,采取各种各样的保护政策来扶持本国的工业。因此,完全没有保护的绝对贸易自由化是不存在的。

其次,保护的范围有了变化。进入WTO以后,保护显然不能带有民族情绪的"怜香惜玉",保护要有选择性,这是世贸组织本身决定的。因为市场和贸易自由化不可能让你把所有的行业都保护起来,所以对于保护的范围要有很清醒的认识和很敏锐的判断力。保护就要保护那些有一定实力同时又有很大上升空间的行业,例如机电类。虽然相对于国际一流标准,我们不得不承认还有差距,但是在很多方面,我们还是处于很有利的地位的。同时在技术方面,我国有不少处于国际领先地位,有很大的上升空间,在未来几年或十几年内将很有希望成为极富竞争力的行业。但是如果现在没有适当的保护,从一开始就面对来自国际的巨大冲击,举步维艰,更严重的被挤跨,无疑将是我们的巨大损失。同时,一些已经处于国际领先地位,无疑是我国的拳头行业就不需要保护了。比如我国的服装、食品和玩具行业。这些行业已经是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王牌,进入WTO就等于放开了手脚,需要保护的似乎是其他国家了。另外,对于一些目前可能还没有什么竞争力,但是有相当潜力的行业,也要有一定的关注和投入。

最后,保护具有了时效性。过去的保护并无具体的时间限制,但是"入世"以后的保护多数都有时间限制。一些保护是暂时的,一些保护是过渡性的,一些保护是有阶段性的。例如,如果利用保护幼稚产业条款对某个行业进行保护,按规定一般是3-4年的时间。如果中国援引保护国际收支条款采取保护措施,时间也不会太长;一旦国际收支状况得到改善,为此而采取的保护措施就必须停止。

对保护的正确理解

国家对某个行业的保护,事实上是为了更加有利于该行业的,而不是把它包起来,不让风吹不让雨打。俗话说:救急不救穷。我们所说的保护,是具有很明确的目的性的保护,是为其发展提供的暂时的、局部的有利条件。对于有的行业的有些,内部运营机制腐朽、产品质量低劣、资源分配不合理。这样的企业,即使保护起来也是没有用的,总有一天"保护罩"会被拿掉,暴露出来,毫无竞争力,很快就会被淘汰。所以,作为企业来讲,更重要的是如何更好的利用我们现有的国家和世贸组织的优惠政策,如何提高自身的实力,看清形势,认识问题,居安思危,放眼未来,而不是去争取一时的安乐,没有了以后的大好前景。

下:企业内部运营机制篇

(一)打好"民族牌"。中华民族的本土文化十分浓烈, 对民族的产品有一种出自本能的亲近感。这就是内生于国人心灵深处的民族情结 ,也正是民族工业可以充分利用的有利条件。前几年 ,长虹电器"以产业报国 ,以民族昌盛为己任"的广告宣传 ,很快得到了消费者的认同 ;创维电视"创维情 ,中国心"的广告导语很快被人们所识记。这些贴近国人的民族情感且具特征的宣传, 给这些企业带来了可观的市场份额和利润。

(二)实施"品牌战略"。良好的品牌总是过硬的质量和完善的服务的同义语。创立品牌 ,首先必须狠抓产品的质量和建立完善的服务。其次要善于利用多种媒体对产品进行全方位的介绍和宣传。事实证明 ,具有民族性、人民性、人情味的广告宣传能够激起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再次要对拟创立的品牌及时予以注册 ,对其使用的新实施知识产权保护。

(三)实施企业创新工程。在知识经济时代 ,创新能力的大小直接决定产品的竞争力 ,也将决定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为此 ,民族工业必须有自己的技术创新体系。

1 .建立精良的科研和开发机构。企业应独立建立或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共同组建科研和开发机构。这是企业技术创新的前提。

2 .加大科研和开发投入 ,这是企业技术创新的基础。

3 .建立灵活的运行机制 ,这是创新体系的核心。只有好的机制 ,才能吸引天下良才 ,并做到才尽其用。

4.重点引进外国先进的关键技术 ,并把引进与配套,引进与、改造、创新结合起来。好的机制的标志是 :科技与经济的直接结合 ,科研成果的产出率高而且快 ,科研和开发人员的劳动成果在精神上和物质上都得到充分的肯定。

5.对外国的同类产品 ,有针对性地积极开发符合我国消费特点的品牌 ,并根据消费者需求的变化 ,及时进行产品的更新换代 ,这是创新工程的目的所在。技术创新体系是企业的第一推动力 ,制度创新和文化创新则具有更深远的意义。企业的制度创新 ,就是要根据企业的生存环境的变化 ,建立有利于自身发展的新机制和新体制。企业要按照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高效的企业制度 ,包括企业的产权制度和资本营运制度、公司的治理结构、企业的分配制度等等。企业的文化创新包括企业的形象战略、品牌战略、企业的经营和管理的理念、领导、员工的素质与追求等等。优秀的企业文化是形象好、品牌精、领导有力、凝聚力强的文化。

(四)主动出击 ,积极防御。立足国内市场保护自己的市场只是的一个方面 ,另一方面还必须要主动进入国际市场 ,这是一种积极的保护自己的战略。民族应该有这份自信 ,一旦自己的产品成为国际名牌 ,保护自己的国内市场就不是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