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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在您撰写固定资产和不动产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朝阳区档案局第二届“兰台杯・朝阳符号”――城乡建设成就摄影征集大赛结束大赛历时一年,至投稿截止日共收到来自社会各界的优秀摄影作品126幅(组),经过专家评选,最终选出一等奖2名、二等奖5名、三等奖10名、优秀奖6名。在首届大赛的基础上,本届大赛影响力进一步扩大,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区属各单位积极响应,广大摄影爱好者热情参与,用镜头发现区最美景象,记录身边的发展变化,为区城乡建设发展留下了珍贵影像资料。(张敬煜)
丰台区档案馆“第二查档窗口”圆满完成任务前不久,经试运行,区档案馆向区民政局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数字化副本(含影像919489页、目录200650条),在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查档窗口正式对外提供利用,至此,区档案馆设立的“第二查档窗口”圆满完成任务。“第二查档窗口”是区档案馆为解决利用者往返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与区档案馆办理相关手续的实际问题,以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为目的设立的。据统计,自2015年9月以来,共接待利用者6301人,出具证明3920份,影像12399页,减少群众查档往返路程10712公里。(厉从辉)
门头沟区人大法制委检查团莅临档案馆实地调研近日,由区人大法制委领导带队,区法院、区政府办、区政府法制办等单位组成的检查团一行13人莅临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实地调研政府信息公开纸质文件查阅和移送工作。检查团在查看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大厅,听取了工作人员关于公开文件的移送、查阅流程等介绍之后,对查阅场所设置在档案馆便于群众知晓、查阅,接收文件集中在政府办便于各公开单位报送,文件的查阅手续简化便于利用等方面给予了肯定,并对此项工作提出了指导意见。(车
西城区档案局赴东城区档案局学习交流为贯彻落实视察北京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发挥档案工作在强化首都文化中心建设中的作用,不断加强各区档案人之间在档案业务中的横向沟通和交流,近日,区档案局一行6人在主管副局(馆)长的带领下赴东城区档案局学习取经,就口述档案采集和展陈征集业务与东城区档案局副局(馆)长和相关科室同志进行了座谈,并参观了东城区的馆藏陈列。(庞晨)
海淀区档案局(馆)整合社会资源筹办“海淀三镇”展览“海淀三镇”包括清河镇、青龙桥镇、海淀镇,为区域内建制较早的重要城镇,历史悠久。为收集好展览素材,区档案局(馆)与本地区文史专家广泛联系,同时运用“互联网+档案”的思维,通过“海淀档案”公众微信号向社会征集“海淀三镇”史料。近期,区档案局(馆)借助海淀文化沙龙平台,进一步听取各界意见,明确了办展思路和方向,为办好展览,最大程度发挥展览宣教效果奠定了基础。区档案局还将与区教委对接,把相关素材制作成学区特色教材,使我区中小学生接受更好的海淀历史文化教育。(李楠)
石景山区档案局加强对档案购买服务工作的管理为进一步落实《北京市机关档案工作指南》,加大档案安全监管力度,近日,区档案局对全区各立档单位档案购买服务情况进行调查摸底,要求相关单位上报《档案购买服务情况报告表》并进行数据汇总。据统计,自2015年以来全区有9家单位开展档案购买服务,涉及8类档案约50余万卷(件),服务内容包括档案数字化加工扫描、纸质档案装订整理及档案实体寄存托管等,共涉及8家档案服务公司。今后,区档案局将加强对此类档案服务外包的监管,适时检查,保证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李红梅)
房山区档案局征集胜天渠口述档案近日,区档案局工作人员携带录音笔、摄像机、照相机等专业设备来到张坊镇,采访了五位曾经参加修建胜天渠的老人,采集了具有保存价值的原始口述记录。胜天渠是房山水利建设史上的奇迹,此次征集的主要内容包括修建胜天渠的起因、当初的设计理念、胜天渠名字的由来、人财物如何组织保障、修渠的生活作息、遇到的主要困y、通水当天的情形,以及胜天渠修好之后的利用情况等。(张娟娟)
通州区档案局与新奥集团通州分公司合作共建档案工作近日,区档案局与北京新奥集团通州分公司就档案业务合作发展达成协议,制定了《北京市通州区档案局与北京新奥集团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共同开展档案事业协同发展工作办法》。《办法》明确了“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协同发展”的指导原则,建立了合作共建领导小组,制定了协同发展工作职责,双方以定期召开档案工作发展联席会议、学术交流等为合作形式,积极搭建人才培养平台,实现档案工作的互利双赢。共建后,双方还将选择合适的机会互派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理论知识的人员到对方档案工作一线深入学习交流,不断提高素质,拓宽视野。(冯国栋)
昌平区档案局推出《我们共同的记忆》历史照片网上展览近日,为配合6月9日国际档案日系列宣传活动,区档案局努力实践“服务先行”的工作理念,利用馆藏在昌平档案信息网上推出了《我们共同的记忆》――昌平历史照片系列网上展览。目前,网上展览已第一期《昨日昌平》,包含昌平东关、政府街等6个地标性建筑的历史照片,后续还将继续推出不同时期、具有本区特色的生产生活历史照片资料,让更多百姓了解昌平历史、熟悉档案工作,走进档案馆。(冯飞)
平谷区档案馆启用新查档大厅为了更好地服务百姓,区档案馆开辟了新查档大厅。新查档大厅总面积200平方米,在功能设置上划分为查档接待、政府公开信息查阅、自助查档三个区域,其中查档服务台设置两个服务窗口,并配有自助取号机和公告电子显示屏。档案查阅区和阅览区提供宽敞明亮的阅览空间,查档人可享受有序的一对一服务和舒适的查阅体验,充分体现了更完善、更舒心的查档服务理念。新查档大厅于5月15日试运行,并于6月1日正式启用。(崔月红)
密云区档案局三项措施助力“拆违打非”工作顺利进行一是针对路远山区群众多的特点,增加午间便民查阅通道和值班人员;二是针对集中查阅份数多、时间紧的特点,开辟绿色通道,专人负责;三是提前做好各镇村建房档案索引,确保群众到馆快速及时查阅。据统计,仅一周时间就出具百余份建房档案证明,为“拆违打非”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依据。(曹金波)
“顺义人”展览在顺义区档案馆开展6月11日,顺义区档案馆与顺义区摄影家协会共同举办的“顺义人”展览在区档案馆展出。本次展览以写实的方式从不同角度真实记录了新时代创业的年轻人、普通的基层社会工作者、退休老干部、社区道德明星、民间艺人和教师等各行业的100名普普通通的顺义人,在不同的岗位上勇于创新、追求卓越、乐于奉献的平凡而又伟大之举。主办方旨在通过展览向社会展示顺义两个文明建设的成果和普通顺义人文明素|的整体提升,从而进一步激发顺义市民知顺义、爱顺义、建顺义的热情。开展当天,近500人参观了展览。(高树林)
大兴区档案局制作完成《为您服务》宣传手册这套漫画式档案小知识宣传手册,共有5折10页、16幅图片、10个档案小知识,涉及婚姻档案、电子档案、查阅档案等内容,图文并茂地向公众普及档案知识。宣传手册主题突出、形式新颖、精练易懂。在今年的国际档案日活动中,局档案馆向来馆参加活动的区属各单位档案人员及社会公众发放350份,收到良好宣传效果。今后区档案局将继续以更贴近公众需求、易接受理解为原则,编辑制作档案宣传手册,扩大档案工作对社会的影响力。(杨辉)
【关键词】不动产 固定资产 后续计量 增值 时间价值
按照我国现行会计准则,企业不动产主要以历史成本确认和计量,后续计量时还应定期对其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并就其差异进行调整。《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了包括企业不动产在内的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和处理,然而在会计实务中仍能发现不动产尤其是房屋建筑物类资产在后续计量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例如:不动产增值的核算问题;大额不动产在计提折旧时未合理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等。现就这两方面问题作简要分析。
一、大额不动产在计提折旧时未考虑货币时间价值
资金具有时间价值,在扩大再生产以及循环周转过程中,随着时间的变化资金会产生增值。所以不动产折旧即使按历史成本足额提取,所提取的折旧额也不能真实地反映为重置资金。对于大额不动产在计提折旧时对货币时间价值的考虑,笔者认为可以将其账面价值通过一定的折现率和折旧年限计算出不动产的终值,进而以终值作为累计折旧的计算基础。
在核算不动产折旧时引入货币时间价值概念,严格地说,此时不动产的折旧额应该是逐年增加的,因为同样一项资产折算成货币后在只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情况下,其未来价值用货币表示是逐年递增的。出于谨慎性原则的考虑,在实务中每年以等额年金的形式计提折旧也是合乎情理的。但采用终值计提折旧又存在这样一个缺陷:资金的增值率难以准确计算,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终值同样也难以确定。
二、不动产大幅增值导致其账面价值严重偏离于公允价值
不动产价值增值主要来源于其公允价值的正向变动或重置成本的上升,同样地不动产减值也主要是由其公允价值或重置成本的下降所导致。对于固定资产减值,会计实务中通常以确认资产减值损失来进行核算处理,然而对于固定资产的增值部分的核算方法至今尚不明确。
在一般情况下,固定资产出现价值减值的现象居多,但是企业所拥有的部分不动产却往往会出现价值增值,其中房屋建筑物尤为明显。在市场经济中各种因素的作用下,企业通过外购或自建方式取得的厂房、办公楼等不动产在以后的会计年度会普遍出现价值增值,我们可将增值后的价值类似地看作不动产的公允价值。企业自取得不动产确认初始成本后按一定的折旧方法逐年对其计提折旧,然而不动产的价值增值通常使得其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甚至历史成本。企业即使定期遵照会计准则定期对不动产的使用寿命、折旧方法等进行调整,也只是一种为了应对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的改变而作出的会计估计变更,不能解决不动产大幅增值导致其账面价值严重偏离于公允价值这一问题。
设想对策:不动产后续计量采用重估价方法对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对于增值速度快、增值空间大的不动产,企业可在每个会计期末采取一定的方式对其公允价值进行评估,对其账面价值进行调整。这里可以在固定资产科目下增设一个二级科目“固定资产——价值变动”来核算不动产价值调增的部分。当企业不动产发生价值增值,在会计处理上可借记该科目,贷记“不动产重估价增值”。当然,如果不动产在重估价时发生减值也需要作相应处理,不动产减值额不超过前期增值额时,仍可采用“固定资产——价值变动”来核算,会计分录与增值相反。不动产账面价值若采用重估价调整,折旧就相应地显得复杂。但是考虑到企业对固定资产的管理,不动产的折旧或许可以继续以初始确认成本为计算基础,从而不受其增值所影响。这种后续计量方式与重估价模式类似,但不同于重估价模式。下面对该设想对策进行举例说明:
例:某工业制造企业20X1年新建一栋办公楼,年末竣工后确认入账,账面价值为400万元。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预计使用年限20年,净残值率为5%。20X2年末,该办公楼评估增值为500万元。
该企业办公楼评20X2年末估增值后,作以下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价值变动(办公楼) 100
贷:不动产重估价增值 100
此时,该办公楼的账面价值从初始成本400万元增加为500万元,在资产负债表上,该企业的资产和所有者权益同时增加100万元。至于折旧的计算,如果企业未对其使用年限和折旧方法进行调整,增值后的不动产仍然按照原值400万元计提折旧,年折旧额19万元:
借:累计折旧 19
贷:管理费用 19
不动产通过“固定资产——价值变动”确认增值后仍采用既定的折旧方法和折旧数额、年限计提折旧,从一定程度上讲能够简化对于增值确认的会计处理,可以有效地提高这种方法的实用度。另一个优点是不动产的增值确认不会影响到企业费用的归集和营业利润的计算,同时企业向税务机关交纳的相关税费金额也不会因不动产确认了增值而出现明显变化。这种方法的缺点一方面是在对不动产进行重估价是对于公允价值的确定较为主观,不排除企业管理层虚增资产从而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可靠性的情况发生;另一方面在于出于对配比原则的考虑,不动产增值后机会成本的增加会导致企业日常生产经营费用的低估,从而多计利润和所得税。
参考文献: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8月17日了第47号公告,对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的流转税处理进行了规定。47号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47号公告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起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货物和不动产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和不动产的销售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体处理方式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包括: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的购进固定资产;属于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对于纳税人销售在2009年1月1日之前或者开展区域性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之前购进的固定资产,给予了过渡性政策: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具体处理方式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固定资产的区分
准确区分不动产和固定资产的范围是正确执行公告的关键。哪些属于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是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销售不动产中的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有偿转让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权的行为。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进一步明确了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要注意的是,财税[2009]113号文强调: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因此,转让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才是公告中所说的“固定资产”。而以上所列举的均应属于认定为“不动产”的范围,只有除以上列举之外的固定资产才属于符合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应税货物。
作废的两个原文件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企业转让井口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56号)就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相关问题请示批复:多种经营公司将煤矿井口包括不动产(办公室、供电线路)、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和动产(机电设备和材料)有偿转让,根据现行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规定,对多种经营公司转让的不动产、无形资产和动产应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考虑到部分机电设备(如变压器、防爆开关等)与矿井连在一起不可分,为了避免划分,我局意见,对多种经营公司随同转让煤矿井口时所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及转让矿井时所转让的机电设备等一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固定资产处置的方式主要包括“出售与转让、报废和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赠送”等六种方式。企业固定资产处置的全过程一般应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核算。企业在处置固定资产的过程中,具体会涉及到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计算和缴纳问题。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方式具体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处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销售货物(旧货)的行为,应当计算并缴纳增值税。
一、处置不动产类固定资产涉税处理
一是出售、转让时的涉税处理。企业在将包括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等在内的不动产所有权有偿转让给他人、将企业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时,应当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按照此项交易营业额的5%计算缴纳营业税。“营业额=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全部收入-不动产的购置原价”。
二是报废和毁损时的涉税处理。此种情况下,企业将报废和毁损后的不动产类固定资产的残值变价出售或作为消耗性材料使用的行为,无须缴纳营业税。
三是对外投资时的涉税处理。企业以不动产类固定资产向他人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四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无偿赠与时的涉税处理。凡此种种行为均应当视同企业将不动产所有权有偿转让给他人,应当就其营业额计算并缴纳营业税。
二、处置机动车、摩托车、游艇等固定资产涉税处理
一是企业出售、转让该类固定资产时的涉税处理。企业销售、转让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时,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售价超过该类固定资产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3)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二是报废和毁损时的涉税处理。此种情况下,企业将报废和毁损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类固定资产的残值变价出售或作为消耗性材料使用时,不用缴纳增值税。
三是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无偿赠与时的涉税处理。上述行为均应当视同为企业的销售行为并按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其中:售价超过该类资产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三、处置其他机器、机械、设备、器具、工具类固定资产涉税处理
一是企业出售、转让时的涉税处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上述应税固定资产时,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已经抵扣的应当转出。
二是报废和毁损时的涉税处理。此种情况下,企业将报废和毁损后的其他机器、机械、设备、器具、工具类固定资产的残值变价出售或作为消耗性材料使用时,也不需要计算并缴纳增值税。
三是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无偿赠与他人时的涉税处理。这种情况应当视同销售行为发生,按售价的4%减半计算并缴纳增值税。
[例]甲公司将自己拥有的一项固定资产A以14万元的价格进行出售,其原值为12万元,累计已提取折旧2万元、已计提减值准备2000元。则会计处理如下:
首先,将该项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A
98000
累计折旧
2000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A
2000
贷:固定资产――A
120000
其次,计算应缴纳的税款:
(1)如果A系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则应当按照此项交易营业额的5%计算缴纳营业税:
应交营业税=营业额×5%
=(140000-120000)×5%
=1000(元)
借:固定资产清――A
1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000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A的售价在12万元以下(含12万元),则其营业额为零,该种情况下不需要计算缴纳营业税。
(2)如果A系机动车、摩托车、游艇等固定资产,因为其售价(14万元)超过原值(12万元),则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会计处理为:
应交增值税=销售额×4%×50%
=140000×4%×50%
=2800(元)
借:固定资产清――A
28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800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A的售价在12万元以下(含12万元),则免征增值税;如果甲公司系旧机动车经营单位,则无论其售价是多少,均应当按照售价的4%减半征收增值税。
(3)如果A系除机动车、摩托车、游艇之外的其他机器、机械、设备、器具、工具等固定资产,同时假设其售价变更为人民币8万元,则:
应交增值税=销售额×4%×50%
=80000×4%×50%
=1600(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A
16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600
第三,反映收到的变价收人:
借:银行存款
14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A
14000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精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在第一年认证抵扣后的13个月再行抵扣40%。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在会计核算上,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和“待抵扣增值”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一、购置不动产
(一)购进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动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借:固定资产――不动产
贷:银行存款等
注意在这里是指“专用”,也是说,如果购入的不动产既用于增值税项目,也用于免增值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二)除上述用途外购置不动产
借:固定资产――不动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0%)
――待抵扣增值税(40%)
贷:银行存款等
二、建造不动产
(一)建造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动产
1.购入的各项专项物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借:工程物质(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等
2.建造过程中领用生产用材料
借:在建工程――Ⅹ工程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领用企业生产的商品
借:在建工程――Ⅹ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建造除上述用途外的不动产
1.购入的各项专项物质,进项税额分二年抵扣。
借:工程物质(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0%)
――待抵扣增值税(40%)
贷:银行存款等
2.领用生产用材料
借:在建工程――Ⅹ工程
应交税费――待抵扣增值税
(40%)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0%)
3.领用企业生产的商品
借:在建工程――Ⅹ工程
应交税费――待抵扣增值税
(40%)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0%)
注意:销项税额按商品的售价计算
三、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四、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其进项税额按有关规定分二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也意味着,改建、扩建等增加固定资产原值未超过50%,其进项税额可一次性从销项税额抵扣。
五、纳税人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可按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1)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不动产净值率。
(2)按照计算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关键词】 固定资产;分类;会计处理
一、问题的提出
2008年11月 10日,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新修订的条例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通过对原条例的修订,我国增值税实现了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的重大改革。这次增值税改革的核心是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固定资产的相关会计处理发生根本性变化。为了能够同增值税条例有效衔接和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式的需要,对原营业税条例、原消费税条例也进行了相应修订。
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全国所有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但在进行固定资产会计核算时,由于会计准则及相关法规以零散的形式规定固定资产增值税的抵扣范围,给实务操作带来不便。为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对相关问题作了明确。但是企业在实际运用消费型增值税时不理想。
根据我国企业目前的实践,企业在进行固定资产会计核算时面临以下两个普遍性的问题:其一,固定资产是交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其二,如果固定资产交纳增值税,是不是所有的固定资产都交纳增值税,其进项税额均可以抵扣?
二、固定资产的新分类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与核算,会计上通常按照固定资产的经济用途、使用情况、产权归属的标准进行分类,而实务中更常见的是用综合分类方法将固定资产分成以下七类: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以及土地。这些分类方法方便了会计核算。随着增值税转型改革,以上分类方法不利于增值税的核算和缴纳,有必要对固定资产进行新的分类。
(一)依据
1.划分增值税法和营业税法对固定资产的征税范围。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货物是指有形动产。《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根据税法的规定可以判断,固定资产动产属于增值税的增税范围,固定资产不动产属于营业税的增税范围。
2.《物权法》第2条将物分为不动产和动产。其目的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固定资产也属于物,借用这种分类方法,可以将固定资产分为不动产和动产。固定资产的细分,不仅符合《物权法》的要求,为明确物的归属,增进财产的利用效益,实现定分止争、物尽其用发挥更大的作用,也有利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缴纳。
(二)分类
1.固定资产不动产。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以及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包括: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信、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2.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动产。是指直接参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的各种固定资产动产,如生产部门和管理部门所使用的动力设备、运输设备、工作机器及设备、仪器、管理工具等。
3.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动产。是指不直接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而是在非生产经营领域内使用的固定资产动产,如职工宿舍、招待所、食堂、浴室、理发室、医务室、学校等方面使用的设备等。
4.特殊的固定资产。为预防出现税收漏洞,将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归纳为特殊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分类见图1)。
三、新分类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1.固定资产不动产的会计处理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允许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财税[2009]113号进一步明确,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2)处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一般纳税人处置不动产时,按照售价金额的5%,借:固定资产清理,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动产的会计处理
(1)取得。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按照取得的不同方式分别确定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取得方式包括外购、接受捐赠及接受固定资产投资以及自行生产建造、改扩建及安装固定资产。有关会计处理为: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营业外收入等(如果购进固定资产涉及支付运输费用时,运输费用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增值税额)。
(2)处置。消费型增值税下,处置固定资产与处置一般货物一样计算并交纳增值税。在固定资产清理时,必须同时考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本企业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计算确定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但是,纳税人处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情形征收增值税。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抵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前纳入扩抵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试点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扩抵试点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3)改变用途。如果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时,已按规定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应在当月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即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3.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动产的会计处理
(1)取得。《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采购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和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2)处置。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处置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动产也应该缴纳增值税,按照适用的税率,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企业将自制、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应按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4.特殊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1)取得。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取得摩托车、汽车、游艇,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和记载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或者普通发票上记载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2)处置。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小轿车、汽车、游艇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不属于本次增值税转型的固定资产范围,仍执行原政策,无论是处置2009年1月1日以前还是以后购入的固定资产,均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企业取得摩托车、汽车、游艇时,其进项税额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中。在处置固定资产时,应将价款换算成不含税价,转入固定资产清理账户。借:银行存款,贷:固定资产清理,同时,借:固定资产清理,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四、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一是不动产属于营业税的纳税范畴,取得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处置时,按售价的5%计算缴纳营业税额。二是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取得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处置时,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计入“固定资产清理”账户。三是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取得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计入相应固定资产成本,处置时,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四是特殊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取得时,进项税额计入相应固定资产成本,处置时,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参考文献
关键词:营改增;视同销售;在建工程
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下简称“营改增”),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现代服务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自此,从2012年开始的“营改增”工作逐步完善,营业税退出了历史的舞台,成为一个传说!
而针对此次“营改增”中涉及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表述中第四条由原来的“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改为“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免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因为以前不动产在建工程属于非应税项目,而现在不动产在建工程属于应税项目,那么原材料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其增值税应该如何处理呢?
因为原材料的取得方式不同,现将原材料分为自产原材料、委托加工收回原材料和外购原材料来分别阐述:
一、自产、委托加工收回的原材料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按照企业是把此不动产在建工程直接出售还是作为固定资产自用以后出售分两种情况分析:
(一)销售不动产在建工程
因为销售在建工程要区分是否为2016年4月30日前后的选择不同的计税方式,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的不动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和一般计税方式两种,销售2016年4月30日后的不动产采用一般计税方式,即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的不动产采用简易计税方式的计算方式为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征收率征收,而一般计税方式为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也就是按照11%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自产、委托加工收回的原材料用于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在建工程如果以后销售选择简易计税方式的,属于委托加工收回货物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应视同销售,移送使用的时候应该计算销项税额,委托加工收回时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
税法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照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当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售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扣60%,第二年扣40%”,那么如果委托加工收回的原材料使用特别多,进项税额特别大的,建议参考此抵扣方式分两年抵扣。
委托加工收回的原材料用于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在建工程,销售此不动产在建工程时采用一般计税方式时,移送使用时属于正常的增值过程,因此不用缴纳销项税额,等到不动产销售时才计算增值额缴纳销项税额,而进项税额如果特别大的情况也可参照上述方法分两年抵扣。
2.委托加工收回的原材料用于2016年4月30日之后的在建工程,适用一般计税方式,移送使用时属于正常的增值过程,因此不用缴纳销项税额,等到不动产在建工程销售时才缴纳销项税额,而进项税额如果特别大的情况也可参照上述方法分两年抵扣。
(二)销售固定资产
税法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是否抵扣过进项税额,为了方便本文简单表述为是否为2009年1月1日前购进的。
若此固定资产为2009年1月1日前购入的,现在是企业的在建工程,修建好后作为自用的固定资产,那么销售时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属于委托加工收回货物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应视同销售,移送使用的时候应该计算销项税额,委托加工收回时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若此固定资产为2009年1月1日后购入的,现在是企业的在建工程,修建好后作为自用的固定资产,移送时不需计算增值税,销售时适用11%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二、外购原材料用于不硬在建工程
外购原材料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属于正常的增值过程,不满足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增值税征税范围,也不是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范围,所以外购原材料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不需缴纳增值税,至于最后此在建工程出售时,按销售不动产纳税,而进项税额如果特别大的情况也可参照前述方法分两年抵扣。若作为固定资产使用后出售,按照出售固定资产区分2009年1月1日前后算税方式计算即可。
结论
“营改增”后视同销售情况由原来的八种变为九种,内容也发生些许变化,本文旨在总结和建议其中一般纳税人原材料用于在建工程后增值税的计算,存在诸多不足和考虑不周的地方,例如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原材料的适用没有涉及,也未考虑其他税种的计算等。
参考文献:
[1]程敏中.建筑工程耗用材料的增值税管理[J].税收征纳,2014(05):1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