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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建议范文

时间:2024-02-20 14:47:08

序论:在您撰写食品安全监管建议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食品安全监管建议

第1篇

1.严密监督黑企业:再也不能让人们用肠胃来检验食品的毒性了。要建立企业诚信体系,对做得不好的企业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做到信息公开。这样有利于诚信企业发展壮大。

2.毒物总在检测项目外:不法商贩在食品里添加化学品, 若该化学品不在检测之列,就不是检测人员的事。三聚氰胺虽然毒性没有砒霜大,但它是工业品,不允许人为添加,加进牛奶里就属于投毒事件,要依法严惩。

二、重视食品监测技术平台建设

落后检测待升级。检测设备落后和监测体系不完善致使劣质原料、食品添加剂滥加滥用。在餐饮服务监管环节,缺乏一些必要的监管技术设施设备, 食品安全执法监管多靠工作人员“用眼看、用手摸”,执法办案、取证手段严重滞后;在农产品安全监管环节,其检验检测设备只是一些常规性快检设备,只能定性不能定量。

三、食品安全要抓源头,直接到企业去参加技术评价

建立全过程产业链监控体系。目前我国只是注重农产品进入市场的检验,对之前的过程不重视。建议应对食品安全监管容易忽视的几个环节的安全进行检验:一是土壤质量、生产基地的安全;二是生产过程中物资投入的安全,如农药、饲料、灌溉水的安全等;三是生产管理中的安全;四是进入市场时的检测。抓好食品安全,土壤安全是基础,建议尽快对土壤耕地的保护进行立法。

食品企业在发展壮大中,不能忽视产品供应链的质量监控。从生产资料如水、土壤、饲料开始,就应该加强监控,不能等到进入市场时再检测。

要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必须尽快着手建立从农场到餐桌全过程的产业链监控体系,在如何扭转基层监管乏力和提高公共服务能力上做文章。

生产信息应全透明。日本的经验值得借鉴,通过产品包装上的二维码,能查到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如使用饲料、饲养时间、运输车辆、老板的姓名和照片。

四、对食品安全的各个环节,要动员全社会齐抓共管,同时加强食品知识的宣传教育

有些农村地区对健康养殖、肉食品安全及卫生状况等认识有误区, 有些农民甚至不知道使用“瘦肉精”是违法的。要加大食品安全宣传力度,特别是提高农民食品安全意识。要强化对农村小企业、小作坊的管理,建立多部门协调联动的监管机制。要尽快成立食品安全监管局,综合协调管理鲜活肉食品及其它食品安全,收集肉食品安全信息,开展风险评估及提出预防措施。

五、完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

1.必须从制度层面上改革创新,完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要抓好食品安全工作,首先要致力于完善现有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健全的法律体系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关键要素。借鉴欧盟的经验,我国应该在实践中对《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加以细化和具体化,且确保执行落实到位。

2.问责制。当前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原因,在于监管部门权责不明,造成了“谁都管、谁都不负责”的局面。应形成较为完善的、系统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统一执行,同时明确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主观上故意瞒报、不作为、隐瞒信息的,要追究法律责任,严格执行问责制。

3.组建中立的食品安全检测中心。食品药品监督局是负责食品安全最直接的管理执法部门,但监管力量薄弱。涉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还有农业、粮食、工商、质监和卫生等部门,但各个部门职责职能上均有不同,管理出现重复和盲点,造成各部门责任不明的现象,也造成了设备和人才的浪费。食品安全监管的不统一,造成了资源的过度分散,效率低下。针对这种情况,组建整合各部门与食品药品安全相关的检测机构,成立食品检测中心,把食品安全监管纳入到一个统一的框架中来。

第2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对策

1食品安全监管现状

近年来,食品安全监管危机逐渐显露出来,中国在数十年之内步入食品安全普遍警惕和不信任状态。2013年国家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进行改革,拉开了大部制改革综合监督管理体系的序幕。然而在笔者走访调查之中发现大部制改革目前仍然面临很多问题。对于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研究,国外起步早,技术理论与实践都趋于成熟。此外,国外对食品安全监管的研究比国内更加丰富及全面。经过长时间的发育,欧盟与美国等发达国家在食品安全方面具有一整套严密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重视溯源与预警系统,并结合最先进的HACCP管理体系,拥有完整的召回系统[1]。监管效益以及监管成果都很显著。

2调查情况

笔者调查走访了两个市级单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调查了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管理局等总计5家单位,访问了处在食品安全监管一线的领导、员工21人,了解他们对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看法、对食品安全监管的策略建议和大部制改革进程中所面临的压力及问题,通过走访,认识到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的问题以及难点。

3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3.1基层监管人员不足

在大部制改革之前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为多部门监管,存在一些必然的相互交叉或者衔接不到的地方,部门之间存在互相依赖和推诿。N市的县一级是将原来三个单位和并成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实际操作过程当中,存在利益关系导致科室、人员、职能并未交接完毕,还未实现全链条、全过程的统一监管。市场监督管理局编制和管理限度不能相匹配,县一级下面以原有的工商分局为基础设立食品安全监管分局,监管各个乡镇,每个分所也并不能做到人手充足,从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到食品加工设备,工地食堂、学校食堂、小作坊及农村家宴,项目细化繁多,监管力量明显不足。

3.2专业水平不高

对于基层人员,结构调整之后面临新的监管对象,监管流程,监管方式。部分人员是从工商局或者质监局下调,对食品安全、有关法律认识不足。对于省一级和市一级单位而言,新的模式也将带来新的工作方式。监管还存在上级部门不了解基层的运作方式,导致很多时候上级指导缺乏计划、重复布置,基层人员执行力不从心。

3.3检验配备不完善

食品检验配备滞后于食品行业的发展,县级食品安全的检验主要是在县疾控中心,调查中普遍反映检验能力的不足。基层方面的设备落后陈旧,很多仪器检验灵敏度不高、准确度也比较低,无法得到更加准确的结果,对消费者的举报不能形成准确的判断,如农药残留、食品添加剂的超标、餐饮食品有毒有害物质的检验。

3.4检验技术落后

食品检测技术水平不高,在技术前瞻领域以及关键技术方面落后,检测方法单一、繁琐,在残留量微量分析、痕量分析缺少相应的检测手段,快速筛选的检测技术不够成熟,基层检测手段还处于传统的阶段,食品行业急需的快速检验技术也没有得到广泛的推广。

3.5法律、法规滞后性严重

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法律主要有《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食品安全的立法主要着眼于监管型立法,只是针对目前的食品安全事件进行立法,滞后性比较严重,如农村家宴并未涵盖在《食品安全法》中,对监管者监管造成困难。与食品安全民事纠纷相关的专门立法较为欠缺,司法解释处于空白,导致司法困难较大。已出台法规很多款项形同虚设,操作性不强。法律的执法主体不一样甚至存在冲突也加大了执法的难度,使各种违法现象难以定性,以致处理不当。

3.6法律效益低、法规不合理

法律效益不够处罚力度太低再加上食品企业法律意识淡薄重效益轻安全,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掺杂、掺假,侥幸心理严重。法律法规责任界限模糊举证困难,消费者由于维权费用、维权精力、取证困难和维权时间等造成维权成本的高昂,导致消费者维权积极性不高、维权意识差、维权力量弱。无法满足消费者、监管者的要求,消费者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3.7食品标准驳杂、不统一

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标准体系还不完备,食品安全标准化工作落后,标准总体水平偏低,标准起草部门众多,致使我国的食品标准不够协调统一,表现在国家标准之间不统一,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之间层次不清,存在着交叉、矛盾和重复等不协调问题[2]。食品工业中的1070项国家标准、1164项行业标准和578项进出口食品检验方法行业标准指标不一,令执法部门监管无所适从。

3.8食品行业缺乏诚信

食品企业是一个诚信企业,然而巨大商业利润的追逐驱使商家的责任感下降,食品企业唯利是图,存在侥幸心理。生产经营者为追逐利润,违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一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缺乏自律和诚信意识,不仅环境差、卫生不达标,而且人员流动性大,这些都成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难点和薄弱环节。另一方面,我国食品行业信用管理体系还不健全,缺少必要的诚信监督手段。3.9食品产业行业基础薄弱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制约,目前我国食品产业基础薄弱、量大面广[3]。食品产业涉及范围广,种类多,小作坊、小商贩、小餐饮也遍地都是,造成了管理混乱的局面,无法形成集约化、规模化的食品标准市场。

4食品安全监管解决思路

4.1持续深化体制改革

当前食品监管模式正处在转型之中,将工商、质监、食药监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综合到一起是长久以来食品监管总结出来的经验模式,走访中很多在职人员对新模式都认为是科学并且合理的。但当务之急是持续深度地进行大部制的改革,政府等相关单位需要提供改革所需要的帮助,提出合理的人员分配方案、合理的资金预算。食药监局内部应当处理好改革中的各县利益关系,尽快完成职能的调整,机构的整合,人员的安排。监管部门应迅速建立权责明晰、分工合理及统一协调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依法从严惩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程序,实现执法、司法信息互联互通。制定一整套完善的食品监管流程,责任落实到人,可追究可溯源,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一个稳定的环境,这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实行监管职能的首要前提。

4.2提高监管部门专业水平

基层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一直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也是基层食品安全监管效益低的主要原因之一,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重视科室人员工作能力的培养,提高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意识,形成优秀的食品安全监管团队。基层监管部门可以通过邀请行业专家进行培训,各科室负责人可以定期就监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针对的进行指导。培训过程中着重业务处理流程,使所有的人熟悉自己所在岗位的监管流程,丰富监管技巧,组织专项整治活动,提高实际业务处理水平。进行培训的领导需要有针对的进行授课,在传授一般的法规标准之外还要适当的拓宽培训面。在全国食品安全监管系统内部利用信息技术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交流平台,成员可以借助平台交流经验,更好地合作监督。

4.3监管部门加强责任意识

在食品产业基础薄弱的现阶段存不法商家的恶性竞争,靠企业的自律是远远达不到安全生产的标准,鉴于此食品监管部门应该加强责任意识,增加专项整治的频率以及力度,定期进行专项整治。监管过程明确部门责任,做到责任可溯源。

4.4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与法规的建设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能有效提高监管水平。针对现阶段各项标准繁杂,内容不够规范、严密,各项标准之间交叉、矛盾、重复。有些标准存在时间比较长,不符合现阶段的实际情况,与国际标准脱轨比较严重。各地应该针对本地特色食品产业制定各项标准修订与国家法律不一致的监管法律规章和政策措施,制定各项具体办法,为有法可依做基础。细化各项制度标准,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食品安全生产制度、责任制度、认证制度、溯源及召回制度。覆盖从农田到餐桌所有的方面,食品生产的整个产业链。

4.5加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

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工作,在学校、社区等人员集中地宣传《食品安全法》,加强人们对食品安全的认识,做到人人关注、人人监督。食品安全意识的宣传和教育不仅能够增进公众的食品安全知识,增强公众的自我保护和参与监督的能力,客观上还为生产经营者提高自身的食品安全水平提供了原动力,激励食品企业采取保障食品安全的行为,有助于从源头预防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4.6多元化治理,推行民众自治性组织

基层的食品安全监管单凭借监管部门远远不够,在小作坊,小商贩,小餐饮遍地的地区食品监管往往力不从心,推行民众自治组织会,可以增强食品安全监管的效率。强化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主导权的同时,调动社会的力量共同监督。发动免检自治组织,媒体新闻人士共同监督。完善举报流程,食品监管部门采用有奖举报制度,鼓励民众举报非法生产的小作坊等。在社区、学校、乡镇成立食品安全协会,扩大公众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参与度,增强独立市场主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真正做到食品安全人人有责。

4.7信息化科学化监管食品生产流通

借鉴国外和其他行业的先进监管方式,在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普及HACCP理论及建设,有效实施监控,确保产品的卫生安全。利用先进的互联网技术,普及食品产品可溯源可召回制度,使食品从源头开始透明化,每一步加工都有据可查,每一次流通都有迹可循,当出现食品质量问题时能迅速定位环节,能迅速执行召回制度,避免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4.8创立诚信监管体系,提高企业的诚信度

建立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议规模以上的食品企业必须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纳入诚信体系监管范围,再逐渐推向所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建议完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评价、披露和奖惩制度,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公正的评定、对诚信的企业予以适当的鼓励,对失信的企业予以惩罚,形成一个诚信网络,体系建立之后之后对外公示,以此有效地督促食品生产企业形成良好生产规范。其次,企业内部增加自身诚信度,通过低成本的改造生产车间,从原料采集到最后的成品,使企业食品加工过程透明化,全面开放加工通道,并广邀社会各界人士进行参观指导,在提高企业诚信度的同时,形成良性竞争,推动食品行业的发展。

4.9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流散型食品生产企业

基层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永远是重中之重、难中之难。目前对于县镇一级食品监管的难度主要在于监管对象多,流散型食品生产单位繁杂,监管难以全面覆盖到,出了安全问题难以追究责任,执法难度大。因此在县镇一级目前存在和业主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的方法来限制其安全生产,对违反合约的严肃处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食品加工单位的恶性竞争。食品监管部门及国家有关组织需要对这些食品生产单位进行指导并逐步推动其向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方向发展。

5结语

食品产业行业基础薄弱是我国食品安全的根本问题,始终将推进食品产业转型作为监管的首要目标,同时不断加强监督管理工作。强调持续深化体制改革,加强人员培训,完善食品有关法律、标准,制定各地区可实施的具体法规,注重食品安全的宣传工作,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建立完整的企业自主监督预警机制,推行多元化监管,推行民众自治组织,创立诚信监管体系,提高食品企业的竞争力等从而全面提高食品监管的实效。

【参考文献】

[1]何珊.大连市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对策研究[D].大连:大连理工大学,2013.

[2]刘林勇,李金林.浅谈我国食品标准体系[J].江西食品工业,2010(2):26-29.

第3篇

因当前,在民以食为天的国度里,到处泛滥着假酒、假醋、假酱油;毒米、毒面、毒粉丝;注水的牛肉、猪肉;含胶的皮冻、粉皮……。不胜枚举又屡禁不止的假冒伪劣食品已成为中国的“国难”,而这种“国难”同样降临在我市124个大小早夜市上,如:煞白吓人、令人颇有疑虑的馒头、花卷在当街裸制裸销,其面粉“内涵”、卫生状况无人把关;假冒“名门”、“出身不详”的红肠、肉制品在敞销,不见有人前来“验明正身”;水迹斑斑的猪、牛、羊、鸡、鸭肉等在畅销,无人问讯其水份注有几多;炸油条、炸年糕、炸油饼所用“黑油”质地如何,无人监管;明知含有残留农药,但又不可缺少的各类蔬菜,终当成为市民篮中之物……

如此这般的早夜市食品,市民的确到了对食品望而却步但又离不开的无奈地步。民不敢食,将对社会、政府造成不必要的压力与损害。百姓早夜市购买食品,最想得到的不是诸多选择,而是有关职能部门能使他们能够最大限度地吃上放心食品足矣!

根据国家《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原则分工意见:“在市场管理中发现经销掺假、冒牌产品等伪劣食品违法行为,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技术监督部门配合”的规定,建议:

第4篇

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农村食品市场日益繁荣活跃起来,各种农村食杂店、小超市、小集贸市场、小加工作坊犹如一夜春风来,促进了农村的经济繁荣。在极大方便广大农民群众饮食需求的同时,一些不容忽视的食品安全隐患也充分暴露出来,严重威胁着农民的身体和生命安全。强化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已成为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特别是基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刻不容缓的工作任务。

当前农村食品安全现状

通过实地走访和调研我们发现,在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仍然存在,农村食品安全令人担忧,其主要表现是:(一)低级的农村食品流通体系为假劣食品提供了栖息之地。随着城镇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力度的加大及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致使一些“三无”、过期、不合格以及被城市市场拒之门外的食品普遍流向农村市场。而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只求便宜,忽视质量,也无索证索票的意识和习惯;经营者进货时顺应了农村消费畸形需求,假劣食品混迹其中;同时农村食品销售流转速度较慢,周转周期过长,存储条件差,变质过期往往成了农村食品的常态,低级的市场业态为假冒伪劣食品提供了温床,也为农村食品安全管理带来了很大的难题。(二)经营者和消费者食品卫生质量意识淡薄。由于农村卫生条件差,农民缺乏基本的食品卫生安全意识,硬件设施简陋,环境卫生较差,食杂店商品、食品混放,与生活用品存放不分,小餐饮企业无消毒灭菌设备,居住区与消费区不分。与此同时,部分农民抱有“不干不净吃了没病”的心理,即使吃出了问题也很少有人通过法律渠道进行维权,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假劣食品在农村的泛滥。(三)农村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少。虽然各职能部门结合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在农村进行了阶段性的宣传,但总体看,农村食品安全宣传工作的力度较小、覆盖面不足,还未形成良好的食品安全宣传氛围。(四)农村食品监管力量薄弱。除工商部门在基层设有工商所外,其余的食品安全职能部门在乡(镇)级基本没有人员和机构。在目前监管体制下,多数职能部门由于农村监管成本高等诸多原因,使农村食品市场的监督检查次数远远少于城市的监管次数,农村食品市场监管缺乏长期性和经常性,难于形成高压态势。

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建议

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一是明确政府是农村食品安全责任主体,对辖区内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形成监管合力。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为当地政府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应积极跟踪督查落实。同时,要强化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意识,明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5篇

小食杂店的食品安全一直是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一项难点,本人现就我市小食杂店监管工作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我市小食杂店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及分析

目前,我市已经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食品经营单位17037户,其中企业603户,个体工商户16434户;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食品经营单位(小食杂店)约1640户。一直以来,我市食品药监部门和工商部门都根据自身职能对其进行引导、规范和监管,但小食杂店食品安全状况依然不容乐观,监管的效果与投入的精力不相匹配,可谓是 “投入精力较大,监管效果不佳”。

分析其原因,小食杂店食品安全监管存在以下三大突出矛盾:

矛盾之一:小食杂店经营管理条件较差的现状与《食品安全法》的高要求之间的矛盾。小食杂店往往经营场所较窄,店业主文化素质普遍偏低,且年龄较大,特别是偏远乡镇的小食品店更为突出,而《食品安全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有关场地、设施、管理人员、制度建立、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提出了较为严格的要求。因此,一方面,存在小部分食杂店因场地、设施等达不到食品流通许可条件而不能申办食品流通许可证,却无证无照经营食品的现象;另一方面,一部分已经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小食品店,却在经营过程中,不能严格执行执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的初衷是为了把好进货关,掌握食品的来源去向,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可以追根溯源找到上家经销商,迅速掌握该批食品的流向,有效防止危害继续扩散,及时追究违法者的责任。但事实上作为食品销售最终端的小食杂店业主,很大部分是老弱病残人员,因年龄偏大、文化素质偏低等客观因素,其并没有能力彻底执行这些制度。正因为如此,在以前工商部门履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期间,为了达到工作目标,许多地方出现了记录台帐由工商干部一手包办的现象。另外,还有一些小食杂店虽然自己能够记录台帐,但其只是为了应付监管部门的检查,漏登、少登成为普遍现象,登记台帐流于形式,无法真正起到追根溯源的作用。

矛盾之二:小食杂店较弱的责任承担能力与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责任较重之间的矛盾。小食杂店规模小、收益少,业主较大部分为农民或者下岗失业者,通常情况下,业主承担违法责任的能力较弱。举一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这就意味着,两千元是行政处罚的最低幅度,是小食杂店业主承担违法责任的最低限度。然而,在现实中究竟有多少小食杂店具有这样的违法责任承担能力?即便有一部分具有这样的承担能力,能够自觉履行行政处罚的却不多,依靠法院强制执行因程序复杂,很少在监管执法中采取这种方式进行。由于立法过严,严格依法处罚将成为小食杂店业主不能承受之重。另外,由于疏忽大意而导致的食品过期等违法现象在现实中也较为普遍,这样就会导致法不责众,反而使得执法部门无法完全履行其执法的职责。

矛盾之三:小食杂店数量众多、分布散,与行政执法要求高效率、低成本之间的矛盾。按照200平方米以下的标准,我市食品经营主体中,除了几十家大、中型超市外,其余均为小食杂店,所占比例在99%以上。偏远的农村,交通不便的山区,只要有足够的消费需求,一般都会有小食杂店存在。我们监管的过程中消耗在路途上的时间、油耗等都大大降低了执法效率、增加了执法成本。

我国行政执法有法治原则、合理原则、公平原则、效率原则等基本原则。其中效率原则被称为行政执法的生命。按照目前的监管体制,小食杂店的监管责任基本上由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所承担。一方面,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所人员结构、硬件配置等方面存在这样那样的局限性。另一方面,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所的工作千头万绪,人员少、精力有限。同时,所有小食杂店内销售的食品种类、安全食用期等都处于动态变化中,今天检查了没有问题,不代表明天也一定没有问题。所以,在目前的小食杂店监管模式下,即便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所将大部分工作精力用于监管小食杂店也还无法达到令人满意的监管效果。

二、对小食杂店食品安全监管的几点建议

面对上述的三个矛盾,我们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该如何履行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呢?本人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

(一)转变监管理念重点强化分销环节监管

目前,我们对于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的理念是面面俱到、处处重点,试图做到滴水不漏、万无一失。当所有的小食杂店都成为监管重点时,实际就等于没有了重点。小食杂店所售食品是动态变化的,食品种类在变,每件食品的安全食用期也在变。正因为如此,即便基层的同志对小食杂店的巡查频率很高,但仍然经常有一些问题在上级的明察暗访中被发现。

有没有办法用较高的效率、较低的监管成本、最大限度地保障小食杂店的食品安全?目前来看,比较现实的一条途径是:突出重点,抓好源头,着重做好食品分销环节的监管工作。目前,食品流通的路径是:原材料----生产商----各级分销商-----终端零售商----消费者。几乎所有的食品都是通过各级分销商批发流转到终端销售商。工商部门负责生产商之后的全部流通环节,其中各级分销商处于食品流通的咽喉和枢纽地带。监管好各级分销商,就

等于设置了一道防火墙,将所有终端零售商进货的食品过滤了一遍。这样除了超出安全食用期外,小食杂店所销售的食品不会再有其他安全隐患。同时,这样的监管方式可以有效解决前述的三大突出矛盾。首先,从数量和分布上来看,从事食品分销批发的经济户口数与全部小食杂店的比例为1:70左右,数量相对少并且分布相对集中,相当部分集中在专门的食品批发市场内,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其次,从业主素质来看,从事食品分销批发的业主整体相对年龄较轻、文化程度较高,有利于对其引导和规范,督促其真正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销售登记制度。再次,从业主的责任承担能力看,从事食品分销批发的业主通常情况下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能够承担现行法律所规定的行政责任。因此,将监管理念由面面俱到转变为突出重点,狠抓一个分销环节,能有效提高监管效率、提升监管效果,改善小食杂店监管“投入精力较大,监管效果不佳”的现状。

(二)提高准入门槛规范分销商主体资格

首先要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严格区别分销商和终端零售店,这是强化分销商环节监管的基础。对于经营范围中没有“批发”内容却在从事批发业务的,要予以取缔、规范;对于经营范围中有“批发”之名却无批发之实的,要予以清理、变更。做到名副其实。其次,采取宣传、引导以及倡议书、协议书等方式,对分销商的资金、场所、人员,主体责任、自律制度等做出具体的规范,逐步提升其素质。素质低下的分销商通过市场竞争和加强监管逐步予以淘汰。

(三)完善监管制度规范分销商经营行为

首先,要依据法律规定从严规范分销商的经营行为。一是要严格落实食品追溯制度,掌握食品流向。《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同时,《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也就是说分销商除了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外,还要建立食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分销商作为商品流通的枢纽,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销售台帐可以完全反映“从哪里来到哪里去”,是食品追溯的关键所在。对于防止食品安全事故扩散和追究相关责任人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是要构建科学合理的监管模式,做到重点监管和全面掌握平衡结合。通过对面上终端小食杂店的抽查来掌握动态信息,从终端倒查分销商经营行为,从而进一步约束和监督分销环节,杜绝其表里不一,台帐上登记合格食品,暗中售假售劣。一旦在终端小食杂店发现问题食品立即追根溯源,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定性处罚,严厉打击不法供货分销商。

其次,指导推广统一的食品销售单据示范文本。销售单据是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可以根据法律对台帐登记项目的要求以及实际需求,设计统一的食品销售单据,包含产品名称、规格、数量、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相关信息。实现销售单据和进货台帐合二为一,小食杂店只需整理保管好进货单据就可,从而解决小食杂店记录台帐困难的问题。同时,将“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的索证义务交由分销商完成,并由其统一保管2年以上。对于那些未达到食品流通许可条件,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且无法取缔的“小食品店”,同样以这样的方式严格监管,虽其无证无照,但确保了其经营的食品能够追根溯源。同时,加强其对过期、变质食品清理、退市监管,督促其保存经营场所的卫生、按照要求储存食品等,小食杂店食品安全监管就基本到位。

(四)不断完善法律法规

时值《食品安全法》修改,建议将食品经营的各级分销商和终端零售店加以区分对待。对分销商环节在主体准入、行为规范等方面提出较高标准。例如可以对分销商的资金、场所、组织形式、人员机构、自律能力等作出符合需求的详细规定。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上,分销商也应该明显高于终端零售店。归纳起来,就是要抓住牛鼻子,必须让分销商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第6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 政府职能 对策

一、问题的提出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食品安全(food safety)是“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在我国,食品安全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量的安全(food security),即一个国家或社会的食物供应保障是否充足;二是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即(food safety)食品质的安全。随着经济全球化与世界食品贸易的持续增长,食品安全越来越为广大民众所关注。所谓“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物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食品安全是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济健康发展、国家安定和社会发展与稳定的重大问题。从另一个角度上说,我国今天面临的食品安全问题,在相当大程度上是参与全球社会的一个副产品。于是,市场经济下政府监管有必要成为构筑食品安全体系的一种手段。

二、政府在食品安全管理中的职能分析

从经济学角度看,食品具有“经验品”和“信用品”的特性,这就导致流通过程中消费者和生产者、管理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简单地说,就是存在使交往或交易当事人的一方拥有与交往或交易密切相关的信息,而另一方则没有,从而造成交往或交易的结果可能会由于拥有信息一方的机会主义行为而明显不利于缺乏信息一方的局面①。作为经验品,消费者在购买前无法正确评价;作为信用品,消费者使用后也无法正确检查和评价其特征。 这就需要由足以令消费者信任的第三方介入市场并通过超经济的强制力量来规范,有效地将信用品转换成经验品,来保证生产者向外界传达信息的真实、准确,建立起供求双方间的信任关系,以完成商品交易。鉴于食品安全的特性,除依靠市场外,还需要各级政府的参与。食品安全是政府的一项重要的公共管理事务,正如欧文・休斯所认为那样,每一个政府的核心使命都包括确定法律基础、保持经济的稳定、向社会服务和基础设施投资、保护弱势群体及保护环境等基本责任②。因此,如何从自己的角色和实际出发,认清管理职能,履行好管理工作,是政府做好食品工作的一个基本前提。

三、影响我国食品安全的因素

我国政府历来重视食品安全工作,针对食品安全的实际,不断地进行监管体制的调整,以进一步适应监管工作的需要。但是,由于我国的食品供应体系主要是围绕解决食品供给量问题而建立起来的,对于食品质量安全的关注程度还远远不够,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及各个环节尚难以满足实际监管工作的需要。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概括起来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监管制度

政府通过制定完善食品安全标准、构建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建立检验检测体系、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等一系列手段,对食品安全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管,对保障促进食品安全产生重要影响。因此,监管制度是食品安全监管系统的根本保障。但是,法律体系漏洞与落后,使政府在行使监管职能时乏力,为执法带来很大困难。而法律的惩罚效力弱,对违法者起不到震慑作用,就会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此外,由于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是为了对食品安全实施全过程控制而建立的,涉及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等各个环节。各环节及其控制和管理的技术标准亦是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有机整体,环节间的标准沟通及兼容性尚未上升到具体法律条文的相关标准也是影响食品安全的重要因素。如果缺乏相关的标准,食品市场就无法正常良性运行。

(二)监管体制

表面上看,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问题很重视,事实上却是各自为政。各部门在各自不同环节行使各自的权利,看似分工明确,扯皮现象却时有发生。目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并存使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食品行业的特殊性注定了无法单纯依靠行业自律,必须走市场主导的道路。而政府在行使市场监管职能的过程中,尚无对食品安全统一的收集、整理、储存、等有效的管理机制,没有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决策的支持作用,亟待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同时,由于没有建立完善的公众信息反馈收集和处理机制,相关的职能部门之间也没有信息沟通机制,还存在信息通道不畅的问题,政府部门上下难以协调统一,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有待进一步理顺。此外,由于主要监管部门或实行垂直管理或实行分级管理,各部门自成体系,在实际工作中,他们可能更多关注自己本系统或本地区利益而不是国家规定,以至于地方各级监管机构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形成协调统一的行动。

四、对策建议

(一)加快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建设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政府的职能只有通过严格执法才能体现,才能更好地实现替代作用。因此,加强立法,健全法律、法规是我国食品安全有效监管的前提和关键。要理顺食品安全管理关系,规范生产流通,为食品产业发展提供良性的法制管理环境。要从法律上明确食品经销实体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通过经销实体的自律和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杜绝食品安全隐患。

(二)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建立和完善统一协调、权责明晰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有效监管的前提条件。对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进行合理分工,对交叉和重叠之处进行重新分工,做到一个环节只有一个部门监管。初步建立食品安全信用管理系统和服务系统,不断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逐步满足社会对食品安全信用服务的需求。建立食品安全信用运行机制,全面发挥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对于食品安全工作的规范、引导、督促功能。■

参考文献:

①高鸿业.《西方经济学》(第一版).杭州:中国经济出版社,1996(2)

第7篇

食品安全事件的层出不穷,牵动着无数人民群众的神经。食品安全成为连续多届“两会”的焦点议题,却一直未能取得显著成效。尽管中国政府一贯重视食品安全问题,也做出了许多努力,但由于食品安全受社会经济发展、科学技术进步和人们生活水平等多种因素制约,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还存在着种种问题。食品安全监管是一项复杂、系统的任务,离不开公众参与意识、企业诚信自律等多方因素的配合与协作。这些辅持力量的缺失是导致食品安全危机不容忽视的原因。但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才是根本症结所在。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现状和问题

(一)我国面临的食品安全隐患

1.源头污染。食品原料在种植和养殖过程中污染问题严重。我国种植和养殖业的现状多以农户为单位,分散面广,监管难度大,非法使用违禁农药和有毒有害添加剂的现象难以有效遏制,致使农产品的农药残留超标严重。一方面因农药、兽药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如食用被有机磷农药喷过的水果、蔬菜食品中毒和瘦肉精食物中毒;同时也为使用这些农产品原料加工的食品埋下了安全隐患。此外,环境污染也是不容忽视的污染因素。

2.加工、贮存等过程中的污染。由于我国食品工业发展的时间较短,现有的食品加工基础设备落后,大多数企业规模小,仍采用传统或手工作坊式生产,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机械化和规范化程度低,从业人员卫生意识差等因素,使得食品在加工、贮存过程中受到诸多有害物质的污染,这是造成食物中毒的主要因素。尤其是在人群密集的餐饮场所如学生食堂、建筑工地等集体用餐场所,若加工条件和基础设施简陋、缺乏必要的卫生设施,极易引起集体性食物中毒。

3.制假售假现象猖獗。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转轨的阶段,受利益驱使,一些不法分子在食品中掺杂、滥用食品添加剂,甚至用非食品原料和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近几年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案件,如阜阳劣质奶粉造成婴儿中毒、金华火腿在加工过程中用敌敌畏浸泡、辣椒酱中加苏丹红一号都属此类。

(二)我国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涉及到食品药品监督、卫生、农牧、商务、工商、质量监督检验、海关、环境等多个执法主体。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采用“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 采取“分段监管为主, 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 即农业部门(含林业、畜牧业、水产业及粮食业等)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海关部门负责食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管;商务部门负责食品供应行业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这种“分段监督”的模式,初步形成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链,形成了现阶段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基本格局。

(三)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缺陷

条块分割分治的监管体制所凸现的缺陷非常明显。监管机构的混乱,使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漏洞百出,有效性大打折扣。在这样的监管格局下,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监管部门应对无力的结果是可以预见的。

1.部门职责划分不清,分工不明确。政出多门、多头执法,监管职能交叉重叠,部门之间互相掣肘的情况时有发生。职权交叉和责任真空的出现在所难免,扯皮、推诿现象司空见惯,彼此无法做到明确分工,协调配合, 食品安全监管难以形成合力。

2.缺乏统一领导,沟通和协调困难。由于没有统一领导和规划,各部门分头执法,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监测标准不一,缺乏权威性。另外,沟通、协调不畅导致资源不能得到优化配置,造成巨大浪费,且无法发挥整体最大功效。

3.缺乏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由于法律没有形成有效的失职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当前食品安全监管中广泛存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 载中心 ht

二、新型科学监管模式探索和设想

国际上代表食品安全先进水平的国家主要有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他们拥有高效协调的监管体系,完善和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掌握最先进、完整的检测技术体系,实行了过程控制、动物疾病的控制、食品中农兽药物残留的控制、环境和污染物的控制、致病微生物的控制、第三国食品准入的管理和管制,强调农场到餐桌全过程管理,强调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保证食品安全的责任,企业实施HACCP,加强自我管理措施,如自愿产品召回,政府减少过细的法律约束(Deregulation),强调协调一致。我国在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方面需要借鉴这些先进经验和成熟做法。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必须从现存实际问题出发,在借鉴既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突破陈旧体制的束缚,建立全新的科学监管模式。

(一)完善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

完善的法律法规是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的基础,为此,应加快食品安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建设,通过法律手段约束政府、企业、消费者和中介组织等所有市场参与者的行为,达到有效防止食品市场的失灵而带来的问题,及时清理和修订过时的法律法规;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地工作需要的地方性法规。建议在四个方面加以改进:一是实施“从田头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二是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科学确定食品标准制定原则和依据,增强标准的可操作性,逐步实现我国标准体系与国际惯例接轨;三是明确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等各类认证的法律地位,理顺相互之间的关系,逐步建立统一的食品认证认可体系,培育一批运作规范、社会信誉高、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食品认证机构,并加强对境外相关认证机构和有关机构的管理;四是建立劣质产品召回制度,为查处和销毁不安全食品提供法律依据。

(二)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加强监管力度

一要把好源头监管关。充分发挥检测机构的能力优势,开展对初级农产品、食品加工生产、种养业和农贸市场内的蔬菜、豆制品、肉类等产品的检验检测,通过媒介及时公告。

二要做足典型示范。精心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诚信企业创建活动,将参加活动的各企业的食品安全诚信承诺,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并请予监督,对社会反映良好的企业,作为典型示范,予以推广。对参加的企业实行诚信考核,建立诚信联系档案,信誉好的企业,各职能部门减少对其检查次数,对信誉差的企业予以曝光并取消其诚信资格。

三要严格考核管理制度。“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加强对企业的食品安全质量工作的考核管理,督促企业强化食品质检科室建设、配备必需的质检技术人员和检测设备、加强食品安全的培训、健全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四要倡导企业规范化管理。各职能部门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同时,倡导和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推广建立良好生产规范(GMP)、良好卫生规范(GHP)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

五要加大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力度。“消费者自己是保障食品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力度,普及食品安全基本知识,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是完善食品安全监测机制的最后关卡。通过消费者的事后监督,使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退出市场。

(三)建立顺畅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

建立良好的质量信号传递机制,有助于解决食品质量的市场失灵。我国食品生产者大多文化素质低,生产规模小,而食品产业链较长,致使信息标签管理等难发挥作用。政府要提供公共信息和教育培训,使公众拥有完全充分的信息来权衡利益风险进行选择。及时食品安全信息,定期公布质量抽检结果,疫情和有毒有害物污染警报,提醒公众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对具有良好声誉的企业进行宣传报道,并接受新闻媒体和公众监督。建立各类食品营养信息数据库,对消费者、生产者和食品系统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方面的培训与教育。

参考文献:

[1] 郑风田,胡文静.从多头监管到一个部门说话:我国食品安全 监管体制急待重塑[J].中国行政管理.2005,(12);

[2] 郭斌.对食品安全立法及改革现行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思考 [J].中国初级卫生保健.2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