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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儿童德育的概念范文

时间:2024-02-17 11:38:21

序论:在您撰写学前儿童德育的概念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学前儿童德育的概念

第1篇

关键词:小学科学;前概念;形成概念;构建概念

所谓“前概念”就是科学概念前形成的固有概念,简单来讲就是用来解释概念的概念。一个概念建立在一个概念之上,那么被概念建立在它上面的是前概念,比如,“速度指物体运动的快慢程度”,那么学生自己理解的“快慢”就是前概念。科学概念是组成科学知识的基本要素,是科学知识结构的基础。学生科学概念的丰富和建构必须沿着学生前概念的发展这一基础。正确认识和把握学生的科学前概念,有助于教师把握科学教学的起点。本文针对小学科学教学的实际情况,探索了基于儿童“前概念”下科学概念的形成对策,为小学科学教学提供了新的思考方向和教学设置对策,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儿童“前概念”存在的问题及特征

儿童“前概念”指的是儿童对自然现象的认识,但是这些认识是随着教学活动而转变和发展的,最终形成完整的科学概念。儿童“前概念”的特征是较为明显的,首先儿童头脑中形成的概念往往不是完整的科学概念而是存在个体差异的个性理解。例如,对于课堂上的同一个实验,儿童会给出五花八门的解释,因为每一个儿童都以自己的方式来“观察”并解释实验。当然,这种个性化解释不是一概否定的,因为即使是科学家在形成科学概念之前也往往会有自己的解释,因此“前概念”是科学概念形成的基础,但是具有明显的个性特征。而且“前概念”存在明显的不稳定性,学生往往会自己纠正自己头脑中对科学现象的解释,但是如果要通过其他人实现这种概念的转变则是困难的,因为他们往往会认定自己愿意的认识基础,如果教师不能够提出有力的证据来说明科学问题,学生的“前概念”观点是很难转变的。

二、“前概念”下科学概念的形成对策

1.激发冲突,形成概念

对于儿童已经形成的原有的前概念,教师要尽可能通过课堂活动让学生感受到自己形成概念与科学事实的矛盾,进而引发内心的冲突,考虑到前概念的问题,然后最终形成科学概念。例如,教学四年级第二单元《冷和热》“热往哪里传”这节课时,教师要先设立日常概念,让学生回忆生活中的“一杯热水慢慢变冷;热热的饭吃不进去,最后变得温度适宜能吃了。”然后提出问题:热水的热跑到哪里去了呢?学生会根据自己的经验提出看法:热量跑到杯子(碗)外面去了;热跑到空气中去了;热没有走但是逐步消失了等等。针对这些问题,教师要深入进行问题访谈,挖掘前概念的错误。教师可以访谈:热如果没有跑,那么大家想一想我们把手放到热水杯外,手会怎么样?如果换成毛巾、冷杯子等呢?这时学生会认识到自己的前概念有错误,然后教师适时地总结:热总是从高温部分向低温部分传递的。这样的情况下学生能够引发生活感受中的内心冲突,进而打破错误的概念,形成科学概念观。需要注意的是,在学生提出自己的概念时,教师不要武断地否定学生的看法,在完成访谈讨论后也不要着急否定学生之前的看法和观点,要让学生自己感受,通过科学定义的反复重复记忆,让学生变“前概念”为“科学概念”。

2.开展实验,构建概念

访谈讨论虽然能够引发学生回忆科学问题的生活现象,最终形成科学概念,但是,在学生往往更为信服科学现象的实际观察结果,因此教师要鼓励组织学生开展实验,进而通过比较实验,完善科学概念。例如,在教学《声音的传播》时,学生的前概念往往就是声音是在空气中传播的,因此教师要组织学生小组内进行实验,(1)“一个同学把耳朵贴在桌子上,另一个同学在旁边轻轻挠桌子。”(2)“在水槽中击石头,现在还能听到击石头的声音吗?”通过实验就可以让学生建立科学概念“声音能在气体、固体、液体中传播”。这个过程是学生自主探索实验的尝试,其实将演示实验改为探索性分组实验,让学生充分地动脑、动手、动口,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成为学习科学的主人,从而有利于学生创造性思维的激发。通过这类实验活动能够让学生感受到科学概念需要科学的论证,任何科学结论都是有依据的。

上文是笔者在小学科学一线教学实践中对儿童前概念下科学概念的生成和发展策略进行的讨论与探究。综上所述,自然科学知识是重要的基础知识,是学生对自然科学的启蒙教育,也是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在小学科学教学的过程中,可以在儿童“前概念”基础上进行科学概念的转变,这种教学模式的可行性是较高的,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要重视讨论教学模式,实现概念冲突的激发,最终形成科学概念,在实验的基础上构建科学概念。

参考文献:

[1]楼嘉.小学生科学前概念的成因分析及解决策略[D].浣纱小学,2010-11.

第2篇

一、教师教育行为

1、教师教育行为的概念

教师教育行为是个普遍的概念,但是具体指出教师的教育行为是什么,有什么特征表现,确是众说一词。如高潇怡等整理已有对教师教育行为研究的概念,认为“教师教育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定义是将教师的教育行为等同于教师对儿童所实施的全部教育;另一种是相对狭义的定义,主要是指外显的教育行为。”刘英丽指出“教育行为,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外显性活动和动作,它是教师教育教学思想、情感等的外在表现。”笔者认为教师教育行为是教师与幼儿互动过程中教师教育方法、策略以及教师所采用的一系列的教育手段和教师的思想观念,语言,情感以及人格魅力等因素的体现。

2、教师教育行为的维度

(1)期望

期望是指教师是否对学前儿童的行为建立恰当的标准,并努力要求学前儿童达到这些标准。例如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幼儿园自己制定的规章制度,教育活动的目标等影响教师对幼儿的期望。

(2)接受

接受是指教师对学前儿童接纳和关爱的程度以及对学前儿童合理的心理需要敏感程度和满足程度。

二、学前儿童自我概念

学前儿童自我概念是学前儿童对自身的感觉和认识。学前儿童自我意识的萌芽,是学前儿童自我概念的基础。学前儿童自我概念发展的核心机制,是他们在认识能力不断提高的同时,存在着与他人的相互作用。

三、教师教育行为对学前儿童自我概念形成的影响

现象学指出,我们看待自己的方式是理解我们行为的基础。我们做什么,以至我们学习到什么程度都取决于我们的自我概念。如果一个人觉得自己是拿破仑,那么他的行为就会像拿破仑,至少也会表达他对拿破仑的看法。如果一个人觉得自己反应迟钝或者觉得自己很笨,这种自我概念会影响他的认知表现。幼儿后期到童年期,幼儿的自我认识不断提高;自我中心性减弱,对成人的依赖性不断提高,顺从权威;二者相对平衡稳定地向前发展。教师的教育行为在这一阶段对学前儿童自我概念的初步形成具有积极或者消极的作用。我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教师教育行为对学前儿童自我概念的影响。

1、师幼互动对学前儿童自我概念的影响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第一部分总则第五条:幼儿园教育应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尊重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和学习特点,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并重,关注个别差异,促进每个幼儿富有个性的发展。幼儿园的一日规程里面,活动是最主要的,那么师幼互动的频率也是非常高的。在互动过程中,如果教师对某个幼儿关注很多,经常给予表扬或者奖励,该幼儿在活动中表现的则更为积极,“我很棒,我是优秀的,我听老师的话,我积极回答问题”,建构积极的自我概念。但是如果教师经常对某些不太聪明或者很调皮的幼儿置之不理甚至用讽刺挖苦批评的语言,幼儿表现的很温顺,在活动中也极少表现自己。“我比较笨,老师不喜欢我;我不聪明;我不知道;我很讨厌”,建构消极的自我概念。例如笔者在幼儿园小班观察师幼互动中幼儿的反应,一位叫莹莹的小女孩(4岁)总是有些胆怯,很少回答问题,看到老师就有些紧张。有次教师要求幼儿用纸叠一些形状,莹莹动手能力似乎不强,教师见她很久都未叠好,便说到:“怎么这么笨!”我对莹莹说:“不要急,慢慢来。”她说:“我很笨,不会叠。”并且在以后的观察当中,发现该老师经常用本地话骂幼儿,如果表现不好,甚至用手去戳他们的脑袋或者禁止参加游戏。

因此,教师与幼儿积极的互动,运用鼓励性的语言或者动作会促进学前儿童自我概念的发展。反之则亦然。

2、教师的性格特征对学前儿童自我概念的影响

幼儿教师的性格特征在其决定了教育方式,影响着她的教育活动模式,对幼儿自我概念的形成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大方开朗的教师在组织教学中,会积极调动幼儿的积极性,关注每一位儿童的发展,对待不同个性的幼儿采取不同的教育方法。性格也会影响一个人的思想观念,容易接受新事物、新理念、不拘泥于死板的教学模式的老师,会采用更加适合幼儿的教学方式和教育手段,幼儿也会逐渐形成积极的自我概念,在活动中展现自己的优势。相反,如果教师的性格属于安于现状思想比较保守类型,活动中坚持固有的理念,不懂变通,教学方法和教学模式单调,可能会造成幼儿消极的自我概念。良好性格特征的教师与幼儿的关系融洽,幼儿乐意亲近喜爱自己的老师,“我喜欢你;我很喜欢X老师;我以后也要像X老师那样……”。反之,个性沉闷或者态度生硬的教师,幼儿表现出害怕或者恐惧教师,“我不喜欢上幼儿园;我不喜欢老师”。

3、教师的教育方法、教育手段对学前儿童自我概念的影响

在日常活动中,教师采取什么样的教育方法与幼儿互动,使幼儿产生积极的情感体验,参与活动的积极性比较高是十分重要的。首先教师必须具备幼儿心理学以及教育学方面的知识,了解本班幼儿的心理发展状况,每个幼儿不同的个性,在制定教育目标和实施教育方法时因人而异,幼儿能够逐渐的认识自我,感受到自我的存在以及自我的重要性。自信心也是自我的表现形式之一。幼儿对自我持肯定的态度,会表现出自信、乐观、开朗等良好的性格特征。因此,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过程当中采用适度的教育方法,合理的进行表扬或者批评,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优点或者缺点,人并不是十全十美的。自我概念的培养是随着年龄的成长逐渐发展起来的,教师要量力而行,切不可拔苗助长。但也不要认为孩子很小,什么都不能接受,进行这样的教育就没有必要了。疏不知,自我概念对一个人的成长是具有很大的作用,也许教师的一句话可能对孩子的一生都能产生影响。

学前儿童自我概念处于初步形成时期,教师对其影响性逐渐增大,经常会出现在家里不听话,但在幼儿园非常听老师话的情况,喜欢模仿成人,自我意识逐渐增强,教师在幼儿互动过程当中表现出来的思想观念、形象、语言、性格特征等教育行为都会影响学前儿童自我概念的形成。

参考文献:

[1]高潇怡,庞丽娟.幼儿学习过程中的教师教育行为研究[J].教育科学,2006,(10):71.

第3篇

关键词:学前儿童;体育;教育;价值

中图分类号:G239.2 文献标识码:A

学前儿童体育教育具有特殊的育人功能,它可以使学前儿童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产生身心交互影响的作用,对学前儿童的身心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教育价值,广大幼儿教师应把学前儿童体育作为学习体育知识、运动技术、增强体质的课程,同时也应该把它作为终身体育思想教育、健康教育、美育教育、道德品质教育的载体,使体育、智育、德育、美育贯穿始终。

一、健身价值

体育对幼儿身体形态发展起到促进作用。适宜的体育活动能加快幼儿机体血液循环,增进骨骼生长所需要的营养物质,刺激骨细胞的生长,有利于身高的增长;能使骨密质增厚,骨径变粗,使骨骼更加粗壮和坚固;可促使幼儿肌纤维增粗,使肌肉变得逐渐结实,使幼儿肌腱和韧带增粗,肌力增强,加强关节稳固性;使心壁增厚,心容量增大,心脏搏动有力,心脏功能增强;能促进肺泡的生长发育,提高肺的弹性,使呼吸肌逐渐增强,从而增大肺通气量,促进氧气的吸入和二氧化碳的呼出;能提高幼儿神经系统的反应能力,使之灵活、迅速、准确、协调;能改善神经传导的不均衡性,促使大脑皮质的抑制加深,使之兴奋和抑制更加集中。

二、健心价值

情感是指人对其社会性需要是否得到满足而产生的内心体验。体育运动是极富情感色彩的活动,可以提供复杂多样的情感体验。学前儿童年龄阶段的行为最具情绪色彩,只要运动得到满足,他们就会产生快乐、兴奋等积极的情绪。学前儿童参与体育活动时,除了身体各系统参与工作之外,还伴随着心理活动的变化,能促使其愉快、活泼、开朗、积极和充满信心的个性心理品质的发展。研究表明:运动游戏能激发学前儿童愉快的情绪,明显改善其身体各器官的机能状态,并有助于形成积极的心态。学前儿童阶段长期体验积极情绪和情感体验将有助于身体和心理的正常发育与健康发展,同时体育活动可以转移学前儿童的注意力,使其不良的情绪得以释放和消除。因此,体育游戏或活动是增加学前儿童良好情感体验、消除不良情感的最佳手段之一。

三、德育价值

道德健康是现代健康概念中新增的一项,主要指个人能够按照社会道德行为准则约束自己并支配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具有辨别真伪、善恶、美丑与荣辱的是非观念和能力。学前儿童体育活动具有丰富的品德教育内容。例如户外活动能对学前儿童热爱自然、热爱劳动等思想教育;在体育活动中的竞赛活动可以培养学前儿童竞争意识和顽强拼搏精神;体育规则可以规范学前儿童行为,培养其诚实、友爱、自制和守纪律等良好品质;在集体活动中可以培养学前儿童的友谊感、集体感、互助互谅、尊重他人等优良品质;学前儿童在不断克服困难的游戏中可以锻炼勇敢、坚强、毅力等意志品质。

四、智育价值

智力活动是脑神经的机能之一,脑神经发育状况和机能水平是智力发展的物质基础。身体运动是由脑神经支配肌肉活动而实现。适量的身体运动特别是手的运动可以为大脑中相应的区域提供丰富的刺激,增加大脑皮质的厚度,提高学前儿童的时空知觉、运动知觉、注意力、灵活性、均衡性及大脑的分析、综合能力,建立多种复杂的神经联系,促进大脑的生长发育,为智力的发展提供生物学基础。

体育活动对幼儿智力发展的促进作用表现在以下三点:

(一)为学前儿童智力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学前儿童经常参加适宜的体育锻炼,能提高心肺系统的功能,加速血液循环,改善大脑供氧状况,提高机体对氧的利用率,改善脑的营养供应,促进脑神经的发育,从而为学前儿童的智力发育提供良好的生理基础。

适宜的体育锻炼还能使幼儿体力充沛,精神饱满,情绪愉快,在这种良好的状态下,更利于他们积极的思维活动。

(二)有助于学前儿童智力水平的提高

体育锻炼能使大脑获得大量的信息刺激。身体运动时产生各种动作,通过运动器官末梢感受器传入大脑,提高了大脑皮质神经细胞活动强度、灵活性、均衡性以及综合分析能力,建立起各种复杂的神经联系,使整个神经系统的功能得到加强,有益于智力水平的提高。如快速灵活的动作,能提高大脑神经细胞信息传导的速度;助跑、跨跳、跳绳、角色体育游戏等,能使神经细胞之间建立起各种复杂的神经联系。

(三)有助于丰富学前儿童知识和运动经验

学前儿童在体育活动时伴有大量的认知活动,如他们需要认识并记住身体部位的名称或运动器具的名称;需要理解并学会开展各种体育游戏活动的方法和规则;需要观察教师的示范动作并形成一定的运动表象;需要通过想象去模仿和表现大千世界的事物、人、动植物的活动和姿态;需要学习理解并运用基本的空间概念(前、后、左、右、上、下等),时间概念(快、慢等)和多方面的知识;需要对体育活动中的多种变化迅速做出判断等等。所有这些体育活动都与他们的认知活动有着密切的关系,都会促使他们的观察更加准确细致、知觉更加敏捷、知识日积月累更加广泛、运动经验更加丰富。从而使学前儿童的注意力、理解力、记忆力、想象力、思维能力和判断能力得到发展。

五、美育价值

第4篇

一、学前儿童在道德启蒙教育中的主体意识

思想政治工作的对象必须是自觉的主体,具有主体意识是接受思想政治教育的能力前提。

1.学前儿童主体意识与学前儿童道德意识

人先天不同于动物,在基因中就获得主体性遗传,具备主体潜能。皮亚杰认为认知结构是人主动建构起来的;蒙特梭利认为幼儿具有人的完全意义,还具有自发的吸收性能力和创造性能力即吸收性心智,这是人类的一种自然性。儿童的认知是儿童作为实践主体,以自己的经验为基础,与客体相互作用的结果。在教育实践中,学前儿童的主体性是不容置疑的。他们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社会实践,现代媒体和信息化交流方式更拓宽了其视野,尤其进入幼儿园,接触到伙伴、教师、集体、环境等社会实体后,以学习的方式经验、以直观的方式认识,初步理解自然与社会,开始意识到自己的主体地位、主体能力和主体价值,尽管不是自觉意义上的。他们以自己接受与否,选择对人对事的态度,用强烈的集体荣誉感要求自己、要求他人。学前儿童比其他任何时期,都更迫不及待地表现自己的存在、力量和价值。其实,学术界虽然没有明确承认学前儿童拥有主体意识,但是,在方法论和教育实践中却鲜明主张双主体理论、主体性教育思想,呼吁实现学前教育中儿童主体地位的回归。

道德意识潜能在一定程度上被认为是人的自然禀赋,人的生物性中包含着合作和自我牺牲的倾向,人在最原始的内心深处就有与人联系的迫切渴望。可以说,道德意识作为潜能存在于每个人的自然机体中,是人的社会性本能的有机组成部分。但是,原始的道德意识占道德意识的一小部分,而且只是一种潜能,必须经过社会实践才能实现。学前阶段是行为习惯养成的最佳时期,“教子当在幼,养正当于蒙”,应该及时让生物学意义的道德种子萌发、生芽,生成社会意义的道德之树。

2.学前儿童主体性在道德启蒙教育中的重要意义

第一,学前儿童的主体性构成了学前儿童参与道德启蒙活动的本质特征和根本属性。思想政治教育以思想观念、政治观点、道德规范为教育内容,以指导人们形成正确世界观和人生观为目标,也就是塑造思想,因此它的对象必须具有主体意识。否则,就丧失了实践根据和实践价值。

第二,学前儿童的主体性构成了道德启蒙教育的本质。道德启蒙教育是学前儿童道德意识的自我确立和自我完善。道德意识是主体意识与对象意识在道德世界的统一,它的确立与完善只能由主体自身完成,其他都是条件准备。

第三,学前儿童的主体性决定了道德启蒙教育的思维方式、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教育模式。道德启蒙教育必须以学前儿童为中心,以他们的主体性特点作为开展工作的依据。在道德实践中,要尊重学前儿童的主体地位,强化其主体意识,发挥其主导作用,从而形成主动的、有责任的道德意识。

第四,学前儿童的主体性造就了道德启蒙教育的学科意义和社会价值。在主体与客体的对象性关系中,主体既有肯定,也有否定。前者表现为主动,即主动做自己想做的事情,体会自由、快乐;后者表现为自制,即克制自己做他人否定的事情,体认责任、规则。道德启蒙教育就是帮助学前儿童模仿与学习寻找肯定与否定在社会道德规范下的内在统一。

二、学前儿童道德启蒙教育的养成

道德意识建构于主体的习惯,既是社会风俗习惯的普遍化和一般化,也是个体自身习惯的养成。著名教育家叶圣陶先生说:“什么是教育?简单一句话,就是要养成习惯……德育就是要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①

1.学前儿童的人格养成

人格是道德主体对自我的定义,以区别于其他的道德主体。它是道德启蒙教育的心理基础和内在根据,独立存在于精神文化维度里,从心理层面构筑个体的道德规定性。在道德实践中,主体根据自己的人格归纳、整理道德体验的表象材料,形成有序的道德意识。人格潜伏在思想最深处,是隐性的、原始的道德意识,而道德意识则是显性的、成熟的人格表现。人格以其稳定性主导着道德意识的倾向,养成学前儿童理想人格是道德启蒙教育的首要任务。人格养成首先在于日常行为习惯的养成。根据结构心理学理论,外在的言谈举止可以直接转化为内在的人格特征,所以,“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②。个人的生活习惯还会引起他人评价,反过来影响个人的人格。中国传统“小学教育”就是从洒扫、应对、进退开始,从劳动、接人待物、日常礼节方面培养儿童人格的自觉性。其次,在于生活方式的养成。正如生产方式决定社会意识,生活方式决定人生观、价值观。“昔者纣为象箸而箕子怖。”③箕子认为商纣王有了象牙箸就会想犀玉杯,用牙箸玉杯当然不可能吃普通饭菜,必然追求豹胎美味,吃到豹胎的人当然不可能穿朴素的衣服、住简朴的房屋。为了锦衣珍馐、玉殿高台,必然要搜刮民脂民膏,为祸百姓。“故箕子见象箸以知天下之祸”。④再次,在于心理倾向的养成。良好的心理倾向,要求勤于主动学习,乐于接受新鲜事物,还要有独立意识和思考能力。同时,良好的心理倾向要与遵守社会规则、服从社会规范结合起来。最后,在于人际习惯的养成。人际习惯有天然性趋向,表露出一种内在自然力。但是,环境影响、后天矫正,一样会改变先天趋向。尤其要养成学前儿童和谐习性,消除对抗性心理习性。对抗心理成为人格习性,人际关系就会不可逆转地恶化,最终可能会仇视社会。

2.学前儿童的道德素质养成

相对于人格的混沌状态,道德素质则表现出清晰的理性特征。道德素质是道德主体对社会环境的根本承诺,是道德认识和道德水平的综合反映。学前儿童道德素质教育主要在于家庭美德和社会公德的养成。家庭美德是个人全部道德素质的基础,培养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的必要条件。弘扬家庭美德是养成道德素质的关键,对社会安定团结也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与“私德”相对,人在社会公共生活中还必须遵守社会公德,遵守人与人之间在公共生活领域交往的规则。只有遵守社会公德,才会被社会接纳。儿童的学习就是塑造“社会人”,社会公德的养成显然是学前儿童的必修课。

3.学前儿童的行为规范养成

社会出于稳定与秩序的需要,衍生出行为规范,调整成员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具体地体现和延伸着社会关系和社会价值。行为规范是道德主体的自我约束,是人对社会规则的客观实践,在个人的现实性上就是主体对自己行为的选择。行为规范有成文的,以法的形式强制要求人们必须严格遵守;有不成文的,如风俗习惯、道德规范甚至部分法律规范和宗教规范,也要求人们遵照执行;还有的只反映了社会情绪的喜爱或厌恶,没有上升到道德、准则的高度,仅作为“应该”或“最好”的建议,并不给人以外在的压力或束缚。无论哪一种行为规范,人都不可能先天认知,只能后天养成。学前儿童道德启蒙教育主要是针对后两种不成文行为规范的养成。

三、学前儿童道德启蒙教育的心理过程

1.认识过程

学前儿童处于生理和心理的成长黄金期,乐于接受新鲜事物,富有学习和创造能力。教育的责任就是协助儿童发挥自身潜能进行自我发展,这就是教育的真谛。学前儿童抽象思维尚不够健全,囿于感性认识。对于他们而言,词语与其说是逻辑概念,不如说是符号,而且是感性的、可经验的符号。启蒙教育不能成人化,抽象的道德和社会理念只会造成儿童思维混乱,灌输只能教会孩子撒谎。经验直观是学前儿童的主要认知手段,他们直接通过感知认识事物,通过实践把握世界。儿童是最积极的“实践者”。实践会帮助他们完成感觉、知觉、记忆、想象和思维等认识过程。同时,学前儿童的认识直接、孤立、静止、片面,反思仅停留于直接的、表面的因果。他们只能接受启蒙式教育,而且必须是直白的正面教育。学前儿童倾向于借助想象力把思维与存在统一起来,用简单的认知结构暂时应付复杂的外部世界。拟人性是幼儿认识过程最为有趣的特点,他们仿佛信仰万物有灵论,赋予万物思想和灵魂,想象一切事物都和自己一样有知觉、有意识,也赋予世界以人性的尊严与人性的光辉。学前儿童比成年人更加遵从自己的经验和理解,反而造就了丰富的想象力和自由创造性。

2.情感过程

在认识的过程中,客体一定会引起主体意识的波动和感染,出现情绪、态度等情感过程。学前儿童知觉与感情尚未完全分化,总是以情感的经验直观世界、把握世界,表现出无遮掩的人性。情感过程最能够激荡学前儿童的心灵,学前儿童道德启蒙教育在本体论上应该是一种情感存在和情感力量。学前儿童在认识过程中会用主体意识灌注对象意识,直接地让世界统一于自己,实现与世界的情感交流。针对学前儿童情感过程的教育应该是正面的教育、爱的教育,而不能让他们通过否定恨来反思爱。否则,我们就在不善于反思的儿童心中培育了恨的种子,儿童将来的情感走向会令我们大吃一惊,就像马克思感叹的:“我播下的是龙种,而收获的却是跳蚤。”

3.意志过程

意志是主体对自由的实现,反映了主体运用本质力量对客体施加作用,创造新的价值。自由是道德的基础。自由不是为所欲为,而是被约束。自由是对享有权利的尊重,但不是放纵。自由必须被限制在义务里面,以不侵害他人的自由,换取他人尊重自己的自由。所以,真正的自由是有规则的自由。自由还是自我约束。自由意志在选择时,遇见了这样的二律背反:我是自由的,自由是无限的,所以我选择;可是选择的对象和结果都是有限的,所以选择不是自由的。选择是自由的也是痛苦的,意志侵犯了自己的自由,减少了自己的自由。所以,意志是自我意识,也是自我控制。道德启蒙教育的意志过程最关键的就是让学前儿童学习选择,并学习为自己的选择承担后果。

4.审美过程

审美是人把握自然、把握社会尤其把握自己的一种特殊形式,是知、情、意的统一,是一个评判的过程、主观的心理过程。在审美过程中,主体与客体形成一种超功利的、形象的和情感的关系状态,在理智与情感、主观与客观的具体统一上追求真理、追求发展。在这个主观的心理过程中,主体对客体不再强调客观的认识,而偏重于主观的理解。所以,审美过程同时也是一种预期、理想和超越,从而促使人生超脱世俗的平庸和鄙陋,“诗意般地栖居”①。学前儿童知、情、意等心理过程的特点,使其审美过程倾向于直观的优美,很难理解反思践踏生命的丑陋而获得的崇高。在儿童看来,战士英勇杀敌与恶狼吃羊,都是对生命的践踏,并没有本质的差异。

四、学前儿童道德启蒙教育的引导艺术

德育是主体的心理体验和意识生成,学前道德启蒙教育应该以引导为主要方法。

1.学前儿童道德启蒙教育的传统理论与传统方法

传统思想政治教育视儿童为被动的教育对象,视儿童心灵是可以任意涂画的白板,灌输成为思想政治工作的根本手段。教师向儿童传达思想戒律,儿童则像机器一样录制教育内容和教育过程。整个教育缺乏民生与科学精神,严重制约了儿童的自由发展,不利于儿童的身心健康。形而上学的传统思想政治教育割裂了自身与其他学科内在的、必然的联系,也把思想政治工作从生活中孤立出来,学校(幼儿园)独自承担起儿童的教育工作。教师的教育经常与家庭或社会的价值观相左,儿童迷惑于其间的矛盾,无法从中取舍,最终形成不正确的道德观。

2.学前儿童道德启蒙教育的创新性思维

学前儿童道德启蒙教育应该既独立于其他教育学科,又与其他学科相互交融。因此,需要重建思想政治教育的概念,用合理的内涵和相应的外延,指导我们探索学前儿童道德启蒙教育的新思维。思想政治教育从本质上说,就是培养主体性道德素质。思想政治教育应该以有序地引导清理道德体验的无序性,以理性思维整理感性道德经验,以自觉的道德意识替代自发的道德表象。学前儿童道德启蒙教育应该坚持以人为本,协助孩子发挥自身生命潜能,健康地发展。学前儿童道德启蒙教育必须充分尊重儿童的主体地位,尊重主体的自由意志。理性的、抽象的道德理念要让位给经由反省的生活经验以及人的自我建构。教育尤其要将个人转型为主体,觉醒其自我的自由和责任。学前儿童道德启蒙教育必须还原德育的学科本质,将其置于历史进程中,尊重自然、尊重社会,去除物化的非历史的概念,转换到批判、反思、自由等人性的历史的概念。恢复学前儿童主体地位,尊重其主体意识,使其自觉体认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学习社会批判、权利意识和公共参与,坚持自我价值和社会正义,朝着道德觉醒和人性尊严方向发展。学前儿童道德启蒙教育要统合思想与行动、理论与实践,让他们在道德实践中领悟道德力量和道德真谛。因此,要积极统筹各类主体,分析并批判压制学前儿童的社会结构,让学前儿童生活、生长在真实、统一、开放、公正的社会环境中,不会因为学校(幼儿园)、家庭和社会的分歧而导致儿童思想的迷茫和人格的分裂。

3.学前儿童道德启蒙教育的创新性方法

第5篇

1.学前儿童主体意识与学前儿童道德意识

人先天不同于动物,在基因中就获得主体性遗传,具备主体潜能。皮亚杰认为认知结构是人主动建构起来的;蒙特梭利认为幼儿具有人的完全意义,还具有自发的吸收性能力和创造性能力即吸收性心智,这是人类的一种自然性。儿童的认知是儿童作为实践主体,以自己的经验为基础,与客体相互作用的结果。

在教育实践中,学前儿童的主体性是不容置疑的。他们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社会实践,现代媒体和信息化交流方式更拓宽了其视野,尤其进入幼儿园,接触到伙伴、教师、集体、环境等社会实体后,以学习的方式经验、以直观的方式认识,初步理解自然与社会,开始意识到自己的主体地位、主体能力和主体价值,尽管不是自觉意义上的。他们以自己接受与否,选择对人对事的态度,用强烈的集体荣誉感要求自己、要求他人。学前儿童比其他任何时期,都更迫不及待地表现自己的存在、力量和价值。其实,学术界虽然没有明确承认学前儿童拥有主体意识,但是,在方法论和教育实践中却鲜明主张双主体理论、主体性教育思想,呼吁实现学前教育中儿童主体地位的回归。

道德意识潜能在一定程度上被认为是人的自然禀赋,人的生物性中包含着合作和自我牺牲的倾向,人在最原始的内心深处就有与人联系的迫切渴望。可以说,道德意识作为潜能存在于每个人的自然机体中,是人的社会性本能的有机组成部分。但是,原始的道德意识占道德意识的一小部分,而且只是一种潜能,必须经过社会实践才能实现。学前阶段是行为习惯养成的最佳时期,“教子当在幼,养正当于蒙”,应该及时让生物学意义的道德种子萌发、生芽,生成社会意义的道德之树。

2.学前儿童主体性在道德启蒙教育中的重要意义

第一,学前儿童的主体性构成了学前儿童参与道德启蒙活动的本质特征和根本属性。思想政治教育以思想观念、政治观点、道德规范为教育内容,以指导人们形成正确世界观和人生观为目标,也就是塑造思想,因此它的对象必须具有主体意识。否则,就丧失了实践根据和实践价值。

第二,学前儿童的主体性构成了道德启蒙教育的本质。道德启蒙教育是学前儿童道德意识的自我确立和自我完善。道德意识是主体意识与对象意识在道德世界的统一,它的确立与完善只能由主体自身完成,其他都是条件准备。

第三,学前儿童的主体性决定了道德启蒙教育的思维方式、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教育模式。道德启蒙教育必须以学前儿童为中心,以他们的主体性特点作为开展工作的依据。在道德实践中,要尊重学前儿童的主体地位,强化其主体意识,发挥其主导作用,从而形成主动的、有责任的道德意识。

第四,学前儿童的主体性造就了道德启蒙教育的学科意义和社会价值。在主体与客体的对象性关系中,主体既有肯定,也有否定。前者表现为主动,即主动做自己想做的事情,体会自由、快乐;后者表现为自制,即克制自己做他人否定的事情,体认责任、规则。道德启蒙教育就是帮助学前儿童模仿与学习寻找肯定与否定在社会道德规范下的内在统一。

二、学前儿童道德启蒙教育的养成

道德意识建构于主体的习惯,既是社会风俗习惯的普遍化和一般化,也是个体自身习惯的养成。著名教育家叶圣陶先生说:“什么是教育?简单一句话,就是要养成习惯……德育就是要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①

1.学前儿童的人格养成

人格是道德主体对自我的定义,以区别于其他的道德主体。它是道德启蒙教育的心理基础和内在根据,独立存在于精神文化维度里,从心理层面构筑个体的道德规定性。在道德实践中,主体根据自己的人格归纳、整理道德体验的表象材料,形成有序的道德意识。人格潜伏在思想最深处,是隐性的、原始的道德意识,而道德意识则是显性的、成熟的人格表现。人格以其稳定性主导着道德意识的倾向,养成学前儿童理想人格是道德启蒙教育的首要任务。

人格养成首先在于日常行为习惯的养成。根据结构心理学理论,外在的言谈举止可以直接转化为内在的人格特征,所以,“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②。个人的生活习惯还会引起他人评价,反过来影响个人的人格。中国传统“小学教育”就是从洒扫、应对、进退开始,从劳动、接人待物、日常礼节方面培养儿童人格的自觉性。

其次,在于生活方式的养成。正如生产方式决定社会意识,生活方式决定人生观、价值观。“昔者纣为象箸而箕子怖。”③箕子认为商纣王有了象牙箸就会想犀玉杯,用牙箸玉杯当然不可能吃普通饭菜,必然追求豹胎美味,吃到豹胎的人当然不可能穿朴素的衣服、住简朴的房屋。为了锦衣珍馐、玉殿高台,必然要搜刮民脂民膏,为祸百姓。“故箕子见象箸以知天下之祸”。④

再次,在于心理倾向的养成。良好的心理倾向,要求勤于主动学习,乐于接受新鲜事物,还要有独立意识和思考能力。同时,良好的心理倾向要与遵守社会规则、服从社会规范结合起来。

最后,在于人际习惯的养成。人际习惯有天然性趋向,表露出一种内在自然力。但是,环境影响、后天矫正,一样会改变先天趋向。尤其要养成学前儿童和谐习性,消除对抗性心理习性。对抗心理成为人格习性,人际关系就会不可逆转地恶化,最终可能会仇视社会。

2.学前儿童的道德素质养成

相对于人格的混沌状态,道德素质则表现出清晰的理性特征。道德素质是道德主体对社会环境的根本承诺,是道德认识和道德水平的综合反映。学前儿童道德素质教育主要在于家庭美德和社会公德的养成。

家庭美德是个人全部道德素质的基础,培养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的必要条件。弘扬家庭美德是养成道德素质的关键,对社会安定团结也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与“私德”相对,人在社会公共生活中还必须遵守社会公德,遵守人与人之间在公共生活领域交往的规则。只有遵守社会公德,才会被社会接纳。儿童的学习就是塑造“社会人”,社会公德的养成显然是学前儿童的必修课。

3.学前儿童的行为规范养成

社会出于稳定与秩序的需要,衍生出行为规范,调整成员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具体地体现和延伸着社会关系和社会价值。行为规范是道德主体的自我约束,是人对社会规则的客观实践,在个人的现实性上就是主体对自己行为的选择。行为规范有成文的,以法的形式强制要求人们必须严格遵守;有不成文的,如风俗习惯、道德规范甚至部分法律规范和宗教规范,也要求人们遵照执行;还有的只反映了社会情绪的喜爱或厌恶,没有上升到道德、准则的高度,仅作为“应该”或“最好”的建议,并不给人以外在的压力或束缚。无论哪一种行为规范,人都不可能先天认知,只能后天养成。学前儿童道德启蒙教育主要是针对后两种不成文行为规范的养成。

三、学前儿童道德启蒙教育的心理过程

1.认识过程

学前儿童处于生理和心理的成长黄金期,乐于接受新鲜事物,富有学习和创造能力。教育的责任就是协助儿童发挥自身潜能进行自我发展,这就是教育的真谛。

学前儿童抽象思维尚不够健全,囿于感性认识。对于他们而言,词语与其说是逻辑概念,不如说是符号,而且是感性的、可经验的符号。启蒙教育不能成人化,抽象的道德和社会理念只会造成儿童思维混乱,灌输只能教会孩子撒谎。

经验直观是学前儿童的主要认知手段,他们直接通过感知认识事物,通过实践把握世界。儿童是最积极的“实践者”。实践会帮助他们完成感觉、知觉、记忆、想象和思维等认识过程。同时,学前儿童的认识直接、孤立、静止、片面,反思仅停留于直接的、表面的因果。他们只能接受启蒙式教育,而且必须是直白的正面教育。

学前儿童倾向于借助想象力把思维与存在统一起来,用简单的认知结构暂时应付复杂的外部世界。拟人性是幼儿认识过程最为有趣的特点,他们仿佛信仰万物有灵论,赋予万物思想和灵魂,想象一切事物都和自己一样有知觉、有意识,也赋予世界以人性的尊严与人性的光辉。学前儿童比成年人更加遵从自己的经验和理解,反而造就了丰富的想象力和自由创造性。

2.情感过程

在认识的过程中,客体一定会引起主体意识的波动和感染,出现情绪、态度等情感过程。学前儿童知觉与感情尚未完全分化,总是以情感的经验直观世界、把握世界,表现出无遮掩的人性。情感过程最能够激荡学前儿童的心灵,学前儿童道德启蒙教育在本体论上应该是一种情感存在和情感力量。

学前儿童在认识过程中会用主体意识灌注对象意识,直接地让世界统一于自己,实现与世界的情感交流。针对学前儿童情感过程的教育应该是正面的教育、爱的教育,而不能让他们通过否定恨来反思爱。否则,我们就在不善于反思的儿童心中培育了恨的种子,儿童将来的情感走向会令我们大吃一惊,就像马克思感叹的:“我播下的是龙种,而收获的却是跳蚤。”

3.意志过程

意志是主体对自由的实现,反映了主体运用本质力量对客体施加作用,创造新的价值。自由是道德的基础。自由不是为所欲为,而是被约束。自由是对享有权利的尊重,但不是放纵。

自由必须被限制在义务里面,以不侵害他人的自由,换取他人尊重自己的自由。所以,真正的自由是有规则的自由。自由还是自我约束。自由意志在选择时,遇见了这样的二律背反:我是自由的,自由是无限的,所以我选择;可是选择的对象和结果都是有限的,所以选择不是自由的。选择是自由的也是痛苦的,意志侵犯了自己的自由,减少了自己的自由。所以,意志是自我意识,也是自我控制。

道德启蒙教育的意志过程最关键的就是让学前儿童学习选择,并学习为自己的选择承担后果。

4.审美过程

审美是人把握自然、把握社会尤其把握自己的一种特殊形式,是知、情、意的统一,是一个评判的过程、主观的心理过程。在审美过程中,主体与客体形成一种超功利的、形象的和情感的关系状态,在理智与情感、主观与客观的具体统一上追求真理、追求发展。在这个主观的心理过程中,主体对客体不再强调客观的认识,而偏重于主观的理解。所以,审美过程同时也是一种预期、理想和超越,从而促使人生超脱世俗的平庸和鄙陋,“诗意般地栖居”①。

学前儿童知、情、意等心理过程的特点,使其审美过程倾向于直观的优美,很难理解反思践踏生命的丑陋而获得的崇高。在儿童看来,战士英勇杀敌与恶狼吃羊,都是对生命的践踏,并没有本质的差异。

四、学前儿童道德启蒙教育的引导艺术

德育是主体的心理体验和意识生成,学前道德启蒙教育应该以引导为主要方法。

1.学前儿童道德启蒙教育的传统理论与传统方法

传统思想政治教育视儿童为被动的教育对象,视儿童心灵是可以任意涂画的白板,灌输成为思想政治工作的根本手段。教师向儿童传达思想戒律,儿童则像机器一样录制教育内容和教育过程。整个教育缺乏民生与科学精神,严重制约了儿童的自由发展,不利于儿童的身心健康。形而上学的传统思想政治教育割裂了自身与其他学科内在的、必然的联系,也把思想政治工作从生活中孤立出来,学校(幼儿园)独自承担起儿童的教育工作。教师的教育经常与家庭或社会的价值观相左,儿童迷惑于其间的矛盾,无法从中取舍,最终形成不正确的道德观。

2.学前儿童道德启蒙教育的创新性思维

学前儿童道德启蒙教育应该既独立于其他教育学科,又与其他学科相互交融。因此,需要重建思想政治教育的概念,用合理的内涵和相应的外延,指导我们探索学前儿童道德启蒙教育的新思维。

思想政治教育从本质上说,就是培养主体性道德素质。思想政治教育应该以有序地引导清理道德体验的无序性,以理性思维整理感性道德经验,以自觉的道德意识替代自发的道德表象。学前儿童道德启蒙教育应该坚持以人为本,协助孩子发挥自身生命潜能,健康地发展。

学前儿童道德启蒙教育必须充分尊重儿童的主体地位,尊重主体的自由意志。理性的、抽象的道德理念要让位给经由反省的生活经验以及人的自我建构。教育尤其要将个人转型为主体,觉醒其自我的自由和责任。

学前儿童道德启蒙教育必须还原德育的学科本质,将其置于历史进程中,尊重自然、尊重社会,去除物化的非历史的概念,转换到批判、反思、自由等人性的历史的概念。恢复学前儿童主体地位,尊重其主体意识,使其自觉体认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学习社会批判、权利意识和公共参与,坚持自我价值和社会正义,朝着道德觉醒和人性尊严方向发展。

学前儿童道德启蒙教育要统合思想与行动、理论与实践,让他们在道德实践中领悟道德力量和道德真谛。因此,要积极统筹各类主体,分析并批判压制学前儿童的社会结构,让学前儿童生活、生长在真实、统一、开放、公正的社会环境中,不会因为学校(幼儿园)、家庭和社会的分歧而导致儿童思想的迷茫和人格的分裂。

3.学前儿童道德启蒙教育的创新性方法

实践证明,道德启蒙教育必须尊重学前儿童的生命规律,尤其是学前儿童的敏感期。在敏感期,学前儿童的特定能力和特定行为对环境特别敏感,这些能力和行为正处于发展的最佳状态,有的放矢地引导和教育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道德启蒙教育更要遵循学前儿童的心理特征,有效地引导其道德认识和道德实践。学前儿童处于如饥似渴的社会学习阶段,社会模仿是主要学习方法,因此,言传不如身教。道德启蒙教育应该坚持正面教育,学前儿童更能体会对方的满意、高兴,与其告诉他们对错,不如直接表达主观感受。当然,学前儿童的道德启蒙教育不可能一蹴而就,应该反复体验、练习和实践。

第6篇

1.学前儿童主体意识与学前儿童道德意识

人先天不同于动物,在基因中就获得主体性遗传,具备主体潜能。皮亚杰认为认知结构是人主动建构起来的;蒙特梭利认为幼儿具有人的完全意义,还具有自发的吸收性能力和创造性能力即吸收性心智,这是人类的一种自然性。儿童的认知是儿童作为实践主体,以自己的经验为基础,与客体相互作用的结果。

在教育实践中,学前儿童的主体性是不容置疑的。他们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社会实践,现代媒体和信息化交流方式更拓宽了其视野,尤其进入幼儿园,接触到伙伴、教师、集体、环境等社会实体后,以学习的方式经验、以直观的方式认识,初步理解自然与社会,开始意识到自己的主体地位、主体能力和主体价值,尽管不是自觉意义上的。他们以自己接受与否,选择对人对事的态度,用强烈的集体荣誉感要求自己、要求他人。学前儿童比其他任何时期,都更迫不及待地表现自己的存在、力量和价值。其实,学术界虽然没有明确承认学前儿童拥有主体意识,但是,在方法论和教育实践中却鲜明主张双主体理论、主体性教育思想,呼吁实现学前教育中儿童主体地位的回归。

道德意识潜能在一定程度上被认为是人的自然禀赋,人的生物性中包含着合作和自我牺牲的倾向,人在最原始的内心深处就有与人联系的迫切渴望。可以说,道德意识作为潜能存在于每个人的自然机体中,是人的社会性本能的有机组成部分。但是,原始的道德意识占道德意识的一小部分,而且只是一种潜能,必须经过社会实践才能实现。学前阶段是行为习惯养成的最佳时期,“教子当在幼,养正当于蒙”,应该及时让生物学意义的道德种子萌发、生芽,生成社会意义的道德之树。

2.学前儿童主体性在道德启蒙教育中的重要意义

第一,学前儿童的主体性构成了学前儿童参与道德启蒙活动的本质特征和根本属性。思想政治教育以思想观念、政治观点、道德规范为教育内容,以指导人们形成正确世界观和人生观为目标,也就是塑造思想,因此它的对象必须具有主体意识。否则,就丧失了实践根据和实践价值。

第二,学前儿童的主体性构成了道德启蒙教育的本质。道德启蒙教育是学前儿童道德意识的自我确立和自我完善。道德意识是主体意识与对象意识在道德世界的统一,它的确立与完善只能由主体自身完成,其他都是条件准备。

第三,学前儿童的主体性决定了道德启蒙教育的思维方式、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教育模式。道德启蒙教育必须以学前儿童为中心,以他们的主体性特点作为开展工作的依据。在道德实践中,要尊重学前儿童的主体地位,强化其主体意识,发挥其主导作用,从而形成主动的、有责任的道德意识。

第四,学前儿童的主体性造就了道德启蒙教育的学科意义和社会价值。在主体与客体的对象性关系中,主体既有肯定,也有否定。前者表现为主动,即主动做自己想做的事情,体会自由、快乐;后者表现为自制,即克制自己做他人否定的事情,体认责任、规则。道德启蒙教育就是帮助学前儿童模仿与学习寻找肯定与否定在社会道德规范下的内在统一。

二、学前儿童道德启蒙教育的养成

道德意识建构于主体的习惯,既是社会风俗习惯的普遍化和一般化,也是个体自身习惯的养成。著名教育家叶圣陶先生说:“什么是教育?简单一句话,就是要养成习惯……德育就是要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①

1.学前儿童的人格养成

人格是道德主体对自我的定义,以区别于其他的道德主体。它是道德启蒙教育的心理基础和内在根据,独立存在于精神文化维度里,从心理层面构筑个体的道德规定性。在道德实践中,主体根据自己的人格归纳、整理道德体验的表象材料,形成有序的道德意识。人格潜伏在思想最深处,是隐性的、原始的道德意识,而道德意识则是显性的、成熟的人格表现。人格以其稳定性主导着道德意识的倾向,养成学前儿童理想人格是道德启蒙教育的首要任务。

人格养成首先在于日常行为习惯的养成。根据结构心理学理论,外在的言谈举止可以直接转化为内在的人格特征,所以,“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②。个人的生活习惯还会引起他人评价,反过来影响个人的人格。中国传统“小学教育”就是从洒扫、应对、进退开始,从劳动、接人待物、日常礼节方面培养儿童人格的自觉性。

其次,在于生活方式的养成。正如生产方式决定社会意识,生活方式决定人生观、价值观。“昔者纣为象箸而箕子怖。”③箕子认为商纣王有了象牙箸就会想犀玉杯,用牙箸玉杯当然不可能吃普通饭菜,必然追求豹胎美味,吃到豹胎的人当然不可能穿朴素的衣服、住简朴的房屋。为了锦衣珍馐、玉殿高台,必然要搜刮民脂民膏,为祸百姓。“故箕子见象箸以知天下之祸”。④

再次,在于心理倾向的养成。良好的心理倾向,要求勤于主动学习,乐于接受新鲜事物,还要有独立意识和思考能力。同时,良好的心理倾向要与遵守社会规则、服从社会规范结合起来。

最后,在于人际习惯的养成。人际习惯有天然性趋向,表露出一种内在自然力。但是,环境影响、后天矫正,一样会改变先天趋向。尤其要养成学前儿童和谐习性,消除对抗性心理习性。对抗心理成为人格习性,人际关系就会不可逆转地恶化,最终可能会仇视社会。

2.学前儿童的道德素质养成

相对于人格的混沌状态,道德素质则表现出清晰的理性特征。道德素质是道德主体对社会环境的根本承诺,是道德认识和道德水平的综合反映。学前儿童道德素质教育主要在于家庭美德和社会公德的养成。

家庭美德是个人全部道德素质的基础,培养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的必要条件。弘扬家庭美德是养成道德素质的关键,对社会安定团结也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与“私德”相对,人在社会公共生活中还必须遵守社会公德,遵守人与人之间在公共生活领域交往的规则。只有遵守社会公德,才会被社会接纳。儿童的学习就是塑造“社会人”,社会公德的养成显然是学前儿童的必修课。

3.学前儿童的行为规范养成

社会出于稳定与秩序的需要,衍生出行为规范,调整成员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具体地体现和延伸着社会关系和社会价值。行为规范是道德主体的自我约束,是人对社会规则的客观实践,在个人的现实性上就是主体对自己行为的选择。行为规范有成文的,以法的形式强制要求人们必须严格遵守;有不成文的,如风俗习惯、道德规范甚至部分法律规范和宗教规范,也要求人们遵照执行;还有的只反映了社会情绪的喜爱或厌恶,没有上升到道德、准则的高度,仅作为“应该”或“最好”的建议,并不给人以外在的压力或束缚。无论哪一种行为规范,人都不可能先天认知,只能后天养成。学前儿童道德启蒙教育主要是针对后两种不成文行为规范的养成。

三、学前儿童道德启蒙教育的心理过程

1.认识过程

学前儿童处于生理和心理的成长黄金期,乐于接受新鲜事物,富有学习和创造能力。教育的责任就是协助儿童发挥自身潜能进行自我发展,这就是教育的真谛。

学前儿童抽象思维尚不够健全,囿于感性认识。对于他们而言,词语与其说是逻辑概念,不如说是符号,而且是感性的、可经验的符号。启蒙教育不能成人化,抽象的道德和社会理念只会造成儿童思维混乱,灌输只能教会孩子撒谎。

经验直观是学前儿童的主要认知手段,他们直接通过感知认识事物,通过实践把握世界。儿童是最积极的“实践者”。实践会帮助他们完成感觉、知觉、记忆、想象和思维等认识过程。同时,学前儿童的认识直接、孤立、静止、片面,反思仅停留于直接的、表面的因果。他们只能接受启蒙式教育,而且必须是直白的正面教育。

学前儿童倾向于借助想象力把思维与存在统一起来,用简单的认知结构暂时应付复杂的外部世界。拟人性是幼儿认识过程最为有趣的特点,他们仿佛信仰万物有灵论,赋予万物思想和灵魂,想象一切事物都和自己一样有知觉、有意识,也赋予世界以人性的尊严与人性的光辉。学前儿童比成年人更加遵从自己的经验和理解,反而造就了丰富的想象力和自由创造性。

2.情感过程

在认识的过程中,客体一定会引起主体意识的波动和感染,出现情绪、态度等情感过程。学前儿童知觉与感情尚未完全分化,总是以情感的经验直观世界、把握世界,表现出无遮掩的人性。情感过程最能够激荡学前儿童的心灵,学前儿童道德启蒙教育在本体论上应该是一种情感存在和情感力量。

学前儿童在认识过程中会用主体意识灌注对象意识,直接地让世界统一于自己,实现与世界的情感交流。针对学前儿童情感过程的教育应该是正面的教育、爱的教育,而不能让他们通过否定恨来反思爱。否则,我们就在不善于反思的儿童心中培育了恨的种子,儿童将来的情感走向会令我们大吃一惊,就像马克思感叹的:“我播下的是龙种,而收获的却是跳蚤。”

3.意志过程

意志是主体对自由的实现,反映了主体运用本质力量对客体施加作用,创造新的价值。自由是道德的基础。自由不是为所欲为,而是被约束。自由是对享有权利的尊重,但不是放纵。

自由必须被限制在义务里面,以不侵害他人的自由,换取他人尊重自己的自由。所以,真正的自由是有规则的自由。自由还是自我约束。自由意志在选择时,遇见了这样的二律背反:我是自由的,自由是无限的,所以我选择;可是选择的对象和结果都是有限的,所以选择不是自由的。选择是自由的也是痛苦的,意志侵犯了自己的自由,减少了自己的自由。所以,意志是自我意识,也是自我控制。

道德启蒙教育的意志过程最关键的就是让学前儿童学习选择,并学习为自己的选择承担后果。

4.审美过程

审美是人把握自然、把握社会尤其把握自己的一种特殊形式,是知、情、意的统一,是一个评判的过程、主观的心理过程。在审美过程中,主体与客体形成一种超功利的、形象的和情感的关系状态,在理智与情感、主观与客观的具体统一上追求真理、追求发展。在这个主观的心理过程中,主体对客体不再强调客观的认识,而偏重于主观的理解。所以,审美过程同时也是一种预期、理想和超越,从而促使人生超脱世俗的平庸和鄙陋,“诗意般地栖居”①。

学前儿童知、情、意等心理过程的特点,使其审美过程倾向于直观的优美,很难理解反思践踏生命的丑陋而获得的崇高。在儿童看来,战士英勇杀敌与恶狼吃羊,都是对生命的践踏,并没有本质的差异。

四、学前儿童道德启蒙教育的引导艺术

德育是主体的心理体验和意识生成,学前道德启蒙教育应该以引导为主要方法。

1.学前儿童道德启蒙教育的传统理论与传统方法

传统思想政治教育视儿童为被动的教育对象,视儿童心灵是可以任意涂画的白板,灌输成为思想政治工作的根本手段。教师向儿童传达思想戒律,儿童则像机器一样录制教育内容和教育过程。整个教育缺乏民生与科学精神,严重制约了儿童的自由发展,不利于儿童的身心健康。形而上学的传统思想政治教育割裂了自身与其他学科内在的、必然的联系,也把思想政治工作从生活中孤立出来,学校(幼儿园)独自承担起儿童的教育工作。教师的教育经常与家庭或社会的价值观相左,儿童迷惑于其间的矛盾,无法从中取舍,最终形成不正确的道德观。

2.学前儿童道德启蒙教育的创新性思维

学前儿童道德启蒙教育应该既独立于其他教育学科,又与其他学科相互交融。因此,需要重建思想政治教育的概念,用合理的内涵和相应的外延,指导我们探索学前儿童道德启蒙教育的新思维。

思想政治教育从本质上说,就是培养主体性道德素质。思想政治教育应该以有序地引导清理道德体验的无序性,以理性思维整理感性道德经验,以自觉的道德意识替代自发的道德表象。学前儿童道德启蒙教育应该坚持以人为本,协助孩子发挥自身生命潜能,健康地发展。

学前儿童道德启蒙教育必须充分尊重儿童的主体地位,尊重主体的自由意志。理性的、抽象的道德理念要让位给经由反省的生活经验以及人的自我建构。教育尤其要将个人转型为主体,觉醒其自我的自由和责任。

学前儿童道德启蒙教育必须还原德育的学科本质,将其置于历史进程中,尊重自然、尊重社会,去除物化的非历史的概念,转换到批判、反思、自由等人性的历史的概念。恢复学前儿童主体地位,尊重其主体意识,使其自觉体认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学习社会批判、权利意识和公共参与,坚持自我价值和社会正义,朝着道德觉醒和人性尊严方向发展。

学前儿童道德启蒙教育要统合思想与行动、理论与实践,让他们在道德实践中领悟道德力量和道德真谛。因此,要积极统筹各类主体,分析并批判压制学前儿童的社会结构,让学前儿童生活、生长在真实、统一、开放、公正的社会环境中,不会因为学校(幼儿园)、家庭和社会的分歧而导致儿童思想的迷茫和人格的分裂。

3.学前儿童道德启蒙教育的创新性方法

实践证明,道德启蒙教育必须尊重学前儿童的生命规律,尤其是学前儿童的敏感期。在敏感期,学前儿童的特定能力和特定行为对环境特别敏感,这些能力和行为正处于发展的最佳状态,有的放矢地引导和教育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道德启蒙教育更要遵循学前儿童的心理特征,有效地引导其道德认识和道德实践。学前儿童处于如饥似渴的社会学习阶段,社会模仿是主要学习方法,因此,言传不如身教。道德启蒙教育应该坚持正面教育,学前儿童更能体会对方的满意、高兴,与其告诉他们对错,不如直接表达主观感受。当然,学前儿童的道德启蒙教育不可能一蹴而就,应该反复体验、练习和实践。

第7篇

[关键词]惩罚;教育惩罚;学前教育

[中图分类号]G6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604(2010)03-0016-04

惩罚作为一种教育手段古已有之,《易经》《尚书》《学记》中都有对惩罚的阐述。在我国古代教育中。师道尊严被视为教育中至高无上的原则,因而惩罚与教育便密不可分。甚至成为我国古代教育的主要特征。

学生本位、学生主体、民主和谐、生命教育等已成为现代教育的主要特征和追求。而惩罚这种教育手段则被作为糟粕而遭到许多人的批判。目前教育中对惩罚的滥用与误用更是动摇了人们对于惩罚在教育中存在的必要性的认识,甚至有人宣称“有惩罚的教育至少是没有品位的教育”“惩罚是教育失败的根源”。然而也有不少学者和教育者认为惩罚作为一种教育手段存在具有必然性与必要性,是不可以随意去除的。对同样的概念,人们为什么会有截然相反的观点?教育中的惩罚到底是什么,应该是什么,我们应该怎样理解教育中的惩罚?明确这些问题,有助于我们对教育惩罚的认识以及应用。

一、教育惩罚的基本内涵

《现代汉语大辞典》对惩罚的解释是:一指惩戒、责罚、处罚坏人;二指施加鞭打或体罚以使之服从、受辱,或以苦行赎罪。在教育中不存在坏人,学生服从、受辱或赎罪也不是教育中的惩罚所要追求的目的,很明显这种解释针对的是社会惩罚。这和教育中的惩罚在前提、目的、运用的方式方法、情感基础等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中国教育百科全书》中对惩罚的解释是:教育者对受教育者品行进行否定的一种方式,一般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及开除学籍等形式。这一概念是对目前我国学校教育中制度层面惩罚的一种描述性解释,从教育制度的角度指出了惩罚的主体、惩罚的对象、惩罚的依据以及惩罚的形式等。但是,由于学前教育具有独特性,这一定义对学前教育实践没有实质性的意义。

《教育大词典》对惩罚的解释是:惩罚就是对个人或集体所进行的戒责,旨在控制某种行为,是学校德育的辅助方法之一。这种解释已将惩罚纳入到教育情境中,对惩罚的对象、方式方法、目的以及作用或职能作出了明确的界定。但是教育实践表明,这种对教育惩罚的解释仍然存在很多不足。比如,“戒责”到底包括什么,体罚包不包括:教育惩罚能不能控制某种行为,为什么有些行为越是控制越是频发;教育惩罚是不是只是德育的辅助方法之一,等等。

教育心理学理论认为。惩罚是和负强化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指通过对行为者呈现厌恶刺激而降低行为者某种行为再次发生的概率。长期以来,这种解释在处理学习者学习失误、行为问题以及不良行为矫正等方面广泛运用。心理学对惩罚的这一定义是从行为塑造的角度去理解的,对具体的外显行为具有很大的参考意义。但对学前教育实践中的惩罚问题很难进行有效的指导。

新近的研究认为,教育惩罚应该具有教育性。首先。教育惩罚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其次,教育惩罚的依据应该是受教育者的不良行为和违反规范的行为,而不是教师的情绪或教师对儿童的惯性态度。最后,教育惩罚是通过某种使教育者不愉快的方式发挥作用的,但这只是方式和过程,并不是教育惩罚的最终目的。

综上分析,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教育惩罚的基本内涵:为了促进受教育者的身心健康发展或保护其所在集体的利益,教育者或教育管理者对受教育者违反原则与规则的行为作出准确判断并进行合理处理的机制。这其中需要注意的首先是教育惩罚的目的是在不损害集体利益的基础上促进受教育者身心健康发展;其次是教育惩罚的主体包括教育者和教育管理者等;再次是教育惩罚的依据是一定的原则与规则和受教育者的违规行为以及造成后果的程度;最后是教育惩罚是主体对客体作出准确判断并进行合理处理的机制,而不是这一行为。判断教育惩罚是否合理的依据包括三个方面:是否有利于儿童快乐的生活,是否有利于儿童的健康发展,是否有利于儿童自我幸福感的提升。当某个儿童的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则以集体利益为主。

二、教育惩罚在学前教育中的价值

从学前儿童全面、自由、充分发展的角度出发。我们认为教育惩罚的价值体现在学前儿童的生活、学前儿童的发展以及学前儿童的社会道德发展三个方面。

首先是教育惩罚对学前儿童生活的价值。生活是教育的着眼点和出发点,学前儿童的教育也不例外。学前儿童的生活与成人的生活差异很大,有些的确是对成人生活的模仿和形式化运用,但并不是所有的儿童生活都是对成人生活的模仿或成人生活在学前儿童身上的复演。儿童的生活是儿童参鉴成人世界积极自主建构而成的,儿童在自主探索生活过程中体验着判断的失误和选择的失败所带来的后果和代价,生活中的这种自然教育惩罚对儿童逻辑推理能力、抽象思维、意志品质的发展以及促进儿童对生命和生活的认识有着其他任何教育不能比拟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应该明白学前儿童毕竟没有完全成熟的认知能力,他们对错误和失误没有实践性的概念,因此我们应该在学前儿童的生活环境配置以及在严重后果出现之前提供合理有效的引导上给予更多的关注。

其次是教育惩罚对学前儿童发展的价值。学前儿童的发展包括身体、认知、情绪情感、语言、技能以及社会性等方面。教育惩罚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学前儿童为获得和发展这些方面的能力所选择的方式、内容以及程度上。儿童有获得关注、接纳、交流、被需要以及探索发现、探索创造的需要,但是认知、与他人交流、社会情感发展等因人而异。如果过多地干涉很可能挫伤学前儿童自我发展的积极性,这就要求教师敏感地观察、适度地把握、合理地运用教育惩罚。尽量将对儿童的不利影响和潜在的不利影响最小化。

第三是教育惩罚对学前儿童社会道德发展的价值。学前儿童的社会道德是随着儿童的年龄增长和社会化逐渐发展起来的。皮亚杰和科尔伯格都认为学前儿童的道德是有阶段分层次的。当儿童处于一个阶段的不同层次时,儿童的道德发展具有相对稳定的发展内容和特征,这已经在我们的学前教育实践中得到证实。但是目前在学前教育中的儿童道德发展层面出现了明显的混乱。在幼儿园、家庭和社会中提倡的道德并不一致,导致不少儿童不知道什么是高尚的。什么是应该尊重的。什么是应该学习的。因此,教育惩罚在目前我国学前儿童社会道德发展和重塑中具有不容忽视的作用。

三、教育惩罚应遵循的原则

教育惩罚是教育的一种手段或方法,只有作用于儿童才能实现价值。教育惩罚具有负功能。用不好,对学前儿童的不利影响是难以估量和弥补的。因此对教育惩罚的运用必须遵循如下原则。

教育性原则。教育惩罚的目的是为了教育儿童,让儿童明白自己的言行或表现在某种情境下是错误的,并让其在再次出现这种情景或相似情景时能够作出准确的判断和选择。因此。不能对学前儿童的人格以及本身等非教育领域进行教育惩罚。

针对性原则。教育惩罚必须针对学前儿童的违规行为或错误表现,而不是其他方面。比如。一个孩子由于游戏时生气,在游戏完后踩碎了另一个孩子心爱的小玩具狗。这时你不应该惩罚他平时不守纪律、游戏时不守规则等,而是仅仅针对这一踩玩具行为。在惩罚的方法上也应该有针对性。比如,刚才的例子中,你罚这个孩子写10个汉字,很明显是没什么效果的。教育惩罚应该针对违规行为的对象及其相关的儿童。不应该也不能株连无关的儿童,随意地扩大化。比如,刚才的例子中,老师罚全班所有儿童静坐20分钟,不能说话也不能动。很明显针对性和时效性就会大大降低。

及时性原则。对学前儿童的惩罚必须及时,这符合学前儿童的特点。也容易使学前儿童改过。对学前儿童进行延时性的教育惩罚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比如,上面的例子中,这件事过去几个月后老师才想起来对这个孩子进行惩罚,不但没有意义。而且会适得其反。

一致性原则。对学前儿童进行教育惩罚时应一视同仁和一以贯之。一视同仁指不分三六九等,在规则面前人人平等,违反规则就应该受到惩罚。一以贯之是指对某一个孩子的某一种违规行为的惩罚不应前后不一和宽严随意,应该让孩子意识到教育惩罚的这种稳定性和前后的同质性。

适宜性原则。适宜性主要是指对不同的学前儿童不能一刀切。有些儿童的确在某些方面有困难,不能认为违反规则的儿童都应受到同样的惩罚。比如对多动症儿童,不能在不容许动的情况下动了都实施教育惩罚。因此,教育惩罚也应该在不同地区、不同文化以及不同教育理念指导下的学前教育中因时、因势而异,以维持和促进教育的正常进行,这也是教育惩罚的出发点和归宿。

四、学前教育中教育惩罚存在的问题

在赏识教育、全纳教育以及快乐学习等教育理念盛行的今天。教育惩罚这种教育手段逐渐被教育者以及教育管理者们淡忘。现在甚至有些教育者和教育管理者谈“罚”色变。但事实证明,在没有了教育惩罚的日子里。我们的教育效能在逐渐降低。目前,在学前教育中,人们对教育惩罚存在着太多的误解与偏见,在实施过程中误用滥用,缺乏有效监督和监控等。

首先是认识上的不足或误解。很多一线教师、管理者以及研究者一谈到惩罚首先想到的是体罚或变相体罚,而体罚和变相体罚是国家《教育法》明文规定不容许的。因此,他们便冠冕堂皇地宣称惩罚是国家不容许的。“有惩罚的教育不是好的教育”,是“失败的教育”,“至少是没有品位的教育”。教育惩罚不同于社会性惩罚,其前提和目的在于“警示和告知”,在于“帮助儿童消解不健康的违规动机”:情感基础是“教育者良好的期待和对儿童深切的关爱。这种热爱和关心,可以开启学生的心灵,消除师生间的隔阂和误会,增加学生的学习兴趣,并使他们体验到学校集体的巨大温暖”。惩罚方式和量度“一般控制在受教育者身心和社会角色可接受的范围内。更强调其可接受性和教育性”。由于对这些特征认识不足,造成惩罚时前提不顾及、目的不明确、运用随意化。

其次是实践中难以把握。我国教育立法对惩罚采取的是限底不封顶的方式,就是说什么不能做,而不是什么可以做。也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办法等。这就给我们在实施过程中造成无据可依的无奈,教师随心所欲,偏其所好就不可避免了。这时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准、教育教学机智等个人因素成了决定教育惩罚实施的前提正确、过程适宜与效能充分的主要保证。如果教师个人的这些素质不高,那么在教育惩罚中就出现缺乏智慧、简单粗暴,有时甚至不惜代价、不择手段、侮辱儿童的人格等现象。

再次是监督的缺乏与缺失。教师和教育管理者对受教育者的惩罚没有制度上的监督体系,全靠教师的职业道德和他人的眼睛来进行监督。无规范化的依据可依,无制度化的督导监督,那么教育惩罚难免盲目化、随意化、广泛化。这给各种教育惩罚的误用滥用、随意化提供了一个温床。因此。要想使教育惩罚回归到其本真的意义,制度化的监督督导体系的建立刻不容缓。

五、教育惩罚在学前教育中的运用

结合目前学前教育中教育惩罚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在学前教育中运用教育惩罚主要有以下三点需要遵循。

首先,明确教育惩罚在学前教育领域同样是一种有益的教育手段。教育惩罚是一种对学前儿童的违规和失范表现进行教育的机制,而不仅仅是对其进行惩罚这一活动,更不等于随意地盲目体罚等违背教育原则和要求的行为。

其次。学前教育中应确定与学前儿童发展相适宜的教育惩罚的规则与规范。这种规则与规范的确定必须兼顾每个儿童和儿童所在集体其他儿童的共同发展。儿童自己、教师或教育管理者必须将这种规则和规范作为判断是否对儿童实施教育惩罚的依据,否则就会误用滥用教育惩罚。这种规则与规范应包含以下几个部分。

第一是教育惩罚的前提。确定对幼儿实施教育惩罚的前提条件。并得到幼儿的认同。在实施教育惩罚的过程中必须依据确定的实施教育惩罚的前提条件,严防由于教师的个人因素而实施教育惩罚。

第二是教育惩罚的内容。在明确前提的基础上。将违规或失范的行为具体化、细化,然后确定哪些行为应该受到什么样的惩罚。

第三是教育惩罚的方式。惩罚这些行为用什么样的办法、方式。比如某一天某个小朋友由于在家里很生气,在幼儿园做游戏时故意捣乱,只要他不严重影响到其他小朋友,老师可以不关注他,减少对他的强化,让他自然地回到正常的活动中;也可以让他暂时退出游戏,等他消除不愉快的心情之后再回归到正常的活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