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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在您撰写税收征管的重要性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税收管理中总是出现因为纳税人不懂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以及有关涉税会计处理等原因,未能及时、足额缴纳税款导致税收收入下降的风险。对于不同规模、不同行业、不同类别的纳税人,其风险点大不一样。作为税收征收机关要运用行之有效的管理和服务手段,分析、识别和应对税收风险。依据纳税人不同的税收风险制定不同的应对措施和手段,最终目的是保障国家的财政收入。
采取多种手段,做好涉税信息基础工作
在科学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税收管理的主要问题是作为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涉税资料进行最为及时和广泛的收集与整理,并针对性做出有关管理和服务手段。所以,要大力发展“信息管税”,就必须准确理解和把握税收信息流在现代化税收征管中的重要作用,认真抓好信息涉税信息的基础性工作。
第一,通过一定手段和方法做好信息的取得。了解质量较高和数量必要的信息是加强税收征管的前提和基础。大力加强信息管税工作,就必须将信息取得放在第一位,从取得信息的质量、数量和方式等三个层面作为出发点,构建基础数据库。
第二,整理信息。涉税信息采集后,归集整理成为能否发挥信息效益、推进信息管税的关键环节。应按照科学、系统、严密、标准的要求,建立统一的指标体系,并以此为主线归集整理纳税人涉税信息,构建集中统一的数据仓库,为进一步分析利用信息打下基础。
第三,应用信息。分析应用是信息管税的重中之重。对前期采集、归集的海量涉税信息,应充分发挥信息技术优势,坚持人机结合,进行深度分析加工,做到用数据说话,服务税收管理和科学决策。
首先,要开发相关的税收征管软件。海量涉税信息的分析应用,必须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效率优势。针对目前操作工具欠缺的实际情况,应按照统分结合的基本原则,严格按照设计规范、操作简单易行的主体思路,花大气力研发征管软件系统,构建高效便捷的税收管理信息应用平台。在设计理念上,应坚持决策层监控分析考核平台与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相统一,信息找人与人找信息相结合,数据实时性与查询高效率相兼顾。在开发设计上,集中业务和技术专家具体负责系统设计和开发,但在操作层面必须简单便捷,做到与基层税管员的素质相适应。可以按照一个税务机关、一个税收管理员、一户纳税人对指标信息进行归集,形成一局式、一员式、一户式的指标信息展现和处理模式。在应用完善上,建立持续改进的工作机制,适时补充和修改分析指标、方法、模板,不断完善信息管税平台的功能。
其次,要开展专题分析。与开发应用信息管税系统实现信息找人的做法不同,开展专题税收分析主要是通过人找信息加强税收管理、防范税收风险。应重视税收岗位业务和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潜力,根据税收征管中的复杂问题,应用取得的大量相关涉税数据和信息,借助先进的信息技术分析工具以及计划统计、数理逻辑推理等分析方法,开发有效的税收风险模型,有针对性的认识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难点、热点和焦点问题,为税收征管做出科学决策和构建税收管理机制提供借鉴和参考。
持续完善税收具体业务与技术的有机融合
税收征管的过程,实质上是税收具体业务与先进信息技术高度融合的过程,要不遗余力地发挥先进信息技术的载体作用,加强税收具体管理业务的创新。因为,一般来说,税收具体业务是信息技术建设的先导,而先进的信息技术是税收具体业务实现的强有力支撑。要做好“信息管税”工作,根据信息需求来规划税源信息的收集、传输、存储、加工、维护和应用等各项业务,在这个过程中按照人机结合的要求,加强业务与技术的融合。在税务部门内部,要搞好业务、技术人员的协作配合,同时,也要注意搞好与同级其他部门的协调、合作,不断提升“信息管税”的效率。
完善税源分级分类管理新体制
信息管税的最终目标就是完善税源分级分类管理体制。信息化为新时期的税源管理提供了重要依托,涉税信息工作流变成了税源专业化管理的核心。因此,在完善税源管理体系中,要以信息系统作支撑和保障,进一步推广应用税收预警分析、风险评估等信息系统以及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平台的建设,通过完善立法的手段,允许税务部门依法查询涉税相关数据,以推进“信息管税”的工作的顺利进行。
财务核算 税收征管 重要性 策略
财务核算是财务管理过程中的重要内容,在财务核算过程中应该要按照《税收征管法》對单位发展过程中的各种财务项目进行核算。当前很多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都没有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要求对企业的财务情况进行核算,没有建立健全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的辅账目,在财务管理过程中随意设置账簿,因此导致账簿的记录与实际财务情况之间不相符的现象出现。究其根本原因,是由于财务核算基础工作存在问题,在企业内部缺乏完善的内部财务制度,因此导致财务管理比较混乱,无法确保各种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财务核算对税收征管的重要性
(1)可以提高税收监管力度
财务核算是企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监督过程,是对企业的财务信息进行监管的重要途径,尽管当前税务对中小企业,尤其是一些个体私营企业的建账督促力度不断加大,但是税务监控难度依然很大。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加强财务核算过程,可以使得税收征管力度不断提高,对一些中小企业的记账过程进行规范,从而确保税收征管过程顺利推进。另外,由于企业发展过程中的经营管理不断改革与创新,企业存在的多面广、经营范围变化快的情况,因此导致税务机关无法准确地把握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核算可以对这种情况进行有效规避,通过规范化的财务核算,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项目进行统计,从而能够为税务机关开展征税工作提供充足的依据。
(2)强化税务机关的作用
在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背景下,企业的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都不断增大,由于市场经济环境越来越复杂,税务机关的作用反而被弱化,没有产生足够的威慑力,对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一定影响。通过企业的财务核算,可以对税务机关的作用进行强化,从而不断提高税务机关的工作水平。例如当前税务机关存在任务和稽查力度不足的情况,我国的税务稽查主要目标在重点行业和重点税源上,对于一些中小企业的税务稽查普遍采用管理部门的纳税评估,这种管理模式的缺陷比较大,为了提高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水平,必须要积极加强对成本核算工作的强化,通过及时的成本核算,对企业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财会项目进行规范化记录和管理,从而确保企业的纳税规范性。
财务核算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1)财务核算存在的问题
第一,财务核算并没有发挥其监管职能。财务核算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进行监督的过程,但是当前有的企业的会计人员综合能力水平不高,一些企业的会计人员都是兼职的,他们没有参与到企业的实际经营过程中,在会计记账过程中也经常出现现金与银行混淆、销账与挂账不及时等问题,财务会计人员在财务核算过程中只是单纯地对各种账目进行核算,没有对企业经营管理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财务核算不够规范。在企业不断发展过程中产生的账目类型越来越多,账目不够健全、记账方式不规范等,都是当前财务核算过程中的明显问题。例如一些企业在账目设置方面没有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规范化设置,设置的账簿不完备,有的企业设置账外账,有的企业甚至没有设置账簿,因此导致企业经营过程中没有成本、收入凭证,更无法根据企业的账簿进行税收核算。另外,有的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记账的方式依旧是传统的人工记账,企业的账目繁多,财务人员核算口径与方式上存在较大差别,由于记录方式的不规范,也会导致一些账目缺失,最终导致财务核算与税收核算工作比较混乱。
(2)财务核算管理策略
第一,加强对财务核算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在财务核算过程中必须要对财务核算工作进行规范,建立完善的核算管理制度,从而确保企业的财务核算工作可以规范、顺利的完成。首先在企业内部应该要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引导会计工作人员对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种账目进行规范记录,按照统一的规定对各种会计信息进行汇总,形成规范化的会计信息。其次,要加强财务人员与税务人员的沟通管理,确保各种会计项目的真实有效,财务核算过程中一旦发现有任何疑问,都要及时与税务人员进行沟通,找到问题的成因,并且积极进行解决。
第二,加强对财务核算工作的监督。在对企业的财务核算过程进行监督的过程中,税务部门可以结合工商和财政部门加强对企业的财务和税收核算管理,督促企业可以按照《税务征管法》和企业财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从而对企业的财会工作水平进行提升。其次,要不断加强税务中对财务核算的监管力度,通过完善监督部门的职责,使得税务核算过程可以接受监督,确保税务核算目标得到落实。
第三,提高企业会计人员的工作水平。在财务核算过程中要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能力水平,加强对会计人员的定期考核,一旦发现会计人员出现会计造假行为,要及时追究其相关责任,采取法律手段对会计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提高财务核算工作的规范性。
综上所述,财务核算是企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内容,可以促进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更加规范,同时为税收征管提供真实、有效的财会数据,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针对当前财务核算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必须要积极加强对财务核算工作制度的完善,并且要积极加强对财务核算工作的重视,加强宣传,使得企业的财会人员能够意识到财务核算的重要性,不断提高财务核算水平,提高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确保税收征管工作顺利推进,同时促进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1]李玉平.健全的财务核算对税收征管的促进作用浅议[J].现代经济信息,20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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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收征管 模式 新时期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税收征管是税务工作开展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障税收收入的主要方式。税收征管模式在构件和谐纳税关系、提高征管效率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深化发展,现有税收征管模式逐渐暴露出一定问题,积极完善新时期我国税收征管模式,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研究课题。
一、税收征管模式简介
税收征管模式是我国税务部门为实现其税收征管功能,在征管税收过程中对相互制约、相互联系的税收征管部门、征管人员以及征管方法与形式等要素进行有机组合,从而形成的税收征管方式。其主要表现为税收征管、税收管理以及税收稽查等形式。国家国情与税收征管模式密不可分,税收征管模式直接决定着我国税收征收目标的实现以及经济基础的巩固。正确认识税收征管模式的作用,积极探究新时期我国税收征管模式的完善对策,对于全面促进我国经济顺利、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二、现阶段,我国税收征管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收法治环境不和谐。
现阶段,我国还未建立健全完善的税收法律法规体系,税法随意性比较强、经常会出现变动,导致征纳双方存在观念上的矛盾。我国税法宣传力度不足,宣传手段、方法单一,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相对较为薄弱。从整体上来说,我国税收法治环境不和谐。
(二)征纳关系有待进一步调整。
税收征管具体工作中,缺乏服务意识,征纳关系有待进一步调整。在实际征管工作中,没有彻底将“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理念贯彻到实处,相应税法宣传工作不到位,在具体工作中很难及时、准确的对纳税人需求做出及时相应。另外,在要求纳税人必须诚信纳税的同时,我国税务部门缺乏完善的诚信征税体系与评价机制,纳税关系堪忧。
(三)税收征管信息化水平低。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以计算机为平台的税收征管模式是新时期下税收征管的客观需求。但是,我国税收征管科技力量投入不足,无法更好的满足不同管理阶层需求。税务部门内部还没有形成完善的信息交流平台,国税、地税等相关部门之间缺乏及时联系,信息共享程度非常低,再加上我国税收工作面广,信息的准确性与全面性上存在一定缺陷,无法满足税源监控与税收征管需求。
(四)征管失衡,缺乏完善的税收监控力度。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变化发展,税源来源、分布发生显著变化,不可避免的出现税源失控问题。征管部门设置不合理,进一步削弱了其管理职能,缺乏对税源具体情况的了解与分析。在税收部门管理不善情况下,必须存在了税收流失问题。现阶段,还没有形成完善的税源监控机制,在税收征、管等各个环节中责任不明,税源失控问题明显。
三、新时期完善我国税收征管模式对策探究
(一)完善我国税收征管法制环境。
建立健全我国税收法律体系,完善税法征收基础,尽快出台《税收基本法》、完善《税收征管法》,对税收内容、法规、程序等进行统一的法律界定,对于违反税收征管的各种行为,明确法律惩罚规定。从整体上建立以基本法、程序法等为一体的综合法律体系,为税收征管的开展提供基础支持。与此同时,加强社会各界群体对税收法律法规的学习与贯彻力度,全面提高其思想认识,规范纳税行为,提高征纳税的自觉性。强化税法执行检查力度,对税收征管工作进行深入调查,全面推动税收执法责任,同时强化税务应诉、复议等各项工作。进一步完善重大案件的审理程序,强化税务案件监督力度。
(二)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服务模式。
新形势下,税务部门以及工作人员必须全面正确贯彻“以纳税人”为中心的工作理念,全面履行对纳税人的工作责任,进一步提高税收服务于纳税人、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识,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服务模式,积极建设诚信、和谐的征纳关系。通过强化税法宣传、积极建立征纳双方诚信体系等方式,加强征纳双方的交流与沟通,努力减少信息不对称问题,探索税务征收的个性化、针对方式,实现纳税服务形式的新突破,积极构建和谐的征纳新关系。
(三)全面提高税收征管信息化水平。
新时期,必须全面提高税收征管信息化水平。积极建立标准、完善的税收征管系统,统一配备统一硬件、软件、通信、数据等设备,加强科学技术投入力度,更好的满足征收技术标准,全面提升税收征管效果。与此同时,以我国税务总局为中心,积极建立覆盖面省市县区的综合信息网络体系,加强信息共享力度。与此同时,各级税务机构需加强自身数据库资源管理与建设力度,加强信息数据的科学管理,全面提高信息准确性与全面性。
(四)积极打造税收征管新格局。
首先,在强化专业分工基础上完善岗位职责体系,彻底解决税收征收环节、管理环节、稽查环节等人员的人工、权利、责任等问题,建立健全岗位责任体制,确保税收征管各项业务等的顺利开展。
其次,加强税收征管的精细化管理程度,更好的指导税务稽查,促进征税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税收征管工作的精确度、规范化与全面性,优化业务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分工,加强不同部门之间的交流与配合,重视税收征管细节管理,针对性抓紧、抓牢,促进税收征管向着精细化、科学化方式转变。
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针对税收征管模式概念、重要性开始以及现阶段我国税收征管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开始入手分析,从四个方面:完善我国税收征管法制环境,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服务模式,全面提高税收征管信息化水平,积极打造税收征管新格局,详细论述了新时期完善我国税收征管模式对策,旨在为一线工作提供理论指导。
参考文献:
[1]凌荣安.东盟新兴工业化国家税收征管运行机制探析[J].宏观经济研究,2008(10).
[2]周海燕.网络经济时代的税收征管模式创新[J].税务研究,2011(4).
关键词:房地产;建安企业;税收;征管
中图分类号: F830.4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33-65-2
0 引言
近年来,房地产行业发展势头迅猛,已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同时,为了更好地调控国家经济形势,我国实施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税收对国家实施经济宏观调控来说是重要的杠杆,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文章首先对房地产及建安企业的税收征管的重要性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并就其现状提出了几点强化措施,旨在为业内人士提供一些参考和建议。
1 加强房地产及建安企业实施税收征管的重要性
社会与经济的发展带动了房地产及建安行业的发展,税收也随之增加。税收作为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是组成财政税收的一项重要内容,尤其是对近年来发展迅猛的房地产行业来说。随着我国各项体制改革的深入,新的《营业税条例》、《增值税条例》等相继颁布和实施,其中的一些政策发生了改变,例如预收款项、甲供材等,明确了其预收款项、自产货物的纳税义务以及各项税款的计算标准。因此,深入分析房地产及建安企业的税收征管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1 有利于分析影响税收收入的因素
房地产及建安企业的税收征管一直以来都是税收工作的重点内容,由于房地产及建安企业的税收受经济、政治等因素的影响很显著,所以其税收征管问题较为复杂。在税收征管问题上复杂程度较高,深入其存在的各项问题,能够为研究影响税收的因素提供可靠的依据,进而明确税收的影响因素,制定相应的措施,提高税收的征管水平。
1.2 有利于完善税收政策
现阶段,我国市场经济日臻完善,显著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人们对居住条件开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使得房地产行业有了更广阔的发展前景,在我国产业结构中的重要地位日益显著。通过分析房地产及建安企业的税收征管,尤其是房产开发与销售环节的税收征管,对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具有现实的意义。所以应及时归纳整理,并不断对其进行优化,从而进一步为我国税收政策的完善提供参考。
1.3 有利于分析同业税负
税负指的是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在总收入中的比例,同一行业的税负数值相差不大。税务工作部门通过深入的分析同行业的税负,结合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尤其是房地产行业的不同情况,明确其平均税负作为企业纳税评估的重要依据,同时实施有效的监督,进一步提升房地产及建安企业的税收征管水平。
1.4 有利于税收征管的考核与评估
通过分析房地产及建安企业的税收征管,可以在税收征管考核评价、测算其平均税负后,从另一方面研究不同税种的税收负担情况,增强税收征管的考核与评估力度,进而不断优化、完善税收征管方式,将房地产及建安企业的税收征管落实到位。
1.5 有利于建立健全税收预警机制
近年来,我国不断改革住房制度和用地制度,逐步凸显出了房地产及建安企业对我国社会与经济的促进作用。根据现阶段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各项经济指标,深入探讨其税收征管问题,统计分析其相关的税收数据,有利于各地税务机关详细、准确、全面地掌握与之相关的行业的税收收入变化情况,在此基础上,实施有效的税收监控,防止出现税收缺口,助推税收预警机制的建立,提升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的水平。
2 房地产及建安企业税收征管现状分析
2.1 房地产开发环节
2.1.1 建安企业缺少相应的发票
我国大多数的地产开发商都是将房地产建设工程外包给其他建筑商,其中就存在一些挂靠其他建筑公司的建筑商,其依靠房产建筑资质来招揽生意,没有符合法律法规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也未办理税务登记证,或者办理了相应的手续,也不会申报项目的纳税。另外,这些建筑商有很大的流动性,进行的经营活动相对分散隐蔽,造成税务机关无法有效监管其纳税行为。现阶段,对于建筑商的税收征管主要是以票控税,但因为开发商未重视发票的索取,导致建筑营业税的大量流失。
2.1.2 建安企业开具的发票偏多
我国有专门的建安发票,税务征收大厅打开这类发票,建安企业只要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就可以在大厅开具发票,甚至部分地方会把建安企业的营业税及附加税视作“引税"的主要途径。再加上税务部门的征管松懈,对于发票的真实程度不予核实,造成建安企业极易多开发票金额,而房地产企业会以此为依据虚增成本,这样一来,开发商就可以支付3%营业税的代价,而轻松偷逃25%企业所得税的缴纳。
2.1.3 跨区域开发项目造成征管“真空”
如今,规模较大的房地产企业的开发项目已呈现出跨区域发展的趋势,这种跨区域的开发项目就会导致企业注册地和企业经营活动所在地的不统一。就目前我国的税收政策来看,坚持的是企业法人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则是以属地管理为原则。所以,跨区域开发项目可能会造成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异地开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包括施工进度、销售进度等,同时外来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按照相应的规定及时到当地的税务机关注册登记,导致主管营业税的税务机关出现征管漏洞,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房地产及建安企业的税收征管难度。
2.2 房地产保有环节
一般来说,我国会对房产征收房产税,对被占用的土地征收土地使用税,而对于建成但未对外销售的房产不征收房产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还规定,除了国家机关、军队建设及其他免税单位的自用房产外,房地产企业自用或出借、出租的未出售房产需要按规定缴纳相应的房产税。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会遇到未出售但己自用的商品房不申报纳税等问题。
3 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及建安企业税收征管的主要策略
3.1 加强房产项目开发环节的税收征管
首先,在房产项目开发环节就户籍档案实施全过程管控,将房产项目开发的各项手续及土地使用权等内容建立相应的档案,并对其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内容,将项目开发的进度、后期的销售情况等详细地提供给税务部门,方便税务部门准确的掌握房地产项目的具体情况。其次,与产权部门实施联合管控。以确保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缴清税款的情况下,业主不能办理产权证。税务机关还要拓宽相应的渠道,准确、详细地掌握开发项目的数量、价格及销售情况等,详细对比分析销售数据记录,利用现代化的计算机技术,实时监控税源。除此之外还要实地盘点商品房,严格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的发票,这些发票主要有预收款收据、相关建筑发票,主要是从承包商处得到的,注重承包商处开具发票金额的真实性,确保建筑营业税及时、足额的缴纳。
3.2 房屋出租环节的税收征管
税收征管工作只依靠税务部门,无论是在范围还是内容上都会存在相应的困难,这就需要与相关的职能部门相互合作,建立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对于房产出租环节的税收征管,要从户籍登记、暂住证办理等源头抓起。第一,将财政激励政策的作用切实发挥出来。对于个人住宅房屋出租税款的缴纳,可以依托各个街道流动人口管理中心代征,税款征缴后按照相关的规定,各个街道、居委会等代征机构享有一定比例的税收收入支配权,具体来说就是为了保障出租房屋税款的代征模式能够有效地运行,需要向代征机构支付5%的代征手续费;第二,信息时代,房屋出租税收征管应试行信息化管理模式,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动态跟踪税源、自动化计算税款,进而有效提高其征收管理效率和质量;第三,建立房产出租信息交流共享机制,将税务部门、公安部门等连接在一起,为税收征管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促进税收征管工作的高效进行。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房地产及建安企业的征收管理在各个环节还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税收征管工作的高效开展,对此应加强房地产开发环节和出租环节的税收征管,切实提高房地产及建安企业的税收征管水平,进而促进我国税收整体水平的进一步提升,保证我国经济的稳步发展。
参 考 文 献
[1]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课题组,覃先文,刘卫明,等.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设想[J].税务研究,2014(2):68-70.
关键词:税收征管;信息化;数据分析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10.51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10-112-02
所谓“大集中”,是旨在与过去的“数据分散”和“有限集中”相区别的一种通俗的说法。它是社会在信息化发展阶段出现的,是以集中存储、处理和备份数据为手段,通过建立统一的业务和管理系统,推动业务处理集中和管理集中的过程。根据公认的经典米歇模型和诺兰模型,税务信息化的总体进程已经经过了初始、蔓延、集成阶段,“实现数据的集中和应用系统的整合”。
“大集中”诞生于1994年税收征管改革。1994年,为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和新一轮财税制度改革的客观要求,国家税务总局结合之前探索的税收征管改革成功经验,借鉴和吸收了国外税收征管的有益经验,通过组建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务机关,实行分税制,确立了纳税申报制度,推广税务制度,推进税收征管工作信息化,建立严格的税务稽查制度。通过若干个阶段的试验和实践后,最终在2003年确定了“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模式 。基于信息化建设的“大集中”概念应运而生。
一、大集中时期取得的税收管理成效
“大集中”为税收管理搭建了一个高层面、高效益、高质量运行的现代化平台,通过省级税库银联网,统一数据采集口径,简化了税款入库流程;坚持以标准促规范,全部业务一律按照ISO9000标准执行,确保“大集中”系统功能齐全、操作规范。大集中的成效主要体现在:
1.税收管理服务工作更加高效。“大集中”系统通过整合地税信息化资源,有效减少低水平重复建设,有效解决部分地区信息化发展滞后的问题。对于涉税数据按照统一标准进行采集和处理,逐步实现全省范围内的涉税信息共享和数据应用。
2.税收执法更加规范。“大集中”系统通过统一软件、统一流程、规范操作,对从省局到每个基层分局的各个岗位的税收征管业务实行过程管理和实时监控,加强税收执法,实现税收业务的“阳光作业”,促进税务系统廉政建设,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3.纳税服务更加便捷。“大集中”系统充分体现了“以纳税人为中心”,网上报税、双委托和税库银联网系统的运作,方便企业进行网上报税,为纳税人申报纳税提供地点、时间和方式上的诸多便利;真正实现了“前台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统一出件”。
4.税收决策更加科学。“大集中”系统通过对全省税收数据的集中采集和处理,能够全面、实时、准确地掌握纳税人的相关经济税收数据,支持上千亿组数据的加工处理和查询分析,在更高层次上为税收管理和税收决策提供重要依据,有力地推动税收决策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二、后大集中时期面临的主要问题
1.税务干部将信息技术与业务技术相结合的能力亟待提升。基层分局普遍存在税务干部老龄化、信息化基础薄弱的现象。个别税务分局35岁以下税务干部不到20%,40岁以下税务干部不到 30%,尽管系统上线前期开展了多种多样的岗前培训,但是由于这部分同志信息化基础、学习能力、工作环境等限制,导致对软件操作的熟练程度、准确程度有所欠缺,跟不上大集中时期的步伐,使信息管税难以真正发挥它的长处,甚至对税收信息的监控分析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这也为大集中后期的维护和提高带来一定的阻力。
2.税收数据质量管理亟待提高。数据是有效开展税收信息化管理的基石,是税收工作辅助决策分析的重要依据,是实现税收信息化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在当前环境下,影响数据质量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数据采集手段相对单一。当前,地税部门大多依靠纳税人自行申报,信息渠道窄,提取信息手段落后,导致数据质量受到影响。二是侧重于纳税人静态信息采集,不能掌握纳税人动态信息,导致数据采集不全面问题较为突出,无法如实反映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状况。 三是数据信息共享程度较低。对于系统内部来说,数据定义存在争议,没有统一标准,相互的关联性差;对于系统外部来说,受到信息化发展水平制约,无法充分利用数据信息资源。四是数据质量管理机制缺位。大集中系统操作人员无后台权限,查询不便、修改不便,导致数据纠错机制运转不畅,反而增加基层干部比对数据工作量,影响工作效率。
3.税收数据深度分析应用亟待加强。尽管我们做到了税收数据的大集中,但是在实现数据大集中之后,税收数据分析不到位。税收数据深度分析应用又是落实“信息管税”理念的重要工具。深度分析应用是以数据高度集中为基础,结合统计学、经济学、管理学相关学科的理论和模型,对大量涉税数据进行系统内部、外部多角度、多层次的对比,来分析和挖掘数据背后的本质,揭示税收征管内在规律,发现税收征管薄弱环节。因此,税收数据深度分析应用能为管理和决策提供重要信息,参考价值极高。然而目前情况下,对税收数据的深度分析应用,事实上是我们目前的短板,海量数据还在“睡眠状态”。因此,如何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开展数据深度分析应用工作,迫在眉睫。
三、后大集中时期完善税收管理的思考
实现省级数据大集中之后,数据质量将直接反映基层税务工作的质量。因此确保数据的客观、真实和准确最是关键。基层税务机关必须加强征收管理、行政管理、人事管理等基础管理工作的标准化,彻底改变日常税收管理及业务处理各自为政的局面,服从全省的数据口径统一规范,用科学的手段进行科学的管理,完善所有岗位人员的职责、权限、时限、程序、责任追究等工作规范,提高基础工作水平。
1.更新税收管理理念,创新税收征管模式。适应数据大集中的形势,基层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必须更新税收管理理念,创新税收征管模式。高质量的征管工作是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的重要环节,在推动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思想是行动的引导者,因此要推动高质量的征管工作发展,必须树立先进、创新、科学的征管理念。
税务机关在治税理念上,应由满足自身的业务需求为主转向以方便纳税人的纳税需求为主,把服务纳税人、方便纳税人作为基本的出发点和着力点。在税务管理方式的选择上,要做到既有利于税收征管,又尽可能地方便纳税人办税。依据《税收征管法》,采取多种方式征收,多元受理申报。减少征纳双方的接触点,由统一机构牵头负责,避免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多头干扰。
2.提高对数据质量管理的重要性认识。完善数据质量管理机制,有专门的机构和岗位负责业务数据的质量,尽量保证数据的准确、及时、完整。可以将数据质量管理岗设置在税源管理机制中,或者将数据质量管理的职能落实到相关岗位,牵头负责税收业务数据的质量管理,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将数据质量管理工作制度化、常规化。
提高数据信息的质量,加强数据管理,不仅需要在税收工作中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强化税收业务与信息技术的融合,还要依靠纳税人的配合参与,税务部门设定的理想化程序未必是最符合当前纳税人的诉求,必须循序渐进,稳步推进。但一切工作的成败终究取决于人,提高征纳双方的思想认识,更新理念观念,不失为提高数据质量的治本之道。
3.着重做好税收数据深度分析应用工作。税收数据深度分析利用是指以税收业务需要为出发点,利用相关理论、方法和模型,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实现集中的涉税数据深入研究,探究其内在规律性,改善提高税收征管管理、纳税服务等效率,为高层决策提供可靠、客观的分析信息。在实现大集中以后,涉税数据的深度分析利用工作重要性日益突出。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系统有效的开展数据深度分析利用:(1)在数据采集方面,通过拓宽、完善纳税人数据信息采集渠道,完善数据采集系统,尊重数据的原始性、真实性,提高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全面性、完整性。(2)在数据共享方面,建立规范、统一的第三方涉税信息平台,加大外部信息获取渠道。外部税源信息主要存在于以下部门:银行、工商、公安、国土、房产部门等。加强对税收数据深度分析专业人员的培养和科学调配,建立完善的税收数据分析应用工作机制,促进信息流和业务流的有机结合,使数据分析贯穿于整个税源管理全过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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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赵芳.不对称信息对税收征管的影响[J].税务研究,2003,(03).
税制改革与优化为税收征管创造良好的实施基础,有助于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税收征管是税制改革与优化的制约因素,良好的税收征管是保证税制有效运行的手段,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有利于税制改革与优化,为税制改革与优化提供更广阔的空间.只有税制改革、优化与税收征管均衡发展.才能更好地实现税收政策的经济社会目标,充分发挥税收的作用。
新一轮税制改革已经启动并且取得相应进展.从2004年出口退税制度的改革,到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统一各类企业的所得税改革,我国的税制改革可谓是轰轰烈烈
与税制改革相比,税收征管改革却显得相对滞后.从以往的实践来看,我国在1983-1984年、1994年进行两次重大税制改革时,都没有推出整体税收征管改革方案与之协调.大多数专家学者在研究税制改革时,都忽略了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然而,正如维托.坦齐所说“税收是强调可行性的学问.一种不可管理的税制是没有多少价值的.理论上最完美的税制如果所表示的意图在实践中被歪曲,就可能变成蹩脚的税制“.因此,在进行税制改革和税制优化时,必须把税收征管纳入其研究范围,充分考虑税收征管能力,选择可操作的“有效税制“,使税制改革和税收征管均衡发展
一、税制改革和优化有利于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优化税制理论的精髓是,既然扭曲性税收所带来的效率损失是不可避免且可能很大,我们的任务就是要尽量使这些损失达到最小.在最简化的优化税制模式中,将效率损失降低到最小就是唯一的目标.而在较为复杂的优化税制模式中,则应在效率损失最小化与税收公平、社会福利的社会分配等方面寻求一个权衡点.优化的税制是理论上的一种理想模式,是各国税制改革追求的目标.通过不断的税制改革与完善逐渐向最优化的税制结构靠拢,在这一改革过程中效率损失逐渐降低,税收公平逐步实现,社会福利分配更加公平,使得纳税人的遵从意识不断增强,减轻纳税人的抵触情绪.这样既有利于征集到适度规模的税收收入,又能降低税收征管成本;同时,有利于纳税人对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有利于纳税人之间的相互监督.这一切无疑会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与效率(编世界税制改革的实践表明,许多国家以复杂的税制去服务于众多的政策目标,结果实际执行的税制往往不同于税法意义的名义税制,实际效果也大大偏离了政策初衷.这种情况在我国也很突出.因此,试图利用税收工具实现过多的社会经济目标是不现实的.税收作为政策工具有其局限性,并不是万能的.如果赋予它过多的额外的目标,本身也不符合优化税制的思想,反而会使税制变得极其复杂.如过多的税种、过高的税率、过多地对纳税人的区别对待和繁杂的税收优惠的形式和数量等.都是直接造成税制复杂的因素.对过窄的税基征收高税率不仅违背了有效和公平课税的要求,而且也鼓励了逃税,启动了过多的税收优惠待遇降低了纳税人的奉行.所有这些因素都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降低了税收征管效率.反之,扩大税基、降低税率、减少繁杂的税收优惠形式和数量,则会降低征管的难度,提高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同时,也有利于税制优化,实现经济社会目标
一般而言,税制本身包含的区别对待特征越少,税率越低,税收优惠越简单,税收征管中的漏洞和随意性就越小,可操作性就越强,税收成本就越低,就更有助于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玻利维亚、哥伦比亚、印度尼西亚、韩国和墨西哥就是采取了更宽和更加简单限定税基,加上更加统一的税率结构的税制改革和优化的措施,促进了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为此,世界银行把通过简化税基的确定加强税收征管作为税制改革的目标之一
二、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提高有助于税制改革与优化的发展
税收征管是整个税收理论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因为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能够使税务部门高效率地贯彻和执行税法,使税收职能真正发挥出效能与作用.也就是说,如果仅有税率、征税对象、征税依据等税制要素是不足以使税收发挥其功能与作用的,还必须有税务部门的征管行为,才能够真正发挥税收的各种职能作用。税收征管对税制改革与优化具有约束作用.税收制度是通过税收征管作用于税收分配的,税收征管充当了税收制度与税收分配之间的中介.严密而有效的征管,有利于税制的贯彻执行,并能及时发现税制规定中的不完善之处.相反,超前或滞后的征管会成为税制正确实施的绊脚石,阻碍税制改革与税制优化的过程.如世界银行2006年11月发表的《全球纳税情况总图》指出,许多国家税务征管要求过于苛刻,遵从征管已成为企业的重负.如规定公司年平均报送35页的纳税申报表,每家公司处理税务事务平均耗时约322小时.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差异较大,巴西的企业填报年申报表要花2600小时,而瑞典的企业平均只需花68小时.复杂的税收征管体制效率低下,势必导致税收收入下滑,无法体现其真实税负,不能实现税制改革和优化的目标。
虽然税制改革与优化会受到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制约,但是政府的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技术进步、法制的健全、税务人员素质的提高以及管理制度更加科学规范,政府的征管质量和效率会逐渐提高.而政府税收征管质量与效率的逐步提高则会给税制改革与优化的选择提供更广阔的空间,有助于税制结构更加合理、更加完善、更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
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课税采用分类所得税模式,实行源泉扣缴的方式.它不能就个人各项所得的高低实行统一的累进税率,难于体现公平税负,也不利于对个人总收入水平的调节.所以很多学者主张我国采取综合所得税制模式.然而,在税收征管上,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比分类所得课税模式要求更高.国际税收发展的实践表明,综合所得课税模式要求建立纳税人编码制度;准确掌握纳税人各项收入;推行非货币化个人收入结算制度;建立电脑管理资讯网路,实现与银行、工商、公安、海关等部门的联网.而我国目前尚不具备这些条件,这就造成了部分不透明、不公开、不规范的“灰色“或“黑色“个人收入的存在,妨碍了税务部门对个人所得税税源的确定和稽核管理,而且大量现金交易也使许多个人收入游离于控管之外.随着我国税收征管改革以及相关配套改革的完成,征管水平的大幅度提高,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会逐渐向综合所得税模式过渡,这样,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在调解收入、促进公平方面将充分发挥作用,从而使整个税制结构更加完善,进而促进税制改革和优化的实现税收收入是理论税制、税收政策导向及税收征管水平等因素的函数.在其他因素既定的条件下,税收征管的水平对税收收入显得尤为重要.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税法规定与实际课税结果都存在差异.如果理想的税制超越了现存的征管水平,漏征率比重很大,税收收入大大低于应征税款,则税制的目标就难以充分实现.随着我国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税收的综合征收率已经由1994年的50%上下提升至2003年的70%以上,10年间提升了20个百分点.具体到作为第一大税种的增值税,其征收率则已由1994年的57.45%提升到了2004年的85.73%,11年间提升了28.28个百分点.这是我国近年来税收收入持续高速增长的原因之一.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使得实征税款与应征税款的差距逐渐缩小,当初税制设计的目标逐渐显现。
三、税制改革、优化与税收征管均衡发展的对策
综上所述,税制改革、优化与税收征管存在两个层面的关系.一方面,完善科学的税制可以为税收征管创造良好的实施基础;另一方面,有效的税收征管是实现税收制度政策目标的必要手段和保证.无论从哪一个层面看,客观上都要求税收制度与税收征管相互协调,均衡发展.也正是因为税收在帮助促进政府政策目标的实现方面虽然可以发挥积极作用,但同时要受到税收征管能力的限制并存在一定的代价,决定了税制在确定其政策目标和繁简程度时,应当以已经或可能达到的税收征管能力为前提.明确二者的关系,有助于我们充分认识税收征管对于税制改革和优化的重要性,它对于我们实事求是地研究制定税制改革和优化方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无论是在税制改革和优化时,还是在优化征管、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时,都应该综合考虑二者之间的关系,使税制改革和优化与税收征管均衡发展,更好地实现税收政策的经济社会目标。
(一)应对税制进行改革与优化
税制改革与优化应遵循法制化、简化税制、便利征纳的原则.首先,要尽快完成税收基本法的立法工作.税收基本法应包括各级政府开征新税种、调整已有税种的程序、纳税人的权利等内容,逐步健全税收实体法,将所有税种完成立法手续.以维护税收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完善税收程序法,使税收执法程序法制化.其次,简化税制,以便于征收管理.一项法律要得到恰当地执行就必须既适应环境又便于执行.如果将太多的社会和经济政策目标融入税法,就会造成税制的复杂,既不便于纳税人也不便于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如果发现他们难以正确确定其纳税义务,就不会自觉遵守税法进行税收的自我评估.同样,如果税基设计不合理,或者规定了许多减免和扣除等,就会使执行碰到困难.在健全税收实体法过程中应尽量使税制简化.简化税制不等于实行简单的税制,更不是说税种越少越好,而是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税收的本质、特点及作用,科学、合理地设置税种.我们应注意两方面的工作:一是作为具体体现税制主要形式的税法,必须全面、系统、协调、简明、清楚,易于理解,易于执行.在不同税种和同一税种的税法规定中,既不要含糊不清,模棱两可,也不要拖泥带水,冗长繁杂,更不能存在自相矛盾或重叠等问题.以免出现年年补充解释、层层补充解释和“打补丁“的现象.二是税种和税基、税目、税率以及计算征收制度等的选择与确定应具体,符合客观实际.只有这样,才能增加税法的透明度、易懂性,便于社会监督,严格执行,减少税收漏洞,降低征管成本,以充分发挥税收的双重作用
(二)优化税收征管,为税制改革与优化提供更广阔的空间
1、改变整个社会征纳税环境.影响税收征管的除了税收制度之外,还有文化因素,主要包括:惩治腐败的制度化程度、公共道德的标准以及对达官贵人遵守法律的态度.尽管这些因素并非一成不变.而且它们对纳税人依法纳税的影响绝不是显而易见的,但纳税人的遵从行为很大程度上与这些重要的但又看不见摸不着的因素有关.通过改善这些因素可以使纳税人更好地遵从税法.具体途径有:对纳税人进行教育,使其相信税收是支付给社会的公共费用;彻底改变政府形象,使纳税人相信政府征税是为了改善人民生活而不是增加人民负担;政府对税款的使用应该公开、透明,并接受社会的有效监督,使腐败减少到最小.
2、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一些税收征管经验,加强税法宣传,提高纳税咨询服务质量.应积极开展税收经济分析和企业纳税评估,建立税源管理责任制,严格税务登记管理,深入开展纳税评估,切实加强对纳税人的税源监控.同时与税务评估相配合,开展税务约谈和经常检查,充分发挥纳税评估的作用.应加大税务稽查力度,它不仅是避免税收损失、增加税收收入的有效办法,而且是加强税法刚性,确保税制优化的重要保证.应将对偷逃税、骗税、抗税等违法者的违反税法行为的处理作为硬指标,以保证税务检查双重目的的实现.同时,税务部门应与检察机关、法院配合,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狠狠打击涉税违法者,保障税收法制的权威性、严肃性.应积极稳妥地推进多元申报纳税方式,方便纳税人自行申报.通过简化办税程序,减轻纳税人的遵从成本
现行的“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模式,通过多年的征管工作实践和积极探索,效能逐步显现。它促进了税收征管手段和服务方式的改善,提高了征管质量和效率,规范了税收执法行为,实现了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基本适应了经济发展的需要。然而,现行税收征管模式也存在着分工不明、职责不清、衔接不畅、管理缺位、信息传递、反馈和共享不尽如人意等问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国加入WTO,特别是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颁布施行,税收征管的经济和法律环境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迫切需要建立一个与之相适应的、统一高效的税收征管机制。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的试点工作方案》,提出“实现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和专业化’,建设统一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实现建立在信息化基础上的以专业化为主、综合性为辅的流程化、标准化的分工、联系和制约的征管工作新格局”的新一轮征管改革目标。从改革目标可以看出,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实现在信息化支持下的税收征管专业化管理。构建这一现代化的税收征管模式,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巩固多年征管改革成果,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奠定基础。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应是对多年征管改革的发展和完善,通过多年的征管改革,各级税务机关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了丰硕成果、锻炼了大批的干部,所有这些都是推进征管改革的重要基础和宝贵财富,因此,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多年的征管改革成果给予足够的重视和保护,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减少浪费和投入,保持征管改革的连续性。推进征管改革,应以“依法治税、从严治队”为根本,坚持“科技加管理”的方向,巩固、提高、丰富和完善“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在加速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实现税收征管专业化管理,大幅度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二、建设“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提供依托。信息化是推进征管改革、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突破口和前提条件,必须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正确处理好信息化与专业化的关系,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第6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的规定,建立“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包括统一标准配置的硬件环境、统一的网络通讯环境、统一的数据库及其结构,特别是统一的业务需求和统一的应用软件。当前,信息化建设的重点应放在信息网络建设上,加快建立覆盖省、市、县的地税城域网、广域网,按照“稳步推进,分批实施,讲求实效”的原则,市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中小型机为主的城域网,县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服务器群为主的城域网,并配备一定数量的计算机(平均每2人应配备1台),接入三级广域网中,实现广域网上的数据和资料共享;同时,还应加快统一征管软件应用的步伐,注意统一征管软件的兼容性和差异性,充分考虑到城乡有别、税源的集中与分散有别,经济发达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有别的实际情况,逐步修改完善统一征管软件,以避免征管软件与征管实际不相适应,影响征管效率的提高。
1.建立数据处理中心。数据的集中是实现税收征管信息化管理的重要保证,是实施科学管理的基础。“集中征收”的关键是税收信息的集中,其实质应是纳税人的各项涉税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集中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税务机关在准确地掌握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基础上,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涉税服务;税务机关通过数据处理中心可以获得政府管理部门的各种经济信息和情报,可以监控各项税收征管和职能的执行情况。税收征管内部各部门、各单位的信息管理,包括税务登记、发票领购、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数据信息,通过网络能够准确、自动地汇总到数据库,实现税收征管内部数据汇总自动化,基层征管单位也可以通过网络随时查询上级税务机关相应的数据库,便于强化税收征管分析功能和管理功能,实现网络资源共享;上级税务机关可以迅速把有关指示和工作安排,及时传达到下级各部门、各单位,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因此,要根据集中征收的要求,在相应层级的税务机关建立数据处理中心,负责本地涉税数据和信息,特别是申报征收信息的采集、分析和处理。
2.加强信息交换。利用信息系统加强信息交换,在加速国税、地税系统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的实现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联网,重点应放在工商、银行、财政、金库、审计、统计等部门联网,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税款解缴入库、纳税户控管等环节的质量和效率。三、划清专业职责,构建信息化支撑下专业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新格局。1.建立专业化分工的岗位职责体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实现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和专业化”。专业化是信息化条件下的必然要求和结果。但目前征管各环节专业化分工并未完全到位,特别是未能充分考虑信息技术条件下信息使用的重要性,没有按照信息流的相对集中合理划分征收、管理、稽查三个环节的职责,各环节之间还存在交叉重复、职责不清问题。因此,应按照职责明确的原则将税收征管的各项工作划分为征收职能、管理职能和检查职能,并实行“征管、稽查外分离,征收、管理内分离”,一级稽查运行的征管模式。征收、管理、稽查三系列的具体职能可划分为:征收职能主要包括:受理申报、税款征收、催报催缴(窗口提醒)、逾期申报受理与处理、逾期申报纳税加收滞纳金、逾期税款收缴与处理和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分析;受理、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负责发售发票、开具临商发票和征收税款;确保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管理职能主要包括:宣传培训和咨询辅导、税务登记核查和认定管理、核定征收方式和申报方式、核定纳税定额、催报催缴(指直接面向纳税人的催报催缴)、发票管理(包括购票方式的核定、领购发票的审批、印制发票的审核、发票审验、发票检查)、减免抵缓退税审核、纳税评估(包括税务检查、税务审计)、重点税源管理、零散税收征管、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检查职能主要包括:选择稽查对象、实施稽查,发票协查,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行政处罚的审理决定及执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借助于计算机及网络,通过专门设计的税收征管软件来完成。因此,要在赋予征收、管理、稽查各系列专业职责的基础上,根据工作流程,对应征管软件的各个模块设置相应的岗位,以实现人机对应、人机结合、人事相宜,确保征管业务流和信息流的畅通。2.明确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衔接关系。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4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检查。作为税务执法主体的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拥有税务检查权。为避免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税务检查上的职责交叉,必须明确征管部门的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税务稽查的区别和联系。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案卷来源不同。税务稽查的案件来源主要有:按照稽查计划和选案标准,正常挑选和随机抽取的案件,征管部门发现疑点转来的案件,举报的案件,以及移交或转办的案件;征管部门的案件来源主要有:在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中对纳税人情况的审查,按照税法或实际情况的需要对纳税人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案件,如在办理延期纳税、减免税手续等情况下需要对纳税人进行检查的。二是检查的对象、性质、目的不同。稽查的主要对象是重大案件、特大案件,是专业性的税务检查,主要目的是查处税务违法案件;征管部门的检查对象主要是在税收征管活动中有特定义务或需要,或者在某一环节出现问题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既具有检查的性质,又具有调查和审查的性质,目的是为了加强征管,维护正常的征管秩序,及时发现和防止重大、特大案件的发生。三是检查的方式、程序和手段不同。税务稽查有严格的稽查程序,坚持严格的专业化分工,各环节互相制约;征管部门的检查,方式灵活多样,程序不一定严格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步骤执行,只要是合法、有效的税收执法就可以。四是检查的时间不同。税务稽查应是对纳税人以往年度的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征管部门的检查应是对辖区纳税人日常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当然,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也是有联系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互相补充、互相支持。税务稽查是防止税收流失的最后一道防线,为打击和防范税收违法,防止税收流失,维护税收秩序筑起一道防洪大堤;而征管部门的检查主要是为防洪大堤做好基础工作,做好维护和修补。二是征管部门的检查往往为稽查部门提供案源,征管部门通过税务检查发现有重大偷税、骗税和其他严重税收违法嫌疑的,通过选案及时传递给稽查部门,成为稽查部门的案件来源之一。三是稽查部门通过稽查发现的问题,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征管部门,征管部门据此加强征管,并确定征管部门税务检查的重点,以提高征管质量。因此,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不断加强联系和沟通,特别是在选定检查对象后,要及时将检查计划连同待查纳税人清册传递给对方。除必要的复查和举报外,在一个年度内,稽查部门对征管部门已查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再查;对稽查部门已查事项,征管部门原则上不得再查,实行一家检查共同认账,避免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