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优发表网

购物车(0)

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期刊投稿 出版社 公文范文 精品范文

保护野生动植物措施范文

时间:2024-02-01 15:39:43

序论:在您撰写保护野生动植物措施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保护野生动植物措施

第1篇

关键词:野生动植物资源;生物多样性;立法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08)12―0087―05

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是环境保护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内容。我国是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但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却面临着严峻的形势。在经济利益驱使下人们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疯狂掠夺,已使我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遭到了严重的破坏。为了加大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力度,我国刑法设立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现行刑法在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加强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综观我国刑法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和缺陷,需要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

一、我国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立法缺陷

1 对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性质认识及归类不准确

我国现行刑法分则基本上是按照犯罪客体种类进行编排的。我国刑法将绝大多数有关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犯罪归入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笔者认为不妥。因为这就表明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但从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规定的犯罪来看,大部分都不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这种规定并未真正反映出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按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去衡量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会出现定罪不准、量刑不足的问题。它让人觉得国家不是为了保护环境资源包括野生动植物资源,而是为了维护管理制度才对此类犯罪进行制裁的,从而降低了国家惩治环境犯罪包括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价值和地位。

2 刑法所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范围狭窄

从罪名的设定上看,1997年新刑法规定的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主要对象是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和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将需要法律进行保护的野生动植物限定于珍贵、濒危的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植物,这就造成了在司法实践中许多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行为不能被定罪处罚,非常不利于有效地保护自然生态的完整性和确保地球上生物多样性。从外国刑法的规定来看,许多国家法律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范围都非常广泛,借鉴外国刑事立法例,我国刑法也应规定覆盖面更为广泛的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扩大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范围,这样才能有效地保护我国的生物多样性。

3 罪名设置和规范结构不科学

一是罪名设置不科学。在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犯罪中,绝大多数犯罪没有明确犯罪对象到底是纯粹野生的,还是包括人工养殖的,这种不确定性就给刑事诉讼中行为人行为的性质认定增加了难度,很可能直接影响到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执行。在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中,罪名设置的不科学直接导致了犯罪对象的不统一,这无形中为执法者和守法者制造了思想上的混乱,进而可能会影响到司法认定的准确性以及司法的效率和公平。刑事立法在修改时,应当从法律的系统性、协调性出发,将罪名间所体现的犯罪对象的矛盾之处予以修改。

此外,非法狩猎罪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存在法条竞合关系,两罪客观上都是非法狩猎或非法捕杀野生动物的行为,但两罪的侵害对象却不相同,前者以普通陆生野生动物为对象,后者以陆生和水生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经济、科研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为对象。普通的水生野生动物则属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对象范畴。笔者认为,以侵害的对象是否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作为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不尽合理,易给司法实践带来不必要的混乱。

二是规范结构不科学。1997年刑法有关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刑事立法绝大部分是采用空白罪状的形式,这就使所参照的法律法规的数量和立法质量直接左右相关罪名的认定难度。实践中办理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刑事案件,涉及到要参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等诸多法律法规,操作上的不便和烦琐显而易见。另外,随着1997年新刑法的实施以及相关刑法修正案的出台,1988年颁布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已经与现行刑法严重脱节,影响了刑法在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中应有作用的发挥。而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属于越权解释,并且对水生野生动物未作规定,无疑给执法设置了人为的障碍。

4 对影响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的部分行为没有进行刑法规制

一是《刑法》遗漏了对破坏自然保护区、草原等行为的刑法规制。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对有效地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特别是濒危物种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由于稀有动物和濒危动物的重要栖息地的毁灭会造成生物种群灭绝,因此,我国刑法典有必要专门设立破坏自然保护区这方面犯罪的规定。草原作为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涵养水源、调节气候、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它也是发展畜牧业的主要基地。我国目前草原植被被任意破坏,草原上的珍贵野生动植物遭到掠夺性的乱捕乱挖,造成草原面积减少,草场退化、碱化、沙化,水土流失急剧扩展,草原生态平衡严重失调。然而,对此类问题的刑事处罚却无具体刑法条文可依,在刑法中急需设置破坏草原罪的罪名。

二是我国刑法在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中,只规定了非法猎捕和杀害两种行为。该罪的规定不包括伤害、虐待野生动物的行为。我国现行刑法并未像西方大多数国家那样单独设立专门的罪刑条款来惩治伤害、虐待动物的行为。正是由于刑法没有将伤害动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所以才导致刘海洋案件出现后发生争论不休的状况。

5 部分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刑罚规定不科学

一是刑罚过轻。我国现行刑法关于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刑罚规定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刑罚过轻,普遍轻于近似的财产犯罪。1997年刑法第六章第六节对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刑罚,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没有无期徒刑和死刑的规定。如刑法规定盗伐林木罪的最高法定刑是十五年有期徒刑,而盗窃罪的最高法定刑是死刑,这是不合理的,因为林木的生态价值远非实物能比。再者,对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对单位要判处罚金。那么,对单位犯罪与单位违法哪个应处重罚?理论上讲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应当高于单位违法。事实上单位所受行政

处罚中消灭法人的处罚远比对单位所受刑罚要重,这就造成刑法威慑力的减弱。一些主张轻刑化的国家对实施危害环境的犯罪行为规定的刑事罚则同惩治其他犯罪的刑罚相比是更为严厉的,而我国的刑事立法却实行的是轻刑化,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这是不合时宜的。这也体现了我国现行刑事立法中对生态效益考虑的欠缺。

二是刑罚种类过少。在我国的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刑事立法当中,主要有自由刑和财产刑两种刑罚,这样的刑罚种类过于单一,尤其是对单位犯罪来讲更是如此。如前所述,单位犯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罪的,对单位要处罚金。但是,罚金在我国刑罚体系中仅仅是附加刑,这无形中降低了对单位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否定性评价。尤为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刑法对此类的单位犯罪只规定了罚金一种处罚方式,这本身就造成了刑罚力度的弱小和刑罚方式的单一。应该在刑罚措施之外,扩大非刑罚措施的适用范围,将多种刑罚措施综合运用,这样才能有一个比较好的效果。综观国外环境犯罪,普遍规定了多种刑罚手段,例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在第二十六章“生态犯罪”里共规定了七种刑罚:剥夺自由;限制自由;劳动改造;拘役;罚金;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强制性工作。仅在第256条“非法捕捞水生动物和植物罪”中就规定了五种刑罚。对这样多种刑罚手段的规定值得我们借鉴。

二、我国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立法完善

1 增设“破坏环境资源罪”专章,并在其中设置“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罪”专节,将直接针对野生动植物的犯罪纳入其中

笔者认为,破坏环境资源罪除了侵犯国家对环境资源的保护、管理制度外,更重要的是通过破坏生态系统的平衡,直接侵犯公民的环境权,并间接导致生命、健康或财物的危险或损害。因此,破坏环境资源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环境权是主要客体。不应该将破坏环境资源罪所保护的价值及其所体现的特殊社会关系简单地归入一般经济秩序或其他一般犯罪客体。将主要侵犯环境权的破坏环境资源罪单列为一章,既符合刑法分则犯罪的分类理论和规则,又使对破坏环境资源罪的制裁更多地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同时也有利于培养和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使公民自觉地爱护环境,合理利用、开发自然资源,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而野生动植物资源是环境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破坏环境资源罪中专设“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罪”一节,将直接针对野生动植物的犯罪纳入其中,有利于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罪体系的完整以及罪与罪的协调统一,从而有利于对此类犯罪的认定和打击。

2 扩大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刑法保护范围

我国现行刑法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对象和内容规定得过于单一、片面。笔者认为,从保护生物多样性的角度出发,应对刑法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范围做出重新界定,确保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和最适宜的范围。从我国刑法目前的规定看,其出发点是肯定对野生动植物资源进行利用的,只是通过列举的方式对其中一部分进行特殊保护。但是由于自然或人为的原因,各物种的数量会发生变化,并且各物种间具有相互的制约作用,一种物种的灭绝可能引起若干物种在一个地区的消失,各物种的数量会随时间发生变化,法律难以预料具体哪一类物种才是迫切需要保护的,而且法律规定具有滞后性,不利于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另一方面,法律需植根于内心,尤其是刑法,急需建立环境刑法的内在合理性。现代生态学理论告诉我们,每一种动植物都有它存在于自然界的生态地位和生态功能。野生动植物存在的价值在于,它是维持生态系统相对平衡的必要条件。我们必须在对其刑法保护上有清醒的认识,从野生动植物的自身价值来确定刑法保护问题,勿要以人之好恶,将一个物种推到不公平的境地。在扩大刑法所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范围的同时,也应充分认识到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境的重要意义,把对生境的保护提升到与保护野生动植物同样重要的高度。

3 罪名罪状的设置上应当进一步合理化

针对现行刑法中部分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存在法条竞合、犯罪对象模糊不清的情况,应当从保持刑法体系内部的系统性和协调性角度出发,对相关条文进行修改和整合,确定较为科学和便于司法操作的罪名。

一是明确犯罪对象。对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具体犯罪中的犯罪对象到底属于野生动物还是驯养动物,或者既可以是野生动物也可以是驯养动物,应进一步明确规定出来,以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笔者认为,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犯罪对象,应明确规定为野生的水产品。如果行为人非法捕捞人工繁殖的水产品,则应按盗窃罪或破坏生产经营罪等犯罪论处。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犯罪对象明确规定包括人工繁殖的珍贵、濒危动物。同时,为了保持此类罪内部的协调统一,将这些罪名相应地修改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动物、珍贵濒危动物制品罪及走私珍贵濒危动物、珍贵濒危动物制品罪。

二是将非法狩猎罪修改为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罪。做这样的修改有三个目的:一是使之区分于上文提及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动物罪,突出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重点保护,并同时基于对生物多样性的考虑,便于保护其他野生动物;二是取消非法狩猎罪的规定,可以消除公民认为在非“禁猎区、禁猎期”进行狩猎为法律允许的误解;三是这样立法既减少了过多的法条竞合罪名,又使刑事立法跟随时代的需要,加强了对生物多样性的法律保护。

三是修改并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环境资源保护法中的相关刑事责任条款,使之与刑法相衔接。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刑事立法应遵循协调原则,即保持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刑法体系内的协调。协调包括《野生动物保护法》在内的各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相关刑事责任条款与现行刑法关系的关键,就是要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准确适用刑法典。为此,首先应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中有关刑事责任的条款,并根据刑法中新增加的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犯罪增加相应的刑事责任条款。其次,以决定、补充规定的立法方式对相关环境法和资源保护法中援引新刑法的有关条款作出明确规定。此外,也可以借鉴国外环境资源刑事立法方式,对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环境资源保护法中规定有罪行罪名的刑事责任条款,而新刑法中又无相关罪行罪名刑罚的犯罪,作出具体刑罚的规定。这样就可以使不完整的刑法规范变成完整的刑法规范。

4 增设破坏自然保护区罪等新罪名

野生动植物资源与人类及土壤、水、空气等因素构成生态环境系统。这一系统正常协调的运转,是人类繁衍与发展的前提,而构成这一完整系统的各种因素无论缺少哪一环节,人类都将面临

灭顶之灾。因为其中任何一种都是其他因素赖以生存的条件。诸因素相互依存,才使生态保持平衡。

一是增设破坏自然保护区罪。我国的自然保护区已初步形成了类型比较齐全、布局比较合理、功能比较健全的网络,使85%的陆地生态系统、85%的野生动物种群和国家重点保护的300余种珍稀濒危野生动物、60%的高等植物和130多种珍贵树木的主要分布得到了较好保护。设立自然保护区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功效不能说不显著,但是,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种源地的行为在各地仍不时发生。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自然保护区法》,对破坏自然保护区的行为在刑法上找不到相应的条文进行惩治。借鉴外国刑事立法例,在刑法上设置一个破坏自然保护区罪非常必要。

二是增设破坏草原罪。我国草原资源总量大,但人均占有量少,人均占有草原为0.33公顷,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目前,中国有90%的可利用天然草原不同程度地退化,每年以200万公顷的速度递增,草原生态环境局部改善整体恶化的趋势仍未得到扭转。加剧草原退化的主要原因有:一是草原过牧的趋势没有根本改变,二是不合理开垦、工业污染、鼠害和虫害等对草原的破坏,三是乱采滥挖等破坏草原的现象时有发生。草原的破坏已达到如此惊人的程度,而草原的作用又非常重要。因此,应当增设破坏草原罪,以改变惩处破坏草原的行为仅在2002年修订的《草原法》上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性规定,而在刑法上却无相应罪名的局面。

三是增设故意伤害、虐待野生动物罪。故意伤害、虐待野生动物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使野生动物身体残缺,进而失去生存能力而死亡,与捕杀行为无异。西方一些国家早已将之规定为犯罪,且扩大到一般的动物,如《法国刑法典》第五卷全一章为“对动物的严重虐待或残忍行为”,规定“公开或非公开地对家养、驯养或捕获的动物实行严重虐待或施以残忍行为的,处2年监禁并科30000欧元罚金”。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对伤害、虐待一般动物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尚不现实,但处罚伤害、虐待野生动物的行为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议在刑法中增加规定伤害、虐待野生动物罪的罪状及其法定刑,以遏制此类行为的发生,有效地保护野生动物资源,避免再出现类似刘海洋案的尴尬立法境地。此外,还有一些新罪名也需要根据现实的情况发展而建立起来。

5 改革和完善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刑罚体系及刑罚制度

根据刑法科学化的要求和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特点,建立适当的惩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刑罚体系和刑罚制度乃是我国刑法改革和完善环境刑事立法的必然要求。

第一,应加大财产刑的处罚力度,充分发挥其惩罚与补偿作用。以财产刑代替自由刑或生命刑,是现代刑法转换刑罚机制的方向之一,特别是在惩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时其有效性表现得更为明显。这一方面是因为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中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因为行为人受经济利益所驱动,且单位犯罪也为数不少,对犯罪者处以财产刑,可以从经济上剥夺犯罪所得利益或消除其重新犯罪的条件,符合刑罚目的。更主要的另一方面是因为财产刑运用得当,可以兼具惩罚和补偿的双重作用。对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适用财产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补偿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所造成的损失,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甚至可以为保持生物多样性的系统工程落实一部分资金,直接关系到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的推行,其意义更加非同寻常。我国现行刑法对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罚金刑处罚数额偏低,这不利于对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打击。我国现存刑罚体系中的财产刑应当成为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行为控制对策中广泛适用的刑罚手段,并适当提高其地位。

第2篇

关键词:野生动植物;保护与开发;关系协调

野生动植物在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了促进我国生态平衡,必须合理保护与正确开发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

1.野生动植物保护与开发的基本关系

1.1野生动物与人工驯养之间的关系

野生动物主要指处于自然生存状态下,未经过人工驯养的动物。野生动物主要可以分为濒危动物、有益野生动物和经济野生动物3个类别。野生动物被人工驯养首先有其法律上的允许性,例如,经过人工驯养的野鸡从法律上来讲不属于野生动物范畴。其次,我国畜牧业的发展从根本上说是对野生动物进行驯养繁殖的产业。第三,我国目前鼓励人民群众对经济类的野生动物进行驯养,有效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第四,国家鼓励对野生动物进行驯养的同时,严格明确了对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原则,制定并实施了极为细致的保护措施,对破坏野生动物行为给予严厉打击。

1.2保护野生植物稳定性与开发的关系

首先,野生植物正以一种可再生的资源进入人们的视野,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更加突出。其次,野生植物资源有着不可替代性,某些绿色食品、花卉树木等野生植物资源有着广阔的市场前景。第三,维护野生植物资源的多样性是国家的重要政策,利用野生植物资源应以保护性开发为基本原则和前提。第四,目前我国正通过采用高科技手段对野生植物资源进行研究和开发利用。

2.野生动植物保护与开发的主要原则

2.1保护中开发原则

首先,应对即将灭绝的野生动植物资源进行必要而充分的保护,避免因保护方式的错误而带来物种的灭绝或基因的丧失。其次,在开发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时,必须以保护为前提,切实保证对资源的合理不过度开发,在发挥野生动植物资源经济价值的同时,更好地满足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生态稳定需要。

2.2可持续发展原则

野生动植物始终是人类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之一,野生动物资源与土地、水、矿藏等有同等重要的地位。特别是在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当下,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也变得越来越重要和更加具有可行性。首先,野生动植物资源虽然可再生,但不是无穷的,野生动植物资源中的大部分都不可用其它物质代替。其次,应尽量避免人类经济活动对野生动植物生态空间的破坏,在人类的开发中要注重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第三,应不断繁荣人与大自然和谐相处的文化,从而维护动植物的多样性特征。

3.有效保o开发野生动植物资源措施

3.1建立完善的监测体系

我国至今没有全面掌握我国境内的野生动物资源信息,还没有建立全覆盖的监控体系,只能到对重点区域进行监控,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野生动植物保护与开发的效率。为了进一步探明我国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总体储量,制定科学有效的发展规划,必需建立完善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监控体系。首先,加强各省重点区域的监控,做到进一步探明全国天然林、天然牧场、森林公园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具体情况。其次,积极提高监测技术水平,加强科技投入,采用当前先进的卫星监控方式进行必要监控。第三,对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空间、栖息地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监控。

3.2加强必要的宏观管理

虽然我国幅员辽阔,但我国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总量并不十分丰富,再加上历史存在的过度使用问题以及自然环境的破坏,导致我国有限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浪费和破坏现象严重,有不少动植物正面临着濒危灭绝的风险。为了保护好有限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必须进一步加强宏观管理。首先,坚决严厉打击盗捕盗采行为,从严惩处不法犯罪分子。其次,对濒危野生动植物实施重点保护,加快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力度。第三,促进野生动物的驯养繁育和科技种植野生植物产业的发展,适当给予相关企业创设优惠政策,不断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

3.3优化动植物产业结构

首先,应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建立一批上档次、上规模的大型企业,进快促进我国野生动植物资源的集约化生产。其次,尽快关停一批设备传统陈旧、以消耗野生动植物资源为主的企业,使经济效益低下的加工企业逐步退出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行列,或是采用关停并转模式,不断对企业的水平进行升级换代。

第3篇

资源丰富,是大熊猫、羚牛等珍稀动物的重要栖息地。为进一步加强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管理,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促

进生态文明建设,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的重要意义

野生动植物是维持陆地生态系统整体稳定的基本因素,在维护自然生态平衡中发挥着基础作用。保护野生动植物是建设生态 文明的重要内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职责。

我县建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个,保护着大熊猫、红豆杉等国家Ⅰ级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健全的自然保护区体系和丰富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是国家生态安全体系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乡(镇)林业站、保护区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牢固树立和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的关系,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切实抓好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保障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加强宣传,形成强大的保护态势

各乡(镇)林业站、保护区要充分利用“爱鸟周”、“湿地日”、“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等法定活动,加强对《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四下乡”、村务公开栏等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要在醒目地段和入山要道刷写标语、设立警示标牌、走村入户开展宣传活动,积极营造保护氛围,提高全社会保护意识。森林公安、保护区要加强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管理,对非法猎杀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查处,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要选择一些典型案件公开曝光,扩大社会影响,震慑违法犯罪行为,教育广大干部群众,力争将保护野生动植物变成群众的自觉行动。

三、采取措施,坚决打击各种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各乡(镇)林业站、保护区要采取得力措施,加强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坚决打击各种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行为。

(一)加强巡山管护,确保辖区野生动植物资源安全

各乡(镇)林业站、保护区要根据辖区特点,有针对性的开展巡山管护,涉及水库的乡(镇)要在候鸟迁飞季节开展库区周边重点巡护,集中力量打击猎杀鸟类的行为;涉及大熊猫等珍稀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乡(镇)要不定期的组织辖区巡护,重点开展清理“猎夹、猎套,捣毁陷阱、收缴非法猎捕工具”的专项活动,确保辖区野生动物资源安全。涉及辖区野生植物较多的,乡(镇)要落实专人加强巡护;林区森林管护站及保护区要认真履行巡山管护职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确保辖区野生动植物安全。

(二)开展清理整顿,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行为

各乡(镇)林业站、保护区要在重要集镇、宾馆饭店、农家乐、旅游景点以及重点林区,开展盗伐林木、非法占用林地、非法养殖、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专项检查。森林公安、资源林政、野保要加强配合,严厉打击盗伐林木、乱战林地和非法猎捕(捕捉)、出售、收购、运输、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犯罪。

(三)规范驯养繁殖,严控疫源疫病

各乡(镇)林业站要加强辖区内野生动物养殖管理,养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法申领驯养繁殖许可证,自觉接受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对无证驯养野生动物,无证经营、加工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森林公安、野保要依法予以查处。

各乡(镇)林业站、保护区要加强疫源疫病的监测,发现异常死亡野生动物及时报告,并按程序进行处理,严禁私自处理不明原因死亡的野生动物。

四、工作要求

各乡(镇)林业站、森林管护站、保护区要高度重视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乡(镇)林业站要及时向乡党委、政府汇报,积极开展保护巡护工作;森林管护站、保护区要结合日常巡护,开展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巡护,加大保护力度。

各乡(镇)林业站、森林管护站、保护区在5月25日前将保护工作落实情况报县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股。

第4篇

[关键词] 野生动物 野生植物 保护 建议

[中图分类号] S2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5)05-0104-02

野生动植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财富。人和动物都是大自然之子,都有同等的生存权利。保护野生动植物,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增加生物多样性,不仅关系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也是衡量当地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作为一名从事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工作的人员,对安阳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意义有更深刻的认识,通过多年的实际工作,笔者对安阳市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工作的现状进行了认真的思考,并提出了几点建议。

1 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的现状。

1.1 特殊的地理位置,成就了野生动植物种类多样。西部太行山区东部平原,中间地带为丘陵,地形地貌复杂,且汤河、洹河、卫河、漳河、淇河流经我市,水域丰富,特别是漳河湿地和汤河湿地形成了湿润的气候,使我市的野生动植物非常丰富,据有关数据显示:境内有国家、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91种,其中国家重点保护的43种,河南省重点保护的48种。国家一级保护的有白鹳、玉带海雕、白鹤等13种,二级保护的有雕^、大天鹅等32种。陆生脊椎动物占全省39.6%、两栖类占全省的25%、爬行类占31.6%、鸟类占全省41.6%、兽类占全省的38%。丰富的野生动植物资源,为安阳的生态平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1.2 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工作任重道远。虽然安阳境内的野生动物种类较多,但种群数量相对稀少,特别是近年来生态环境影响和人们对食用野味趋之若鹜,造成野生动动植物逐年减少,野生动物赖以生存的家园缩小、乱捕乱猎行为猖獗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疫情、依法保护野生动植物力量的薄弱,原来人们所熟知的狼、豹、豺等较大动物,如今数量已显著下降,几乎达到灭绝的边缘。面对这种情况,安阳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近年来实施了“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封山育林”工程,同时政府采取禁伐、禁猎、没收枪支、打击盗猎等行动,境内野生动物种群数量有一定程度恢复,但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2 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保护野生动植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安阳市根据野生动植物分布情况每年结合“爱鸟周”、“湿地日”、“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等主题活动,举办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教育活动,也无数次地救护野生动物,但相对于保护野生动植物的重要性仍显薄弱,大多数群众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猎捕、贩卖、消费野生动物的事件仍频繁发生,作为林业部门宣传力度感觉很大,但相对于整个社会来说还很弱小,因此提高全社会对野生动植物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仍是当前的重要任务。

2.2 依法保护野生动植物难度大。一是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二是多头立法现象严重;三是没有一部完整的野生动植物法律法规,现行法律法规出现重野生动保护轻野生植物保护之现象; 四是执法主体不明确,执法力度小。野生动植物保护站没有执法职能,而森林公安机关只能管辖野生动物刑事案件,但在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类型的违法案件中,绝大部分野生动物行政处罚案件至今没有明确的法规授权,给执法活动带来极大不便,对违法缺乏震慑力。

2.3 缺乏野生动物损伤(害)保护赔偿及野生动植物利用机制。野生动植物中的动物种群数量较大时,会出现损害家养牲畜或者粮食作物、甚至伤人的现象,目前欠缺完善的机制,应对野生动植物保护中出现的损失赔偿机制。

2.4 猎捕工具管理收缴难度较大。由于猎捕工具多为私人订制或者收藏,虽然经过多次收缴,但仍有个别人制作或者拥有猎捕工具。

3 建议

3.1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构筑保护野生动植物的坚固长城。首先建议制定或修改现有“野生动植物”的法律法规,避免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分别立法造成野生动植物平衡保护脱节,且有重野生动物轻野生植物保护的现象,同时在法律法规中对野生动植物生境的保护要纳入其中;其次严禁多头立法。避免各部门、地方立法机关在立法执法过程中存在想死争权和推诿责任现象;再次立法的内容要一致,避免造成执法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上述条款中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也有且只能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而《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猎捕一只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就应予立案追诉,《野生动物保护法》与《刑法》存在明显的冲突。由此可见,只有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才能构筑保护野生动植物的坚强壁垒。

3.2 强化宣传力度,使全社会都认识到野生动植物保护的重要性。一是野生动植物保护部门要以“爱鸟周”、“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月”、“湿地日”等为主题活动为契机,制作宣传版面、赶庙会、科技下乡等形式宣传外,重点要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宣传野生动植物保护的重要意义和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使人们充分认识到保护野生动植物就是保护我们的家园。二是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宣传野生动植物保护的重要性,特别是不消费野生动物制品,使野生动植物产品没有市场,增强全民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保护意识,改变人们食用野生动物的不文明的餐饮陋习,倡导健康文明的饮食习惯,自觉同各种破坏野生动物的行为作斗争。

3.3 加强相关部门协作,严格猎捕工具管理。工商、公安与野生动植物保护部门要密切合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强化市场管理力度,严厉查处出售猎捕野生动物的绳套、铁夹子、捕鸟网、媒鸟机、升压泵等猎捕工具;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非法买卖枪支及非法持有、私藏、制造枪支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工商、林业部门及森林公安要互通信息,形成打击野生动物违法犯罪的合力。

3.4 建立健全野生动物损伤(害)保护赔偿及野生动植物利用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据实给予补偿”。由于实施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措施,有些野生动物种群数量有所增加,出现糟蹋农作物甚至伤害家畜、人员的事件,各级政府要把赔偿资金纳入政府预算,作为专项资金,同时要建立健全野生动物损害赔偿机制,确保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能落到实处。

4 小结

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就是保护我们的家园,生物多样性才是自然的本来面目,全社会达成这样的共识。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工作经历了多年的不懈努力,从法律制度到保护野生动植物意识等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强,但相对生态环境的脆弱、法律法规的急需完善及野生动植物的迅速减少等诸多威胁,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显得尤其重要和迫切,从完善法律体系入手、强化部门协作、依法惩处破坏野生动植物的行为,建立起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牢固屏障,才能实现建设美丽中国的梦想。

参考文献

第5篇

关键词:兰坪县;野生动植物;濒危保护

中图分类号:S8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7)03009002

1兰坪县野生动植物保护基本情况

兰坪县位于云南省西北部,隶属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国土面积437238 hm2,其中林地面积有337638.3 hm2,森林覆盖率达到了68.43%。兰坪县地质地貌复杂,自然地理环境特殊,地貌类型多样,低纬度高原季风气候和山地立体气候明显,更是横断山区动植物南北区系交汇和分化地带,是云南省森林生态系统保存较好的地区之一。由于特殊的山地地貌,复杂的立体气候,多样的土壤类型,为森林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提供了优越的自然地理环境。

境内有国家Ⅰ级保护植物须弥红豆杉、长蕊木兰,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澜沧黄杉、油麦吊云杉、云南榧木、大叶木兰、西康玉兰、秃杉、金荞麦等。名贵野生中草药材有蝉花、虫草、天麻、五加、佛掌参、贝母、雪莲、地榆、草血竭等160多种。兰坪县的森林内还栖息了上百种的珍禽异兽,有国家Ⅰ级保护动物滇金丝猴、云豹、金钱豹等3种,国家Ⅱ级保护动物有12种,分别是猕猴、林麝、小熊猫、小灵猫、穿山甲、狼、毛冠鹿、鬣羚、豺、大灵猫、斑羚、黑熊等。有国家Ⅰ级保护鸟类黑颈长尾雉,国家Ⅱ级保护鸟类有14种,分别是血雉、红腹角雉、白鹇、勺鸡、燕隼、红隼、白腹锦鸡、鹊鹞、楔尾绿鸠、大紫胸鹦鹉、褐林^、班头V、白腹黑啄木鸟、普通\等保护鸟类。由于兰坪县复杂的地势和良好的生态环境,为野生动植物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生存空间,为此,兰坪曾被生物多样性考察专家誉为天然公园和原始物种基因库。

近年来,随着二期天保工程、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实施,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工作在县人民政府、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重视下,林业及相关部门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工作作为保护资源、建设兰坪林业强县的重要内容来抓,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成立了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机构,2002年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兰坪县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野保办),配备了专职人员,负责全县野生动植物调查、建档、保护和管理工作。2003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成立了兰坪云岭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保护区面积为73426 hm2,2016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兰坪云岭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调整为云岭省级自然保护区怒江管理局,加大了保护区管理力度,为该县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与管理、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作用。

2兰坪县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工作存在

的问题虽然天然的屏障为大量的珍稀物种提供了栖息地,然而,兰坪县境内林村交错,为推进全县脱贫攻坚经济建设,在林^内开展道路建设、民用材的采伐等经济活动,不同程度破坏了森林的生态环境,使自然环境遭受破坏,还出现了部分人猎杀野生动物、盗伐野生植物的破坏活动,不利于兰坪珍稀动植物的繁衍生息,很多珍稀物种开始处于濒临灭绝的状态。

当前,兰坪境内的物种和数量尚不明确,对于濒危物种的调查数据也不确定。由于在服装、医药等行业中开始越来越需求野生动植物,所以,一些以野生生物贸易的经济活动开始对兰坪县的珍稀动植物的发展带来极大的摧残和破坏。

2.1认识不足

人们对野生动物存在的价值缺乏足够的认识,这是当前野生动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最突出的问题。人们远没有把保护野生动物提高到保护人类自己的高度。就林业部门而言,重森林法,轻保护法;重林木,轻动物;对野生动物资源本身的价值及对维护自然生态系统所起的作用认识不足。

2.2重保护,轻管理

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在我国已提到一定的高度,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但具体管理跟不上,例如在猎捕、乱采滥挖、驯养繁殖、经营利用都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局部地方铁夹子、气钉枪捕杀野生动物事件时有发生、屡禁不止,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缺乏技术指导和服务,无证经营野生动物,超范围经营野生动物的人和事仍然存在。从而影响了兰坪县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的正常开展。

2.3产业规模小

目前,兰坪县有4家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户,他们的经营规模小,加工技术手段落后,单一生产初级产品,缺乏科技含量和高附加值的产品,加工的效益非常低,发展前景堪忧。

2.4缺乏资金

野生动植物保护和管理工作是一项公益性事业,但由于兰坪县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经费未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基本建设投资和管理经费没有资金来源,直接影响了该县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的正常开展。

3兰坪县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工作对策

和思路野保工作是相当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为此,本文就做好兰坪县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提出以下一些对策。

3.1加强对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的宣传

加强对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做到严格规范的管理,对破坏野生动植物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查处,通过完善野生动植物保护体系,来加强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具体可以通过结合当地的少数民族的活动,灵活开展野保宣传教育工作。此外,县人民政府还应该一些保护野生动物的通告来加强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工作,并定期开展专项打击查处行动,提高人们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意识。最后,县级政府可以通过构建野生动植物管理体系,通过各种渠道筹集资金,专门对森林区域的野生动植物进行保护,如建立野生动植物保护站、林区巡护、抢救性保护、拍摄珍稀野生动物等保护措施,还可以通过划片区将野生动植物落实到专人养护,并通过签订养护责任来加强保护。

3.2做好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对于兰坪县境内的古树名木,有关部门或管理机构应该采取有力的保护措施,将境内的所有古树名木都调查清楚,并挂上保护牌,划分给专人保护,提醒广大群众要有保护意识,并通过媒体进行多样化宣传,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力度。

3.3加强资源保护工作

按照国家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严厉打击各种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以森林公安执法为主体,加强与工商等部门的协作,形成多部门联动机制,提高执法效率。对于濒危野生动物保护措施,采取拯救行动和放生等行动举措来保护好濒危物种。

3.4加强指导服务,促进产业发展,增强财政支持

各级政府要因势利导,加强领导,强化服务,为促进兴林富民和森林兰坪建设做出新贡献。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是国家林业建设工程之一,当地政府要进一步关心野生动植物保护事业,应将野生动植物保护事业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野保事业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相协调。鼓励企业或个体进行人工繁育野猪、石蛙、七彩山鸡、梅花鹿等野生动物物种。促进野生动物驯养繁育利用的产业体系,努力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

4结语

兰坪县的野生动植物资源虽然相对比较丰富,但是如果不规范当前的利用方式,不加强保护工作,那么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珍贵的物种将会永远消失。这将对世界种质基因资源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在呼吁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这项伟大的保护工作的同时,也应该做到不吃野味,杜绝使用与野生动物相关的产品,为保护野生动植物做出自己的一份努力。

参考文献:

[1]印双红,张俊波,罗静,等.铜仁学院野生动植物保护与利用学科建设思路[J].安徽农业科学,2016(6).

第6篇

近年来,我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逐步改善。但是,一些地方非法猎采、经营野生动植物行为仍时有发生,严重威胁我市生态安全。为有效遏制和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绿色建设成果,经市政府批准,现就进一步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野生动植物资源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自然资源,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各相关部门一定要站在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对环境负责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加大财政资金投入,促进森林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二、突出重点,加快自然保护区建设步伐。建立自然保护区是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最有效的措施,是保护生物多样性、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载体,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积极手段。各地一定要紧紧抓住当前国家高度重视自然保护区建设,省政府正在探索省直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的大好时机,积极组织做好自然保护区和国家湿地公园的申报工作,努力争取国家和省财政资金投入。要配合国有林场改革,将基本符合申报条件的国有林场划建为自然保护区,妥善解决国有林场定位定性问题。

第7篇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和林区内野生植物、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行政区域内其他野生植物的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协助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分工协作,加强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以下简称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和管理。

进入集贸市场的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予协作;在集贸市场以外违法经营、运输、携带、贮存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由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

第五条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所需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统一安排。

第六条公路、铁路、航运、邮政、动植物检疫等部门,对非法运输、携带、邮寄的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予扣留,并及时移交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对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应移交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第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非法贩卖、购销、经营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第八条禁止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第九条宾馆、饭店、茶楼、餐厅、招待所和个体饮食摊档等,不得收购、宰杀、销售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不得收购、销售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不得用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名称或别称作菜谱招徕顾客。

第十条禁止破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地方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点的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

第十一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非法猎捕、捕捞、宰杀、加工、利用、运输、携带、走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提供工具和加工、储存、交易场所。

第十二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

第十三条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捕捞、收购、出售、邮寄、加工、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按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级、省级野生植物的,要向国家或授权的省行业主管部门申请采集证。

第十五条鼓励具备资金、场地、技术、种源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开展野生动物的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工作。从事驯养繁殖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市、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给驯养繁殖许可证。

经人工驯养繁殖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后代及其产品,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市、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收购、经营,并予公布,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出售国家二级或地方保护野生植物的,要经省或授权的市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检查违反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时,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违反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人和责任人;

(二)调查违反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规定的有关活动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违反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规定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信件和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没收实物、非法所得、猎捕工具,可以单处或并处罚款。罚款标准:

(一)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刑罚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未取得狩猎证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

(三)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伪造、买卖、转让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运输证、经营许可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一)拒绝、阻碍野生动物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二)偷窃、哄抢或者故意损坏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者设施的;

(三)偷窃、哄抢、抢夺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四)未经批准猎捕少量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第二十条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外国人在我市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各级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经常组织实施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的执法检查。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出示检查证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配合。

被查处的违反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案件涉及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由该案件查处部门根据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或委托依法一并处理,其它单位不再重复处罚。

第二十六条查处违反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的罚没款一律上交同级地方财政,全额用于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并设立野生动植物保护基金专户。

第二十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没收的实物,由作出没收决定的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市和有条件的县,应建立野生动物救护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被没收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接收、救护、饲养、放生和上交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迷途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并报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对保护野生动植物或检举揭发和查处违反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奖励。奖励金可从罚没款中提取。具体办法由市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